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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代理合作協議書篇一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
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層第__層。
第二條 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租賃商鋪。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條 租金
該房屋年租金為(人民幣大寫) 整。
租賃期間,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第五條 付款方式
乙方按__ 支付租金給甲方。共計租金為: ,大寫: 。在租期滿后在相同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權。租金在到期前7天付款。
第六條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 甲方對房屋產權的承諾
甲方保證擁有房屋產權,提供相應證明。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或因甲方與房主租賃出現任何問題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退還乙方全部租金并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八條 維修養護責任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日常的房屋維修費用由乙承擔。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損失。
在房屋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乙方支付:
1、水、電費;
2、物業管理費;
第十條 租賃期滿
1、租賃期滿后,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甲方則優先同意繼續租賃;
2、租賃期滿后,如甲方未明確表示不續租的,則視為同意乙方繼續承租;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按年度須向對方交納三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
第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房屋毀損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本合同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
(一)當前的水、電等表狀況:
(1)水表現為:___度;
(2)電表現為:___度;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房屋租賃代理合作協議書篇二
1.出租方同意將位于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物業(以下簡稱“該物業”)出租給承租方,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以房地產證為準)。
2.該物業的月租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_),須于每月___日前交付;押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_),于合同期滿后無息退還。
3.租賃雙方確定租期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該物業只限于作_____用途。
4.租賃期內該物業的管理費、水電費、煤氣及有線電視等雜費均由____支付。
5.在租賃期內,承租方若托欠租金達___天以上或中途退租,出租方有權無條件收回房屋,并將承租方所付的押金作為違約金拒絕返還;承租方如需室內裝修或結構更改,必須征得出租方同意;未經出租方同意,不得將該物業擅自分租或轉租給其他人;保持該物業設施良好,如有損毀必須由承租方負責修理賠償或直接從押金內扣除;不能作非法用途或放置違禁品,否則后果概由承租方承擔。
6.在租賃期內,出租方負責維修非承租方正常使用損壞或故意損壞的該物業的室內外設施;出租方中途毀約不租,則出租方除須退還承租方己付的押金外,還須支付同等數目的金額賠償給承租方。
7.租賃期滿如承租方須續租或退租,應提前___個月通知出租方。
8.本合同若有其它爭議或補充,由租賃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9.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名(蓋單)后正式生效;出租方、承租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租賃代理合作協議書篇三
江蘇###律師事務所接受徐州***職業學校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本案原告的一審訴訟代理人,通過法庭調查及庭審質證,現根據事實及法律、法規發表代理詞。
一、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應該依法賠償。
被告的行為阻礙了原告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根據《物權法》第34條、37條之規定,被告應該返還非法占有的綜合樓地下室,并賠償原告自20xx年7月17日至今的經濟損失(以承包期限內總承包金額為計算依據)130166.6元及利息29819元,共計159985.6元。
二、原被告簽訂的超市承包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共同遵守。
20xx年7月,原告對校內綜合樓地下室進行了超市招標,被告進行了投標。被告在標書中承諾,嚴格執行學校的管理制度,無條件接受學校的監督和管理。并在經營期滿時,積極配合學校進行評估驗收。20xx年7月16日,原被告簽訂了《超市承包協議書》。協議書約定,承包經營期限為一年,具體期限為20xx年7月16日至20xx年7月15日。另外,協議約定被告應服從原告對被告承包經營區域進行的整體規劃。上述招投標及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應該共同遵守該協議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
三、被告在協議到期后拒不搬出,侵犯了原告對綜合樓地下室的所有權。
原告作為國家級重點學校,為了更好地實現跨越式發展,改善教育教學硬件設施,向主管單位申請了教學樓、室內體育館項目建設,并于20xx年12月、20xx年5月得到了批復。根據主管部門的批復和承包協議第七條(協議期滿,甲方如認為合作良好,可繼續簽訂協議;如重新招標,乙方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之約定,原告通過辦公會進行了研究,并作出對綜合樓地下室進行重新規劃,在協議到期后將超市搬出地下室的決定。為使被告做好充分的搬出準備,原告在20xx年6月22日就對被告下達了協議到期后搬出的通知。后來原告又于20xx年7月15日向被告發出書面通知,限期搬出。此后,原告采用律師函、口頭通知等多種形式催促原告將超市內物品搬出地下室,但是被告一直沒有履行退還租賃物的法定義務和配合學校工作的書面承諾。根據《物權法》第39條之規定,被告拒不將超市內物品搬出地下室的行為,屬于無權占有,嚴重侵害了原告對綜合樓地下室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江蘇###律師事務所 ###
房屋租賃代理合作協議書篇四
現經甲乙雙方充分了解、協商,一致達成如下租房合同:
二、租賃期限:__________,即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三、租金及交納時間:每月________元,乙方應每___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應于甲方將房屋交付同時,將房租付給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應提前一個月付清。
四、租房押金:乙方應于簽約同時付給甲方押金 _____ 元,到期結算,多余歸還。
五、租賃期間的其他約定事項:
1、 甲乙雙方應提供真實有效的房產證、身份證等證件。
2、 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設施、設備,乙方應注意愛護,不得破壞房屋裝修、結構及設施、設備,否則應按價賠償。
3、 水、電、煤氣、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等的使用費及物業、電梯、衛生費等所有費用都由乙方支付。 入住日抄見:水___度,電___度,煤氣___度。所有費用乙方應按時付清。
4、 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轉租、改變使用性質或供非法用途。
5、 合同一經簽訂,雙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賃期內,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6、 甲乙雙方約定,乙方如需開具房租發票,因此產生的稅費由乙方支付。
7、 此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并作出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雙方如果出現糾紛,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生效。
9、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雙方中任一方有違約情況發生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________元,損失超過違約金時,須另行追加賠償。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兩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屋租賃代理合作協議書篇五
甲方:(系租賃代理機構)
乙方:(系“房屋租賃代理租金專用賬戶”開設銀行)
第一條、本協議所示的代收代付對象為甲方所代理出租房屋的租金。
第二條、乙方為甲方開設“房屋租賃代理租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租金賬戶”),該“租金賬戶”專門用于代收代付甲方所代理出租房屋的租金,“租金賬戶”應與甲方自有的結算賬戶分開。除甲方按有關規定應收取的代理費及其它延伸服務費用外,租金賬戶中的資金只能用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甲方提供其他延伸服務的,應在出租代理合同中注明所提供延伸服務的項目及收費標準。
第三條、甲方代理出租房屋的,應在《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通過市建委租賃合同網上備案系統填報合同及出租房屋的相關信息,網上備案系統據此生成付款列表,甲方定期下載打印付款列表并蓋章后送交乙方,乙方核對無誤后向出租人代付租金并在網上備案系統上標注付款信息。
第四條、甲方將所代理房屋出租的,甲方與承租人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經紀機構代理成交版)》時,應在合同中約定通過租金賬戶代收代付租賃房屋的租金。乙方應定期向甲方提供收款清單,甲方據此在網上備案系統上標注收款信息。
第五條、甲方要求從租金賬戶提取代理費及其它延伸服務費用的,應不超過租金賬戶同期收入的10%。確實超過同期收入的10%的,應提供費用明細清單,乙方通過網上備案系統進行核對后予以劃轉。
第六條、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未能將房屋出租的,甲方應將自有資金通過租金賬戶支付給出租人。
第七條、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應用自有資金墊付租金,承租人補交租金后,甲方可從租金賬戶中提取相應金額。
第八條、甲方提取傭金或墊付房租的,應向銀行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經銀行審核后將相應款項匯入甲方自有資金賬戶。
第九條、房屋租賃合同或出租代理合同發生變更、終止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自合同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日內,在網上備案系統予以變更、注銷。未及時變更或注銷造成糾紛的,由甲方承擔責任。
第十條、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甲方開立的“租金賬戶”計息。
第十一條、乙方詳細記錄“租金賬戶”資金收支情況,并根據甲方需要向甲方提供。
第十二條、租金帳戶存續期間,若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有關部門對“租金賬戶”進行凍結或扣押,甲、乙雙方均有義務出示證據以證明租賃代理租金及其銀行賬戶的性質。
第十三條、市、區縣建委(房管局)及中介協會履行對租金賬戶的資金劃轉情況監督檢查職責時,甲乙雙方均應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經銀行和機構蓋章的銀行對賬單原件及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一)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七條、本協議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交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備案一份。
第十八條、其他約定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房屋租賃代理合作協議書篇六
承租人(乙方): 查詢電話:
年 月 日
一、甲方出租給乙方房屋情況表:
房屋坐落
所有權人
房產證號
結構及層數
建筑面積
使用面積
房屋用途
抵押權人意見
房內設施
二、該房出租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租金為每月 元,在每月 日前交付。
三、甲方依法出租自有房屋,有收取房租的權利,有依法交納稅費、及時養護、維修房屋、保障租戶的使用安全的義務。
四、乙方租用甲方的房屋,應每月依期繳交租金,不得拖欠。逾期繳交,由甲方按月租額的 %向乙方加收違約金。乙方同意預付保證金 幣 元給甲方。
五、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對房屋擴建、改建,不得將房屋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改變約定用途;乙方不得利用租住房屋從事違法違紀、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活動。
六、租賃期間,甲方要求提前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自用時,需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乙方應如期搬出,由此造成乙方損失的,雙方可在本合同第十條商定補償條款。
七、租賃期間,乙方要求提前終止租賃合同退回房屋給甲方時,應提前三個月通知甲方,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雙方可在本合同第十條中商定補償條款。乙方如續租甲方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甲方。
八、甲方如出售出租的房屋,在同等價格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但在甲方通知后半個月內乙方不作購買表示的,應認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1、提交河源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甲乙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房管部門各存一份。
十二、本合同必須經當地房管部門登記備案。
甲方簽名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租賃代理合作協議書篇七
一、原被告雙方對其于20xx年xx月所簽訂的門面租賃合同書之真實性、合法性均不持異議,故該門面租賃合同書合法有效,應對原被告產生約束力。在合同履行中,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了20xx年xx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的租金和水電費,并交納了保證金8000元。
二、被告確認,其已經于20xx年4月把原告向其承租的門面房另租給他人,以實際行為違約,應承擔按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被告以原告未付租金為由,徑自單方面解除合同,既與事實不符也無法律依據。
1、在20xx年3月,原告與被告商談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房租支付一事,被告明確告知不再把房屋租給原告,并要求原告及時搬走。因被告岳母去世占用了門面房一定時間,被告同意把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的租期延長6天到4月6日;在4月1日至6日,原告仍然與被告協商承租事宜,被告稱房子已經另租給隔壁賣服裝的老板,不可能租給原告。因被告實際的不履約行為,4月6日,原告被迫搬離承租門面。原告未能向被告支付租金完全系被告違約所致,不能成為被告解除合同的理由。
2、退一步說,根據《合同法》第227條之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 也就是說,做為出租方即使在承租方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的情況下,也必須給承租方留有合理的支付期限。即使如被告所說原告未按時支付租金,在未給原告確定合理的支付期限的情況下,于20xx年4月7日就把門面房另租他人,悍然違約,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合乎情理。且本案中原告未交納租金是因被告不收,顯然不屬“無正當理由”。并且在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的房租支付中,雙方都達成了可緩繳的口頭補充協議。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被告以想當然的不安抗辯且沒有通知原告就毀約,不符合適用不安抗辯權的情形。
4、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訴訟原則,原告應舉證證明其在把門面房另租他人之前,已履行了相應的告知及要求支付租金的義務。事實上,被告是因門面租金上漲的直接原因,又有隔壁租其門面的賣服裝老板愿意出遠遠高于原租金價承租房屋,才找借口違約,有意損害原告的權益的。
5、“鼓勵交易原則”為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該原則嚴格限制了解除合同的條件,根據該原則,并不意味著一旦違約都可導致合同解除,解除從實質上來說是消滅一項交易,一旦宣告合同解除,既不利于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也不能體現合同的鼓勵交易的目的。合同法規定,只有在一方根本違約時才能宣告合同解除。本案原告多次主動向被告履行交付租金的義務而原告對此不聞不問,一味回避不理,其行為與合同法規定的“誠信原則”背道而馳。
三、原告訴求被告返還保證金8000元并賠償裝修折舊損失25000元,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1、因被告違約把房另租他人,致使原告與被告的租賃合同實際不能履行;新承租人又拆毀原裝修裝飾,致使原告裝修全部喪失。按雙方《門面租賃合同書》第六條、第九條“乙方租賃期間,甲方保證乙方門面的正常經營活動的使用。甲方不得把門面另租給他(她)人。如有,甲方賠償乙方所有的損失”的約定,被告應承擔返還及賠償責任。
2、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應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費32050元的殘值損失即25000元。
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被告也要承擔退還保證金和賠償裝修損失的責任。
綜上,被告以另租他人的實際行為違約,造成了原告繼續使用承租房屋不能,被告應承擔違約責任。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并采納。
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