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實用13篇)篇一
甲方___與乙方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號__合同,現因__使_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予以解除。
因解除合同給___方造成損失計___元,由___方負責賠償。
賠償金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分_次付清,特此協議。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并經鑒證機關審查證明后生效。
協議書一式___份,由雙方各收執__份,鑒證機關收存一份。
甲方(蓋章):___
代表人(簽字):
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
代表人(簽字):
___年____月____日
鑒(公)證意見:
經辦人:鑒(公)證機關(章)
___年___月___日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實用13篇)篇二
首先感謝您長期以來對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開發的“”二期的支持和認可,我們將不斷為您提供更完善的服務。您于20xx年xx月xx日在“”定購了二期號樓房(房屋代碼1x6)及其附屬用房(房屋代碼1x7),并于20xx年xx月xx日與我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ys)。按照該合同第七條的規定,您如約支付了首期房款x元,余款x元應由您在該訂立買賣合同后15日內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的方式支付給我公司。但直至現在為止,雖經我公司多次口頭催告,您仍未通過銀行按揭貸款或以其他形式支付購房余款。您與我公司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您遲延支付購房款,經我公司催告后仍未在合理的期限內履行。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鄭重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到達您的同時,即解除您與我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ys)。
三、我公司將采取相應的法律手段確認合同解除行為,同時就您遲延付款的行為依法追究您的違約責任,并就我公司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向您進行索賠。
特此通知!如有未盡事宜,請您銷售部聯系。
聯系電話:
;x有限公司。
年xx月xx日。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實用13篇)篇三
編號:
被通知人:
所屬部門:
因下列第____項原因,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本單位決定從_年_月_日起解除或終止與您的勞動合同關系: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4、單位依法進行裁員;
5、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6、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
7、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9、因員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無效;
10、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1、勞動合同到期;
12、員工已達退休年齡。
13、其它:
您可領取經濟補償金:____元,其它費用:____元。
請您于前述勞動合同解除之日前一周內到單位人事部門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和工作交接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者責任自負。
特此通知!
(公章或負責人簽字):
注:以前述1至4項、11項原因解除或終止時,需提前30日通知員工;
本通知一式兩份,單位與被通知人各留一份。
簽收欄:
上述通知我已收取,內容已知悉。
簽收人: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實用13篇)篇四
xxxxx公司:
因本人xxxx,身份證號xxxx,自x年x月x日至今在貴公司工作,擔任xxx工作,但是公司至今也未與本人簽訂勞動合同,更未給本人繳納社保(五險),公司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通知公司于x年x月x日正式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之日起五個工作日,按照如下要求對本人作出賠償:
(一)據《勞動合同法》第38、46、47條,支付本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xxxx元;(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僅僅指工資,還包括包括福利待遇、補貼、獎金、津貼、加班費等等。)
(二)補交本人自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時起至今x個月的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自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解除,本人通過協商的渠道協商解決,對于無法協商解決的本人將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特此通知!
通知人:xxx
20xx年x月x日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實用13篇)篇五
致xx先生/小姐:
您好!
我是位于x市x區x號樓x單元房屋的房東xx,您于xxx年x月與我簽訂《房屋租房合同》,約定您租賃我的上述房屋,租期x年,從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租金每月x元。
該合同履行期間,您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房屋租金,經我多次催告后,仍拒不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我作為出租人有權解除我們之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因此,我現在依法通知您:
一、自本通知函發之日起,您我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解除,請您在收到本書面通知后2日內(最遲在20xx年x月x日12時前)搬出位于位于x市x區x號樓x單元房屋。
二、若您在上述期限內不搬出上述房屋,本人將通過必要的法律途徑予以解決,并有權要求您承擔相應的損失。
本通知函一式兩份,一份給您,另一份本人留存,內容相同。
特此通知!
通知人:xx。
20xx年x月x日。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實用13篇)篇六
xx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我們雙方于xxx0年01月20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為你單位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直沒按照《勞動合同法》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履行合同相應義務,具體義務指:
一、一直未依法為我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十月份,十一月份未及時足額支付我本人工資;
三、你單位制定的業務開拓費用政策損害了我個人權益。
因此,本人現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決定從xxx0年10月05日起與你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據相應法律法規要求你單位補繳我個人社保,索要本人的未發工資、本人未發放的業務收入提獎和因工作替你單位墊付的費用;同時我個人保留向相關勞動部門提請勞動仲栽、法律訴訟等權利。
特此通知
張xx
20xx年10月04日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實用13篇)篇七
經公開招標,你公司中標我公司開發的溪雅苑二期13#-15#樓工程三標的總承包施工。我公司與你公司分別在20xx年4月19日和20xx年4月20日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補充協議。
因你公司于停工后惡意停工至今,期間監理公司多次書面通知,我公司也書面送達合同履約風險告知書,催促你公司盡快復工,而你公司至今不能復工,至此你公司已停工天,造成工期延誤天,延誤竣工至今日已天,你公司此番違反合同的惡意違約行為,已造成我公司巨額經濟損失,我公司無法再容忍貴公司惡意拖延工期,決定與你公司解除于20xx年4月19日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于20xx年4月20日簽署補充協議。有關你公司惡意違約造成的我公司的巨額經濟損失,我公司將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通知人:xx。
xx年xx月xx日。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實用13篇)篇八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賦予了的權利,但是,勞動者也應當履行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性和實體性義務。根據有關規定,應履行下列義務和權利:
除由于用人單位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一般來說,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應根據規定履行提前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對于用人單位存在過錯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建議勞動者采用書面通知的形式,以免因行使解除權不當而出現爭議。
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與用人單位辦理交接手續并通過交接單等書面形式將交接情況作出記錄。
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是一個勞動者的無條件義務,由于泄密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不僅可以依法追究勞動者的法律責任,而且還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追究受密單位的法律責任。對于有競業限制約定的,勞動者還應當按照協議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據,也是勞動者辦理失業保險和再就業等相關手續所需的重要文件,所以,勞動者應當妥善保管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但在辦理相關手續過程中,勞動者也應當履行告知和配合等義務,以免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失。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是合同的一種,受法律保護,當事人雙方應當履行。另外,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這是與勞動法不同的規定。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實用13篇)篇九
乙方(員工):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員工工號: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
一、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入職甲方,甲乙雙方簽訂的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現乙方因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根據乙方的申請,雙方同意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二、甲方與乙方結清以下款項:
1、至勞動合同關系解除之日止乙方醫療期工資_______元。
2、甲方發給乙方相當于_______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_______元。
3、甲方向乙方額外支付相當于_______個月工資代通知金人民幣_______元。
4、甲方向乙方支付相當于_______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人民幣_______元。
上述1、2、3、4項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乙方同意現金領取或由甲方支付到乙方工資帳戶中。
三、乙方應于簽訂本協議當日內向甲方交回工作服、廠牌等屬于公司的物品,甲方給乙方開具離職證明。
四、乙方承諾由其自行決定是否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甲方將提供協助。
五、乙方應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工作交接辦結時,甲方與乙方結清工資、經濟補償等費用,乙方同意此后放棄向有關機構(包括乙方、勞動部門、仲裁委和法院等)主張其它工資(含加班工資)、經濟補償、社會保險、患病待遇等相關之權利。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以下空白無正文)。
甲方(蓋章):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
乙方(簽字畫押):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實用13篇)篇十
尊敬的:
您好!
您和我公司于年月日就事宜簽署了編號為的《合同》。根據合同的約定,您應。但您,您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為此,根據合同的約定,我公司有權要求您承擔如下違約責任:。如果因為您的違約行為給我公司造成其他損失或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我公司還將依據法律以及雙方合同的約定行使我公司的權利及追究您相應的法律責任。特請您接到本通知書。
我公司聯系人:,聯系電話:順頌商祺!
公司。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實用13篇)篇十一
尊敬的 :
您好!
您和我公司于 年 月 日就 事宜簽署了編號為 的`《合同》。根據合同的約定,您應 。但您 ,您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為此,根據合同的約定,我公司有權要求您承擔如下違約責任: 。如果因為您的違約行為給我公司造成其他損失或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我公司還將依據法律以及雙方合同的約定行使我公司的權利及追究您相應的法律責任。特請您接到本通知書。
我公司聯系人:,聯系電話: 順頌商祺!
公司
年 月 日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實用13篇)篇十二
1.本人:身份證號:于20xx年x月x日與貴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未發放給本人),因你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而無法繼續履行,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決定從年月日起與你方解除勞動合同。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年月日前與相關責任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并向本人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本人于xx年x月x日時分前完成以上事宜。
4.請你方于xx年x月x日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結算工資及補償手續。若有延誤,工資將結算到辦理日止。
備注:
1.本人工資月薪人民幣xx整;。
2.本人xx的工資未結算;。
3.本人通過協商的渠道協商解決,對于無法協商解決的本人有權通過行政及法律手段追繳。
通知方:
xx年x月x日。
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書(實用13篇)篇十三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包括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和行使特別解除權兩種情形。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勞動者如要解除勞動合同,除通過與用單位協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時解除權外,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同時也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以使用人單位進行必要的準備,避免影響其生產和經營,且應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勞動者的辭職權,亦即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權利的一項具體化權利,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的肯定和具體化。此條文規定的目的在于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弱者地位,維護勞動自主的權利。勞動力是勞動者用以謀生并且儲存和依附在勞動者身體內的一種能力。勞動者作為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首先擁有是否要讓自己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結合以及與什么生產資料結合的決定權;其次擁有通過訂立解除勞動合同,選擇能最大限度地發揮自身勞動力效用的最佳崗位的權利。同時,市場經濟體制客觀上要求勞動力能進行合同流動,以滿足不同用人單位、不同就業崗位對各種不同素質的勞動者的需要。《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為勞動者行使自主擇業的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如果出現了法定的事由,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即時辭職,用人單位在暫時無人頂替辭職者崗位的情況下,會對正常的生產和經營造成一定的影響。因而,立法只限于試用期內或者在用人單位有過錯行為的場合允許即時辭職。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許可性條件,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
試用期不僅是對勞動者是否勝任于工人的檢驗,也是對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福利待遇、生活環境方面的檢驗。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處于非正式狀態,勞動者只是作為用人單位的`“試用”人員,從事一些臨時性、輔助性的工作。勞動者對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仍有選擇的權利,如果認為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用人單位所介紹的情況不符,或認為工作崗位不適合自己的特長、愛好,或出于其它原因,都可以隨時提出辭職。規定勞動者的擇業自主權,又不致于對用人單位的工作、生產造成太大的影響。
所謂“暴力”是指用人單位直接以身體強制的手段強迫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勞動。所謂“威脅”是指用人單位以將要實行暴力或勞動者的其他損害為強迫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勞動的手段。所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閉或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勞動者按照自己意志支配自己自身身體活動的自由。勞動關系應當建立在勞動者自愿勞動的基礎之上,用人單位通過對勞動者施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強迫勞動者為其勞動,則與此精神相悖。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仍依法享有基本的人身自由,其中包括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完全人身自由和法定工作時間之內的有限人身自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人身自由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任何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勞動者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者為其勞動,勞動者不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還有權依據憲法、刑法、民法、勞動法等法律追究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對因用人單位的侵權行為給其帶來的損失依法進行追償。
在勞動者已履行勞動義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數額,日期或方式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在勞動過程上,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履行勞動義務所必需的生產資料條件和安全衛生條件,這都是違法、違約行為,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現在有些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三資企業,任意克扣職工工資,停發、少發甚至完全不發工資,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賺錢不顧勞動者死活,讓職工在有毒氣體、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導致職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殘廢。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未能權益,《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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