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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精品(通用16篇)篇一
1.1貸款金額:見本合同第九條。
1.2貸款用途:見本合同第九條。
1.3貸款期限:見本合同第九條。
實際貸款金額和起止日期在本合同約定范圍內以個人貸款出賬憑證為準。
1.4貸款利率。
本合同項下人民幣貸款利率以第九條約定為準,按借款的實際天數計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1)合同已簽訂貸款發放前,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調整的,乙方按調整后的基準利率依本合同第9.4條約定的浮動方式對本合同約定利率進行相應調整,并按調整后的利率發放貸款。
(2)貸款期內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調整的,對于約定的還款方式為分期還款(包括等額還本付息法和等本還款法)的貸款,乙方按調整后的基準利率依本合同第9.4條約定的浮動方式對本合同約定的利率進行相應調整;對于約定的還款方式為非分期還款的貸款,乙方按調整后的基準利率依本合同第9.4條約定的浮動方式對本合同約定利率按年進行調整。
約定的調整方式為按月進行調整的,調整日為基準利率調整日后的第一個結息日。
約定的調整方式為按季度進行調整的,調整日為貸款發放月每順延三個月的結息日。
約定的調整方式為按年進行調整的,每年調整日為貸款發放月年度對應月份的結息日。
遇基準利率多次調整的,乙方按調整日最新的基準利率進行相應調整。如果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基準利率浮動范圍,使得上述約定的貸款利率低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下限時,則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調整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下限。
(3)國家變更利率確定方式、調整方式和計息方法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上述利率調整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1.5每月結息日為貸款發放日的對應日,貸款發放日如為29、30、31日的,結息日為每月28日,但合同項下貸款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到期還本的,貸款結息日為每月20日。雙周供貸款首個結息日為貸款發放日后第14日,以后結息日為前一結息日后第14日。
貸款最終到期日為最后一次結息日,利隨本清。
第二條貸款的發放。
2.1乙方在貸款發放前有權審查下列事項,并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發放貸款,此類審查不構成乙方的義務:
(2)有關的擔保合同是否已生效;。
(3)甲方是否已付清與本合同有關的費用;。
(4)甲方是否滿足了乙方要求的貸款條件;。
(5)甲方及擔保人民事行為能力和經濟狀況是否發生不利變化;。
(6)甲方還款意愿和擔保人擔保意愿是否發生變化;。
(7)甲方是否發生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情形;。
(8)貸款用于購房的,甲方是否已支付購房的首期款。
2.2本合同項下貸款甲方應委托乙方將貸款資金發放后直接支付至實際收款人賬戶,貸款發放前甲方應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乙方有權審核甲方提款申請及所附資料是否符合本合同約定并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如甲方申請以自主支付方式發放貸款的,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
2.3貸款發放后,乙方有權對貸款的使用、貸款資金去向進行監管,甲方應予以配合。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發放貸款的,甲方應每季向乙方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乙方有權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資金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2.4因貸款發生的有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訊費、郵遞費、查詢費由甲方承擔。無論甲方最終是否使用貸款,乙方因貸款而收取的有關費用均不退還。
2.5貸款發放前,如因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變化、乙方監管部門對乙方提出控制信貸規模或信貸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無法發放本合同項下貸款,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對此無任何異議。
第三條還款。
3.1甲方按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方式還款:
(1)等額還本付息法,每期還本付息金額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還款計劃表為準(利率調整時應還金額會相應變動)。計算公式如下:
每期還本付息額={[貸款利率_(1+貸款利率)還款總期數]/[(1+貸款利率)還款總期數-1]}_借款金額(注:雙周供貸款,還款總期數為雙周數,貸款利率為雙周利率;當按月還款時,貸款利率為月利率;當按季還款時,貸款利率為季利率;當按年還款時,貸款利率為年利率。選擇低供貸還款方式時,還款總期數以雙方在第十條約定為準。)。
(2)等本還款法:按月等額還本、遞減付息,計算公式如下:
每期還款金額=貸款本金/還款總期數+(借款總額—累計償還本金額)_月利率。
(選擇低供貸還款方式時,還款總期數以雙方在第十條約定為準。)。
(3)凈息還款法: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
(4)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5)其他還款方式。
3.2在選擇雙周還款方式下,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各類還款法以及雙周供產品的特性(即該產品按每年實際天數計收按揭利息,每年需要還款26期,個別年份達到27期),知悉雙周供貸款適合收入較為穩定和均衡的人士,并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選擇雙周還款方式。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調整要求終止或利率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時,乙方有權終止雙周供還款法,另行與甲方協商確定新的還款方式,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乙方有權將其調整成按月等額還本付息法。
低供貸還款方式是指甲方按雙方約定的還款總期數計算的每期還款金額在貸款期限內分期歸還貸款本息,而在貸款期限內的最后一期還款日將剩余本金一次性償還的還款方式。該還款方式中約定的還款總期數超過依貸款期限計算的還款期數,甲方在貸款期限內每期還款金額相對較少,但在貸款期末會有一定的剩余本金需一次性償還。
3.3按月還款的,首期還款日為甲方貸款發放的次月結息日,以后還款日為每月的結息日,首期還款金額以借款實際天數計算為準。按季還款的,還款日為貸款發放月每順延三個月的結息日;按年還款的,還款日為貸款發放月年度對應月份的結息日。貸款最終到期日為最后一期還款日。
雙周供貸款還款的,還款日為雙周供貸款結息日。
選擇低供貸還款方式的,貸款期內最后一期還款金額為剩余貸款本金與當期應還貸款利息之和。
3.4甲方在乙方處開立賬戶,應至少在約定的還款日前一天,將應還款項存入該賬戶內,因未足額存入資金致使乙方無法按時扣收應還款項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3.5甲方應按時足額地歸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及利息。
分期還款任一期未按時足額還款,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前歸還全部貸款,并對未歸還的全部貸款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貸款計收罰息。
3.6甲方不可撤銷地授權乙方直接從其任何賬戶中扣收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保險費、乙方對甲方的代墊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乙方從甲方賬戶扣收款項按照先前期、后當期和先費用、利息、后本金的順序進行。
3.7甲方可以提前歸還貸款,但需提前三十天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確認后即為不可撤銷。部分提前還款的,每次提前還款金額不少于一萬元,提前還款后每期還款額相應變更。
甲方提前還款,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補償金。該補償金應由甲方隨提前還款本金和應付利息一并支付給乙方。補償金按提前還款金額×提前還款天數×本合同約定利率計算。提前還款時間不到三十天的,按實際天數計算,減半計收;超過三十天的,只按三十天計收。
3.8對于本合同第九條約定利率下浮幅度超過15%的,如甲方在貸款發放后兩年內部分或全部提前歸還貸款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應由甲方隨提前還款本金和應付利息一并支付給乙方,違約金按提前還款金額×60天×本合同約定利率計算。
第四條抵押與保險。
4.1丙方愿意以其擁有的房地產(見本合同第十一條)(以下稱抵押房地產)作為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補償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費、過戶費、差旅費)的抵押擔保。
4.2無論何種原因造成本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本合同抵押條款仍然有效。
4.3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為抵押房地產投保財產險,并指定乙方為保險權益的第一受益人。財產險投保金額以抵押房地產價值為準,保險期限不短于債務期限。
抵押房地產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中長期授信提供擔保的,可按年分期購買保險。
4.4甲方應按時支付保費,并履行保險合同所約定的義務。在本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和費用還清前,甲方須辦理續保手續,否則,乙方有權代為投保,保險費由甲方承擔。
4.5保險單正本由乙方保管,甲方清償本合同項下所有債務本息和費用后,乙方將保險單正本退還給甲方。
第五條甲方、丙方保證與承諾。
5.1甲方已如實提供個人和家庭的收入、財產等乙方要求的相關材料,并保證所提供文件和資料的真實、完整、準確;并以個人和家庭收入、財產作為還款保障。
5.2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丙方不得以轉讓、贈與、設定擔保物權等任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
5.3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丙方不得出租抵押房地產。
經乙方同意出租時,必須在租約內訂明:所出租房地產已抵押給乙方。
5.4丙方保證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房地產,不做任何使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的行為。
5.5丙方接受并保證配合乙方對抵押房地產的使用、保管、保養狀況及權屬情況進行檢查。
5.6甲方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權根據事項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擔保或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經濟情況惡化如失業、單位破產或個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個人身體情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等可能影響甲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項。
5.7甲方、丙方變更居住地、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的,應自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5.8丙方確認,抵押房地產不是丙方及其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乙方根據本合同約定行使抵押權時可依法拍賣、變賣抵押房地產,抵押人放棄就此抵押房地產主張保留其基本生活需要住房的要求。
5.9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二方)以上共同借款,共同借款人中任何一人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債務均承擔連帶清償義務。抵押房地產不可分割地全額抵押給乙方作為清償全部借款本息的擔保。如甲方違約未按期償還借款本息,乙方有權向任何一方借款人追索,要求其承擔全部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并可依法處理抵押房地產清償貸款本息。
5.10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丙方應于情形發生之日的次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權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擔保或提前收回貸款:
(1)抵押房地產損壞的;。
(2)抵押房地產滅失的;。
(3)發生保險事故的;。
(4)抵押房地產權屬發生爭議的;。
(5)抵押房地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
(6)抵押房地產受到第三方侵害的;。
(7)抵押房地產被列入拆遷的范圍。
5.11乙方有權要求定期由乙方認可的評估機構對抵押房地產進行價值評估,評估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抵押房地產價值明顯下降,已不足以作為本合同債務的擔保,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歸還部分貸款、更改還款方式或提供乙方認可的其他擔保措施。
乙方有權在貸款發放后對貸款進行重新估價,查詢甲方內外部信用記錄,檢查貸款使用情形,如發生可能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權采取以下措施:要求甲方歸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更改還款方式或提供乙方認可的其他擔保措施。
5.12合同履行期間,對于本合同第九條約定利率下浮幅度超過15%的,如本合同項下貸款逾期超過30天(含),乙方有權在當期結息日將貸款利率調整為基準利率下浮15%;對于本合同第九條約定利率低于同期基準利率的,如逾期3個月(含)以上的,乙方有權在當期結息日將貸款利率調整為基準利率。逾期罰息的收取,以本合同違約條款約定為準。
甲方在出現上述逾期情形后,全額清償所欠乙方逾期貸款本息,且連續6個月依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的,乙方在滿足上述條件后下一期結息日將貸款利率下浮幅度恢復成本合同第九條約定的下浮幅度。但乙方已依合同約定決定提前收回貸款的除外。
對于本合同第九條約定利率下浮幅度未超過15%的,如本合同項下貸款逾期,乙方有權在當期結息日將貸款利率調整為按合同約定利率上浮30%執行。
5.13本合同項下貸款如用于甲方所經營企業,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所經營企業的財務報表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保證所提供文件和資料的真實、完整、準確、客觀。
乙方有權在貸款發放后對甲方所經營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本合同項下貸款使用情況、查詢企業信用記錄、企業工商登記情況和企業經營狀況等。如發現所經營企業發生可能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擔保或要求甲方更改還款方式、提前歸還全部或部分貸款。
5.14抵押房地產被列入拆遷范圍的,丙方應將拆遷進程實時向乙方反映,并根據乙方的要求及時提供拆遷所有資料。丙方與拆遷方簽署拆遷補償協議后,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將協議復印件提供給乙方。如丙方擬接受補償款方式進行補償的,丙方應在乙方開立專戶,并將該帳戶設置為拆遷補償款的唯一收款帳戶(丙方同時為借款人的,應將其在乙方開立的還款賬戶設置為拆遷補償款的唯一收款賬戶),并將上述收款賬戶在拆遷補償協議中明確約定或以書面形式通知拆遷方并抄送乙方。拆遷款到賬后,乙方有權立即扣劃用于清償甲方貸款。
第六條違約條款。
6.1甲方任何一期未及時足額歸還借款本息即視為逾期,從逾期之日起,對逾期金額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加50%計收罰息;甲方未按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從違反合同約定使用貸款之日起,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加100%計收罰息。因此被宣告提前到期的,乙方對本合同項下未歸還的全部借款本金計收罰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6.2本合同履行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追加乙方認可的擔保措施或提前收回全部貸款,并有權處置抵押房地產:
(2)甲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歸還本息的;。
(3)甲方違反所做的陳述與保證;。
(4)甲方轉移財產、逃廢債務;。
(5)甲方在履行與乙方或其他銀行簽訂的其他合同時,有延遲履行等違約行為;。
(6)出現可能導致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或滅失,從而使乙方的債權遭受損害的情形;。
(7)甲方發生其他可能影響其償還能力事件的情形。
6.3乙方依法以抵押房地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房地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6.4發生行使抵押權情形時,乙方與丙方協商確定抵押權的實現方式,未能協商一致的,乙方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抵押房地產。
6.5甲方承擔乙方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證費、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過戶費、差旅費)。
6.6甲方有逃避乙方監管、拖欠貸款本金及利息、惡意逃廢債務等行為時,乙方有權將該行為向其所在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通報,并在媒體上公告。
第七條附則。
7.1乙方可以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7.2乙方有權要求對本合同項下債務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
7.3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權乙方有權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本人個人信用信息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征信機構,并同意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使用人可依據規定的范圍,查詢本人個人包括社保信息在內的信用報告。
7.4本合同項下的出賬確認書、個人貸款出賬憑證及經各方確認的借款申請書等相關文件、資料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7.5乙方就本合同給予其他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經按本合同記載的或按其他方已書面通知乙方變更后的地址發出即視為已送達。
7.6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7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7.8本合同經甲方、丙方簽字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或個貸業務專用章后生效。
7.9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乙方執二份,甲方、丙方、登記機關各執一份,如需公證,應增加一份用于公證機關備案。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精品(通用16篇)篇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付某某,男,1xx2年1月3日出生,漢族,某某集團第三建安公司經理,住某市某區蓮寶路1x號院1x號-1x室,身份證號:,聯系方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某,男,1x年4月5日出生,漢族,無業,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鎮六圩行政村楊村自然村22號,身份證號:
上訴請求:
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和其它受理費用。
事實與理由:
在第一審開庭審理中,被上訴人周某某訴稱:被告付某某于x2年x月2x日以資金緊張為由從原告周某某處借款45x元,約定x2年x月2x日前歸還借款。借款當日被告付某某給原告周某某出具了一張借條。x2年x月份經原告周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付某某歸還了x元借款,剩余43x元至今未還,故原告周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付某某:1、償還借款43x元;2、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與事實不符。
本案是被上訴人周某某利用上訴人付某某手書的欠條進行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借條的內容并不是被上訴人周某某所寫,而是周某某的表哥手書,上訴人付某某在周某某表哥邀約的社會閑散人員的威脅和恐嚇中被迫簽署了“借款人付某某”的名字,周某某并沒有向付某某支付45x元人民幣現金。付某某確實對借條中載明的“今借到周某某人民幣45萬元整,還款日期x月2x日”內容沒有盡到應有的謹慎審查義務,但是在原審的庭審中證人黃志德、劉仁財的證人證言明確的表明;涉案借條系被告付某某受脅迫情況下簽署的。因此周某某以付某某手書的欠條向某市某區人民法院以“民間借貸”糾紛案提起訴訟,某區人民法院竟超越職能管轄范圍,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xx條起訴條件進行立案審查,不研判本案是民事法律關系還是刑事法律關系,而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做出枉法的一審判決。某區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x條第1款之規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在本案開庭法庭調查階段正確研判了法律法系以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x條第3款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并提出司法建議,將本案移交給海淀警方立案偵查。
二、第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沒有查清本案借條形成的過程和因果關系。
周某某起訴沒有事實依據,借條內容是原告周某某表哥所寫,簽字是被告付某某所簽。該借條形成過程是案外人殷楠冒用被告付某某的名義與原告周某某簽訂勞動合同產生的糾紛,不是民間借貸糾紛,原告周某某并未向被告付某某實際出借任何款項。原審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定性、案件基本事實沒有查清的基礎上就做出了錯誤的判決。
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某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改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和其他受理費用。
此致
某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附:1、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2、(x3)某民初字第52x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
上訴人:
x3年2月23日。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精品(通用16篇)篇三
隨著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人們在借貸過程中為了更好的保障雙方的權益不僅僅單純的寫一張借條,而是簽訂書面的借款合同,有的還要保證人做擔保,將保證條款和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中寫明。下面我們就來看看民間借貸合同的范本是怎樣的。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并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____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_____。
借款方保證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
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并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間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二)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三)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五)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
合同簽訂日期:
年____月____日。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合同的范本之一,在您借錢給別人或者向別人借錢時可以參照范本來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當然您也可以根據借貸金額的大小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選擇更為詳細或者簡略的借貸協議。無論您采用哪種范本,建議您還是咨詢一下律師,因為借貸關系是千變萬化的,不同的情況也要做不同的處理。保險起見還是在合同的約定上就做的完善一些,避免將來出現糾紛還是給自己添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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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精品(通用16篇)篇四
上訴人(一審原告):程*,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xx區號。
委托代理人:楊,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牛,男,出生,漢族,無業,住xx市xx區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王,女,出生,漢族,無業,住xx市xx區號。
上訴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x區人民法院于x年x月20日作出的()石民初字第2555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依法撤銷北京市x區人民法院()石民初字第2555號民事判決;。
二、請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三、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一審未對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事實進行認定,并導致了在決定訴訟費承擔上的錯誤。
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變更了訴訟請求,將其主張的利息從按月利率4%調整為按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二者相差近30萬元。對此,一審判決書中未予以表述和裁決,造成上訴人承擔不必要的訴訟費用。
x年4月26日,兩被上訴人由李擔保借款*萬元,并約定有利息;x年4月26日,因兩被上訴人違約而致李承擔了保證責任(支付了*萬元本金和**萬元利息)。基于此,李對兩被上訴人享有追償權。
x年10月2x日,李將其追償權轉讓給上訴人,并通知兩被上訴人。基于此,本案產生了債權轉讓關系。
而一審判決書只對債權轉讓關系進行認定、說理和裁決,但未對本案債權轉讓關系的前提即因借貸關系而產生的追償權進行相應的認定、說理、裁決,這直接導致一審法院在本案利息問題上作出了錯誤的認定和裁判。
(三)一審在本案利息問題上的認定、裁決是十分錯誤的。
在一審法院所認定的證據中,《借款協議》、《債權協議》都清楚地約定了利息;同時,李《情況說明》明確指出“第一年利息**萬元”,這與兩被上訴人在一審中的陳述是一致的——兩被上訴人自認“利息**萬元”,只不過他倆辯解該**萬元利息已從本金中扣除,雖然這種辯解是毫無依據的,但至少可以確定這樣的事實:本案約定利息、第一年的利息為**萬元。可是,本案的借款利息有這么明確、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一審判決居然予以了否定。
再說,由于本案的債權轉讓關系是基于借貸關系所形成的追償權而產生的,而本案追償權的范圍除了李已為兩被上訴人支付*萬元本金和**萬元利息外,當然包括李因替兩被上訴人承擔保證責任而造成的法定利息的損失——李不是民政部門,也不是慈善機構,不可能無償地資助兩被上訴人;何況,李之所以承擔了保證責任,是因為兩被上訴人違約所致,那么,他是不可能以免除利息來獎勵兩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天下沒有任何法律會是以獎勵的方式而不是以懲罰的方式對待違約者的,任何正常的社會也不會獎賞和鼓勵違約和失信行為的。
(四)一審將被上訴人已還款項從本金中扣除是錯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上訴人的還款應當先在抵充利息后,再抵充本金。因此,一審判決對被上訴人清償給上訴人的款項全部用來抵充本金是錯誤的。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本案存在著以下兩個法律關系,即:一是基于原借貸關系中的保證人李高炯因承擔保證責任后產生的追償權法律關系,一是李高炯將其追償權轉讓給上訴人后產生的債權轉讓關系,那么,本案在適用法律時,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七十九條和《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定作出判決,而一審法院竟莫名其妙地適用《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作出判決,簡直不知所云。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皆有嚴重的錯誤,同時很隨意地決定訴訟費的承擔,因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以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切實保障上訴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程*。
x年x月3日。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精品(通用16篇)篇五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男,苗族,經商,家住__________街_____號_____棟_____單元401室,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手機158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還清所欠債務共計壹萬柒千柒佰元整。
二、在多次討要債務未果的情況下產生的交通費與誤工費一千二百元。
三、案件的受理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__________年12月被告與其二媳婦王__________到我家購買地瓜種子950斤,折合人民幣17700元,買完種子以后并沒有當時付清買種的款項款,打下欠條一封于201_____年清明付清。事后我去討要這筆款項時被告多次推脫,并在欠條上修改還款日期,一直沒有還款。由于被告多次不遵守承諾,特向黃平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還清所欠債務共計壹萬柒千柒佰元整,案件的受理費用由被告承擔。
證據和證據來源。
一、購買種子時所寫欠條一張。
此致
__________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精品(通用16篇)篇六
上訴人(一審原告):程*,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xx區**號。
委托代理人:楊xx,北京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牛**,男,**出生,漢族,無業,住xx市xx區**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王**,女,**出生,漢族,無業,住xx市xx區**號。
上訴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xxx區人民法院于xxx年x月20日作出的(xxx)石民初字第2555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依法撤銷北京市xxx區人民法院(xxx)石民初字第2555號民事判決;。
二、請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三、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一審未對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事實進行認定,并導致了在決定訴訟費承擔上的錯誤。
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變更了訴訟請求,將其主張的利息從按月利率4%調整為按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二者相差近30萬元。對此,一審判決書中未予以表述和裁決,造成上訴人承擔不必要的訴訟費用。
xxx年4月26日,兩被上訴人由李**擔保借款***萬元,并約定有利息;xxx年4月26日,因兩被上訴人違約而致李**承擔了保證責任(支付了***萬元本金和**萬元利息)。基于此,李**對兩被上訴人享有追償權。
xxx年10月2x日,李**將其追償權轉讓給上訴人,并通知兩被上訴人。基于此,本案產生了債權轉讓關系。
而一審判決書只對債權轉讓關系進行認定、說理和裁決,但未對本案債權轉讓關系的前提即因借貸關系而產生的追償權進行相應的認定、說理、裁決,這直接導致一審法院在本案利息問題上作出了錯誤的認定和裁判。
(三)一審在本案利息問題上的認定、裁決是十分錯誤的。
在一審法院所認定的證據中,《借款協議》、《債權協議》都清楚地約定了利息;同時,李**的《情況說明》明確指出“第一年利息**萬元”,這與兩被上訴人在一審中的陳述是一致的——兩被上訴人自認“利息**萬元”,只不過他倆辯解該**萬元利息已從本金中扣除,雖然這種辯解是毫無依據的,但至少可以確定這樣的事實:本案約定利息、第一年的利息為**萬元。可是,本案的借款利息有這么明確、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一審判決居然予以了否定。
再說,由于本案的`債權轉讓關系是基于借貸關系所形成的追償權而產生的,而本案追償權的范圍除了李**已為兩被上訴人支付***萬元本金和**萬元利息外,當然包括李**因替兩被上訴人承擔保證責任而造成的法定利息的損失——李**不是民政部門,也不是慈善機構,不可能無償地資助兩被上訴人;何況,李**之所以承擔了保證責任,是因為兩被上訴人違約所致,那么,他是不可能以免除利息來獎勵兩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天下沒有任何法律會是以獎勵的方式而不是以懲罰的方式對待違約者的,任何正常的社會也不會獎賞和鼓勵違約和失信行為的。
(四)一審將被上訴人已還款項從本金中扣除是錯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上訴人的還款應當先在抵充利息后,再抵充本金。因此,一審判決對被上訴人清償給上訴人的款項全部用來抵充本金是錯誤的。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本案存在著以下兩個法律關系,即:一是基于原借貸關系中的保證人李高炯因承擔保證責任后產生的追償權法律關系,一是李高炯將其追償權轉讓給上訴人后產生的債權轉讓關系,那么,本案在適用法律時,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七十九條和《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定作出判決,而一審法院竟莫名其妙地適用《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作出判決,簡直不知所云。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皆有嚴重的錯誤,同時很隨意地決定訴訟費的承擔,因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以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切實保障上訴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程*。
xxx年x月3日。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精品(通用16篇)篇七
甲乙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本合同號:
第一條具體約定:
(三)、本合同借款月利率為____。
(四)、本合同借款期限____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到期應還款額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甲方選擇的還款方式為。
(六)、本合同借款的擔保方式為_個人無限連帶保證反擔保_(見第二條保證條款)。
(七)、本合同自簽訂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第二條、保證條款:
(一)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二)保證人保證擔保的范圍:
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復利)、罰息;。
2.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
3.為實現債權和質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因違約方發生的律師費)。
(三)保證人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四)在借款期內,保證人發生被宣告破產、被依法撤銷、解散、資不抵債等喪失擔保資格和能力的變故時,保證人應及時通知乙方,甲方應提供新的擔保。
(五)本合同項下保證人的一切義務均具有連續性,對其合法繼承人具有完全的約束力。
第三條違約責任。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即構成違約:
(一)甲方改變借款用途;。
(二)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逾期或未按約定的金額歸還借款本息;。
(三)甲方提供的證明、資料等文件有虛假、非法的情況;。
(六)合同履行期間,甲方中斷、撤銷乙方要求投保的保險;。
(七)保證人提供虛假財務報告或者拒絕乙方對其財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保證人違反本合同保證條款或喪失擔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擔保;。
(九)甲方或擔保人其他可能影響歸還乙方貸款的行為。
二、發生違約情況時,乙方有權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措施:
(一)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計收罰息和復利,最低為到日期本息和的10%;
(三)其他法律允許的措施。
第四條糾紛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簽訂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日期: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精品(通用16篇)篇八
上訴人王xx(一審被告),男,xxx年12月23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寄料鎮高廟村。
上訴人李xx(一審被告),女,1xx年8月15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寄料鎮高廟村。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王xx,xx方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xxxxx10.
被上訴人xx新華夏汽車連鎖有限公司(一審原告),住所:xx市啟明南路名車苑內。法定代表人辛民,職務董事長。
一審被告胡xx,男,1xxxx年4月8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寄料鎮高廟村。
上訴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瀍民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二、一二審案件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判決超出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范圍和被上訴人起訴書所述的事實范圍,而且對超過部分的認定明顯錯誤。
被上訴人在起訴狀中述稱“12月2日我公司應被告王xx要求暫借我公司貳拾貳萬貳仟元提車,并于我公司簽訂《借款購車提車單》被告王xx自20xx年12月2日借我公司貳拾貳萬貳仟元提車后,未按合同約定還款和履行貸款手續”,不但被上訴人在起訴書中認定雙方糾紛屬于“借款合同糾紛”,而且一審法院在判決中也認定雙方糾紛屬于“借款合同糾紛”,所以一審法院應圍繞“被告王xx自20xx年12月2日借我公司貳拾貳萬貳仟元”這一借款事實是否真實進行審理并確認王xx是否借被上訴人貳拾貳萬貳仟元。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繞開此審理焦點,不但直接在判決書中超出被上訴人起訴書所陳述事實確認以下無關事實“原告要求被告王xx給付剩余款項的請求予以支持。由于總車款為371600元,保險費用3200元、管理費8880元、其他費用2810元,共計415290元,被告王xx已支付195250元,余款為20元,未付款項及利息被告王xx應支付給原告”,超出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范圍。
上訴人認為,關于本案判決書中所涉及的“車款為371600元,保險費用3200元、管理費8880元、其他費用2810元,共計415290元”是由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相互履行委托貸款合同、委托付款合同以及委托購車合同和委托辦理保險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屬于委托合同糾紛,而對于此糾紛,被上訴人并未起訴,借款合同糾紛與此委托合同糾紛并無任何法律上的聯系,一審法院不應對此審理,一審法院卻對此問題進行審理并認定錯誤。
二、一審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錯誤,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合理。
1、一審判決書查明認定的20xx年12月2日有王xx簽名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但該借款購車提車單是因為辦理汽車消費貸款而簽,屬委托貸款合同的附件內容,后來因為汽車消費貸款22元未辦理成功而導致原告所訴的借款222000元這一借款事實未實現。該借款購車提車單上存在三處明顯系添加內容且與上訴人、被上訴人一審時提供的其他主要證據向矛盾(以下詳述),上訴人在一審庭審時曾經對上述情況予以舉證說明,而且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曾問及被上訴人“222000元借款是否已經交付”時,被上訴人稱其“并未交付”上訴人。該上述借款事實根本未曾發生,被上訴人卻起訴要求上訴人歸還該上述222000元借款,所以一審法院本應該對被上訴人的222000元借款之訴應予駁回。
關于王xx《借款購車提車單》的證據論證說明:
1、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單據內容除王xx本人簽名外,其余內容均為其擅自添加,王xx本人對此毫不知情(包括日期、車價款、銀行借款等除簽名之外的全部內容)。
其一,之前有被上訴人工作人員曾叫王xx在一張空白借款購車提車單上簽字,其用途也只是為了方便以后辦理銀行借款之用。
其二,該提車單上沒有被上訴人的公章以及相關業務辦理人員的簽字,該《借款購車提車單》沒有生效,其證明效力明顯不足。沒有相關業務人員的簽字,沒有被上訴人的公章,就無法確定被上訴人對王xx借款的事實。
其三,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上標明“銀行借款”222000元,而根據相關證據顯示,銀行根本沒有向新華夏公司發放貸款222000元。被上訴人既無法出示xx銀行向其轉賬222000元的轉賬憑證,也無法出示其支付給王xx222000元的相關銀行憑證或者公司財務支付憑證,更無法出示王xx同意接受這222000元的事實及證據。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上寫明的是“銀行借款”,而非向被上訴人借款。該提車單上寫明“從xx新華夏汽車連鎖有限公司提走購車款371600元”與事實不符,新華夏公司沒有證據證明王xx提走371600元。被上訴人起訴的222000元包括在該371600元中,“提走購車款371600元”不存在,222000元便沒有存在的基礎。被上訴人單單憑這一張《借款購車提車單》就想證明王xx在新華夏借款222000元,證明效力明顯不足。
其四,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顯示,被告王xx“首付(新華夏)149600元”。然而,根據被告王xx提供的相關匯款單據以及新華夏公司收款收據顯示,王xx為購東風牌半掛牽引車,已先后支付了205250元。其中,先后支付給新華夏公司共計195250元,合同簽訂時支付給車輛的銷售單位平頂山市瑞東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頂山瑞東公司’)10000元定金。被上訴人一審訴稱的“149600元”明顯與被告王xx已經支付給新華夏公司的“195250元”不符,所填寫的首付款明顯與事實不一致。
其五,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中手寫的的購車款、首付及銀行借款等與被上訴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王xx與被上訴人的委托辦理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協議書,被上訴人向十堰瑞東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匯款258600元的單據,平頂山瑞東公司的定車合同商品車銷售合同)不能相互印證,存在很大矛盾。
(1)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委托辦理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協議書》第一條,雙方約定訂購的車型為“東風dfl4251,車價371600元,9壹輛”。而被上訴人在其所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中寫的是“購車提走東風dfl4251,宇暢ych9390型號車各壹臺”,與委托協議約定的不一致。
(2)按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顯示,上訴人王xx20xx年12月2日從新華夏公司提走371600元,但是,上訴人在20xx年12月2日之前,已經為購車支付205250元(上訴人案子一審時已經提供了充分證據)。按此計算,王xx尚欠購車款166350元,其根本沒有必要再次向“銀行借款”222000元。所以,該“借款”222000元與被上訴人當庭的陳述及原告自己提供的證據相矛盾。按上訴人所提供的《商品車銷售合同》,王xx訂購dfl4251a9一臺,價格是268600元。被告已支付205250元,下欠63350元,其根本沒有必要借款222000元。《借款購車提車單》上“宇暢ych9390”是后來人為添加的,被告王xx從沒有授權原告新華夏公司代為購買此車。
(3)按被上訴人提供的“向十堰瑞東汽貿公司匯款258600元的單據”和“向聊城國力機械公司匯款93000元的單據”計算,被上訴人共計支付351600元,與《借款購車提車單》上寫明的“提走購車款371600元”相矛盾。根據上訴人所提供的證據顯示,王xx此前已經支付給原告新華夏公司195250元。該195250元加上“銀行借款222000元”,及“定金”10000元,共計427250元,與被上訴人所述的“提走購車款371600元”也相矛盾。
其六,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上,“宇暢ych9390”型號車,“各壹”臺的“各“字,車架號為“lgag4dy3993011368”等幾處字跡明顯與其他地方字跡不同。因該《借款購車提車單》上內容存在兩次或者幾次添加修改,所以其證明效力嚴重不足。
其一,上訴人提供的《提車單》證明,王xx已于“20xx年12月1日””在平頂山瑞東公司提走東風牌dfl4251a9一臺……發動機號:87879476”。同樣的車,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卻顯示“王xx于20xx年12月2日”從xx提走。王xx不可能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提走同一輛車,所以該《借款購車提車單》的內容系明顯偽造。
其二,平頂山瑞東公司給王xx開具的《提車單》,除簽名和聯系方式外的所有內容均為機打,不是手寫的,且加蓋有平頂山瑞東公司的公章,證明效力明顯高于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上面主要內容均為手寫,字跡不盡一致,數據計算前后矛盾,爭議性較大,可信度不高。且該《借款購車提車單》上沒有被上訴人單位的相關經辦人員簽名,也沒有被上訴人公章,所以其證明明顯效力不足。
一審法院查明的被上訴人向聊城國力機械公司支付的93000元匯款不但超出被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而且與本案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無關。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更多。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精品(通用16篇)篇九
上訴人(原審被告)xx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x自治縣xx鎮某村。
法定代表人黃某,職務: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某,男,漢族,生于xxx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審被告劉某,男,漢族,生于xxx年12月16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鄰水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鄰水民初字第1xxx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20xx)鄰水民初字第1xxx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
二、判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三、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沒有形成借貸關系,本案借款與上訴人無關。
首先,從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遞交的訴狀看,被上訴人起訴的是劉某,并不是上訴人,只是在訴訟過程中追加了上訴人,而且從追加上訴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于劉某形成借貸關系時,也并沒有與上訴人掛上鉤,而是其后來訴訟中才認為是法人債務。而且從其訴狀載明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看,劉某個人搞工程須資金向被上訴人借款,并書寫借條,借款后,劉某卻無蹤跡,被上訴人多方打聽未果,從而提起訴訟,要求劉某還款。該事實和理由是被上訴人真實意思表示,其事實是被上訴人自認的。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訴人自認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借貸關系。
其次,從轉款的帳戶看,被上訴人的四次轉款均是劉某的個人帳戶,并沒有任何一筆款項轉到了上訴人帳戶;而且從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員個人名義接收款項,應當有上訴人的授權委托書。故無論從形式還是從內容都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系。
第三,本案借條上加蓋的印章,并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系。從借條的紙張看,是法律服務所的信箋,且有另一人書寫了劉某及其妻子的電話號碼,由此可以看出,在書寫借條時被上訴人有專業人士在場指導,如果是法人債務的話,其專業人士應當會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及授權委托書,事實上,并沒有這些要件。而且借條上加蓋的印章并不是上訴人使用的印章,上訴人從20xx年x月1x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經公安機關備案的有編碼的印章。由此可見,本案借條反映的應當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個人借貸關系,與上訴人無關。
第四,從劉某的答辯意見,可以看出其從20xx年2月起已經離開xx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再參與xx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業法人對外進行民商事活動。同時表明其個人向被上訴人實際借款為56.25萬元,用于成都項目投資,而不是用于xx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經營管理。其離職后從未對外提供過任何上訴人的營業執照、合同等相關手續。被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訴人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其來源很是可疑。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實際是劉某向被上訴人借款56.25萬元(轉款52.5萬元,現金3.x5萬元),用于自己成都項目的投資,其余的43.x5萬元屬于高利貸。本案借款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聯。
二,由于事實認定錯誤,對于上訴人來講,上訴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債務人,沒有義務歸還借款,當然不能適用《民法通則》第x4條及10x條的規定,判決由上訴人歸還借款本息顯屬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xxx年五月三日。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精品(通用16篇)篇十
原告:___,男,__族,__年__月__日生,住廣東省__市__區路號。公民身份號碼:_____。
被告:___,男,__族,__年__月__日生,住廣東省__市__區路號。公民身份號碼:____。聯系電話:____。
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_年__月__日,被告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現金人民幣__元,并向原告出具了載明相應款項的《借據》,約定于_年__月__日一次性還清。上述借款,原告已多次向被告進行催討,但被告卻以各種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未還。
原告認為,本案的《借據》是在原告向被告提供現金借款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是被告真實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應按照《借據》中約定的還款期限(_年__月__日)向原告償還借款__元。因原、被告未約定借期內利率和逾期利率,被告至今仍未償還借款,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被告還應自_年__月__日起按年利率6%的標準向原告支付利息。其中,自_年__月__日起至_年__月__日的利息為__元。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希判如訴請。
此致
廣東省__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
__年__月___日。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精品(通用16篇)篇十一
原告:×××,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職業×××,住豐澤區××街××號。
公民身份號碼:××,電話:××××××。
被告:×××,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職業×××,住豐澤區××街××號。
公民身份號碼:××,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借款人民幣×××元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理由。
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年×月×日×被告以資金緊缺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條為憑。
后原告急需用錢,于×年×月間多次向被告催討借款,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拖,至今尚欠原告借款×××元。
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
×年×月×日。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精品(通用16篇)篇十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牛某,女,x年8月28日出生,漢族,xx市某村村民,現住某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顧某,男,x年1月24日出生,漢族,某村村民,現住該村。
上訴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某人民法院于x年6月20日作出的()某民初字第458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某人民法院()某民初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2、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3、一、二審訴訟費用及其它費用、損失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x年3月14日我向被上訴人借款5000元,并出具欠條一張后,因被上訴人向我索要,我于一個月后向打工的羅某借款5000元,羅某把錢交給我后,當著羅某的面,我把5000元現金還給了被上訴人。當時,我向被上訴人索要欠條,被上訴人說沒有帶著欠條,不給我,說回去找到欠條就撕毀。我讓被上訴人寫個收到條,被上訴人也不給我寫,并且說絕對不再第二次向我重復索要。當時,羅某就在現場,親眼目睹了這一切。
x年4月25日,被上訴人竟然以我已還清借款、沒有撕毀的欠條向人民法院起訴我,令我十分憤慨。接到法院的傳票后,在某廣場,我就質問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承認了我還款的事實,并承諾一定會去法院進行撤訴。同時,我拿到了被上訴人上衣兜內的一張欠條,該欠條與我所打欠條幾乎一模一樣,我以為是我所打欠條,就把它撕毀了。所以,在x年6月4日法院開庭那天我沒有去法院,法院在開庭時也沒有打電話提醒我到庭。我以為被上訴人果真撤訴了。誰知,6月26日法院通知我去拿判決書。在法院,我見到了我所打的真實的欠條,我才知道在某廣場我撕毀的欠條,是被上訴人模仿我的筆跡假造的。我方知,被上訴人又一次欺騙了我。
由此基本事實可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二、被上訴人有“詐訴”行為,原審判決僅憑欠條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被上訴人在我已還清借款的情況下,不僅不撕毀欠條,而且憑該欠條惡意起訴我,全然不顧事實。
被上訴人假造我所打欠條,并攜帶至某廣場,在承認我已還款的事實、承諾一定會去法院進行撤訴的情況下,卻又按時參加庭審,言行不一致,屬于“詐訴”行為。
如果原審法院提醒我到庭,我出示被上訴人承認我已還款事實的錄音證據,原審判決結合欠條與該錄音證據,一定會認定被上訴人證據不足,駁回其訴訟請求。故原審判僅憑欠條就輕易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三、原審法院審理本案的程序不當。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在領取法院傳票時,我已向法院留了我的聯系電話號碼,而在6月4日法院開庭審理時,法院卻沒有“以人為本”進行審理,沒有給我打電話提醒我,沒有問我不到庭的原因,沒有了解情況就缺席進行了審理。
在缺席審理后,法院沒有貫徹“基層法院處理民事糾紛以人為本、調解為主,構建和諧社會”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一個電話也沒有給我打,就于6月20日徑行作出了判決。
法院圖省事的缺席審理和判決,對我極為不公,使我蒙受了不白之冤,輸得不明不白,也有失法律的公平與正義。該對我不利的審理和判決,沒有體現“以人為本”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僅使惡意詐訴的被上訴人鉆了法律的空子,使我萬分冤屈和憤怒,在十幾天內吃不下、睡不好、又氣又恨,也使民間糾紛、鄰里矛盾再度激化,逼得我不得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以申張正義、還我清白。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證據不足,程序不當。現依法提起上訴,懇請貴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某中級人民法院。
2、某人民法院()某民初字第458號民事判決書1份。
x年七月五日。
根據《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經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利率市場化是一個必然的趨勢,央行在20xx年7月就不再公布同期貸款利率基準,最高院選擇了固定的6%為計算基數,民間借貸年利率原則上不能超過6%的四倍即24%。未超過24%部分的利息予以保護;超過年利率24%,但未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經支付的不能再要求返還,未支付的不能在要求對方支付;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已經支付的可以要求對方返還。
根據《規定》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條規定對于借期內利息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張利息,無法獲得法院的支持。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本條規定,約定借期內利率的,逾期按照借期內利率主張利息;未約定借期內利率的,逾期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對于沒有約定借期的借款,在出借人提示還款前均不可以主張利息,提示付款后或者人民法院送達訴狀后,可按照年利率6%主張利息損失。
根據《民事訴訟法》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借款人作為被告,借款人所在地可以作為管轄法院。根據《規定》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為合同履行地。根據本條,出借人起訴主張歸還借款,此時出借人為接受貨幣一方,故出借人所在地同樣可以作為管轄法院起訴,此舉可以減輕出借人的訴訟負擔。
a縣王某向b縣張某借款10萬元,約定月利率3分,借期兩年,利息按月支付。借款期間內王某按約定向張某支付利息,兩年期滿后王某停止支付利息且不歸還本金。張某遂向b縣法院起訴,訴請王某按照3分月息支付逾期還款利息及本金,法院立案受理。王某收到訴狀副本后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王某是被告,管轄法院應當是王某住所地即a縣法院管轄,請求移送至a縣法院。b縣法院依《規定》第三條認為張某要求歸還借款應為接受貨幣一方,b縣有管轄權,駁回王某的管轄權異議申請。開庭時,王某提出法律規定月利率最高不得超過2%,王某按每月3分利率支付利息,應將多支付的利息返還。最后法院依據《規定》第二十六條判決不采納王某的抗辯,已經支付的3分月息不返還,同時判決王某應該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及借款本金。
現實生活中,許多民間借貸是發生在熟人、朋友之間,很多不約定還款期限,即便是催還欠款也沒有留下證據。等到最后不得以“對簿公堂”時,卻發現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20xx年5月李先生向張先生借款20萬,表示會在3個月內還款,由于關系較熟,欠條并未寫明還款期限。20xx年8月份,張先生多次催促李先生歸還借款,李先生均以各種理由推脫,20xx年4月張先生只好訴諸法院,開庭時李先生以該筆借款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
關于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應分兩種情況分析:一種為約定了還款期限,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借款人在還款日沒有還款的,開始計算兩年的訴訟時效。一種為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民間借貸,出借人向借款人提示還款,此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根據該規定,約定還款期限的民間借貸出借人只要在訴訟時效內要求還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出借人只要向借款人提示還款,可以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作用,兩年的訴訟時效重新起算。故本案中李先生的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不成立,法院應該支持張先生的訴訟請求。因此在民間借貸中應當及時催還借款并保留催款證據比如快遞單、短信記錄、電話錄音等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舉證的原則,出借人應當就當事人之間存在借款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對于民間借貸案件審查的原則是“借貸合意”+“借貸事實”。借貸合意可以是借款協議、借條甚至口頭協議等能夠證明款項性質的證據。借貸事實就是款項實際支付的事實,根據《合同法》自然人間借貸屬于實踐性合同,自然人只簽訂合同并未支付借款,借貸合同尚未生效。在出借款項時應當保留支付憑證,對于大額資金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更宜。根據《民事訴訟法》,在訴訟中要有明確的被告,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民間借貸協議中均未寫明借款人身份信息,給訴訟造成了很大障礙,建議在借貸協議中寫明借款人身份證號碼,便于訴訟中準確確定被告,以減少相應的訴訟成本。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精品(通用16篇)篇十三
申訴人(一審被告)。
被申訴人一(一審原告)。
被申訴人二(一審被告)。
申訴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東城法庭**日做出的**號民事判決并有**號,現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一、請求解除執行文件,申訴人并未收到執行通知書,也不知判決書何時生效。剝奪了申訴人要求再審的時限。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自相矛盾,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判令《借款合同》無效并返還所供款項、借款合同與借款借據。
三、請求審查核實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交所有證據真實性。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并加蓋騎縫章對質,并對所有提交證據簽字或蓋章確認。因為實現買賣合同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能脫離買賣合同而存在。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明顯是偽造的房屋買賣合同。
申訴人聲明在**號再審案件中提供證據必須有指印為證。
四、請查證**6327號與**號合同買受人是否為同一人。
五、請求判令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訴人與**中介以中天力通名字簽主山假日××認購書,xx年1月12日申訴人因相信律師基于認購書主體事實存在而簽了填空處為空白的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與公證書(內含借款合同),兩被申訴人在申訴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簽公證書,被申訴人興業銀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發放貸款匯入中天力通帳戶,申訴人與興業銀行第一次接觸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簽收借款借據,從買賣合同與公證書的備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訴人是在此后才拿到買賣合同復印件與公證書,說明興業銀行可不通過申訴人的借據簽名先轉到被申訴人中天力通的賬戶上,兩被申訴人可自行交易。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復印件看到上面填空處內容顯失公平,違背如雙方未約定應該按國家標準或行業規則來履行,此合同主體不是認購書上的出賣人和公證書上的主體感到疑惑,被申訴人中天力通聲稱與買賣合同上出賣人是掛靠關系并不出具原件確認。申訴人要求興業銀行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對比,回復存放在房管所沒有原件,但是上訴時卻有假買賣合同,兩被申訴人明顯存在惡意磋商隱瞞事實真相行為。在交首次按揭款時了解在簽認購合同前銷售人員承諾在規定時間內由開發商交納財產保險的優惠,但興業銀行告之并未交納,申訴人擔心中天力通不誠信,小開發商存活期不是很長影響后期的權益,于xx年9月14日變更了按揭年限為15年,這份協議卻有騎縫章加蓋。
07年申訴人房屋質量問題找不到買賣合同的委托代理機構即中天力通相關負責人,致電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東城開發房地產公司回復并未收到申訴人購買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沒有責任處理。后對比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發現售樓款專用帳號不同。由于申訴人的買買合同與興業銀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致電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問基于同一事實的款項為何不是匯入買賣合同中指定房款帳號,興業銀行回避此問題。由于申訴人所持買賣合同復印件后于公證書成立時間,所以一直擔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07年交契稅時卻能夠順利通過并顯示買賣合同成立時間為xx年4月5日,同時房管所工作人員告知并未確權辦不了房產證。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27條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而興業銀行所簽的借貸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顯違背了國家法令,無法確認借貸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訴人中天力通一直稱已確權,多次索要購房發票也無果,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退房。申訴人不斷的被兩被申訴人隱瞞事實真相造成權益得不到保證,于08年初向興業銀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中天力通負責人而斷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實真相。期間也因質量問題找不到開發商至建設局投訴要求退房,書面回復是中天力通是有資質的開發商了事。當時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出由中天力通回購房屋,申訴人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文件參考卻沒有下文。
斷供期間收到兩被申訴人的律師函與催款單,發現興業銀行從連帶保證人中天力通帳號劃入申訴人的.帳號與借款合同內帳號不一致,保證款項帳號也不同。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只有一個卡帳號,興業銀行隱瞞了事實真相單方面的開立并擁有申訴人借款合同帳號即借據上存款戶賬號,證明借款借據中的申訴人簽名只是兩被申訴人的交易幌子,申訴人并未實際擁有借據上的帳號。現發現房屋買賣合同上房號為××與公證書內××有略微不同,現知房產證上房號與門牌號也不同,而且得知現在也辦不到房產證,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訴人的實際還款帳戶又無法確認是供的什么款項,脫離兩合同存在。銀行交易存折也沒有17萬的交易記錄存在,近期銀行告之銀行借款帳號為虛設帳號,說明申訴人根本就不曾向銀行實際的借出款項,不存在借貸行為。
根據《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九十二條《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條規定可認定該《借款合同》無效并返還所供款項、利息與借款借據。
二、一審判決證據不足: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精品(通用16篇)篇十四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_______立即償還原告的借款本金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
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計算方法: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清償時止)。
三、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_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以資金周轉不靈為由向原告借款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被告承諾原告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歸還,同時立下借據。借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還款,而被告卻以各種理由進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償其所欠原告的`借款。
被告______________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正當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權利。故原告具狀起訴,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為盼。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精品(通用16篇)篇十五
上訴人(原審被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街道x村人,住xx市xx區路公寓x號樓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街道x村人,住x村xx街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第一,一審判決中稱“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間上訴人先后分五次向被上訴人借款x元”,但是其中發生在20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額為xx萬元的借條,其借款用途是用于上訴人賭博,這點被上訴人以及中間人知情,由于被上訴人知道用于非法活動產生的債務是不受保護的,從而要求上訴人在借條中違背事實寫出了該借款用于工程周轉,并且在一審開庭時上訴人也多次強調該借款實為賭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之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一審法院在明知萬為賭資的事實后置若罔聞,仍判令上訴人歸還該筆借款是錯誤的。
第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五張借條,其中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條中約定了利息,因此其余四張借條中除去賭資借款外的后三張借條均不應當支付利息。
20xx年xx月xx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在一份關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計算的承諾書中簽字,該承諾書正文并非上訴人所書寫,上訴人僅僅在承諾人處簽字,未對承諾書正文進行細看及核實。因為當時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兩個月內將現住房進行抵押貸款,以貸款償還被上訴人。礙于雙方多年朋友情誼,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提議,在匆忙之中未考慮其他便在承諾書中簽字,因此承諾書中對欠款利息的約定,上訴人并不認可。
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的規定作出上訴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的判決,純屬理解和適用法律錯誤。《意見》第六條只說明民間借貸中雙方明確約定的利息可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不超過銀行利率四倍的范圍內具體掌握。并且《意見》的規定應是在雙方明確約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針對約定利率是否過高由法院來進行評判,而不是像一審法院這樣在未約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訴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這顯然是一審法院曲解司法解釋本意,濫用法官自由載量權的結果。
同時,一審法院判決中對利息計算數額有誤,計算方式極不嚴謹,被上訴人訴稱的x元借款產生于不同日期,其中有兩筆借款產生在20xx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x日,一審判決中計算利息時將該兩筆借款利息計算時間從20xx年xx月xx日起算是明顯有誤的。
上訴人曾向被上訴人借款是客觀事實,上訴人應當承擔還款義務責無旁貸,但上訴人不該承擔他不應當承擔的還款義務。同時被上訴人在還款過程中態度積極,還一度將現住房向銀行進行抵押貸款,但是由于被上訴人極力阻止致使貸款未能成功。從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本著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出發,上訴人理應向被上訴人償還34萬元借款本金,但除第一張借條外的其他借款不應向被上訴人支付利息,至于逾期利息也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撤銷一審法院的不當判決。
上訴人:
此致xx市中級人民法院
x年xx月xx日。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精品(通用16篇)篇十六
原告:_____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號,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_____立即償還原告_____________的借款本金________元及借款利息(利息計算方法:以________元為基數,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按年利率________%算至清償時止)。
二、本案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系朋友關系。________年________月期間,被告_____________以急需用錢為由,向原告借款________元。原告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用________銀行(卡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兩次(一次________元、一次________元)共計________元轉給給被告________________名下的________銀行(卡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承諾原告盡快歸還。但從借款到現在超過半年,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還款,而被告卻以各種理由進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償其所欠原告的借款。
原告認為,原、被告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提供借款________________元,被告在原告催收后應當立即償還,但被告卻以各種理由拒不償還。被告方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權利。故原告具狀起訴,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為盼。
此致
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