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簽訂是確保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企業與員工之間互利互惠的基礎。在勞動合同起草的過程中,以下范文為你提供了一些建議和指導,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023年勞動合同細則勞動合同細則版本(通用14篇)篇一
五、集體合同。
六、勞務派遣。
1、《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的“等組織”不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其他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單位。
2、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經用人單位授權或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當分公司不能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招用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即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應當年滿16周歲,且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直接雇傭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6、用人單位招用與外單位保持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招用自主擇業轉業退伍軍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招用港、澳、臺地區的人員,應當辦理港、澳、臺人員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10、外國企業駐華辦事機構、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招用勞動者,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11、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經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后,由用人單位決定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實施。
12、總公司以下發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執行總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后,該規章制度才能作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
13、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或決定的重大事項,自動適用于新招用的員工,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公示或告知義務。在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若新招用的員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職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決定可以采取勞動者人手一冊、學習培訓等法律認可的方式完整送達或傳達勞動者知曉。
16、《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17、工會或職工認為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不適當的,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書面回復意見。
18、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中不能規定對違紀職工給予罰款的內容。
19、職工名冊應當包含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號碼、戶口地址、工作崗位等。用人單位應當將職工名冊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20、《勞動合同法》第九條中的“其他證件”是指學歷證明、技能證書、資格證等與勞動者就業相關的各類證件。
“擔保”即指物的擔保,也指人的擔保。
“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是指與建立勞動關系有關的財物,如服裝費、駕駛員風險金、保證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單位內部實行全日制的勞動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崗位上,付出相同的勞動量且取得相同業績的,應執行同等的工資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補貼,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項?)。
22、《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第八十二條中的“一個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4、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工超過一個月后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則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補簽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期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約定終止條件,勞動者符合法定解除、終止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26、《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連續工作滿十年”是從勞動者到用人單位開始勞動時計算。勞動者因組織原因在不同用人單位流動,或者因業務劃轉而由一個用人單位到另一個用人單位的,其工作年限連續合并計算為最后一個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7、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計算為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重新與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改制后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28、廠長、經理是由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上級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群專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與上級部門聘任機關簽訂勞動合同。對由國家有關組織行政部門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9、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是指事業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及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初次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30、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的,雙方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繼續履行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3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順延后,若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此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簽訂。
3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中的“連續”是指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季節性、臨時性、階段性的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在同一崗位不能再連續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以上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34、《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或者續訂的勞動合同作為計算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一次。
35、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后自動續延的,自動續延視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6、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送達職工的,視為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7、《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中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8、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勞動報酬,可以是具體的數額,也可以是雙方認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崗位合同是勞動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勞動合同的期限。
40、《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合同內容不具備必備條款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補充完善。對協商不一致的條款,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41、勞動者的住址等事項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并書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4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個月、一年、三年;“不滿一年”、“不滿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六個月以上”包含六個月。
43、勞動者使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并且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建議請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無論崗位是否變更,勞動合同是否續簽,或者終止一段時間后再次錄用的,都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45、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約定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不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可以通過協議進行協定。
46、《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專項培訓費用”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或一年內累計為勞動者提供了超出企業年平均工資50%的費用的經費,“專業技術培訓”是指為提高勞動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訓,上崗前的培訓和日常業務培訓不屬于專業技術培訓。培訓費認定依據為有貨幣支付憑證的培訓單據,以及脫產培訓期支付的工資和差旅費等。
47、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提供過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仍應按照服務期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8、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未協商變更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至服務期滿。
49、《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50、廠家的促銷員在租貿商場的柜臺工作的,促銷員應與廠家簽訂勞動合同,商場對廠家侵害促銷員合法權益的情況承擔連帶責任。
51、《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未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的,若發生勞動爭議,以原書而勞動合同確定的內容為依據。但原勞動合同中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一致的內容無效。
52、國有企業改制勞動關系處理政策《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從20開始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2023年勞動合同細則勞動合同細則版本(通用14篇)篇二
1.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規范和加強人力管理,達到合法用工的要求,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1.2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1.3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即按平等競爭、擇優上崗的原則,實行崗位聘任。
2適用范圍。
2.1凡本公司的在冊員工均應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2公司法定代表人與總公司負責人簽訂勞動合同。
3職責。
3.1人力資源部。
2023年勞動合同細則勞動合同細則版本(通用14篇)篇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嚴重的標準如何衡量?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勝任的標準如何衡量?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范本《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疑問三:
2023年勞動合同細則勞動合同細則版本(通用14篇)篇四
(施工企業招用務工農民)2。
(金融行業)8。
(商業、娛樂、酒店行業)14。
(非全日制用工)20。
(出租汽車行業招用駕駛員)24。
(施工企業招用務工農民)。
甲方:
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
姓??????名?。
編號:??。
說明。
1、本勞動合同供施工企業招用務工農民參考使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根據需要依法調整相應條款。
2、此合同被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甲方基本情況。
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住所聯?系?人??。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聯?系?電?話?。
乙方基本情況。
姓名身份證號碼??。
最高學歷技術等級??。
聯系電話常住地址??。
戶籍所在地??。
工?????作?????簡?????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政策法規,甲乙雙方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簽訂本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個月。
2、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施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合同期限。該工作任務為:??????????。
第二條?工作內容。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工作,乙方應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產任務。
第三條?勞動報酬。
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和乙方的工作崗位,按月支付乙方勞動報酬,并不得低于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辦法和標準如下:
第四條?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第五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根據國家法律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乙方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訓,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后持證上崗。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和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職工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六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勞動爭議處理。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續?訂?、變?更?勞?動?合?同。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金融行業)。
甲方:
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
姓??????名?。
編號:??。
說明。
1、本勞動合同供金融行業用工參考使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根據需要依法調整相應條款。
2、此合同被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甲方基本情況。
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住所聯?系?人??。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聯?系?電?話?。
乙方基本情況。
姓名身份證號碼??。
最高學歷技術等級??。
聯系電話常住地址??。
戶籍所在地??。
工?????作?????簡?????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政策法規,甲乙雙方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簽訂本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個月。
2、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施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合同期限。該工作任務為:??????????。
二、工作內容。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從事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二)??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2、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乙方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二)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違法經營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五、勞動報酬。
1、甲方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根據乙方現任職務和工作崗位,約定工資為元/月,試用期工資為元/月。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月工資按計件單價結算,具體辦法為:
2、甲方必須每月至少1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日為發薪日。
3、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其工資報酬。
4、乙方在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或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孕期檢查、產假、哺乳期內哺乳時間、計劃生育手術假、男方護理假等期間,甲方應視同乙方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
七、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一)乙方在合同期內,應遵守甲方的保密規定,嚴格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二)乙方掌握甲方商業秘密的,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年(月)內,不得在(地域)從事(業務范圍)工作。
(三)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費,具體標準為???元/月。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九、勞動爭議處理。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商業、娛樂、酒店行業)。
甲方:
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
姓??????名?。
編號:??。
說明。
1、本勞動合同供商業、娛樂、酒店行業用工參考使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根據需要依法調整相應條款。
2、此合同被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甲方基本情況。
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住所聯?系?人??。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聯?系?電?話?。
乙方基本情況。
姓名身份證號碼??。
最高學歷技術等級??。
聯系電話常住地址??。
戶籍所在地??。
工?????作?????簡?????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政策法規,甲乙雙方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簽訂本勞動合同。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內容。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個月。
2、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施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合同期限。該工作任務為:??????????。
(二)勞動崗位。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工作,乙方應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產任務。
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2、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乙方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乙方在合同期內享有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不得招錄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并按國家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二)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四、勞動報酬。
1、甲方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根據乙方現任職務和工作崗位,約定工資為元/月,試用期工資為元/月。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月工資按計件單價結算,具體辦法為:
2、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甲方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甲方在法定節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甲方必須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日為發薪日。
4、乙方在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或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孕期檢查、產假、哺乳期內哺乳時間、計劃生育手術假、男方護理假等期間,甲方應視同乙方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五、保險福利待遇。
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七、勞動爭議處理。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續?訂?、變?更?勞?動?合?同。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非全日制用工)。
甲方:
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
姓??????名?。
編號:??。
說明。
1、本勞動合同供非全日制用工參考使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根據需要依法調整相應條款。
2、此合同被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甲方基本情況。
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住所聯?系?人??。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聯?系?電?話?。
乙方基本情況。
姓名身份證號碼??。
最高學歷技術等級??。
聯系電話常住地址??。
戶籍所在地??。
工?????作?????簡?????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政策法規,甲乙雙方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工作內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作。
第二條?工資報酬。
甲方按乙方工作時間支付勞動報酬,每小時工資為___元,甲方勞動報酬支付周期不超過15日。
第三條?工作時間。
乙方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具體工作時間為:
第四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和操作規程培訓,為乙方提供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根據所從事工種的需要向乙方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保障乙方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二、?乙方應遵守甲方安全衛生和生產操作規程,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三、?甲方依法為乙方辦理工傷保險,乙方因工負傷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雙方需約定其它事項。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出租汽車行業招用駕駛員)。
甲方:
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
姓??????名?。
編號:??。
說明。
1、本勞動合同供出租汽車行業招用駕駛員參考使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根據需要依法調整相應條款。
2、此合同被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甲方基本情況。
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住所聯?系?人??。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聯?系?電?話?。
乙方基本情況。
姓名身份證號碼??。
最高學歷技術等級??。
聯系電話常住地址??。
戶籍所在地??。
工?????作?????簡?????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政策法規,甲乙雙方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個月。
第二條??甲方招用乙方在出租汽車駕駛員崗位工作。乙方應按照營運承包合同以及崗位責任制要求,完成規定的營運任務。
第三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遵章守紀、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條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乙方在保證安全行車、完成甲方任務的前提下,自主安排作息時間和休假。
第六條??甲乙雙方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條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八條??甲方提供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九條??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續?訂?、變?更?勞?動?合?同。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
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
姓??????名?。
編號:??。
說明。
1、本勞動合同供全日制用工參考使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根據需要依法調整相應條款。
2、此合同被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甲方基本情況。
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住所聯?系?人??。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聯?系?電?話?。
乙方基本情況。
姓名身份證號碼??。
最高學歷技術等級??。
聯系電話常住地址??。
戶籍所在地??。
工?????作?????簡?????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簽訂本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個月。
2、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施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合同期限。該工作任務為:??????????。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2、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乙方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辦理。
(三)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權利。
第四條??勞動報酬。
1、甲方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根據乙方現任職務和工作崗位,約定工資為元/月,試用期工資為元/月。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月工資按計件單價結算,具體辦法為:
2、甲方必須每月至少1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日為發薪日。
3、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其工資報酬。
4、乙方在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或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孕期檢查、產假、哺乳期內哺乳時間、計劃生育手術假、男方護理假等期間,甲方應視同乙方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第五條??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其中乙方應承擔繳費部份,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六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乙雙方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規定執行。
第九條??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條??勞動爭議處理。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乙方,給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續?訂?、變?更?勞?動?合?同。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2023年勞動合同細則勞動合同細則版本(通用14篇)篇五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勞動。
者)姓名: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
戶口種類:非農業戶口();農業戶口()。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及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成都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1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1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執行下列________款。
1、本合同期限為____年(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月(日)。
2、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始,其中試用期為____月(日)。
第2條工作內容。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合同范本________崗位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安排,完成本崗位所要求的工作。
第3條勞動報酬。
1、甲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工資報酬不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甲方每月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無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資的,除全額支付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2105的經濟補償。
3、工資具體支付辦法、標準及有關內容約定如下:
第4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10小時的工時制度。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1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106小時。
1、甲方在乙方崗位實行_________________工時制度。
2、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按照《勞動法》和本市有關規定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3、甲方保證乙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各種休息休假。
第5條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實行醫療期制度。醫療期期限及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3、保險和福利待遇事項約定如下:
第6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2、甲方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及時向乙方發放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3、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和操作規程。
4、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死亡,甲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各項待遇。
第7條勞動紀律。
1、甲方有權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并按規章制度對乙方實行管理和獎懲。
2、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管理,按本合同的約定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保守商業秘密具體事項在本合同第104條中約定)。
第8條本合同的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1的,甲乙雙方可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部分條款進行變更的;。
(2)由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有關規定已修改或廢止的。
第9條本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況之1的本合同終止:
(1)合同期滿,不再續訂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撤銷的;。
(3)乙方死亡的;。
(4)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
(5)有不可抗力出現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
第10條本合同的續訂。
本合同期滿,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本合同,續訂合同手續應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
第101條本合同的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1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1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或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8)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有關部門確認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甲方依據(5)至(8)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1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3、甲方解除本合同,符合本條1款、2款(5)至(8)項規定的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符合本條第2款(5)項還應按規定支付醫療補助費。
4、有下列情形之1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本條1、2款規定的;。
2023年勞動合同細則勞動合同細則版本(通用14篇)篇六
1、為保護員工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2、本細則適用于公司全部勞動合同。
1、各部門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由_____部門統一負責。
2、_____部門要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設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1、公司_____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_____也可委托所屬部門負責人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受委托人必須有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勞動合同要加蓋被委托人的印章。
2、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原則。
4、勞動合同訂立后,由_____到勞動管理部門辦理鑒證。
5、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員工與公司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公司和公司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員工個人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通過。
1、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報酬。
4、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5、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6、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7、勞動紀律。
8、合同的變更、終止、續訂、解除。
9、違反合同的責任。
10、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11、勞動爭議處理等內容。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無固定期合同、有固定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合同。
1、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簽訂有固定期勞動合同。
(1)員工與本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
(2)男性四十五周歲以上,女性四十周歲以上且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以上的;
(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到本公司工作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有固定期合同期限為_____年至_____年,適合于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
3、特殊情況下,公司可以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
1、新聘用員工實行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間不享受正式員工待遇。
2、試用期最多不能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并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鑒定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療的,執行醫療期制度,醫療期的起始時間從簽訂勞動合同后病休之日起計算。
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可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調解無效的,當事人雙方在發生爭議之日起六十日內可向公司所在區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公司工會。
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或所依據之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變更的條款超過百分之_____時,合同須重新訂立。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辦理續訂手續。
1、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和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公司瀕臨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因防治工業污染源搬遷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員工的意見,向市、區勞動管理部門報告后,可與被裁減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如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應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5、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所在區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6、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不解除勞動合同,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1)勞動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
(2)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或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7、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可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公司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危害員工身體健康的;
(4)公司未按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雙方不再續訂的;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撤消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員工到達法定退休條件的;
5、員工與公司約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
1、經雙方協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由公司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公司不同意續訂的,應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員工不同意續訂的,公司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3、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按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_____%,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_____%。
4、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按其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5、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6、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公司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7、本細則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公司正常生產情況下,員工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資標準,按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1、勞動合同雙方,如一方違反本實施細則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2、公司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對員工造成損害,影響員工生活和醫療待遇的,除補足兩項待遇外,還應支付員工賠償金,數額為補足部分的_____至_____倍。
3、員工個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下列費用:
(1)公司為錄用員工直接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
(3)員工給公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損失。
4、員工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事項,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支付經濟損失賠償金,賠償金按實際損失金額的_____%至_____%計算。
本細則自_____批準之日起生效,由_____享有最終解釋權。
2023年勞動合同細則勞動合同細則版本(通用14篇)篇七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疑問四:
2023年勞動合同細則勞動合同細則版本(通用14篇)篇八
第一條本管理制度所稱勞務工,指的是勞動者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人員。勞務工與勞務派遣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派遣組織與公司通過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把勞動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務用工協議》,雙方之間只有使用關系,沒有聘用合同關系或傳統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條《勞務派遣協議》由公司與勞務派遣組織協商簽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務工的條件、數量;。
2、工作崗位或項目內容;。
3、勞動報酬、支付標準和方法;。
4、勞務工的勞動保護;。
5、雙方認為需要約定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各部門、分子公司負責勞務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勞動關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根據生產經營、管理需要確定勞務用工規模;。
2、面向社會或勞務派遣組織公開招聘,擇優選定勞務工;。
4、建立勞務工臨時檔案,按月定期統計上報勞務工的數量、勞動報酬等情況。
第四條公司根據各分子公司勞務用工的使用情況,與勞務派遣組織統一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第五條各分子公司與勞務工簽訂《勞務用工協議》,明確工作職責、崗位要求、職業道德、勞動紀律、獎懲、辭退等有關問題,并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
第二章使用原則與批準權限。
第六條各部門、分子公司在定崗定編范圍內,人力資源嚴重不足、崗位缺員,公司范圍內不能調劑解決的,可申請使用勞務用工。
第七條各分子公司、機關各部室有勞務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寫出書面申請,明確崗位、數量、要求送人力資源部審核,并報領導批準。各分子公司、機關各部室擅自和違規使用勞務工,公司將追究用工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條各部門、分子公司必須嚴格按條件使用勞務工,并做到能進能出。對違反勞務用工協議或經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務工,要及時報公司退回勞務派遣組織。
第三章招聘。
第九條人力資源部協助機關部室做好勞務工招聘的組織、安排及具體操作。
第十條各分子公司自主進行勞務工的招聘,人力資源部指導并監督各分子公司做好勞務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條招聘基本原則:
2、焊工、電工等技術崗位必須招聘具備職業資格的勞務工;。
3、不得招聘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滿16周歲,受刑事、黨紀和行政處分期內等人員作為勞務工。
第十二條招聘方式及步驟:
1、招聘分為對內招聘和對外招聘;。
2、根據崗位特點采取面試、筆試和實際操作等形式。
第十三條聘用。
2、應聘人員錄用前須進行健康檢查,被錄用人有嚴重(傳染)疾病的,取消錄用資格;。
5、勞務工錄用后,由勞務派遣組織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所屬分、子公司與勞務工簽訂《勞務用工協議》,根據工作需要,協議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
第四章培訓。
第十四條培訓目標與理念。
1、公司將對勞務工培訓納入公司整體培訓計劃;。
2、培訓旨在增強勞務工的專業知識與技能;。
3、開展多層次、多種形式的培訓活動,滿足不同的崗位需求;。
4、建立勞務工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條培訓主要內容。
2、相關的行業政策,法規,標準;。
3、專業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條具體培訓管理執行公司培訓管理相關制度、規定。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十七條工資結構。
分子公司結合工作實際,實行崗位績效工資、計件工資、計時工資等,并根據本部門的生產經營情況及勞務工的崗位性質、業務技能等,制訂本部門勞務工工資標準,并報公司審核。
第十八條工資的支付。
1、勞務工的工資以月薪制按時通過銀行轉帳形式或現金(人民幣)支付給員工個人;。
2、工資原則上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
5、勞務工的工資由所屬分、子公司以造冊的方式支付。
第十九條公司按《勞務派遣協議》、《勞務用工協議》的相關約定為勞務工繳納單位應該承擔的社會保險費,費用由所屬分子公司承擔。
第二十條工資中的扣項。
1、個人收入所得稅、個人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等從勞務工的工資中扣除;。
2、勞務工遲到、早退、溜班、曠工等工資扣除參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2023年勞動合同細則勞動合同細則版本(通用14篇)篇九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規定支付兩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解釋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為,這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即建立,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即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加重了用人單位違法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
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補充規定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解釋
《勞動合同法》一方面強化了對用人單位與符合條件的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慮到用人單位調整經濟結構、革新技術以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放寬了用人單位在確需裁減人員時進行裁減人員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兩種可以裁員的情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增加了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以及社會保險等條款。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將“職業危害”和“防護措施”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寫明。
解釋
增加工作地點條款,這是因為實踐中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可能與用人單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予以明確;增加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進一步明確該勞動者具體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增加社會保險條款,以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意識;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條款,用人單位承擔如實告知義務,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在適用范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
解釋
《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在適用范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但考慮到事業單位實行的聘用制度與一般勞動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別,允許其優先適用特別規定。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他勞動者均應當建立勞動關系,并執行本法。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強調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解釋
《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期限,而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工資的最低水平,限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試用期勞動者。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規定了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解釋
競業限制的人員只是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除培訓服務期約定、競業限制約定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xx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xx年的;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解釋
當前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定義務,不愿與勞動者簽訂長期合同。勞動合同短期化已經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的權益。
2023年勞動合同細則勞動合同細則版本(通用14篇)篇十
編號:
甲方(用人單位全稱):
地址:。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戶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證號碼:
現住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
甲乙雙方本著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
2023年勞動合同細則勞動合同細則版本(通用14篇)篇十一
1、《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的“等組織”不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其他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單位。
2、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經用人單位授權或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當分公司不能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招用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即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應當年滿16周歲,且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直接雇傭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6、用人單位招用與外單位保持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招用自主擇業轉業退伍軍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招用港、澳、臺地區的人員,應當辦理港、澳、臺人員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10、外國企業駐華辦事機構、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招用勞動者,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11、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經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后,由用人單位決定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實施。
12、總公司以下發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執行總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后,該規章制度才能作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
13、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或決定的重大事項,自動適用于新招用的員工,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公示或告知義務。在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若新招用的員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職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決定可以采取勞動者人手一冊、學習培訓等法律認可的方式完整送達或傳達勞動者知曉。
16、《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17、工會或職工認為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不適當的,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書面回復意見。
18、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中不能規定對違紀職工給予罰款的內容。
19、職工名冊應當包含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號碼、戶口地址、工作崗位等。用人單位應當將職工名冊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20、《勞動合同法》第九條中的“其他證件”是指學歷證明、技能證書、資格證等與勞動者就業相關的各類證件。“擔保”即指物的擔保,也指人的擔保。“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是指與建立勞動關系有關的財物,如服裝費、駕駛員風險金、保證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單位內部實行全日制的勞動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崗位上,付出相同的勞動量且取得相同業績的,應執行同等的工資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補貼,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項)。
22、《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第八十二條中的“一個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4、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用工超過一個月后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則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補簽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期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約定終止條件,勞動者符合法定解除、終止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26、《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連續工作滿十年”是從勞動者到用人單位開始勞動時計算。勞動者因組織原因在不同用人單位流動,或者因業務劃轉而由一個用人單位到另一個用人單位的,其工作年限連續合并計算為最后一個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7、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計算為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重新與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改制后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什么情況下簽訂: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加班工資怎么計算。
答:根據《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6、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樣支付經濟補償。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023年勞動合同細則勞動合同細則版本(通用14篇)篇十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一條用人單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時,應制定實施方案,包括起草勞動合同書、實施辦法及有關規章制度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二條企業廠長(經理)應與聘用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與其他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精神病患者,經專科醫院確診無行為能力期間,以及出國人員在約定的期限內和正在服兵役的人員,暫緩簽訂勞動合同,維持原勞動關系。
第四條勞動者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用人單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第五條用人單位被兼并、合并、分立后,勞動者在原單位工作的時間,視作在同一單位工作時間,與現單位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
第六條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及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分配工作,本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上述人員初次參加工作并已簽訂了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變更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用人單位出資培訓、進修(包括出國培訓、進修)和(接)收的人員,按有關規定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其它協議,只要未到期仍然有效。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短于服務合同或其它協議尚未履行的期限。
第八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還可以簽訂《崗位協議書》或《聘任協議書》,約定其崗位(工種)、工作數量、質量標準和勞動報酬等。勞動者因患病等原因長期脫離生產(工作)崗位的,應簽訂《專項協議書》,約定其在特定條件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暫時中止執行。各項《協議書》是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十條為避免出現無效勞動合同,提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合同鑒證部門予以鑒證。
第十一條簽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應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4、勞動者離休、退休、退職及死亡的。
第十三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簽訂了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規定》發布之日,勞動合同尚未解除的,勞動者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勞動者要求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人單位應當變更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關聯法規:
第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條二十七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2、復員、轉業退伍軍人,退伍后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3、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關聯法規: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中有關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收取或約定各種形式的抵押金;經濟合同、承包合同不得代替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賠償以及醫療期問題,按勞動部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企業工會組織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管理基礎較好,職工和企業有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可按有關規定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十條自《規定》發布之日起,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人事局《關于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試行辦法》(京勞企發字[1990]327號)、《關于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試行辦法的補充意見》(京勞企發字[1992]504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勞動合同細則勞動合同細則版本(通用14篇)篇十三
編號:
甲方(用人單位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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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戶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證號碼:
現住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
甲乙雙方本著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經雙方約定,采取下列第種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止。其中訂立第(一)、(二)項合同的,雙方約定的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_____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四條甲方按工作標準經考核、考評確認乙方不勝任本崗位(工種)工作,可以調換乙方的崗位(工種)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乙方的崗位(工種)工作。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五條甲方應建立健全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危害防護制度,并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范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甲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飲用水、洗浴、公廁等基本生活條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按國家、省、市規定,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八條甲方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報告制度。乙方在生產(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乙方有權拒絕執行,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第九條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第種工作制。
(一)標準工時:乙方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
(二)綜合計算工時: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三)不定時: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雙方協商安排。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者不定時工作制的,由甲方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實行。
第十一條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帶薪年假等休假權利。
第十二條甲方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十三條甲方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資水平,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結合乙方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和勞動貢獻等確定,實行同工同酬。
按本勞動合同約定乙方的工作崗位(工種),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標準為元/月(周)。績效工資(獎金)根據乙方實際勞動貢獻確定。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元/月(周)。
第十四條甲方于每月日前以貨幣或轉帳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加班時間、簽字等情況,并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
第十五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即:
(一)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節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六條甲方建立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視生產經營狀況和乙方的工作業績,適當調整乙方的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按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八條在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以及職工節育手術期間的待遇,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甲方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發生變化,勞動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四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
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
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勞動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本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乙方違法解除本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甲乙雙方可以就出資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等簽訂專項協議,作為本勞動合同附件。
第二十九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可依法請求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在法定時效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時效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勞動合同經甲方與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2023年勞動合同細則勞動合同細則版本(通用14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條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主義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
第七條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八條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第九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
第十條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
國家支持勞動者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服務。
第十二條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第十四條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20___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定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定;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又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定。
第三十四條集體合同簽定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條依法簽定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抱國務院備案。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十三條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十五條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五十六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五十七條國家建立傷亡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六十六條國家通過各種途徑,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職業培訓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第六十九條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度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修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八十條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又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八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因簽定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一章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八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并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并遵守有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十八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律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二條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第九十七條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一百零一條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形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步驟,抱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