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中,公司是商業活動的重要主體,為商業交易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除了范文之外,還可以從一些成功公司的案例中汲取經驗和靈感。
出租公司管理制度(匯總23篇)篇一
為貫徹實施《消防法》,全面提升出租小汽車營運車輛火災防控水平,杜絕重、特大火災事故,確保乘客與駕駛員生命財產安全及公司資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新樂小汽車出租公司(以下簡稱“xx”)全體營運車輛駕駛員(以下簡稱“駕駛員”)及全體營運管理人員。
新樂小出主持日常營運管理的副總經理任組長,主要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計劃、組織、控制和領導。
工作小組成員單位包括安技部門、營運部門、車隊。
安技部門負責統籌消防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制定總體消防規劃,制定安全管理辦法和重大防范措施及方案;并組織駕駛員貫徹學習消防法規及有關安全的管理辦法制度及操作規程等,做好車輛安全消防檢查、督促、整改工作,并作好記錄和安全相關的情況匯報。每年至少要組織和開展四次以上的消防安全培訓、演練。
營運管理部門會同車隊結合車輛月檢,落實消防滅火器材及車輛電子系統安全查驗,并組織整改。
車隊應結合駕駛員例會,結合典型案例落實對駕駛員日常教育,使之掌握輛安全、消防常識,提高應急技能。
駕駛員應自覺搞好車輛安全消防工作,自覺遵守各項規定及制度,相互監督,發現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要及時制止、報告;發現消防隱患或火災事故,要積極配合整改或積極參加施救,并配合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預防為主,防消結合;誰主管、誰負責。
安全防范。嚴禁乘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禁品乘車,嚴禁在車輛上吸煙或燃放煙花鞭炮等易燃易爆物品。
車輛性能與維護。車輛電子系統損壞、發生油、電路故障,應及時修復,嚴禁給車輛直接供油。維修或保養車輛時,應斷開總電源,嚴格維修操作技術規范。
車輛消防器材和相關設施。車用滅火器材必須按規定配置到位,并安放在車上便于取用的位置;車用滅火器材只限于隨車緊急施救,嚴禁私自調換滅火器材或自行換裝滅火器材。駕駛員負責該定期對器材、設備進行檢查保養或更換,確保器材、設備齊全良好、無丟失或損壞,保證100%完好實用性。
凡違反《消防法》或省市交通及安全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不符合行業各類檢查要求規范的,一經查實,按新樂小出崗位績效考核規定對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責任(含監管部門)部門、崗位人員予以相應處分;按“千分制”考核管理規定給予當事駕駛員相應處分。但,由于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原因,導致情節特別嚴重,進而使公司在經濟、聲譽生蒙受重大損失的,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直接責任人相應處分,同時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未時轉達集團公司總部或深圳市政府交通及安全主管部門、轄區政府消防管理指令、政策、部署,未采取積極有效措施應對緊急突發狀況,被其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整改、罰金等處罰的,視情況追究組長及成員單位、直接責任人工作責任,可給予其通報批評、崗位/薪資降級、留崗查看、調離崗位、除名等處分,并保留依法追究其經濟、刑事責任的權利。
模范遵守本規定,年內未因工作不力導致消防安全事故,上級及行業主管部門檢查合格或優秀,可酌情給予績效加分獎勵。受省市政府正式表彰的,可經集團公司總部批準,給予嘉獎并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處置緊急突發事故,能夠及時避免司乘人員生命財產安及公司資產全損失擴大,成效顯著的,可經集團公司總部批準,給予嘉獎并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其他情形,由提出處理意見,報集團公司總部批準。
本規定由安技部門負責維護、修訂、解釋。報集團公司總部法務管理部門審核,并經集團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出租公司管理制度(匯總23篇)篇二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提高客運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用戶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個體業戶(以下簡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出租汽車,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戶意愿提供客運服務或者車輛租賃服務的客車。客運服務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運送服務,并且按照里程和時間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車輛租賃是指向用戶出租不配備駕駛員的客運車輛,并且按照時間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
第四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城區出租汽車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價、技術監督、城建、規劃、稅務、環保、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應當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并根據實際需要,對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模、數量和車型實施宏觀控制。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客運出租汽車的發展規劃以及客運出租汽車的數量、乘降點及停車場(站)的年度發展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應當實行統一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方便群眾的原則。客運出租汽車的營運定額和稅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管理,秉公辦事,依法維護經營者、乘客、用戶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經營資質管理
第八條本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并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經營者所取得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在正式營運半年后,經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準,方可有償轉讓。經營權使用期滿,由市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使用期限、有償出讓、轉讓的方式、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數量和質量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和經營場所;
(三)有達到規定標準的管理人員和駕駛員;
(四)有與經營方式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制度;
(五)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個體業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
(三)有達到規定標準的駕駛員;
(四)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籍或者暫住證;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齡滿2年以上;
(四)經客運服務培訓合格,領取《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準駕證》。被取消營運資格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取消之日起3年內不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經營者,按下列程序辦理經營手續:
(三)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領取《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證》。未辦理以上手續的,不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到客運申請報告后,應當在5日內做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本人。
第十三條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憑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證明,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繳回有關證照。未經批準,停業6個月以上的按歇業處理。
第十四條《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證》、《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準駕證》不得轉借、涂改、偽造和買賣。
第十五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及營運車輛實行年度審驗。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目標責任制,加強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的管理。
第三章客運服務管理
第十七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客運出租汽車停車場(站)管理制度和規范。出租汽車停車場(站)和乘降點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第十八條客運出租汽車實行揚手招車、預約訂車和站點租乘等方式,為乘客提供提供方便、及時、安全、文明的規范化服務。本市城區和外縣(市)之間的客運出租汽車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可實行直達服務,但不得異地經營。
第十九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三)未經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將出租汽車改作他用;
(五)遇有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應當服從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
(六)依法與承租者、從業人員簽訂有關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二十條從事營運活動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攜帶營運證件;
(三)不得將客運出租汽車交給非本車駕駛人員駕駛;
(四)不得隱匿乘客遺失財物;
(五)不得拒絕載客或以欺騙、威脅等方式強行拉客;
(六)不得利用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七)遵守客運服務規范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拒絕乘客合理的服務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拒載的行為:
(一)所駕駛的車輛開啟空車標志燈后,遇乘客揚手招車停車后不載客的;
(二)所駕駛的車輛開啟空車標志燈后,在停車場(站)內不服從調派的;
(三)在客運集散點或路邊待租時不載客的;
(四)載客營運途中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的。
第二十二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的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經營者、從業人員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扣營運證照和標志。
第二十三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利用客運出租汽車擾亂社會秩序,妨礙客運出租汽車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客運出租汽車必須達到下列要求:
(一)車輛技術性能完好,車身、車箱、座墊(套)和行李箱整潔;
(二)車頂裝置統一編號的標志燈,夜間明亮;
(三)按規定裝置計價器和防劫設施;
(五)在車廂內規定位置設置標明企業名稱、經營者、從業人員姓名、收費標準、監督電話號碼、車牌號碼等服務標志。
第二十五條客運出租汽車應裝置由技術監督部門鑒定合格的計價器;計價器安裝、維修企業由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技術監督部門共同認定。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安裝、維修、調試計價器。
第二十六條未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客運出租汽車的車型、車體顏色和牌照號碼或擅自拆除、改動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標志。
第二十七條乘客應文明乘車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在車輛遇紅燈停駛時上、下車或在禁止停車的地方攔車;
(二)不污損車輛和車內設施;
(三)不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乘車;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車時須有人監護;
(五)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車費及有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乘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拒絕支付車費:
(一)租乘的客運出租汽車無計價器或者不使用計價器的;
(二)駕駛員拒付車費發票的;
(三)租乘的客運出租汽車在起步里程內發生故障,無法完成運送服務的;
(四)未經乘客允許,搭載他人或者辦理與客運無關的事的。
第二十九條從事車輛租賃服務業務,應當經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準。
客運車輛租賃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檢查與投拆管理
第三十條公用事業、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值勤標志,出示證件,不得越權執法。
第三十一條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建立投訴受理監督制度,設置投訴電話,接受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乘客投訴時應當提供車費發票、車輛牌照號碼等有關證據。
第三十二條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受投訴后,應當在接受之日起15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可以在30日內處理完畢。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接受投訴后,應當在接受之日起10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三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發生違反本條例行為或者被投訴后,其所在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受調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補繳稅費,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八)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不攜帶營運證件的,處200元至300元罰款;
(十五)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并處200元至500元罰款;
(十七)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對投訴置之不理或未按規定期限作出答復的,處1000元至30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六條客運管理人員或者有關行政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提升出租汽車服務質量,服務人民群眾出行需要,保障乘客、駕駛員和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出租汽車是城市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城市公共交通等客運方式相協調,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條出租汽車經營,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國家鼓勵出租汽車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含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下同)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出行需要,制定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八條各地應當按照當地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綜合考慮市場實際供需狀況、出租汽車營運效率等因素,科學投放出租汽車運力。
第九條出租汽車運力主要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配置。
設區的市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供的運營方案、服務質量狀況或者服務質量承諾、車輛設備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擇優確定。
第十條申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車輛、駕駛人員、管理人員、辦公場所、停車場地和管理制度。
申請人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三)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車輛數量、類型及等級;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六)經營場所、停車場地有關使用證明等?。
第十一條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車輛,除應當符合機動車管理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出租汽車技術條件;
(三)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及應急報警裝置。
第十二條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駕駛人員,應當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要求,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并遵守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2?),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車輛數量及要求、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等許可事項,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五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的車輛數量、類型和等級,投入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的車輛,并由原許可機關配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
第十六條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原則上不超過8?年,具體期限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根據投入車輛的`車型和報廢周期等因素確定。
第十七條出租汽車經營權原則上應當無償使用。
原已經批準實行有償使用的城市,確需繼續實行有償使用的,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有償使用費應當優先用于為出租汽車服務的基礎設施、信息化建設等。
第十八條有償取得的出租汽車經營權因故不能繼續經營的,原許可機關可優先收回,并按照剩余期限退回有償使用費;經原許可機關同意,也可依法轉讓,有效期為該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剩余期限。受讓方應當已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資格。
無償取得的出租汽車經營權,經營者因故不能經營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收回。
第十九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在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內,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經營。?出租汽車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暫停、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出租汽車經營者合并、分立或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
出租汽車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原許可機關收回相應的出租汽車經營權。
第二十條出租汽車經營權到期后,出租汽車經營者擬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在經營權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根據《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規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aaa?、aa?、a?、b?四個等級,審核出租汽車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均為a?級以上的,應當準許其繼續經營;
(二)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b?級的,可視情適當核減出租汽車經營權;
(三)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一半以上為b?級的,應當收回出租汽車經營權,并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重新確定經營者。
第二十一條各地可以按照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發展優質、優價的?約租車經營服務。約租車經營權期限不超過15年。
申請約租車經營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具有能夠滿足約租車服務和管理的平臺、人員、待租停車場地及相應的服務規范。
約租車的管理,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運營服務
第二十二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的出租汽車服務。
鼓勵出租汽車經營者使用節能環保車輛和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無障礙車輛。
第二十三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批準的行政許可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二)保證運營車輛性能良好;
(三)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四)保障聘用人員合法權益,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五)按國家規定購買相應保險;
(六)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和培訓教育;
(七)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不具備資格的人員運營。
第二十四條出租汽車車容車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車身外觀整潔完好,車廂內整潔、衛生,無雜物、異味;
(二)車門功能正常,車窗玻璃密閉良好,潔凈明亮、無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無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動,靠背傾度可調,安全帶和鎖扣齊全、有效;
(四)座套、頭枕套、腳墊齊全,定期清洗更換、保持整潔;
(五)計價器、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等車載設備完好。
第二十五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二)衣著整潔,語言文明,主動問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
(三)根據乘客意愿升降車窗玻璃,使用空調、音響和視頻等服務設備;
(四)乘客攜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動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
(六)不得在車內吸煙,忌食有異味的食物;
(七)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并按規定擺放服務監督卡;
(十)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他人;
(十一)按規定使用計價器,執行收費標準并主動出具有效車費票據;
(十二)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不具備資格的人員運營;
(十三)遵守交通法規,安全禮讓行車。
第二十六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乘客對服務不滿意時,虛心聽取批評意見;
(三)發現乘客遺留可疑危險物品的,立即報警?。
第二十七條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二)出租汽車電召中心應當提供24?小時不間斷預約服務;
(三)電召服務人員接到乘客預約后,應當按乘客需求及時調派出租汽車;
(五)乘客上車后,駕駛員應當向電召服務人員發送乘客上車確認信息。
第二十八條約租車駕駛員應當按照與乘客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服務,在規定的地點待客,不得巡游攬客。
第二十九條出租汽車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廢棄物,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按照規定支付費用。
第三十條出租汽車營運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租車費用:
(一)駕駛員未按規定使用計價器或者計價器發生故障時繼續營運的;
(二)駕駛員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車專用發票的;
(三)駕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
(四)出租汽車在起步里程內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繼續提供運送服務的。
第三十一條乘客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服務;終止服務前的營運費用,乘客應當按照規定支付。
第三十二條乘客夜間要求駛出城區的,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有關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乘客不予配合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有指定的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10?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運營保障
第三十四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規劃、建設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停車場、停靠點等,并設置明顯標識。
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應當向出租汽車開放,為進入服務區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提供餐飲、休息等服務。
第三十五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根據出租汽車行業定位、運營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運價,并適時進行調整。同時根據出租汽車燃料價格等成本因素變化情況,建立出租汽車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機制。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合理確定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收費標準,并納入出租汽車專用收費項目。
第三十六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履行主體責任,規范經營行為,落實安全制度,保障運營服務。
第三十七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規范與駕駛員的勞動合同、經營合同,合理確定承包費用,不得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租汽車駕駛員轉包經營。
出租汽車經營者對出租汽車駕駛員轉包經營的,應當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可按照約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規范內部收費行為,向駕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提供正規收費票據。
第三十九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通過減免駕駛員休息日經營承包費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車駕駛員休息權。
第四十條鼓勵各地發展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方式、多種模式建設電召服務中心或者第三方電召服務平臺,推廣電話約車、手機終端軟件約車服務。
第四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設或者接入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提供出租汽車電召服務。
第四十二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車輛維護標準定期維護車輛。
第四十三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駕駛員等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和監督管理,按照規范提供服務。出租汽車駕駛員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可按照約定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制定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四十五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及時完成搶險救災等指令性運輸任務。
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因執行指令性運輸任務而發生的費用及損失,應當按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市場的監督檢查,糾正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第四十八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監督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服務監督卡、標志燈、空駛待租裝置及車載信息化服務設備。
出租汽車不再用于經營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出租汽車經營者統一回收專用設備并進行處置。
第四十九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勞動合同、經營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情況,如出租汽車經營者有侵害駕駛員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電子郵箱,接受乘客、駕駛員以及經營者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的投訴,應當在15?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辦結。
投訴人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調查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自收到答復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投訴。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嚴厲打擊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成績突出,經營管理、品牌建設、文明服務成績顯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先進事跡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二)超越許可經營區域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四)使用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出租汽車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或者違反規定損害駕駛員合法權益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穩定隱患不及時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三)擅自暫停、終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車經營的;
(四)出租汽車駕駛員轉包經營未加強管理的;
(五)不按規定組織維護出租汽車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六)未向出租汽車駕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
(七)未按規定配置和監管使用出租汽車專用設備的;
(八)未按規定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他人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的;
(四)不按規定出具有效車費票據的;
(六)不按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
(七)不按規定使用出租汽車專用設備的;
(八)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后未履行約定的;
(九)不按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約租車駕駛員巡游攬客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出租汽車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攬客,?噴涂、安裝出租汽車標識,?以小型營運客車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經營活動。
(二)“約租車經營服務?”,是指不在道路上巡游攬客,不噴涂、安裝出租汽車標識,服務相對高端,?以小型營運客車通過預約方式承攬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根據行駛里程、時間或約定計費的經營活動。
(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是指根據乘客通過電訊、網絡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四)“拒載?”,是指在待租狀態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絕提供服務的行為;或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承諾提供電召服務的行為。
(五)?“繞道行駛”,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合理路線行駛的行為。
(六)“議價”,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與乘客協商收費的行為。
(七)“甩客?”,是指在運營途中,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擅自中斷載客服務的行為。
出租公司管理制度(匯總23篇)篇三
1.1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及企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規章、制度。
1.2履行出租車客運生產過程安全管理責任,保證出租客運生產安全。
1.3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和活動。
1.4落實“四防”工作措施。
1.5履行應急處置預案職責。
1.6接受各級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和生產安全過程監督管理抄告制度。
1.7做好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1.8做好駕駛員上崗把關考核工作。
1.9做好安全基礎管理工作。
1.10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危害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進行檢舉,拒絕執行。。
2、安全標準。
2.1按照“四防”工作要求做好本職工作。
2.2做好安全管理臺賬、記錄、報表等檔案資料的收集、保存和上報等工作。
2.3參加應急預案的學習、培訓和演練。
2.4組織駕駛員參加安全教育、培訓,配合安全管理部門開展專項活動。
2.5通過多種形式對駕駛員、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管理。
2.6做好駕駛員上崗前資質審查、技能考核工作。
2.7做好出租車輛保險入保、理賠工作。
2.8遇到冰、雪、霧、惡劣天氣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時,及時報告,執行上級命令。
2.9做好出租車輛二級維護落實,完善二級維護檔案。
2.10做好安全工作記錄。
3、安全考核。
3.1安全工作記錄不健全,扣10分。
3.2不參加應急預案演習或者不參加安全培訓、活動,扣20分。
3.3未履行“四防”安全職責,扣20分。
3.4未按照《生產安全過程監督管理抄告通知書》要求整改問題和隱患,扣50分。
3.5車輛入保、理賠不及時,扣50分。
3.6未落實隱患整改措施,扣20分。
3.7駕駛員上崗考核把關不嚴,扣30分。
3.8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足100%,扣30分。
3.9未落實生產安全過程監督管理抄告制度,扣50分。
3.10遇到冰、雪、霧、惡劣天氣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時,安排運行任務,扣100分。
3.11由于工作嚴重失職或未盡到管理責任,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扣100分。
4、安全工作流程圖。
見附件四十。
出租公司管理制度(匯總23篇)篇四
為維護公司形象,提高客戶滿意度,完善企業管理機制,特制訂本制度。
客戶對本公司服務人員所提供相關服務的服務態度、服務效率、服務專業素質產生不滿,并通過各種方式提出投訴的,均依本制度的規定辦理:
1、客戶服務投訴電話;
2、微信公眾號;
3.及時將客戶投訴信息傳遞至被投訴部門負責人,并填寫發送《工作聯系函》(一式兩份,簽收后存檔一份)。
1.被投訴部門負責人調查客戶投訴的具體事件及造成客戶投訴的具體負責人;
2.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客戶的合理處理要求,被投訴部門主管擬定解決投訴的具體方案;
1.投訴解決方案完成,投訴客戶得到滿意處理結果,被投訴部門負責人當天內將投訴處理結果反饋至營運專員處。
2.營運專員在《客戶投訴記錄表》上詳實記錄投訴事件的最終處理結果,對于投訴處理過程進行綜合評價。
3.在投訴過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文件資料均需做好收集、整理、歸檔工作。
1.耐心:耐心傾聽客戶的投訴,不要輕易打斷客戶的抱怨和牢騷,鼓勵客戶提出意見;
2.態度真誠:態度誠懇,禮貌熱情會降低客戶的不良情緒;
3.反應迅速:表示出解決問題的誠意,使客戶得到尊重,把矛盾縮小化;
4.語言得體:盡量使用婉轉的語言與客戶溝通,不能和客戶針鋒相對;
5.重視程度高:根據投訴級別,由相應的主管人員親自解決投訴,化解客戶的怨氣;
6.堅持回訪:所有投訴處理全部回訪,對客戶持續關注,讓客戶重新感受周到的服務。
1.處理原則
3)應將客戶的投訴進行實事求是的判斷,不得加入個人情緒和喜好;
4)對沒有把握的情況不隨意向客戶承諾。
2.處理技巧
1)注意傾聽
c.接聽投訴電話時須預備紙與筆,以便隨時記錄下投訴相關信息與要點;
e.要認真傾聽,準確記錄,盡量做到不讓客戶重述,以避免客戶的怒氣升級;
h.傾聽時,嚴肅并流露出非常關注的語氣,以向客戶表示你對這件事的關注程度。
2)詢問
a.當客戶陳述完投訴內容后,要對全過程進行詳細詢問及修正記錄;
b.詢問時,語速保持適中,并作詳細的投訴記錄;
c.詢問過程中,語氣要有親和力、真誠,以鼓勵客戶給予最好的配合。
3)安撫
b.安撫客戶時,首先要從客戶的角度出發,同情和理解客戶。
4)解釋
d.在解釋過程中,應盡力維護公司形象,不得在客戶面前評論公司、其他部門或同事的不是。
5)確認
a.當了解整個事件全部過程后,將客戶投訴的內容向客戶作簡要重敘;
c.如果客戶的投訴確實是錯誤
的,要耐心解釋和對客戶進行勸導,禁止批評客戶。
員工有下列情節之一者,扣除月度績效考評5-15分,或同時給予記大過處分,并通報全公司:
1.接待客戶服務態度冷淡,服務效率低下;
2.對業務工作不熟悉,無法提供專業服務;
3.不尊重客戶,譏笑、議論客戶,在客戶面前指手畫腳、交頭接耳;
4.利用職務之便,故意刁難客戶者;
5.不尊重客戶,與客戶發生爭執者;
6.對投訴事實拒不承認者;
7.主管管理不力,不能有效監督服務工作及解決投訴者。
1.不配合解決客戶投訴,延誤處理時機,使投訴進一步惡化者;
2.接到投訴或預見可能發生的投訴,隱瞞不報者;
3.辱罵,毆打客戶者;
4.對投訴客戶進行打擊報復者;
5.因未能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對公司聲譽造成重大損失者;
6.對客戶給予不實之承諾,導致公司聲譽受損失者。
出租公司管理制度(匯總23篇)篇五
第一條為規范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駕駛員和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出租汽車是城市交通的組成部分,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交通等客運服務方式協調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條出租汽車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國家鼓勵出租汽車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含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下同)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車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八條申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機動車管理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或者提供保證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承諾書:
1.符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出租汽車技術條件;
2.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取得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出租汽車經營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出租汽車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經營場所、停車場地有關使用證明等。
第十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車輛數量及要求、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期限等事項,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當地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綜合考慮市場實際供需狀況、出租汽車運營效率等因素,科學確定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
第十三條國家鼓勵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供的運營方案、服務質量狀況或者服務質量承諾、車輛設備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擇優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向中標人發放車輛經營權證明,并與中標人簽訂經營協議。
第十四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數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標準;
(三)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變更、終止和延續等;
(四)履約擔保;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方式;
(七)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在協議有效期限內,確需變更協議內容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五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經營協議,投入符合規定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等要求的車輛。原許可機關核實符合要求后,為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投入運營的出租汽車車輛應當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計價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按照要求噴涂車身顏色和標識,設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車”字樣的頂燈和能顯示空車、暫停運營、電召等運營狀態的標志,按照規定在車輛醒目位置標明運價標準、乘客須知、經營者名稱和服務監督電話。
第十六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不得超過規定的期限,具體期限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投入車輛的車型和報廢周期等因素確定。
第十七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因故不能繼續經營的,授予車輛經營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優先收回。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辦理車輛經營權變更許可手續時,應當按照第八條的規定,審查新的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條件,提示車輛經營權期限等相關風險,并重新簽訂經營協議,經營期限為該車輛經營權的剩余期限。
續。出租汽車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等交回原許可機關。
出租汽車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原許可機關收回相應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出租汽車經營者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到期后,出租汽車經營者擬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根據《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規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審核出租汽車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均為aa級及以上的,應當批準其繼續經營;
(三)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b級或者一半以上為a級的,可視情適當核減車輛經營權;
(四)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一半以上為b級的,應當收回車輛經營權,并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配置車輛經營權。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發展多樣化、差異性的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預約出租汽車的.許可,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并在《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中注明,預約出租汽車的車身顏色和標識應當有所區別。
第三章 運營服務
第二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的出租汽車服務。 鼓勵出租汽車經營者使用節能環保車輛和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無障礙車輛。
第二十二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保證營運車輛性能良好;
(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運營服務;
(四)保障聘用人員合法權益,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五)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和培訓教育;
(六)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未經從業資格注冊的人員運營。
第二十三條出租汽車運營時,車容車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車身外觀整潔完好,車廂內整潔、衛生,無異味;
(二)車門功能正常,車窗玻璃密閉良好,無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無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動,靠背傾度可調,安全帶和鎖扣齊全、有效;
(四)座套、頭枕套、腳墊齊全;
(五)計價器、頂燈、運營標志、服務監督卡(牌)、車載信息化設備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運營前例行檢查,保持車輛設施、設備完好,車容整潔,備齊發票、備足零錢;
(二)衣著整潔,語言文明,主動問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
(三)根據乘客意愿升降車窗玻璃及使用空調、音響、視頻等服務設備;
(四)乘客攜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動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
(六)不得在車內吸煙,忌食有異味的食物;
(七)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并按規定擺放、粘貼有關證件和標志;
(十)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十一)按規定使用計價器,執行收費標準并主動出具有效車費票據;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文明禮讓行車。
第二十五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時,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乘客對服務不滿意時,虛心聽取批評意見;
(三)發現乘客遺留可疑危險物品的,立即報警。
第二十六條出租汽車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遵守電召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第二十七條乘客要求去偏遠、冷僻地區或者夜間要求駛出城區的,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有關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乘客不予配合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出租汽車運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一)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或者計價器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的;
(二)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三)駕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
(四)駕駛員拒絕按規定接受刷卡付費的。
第二十九條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二)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應當提供24小時不間斷服務;
(三)電召服務人員接到乘客預約后,應當按照乘客需求及時調派出租汽車;
(五)乘客上車后,駕駛員應當向電召服務人員發送乘客上車確認信息。
第三十條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只能通過預約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在規定的地點待客,不得巡游攬客。
第三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訴后,應當及時受理,10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 運營保障
第三十二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規劃、建設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停車場、停靠點等,并設置明顯標識。
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應當為進入服務區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提供餐飲、休息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并綜合考慮出租汽車行業定位、運營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運價標準,并適時進行調整。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合理確定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收費標準,并納入出租汽車專用收費項目。
第三十四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依法加強管理,履行管理責任,提升運營服務水平。
第三十五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規范與駕駛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通過建立替班駕駛員隊伍、減免駕駛員休息日經營承包費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車駕駛員休息權。
第三十六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合理確定承包、管理費用,不得向駕駛員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規范內部收費行為,按規定合理收取費用,向駕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提供收費票據。
第三十七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車輛維護標準定期維護車輛。
第三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對駕駛員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和監督管理,按照規范提供服務。駕駛員有私自轉包經營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按照約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制定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四十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求,及時完成搶險救災等指令性運輸任務。
第四十一條各地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發展出租汽車電召服務,采取多種方式建設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推廣人工電話召車、手機軟件召車、網絡約車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建立完善電召服務管理制度。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設或者接入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提供出租汽車電召服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糾正、制止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及其他違法行為,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履行經營協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第四十四條出租汽車不再用于經營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出租汽車配備的運營標志和專用設備進行回收處置。
第四十五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接受乘客、駕駛員以及經營者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的投訴,應當在1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辦結。
第四十六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成績突出,經營管理、品牌建設、文明服務成績顯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先進事跡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二)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四)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暫停、終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車經營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轉讓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
(三)出租汽車駕駛員轉包經營未及時糾正的;
(四)不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五)未向出租汽車駕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
(六)不按照規定配置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不按照規定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第四十九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
(六)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后未履行約定的;
(八)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轉讓、倒賣、偽造出租汽車相關票據的;
(三)駕駛預約出租汽車巡游攬客的。
第五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出租汽車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對出租汽車經營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與本規定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五)“繞道行駛”,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合理路線行駛的行為;
(六)“議價”,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與乘客協商確定車費的行為;
一、車輛管理
1、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臺帳,確保行車安全。
3、落實車輛例保制度,駕駛員對車輛要做到勤檢查、勤維護、勤保養,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車輛須按期年檢,過期未檢的車輛嚴禁上路行駛。
4、堅持車輛安全檢查制度,公司每月對車輛普查一次,每季度對車輛抽查一次,公司每半年或重大節日、大型活動前對車輛進行檢查,確保車輛完好率達100%以上。
5、嚴格執行長途車匯報制度,凡長途車行程超過400公里須配備兩名駕駛員,同時當班駕駛員要對車況進行檢查。嚴禁車輛帶故障行駛,嚴禁疲勞駕車。
6、車輛要嚴格按規定停放,嚴禁駕駛員擅自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過夜,嚴防車輛被盜。
7、嚴禁嚴禁將車交給非營運駕駛人員駕駛、嚴禁酒后駕車。
8、要服從公司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管理,自覺遵守行車規定,嚴禁超速行駛、反道行駛、違章鳴號。
二、車輛安全檢查
1、公司不定期地對所屬車輛進行檢查,每逢重大節日、會議或重要活動將組織專門檢查。
2、駕駛員每天要對車輛進行一次檢查。
3、公司檢查車輛時,采取普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受檢車輛的行車證件、年檢情況及發動機、轉向、制動、燈光、輪胎等部件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登記。
4、凡在檢查中檢查出的問題,由檢查人員視情況通知駕駛員和承包人限期整改,直至收繳行車證、駕駛證,車輛行駛限期恢復車況接受復查等處置。
5、對每次車輛安全檢查情況,擬發檢查情況通報,對車容車況好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對問題突出的單位或個人將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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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公司管理制度(匯總23篇)篇六
第一條為完善集團公司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系統、長效的管理機制,使企業內部管理實現科學化、規范化,同時督促和指導全體員工遵章守紀,保障集團公司各項工作有序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本公司員工都必須遵守和執行本制度中的相關條款,同時享有本制度所規定的權益。
第三條各單位、部門可依據本制度有關指導原則,結合本單位、部門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管理細則,報集團公司審核批準后生效。
(一)人力資源規劃、編制與定員制度
(二)招聘制度
(三)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制度
(四)培訓制度
(五)勞動紀律、休假與考勤管理制度
(六)績效考核制度
(七)薪酬分配制度
(八)保險、福利與保護制度
(九)人員流動制度
(十)其它管理制度(職稱與職業資格技能等級、人事檔案、工作證等)
第一條根據公司整體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預測、分析人力資源供給和需求狀況,制訂科學合理的人力資源規劃。
第二條人力資源部每年年末編制下一年度人力資源規劃,內容應包括:人員需求預測及配置計劃、員工培訓計劃、工資總額及工資水平計劃、保險福利計劃等,報公司批準后實施。
第三條各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用工實行定崗、定員、定編管理,在保證生產經營正常運行的前提下控制人力成本。
第四條機構設置、調整或撤銷,由人力資源部提出方案,報經理層審核,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員工定崗定位信息實行月報制度,各單位于每月月底前將次月員工定崗定位調整計劃報人力資源部批準后實施。人力資源部三個工作日內將《員工定位數據信息月報表》報送董事長和總經理。
出租公司管理制度(匯總23篇)篇七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提高客運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用戶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個體業戶(以下簡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出租汽車,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戶意愿提供客運服務或者車輛租賃服務的客車。客運服務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運送服務,并且按照里程和時間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車輛租賃是指向用戶出租不配備駕駛員的客運車輛,并且按照時間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
第四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城區出租汽車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價、技術監督、城建、規劃、稅務、環保、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應當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并根據實際需要,對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模、數量和車型實施宏觀控制。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客運出租汽車的發展規劃以及客運出租汽車的數量、乘降點及停車場(站)的年度發展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應當實行統一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方便群眾的原則。客運出租汽車的營運定額和稅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管理,秉公辦事,依法維護經營者、乘客、用戶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經營資質管理
第八條本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并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經營者所取得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在正式營運半年后,經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準,方可有償轉讓。經營權使用期滿,由市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使用期限、有償出讓、轉讓的方式、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數量和質量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和經營場所;
(三)有達到規定標準的管理人員和駕駛員;
(四)有與經營方式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制度;
(五)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個體業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
(三)有達到規定標準的駕駛員;
(四)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籍或者暫住證;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齡滿2年以上;
2、愛惜車輛,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經常檢查汽車的主要部件,確保車輛的正常運行。
3、出租車司機應每天抽時間對車輛進行清洗、加油,保持車輛衛生。
4、出租車停放時應注意安全,司機離開車輛時,要鎖好車輛,以防車輛被盜。
5、出租車時間因為工作時間的特殊性,應合理安排時間休息,嚴禁疲勞駕駛,酒后駕駛。
6、對乘客要熱氣、禮貌、說話應文明大方,乘客談話時,除非乘客主動搭話,否則不準隨便插嘴。
7、對該城市的地理熟悉,能滿足顧客的要求。
8、要勤勞工作,因為每個月出租車要扣除相應的費用,還有油、氣的成本。
9、提高自身素質,端正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
出租公司管理制度(匯總23篇)篇八
為貫徹實施《消防法》,認真落實《xxx市xxxx區構筑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實施方案》,開展公司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全面提升火災防控水平,遏制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我司火災形勢穩定,特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公司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xxxx任副組長:成員:xxxxxxxxxxx、;義務安全消防員:公司全體員工。
一、總經理負責全面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檢查、督促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職責、職能、的執行情況。進行消防安全崗位分工,責任落實到個人。負責組織召開防火安全工作會議,落實防火措施。
二、副組長在總經理的領導下,負責公司全面的安全、消防防范工作,組織檢查工作,每年至少要組織和開展四次以上的消防安全隱患檢查及制度修訂和防范落實工作。當發生安全事故時,負責人員疏散,組織滅火工作。
三、辦公室監督消防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執行落實情況。
四、安全管理部監督按照消防法律法規配置消防滅火器材及管理情況,組織進行全面防火安全檢查。組織消防須知的崗前和崗中教育,使公司員工熟悉和了解安全、消防須知的常識,發生事故會操作安全、防火用具,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1.安全管理部定期檢查安全防火、防盜及報警設備,制定應急處理措施,定期進行安全消防演練并做好檢查記錄。
2.新員工上崗前要進行“安全消防教育”、“特殊工種教育”的培訓工作。
3.公司各區域內必須按規定定置定位配備滅火器材、消防水源等消防設施,各崗位人員要熟練操作,每月(季)定期檢查。
4.易燃、易爆物品要遠離火種,單獨存放在指定場所,并加強防火、防盜的管理。
5.員工嚴禁私接電源線、臨時線、電爐子、電暖風、電飯鍋等,違者罰款100元,對造成一定后果的,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并免發1-3個月的效益工資,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或開除。
6.堅決杜絕“跑、冒、漏、滴”現象,各崗位、休息室、辦公室的電燈、電扇、電腦等電器設施人走關閉,違者一次扣罰30元。
7.運轉的車輛傳動設備不得用手直接觸摸或處理異常情況;設備發生故障待機械停穩后,再進行處理;操作工違章操作、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各級人員有權制止或拒絕,否則,本著“三不放過原則”,負有連帶責任。
8.特種行業(司機、電工)人員必須經技術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私自將本崗交無證或非本崗人員操作按違紀處理,由此造成后果的,由特種專業人員承擔全部責任損失。
9.公司的安全生產、防火措施、操作規程等各項規定,各部門按實際生產情況檢查落實,有效管理,出現安全生產、消防事故必須及時通知領導,采取果斷措施,及時報警,千方百計減輕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
10.公司動火操作時,必須按程序申請批準,采取相應措施后,方可操作。
11.凡違反上述條款者,一次罰款30-100元或給予減免效益考核工資1-3個月的處罰,情節嚴重者,給予辭退或開除;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出租公司管理制度(匯總23篇)篇九
1、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臺帳,確保行車安全。
3、落實車輛例保制度,駕駛員對車輛要做到勤檢查、勤維護、勤保養,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車輛須按期年檢,過期未檢的車輛嚴禁上路行駛。
4、堅持車輛安全檢查制度,公司每月對車輛普查一次,每季度對車輛抽查一次,公司每半年或重大節日、大型活動前對車輛進行檢查,確保車輛完好率達100%以上。
5、嚴格執行長途車匯報制度,凡長途車行程超過400公里須配備兩名駕駛員,同時當班駕駛員要對車況進行檢查。嚴禁車輛帶故障行駛,嚴禁疲勞駕車。
6、車輛要嚴格按規定停放,嚴禁駕駛員擅自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過夜,嚴防車輛被盜。
7、嚴禁嚴禁將車交給非營運駕駛人員駕駛、嚴禁酒后駕車。
8、要服從公司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管理,自覺遵守行車規定,嚴禁超速行駛、反道行駛、違章鳴號。
1、公司不定期地對所屬車輛進行檢查,每逢重大節日、會議或重要活動將組織專門檢查。
2、駕駛員每天要對車輛進行一次檢查。
3、公司檢查車輛時,采取普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受檢車輛的行車證件、年檢情況及發動機、轉向、制動、燈光、輪胎等部件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登記。
4、凡在檢查中檢查出的問題,由檢查人員視情況通知駕駛員和承包人限期整改,直至收繳行車證、駕駛證,車輛行駛限期恢復車況接受復查等處置。
5、對每次車輛安全檢查情況,擬發檢查情況通報,對車容車況好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對問題突出的單位或個人將予以通報批評。
出租公司管理制度(匯總23篇)篇十
1.1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及企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規章、制度。
1.2履行出租車客運生產過程安全管理責任,保證出租客運生產安全。
1.3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和活動。
1.4落實“四防”工作措施。
1.5履行應急處置預案職責。
1.6接受各級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和生產安全過程監督管理抄告制度。
1.7做好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1.8做好駕駛員上崗把關考核工作。
1.9做好安全基礎管理工作。
1.10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危害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進行檢舉,拒絕執行。
2.1按照“四防”工作要求做好本職工作。
2.2做好安全管理臺賬、記錄、報表等檔案資料的收集、保存和上報等工作。
2.3參加應急預案的.學習、培訓和演練。
2.4組織駕駛員參加安全教育、培訓,配合安全管理部門開展專項活動。
2.5通過多種形式對駕駛員、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管理。
2.6做好駕駛員上崗前資質審查、技能考核工作。
2.7做好出租車輛保險入保、理賠工作。
2.8遇到冰、雪、霧、惡劣天氣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時,及時報告,執行上級命令。
2.9做好出租車輛二級維護落實,完善二級維護檔案。
2.10做好安全工作記錄。
3.1安全工作記錄不健全,扣10分。
3.2不參加應急預案演習或者不參加安全培訓、活動,扣20分。
3.3未履行“四防”安全職責,扣20分。
3.4未按照《生產安全過程監督管理抄告通知書》要求整改問題和隱患,扣50分。
3.5車輛入保、理賠不及時,扣50分。
3.6未落實隱患整改措施,扣20分。
3.7駕駛員上崗考核把關不嚴,扣30分。
3.8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足100%,扣30分。
3.9未落實生產安全過程監督管理抄告制度,扣50分。
3.10遇到冰、雪、霧、惡劣天氣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時,安排運行任務,扣100分。
3.11由于工作嚴重失職或未盡到管理責任,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扣100分。
出租公司管理制度(匯總23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提高客運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用戶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個體業戶(以下簡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出租汽車,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戶意愿提供客運服務或者車輛租賃服務的客車。客運服務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運送服務,并且按照里程和時間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車輛租賃是指向用戶出租不配備駕駛員的客運車輛,并且按照時間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
第四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城區出租汽車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價、技術監督、城建、規劃、稅務、環保、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應當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并根據實際需要,對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模、數量和車型實施宏觀控制。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客運出租汽車的發展規劃以及客運出租汽車的數量、乘降點及停車場(站)的年度發展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應當實行統一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方便群眾的原則。客運出租汽車的營運定額和稅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管理,秉公辦事,依法維護經營者、乘客、用戶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經營資質管理
第八條本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并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經營者所取得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在正式營運半年后,經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準,方可有償轉讓。經營權使用期滿,由市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使用期限、有償出讓、轉讓的方式、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數量和質量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和經營場所;
(三)有達到規定標準的管理人員和駕駛員;
(四)有與經營方式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制度;
(五)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個體業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
(三)有達到規定標準的駕駛員;
(四)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籍或者暫住證;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齡滿2年以上;
(四)經客運服務培訓合格,領取《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準駕證》。被取消營運資格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取消之日起3年內不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經營者,按下列程序辦理經營手續:
(三)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領取《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證》。未辦理以上手續的,不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到客運申請報告后,應當在5日內做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本人。
第十三條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憑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證明,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繳回有關證照。未經批準,停業6個月以上的按歇業處理。
第十四條《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證》、《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準駕證》不得轉借、涂改、偽造和買賣。
第十五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及營運車輛實行年度審驗。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目標責任制,加強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的管理。
第三章客運服務管理
第十七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客運出租汽車停車場(站)管理制度和規范。出租汽車停車場(站)和乘降點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第十八條客運出租汽車實行揚手招車、預約訂車和站點租乘等方式,為乘客提供提供方便、及時、安全、文明的規范化服務。本市城區和外縣(市)之間的客運出租汽車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可實行直達服務,但不得異地經營。
第十九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三)未經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將出租汽車改作他用;
(五)遇有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應當服從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
(六)依法與承租者、從業人員簽訂有關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二十條從事營運活動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攜帶營運證件;
(三)不得將客運出租汽車交給非本車駕駛人員駕駛;
(四)不得隱匿乘客遺失財物;
(五)不得拒絕載客或以欺騙、威脅等方式強行拉客;
(六)不得利用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七)遵守客運服務規范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拒絕乘客合理的服務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拒載的行為:
(一)所駕駛的車輛開啟空車標志燈后,遇乘客揚手招車停車后不載客的;
(二)所駕駛的車輛開啟空車標志燈后,在停車場(站)內不服從調派的;
(三)在客運集散點或路邊待租時不載客的;
(四)載客營運途中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的。
第二十二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的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經營者、從業人員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扣營運證照和標志。
第二十三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利用客運出租汽車擾亂社會秩序,妨礙客運出租汽車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客運出租汽車必須達到下列要求:
(一)車輛技術性能完好,車身、車箱、座墊(套)和行李箱整潔;
(二)車頂裝置統一編號的標志燈,夜間明亮;
(三)按規定裝置計價器和防劫設施;
(五)在車廂內規定位置設置標明企業名稱、經營者、從業人員姓名、收費標準、監督電話號碼、車牌號碼等服務標志。
第二十五條客運出租汽車應裝置由技術監督部門鑒定合格的計價器;計價器安裝、維修企業由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技術監督部門共同認定。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安裝、維修、調試計價器。
第二十六條未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客運出租汽車的車型、車體顏色和牌照號碼或擅自拆除、改動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標志。
第二十七條乘客應文明乘車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在車輛遇紅燈停駛時上、下車或在禁止停車的地方攔車;
(二)不污損車輛和車內設施;
(三)不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乘車;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車時須有人監護;
(五)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車費及有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乘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拒絕支付車費:
(一)租乘的客運出租汽車無計價器或者不使用計價器的;
(二)駕駛員拒付車費發票的;
(三)租乘的客運出租汽車在起步里程內發生故障,無法完成運送服務的;
(四)未經乘客允許,搭載他人或者辦理與客運無關的事的。
第二十九條從事車輛租賃服務業務,應當經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準。
客運車輛租賃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檢查與投拆管理
第三十條公用事業、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值勤標志,出示證件,不得越權執法。
第三十一條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建立投訴受理監督制度,設置投訴電話,接受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乘客投訴時應當提供車費發票、車輛牌照號碼等有關證據。
第三十二條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受投訴后,應當在接受之日起15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可以在30日內處理完畢。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接受投訴后,應當在接受之日起10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三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發生違反本條例行為或者被投訴后,其所在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受調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補繳稅費,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八)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不攜帶營運證件的,處200元至300元罰款;
(十五)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并處200元至500元罰款;
(十七)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對投訴置之不理或未按規定期限作出答復的,處1000元至30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六條客運管理人員或者有關行政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提升出租汽車服務質量,服務人民群眾出行需要,保障乘客、駕駛員和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出租汽車是城市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城市公共交通等客運方式相協調,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條出租汽車經營,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國家鼓勵出租汽車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含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下同)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出行需要,制定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八條各地應當按照當地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綜合考慮市場實際供需狀況、出租汽車營運效率等因素,科學投放出租汽車運力。
第九條出租汽車運力主要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配置。
設區的市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供的運營方案、服務質量狀況或者服務質量承諾、車輛設備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擇優確定。
第十條申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車輛、駕駛人員、管理人員、辦公場所、停車場地和管理制度。
申請人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三)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車輛數量、類型及等級;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六)經營場所、停車場地有關使用證明等。
第十一條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車輛,除應當符合機動車管理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出租汽車技術條件;
(三)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及應急報警裝置。
第十二條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駕駛人員,應當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要求,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并遵守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2),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車輛數量及要求、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等許可事項,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五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的車輛數量、類型和等級,投入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的車輛,并由原許可機關配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
第十六條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原則上不超過8年,具體期限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根據投入車輛的車型和報廢周期等因素確定。
第十七條出租汽車經營權原則上應當無償使用。
原已經批準實行有償使用的城市,確需繼續實行有償使用的,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有償使用費應當優先用于為出租汽車服務的基礎設施、信息化建設等。
第十八條有償取得的出租汽車經營權因故不能繼續經營的,原許可機關可優先收回,并按照剩余期限退回有償使用費;經原許可機關同意,也可依法轉讓,有效期為該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剩余期限。受讓方應當已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資格。
無償取得的出租汽車經營權,經營者因故不能經營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收回。
第十九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在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內,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經營。出租汽車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暫停、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出租汽車經營者合并、分立或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
出租汽車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原許可機關收回相應的出租汽車經營權。
第二十條出租汽車經營權到期后,出租汽車經營者擬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在經營權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根據《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規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aaa、aa、a、b四個等級,審核出租汽車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均為a級以上的,應當準許其繼續經營;
(二)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b級的.,可視情適當核減出租汽車經營權;
(三)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一半以上為b級的,應當收回出租汽車經營權,并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重新確定經營者。
第二十一條各地可以按照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發展優質、優價的約租車經營服務。約租車經營權期限不超過15年。
申請約租車經營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具有能夠滿足約租車服務和管理的平臺、人員、待租停車場地及相應的服務規范。
約租車的管理,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運營服務
第二十二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的出租汽車服務。
鼓勵出租汽車經營者使用節能環保車輛和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無障礙車輛。
第二十三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批準的行政許可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二)保證運營車輛性能良好;
(三)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四)保障聘用人員合法權益,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五)按國家規定購買相應保險;
(六)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和培訓教育;
(七)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不具備資格的人員運營。
第二十四條出租汽車車容車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車身外觀整潔完好,車廂內整潔、衛生,無雜物、異味;
(二)車門功能正常,車窗玻璃密閉良好,潔凈明亮、無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無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動,靠背傾度可調,安全帶和鎖扣齊全、有效;
(四)座套、頭枕套、腳墊齊全,定期清洗更換、保持整潔;
(五)計價器、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等車載設備完好。
第二十五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營運前例行檢查,保持車輛設施、設備完好,車容整潔,備齊發票、備足零錢;
(二)衣著整潔,語言文明,主動問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
(三)根據乘客意愿升降車窗玻璃,使用空調、音響和視頻等服務設備;
(四)乘客攜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動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
(六)不得在車內吸煙,忌食有異味的食物;
(七)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并按規定擺放服務監督卡;
(十)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他人;
(十一)按規定使用計價器,執行收費標準并主動出具有效車費票據;
(十二)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不具備資格的人員運營;
(十三)遵守交通法規,安全禮讓行車。
第二十六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乘客對服務不滿意時,虛心聽取批評意見;
(三)發現乘客遺留可疑危險物品的,立即報警。
第二十七條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二)出租汽車電召中心應當提供24小時不間斷預約服務;
(三)電召服務人員接到乘客預約后,應當按乘客需求及時調派出租汽車;
(五)乘客上車后,駕駛員應當向電召服務人員發送乘客上車確認信息。
第二十八條約租車駕駛員應當按照與乘客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服務,在規定的地點待客,不得巡游攬客。
第二十九條出租汽車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廢棄物,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按照規定支付費用。
第三十條出租汽車營運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租車費用:
(一)駕駛員未按規定使用計價器或者計價器發生故障時繼續營運的;
(二)駕駛員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車專用發票的;
(三)駕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
(四)出租汽車在起步里程內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繼續提供運送服務的。
第三十一條乘客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服務;終止服務前的營運費用,乘客應當按照規定支付。
第三十二條乘客夜間要求駛出城區的,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有關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乘客不予配合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有指定的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10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運營保障
第三十四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規劃、建設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停車場、停靠點等,并設置明顯標識。
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應當向出租汽車開放,為進入服務區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提供餐飲、休息等服務。
第三十五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根據出租汽車行業定位、運營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運價,并適時進行調整。同時根據出租汽車燃料價格等成本因素變化情況,建立出租汽車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機制。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合理確定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收費標準,并納入出租汽車專用收費項目。
第三十六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履行主體責任,規范經營行為,落實安全制度,保障運營服務。
第三十七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規范與駕駛員的勞動合同、經營合同,合理確定承包費用,不得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租汽車駕駛員轉包經營。
出租汽車經營者對出租汽車駕駛員轉包經營的,應當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可按照約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規范內部收費行為,向駕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提供正規收費票據。
第三十九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通過減免駕駛員休息日經營承包費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車駕駛員休息權。
第四十條鼓勵各地發展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方式、多種模式建設電召服務中心或者第三方電召服務平臺,推廣電話約車、手機終端軟件約車服務。
第四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設或者接入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提供出租汽車電召服務。
第四十二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車輛維護標準定期維護車輛。
第四十三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駕駛員等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和監督管理,按照規范提供服務。出租汽車駕駛員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可按照約定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制定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四十五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及時完成搶險救災等指令性運輸任務。
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因執行指令性運輸任務而發生的費用及損失,應當按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市場的監督檢查,糾正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第四十八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監督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服務監督卡、標志燈、空駛待租裝置及車載信息化服務設備。
出租汽車不再用于經營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出租汽車經營者統一回收專用設備并進行處置。
第四十九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勞動合同、經營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情況,如出租汽車經營者有侵害駕駛員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電子郵箱,接受乘客、駕駛員以及經營者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的投訴,應當在15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辦結。
投訴人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調查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自收到答復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投訴。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嚴厲打擊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成績突出,經營管理、品牌建設、文明服務成績顯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先進事跡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二)超越許可經營區域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四)使用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出租汽車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或者違反規定損害駕駛員合法權益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穩定隱患不及時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三)擅自暫停、終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車經營的;
(四)出租汽車駕駛員轉包經營未加強管理的;
(五)不按規定組織維護出租汽車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六)未向出租汽車駕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
(七)未按規定配置和監管使用出租汽車專用設備的;
(八)未按規定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他人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的;
(四)不按規定出具有效車費票據的;
(六)不按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
(七)不按規定使用出租汽車專用設備的;
(八)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后未履行約定的;
(九)不按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約租車駕駛員巡游攬客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出租汽車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攬客,噴涂、安裝出租汽車標識,以小型營運客車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經營活動。
(二)“約租車經營服務”,是指不在道路上巡游攬客,不噴涂、安裝出租汽車標識,服務相對高端,以小型營運客車通過預約方式承攬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根據行駛里程、時間或約定計費的經營活動。
(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是指根據乘客通過電訊、網絡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四)“拒載”,是指在待租狀態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絕提供服務的行為;或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承諾提供電召服務的行為。
(五)“繞道行駛”,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合理路線行駛的行為。
(六)“議價”,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與乘客協商收費的行為。
(七)“甩客”,是指在運營途中,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擅自中斷載客服務的行為。
出租公司管理制度(匯總23篇)篇十二
會議是解決問題、安排部署工作、有效溝通的重要方式,召開會議應堅持確實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是否召開會議,會議應做好充分準備、要注重會議質量、提高會議效率等原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各部門的工作會議和專業會議,如公司班子會議、公司行政辦公會議、部門例會等。
第三條公司班子會議
公司班子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由一名班子成員提議召開。
公司班子會議是進行集體決策的重要會議。由公司總經理主持召開。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和公司秘書參加,必要時可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
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學習貫徹落實上級決議、決定和批示;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研究決定干部的任免、調動、培養和管理;
(四)研究制訂公司內部機構設置和重要管理制度;
(五)討論決定各部門請示公司領導的重要事項;
(六)研究其他需要公司班子會議審議的重大問題。
公司班子會議事規則是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
第四條公司行政辦公會議
公司行政辦公會是傳達上級重要精神,通報公司工作情況,討論公司日常問題的會議。
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一般定在當月第一周和第三周(星期三上午8:30)召開,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或提前召開的由公司辦公室事先通知。
會議由公司總經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主持召開,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各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傳達學習上級重要文件精神,傳達貫徹上級重要會議精神;
(二)分析公司經營狀況,互通工作情況,安排部署近期工作;
(三)各單位(部門)匯報前兩周工作完成情況,包括細化分解明確的工作內容;重要工作的起始和節點;領導交辦的重要事項完成情況;代表公司參加重要會議的主要精神(經分管領導同意需要傳達的)、突發事件、需要多個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等。
(四)討論、完善公司行政辦公會重要決策和工作部署。
公司行政辦公會議程,由主持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會議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組織和記錄,議定事項形成《公司辦公會議紀要》,由總經理或主持會議的副總經理簽發執行。
第五條各單位(部門)每周例會
各單位(部門)周例會,每周召開一次,通常安排在每周一上午進行,具體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會議由各單位(部門)自行組織召開,本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主持,由相關人員做好會議記錄。
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學習上級機關有關文件精神,傳達公司行政辦公會議精神;
(二)總結本周工作,部署下周工作;
(四)協調落實周例會決定的相關事項。
各單位(部門)分管公司領導要定期參加各部門例會,廣泛聽取員工建議,深入了解公司情況。
出租公司管理制度(匯總23篇)篇十三
以最少的投資、最少的成本,科學的、合法的、切合實際的方式,變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變被動為主動,變落后為領先,創造最大的效益、最大的利潤。
公司實行高管到中層,然后從中層再到普通員工的垂直管理模式。每一個員工,上至董事長、下至普通員工,在工作和業務處理活動中必須找準自己的位置,各司其職、各謀其政。按層次、按程序、按規定辦理,禁止違規辦理。
(1)公司管理實行逐級分層垂直管理模式。從上到下:實行老總到中層,然后從中層再到普通員工;從下到上:實行普通員工到中層,然后從中層再到老總。在工作中,老總就是老總、中層就是中層、普通員工就是普通員工,各自職責分明,等級森嚴。大家彼此要認清自己和對方的身份,下級必須服從和尊重上級。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但是工作中下級必須服從上級的管理和安排。否則給予犯規者嚴厲的經濟或行政處罰,不能適應公司的管理要求的員工,公司予以待崗或辭退。
(2)大力樹立上級在工作中的權威性,加強實際工作的執行力。在工作中“官大一級壓死人”。下級必須對上級在工作中絕對服從,只有這樣,仿佛軍隊打仗一樣,才能擁有充足的執行力。在工作執行中,上級永遠是對的。只有這樣,上級的工作安排才會不折不扣地得到下級的執行。在工作執行過程,下級對上級有意見、有疑問、有不同看法時,可以保留,可以溝通交流,甚至可以越級申訴,但是在此過程中上級安排的工作仍然必須不折不扣地得到下級的執行,除非安排此項工作的上級對下級發出停止、暫停、延期或調整的指令。因為只有這樣,一項工作從上到下,才會不折不扣地得到逐級落實、圓滿完成。
(3)公司員工從上而下實行逐級問責制。每個員工從公司領取薪水,做好本職工作是應該的。如果某一項工作沒做好、沒做完,那么,執行該項工作的普通員工有義務向他的直接主管匯報和說明具體情況和原因;則由主管領導予以協調解決,主管領導解決不了的,由主管領導上報老總,說明具體情況和原因。如果匯報的情況主管經理置之不理或拖沓不予處理,普通員工有權向總經理反映情況。
(4)公司員工從上而下實行逐級限期完成制。相關工作,先由老總給部門主管限期完成,到期無正當理由未按期完成布置的工作,則處罰相關部門主管。同樣,部門主管把相關工作分解安排給普通員工限期完成,到期無正當理由未按期完成布置的工作,則處罰相關普通員工。如果老總把工作安排給部門主管,部門主管把相關工作沒有分解安排給普通員工限期完成,則處罰部門主管,不處罰普通員工。如果部門主管把相關工作分解安排給普通員工限期完成,到期無正當理由未按期完成布置的工作,則處罰相關普通員工,不處罰部門主管。
(5)公司員工從上而下實行工作管理及工資待遇逐級崗位責任制。任何一個員工任職于某一個工作崗位,那么他就行使該崗位的權力、承擔該崗位的責任、享受該崗位的工資待遇。如果換崗,則根據新崗位行使新崗位的權力、承擔新崗位的責任、享受新崗位的工資待遇,不再享受換崗前原工作崗位的工資待遇。公司不實行論資排輩。
公司員工要做到:“三個歸零”。
一、心態歸零:不論自己以前職位多高、權力多大、能力多強,那些都已經屬于過去,我們把它歸零。我們要調整心態,面對現實,從現在開始,從零開始,從現在的工作崗位重新開始。
二、貢獻歸零:不論自己以前對公司有多大貢獻、有多大付出、有多大成績,那些都已經屬于過去,我們把它歸零。我們重要的是從現在開始,從零開始,把現在的工作做好。
三、過失歸零:不論自己以前對公司造成多大損失、有多大失誤、有多大過錯,那些都已經屬于過去,我們把它歸零。放下思想包袱,從現在開始,從零開始,把現在的工作做合格。
出租公司管理制度(匯總23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對收發文的管理,提高文件的利用效率,進而提高公司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文件是傳達方針政策,發布公司規章制度、請示、指示和答復問題,指導工作,報告情況等的重要工具。因此,必須認真做好文件收發的管理工作,有效地為公司服務。
第三條公司所收發文件由綜合部行政科統一簽收、發放、傳遞、保管和立卷歸檔。行政科指定專職人員負責收文和發文管理工作。收發文人員必須根據有關文件資料,如實填寫收文登記表和發文登記表。行政科必須按照準確、及時、安全、統一的原則做好公司的收發文管理工作。
第四條發文,發文辦理是指公司對外發出的公文,首先要擬稿,稿子寫好后要送部門負責人審核,然后報請有關領導人簽發,簽發后送印,印制好校對后發出。發文辦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工作程序:
1、擬稿:擬稿是指把領導人或公司的發文意圖條理化、顯物化,是發文處理的關鍵程序之一。公司公文、日常業務和事務性的文件由各涉及到的職能部門負責擬稿,擬稿要求內容要情況屬實、觀點明確、條理清楚。
2、核稿:核稿是指由擬稿部門負責人對擬好的文稿進行審查、核對、修改,為簽發做好準備。
3、會簽:凡公文涉及到其他部門有關事宜,需給有關部門會簽。有關部門會簽后送綜合部負責人對公文進行復核,復核的主要內容為是否已協商、會簽;文種、公文格式是否正確等。
4、簽發:工程部、總工辦的一般事務性公文送分管領導簽發。其他文件如重要請示、報告、制度及辦法等一律送總經理簽發。
5、發文登記:此時的發文登記是指對待發文稿進行復核,重點看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件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統一、規范,并對待發文稿進行編注發文字號、設計版面格式等。
6、繕印:繕印是指按已簽發的文稿進行繕寫或打印,并由相關人員負責校對。
7、用印:用印是指綜合部對已繕印號的公文進行蓋章。
8、發文登記:發文登記是指由綜合部行政人員將待發公文登記造冊,以備存查。
9、分發:分發是指由綜合部行政人員把用過印并已登記過的公文通過適當的方式(如郵寄、傳真、電子郵件、專人遞送、來人簽收等)傳遞給收文單位。
10、注發:注發是指由綜合部行政人員對發文辦理結果予以注明。如誰經手,發了一份什么文件,經由什么渠道發出等。
11、存檔:在發文辦理流程結束后,綜合部行政人員按照文書檔案的歸檔要求對所發公文進行存檔(應包含底稿、正文兩份,及有關電子文檔,并定期將電子檔備份到專門的硬盤)。
第六條收文是指外部機關送達公司的公務文書和材料,包括文件、電報、其他文字資料等。收文辦理是指對來自公司外部的文件所實施的處置與管理。工程管理類收文暫按工程部有關規定辦理,行政科定期對工程部的收文進行備份存檔。收文辦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簽收:簽收是指收件人在對方的公文投遞單或送文簿上簽字,表示收到。收到來文,首先要看清是否屬于本單位收文,然后清點,核實來文數量、封皮編號與投遞是否相符,檢查文件裝封是否破散,密封條是否被拆等情況,檢查無誤后,方可簽字、蓋章、注時。
2、收文登記:收文登記是指對收進的公文進行注冊、編寫收文號等。將收到的文件先按來文機關或部門進行分類按收文日期、收文序號、來文單位、來文字號、文件標題、份數、等逐項進行登記。
3、擬辦:在收文登記后,由綜合部行政人員送綜合部負責人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綜合部應及時提出辦理意見和建議,送請主要領導人批示后交有關部門辦理。
4、批辦:批辦是指主要領導人對收文的辦理寫出指示性意見。
5、分辦:需要辦理的文件,要按批辦意見,分送有關部門或承辦人員辦理。
件,主辦單位要主動會同有關單位協商辦理,并負責回復辦理結果。
8、催辦:催辦是指根據領導人的批辦意見,由行政科督促承辦部門盡快上報辦理結果。
9、注結:文件辦理完畢,應在《收文登記簿》或公文處理單上注結,注明辦理日期,并簡要寫明辦理結果。
第七條無論是收文還是發文,都要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科學管理。已發出的公文,要把定稿、存本管理好,以備查考或歸檔;收進辦結的公文,也要妥善保管,以備隨時調用。
公文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制定立卷類目表: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公司立卷類目表。
2、歸卷:按立卷類目表上規定的項目準備卷夾或櫥柜,并隨時把已辦完的公文歸到相應的文件夾或類目里面。
3、調用:對已經歸卷的任何一份公文要能隨時調出,以便為公司工作服務。
4、立卷:按公文立卷的有關規定把已歸入卷夾的公文立成合乎規范的公文案卷。
出租公司管理制度(匯總23篇)篇十五
為加強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確人事管理權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公司全體職員,即公司聘用的全部從業人員
除遵照有關法律規定外,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總經理確定公司的部門設置和人員編制、一線經理的任免去留及晉級,決定全體職員的待遇。
人力主管工作職責:
一、協助各部門辦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續。
二、負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實施和修訂。
三、負責公司日常勞動紀律及考勤管理。
四、組織公司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工作。
五、組織公司人事培訓工作。
六、協助各部門辦理公司職員的任免、晉升、調動、獎懲等人事手續。
七、組織各部門進行職務分析、職務說明書的編制。
八、根據公司的經營目標、崗位設置制定人力主管規劃。
九、負責勞動合同的簽定及勞工關系的處理。
被正式聘用的新職員,由公司發給《職工聘用合同》,由公司與其簽定《職員聘用合同》,一式兩份,一份交由公司存檔,一份交新職員自留。
《職員聘約合同》時效可由公司與職員雙協商簽定,最底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聘約期滿,如不發生解聘和離職狀況,自動續約。職員如不續聘,須在聘用期滿前十五天書面通知公司。
完備調離手續
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職員在離職前務必完備離職手續,未完備離職手續擅自離職,公司將按曠工或自動除名處理。離職手續包括:
(1)處理工作交接事宜;
(2)按調離手續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3)交還所有公司資料、文件、辦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5)報銷公司賬目,歸還公司欠款;待所有離職手續完備后,領取離職當月實際工作天數薪金。
(7)職員違約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職員應按合同規定,歸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有關費用。
(8)如與公司簽訂有其它合同(協議),按其它合同(協議)的約定辦理。
離職面談
離職前,公司可根據職員意愿安排總部人力主管或職員上司進行離職面談,聽取職員意見。
糾紛處理
合同過程中的任何勞動糾紛,職員可透過申訴程序向上級負責人申訴。
員工工作守則包括
一、每位員工都要有高度的職責心和事業心,處處以公司的利益為重,為公司的發展努力工作。
二、牢記“用戶第一”的原則,主動、熱情、周到的為顧客服務,努力讓顧客滿意。
三、員工要具備創新潛力,透過培養學習新知識使個人素質與公司發展持續同步。
四、講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確效率是企業的生命。
五、要有敬業和奉獻精神,滿負荷、快節奏、高效率是對所有員工提出的敬業要求。
六、具有堅韌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氣戰勝困難、挫折。
七、要善于協調,融入群眾,有團隊合作精神和強烈的群眾榮譽感,分工不分家。
八、要注意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正直無私的個人品質。
九、明確公司的奮斗目標和個人工作目標。
職員未經公司書面批準,不得在外兼任獲取薪金的工作。
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職:
(2)兼職于公司的業務關聯單位或者商業競爭對手;
(3)所兼任的工作構成對本單位的商業競爭;
(4)因兼職影響本職工作或有損公司形象;
(5)主管級及以上職員兼職。
職員能夠在不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的前提下,從事合法的投資活動,但禁止下列情形的個人投資:
(1)參與經營管理的;
(2)投資于公司的客戶或商業競爭對手的;
(3)以職務之便向投資對象帶給利益的;
(4)以直系親屬名義從事上述三項投資行為的。
1、職員有義務保守公司的經營機密。職員務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1、職員未經公司授權或批準,不準對外帶給公司文件,以及其它未經公開的經營狀況、業務數據。
行為的自我決定與咨詢
職員在不能清楚決定自己的行為是否違反本準則時,可按以下方法處理:
1以該行為能否毫無保留地在公司公開談論,為簡便的決定標準;
2向主管或總經理提出咨詢。
理解咨詢的部門應給予及時、明確的指導并為當事人保密。
一、職員務必嚴格遵守公司一切規則制度;
三、職員務必盡職盡責、精誠合作、敬業愛崗、用心進取;
四、職員應嚴格保守公司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機密;
五、職員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從事第二職業;
六、職員不得損毀或非法侵占公司財務;
九、公司內員工之間要團結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學習,溝通思想,交流感情;
第一條職員務必儀表端莊、整潔。具體要求是:
1、頭發:職員頭發要經常清洗,持續清潔。
2、指甲:指甲不能太長,應經常注意修剪。女性職員涂指甲油要盡量用淡色。
3、胡子:胡子不能太長,應經常修剪。
4、口腔:持續清潔,上班前不能喝酒或吃有異味食品。
5、女性職員化妝應給人清潔健康的印象,不能濃妝艷抹,不宜用香味濃烈的香水。
第二條工作場所的服裝應清潔、方便,不追求修飾。具體要求是:
1、襯衫:無論是什么色彩,襯衫的領子與袖口不得污穢。
2、領帶:外出前或要在眾人面前出現時,應配戴領帶,并注意與西裝、襯衫色彩相配。領帶不得骯臟、破損或歪斜松弛。
3、鞋子應持續清潔,如有破損應及時修補,不得穿帶釘子的鞋。
4、女性職員要持續服裝淡雅得體,不得過分華麗。
5、職員工作時不宜穿大衣或過分雍腫的服裝。
第三條在公司內職員應持續優雅的姿勢和動作。具體要求是:
1、站姿:兩腳腳跟著地,腰背挺直,胸膛自然,頸脖伸直,頭微向下,使人看清你的面孔。兩臂自然,不聳肩。
會見客戶或出席儀式站立場合,或在長輩、上級面前,不得把手交叉抱在胸前。
2、坐姿:坐下后,應盡量坐端正,把雙腿平行放好,不得傲慢地把腿向前伸或向后伸,或俯視前方。
要移動椅子的位置時,應先把椅子放在應放的地方,然后再坐。
3、公司內與同事相遇應點頭行禮表示致意。
4、握手時用普通站姿,并目視對方眼睛。握手時脊背要挺直,不彎腰低頭,要大方熱情,不卑不亢。伸手時同性間應先向地位低或年紀輕的,異性間應先向男方伸手。
5、出入房間的禮貌:進入房間,要先輕輕敲門,聽到應答再進。進入后,回手關門,不能大力、粗暴。進入房間后,如對方正在講話,要稍等靜候,不要中途插話,如有急事要打斷說話,也要看住機會。而且要說:"對不起,打斷您們的談話"。
6、遞交物件時,如遞文件等,要把正面、文字對著對方的方向遞上去,如是鋼筆,要把筆尖向自己,使對方容易之后;至于刀子或剪刀等利器,應把刀尖向著自己。
7、走通道、走廊時要放輕腳步。
無論在自己的公司,還是對訪問的公司,在通道和走廊里不能一邊走一邊大聲說話,
更不得唱歌或吹口哨等。
在通道、走廊里遇到上司或客戶要禮讓,不能搶行。
第五則員工的考勤、休假、請假制度
職員考勤、休假和請假應嚴格按照公司《職員考勤即休假、請假管理制度》執行。
標準工作時間
遲到、早退或曠工
上午上班前和下午下班后,職員要由本人親自打卡,若因故不能打卡,應及時填寫請假單報負責人簽字,然后送主管備案。如因工作原因不能簽到必需至電通知主管。發現替他人打卡,每次會扣除雙方薪金各100元。
員工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遲到、早退、曠工。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上15分鐘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鐘以上,兩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遲到或早退超過兩小時按曠工處理。
第一次遲到(早退)提醒注意,第二次遲到(早退)口頭警告,第三次遲到(早退)寫出書面檢查,并再加扣除薪50元。當月累計7次遲到(早退)的,給予警告處分,當月連續三次警告的,公司有權予以勸退。
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上15分鐘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鐘以上,兩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遲到或早退超過兩小時按曠工處理。
曠工一天扣除2倍的當日基本工資。當月累計曠工6天,連續曠工超過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作除名處理,公司不負責其一切善后事宜。
一、職員務必嚴格遵守公司一切規則制度;
三、職員務必盡職盡責、精誠合作、敬業愛崗、用心進取;
四、職員應嚴格保守公司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機密;
五、職員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從事第二職業;
六、職員不得損毀或非法侵占公司財務;
九、公司內員工之間要團結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學習,溝通思想,交流感情;
公司內應有的禮儀:
第一條職員務必儀表端莊、整潔。具體要求是:
1、頭發:職員頭發要經常清洗,持續清潔。
2、指甲:指甲不能太長,應經常注意修剪。女性職員涂指甲油要盡量用淡色。
3、胡子:胡子不能太長,應經常修剪。
4、口腔:持續清潔,上班前不能喝酒或吃有異味食品。
5、女性職員化妝應給人清潔健康的印象,不能濃妝艷抹,不宜用香味濃烈的香水。
第二條工作場所的服裝應清潔、方便,不追求修飾。具體要求是:
1、襯衫:無論是什么色彩,襯衫的領子與袖口不得污穢。
2、領帶:外出前或要在眾人面前出現時,應配戴領帶,并注意與西裝、襯衫色彩相配。領帶不得骯臟、破損或歪斜松弛。
3、鞋子應持續清潔,如有破損應及時修補,不得穿帶釘子的鞋。
4、女性職員要持續服裝淡雅得體,不得過分華麗。
5、職員工作時不宜穿大衣或過分雍腫的服裝。
第三條在公司內職員應持續優雅的姿勢和動作。具體要求是:
1、站姿:兩腳腳跟著地,腰背挺直,胸膛自然,頸脖伸直,頭微向下,使人看清你的面孔。兩臂自然,不聳肩。
會見客戶或出席儀式站立場合,或在長輩、上級面前,不得把手交叉抱在胸前。
2、坐姿:坐下后,應盡量坐端正,把雙腿平行放好,不得傲慢地把腿向前伸或向后伸,或俯視前方。
要移動椅子的位置時,應先把椅子放在應放的地方,然后再坐。
3、公司內與同事相遇應點頭行禮表示致意。
4、握手時用普通站姿,并目視對方眼睛。握手時脊背要挺直,不彎腰低頭,要大方熱情,不卑不亢。伸手時同性間應先向地位低或年紀輕的,異性間應先向男方伸手。
5、出入房間的禮貌:進入房間,要先輕輕敲門,聽到應答再進。進入后,回手關門,不能大力、粗暴。進入房間后,如對方正在講話,要稍等靜候,不要中途插話,如有急事要打斷說話,也要看住機會。而且要說:"對不起,打斷您們的談話"。
6、遞交物件時,如遞文件等,要把正面、文字對著對方的方向遞上去,如是鋼筆,要把筆尖向自己,使對方容易之后;至于刀子或剪刀等利器,應把刀尖向著自己。
7、走通道、走廊時要放輕腳步。
無論在自己的公司,還是對訪問的公司,在通道和走廊里不能一邊走一邊大聲說話,
更不得唱歌或吹口哨等。
在通道、走廊里遇到上司或客戶要禮讓,不能搶行。
第五則員工的考勤、休假、請假制度
職員考勤、休假和請假應嚴格按照公司《職員考勤即休假、請假管理制度》執行。
標準工作時間
遲到、早退或曠工
上午上班前和下午下班后,職員要由本人親自打卡,若因故不能打卡,應及時填寫請假單報負責人簽字,然后送主管備案。如因工作原因不能簽到必需至電通知主管。發現替他人打卡,每次會扣除雙方薪金各100元。
員工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遲到、早退、曠工。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上15分鐘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鐘以上,兩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遲到或早退超過兩小時按曠工處理。
第一次遲到(早退)提醒注意,第二次遲到(早退)口頭警告,第三次遲到(早退)寫出書面檢查,并再加扣除薪50元。當月累計7次遲到(早退)的,給予警告處分,當月連續三次警告的,公司有權予以勸退。
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上15分鐘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鐘以上,兩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遲到或早退超過兩小時按曠工處理。
曠工一天扣除2倍的當日基本工資。當月累計曠工6天,連續曠工超過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作除名處理,公司不負責其一切善后事宜。
請假須填寫請假單,獲得批準并安排好工作后,才可離開工作崗位,同時對請假進行備案。
請病假務必于上班前或不遲于上班時間15分鐘內,致電所在主管或直接上級主管,且應于病假后上班第一天內,向公司帶給規定醫務機構出具的推薦休息的有效證明。病假期間扣除當日福利補貼。病假累計半年以上者,至第七個月起按崗位薪金數額的70%為基數發放。
請事假將被扣除當日薪金全額。
因參加社會活動請假,需經領導批準給予公假,薪金照發。
如赴外地出差,應填寫出差單交主管備案。
一、上班時間不允許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如需外出應請示主管(修改部無需請示,但需每日填寫外出活動記錄報告,每周一向上級匯報)
二、不允許員工從事第二職業或對外兼職活動,但鼓勵員工利用業余時間參加升學考試、學習培訓,提高工作潛力。
出租公司管理制度(匯總23篇)篇十六
辦公室是公司對外聯絡的中心樞紐,是展現公司形象的一個重要窗口,全體員工均須遵守辦公室的有關規定。
第一條 按時上下班,上班期間必須穿工作服、佩戴工作牌;
第五條 嚴禁串崗或群聚聊天,影響他人工作;
第七條 辦公室內嚴禁吸煙,嚴禁將煙頭扔進紙簍,違者罰款10元/次;
第九條 熱情接待來訪客戶等外來人員,言行大方,注意維護公司形象;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出租公司管理制度(匯總23篇)篇十七
1、本制度是公司全體員工在實施公司經營目標過程中的指導規范和行為準則。
2、公司全體員工應認真學習、貫徹執行,維護公司利益和形象。
3、公司員工應發揚“嚴謹、細致、進取”的企業精神,為公司的發展而努力。
4、公司員工應倡導“品質、高效、誠實”的企業文化。
5、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行政人事部。
一、公司管理制度大綱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及決議;
(五)、公司鼓勵員工發揮聰明才智,為公司的發展提出合理化的建議;
(七)、公司倡導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
(八)、公司全體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公司各項規章管理制度的行為,都要予是追究。
二、員工守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熱愛公司,熱愛本職工作,關心并積極參與公司的各項管理;
(三)、樹立全局觀念,服從指揮,主動配合,不推諉,不扯皮,共同搞好相關工作;
(四)、遵守社會公德,團結友愛,相互尊重,禮貌待人,樹立公司良好形象;
(五)、保守公司商業機密,愛惜公司財物,自覺維護公司信譽及利益;
(六)、不營私舞弊,不濫用職權,不拉幫結派,自覺維護公司的團結穩定及良性運作;
(七)、恪守職責,不越權行事,如遇緊急情況,妥善處理后要及時向上級報告;
(八)、實事求是,不搞形式主義;堅持原則,不利用工作之便謀私利;
(九)、不得將公司物品擅自帶出公司,不得將公司資料據為己有,對內封鎖,對外泄露;
(十)、不任意翻閱、復制不屬于本職范圍的文件、函電;
(十一)、工作時間要精神飽滿,穿著得體,談吐文明,舉止莊重;
(十二)、嚴格要求自己,積極進取,努力鉆研業務,與公司共同成長。
一、行政人事部
(一)、辦公室主任崗位職責
1、在公司總經理的領導下全面主持行政人事部工作;
3、負責上級部門來文的接收、登記、傳閱、整理歸檔工作;
4、協助公司領導做好對各類人員的考核、制定公司工資分配方案;
5、協助公司領導制定各類規章制度,起草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以及各類公文;
6、組織安排工作例會、行政性會議及其它專門會議,做好會議的記錄、整理、存檔工作;
7、根據上級指示精神和具體情況,向公司領導提出各時期工作建議;
8、負責傳達總經理對公司各部門的指示、通知,傳遞各部門給總經理的報告、請示;
10、負責辦理行政介紹信、證明信和其它函件等;
11、完成總經理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二)、行政助理崗位職責
1、協助部門領導完成公司各種證照的申報、變更、年檢、注銷等工作;
3、協助部門負責人搞好公司各部門之間的綜合協調,督查并落實。
出租公司管理制度(匯總23篇)篇十八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司的利潤分配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制定具體利潤分配辦法。
第三條 公司利潤總額包括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和營業外凈收益。
第四條 營業利潤是主營業務利潤(主營業務收入扣除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后的差額)加其他業務利潤,減去管理費用、營業費用及財務費用的差額。
第五條 投資凈收益是指投資收益扣除投資損失后的差額。
第六條 營業外凈收益是指營業外收入扣除營業外支出后的差額。
第七條 公司集中統一進行利潤分配,各分公司無權進行利潤分配。
第八條 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應由董事會制定,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公司董事會應在每年年底結賬后,根據當年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提出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第九條 公司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一)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二)彌補稅前不能彌補的以前年廢虧損。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扣除前兩項后的10%提取,盈余公積金達到注冊資金50%時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應按照稅后利潤扣除前兩項后的5%至10%提取。
(五)支付優先股股利。
(六)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任意盈余公積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提取和使用。
(七)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十條 公司使用公積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積金)必須符合規定用途并經過董事會批準。
第十一條 法定盈余公積金和任意盈余公積金可用于彌補虧損、轉增資本,但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 公司用公積金轉增資本必須經股東大會批準,并依法辦理增資手續,取得合法的增資文件。
第十三條 公司用公積金彌補虧損必須按董事會批準的數額轉賬。
第十四條 公益金只能用于集體福利設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公司應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公司發展規劃和近幾年的盈利狀況制訂適當的股利政策。公司可選擇的股利政策主要有:
(一)剩余股利政策;
(二)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三)固定或持續增長的股利政策;
(四)低正常股利加額外股利政策。
第十六條 股利政策應由董事會制訂,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擬定,報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執行,其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董事會。
出租公司管理制度(匯總23篇)篇十九
1、上班時著裝整齊、坐姿端正,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和個人形象。
2、公共辦公場所桌面、地面、煙灰缸做到日日清潔,值日人員每天提前做值日,避免影響工作。
3、非計時人員嚴格遵守考勤制度,上、下午上班前及時到辦公室簽到,未按時簽到者按公司制度執行。
4、每位員工均應將本人工作場所必需物品放置整齊,不經本人允許外人不得動用。
5、公司電腦專人使用,并有保密措施。上班時間不得使用電腦練習打字、玩游戲、聊天、上網瀏覽與工作無關內容。下班時間經過允許員工可以進行學習。
6、辦公室謝絕吸煙、嚴禁大聲喧嘩,吵鬧、嚴禁閑聊,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7、各部門的工作文件作廢時,需做撕毀處理。
8、辦公室人員要樹立服務意識,要在上級與下級、部門與部門之間起橋梁作用。
9、禁止使用公司電話打私人電話或用公司電話聊天,包括打入的電話。
10、辦公室人員在工作接觸中或在接聽電話中要使用文明用語:您好/請/謝謝/對不起/再見。
11、下班時隨手整理自己的.辦公桌。最后離開的人員應關閉空調,關窗,斷電,鎖門。
13、員工應注意環保和節約,盡量不使用一次性茶具。
14、危險品嚴禁帶入辦公區域。
此制度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出租公司管理制度(匯總23篇)篇二十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綱:
十、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員工守則
一、遵紀守法,忠于職守,愛崗敬業
二、維護公司聲譽,保護公司利益
三、服從領導,關心下屬,團結互助
四、愛護公物,勤儉節約,杜絕浪費
五、不斷學習,提高水平,精通業務
六、積極進取,勇于開拓,求實創新
公司考勤制度
一、為加強考勤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出辦理業務前,須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
三、請、銷假均采用書面形式。事假應提前向本部門主管交假條,由本部門主管交由辦公室登記,電話請假的,事后應補假條;病假應及時出示醫院證明。
四、嚴格請、銷假制度,員工因私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由部門負責人批準;3天以內的(含3天),由副總經理批準;3天以上的,報總經理批準;副總經理和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律由總經理批準。請假員工事畢向批準人銷假。未經批準而擅離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
五、上班時間開始后10分鐘至3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提前3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六、1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3次者,扣發5天的工資;累計達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發10天的工資;累計達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發當月15天的工資;累計達10次以上者,扣發當月的工資。
七、曠工半天者,扣發當天的工資;每月累計曠工1天者,扣發5天的工資,并給予一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曠工2天者,扣發10天的工資,并給予記過1次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者,扣發當月工資,并給予記大過1次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發當月工資,第二個月起留用察看;每月累計曠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辭退。
八、工作時間禁止打牌、下棋、串崗聊天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有違反者當天按曠工1天處理;當月累計2次的,按曠工2天處理;當月累計3次的,按曠工3天處理。
九、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培訓、學習、考試或其他團隊活動,如有事請假的,必須提前向組織者或帶隊者請假,在規定時間內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處理;未經批準擅自不參加的,視為曠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規定處理。
十、員工按規定享受婚假、產育假時,必須憑有關證明資料報總經理批準;未經批準者按曠工處理。
十一、員工的考勤情況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由各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督、檢查,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考勤要秉公辦事,認真負責,如有弄虛作假、包痹袒護遲到、早退、曠工員工的,一經查實,按處罰員工的雙倍予以處罰。
十二、各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要對各部門出勤情況進行認真的統計、核對,對須扣發、停發工資的應于每月25日報財務科審核辦理。未及時上報的要追究部門負責人及考勤工作人員的責任。
辦公室工作制度
文件收發規定:
四、經簽發的文件原稿由辦公室存檔;
五、外來的文件由辦公室文書負責簽收,并于接件當日進行登記,按領導批示的要求送達有關部門,辦好文件閱辦;屬急件的,應在接件后即時報送。
文印管理規定:
六、所有文印人員應遵守公司的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觸的公司保密事項;
十、嚴禁擅自為私人打印、復印材料,違犯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處理。
辦公用品購置領用規定:
十五、辦公用品只能用于辦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十六、所有員工要勤儉節約,杜絕浪費,努力降低消耗和辦公費用。
公司請銷假制度
為了規范公司員工管理制度,嚴格員工的請假手續,根據公司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具體情況,規定如下:
一、本制度對公司全體員工均有效力,員工無特殊情況的不得隨意請假。員工請假須事先及時請假,無特殊情況事后請假按曠工論處。
二、請假手續及審批
1、員工請假必須輸請假手續。請假必須由本人出示書面申請,注明請假原因、請假期限(病假應附醫院證明),經過批準后方為有效。員工因私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由部門負責人批準;3天以內的(含3天),由副總經理批準;3天以上的,報總經理批準;副總經理和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律由總經理批準。請假手續最后統一保管在辦公室,沒有按規定請假而未來上班的按曠工論處。
2、員工在假期、節假日后必須按公司的規定按時回公司上班。在家因病、因事不能按規定日期到公司者,須附有關證明,致函、致電所在部門主管請假,經批準后方能生效,事后應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如未批準則需及時返回公司,否則按曠工計。
3、因急病、急事不能事前親自辦理請假手續,可致電負責人口頭請假,事后補寫假條或請同事憑有關證明,代為辦理請假手續。
4、凡未請假擅自缺席或無故超過假期者,均以曠工論處,對曠工員工,根據考勤制度處理。
三、各類假期及待遇
1、事假:請事假每月三天以內(含三天),不扣工資;超出的天數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
2、病假:病假要以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為準,弄虛作假者按照相關規定、程序進行處罰。若遇急病,來不及請假,可在第二天補辦請假手續。請病假每月三天以內(含三天),不扣工資;超出的天數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
3、婚假:員工在法定婚齡內結婚,在本市的給假四天,配偶在外地的另加所需路程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后,給予國家規定的產假90天,產假期間視為出勤。產假期滿,如因病需要繼續治療,按病假辦法處理(需有醫院證明)。
5、喪假:職工直系親屬死亡,在本市的給喪假五天,外地的另加所需路程假。喪假期間視為出勤。其他喪假按事假處理。
四、關于曠工的處理
對于曠工的處理,參照公司考勤制度。
出租公司管理制度(匯總23篇)篇二十一
1.各部門、區域要認真保管維護好對講機及其設備,培訓員工正確使用對講系統,以確保小區內通信信息的暢通。
2.對講機由管理處及保安部領用保管,遵守“誰領用,誰保管,誰損壞,誰負責”的原則,層層落實。
3.對講機由管理處統一編號管理,定期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4.各部門必須設立對講機使用登記薄,由部門每天統一發放、驗收,并做好對講機交接工作。
5.驗收對講機發現有損壞或故障,必須立即向使用人了解清楚情況,要求使用人提供書面報告,查明原因,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屬于人力損壞或遺失須負賠償責任,對蓄意損壞對講機者,視作嚴重違紀處分。
6.領用對講機后必須保持對講機處于開機狀態,并注意及時更換電池,更換電池時,必須先關機后再更換電池,以保護和延長對講機使用壽命。
7.對講機僅供工作上的聯系,不準用對講機講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用對講機講影響管理處形象的說話或泄漏管理處秘密。
8.在公眾場合注意控制對講機音量,避免對客人或業主造成滋擾。
9.對講機按區域分頻道使用,各部門需與其它部門聯系工作,可調到被呼叫部門的頻道(工程部)。
10.必須嚴格按對講機的操作規范使用,發話時,按信發話按鈕,發話完畢后松開發話按鈕接聽,嚴禁長時間按住發話按鈕或發出干擾聲,影響正常通話,如被發現視作違紀處分。
11.使用對講機時應先報崗位,然后講要找崗位,再說具體事情;使用對講機時應禮貌用語,要求別人辦事時應多用“請”字;接收人收到后應回復“收到”或不清楚時說“請重復”,檢查后回復所查情況,呼叫人回復:“謝謝”。嚴禁用對講機講粗言。
12.對講機須隨身攜帶,小心愛護,使用時應小心輕放,嚴禁手提對講機天線,嚴禁用對講機敲擊硬物,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需賠償。
13.對講機由值班人員使用,嚴禁轉借他人,嚴禁個人攜帶外出,如確有需要,須報主管領導批準。
14.對講機使用過程因接收信號不好,接收雙方聽不清楚時,呼叫三次無反應,其他同事立即轉呼并及時代為轉告。
15.員工在交接班時應做好對講機交接驗收工作,以免出現問題時相互推脫責任。發現問題應做好記錄并及時上報主管領導加以處理。
出租公司管理制度(匯總23篇)篇二十二
1、本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法令法規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
2、人事部是公司人事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公司日常人事管理,其工作具有管理、指導、監督職權,并直接對公司分管總裁和總裁負責。
3、公司各部門須嚴格遵守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凡人事調配、人事任免、人員進出必須經人事部辦理有關手續,并以人事調令為依據。各部門發文凡涉及到人事、工資、勞保、社會保險金、職工培訓等事項,必須經人事部合議會簽。
1、對缺崗和預算招聘名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或定向對口專業學校招聘,嚴格任職標準,擇優錄用。
2、用人部門根據缺編情況提出補員報告,注明需求人數、任職標準,經人事部會簽,分管副總裁審核,總裁審批后,由人事部辦理。
3、人事部查閱人才信息庫存或發布招聘信息,標明所需崗位和人員的基本條件(包括年齡、身高、文化程度、專業水平、外語水平、工作經歷等)。
4、用人部門及其它部門可以推薦適任人選,但不得低于該崗位的任職標準,同時必須由推薦人簽名并注明與所推薦人選的關系。
5、人事部會同用人部門對報名和推薦的人員進行初審和面試。
6、人事部通知初審合格者參加筆試或口試,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人員出卷、閱卷,確定適合人選。
7、人事部將適合人選名單及個人履歷表報用人部門分管領導和人事部分管領導審核,總裁審批。
8、人事部依據審批結果通知錄用者到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格檢查,攜帶體檢證明到人事部報道并辦理相關手續。
1、公司實行總員額控制下的全員勞動合同制,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據經營需要調整。
2、在勞動合同期內,如員工屬不稱職或犯有嚴重過失,公司有權按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合同期滿前35天由員工本人及用人部門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調查表”報公司人事部,人事部根據“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調查表”做好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準備工作;如要提前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4、新聘人員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內,公司或新聘人員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須在一周前通知對方。
5、新聘人員試用期滿由部門負責人填寫“試用考核表”,人事部核實、報總裁批準后予以轉正或解聘。試用人員的試用期限可視情況延長,但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1、公司對各級行政管理技術職務實行聘任制,對擬晉升的聘任人員由人事部根據總裁辦公會意見組織考核鑒定,并將考核結果報總裁辦公會討論,總裁批準。
2、公司對某些空缺的干部崗位適時推行競聘上崗。通過公開崗位、公開要求,推行雙向選擇、公平競爭、擇優錄取。
3、公司急需或具有專業特長的干部崗位,由人事部根據總裁意見,直接辦理聘任試用手續。
1、調配系指船員在公司所屬船舶內、及船岸之間的調動,或船、岸工作人員部門內部的崗位變動。
2、高級船員的調配由船務管理部或酒店管理部提出建議,人事部會簽,用人部門分管領導和人事部分管領導審核,總裁審批。
3、普通船員在公司船舶間的調配由主管部門或船舶提出建議,船務管理部或酒店管理部、人事部會簽,分管副總裁批準。
4、船岸之間、岸基工作人員的調配由部門提出建議,人事部會簽,分管副總裁審核,總裁審批。
5、調配時應填寫“崗位調配表”。
6、人事部根據總裁審批意見下達調配通知。
7、解聘:
(1)、員工有正當理由可申請辭職,要求辭職的員工應提前一個月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公司人事部批準后,船舶或部門方可為其辦理離職清單及其它手續。
(2)、辭職的員工如受過公司出資培訓的,需按規定賠償公司培訓費用和招聘費用。若員工未能按勞動合同規定而擅自辭職,公司不發給任何書面證明并按有關規定索賠一定的損失費。
(3)、對不能勝任現職工作又無法安排其他崗位的員工、以及嚴重違犯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用人部門應提出書面報告,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人事部批準后予以辭退。
(4)、辭職、辭退員工必須在離開公司前交清工作和辦妥離職清單及其它手續方可離開公司,否則公司將追究其經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5)、員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超過國家規定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的為九個月)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公司有權辭退。
(6)、公司因經營情況變化辭退員工,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
1、公司各部門負責人每月對其所屬員工進行績效考核,人事部對考核結果進行審核或平衡,并根據考核結果確定當月效益系數的發放標準。
2、公司人事部每年底在每月度的績效考核基礎上統一組織年終綜合考核。
3、年終綜合考核采取個人書面述職(總結)、口試、筆試等多種形式進行,考核結果作為本年度評選優秀員工、下年度干部聘任的重要依據。
4、對考核不適任的員工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終止勞動合同,也可以進行內部崗位調整,如不服從調整或調整后仍不適任應按照有關規定終止勞動合同。
1、為提高員工素質及工作效率,公司各部門和船舶定期舉辦各種教育培訓,被指定參加的員工不得拒絕參加。
2、船舶應在每年底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要求和工作實際需要分別向船務管理部、酒店管理部提出下年度的培訓需求,船務管理部、酒店管理部集中審核后分別向人事部提出三船輪機部、駕駛部、酒店部,及本部門下一年度的培訓需求。
3、岸基其余部門在每年底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向人事部提出下一年度的培訓需求。
4、人事部根據各部門和船舶的培訓需求編制全公司年度培訓計劃,報分管總裁和總裁審批后由各部門和船舶實施。
5、船員適任證書和各類專業考證培訓按主管機關的規定執行。
6、因工作需要、需公司出資的臨時性培訓,各需求部門必須提出書面報告,經職能部門和人事部會簽,總裁批準后方可執行;各部門、三船、人事部均應建立健全培訓臺帳。
1、公司員工男性年滿六十歲,女性年滿五十歲者,應辦理退休。
2、對有特殊技能、或公司工作需要并身體健康的退休人員,經總裁批準,可簽訂“退休人員返聘協議書”,返聘使用。
1、船舶開航期間可聘用少量的臨時工,臨時工的崗位、名額由酒店管理部確定,人事部會簽,總裁批準。
2、駐船經理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確定的名額內提出招收臨時工的報告,并注明擬安排的崗位,經酒店管理部和人事部批準后方可在沿岸招收健康、合格的臨時工。
3、駐船經理必須將所招收的臨時工的個人資料、指定醫院的體檢合格證明及時報船長、公司酒店管理部和人事部備案。
4、駐船經理必須安排專人對所招收的臨時工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消防知識、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員工手冊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以達到上崗標準。
5、公司對臨時工實行定崗培訓、定崗使用,原則上不予調配,以保證人員素質。
1、本制度應用中的問題,由公司人事部負責解釋。
2、本制度未盡事宜,由公司在適當時間再作補充規定。
3、本制度自下達之日起施行,以往相關規定與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為準。
出租公司管理制度(匯總23篇)篇二十三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管理大綱。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體員工刻苦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為員工提供學習、深造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風硬、業務強、技術精的.員工隊伍。
五、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制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并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七、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一、遵紀守法,忠于職守,愛崗敬業。
二、維護公司聲譽,保護公司利益。
三、服從領導,關心下屬,團結互助。
四、愛護公物,勤儉節約,杜絕浪費。
五、不斷學習,提高水平,精通業務。
六、積極進取,勇于開拓,求實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