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合同對于我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們要好好寫一篇合同。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運輸合同糾紛篇一
一、原告已經充分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計56000元。
原被告雙方于20xx年4月21日簽訂了《裝飾工程協議》合同約定原告對被告經營的位于襄城縣東怡小區一樓門面進行裝修。協議約定合同總價款為140000萬元。工程款支付方式為:第一次于開工三日前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第二次于中期支付15%,第三次于竣工時支付5%,第四次于竣工后六個月內結清余款。然而,在原告履行完全部合同義務后被告仍然拖欠原告56000元工程款,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被告都以沒有錢為由拒付其所拖欠的工程款,因此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56000元,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二、涉案工程的完工時間是20xx年的6月19日,且原被告雙方于對延工全部費用11000元做出了處理。被告聲稱該工程的完工日期為20xx年的7月1日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首先,根據原告出具的20xx年6月17日所寫的保證書,及被告反訴狀陳述的內容,可知本案工程完工時間雙方重新約定為20xx年6月18日,事實上原告是在20xx年的6月19日完成全部工程。具體證據有證人李燕飛、葛新立、張小亮及閆坤政的證言可以認定。
(證人二)葛#立系涉案工程的油漆工。據葛新立所說,在6月19日至7月1日之間,他對涉案工程進行過維修,而不是施工。
(證人三)張#亮系涉案工程油漆工,據張小亮所說,該工程完工的時間是20xx年的6月19日。至于被告稱證人一、證人二、對其證人證言是在20xx年6月19日晚上吃飯前還是吃飯時寫的說法不一致,證言自相矛盾的觀點更是無稽之談,吃飯前和吃飯時并沒有明確的分界線,而且個人理解也不同,有的人認為只要坐上了飯桌,這頓飯局就已經開始,就是吃飯時。而有的人認為大家開始吃之后才叫吃飯中。因此上述兩位證人的證證言并不矛盾,完全可以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至于證人三說沒有看到他們在吃飯時寫證言,這更是在情理之中,證人三在吃飯時仍然有人身自由,他可以隨時離席,因此證人三沒有看到他們寫證言也并不能說明以上證人證言自相矛盾。
(證人四)閆#正,現住址離涉案工程所在地僅500米,因此在被告發出試營業免費體驗的宣傳后,閆坤正于20xx年6月23日去被告的花園足道體驗。當時去的時候沒有見到有建筑垃圾。至于被告說原告家庭住址離涉案工程距離遙遠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告情況一說,更是混淆概念,因為證人四的身份證上的家庭住址與現住址并不一致,被告根據證人四身份證上的家庭住址來衡量其與被告的距離當然是無理的。
以上一系列的證據已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充分證明本案工程完工時間是在20xx年6月19日。
其次,從原告打給被告的收據可以看出,原被告雙方已經就延期完工做出了扣款處理。至于被告所稱收據上的備注是原告自己所寫,他并不認可的說法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既然是收據,當然是收款方親自寫給交款方的,只要交款方接受了收據就是認可收據上的所記載的內容。
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外,如果被告認為所屬質量問題需要維修,被告應當在保修期內及時通知原告,然而,原告至今也沒有收到任何有關維修的通知。
四、反訴人沒有依法繳納訴訟費,應當駁回其反訴。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反訴人提起反訴請求的時間是在20xx年4月21日,應當在4月28日之前繳納訴訟費,然而直到本案開庭時間20xx年6月7日,反訴人訴訟費分文未交,嚴重違反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依法應當駁回其反訴。
綜上所述,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本案完工日期為20xx年6月19日,被告所訴稱的7月1日完工,60000元超期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加上其沒有依法繳納訴訟費,應當從實體和程序上依法駁回其反訴。原告已于20xx年6月19日全部履行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而被告嚴重違背誠實信用,違背雙方合同的約定,無無故拖欠工程款56000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依法向原告支付所拖欠工程款56000元及相應利息。
以上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望予以采納!
此致
河南省##縣人民法院
代理人:河南言東方律師事務所
王偉平、崔晶晶律師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運輸合同糾紛篇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族,????????建筑事務所建筑師,住????????市????????區????號樓????層????門????號,身份證號????????,電話????????。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族,????????公關公司員工,住????????市????????區????號樓????層????門????????,身份證號????????,電話????????。
上訴人不服????????市????????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京????????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四、一二審訴訟費由雙方平均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判決女兒歸原告方撫養,對女兒成長不利。
婚生女????????現年????歲,已超過????周歲,依法可以判歸父親撫養。且其處在成長的關鍵階段,今后需面臨入托、入學等眾多人生環節。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在一審第一次開庭中自述在????????某企業供職、第二次開庭又表示自己在????????公司。不論其職業真偽,起碼頗不穩定。且原告自稱銀行卡中余額僅有人民幣????元,基本無財產可言,根本不具備提供孩子正常成長的基本經濟能力。原告既然自述就業,必然會將養育子女的責任轉移到其父母身上,但原告自述其父母長期患病,顯然無照顧幼女能力。加之原告母親長期患有焦慮癥、脾氣暴躁、行事極端,對幼女成長極其不利。
總之,被上訴人????????在????????無財產、無房屋、無戶口、無穩定工作、且在其父母帶病的情況下,根本無法為幼女提供健康適宜的成長環境。
上訴人及其父母,對孩子感情深厚,無論在原告孕產還是孩子養育期間都付出了巨大心力和物質(往來照看車票及花費單據為證)。各方面條件均更有利。因此,將子女判歸上訴人撫養,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二、一審法院對探望權的判決頻率過低,時間過少,割裂了被告方與女兒的正常親情聯系。
如二審法院不同意將子女撫養權判歸上訴人,上訴人則要求對探望權進行改判。
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離婚糾紛期間,被上訴人一直不讓上訴人接觸子女,上訴人為保護幼兒身心,不愿與被上訴人一家發生沖突,爭搶子女。但內心一直極度渴望與女兒的親情,由于被上訴人的刻意隔離,已導致父女祖父母與孫輩無法相認。被告方對孩子無一日不思念,上述隔離對上訴人及其父母心理感情傷害巨大。
一審法院所判決的一個月可以探視子女一次,一次一天,頻率顯然過低,時間過短。上訴人于情于理都無法接受。
三、一審將婚前購買的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存在明顯的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基本情況:
涉案房屋為????????婚前以自己名義購買并向銀行貸款,婚前父母有出資,當時三人有口頭約定,????????賣房時,會將父母的本金及增值返還,因此三人之間對房屋的關系是投資關系。與????????結婚后,雙方共同還貸。
1.該協議是在結婚登記第二日(????年????月????日)原告及其家人的壓力下所寫,不是被告的本意,不認可該協議的有效性。
2.即便法官認可該約定的有效性,但房屋未進行產權變更登記,贈與并未完成。根據民法典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前,被告可依法行使撤銷權,現被告正式撤銷對原告的贈與。
3.根據民法典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被告僅同意就婚后還貸的部分依法補償給原告。
4.第二次開庭時上訴人(原審被告)又補充了父母證言和出資證明,以證實該房屋系????????與父母共同投資,其父母享有投資份額,父母不知道????????擅自處分共有房屋,屬于無權處分,夫妻財產約定理應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本案中,上訴人在結婚第二天將個人名下的房屋約定為夫妻共有,應視為將其中的一半贈與給了被上訴人????????,應適用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認定為贈與行為。
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眾所周知,不動產贈與的完成應以過戶完成為準,既然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應視為財產權利還未轉移,上訴人依法可行使撤銷權。上訴人在一審時明示法庭要撤銷贈與,房屋就應當按照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判決歸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僅享有婚后共同還貸所對應的折價(民法典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一審法院在被告明示撤銷贈與的前提下對于夫妻財產約定是不是適用贈與,被告有無撤銷權等未做任何論述和考慮,只是認定夫妻財產約定有效,就認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是明顯的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在原告提交的證據四“夫妻同產歸屬約定”中,明文寫到贈與的應付義務及條件為“????????,孝敬老人,同心合居,以結永好,特此為證。”即贈與是以婚姻和睦存續為條件。
但實際情況為原告方父母于????年開始變本加厲干預原被告家庭生活,同時原告在????月(婚后不到????年)率先提出離婚,并于其后主動提起離婚訴訟。顯然違背該贈與約定的所附條件及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訴人也完全可以撤銷贈與,一審法院漠視被告撤銷贈與的主張,也是明顯的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3)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父母對房屋的出資認為是債權問題,在被告提交了證據的情況下不處理,也是適用法律的錯誤,房屋如果作為共同財產分割,????????父母對房屋的出資也應當認定為雙方的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才對。
一審中,上訴人(原審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證據13、17和18,可以證明????????父母曾向房屋出資人民幣????元。該人民幣????元為投資款,理應享有相應份額的投資利益,????????未經共同投資人同意,將房屋單獨處分,侵犯了父母的財產權益。
且在原告提供的證據四“夫妻同產歸屬約定”中明確寫道“????????,吾輩幸甚,當思父母扶助之恩,一絲一毫未敢妄置”,原告方當時明確簽字,對于被告方父母出資購房,并享有權益之事完全清楚并認可。
一審法官未認定雙方存在投資關系,但認為這是債權問題(判決書第6頁),既然認為雙方存在著債權債務,在認定房屋為共有的前提下,在????????已提交了全部證據的情況下,對????????父母的出資理應認定為共同債務方為公平,對此,????????在提交證據13父母出資憑證時,也在證明內容里提到過,即便法官認可了房屋的共同性質,父母的出資及增值也應一并認定為債務才對,一審法官并未處理,也是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
四、即便按照一審法官的認定,其房屋折價的計算方法也出現了嚴重的錯誤。
而正確的計算公式應為: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出現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理應改判,請二審法院依法公正審理本案。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運輸合同糾紛篇三
住址:
被告一:
住址:
被告二:
住址:
請求法院保護婦女合法繼承權,判令二被告返還應由原告合法繼承的全部財產,即所有遺產的三分之一。
原告父親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病故,死后留有住房____套。被告_______、_______兄弟二人,拉攏本家族一些人,以“嫁出的女,潑出的水”和“女人不是_____家后人,沒有繼承權”為由,剝奪了我的合法繼承權,將原告父親遺留的房屋及其他財產變賣,然后分掉。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不但分文不給,還多次咒罵原告,并毆打了原告。
原告對父親盡到了贍養義務,在結婚后的____年里,每月送給父親元生活費。不僅如此,在父親患病的一年多時間里,給父親買的食品、藥物,總計有___元。在父親病重的一個月時間里,整日住在父親家,伺候父親。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還規定,“兄弟姐妹”同屬一個繼承順序,有平等的繼承權。據此,原告曾多次請求當地村民委員會及鄉政府協助解決這繼承糾紛,但由于當地封建思想比較嚴重,某些干部受“重男輕女”和族權思想的影響,對此糾紛一直沒有取得處理結果。
請求法院,依照事實和法律,確保婦女的合法地位和權益,判處________、_______二人歸還原告應當繼承的合法財產。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
起訴狀副本____份;
證據材料副本____份。
運輸合同糾紛篇四
被告:北京xxxx有限責任公司豐臺第一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xxxx號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經理?電話:xxxx
案由: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貨物損失3700元;
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0月31日,原、被告簽訂了貨物運輸合同,由被告為原告運輸配件貨物從北京市到長春市并負責代收貨款3700元。在運輸途中由于被告的過錯,致使原告托運的貨物丟失并造成原告3700元貨款的損失。其后,被告未依法進行賠償,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未果。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