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成功的公司需要有清晰的目標和明確的戰略規劃,以實現可持續的發展。邀請大家分享自己在公司管理方面的心得和經驗,一起進步成長。
公司合同管理辦(模板21篇)篇一
(一)與商業銀行董事會、高級管理層進行監督管理談話。
(二)要求商業銀行進行更嚴格的壓力測試、提交更有效的應急計劃。
(三)要求商業銀行增加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的頻率和內容。
(四)增加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現場檢查的內容、范圍和頻率。
(五)限制商業銀行開展收購或其他大規模業務擴張活動。
(六)要求商業銀行降低流動性風險水平。
(七)提高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的最低監管標準。
(八)提高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有關措施。
對于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出現流動性困難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可以對其與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提出限制性要求。
根據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銀監會可以對其境內資產負債比例或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十七條。
對于未按照規定提供流動性風險報表或報告、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虛假報表、報告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可以視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十八條。
銀監會應當與境內外相關部門加強協調合作,共同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和流動性風險應急處置聯動機制,并制定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應急預案。
發生影響單家機構或市場的重大流動性事件時,銀監會應當與境內外相關部門加強協調合作,適時啟動流動性風險監管應急預案,降低其對金融體系及宏觀經濟的負面沖擊。
第四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
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和外國銀行分行參照本辦法執行。
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資產規模小于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不適用流動性覆蓋率監管要求。
第六十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性轉移限制是指由于法律、監管、稅收、外匯管制以及貨幣不可自由兌換等原因,導致資金或融資抵(質)押品在跨境或跨機構轉移時受到限制。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無變現障礙資產是指未在任何交易中用作抵(質)押品、信用增級或者被指定用于支付運營費用,在清算、出售、轉移、轉讓時不存在法律、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的資產。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要幣種是指以該貨幣計價的負債占商業銀行負債總額5%以上的貨幣。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中“以上”包含本數。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在底前達到100%。在過渡期內,應當在底、底、底及底前分別達到60%、70%、80%、90%。在過渡期內,鼓勵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提前達標;對于流動性覆蓋率已達到100%的銀行,鼓勵其流動性覆蓋率繼續保持在100%之上。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監會令20第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發布的有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公司合同管理辦(模板21篇)篇二
規范集團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確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職責,界定管理層面,防范經營風險,提高管理效能。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本部、分支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依據法定程序執行。
3.1所屬單位:特指集團公司所屬各全資企業、其他直屬單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應當執行本制度的集團公司控股企業。
3.2合同:是指除勞動合同外,集團公司及其全資、控股成員企業及其他直屬單位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以及集團內各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3.3合同管理:是指對合同立項、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合同條款擬定、審查會簽、簽字、備案審核、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糾紛處理、立卷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
4.1 合同管理實行分級歸口管理與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具體組織形式包括:
4.1.1 所屬單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隸屬于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由集團公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簽訂;非隸屬于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以及其他屬于集團公司授權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管理的項目,需經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集團公司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簽訂,并由審核或直接辦理單位報集團公司備案。其中,需由集團公司提供擔保的項目合同,應當經集團公司審核同意后簽訂:電力項目利用外資合同。
投資、借(貸)款及其他融資、企業財產保險、資產轉讓、出售、收購、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除外)。
集團公司直管所屬單位的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電廠運營、機組檢修合同。
企業合并、兼并、聯營合同,以及擔保合同。
限額以上的買賣合同。
集團公司或具有管理權限的所屬單位認為有必要審核或備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團公司本部各類合同,以及所屬單位除4.1.1規定范圍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分別按本辦法關于單位內部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4.1.3 集團公司控股企業,對4.1.1規定事項,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及程序辦理。
4.2 管理規定
4.2.1簽訂合同,除即時清結外,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4.2.2 集團公司本部及所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機構或者法律顧問所在的綜合管理部門,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4.2.3 需要以集團公司或者所屬單位名義訂立各種具有履約性質的協議、文件的部門,為合同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根據合同項目需要指定承辦人,借調、借用人員不得被指定為承辦人。
4.2.4審計、監察部門依其職責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全過程進行審計、監察。
4.2.5合同簽訂之前應當經財務、審計、歸口管理部門,以及合同項目所涉及的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審查會簽。相關業務管理部門范圍,由承辦部門根據項目所涉及的計劃、歸口管理、綜合事務、勞動、人事、安全、技術、生產、建設、股權、市場、國際合作等問題確定。
4.2.6 合同管理實行承辦部門負責制與審查會簽責任制相結合的責任制度。
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和執行的全過程全面負責,合同承辦人為直接責任人。
審查會簽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合同項目中應當提出相關意見而未提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2.7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內部的部(處、科、室)等職能部門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約性質的任何書面文件;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應當具有集團公司的授權委托。
4.2.8 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署而授權代理人簽署合同,應當按《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授權委托書。
4.2.9合同承辦部門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建立合同臺帳,實行履約跟蹤統計報告責任制。
4.2.10 在合同的訂立、履行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且產生較大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并會同人事部門追究責任單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不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履行合同的。
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審查人員延誤審查時間或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不按法律或本辦法規定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職責的。
應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提供虛假資料的。
不履行內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未按規定進行授權或擅自轉委托的。
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收受賄賂的。
泄露合同意向、商業秘密或有關機密的。
延誤糾紛處理法定時效期間的。
在合同管理、簽訂、審核、履行過程中有其他失職行為的。
5.1 歸口管理部門職責
5.1.1 貫徹執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合同承辦部門提供法律服務。
5.1.2 建立健全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監督、檢查考核各部門及所屬、所管單位合同管理情況。
5.1.3 參與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起草、審查、簽訂及合同糾紛的處理。
5.1.4 統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公證、鑒證事宜,管理合同專用章。
5.1.5 負責合同備案文本的管理,執行合同登記、統計及報告制度。
5.1.6 組織合同管理知識培訓,負責合同承辦人員資格審查。
5.1.7 在會簽或參與重大合同談判過程中,負責審查合同主體、內容、形式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辦部門職責
5.2.1 負責合同立項,指定合同承辦人,進行可行性論證,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報請主管領導審批。
5.2.2 組織合同的談判。
5.2.3 起草合同文本,并組織審查會簽。
5.2.4 組織合同的簽訂,辦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5.2.5 負責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及糾紛處理。
5.2.6 負責合同檔案的管理。
5.2.7 負責所屬單位報送集團公司審核合同事項的辦理。
5.2.8 收集本辦法的執行情況信息,并按集團公司年度制度建設計劃,提出修改意見。
5.3 合同審查會簽部門職責
5.3.1 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價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資金預算及來源的可靠性,財務手續的合法性、合規性,擔保財產合法、安全性進行審查;對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經濟性進行評估,出具書面意見。
5.3.2 審計部門負責對合同涉及的資金來源、使用及資產所有權、動用審批手續的合法性以及合同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進行審查。
5.3.3 相關業務部門按本部門職責,負責對合同所涉及本部門業務范圍的相關條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及政府文件規定等問題提出審查意見。
5.3.4 歸口管理部門審查會簽職責,按本辦法5.1.7的規定執行。
5.4 合同承辦人職責
承辦人應對合同自商約時起至履行完畢止的全過程負責,對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須及時與本部門負責人、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協商,并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處理。
5.5 監察部門職責
負責對合同辦理的程序及相關當事人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對合同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進行調查處理,提出監察建議或做出監察決定,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專項效能監察。
6.1 合同送審及備案程序
6.1.1 按4.1.1規定,責任單位將合同草案、立項依據、事項所涉及的有關原始資料,并附相關情況說明,辦理報批或備案。
6.1.2 合同送審,按合同所涉及業務的性質,向相應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由該業務主管部門承辦。
承辦部門審核立項依據、簽署承辦意見、確定承辦人。
按6.2規定的會簽、審核、審批程序辦理。
通過審批后,由承辦部門通知送審單位簽署。
涉及變更、解除、糾紛處理問題時,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6.1.3 合同備案,應向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報送,由歸口管理部門辦理。
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組織合同審查,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對存在相關問題的合同,協商報備單位處理。
備案材料歸檔。
6.2 合同簽訂程序
6.2.1 立項
合同立項應當由承辦部門填寫立項登記審批表,注明立項依據及資金來源(預算內與預算外)。
意向接觸,確定合作主要條件及運作方式,開展相關合作條件或價格方面的咨詢,或者按招投標管理規定組織招標。
資信調查, 確定合作主體是否符合簽約要求、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圍包括:
1)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及其他權利能力證明文件,且真實有效。涉及專營許可的,具備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涉及資質要求的,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2)經營范圍能夠充分滿足合同項目的需要。
3)具有履約能力,必要時應索取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4)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嚴重違約事實;在簽署本合同時,未涉及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5)在簽署本合同時,不存在任何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對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與合同簽訂、履行相關的事項。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事人,如果必須與其簽訂合同時,應由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
6.2.2 草擬合同文本
凡國家、行業或集團公司有標準或示范文本的,應當結合實際需要予以適用或借鑒。
合同必備條款包括標的(規格、型號、數量或具體事項)、質量標準或要求、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價款與支付方式或合作條件、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
具有支付條件的合同,首期預付款原則上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30%;如數額較大或必須超過30%,合同他方應當提供相應擔保。
合同有效期限應至合同所有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合同文本份數按實際需要確定,但我方至少保證承辦部門存檔、附財務付款手續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各一份。
6.2.3 談判
重大合同應組成談判小組進行談判,一般應有財務、技術、法律、監察審計及與合同內容相關的其他部門人員參加,承辦部門負責組織和確定具體人員范圍。
召開準備會議,明確談判事項,確定談判原則、策略、重點及主談人員,統一部署。
承辦人對談判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必要時向本部門分管領導請示。
談判結束后,承辦人制作談判備忘錄,并經我方全體參加人員簽字確認。備忘錄應記載以下內容:
1)準備會議情況,包括會議時間、參加人員、形成的一致意見、聲明保留意見、法律意見、需要請示承辦單位負責人、分管副總經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項等。
2)談判情況,包括進展情況、取得的成果、雙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談判人員提出的應對意見。
6.2.4 審查會簽
承辦人填制審查會簽單,附合同草案,連同合同立項依據、他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證明材料,送會簽部門審查。
審查部門應提出具體的審查意見,如有必要,可附書面審查意見返回承辦部門。如沒有具體意見,應按職責在會簽單上簽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確定性意見,并由審核人簽字。
1) 審查意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合同名稱、承辦部門、送審日期、審查意見、審查人、部門負責人簽字。
2) 合同簽審部門對合同的審核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個工作日。對特別重大、復雜合同的審查,一般不超過八個工作日。
審查會簽意見處理
1) 根據合同所涉及項目的具體情況,經承辦人與審查人溝通,由承辦人按雙方取得共識的意見,修改合同草案。
2) 出于項目本身需要及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對于承辦人認為無法采納的意見,應向本部門領導匯報,由本部門領導決定是否采納。
3) 承辦人應將審查會簽意見處理情況如實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對未予采納的意見,應注明原因。
6.2.6 審核
承辦人將承辦部門承辦意見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由部門審核蓋章、領導簽字。承辦意見包括:
1)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3)合同技術條款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及規程、規范。
4)合同項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5)合同條款是否是締約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6) 合作條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則,主體之間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體現。
7)合同價款是否合理,價款的確定是否符合公司有關程序。
8)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9) 是否具備簽署條件。
承辦人將《立項登記審批表》連同合同草案、會簽單、會簽部門審查意見書、或有的談判備忘錄,以及承辦部門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說明材料,送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1)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資料齊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經辦人在會簽單上簽字、統一編號。
2)對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程序、所附資料不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補正意見,承辦部門整改。
6.2.7 審批
歸口管理部門審核、編號后,由承辦人將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送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審批。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認為必要的,在簽署意見后送法定代表人審批。
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或法定代表人,根據《立項登記審批表》記載的事項、部門意見及相關情況,決定是否批準。
6.2.8 簽署
承辦人對合同逐頁簽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簽署。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署的,應由承辦人會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辦理授權委托書。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簽署后,送歸口管理部門加蓋合同專用章。承辦人應將合同副本、授權委托書(各1份)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辦、代簽合同的,應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辦理合同鑒證、公證或審批、備案手續。
6.2.9 簡易程序
對于標的數額及風險較小的采購、服務類合同,以及特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事項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規定,直接辦理。具體包括:
直接或間接涉及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買賣及辦公服務類合同。
特殊緊急情況下經法定代表人批準的合同。
6.3 履行程序
6.3.1合同經簽字、蓋章,且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時方可全面實際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實際履行。
6.3.2 承辦人按合同約定,承擔通知義務,組織合同的履行,辦理相關事項,并及時填寫《合同履行情況統計表》,按年度報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如有付款事項,承辦人應向財務部門提供合同副本。
6.3.3 承辦部門實施履約跟蹤統計,掌握實際履行情況。對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獲取證據、協調處理并向歸口管理等相關部門報告。重大事項,必須及時向合同簽署人報告。
6.4 變更或解除程序
6.4.1 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在與合同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后,以書面形式通知他方,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復的期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草案一經達成,需按本辦法6.2的相關規定辦理。
6.4.2 合同承辦部門收到合同他方要求變更、解除合同的文書、電報、電話、信函、圖表、數據電文,應及時與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請示合同簽署人后,應當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書面答復對方。如果必須變更或解除,應與他方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草案,確定索賠條件,并按本辦法6.2的相關規定辦理。
6.4.3 對不可抗力或國家宏觀政策調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或者及時取得對方遇有上述情況的證明材料,主動與合同有關各方協商處理。
6.4.4 有擔保條款的合同變更,應征得原擔保單位的同意并在變更協議上加蓋擔保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6.4.5 需經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報原批準部門批準。
6.4.6 經公證、鑒證的合同,所達成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需報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
6.4.7 涉外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應按規定辦理。
6.5 糾紛處理程序
6.5.1 合同他方當事人違反約定或提出履行異議的,承辦部門必須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答復。
6.5.2 出現糾紛,承辦部門應立即向合同簽署人和歸口管理部門報告,并收集整理處理合同爭議的文件和證據資料。
6.5.3 合同糾紛協商、調解, 應由合同承辦部門與歸口管理部門共同進行。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可按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承辦部門應商同歸口管理部門確定代理人、應對方案等,并向受托簽署人、法定代表人請示。
6.6 檔案管理與使用程序
6.6.1 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合同審核情況,建立適時動態統計臺賬。
6.6.2 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由承辦人整理、保管合同檔案,并按集團公司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歸檔。具體范圍包括: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立項登記審批表。
會簽單。
審查會簽意見書。
與合同簽署有關的基礎、背景資料。
合同他方當事人資信證明材料。
雙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合同履行中或有的電傳、信函、電報、圖表等。
或有的有關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及一切相關文字信息、音像資料等。
或有的有關糾紛處理的協議書、調解書、裁決書、判決書等。
其它應當存檔的相關資料。
6.6.2 檔案的使用,按集團公司檔案及商業秘密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6.7 監督管理程序
6.7.1 審計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對在專項審計、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監察部門反映。
6.7.2 監察部門對審計、歸口管理部門反映的情況,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
6.7.3 監察部門根據調查結果,以及在效能監察、舉報處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經承辦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同意后,要求承辦部門及相關責任人予以糾正。
6.7.4對依據事實情況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需要做出處理的,由監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本部門分管公司領導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6.7.5 監察部門依據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或決議,商人事勞動部門處理。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7.1.3《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組建方案》
7.1.4《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章程》
7.1.5《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管理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辦(模板21篇)篇三
第四條 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關規定,致力于提高企業合同效益和企業信譽。
第五條 合同的主體
(一)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為 公司,不得以部門或個人的名義擅自對外簽訂合同。
(二)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合同。
第六條 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合作共贏”的原則和“性價比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七條 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第八條 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
第九條 合同的形式。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款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統一核定的格式合同文本。
第十條 授權委托制度。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不得超越代理權限對外簽約。
第十一條 對方是法定代表人的,應查驗其身份證明,并與營業執照副本有關項目進行核對。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企業簽約的,可以實行授權委托制度,委托代理人行使簽約權利。授權委托只能一事一委托,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并出具正式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二條 簽訂合同時,一律使用公司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行政或部門印章。合同專用印章指定專人保管,總經理為合同專用章使用管理最終責任人。
第十三條 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以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中約定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公司合同管理辦(模板21篇)篇四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的管理,規范和約束公司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與其它法人組織或個人有經濟往來的各類經濟合同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主要包括:
(一)公司油品運輸合同及運費結算協議;
(二)與公司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各崗位安全責任承諾制;
(三)各類采購合同,包括車輛、設備、保險等合同;
(四)辦公場地的租賃合同及內部車輛費用管理等綜合協議。
第三條 公司各類經濟合同均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審查與簽訂、合同履行與監控、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糾紛處理、合同檔案管理、合同檢查與考核等內容。
第五條 公司合同管理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公司合同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公司合同的簽訂除法人代表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并在委托范圍內權限依法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必須到公司鑒證備案。
第六條 公司合同管理小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三)監督審查合同是否依法、依程序簽訂;
(四)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五)對合同進行統一編號、鑒證備案、登記臺賬、分類歸檔;
(六)在合同發生糾紛時,參與協商、調解,協助有關部門辦理仲裁、訴訟等相關事宜;
(七)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合同職責,追收到期合同債權;
(八)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及經辦人員學習和培訓,指導公司各類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九)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合同管理小組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人員名單,報公司考察審核聘用。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員職責:
(一)負責合同簽訂前意向接觸、資信審查及談判;
(二)負責合同草擬,并將所起草的合同按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提交公司合同辦審查;
(三)對簽訂的合同按照規定進行分類管理、登記臺賬、歸檔保管;
(四)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五)監督、檢查承辦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向合同領導小組及時反映合同的履約情況;
(七)參與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后工作;
(八)合同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公司合同實行授權委托代理制度.所屬各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必須取得公司授權并辦理委托手續,依照授權的權限范圍簽訂合同。
第九條 委托代理人應遵紀守法、清正廉潔,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熟悉本行業知識,了解市場動態,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一定的談判能力和簽約技巧。
第十條 公司所簽訂的合同應當使用統一規范文本,沒有統一規范文本的,雙方協商議定具體條款,合同份數按實際情況確定,最少留存二份,交合同領導小組、財務部各一份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訂立合同必須到公司合同領導小組登記備案、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
第十二條 簽訂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一)市場調查:
對需簽定的合同要根據其內容、標的物的市場情況、價格及其趨勢等進行綜合分析或論證,尤其對訂(采)購合同要嚴格做好市場調查。
(二)資信調查:
對經市場調查后確定簽約對象,并對其民事資格、注冊資本、資金情況、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產品質量、企業信譽等進行審查,確定其是否具有合同的履約能力和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能力。對方簽約代表人或代理人要有合法的身份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人授權委托書,任何代理人無權與上述情況不明的當事人簽訂合同。審查人應對審查情況的正確性負責,并承擔審查責任。
(三)談判和合同草擬:
合同談判應由具有合同談判經驗并具有相應技術、經濟和法律知識的人員負責;重大合同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和承辦人組成談判小組,特別重大或法律關系極為復雜的合同(如合資、聯營、租賃、購買成套設備等合同)應成立由公司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人員參加的合同談判小組或招標小組。合同起草原則上由公司領導小組的談判人員或談判小組負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到標的明確、平等互利、內容齊全、條款完備、責任明確、用語規范嚴密。
(四)審查和簽字(蓋章):
合同在正式簽約前,合同領導小組的經辦人員應將合同文本和有關資料,如合同訂立所依據的計劃,批文、市場調查情況、資信審查資料、合同談判紀要等,按照合同管理的流程送達合同領導小組及公司法人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對審查不合格的合同,承辦人應及時修改,直至合格。對合格合同應根據合同金額的大小,依照合同管理程序逐級簽署意見后,承辦部門的經辦人員方可根據委托授權進行簽約蓋章。
第十三條 下列合同,合同領導小組應參與考查、調研、招標、合同的談判、起草、簽訂以及公證、鑒證等。
(一)單項工程標的額超過10萬元以上的建筑安裝工程合同;
(二)購買單位價值1萬元以上的設備和5萬元以上的成套裝置合同;
(三)標的額超過50萬元的車輛采購合同;
(四)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的重大合同;
(五)公司法人代表責成參與的合同。
第十四條 合同辦對涉外合同或重大經濟合同,負責召集相關部門進行合同評審,合同評審按照質量管理體系中《合同評審控制程序》執行。
第十五條 對依法簽訂生效的合同,必須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單方面變更、修改、解除或終止。經雙方協商需變更合同內容的,應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 合同雖已簽訂,但發現顯失公平、存在重大歧義、誤解或對方有欺詐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應及時與對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及時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為的發生,必要時可申請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撤銷。
第十七條 建立簡便、快捷的合同傳遞制度。合同簽訂后,承辦部門應在兩日內將合同文本送達與履行合同有關的部門,并將合同任務進行分解落實。
第十八條 對應驗收的標的物,應由有關部門驗收后簽署驗收證明。對驗收不合格或與合同規定不符的標的物,應由承辦部門在即日提出書面意見,按國家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時間向對方提出異議,盡快采取適當措施予以解決。
第十九條 凡不按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辦理收款和支付手續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
第二十條 合同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單位或部門合同的履行,并督促檢查、驗收確認對方對合同履行,及時將合同履行的情況向部門或單位領導匯報。
第二十一條 合同領導小組應建立合同履行督促檢查制度,定期對到期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將存在的問題向有關公司法人代表匯報,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合同履行完畢后應到公司合同辦辦理核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所有簽定的合同統一加蓋“池州市安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三條 合同專用章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管理,建立嚴格的使用程序和保管措施。
(一)簽定合同時必須依照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權限范圍對合同加蓋合同專用章,超越委托范圍的均屬無效。
(二)合同專用章一律不準攜帶外出,不準蓋空白合同書,特殊情況下必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并書面批示授權后,開具借據,指定二人以上保管方可借出,并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編號登記。事情辦理完結后應在三日內向公司合同領導小組辦理合同專用章的移交手續,并由相關領導檢查核對是否丟失或超越授權范圍。
第二十四條 合同違約必須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屬對方違約的要按規定索取違約金,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索取賠償金;屬公司違約或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由承辦部門查明原因,以書面形式上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和法人代表,經法人代表批示后按規定辦理違約金賠償手續。
第二十五條 發生合同糾紛后,承辦部門應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上報法人代表和合同領導小組,并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下配合專職法律人員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不準私自對外委托有關部門或個人處理糾紛。
第二十六條 公司合同領導小組對公司所簽定的合同進行定期審查,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并提供檢查所需要的相關資料,對審查提出的問題及時修改。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合同領導小組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監督檢查:
(一)對國家各項經濟法規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二)合同的履行及未能履行的原因、責任等;
(三)合同管理工作的.程序、標準、資料登記的規范情況;
(四)合同產生糾紛的原因及對糾紛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 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循私舞弊,以公司名義擅自與其他單位和個人簽定合同;
(二)簽訂的合同條款不全或不規范給合同履行造成障礙或發生糾紛的;
(四)沒有對合同對方進行資信審查或資信審查不全面、不準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由于合同承辦人及個人原因造成公司違約的;
(六)對方違約給公司造成損失未及時給予追究的;
(七)不按時將已簽訂的合同交合同辦備案的;
(八)變更或解除合同時不依法辦理,從而發生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
(九)有意逃避合同審查的;
(十)應采用而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
第二十九條 合同承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尚不構成違法行為的給子行政處分,并處罰款。
(—)違法或違反公司規定簽訂合同的;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相互推諉影響合同履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三)因公司不按期履行合同而敗訴的,對責任人視其所造成的損失給予處罰;
(四)玩忽職守、不負責任,錯簽合同或購進偽劣產品造成損失的;
(五)與對方蓄意通謀簽訂合同的。
第三十條 本辦法條款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合同管理行政機關的有關規定相抵觸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池州市安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公司合同管理辦(模板21篇)篇五
(一)
第一條為加強合同(協議)的管理,規范我所公司的經營行為,維護我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所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僅適用于以下所屬公司部門:天線部、貿易部、裝備制造部、海事部、導航部。
第四條市場開發部全面負責公司合同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制定實施公司合同管理的規章制度,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2、負責對公司合同的指導、審查。公司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經市場開發部領導審查批準,蓋公司合同專用章后,合同方能生效。
第五條市場開發部設有專職合同管理員,其主要職責是: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每一份合同應包括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每個公司部門設一個臺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注等。臺帳填寫應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監督檢查公司合同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與公司合同簽約部門溝通了解,并及時向市場開發部領導反映合同管理情況。
4、填寫“公司合同情況月報表”。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后報送市場開發部領導審查。
5、應妥善保管好公司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合同檔案。
第六條各公司部門的職責。
1、負責對本部門所簽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驗收、結算業務,并及時向市場開發部反映合同經營情況。合同履行完畢后,及時與市場開發部審批核銷。
2、負責所簽合同的市場調查和資信審查;組織合同談判;起草合同;組織協調、督促承辦合同的履行。
3、負責辦理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
4、合同正式簽訂前,須向市場開發部提交用印申請單,經市場開發部領導審查批準后,蓋章后合同生效。合同簽訂至少應一式三份,市場開發部留一份歸檔備案。
5、公司合同的簽訂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
第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場開發部。
公司合同管理辦(模板21篇)篇六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是煙草專賣制度的重要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的基本要求。同時,為細化上述規定,國家煙草專賣局先后以國家局文件、國家局令的形式制定下發許可證管理的具體措施,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以規章形式下發《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即原51號令)。同年,為完善具體操作流程,國家局配套下發《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程序規定》(國煙專[]549號,以下簡稱《程序規定》)。
公司合同管理辦(模板21篇)篇七
為加強外來人員進入公司生產區的管理,確保安全。
2.范圍。
適用于進入公司生產區的所有外來人員。
3.責任者。
安全部、保衛科、工程部、各施工單位。
4.程序。
4.1各類外包合同中,必須訂有明確具體的安全內容和要求。
4.2外包單位人員進入生產區作業前,須由負責外包部門及外包單位負責人對其進行以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規定進行登記。
4.3我公司與外包單位屬于甲方、乙方關系,按有關規定,乙方在施工中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4.4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必須遵守本公司各項有關規定。
4.5外包單位工作時間按我公司作息制度執行,如果要提早或推遲下班,經安全保衛部門同意。
4.6外來人員中的電焊工、電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操作,其他專業工種也要有合格的業務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礎知識,普工、雜工等一律不得從事技術性的工作。
4.7外包單位在場區施工,運輸行車路線必須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0公里。
4.8從事起重、吊裝、搬運作業時,外包單位要設有安全監護人和明顯的安全標志,嚴禁利用公司管道、電桿、機電設備和建筑物等作為吊裝錨點。
4.9外包單位所用的木工圓鋸等噪音設備,不能超過九十分貝,以免影響正常的生產和工作。
4.10外包單位沒有安全防護裝置機電設備,不得在生產區使用。
4.11外包單位使用本公司電源時,必須事先向公司負責外包部門提出申請,再由外包部門按照規定辦理,不得自行其事。
4.12外包單位的露天機電設備,使用后必須及時切斷電源,并有封管措施。
4.13嚴禁非焊工動火、焊接工具不得轉借無合格證人員使用。
4.14氣焊工的乙炔瓶、氧氣瓶、明火點三者之間的距離,電焊作業的二次線、接地線搭掛,都必須符合安全操作規程規定。
4.15外包單位焊工動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時,須按本公司制度規定辦理動火手續。
4.16外包單位人員須進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貯槽)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化工部四十一條禁令中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作好各項安全防范工作,報經安全部批準后,方可入內工作。
4.17外包單位人員進行高空、起重吊裝、動土打樁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時,須報安全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4.18施工現場的各種防護設施,如護欄、設備預留口的蓋板、跳板、安全網繩、地溝、電葫蘆、樓梯、操作臺板等,未經本公司安全部門同意,不得移動或拆除。
4.19外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遇與合同不同處或合同中難以包括的具體問題須經雙方妥善商定有關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進行。
4.20外來人員在作業中,不準將化工原料桶隨意拿來當腳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種上下層交叉作業要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顧措施,以防發生事故。
4.21外包單位人員在施工過程中,要注意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和通道暢通。每項施工作業完后,必須及時清理現場,否則不予辦理工程結算。
4.22外來人員要遵守本公司禁煙制度,違反者按本公司制度處理。
4.23外包人員在裝卸化工原料及氣瓶時,須作到輕放輕卸、文明裝卸,嚴格遵照“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4.24外來人員未經有關負責人同意,不得隨意進入與作業無關的生產區域,不準動用生產工具、原料、設備、車輛、設施等。
4.25因外包單位人員在生產區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項損失及其后果,全部責任應由外包單位負責。
4.26本公司對外包單位及施工人員負責監督管理。
公司合同管理辦(模板21篇)篇八
本公司財產主要為:
1.辦公事務用品:桌椅、公文箱、電話機、打字機、復印機、計算機、交通車等;
2.建筑物:辦公樓、廠房宿舍等;
3.機器設備:____________;
4.原料及成品:___________。
第二條主管部門。
________部門負責公司財產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采購。
1.各部門根據需要提出請購單或請購計劃,報_____核準后,交由_____部門辦理采購。
2.采購品經驗收合格后,即由采購部門填寫財產卡交由_____建檔管理,財產實物由使用單位領回使用并負責保管。
3.由購入而取得的不動產,應由_____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第四條折舊盤點。
_____部門應會同_____于每年_____月_____日前對公司財產進行盤點,對新購置的財產應于次月_____日對賬一次,采用_____方法,并以賬面價值為準,其折舊耐用年限依所得稅規定。
第五條報廢、出售。
對無法繼續使用的財產按規定辦理報廢,或以_____方式出售,并作相應的會計處理。
第六條其它。
各項財產的使用說明書、質量保證書等資料統一由_____部門保管,使用單位可使用復印件。
第七條責任及處分。
各單位對所使用的財產負有保管、保養的責任。財產發生損害時,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出具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視情節輕重進行處分。
第八條生效。
本管理辦法自即日起生效,_____對本辦法享有最終解釋權。
公司合同管理辦(模板21篇)篇九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近日聯合發布《干細胞臨床研究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這是我國首個針對干細胞臨床研究進行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旨在規范干細胞臨床研究行為,保障受試者權益,促進干細胞研究健康發展。《管理辦法》明確,從事干細胞臨床研究的醫療機構必須具備三級甲等醫院、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質和干細胞臨床研究相關條件,醫療機構不得向受試者收取干細胞臨床研究相關費用,不得發布或變相發布干細胞臨床研究廣告。
《管理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是干細胞制劑和臨床研究的責任主體。機構應當組建學術和倫理委員會,對干細胞臨床研究項目進行立項審查和過程監管,并對干細胞制劑制備和臨床研究全過程進行質量管理和風險管控,確保質量安全。干細胞臨床研究實行備案管理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針對受試者的權益保護問題,《管理辦法》提出了臨床研究應當遵循科學、規范、公開、符合倫理的原則。臨床研究人員必須盡告知義務,由受試者簽署知情同意書。對風險較高的項目,研究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重點監管,并通過購買第三方保險,對于發生與研究相關的損害進行補償。干細胞臨床研究結束后,應當對受試者進行長期隨訪監測,評價干細胞臨床研究的長期安全性和有效性。
《管理辦法》明確,衛生計生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干細胞臨床研究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于違反法律和規范的機構人員,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管理辦法》不適用于已有成熟技術規范的造血干細胞移植,以及按藥品申報的干細胞臨床試驗。
公司合同管理辦(模板21篇)篇十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簡稱“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依據《合同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油田分公司所屬各單位訂立國內合同,均適用本辦法。涉外合同適用相關法律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外事活動規則。
第三條 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油田分公司生產和市場的要求,貫徹誠實信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合同簽訂及當事人在執行本辦法時,應當接受油田分公司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機構分為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和專業管理單位。
綜合管理部門為油田分公司招投標(合同)管理委員會及其下設的辦公室(設在企管與法規處);專業合同管理部門為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
第六條 招投標(合同)管理委員會合同管理職責
(一) 審議通過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章制度;
(二) 領導合同管理辦公室和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的工作;
(三) 對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做出獎懲決定;
第七條 合同管理辦公室(企管與法規處)是合同管理委員會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經濟及合同法律、法規;
(二)負責起草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三)組織和參與油田分公司所實施項目的合同洽談和簽約;
(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油田分公司合同糾紛進行處理;
(六)對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的合同管理及執行情況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
(七)對合同進行鑒審,并統一管理和負責使用油田分公司合同專用章和委托代表人印章。
(八)提供法律咨詢。
(九)負責油田分公司經濟合同歸檔管理。
第八條 油田分公司直屬各單位是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 依照本辦法制訂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具體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二) 根據授權范圍,組織本單位立項合同的洽談;
(五) 及時將本單位的合同及有關資料歸檔管理。
第九條 根據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統分結合的原則,授權以下單位在權限范圍內組織合同談判、履行與監督(除合同簽訂、鑒審和蓋章):
勘探事業部:勘探項目直接相關的生產、服務等合同。包括生產科研、物探(采集、處理、解釋)、探井鉆前、鉆井、試油工程和測井、測試、錄井、固井、泥漿、下套管服務及其它相關的專業技術服務合同;相關的勘察設計、費用從勘探成本中列支的技術開發、科學實驗和新技術推廣合同;相關的前線支撐點、生活服務合同等。 開發事業部:油氣開發生產直接相關的生產、服務等合同。包括開發井鉆前、鉆井、試采、采油(氣)和試油、測井、測試、固井、泥漿、下套管等服務及其它相關的專業技術服務合同;修井作業;油田生產的運行維護、檢修;水電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相關的勘察設計、費用從開發成本中列支的技術研究和科學實驗合同;相關的前線支撐點、油田道路、井場維護、生活服務合同等。
技術發展處:成套設備、裝置及相關技術的國外引進合同;國外物資、技術的引進合同;股份公司xx分公司統管的科學實驗、新技術開發、咨詢合同等。
銷售事業部:石油、天然氣及其輕烴、液化石油氣等附屬產品的儲運銷售,成品油采購、供應合同。
規劃中心:油田基本建設項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委托合同。
油建項目管理部:油田建設項目的勘查、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合同,道路、管道鋪設及相關的輔助工程和監理合同(?基本建設項目中的國內外物資設備采購統一由采辦中心組織或委托采購),大型維修項目合同。
勘探開發研究院:年度預算范圍內的勘探開發技術研究、科學實驗、技術服務合同。
物資采辦中心:對于國內物資(裝備)、石油專用管材、板材、化工原料等國外物資采購合同,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務公司物資總公司負責組織洽談,油田分公司各單位、部門向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申報采購計劃,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負責向服務公司物資總公司下達采購計劃,并對合同招標、洽談、簽訂實行全過程監督,并對費用負責。
對于生活、辦公用品的采購,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務公司華油公司負責合同洽談,油田分公司各單位、部門向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申報采購計劃,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負責向服務公司華油公司下達采購計劃,并對合同招標、洽談、簽訂實行全過程監督,并對費用負責。
塔西南勘探開發公司:依據油田分公司授權的經營范圍簽訂相關的生產經營、油田基本建設、產品儲運銷售、技術開發與服務、生活服務等合同。
第十條 上述授權范圍以外的合同,統一由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負責組織相關處室和單位談判、簽訂和監督履行。
大型項目承攬、服務、咨詢;對外委托、居間、行紀、保管、倉儲、勞務等合同。
第十一條 除以上授權單位外,其他各單位均不得自行洽談和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 已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或者調整計劃的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和其它投資項目,為已立項項目。
第十三條 未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或者調整計劃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按油田分公司的財務計劃管理程序上報審批,并由油田分公司財務計劃部門編制計劃、落實資金,最后以油田分公司財務計劃部門下達的財務計劃通知書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第十四條 屬于各單位的不形成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生產經營性項目,由各單位負責生產、經營和技術的部門根據生產、經營和技術管理的需要提出立項申請報告,經本單位領導會議討論通過、由本單位財務部門落實資金渠道,并報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對于以上項目費用或年費用總金額超過100萬元的上述項目,以及所有非生產經營性項目,必須經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超過500萬元的必須經油田分公司經理或授權委托的副經理審批后才能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第十五條 對于科研合同的立項,屬中油股份公司下達并落實資金渠道的計劃項目和油田分公司科委下達的年度科研計劃可直接作為立項依據。對于油田分公司所屬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自籌資金提出的科研項目,需經技術發展處進行立項審核并報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后,最終報計劃財務處落實資金,下達立項批復后方可立項。 對于非安裝設備購置項目,列入年度公司財務預算計劃的可直接作為立項依據。油田分公司機關或單位臨時需購置非安裝設備的由該單位或部門提出申請,需經技術發展處進行立項審核并報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計劃財務處落實資金后作為立項依據。
第十六條 對于超出油田分公司統一定額標價規定范圍的非常規合同,各單位或部門提出申請立項報告時必須附上該單位經營、財務管理部門提供的費用測算依據,一并報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對外投資項目,必須經油田分公司計劃財務處(規劃中心)按規定程序進行可行性調研、經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進行法律論證后,上報油田分公司領導辦公會議審議,并以領導辦公會議紀要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第十八條 原油成品油、天然氣及其附產品購銷儲運合同,以公司年度、季度、月度或上級下達的計劃作為簽訂合同的依據。計劃外的由主管領導批示作為簽訂合同的立項依據。
第十九條 基建工程合同價款以計劃財務處(造價中心)審定
的概算包干或審定的施工圖預算作為依據,不得超額;特殊情況下,經油田分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對暫時無審定的概預算,又需提前施工的工程項目,按不超過申報預算價60%確定合同暫定價,待審定預算后或施工決算后辦理補充合同。
第二十條 合同立項手續完備后,應根據《xx分公司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凡符合招標條件的必須采用招投標形式組織簽訂合同。
第二十一條 需直接采取洽談方式簽訂合同的,在組織合同洽談前,必須嚴格審查項目立項報告是否已具備訂立合同條件。
審查內容包括:項目的標的、質量、數量、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的完整性及可行性;立項報告是否履行審批程序;立項報告的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等。同時審查談判對方的當事人資格,即法人授權委托書和《市場準入證》。基建工程施工類和油田工程服務類企業必須具備質量(hse)保證體系。
第二十二條 合同訂立地點原則上以油田分公司所在地庫爾勒市為主,需外出訂立合同必須經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書面同意(外事合同除外)。
第二十三條 合同洽談應依照油田分公司的有關定額、標價,超出油田分公司《統一定額標價》規定范圍的應堅持“比質比價”的原則,并參照同類市場價進行費用測算,測算費用要體現技術先進、價格合理和效益優先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項目涉及復雜技術內容的,合同洽談時,必須邀請油田分公司技術專家參與或者協助談判。
參與或者協助談判的技術專家應對其參與或者協助談判的技術內容負相應責任。
技術專家提供的技術意見和技術資料應納入合同檔案管理。 第二十五條 簽訂標的金額較大、法律關系復雜、履行期限較長、涉及不動產的合同,應當邀請油田分公司專業法律人員參與談判。參與談判的專業法律人員必須對合同文本進行最后審查,并對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招標項目,應根據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和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 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有形載體表達以簽訂合同為目的的要約和承諾的,必須與談判對方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以規范的合同書的形式予以確認,合同書在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成立。
第二十八條 公司所屬單位和人員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以技術協議、合作意向書、備忘錄等形式變相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十九條 凡不經過招標程序的項目,各合同專業主管單位在
組織合同洽談時,應當通知企管與法規處、計劃財務處、審計監察處(紀委辦公室)、參加洽談。
第三十條 合同文本應做到內容合法,主要條款完備,權利義務對等,責任分明,文字表達準確。油田分公司有標準合同文本的,應采用標準合同文本。
第三十一條 簽訂合同必須在合法的合同主體之間進行。合同文本上除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外,必須加蓋雙方單位的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二條 合同設立了擔保條款的,或者規定了其他第三人承擔權利義務的,擔保人或第三人應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和加蓋公章。油田分公司所屬各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或變相擔保。
第三十三條 如合同約定需油田分公司提供預付款,則必須經計劃財務處負責人審查同意;預付款50萬元以上的,必須經油田分公司主管領導批準;預付款200萬元以上的,必須經油田分公司經理或授權委托的副經理審定。
第三十四條 油田分公司對外簽訂的除油氣產品銷售合同外的所有合同均以油田分公司為合同當事人(主體),統一由企管與法規處加蓋油田分公司合同專用章。
除原油、天然氣銷售合同外,各專業合同管理單位必須將合同文本與項目立項報告、技術文件、比價資料、合作方資格審查資料、油田分公司的各種批件、參加合同談判人員名單(本人署名)等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依據材料送審計監察處和企管與法規處進行合同費用審計和合同文本法律鑒審。不經審計程序,企管與法規處不得進行合同文本法律鑒審。
第三十五條 所有項目必須先簽合同后實施,對于搶險、水毀、火災等突發事件,因不能事前辦理合同的,事后應及時補簽合同。
第三十六條 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有關資料,應當妥善收集并檔案化管理。合同文本及合同簽訂資料的保管期限為合同終止后五年。
第三十七條 油田分公司簽訂的已生效的合同,由合同立項單位或指定的單位和人員負責履行。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必須熟悉合同所有條款,隨時掌握合同履行狀況。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應對合同履行過程做好履行記錄,并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檔案化保管。 第三十八條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應當全面、適當地履行生效合同,并應要求對方當事人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條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向合同對方當事人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四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合同的質量、價款、履行地點、期限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合同簽訂程序與對方當事人簽訂補充合同予以明確。基建工程合同在施工中出現設計變更6%以上的,應申報變更計劃和簽訂補充合同。
第四十一條 不得與對方當事人簽訂由對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四十二條 如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時,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并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合同履行的,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并收集有關證據。
第四十三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必須先向企管與法規處進行法律咨詢,經批準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說明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復的期限,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條 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執行單位除催促對方繼續履行外,應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證明材料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和計劃財務處結算中心。
第四十五條 如果合同執行單位和人員,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和計劃財務處結算中心,由企管與法規處決定是否中止履行合同或者是否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合同履行的各階段和履行完畢時,合同履行單位應當組織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專家進行驗收,并制作驗收記錄。
第四十七條 合同價款結算必須按合同約定進行。財務結算部門必須對乙方持有的合同正本、合同履行情況驗收資料、費用結算通知單、結算發票驗證后方可辦理結算。
第四十八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合同履行單位應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由企管與法規處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協商、調解或依法申請仲裁或訴訟。
第四十九條 塔西南勘探開發公司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在本辦法生效前頒布的有關規章制度與本辦法有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公司合同管理辦(模板21篇)篇十一
《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起實施。申報積分落戶的資格條件包含持有北京市居住證、法定退休年齡以下、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無刑事犯罪記錄等。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精神,堅持和強化首都城市戰略定位,進一步加強人口服務和管理,逐步有序推進長期在京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戶工作,緊密結合本市實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通過建立指標體系,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總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申請人,可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第三條堅持公平公正、總量控制、存量優先、有序推進的原則,穩步實施積分落戶政策。
第四條申請人申請積分落戶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證;。
(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四)無刑事犯罪記錄。
第五條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職住區域、創新創業、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守法記錄指標組成。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一)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與在京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連續工作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資辦企業并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并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計分標準,每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積3分。
(二)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擁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的自有住所;或簽訂正式房屋租賃合同,合法租賃符合登記備案、依法納稅等有關規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具有合法產權的宿舍。申請人需連續居住滿1年及以上。在自有產權住所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1分,在合法租賃住所和單位宿舍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0.5分。當連續居住年限多于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認可的學歷(學位)的,可獲得相應的積分。具體積分標準為:大學專科(含高職)10.5分,大學本科學歷并取得學士學位15分,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碩士學位26分,研究生學歷并取得博士學位37分。學歷(學位)的認定以申請人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準,不累計。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及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與學歷(學位)積分不累計。
(四)職住區域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申請人居住地由城六區(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請人就業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創新創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在科技、文化領域以及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家級或本市市級獎項的,可獲得相應加分。其中,獲國家級獎項的最高加12分,獲本市市級獎項的最高加6分。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申請人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且在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工作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中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企業投資或就業,且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或就業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專業科技服務機構投資或就業,且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或就業每滿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創新創業指標各項加分不累計,同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只計最高分。
1.解讀最新北京積分落戶政策。
4.北京最新積分落戶政策解讀。
6.2015新落北京戶口新政策。
7.2015北京落戶指標新政策。
8.戶籍改革方案出臺。
9.2015北京積分落戶制度:以居住證為依托(2)。
10.戶籍改革最新政策。
公司合同管理辦(模板21篇)篇十二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外幣合計和重要幣種分別進行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審慎評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聲譽風險等其他類別風險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
第四節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準確、及時、全面計量、監測和報告流動性風險狀況。
管理信息系統應當至少實現以下功能:
(一)每日計算各個設定時間段的現金流入、流出及缺口。
(二)及時計算流動性風險監管和監測指標,并在必要時加大監測頻率。
(三)支持流動性風險限額的監測和控制。
(四)支持對大額資金流動的實時監控。
(五)支持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及其他無變現障礙資產種類、數量、幣種、所處地域和機構、托管賬戶等信息的監測。
(六)支持對融資抵(質)押品種類、數量、幣種、所處地域和機構、托管賬戶等信息的監測。
(七)支持在不同假設情景下實施壓力測試。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規范的流動性風險報告制度,明確各項流動性風險報告的內容、形式、頻率和報送范圍,確保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其他管理人員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
第三章流動性風險監管。
第一節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
第三十六條。
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流動性覆蓋率和流動性比例。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最低監管標準。
第三十七條。
流動性覆蓋率旨在確保商業銀行具有充足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能夠在銀監會規定的流動性壓力情景下,通過變現這些資產滿足未來至少30天的流動性需求。
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是指滿足本辦法附件2相關條件的現金類資產,以及能夠在無損失或極小損失的情況下在金融市場快速變現的各類資產。
未來30天現金凈流出量是指在本辦法附件2相關壓力情景下,未來30天的預期現金流出總量與預期現金流入總量的差額。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不低于100%。除本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外,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不低于最低監管標準。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比例應當不低于25%。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分別計算未并表和并表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并表范圍按照銀監會關于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相關規定執行。
在計算并表流動性覆蓋率時,若集團內部存在跨境或跨機構的流動性轉移限制,相關附屬機構滿足自身流動性覆蓋率最低監管標準之外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不能計入集團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
第二節流動性風險監測。
第四十條。
銀監會應當從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情況、融資來源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無變現障礙資產、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狀況以及市場流動性等方面,定期對商業銀行和銀行體系的流動性風險進行分析和監測。
銀監會應當充分考慮單一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或監測工具在反映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方面的局限性,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和工具對流動性風險進行分析和監測。
第四十一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的所有表內外項目在不同時間段的合同期限錯配情況,并分析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合同期限錯配情況的分析和監測可以涵蓋隔夜、7天、14天、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2年、3年、5年和5年以上等多個時間段。相關參考指標包括但不限于各個時間段的流動性缺口和流動性缺口率。
第四十二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融資來源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并分析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銀監會應當按照重要性原則,分析商業銀行的表內外負債在融資工具、交易對手和幣種等方面的集中度。對負債集中度的分析應當涵蓋多個時間段。相關參考指標包括但不限于核心負債比例、同業市場負債比例、最大十戶存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
第四十三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無變現障礙資產的種類、金額和所在地。相關參考指標包括但不限于超額備付金率、本辦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以及向中央銀行或市場融資時可以用作抵(質)押品的其他資產。
第四十四條。
銀監會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外匯業務規模、貨幣錯配情況和市場影響力等因素決定是否對其重要幣種的流動性風險進行單獨監測。相關參考指標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幣種的流動性覆蓋率。
第四十五條。
銀監會應當密切跟蹤研究宏觀經濟形勢和金融市場變化對銀行體系流動性的影響,分析、監測金融市場的整體流動性狀況。銀監會發現市場流動性緊張、融資成本提高、優質流動性資產變現能力下降或喪失、流動性轉移受限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分析其對商業銀行融資能力的影響。
銀監會用于分析、監測市場流動性的相關參考指標包括但不限于銀行間市場相關利率及成交量、國庫定期存款招標利率、票據現利率及證券市場相關指數。
第四十六條。
銀監會應當持續監測商業銀行存貸比的變動情況,當商業銀行出現存貸比指標波動較大、快速或持續單向變化等情況時,應當及時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業銀行風險變化,必要時進行風險提示或要求商業銀行采取相關措施。
第四十七條。
除本辦法列出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參考指標外,銀監會還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管理模式和流動性風險特點,參考其內部流動性風險管理指標或運用其他流動性風險監測工具,實施流動性風險分析和監測。
第三節流動性風險監管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八條。
銀監會應當通過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與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等方式,運用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工具,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實施監督管理,并盡早采取措施應對潛在流動性風險。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報送與流動性風險有關的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其他報告。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審計的,還應當報送相關的外部審計報告。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應當按月報送。
銀監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管理模式和流動性風險特點,確定商業銀行報送流動性風險報表和報告的內容和頻率。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于每年4月底前向銀監會報送上一年度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包括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程序、內部風險管理指標和限額、應急計劃及其測試情況等主要內容。
商業銀行對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在1個月內向銀監會書面報告調整情況。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定期報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報告,包括壓力測試的情景、方法、過程和結果。商業銀行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相關情況。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下列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或管理狀況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事項和擬采取的應對措施:
(一)本機構信用評級大幅下調。
(二)本機構大規模出售資產以補充流動性。
(三)本機構重要融資渠道即將受限或失效。
(四)本機構發生擠兌事件。
(五)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的經營狀況、流動性狀況和信用評級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六)市場流動性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七)跨境或跨機構的流動性轉移政策出現不利于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重大調整。
(八)母公司、集團經營活動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九)其他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或管理狀況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事件。
商業銀行出現存貸比指標波動較大、快速或持續單向變化的,應當分析原因及其反映出的風險變化情況,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境內本外幣資產低于境內本外幣負債、集團內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25%,以及外國銀行分行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50%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報告。
第五十三條。
銀監會應當根據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的評估結果,確定流動性風險現場檢查的內容、范圍和頻率。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定期披露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和作用。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和政策。
(三)識別、計量、監測、控制流動性風險的主要方法。
(四)主要流動性風險管理指標及簡要分析。
(五)影響流動性風險的主要因素。
(六)壓力測試情況。
第五十五條。
對于未遵守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最低監管標準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視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規定采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如果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已經或即將降至最低監管標準以下,應當立即向銀監會報告。
當商業銀行在壓力狀況下流動性覆蓋率低于最低監管標準時,銀監會應當考慮當前和未來國內外經濟金融狀況,分析影響單家銀行和金融市場整體流動性的因素,根據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降至最低監管標準以下的原因、嚴重程度、持續時間和頻率等采取相應措施。
第五十六條。
對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缺陷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對于逾期未整改或者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嚴重缺陷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公司合同管理辦(模板21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確保本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鋼集團)依法經營,規范合同管理流程,明確合同管理職責,有效預防法律風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本鋼集團有限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辦法》,結合本鋼集團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鋼集團及所屬全資、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子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與其他單位、個人簽訂的買賣、借款、租賃、承攬、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融資租賃、建設工程、供用電、水、氣熱力等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質的還款、抹賬、合資合作協議等。
勞動合同的管理,按照本鋼集團人力資源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合同管理采取統一歸口管理與分類專項管理相結合的形式。
本鋼集團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以下簡稱本鋼集團法務部)是本鋼集團合同管理主管部門。
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務機構是本單位合同統管部門,負責。
采購、銷售、工程管理等職能部門在本部門職權范圍內對合同實行專項管理。
第五條本鋼集團法務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完善本鋼集團合同管理制度;。
(三)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培訓;。
(四)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五)負責合同的法律審查;。
(六)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起草;。
(七)指導和參與處理合同糾紛;。
第六條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務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完善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指導本單位各部門正確簽訂和履行合同;。
(三)負責本單位合同的法律審查和報審;。
(四)參與處理本單位合同糾紛;。
第七條各分、子公司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合同簽訂前的調研和談判;。
(二)負責合同的業務審查;。
(三)負責合同法律審查的報審;。
(四)簽訂合同,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履行合同;。
(五)組織或參與處理合同糾紛;。
第二章授權委托。
第八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業務部門應在職權范圍內嚴格遵照制度規定開展業務活動,不得越職權范圍擅自對外簽訂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第九條委托代理人應具有相應業務能力和法律知識,嚴格按照授權的范圍從事代理活動,維護本單位利益。
第十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可根據需要對委托代理人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委托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
(三)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單位、職務、聯系方式;。
(四)具體委托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第十一條正式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不得有涂改的痕跡。第十二條委托代理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授權委托書,不得出借給他人,發生毀損、遺失等情況時,應立即書面報告,并按程序補辦。
第十三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授權委托關系應當解除或終止:
(一)授權委托期限屆滿的;。
(二)委托代理人工作崗位發生變動的;。
(三)委托代理人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
(四)委托代理人因自身或其它原因不能完成委托事項的;。
(五)其他應當解除或終止的情況。
解除或終止授權委托關系,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并由業務部門書面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十四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在合同簽訂前,業務部門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如下資料,對其主體資格進行審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原件及簽約人身份證復印件;。
合同內容涉及特種行業專營許可或專業資質的,對方當事人還應提供相關證照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以上證照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后,連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原件由業務部門存檔。
第十五條業務部門應當調查了解對方當事人資金狀況、貨源狀況、技術條件、生產能力和商業信譽等相關情況,對其資信和履約能力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業務部門應當建立客戶信息數據庫,收集整理客戶提供的營業執照、特許經營許可證、專業資質證等證照,對客戶履約資信情況進行評價。
談判,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在對外經濟往來中,除金額較小且可即時結清的情形外,均應訂立內容完備的書面合同。
由于生產經營緊急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未即時簽訂書面合同的,業務部門應妥善保管與合同相關的全部資料,事后及時補簽書面合同。
第十九條本鋼集團法務部根據日常經營需要制定合同示范文本。訂立書面合同,應當優先采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條委托代理人填寫合同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合同當事人名稱必須寫明全稱,與證照名稱、印章一致,不得簡化;。
(二)合同條款完備,內容無前后矛盾之處;。
(四)合同應當采用打印文本。確有合理原因需要手工填寫部分內容的,應做到書寫工整,無涂改。
第二十一條合同按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通過審查后,方可簽字蓋章。
第二十二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訂立合同必須履行審查程序。
第二十三條合同審查分為業務審查和法律審查。
第二十四條合同的業務審查由業務部門負責,主要對訂立。
合同的必要性、業務上的合理性、合同內容的準確性、合同的`可行性、合同對方當事人資質及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具體審查流程按本鋼集團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法律審查由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主要對合同主體、內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合同中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條款約定的明確性進行審查。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使用本鋼集團合同示范文本簽訂的合同,由本單位法律事務機構負責法律審查。
第二十七條各分、子公司未采用本鋼集團合同示范文本的重大合同,由本鋼集團法務部負責法律審查。
本條所稱重大合同是指下列合同:
(一)合資、合作合同;。
(二)股份轉讓合同;。
(三)融資租賃合同;。
(四)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合同;。
(五)承包經營合同;。
(六)商標、專利合同;。
(七)涉外合同;。
(八)標的額超過100萬元的非范本合同;。
(九)其它對本鋼集團生產經營、商業信譽和職工穩定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第二十八條本鋼集團法務部合同審查,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四)法律審查意見要求修改合同的,送審單位應按照要求修改后報請復審。
第二十九條送審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相關合同資料,造成法律審查人員不能及時全面出具法律意見的,由送審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本鋼集團各業務部門及各分、子公司應當事先通知本鋼集團法務部派員參與重大合同磋商談判,若未通知,在履行送審程序時,應由合同談判的負責人攜帶完整的合同資料到本鋼集團法務部配合審查。
第三十一條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務機構自行審查的合同的審查流程,由各分、子公司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五章合同履行。
第三十二條合同生效后,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及時履行合同。
時掌握工作進展、標的物交付、收付款、票據交接、質量反饋等有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業務部門應對對方當事人的經營狀況、商業信譽等信息進行實時收集。對方當事人出現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等可能影響到合同履行的情形時,業務部門應及時通知本單位法律事務機構采取風險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條對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業務部門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并及時通知本單位相關部門和法律事務機構采取風險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應建立合同履行情況評估制度,至少于每年年末對合同履行的總體情況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對分析評估中發現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應當及時加以改進。
第六章合同變更、解除。
第三十七條因合同履行條件發生變化需變更合同條款的,按照原合同審查級別履行審查程序后方可簽署相關文件。
第三十八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在對方當事人未對合同變更事項書面確認前,除為避免或減少損失必須中止履行的情形外,仍需按原合同規定履行。
見。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談判時,業務部門應當提前通知法律事務機構派員參加。
各分、子公司解除重大合同,應報請本鋼集團法務部進行法律指導。
第四十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業務部門應通知本單位法律事務機構,由法律事務機構出具法律意見。
第四十一條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復函須經本單位法律事務機構審查,主管領導或總法律顧問批準同意后,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發出。
第四十二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在合同簽訂或履行中發生糾紛,業務部門應及時將情況報送本單位法律事務機構。
各分、子公司重大合同糾紛應及時上報本鋼集團法務部。第四十三條法律事務機構應當對合同糾紛情況進行認真調查,出具法律意見,指導相關單位和部門收集證據和制定糾紛解決方案,參加協商談判。
第四十四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業務部門應在法律事務機構指導下收集和保管證據,制定糾紛解決方案,妥善處理合同糾紛,并爭取通過協商方式化解合同糾紛。
第四十五條在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法律事務機構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對方當事人作出任何實質答復或提供文件資料。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對方當事人提供。
證據和泄漏信息。在糾紛處理過程中,不得與無關人員談論與合同糾紛有關的話題。
第四十七條因合同糾紛而訴訟或仲裁的,按照本鋼集團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負責合同審查、簽訂和履行的有關部門應當收集整理合同資料,建立合同檔案。
第四十九條合同資料包括下列文件:
(一)有關合同的項目計劃文件、可行性報告、項目建議及上級有關批復文件;。
(二)有關合同招、投標及中標通知書等文件資料;。
(四)合同文本及附件;。
(五)合同項目的增減憑證、簽證;。
(六)合同履約過程中的往來函件、收貨單據、收款收據;。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的協議書或信函;。
(八)合同糾紛處理的協議書、訴訟仲裁文書、公證文書;。
(九)與合同簽訂、履行及糾紛處理相關的視聽資料、數據電文;。
(十)其它有關材料。
第五十條業務部門應當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對合同信息進。
行登記,及時掌握合同審查、訂立及履行情況。
第五十一條各單位對合同專用章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
第五十二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業務部門對外簽訂合同,應在履行合同審查手續后加蓋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部門印章簽訂合同。
第五十三條管理合同專用章的單位和部門應當嚴格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使用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任何人不得攜帶合同專用章外出簽訂合同,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的,各分、子公司應制定管理規定,并報本鋼集團法務部備案。
第十章罰則。
第五十五條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鋼集團法務部責令其改正,在全集團范圍通報批評,并由本鋼集團對違規單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
(一)未按規定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流程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審查、批準程序簽訂合同的;。
(三)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的;。
(四)超越代理權限簽訂合同的;。
(五)不按規定使用合同專用章的;。
(六)擅自變更合同條款,中止、解除合同;。
(七)未經審查批準的合同擅自實際履行的;。
(八)不按規定報告合同信息的;。
(九)未及時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收集證據而造成損失的;。
(十)對處理合同糾紛工作消極配合的;。
(十一)擅自向合同糾紛對方當事人提供證據、泄漏信息的;。
(十二)因管理不善,造成合同資料、檔案丟失、毀損的;。
(十三)在合同審查、簽訂、履行和處理糾紛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集團各單位應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合同管理規定,并報本鋼集團法務部備案。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本鋼集團法務部負責解釋。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經濟管理合同實施辦法通知。
本鋼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室2012年4月5日印發。
公司合同管理辦(模板21篇)篇十四
合同行為是公司存續期間最重要的活動事項,在執業過程中律師注意到,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一直是困擾眾多公司經營發展的一大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合同法律糾紛的產生及不利法律后果的承受均系公司自身“合同行為”不慎所致。
作為發展中的公司,必須盡快理順“合同管理”制度,才有助于避免合同風險,促進對外正常經營活動的開展。
一、“合同管理”的基本內涵。
“合同管理”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嚴格概念,而是公司相對應“合同行為”的每個階段而進行全過程管理活動的總稱。
實踐中,公司開展的經營活動均是依靠“合同行為”(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來完成,鑒于“合同行為”在公司對外經營中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公司必須將“合同管理”作為公司內部最基本的管理制度之一,并給予高度重視。
必須注意的是,“合同行為”并不局限于與合同相對人簽署合同這樣一個靜態的時間點,而是一個動態、連續的過程,包括:合同樣本的制定、技術性條款的設立、合同相對人資信狀況的調查、合同條款的談判、特別條款的約定、合同的簽訂、合同內容的履行、爭議事項的發生及解決等一系列環節。
公司“合同管理”即是圍繞“合同行為”這一系列具體環節而展開的風險預防和實時控制活動。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也注意到:外資公司較內資公司更重視“合同管理”,并多將“合同管理”作為公司經營過程中的一項日常工作來抓;“合同管理”制度健全、落實到位的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爭議事項發生較少,即使有爭議事項出現,該等爭議事項的法律后果也大都在公司制度可預期的范圍內。
因此加強公司的“合同管理”是保障公司經營安全、最大程度降低經營風險的必要舉措。
律師認為,鑒于公司經營活動中“合同行為”涉及面廣、內容復雜,本著安全與效率并舉的原則,并借鑒有關公司的成熟操作經驗,公司內部的合同管理可以實行“分級管理制度”、“歸口管理制度”并落實“承辦人負責制度”。
1.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所謂分級管理是指將合同行為按照一定標準(如合同金額、合同標的、合同期限、付款時間等)進行劃分,再區別進行管理。
以合同銷售金額為例,公司可規定銷售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合同,可由具體業務人員負責審核、簽署,而1000元以上的合同行為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
這種管理模式的優勢在于可對業務人員適當放權,減少公司管理層的工作量,同時公司又能將風險控制在較低范圍內。
2.實行歸口管理制度。
所謂歸口管理是指公司內部應當建立相應集中管理公司合同文本、控制合同進度的相應機構(或由相關部門兼負起這個職能)。
合同管理機構負責將公司所有合同文本、往來信函、傳真件原件、信函憑證、送貨憑證的原件及業務人員的《業務報表》進行統一保管。
公司合同歸口管理的必要性在于:可實現公司合同文本的集中、統一管理,不致發生合同原件的散落、遺失;便于公司負責人及時了解公司全部合同的進展情況;便于集中審查公司業務人員的業務進展情況,也有利于對公司業務人員實現業績考核。
3.實行承辦人負責制度。
承辦人負責制度設計的目的在于確保公司每筆合同都有相應的專門負責人跟進,不致發生遺忘及業務人員責任不清、相互扯皮現象。
業務承辦人工作應當具有相應的連續性、穩定性,從每筆業務開始,注意審查對應客戶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對應客戶授權代表(或業務代表)的權限范圍;合同簽署后負責跟進合同生效期限、貨物發放簽收情況、貨款進帳情況、往來信函資料的收集等事項;糾紛發生后還應配合公司負責人、公司法律顧問進行相關訴訟、仲裁活動。
此外,業務承辦人還應定期(如以每月為例)將手頭工作進帳情況向公司負責人書面匯報(如以《工作月報表》形式),《工作月報表》內容應當包括:截至本月經手合同數量、合同編號、對應客戶、發貨情況、應付款情況、實付款情況、逾期付款天數、對方聯系方式、其他說明事項等。
公司負責人簽閱后退還承辦人,承辦人再將公司負責人簽閱后的《工作月報表》交歸口管理機構存檔、保管。
承辦人負責制度可與公司崗位責任制度建設相結合,如業務承辦人應將所有資料原件(如:合同文本、信函、掛號信函憑證、傳真件、公司負責人簽閱的《工作月報表》等等)交歸口管理機構存檔,自己可保留相應的復印件,或需要使用時到歸口管理機構借閱;歸口管理機構人員負責定期向業務人員索要近期資料;業務承辦人員應及時就貨款進帳情況與財務人員溝通,財務人員應及時將貨款進帳情況予以反饋等;遇有對應客戶逾期付款狀況的,業務承辦人應及時與財務人員溝通制作《對帳單》前往對帳,財務人員應予積極配合等。
三、合同文本及技術性條款的制定。
1.標準化合同文本的訂立是合同有效管理的必要前提。
律師認為實現公司合同的標準化是實現公司合同有效管理的必要前提。
零散、雜亂的合同格式是公司實現有效合同管理的一大障礙。
作為公司加強“合同管理”活動的第一步,實現合同文本的標準化十分重要。
因此公司應當重視制定標準化的合同文本,并應注意在實踐中盡可能要求客戶接受公司提供的標準化合同文本。
與標準化合同文本的制定相關的是與客戶合同文本的主要條款(如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機制、擔保問題等等)不能輕易進行變動;若合同文本內容最終發生了變動,則應重新認真審查變更后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嚴密性和可行性;必要時由律師進行審查。
此外,鑒于公司與某些客戶的交易行為往往具有連續性,若每筆交易都視作一個單獨的合同,一旦客戶方長期拖欠貨款發生經濟糾紛,則勢必會給公司將來的訴訟(或仲裁)帶來不便,因為民事訴訟(或仲裁)中存有“一事一理”的基本理念,即一個訴訟只能針對同一法律關系。
為減少將來可能發生的訴訟(或仲裁)過程中的不便,建議公司與類似客戶可簽訂長期供貨合同,將單筆的交易納入一個長期供貨合同的框架之中,這同時也有利于公司對合同的總體管理。
2.合同中可約定特定事項的授權代表。
合同行為中涉及訂單發送、確認簽字、貨物簽收等一系列行為,可能涉及人員較多,如條件許可,律師認為在合同行為中應當直接明確雙方授權代表及其受權范圍。
如目前客戶方對公司的送貨單簽收相對比較混亂,而確認客戶確已收到貨物又是一旦雙方將來發生爭議公司進行訴訟的重要依據,故在合同文本中可約定客戶方對貨物簽收的簽字一個或數個貨物簽收授權代表,并在合同中預留簽字字樣,如授權代表發生變動的,應在第一時間將授權人變動情況及新的簽字字樣及時書面函告對方。
3.合同中所涉的印章使用及送達地址確認問題。
針對目前大多數公司印章使用相對混亂的行為,也可在合同中約定各種印章在合同行為中的使用規則,如簽署合同或補充條款應使用“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對帳應使用“公章”、“合同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簽收貨物可使用“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或“業務專用章”等。
另外,鑒于目前大量的公司注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或一家公司擁有多處經營地,為防止糾紛發生時可能出現的雙方溝通不暢,函件無法送達等情形,可在合同文本中確認雙方信函、文件等的送達地址,明確任何一方地址發生變動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并約定一方按確認地址發出有關信函兩日后,即可推定對方已收到。
4.對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的設定要慎重。
必須注意的是,合同文本中對違約責任的約定是把“雙刃劍”,必須進行合理的運用。
在買賣雙方市場地位基本對等的情況下,違約責任的設定更應適當合理,這樣也更有利于客戶同意接受我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在司法實踐中,違約責任設定過高或過于苛刻往往會被法院或仲裁委員會認定無效,這就等同于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反而會不利于公司利益的維護。
5.重視爭議解決問題的約定。
現行法律對合同中爭議問題的解決方式給予了較大的自由選擇空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另,在涉外案件的爭議解決機制中,必須注意有部分國家可能會對我國法院判決的認定及執行設有障礙,相比較而言,仲裁裁決的可執行力要優于法院判決。
故用足法律授權,在合同文本中對管轄地作出有利于自身的約定尤為重要。
四、合同的調查、簽署及履行所涉問題。
1.合同行為應當重視調查。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與客戶進行交易應當重視對相關信息的'調查,特別在一些交易數額較大的交易活動中,類似的調查活動更顯得尤為重要。
這些調查的范圍主要有如下三種:
(1)對合同相對人進行調查。
客戶是公司交易的直接相對人,無論是新客戶還是老客戶,當合同交易額巨大或有跡象表明客戶履約能力發生異常時,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調查內容包括:主體的真實性、合法性、公司資產(車輛、房屋、上一年度會計報表等)狀況等。
(2)對合同相關方展開調查。
合同相關方是可能與合同有關的擔保方,債務承擔方(如約定由第三方付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相關方擔保能力、債務履行能力出現異常亦有可能危及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也有必要進行一定的調查。
(3)對合同行為的相關財產進行調查。
如合同交易中擔保方提供擔保財產的權屬情況,有無設定抵押、查封等他項權利等情形。
對上述調查活動應由公司業務承辦人具體負責,必要時也可由律師前往進行調查。
2.合同簽署過程中所涉時間問題。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部分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文本上的一些涉及時間的事項往往十分大意,甚至出現了雙方當事人均對合同蓋過公章但又均未標注蓋章日期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一旦雙方發生爭議,往往難以確認雙方交易的具體時間,導致事實不清、責任不明,甚至還有可能蘊涵其他法律風險。
合同的生效時間也很容易被忽略。
合同簽署及履行過程中必須審查合同中有無附條件、附期限等,如有條件或期限約定,應在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時再履行合同。
在司法實踐中,若合同尚未生效而一方即實際發放貨物的,一旦發生爭議,法院也只能以“不當得利”為由判令受貨方返還原物,而不能按合同中的約定的相關違約責任要求對方承擔,這種狀況無疑將不利于公司利益的維護。
3.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不時對帳、發函。
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客戶方存有拖欠貨款達到一定金額或一定期限,公司應當安排具體業務承辦人或財會人員與對拖欠貨款的客戶進行對帳。
通過對帳行為,一方面可提示該客戶及時付款;另一方面也可明確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具體數額,為可能進行的訴訟(或仲裁)做必要準備。
如客戶方存有拒絕對帳或拒絕蓋章的,則公司應當注意:其一,該客戶是否已經不具有相應的支付能力;其二,要審查該筆債務發生的時間,注意不要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如時間已經接近兩年,則應盡快發出催討款項的公函(應當通過郵局掛號或雙掛號),以中斷訴訟時效并為下一步擬采取的法律手段爭取時間。
公司合同管理辦(模板21篇)篇十五
第四條: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甲方負責辦理乙方人員的車輛進場的必備手續及乙方施工時一切證件,確保乙方設備進場后能正常運輸,所需油料由甲方提供。
2、乙方車輛進場后因甲方管理等原因造成天以上仍不能正常開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立即支付乙方所有損失費用不得拖欠。
3、如果甲方變更運輸路線導致運輸里程超過原定公里數或倒土場變更,需提前個工作日通知乙方,其價格在原有基礎超出公里數按每公里元予以計算。
4、甲方保證乙方在運輸過程中不受干擾,凡由甲方安排裝運的所有土石方車輛,如導致環保、交警、城管、衛生等政府部門查扣,罰款造成扣車停運和扣分,應由甲方負全部責任。承擔責一切損失費用,施工范圍內一切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如需洗車,洗車費由甲方承擔支付或甲方安排專業人員予以清洗車輛。
5、甲方因拖欠乙方工程款,乙方有權暫時停工,因此乙方的所有經濟損失全部由甲方承擔。
6、甲方在乙方的車輛入場前一日必須把施工現場清理完畢,包括運輸道路。裝車現場,保證道路行駛暢通。
7、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在正常運輸條件下無法施工一天以上按每天伍佰元每輛車補償乙方,其人員工資元/人/天(包括管理人員)。超出五天甲方賠償乙方誤工損失費車元/天。人工/天。甲方必須按天結清乙方工程所有款項及誤工補貼(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
8、甲方負責乙方人員的食宿安排,乙方食宿費用,甲方從乙方工程款項中扣除。
9、甲方要保證乙方車輛正常裝運,并劃分裝車區域給乙方自行調配,保證乙方車輛正常裝卸。
二:乙方責任。
1,工程運輸過程中所造成的一切交通事故,甲方不子承擔任何責任。由乙方肇事車主自行負責。
2、乙方駕駛員和工作人員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責任事故(經濟和法律責任)由己方或責任人員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乙方在合同期內,在甲方無過錯情況下,乙方不得停工,曠工,車輛不得無故退場,無故刁難。確保運行正常,確保工期順利進行,如出現上述情況,甲方有權終止臺同,且乙方必須賠償甲方總工程款的作為罰款(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以及車輛正常維修除外)。
4、乙方要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指揮,指定專人每天向甲方上報工作進度和按規定時間上交運輸單據。
5、乙方在合同期內確保一切安全,加強駕駛員的工作管理,杜絕打架、斗毆、酗酒滋事、酒后駕駛、無證駕駛等現象發生,如有,與甲方無關。
6、乙方所有人員在當地要遵紀守法,如有違法,甲方不負責任何責任。
第五條:合同糾紛。
1、甲乙雙方均不得采用虛假記錄,虛假計量或其它方法在運輸數量上弄虛作假,否則除虛假部分的運輸數量不得作為運費計算外,還須按虛假部分運輸數量的運費的十倍作為罰款。
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一切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依法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附則。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工程完工后自行失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根據具體議定附加條款,以便共同遵守。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持一份。
補充協議:
1、乙方車輛進場,甲乙雙方必須相互配合施工,施工時間每天不低于小時,雨天除外。
2、車輛收方方式以實際車廂方量為準。
3、附件: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電話:電話:
簽訂日期:年月日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為明確雙方責任,確保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在xx市高新區xxx村委旁,項目:南山旅游觀光點,土方運輸任務一事,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1、甲方在和卸土點,乙方車輛進廠后由甲方即日安排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及正常拉運,以后需要更換或增加挖裝地點,需甲方提前通知,經甲乙雙方運距價格認可為宜。
2、價位按照單車里程計算,運輸價位按運距以內車上虛方元/立方計算,此價格均為稅后價,超過三百米外每百米增加元/立方計算,稅費由甲方承擔,乙方不再納稅,油價按現實為準,如油價上調,甲方補平油價。
3、乙方只負責運輸,進入工地裝車,到卸渣土的場地平整,推壓均由甲方負責。
4、每月統計結算,以雙方現場委托的統計員簽字單據為工程結算依據,具體單拓以原件為準。
5、甲方應確保乙方運輸費用按甲方指定每月賬,此日扎帳后拉運方數視為下月方量,30日前結算付清本月工程款(除第一個月外,扣押工程款的20%視為保證金,此工程款完工時全部結清),此后每月按以上付款方式付款。
7、乙方車輛到工地后,甲方提供車輛加油、維修、餐費、以乙方管理人員簽字為準。每月結算時從工程款內扣除。
8、甲方負責乙方免費住宿,
9、甲方負責路保(交警、路政、超載、路障、拋灑、擾民罰款等)及社會上的外界糾紛,如因此而造成乙方不能正常運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按以上第6條為準賠償,并解決現場裝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乙方不承擔任何費用(不可抗拒因素除外),乙方負責自身的安全問題,如出現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負,與甲方無關。如發生扣車現象,甲方必需確保當天要回車輛。但車輛出入范圍應在甲方限止范圍內,否則乙方自負。
10、甲方確保乙方施工的路況平整(如不平整或不利于車輛安全行駛,甲方應根據實際情況隨時維修),維修時間超過1天,影響乙方施工進度,甲方應以上按第6條規定賠償乙方,確保乙方車隊24小時營運(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11、乙方應該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范,承擔施工過程中違規操作事故的責任。
12、本合同期限壹年,合同期滿后雙方續簽,乙方有優先權,合同另行簽約。
1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乙方:
電話:電話: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年月日年月日。
公司合同管理辦(模板21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確保本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鋼集團)依法經營,規范合同管理流程,明確合同管理職責,有效預防法律風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本鋼集團有限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辦法》,結合本鋼集團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鋼集團及所屬全資、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子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與其他單位、個人簽訂的買賣、借款、租賃、承攬、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融資租賃、建設工程、供用電、水、氣熱力等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質的還款、抹賬、合資合作協議等。
勞動合同的管理,按照本鋼集團人力資源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合同管理采取統一歸口管理與分類專項管理相結合的形式。
本鋼集團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以下簡稱本鋼集團法務部)是本鋼集團合同管理主管部門。
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務機構是本單位合同統管部門,負責。
采購、銷售、工程管理等職能部門在本部門職權范圍內對合同實行專項管理。
第五條本鋼集團法務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完善本鋼集團合同管理制度;。
(三)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培訓;。
(四)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五)負責合同的法律審查;。
(六)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起草;。
(七)指導和參與處理合同糾紛;。
第六條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務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完善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指導本單位各部門正確簽訂和履行合同;。
(三)負責本單位合同的法律審查和報審;。
(四)參與處理本單位合同糾紛;。
第七條各分、子公司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合同簽訂前的調研和談判;。
(二)負責合同的業務審查;。
(三)負責合同法律審查的報審;。
(四)簽訂合同,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履行合同;。
(五)組織或參與處理合同糾紛;。
第二章授權委托。
第八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業務部門應在職權范圍內嚴格遵照制度規定開展業務活動,不得越職權范圍擅自對外簽訂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第九條委托代理人應具有相應業務能力和法律知識,嚴格按照授權的范圍從事代理活動,維護本單位利益。
第十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可根據需要對委托代理人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委托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
(三)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單位、職務、聯系方式;。
(四)具體委托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第十一條正式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不得有涂改的痕跡。第十二條委托代理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授權委托書,不得出借給他人,發生毀損、遺失等情況時,應立即書面報告,并按程序補辦。
第十三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授權委托關系應當解除或終止:
(一)授權委托期限屆滿的;。
(二)委托代理人工作崗位發生變動的;。
(三)委托代理人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
(四)委托代理人因自身或其它原因不能完成委托事項的;。
(五)其他應當解除或終止的情況。
解除或終止授權委托關系,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并由業務部門書面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十四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在合同簽訂前,業務部門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如下資料,對其主體資格進行審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原件及簽約人身份證復印件;。
合同內容涉及特種行業專營許可或專業資質的,對方當事人還應提供相關證照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以上證照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后,連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原件由業務部門存檔。
第十五條業務部門應當調查了解對方當事人資金狀況、貨源狀況、技術條件、生產能力和商業信譽等相關情況,對其資信和履約能力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業務部門應當建立客戶信息數據庫,收集整理客戶提供的營業執照、特許經營許可證、專業資質證等證照,對客戶履約資信情況進行評價。
談判,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在對外經濟往來中,除金額較小且可即時結清的情形外,均應訂立內容完備的書面合同。
由于生產經營緊急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未即時簽訂書面合同的,業務部門應妥善保管與合同相關的全部資料,事后及時補簽書面合同。
第十九條本鋼集團法務部根據日常經營需要制定合同示范文本。訂立書面合同,應當優先采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條委托代理人填寫合同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合同當事人名稱必須寫明全稱,與證照名稱、印章一致,不得簡化;。
(二)合同條款完備,內容無前后矛盾之處;。
(四)合同應當采用打印文本。確有合理原因需要手工填寫部分內容的,應做到書寫工整,無涂改。
第二十一條合同按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通過審查后,方可簽字蓋章。
第二十二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訂立合同必須履行審查程序。
第二十三條合同審查分為業務審查和法律審查。
第二十四條合同的業務審查由業務部門負責,主要對訂立。
合同的必要性、業務上的合理性、合同內容的準確性、合同的可行性、合同對方當事人資質及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具體審查流程按本鋼集團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法律審查由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主要對合同主體、內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合同中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條款約定的明確性進行審查。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使用本鋼集團合同示范文本簽訂的合同,由本單位法律事務機構負責法律審查。
第二十七條各分、子公司未采用本鋼集團合同示范文本的重大合同,由本鋼集團法務部負責法律審查。
本條所稱重大合同是指下列合同:
(一)合資、合作合同;。
(二)股份轉讓合同;。
(三)融資租賃合同;。
(四)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合同;。
(五)承包經營合同;。
(六)商標、專利合同;。
(七)涉外合同;。
(八)標的額超過100萬元的非范本合同;。
(九)其它對本鋼集團生產經營、商業信譽和職工穩定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第二十八條本鋼集團法務部合同審查,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二)本鋼集團法務部對送審資料進行審查,送審資料不全的,通知送審單位應及時補足;。
(四)法律審查意見要求修改合同的,送審單位應按照要求修改后報請復審。
第二十九條送審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相關合同資料,造成法律審查人員不能及時全面出具法律意見的,由送審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本鋼集團各業務部門及各分、子公司應當事先通知本鋼集團法務部派員參與重大合同磋商談判,若未通知,在履行送審程序時,應由合同談判的負責人攜帶完整的合同資料到本鋼集團法務部配合審查。
第三十一條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務機構自行審查的合同的審查流程,由各分、子公司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五章合同履行。
第三十二條合同生效后,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及時履行合同。
時掌握工作進展、標的物交付、收付款、票據交接、質量反饋等有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業務部門應對對方當事人的經營狀況、商業信譽等信息進行實時收集。對方當事人出現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等可能影響到合同履行的情形時,業務部門應及時通知本單位法律事務機構采取風險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條對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業務部門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并及時通知本單位相關部門和法律事務機構采取風險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應建立合同履行情況評估制度,至少于每年年末對合同履行的總體情況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對分析評估中發現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應當及時加以改進。
第六章合同變更、解除。
第三十七條因合同履行條件發生變化需變更合同條款的,按照原合同審查級別履行審查程序后方可簽署相關文件。
第三十八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在對方當事人未對合同變更事項書面確認前,除為避免或減少損失必須中止履行的情形外,仍需按原合同規定履行。
見。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談判時,業務部門應當提前通知法律事務機構派員參加。
各分、子公司解除重大合同,應報請本鋼集團法務部進行法律指導。
第四十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業務部門應通知本單位法律事務機構,由法律事務機構出具法律意見。
第四十一條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復函須經本單位法律事務機構審查,主管領導或總法律顧問批準同意后,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發出。
第四十二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在合同簽訂或履行中發生糾紛,業務部門應及時將情況報送本單位法律事務機構。
各分、子公司重大合同糾紛應及時上報本鋼集團法務部。第四十三條法律事務機構應當對合同糾紛情況進行認真調查,出具法律意見,指導相關單位和部門收集證據和制定糾紛解決方案,參加協商談判。
第四十四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業務部門應在法律事務機構指導下收集和保管證據,制定糾紛解決方案,妥善處理合同糾紛,并爭取通過協商方式化解合同糾紛。
第四十五條在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法律事務機構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對方當事人作出任何實質答復或提供文件資料。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對方當事人提供。
證據和泄漏信息。在糾紛處理過程中,不得與無關人員談論與合同糾紛有關的話題。
第四十七條因合同糾紛而訴訟或仲裁的,按照本鋼集團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負責合同審查、簽訂和履行的有關部門應當收集整理合同資料,建立合同檔案。
第四十九條合同資料包括下列文件:
(一)有關合同的項目計劃文件、可行性報告、項目建議及上級有關批復文件;。
(二)有關合同招、投標及中標通知書等文件資料;。
(四)合同文本及附件;。
(五)合同項目的增減憑證、簽證;。
(六)合同履約過程中的往來函件、收貨單據、收款收據;。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的協議書或信函;。
(八)合同糾紛處理的協議書、訴訟仲裁文書、公證文書;。
(九)與合同簽訂、履行及糾紛處理相關的視聽資料、數據電文;。
(十)其它有關材料。
第五十條業務部門應當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對合同信息進。
行登記,及時掌握合同審查、訂立及履行情況。
第五十一條各單位對合同專用章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
第五十二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業務部門對外簽訂合同,應在履行合同審查手續后加蓋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部門印章簽訂合同。
第五十三條管理合同專用章的單位和部門應當嚴格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使用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任何人不得攜帶合同專用章外出簽訂合同,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的,各分、子公司應制定管理規定,并報本鋼集團法務部備案。
第十章罰則。
第五十五條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鋼集團法務部責令其改正,在全集團范圍通報批評,并由本鋼集團對違規單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
(一)未按規定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流程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審查、批準程序簽訂合同的;。
(三)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的;。
(四)超越代理權限簽訂合同的;。
(五)不按規定使用合同專用章的;。
(六)擅自變更合同條款,中止、解除合同;。
(七)未經審查批準的合同擅自實際履行的;。
(八)不按規定報告合同信息的;。
(九)未及時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收集證據而造成損失的;。
(十)對處理合同糾紛工作消極配合的;。
(十一)擅自向合同糾紛對方當事人提供證據、泄漏信息的;。
(十二)因管理不善,造成合同資料、檔案丟失、毀損的;。
(十三)在合同審查、簽訂、履行和處理糾紛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集團各單位應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合同管理規定,并報本鋼集團法務部備案。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本鋼集團法務部負責解釋。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經濟管理合同實施辦法通知。
本鋼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室4月5日印發。
公司合同管理辦(模板21篇)篇十七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是煙草專賣制度的重要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的基本要求。同時,為細化上述規定,國家煙草專賣局先后以國家局文件、國家局令的形式制定下發許可證管理的具體措施,2007年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以規章形式下發《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即原51號令)。同年,為完善具體操作流程,國家局配套下發《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程序規定》(國煙專[2007]549號,以下簡稱《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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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辦(模板21篇)篇十八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合同制職工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自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人事主管負責人作為北京大學的委托代理人,具體負責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須參照北京大學制定的勞動合同范本,結合本單位實際,補充或細化有關條款。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應報校人事部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續簽勞動合同,必須在本次勞動合同期滿前兩個月報校人事部審核批準。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須在本次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報校人事部審核批準。未經審批而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學校不予認可,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用人單位承擔,并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工資、社會保險及福利。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應依法為勞動合同制職工支付工資、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納部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由勞動合同制職工自行承擔。
第十七條學校人事部不定期發布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的指導意見,作為用人單位制定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標準的依據。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工作任務、崗位職責、經費預算制定科學合理的工資標準及管理辦法。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實行實名發放制,校人事部每月制定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發放單,由校財務部通過銀行代發系統按月統一發放。
對于未在校人事部備案的勞動合同制職工不得發放工資。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制職工由學校統一發放工作證件。圖書借閱、食堂就餐可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黨團組織關系、工會組織關系按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申報條件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學校協助申報。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原則上實行社會化評審,按照其人事檔案所在單位的相關規定辦理。若所申報系列不在社會化評審范圍內,在北京大學連續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經用人單位同意及人事檔案所在單位委托,可申請參加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代評。
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制職工依法享受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喪假、產假等假期。
第六章考勤及考核。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考勤考核具體辦法,并報校人事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應對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做好考勤記錄工作。考勤記錄應按實際上班時間進行記錄,能反映正常上班時間的小時數,如安排加班的,能反映當天加班的小時數。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制職工試用期滿和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本單位考核辦法對勞動合同制職工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記錄在工作檔案。
第七章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勞動爭議發生后,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學校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雙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爭議發生的原因及處理結果報校人事部。
第八章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勞動合同制職工的人事檔案原則上應存放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人事檔案管理機構,由本人辦理個人存檔手續。符合集體存檔條件的,可將本人人事檔案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務機構的北京大學集體戶。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合同制職工建立工作檔案,工作檔案包括勞動合同、日常考勤、年度考核材料、獎懲記錄材料、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材料等。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工作檔案在其離開用人單位后還應保存2-3年,工作檔案需要歸入本人檔案的,應即時歸入本人檔案。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人事主管及人事干部應當實時關注國家、北京市及學校的勞動用工政策,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勞動政策培訓。
學校鼓勵用人單位聘請專業機構為本單位制定科學合理、嚴格規范的勞動用工制度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北京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或因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學校將予通報批評,并對有關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隸屬北京大學的獨立法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管理,同時接受校人事部的監督;如需通過學校辦理相關事務,根據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按時向學校繳納勞動合同制職工管理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經20xx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
執行,《北京大學流動編制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北人發20xx[10]號)、《北京大學聘用各類非正式編制人員暫行管理辦法》(校發20xx[6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校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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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辦(模板21篇)篇十九
為了維護我公司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政策法律,結合我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符合國家政策。
第二條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收費合理的原則,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
第三條簽訂合同的雙方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文件的法人代理人簽訂合同。凡簽訂的合同必須有雙方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本公司“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四條簽訂合同要做到:主要條款完備,經濟責任明確,文字敘述清楚,簽訂手續齊全。
第五條在合同簽訂過程中,要認真聽取基層單位意見,特別是對工期、質量的要求更應聽取工程技術人員的意見。合同簽訂后,必須嚴格履行,堅決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維護企業形象。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六條公司工程項目均需簽訂合同。
第七條公司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簽訂,必要時應辦理公證手續。
第八條公司簽訂合同人員的職責:
1、根據授權代理的范圍,做好市場調查,了解信息,接洽聯系,起草合同文稿等有關工作。
2、在參加洽談簽約活動中,要認真審閱對方的`資信情況,也解其法人資格與履約能力。
3、簽訂合同必須嚴肅細致,認真負責,杜絕因合同疏漏造成的經濟損失。
4、對合同的重大變更或解除,需要及時向主管負責人匯報請示,并提出建議和措施。
5、由于簽約對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及時按合同規定向對方索賠或請求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挽回公司經濟損失。
第九條合同簽訂權限:
1、部門負責人以下(含科級)只能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在100萬元以下的合同,且必須有法人授權委托書。
2、工程施工合同在500萬元以上大型及特大型工程項目和涉外項目須由總經理親自審批后方可簽訂。
第十條合同必須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方能生效,并必須加蓋“正本”或“副本”字樣。“正本”存檔并足額貼好印花稅票。
第十一條公司委托綜合部負責全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相關部門簽訂的合同應及時將合同正本交存綜合部。
第十二條綜合部作為全公司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2、負責監督合同的執行。
3、負責全公司合同的分類、編號、登記,建立合同臺帳,存檔備案。
第十三條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各部門要負責檢查合同的執行,對違反合同造成損失的項目,簽約部門負責索賠、訴訟。:。
第十四條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同,有關部門可以拒絕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凡與國家政策、法律不符合的地方,以國家政策法律為準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公司工程項目合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年七月一日開始執行。
公司合同管理辦(模板21篇)篇二十
第七章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八章檔案管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管理,明確學校、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權利、義務關系,引導用人單位依法用工,促進學校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協調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勞動合同制職工,是指不納入學校事業編制及企業編制管理與學校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具有獨立人事戶頭的學校二級單位,包括院系(所、中心)、黨政職能部門、后勤單位、直屬附屬機構等。
第四條勞動合同制職工是北京大學職工的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則是:按需設崗、公開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條校人事部為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管理機構,負責審核用人單位的崗位設置、人員聘用、合同管理、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相關政策咨詢與培訓。
第六條勞動合同制職工統一納入用人單位人事管理,由人事干部負責日常事務。
第二章崗位設置。
第七條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勞動合同制崗位。用人單位制定勞動合同制崗位設置年度計劃報校人事部審核,并依據校人事部核定的崗位聘用勞動合同制職工。
第八條設置勞動合同制崗位的用人單位必須具有足夠經費,確保合同期內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經濟補償等費用。
第三章人員聘用。
第九條用人單位成立聘任小組,負責勞動合同制職工的聘用事宜。用人單位的下屬機構、掛靠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聘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招聘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
第十條用人單位負責辦理勞動合同制職工的聘用手續并報人事部備案。
公司合同管理辦(模板21篇)篇二十一
規范集團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確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職責,界定管理層面,防范經營風險,提高管理效能。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本部、分支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依據法定程序執行。
3定義。
3.1所屬單位:特指集團公司所屬各全資企業、其他直屬單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應當執行本制度的集團公司控股企業。
3.2合同:是指除勞動合同外,集團公司及其全資、控股成員企業及其他直屬單位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以及集團內各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3.3合同管理:是指對合同立項、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合同條款擬定、審查會簽、簽字、備案審核、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糾紛處理、立卷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
4管理體制、組織形式與相關規定。
4.1合同管理實行分級歸口管理與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具體組織形式包括:
4.1.1所屬單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隸屬于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由集團公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簽訂;非隸屬于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以及其他屬于集團公司授權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管理的項目,需經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集團公司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簽訂,并由審核或直接辦理單位報集團公司備案。其中,需由集團公司提供擔保的項目合同,應當經集團公司審核同意后簽訂:
4.1.1.1電力項目利用外資合同。
4.1.1.2投資、借(貸)款及其他融資、企業財產保險、資產轉讓、出售、收購、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除外)。
4.1.1.3集團公司直管所屬單位的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電廠運營、機組檢修合同。
4.1.1.4企業合并、兼并、聯營合同,以及擔保合同。
4.1.1.5限額以上的買賣合同。
4.1.1.6集團公司或具有管理權限的所屬單位認為有必要審核或備案的其它合同。
4.1.2集團公司本部各類合同,以及所屬單位除4.1.1規定范圍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分別按本辦法關于單位內部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4.1.3集團公司控股企業,對4.1.1規定事項,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及程序辦理。
4.2管理規定。
4.2.1簽訂合同,除即時清結外,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4.2.2集團公司本部及所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機構或者法律顧問所在的綜合管理部門,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4.2.3需要以集團公司或者所屬單位名義訂立各種具有履約性質的協議、文件的部門,為合同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根據合同項目需要指定承辦人,借調、借用人員不得被指定為承辦人。
4.2.4審計、監察部門依其職責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全過程進行審計、監察。
4.2.5合同簽訂之前應當經財務、審計、歸口管理部門,以及合同項目所涉及的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審查會簽。相關業務管理部門范圍,由承辦部門根據項目所涉及的計劃、歸口管理、綜合事務、勞動、人事、安全、技術、生產、建設、股權、市場、國際合作等問題確定。
4.2.6合同管理實行承辦部門負責制與審查會簽責任制相結合的責任制度。
4.2.6.1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和執行的全過程全面負責,合同承辦人為直接責任人。
4.2.6.2審查會簽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合同項目中應當提出相關意見而未提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2.7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內部的部(處、科、室)等職能部門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約性質的任何書面文件;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應當具有集團公司的授權委托。
4.2.8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署而授權代理人簽署合同,應當按《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授權委托書。
4.2.9合同承辦部門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建立合同臺帳,實行履約跟蹤統計報告責任制。
4.2.10在合同的訂立、履行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且產生較大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并會同人事部門追究責任單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2.10.1不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履行合同的。
4.2.10.2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4.2.10.3審查人員延誤審查時間或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4.2.10.4不按法律或本辦法規定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職責的。
4.2.10.5應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4.2.10.6提供虛假資料的。
4.2.10.7不履行內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4.2.10.8未按規定進行授權或擅自轉委托的。
4.2.10.9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收受賄賂的。
4.2.10.10泄露合同意向、商業秘密或有關機密的。
4.2.10.11延誤糾紛處理法定時效期間的。
4.2.10.12在合同管理、簽訂、審核、履行過程中有其他失職行為的。
5職責。
5.1歸口管理部門職責。
5.1.1貫徹執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合同承辦部門提供法律服務。
5.1.2建立健全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監督、檢查考核各部門及所屬、所管單位合同管理情況。
5.1.3參與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起草、審查、簽訂及合同糾紛的處理。
5.1.4統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公證、鑒證事宜,管理合同專用章。
5.1.5負責合同備案文本的管理,執行合同登記、統計及報告制度。
5.1.6組織合同管理知識培訓,負責合同承辦人員資格審查。
5.1.7在會簽或參與重大合同談判過程中,負責審查合同主體、內容、形式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
5.1.8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5.2合同承辦部門職責。
5.2.1負責合同立項,指定合同承辦人,進行可行性論證,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報請主管領導審批。
5.2.2組織合同的談判。
5.2.3起草合同文本,并組織審查會簽。
5.2.4組織合同的簽訂,辦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5.2.5負責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及糾紛處理。
5.2.7負責所屬單位報送集團公司審核合同事項的辦理。
5.2.8收集本辦法的執行情況信息,并按集團公司年度制度建設計劃,提出修改意見。
5.3合同審查會簽部門職責。
5.3.1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價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資金預算及來源的可靠性,財務手續的合法性、合規性,擔保財產合法、安全性進行審查;對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經濟性進行評估,出具書面意見。
5.3.2審計部門負責對合同涉及的資金來源、使用及資產所有權、動用審批手續的合法性以及合同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進行審查。
5.3.3相關業務部門按本部門職責,負責對合同所涉及本部門業務范圍的相關條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及政府文件規定等問題提出審查意見。
5.3.4歸口管理部門審查會簽職責,按本辦法5.1.7的規定執行。
5.4合同承辦人職責。
承辦人應對合同自商約時起至履行完畢止的全過程負責,對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須及時與本部門負責人、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協商,并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處理。
5.5監察部門職責。
負責對合同辦理的程序及相關當事人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對合同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進行調查處理,提出監察建議或做出監察決定,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專項效能監察。
6程序。
6.1.1按4.1.1規定,責任單位將合同草案、立項依據、事項所涉及的有關原始資料,并附相關情況說明,辦理報批或備案。
6.1.2合同送審,按合同所涉及業務的性質,向相應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由該業務主管部門承辦。
6.1.2.1承辦部門審核立項依據、簽署承辦意見、確定承辦人。
6.1.2.2按6.2規定的會簽、審核、審批程序辦理。
6.1.2.3通過審批后,由承辦部門通知送審單位簽署。
6.1.2.4涉及變更、解除、糾紛處理問題時,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6.1.3合同備案,應向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報送,由歸口管理部門辦理。
6.1.3.1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組織合同審查,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6.1.3.2對存在相關問題的合同,協商報備單位處理。
6.1.3.3備案材料歸檔。
6.2.1立項。
6.2.1.1合同立項應當由承辦部門填寫立項登記審批表,注明立項依據及資金來源(預算內與預算外)。
6.2.1.2意向接觸,確定合作主要條件及運作方式,開展相關合作條件或價格方面的咨詢,或者按招投標管理規定組織招標。
6.2.1.3資信調查,確定合作主體是否符合簽約要求、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圍包括:
1)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及其他權利能力證明文件,且真實有效。涉及專營許可的,具備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涉及資質要求的,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2)經營范圍能夠充分滿足合同項目的需要。
3)具有履約能力,必要時應索取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4)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嚴重違約事實;在簽署本合同時,未涉及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5)在簽署本合同時,不存在任何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對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與合同簽訂、履行相關的事項。
6.2.1.4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事人,如果必須與其簽訂合同時,應由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
6.2.2草擬合同文本。
凡國家、行業或集團公司有標準或示范文本的,應當結合實際需要予以適用或借鑒。
6.2.2.1合同必備條款包括標的(規格、型號、數量或具體事項)、質量標準或要求、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價款與支付方式或合作條件、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
6.2.2.2具有支付條件的合同,首期預付款原則上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30%;如數額較大或必須超過30%,合同他方應當提供相應擔保。
6.2.2.3合同有效期限應至合同所有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6.2.2.4合同文本份數按實際需要確定,但我方至少保證承辦部門存檔、附財務付款手續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各一份。
6.2.3談判。
重大合同應組成談判小組進行談判,一般應有財務、技術、法律、監察審計及與合同內容相關的其他部門人員參加,承辦部門負責組織和確定具體人員范圍。
6.2.3.1召開準備會議,明確談判事項,確定談判原則、策略、重點及主談人員,統一部署。
6.2.3.2承辦人對談判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必要時向本部門分管領導請示。
6.2.3.3談判結束后,承辦人制作談判備忘錄,并經我方全體參加人員簽字確認。備忘錄應記載以下內容:
1)準備會議情況,包括會議時間、參加人員、形成的一致意見、聲明保留意見、法律意見、需要請示承辦單位負責人、分管副總經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項等。
2)談判情況,包括進展情況、取得的成果、雙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談判人員提出的應對意見。
6.2.4審查會簽。
6.2.4.1承辦人填制審查會簽單,附合同草案,連同合同立項依據、他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證明材料,送會簽部門審查。
6.2.4.2審查部門應提出具體的審查意見,如有必要,可附書面審查意見返回承辦部門。如沒有具體意見,應按職責在會簽單上簽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確定性意見,并由審核人簽字。
1)審查意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合同名稱、承辦部門、送審日期、審查意見、審查人、部門負責人簽字。
2)合同簽審部門對合同的審核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個工作日。對特別重大、復雜合同的審查,一般不超過八個工作日。
6.2.4.3審查會簽意見處理。
1)根據合同所涉及項目的具體情況,經承辦人與審查人溝通,由承辦人按雙方取得共識的意見,修改合同草案。
2)出于項目本身需要及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對于承辦人認為無法采納的意見,應向本部門領導匯報,由本部門領導決定是否采納。
3)承辦人應將審查會簽意見處理情況如實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對未予采納的意見,應注明原因。
6.2.6審核。
6.2.6.1承辦人將承辦部門承辦意見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由部門審核蓋章、領導簽字。承辦意見包括:
1)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3)合同技術條款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及規程、規范。
4)合同項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5)合同條款是否是締約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6)合作條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則,主體之間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體現。
7)合同價款是否合理,價款的確定是否符合公司有關程序。
8)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9)是否具備簽署條件。
6.2.6.2承辦人將《立項登記審批表》連同合同草案、會簽單、會簽部門審查意見書、或有的談判備忘錄,以及承辦部門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說明材料,送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6.2.6.3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1)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資料齊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經辦人在會簽單上簽字、統一編號。
2)對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程序、所附資料不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補正意見,承辦部門整改。
6.2.7審批。
6.2.7.1歸口管理部門審核、編號后,由承辦人將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送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審批。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認為必要的,在簽署意見后送法定代表人審批。
6.2.7.2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或法定代表人,根據《立項登記審批表》記載的事項、部門意見及相關情況,決定是否批準。
6.2.8簽署。
6.2.8.1承辦人對合同逐頁簽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簽署。
6.2.8.2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署的,應由承辦人會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辦理授權委托書。
6.2.8.3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簽署后,送歸口管理部門加蓋合同專用章。承辦人應將合同副本、授權委托書(各1份)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6.2.8.4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辦、代簽合同的,應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6.2.8.5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辦理合同鑒證、公證或審批、備案手續。
6.2.9簡易程序。
對于標的數額及風險較小的采購、服務類合同,以及特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事項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規定,直接辦理。具體包括:
6.2.9.1直接或間接涉及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買賣及辦公服務類合同。
6.2.9.2特殊緊急情況下經法定代表人批準的合同。
6.3履行程序。
6.3.1合同經簽字、蓋章,且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時方可全面實際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實際履行。
6.3.2承辦人按合同約定,承擔通知義務,組織合同的履行,辦理相關事項,并及時填寫《合同履行情況統計表》,按年度報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如有付款事項,承辦人應向財務部門提供合同副本。
6.3.3承辦部門實施履約跟蹤統計,掌握實際履行情況。對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獲取證據、協調處理并向歸口管理等相關部門報告。重大事項,必須及時向合同簽署人報告。
6.4變更或解除程序。
6.4.1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在與合同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后,以書面形式通知他方,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復的期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草案一經達成,需按本辦法6.2的相關規定辦理。
6.4.2合同承辦部門收到合同他方要求變更、解除合同的文書、電報、電話、信函、圖表、數據電文,應及時與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請示合同簽署人后,應當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書面答復對方。如果必須變更或解除,應與他方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草案,確定索賠條件,并按本辦法6.2的相關規定辦理。
6.4.3對不可抗力或國家宏觀政策調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或者及時取得對方遇有上述情況的證明材料,主動與合同有關各方協商處理。
6.4.4有擔保條款的合同變更,應征得原擔保單位的同意并在變更協議上加蓋擔保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6.4.5需經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報原批準部門批準。
6.4.6經公證、鑒證的合同,所達成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需報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
6.4.7涉外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應按規定辦理。
6.5糾紛處理程序。
6.5.1合同他方當事人違反約定或提出履行異議的,承辦部門必須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答復。
6.5.2出現糾紛,承辦部門應立即向合同簽署人和歸口管理部門報告,并收集整理處理合同爭議的文件和證據資料。
6.5.3合同糾紛協商、調解,應由合同承辦部門與歸口管理部門共同進行。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可按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承辦部門應商同歸口管理部門確定代理人、應對方案等,并向受托簽署人、法定代表人請示。
6.6檔案管理與使用程序。
6.6.1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合同審核情況,建立適時動態統計臺賬。
6.6.2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由承辦人整理、保管合同檔案,并按集團公司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歸檔。具體范圍包括:
6.6.1.1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6.6.1.2立項登記審批表。
6.6.1.3會簽單。
6.6.1.4審查會簽意見書。
6.6.1.5與合同簽署有關的基礎、背景資料。
6.6.1.6合同他方當事人資信證明材料。
6.6.1.7雙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6.6.1.8合同履行中或有的電傳、信函、電報、圖表等。
6.6.1.9或有的有關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及一切相關文字信息、音像資料等。
6.6.1.10或有的有關糾紛處理的協議書、調解書、裁決書、判決書等。
6.6.1.11其它應當存檔的相關資料。-17-。
6.6.2檔案的使用,按集團公司檔案及商業秘密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6.7監督管理程序。
6.7.1審計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對在專項審計、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監察部門反映。
6.7.2監察部門對審計、歸口管理部門反映的情況,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
6.7.3監察部門根據調查結果,以及在效能監察、舉報處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經承辦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同意后,要求承辦部門及相關責任人予以糾正。
6.7.4對依據事實情況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需要做出處理的,由監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本部門分管公司領導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6.7.5監察部門依據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或決議,商人事勞動部門處理。
7支持性文件及相關附件。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7.1.3《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組建方案》。
7.1.4《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章程》-18-。
7.1.5《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