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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熱門16篇)篇一
上訴人:深圳市聚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羅湖區東門南路銀座金鉆3001.(原住所深圳市寶安區觀讕街道桔塘社區桔嶺老村第一工業區a棟二左三樓)。
法定代表人:董x;。
被上訴人:河北美航電池有限公司。住所;石家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豐產路。法定代表人;張;上訴人深圳市聚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上訴人河北美航電池有限公司訴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2)藁民初字第00853號民事裁定書,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撤銷(x2)藁民初字第0085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藁城市人民法院無權管轄本案,依法移送上訴人原住所所在地即加工承攬地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和理由:
第一,原審裁定事實不清,定性錯誤,本案實質上是加工承攬合同,而非買賣合同糾紛狀中提及的。
被上訴人在起訴狀中提及的“名為加工合同,實為購銷合同”,也就是雙方簽訂的《產品代加工合同》屬于典型的加工承攬合同,而不是買賣合同。
第二,在同一個標的上,與既有生效法律文書沖突,一審管轄審理將會導致國內法院判決裁定互相打架,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
上訴人基于《產品代加工合同》,于x年5月向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以加工承攬合同為案由起訴被上訴人,要求支付加工款。被上訴人分別向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以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為《產品代加工合同》是購銷合同,均被駁回。見證據()深寶法民二初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書,和()深中法立上裁字第1790號號民事裁定書,并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認《產品代加工合同》是加工承攬合同。而一審法院認定《產品代加工合同》是買賣合同,把加工承攬合同關系中的糾紛視為買賣合同糾紛加以管轄,顯然是錯誤的。
懇請貴院公正嚴格執行法律,支持上訴人的合法請求。
此致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熱門16篇)篇二
住址:xx市保稅區路xx大廈西樓一層。
聯系方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某,女,20歲、漢族,xx市人。
住址:xx市金花坪1號。
上訴人因曹訴我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資陽區人民法院()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資陽區人民法院()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二、上訴費及其他訴訟費用等由被上訴人曹承擔。
上訴理由:
資陽區人民法院以被上訴人曹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且合同履行地應為xx市資陽區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是完全錯誤的!資陽區人民法院偏聽偏信,完全不顧證據的是否真實、充分,完全不顧案件的客觀事實,完全不顧仲裁協議的存在,其裁定明顯違背了我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且,程序也存在明顯的問題!
具體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如下:
一、因原債權人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故,該《債權轉讓協議》對我司沒有約束力,被上訴人曹非買賣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或第三人,無訴訟主體資格,一審法院應駁回其起訴。
所謂“當事人適格”,也稱為正當當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是指對于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是看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而原審原告曹與買賣合同糾紛沒有任何利害關系,我司與曹也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她根本就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由此規定可知:合同成立后,債權人應及時地(合理期限)將債權轉讓的事實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因為債權轉讓涉及到債務人的實體權利,在沒有履行法定的書面通知義務的情況下,該轉讓協議對債務人沒有任何效力。
資陽區人民法院在送達駁回我司管轄權異議的民事裁定書時,才送達了《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和《投遞結果清單》的復印件,這就是證明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已經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所有證據。仔細審查上兩份所謂的證據,從中根本無法看出上訴人已經簽收該郵件,首先,在收件人簽名欄中沒有我司員工的簽字;其次,投遞結果顯示是肖紅代收,而我司根本沒有肖紅這個人(我司已提供了勞動局打印的社保費交納清單,該清單顯示我司沒有此人。其實,證明肖紅是我司員工是原審原告的責任);最后,上述兩個證據本身都無任何證明效力,也沒有加蓋具有證明效力的單位公章,不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故,上述證據不能證明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已經履行通知義務,其與原審原告的債權轉讓協議對我司沒有任何效力,資陽區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無理無據的起訴。
二、資陽區人民法院以原合同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應為xx市資陽區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是完全錯誤的,因為雙方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是xx市保稅區。
x年11月29日,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即與本案原告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債權人)經過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了《采購協議》,該協議第2。7條(見第一頁)明確約定了交貨地點:甲方(即上訴人)訂單上指定地點。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所發訂單上都明確約定了交貨地為:xx市保稅區?!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生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在《采購協議》、采購訂單中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交貨地是xx市保稅區。無論是合同履行地還是被告住所地都在,而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x年9月12日發布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該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在本解釋之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本解釋為準)。該規定更明確了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xx市,原審法院無權管轄。
另外,我司是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發生買賣合同關系,即便是債權轉讓成立并生效,但是,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并未喪失,雙方原來的約定仍然有效!原債權人把債權轉讓給資陽的曹,那么就由資陽的法院管轄,如果把債權轉讓給香港、中國臺灣、美國、伊拉克的自然人或公司等,那么,上述國家或地方的法院就擁有管轄權了嗎?這顯然違背了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宗旨,也不符合情理!
三、買賣合同雙方簽訂的《采購協議》中有明確的仲裁協議,約定了買賣合同中發生的一切爭議均由仲裁委員會裁決,協議明確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而原審法院竟仍認為其有權管轄,實在令人無法理解,此等明顯的司法錯誤實在少見!
x年11月29日,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即與本案原告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債權人)簽訂的《采購協議》中包含有仲裁條款、品質合約、售后服務協議、采購訂單樣本等。該《采購協議》第9·1條明確約定:“有關此協議的爭議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依其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該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边@說明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應由仲裁委員會管轄。
因為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仲裁條款,明確排除了法院的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庇纱丝梢?,買賣合同的雙方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為仲裁,該約定真實、明確、合法,當屬有效!所以,該案不應由法院管轄,原審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的起訴。
四、原審法院在司法程序上存在諸多問題,有些屬于明顯的程序違法,顯示公平,具體如下:
第一、原審法院連法定的15天答辯期都不給,這屬于明顯地程序違法!上訴人在x年1月24日收到原審法院郵寄送達的開庭傳票,而開庭日期確定開庭日期卻定在2月7日(我司相關負責人于x年1月24日才收到法律文書,從1月25日算起到2月7日開庭才14天),為何定的如此倉促?實在令人費解!
第二、在上訴人一再要求下,原審法院至今未向上訴人送達原審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的復印件,而原審法院的辦案人員從趕到,凍結了上訴人的銀行帳號和帳號內的所有資金,他們在至少停留三天以上,在明確知道上訴人詳細地址的情況下卻不向上訴人依法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及證據復印件,也不履行告知義務,實在不妥!也嚴重影響了上訴人正常業務的開展,也影響了上訴人的聲譽!
第四、本案涉案金額較大(46。00萬元),又是歷時兩年多的買賣合同糾紛,其中牽涉管轄權、貨款金額的核對、質量認證和鑒定、數量、交貨期限等多方面的問題,還牽涉債權轉讓等復雜的法律關系,一審法院卻選擇適用簡易程序,這顯然是不合適的!
請貴院考慮上訴人正當合理的請求,依法撤銷資陽區人民法院()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以彰顯法律之公正,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特此向貴院提出上訴,請予慎重考慮!
此致
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熱門16篇)篇三
上訴人因不服×市第三人民法院(20×)東三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撤銷×市第三人民法院(20×)東三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將×市第三人民法院(20×)東三法民一初字第×號案件移送至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理由:
關于×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的(20×)東三法民一初字第×號案件,根據民訴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睆脑娉鍪镜淖C據來看,無法確定該金融。
借款合同。
的實際履行地在×市第三人民法院轄區內,而且本案被告所在地為×省×市×鎮×巷×號。因此上訴人認為,×市第三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故申請貴院依法裁定將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零××年×月×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熱門16篇)篇四
上訴人:楊,男,漢族,1x年7月生,住鄭州市xx區xx街號號樓號。
被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花路支行,住所地:xx市鄭花路10號。
代表人:楊。
原審被告:周,女,漢族,1x年12月xx日生,住鄭州市xx區xx里號附7號。
原審被告:河南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路16號。
法定代表人:馬。
原審被告:河南xx集團汽車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張。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xx區人民法院(x6)x民初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一審裁定。
2、依法裁定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沒有管轄權,應依法移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或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
3、訴訟費裁定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汽車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訴人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均經過鄭州市公證處依法公正,借據公證書和汽車消費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的公證書均對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訴人可以本公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審理。該公證書并沒有公證如發生糾紛應在被上訴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我們知道,合同約定的內容如與公正的內容不一致的,應該以公正書的內容為準,公證書上對發生糾紛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審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而本案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訴,顯然違背了公證書對管轄的公正,因此,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金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是錯誤的。故上訴人特依法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移送至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或者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6年x月16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熱門16篇)篇五
委托代理人:王,該公司法律顧問(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魏,男,x年4月19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省東阿縣號。
上訴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出的管轄異議,不服xx縣人民法院()南民初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裁定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二、撤銷原審裁定;。
三、裁定駁回被申請人的起訴。
事實和理由:
x年1月15日,上訴人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就魏訴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一案向xx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應移送xx市仲裁委員會仲裁。x年1月15日,xx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南民初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并于x年1月1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認為xx縣人民法院的裁定沒有法律依據,是錯誤的裁定。本案依法應移送xx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理由如下:
一、原審裁定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撤銷。
原審裁定認為原、被告雙方沒有就仲裁事項達成協議是錯誤的,違反了仲裁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具有下列三項內容即可(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上訴人提交的承保單明確載明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為提交xx市仲裁委員會處理,已明確告知被保險人魏,且承保單和告知單上有被上訴人魏的親筆簽字。雙方就保險合同爭議已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且約定了xx市仲裁委員會處理,不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為合法有效。上訴人認為xx縣法院的理由沒有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并且原審法院也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法律規定,只是一個模糊的說法。所以該裁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裁定,應當予以撤銷。
二、被上訴人在該院起訴,違反了仲裁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案依法應由xx市仲裁委員會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被上訴人魏在起訴時未明確向xx縣法院說明有仲裁協議,該院也未盡到該有的審查義務,屬于錯誤受理。該院在上訴人提交管轄權異議后,就應當駁回被申請人的起訴。所以xx縣法院應當依法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xx市仲裁委員會處理。而非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三、被上訴人在xx縣法院起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對此xx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被上訴人魏起訴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沒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只有簡單的一份證人證言,無法核實其真實性,對此保險公司不予認可。該案是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退一步假如仲裁協議無效的話也應當由上訴人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即東昌府區人民法院管轄,且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同時是合同簽訂地。而xx縣法院與本案毫無關聯,根據法律規定不應享有管轄權。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作出的裁定書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是錯誤的裁定書。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熱門16篇)篇六
上訴人(原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訴請求。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現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駁回了上訴人對本案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對該裁定不服,提出上訴,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應只有一個被告,即上訴人xx有限公司。xx市xx區人民法院()站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中認為本案存在兩個被告是錯誤的。
首先,鄭分公司雖然進行了工商登記,但在注冊時無注冊資金,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次,本案的《產品買賣合同》的簽訂主體是xx有限公司、及xx公司,xx有限公司分公司只是上訴人的分支機構,不是合同的相對人,因而,該分公司不應當成為本合同糾紛的訴訟參加人。第三,被上訴人把上訴人的分支機構即分公司列為原審的被告,并想以此獲得該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權,此乃被上訴人濫用訴權。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從更好保護訴權角度來講,對當事人濫用訴權的行為,理應禁止。第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分公司對外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因此,本案實際上只有一個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區人民法院()站x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認定本案有兩個被告,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
二、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x年4月11日在xx公司處簽訂的《產品買賣合同》,約定合同履行地在。同時該合同雙方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明確約定“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和因產品質量等問題引起的其他糾紛,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出賣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被上訴人所在地xx市xx區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況且合同雙方當事人又在買賣合同中協議選擇了管轄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上訴人于x年8月30日收到應訴通知書,在x年9月3日提出管轄權異議,而x市xx區人民法院卻在x年12月1號作出駁回上訴人管轄異議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給上訴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12月15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熱門16篇)篇七
住所地:xx省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南。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x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xx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x0年7月15日,上訴人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0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xx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于本案的上訴人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xx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x年八月一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熱門16篇)篇八
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東法杰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年7月15日,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xx年八月一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熱門16篇)篇九
上訴人(原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訴請求。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現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20xx)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駁回了上訴人對本案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對該裁定不服,提出上訴,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應只有一個被告,即上訴人xx有限公司。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站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中認為本案存在兩個被告是錯誤的。
首先,鄭xx分公司雖然進行了工商登記,但在注冊時無注冊資金,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次,本案的《產品買賣合同》的簽訂主體是xx有限公司、xxx及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訴人的分支機構,不是合同的相對人,因而,該分公司不應當成為本合同糾紛的訴訟參加人。第三,被上訴人把上訴人的分支機構即xx分公司列為原審的被告,并想以此獲得該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權,此乃被上訴人濫用訴權。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從更好保護訴權角度來講,對當事人濫用訴權的行為,理應禁止。第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xx分公司對外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因此,本案實際上只有一個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站x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認定本案有兩個被告,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
二、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20xx年4月11日在xx公司處簽訂的《產品買賣合同》,約定合同履行地在xx。同時該合同雙方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明確約定“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和因產品質量等問題引起的其他糾紛,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出賣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被上訴人所在地xx市xx區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況且合同雙方當事人又在買賣合同中協議選擇了管轄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上訴人于20xx年8月30日收到應訴通知書,在20xx年9月3日提出管轄權異議,而xxx市xx區人民法院卻在20xx年12月1號作出駁回上訴人管轄異議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給上訴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熱門16篇)篇十
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xx區xx路南。
代理人:山東法杰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xx,董事長。
住所地:xx省xx市xx縣xx街xx號。
2、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xx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20xx年7月15日,上訴人山東xx有限責任公司就xx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xx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xx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山東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0xx年7月22日,xx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xx)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xx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東省濟南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xx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xx區,因此上訴人認為xx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山東省濟南市xx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山東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xx區,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山東xx有限責任公司。
二oxx年八月一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熱門16篇)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張xx,董事長。
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xx區xx路南。
代理人:山東法杰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xx,董事長。
住所地:xx省xx市xx縣xx街xx號。
2、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xx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20xx年7月15日,上訴人山東xx有限責任公司就xx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xx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xx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山東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0xx年7月22日,xx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xx)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xx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東省濟南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xx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xx區,因此上訴人認為xx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山東省濟南市xx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山東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xx區,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山東xx有限責任公司。
二oxx年八月一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熱門16篇)篇十二
被上訴人:電池有限公司。住所;x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豐產路。法定代表人;張;上訴人xx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上訴人電池有限公司訴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藁民初字第00853號民事裁定書,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撤銷()藁民初字第0085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藁城市人民法院無權管轄本案,依法移送上訴人住所所在地即加工承攬地xx市xx區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和理由:
第一,原審裁定事實不清,定性錯誤,本案實質上是加工承攬合同,而非買賣合同糾紛。被上訴人在起訴狀中提及的“名為加工合同,實為購銷合同”,也就是雙方簽訂的《產品代加工合同》,屬于典型的加工承攬合同,而不是買賣合同。
第二,在同一個標的上,與既有生效法律文書相沖突,一審法院管轄審理將會導致國內法院判決裁定互相打架,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
上訴人基于《產品代加工合同》,于x年5月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以加工承攬合同為案由起訴被上訴人,要求支付加工款。被上訴人分別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以及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為《產品代加工合同》是購銷合同,均被駁回。見證據()深寶法民二初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書,和()深中法立上裁字第1790號號民事裁定書,并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認《產品代加工合同》是加工承攬合同。而一審法院認定《產品代加工合同》是買賣合同,把加工承攬合同關系中的糾紛視為買賣合同糾紛加以管轄,顯然是錯誤的。
綜合以上論述,懇請貴院公正嚴格執行法律,支持上訴人的合法請求。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熱門16篇)篇十三
住址: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徐xx職務:廠長。
被上訴人:江西xx實業有限公司。
住址:江西省xx縣。
法定代表人:龔xx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因不服江西省xx縣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二初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上訴至貴院。
上訴請求:。
請求撤銷江西省xx縣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二初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該案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以上訴人超過答辯期提出管轄權異議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認為該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主動審查對系爭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是受訴人民法院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受訴人民法院對系爭案件有管轄權,是受理案件的前提,受理后發現沒有管轄權的應該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不得自行審理。
受訴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不以當事人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而改變,即使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受訴法院也應主動審查并作出相應處理。
如果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強行對案件進行實體裁判,當事人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其次、上訴人在答辯期內提出了書面管轄權異議。
原審法院裁定書中稱20xx年12月8日以特快專遞方式向被告送達了相關起訴狀和應訴材料,實際上上訴人并沒有收到上述材料,而是由原審法院20xx年1月初電話通知后,派人至原審法院當面收取相關起訴狀和應訴材料。
上訴人收到訴訟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另外,即使當事人不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也不表明受訴法院當然取得管轄權,僅僅是免除受訴法院就當人事的異議作出裁定的義務而已。
第三,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是非書面的買賣合同關系,合同履行的地點是浙江省永康市,無論是按上訴人(被告)住所地還是合同履行地,本案都應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審理,原審法院并無管轄權。
綜上,請貴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xx汽車配件廠。
20xx年3月6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熱門16篇)篇十四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郁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湯某某。
原審被告:某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
原審被告:江陰市某合作社。
住所地:*888。
原審被告:郁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住址:
原審被告:吉某某,男,漢族,19xx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xx。
住址:*8。
上訴人對江蘇省x市中級人民法院()連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不服,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請求依法裁定撤銷()連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移送海州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原裁定認定“本案是否分案審理,待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另行決定。”與法不符。
本案被上訴人將包括上訴人在內的五被告一同訴至中院,請求支付800萬元及相關費用,但從被上訴人的《起訴狀》中不難看出,被上訴人與原審各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均不相同,本案至少包含7個獨立的訴,分別為:1.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一間因450萬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2.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因450萬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3.被上訴人與群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原告未起訴該公司)間因450萬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4.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四間因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5.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五間因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6.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三間因800萬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7.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四、五間因800萬保證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上述糾紛因當事人、訴訟標的以及理由各不相同而成立數個不同的訴,性質上屬于普通共同訴訟,依據其性質完全可以分離審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钡囊幎ǎ胀ü餐V訟合并審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各個訴都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范圍,且本院都享有管轄權;2.各個訴都適用同一訴訟程序;3.必須符合合并審理的目的;4.當事人必須同意合并審理。
然而,首先,本案所含各訴涉及不同的級別管轄,本案不符合上述第一項條件;其次,本案當事人眾多、法律關系龐雜、責任劃分交錯、頭緒過多、案情復雜,合并審理不僅不能簡化訴訟過程,反而會起相反的作用,使案件的處理更加棘手,以致給審判工作帶來種種困難,因此本案不符合上述第三項條件;再次,上訴人向中院提交了書面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以法律規定的形式明確對本案的合并審理提出了異議,本案明顯不符合上述第四項條件。故原裁定認定“本案是否分案審理,待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另行決定。”違反了法律關于普通共同訴訟合并審理的明文規定,與法不符。
二、原裁定認定“即使本案分案審理,亦應由本院管轄?!边m用法律錯誤。
x年1月21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了《擔保合同》,為被上訴人擔保群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償還東方農村銀行海州支行貸款450萬元提供反擔保。后群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按時還款300萬,尚欠貸款150萬元依法由被上訴人代為清償,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的保證合同糾紛金額至多為150萬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中“x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的規定,由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住所均在受案法院轄區內,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的保證合同糾紛金額至多為150萬元,最多不過450萬,所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的保證合同糾紛依法不在中院的級別管轄之內,應由海州區人民法院管轄。固原裁定中認定“即使本案分案審理,亦應由本院管轄。”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原裁定缺乏法律依據,適用法律錯誤,因此上訴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懇請貴院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二oxx年九月十八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熱門16篇)篇十五
住址:深圳市福田保稅區金花路振和大廈西樓一層。
聯系方式: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某,女,20歲、漢族,益陽市人。
住址:益陽市金花坪1號。
上訴人因曹霞訴我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20xx)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
一、撤銷資陽區人民法院(20xx)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二、上訴費及其他訴訟費用等由被上訴人曹霞承擔。
資陽區人民法院以被上訴人曹霞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且合同履行地應為益陽市資陽區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是完全錯誤的!資陽區人民法院偏聽偏信,完全不顧證據的是否真實、充分,完全不顧案件的客觀事實,完全不顧仲裁協議的存在,其裁定明顯違背了我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且,程序也存在明顯的問題!
故該《債權轉讓協議》對我司沒有約束力,被上訴人曹霞非買賣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或第三人,無訴訟主體資格,一審法院應駁回其起訴。
所謂“當事人適格”,也稱為正當當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是指對于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是看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而原審原告曹霞與買賣合同糾紛沒有任何利害關系,我司與曹霞也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她根本就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由此規定可知:合同成立后,債權人應及時地(合理期限)將債權轉讓的事實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因為債權轉讓涉及到債務人的實體權利,在沒有履行法定的書面通知義務的情況下,該轉讓協議對債務人沒有任何效力。
資陽區人民法院在送達駁回我司管轄權異議的民事裁定書時,才送達了《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和《投遞結果清單》的復印件,這就是證明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已經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所有證據。仔細審查上兩份所謂的證據,從中根本無法看出上訴人已經簽收該郵件,首先,在收件人簽名欄中沒有我司員工的簽字;其次,投遞結果顯示是肖紅代收,而我司根本沒有肖紅這個人(我司已提供了勞動局打印的社保費交納清單,該清單顯示我司沒有此人。其實,證明肖紅是我司員工是原審原告的責任);最后,上述兩個證據本身都無任何證明效力,也沒有加蓋具有證明效力的單位公章,不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故,上述證據不能證明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已經履行通知義務,其與原審原告的債權轉讓協議對我司沒有任何效力,資陽區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無理無據的起訴。
合同履行地應為益陽市資陽區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是完全錯誤的,因為雙方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稅區。
20xx年11月29日,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即與本案原告曹霞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債權人)經過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了《采購協議》,該協議第2。7條(見第一頁)明確約定了交貨地點:甲方(即上訴人)訂單上指定地點。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所發訂單上都明確約定了交貨地為:深圳市福田保稅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生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在《采購協議》、采購訂單中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交貨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稅區。無論是合同履行地還是被告住所地都在深圳,而不是益陽!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12日發布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該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在本解釋之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本解釋為準)。該規定更明確了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深圳市,原審法院無權管轄。
另外,我司是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發生買賣合同關系,即便是債權轉讓成立并生效,但是,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并未喪失,雙方原來的約定仍然有效!原債權人把債權轉讓給湖南資陽的曹霞,那么就由資陽的法院管轄,如果把債權轉讓給香港、臺灣、美國、伊拉克的自然人或公司等,那么,上述國家或地方的法院就擁有管轄權了嗎?這顯然違背了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宗旨,也不符合情理!
約定了買賣合同中發生的一切爭議均由深圳仲裁委員會裁決,協議明確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而原審法院竟仍認為其有權管轄,實在令人無法理解,此等明顯的司法錯誤實在少見!
20xx年11月29日,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即與本案原告曹霞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債權人)簽訂的《采購協議》中包含有仲裁條款、品質合約、售后服務協議、采購訂單樣本等。該《采購協議》第9·1條明確約定:“有關此協議的爭議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雙方同意由深圳仲裁委員會依其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該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边@說明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應由深圳仲裁委員會管轄。
因為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仲裁條款,明確排除了法院的管轄?!吨腥A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由此可見,買賣合同的雙方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為仲裁,該約定真實、明確、合法,當屬有效!所以,該案不應由法院管轄,原審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的起訴。
第一、原審法院連法定的15天答辯期都不給,這屬于明顯地程序違法!上訴人在20xx年1月24日收到原審法院郵寄送達的開庭傳票,而開庭日期確定開庭日期卻定在2月7日(我司相關負責人于20xx年1月24日才收到法律文書,從1月25日算起到2月7日開庭才14天),為何定的如此倉促?實在令人費解!
第二、在上訴人一再要求下,原審法院至今未向上訴人送達原審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的復印件,而原審法院的辦案人員從湖南趕到深圳,凍結了上訴人的銀行帳號和帳號內的所有資金,他們在深圳至少停留三天以上,在明確知道上訴人詳細地址的情況下卻不向上訴人依法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及證據復印件,也不履行告知義務,實在不妥!也嚴重影響了上訴人正常業務的開展,也影響了上訴人的聲譽!
第四、本案涉案金額較大(46。00萬元),又是歷時兩年多的買賣合同糾紛,其中牽涉管轄權、貨款金額的核對、質量認證和鑒定、數量、交貨期限等多方面的問題,還牽涉債權轉讓等復雜的法律關系,一審法院卻選擇適用簡易程序,這顯然是不合適的!
請貴院考慮上訴人正當合理的請求,依法撤銷資陽區人民法院(20xx)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以彰顯法律之公正,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特此向貴院提出上訴,請予慎重考慮!
此致
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x年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熱門16篇)篇十六
上訴人(原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訴請求。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現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20xx)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駁回了上訴人對本案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對該裁定不服,提出上訴,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應只有一個被告,即上訴人xx有限公司。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站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中認為本案存在兩個被告是錯誤的。
首先,鄭xx分公司雖然進行了工商登記,但在注冊時無注冊資金,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次,本案的《產品買賣合同》的簽訂主體是xx有限公司、xxx及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訴人的分支機構,不是合同的相對人,因而,該分公司不應當成為本合同糾紛的訴訟參加人。第三,被上訴人把上訴人的分支機構即xx分公司列為原審的被告,并想以此獲得該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權,此乃被上訴人濫用訴權。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從更好保護訴權角度來講,對當事人濫用訴權的行為,理應禁止。第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xx分公司對外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因此,本案實際上只有一個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站x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認定本案有兩個被告,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
二、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20xx年4月xx日在xx公司處簽訂的《產品買賣合同》,約定合同履行地在xx。同時該合同雙方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明確約定“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和因產品質量等問題引起的其他糾紛,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出賣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被上訴人所在地xx市xx區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況且合同雙方當事人又在買賣合同中協議選擇了管轄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上訴人于20xx年8月30日收到應訴通知書,在20xx年9月3日提出管轄權異議,而xxx市xx區人民法院卻在20xx年12月1號作出駁回上訴人管轄異議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給上訴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20xx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