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建立在法律和道德基礎上,旨在規范成員的行為和確保公平公正。以下是一些規章制度的常見要點和注意事項,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最新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一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 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 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 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 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學生的監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 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第十八條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 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維修技術規范維修校車,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 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三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 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條 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第二十九條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二條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第三十三條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六條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 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八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一條 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系處理后續事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 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第五十條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轉運學生,并在違法狀態消除后立即發還被扣留車輛。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由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條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五十五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資格。
本條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為切實做好我校(園)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校車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發生,確保乘車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昌圖縣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服務工作實施意見》和《昌圖縣教育局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服務工作實施意見》的要求,特制定本責任狀:
1、所提供的車輛必須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的車輛標準。按要求對校車進行維護和保養,確保校車安全運行。
2、服從學校(園)領導、校車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積極配合學校(園)校車管理辦公室的工作,服從學校(園)校車管理人員的檢查和簽單,接受學校(園)校車管理人員對校車的各項考核,學校(園)調峰串課,保證按學校(園)要求的時間接送學生,保證做到不擅自停運,如校車出現技術故障,影響正常運行,及時與學校(園)取得聯系處理,保證在第一時間安全接送乘車學生。按時參加上級校車管理部門和學校召開的校車工作會議,遵章守紀,做到校車不違章、不超員。
3、提供校車必須按《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配置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逃生錘、滅火器、急救箱、衛星定位裝置等安全設備,并保證設備的性能良好和及時應用。
4、校車要配備1-2名隨車照管人員,車主要經常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為學生文明服務的教育,維護車內秩序,不在車內出售各種食品和商品,保持車內清潔衛生,學生上下車做好人數清點工作,保證不丟失一名乘車學生。
6、嚴格按照審批的校車運行線路行駛,做到不擅自改變行駛線路,保證學生的上學、回家準時安全。
7、校車收取學生的通勤費用,必須由物價部門審批,嚴格按審批的標準進行收取,否則學生、學生家長有權拒交。
8、校車維修按《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對維修的要求進行車輛維修。
9、學校(園)要為校車提供安全方便的校車停靠場地,負責乘車學生實名制的安排,負責安排高年級學生任車長一名,副車長二名,協助駕駛人和隨車照管人員維護車內秩序,處理突發事件,及時向車主通知學校(園)的上學和放學時間等與校車運行有關的事宜。
10、校車在運行中違章罰款,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等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車主全額承擔。
11、因校車車主、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違法責任書的規定,經教育拒不整改的,學校(園)有權將該校車停運,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車主自己承擔。
最新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二
為了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電氣安全運行,確保生產裝置安全供電,加強電氣系統技術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合蒼溪縣大通天然氣投資有限公司液化廠電氣管理。
3.1“三三二五”管理指“三票、三圖、三定;五記錄、五規程”。
“三票”是指工作票、操作票、臨時用電票。
“三圖”是指一次系統圖或模擬圖、二次接線圖、電纜走向圖。
“三定”是指電氣設備的定期試驗、定期清掃緊固、定期檢修。
“五記錄”是指檢修記錄、試驗記錄、運行記錄、事故記錄、設備缺陷記錄。
“五規程”是指檢修規程、試驗規程、運行規程、安全規程、事故處理規程。
3.1.1“三票”管理。
電氣作業一律按《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的規定,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臨時用電票按公司相關電氣管理制度執行。
電氣工程師每月對“三票”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工作票、操作票、臨時用電票保存期為三個月。
3.1.2“三圖”管理。
電氣資料室應有各變電所詳細的高壓系統圖、低壓系統圖、高壓電纜走向圖、二次接線圖和使用說明書。
各高壓室墻上應有相應的高壓系統圖或模擬圖,各變電所或低壓室墻上應有相應的一次系統圖,各班值班崗位應有維護區域的變電所二次接線圖及特殊設備電氣原理圖或使用說明書。圖紙、實物、編號應“三對口”。主要生產設備控制柜應貼有相應的二次接線圖。
每年電氣工程師應對各變電所或維護區的三圖進行一次查核,對變更部分進行修改或重新繪制。
3.1.3.“三定”管理。
月度、年度的試驗及檢修(中修)計劃由電氣主管根據設備實際狀況,結合試驗、檢修周期統籌安排,聯系專業維修人員按月實施檢修或試驗工作。
嚴格按計劃進行設備定期檢修(小修)。高壓設備進行小修時,該回路的二次線必須同步進行清掃、緊固、維護。高低壓電機進行檢修時,該回路的按鈕、開關、接觸器、熱繼電器及真空開關(油開關)必須同步進行維護檢修。該回路的二次線必須同步進行清掃緊固,該回路的電力電纜、控制電纜必須同步進行絕緣檢查,電纜的線鼻子、終端電纜頭、電機接線盒同步進行檢查,一套任務一次完成。
對所轄的設備應做好定期清掃緊固工作,堅持好周檢,并與日常維護相結合。
每月由電氣工程師對各班“三定”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如因定期檢修及定期試驗不認真造成質量事故者按經濟責任制考核。
3.1.4“五記錄”管理。
班組必須具備以下記錄:檢修記錄、運行記錄、試驗記錄、事故記錄及設備缺陷記錄(保護拒動、誤動及巡檢中發現的缺陷等)。凡有特級護理設備的班組還應有特護記錄。
大修后必須做好以下記錄:檢修記錄、試驗記錄、運行記錄、設備缺陷記錄(如有遺留問題)。
記錄內容應真實,填寫及時,字跡工整,不缺頁。
運行記錄(交接班日志)每年年底交公司資料室統一歸檔。試驗記錄一式二份,一份由電氣工程師歸檔妥善保管,另一份應在當月歸入相應設備檔案,大檢修期間則在檢修后一月內上交。試驗中出現異常,則應隨時報告。試驗報告經審核簽字后交資料室存檔。
3.1.5“五規程”管理。
檢修規程:采用中石化制訂的《石油化工設備維護檢修規程》。
試驗規程:采用1996年9月電力工業部頒發的《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
安全規程:采用1991年3月能源部頒發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事故處理規程:采用《電氣事故處理規程》。
運行規程:采用《電氣運行規程》。
4.1電氣生產人員應加強設備檢查維護,及時發現與處理設備異常和設備缺陷,為確保電氣設備安全、可靠運行。
4.2當班人員必須認真、按時巡視設備,準確掌握設備運行狀況,通過耳聽、手摸、鼻聞等判斷設備運行情況,對設備異常狀態做到:及早發現、及時匯報、正確判斷、冷靜分析、果斷處理,認真記錄。
4.3巡查人員必須是獨立的或監護當班的運行人員,檢查人員應佩帶必須的工具,如手電、聽針、測溫儀等及其他防護用品和工具。
4.4巡視應該按照規定時間、路線進行。每到一個崗位要與崗位工聯系,了解設備運行情況,特別要對崗位工反應有問題的設備重點檢查。巡檢路線如下:
4.5從310配電所——-601維修間動力柜——215空壓機房/218psa制氮系統/222脫鹽水站電氣設備404循環水電氣設備——-鍋爐房及其配電室電機電器、消防循環水房電機電氣、冷卻塔消防泵房及其配電室電機電氣——-psa制氮室電機電氣——-bog壓縮機室電機電氣——-壓縮機工藝區配電室電器——--工藝裝置區電機——-壓縮機房一層電機電器——-壓縮機房二層電機電器——-裝車區電器——-閘門間電器——-辦公樓電機電器——-高壓變電站電纜夾層電器——-高壓變壓器室電器——-高壓變電站6kv室電器——-高壓變電站35kv電器——-微機綜保二次間電器——--電氣當班室電器。
4.6在檢查中要注意帶電和轉動設備,不得隨意越過圍欄或帶電區域進行,檢查時要保持安全距離。檢查中發生其他事故應立即回到崗位參加事故處理。
4.7當班人員進行巡視后,及時做好巡視記錄。并向班長匯報檢查情況。班長應每班一次不定期去現場抽查當班員的檢查情況。
4.8每班對現場設備巡檢至少兩次,遇以下情況時,應增加巡視次數:
4.9設備過負荷,或者負荷有顯著增加時。
4.10設備經過檢修、改造或長期停用后重新投入系統運行,新安裝的設備加入系統運行。
4.11設備缺陷近期有發展和擴大趨勢時。
4.12惡劣天氣、事故跳閘和設備運行有可疑現象時。
4.13法定節假日及上級通知有重要生產安排時。
4.14單人巡視,必須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佩帶好勞保防護和工具,利用對講機隨時保持聯系。
5.1為保證電氣設備長期可靠地安全運行,合理使用電氣設備,保證可靠的電氣性能,延長使用壽命,確保全廠有充足、完好、隨時可用的電氣設備,必須堅持運行設備進行定期的檢修和試驗。
5.2對于重要設備系統的檢修、試驗前應通知生產部門及有關專業人員到場,進行操作監護。
5.3為保持一次設備可靠的電氣性能,必須按照預試規程進行高壓試驗。
5.4定期測電動機絕緣。
5.4.1時間: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參加人員:具有電氣操作權、監護權的值班員。
5.4.2要求。
5.4.2.1定期測絕緣的當時備用的所有高低壓電機均應測定絕緣數值并記入設備絕緣登記本。
5.4.2.2測電機絕緣方法和數值應滿足電動機檢修規程。
5.4.2.3測絕緣時應做好安全措施并通知設備操作工。
5.5.10kvi、ii段備自投裝置切換試驗。
5.5.1時間: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的15日9:30—10:00。
5.5.2參加人員:電氣主管、電氣工程師、具有電氣操作權、監護權的值班員。
5.5.3要求。
5.5.3.1試驗前應與生產部門取得聯系,在得到許可后再進行;
5.5.3.2試驗前檢查備自投裝置及監控后臺上無異常信號;
5.5.3.3開關在每次跳、合后應檢查控制回路完好。
6.1.電氣主管是電氣文明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所轄區域內設備的運行、檢修文明生產,環境衛生負全面責任,班長是文明生產的直接責任人,負責班組文明生產的管理和考核。
6.2.各班組應對文明生產工作有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做到有檢查、有考核。
6.3.文明生產應作為班組交接班條件之一,接班人員提出崗位衛生不合格,該崗位人員不得進行交接班,待衛生合格后方可進行交接工作。
6.4.檢修工作結束前必須按照“安規”及文明生產標準進行衛生檢查驗收,衛生不合格時不得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否則結票的'班組除按要求進行衛生清掃外,對該班組將進行考核。
6.5.檢修工作結束后,應恢復設備狀態,否則不得辦理工作票結束。
6.6生產場所文明生產標準:
6.6.1生產場所地面、墻壁整潔,無蛛網,門窗完整無積塵,通道暢通,欄桿完好,蓋板齊全完整,照明良好。
6.6.2生產場所無垃圾、雜物。
6.6.3生產場所相關設備及電源箱、控制箱、各管道,各類屏、柜、盤、消防器材等表面見本色,無積灰、積油。
6.6.4控制室、交接班室的設備、工器具、臺帳、清掃工具等定置管理,所有設備、工器具、窗臺、盤柜、標示牌表面無積灰,蓋板齊全,柜門關閉。
6.6.5現場設備所有標示牌、名稱等完整、準確、齊全,無積灰。
6.7.八小時衛生區范圍:八小時清掃一次衛生區包括區域為:高壓變電站值班室,值班室內的全部電腦設備、盤(臺)、桌椅、柜子(含公用工器具柜內)、窗臺、地面、墻上懸掛物品等。
6.8.二十四小時衛生區范圍:35kv配電室、6kv配電室、高壓變電站會議室、資料室、綜保二次間、室外走廊。
6.9.每周定期清掃衛生區范圍:分變電站配電室、循環冷水冷卻塔配電室、鍋爐配電室、壓縮機輔機配電室、辦公樓配電室閘門間配電室、高壓變電站電纜夾層及軟啟動室。
6.10.清掃頻次:八小時衛生區范圍每班清掃,清掃合格交班。二十四小時衛生區范圍每天夜班清掃,清掃合格交班。每周清掃衛生區范圍每周一次,并保證隨時符合衛生考核要求。達不到衛生要求的,隨時安排清掃。設備、標示牌根據情況隨時清掃。
7.1.運行中設備發生異常威脅人員及設備安全,影響經濟運行或有害于設備清潔和環境衛生時,需要檢修人員檢修消除的,均為缺陷。
7.2.設備缺陷分為三類:一類缺陷是指可不停主要設備就可消除的;二類缺陷是指需停止主要設備才能消除的;三類缺陷是指要結合大修,要較長時間才能消除的。
7.3.運行人員發現缺陷后應填寫設備缺陷單,并向班長匯報,及時聯系檢修有關人員,檢修人員必須在10分鐘內趕到現場。如果檢修人員未能及時趕到現場,應將到達時間寫在運行日志上,并通知其部門值班人員。
7.4.填寫缺陷單時,應寫清缺陷內容、發現日期、發現人、聯系日期、聯系人。
7.5.填寫前,應經檢修確認;所聯系的檢修人員姓名也應詢問清楚。否則,對因此造成的缺陷漏消、延消,將根據缺陷管理制度處理。
7.6.缺陷消除后,運行人員應現場驗收,并填寫出驗收評價、驗收人、驗收日期。在驗收說明中,運行人員應如實填寫缺陷的消除情況和消除時間,不得弄虛作假。現場衛生不合格,不予驗收。
7.7.如檢修已填寫缺陷消除,而運行人員認為有爭議的情況下,可暫不驗收,但最遲不能超過當天24點)。運行人員應繼續聯系檢修消缺,并寫明記錄(運行日志);如檢修拒絕,則應視為消缺不通過,并將情況向班長說明,移交處理。
7.8.設備缺陷在未消除前,運行人員應加強監視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缺陷擴大。對于較大缺陷應做好事故預想,除通知檢修人員外,還要向領導匯報。檢修如不能馬上消除,應將原因記錄在運行日志上。
7.9.在檢修人員聯系消除缺陷時,運行人員應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并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做好安全措施。
7.10.如消除缺陷對出力有影響,需停運機組或降負荷,應由工藝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方可進行。
8.1所有接班人員應提前15分鐘進入崗位,檢查設備、表報、工作票、工具、圖紙、材料、儀表、通訊工具等,將查出的問題匯報值班長,聽取值班長的工作布置安排。值班長發布接班令后,提前5分鐘到崗,查看運行日志,聽取交班人員的情況介紹,雙方無疑問后正點交接班,并且一律按控制室監控后臺時鐘為準。
8.2.交班人員應在交班前30分鐘完成所管理設備的全面檢查,整理清點記錄、表報、資料、圖紙、公用工具、對講機、儀表、鑰匙、標志牌、微機及辦公桌椅等,為交接班創造條件。值班長主持召開班后會,總結本值工作并做好記錄。
8.3.交班前30分鐘,接班后10分鐘內一般不進行重大操作,不受理檢修工作票。接班后,值班長在10分鐘內向班長匯報接班情況以及本班運行方式,設備狀況等,同時召開班前會,布置本值任務,傳達領導的指示和上級的要求。
8.4.交接班內容:
設備運行方式,設備檢修的變更情況,電氣設備接地線,拆裝情況和位置。工作票辦理和措施執行落實情況。設備系統存在的缺陷,本班聯系處理及消除結果和所采取的措施,及提請接班人員注意的事項。設備系統故障現象及處理方法。設備定期維護工作執行情況。各種工具、圖紙、資料、儀表、用具、鑰匙、表報、記錄存放、微機通訊使用情況。上級領導指示、布置的任務及執行落實情況以及與其它部門的聯系事項。
8.5.交接班手續辦理及責任:
8.5.1交接班時雙方人員必須在場,接班人員簽字后由交班人員簽字,交接班方正式結束。接班人員如果不簽字視為拒絕接班,此時間內交班人員對安全生產負全部責任。
8.5.2如接班人員未到來,交班人員必須留在崗位,直到接班人員到來辦理正式交接手續后,方能離開崗位。
8.5.3交班者未做交待或交待不清、且未做記錄,發生問題由交班者負責;若交班者已交待清楚,并寫明記錄,而接班者未引起重視或方式不清而發生問題,由接班者負責。
8.5.4交班時發生事故或進行重大操作,應停止交接班,在雙方簽字以前,由交班值班長指揮進行事故處理或繼續進行操作。接班者應在交班值班長的指揮下協助事故處理或操作。
8.6.下列情況可不進行交接班:電氣倒閘操作未告一段落,事故處理或重大操作未告一段落;設備維護和定期工作沒有特殊理由未進行或有計劃的工作無正當理由未按計劃執行;記錄不齊全,工具、圖紙、資料、儀表、地線、鑰匙、微機、標志牌等去向不明或損壞,并且沒有記錄說明;接班人員精神恍惚、酗酒;崗位衛生未按規定做好;設備系統存有重大缺陷,無記錄又無聯系及填缺陷單、匯報和采取措施。
最新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三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氣設備的點檢管理,保證設備的穩定運行,減緩設備劣化,防止發生突發性設備事故,將故障消滅在萌芽狀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煉鋼廠在線生產電氣設備的點檢管理。
第三條設備點檢是一種科學的設備管理方法。它是在“五定”基礎上,利用人的五官或儀器工具,對設備進行定點、定期的檢查。
第四條點檢定義
1、日常點檢是在設備運行中或運行前后,由生產崗位操作工根據點檢標準,用人的五官(視、聽、嗅、摸、觸)和簡單的工具、儀器對設備運行狀態進行的檢查。
2、定期點檢由專業人員憑感官和專用檢測工具,定期對設備的技術狀態和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和測定。
第五條點檢“五定”:定點即確定設備的檢測點,確定檢測點就是科學地分析設備,找準可能發生故障和老化的部位;定標即凡是點檢的設備都必須對每個維護點逐個制定標準,如間隙、溫度、壓力、流量等。定標是衡量或判別點檢部位是否正常的依據,也是判別該部位是否劣化的尺度;定期即根據點檢標準對故障易發部位、項目和內容應預先設定點檢時間、周期;定人即點檢作業要確定點檢人員所負責的點檢區域和設備;定法即規定檢查的方法是人工觀察、工具測量、普通儀器還是精密儀器。
第六條各生產車間負責所轄區域電氣設備的日常點檢,對點檢中發現的設備故障或隱患及時報電修車間處理。
第七條電修車間負責處理生產車間在點檢中發現的設備隱患或故障。
第八條崗位操作工職責
1、根據各車間制定的相關標準對所使用電氣設備進行點檢并做相關記錄。
2、當發現電氣設備有異常時,需緊急處理的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時應盡快通知檢修人員進行處理,并記錄情況。
3、參加設備故障(事故)的分析與處理。
4、進行設備的清掃、緊固、調整、給油(脂)、防腐及生產工藝消耗零部件的更換等日常維護工作。
第九條電修車間職責
1、制訂電氣設備點檢標準。
2、編制各類電氣設備點檢計劃。
3、按計劃進行點檢作業并做相關記錄,對崗位操作工進行點檢維修業務指導、督促和檢查。
4、根據備件預期使用計劃和檢修計劃的需要,編制維修備件需用計劃及維修備件的領用等準備工作。
6、搜集設備狀態信息,進行設備劣化傾向管理,定量分析,及時掌握設備的劣化程度。當發現設備異常時將情況記入點檢表中,并及時進行處理;在設備運轉時不能處理的,應及時報生產科,由生產科安排時間停機處理。
第十條電修車間應將所轄區域電氣設備分區域承包給各班,各班按規定的區域和周期進行點檢。
1、定期點檢周期規定為一周。
2、具體區域和點檢時間劃分如下:
周一,天車系統
周二,轉爐系統
周三,連鑄系統
周四,運行系統,包括汽化,除塵,水處理系統
周五,上料系統
周六,地面設備
周日,高低壓配電系統
以上系統的點檢內容包括系統所屬所有電氣設備和儀表、plc系統、計算機等。
第十一條本辦法的附件有:
煉鋼廠電氣設備點檢表
第十二條本辦法需貫徹到電修及各生產車間。
第十三條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電修車間負責解釋。
最新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四
1、組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部門關于電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電梯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本單位電梯使用管理工作。
3、組織建立適合本單位特點的電梯管理體系。
4、組織制定并審批本單位電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審批本單位電梯選購及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6、經常深入使用現場,查看電梯使用狀況。
7、組織電梯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8、組織做好電梯使用管理基礎工作,檢查電梯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情況。
9、抓好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節能培訓和考核工作,不斷提高操作人員技術素質。
最新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五
為加強醫院水電氣管理,保證醫院醫療、教學、科研、生活用水、用電、用氣,遵循“安全第一、節約使用”的原則,特為加強醫院水電氣管理,保證醫院醫療、教學、科研、生活用水、用電、用氣,遵循“安全第一、節約使用”的原則,特制訂本制度。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后勤部是醫院的水電管理部門,在院領導和院安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全院的水電氣管理工作。
第二條、醫院安全領導小組是醫院安全用電的領導機構,安全領導小組由院領導、后勤部、保衛科組成,其日常事務負責全院的水電氣運行發展規劃、用水用電用氣違章查處、新(改)建工程供水供電供氣方案審查等工作。
第三條、后勤部代表醫院對水電氣系統的保障、運行、維護等履行管理、檢查和監督職能。
第四條、后勤部下屬的各個水電氣班組負責醫院的水電氣供應和水電氣系統的運行、計量、收費等工作,院內增壓泵房、配電設施的管理維護;全院其它水電氣設施的日常修理、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出現供電系統重大設備、設施故障或市供電部門臨時限負荷等情況時,后勤部人員有權按照有關規程或調度命令改變運行方式,盡可能地保證醫院醫療、教學、科研重點用戶供電,并及時逐級匯報。
第六條、如遇自來水公司、供電局、天然氣公司安排計劃停水、停電,停氣、后勤部應報院領導并根據具體情況,提出相應的處理方案。
第七條、因工程建設(施工、檢修等)需要區域性停水、停電、停氣,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提前七天向后勤部提出書面申請,確定停水、停電的范圍,合理安排,并按相應程序給予批復,并在兩天前于醫院公告欄內張貼停水、停電通知;對可能受影響的重要醫療、教學、科研部門必須預先通知。
第八條、除后勤部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水、停電、停氣。出現發生或可能引發人身傷害等重大事故時、發生爆炸、火災、自然災害、外力破壞等突發性事故時,水電氣維修班、配電班等班組可以立即停水、停電。以上情況的處置應在安全第一的原則下,盡可能縮小停水、停電的范圍,并迅速逐級報告。
第九條、院內各新建工程,須將供水供電方案報院領導及后勤部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改建工程,凡涉及到水電氣設施新建或改造,均須將供水供電和內部水電系統改建方案報后勤部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項目竣工后,須經院領導和后勤部驗收合格,才能正式接入醫院水電管網。
第十條、凡具備單獨裝表計量條件的新(改)建項目均應安裝水電計量裝置。水電計量裝置的選型在設計或采購前必須經后勤部同意,方可實施;工程結束后一周內將水電計量裝置的技術數據(規格、型號、起始讀數、出廠編號等)書面報送能源中心建檔。
第十一條、各部門購置電器設備均須向院安全領導小組、后勤部辦理有關報批手續;為保供用電的可靠安全,在購置電器設備累計功率超過1kw時,還須將計劃購置設備的數量、功率等報后勤部,由后勤部、保衛科對其供用電的安全可靠性進行審核,確定相應供用電方案后再購買、安裝、使用。否則,一切責任自負。
第十二條、為保證安全,住戶原有電表不足4kw的,可申請改為4kw,所發生的材料、人工費全部由個人自理。
第十三條、為保證醫院水電設施的安全運行,未經能源中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現有供電線路與上下水管線。
第十四條、后勤部依據宜賓市供電局和自來水公司的水電費價格,結合實際,制定出我院的水電費價格標準,報院長辦公會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院區內基建維修單位、門面安裝水電計量裝置,所發生的費用自理。
第十六條、已安裝ic電氣水卡電能表的住戶到后勤部辦理輸電手續。
第十七條、用戶要求校驗水電表,可與后勤部聯系,須繳納相應費用。
第十八條、校驗結果超過誤差范圍的,退還校驗費,并更換原有水電表;反之,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使用醫院提供的'計量裝置,并應交納押金。工程結束后扣除損壞和折舊費用,退還押金。
第二十條、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當,造成水電表失準,毀壞,其損失由用戶負責,水電費參照該用戶全年用量最高月份計算。
第二十一條、有工資關系的用戶在下月工資中代扣水電費,沒有工資關系的用戶水電費繳費在規定的時間內交費,逾期不交,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對拒交水電費的住戶,由財務部門從對應經費中代扣。經催繳仍未交水電費的單位和個人,能源中心有權按規定程序停水停電。
第二十二條、后勤部有權對院內各種場所用水、用電情況進行檢查和維護,用戶應予積極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絕和故意刁難。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接水電、毀壞水電表鉛封、私自拆裝和移動水電表、以不正當手段使計量裝置失準等,均為盜竊水電。盜竊水電者,后勤部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追繳應交水電費并處應交水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個人如違反程序購買、使用水電設施、設備,由該單位第一負責人全責。一經發現,院安全小組有權要求該用戶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整改結束經后勤部驗收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如使用單位未按后勤部的要求進行整改,無視安全繼續使用,后勤部將對其采取停止供電措施,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后果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凡未經后勤部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進行水電設施新(改)建,改變原有供電線路和上下水管線等,一切責任由單位負責人和個人負責。一經發現,后勤部有權要求該用戶立即停止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將水電改造圖紙和資料交后勤部審核,如符合設計、施工規范和使用要求,可重新投入使用;反之,需按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使用。否則,后勤部將對其采取停止供電措施,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后果由使用單位和個人負責。
第二十六條、對違章使用和浪費、盜竊水電的行為,任何單位與個人均有權監督并向后勤部舉報。
最新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六
為加強醫院水電氣管理,保證醫院醫療、教學、科研、生活用水、用電、用氣,遵循“安全第一、節約使用”的原則,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總務科是醫院的水電管理部門,在院領導和院安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全院的水電氣管理工作。
第二條、醫院安全領導小組是醫院安全用電的領導機構,安全領導小組由院領導、總務科、保衛科組成,其日常事務負責全院的水電氣運行發展規劃、用水用電用氣違章查處、新(改)建工程供水供電供氣方案審查等工作。
第三條、總務科代表醫院對水電氣系統的保障、運行、維護等履行管理、檢查和監督職能。
第四條、總務科下屬的各個水電氣班組負責醫院的水電氣供應和水電氣系統的`運行、計量、收費等工作,院內增壓泵房、配電設施的管理維護;全院其它水電氣設施的日常修理、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出現供電系統重大設備、設施故障或市供電部門臨時限負荷等情況時,總務科人員有權按照有關規程或調度命令改變運行方式,盡可能地保證醫院醫療、教學、科研重點用戶供電,并及時逐級匯報。
第六條、如遇自來水公司、供電局、天然氣公司安排計劃停水、停電,停氣、總務科應報院領導并根據具體情況,提出相應的處理方案。
第七條、因工程建設(施工、檢修等)需要區域性停水、停電、停氣,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提前七天向總務科提出書面申請,確定停水、停電的范圍,合理安排,并按相應程序給予批復,并在兩天前于醫院公告欄內張貼停水、停電通知;對可能受影響的重要醫療、教學、科研部門必須預先通知。
第八條、除總務科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水、停電、停氣。出現發生或可能引發人身傷害等重大事故時、發生爆炸、火災、自然災害、外力破壞等突發性事故時,水電氣維修班、配電班等班組可以立即停水、停電。以上情況的處置應在安全第一的原則下,盡可能縮小停水、停電的范圍,并迅速逐級報告。
第九條、院內各新建工程,須將供水供電方案報院領導及總務科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改建工程,凡涉及到水電氣設施新建或改造,均須將供水供電和內部水電系統改建方案報總務科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項目竣工后,須經院領導和總務科驗收合格,才能正式接入醫院水電管網。
第十條、凡具備單獨裝表計量條件的新(改)建項目均應安裝水電計量裝置。水電計量裝置的選型在設計或采購前必須經總務科同意,方可實施;工程結束后一周內將水電計量裝置的技術數據(規格、型號、起始讀數、出廠編號等)書面報送能源中心建檔。
第十一條、各部門購置電器設備均須向院安全領導小組、總務科辦理有關報批手續;為保供用電的可靠安全,在購置電器設備累計功率超過1kw時,還須將計劃購置設備的數量、功率等報總務科,由總務科、保衛科對其供用電的安全可靠性進行審核,確定相應供用電方案后再購買、安裝、使用。否則,一切責任自負。
第十二條、為保證安全,住戶原有電表不足4kw的,可申請改為4kw,所發生的材料、人工費全部由個人自理。
第十三條、為保證醫院水電設施的安全運行,未經能源中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現有供電線路與上下水管線。
第十四條、總務科依據宜賓市供電局和自來水公司的水電費價格,結合實際,制定出我院的水電費價格標準,報院長辦公會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院區內基建維修單位、門面安裝水電計量裝置,所發生的費用自理。
第十六條、已安裝ic電氣水卡電能表的住戶到總務科辦理輸電手續。
第十七條、用戶要求校驗水電表,可與總務科聯系,須繳納相應費用。校驗結果超過誤差范圍的,退還校驗費,并更換原有水電表;反之,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使用醫院提供的計量裝置,并應交納押金。工程結束后扣除損壞和折舊費用,退還押金。
第二十條、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當,造成水電表失準,毀壞,其損失由用戶負責,水電費參照該用戶全年用量最高月份計算。
第二十一條、有工資關系的用戶在下月工資中代扣水電費,沒有工資關系的用戶水電費繳費在規定的時間內交費,逾期不交,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對拒交水電費的住戶,由財務部門從對應經費中代扣。經催繳仍未交水電費的單位和個人,能源中心有權按規定程序停水停電。
第二十二條、總務科有權對院內各種場所用水、用電情況進行檢查和維護,用戶應予積極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絕和故意刁難。
等,均為盜竊水電。盜竊水電者,總務科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追繳應交水電費并處應交水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個人如違反程序購買、使用水電設施、設備,由該單位第一負責人全責。一經發現,院安全小組有權要求該用戶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整改結束經總務科驗收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如使用單位未按總務科的要求進行整改,無視安全繼續使用,總務科將對其采取停止供電措施,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后果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凡未經總務科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進行水電設施新(改)建,改變原有供電線路和上下水管線等,一切責任由單位負責人和個人負責。一經發現,總務科有權要求該用戶立即停止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將水電改造圖紙和資料交總務科審核,如符合設計、施工規范和使用要求,可重新投入使用;反之,需按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使用。否則,總務科將對其采取停止供電措施,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后果由使用單位和個人負責。
第二十六條、對違章使用和浪費、盜竊水電的行為,任何單位與個人均有權監督并向總務科舉報。
最新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七
1.在乘梯樓層電梯入口處,根據自己上行或下行的需要,按上方向或下方向箭頭按鈕,只要按鈕上的燈亮,就說明你的呼叫已被記錄,只要等待電梯到來即可。
2.電梯到達開門后,先讓轎廂內人員走出電梯,然后呼梯者再進入電梯轎廂。進入轎廂后,根據你需要到達的樓層,按下轎廂內操縱盤上相應的`數字按鈕。同樣,只要該按鈕燈亮,則說明你的選層已被記錄;此時不用進行其他任何操作,只要等電梯到達你的目的層停靠即可。
3.在開啟電梯廳門進入轎廂之前,須注意轎廂是否停在該層,切勿匆忙進入,以防轎廂不在該層,造成嚴重事故。
4.進入電梯廳門之前,請勿用手扒門;進入電梯轎廂后,電梯門未完全關閉時電梯不能啟動。電梯廳、轎門打開時,嚴禁跨步停留在廳、轎門內外,以防不測事故發生。請勿在轎廂內跳躍、跑動。
5.由于特殊情況,乘坐電梯作為載運貨物使用時,不允許超載、撞擊、涂抹電梯;載荷應盡可能穩妥地平放于轎廂中心,避免載貨運行中轎廂傾斜。
6.不允許裝運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如遇特殊情況必須裝運時,需提前申請,經安全、技術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運送。
7.嚴格注意不要敲擊、推拉、硬掰、倚靠電梯內外門,不要在電梯廳門前、梯門處、轎廂內丟棄雜物或倒灑液體,否則會直接增加電梯發生嚴重故障的頻率,威脅您乘坐電梯的安全。
8.不要將果核、石子等硬物丟棄在梯級上,也不要把傘尖等尖銳硬物伸進梯級周圍的縫隙中,更不要伸進梳齒板中。
9.不允許開啟轎廂頂安全窗、轎廂安全門來裝運長物件。非電梯專業人員不要私自用鑰匙或其它物品強行打開電梯門;嚴禁未經電梯專業人員同意進入轎頂、井道、機房,或對電梯進行任何非正常操作。
10.運輸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時,不可使用推車進入轎廂,應將垃圾或貨物裝成袋運輸。
11.在車廂內嚴禁點煙、吸煙。因為電梯轎廂上下有易燃潤滑油和其它易燃設施。無論是在電梯轎廂內,還是在電梯井任一層,當易燃物著火時,由于電梯井和轎廂的封閉環境,一有事故首先啟閉門失效。當乘坐人員被鎖在轎廂內時,極易導致人員嚴重缺氧窒息以及人人遺憾的人身傷亡。
12.千萬不要試圖用砸門、撬門或轉動門鎖的方式打開電梯。在電梯開關門時,請不要試圖用身體或物品阻止電梯關閉,更不要站在梯門處遮擋電梯門等人。電梯運行時,請不要依靠在電梯門上。
13.老人、兒童、行動不便者等應有其他人員陪同乘坐電梯。
14.千萬不要乘坐明確標明處于非安全狀態下的電梯。遇到火災、地震或其他災害時,請不要使用電梯。
15.當您在電梯被困時,請勿驚慌,應使用梯內電話告知監控人員,不得強行出電梯轎廂,以免出現意外休息傷害,電梯管-理-員會盡快趕到排除故障。電梯內的電話只能在處理故障時使用,不得在電梯內吸煙或隨地吐痰。
16.當您需要搬運家私或請外單位運送大件物品時,請您向相應操作人員告知注意事項。
17.當電梯內人員過多時,不得超載運行,聽到超載報警時,后上電梯的人要立即下電梯,直到沒有報警聲為止。
18.不得強行開門或阻擋電梯自動關門。
19.乘電梯人員高峰期(上下班時間)不得運送裝修材料、搬運家具等物品。
20.攜帶寵物乘電梯時,應將寵物進行隔離,防止驚嚇、傷害他人,病犬不準乘電梯。
21.嚴禁乘坐明示處于非安全狀態下的電梯。
為了更好的保證電梯的安全運行,減少故障的發生及保證各位乘客的人身安全、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根據本小區電梯性能和使用規范,特制訂本管理規定,請各位乘客按以下要求正確使用電梯:
一、請不要超過額定人數、載重量乘梯,嚴禁超時、超重、超大使用電梯,超載時電梯會報警,請主動禮讓,退出,乘下一趟電梯。
二、進出電梯時,電梯會自動開、關,切勿企圖用手扳開電梯門或將身體倚靠在電梯門上,以免造成人身損傷事故。
三、請適當操作電梯,勿以堅硬的物品敲打按鈕。
四、請不要在電梯內嬉鬧和蹦跳,轎廂內禁止粗暴行為。
五、請不要在電梯內吸煙,禁止攜帶其它火種進入電梯。
六、請保持轎廂及地面清潔衛生,不要亂丟果皮、紙屑等雜物。
七、請不要亂按、狂按操縱箱按鈕,如要保持開門狀態,請按住“? ”按鈕或擋住側光電開關即可。
八、切勿私自打開轎廂操縱箱和撥動操縱箱內的開關。
九、十、老、弱、病、殘、幼乘梯要人陪同,以免電梯故障突然停止時不知所措。
十、使用電梯運送裝修材料和貨物和大件物品時,應事先到物業管理處辦理申請手續,并在電梯管-理-員的指揮配合下執行操作。
十一、停電或故障導致電梯停止運行時,不必驚慌,不要冒險打開轎箱門或由天花板緊急出口等強行出電梯,可用“呼叫”按鈕“ ”、緊急電話按鈕“ ”或手機與外部聯系,以免發生事故,警鈴僅供在緊急狀態下使用。
十二、帶水清掃候梯廳或攜帶濕物品乘坐電梯時,防止水滲入進道內。
十三、發生火警和地震時,切勿搭乘電梯。
十四、發現電梯故障、異常,請隨時通知物業管理處。
十五、發現違章使用電梯、損壞電梯的行為,請大家配合制止,并及時通知物業管理處,對此行為將嚴肅處理,當事人必須承擔相關處罰和賠償責任。
最新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八
1、安全監測系統的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標準)中的規定。
2、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24小時運行。接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aq1029規定,穩定性不小于15天。
3、監測系統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周必須調試、校正一次。
4、每七天必須對監測系統斷電功能進行一次測試,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5、安全監控維護人員要經常對安全監控設備進行巡檢、維修、保養,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設備完好,可靠運行。
6、安全監控維護人員應做好安全監控設備臺帳、故障登記、檢修記錄、巡檢記錄、調校測試記錄。
7、所有安全監測系統設備入井前必須在地面經過48小時聯機運轉,調試、校正,各項指標符合規定后方可入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8、安全監控值班人員要時刻注意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情況,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測點變化等信息情況。發現報警、斷點、分站無答等異常情況,要立即向值班礦長、安全監控維護人員匯報。
9、值班人員有權阻止任何人在主機上操作,并保持機房設備的整潔,衛生。
10、值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人員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11、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禁脫崗。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要對所有設備進行檢查和交接,并履行備案手續。
12、值班人員不得隨意更改設置和屬性,操作過程中禁止添加、拷貝、刪除和卸載任何文件。
13、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實現雙電源供電,并配備ups備用電源,ups電源能在5分鐘內自動切換,保證系統正常供電。
二、人員定位系統安全運行保障措施
1, 監控室值班人員必須隨時觀察設備運行情況,發生故障應及時通知維修人員處理,在處理井下故障時應嚴格執行規程有關規定,并填寫故障記錄,故障設備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更換。
2, 根據礦井采掘變化,讀卡器設立點的移動增減,設備線路延長或回收及相應調整,報請有關領導,由監控室維修人員組織實施安裝。設備入井前必須經過檢測、校驗,確保設備完好,否則嚴禁設備入井。
3, 井下人員定位跟蹤系統的所有設備,必須定期進行全面檢查,并詳細做好檢查記錄
4,礦井系統發生變化時及時繪制人員定位跟蹤系統布置圖,標明讀卡器位置 。
5, 監控室計算機操作員應熟練掌握軟件的操作方法,做到問題處理及時、問題及時上報。
6, 人員定位系統必須實現雙電源供電,并配備ups備用電源,ups電源能在5分鐘內自動切換,保證系統正常供電。
三、通訊系統安全運行保障措施
3, 出現通訊中斷、信號故障時,調度室應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確定故障范圍。并立即組織人員解決處理。
4, 使用單位的井下電話機,必須按照使用要求進行使用及維護,不得更改。
5, 相關單位對管轄范圍或工作場所內的通訊纜線設備設施負有監護責任。通訊纜線途經單位的管轄范圍,由該單位負責對通訊纜線的管理,同時要嚴格對通訊纜線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丟失和損壞井下電話機和通訊分線盒、纜線。
6, 通訊維護人員應經常下井檢查、監督通訊相關設備、纜線的使用情況。
7, 人員定位系統必須實現雙電源供電,并配備ups備用電源,ups電源能在5分鐘內自動切換,保證系統正常供電。
最新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的發電、供電及用電安全管理工作,同時適用于外單位在集團公司內部基建安裝等項目的用電管理。
2術語和定義。
2.1電氣工作。
是指直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運行、試驗、維護、檢修工作。
2.2供電。
是指提供給用電設備電力的輸電、變電、配電的全過程。
2.3用電。
是指電氣裝置在安裝、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個操作、使用、檢查和維護過程。
3職責。
3.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3.1.1組織貫徹國家電氣安全法規、標準、規定,制定集團公司電氣安全管理規定。
3.1.2對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貫徹執行電氣安全法規、標準、規定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
3.2分、子公司。
3.2.1貫徹電氣安全法規、標準、規定。
4工作內容和要求。
4.1電氣安全基本要求。
4.1.1電氣安全管理工作應由有關電氣業務部門主管,并設有專人負責,電氣安全管理人員應具有電氣專業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承有電氣工作的車間(站、隊、所)班組,日常電氣安全管理事項應由電氣工作負責人擔任。
4.1.2要建立電氣安全監察、檢查制度,對電氣作業、電氣防護設施及電氣設備安全狀況,進行日檢、巡檢、特殊檢查和專項預防性測試檢查。電氣安全主管部門,每年應組織兩次群眾性的電氣安全檢查活動,及時修正、消除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在執行過程中的遺漏和偏差,消除電氣事故隱患、杜絕違章行為。
b)安全操作規程是否已執行、人員無違章;
c)設備安全狀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規定;
d)電氣場所安全防護裝置、設施、警示標志等是否齊全、完好可靠;
e)電氣作業人員的個體安全防護是否符合規程規定等。
4.2電氣工作人員要求。
4.2.1從事電氣工作的人員應具有相當于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經醫療部門(醫院)的身體檢查,身體狀況應符合電氣工作條件要求,凡有視覺(雙目視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聽覺障礙,高、低血壓病,心臟病,癲癇病,神經官能癥,精神分裂癥,嚴重口吃者不能從事電氣工作。
4.2.2新從事電氣工作的工人、工程技術和管理人員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過電氣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規程學習,見習或學徒期滿考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從事相應技術等級的電氣工作。
作;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須重新溫習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參加電氣工作。
4.2.4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電氣工作人員,必須按照當地安全管理部門要求,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培訓,未進行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不得從事電氣工作。
4.2.5供電系統的生產主管領導、工程技術人員、變配電站(所、室)的負責人、值班長、檢修、試驗班組長等人員,應按當地業務主管部門要求,按時參加當地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學習。
4.2.6參加電氣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電氣勞動的人員(干部、臨時工等),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電氣安全知識、注意事項的培訓教育,在電氣人員的嚴格監護下參加指定工作;外單位派來支援電氣工作的電氣工作人員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由電氣設備主管部門介紹與工作有關的電氣系統運行方式和設備狀況,并提出安全注意事項,在完成安全組織措施、安全技術措施后方可從事電氣工作。
4.2.7電氣工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急救(心肺復蘇法)和電氣火災撲救方法。
4.3.1根據電氣作業性質和安全操作防護規定,必須配備齊全和足夠的電氣安全用具。
4.3.2所購置的電氣安全用具必須是國家指定檢驗機構認證的合格產品,安全主管部門應對選購的電氣安全用具生產廠家資質、產品合格證、使用等級等進行監督檢查,防止不合格產品進入電氣安全作業現場。
4.3.3自制的電氣安全用具(移動遮攔、絕緣梯臺、安全網簾等)、標志牌,其電氣性能、機械性能、安全色標和規格等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經電氣安全主管部門檢查批準后方可投入使用。
4.3.4電氣安全用具要設專人管理,定置存放,絕緣用具要有專用櫥柜存放,存放地點應干燥、通風、清潔無污染,任何人不得將電氣安全用具移作它用。
4.3.5電氣安全絕緣用具要定期由具備檢驗資格的單位進行檢測,檢測標準和周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4.3.6在用的電氣絕緣用具必須在檢驗周期內,有定期檢驗合格證書,操作時要使用安全防護等級相符,外觀檢查及性能試驗良好的合格絕緣用具。
4.4安全標識。
4.4.1電氣設備和場地必須設置提示安全所必需的安全標識,如設備和回路的名稱編號、額定參數、接地標記、危險警示標志、特殊操作類型和運行條件說明等。安全標識必須清晰醒目、容易辯認并能保持長久。
4.4.2電氣操作移動標志牌必須采用硬質絕緣材料,標志牌的標示、色標、規格等應符合國家規定。
4.5特殊條件環境的電氣安全要求。
4.5.1電氣設備在特殊條件環境下使用時,必須符合國家和相關行業標準,符合集團公司管理制度,確保在特殊條件環境下電氣設備的使用安全。屬于這些特殊條件、環境的有:
a)有爆炸危險或有易燃危險;
b)異常高或異常低的溫度;
c)異常潮濕;
d)特殊的化學、物理或生物作用。
4.5.2對特殊條件環境的電氣設備應加強設備巡視檢查、維修保養、定期進行預防性試驗檢測工作,嚴禁設備“帶病”運行和違章使用。
4.5.3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計應根據國家(gb50058-92)《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規定,按分級標準劃分爆炸、火災場所危險區域,按危險區域的危險物質選擇防暴電氣的屬類、等級和組別,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計、安裝、驗收,必須經過相關防火管理部門和安全部門的審核、批準、驗收。
4.5.4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安裝工程,必須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防爆電器型號、規格和防爆標志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配件、備件應齊全完好。
4.5.5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電氣的安裝與驗收,應嚴格按照國家(gb50257-96)《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提交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
4.6發電、供電安全要求。
4.6.2發電廠、變配電站、(所)必須建立有關設備擋案、技術圖紙、各種指示圖表、運行規程、檢修規程及有關記錄和制度。
4.6.3發電廠、變配電站(所)應建有以下記錄:
a)抄表記錄。按規定時間抄錄有關電壓、電流、有功和無功電能等;
b)值班記錄。記錄系統運行方式、設備檢修、安全措施布置、事故處理經過、運行調度指令等。
c)設備缺陷紀錄。記錄發現缺陷的時間、內容、類別,以及消除缺陷的人員、時間等。
d)設備檢修、試驗記錄。記錄檢修和試驗時間、內容、數據及發現問題和處理經過等事項。
4.6.4發電廠、變配電站(所)應建有以下制度:。
a)值班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b)交接班制度;
c)倒閘操作票制度;
d)巡視檢查制度;
e)檢修工作票制度;
f)工作器具保管制度;
h)安全保衛制度。
4.6.5值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熟悉本站(所)的電氣系統接線方式,了解主要電氣設備技術規范,掌握倒閘操作、設備檢修、缺陷處理、事故處理等技能。
4.6.6在高壓設備上工作,必須填用工作票或采用口頭、電話命令;至少應有2人在一起工作;完成保證工作人員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4.6.7工作票簽發人、工作票許可人和工作監護人,必須要經有安全主管部門的安全規程考試、批準、備案,電氣工作票簽發人需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由熟悉規程的電氣單位領導、技術人員、班組長等人員擔任。
4.6.8發電廠、變配電系統的電氣設備、開關、線路必須按規定標有名稱和編號,電氣設備場所通道應保持暢通、警示標志醒目,并設有檢修安全遮攔和消防器材,無人值班的變配電站(所)要加鎖。
4.7用電安全要求。
4.7.1用電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用電情況,遵照國家《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92)和相關的電氣安全技術規范,按照集團公司電氣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制定本單位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4.7.2用電單位電工應熟知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崗位責任制,不得隨意更改電氣設備、系統供電方式,不得擅自增大電氣設備、線路負荷容量,不得任意改動、拆除、取消保護裝置和保護元件。
4.7.3安裝和使用電氣設備必須保證安全,不得發生任何危險,所有電氣設備、裝置和部件,均應符合安全要求;如果在安全技術和經濟利益之間發生矛盾時,應該優先考慮安全技術上的要求。
4.7.4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以及修理應由電工進行,工作前應根據保證電氣工作安全的需要采取全部停電、部分停電和不停電三種方式,在低壓控制盤、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工作應執行工作票制度。
4.7.5全部停電和部分停電工作應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將各個可能來電方面的電源全部斷開(應具有明顯的斷開點),對可能有殘留電荷的部位進行放電,驗明確實無電后方可工作。必要時應在電源斷開處掛設標示牌和在工作線路各相上掛接保護接地線。
4.7.6停送電聯系應采用工作票、停送電申請單、停送電聯系單或電話聯系等方式,停送電聯系的時間、內容、聯系人、審批人等項目應在上述停送電憑證內寫明;電話聯系必須互通姓名,聯系內容要復頌核對無誤并詳細記錄;嚴禁非指定人員代傳停送電和約時停送電。
4.7.7電氣工作前或間斷工作恢復工作時,要檢查安全技術措施是否完好,經驗電確認無誤后方可開工。
4.7.8當有必要不停電工作時,應在電氣裝置及工作區域掛設警告標志或標示牌,使用電工個體防護用品,按低壓帶電工作要求操作,并設專人監護。
4.7.9用電設備和電氣線路的周圍應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電氣裝置附近不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線上放置或懸掛物品。
4.7.10正常使用時會產生飛濺火花、灼熱飛屑或外殼表面溫度較高的用電設備,應遠離易燃物質或采取相應的密閉、隔離措施。
4.7.11使用的電氣線路須具有足夠的絕緣強度、機械強度和導電能力并應定期檢查。禁止使用絕緣老化或失去絕緣性能的電氣線路,導線中的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只能用作保護線(pe)。
4.7.12移動使用的配電箱(板)應采用完整的、帶保護線(pe)的多股銅芯橡皮護套軟電纜或護套軟線作電源線,同時應裝設漏電保護器。
4.7.13插頭與插座應按規定正確接線,插座的保護接地(pe)極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單獨與保護線可靠連接,在使用移動式低壓設備時,設備金屬外殼或安裝的構架應可靠接地,使用的插座應有保護接地(pe),同時裝設漏電保護器。
4.7.14應建有臨時用電管理制度,臨時用電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有專人負責管理,限期拆除。
4.7.15自備發電裝置要建立管理制度,有防止并入供電電網的隔離措施,并由專人操作。
最新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十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包車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接送學生的情況下,進行維修(特殊情況例外)。
最新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十一
1、檢查駕駛證、行車證件及隨車工具是否齊全,對行車路線、時間做到心中有數。
2、檢查機油、燃油、水是否達到要求,風皮帶,燈光、喇叭、水、后視鏡、鉸接車連接機構是否存在異常現象,鋼板彈簧是否牢固,車內安全設施是否牢固。
3、檢查輪胎氣壓是否正常,輪胎螺絲,半軸螺絲,傳動軸螺絲是否松動,轉向機構是否可靠。
4、發動車前變速桿應加入空檔位置,每打一次馬達的時間最長不能超過五秒鐘,間隔時間不少于十秒。
5、發動著車以后用發動機怠速空轉使水溫升高到60℃以上,并且氣壓上升到4.5公斤/平方厘米仔細檢查各儀表工作,正常后方可起步。
6、冬天冷車發動時,先用搖把空搖發動機15圈以上,發動后禁止猛踏油門。
7、起步后應試制動器是否有效,車門開關是否靈活。開始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待水溫升至70℃以上時才能轉入正常時速。
運行中。
1、嚴格遵守國家法令和交通規則,認真執行安全駕駛操作規程,不違章、不開斗氣車、不超速行駛、不強行超車、不讓非駕駛員開車。
2、中速行駛、安全禮讓、嚴禁開快車。根據不同車速和道路情況與前車保持一定安全間距。
3、超車看車頭、倒車看車尾、讓車時讓車并減速。通過人行橫道注意行人動向,通過鐵路交叉路口和拐彎時,要提前減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注意觀察車、馬、行人的動態。遇到騎車不穩的人時,在50米鳴號、30米減速、15米以外剎車,確保安全。嚴防僥幸通過。
5、會車要做到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夜間會車150米以外關閉大燈光、改用小燈光,不準使用防霧燈或故意開大燈眩耀對方。
6、車輛轉彎時,應減速慢行,注意轉彎角度做到準確、及時、平穩、認真觀察、切實做到減速鳴號靠右行。
7、操作準確,行車平穩,二檔起步,順序換檔,腳輕手快,加油均勻,起步不闖,剎車不猛,不勉強行車。
8、班線車按規定時間做到三準(出站、中途、到站)中途不搶不壓,逢站必停,有客讓上,不私自改變行車路線,甩站、越站。
9、根據氣候、風向、負荷及道路情況,及時調節百葉窗、始終保持規定的水溫,隨時注意氣壓表及機油壓力表,發現故障及時排除。
10、在保證安全、優質服務的前提下,注意節約燃料,選擇路面正確滑行,滑行時必須準備剎車。在下山急轉彎、陡坡、橋梁,連續拐彎地段以及風、雪、雨、霧氣候條件下,嚴禁空檔滑行。
11、與乘務員緊密配合,注意車門信號,避免車門、車內傷客事故的發生。
12、行駛中一旦發生事故,首先搶救傷者記下證明人。保持現場(搶救傷者、移動現場要做好標記)并及時匯報領導及當地交通管理部門。
13、車到站時停穩以后開門,到終點站時停車熄火掛上低速檔、拉緊手剎車才能離開。
14、冰雪道路車速不得超過15公里,嚴禁超車、滑行、與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行駛中方向的角度要小,轉彎時不得猛打方向,以防側滑。
15、霧天行車,要按規定速度行駛,集中精力、不斷鳴號,開防霧燈和小燈。
16、雨天行車,要按規定速度行駛、注意行人、自行車和對面來車的動態,不準急剎車、不要猛踏油門,剎車輪轱濺水后要輕踏剎車,低速運行。
17、車輛突然起火,應立即停車,疏散乘客并及時采取滅火和斷電措施。
18、行駛中要經常傾聽發動機及底盤各部位聲響,掌握車輛運行情況,發現故障及時排除或報修不可帶病行駛。嚴禁直流供油。
19、車輛倒車和調頭時,應選好地形,并由乘務員下車指揮方可進行,車輛通過渡口和隧道時駕駛員應先結合車輛技術性能判斷能否通過,必要時停車查明后再通過。
收車后。
1、回場后,做好例保檢查工作,如需維修及時報修。
2、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拉緊手剎車、掛上低速檔、關閉電源開關、關好門窗、冬天放出水箱及發動機的水。
安全例會日和線路檢查規定。
1、車隊每周進行一次安全教育,由隊長組織實施,公司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教育,由安全員組織實施。
2、車隊每周不少于一次上線路檢查安全行車情況。公司每月不少于二次上線路檢查安全服務情況,安全員組織實施,公司分管領導參加。
3、每次檢查或教育都要有記錄(教育的內容、參加人數、查出的問題采取的措施等)。
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駕駛員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車證。
2、不準轉借、涂改或仿造駕駛證。
3、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
4、不準駕駛與駕駛證不相符合的車輛。
5、未按規定審驗或審查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
6、酒后不準駕駛車輛。
7、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8、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
9、在患有防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10、車門、車廂沒關好時不準行車。
11、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
12、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他防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最新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學生的監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第十八條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維修技術規范維修校車,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三條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條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第二十九條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二條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第三十三條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六條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條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一條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系處理后續事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第五十條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轉運學生,并在違法狀態消除后立即發還被扣留車輛。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由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條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五十五條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資格。
最新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十三
3、責任者:電力科、用電單位。
4、程序:
4.1.1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經醫生檢查身體,并證實確無妨礙電氣工作的疾病,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上級部門頒發的電工作業操作證,才能擔任電氣作業和電氣作業監護人工作。
4.1.2電氣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
4.1.3一切電氣作業人員都必須熟悉觸電急救方法。
4.1.4在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必須按《爆炸性環境防爆電氣設備選用標準》執行。
4.1.5電氣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4.1.6當電氣工作人員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險區域進行工作時,監護人員應隨時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聲怪叫,以免引起錯覺而引發事故。
4.1.7做好經常性的電氣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消除。
4.1.8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檢查。
4.1.9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4.1.10接地裝置的規定:
4.1.10.1接地電流大的接地裝置(500a以上)為5歐姆;接地電流小的接地裝置(500a以下)為10歐姆。
4.1.10.2變電室露天部分的單位獨立避雷針為10歐姆。
4.1.10.3裝有避雷線線路上的金屬及水泥電桿為10歐姆。
4.1.10.4裝在架空線路引至變電所進線上管型避雷器為10歐姆。
4.1.10.5保護配電線路變壓器用的避雷器為4歐姆。
4.1.10.6易爆場所、庫房及車間避雷針為4歐姆。
4.1.10.7保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
4.1.11靜電接地:
4.1.11.1靜電接地的接地電阻,每處不宜超過10歐姆。
4.1.11.2露天放設的管道(液體、氣體等)每隔20--25米應設感應雷接地,每處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4.1.11.3貯罐的四周應設閉合環型接地,接地電阻不超過10歐姆,罐體的接地點不應少于2處,接地點間距不于大30米。
4.1.12防雷接地:
4.1.12.1為保護建筑物不受雷擊,應針對雷電的危害,分別對直擊雷、感應雷和架空線引進高電壓等采取防雷措施。
4.1.12.2避雷裝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針、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線。
4.1.12.3為防止感應雷,應把屋內一切導體、金屬管道等可靠接地,減小電阻使感應電荷迅速流入地中。
4.1.12.4避雷針應由三部分組成: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
4.1.12.5避雷針接地極的多少,應視接地電阻是否滿足要求,每極接地極之間的距離應保持3米,接地極應為帶狀接地。
4.1.12.6為避免跨步電壓對人體的危害,接地極應埋在人員很少通過的地方,且距被保護物應大于3米。
4.1.12.7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禁止與防雷接地合用。
4.1.12.8避雷針的保護范圍,應根據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來決定安裝避雷針的高度和數目。
4.1.12.9獨立避雷針,避雷線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4.1.13當氣候條件惡劣時,應停止戶外電氣作業,不得已而緊急搶修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氣需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巡視人員應穿絕緣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裝置。
4.1.14變電所必須制訂現場運行規程,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其中明確規定。
4.1.15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超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員在場,并符合設備不停電的距離。
4.1.16運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證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4.1.17在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執行,并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
4.1.18凡電氣設備和線路無電應作有電看,嚴禁以手隨便觸摸。
4.1.19未經試驗合格的一切電氣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4.1.20在墜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時,須辦好登高作業證并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4.1.21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為1?5米、10kv以上為3米。
4.1.22架設臨時電氣線路規定:
4.1.22.1各部門需要架設臨時電氣線路,必須先填寫"臨時線申請單"。
4.1.22.2"臨時線申請單"由部門安全員負責填寫,安裝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親自簽字。
4.1.22.3"臨時線申請單"由安全部門批準,使用期限為一星期,超過一星期的,要辦理延期手續。
4.1.22.4使用期限超過兩個月的固定臨時線,要經過安全部門批準。
4.1.22.5使用臨時線路一定要在"臨時線申請單"規定的時間內使用,不得超時。
4.1.22.6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電氣線路,應執行本廠"電器安全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
4.1.22.7臨時電氣線路應由持證電工架設安裝,電工憑"臨時線申請單"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架設。
4.1.22.8臨時電氣線路安裝完后,要經使用保管人驗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內,由使用保管人負責保管,使用保管人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請電工解決,他人不得亂動。安裝電工在使用期內每星期至少檢查一次。
4.1.22.9電焊機、砂輪機等產生明火的電具接線,應具有相應等級的動火證后,電工方可接線。
4.1.22.10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線路不應架設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與水管、蒸汽管、門窗等應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離,與道路交叉處離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設在戶內離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戶外不低于3.5米。
4.1.22.11臨時電氣線路到期后,由原安裝人拆除,嚴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1.23.1移動電具包括:電風扇、排風扇、手電鉆、手提砂輪機、移動水泵、震搗器、電焊機等,以及其它類似的單相、三相流動使用的電器用具。
4.1.23.2移動電具要求專人負責保管、維修及檢查,檢查內容有:電具本身有無損傷,絕緣電阻是否符合要求,電源引線有無破損、老化、絕緣不良現象,導線規格是否合適,插頭、插座是否齊全,有無破損,相線和保護接地的接法是否統一,金屬外殼或金屬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4.1.23.3移動電具的引線及插頭都必須完整無損。220v和380v電壓的移動電具引線分別使用三芯或四芯絕緣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銅芯軟導線,中間不得有接頭,要保證電具金屬外殼接地。
4.1.23.4使用220v或380v電壓的手電鉆等手提式電動工具,必須配用1∶1隔離變壓器或漏電保護開關。
4.1.23.5工作行燈的電壓不允許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地方和金屬容器內部等危險場所使用的行燈,應用12v電壓,其電源由雙圈變壓器供給,并將變壓器金屬外殼、鐵芯及二次線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電源線長度不超過5米,禁止使用自耦變壓器代替行燈變壓器。
4.1.23.6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的移動電具必須采用防爆型。
4.1.23.7移動電具電源線必須架設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線穿過道路時高度不低于6米。
4.1.23.8搬運移動電具時,一定要先切斷電源。
4.2.1電氣檢修必須按照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簽發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并辦理許可手續后方可作業。
4.2.2一般情況不準帶電作業(無論高壓與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后,拆下熔斷器,并掛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4.2.3必須帶電檢修時,(限500v以下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4.2.3.1必須經電力科負責人批準。
4.2.3.2利用絕緣物可靠地將鄰近各相分離開,并穿戴好絕緣鞋、手套、帽子,不準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4.2.3.3在主管領導或電氣技術人員直接監護下進行工作。
4.2.3.4工作點附近各相與地相連的金屬物必須隔開,以免觸到。
4.2.3.5應由一定經驗的電工擔任,并遵守有關安全規程,監護人認真監護,但監護與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離,最近不得小于2-3米。
4.2.4在停電設備和線路上裝設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后,在工作地段兩端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設備和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
4.2.5停電、測電、驗電的檢修作業,必須由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準進行作業。
4.2.6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電源的線路檢修時,應采取切實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
4.2.7對地下直埋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桿、塔等多回路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4.2.8變電室運行及檢修現場規定:
4.2.8.1凡參加變電檢修的一切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4.2.8.2當接受檢修任務時,檢修人員應對工作內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
4.2.8.3在檢修工作進行前,應作好充分準備,查看現場,了解設備情況。
4.2.8.4檢修中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程,適當安排好檢修人員,掌握進度,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4.2.8.5檢修后應認真做好記錄,負責向運行人員辦理交付驗收工作。
4.2.8.6工作結束后,參加檢修人員應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現場。
4.2.8.7檢修負責人應對設備的檢修質量和施工安全負全面的責任。
4.2.8.8檢修人員應對所做工作直接負責。
4.2.8.9凡檢修后的設備,不允許帶缺陷情況投入運行。
4.2.8.10變電設備的檢修為三種類別:1、大修。2、小修。3、事故檢修。
4.2.9動力及照明檢修作業規程:
4.2.9.1在檢修500v以下線路的各種電動機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拉開開關與斷路器將電動機從線路電網中斷開。
待電動機完全停止后,在配電盤對應的開關操作柄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經測驗確證無電后,摘除輔助線路上的保險絲。
4.2.9.2在靠近6kv及以上設備作業時,須注意下列各項規定:
4.2.9.2.1帶電體只允許在工作人員的任何一面,如兩面都有帶電體,禁止作業。
4.2.9.2.2帶電體與工作人員的距離,無論伸手或揮動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4.2.9.3在轉動的設備旁工作時,應注意下列規定:
4.2.9.3.1轉動設備與工作人員距離無論伸手及揮動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4.2.9.3.2禁止任何人觸摸正在轉動的各類設備。但若必須靠近時需采取防護措施。
4.2.10電氣安全用具有關規定。
4.2.10.1絕緣手套每6個月試驗一次。
4.2.10.2(1)高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8kv,持續時間為1分鐘。
(2)低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2?5kv,持續時間為1分鐘。
4.2.10.3絕緣靴每6個月試驗一次。
4.2.10.4絕緣靴定期試驗電壓為15kv,持續時間為10分鐘。
4.2.10.5高壓驗電筆每6個月試驗一次。
4.2.11行車檢修規定:
4.2.11.1檢修行車時,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車。嚴禁走軌道、鋼梁等,如必須走鋼梁時,須有人作警戒,由被修理行車的司機作監護,并應同時辦理許可證手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2.11.2攜帶的檢修工具,必須放在工具袋內,大型工具須用繩子作上下傳遞。
4.2.11.3傳遞工具物體時,防止碰撞在行車磨電道上。
4.2.11.4在行車上工作時,必須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4.2.11.4.1要用絕緣物把地面鋪好。
4.2.11.4.2不準由一臺行車向另一臺行車跨躍(指有兩臺行車的地方)。
4.2.11.4.3在行車上打磨整流子、集電環時,要站在絕緣墊上,戴好手套進行。
4.2.11.4.4打磨整流子及滑環時,非電工不準帶電作業。
4.2.11.4.5試運行時,人站在走臺板上(行車行走時碰觸不到的地方),手必須扶住欄桿,并離開轉動部分。
4.2.11.4.6工具使用完畢后,須檢點清楚,放入工具袋內隨人帶走。
最新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十四
(1)。
對于出現故障的電氣設備、裝置和線路,不能繼續使用,必須及時進行檢修。
(2)。
必須嚴格遵照操作規程進行運行操作,合上電源時,應先合隔離開關,再合負荷開關;切斷電源時,應先斷開負荷開關,再斷開隔離開關。
(3)。
在需要切斷故障區域電源時,要盡量縮小停電區域范圍。要盡量切斷故障區域的分路開關,盡量避免越級斷電源。
(4)。
電氣設備應防止受潮,要有防止雨、雪和水侵襲的措施;電氣設備在運行時發熱,要有良好的通風條件,有的還要有防火措施;有裸露帶電體的設備,特別是高壓設備,要有防止小動物竄入造成短路事故的措施。
(5)。
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都必須有可靠的保護接地。
(6)。
凡有可能被雷擊的電氣設備,要安裝防雷裝置。
(7)。
堆放和搬運各種物資、安裝其他設備,要與帶電設備和電源線相距一定的安全距離。
(8)。
在搬運電鉆、電焊機和電爐等可移動電器時,要先切斷電源,不允許拖拉電源線來搬移電器。
(9)。
在潮濕環境中使用可移動電器,必須采用額定電壓為36v的低電壓電器,若采用額定電壓為220v的電器,其電源必須采用隔離變壓器;在金屬容器如鍋爐、管道內使用的移動電器,一定要用額定電壓為12v的低電壓電器,并要加接臨時開關,還要有專人在容器外監護;低電壓移動電器應裝有特殊型號的插頭,以防誤插入電壓較高的插座上。
(10)。
雷雨時,不要走近高電壓電桿、鐵塔和避雷針的接地導線的周圍,以防雷電入地時周圍存在的跨步電壓觸電;切勿走近斷落在地面上的高電壓電線,萬一高電壓電線斷落在身邊或已進入跨步電壓區域時,要立即用單腳或雙腳并攏迅速跳到10m以外的地區,千萬不可奔跑,以防跨步電壓觸電。
最新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十五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2、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主管人,經主管同意并簽名即可。由主管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3)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3、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要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
(5)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6)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7)未出車時,司機應協助電工工作,隨時等候出車。
(8)司機要服從主管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9)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主管,并說明原因。
(10)司機未經校長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1)下班時間和節假日公車不得私用,應急用車應報主管領導或校長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