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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防疫協議(通用13篇)篇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年8月30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8月30日。
(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三章動物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
第四章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
第五章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1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條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規定管理的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
(三)三類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
前款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條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統一領導,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
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管轄區域內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
第七條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分別負責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動物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的原則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
第十條國家支持和鼓勵開展動物疫病的科學研究以及國際合作與交流,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研究成果,普及動物防疫科學知識,提高動物疫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一條對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對動物疫病狀況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措施。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護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及時制定并公布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確定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制訂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計劃;并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增加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本管轄區域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實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情監測網絡,加強動物疫情監測。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監測計劃。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等情況進行監測;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十六條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對動物疫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動物疫情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后,應當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3規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動物疫病預防工作。
第十八條種用、乳用動物和寵物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種用、乳用動物應當接受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定期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二)生產區封閉隔離,工程設計和工藝流程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四)有為其服務的動物防疫技術人員;
(六)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
第二十條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申請人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場(廠)址等事項。
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
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二十二條采集、保存、運輸動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從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
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逐步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經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稱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生規定的一種或者幾種動物疫病,并經驗收合格的區域。
第二十五條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第三章動物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
第二十六條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處理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上報。
第二十七條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與同級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及時向有關國際組織或者貿易方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及時公布全國動物疫情,也可以根據需要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公布本行政區域5內的動物疫情。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動物疫情。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第四章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
第三十一條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應當采取下列控制和撲滅措施:
(一)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調查疫源,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疫區范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對疫區實行封鎖。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措施,迅速撲滅疫病。
(三)在封鎖期間,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的易感染動物進入疫區,并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入疫區的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條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應當采取下列控制和撲滅措施:
(一)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染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等控制、撲滅措施。
第三十三條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撤銷和疫區封鎖的解除,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評估后,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條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防治和凈化。
第三十五條二、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按照一類動物疫病處理。
第三十六條為控制、撲滅動物疫病,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派人在當地依法設立的現有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第三十七條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疫區易感染的人群進行監測,并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疫區內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6獸醫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
第三十九條發生動物疫情時,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部門應當優先組織運送控制、撲滅疫病的人員和有關物資。
第四十條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構成重大動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第五章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十一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官方獸醫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本法所稱官方獸醫,是指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并經獸醫主管部門任命的,負責出具檢疫等證明的國家獸醫工作人員。
第四十二條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實施現場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對檢疫結論負責。
第四十三條屠宰、經營、運輸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對前款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進行監督抽查,但不得重復檢疫收費。
第四十四條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托運人托運時應當提供檢疫證明;沒有檢疫證明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應當及時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條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進入;檢疫所需費用納入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十六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應當向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審7批手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取得檢疫證明。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后,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引進的乳用動物、種用動物進行隔離觀察。
第四十七條人工捕獲的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野生動物,應當報經捕獲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第四十八條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四十九條依法進行檢疫需要收取費用的,其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物價主管部門規定。
第五十條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場所;
(二)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執業獸醫;
(三)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獸醫器械和設備;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條設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憑動物診療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第五十二條動物診療許可證應當載明診療機構名稱、診療活動范圍、從業地點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事項。
動物診療許可證載明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或者換發動物診療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三條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診療活動中的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診療廢棄物處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條國家實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制度。具有獸醫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頒發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的,還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注冊。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和注冊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商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本法所稱執業獸醫,是指從事動物診療和動物保健等經營活動的獸醫。
第五十五條經注冊的執業獸醫,方可從事動物診療、開具獸藥處方等活動。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條對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執業獸醫、鄉村獸醫服務人員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遵守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
第五十七條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可以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
(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實施補檢;
(五)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
(六)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需要,經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車站、港口、機場等相關場所派駐官方獸醫。
第六十條官方獸醫執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任務,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佩帶統一標志。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經營性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一條禁止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
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計劃。
第六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村級防疫員隊伍建設。
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獸醫機構。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儲備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資。
第六十六條對在動物疫病預防和控制、撲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因依法實施強制免疫造成動物應激死亡的,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七條對從事動物疫病預防、檢疫、監督檢查、現場處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觸動物疫病病原體的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撲滅等措施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七十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對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動物、動物產品重復檢疫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七十一條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職責或者偽造監測、檢測結果的;
(二)發生動物疫情時未及時進行診斷、調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七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瞞報、謊報、遲報、漏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對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
(二)種用、乳用動物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而不按照規定處理的;
(三)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沒有及時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對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未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11下罰款:
(三)未經檢疫,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的。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的;
(三)發布動物疫情的。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動物診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動物疫病擴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獸醫執業注冊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動物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執業獸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活動;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注冊證書:
(一)違反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的;
(三)不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的。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不履行動物疫情報告義務的;
(二)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資料的;
(三)拒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
(四)拒絕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的。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等,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章附。
則
第八十五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動物防疫協議(通用13篇)篇二
動物防疫工作事關經濟發展,人民身體健康,社會穩定。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切實抓好我區動物防疫體系基礎設施建設,確保各項防疫監管工作措施到位,在中央、省、市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我區動物防疫體系得到了一定的完善。目前,我轄區共有規模養殖場xx個,其中,種禽場xx個,種豬場xx個,二元母豬繁殖場xx個,奶牛養殖場基地(或養殖小區)xx個,1000羽以上的養禽場(含養禽小區)xx個,50頭以上的養豬場xx個,種兔場xx個,300只以上的養兔場xx個。畜牧業發展迅速,xx年,畜牧業產值占農業總產值的xx%。規模化、標準化的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正蓬勃興起,動物防疫工作形勢嚴峻,工作任務日趨繁重,但相關防疫基礎設施建設與現實要求還存在一定的距離,需進一步完善,現將我區動物防疫體系建設情況、監管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下一步的打算匯報如下:
(一)組織機構及防疫隊伍建設情況。
xx系xx下屬的正科級事業單位,下設xx和xx,專門負責轄區內動物免疫、監測、疫情處臵、疫情調查評估,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衛生監督執法等工作。區級在編動物防疫工作技術人員及執法人員xx人,其中,中級職稱xx人,初級職稱xx人,技術員xx人,其他管理人員xx人。招聘駐xx檢疫員xx名(區財政撥款xx元/月〃人)。轄區內共有xx個鄉鎮(街道),xx個村,有鄉級獸醫人員xx名(財政補助xx元/月〃人),xx名村級防疫員(財政補助xx元/月〃人)。鄉級獸醫人員和村級防疫員的職責是負責轄區內動物免疫、診療、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畜禽標識佩戴,養殖檔案建立,動物疫情觀察、報告等。
xx年,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我區已進一步落實鄉、村級防疫員的待遇,鄉級防疫員的待遇由以前的xx元/月〃人提高到xx元/月〃人,村級防疫員的待遇由以前的xx元/月〃人提高到xx元/月〃人。通過待遇的提高,穩定了防疫隊伍,基層防疫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
(二)基礎設施建設情況。
1、區級獸醫實驗室xx年,在省、市發改委和業務部門的支持下,我區已完成區級獸醫實驗室的建設,配備了價值xx萬元的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等xx臺(套輛),能正常開展重大動物疫病的監測和其他動物疫病的監測和診斷工作。
2、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基礎設施建設。
(1)產地檢疫報檢點建設。xx年至今,我區根據上級安排,在xx個鄉鎮(街道)、xx、xx共建產地檢疫報查點xx個,投入資金xx萬元。
(2)動物衛生監管執法取證設備,交通工具等基礎設施建設:xx年,在上級有關部門的支持下,共投入資金xx萬元,進一步完善了我區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所需的辦公設施,取證設備,交通車輛等。
(3)xx宰場屠宰檢疫監控設施建設:xx年xx月,在市財政、市農業局的支持下,為加強對嘉旺屠宰場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管理,投入資金xx萬元,對該場屠宰檢疫工作流程的重要環節,安裝監控攝像鏡頭xx個,實行xx小時全程監控,大大提高了動物衛生監督執法的監管力度。
3、動物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xx年在xx附近建區級動物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場xx個。占地xx畝,投入資金xx萬元,完成了該場土地平整、圍墻、焚燒灶等設施的建設,能及時開展對xx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4、畜禽標識及疫病溯源系統設施建設:自xx年起,根據農業部13號令《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區全面實施了一戶一簿,一畜一標制,牲畜耳標佩帶率,免疫證發放率均達xx%以上。初步建立了動物疫病可追溯體系。xx年,根據農業部67號令《畜禽標識及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全面實施牲畜二維碼耳標的佩帶,并對轄區內xx良種繁殖場,xx公司xx場建立了動物養殖信息、檔案監管網絡,進一步完善了畜禽養殖檔案,為畜禽標識及養殖檔案管理和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奠定了基礎。
5、動物防疫冷鏈設施建設:近年來,我區致力于動物防疫冷鏈設施的建設,在xx下屬xx添臵或更新了冷藏設施,現有大型冰柜xx臺,冰箱xx臺,在建冷藏室xx立方米。各鄉鎮(街道)均配備了冰箱和冰柜,鄉獸醫人員、村級防疫員均配備了專用防疫包(或冷藏包)。對提高動物免疫質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6、鄉鎮獸醫站基礎實施建設:xx年,我區xx、xx鄉獸醫站基礎設施建設被列為新建站,xx獸醫站被列為改擴建站。國家投入資金共xx萬元,xx、xx各建鄉級獸醫站辦公樓xx平方米,xx改建獸醫站辦公室xx平方米,同時xx個鄉鎮均配備了必要的辦公設施、儀器設備以及交通工具(摩托車xx臺),余下的xx個鄉鎮(街道)獸醫站建設已納入xx年有關項目計劃。預計xx年將全面完成鄉鎮獸醫站的基礎設施建設。
(一)飼養環節的監管。
(1)切實開展免疫、監測、消毒等防疫工作。工作中以春秋兩防和常年補針相結合,牲畜口蹄疫、禽流感、豬藍耳病、豬瘟等免疫項目的免疫密度達100%。免疫監測合格率達70%以上,確保無重大動物疫情發生。
(2)嚴格實施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核制度。按照農業部15號令《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對區內動物規模飼養場、種畜禽場、養殖小區等場所實施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發證,同時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監督完成。拒不改正的,予以吊銷動物防疫合格證或依法處罰,對動物防疫合格證到期的及時通知有關場所申報年檢。同時將動物防疫條件審核與項目扶持掛鉤,對未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或年檢不合格的單位(或場)不予以項目支持。
(3)加強畜禽標識及養殖檔案的監管。規模養殖場、種畜禽場、養殖小區必須建立養殖檔案,對飼養畜禽的來源、飼料配方、用藥、免疫、出售等環節均要建立臺帳,確保動物及其產品的安全。
(二)流通環節的監管。
切實開展動物產地檢疫工作。我區動物產地檢疫實施報檢制,畜主或貨主在動物所在鄉鎮(街道)、xx屠宰場、xx報檢點報檢。經檢疫合格后,由檢疫員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動物及其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方能進行交易和運輸,對調進本轄區內或出縣境的動物,回收產地檢疫證明或換證。對跨省調運種畜禽嚴格實行調運審批申報制。
(三)屠宰加工環節。
我區內有貴陽市最大的生豬定點屠宰場,日宰生豬1000頭左右。區衛檢所在該場設駐場檢疫辦公室,開展日常檢疫監督工作,共安排60名檢疫員、5名監督員分兩班實行24小時值班制。進一步完善了相關管理制度。該場已實施半機械化屠宰同步檢疫。場內規劃布局較為合理,生活區、生產區、無害化處理區分開。設2條燙皮生產線和4條剝皮生產線,進出口分設,防疫制度健全,基本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取得了《動物防疫合格證》。入場動物產地檢疫持證率90%以上,動物標識佩戴率90%以上,出場動物產品出證率100%,動物產品檢疫證明填寫規范。無害化處理率100%。
(四)活禽交易市場的監管。
根據國辦發[2006]87號文件《整頓和規范活禽交易市場、嚴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發生和流行的意見》,對城區心怡農貿市場和新天農貿市場活禽交易區進行了整頓,其規劃布局基本合理,活禽交易區與其它農副產品交易區分設,并設有專門的進出口通道,消毒制度、無害化處理制度等健全,xx每天派xx名檢疫員監管,無證明的實施補檢發證,上市活禽持證率達90%以上。
1、按照《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的要求,切實制定了《xx區突出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及《xx區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預案》、《xx區防控牲畜口蹄疫工作應急預案》和《xx區防控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工作應急預案》。
2、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方面:堅持以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控、科學防控、果斷處臵,狠抓免疫密度和質量。同時做好監測、消毒、無害化處理、疫病普查、培訓宣傳、監督指導等工作。工作中以春秋兩防為主,日常補針相結合,全年開展督促檢查等動物防疫工作。由于受生態環境、養殖密度、畜禽調運、屠宰加工等因素的影響,一些新老動物疫病在xx區呈暴發的趨勢。xx年豬的“w”疫情暴發,發病生豬xx萬頭,死亡xx萬頭;xx年牛的“w”疫情暴發,發病耕牛xx頭,死亡xx頭;xx年xx月至xx年xx月牛的“w”疫情再次暴發,共xx個疫點,發病耕牛xx頭,撲殺病牛及同群牛xx頭;xx年xx月至xx年xx月狂犬病疫情時有發生,共有發病犬xx只,xx個疫點,撲殺病犬及疫區所有犬貓共xx只;xx年xx月xx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撲殺疫區3公里范圍內的所有禽只xx羽;xx年xx月至xx年x月,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呈暴發趨勢,共發病豬xx頭,死亡xx頭,撲殺病豬及同群豬xx頭。動物疫病的發生對畜牧業經濟造成巨大損失,挫傷了養殖戶的積極性,影響了公共衛生安全。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業務部門和廣大獸醫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通過加大投入,明確防疫工作責任制,提高基層獸醫人員待遇,確保畜禽免疫項目密度達應免數的100%,及時開展督促檢查、監測、消毒等工作措施,有效地控制了禽流感、口蹄疫、豬藍耳病等重大動物疫病的發生和流行。消滅了馬鼻疽、馬傳貧兩種疫病。動物疫病的發病率、死亡率xx年與xx年比較分別降低了xx%、xx%,畜牧業經濟持續、健康、穩步發展。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1、建立健全基層獸醫站,提高防疫員報酬,穩定基層防疫隊伍。
2、爭取政府資金的投入,完善動物防疫基礎配套設施建設,建立疫情快速反應處理機制,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開展。
3、加強基層防疫人員的培訓和再教育,提高防疫隊伍的整體素質。
4、切實加強畜禽標識及養殖檔案的管理,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和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確保動物和動物產品安全。
動物防疫協議(通用13篇)篇三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條。
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規定管理的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
(三)三類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
前款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條。
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統一領導,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
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管轄區域內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分別負責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動物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的原則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
第十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開展動物疫病的科學研究以及國際合作與交流,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研究成果,普及動物防疫科學知識,提高動物疫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一條。
對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動物疫病的預防。
第十二條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對動物疫病狀況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措施。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護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及時制定并公布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確定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制訂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計劃;并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增加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本管轄區域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實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情監測網絡,加強動物疫情監測。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監測計劃。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對動物疫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動物疫情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后,應當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動物疫病預防工作。
第十八條。
種用、乳用動物和寵物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種用、乳用動物應當接受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定期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四)有為其服務的動物防疫技術人員(五)有完善的動物防疫制度;
(六)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第二十條。
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申請人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場(廠)址等事項。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
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二十二條。
采集、保存、運輸動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從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
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逐步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經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稱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生規定的一種或者幾種動物疫病,并經驗收合格的區域。
第二十五條。
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二)疫區內易感染或已感染的;
第二十六條。
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處理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上報。
第二十七條。
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與同級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及時向有關國際組織或者貿易方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第四章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
第三十一條。
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應當采取下列控制和撲滅措施:
(一)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調查疫源,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疫區范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對疫區實行封鎖。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措施,迅速撲滅疫病。
(三)在封鎖期間,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的易感染動物進入疫區,并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入疫區的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條。
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應當采取下列控制和撲滅措施:
(一)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染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等控制、撲滅措施。
第三十三條。
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撤銷和疫區封鎖的解除,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評估后,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條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防治和凈化。
第三十五條二、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按照一類動物疫病處理。第三十六條。
為控制、撲滅動物疫病,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派人在當地依法設立的現有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第三十七條。
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疫區易感染的人群進行監測,并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
疫區內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
第三十九條。
發生動物疫情時,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部門應當優先組織運送控制、撲滅疫病的人員和有關物資。
第四十條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構成重大動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第五章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十一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官方獸醫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本法所稱官方獸醫,是指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并經獸醫主管部門任命的,負責出具檢疫等證明的國家獸醫工作人員。
第四十二條。
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實施現場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對檢疫結論負責。
第四十三條。
屠宰、經營、運輸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對前款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進行監督抽查,但不得重復檢疫收費。
第四十四條。
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托運人托運時應當提供檢疫證明;沒有檢疫證明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應當及時清洗、消毒。第四十五條。
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進入;檢疫所需費用納入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十六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應當向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取得檢疫證明。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后,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引進的乳用動物、種用動物進行隔離觀察。
第四十七條。
人工捕獲的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野生動物,應當報經捕獲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第四十八條。
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四十九條。
依法進行檢疫需要收取費用的,其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物價主管部門規定。
第五十條。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設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憑動物診療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第五十二條。
動物診療許可證應當載明診療機構名稱、診療活動范圍、從業地點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事項。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診療活動中的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診療廢棄物處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條。
國家實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制度。具有獸醫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頒發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的,還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注冊。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和注冊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商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本法所稱執業獸醫,是指從事動物診療和動物保健等經營活動的獸醫。第五十五條。
經注冊的執業獸醫,方可從事動物診療、開具獸藥處方等活動。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條對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執業獸醫、鄉村獸醫服務人員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遵守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
第五十七條。
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可以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實施補檢;
(五)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
(六)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需要,經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車站、港口、機場等相關場所派駐官方獸醫。
第六十條。
官方獸醫執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任務,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佩帶統一標志。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經營性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計劃。
第六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村級防疫員隊伍建設。
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獸醫機構。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儲備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資。第六十六條。
對在動物疫病預防和控制、撲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因依法實施強制免疫造成動物應激死亡的,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七條。
對從事動物疫病預防、檢疫、監督檢查、現場處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觸動物疫病病原體的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撲滅等措施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第七十條。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第七十一條。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瞞報、謊報、遲報、漏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對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二)種用、乳用動物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而不按照規定處理的;(三)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沒有及時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未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檢疫,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的。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的。
(三)發布動物疫情的。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動物診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動物疫病擴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獸醫執業注冊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動物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執業獸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活動;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注冊證書:
(一)違反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的;
(三)不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的。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不履行動物疫情報告義務的。
(四)拒絕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的。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等,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動物防疫協議(通用13篇)篇四
各村黨支部、村委會、各單位:
根據《××縣畜牧獸醫局關于切實做好秋季動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為了切實做好今秋動物疫病防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確保畜牧業健康穩定發展和公共衛生安全,結合我鄉實際,現就做好秋防工作安排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做好秋季動物防疫工作今年以來,豬肉、雞蛋等畜產品價格大幅上漲,養殖利潤可觀。受此影響,入秋以來我鄉畜禽補欄明顯增多,給全鄉畜禽疫病防控提出了嚴峻考驗。做好今秋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對保證我鄉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意義重大。各村委會、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畜禽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堅決克服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顧全大局,認真組織開展好秋季動物防疫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嚴防動物重大疫病發生,減少疫病損失,努力實現“確保不發生重大動物疫病區域性流行”的防控目標,推動全鄉畜牧業健康穩定發展。
二、強化防疫措施,認真開展免疫工作。
牧獸醫站要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報送工作,每周一上午11時前報告上周工作進展情況。八是加強疫情監測。畜牧獸醫站要嚴格按照《甘泉縣2011年重大動物疫情監測方案》要求,組織開展好疫情監測工作,要充分發揮村級防疫員疫情觀察報告的職能,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和定點、定人、包片負責的疫情監測制度,定期對本村畜禽健康狀況進行巡查,及時了解疫情動態。
三、加強檢疫監督,防止動物疫病的發生擴散。
畜牧獸醫站要按照縣動物衛生監督所的有關規定,積極配合動物衛生執法工作。一是要加強種畜禽調運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嚴禁從疫區調入畜禽及其產品,嚴防疫情傳入。二是加強產地和屠宰檢疫工作,嚴格執行產地檢疫報檢制度,加強運輸檢疫及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不斷加大對過境、調運、加工、銷售等環節的檢疫力度,確保公共安全衛生。三是要加大對我鄉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力度,對動物及其產品的養殖、屠宰、經營、運輸、儲藏等環節進行全面檢查和整頓,嚴厲打擊逃避或抗拒檢疫和運輸、加工、販賣病死動物及產品的行為,切實加強市場和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最大限度的消除疫病疫情隱患。
度。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處置”。三是組織人員積極開展監督檢查工作,重點檢查防疫密度、動物標識佩戴及免疫檔案建立等,及時查漏補免,防止出現漏村、漏戶、漏畜現象,認真檢查防疫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保證各項防疫措施真正落實到位,確保秋防工作圓滿完成。
動物防疫協議(通用13篇)篇五
為加強動物衛生安全及人員安全,規范消毒程序,預防動物疫病發生、傳播,根據《動物園管理制度規范》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1、動物防疫人員、獸醫人員必須堅持嚴格的消毒制度,執行消毒程序,做到組織、安排消毒工作到位。
2、動物飼養場所飼養人員必須按照獸醫部門的工作要求,扎實做好相關圈舍環境的消毒工作。
3、使用消毒液時應選擇正確的消毒藥物及藥物濃度。具體消毒劑和濃度由獸醫院決定,獸醫從藥房領取消毒劑并按配比稀釋后由各飼養班組長領取和下發。
4、消毒劑應選擇高效低毒低殘留的消毒劑。
5、消毒劑應現配現用,不使用無效或消毒效果模糊不清的消毒劑。
6、飼養人員進入圈舍應穿戴工作服,工作服應定期消毒保持清潔。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飼養圈舍,禁止飼養人員相互串崗或將非本區物品帶入圈內。
7、主要消毒措施:對重點消毒場所、入口設立消毒池、消毒墊,消毒墊定期清洗并換消毒液,專人負責填表上墻。圈舍室內和開放圈舍環境每天清掃一次,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圈舍內室消毒時應當先清掃、沖洗干凈,然后均勻噴灑消毒液進行消毒,消毒液保留30分鐘后,再用清水沖洗干凈。墻面、棲架和運動場用噴霧器進行噴灑消毒,或直接撒消毒劑,一般不用沖洗。動物水槽、料槽必須每天清洗,三天消毒一次。瓜果、蔬菜及設施工具每天清洗干凈并消毒。全園區每季度安排一次大消毒。
5、主要消毒程序:準備物品(消毒藥、消毒器械)、采取針對性強的消毒方式、機械清掃、實施消毒、清除殘余消毒藥品。
6、基本要求:做到消毒徹底、均勻、覆蓋率高、保持一定時間、確保消毒效果。
7、獸醫做好消毒記錄等工作。對消毒的工作開展情況,要建立消毒登記簿,認真填寫消毒記錄,做到項目齊全;貯備消毒藥品和消毒設備,保證消毒工作的順利開展。
8、消毒細則常用消毒方式有:
8.1煮沸消毒法,試用范圍:人工育幼料盤、水盤、奶瓶、毛巾等。
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項:煮鍋內的水應將物品全部淹沒,水沸開始計時,持續15分鐘到30分鐘。計時后不得在新加入物品否則持續加熱時間應重新計算。
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項:消毒液應將物品全部浸沒或保證每個部位都帶有消毒劑溶液,作用半小時后用清水沖洗干凈。
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項:用噴霧器進行消毒劑溶液噴霧,以使物品表面全部潤濕為度,噴霧順序線上后下、先左后右。禽類一般采用帶禽噴霧消毒。帶動物消毒不得使用有腐蝕性和刺激性的消毒劑。不帶動物消毒室內保持30到60分鐘密閉后通風。
8.4熏蒸消毒法,適用于孵化室、種蛋、無動物備用籠舍等消毒。
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項:由獸醫人員進行熏蒸消毒的準備、消毒工作。室內必須清理干凈使氣體能到達每個部位。密閉24小時后通風,通風后未經獸醫人員允許不得私自進入室內。
8.5紫外線消毒法,適用于飼料室、室內空氣、服裝、物體表面和水及其它液體消毒。
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項:紫外線消毒動物和人員不得在現場,適宜消毒溫度20度到40度,消毒環境的相對濕度低于80%為好。照射時間不少于30分鐘。
8.6火焰消毒法,適用于圈舍及耐高溫工具的徹底消毒及環境中寄生蟲卵的徹底殺滅。
動物防疫協議(通用13篇)篇六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五條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三)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第六條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區周圍建有圍墻;
(二)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并有隔離設施;
(四)生產區入口處設置更衣消毒室,各養殖棟舍出入口設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墊;
(五)生產區內清潔道、污染道分設;
(六)生產區內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離設施。
禽類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并配備種蛋熏蒸消毒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條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場區入口處配置消毒設備;
(二)生產區有良好的采光、通風設施設備;
(三)圈舍地面和墻壁選用適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五)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六)有相對獨立的引入動物隔離舍和患病動物隔離舍。
動物防疫協議(通用13篇)篇七
20xx年,包頭市疫控中心在包頭市農牧業局及上級業務部門的強有力領導和科學指導下穩步前進,采取有力措施以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為重點,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圓滿完成了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生藥物資調運、集中免疫、流行病學調查、免疫監測、消毒、撲殺等各項工作,達到了“內疫不發生,外疫沒傳入”的目標。
現將一年來工作總結如下:
(一)生藥物資管理。
制定了切實可行的生藥使用計劃,與自治區疫控中心簽定動物防疫疫苗、診斷試劑訂購合同,并多次與自治區疫控中心、疫苗廠家和各旗縣區聯系疫苗、診斷試劑調撥事宜,保障了防疫工作的順利開展。
為保證疫苗質量,確保免疫效果,我們利用疫苗專用運輸車,在最短的時間內將疫苗全部發放到各旗縣區,個別旗縣區甚至直接送到鄉級獸醫站,圓滿地完成了今年疫苗調撥下發工作。
20xx年,我市共組織調撥16種疫苗及其診斷試劑,共調撥疫苗4025.4萬頭份(毫升);共儲備發放消毒藥35.8噸,大型噴霧器5臺,游標卡尺50把,解剖器械20套。
1、制定了免疫計劃、監測方案、流行病學調查和布病防控4個實施方案,并對全年的動物防疫工作全面安排和部署。
2、組織召開春防、夏防、秋防工作會議。開展了春季、夏季、秋季動物集中免疫工作,20xx年的集中免疫工作于11月30日全面結束。
3、重大動物疫病免疫情況:禽流感免疫禽類(雞、鴨、鵝、鴿子等)1452.99萬只;牲畜口蹄疫共免疫923.41萬頭只,其中豬口蹄疫免疫58.69萬頭,牛口蹄疫免疫47.09萬頭,羊口蹄疫免疫817.63萬只;豬瘟免疫59.65萬頭;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免疫90.65萬頭;新城疫免疫964.48萬只;羊布病免疫333.67萬只;牛布病免疫16.1萬頭;小反芻獸疫強制免疫羊349.71萬只,累計補免羊49.91萬只,共免疫羊399.62萬只。
4、其它疫病免疫情況。
羊三聯免疫342.4萬只;羊痘免疫353.3萬只;狂犬病免疫3.757萬只。
對達茂旗邊境地區的動物進行了炭疽免疫,做到應免盡免。
(三)疫苗副反應。
20xx年疫苗副反應引起的流產、死亡現象十個旗縣區均有不同程度發生,我市及時、準確地將動物預防免疫注射中出現疫苗副反應的情況逐級上報。全市重大動物疫病集中免疫期間共免疫畜禽4940.03萬頭只次,疫苗副反應引起的畜禽流產、死亡數量共計2622頭只。主要涉及口蹄疫、豬藍耳病、小反芻獸疫等病種,我市本著一切為了養殖戶、真心服務養殖戶的理念,及時自治區疫控中心、疫苗生產廠家協調聯系,及時給予了補償,養殖戶減少了經濟損失,防疫工作也得以順利進行。
(四)流調工作和疫情監測。
我市制定了《20xx年包頭市動物疫病監測與流行病學調查計劃》,認真組織和規范開展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全面掌握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主要動物疫病的病原分布和流行趨勢,有效評估免疫效果和動物疫情,把握疫情動態,科學研判防控形勢,開展預警預報工作,為科學防控提供技術支持。
1、適時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了邊境動物疫情監測站動物疫病流行病學、常規流行病學、緊急流行病學、專項流行病學、定點流行病學調查方案。我中心選定了10個旗縣區的11個養殖場每月進行定點流調,流調的畜種包括豬、牛、羊、雞,調查疫病的種類包括牛羊布病、口蹄疫、小反芻獸疫、禽流感、雞新城疫、豬瘟、高致病性性豬藍耳病、牛結核等9個病種,通過了解疫病發生、發展原因,分析防控效果。全年流行病學調查范圍涉及10個旗縣區,185個鄉(鎮)次,4800個村次,141482戶散養戶次,6425個規模場次,總共流調大小畜395.92萬頭(只、匹)次、禽469.69萬只次、犬30429只次。
2、及時進行疫情監測。
截止12月31日全市共監測(包括市疫控中心監測):血清學監測671181份,其中布病監測648410份,抗體效價監測22771份,非結構蛋白檢測2414份,病原學rt-pcr4536份。不合格的病種所涉及的旗縣區給予全市通報,并指導其進行了重免。
(五)小反芻獸疫。
年初自巴盟發生小反芻獸疫疫情后,我市采取了緊急應對措施。
一是通過積極爭取、協調自治區和疫苗廠家緊急調撥疫苗425萬頭份,用10天時間完成了全市350萬只羊的緊急免疫工作,后又累計補免新生羔羊和補欄羊49.91萬只。
二是開展了兩次抗體監測,抗體陽性分別達到95%和97%。
三是開展了為期40天疫情排查,排查養殖場戶6萬多個,涉及牛羊175萬只。
四是成立了小反芻獸疫疫情應急處理組,并對應急預備隊成員全部進行了培訓。
五是及時啟動重大動物疫情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加強應急值守,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
六是對反應舉報、投訴事件進行了及時處理。
(六)邊境地區動物疫情防控。
加強邊境地區達茂旗境內重點區域、重點環節的疫情巡查和排查,對達茂旗全境的牛羊用口蹄疫o型、亞i型、a型三聯苗、炭疽進行了重點免疫,構筑了堅強的免疫屏障。主要采取以下五方面措施:
一是加強達茂旗境內重點區域、重點環節的疫情巡查和排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疫情傳入隱患。
二是強化免疫工作,沿達茂旗邊境線建立縱深30公里以上的免疫保護帶,構筑堅強的免疫屏障。去年全旗集中免疫涉及口蹄疫、小反芻獸疫、布病、豬藍耳病、豬瘟、禽流感雞新城疫、炭疽、羊痘、羊三病10個病種,累計免疫牲畜423.67萬頭只次。
三是加強部門聯動,農牧業局積極協調出入境檢驗檢疫、海關、邊防部隊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加強信息交流,建立健全跨部門聯防聯控協作機制,形成防控工作合力,共同采取措施,嚴防境外動物及動物產品入境,把境外疫情傳入風險降到了最低。
四是全力做好疫情監測報告工作,充分發揮市、縣、鄉村四級動物疫情測報體系和邊境動物疫情監測站作用,不斷增強疫情早期診斷能力,提高疫情預警預報水平。
五是加強應急值守,及時發現和處置突發疫情。啟動重大動物疫情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嚴格執行24小時專人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做到責任明確、人員到位、聯絡暢通。
(七)布病防控。
20xx年,我市的畜間布病防控工作繼續實行流行病學調查、溯源滅點、主動監測、灌服免疫、消毒、撲殺、無害化處理等綜合防控措施。
一是我市先后召開布病防控專題會議、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會議,對相關工作進行全面安排部署。
二是在春季集中免疫期間,對轄區內的牛羊進行布病流行病學專項調查,初步確定布病分布范圍和流行程度。
三是開展了溯源滅點和主動監測。檢測羊血清652438萬份,檢出陽性3371份,陽性率為0.52%,撲殺陽性羊3371只,拔除疫點337個。
四是及時分析、上報布病防控工作有關情況。集中監測開始后,旗縣區每周四上報監測、撲殺進展情況;我中心每月定時向自治區報告人間網報病例數、疫點數、監測、撲殺等情況,每季度對布病疫情進行分析并形成分析報告,認真分析研究防控工作有關問題,及時調整防控措施。通過采取布病羊溯源滅點、主動監測和疫點規范處置等多種防控措施,防控效果日趨顯現,全市羊布病疫情總體呈現下降趨勢。多數旗縣區人間病例大幅下降,但個別地區疫情仍然有反復,畜間疫情存在范圍廣。
(八)馬傳貧考核驗收。
為實現20xx年包頭市消滅馬傳染性貧血規劃目標,我市及時制定下發了有關包頭市馬傳染性貧血考核驗收事宜的文件。20xx年和20xx年完成了2次疫情監測,共采集血樣1360份,檢測全部為陰性。10個申請馬傳貧清凈區的驗收旗縣區檔案資料整理等驗收工作準備就緒,在6月10日之前市里已完成對旗縣區的驗收工作并發放了市級驗收證書。并將市、旗縣區兩級所有材料匯編成冊,上報至自治區獸醫局,迎接國家、自治區消滅馬傳染性貧血考核驗收工作。
(九)馬鼻疽防控。
通過查閱、收集包頭市防控馬鼻疽的歷史資料,結合6個有馬屬動物的旗縣區的防控情況,完成了《包頭市馬鼻疽防控工作總結(1949年—20xx年)》。主要內容有:基本情況(行政區劃概況、防疫隊伍建設情況、馬屬動物飼養情況),馬鼻疽病防控及驗收情況(防控情況、驗收情況、成果鞏固),檢疫及調運監管情況。并附有各旗縣區20xx年、20xx年牧業年度馬屬動物存欄數,各旗縣區馬屬動物流行病學調查情況,馬鼻疽發病死亡情況(1954年—1985年),馬鼻疽檢疫情況(1949年—1985年)。現已將市級、旗縣區級所有材料匯編成冊上報自治區獸醫局。
(十規模養殖場凈化疫病申報工作。
我市完成了九原區茂盛種牛繁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創建場,包頭市草原百盈農牧業發展有限公司和九原區梅力更養殖有限公司申請示范場的申報上報工作。
(十一)包蟲病驅治檢測工作。
我市按照自治區要求及時下發了《關于開展包蟲病監測驅治工作的通知》,對全市十個旗縣區的34個辦事處、50個鄉鎮、392個村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中重點對衛生部門提供的全國流行縣達茂旗進行核實,采集犬糞20份,牛羊剖檢肝肺250份,全部陰性。此外,其余九個旗縣區采集犬糞180份,牛羊剖檢肝肺1386份,也全部陰性。沒有發現包蟲病感染畜。
(十二)其它業務工作。
1、承辦包頭市首屆動物防疫職業技能競賽。9月份,市疫控中心承辦了內蒙古自治區動物防疫職業技能競賽包頭預賽暨包頭市首屆動物防疫職業技能競賽。對競賽中獲前3名的選手由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后,晉升了高級工職業資格;獲第4—6名的選手由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后,晉升了中級工職業資格。
另外,取得競賽前3名的選手代表包頭市參加了自治區的復賽,分別獲得了第7名、第8名、第10名的成績,我市也榮獲團體第二名的好成績。
一是防疫期間采取循環重復的方式進行巡回檢查,開展高密度的巡查,及時發現問題,迅速提出整改意見,快速落實防控措施。
二是組織并參加了春季、秋季重大動物疫病防疫工作專項檢查,并在規模養殖場、散養戶采集樣品進行免疫效果監測。專項檢查結束后,及時向旗縣區進行了通報。抽調了多名業務骨干在春防、秋防結束后參加市農牧業局組成的定點督查指導組,對各旗縣區的.獸醫行政工作、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和動物衛生監督執法等工作進行督查指導。
1、春、夏防工作不能按時完成,部分旗縣區拖拖拉拉,工作不緊湊,嚴重影響了其它工作的進展。
2、免疫工作不扎實,還存在漏洞,從監測結果看,部分旗縣、部分病種抗體效價不合格,有的甚至是零,應引起高度重視。
3、補免、重免制度執行不好,上報結果不認真,好多都干脆不報,免疫檔案和戶口簿都沒有補免、重免記錄。
4、各類報表報送不及時、不認真、不準確,部分數據反復核對仍出現問題。
5、流調工作嚴重滯后,流調表填寫不規范,流調結果分析水平非常低。
1、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要求,制定20xx年《包頭市重大動物疫病免疫計劃》、
《包頭市重大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包頭市重大動物疫病流行病學調查方案》。
2、繼續加大重大動物疫病綜合防控力度,組織實施好春、夏、秋三次集中免疫和督查指導工作,確保應免盡免。
3、制定科學合理的生物藥品管理辦法,嚴格規范疫苗、診斷液的計劃、訂購、發放、保存和使用。
一是建立生物藥品使用管理報告制度。
二是建立生物藥品管理工作會議和生物藥品管理人員培訓制度。
4、加大重大動物疫病免疫抗體監測,保證免疫質量。實行集中監測、定點監測和重點監測相結合的辦法對重大動物疫病進行監測,集中監測時間為每一病種免疫21天后開始,對全市的所有畜種、所有病種的抗體效價進行監測。根據周邊地區及我市的動物疫情形勢,有重點的開展監測。對監測結果不合格或抗體滴度較低的進行重免。
5、全面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工作,重點加強奶牛口蹄疫及禽流感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提升疫情預警預報能力,開展疫情風險評估工作;采取集中流調和日常流調相結合的方式,結合春季防疫對全市所有牲畜進行流行病學調查,重點對羊布病進行流調,為布病防控提供科學依據。
6、繼續開展布病的流行病學調查、溯源滅點、主動監測、撲殺等工作,確保防控工作的順利推進。
督促旗縣區按照市政府印發的《包頭市“xx”布病防控實施方案》和20xx年防控目標任務,進一步強化防疫人員及從事養殖、屠宰、加工等重點人群的布病防控知識宣傳培訓,不斷提高自我防范意識和防護能力,降低人間布病感染率;每季度開展全市布病疫情分析評估,及時調整防控對策。
7、繼續做好消毒工作,除加強平時消毒外,在春秋兩季開展兩次集中消毒滅源工作,殺滅傳染源,凈化養殖環境。
8、做好動物疫情報告工作。根據相關要求,按照動物疫情報告管理制度,認真做好動物疫情報告和網絡傳輸工作,健全疫情報告的各項制度,做到專人負責、專機運行、專線上報,加強人員培訓,進一步規范管理,把疫情監測、診斷和報告工作有機的結合起來,杜絕有疫不報、遲報、漏報、瞞報現象。使疫情報告工作準確、科學、及時。除繼續做好疫情快報、月報外,做好流行病學調查表、疫情年報、疫情分析和匯總等工作。
9、強化對市、縣兩級化驗室人員和市、縣、鄉、村四級動物防疫人員的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其免疫、消毒、監測化驗等相關技術水平和個人防護能力。明年旗縣區化驗室人員仍采取輪訓方式進行培訓。
10、加大督促檢查力度。繼續實行布病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定點督查指導制度,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確保防控措施落實到位。完善動物防疫工作量化考評機制,對旗縣區防疫工作部署、重大動物疫病免疫、監測、流調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11、加強業務工作的宣傳報道力度,多渠道、多角度地宣傳《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以禽流感、口蹄疫、布病等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政策,增強廣大群眾依法防疫意識。
動物防疫協議(通用13篇)篇八
為了認真落實20xx年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安排。加強我鎮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全鎮畜牧業健康發展,強化措施,狠抓工作落實,經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制定動物防疫責任書:
一、以聯系村(社區)掛村工作隊隊員及各村村支部書記、村(社區)委會主任、村動物防疫員為成員,負責該村的防疫全面工作,圓滿完成20xx年年度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
二、口蹄疫、豬瘟、豬藍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密度達100%;牛出敗、牛氣腫疽、山羊痘、狂犬病開展免疫工作,畜禽圈舍消毒面達到100%;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達到100%;抗體合格率達80%以上。
三、各村(社區)畜牧防疫工作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實施免疫。
四、堅持“四不漏和四統一”原則,即鎮不漏村,村不漏組,組不漏戶,戶不漏畜以及“統一時間、統一使用耳標號、統一疫苗、統一免疫規程”,嚴格免疫程序。
五、嚴禁出現空白村、組、戶,嚴禁出現只佩帶耳標不注射疫苗的情況發生。
六、按要求建立健全動物防疫檔案管理制度;做到一屯一冊、一戶一頁、一畜一格,建立健全動物防疫追溯制度。
七、按要求按時上報各種動物疫情情況。
八、有關人員須嚴格紀律,明確責任,因工作力度不夠或玩忽職守造成密度不達標的責任人追究相應的責任。
九、本責任書一式二份,鎮人民政府,各村(社區)委會各一份。
xx鎮人民政府(蓋章):
責任人:
20xx年月日。
村(社區)(蓋章)。
村委會主任:
動物防疫協議(通用13篇)篇九
為做好我鄉動物防疫工作,明確部門工作職責,確保無重大動物疫情,保障畜牧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確保畜產品衛生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結合我鄉實際制定20xx年動物防疫目標責任書:
1、免疫密度: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免疫密度要達到應免數的100%,群體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雞新城疫免密度達到應免數的95%以上。
2、免疫抗體合格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雞新城疫均達到80%以上。
3、規模飼養場(養殖小區)產地檢疫率達100%,以村單位,散養戶產地檢疫開展面達100%,進入流通環節的活動禽持續證率達100%。
4、做到上市畜禽宰檢疫率達100%,上市動物及動物產品持證率達100%。
5、嚴格實行跨省引種畜申報、備案制度、隔離觀察制度和引起引畜檢疫程序。
6、建立健康全轄區內畜禽養殖場(戶)、養殖小區規模的養殖檔案。
7、技術人員對規模養殖場服務實現掛牌聯系。
1、防疫指標:確保轄區內無重大動物疫情發生。
2、畜禽死亡率控制標準:大牲畜1%以內,中家畜3%以內,禽8%以內。
玉龍鄉農業服務中心:
目標單位:
村民委員會。
責任人:
責任人:
20xx年xx月xx日。
動物防疫協議(通用13篇)篇十
為認真貫徹《動物防疫法》及《陜西省實施動物防疫法辦法》,切實做好動物防疫工作,預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口蹄疫、豬瘟、新城疫等傳染病,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確保畜牧業健康發展,虢王鎮畜牧獸醫站與村級防疫員特簽訂本目標責任書。
1、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畜禽標識及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動物防疫法律及科學防疫知識。
2、負責本行政村的動物防疫工作,按規定對畜禽實施計劃免疫或強制免疫注射,平時做好新補欄畜禽的補免工作。畜禽免疫后加掛畜禽標識,并按要求建立養殖戶和村級免疫檔案。
3、負責本行政村動物疫情監測報告,堅持經常性的疫情普查工作,對責任區內發生的具有典型癥狀的疑似動物疫情按規定及時上報,并參與本行政村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控制和撲滅工作。
4、協助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動物產地檢疫工作,負責監督、指導,做好轄區內病害動物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工作。
5、自覺接受上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技術指導,認真完成上級畜牧主管部門布置的其它與動物防疫相關的工作。
病性禽流感免疫密度達100%,群體免疫密度常年維持在90%以上,免疫抗體水平常年保持在70%以上。動物因病死亡率,牛控制在1%、羊1%、豬3.5%、家禽8%以下。
2、做好疫苗的運輸貯存工作,疫苗利用率牛、豬、羊達到95%以上,家禽達90%以上。
三、村級動物防疫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依法追究責任或予以解聘。
1、不履行職責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工作失誤導致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的。
2、瞞報、謊報、延報重大動物疫情,造成嚴重后果的。
3、偽造防疫檔案,考核不合格的'。
4、不按規范操作,嚴重失職的。
5、倒賣疫苗、畜禽標識的。
6、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情節比較嚴重的。
四、村級動物防疫員勞動報酬采取財政定額補助辦法解決,財政定額補助報酬與目標考核掛鉤,建立防疫員表彰、獎勵機制,采取獎優罰劣的辦法。
人民政府主管領導:xx。
xx村委會(章)防疫員:xx。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動物防疫協議(通用13篇)篇十一
為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切實做好動物防疫工作,有效遏制重大動物疫病的發生和流行,保證全鄉養殖業健康發展,保證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以及市、縣相關法規和政策,劉坪鄉人民政府與各村責任人簽訂20xx年度動物防疫工作目標管理責任狀。
責任內容:
認真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劉坪鄉動物防疫工作的通知》,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制定劉坪鄉20xx年動物防疫工作責任書,明確責任。各村主要負責人是動物防疫工作的直接責任者,村與組、與養殖戶,要簽訂防疫責任書,層層落實防控責任,明確任務,各負其責。
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各村及所有動物防疫員要在鄉黨委的領導下,按縣政府的統一安排把轄區內的各項動物防疫工作措施落實實處,認真搞好宣傳工作,對養殖小區,養殖大戶要重點監控,做到應免盡免。
目標任務:
1、常年存欄牲畜易感動物,口蹄疫的免疫密度達100%。
2、新老預警點:規模養殖場、養殖密度區和鄉政府所在地,禽流感免疫達100%,狂犬苗達98%。
3、豬瘟常年免疫達98%。
4、豬牛羊的`免疫掛標率達100%。
5、免疫入戶率達100%。
考核與獎罰:
根據鄉人民政府年終簽訂的村干部考核計分辦法,結合動物防疫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對成績顯著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到位,防疫措施不落實給予按章處罰。
責任期限:
目標管理責任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簽字雙方各執一份。
xxx。
20xx年xx月xx日。
動物防疫協議(通用13篇)篇十二
為認真貫徹落實《動物防疫法》,強化重大動物疫病基礎免疫,根據本轄區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及縣政府和獸醫主管部門工作要求,褚集鄉人民政府與村級防疫人員簽訂本責任書。
按照縣政府和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部署,建立村級動物防疫員隊伍,落實防疫工作經費,組織隊伍防疫人員、養殖單位和個人,有效開展強制免疫、疫情調查報告等工作,按時完成轄區內強制免疫計劃,確保重大動物疫病應免疫動物的免疫密度達100%,免疫抗體檢測合格率達100%,畜禽標識佩戴率和免疫檔案規范建檔率達100%。
1、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防疫片區各類應防畜禽的免疫任務,實行月月巡防、事事記錄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2、嚴格按照疫苗說明書和防疫技術操作規程,做好疫苗的保管和注射,保證免疫質量,確保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病種的免疫保護率達80%以上。
3、按農業部《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認真填寫畜禽防疫檔案,佩戴畜禽標識。
4、負責轄區內畜禽存欄、出欄、購入、賣出、出生、死亡等情況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5、負責承包區域內疫情動態的監測工作,發現可疑疫情,及時向農業技術服務站報告。
6、用于強制免疫的疫苗必須從縣農業技術服務站領取,不得從其他渠道購進,更不能倒賣疫苗。
7、對不接受防疫的.養殖戶進行說服教育,拒不改正者,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縣農業技術服務站匯報。
1、對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防疫片區各類應防畜禽免疫任務的縣級防疫人員,予以批評,并限期完成免疫任務。
2、縣級防疫人員在實施動物免疫時,未按規定程序免疫,用苗量不足或注射非有效免疫物質的、未加施統一的畜禽標識或只加施畜禽標識不予免疫注射的、未規范填寫畜禽防疫檔案的,及未按規定實施月月巡防制度、巡防記錄不全或發現問題不及時報告的,根據《動物防疫法》給予當事人1000元以下經濟處罰;未按規定免疫或未予免疫造成疫情發生的,給予縣級動物防疫員開除處分。
3、對購買、使用非法生產的畜禽標識的縣級防疫人員予以停職檢查,待崗三個月。因此而造成疫情擴散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對轉讓、出售、偽造或變造畜禽標識的縣級防疫人員,予以解除聘用。
本責任狀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代表簽后生效。
xx縣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名:
20xx年xx月xx日。
動物防疫協議(通用13篇)篇十三
為了管理好村級動物防疫員,充分發揮村級動物防疫員的作用,保障全縣畜禽健康穩定發展,特訂立本責任書:
一、村級動物防疫員主要職責是:負責責任區域內動物防疫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動物免疫、疫情監測報告、畜牧生產統計等工作;協助做好產地檢疫和畜產品安全監管等工作,自覺接受畜牧獸醫局、鄉鎮、鄉鎮獸醫站的管理和各級動物防疫監督、監測機構的指導,以“六員”為標準嚴格要求自己。
二、村級動物防疫員的責任區域服從鄉鎮人民政府和鄉鎮獸醫站的劃分確定,在實施免疫時不得違規收取勞務費和疫苗費用。
三、村級動物防疫員要履行協檢員的職責,首先對轄區內的所有畜禽存欄造冊登記,作為檔案妥善保管,對進出本區域的畜禽配合獸醫站檢疫人員進行產地檢疫。
四、村級動物防疫員在實施非強制免疫前要與養殖戶簽訂防疫協議,明確防疫項目、防疫質量、收費標準、收費辦法,嚴格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五、村級防疫員在實施動物防疫過程中要做好免疫記錄,發放免疫卡,健全動物免疫檔案,對實施強制免疫的'豬、牛、羊必須掛耳標,每月底要把防疫數量及分類匯總上報給鄉鎮畜牧獸醫監督站。
六、村級動物防疫員在實施動物防疫過程中遇到拒絕接受動物防疫的養殖戶,要做耐心細致的宣傳教育工作,經教育仍不接受防疫措施的要及時向畜牧獸醫監督站、畜牧獸醫局報告。
七、村級動物防疫員要嚴格遵守疫(菌)苗管理制度,要統一領購、保管和使用,不準使用變質無效苗,不準私自購疫苗,違者依法處理。
八、村級動物防疫員對本轄區內發生疫情應及時報告,對延遲報告時間或故意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九、村級動物防疫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十、村級動物防疫員要加強自我保護,注意人身安全,對因病、交通等一切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損傷的,畜牧獸醫局、鄉鎮畜牧獸醫監督站一概不承擔責任。
縣畜牧獸醫局(蓋章)。
局長(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