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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通用16篇)篇一
第一條為了促進分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規范化,明確公司各部門及經辦人的職責,防范公司經營管理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訂立和履行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利益,維護公司聲譽,促進合同的有效履行,避免合同糾紛。
第三條公司對合同的管理采取由合同經辦部門和經辦人負責、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核、公司領導審批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合同是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出具的,涉及公司權利義務的所有協議,包括各類文函、承諾書、授權書等。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及各分支機構。
第六條訂立合同必須以維護公司利益為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七條合同經辦部門和經辦人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應恪盡職守,認真了解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對方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雙方訂立合同的基本目的。
第八條分公司各部門只能就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各分支機構可以在其營業范圍之內、根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以本機構名義對外訂立合同,包括保險代理合同、日常行政事務性合同、人事聘用勞動合同、資產買賣與租賃合同等。
第九條各分支機構確因經營管理需要,需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之外訂立合同的,應先向分公司申請專項特別授權,在特別授權批準后,方可訂立有關合同。
第十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分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各分支機構根據總公司特別授權對外訂立的合同,在正式簽署蓋章前應提交分公司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核。
第十一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分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各分支機構根據總公司特別授權對外訂立的合同,在經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核通過后,遞交相關公司領導審批。各分支機構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該分支機構名義訂立的合同,在正式簽署前應交分支機構領導審批,有條件規模的分支機構也可設專門法務人員審核。
第十二條合同訂立的審批程序
1、合同經辦人員準備好相關材料后,由合同經辦部門負責人在合同審核表上簽署意見,之后將合同審核材料提交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
2、法務專業人員接到合同審核材料后對合同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應在合同審核表上簽署同意意見。法務專業人員審核后不同意,或認為合同必須修改或補充的,應在提出明確的法律審核意見后,及時將合同退回合同經辦部門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3、法務專業人員將審核通過后的合同文本及全部相關材料直接提交相關公司領導,由公司領導審查后簽批。
第十三條合同經辦部門在將合同提交審查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完整填寫的《合同審核表》。
2、待簽署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3、重大事項合同應附有項目簡要說明和可行性說明材料,以及公司主管領導已經審批的簽報。
4、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
第十四條法務專業人員可要求經辦人員補充相關事實材料,經辦人員應予以配合。法務專業人員與合同經辦部門意見不一致時,應共同協商,協商后仍不能達成一致的,應上報公司領導決定。
第十五條公司保險合同內容的擬訂和后續管理由產品開發部和相關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格式合同內容經審批程序通過后,相關經辦部門可在其職權范圍內與合同對方當事人訂立,無須將合同送審,如人事聘用合同,保險代理合同等。如格式合同訂立過程中,需要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則應按正常程序進行審批。
第十七條合同經辦部門對已經審核通過的合同,如需變更,需重新履行審核程序。
第十八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由公司領導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必要時可由公司授權合同經辦人員代簽。各分支機構以其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由分支機構負責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必要時可由授權合同經辦人員代簽。
第十九條按本辦法規定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行政管理部應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公司公章。蓋章時應在全部合同文本上加蓋公司合同騎縫章。
第二十條未經正常審核程序通過的合同,一律不予蓋章。
第二十一條合同經辦人應認真審核與公司簽約的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的真實性。對于重大合同,如合同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的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合同經辦人應要求其提交授權委托書。合同經辦人應要求合同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其合法有效的印章,即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同意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使用業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印章。
第二十二條合同當事人簽字蓋章后,合同經辦人員應及時將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歸檔保管。
分公司授權分支機構簽定的合同,分支機構應將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公司對合同檔案實行統一管理。行政管理部為分公司合同檔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合同文本和合同審核所涉及的相關材料。
各分支機構應比照分公司的規定對合同檔案實行統一管理。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條合同簽署生效后,公司合同經辦部門負責履行公司的有關合同義務,同時督促合同對方當事人嚴格履行其合同義務,維護合同的嚴肅性,維護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條合同經辦部門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完整保存公司與合同對方當事人之間的一切往來文件,建立專項的合同履行檔案。
第二十六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我公司作為合同當事人沒有或不愿或無力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或者如果出現合同約定的和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時,合同經辦部門應及時提出解決方案,并由法務專業人員對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后,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二十七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經辦人員如有證據表明合同對方當事人沒有或不愿或無力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應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提出解決方案,并由法務專業人員對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后,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二十八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我公司與其他合同當事人之間出現糾紛時,合同經辦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合同糾紛。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各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越權擅自訂立合同的,或未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自行訂立合同的,公司對該部門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合同審核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盡責審查合同的,或公司公章管理人員不按規定在合同文本上用章的,公司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合同經辦人員和審核人員應嚴格保守在合同談判、審核、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行政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通用16篇)篇二
第一條為加強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質量,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規章,簽約有約束,履行有檢查,提高經濟合同履約率,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集團公司范圍內簽訂和履行的所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物資設備采購供應合同等。
第三條簽訂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查權、批準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任何合同均需執照合同評審程序評審批準后,方可訂立。
第四條凡屬于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簽訂,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式書面協議。杜絕合同履行在先,簽訂在后的現象發生。
第五條實行法人授權委托制度,推行委托代理許可證制度。簽訂經濟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憑法人的委托授權書方可簽訂,委托代理人必須在授權范圍和權限內簽訂合同,不得超過代理權限,不得與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合同。無法人授權委托,任何人無權簽訂合同。
第六條責任部門在合同簽訂前應驗證合同對方當事人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資信狀況,驗明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審查合同對方的主辦人是否有代理權、是否超越代理權限范圍和有效期及其真實性,審查對方使用的印鑒是否合法與真實有效。在合同簽訂時,應保存有關資料。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集團公司合約部是全集團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2、負責制訂全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
3、負責集團公司總部參加重合同、守信用評比及年審工作;。
5、組織、協調兩制建設,負責標價分離和工程項目施工內部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7、負責修訂和完善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導各公司制訂合同管理實施細則;。
9、負責組織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取證和持證上崗;。
10、參與合同糾紛的調查、咨詢和處理;。
11、負責以集團公司名義承接工程的合同的臺帳和歸檔工作;。
12、負責集團公司iso9000標準中關于合同評審程序文件的編寫和修訂工作;。
13、負責集團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工作;。
14、負責國家、省、市有關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廣使用工作,負責集團公司內有關示范文本的編制和推廣使用工作。
第八條公司合約部在總經濟師領導下開展工作,配備取得經濟合同管理員證書的專職合同管理人員。公司合約部的職能除要貫徹落實集團公司合約部對公司的職能要求外,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增加內容。在確定職責時特別要注意:
2、對各類經濟合同都要制訂嚴格的工作程序,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法制觀念,運用法律,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項目經理部設合同副經理,負責合約履行的管理和辦理合約相關的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4、收集、整理索賠資料,提供索賠依據,書寫索賠報告;。
6、負責項目預(結)算管理工作,指導項目預算員和兼職合約管理員的工作;。
7、工程峻工后,對合同管理情況進行總結評估,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為企業改進合約管理積累資料。
第十條各分公司應有分管領導和分管部門,設專職人員負責合約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第十一條合同洽談前,合約部門必須對當事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屬投標中標的項目,要部分審查業主招標文件、我方投標書、中標書、紀要、往來函件等文書,召集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合同洽談準備會,根據經營的策略和意圖制訂談判原則和方案,與對方進行談判。
第十二條合同洽談過程中,對于涉及擔保、預付款、各類保證金等費用較大的項目,按評審程序重新進行評審。合同談判人員負責向合同執行單位書面交底。
第十三條合同主要條款商定后,由合約部門負責起草文本,法律事務人員進行審查,確保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四條合同文本按程序評審,由總經濟師簽字后,報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審批。
對于大型建設工程及有關影響的重點工程、特殊工程還應召開單位主要負責人、三總師、有關責任部門負責人會議,對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討論和審查。
工程項目經理和營銷項目經理必須參與合同簽訂全過程。
第十五條合同按照分級歸口的原則簽訂、管理。
2、各單位以集團公司名義的各類施工合同,原則上按下列規定執行:
(2)合同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施工合同、總承包施工合同及有重大影響的工程項目的施工合同,由集團公司合約部組織洽談、評審、簽約,合同副本留存合約部,正本由實施單位的合約部保存。
第十六條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則上應采用gf―1999―0201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當地主管部門推薦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條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印模需送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部門及集團公司合約部備案。
合同專用章由合約部專人保管,無領導書面授權同意,不得私自使用合同專用章。未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結算部門、財務部門不得辦理結算、撥款手續。
第十八條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鑒證、公證手續的,由合約部門負責辦理。
按規定須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才能簽訂的經濟合同必須經批準后才能簽訂。
第四章勞務(專業)分包合同的簽訂。
第十九條勞務(專業)分包隊伍的選定,按照集團公司《工程分包程序》和招標的程序進行。參與招(議)標的勞務(專業)分包隊伍的營業執照范圍、資質等級、管理能力和實際業績就與所承擔的工程相適應。
第二十條勞務(專業)分包隊伍的招(議)標工作,由項目經理部負責實施。合約管理部門對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勞務(專業)分包隊伍中標后,由項目經理部與其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勞務作業層施工合同》,地方主管部門有標準文本的采用地方政府頒布的文本,地方主管部門無標準文本的采用集團公司發()第x號文頒布的樣本。
第二十二條在簽訂合同前,勞務分包隊伍必須提供以下證件原件:
2、集團公司外部勞務隊伍資格證書;。
3、中標通知書。
第五章物資采購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三條建筑材料、設備購銷工作按集團公司總部《物資控制程序》和各單位采購程序進行。
第二十四條對物資采購工作的權限、招標方式、采購范圍、采購頻次、采購程序按集團公司工字()第x號文關于《集團公司物資采購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物資采購合同的簽訂工作由各單位物資部門按程序要求組織實施,合同副本報本單位合約部門留存。
第二十六條物資采購合同文本采用集團公司發字()第x號文頒布的樣本。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合同依法簽訂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單位、各有關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合同,嚴格執行,確保信譽。
第二十八條有關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來往信函、文書、電報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項目經理部在收到對方的信函、文書或電報后,應及時審閱并制定對策,項目合約副經理或經辦人員應及時、積極地收集、整理、保存資料并上報合約管理部門做好備案工作,為索賠做好基礎工作。
第二十九條合約管理部門要定期地進行合同履行情況的檢查,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給予解釋、解決,對經常出現的問題加以研究、剖析,以期在以后簽訂的合同中改進。
第三十條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及時查明原因,通過取證按照合同規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含違約)報告;由于對方責任,我方權益受損時,簽約單位經辦人及合同管理部門均有責任認真收集證據并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當我方接到對方的索賠(含違約)報告后應認真研究并及時處理、答疑、舉證或反訴,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教育督促全體人員嚴格按合同進行工作,應隨時檢查、記錄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發生的問題,定期上報合約管理部門,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和對策,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
第三十二條對合同本身條款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及時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并報上級合約部門,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若協商解決不成可請上級主管部門調解。協商、調解均不成時,根據合同約定,在規定的時效內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合同履行中發生的情況應建立合同履行執行情況臺帳,并及時報合約管理部門。
第七章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三條合同依法訂立后受法律約束,我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若確需變更或解除時,由合約簽訂人或經辦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見,經批準簽訂的部門或單位領導核準后,再同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依法簽署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合同變更必須由原合同起草部門負責更改,按《合同評審程序》辦理合同變更評審,并辦理書面的合同變更手續。做好變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歸檔工作。變更后的合同與原合同發放的范圍相同。
第三十四條對于特殊情況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中止(包括停緩建),必須及時辦理中止手續,收集因中止合同給我方帶來的經濟損失證據和資料,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復繼續履行時,依相同程序辦理恢復手續。合同的中止與恢復都必須通知上級合約部門。
第三十五條對于合同的終止(合同未履行完,但確定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履行部門應做好終止記錄,收集履行過程中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做好經濟往來和工程結算工作,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資料則合約部移交檔案室保存。
第三十六條各類合同統一歸由合約部進行管理。合約部應收集、整理各類合同進行歸檔管理,定期檢查考核。
第三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信函、電報、傳真、電話記錄、簽證、索賠報告、合同臺帳等資料均是企業經濟活動的原始資料,應定期按項目、合同分類建立詳細的臺帳,及時歸檔保存。
第三十八條無論是我方準備,還是獲知對方準備或已經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合同履行單位均要書面報告合約部門,會同經營、法律部門共同研究訴訟或應訴方案。
第三十九條簽訂合同正本、副本份數按需要確定,正副本應區分清楚。合同簽訂且交合約部留存,其余各職能部門或合同履行部門由合約部負責編號受控分發。除合約部外,其他部門復印合同必須事先征得合約部同意,由合約部統一編號受控,并加蓋合同管理部門印章。所有合同發放均應做好發放記錄。
第四十條對于合同履行和峻工結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執行單位應向合約部提交合同履行情況的工作報告。合約部審查后,連同合同、結算書以及一切往來文書、經濟簽證、變更記錄、峻工驗收證書等所有資料裝訂成冊,送交檔案室存檔保存。
第四十一條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應及時準確地將合同統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報送集團公司合約部。
第九章責任與獎懲。
第四十二條合同洽談、簽訂人員應具有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知識,遵紀守法,嚴禁借工作之便收受賄賂、假公濟私,不準采取脅迫、欺詐、誘惑等不法手段洽談或簽訂合同,嚴禁簽訂違法合同、無效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等和執行后不利于本企業的合同。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揭發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對檢舉揭發有功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并負責保密。
第四十四條在合同的簽訂、履行及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有特殊貢獻的,在重合同、守信譽企業評比中被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評選為優秀經濟合同管理員的,各單位應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四十五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根據情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經濟直至法律責任。
1、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違反本管理辦法,玩忽職守,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4、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索賄受賄、循私舞弊,致使國家和本企業的利益受到損害的。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六條各單位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子公司、設計院制訂的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備案,直營區域公司制訂的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審批后實施。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合約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通用16篇)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保險集團公司的監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險集團經營風險,促進金融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集團公司實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集團公司,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名稱中具有“保險集團”或“保險控股”字樣,對保險集團內其他成員公司實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公司。
保險集團是指保險集團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公司組成的企業集合,該企業集合中除保險集團公司外,有兩家或多家子公司為保險公司且保險業務為該企業集合的主要業務。
保險集團成員公司是指保險集團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公司。
第二章設立。
(二)投資人已控制的保險公司中至少有一家經營保險業務6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凈資產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總資產不低于100億元人民幣。
(三)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0億元;。
(四)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具有完善的治理結構、健全的組織機構、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六)具有與其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辦公設備;。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處置風險進行并購重組,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上述條件可適當放寬。
(一)保險公司的股東作為發起人,以其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和貨幣出資設立保險集團公司,其中,貨幣出資總額不得低于保險集團公司注冊資本的30%。
(二)保險公司轉換更名為保險集團公司,保險集團公司以貨幣出資設立保險子公司,原有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依法轉移至保險子公司。
第六條采用第五條第(一)項方式申請設立保險集團公司的,應當由發起人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五)保險公司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償付能力報告;。
(十)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十二)信息化建設情況報告;。
(十三)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
(十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五)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采用第五條第(二)項方式申請設立保險集團公司的,應當由發起人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更名申請書,其中應當載明擬更名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六)保險公司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償付能力報告;。
(七)資信良好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八)擬注入的資產評估報告、客戶和債權人權益保障計劃及員工權益保障計劃;。
(九)籌備組負責人,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有關證明材料;。
(十)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十二)信息化建設情況報告;。
(十三)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
(十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五)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保險集團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保險集團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董事會秘書、合規負責人、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職權的負責人。
第三章經營范圍。
保險集團公司對外股權投資及投資設立相關企業應以自有資金出資。
第十條保險集團公司對外股權投資及投資設立相關企業應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其申報程序和申報材料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保險集團公司除上款外的其他資金運用,應遵守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資金運用的有關規定。
(三)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
(四)其它保險類企業。
第十二條保險集團公司可投資商業銀行等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非保險類金融企業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集團合并凈資產的30%。
第十三條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資同一金融行業中主營業務相同的企業,控股的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家。
第十四條保險集團公司可投資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非金融類企業。
除上述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非金融類企業外,保險集團公司對其他非金融類企業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企業實收資本的25%,且不得參與該企業的經營。
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非金融類企業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集團合并凈資產的10%。
第十五條保險集團公司可進行境外投資。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境外主體投資的總額,不得超過集團合并凈資產的10%,其中對單一境外主體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集團合并凈資產的5%。
第十六條保險集團公司經營保險業務,應遵守《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
第十七條在維護子公司獨立法人經營自主權的前提下,保險集團公司依法對集團整體戰略規劃、資源配置和風險管理承擔最終職責,對集團內部的人力資源、財務會計、品牌文化等實施統一管理,加強集團內部的業務協同和資源共享,建立覆蓋集團整體的風險管理和內部審計體系,提高集團整體運營效率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八條保險集團公司應當組織制定集團整體戰略規劃,定期對戰略規劃執行情況進行評估,根據發展實際和外部環境變化調整和完善戰略規劃。
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根據集團整體戰略規劃,合理制定子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計劃。保險集團公司應當設立或指定相應職能部門,定期監控、評估子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并提出管理意見,確保集團整體目標和子公司責任目標的實現。
第十九條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及中國保監會監管規定的要求,建立規范的治理結構。
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管理需要,合理確定董事會規模及成員構成。其中獨立董事不得少于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
保險集團公司董事會應當設立審計委員會、提名薪酬委員會、戰略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同時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其他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條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根據集團整體戰略規劃和子公司管理需求,按照合規、精簡、高效的原則,指導子公司建立治理結構。
子公司為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應當符合上市規則及上市公司監管要求。
第二十一條保險集團公司應當依法統籌自身及子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運作,加強對不同層級、不同類別會議的決策支持和組織管理。
保險集團公司應當設立或指定相應的職能部門,為其派駐子公司董事提供決策服務。子公司董事對其在董事會的決策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險集團公司對子公司履行管理職能過程中,不得濫用其控股地位,損害子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保險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股權控制層級原則上不得超過三級。
第二十四條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建立集團統一的對外擔保制度,明確對外擔保的條件、額度及審批程序。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外擔保應當經本級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外擔保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
第二十五條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規范集團內部關聯交易行為。
保險集團成員公司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履行報告程序。
第二十六條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整合集團風險管理資源,建立集團統一的風險管理體系,加強對集團內外各類風險的評估和防范。
保險集團公司應當設立合規及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加強對集團內合規及風險管理的規劃和領導。
第二十七條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建立統一的內部審計制度,檢查集團整體的業務活動、財務信息和內部控制,指導和評估子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
保險集團公司對內部審計部門實行集中化或垂直化管理的,其保險子公司可授權該部門實施內部審計工作,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保險集團公司應建立和完善集團內部人員、資金、業務、信息等方面的防火墻制度,防范保險集團成員公司之間的風險傳遞。
第五章資本管理。
第二十九條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建立覆蓋整個集團的資本管理制度,包括資本規劃機制、資本充足評估機制、資本約束機制以及資本補充機制,確保資本與資產規模相適應,并能夠充分覆蓋集團面臨的各類風險。
第三十條保險集團公司應當依據集團的發展戰略、經營規劃和相關外部因素,設定恰當的資本充足目標。確保保險子公司滿足償付能力監管要求,非保險類金融子公司的資本充足水平應當持續符合金融監管部門規定,并將非金融類子公司資產負債比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實現整個集團安全穩健運行。
第三十一條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發展戰略目標、行業情況和國家有關規定,有針對性的制定保險集團公司及其金融類子公司至少未來三年的資本需求規劃,并保證資本需求的充分可獲得性。
第三十二條保險集團公司及其金融類子公司均應建立與其自身風險特征、經營環境相適應的內部資本充足評估機制,定期評估資本充足水平。
第三十三條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在集團內部建立資本約束機制,指導成員公司在制訂發展戰略與經營規劃、設計產品、資金運用等方面,嚴格遵守資本約束指標,注重審慎經營,強化風險管理。
保險集團公司應當保持債務規模和期限結構合理適當,并保持資產結構和負債結構的合理匹配。
第三十四條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建立與集團成員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規劃相適應的資本補充機制,通過調整業務、提高內部盈利能力、股權或者債權融資等方式保持整體的資本充足,并預留一定額度的資金,用于履行對成員公司持續出資的義務。
保險集團公司將發行次級債募集的資金以資本金或其他方式注入集團成員公司時,應當嚴格控制保險集團公司雙重杠桿比率,即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凈值與所有者權益之比。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條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則,規范地披露信息。
第三十六條保險集團公司應披露公司基本情況和年度重大事項信息。
第三十七條保險集團公司披露的基本情況應包括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組織結構,股權結構和基本財務數據。
第三十八條保險集團公司披露的年度重要事項,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
(二)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變動。
(三)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事項。
(四)公司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五)公司發生重大戰略投資、重大投資損失。
(六)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七)公司設立、收購、合并、撤銷子公司。
(八)其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保險集團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的重大事件。
第三十九條保險集團公司應將公司基本情況和年度重大事項信息登載于公司互聯網網站上,并在事實發生后三十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與保險集團公司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有關的資料、信息:
依據《保險法》和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有關規定,中國保監會可對保險集團成員公司的開戶銀行、指定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調查取證。
第四十一條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償付能力報告等有關報告和其他資料。
第四十二條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保險集團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或者客戶資產安全的重大事件,保險集團公司應立即向中國保監會報送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后果和擬采取的相應措施。
第四十三條保險集團公司的非保險類子公司如有顯著危及保險子公司安全經營的,中國保監會可責令保險集團公司限期處置所持有該子公司的股份,或者責令保險集團公司降低其持有的保險子公司股份至25%以下。
第四十四條保險集團公司的金融類子公司資本充足水平未能達到金融監管機構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保險集團公司采取增資等方式保證其實現資本充足。保險集團公司未能履行有關義務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對其采取限制投資及業務等監管措施。
第四十五條保險集團公司下屬的保險子公司未達到金融監管機構規定的審慎監管要求,發生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協助其恢復正常運營,或于一定期間內處分其持有的其他成員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所得款項用于改善其所屬保險子公司的財務狀況。
第四十六條中國保監會在單一法人監管的基礎上,對保險集團的資本、財務以及風險進行全面和持續的并表監管,識別、計量、監控和評估保險集團的總體風險狀況。
第四十七條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保險集團公司投資成員公司以外的下列機構,該被投資機構應納入并表監管的范圍:
(一)被投資機構資產規模占保險集團整體資產規模的比例較小,但其風險足以對保險集團的財務狀況及風險水平造成重大影響。
(二)被投資機構所產生的合規風險、聲譽風險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足以對保險集團的聲譽造成重大影響。
第四十八條中國保監會有權根據保險集團公司股權結構變動、風險類別及風險狀況確定和調整并表監管范圍并提出監管要求。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對其他保險類企業具有直接或間接控制權,但名稱中不帶有“保險集團”或“保險控股”字樣的保險公司,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體。
保險主體,就是保險。
合同。
的主體,只包括投保人與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單所有人,除非與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則,都不是保險主體。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保險人,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在中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指根據保險合同,其財產利益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時就是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則他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
保單所有人,擁有保險利益所有權的人,很多時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單受讓人。
客體。
保險客體,即保險合同的客體,并非保險標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這主要是因為保險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險標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險標的受損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收益人的經濟利益。保險標的只是可保利益的載體。
內容。
保險內容,即是保險合同的內容。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法約定的權利和義務,通常以條文形式表現。保險內容包括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保險合同的特約條款和保險合同條款解釋。
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通用16篇)篇四
為了規范勞動合同管理,確立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保障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此辦法。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公司存續勞動雇傭關系的所有公司員工。
公司合同分為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2種勞動合同類型。合同簽訂的類型在公司《勞動合同》的第一款中予以注明。(勞動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條)
簽約年限指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合同可選擇的年限。一般分為二年、三年、五年三種情況。
1、文員崗位及生產一線員工第一次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為2年,續簽時一般簽訂年限為3年。
2、技術研發部員工第一次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為3年,續簽時一般簽訂年限為5年。
3、班組長以上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為3年,續簽時一般簽訂年限為3年。
4、試用期包括在簽約年限內,1年勞動合同年限試用期為1個月,2年年限勞動合同試用期為2個月;3年年限勞動合同試用期為3個月。續簽沒有試用期。
5、20xx年合同到期續簽的員工按照部門及崗位規定期限進行續簽。
1、勞動合同的簽訂、續簽、終止、解除等相關手續,由人事行政部依照勞動法規及公司制度統一辦理。(勞動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條)
2、新員工入職1個月內須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及附件,不簽訂者立即停止試用。(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3、續簽勞動合同人員由人事行政部提前二個月向各部門主管及分管副總確認是否與其續簽或是解約。提前一個月將《員工勞動合同續簽意見書》發放給本人填寫續簽意愿。(勞動法第三十九、四十條)
1、勞動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時為準。勞動合同終止且不會進行續簽時人事行政部按照規定下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2、公司如欲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勞動合同解除時人事行政部按照規定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3、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與員工各執一份。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按照離職的相關手續進行審批。
5、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公司、個人各執一份。所有與勞動合同書有關的附件與勞動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事行政部
20xx年11月27日
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通用16篇)篇五
第一條 為規范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質量,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 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各類合同、協議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簽訂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核權、審計權、批準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
任何合同均需按照合同評審程序評審批準后,方可簽訂。
第四條 實行法人授權委托制度,簽訂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憑法人的委托授權書方可簽訂,委托代理人必須在授權范圍和權限內簽訂合同,不得超過代理權限,不得與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合同。
無法人授權委托,任何人無權簽訂合同。
第五條 責任部門在合同簽訂前應驗證合同對方當事人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資信狀況,驗明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審查合同對方的主辦人是否有代理權、是否超越代理權限范圍和有效期及其真實性,審查對方使用的印鑒是否合法與真實有效。
在合同簽訂時,應保存有關資料。
第二章 合同分類及責任部門
第六條 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對合同作下列分類并確定責任部門。
銷售合同:銷售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采購合同:需求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委托合同:需求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技術合同:技術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質量合同:品質管理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承包合同: 負責簽訂,執行;
其他類合同:行政管理部或指定的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第三章 合同的簽訂
第七條 與他方達成合約意向,經協商一致,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應訂立書面合同,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式書面協議。
杜絕履行在先,簽訂合同在后的情況發生。
第八條 合同文本要求文字表達準確、簡潔、不得有模棱兩可,表達有歧義的語句出現。
第九條 合同文本必須寫明對方的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簽約人為被授權人時,必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并填寫被授權人的身份證號碼。
合同對爭議解決方式和管轄的約定,原則以由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條 合同的簽訂嚴格按審批流程進行,各環節評審過程采用簽批單進行
記錄,簽批意見可批注在合同稿件上,簽批人作出標記,注明簽批處數并簽字,由合同編制人負責對簽批意見進行處理落實,簽批過程的原稿隨整理的正式稿件同時歸檔。
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的審批流程及權限:(該條不太明確,各種合同編號、蓋章由誰規定清楚)
(1) 銷售合同、采購合同,經辦單位起草經辦人簽字,單位主管審查,審計,分管領導審批,加蓋合同專用章。
(2)其余合同經辦單位起草、經辦人簽字、單位主管審核、相關單位會簽、審計、分管領導審定、副總裁以上領導批準。
行政管理部對合同編號,由檔案室負責人簽名后加蓋合同專用章。
(3)涉及到重大經濟、法律責任,有重大影響的合同,應經總裁辦公會討論決定,提交總裁(法人委托)或者委托人審批。
需公證手續的,經辦單位提出,行政管理部負責辦理。
(4) 技術合同、質量合同、采購合同經辦單位簽訂、單位主管審核,分管領導審批。
(5) 分管領導:管理中心主任、制造中心主任、銷售公司總經理、進出口公司總經理。
第十二條 合同簽訂時,需要辦理下列手續的,由具體業務部門負責辦理:
(1)法律法規政策要求辦理批準手續的;
(2)公證手續;
(3)擔保手續;
(4)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及合同約定需要辦理的手續。
第十三條 簽訂各類合同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印模需送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合同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憑合同審批單領導簽批,加蓋合同專用章,兩頁以上的合同必須加蓋騎縫章,未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結算部門、財務部門不得辦理結算、撥款手續。
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通用16篇)篇六
為進一步優化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同檔案管理,規范日常合同歸檔、查閱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管理中心、各子公司、事業部合同歸檔、查閱相關事宜。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在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中,對內、對外訂立的不同性質的協議、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3.1 人事類:勞動合同、競業禁止協議、保密協議、離職協議等。
3.2 經營類:招投標合同、合作協議、市場開發協議、投資協議、融資協議、保險合同、租賃協議等。
3.3 購銷類:采購合同、供貨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等。
3.4 工程類:項目建設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承攬合同、維護保養合同等。
3.5 技術類:技術開發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資質申報)、代理報關協議等。
3.6 訴訟類:判決書、調解書、仲裁裁決、起訴狀、上訴狀等。
3.7 其他具備合同性質的文件。
管理中心行政中心,各子公司、事業部印章審核員兼任合同檔案管理員,負責日常合同檔案管理工作。具體如下:
4.1 負責合同歸檔手續辦理、更新《合同檔案目錄》。
4.2 負責合同查閱手續辦理、維護《合同檔案查閱審批表》。
4.3 負責合同檔案存檔、整理、核對、登記、接交等日常性工作。
4.4 工作變動時,應辦妥移交手續,列出合同檔案移交清單。
4.5對管理中心各中心、子公司、事業部的合同檔案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4.6 其他合同檔案管理事宜。
5.1 合同經我方加蓋印章后,合同檔案管理員應跟蹤合同去向,監督業務經辦人員提交存檔已經各方蓋章之終版合同。
5.2 經辦人員提交存檔合同,合同檔案管理員于《合同檔案目錄》進行更新錄入,經辦人員于《合同檔案目錄》簽字確認。合同檔案管理員應于接收前對合同進行相應的核實工作,確認對方是否已蓋章,是否漏頁、缺頁等。
5.3 合同檔案管理員將合同檔案存放于專用文件柜內,注意防火防潮。存放時,遵循合同的形成規律和特點,分門別類。
5.4 合同以原件或正本歸檔。特殊情況不能留存原件或正本的,應將復印件或副本歸檔,并于《合同檔案目錄》注明原件或正本所在。
6.1 需查閱合同檔案的人員,應至合同檔案管理員處領取《合同檔案查閱審批表》,經所在部門主管簽批后,方可進行查閱。查閱地點限于公司辦公場所內。
6.2 合同檔案不予外借、掃描,且查閱過程需由合同檔案管理員陪同監督。如有復印必要,可進行合同文件的復印。
6.3 查閱或復印合同檔案時,應確保合同檔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劃、裁剪、拼接、抽取、拆頁或損毀。
6.4 查閱涉及公司經營決策、發展規劃、訴訟文書、重要合同等重要的或應予保密的或尚未依法定程序披露的合同須經總經理批準。
6.5查閱合同交還時,合同檔案管理員查須當面核對,如發現遺失或損壞,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
常規性合同檔案保管期限為三年,但涉及公司重大經營管理活動和商業機密,對企業經營管理和業務發展有長遠利用價值的合同,則為永久保存。
8.1 損毀、丟失或者擅自銷毀公司合同檔案的;
8.2 擅自抄錄、復印、公布公司保密合同的;
8.3 擅自涂改、篡改、偽造、變造公司合同檔案的;
8.4 違法違規出賣、倒賣公司合同檔案的;
8.5 合同檔案管理人員、經手人員其他玩忽職守情形的。
9.1 本辦法由行政中心負責制訂、解釋、及修改。
9.2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合同檔案目錄》
2.《合同檔案查閱審批表》
行政中心
年 月 日
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通用16篇)篇七
本公司財產主要為:
1.辦公事務用品:桌椅、公文箱、電話機、打字機、復印機、計算機、交通車等;
2.建筑物:辦公樓、廠房宿舍等;
3.機器設備:____________;
4.原料及成品:___________。
第二條主管部門。
________部門負責公司財產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采購。
1.各部門根據需要提出請購單或請購計劃,報_____核準后,交由_____部門辦理采購。
2.采購品經驗收合格后,即由采購部門填寫財產卡交由_____建檔管理,財產實物由使用單位領回使用并負責保管。
3.由購入而取得的不動產,應由_____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第四條折舊盤點。
_____部門應會同_____于每年_____月_____日前對公司財產進行盤點,對新購置的財產應于次月_____日對賬一次,采用_____方法,并以賬面價值為準,其折舊耐用年限依所得稅規定。
第五條報廢、出售。
對無法繼續使用的財產按規定辦理報廢,或以_____方式出售,并作相應的會計處理。
第六條其它。
各項財產的使用說明書、質量保證書等資料統一由_____部門保管,使用單位可使用復印件。
第七條責任及處分。
各單位對所使用的財產負有保管、保養的責任。財產發生損害時,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出具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視情節輕重進行處分。
第八條生效。
本管理辦法自即日起生效,_____對本辦法享有最終解釋權。
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通用16篇)篇八
xxx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辦法文件編號:___________版本號:___________編制:___________批準: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年月日合同管理辦法1、總則1.1凡屬與外單位的經濟往來,除即時清結者外,均應簽訂書面經濟合同。
1.2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現行有關法律政策,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依法維護本企業的利益。
2、合同的起草2.1凡與外單位經濟往來的合同,由承擔該項業務的部門人員負責起草。
2.2合同中的關鍵性條款,必須按照總經理辦公會決議或公司總經理的指令嚴格執行。
2.3合同起草過程中,負責起草合同的部門必須及時征求財務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并須附有技術方案、概算、預算等資料。
2.4合同稿未得到主管領導認可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合同稿通知或送交對方,否則以泄密論處。
3、合同的審核3.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
3.1.1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經濟合同的權利和行為能力。
3.1.2合同內容和訂約程序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
3.1.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
3.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
3.2.1合同條款是否齊全:
a)標的b)數量和質量c)價格或酬金d)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e)違約責任f)擔保g)解決合同糾紛方式h)其他事宜3.2.2文字是否明確無誤。
3.2.3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具體、確切。
3.2.4合同的有關手續是否完備。
3.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履行合同所具備的條件(生產設備能力,技術條件、資金支付能力、原材料和產品的供需狀況等),預期取得的經濟效益等。
4、合同的簽訂4.1合同的洽談階段,由負責該項業務的部門員工擔任談判者,如需其它部門配合,由公司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指定。談判者必須與自己的主管領導充分溝通,明確合同談判的原則,并將每輪談判的結果及時反饋給主管領導。
并從合同的規范性、合法性及結算結匯方式等方面進行審核,并對合同負有全面責任?!逗贤瑢徟怼讽毰c合同正本一起存檔。
4.3工程項目合同必須附有工程概算書,施工合同必須附有工程預算書,工程概況,預算書必須得到公司主管工程的副總經理及總工程師的認可。
4.4有關合同收付款方式的條款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4.1.1付的前提條件和日期、次數;
4.1.2每次支付的時間及金額數;
4.1.3甲、乙雙方的開戶銀行的賬號;
4.1.4結算方式;
4.1.5涉及外幣的匯率換算。
4.5未經總經理授權委托或超權限所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4.6合同簽訂后,我方至少應留下合同正本一份,合同正本必須加蓋騎縫章,合同內修改處需加蓋有效印章。
5、合同的履行5.1合同簽訂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各執行部門應自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同時積極督促對方履行合同。
5.2執行合同需向對方支付款項時,應向財務部門提供:
5.2.1合同款項支付審批表。
5.2.2按合同規定需對方發出的付款通知書或其它形式的函件。
5.3合同規定范圍內的款項劃出,由公司財務部經理簽署付款意見后,報公司總經理批準。
5.4財務部門根據合同付款前,應先核定對方賬號,再將款項劃入合同指定的賬戶,如合同未明確賬戶,收款方應在劃款賬戶的書面說明上加蓋公司印章,并由法人代表簽字,財務部門據此辦理。
應由我方回收的款項,財務部門應監督和協助合同執行部門按合同的規定及時回收。
5.6財務部門有監督合同履行情況的權利和義務,但不能代替業務部門執行合同。
6、合同的變更6.1任何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合同。
6.2已訂立的合同經雙方協商,確有必要變更或撤消的,應按照原合同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6.3變更的合同生效后,變更合同者應立即書面通知相關部門,否則,因此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追究變更合同者的責任。
7、合同的檢查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指定有關部門不定期進行檢查,對有問題的合同,提出補救意見或補充協議,經公司總經理同意后,合同執行部門必須立即予以辦理,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7.1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違約的,我方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對方盡快履行合同,要求其承擔因違約給我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通知應采用書面并可留作依據的方式。
7.2通過協商方式不能解決糾紛的合同,業務部門應及時與有關經濟仲裁部門聯系,聽取法律意見,以便通過法律程序妥善處理。
8、合同的保管8.1業務部門簽訂合同后,須將合同正本交財務部統一保管,業務部門留一份合同復印件據此執行。
8.2與執行合同有密切關系的單據、傳真、電報、票據、信件等,均應作為合同的有效組成部份與合同一起存檔備查,存檔時間為該筆業務結算完畢后二年以上。
8.3財務部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合同檔案。標明序號、合同號、簽訂單位、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履行情況及備注等。
8.4財務部建立“經濟合同統計報表”,向公司總經理每月上報一次合同簽訂、履行各種情況的統計。
8.5財務部保管的合同一般不得借出,如確因工作需要,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方可取出,并辦理借閱手續,限期歸還。
8.6與執行合同無關的人員不得查閱合同,任何人不得隨意復印合同及相關材料。
8.7如合同丟失、損毀、泄漏,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9、非經法定代表人特別批準,不得發放已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的空白合同及信筏或便條。經法定代表人批準后發放的,由綜合管理部將批準人、用途、使用人、有效日期等記錄存檔,并監督使用情況。
10、合同編號10.1合同編號模式說明:
藍康lkxxxx——xx10.1.2分類號說明:
類別代表符號a、維保類:
wbb、涂料工程:
tgc、涂料供貨:
thd、計算機網絡工程及綜合布線:
wle、安防類:
aff、安裝工程:
azg、裝修類:
zxh、其它:
qt10.1.3合同編號由公司綜合管理部統一管理。
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通用16篇)篇九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開頭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注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合同的有效期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雙方的簽署日期。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通用16篇)篇十
第九條根據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統分結合的原則,授權以下單位在權限范圍內組織合同談判、履行與監督(除合同簽訂、鑒審和蓋章):
勘探事業部:勘探項目直接相關的生產、服務等合同。包括生產科研、物探(采集、處理、解釋)、探井鉆前、鉆井、試油工程和測井、測試、錄井、固井、泥漿、下套管服務及其它相關的專業技術服務合同;相關的勘察設計、費用從勘探成本中列支的技術開發、科學實驗和新技術推廣合同;相關的前線支撐點、生活服務合同等。開發事業部:油氣開發生產直接相關的生產、服務等合同。包括開發井鉆前、鉆井、試采、采油(氣)和試油、測井、測試、固井、泥漿、下套管等服務及其它相關的專業技術服務合同;修井作業;油田生產的運行維護、檢修;水電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相關的勘察設計、費用從開發成本中列支的技術研究和科學實驗合同;相關的前線支撐點、油田道路、井場維護、生活服務合同等。
技術發展處:成套設備、裝置及相關技術的國外引進合同;國外物資、技術的引進合同;股份公司xx分公司統管的科學實驗、新技術開發、咨詢合同等。
銷售事業部:石油、天然氣及其輕烴、液化石油氣等附屬產品的儲運銷售,成品油采購、供應合同。
規劃中心:油田基本建設項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委托合同。
油建項目管理部:油田建設項目的勘查、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合同,道路、管道鋪設及相關的輔助工程和監理合同(?基本建設項目中的國內外物資設備采購統一由采辦中心組織或委托采購),大型維修項目合同。
勘探開發研究院:年度預算范圍內的勘探開發技術研究、科學實驗、技術服務合同。
物資采辦中心:對于國內物資(裝備)、石油專用管材、板材、化工原料等國外物資采購合同,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務公司物資總公司負責組織洽談,油田分公司各單位、部門向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申報采購計劃,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負責向服務公司物資總公司下達采購計劃,并對合同招標、洽談、簽訂實行全過程監督,并對費用負責。
對于生活、辦公用品的采購,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務公司華油公司負責合同洽談,油田分公司各單位、部門向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申報采購計劃,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負責向服務公司華油公司下達采購計劃,并對合同招標、洽談、簽訂實行全過程監督,并對費用負責。
塔西南勘探開發公司:依據油田分公司授權的經營范圍簽訂相關的生產經營、油田基本建設、產品儲運銷售、技術開發與服務、生活服務等合同。
第十條上述授權范圍以外的合同,統一由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負責組織相關處室和單位談判、簽訂和監督履行。
大型項目承攬、服務、咨詢;對外委托、居間、行紀、保管、倉儲、勞務等合同。
第十一條除以上授權單位外,其他各單位均不得自行洽談和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已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或者調整計劃的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和其它投資項目,為已立項項目。
第十三條未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或者調整計劃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按油田分公司的財務計劃管理程序上報審批,并由油田分公司財務計劃部門編制計劃、落實資金,最后以油田分公司財務計劃部門下達的財務計劃通知書作為合同立項依據。第十四條屬于各單位的不形成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生產經營性項目,由各單位負責生產、經營和技術的部門根據生產、經營和技術管理的需要提出立項申請報告,經本單位領導會議討論通過、由本單位財務部門落實資金渠道,并報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對于以上項目費用或年費用總金額超過100萬元的上述項目,以及所有非生產經營性項目,必須經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超過500萬元的必須經油田分公司經理或授權委托的副經理審批后才能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第十五條對于科研合同的立項,屬中油股份公司下達并落實資金渠道的計劃項目和油田分公司科委下達的年度科研計劃可直接作為立項依據。對于油田分公司所屬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自籌資金提出的科研項目,需經技術發展處進行立項審核并報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后,最終報計劃財務處落實資金,下達立項批復后方可立項。對于非安裝設備購置項目,列入年度公司財務預算計劃的可直接作為立項依據。油田分公司機關或單位臨時需購置非安裝設備的由該單位或部門提出申請,需經技術發展處進行立項審核并報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計劃財務處落實資金后作為立項依據。
第十六條對于超出油田分公司統一定額標價規定范圍的非常規合同,各單位或部門提出申請立項報告時必須附上該單位經營、財務管理部門提供的費用測算依據,一并報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第十七條對外投資項目,必須經油田分公司計劃財務處(規劃中心)按規定程序進行可行性調研、經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進行法律論證后,上報油田分公司領導辦公會議審議,并以領導辦公會議紀要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第十八條原油成品油、天然氣及其附產品購銷儲運合同,以公司年度、季度、月度或上級下達的計劃作為簽訂合同的依據。計劃外的由主管領導批示作為簽訂合同的立項依據。
第十九條基建工程合同價款以計劃財務處(造價中心)審定。
的概算包干或審定的施工圖預算作為依據,不得超額;特殊情況下,經油田分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對暫時無審定的概預算,又需提前施工的工程項目,按不超過申報預算價60%確定合同暫定價,待審定預算后或施工決算后辦理補充合同。
第二十條合同立項手續完備后,應根據《xx分公司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凡符合招標條件的必須采用招投標形式組織簽訂合同。
第二十一條需直接采取洽談方式簽訂合同的,在組織合同洽談前,必須嚴格審查項目立項報告是否已具備訂立合同條件。
審查內容包括:項目的標的、質量、數量、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的完整性及可行性;立項報告是否履行審批程序;立項報告的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等。同時審查談判對方的當事人資格,即法人授權委托書和《市場準入證》?;üこ淌┕ゎ惡陀吞锕こ谭疹惼髽I必須具備質量(hse)保證體系。
第二十二條合同訂立地點原則上以油田分公司所在地庫爾勒市為主,需外出訂立合同必須經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書面同意(外事合同除外)。
第二十三條合同洽談應依照油田分公司的有關定額、標價,超出油田分公司《統一定額標價》規定范圍的應堅持“比質比價”的原則,并參照同類市場價進行費用測算,測算費用要體現技術先進、價格合理和效益優先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項目涉及復雜技術內容的,合同洽談時,必須邀請油田分公司技術專家參與或者協助談判。
參與或者協助談判的'技術專家應對其參與或者協助談判的技術內容負相應責任。
技術專家提供的技術意見和技術資料應納入合同檔案管理。第二十五條簽訂標的金額較大、法律關系復雜、履行期限較長、涉及不動產的合同,應當邀請油田分公司專業法律人員參與談判。參與談判的專業法律人員必須對合同文本進行最后審查,并對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招標項目,應根據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和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有形載體表達以簽訂合同為目的的要約和承諾的,必須與談判對方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以規范的合同書的形式予以確認,合同書在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成立。
第二十八條公司所屬單位和人員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以技術協議、合作意向書、備忘錄等形式變相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十九條凡不經過招標程序的項目,各合同專業主管單位在。
組織合同洽談時,應當通知企管與法規處、計劃財務處、審計監察處(紀委辦公室)、參加洽談。
第三十條合同文本應做到內容合法,主要條款完備,權利義務對等,責任分明,文字表達準確。油田分公司有標準合同文本的,應采用標準合同文本。
第三十一條簽訂合同必須在合法的合同主體之間進行。合同文本上除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外,必須加蓋雙方單位的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二條合同設立了擔保條款的,或者規定了其他第三人承擔權利義務的,擔保人或第三人應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和加蓋公章。油田分公司所屬各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或變相擔保。
第三十三條如合同約定需油田分公司提供預付款,則必須經計劃財務處負責人審查同意;預付款50萬元以上的,必須經油田分公司主管領導批準;預付款200萬元以上的,必須經油田分公司經理或授權委托的副經理審定。
第三十四條油田分公司對外簽訂的除油氣產品銷售合同外的所有合同均以油田分公司為合同當事人(主體),統一由企管與法規處加蓋油田分公司合同專用章。
除原油、天然氣銷售合同外,各專業合同管理單位必須將合同文本與項目立項報告、技術文件、比價資料、合作方資格審查資料、油田分公司的各種批件、參加合同談判人員名單(本人署名)等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依據材料送審計監察處和企管與法規處進行合同費用審計和合同文本法律鑒審。不經審計程序,企管與法規處不得進行合同文本法律鑒審。
第三十五條所有項目必須先簽合同后實施,對于搶險、水毀、火災等突發事件,因不能事前辦理合同的,事后應及時補簽合同。
第三十六條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有關資料,應當妥善收集并檔案化管理。合同文本及合同簽訂資料的保管期限為合同終止后五年。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條油田分公司簽訂的已生效的合同,由合同立項單位或指定的單位和人員負責履行。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必須熟悉合同所有條款,隨時掌握合同履行狀況。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應對合同履行過程做好履行記錄,并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檔案化保管。第三十八條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應當全面、適當地履行生效合同,并應要求對方當事人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條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向合同對方當事人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四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合同的質量、價款、履行地點、期限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合同簽訂程序與對方當事人簽訂補充合同予以明確?;üこ毯贤谑┕ぶ谐霈F設計變更6%以上的,應申報變更計劃和簽訂補充合同。
第四十一條不得與對方當事人簽訂由對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四十二條如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時,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并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合同履行的,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并收集有關證據。
第四十三條在合同履行期間,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必須先向企管與法規處進行法律咨詢,經批準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說明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復的期限,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條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執行單位除催促對方繼續履行外,應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證明材料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和計劃財務處結算中心。
第四十五條如果合同執行單位和人員,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和計劃財務處結算中心,由企管與法規處決定是否中止履行合同或者是否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合同履行的各階段和履行完畢時,合同履行單位應當組織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專家進行驗收,并制作驗收記錄。
第四十七條合同價款結算必須按合同約定進行。財務結算部門必須對乙方持有的合同正本、合同履行情況驗收資料、費用結算通知單、結算發票驗證后方可辦理結算。
第四十八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合同履行單位應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由企管與法規處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協商、調解或依法申請仲裁或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塔西南勘探開發公司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在本辦法生效前頒布的有關規章制度與本辦法有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通用16篇)篇十一
3.1技術中心產品技術(設計)要求或《技術協議》。
3.2制造中心生產(工藝)能力、交貨日期
3.3供應部采購能力、采購周期。
3.4品管部品質檢驗、、試驗、控制能力。
3.5財務部價格核算、付款方式。
3.6法務室相關法律條款(要求)。
3.7營銷中心采用授權評審方式為合同全部條款,采用會議評審為技術中心、制造中心、供應部、品管部、財務部、法務室評審權限外的所有內容。
4.1授權評審對于合同(訂單)產品在公司規定價格范圍之內,無特殊技術要求、特殊付款條件、其他特殊要求的常規產品,可采取授權評審的方式。
4.1.1授權評審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權人(或按營銷中心內部流程)進行評審。
4.1.2合同(訂單)產品價格在公司授權范圍內但低于公司規定的結算價,則必須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參加評審。
4.1.3公司無具體價格規定的產品合同(訂單),須經財務部核價后才能完成最終評審。
4.2會議評審。
4.2.1新產品的首次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2重大的訂單或客戶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3交貨期難以保證的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4價格低于公司授權范圍的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5會議評審由營銷中心牽頭組織,參加會議評審的部門由營銷中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有必要,企管部可參予會議評審進行協調工作)。參會各部門可以一起討論評審,互相檢查、討論或提出建議,最終按以上3.1~3.6確定評審權限,其余3.1~3.6之外內容的評審權限在營銷中心。
4.2.6會議評審由營銷中心填寫《合同(訂單)評審表》,對評審內容由參會部門按各自的權限填寫結論并簽字認可,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權人作評審結論。
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通用16篇)篇十二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
綜合部根據公司常見業務類型,負責起草合同,經總經理審批通過后,訂立為公司標準合同。
凡已訂立標準合同的,銷售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并使用標準合同。
格杜絕隨意修改標準合同條款。
所有的非標準合同,在正式簽訂前都要經過綜合部審核、總經理批準才能與客戶最終簽約。
1. 合同審核的原則:杜絕或者盡量減少公司的風險,爭取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2. 產品銷售合同由營銷副總審核銷售政策和銷售價格條款,由營銷副總代表公司簽訂合同。其他的商務條款由綜合部經理審核,審核合格后綜合部在合同上簽蓋合同章。
3. 定向研發合同由技術副總審核技術條款,由技術副總代表公司簽訂合同。其他商務條款由綜合部經理審核,審核合格后綜合部在合同上簽蓋合同章。
4. 所有合同要讓相關審批人審核簽字蓋章后,再發給客戶。(避免出現客戶簽字蓋章后再審合同,無任何意義)
5. 以下幾種情況在預收貨款以及客戶認可的前提下允許不簽訂合同:
a) 直單用戶的銷售。
b) 普通代理用戶的銷售。
c) 其他對公司沒有任何風險的銷售模式。
6. 下面的情況下必須簽訂合同:
a) 簽約地區獨家總代理。必須按照公司的銷售政策明確任務量并對任務進行考核。
b) 簽約行業獨家總代理。必須對客戶進行工作內容以及工作結果方面的考核。 c) 其他對公司存在市場風險或者法律風險的合同。
7. 普通合同允許傳真合同,對于具有一定風險的獨家代理合同等,一定要求提供合同原件。
8. 對于急需發貨的用戶,經過銷售人員的申請以及總經理的同意,可以先發傳真合同,過后索取合同原件。相關銷售人員必須承擔索取合同原件的責任。
1. 綜合部負責保管合同章,確保合同章的安全管理。
2. 綜合部負責做好合同章使用登記。
3. 如因業務需要,帶合同章外出使用,使用人須填寫合同章領用單,并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到綜合部領用合同章。
1. 公司所有合同簽訂一式最低一式兩份,客戶、公司各留存1份。
2. 銷售人員簽訂合同后一周內必須將原件交綜合部備案,復印件一份交財務部備案。
3. 銷售人員自己留存電子版或復印件,以備日常查詢,業務人平時查詢合同查詢自己的電子版或傳真件合同,如自己留有的傳真件或電子版合同丟失,可經總經理批準后,到綜合部查詢合同。
1. 對于違反規定拒不采用標準合同的,對相關銷售人員取消該合同所產生銷售獎金的兌現。
2. 對于合同4.1、4.2、4.3條款中由于綜合部監督不力的,一旦發現,每次對綜合部經理處以50元的罰款。
3. 對于合同4.1、4.2、4.3條款中,營銷副總和技術副總審核監督不力簽字的,處以每次50元罰款。
4. 對于合同中6.2、6.3條款,如出現合同原件丟失的,對責任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復印件丟失的,每次20元罰款。
5. 對于合同4.4條款中,如讓客戶先簽字,合同審核過程出現問題的,對于銷售人員處于每次100元罰款并取消該合同所產生的獎金兌現。
6. 對于6.2條款中,銷售人員遲交一天罰款10元,遲交一周以上,將取消該合同的獎金兌現。
八、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批準簽名:
目錄
1 總則
批準簽名:
1.1為了加強對合同的內部控制,避免或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經濟損失,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或“母公司”)及下屬控股子公司。
1.2本制度所稱合同是指本公司及下屬控股子公司與其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1.3公司在建立并實施合同內部控制制度中,至少應當強化對以下關鍵方面或者關鍵環節的風險控制,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1.3.1權責分配和職責分工應當明確,合同應當實行分級和分部門管理;
1.3.5合同履行應有監控,合同變更或解除應當履行必要的程序,合同違約與糾紛審批程序和處理流程應有明確規定。
2 崗位分工與授權審批
2.1公司應當建立合同管理崗位責任制。 不相容崗位(或職責)應包括: 2.1.1合同的談判與審批; 2.2.2合同的審批與執行。
2.2公司建立合同授權委托代理制度,明確公司內部各單位、各部門授權范圍、授權期間和被授權人條件等。
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當由董事長簽章或者授權委托他人代理簽章。授權代理簽章的,公司董事長應當簽署授權委托書。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代理人應當在授權委托的范圍內簽訂合同,不得轉委托。
2.3公司根據自身經濟業務性質、組織機構設置和管理層級安排,建立合同分級管理制度。 控股子公司所有對外簽訂合同均須在母公司備案,以下重要合同必須經母公司審批同意后方可簽訂:
同;
2.3.2所有對外擔保、借款合同;
批準簽名:
2.3.4其他標的金額伍萬元以上(含伍萬元)的合同; 2.3.5母公司董事長認為應當由母公司審批的合同。
各子公司應當指定專門的合同管理負責人,向母公司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申報合同審批或備案文件,母公司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合同文件在母公司的內部流轉,并將合同審批結果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子公司指定的合同管理負責人。 2.4公司實行合同分部門管理制度。
公司根據合同管理需要,對各種合同實行分部門管理:
2.4.1管理部負責對母公司所有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對外合同的管理,并負責下屬子公司的合同管理。
2.4.2財務部負責借貸合同的管理。 2.4.3采購部負責采購合同的管理。 2.4.4銷售部負責銷售合同的管理。 2.5條公司實行合同檔案管理制度。
每個合同有關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的原件由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歸檔保管。各部門自行做好合同檔案的管理工作。
3 合同草案編制控制
3.1.3所有對外提供的抵押、保證、定金等擔保合同;
3.1.4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的其他情形。
3.2公司應當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規范合同正式訂立前的談判、資格審查與草擬等流程,確保合同的簽訂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和公司自身利益,防范合同簽訂過程中的舞弊、欺詐等風險。
3.3公司應當加強對合同談判的管理,確保雙方權利義務公平對等。重大合同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當指定法律、技術、財會、審計等專業人員參加談判,必要時可以聘請外部專家參與。對于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予以記錄。
批準簽名:
力、市場信譽、產品質量等方面進行資格審查,以確定其是否具有對合同的履約能力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并查證對方簽約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資格。
3.5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草擬合同。合同原則上由承辦部門起草,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可以由公司聘請外部專家起草。如由對方起草合同,公司應當認真審查并提出意見。
4 合同審核控制
4.1公司應當建立合同審核制度。合同承辦部門在正式訂立合同前,應當將合同草案送主管領導審核。
4.2公司財務部應當對合同中涉及資金收付、資產轉移等與財務會計密切相關的內容進行審核,重點應關注以下事項:
4.2.1經濟性:符合公司的經濟活動范疇;符合公司的經濟利益。
4.2.2可行性:資信可靠,資金充裕;具有在額定權限內訂立合同的能力;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4.2.3嚴密性:數量、價款、金額等標示準確;結算方式明確;財務等有關附件齊備。 4.2.3合法性:資金來源合法;資金使用合法;結算方式合法。
4.3 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對合同中涉及資金、資產的來源和使用程序進行抽查審核,重點應關注以下事項:
4.3.4價款、酬金的確定正確、合理、合法,資金結算、酬金的`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4.4 公司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合同整體進行審核,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4.4.1合法性:包括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和形式合法。主體合法是指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內容合法是指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無顯失公平的內容。
4.4.2嚴密性:條款齊備、完整;文字表述準確;權利、義務具體明確;手續完備;附加條件適當、合法。
4.4.3可行性:資信可靠,有履約能力;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4.4.4程序性:符合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相關合同審核部門審核意見齊全。
4.5合同審核部門對合同進行審核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并由審核人和審核部門負責人簽字。審核意見應當明確、具體,避免使用模糊性語言。
批準簽名:
當予以明確并提出修改意見。合同承辦人修改之后,應當重新提交審核。
5 合同訂立控制
5.1經審核同意簽訂的合同,應當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進行編號并報公司董事長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同時加蓋單位印章或合同專用章。
5.2公司應當建立合同專用章專人保管和收回制度。印章管理部門(或崗位)不得對未經編號或缺少合同審核、報簽文件以及代簽而缺少授權委托書的合同用印。合同用印后,應當及時收回合同專用章并妥善保管。
5.3公司對于重要合同,原則上應當與合同對方當事人當面簽訂。對于確需公司先行簽字并蓋章,然后寄送對方簽字并蓋章的,應當采用在合同各頁碼之間加蓋騎縫章等方法對合同文書加以控制,防止對方當事人任意增減、修改合同條款和內容。
5.4正式訂立的合同,除即時清結外,一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等。
因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時簽訂書面形式合同的,應當在事后采取相關補簽手續。
5.5合同訂立后,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將合同及相關審核資料返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5.6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會同承辦部門按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
5.7公司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5.8下級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合同進行統計、歸集,并編制合同月報表,報上級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由上級對下級合同訂立情況進行檢查。合同月報表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更新,每月5日前將合同月報表提交公司有關主管領導。
6 合同履行控制
6.1合同承辦部門須監控合同的履行情況,一經發現對方有不履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并向公司有關負責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匯報;對其中的重大合同,應當向董事長和總經理匯報。
6.2對合同已訂立,但發現有顯失公平、條款有誤或對方有欺詐行為等情形,已經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嚴重受損,合同承辦部門有責任及時向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公司董事長和經理報告。并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報經董事長批準后,采取合法有效的應對措施,制止危害行為的發生或擴大。
6.3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由合同雙方達成書面協議。
理注銷手續。
批準簽名:
據合同內容制作驗收清單,確保合同所有內容得以實現。
6.5公司財務部應當根據合同條款審核執行結算業務。對于金額伍 萬元以上的合同,凡履約未達到結算標準的,或未按合同條款履約的,或符合簽訂合同條件而未簽訂合同的,或驗收未通過的,財會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業務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財務部門提交結算數據及有關附件,由財務部門制作結算清單并統一寄發,結算清單及寄發憑證同時交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歸檔。結算清單經開發商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后,再次按公司規定及時歸檔。 6.6公司應當建立合同檔案調閱制度。
6.6.1因工作需要調閱公司相關合同復印件,必須辦理合同檔案調閱手續,經所述部門負責人批準、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調閱。合同調閱一律采用采用復印件形式。
6.6.2確因工作需要借用,需要外借合同原件的,必須辦理合同檔案外借手續,經所述部門負責人批準、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借用。每次借用不得超過5日,確因工作需要延長的借用期限的,必須重新按照審批流程報批。閱檔人對所借閱合同檔案必須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復制、調換、涂改、污損、劃線等。
6.6.3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做好審批流轉工作并記錄存檔,督促合同在調閱期限內歸還,并檢查歸還合同檔案是否完整。 未經審批,一律不得調閱合同。 6.7公司應當建立合同違約處理制度。
6.7.1對方違約的情形,應當按合同條款約定收取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公司損失時,應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凡未經批準擅自放棄追索權者,公司應當追究其責任。
6.7.2公司自身違約的情形,應當由合同承辦部門以書面形式報告公司有關負責人,經批準后履行相應賠償責任。
6.8公司應當建立合同糾紛處理制度。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在規定時效內,及時與對方協商談判并向公司有關負責人報告。
6.8.1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合同糾紛解決方法,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由合同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6.8.2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可以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承辦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研究仲裁或訴訟方案,報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批準后實施。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或訴訟的須經董事長授權。
7 考核與獎罰
批準簽名:
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實質性答復或承諾。
7.1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部門和個人,公司將公開表彰并給予獎勵。
7.2公司對以下情況依據情節輕重,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致公司利益受損者,由有關責任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2.1違法或違反公司規定簽訂合同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簽訂的;
7.2.5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喪失后簽訂合同的;
7.2.13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7.2.14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7.3公司職工均應檢舉、揭發違反本管理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對于檢舉、揭發屬實的,公司除給予該職工一定獎勵外并予以保密。
7.4具體獎罰形式參照公司員工獎罰規定中的相關內容。 8 附則
8.1本規定自公司董事會批準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 8.2本規定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合同管理辦法
附:合同糾紛處理流程圖 批準簽名:
合同管理制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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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通用16篇)篇十三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管理,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依照勞動合同管理辦法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管理職責。
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管理存檔勞動合同;
(二)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依據本辦法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續訂等手續;
(四)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五)建立管理臺賬:
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其他專項協議臺帳。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本。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自員工入職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
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期限。
(一)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統一規定為三年,但根據崗位和任職資格的不同若遇特殊情況,可依照勞動者與公司協商結果進行調整合同期限。
(二)因新員工入職時間參差不齊,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也會有所不同,為了方便公司管理及后續的勞動合同續簽等問題,特做出以下安排:
1.1至6月份入職員工合同的終止日期為合同期限末年的6月30日;
2.7至12月份入職員工合同的終止日期為合同期限末年的12月31日。
第七條試用期。
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試用期勞動合同,一般情況為3個月。因新員工入職時間的不同,試用期合同的簽訂時間統一安排為:
(一)10號(含)前入職員工的試用期時間截止到第三個月月底;
(二)10號之后入職員工的試用期時間截止到第四個月月底。
但也可根據員工在試用期間的工作表現,相應縮短試用期時間。
第八條保守秘密。
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并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九條生效履行。
勞動合同自合同簽署之日起生效。公司自員工入職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合同解除。
(一)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
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
(二)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
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三)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或有其他約定(公司和員工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勞動合同終止協議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十三條合同續訂。
本合同期限界滿前30日,甲、乙雙方應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續訂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況結束。
第四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經濟補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一)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
(二)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
能勝任工作的;
(三)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
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六條補償標準。
(一)給付標準。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以及工資報酬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計算標準。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超過半年者按1年計算,工作不滿半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第十七條法律責任。
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勞動爭議。
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其他。
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通用16篇)篇十四
規范集團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確管理職責,界定管理層面,防范經營風險,提高管理效能。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本部、分支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依據法定程序執行。
3.1所屬單位:特指集團公司所屬各全資企業、其他直屬單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應當執行本制度的集團公司控股企業。
3.2合同:是指除勞動合同外,集團公司及其全資、控股成員企業及其他直屬單位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以及集團內各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3.3合同管理:是指對合同立項、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合同條款擬定、審查會簽、簽字、備案審核、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糾紛處理、立卷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
4.1 合同管理實行分級歸口管理與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具體組織形式包括:
4.1.1 所屬單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隸屬于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由集團公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簽訂;非隸屬于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以及其他屬于集團公司授權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管理的項目,需經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集團公司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簽訂,并由審核或直接辦理單位報集團公司備案。其中,需由集團公司提供擔保的項目合同,應當經集團公司審核同意后簽訂:
4.1.1.1 電力項目利用外資合同。
4.1.1.2 投資、借(貸)款及其他融資、企業財產保險、資產轉讓、出售、收購、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除外)。
4.1.1.3 集團公司直管所屬單位的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電廠運營、機組檢修合同。
4.1.1.4 企業合并、兼并、聯營合同,以及擔保合同。
4.1.1.5 限額以上的買賣合同。
4.1.1.6集團公司或具有管理權限的所屬單位認為有必要審核或備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團公司本部各類合同,以及所屬單位除4.1.1規定范圍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分別按本辦法關于單位內部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4.1.3 集團公司控股企業,對4.1.1規定事項,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及程序辦理。
4.2 管理規定
4.2.1簽訂合同,除即時清結外,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4.2.2 集團公司本部及所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機構或者法律顧問所在的綜合管理部門,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4.2.3 需要以集團公司或者所屬單位名義訂立各種具有履約性質的協議、文件的部門,為合同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根據合同項目需要指定承辦人,借調、借用人員不得被指定為承辦人。
4.2.4審計、監察部門依其職責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全過程進行審計、監察。
4.2.5合同簽訂之前應當經財務、審計、歸口管理部門,以及合同項目所涉及的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審查會簽。相關業務管理部門范圍,由承辦部門根據項目所涉及的計劃、歸口管理、綜合事務、勞動、人事、安全、技術、生產、建設、股權、市嘗國際合作等問題確定。
4.2.6 合同管理實行承辦部門負責制與審查會簽責任制相結合的責任制度。
4.2.6.1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和執行的全過程全面負責,合同承辦人為直接責任人。
4.2.7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內部的部(處、科、室)等職能部門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約性質的任何書面文件;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應當具有集團公司的授權委托。
4.2.8 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署而授權代理人簽署合同,應當按(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授權委托書。
4.2.9合同承辦部門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建立合同臺帳,實行履約跟蹤統計報告責任制。
4.2.10 在合同的訂立、履行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且產生較大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并會同人事部門追究責任單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2.10.1 不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履行合同的。
4.2.10.2 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4.2.10.3 審查人員延誤審查時間或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4.2.10.4 不按法律或本辦法規定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職責的。
4.2.10.5 應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4.2.10.6 提供虛假資料的。
4.2.10.7 不履行內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4.2.10.8 未按規定進行授權或擅自轉委托的。
4.2.10.9 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收受賄賂的。 -5-
4.2.10.10 泄露合同意向、商業秘密或有關機密的。
4.2.10.11 延誤糾紛處理法定時效期間的。
4.2.10.12 在合同管理、簽訂、審核、履行過程中有其他失職行為的。
5.1 歸口管理部門職責
5.1.1 貫徹執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合同承辦部門提供法律服務。
5.1.2 建立健全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監督、檢查考核各部門及所屬、所管單位合同管理情況。
5.1.3 參與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起草、審查、簽訂及合同糾紛的處理。
5.1.4 統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公證、鑒證事宜,管理合同專用章。
5.1.5 負責合同備案文本的管理,執行合同登記、統計及報告制度。
5.1.6 組織合同管理知識培訓,負責合同承辦人員資格審查。
5.1.7 在會簽或參與重大合同談判過程中,負責審查合同主體、內容、形式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辦部門職責 -6-
5.2.1 負責合同立項,指定合同承辦人,進行可行性論證,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報請主管領導審批。
5.2.2 組織合同的談判。
5.2.3 起草合同文本,并組織審查會簽。
5.2.4 組織合同的簽訂,辦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5.2.5 負責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及糾紛處理。
5.2.6 負責合同檔案的管理。
5.2.7 負責所屬單位報送集團公司審核合同事項的辦理。
5.2.8 收集本辦法的執行情況信息,并按集團公司年度制度建設計劃,提出修改意見。
5.3 合同審查會簽部門職責
5.3.1 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價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資金預算及來源的可靠性,財務手續的合法性、合規性,擔保財產合法、安全性進行審查;對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經濟性進行評估,出具書面意見。
5.3.2 審計部門負責對合同涉及的資金來源、使用及資產所有權、動用審批手續的合法性以及合同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進行審查。
5.3.4 歸口管理部門審查會簽職責,按本辦法5.1.7的規定執行。
5.4 合同承辦人職責
承辦人應對合同自商約時起至履行完畢止的全過程負責,對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須及時與本部門負責人、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協商,并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處理。
5.5 監察部門職責
負責對合同辦理的程序及相關當事人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對合同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進行調查處理,提出監察建議或做出監察決定,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專項效能監察。
6.1 合同送審及備案程序
6.1.1 按4.1.1規定,責任單位將合同草案、立項依據、事項所涉及的有關原始資料,并附相關情況說明,辦理報批或備案。
6.1.2 合同送審,按合同所涉及業務的性質,向相應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由該業務主管部門承辦。
6.1.2.1 承辦部門審核立項依據、簽署承辦意見、確定承辦人。
6.1.2.2 按6.2規定的會簽、審核、審批程序辦理。
6.1.2.3 通過審批后,由承辦部門通知送審單位簽署。 -8-
6.1.2.4 涉及變更、解除、糾紛處理問題時,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6.1.3 合同備案,應向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報送,由歸口管理部門辦理。
6.1.3.1 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組織合同審查,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6.1.3.2 對存在相關問題的合同,協商報備單位處理。
6.1.3.3 備案材料歸檔。
6.2 合同簽訂程序
6.2.1 立項
6.2.1.1 合同立項應當由承辦部門填寫立項登記審批表,注明立項依據及資金來源(預算內與預算外)。
6.2.1.2 意向接觸,確定合作主要條件及運作方式,開展相關合作條件或價格方面的咨詢,或者按招投標管理規定組織招標。
6.2.1.3 資信調查, 確定合作主體是否符合簽約要求、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圍包括:
1)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及其他權利能力證明文件,且真實有效。涉及專營許可的,具備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涉及資質要求的,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2)經營范圍能夠充分滿足合同項目的需要。
3)具有履約能力,必要時應索取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4)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嚴重違約事實;在簽署本合同時,未涉及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5)在簽署本合同時,不存在任何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對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與合同簽訂、履行相關的事項。
6.2.1.4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事人,如果必須與其簽訂合同時,應由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
6.2.2 草擬合同文本凡國家、行業或集團公司有標準或示范文本的,應當結合實際需要予以適用或借鑒。
6.2.2.1 合同必備條款包括標的(規格、型號、數量或具體事項)、質量標準或要求、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價款與支付方式或合作條件、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
6.2.2.2 具有支付條件的合同,首期預付款原則上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30%;如數額較大或必須超過30%,合同他方應當提供相應擔保。
6.2.2.3 合同有效期限應至合同所有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10-
6.2.2.4 合同文本份數按實際需要確定,但我方至少保證承辦部門存檔、附財務付款手續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各一份。
6.2.3 談判
重大合同應組成談判小組進行談判,一般應有財務、技術、法律、監察審計及與合同內容相關的其他部門人員參加,承辦部門負責組織和確定具體人員范圍。
6.2.3.1召開準備會議,明確談判事項,確定談判原則、策略、重點及主談人員,統一部署。
6.2.3.2 承辦人對談判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必要時向本部門分管領導請示。
6.2.3.3 談判結束后,承辦人制作談判備忘錄,并經我方全體參加人員簽字確認。備忘錄應記載以下內容:
1)準備會議情況,包括會議時間、參加人員、形成的一致意見、聲明保留意見、法律意見、需要請示承辦單位負責人、分管副總經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項等。
2)談判情況,包括進展情況、取得的成果、雙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談判人員提出的應對意見。
6.2.4 審查會簽
6.2.4.1 承辦人填制審查會簽單,附合同草案,連同合同立項依據、他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證明材料,送會簽部門審查。
6.2.4.2 審查部門應提出具體的審查意見,如有必要,可附書面審查意見返回承辦部門。如沒有具體意見,應按職責在會簽單上簽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確定性意見,并由審核人簽字。
1) 審查意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合同名稱、承辦部門、送審日期、審查意見、審查人、部門負責人簽字。
2) 合同簽審部門對合同的審核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個工作日。對特別重大、復雜合同的審查,一般不超過八個工作日。
6.2.4.3 審查會簽意見處理
1) 根據合同所涉及項目的具體情況,經承辦人與審查人溝通,由承辦人按雙方取得共識的意見,修改合同草案。
2) 出于項目本身需要及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對于承辦人認為無法采納的意見,應向本部門領導匯報,由本部門領導決定是否采納。
3) 承辦人應將審查會簽意見處理情況如實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對未予采納的意見,應注明原因。
6.2.6 審核
6.2.6.1 承辦人將承辦部門承辦意見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由部門審核蓋章、領導簽字。承辦意見包括:
1)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3)合同技術條款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及規程、規范。
4)合同項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5)合同條款是否是締約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6) 合作條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則,主體之間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體現。
7)合同價款是否合理,價款的確定是否符合公司有關程序。
8)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9) 是否具備簽署條件。
6.2.6.2 承辦人將(立項登記審批表)連同合同草案、會簽單、會簽部門審查意見書、或有的談判備忘錄,以及承辦部門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說明材料,送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6.2.6.3 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1)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資料齊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經辦人在會簽單上簽字、統一編號。
2)對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程序、所附資料不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補正意見,承辦部門整改。
6.2.7 審批
6.2.7.2 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或法定代表人,根據(立項登記審批表)記載的事項、部門意見及相關情況,決定是否批準。
6.2.8 簽署
6.2.8.1 承辦人對合同逐頁簽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簽署。
6.2.8.2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署的,應由承辦人會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辦理授權委托書。
6.2.8.3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簽署后,送歸口管理部門加蓋合同專用章。承辦人應將合同副本、授權委托書(各1份)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6.2.8.4 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辦、代簽合同的,應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6.2.8.5 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辦理合同鑒證、公證或審批、備案手續。
6.2.9 簡易程序
對于標的數額及風險較小的采購、服務類合同,以及特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事項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規定,直接辦理。具體包括:
6.2.9.1 直接或間接涉及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買賣及辦公服務類合同。
6.2.9.2 特殊緊急情況下經法定代表人批準的合同。
6.3 履行程序
6.3.1合同經簽字、蓋章,且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時方可全面實際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實際履行。
6.3.2 承辦人按合同約定,承擔通知義務,組織合同的履行,辦理相關事項,并及時填寫(合同履行情況統計表),按年度報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如有付款事項,承辦人應向財務部門提供合同副本。
6.3.3 承辦部門實施履約跟蹤統計,掌握實際履行情況。對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獲取證據、協調處理并向歸口管理等相關部門報告。重大事項,必須及時向合同簽署人報告。
6.4 變更或解除程序
6.4.1 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在與合同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后,以書面形式通知他方,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復的期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草案一經達成,需按本辦法6.2的相關規定辦理。
6.4.3 對不可抗力或國家宏觀政策調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或者及時取得對方遇有上述情況的證明材料,主動與合同有關各方協商處理。
6.4.4 有擔保條款的合同變更,應征得原擔保單位的同意并在變更協議上加蓋擔保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6.4.5 需經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報原批準部門批準。
6.4.6 經公證、鑒證的合同,所達成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需報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
6.4.7 涉外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應按規定辦理。
6.5 糾紛處理程序
6.5.1 合同他方當事人違反約定或提出履行異議的,承辦部門必須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答復。
6.5.2 出現糾紛,承辦部門應立即向合同簽署人和歸口管理部門報告,并收集整理處理合同爭議的文件和證據資料。
6.5.3 合同糾紛協商、調解, 應由合同承辦部門與歸口管理部門共同進行。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可按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承辦部門應商同歸口管理部門確定代理人、應對方案等,并向受托簽署人、法定代表人請示。
6.6 檔案管理與使用程序
6.6.1 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合同審核情況,建立適時動態統計臺賬。
6.6.2 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由承辦人整理、保管合同檔案,并按集團公司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歸檔。具體范圍包括:
6.6.1.1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6.6.1.2 立項登記審批表。
6.6.1.3 會簽單。
6.6.1.4 審查會簽意見書。
6.6.1.5 與合同簽署有關的基儲背景資料。
6.6.1.6合同他方當事人資信證明材料。
6.6.1.7 雙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6.6.1.8 合同履行中或有的電傳、信函、電報、圖表等。
6.6.1.9 或有的有關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及一切相關文字信息、音像資料等。
6.6.1.10 或有的有關糾紛處理的協議書、調解書、裁決書、判決書等。
6.6.1.11 其它應當存檔的相關資料。
6.6.2 檔案的使用,按集團公司檔案及商業秘密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6.7 監督管理程序
6.7.1 審計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對在專項審計、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監察部門反映。
6.7.2 監察部門對審計、歸口管理部門反映的情況,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
6.7.3 監察部門根據調查結果,以及在效能監察、舉報處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經承辦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同意后,要求承辦部門及相關責任人予以糾正。
6.7.4對依據事實情況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需要做出處理的,由監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本部門分管公司領導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6.7.5 監察部門依據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或決議,商人事勞動部門處理。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7.1.3(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組建方案)
7.1.4(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章程) -18-
7.1.5(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管理制度)
7.2 相關附件
7.2.1 合同管理流程圖
7.2.2 合同審核會簽表
7.2.3 合同履行情況統計表
7.2.4 合同立項登記審批表
7.2.5 制度執行情況反饋意見表
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通用16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規范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質量,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各類合同、協議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簽訂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核權、審計權、批準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
任何合同均需按照合同評審程序評審批準后,方可簽訂。
第四條實行法人授權委托制度,簽訂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憑法人的委托授權書方可簽訂,委托代理人必須在授權范圍和權限內簽訂合同,不得超過代理權限,不得與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合同。
無法人授權委托,任何人無權簽訂合同。
第五條責任部門在合同簽訂前應驗證合同對方當事人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資信狀況,驗明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審查合同對方的主辦人是否有代理權、是否超越代理權限范圍和有效期及其真實性,審查對方使用的印鑒是否合法與真實有效。
在合同簽訂時,應保存有關資料。
第二章合同分類及責任部門。
第六條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對合同作下列分類并確定責任部門。
銷售合同:銷售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采購合同:需求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委托合同:需求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技術合同:技術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質量合同:品質管理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承包合同:負責簽訂,執行;。
其他類合同:行政管理部或指定的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第三章合同的簽訂。
第七條與他方達成合約意向,經協商一致,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應訂立書面合同,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式書面協議。
杜絕履行在先,簽訂合同在后的情況發生。
第八條合同文本要求文字表達準確、簡潔、不得有模棱兩可,表達有歧義的語句出現。
第九條合同文本必須寫明對方的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簽約人為被授權人時,必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并填寫被授權人的身份證號碼。
合同對爭議解決方式和管轄的約定,原則以由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條合同的簽訂嚴格按審批流程進行,各環節評審過程采用簽批單進行。
記錄,簽批意見可批注在合同稿件上,簽批人作出標記,注明簽批處數并簽字,由合同編制人負責對簽批意見進行處理落實,簽批過程的原稿隨整理的正式稿件同時歸檔。
第十一條合同簽訂的審批流程及權限:(該條不太明確,各種合同編號、蓋章由誰規定清楚)。
(1)銷售合同、采購合同,經辦單位起草經辦人簽字,單位主管審查,審計,分管領導審批,加蓋合同專用章。
(2)其余合同經辦單位起草、經辦人簽字、單位主管審核、相關單位會簽、審計、分管領導審定、副總裁以上領導批準。
行政管理部對合同編號,由檔案室負責人簽名后加蓋合同專用章。
(3)涉及到重大經濟、法律責任,有重大影響的合同,應經總裁辦公會討論決定,提交總裁(法人委托)或者委托人審批。
需公證手續的,經辦單位提出,行政管理部負責辦理。
(4)技術合同、質量合同、采購合同經辦單位簽訂、單位主管審核,分管領導審批。
(5)分管領導:管理中心主任、制造中心主任、銷售公司總經理、進出口公司總經理。
第十二條合同簽訂時,需要辦理下列手續的,由具體業務部門負責辦理:
(1)法律法規政策要求辦理批準手續的;。
(2)公證手續;。
(3)擔保手續;。
(4)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及合同約定需要辦理的手續。
第十三條簽訂各類合同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印模需送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合同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憑合同審批單領導簽批,加蓋合同專用章,兩頁以上的合同必須加蓋騎縫章,未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結算部門、財務部門不得辦理結算、撥款手續。
第十五條嚴禁在對外簽訂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蓋章。
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通用16篇)篇十六
第一條 為了規避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風險,維護公司利益,根據國家有關印章使用管理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旨在規范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第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方可發放合同專用章:
(一)對外聯系購銷、加工任務較多的部門;
(二)取得授權委托具獨立經營資格的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 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或部室對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責人授權合同專用章專責人,出具書面的授權委托書。企業建立《合同專用章管理表》,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表上予以記錄。被授權人員工作變動的應辦理用章的交接手續。
第五條 集團公司法律事務室負責對企業合同專用章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合同專用章使用管理情況。企業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記錄和材料。
第六條 合同專用章的用章申請審批權由企業依據合同的審批權限授權相關負責人員。超越授權范圍的,將追究負責人和使用人的責任。申請人依據已獲審批的《用章審批登記表》到用章管理員處辦理用章。
第七條《用章審批登記表》包括用章日期、用章單位、用章內容、批準用章人、經手人、蓋章人等內容,必須逐項登記字跡要清楚。
合同專用章的管理人應對《用章審批登記表》上記載內容予以認真核對,確認無誤后方可蓋章,并將用章記錄在《用章登記簿》上登記。
第八條 對須經過多部門會簽的合同,憑會簽表并在《用章登記簿》登記,可使用合同專用章,會簽表復印件應保存備案。
第九條 禁止在空白文本或空白合同書上預蓋合同專用章。
第十條 所有用印申請審批流程必須按以上流程嚴格執行,特殊緊急事項需要用章的,如單位領導均外出,用章人可通過電話或其他方式向有用印審批權限的領導口頭請示核準后,用章管理人方可用章,事后用章人應補齊用章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合同專用章管理人不在崗時,印章保管部室負責人應指定一名臨時用章管理人,臨時用章管理人除按照用章程序在合同上用章外,應于《用章審批登記表》的蓋章經手人處簽名備查。
第十二條 蓋章完畢后,印章保管人應將《用章審批登記表》、《用章登記簿》或相關文件審批表復印件等資料存檔以備檢查。
第十三條 一般情況下,不得將印章攜帶出單位外使用。如確需在單位外用印時,必須經企業負責人批準,辦理印章出借手續,并由印章管理人員或企業負責人指定的專人到場監印。
第十四條 用章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合同專用章,不得擅自出借、攜帶外出。
所有人員都必須嚴格依照本管理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不得越權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使用。違反本管理規定造成損失的,企業有權給予處分,并要求責任人員賠償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合同專用章發生遺失、損毀、被盜等情況時,用章管理人應即日向辦公室書面報告,若外出或下班的,應先口頭報告,事后提交書面報告,辦公室收到報告后應即時向企業負責人匯報,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依法公告作廢,用章管理人有過錯的,企業有權給予處分,并要求其承擔造成企業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由集團公司法律事務室負責解釋,從20xx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