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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狀與范文(12篇)篇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孫某,男,1980年*月**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海陽市某地。
現羈押于海陽市看守所。
上訴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不服(20**)海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20**)海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查清本案事實、撤銷該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不承擔李某人身損害經濟損失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本案證據不能證實上訴人實施犯罪行為,上訴人無罪。
本案所涉故意傷害罪,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羅列眾多,但一審據以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為被害人陳述、證人b及證人c在偵查機關的證人證言,以下就該三份直接證據予以重點分析:
(一)、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李某編造傷害事實、虛假供述,其所做兩次詢問筆錄之間存在重大矛盾沖突,該兩次詢問筆錄與隋某的詢問筆錄之間存在重大矛盾沖突。
(1)關于孫某騎摩托車帶來的工具,兩次陳述不一致。
第一次詢問筆錄中稱:拿了兩根木棍;第二次詢問筆錄中稱:拿著兩張鐵锨、兩根木棍。
(2)關于孫某對其擊打的部位、次數及所用工具存在嚴重矛盾沖突,且第一次詢問筆錄中未涉及在土路上遭到孫某擊打,然而第二次竟然出現在土路上遭到孫某擊打的陳述。
具體依原陳述摘錄如下,供對照分析:
第一次詢問筆錄在地里的陳述——孫某撿起我手中的鐵锨朝我的右胳膊小臂打了一下,又朝我的左側腰部打了一下,這下又把鐵锨把手打斷了。
孫某朝我的左臉、右臉各打了一巴掌。
第二次詢問筆錄在地里的陳述——孫某就拿著斷了的鐵锨把手(王某打李某時打斷的鐵锨)就朝我的左側肋骨處打了好幾下;我當時手里也有一把鐵锨,孫某手里的斷鐵锨把手讓王某女兒拿去后孫某就拿起我的鐵锨打我,孫某用鐵锨猛打我的身體右側好幾下,我害怕孫某打我的頭,我就用右胳膊擋,孫某一直把我的鐵锨把手打斷了…孫某打斷鐵锨把手后就把手里剩下的把手扔到了東面。
孫某就開始用巴掌打我的臉,左一巴掌右一巴掌的打了我好幾下。
第一次詢問筆錄中沒有在土路上孫某對其擊打的陳述。
第二次詢問筆錄中在土路上的陳述——孫某和王某女兒把隋某按到在北面地頭上打隋某,孫某一看王某倒了,孫某又拿了一個斷了的鐵锨把手上面有鐵锨頭的過來朝我的右胳膊又打了一下。
(3)王某對其擊打陳述中,擊打部位矛盾——第一次陳述稱王某拿鐵锨朝其左側腰部打了一下,第二次陳述稱王某拿鐵锨朝其脊柱打了一下;第一次陳述未涉及鐵锨的歸屬,第二次陳述著重強調王某在地里用孫某帶來的鐵锨對其擊打,若果真如此,那么王某自己的鐵锨哪里去了?該陳述不符合生活常規。
第一次詢問筆錄中在地里的陳述——王某一看孫某過來了,王某拿手里的鐵锨朝我的左側腰部打了一下,當時王某手里的鐵锨把就斷了。
第二次詢問筆錄中在地里的陳述——王某一看孫某和王某女兒來了,王某拿起孫某帶的鐵锨朝我的脊柱打了一下,鐵锨的把手直接就斷了。
第一次詢問筆錄中在土路上的陳述——王某又用鐵锨朝我的左(原為右,后改為左)胳膊打了一下。
第二次詢問筆錄中在土路上的陳述——王某不知又從哪拿了一張完整的鐵锨,當時我坐在我村某某地北面面朝南坐著,王某拿起鐵锨打我身體左側,我用左胳膊擋著怕王某打我的頭,王某又打我好幾下。
(4)關于王某女兒對其擊打,嚴重沖突矛盾:第一次陳述稱“撿起”,第二次陳述稱“接過”斷了的鐵锨把手;第一次陳述稱王某女兒拿的是王某打她打斷的鐵锨把手,第二次陳述稱王某女兒拿的是孫某用她的鐵锨打她打斷的鐵锨把手。
第一次詢問筆錄中在地里陳述——孫某打我的時候王某女兒撿起王某打我時打斷了的鐵锨把朝我的后背及后頭打了兩下。
第二次詢問筆錄中在地里的陳述——王某女兒接過孫某手中拿的斷了的鐵锨把手朝我的頭上以及肩膀打。
(5)李某逃離現場的`陳述嚴重沖突矛盾:第一次陳述稱“跑”、孫某騎摩托車追趕;第二次陳述稱“走”、孫某沒追。
2、李某的兩次詢問筆錄與隋某的詢問筆錄之間存在矛盾沖突;隋某稱未看到孫某對李某實施侵害。
(1)關于隋某到現場的時間。
據李某第一次陳述,其逃離地里遭毆打現場坐在村民某某北面地頭時隋某才初到現場。
據李某第二次陳述,其未逃離地里遭毆打現場時隋某初到現場。
隋某陳述:等我走到我家北面的地南邊的時候,我看見我老婆躺在我家南面地鄰某某的地北頭。
(2)關于在土路上李某是否被打的陳述。
李某第一次陳述,在土路上之時“王某用鐵锨朝我的左胳膊打了一下”,該次沒指稱遭孫某在土路上毆打。
李某第二次陳述,“王某拿起鐵锨打我身體左側,我用左胳膊擋著怕王某打我的頭,王某又打了我好幾下。
…孫某又拿了一個斷了的鐵锨把手上面有鐵锨頭的過來朝我的右胳膊又打了一下”。
隋某稱“打我老婆李某的時候我沒看見,我去了之后是孫某打的我”。
(3)隋某遭毆打的時間。
據李某第一次、第二次陳述均稱:王某女兒和孫某在土路上將隋某按倒在地打了一頓。
據隋某陳述,在土路上僅孫某一人將其按到打了幾下子,王某女兒未參與。
(4)隋某回家拿手機報警時間。
據李某的兩次陳述,隋某是報警后在土路上才遭到孫某毆打。
據隋某的陳述,其在土路上遭孫某毆打后才報的警。
3、被害人陳述與證人a的證言存在矛盾沖突。
證人a陳述稱,“接著孫某就拿起李某拿的那把鐵锨朝李某的右胳膊猛打,一直把李某的鐵锨把手也打斷了”,與李某第二次詢問筆錄稱“孫某又拿了一個斷了的鐵锨把手上面有鐵锨頭的過來朝我的右胳膊又打了一下”相矛盾。
綜上,被害人系本案之親歷者,若上訴人確實實施故意傷害犯罪的,被害人就犯罪過程的兩次陳述應該穩定一致,然,其詢問筆錄顯示出重大矛盾沖突、紊亂無序、不合邏輯常理!據此,被害人陳述那次為真、哪次陳述中存在真實部分無法確認,況且,其陳述與證人隋某、a的陳述也矛盾沖突呢!顯然,被害人系編造犯罪事實、虛假陳述,該陳述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二)證人b之證人證言。
1、對于該證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親戚關系的事實,辯護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申請,要求法院將該案退回公訴機關補充偵查核實,但,一審法院未予準許。
無奈,上訴人親屬到各村委會開具證實證人b與被害人系親兩姨姊妹的證明,上述證明已提交一審法院,對此,一審法院對兩者之間存在親屬關系與否沒有回應。
故,就證人b稱其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親屬關系的謊言,上訴人將向二審法院提交上述村委會證明,以便揭穿證人b與被害人之間存在重大利害關系之事實。
在此,為節省筆墨就不再對證人b的辨認筆錄及證言中涉及親屬關系的陳述或稱呼予以反駁。
2、b與被害人往來密切,其認識王某,且先前給王某做過農活,故,其辨認出王某自在情理之中。
3、該證人稱其聽見北面吵吵幾聲就很好奇地過去看看是怎么回事,若證言為真,那么,證人此時應該且必須位于事發現場南側土路上,而事實是該土路至今尚未通車!
上訴人有證據證明本案事發時直至警察出警到達現場,沒有看到有拖拉機或打地種花生的拖拉機經過案發南側土路。
6、證人對打架過程的陳述存在主觀推斷,“我記得應該是打的隋某老婆的右胳膊”、“沒有,一個人哪能打過三個人”。
另外,本案偵查卷宗中有事發當日某某村找證人b種花生之人的證言,盡管該匿名證言未在一審裁判文書中作為證據之一使用,但,該匿名證人稱曾打電話給證人b來種花生且在事發當日一直等待證人b駕駛拖拉機去為其種花生,在未等到證人b的情況下,該匿名證人打電話給隋某聊種花生事宜。
據此,查實匿名證人與證人b在事發當日的通話記錄、該匿名證人與隋某的通話記錄,對于佐證證人b及匿名證人之證言真實性至關重要。
該匿名證人證言與證人b之證言具有高度相關性,其真假與否是證人b證言之試金石,一審法院為何不予在裁判文書中列舉而肆意取舍?懇請二審法院予以查實。
由上可知,證人b非但與被害人之間存在重大利害關系,而且其證言不符合生活常識、不客觀真實,系與被害人惡意串通、虛假編造之假證,不應作為證據使用。
(三)證人c之證言。
該證言存在如下問題及矛盾沖突,不客觀真實,不應予以采信:
1、證人使用猜測性語言推測上訴人所帶工具,即“孫某摩托車拿了好像是一張鐵锨以及幾根木棍”。
2、證人詳細復述事發之時上訴人分兩次在兩個地點打李某,竟然沒看見現場的隋某,且對于隋某什么時候到現場都沒有注意。
這與隋某陳述的在土路上上訴人將其按到擊打相矛盾沖突,且證人竟然沒聽到隋某在土路上與孫某高聲叫罵,也與隋某的陳述相矛盾。
3、證人稱沒看到王某女兒打李某,與李某的陳述矛盾。
4、證人陳述“接著孫某就拿起李某拿的那把鐵锨朝李某的右胳膊猛打,一直把李某的鐵锨把手也打斷了”,與李某第二次詢問筆錄稱“孫某又拿了一個斷了的鐵锨把手上面有鐵锨頭的過來朝我的右胳膊又打了一下”相矛盾。
(四)本案中,一審法院據以認定上訴人實施故意傷害罪之直接證據為被害人陳述、證人b、證人c之證言,但一審法院對辯護人提出的要求所有涉案證人到庭接受質證的合法要求不予照準,以保護匿名證人安全為由而刻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即“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由此,導致本案事實不清,上訴人被刑事誣告,人身遭致羈押。
在此,上訴人提出如下要求,懇請二審法院予以批準:
1、在采取相關保護證人措施的前提下,涉案證人全部出庭接受質證!
2、要求公訴機關就本案所涉事發當日及至今發生的,證人b、種花生證人及隋某之間的所有通話記錄予以調取提交法庭。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法院所采信的被害人陳述、證人b證言及證人c證言不符合客觀事實,系惡意串通、虛假編造栽贓陷害的產物,依法應當予以排除。
就本案其它羅列在一審裁判文書中的間接證據在此不再一一分析辯駁,其無法形成一有效的證據鎖鏈。
上訴人未實施故意傷害犯罪,本案證據也不能證實上訴人實施該罪。
真金不怕烈火淬煉,在當前國家法治日益進步的今天,相信人民法院能查清本案事實,換上訴人清白之身!
二、上訴人未實施犯罪行為,不承擔被害人人身損害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綜上,被告人之犯罪行為情節較輕,懇請人民法院給予被告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對被告人定罪,但處以緩刑。
此致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上訴狀與范文(12篇)篇二
上訴人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字第_____號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或裁定)書,現因不服該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2)(證據目錄逐一列明)。上訴人年月日。
說明:應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后用括號分別注明其在本訴中的訴訟地位,例如,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的不列被上訴人;刑事案件當事人的身份事項,在“出生地”后增寫“文化程度”。如果上訴人或被上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寫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新格式突出收到原審判決或裁定的時間,以便于立案時檢查是否超過了上訴期。其中的“因_________一案”應填案由,即案件的內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質的集中體現。刑事案件的案由即被控告的罪名;民事案件的案由即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及其爭議。
正文格式比起訴狀簡單,不可套用。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上訴請求只能提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即使當事人不信任原審法院,極不情愿發回重審,也只能依法制作。
上訴理由是上訴狀的核心,要針對原審裁決的錯誤之處,進行反駁。通常分條列項:
(1)原判(裁定)認定事實有誤,
(2)原判(裁定)適用法律不當,
(3)原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違反訴訟程序,
(4)原審法官徇私枉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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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狀與范文(12篇)篇三
核心內容:刑事上訴狀是怎樣的呢?下面由中國人才網小編為您介紹刑事上訴狀范本,希望對您有幫助。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代書人:
刑事上訴狀與范文(12篇)篇四
上訴人因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代書人: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____份。
刑事上訴狀與范文(12篇)篇五
法律文書的種類很多,訴狀是最常見的法律文書之一,也是啟動法律程序最基本、也是必經的條件。因案件的性質不同,訴狀的名稱和內容也有所不同,如民事起訴狀、刑事自訴狀、行政起訴狀、勞動仲裁書、商事仲裁書等等,從啟動法律程序的角度出發,暫且將上述文書歸為一類進行評價。需要說明的是,上訴以及申訴、仲裁轉訴訟、撤銷仲裁。
申請書。
等此類文書雖然也作為啟動法律程序的手段,但是作為第二次類文書,主要是針對其第一次類文書中的結果進行批判與否定,其內容在實質上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因而不包括在類。
上訴人:趙xx,男,漢族,19xx年9月26日生,四川省xx市人,身份證號,住四川省xx市xx區x鄉xxx號,現在押。
上訴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x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的“(20xx)大刑初字第3x1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一、對于該判決書判定上訴人趙xx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訴人不持異議。
二、上訴人認為該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1、上訴人趙xx系初犯,沒有前科。上訴人平時一貫表現良好,無違法違紀之前科。且上訴人從領取駕駛執照至事故發生前,一貫遵守交通規則,從未發生過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純屬偶然的意外。
2、上訴人趙xx歸案后認罪態度好,能如實供述案件的相關事實。歸案筆錄顯示,趙xx歸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門的電話后,兩次積極主動地協助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并對事發當時的情況進行回憶,能如實供述案件的相關事實,聽從公安機關的安排,表現出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
3、上訴人趙xx歸案后主動要求對本案受害人的家屬作出賠償,愿意承擔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目前,雖然上訴人趙xx處于被羈押狀態,但在上訴人家屬及肇事車主的努力下,已經對事故中的死者彭及16名傷者中的15名傷者先行進行了民事賠付,僅有傷者尹xx因鎖骨骨折需在4個月復查期之后主張賠償而尚未進行民事賠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對方駕駛員殷xx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隊“大公、交二認字(20xx)第102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殷xx所駕駛云l16118大型臥鋪客車發生事故時的速度為77km/h,在限速為40km/h的事故發生路段而言,超速達到92.50%,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臥鋪客車駕駛員殷xx的嚴重超速行為遇到被告人趙xx的實線超車行為,才導致了致人傷亡的嚴重交通事故。
三、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適用緩刑,理由如下:
1、上訴人趙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檔考慮量刑。
2、結合本案事實及根據上訴人趙實際情況,請求上級法院對上訴人趙適用緩刑。
(1)上訴人趙除具備上述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外,還存在困難重重的家庭困難。趙清松20xx年離婚,帶著一個9歲的女兒,家中還有沒有勞動能力的將近70歲的老母親。這樣一個特殊的三口之家,趙是唯一具有勞動能力的人,這個家庭需要上訴人趙去支撐。
(2)上訴人趙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其適用緩刑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又不會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符合緩刑條件,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綜合本案事實情況,依法對上訴人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鑒于上訴人認罪態度好、又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的一貫表現、認罪態度和愿意積極賠付相關民事損失的悔罪表現,充分考慮本案交通事故的對方駕駛員殷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的事實,給予上訴人趙從寬處罰。上訴人希望上級法院能夠給予從輕、減輕處罰,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20xx年10月8日。
刑事上訴狀與范文(12篇)篇六
刑事案件中,不滿一審判決,可以提起上訴,這是被告人的程序性權利。也就是說,只要被告人提起上訴,無論理由是否成立,均應啟動二審程序。
上訴通常有兩種方式提出,即口頭提出或者書面提出,實踐中,以書面提出上訴的方式為主。雖然是程序性權利,但上訴狀畢竟是二審法官對案件的第一印象,如何撰寫也是一個應該重視的問題。
被告人可以自行撰寫上訴狀,但如果聘請有辯護人,一般是由辯護人代為撰寫。但是上訴畢竟是被告人的權利,應當由被告人提出,所以代書上訴狀,也應當以上訴人的語氣行文。因此,有些律師將一審的辯護意見改頭換面當作上訴狀使用,就很值得商榷。
通常,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有三:一是對定性有意見;二是對量刑有意見;三是想拖延一下投牢的時間,以留在看守所服刑。當然,也有對定性和量刑都有意見的被告人,這兩個理由可以并存。如果是拖延投牢時間,提出上訴即可,對上訴狀要求不高。如果是對定性或者量刑有意見,如何撰寫上訴狀就值得思考。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xx,男,漢族,38歲,身份證編號:,初中文化,河南省開封市人,現住河南省開封市街號院號樓號。
上訴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
2.改判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決定上訴人無從知曉河南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文化公司)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發起成立,在設立公司之時,丁向工商登記部門投送的各種資料及公司的設立過程,上訴人均不知曉。上訴人開始只是丁一個司機,后被丁派到鄭州分公司任副經理,從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體事務,包括文化公司對外招標的各種事宜,上訴人均不知曉,故上訴人沒有機會知道文化公司的資金運作狀況。再者,上訴人原來沒有從事過項目投資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較低,也無能力判斷文化公司是否投資該項目的資金狀況。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號判決書認定上訴人明知被告人丁無履行能力,仍介紹被害人施工企業簽訂工程。
施工合同。
騙取合同履約金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上訴人無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客觀上也沒有占有施工企業的錢財。
上訴人雖然介紹了兩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所收的這兩家企業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給了丁本人或匯到了丁指定的帳戶上。至今為止,上訴人為文化公司工作時墊付的各項費用6萬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證據)也無著落。客觀地說,上訴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來占有受害企業錢財之談,更談不上主觀上的占有。
綜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判決書針對上訴人而言,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度,給上訴人一個公平的判決。
此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劉xx代理。
律師:陳xx。
20xx年11月27日。
刑事上訴狀與范文(12篇)篇七
反訴人(本訴被告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被反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況。
反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
被反訴人的罪行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侵犯客體等具體事實要素,闡明被反訴人罪行的性質及法律依據。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如證據、證人在事實部分已經寫明,此處只需點明名稱、證人地址。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反訴人:
代書人:
刑事上訴狀與范文(12篇)篇八
上訴人:程____,男,xxx年6月24日出生,住____省____縣____鄉____村四組。
因不服該判決書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二、依法判決宣告對上訴人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量刑過重,依法應對上訴人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上訴人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主要是因為離開了現場,才被交警部門認定為逃逸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上訴人并沒有其他嚴重的違章行為。
注意義務,交通事故的結果是上訴人無法控制的。
2、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上訴人駕駛的車輛行駛的速度極其緩慢,是被害人高速駕駛的摩托車主動撞上了上訴人駕駛的車輛,而不是上訴人駕駛車輛撞上被害人。
當天,上訴人就駕駛自己的車輛去交警大隊協助調查,投案自首。
摩托車駕駛人則是以極快的速度撞向上訴人駕駛車輛的尾部。
二、上訴人為維持并不富裕的家庭生活才于去年多方籌借款項購買了本案中賴以生存的大貨車,原本希望以靠運輸為生,改善一下家人的生活,沒想到買車時向親戚朋友借來的款項還沒有還完,卻發生了本案的交通事故,使得并不寬裕的家庭經濟因此而瀕臨絕境,但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上訴人及家屬還是盡自己所能支付了賠償款人民幣25000元,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明確向法庭表示,愿意在法律確定的范圍內將本案中價值人民幣20萬元的肇事車輛依法折價或拍賣價款賠償給被害人家屬,上訴人現有年幼的女兒需要撫養,上有無經濟收入的年邁的父母需要贍養,上訴人是家庭經濟的支柱,現上訴人因被羈押,家庭已經瀕臨解體,為使上訴人的家庭能繼續完整地存在,讓年幼的孩子健康成長,為讓年邁父母老有所養,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能充分考慮:上訴人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給予了對方家屬適當的賠償及上訴人家庭的具體情況,對上訴人能適用緩刑;而一審法院在量刑時并沒有充分考慮這一情節,對上訴人進行了過重的量刑。
三、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害人醉酒駕駛摩托車是嚴重的違反刑法的行為,是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是其嚴重的過錯直接導致了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上訴人也成為被害人醉酒駕駛摩托車的受害者;很顯然,一審法院并沒有充分考慮到被害人在本案中的過錯的嚴重程度,沒有因此而充分地減輕對上訴人的刑事處罰,對上訴人量刑明顯過重。
四、上訴人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對上訴人量刑時應該適用緩刑。
1、本案上訴人犯罪情節較輕;本案中,上訴人不存在比較惡劣。
的情節,且被害人在本案中也有嚴重的過錯行為。
2、上訴人有悔罪表現;犯罪后,上訴人主動投案自首,并愿意。
盡其所能賠償對方的損失,有強烈的悔罪表現。
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
不良影響。
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刑事上訴狀與范文(12篇)篇九
上訴人:趙xx,男,漢族,19xx年9月26日生,四川省南充市人,身份證號51292119790926xxx,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橋龍鄉正龍街xx號,現在押。
上訴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大刑初字第301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一、對于該判決書判定上訴人趙xx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訴人不持異議。
二、上訴人認為該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1、上訴人趙xx系初犯,沒有前科。
上訴人平時一貫表現良好,無違法違紀之前科。
且上訴人從領取駕駛執照至事故發生前,一貫遵守交通規則,從未發生過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純屬偶然的意外。
2、上訴人趙xx歸案后認罪態度好,能如實供述案件的相關事實。
歸案筆錄顯示,趙xx歸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門的電話后,兩次積極主動地協助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并對事發當時的情況進行回憶,能如實供述案件的相關事實,聽從公安機關的安排,表現出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
3、上訴人趙xx歸案后主動要求對本案受害人的家屬作出賠償,愿意承擔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
目前,雖然上訴人趙xx處于被羈押狀態,但在上訴人家屬及肇事車主的努力下,
已經對事故中的死者彭素丹及16名傷者中的15名傷者先行進行了民事賠付,僅有傷者尹xx因鎖骨骨折需在4個月復查期之后主張賠償而尚未進行民事賠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對方駕駛員殷xx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隊“大公、交二認字(2010)第102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殷xx所駕駛云l16118大型臥鋪客車發生事故時的速度為77km/h,在限速為40km/h的事故發生路段而言,超速達到92.50%,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
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臥鋪客車駕駛員殷xx的嚴重超速行為遇到被告人趙xx的實線超車行為,才導致了致人傷亡的嚴重交通事故。
三、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適用緩刑,理由如下:。
1、上訴人趙xx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檔考慮量刑。
2、結合本案事實及根據上訴人趙xx的實際情況,請求上級法院對上訴人趙xx適用緩刑。
(1)上訴人趙xx除具備上述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外,還存在困難重重的家庭困難。
趙清松20xx年離婚,帶著一個9歲的女兒,家中還有沒有勞動能力的將近70歲的老母親。
這樣一個特殊的三口之家,趙xx是唯一具有勞動能力的人,這個家庭需要上訴人趙清松去支撐。
(2)上訴人趙xx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其適用緩刑符合法律規定。
上訴人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又不會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符合緩刑條件,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綜合本案事實情況,依法對上訴人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鑒于上訴人認罪態度好、又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
充分考慮本案交通事故的對方駕駛員殷xx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的事實,給予上訴人趙xx從寬處罰。
上訴人希望上級法院能夠給予從輕、減輕處罰,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此致
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20xx年10月8日。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男,漢族,38歲,身份證編號:,初中文化,河南省開封市人,現住河南省開封市街號院號樓號。
上訴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
2.改判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決定上訴人無從知曉河南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文化公司)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發起成立,在設立公司之時,丁向工商登記部門投送的各種資料及公司的設立過程,上訴人均不知曉。
上訴人開始只是丁的一個司機,后被丁派到鄭州分公司任副經理,從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體事務,包括文化公司對外招標的各種事宜,上訴人均不知曉,故上訴人沒有機會知道文化公司的資金運作狀況。
再者,上訴人原來沒有從事過項目投資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較低,也無能力判斷文化公司是否投資該項目的資金狀況。
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號判決書認定上訴人明知被告人丁無履行能力,仍介紹被害人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騙取合同履約金,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上訴人無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客觀上也沒有占有施工企業的錢財。
上訴人雖然介紹了兩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所收的這兩家企業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給了丁本人或匯到了丁指定的帳戶上。
至今為止,上訴人為文化公司工作時墊付的各項費用6萬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證據)也無著落。
客觀地說,上訴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來占有受害企業錢財之談,更談不上主觀上的占有。
綜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判決書針對上訴人而言,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度,給上訴人一個公平的判決。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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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狀與范文(12篇)篇十
上訴人不服金牛區人民法院金牛刑初字第×××號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上訴理由:
一、上訴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依法成立犯罪中止。
那種案件中只要存在被害人反抗而犯罪又沒有完成的情形都應認定為犯罪未遂的觀點是錯誤的。上訴人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關鍵要看上訴人是否主動放棄了犯罪。根據相關規定和基本法理,即便存在被害人反抗,但這種反抗客觀上并不足以阻止上訴人的犯罪行為或者上訴人主觀上不認為被害人可以阻止其行為,上訴人此時若放棄其行為,則應成立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本案中,盡管被害人有反抗行為,但這些反抗客觀上不足以阻止上訴人繼續其行為,而上訴人主觀上也沒有認識到被害人的反抗可以阻止其行為,上訴人是在認識到被害人“很生氣”了之后,自動放棄了犯罪,這些事實體現了上訴人放棄犯罪的自動性,上訴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犯罪中止。
1、客觀上,案發當時(二人滾落床下后)被害人手持小刀的行為不足以迫使上訴人停止其行為,之后上訴人返回房屋也放棄了繼續犯罪的機會。被害人的陳述(證據卷第27頁)顯示,二人滾落到床下后,被害人拿了一把刀往上訴人手背上插,見上訴人沒有放手,才又使勁在上訴人手背上插,上訴人可能是感覺痛了就放開了抱被害人的手,之后上訴人離開。被害人所持小刀未作為證據呈堂,結合被害人是從自己床頭桌臨時拿到的小刀,這種小刀很可能僅是女性閨房常備的化妝用的修眉刀之類的小刀。被害人的這種反抗顯然具有試探性,其反抗的效果自然要大打折扣。而對于該行為上訴人供述為“當時她(被害人)用刀尖放在我手背上”(見上訴人第五次供述)。兩相映照,可見被害人即便是手持小刀卻根本沒有傷害乃至刺痛上訴人。一個情緒激動的青年男子,會因為被害人將一把小刀放在手背上而中止其正在實施的強奸行為嗎?需要強調的是上訴人系剛退役不久的軍人,身體素質一貫良好(有部隊嘉獎為證),上訴人推倒被害人等行為體現的二人力量的對比,二人當時近距離接觸的事實,上訴人此時奪刀反制,進而繼續其之前的行為倒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加之上訴人的供述沒有一次提及因為被害人手持小刀而害怕,因此不敢繼續了。這些相互印證的證據顯示,被害人雖然手握小刀,但該小刀不具有現實的危險性,客觀上不足以迫使上訴人停止其行為。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審的庭審中上訴人供述還補充了離開房屋后的一個情節:上訴人主動離開了房間后旋即拿回來了之前被害人主動借給他的mp5要還給被害人,而此時被害人沒有收回自己的mp5而是回答說“你拿去用嘛”。上訴人返回房間時事實上第二次具備了繼續犯罪的條件,且條件更為優越(被害人手中已經沒有小刀),但上訴人沒有采取任何進一步的行動,該事實的存在在客觀上可以進一步旁證上訴人當時已經自動放棄了犯罪。
2、本案屬于激情型犯罪,事發之初,上訴人是基于主觀誤認而對被害人實施摟抱、強吻等行為,上訴人是在認識到被害人“很生氣了”以后,自動中止了之前的行為。
首先,本案屬于激情型犯罪,事發之初,上訴人是基于對被害人同意的主觀誤認而對被害人實施摟抱、強吻等行為的,這與此后來意識清醒放棄犯罪一脈相承。案發之前,上訴人與被害人的關系是比較良好的,不然被害人不會主動借mp5給上訴人,案發時被害人也不會為了保全上訴人的面子而放棄呼救,上訴人也多次供述(證據卷第17頁、21頁)被害人平時對他比較好,上訴人甚至認為被害人喜歡他,兩人間有曖昧關系(證據卷第4頁、第17頁)。在庭審中上訴人還補充了其間二人對話的情節:在被害人松開他的下唇后,上訴人曾問被害人是不是喜歡他,不然為什么平時對他這么好。被害人回答說她對誰都這樣好,不然可以去問旁人。這些事實都表明在事發之初上訴人是基于被害人同意的主觀認識而行為的,只是“在親她摸她時就控制不住了”(見證據卷第17頁),這與其此后滾下床意識清醒,認識到被害人生氣了從而放棄犯罪是一脈相承的。
其次,上訴人多次供述其之所以停止行為是因為認識到被害人很生氣了。上訴人行為停止時的主觀狀態是:“我看她當時很生氣…就離開了”(證據卷第17頁)、“當時看她確實生氣加上又在反抗我就沒有了”(證據卷第17頁)、“我當時看她很生氣就離開了”(證據卷第22頁)。
再次,上訴人伸手主動讓被害人傷害的情節再次證明上訴人中止的自動性。在庭審中,上訴人還供述在滾落床下二人分開后,上訴人主動把一只手伸過去并對被害人說“你剁幾下吧”。被害人遂伸出小刀放在上訴人手背。上訴人的這個行為一方面印證了前述的被害人的小刀根本不對其構成任何威脅,客觀上不能阻止上訴人的行為,另一方面也表明上訴人當時已經中止犯罪,并且已經在尋求被害人的諒解。
二、上訴人在一審的庭審供述顯示,偵查部門的筆錄存在不盡不實的問題,另一方面,被害人作為本案唯一的現場證人,卻沒有出庭接受質詢,一審法院在這些基本證據存在諸多錯漏的情況下徑直支持檢方的全部指控,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
“重調查,不親信口供”是基本的刑事政策,口供是在偵查過程中形成的,其必須經過開庭調查、質證方能作為定案依據。本案中,上訴人關于其誤認為被害人喜歡他的對話在筆錄中沒有體現,上訴人關于伸手讓被害人剁的對話筆錄中沒有體現,上訴人關于事后回到被害人房間返還mp5的情節筆錄中沒有體現,而這三個事實對于認定案發時上訴人的主觀狀態和案發現場的客觀情狀具有關鍵性意義,一審判決對這些事實沒有作任何實質性回應。另一方面,被害人作為本案唯一的現場證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一審法院僅憑偵查機關提供的一份被害人陳述的筆錄便認定了全部事實。這讓人不禁要問,既然上訴人的筆錄中都能有那么多錯漏,被害人的筆錄就一定是鐵板釘釘的事實?刑訴法明文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控辯雙方質詢,本案被害人有什么理由不出庭作證?更何況,被害人還是本案唯一的現場證人?!
三、上訴人中止犯罪后沒有造成實質性的損失,依法應當免予處罰。并且,上訴人年紀較輕,一貫表現良好,本次涉罪系初犯,認罪和悔罪態度好,實亦有可原宥之處,法庭應當對上訴人免予刑事處罰。
據上訴人供述,其是誤認為被害人喜歡她,最初心態是想占被害人的便宜,但隨著事態的發展在與被害人發生直接的身體接觸時喪失了自控能力(見證據卷第4頁“只是男女之間有些曖昧關系”、第16頁“我心里就想占她的便宜”、第17頁“她平時對我也好,我誤認為她喜歡我”、“我在親她摸她時就控制不住了”等)。這屬于典型的激情犯罪,上訴人主觀惡性不大,年少而缺少自制力是實施犯罪的重要原因。上訴人五次供述,對于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實均如實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上訴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中止,且其行為沒有造成實質性的損害(被害人身體上甚至沒有任何一處輕微傷,財產損失則更無從說起),依法應當免予處罰。上訴人輟學后從軍期間一貫表現良好,曾多次獲得嘉獎,退役后涉世時間不長,本次涉罪系初犯,認罪和悔罪態度好,實有可原宥之處,上訴人重返社會后也不具有任何社會危害性,常言道“浪子回頭金不換”,建議法庭綜合考慮以上情節,依法判處上訴人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行為依法成立犯罪中止,且沒有造成實質性的損失,依法應當免予處罰,一審程序中關鍵證人未出庭作證,諸多關鍵事實未予認定,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上訴人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就上訴涉及的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重新作出認定,糾正一審法院的程序違法行為,對該案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ct。
20××年×月×日。
刑事上訴狀與范文(12篇)篇十一
上訴人:潘xx,男,1xxx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xxxxxxxxxxxxx91x,住臺州市椒江區景元西苑7號樓1單元101室。
上訴人潘xx因賄賂罪一案不服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20xx)臺椒刑初字第656號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20xx)臺椒刑初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審法院違反“無罪推定”司法原則,在公訴機關一對一的指控證據尚難以達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條件下,卻早已對上訴人做了有罪推定,什么法庭調查?什么法庭質證?已近乎于形同虛設,一審法院完全置法律不顧,置上訴人的清白不顧。
本案公訴機關所提交的指控證據全部是偽造、編造的制假證據,這些證據不但取證形式不合法、內容更加荒唐,然而一審法院竟然能據以定罪量刑,是明目張膽在違法辦案。
刑事上訴狀與范文(12篇)篇十二
上訴人:____,男,xxx年9月14日出生,漢族,________人,初中文化。xxx4年12月31日因涉嫌盜竊被____公安局城區分局取保候審,20xx年5月24日經____城區人民法院決定被逮捕,現羈押于____看守所。
上訴人因盜竊一案,不服____城區人民法院(20xx)城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xx)城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
2、依法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量刑。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影響了對上訴人的量刑。
1、上訴人不慎參與的盜竊罪,屬于共同犯罪。共同盜竊的犯罪成員中作用明顯有區別,應當分清主從、公正量刑。
在上訴人參與的盜竊犯罪中,犯意的產生者、成員的組織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別是車輛的準備者都是第一被告人yyy,每次銷贓后的贓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ww.上訴人在盜竊過程中僅僅在開發區那一起他們三人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叫上訴人一起搬動贓物,其余多次上訴人只是為他們開開車門,僅僅起到較小作用,上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顯屬于輔助和次要性質,應當依法認定上訴人為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
由于一審判決在主從犯事實上的認定不清,直接導致上訴人這一法定從輕情節在量刑時被忽略,加重了對上訴人的量刑。
2、上訴人接到公安機關的傳喚通知,就及時主動到公安機關,在第一次接受訊問時,就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盜竊犯罪事實,上訴人的這種情節應當在量刑時得到酌情考慮,一審判決對此沒有認可。
3、為了體現上訴人的悔罪態度,上訴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能夠按照司法機關要求隨叫隨到,并且說服家人積極交納了罰金5000元,在上訴人參與盜竊金額4736.1元的情況下,交納罰金的表現也應當在量刑時得到體現,一審判決對此體現不夠。
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適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據法律規定,結合上訴人犯罪情節,對上訴人可以宣告緩刑,以體現我國刑法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量刑原則。
1、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2、上訴人在犯罪情節上具有從犯法定情節,又有相當于主動歸案的表現,且能全額及時交納罰金,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符合適用緩刑的要求;從上訴人的犯罪過程可以看到,上訴人是在受人引誘的情況下,沒有理智辨別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盜竊行為集中在xxx4年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個月內,此后直到上訴人被取保上訴人沒有再參與一次犯罪,上訴人屬于第一次違法、是偶犯初犯,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適用緩刑。
上訴人年僅21歲,走上犯罪道路非常后悔,上訴人對不起父母親人、對不起社會,上訴人有信心改過自新、從新做人,懇請二審法院正確適用法律,積極體現我國法律“懲罰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改判上訴人緩刑。
此致
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
二零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