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報告范文不僅是對所研究對象的一種復述,更是對其進行深入挖掘和理解的過程。光看理論不如看實例,通過閱讀一些優秀報告范文,可以更好地理解報告的寫作要點。
項目重大事項報告大全(21篇)篇一
為了切實加強和規范重大事項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制,進一步嚴肅工作紀律,確保董事長能夠及時準確地掌握公司重大事項信息并妥善處置,特制定本制度,請公司每個人嚴格遵照執行。
1、各有關部門、人員來公司指導工作、洽談業務。
2、需要外出或前往其它部門以及事務辦理情況。
3、新聞部門來人來函采訪。
4、聯絡接待中,人員財物的支配。
5、涉及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內部事項。
1、影響生產經營、安全環保和工作秩序有序進行等方面所發生的各類重大事故、失誤、問題、隱患。
2、重大經營決策、技術改造、大宗采購行為。
3、財務收支情況、大宗借貸款項、公司融資及大宗信貸業務。
4、主要工作人員的聘用、任免、待遇、獎懲、辭退等情況。
5、各部門月度分析,即每月28日上報當月工作完成情況分析及下個月工作安排;半年和全年工作總結,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計劃。
6、省、市、區各部門以及董事長、總經理和其他領導任職的各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發來的信件、通知、邀請函、郵件等。
7、影響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的形式、要求。
上述情況發生后,負責人要在第一時間向董事長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拖延。
1、重大事項報告的形式分三種:當面報告、電話報告和書面報告。
2、重大事項報告要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后有報告,要嚴格按批復意見辦理,事后將辦理情況向董事長進行書面或口頭匯報。
3、重大突發事件、緊急問題,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董事長和各個主管領導。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后再補報文字報告,根據事態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4、屬事前報告的,報告內容應包括該事項擬發生的.時間、內容、申報事由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屬事后報告的,報告內容應報告該事項發生的時間、經過、結果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
三、責任追究。
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知情人,必須按制度要求及時報告董事長,凡重大事項出現瞞報、遲報、謊報、誤報、漏報或擴大(縮小)事態進行虛報以及設置障礙、阻止知情人上報的,一經查實,將嚴格進行責任追究。
四、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項目重大事項報告大全(21篇)篇二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重大事項管理工作,確保學院及時掌握并快速處置各類緊急重大事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導思想。
牢固樹立“穩定壓倒一切”的思想,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層層落實責任,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果斷處置各類事件,維護良好的學院秩序,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減少公共財產損失,確保學院安全穩定,保障學院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二、報告原則。
重大事項報告要遵循“暢通渠道、準確預判、及時上報、妥善處置”的原則,認真執行報告制度。
三、工作職責。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報告責任制。
(一)學院班子成員要定期深入所聯系系(部),了解師生思想動態,關注輿情信息。
(二)各系部黨總支書記、主任,各部門負責人是重大事項報告第一責任人。
凡屬職權范圍的工作,要各負其責,認真落實;凡重大問題本級無權決定的,要嚴格程序,逐級上報;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上級部門的事項,由院主要領導確定。
(三)各系(部)、處(室)要充分發揮學生科科長、宿管科長、班級輔導員工作在一線、密切聯系學生的特點,第一時間掌握重大事項線索,第一時間上報上一級領導或直接上報學院值班領導。
(四)各系(部)學生會干部、學生信息員要認真履行自我管理職責,對重大事項及時向輔導員報告,擴大信息來源覆蓋面,暢通信息渠道。
四、報告范圍。
凡是可能引起重大社會影響或造成公共安全隱患的重大事項都在報告范圍之內。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意識類。包括:
2.教師課堂上違反政治紀律、工作紀律,傳播反動言論、散播歪理邪說的;
3.各類講座、報告會、交流會等涉及有悖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
4.院內師生存在的各種非法傳教活動、政治性活動,針對師生的各類恐怖襲擊事件。
(二)工作類。包括:
4.各類合同糾紛訴訟、行政應訴、復議案件;
5.相關工作被上級有關部門通報批評的;
6.學院教職工因工作失誤或玩忽職守,被執紀執法部門查處的。
(三)輿論類。包括:
1.院內師生利用院內網絡發送有害信息,進行反動、色情、迷信等宣傳活動的;
2.院內師生在微信、微博、郵件等信息上散布不良思想或反動言論的;
3.各種破壞院內網絡安全運行的事件;
4.互聯網上發現的涉及學院負面報道的新聞、輿論、炒作。
(四)安全類。包括:
1.學院內發生的火災、建筑物倒塌、擁擠踩踏事故,易燃易爆危險品事故,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水、電、氣、油等事故;學院內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大型群體活動事故,以及其他影響學院安全和穩定的突發災難事故。
2.學院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師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5.龍卷風、暴雨、寒潮、高溫、濃霧、霧霾、洪水、地震等各種自然災害以及由此引發的各種次生災害。
不屬于上述范圍,其它可能影響學院正常工作秩序及危害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重大情況也要按規定報告。
五、報告要求。
(一)報告時限。
重大事項要在第一時間電話報告,2小時內補文字報告。
2.分管院領導要拿出初步處理意見向院黨委書記、院長和領導班子報告;
3.事故責任單位要在2小時內形成書面報告,報院黨委書記和院長,同時報辦公室備案;
6.辦公室要跟蹤重大事項進展情況,及時收集輿情,密切掌握發展動態,做好重大事項資料的存檔。
(二)報告內容。
1.報告內容要簡明、準確,應包括以下要素: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已造成的后果、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對突發事件處置的新進展、可能衍生的新情況要及時續報;處置結束后,要進行總結報告。
2.在信息報告工作中,必須嚴格書面報告工作制度。書面報告要突出應急處置工作的措施和建議。涉密信息的報送應遵守相關規定。
六、責任認定與追究。
對重大事項瞞報、遲報、漏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少報的,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項目重大事項報告大全(21篇)篇三
為了進一步對加強各協會開展活動的協調和服務,結合文聯實際工作,特制定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項是由各協會組織開展的參加人數較多、具有較大影響力的集會或群眾性活動,比如:跨縣市區、跨協會、有上級協會參加的活動;同市外、省外、國外的聯辦聯展活動;有市級及以上領導出席的或參加人數100人以上的廣場文藝、大型展覽、展演活動等。
二、活動申報要求。
1、各協會舉辦活動前,應向文聯提交活動方案并提出申請,若有要求文聯協助解決具體問題的,需提前兩周申報。
2、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目的、方式、人數、時間、地點、負責人的姓名、職責和聯系方式等,特邀參加的,應注明特邀人員的基本狀況。
3、文聯在接到舉辦活動的申請后,應盡快作出回復。
4、活動的主辦協會取消活動的,應及時告知文聯,并及時通知預定的參加者。
三、舉辦活動的組織原則。
1、各協會組織重大活動務必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文聯或他人的利益。
2、根據“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凡重大活動各協會應制定活動相關的應急預案,活動的主辦協會及其負責人對活動全過程及人員安全負全面職責。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文檔為doc格式。
項目重大事項報告大全(21篇)篇四
1、領導干部需營建、買賣、出租私房、裝修房和參加集資建房,要事先提出申請,報告縣紀委,按規定審批。
2、領導干部本人及家屬、子女戶口變更(除隨軍、招生、婚嫁等“農轉非”和農村戶口遷往異地外),應向縣紀委、縣委組織部申報。
3、因家庭特殊困難,確需借公款2000元以上且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的,應向縣紀委申報。
4、直系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個人及其直系親屬涉及重大民事糾紛的.,應向縣紀委報告。
5、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外活動的情況,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應向縣委組織部報告。
6、經縣計生委批準生育第二胎的,應向縣紀委、縣委組織部報告。
7、因工作需要在各類經濟實體兼職的,應向縣委組織部申報批準(但不得兼職兼薪)。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于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的情況,要向縣紀委、縣委組織部報告。
8、每半年填報一次《黨政機關副局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表》及《縣直屬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收入申報表》。
9、本人參與操辦的家庭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要向縣紀委、縣委組織部及時報告。
中共xx縣委。
20xx年四月十四日。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項目重大事項報告大全(21篇)篇五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基金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基金會重大事項包括:換屆選舉、變更登記、重大基金的募集與使用、設立分支機構、創辦實體、黨組織建設、突發事件、涉外交往活動及違法受處分等。
第三條本基金會換屆,須事先將擬任法定代表人及負責人候選人名單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審定;理事會換屆結束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條本基金會名稱、住所、宗旨、業務范圍、活動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等發生變化,應事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事后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本基金會在全國范圍內或國外公開募集基金募集活動,應當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10日前將募捐方案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條本基金會黨的組織形式或黨的負責人發生變更,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七條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創辦實體,應經本基金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制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
第八條本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志愿者等參與邪教組織等活動的,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積極協助有關部門查處。
第九條本基金會發生人員傷亡、財產嚴重受損等突發事件,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十條本基金會的活動因違反有關國家法律、法規,被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罰的,應在被處罰后一周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本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
項目重大事項報告大全(21篇)篇六
一、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我局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提高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副科級以上干部。
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婚喪嫁娶、慶賀生日、喬遷新居等易引起群眾議論的;。
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理解國外和港澳人士邀請赴外考察、參觀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戚在自己單位單位安排工作或就業的;。
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屬勞務輸出、出國、出境、探親、定居、自費留學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親屬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重大民事糾紛的;。
9、本人認為其他可能引起群眾議論的事項。
四、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能夠事前請示。
六、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根據答復意見辦理。
七、對報告的資料,一般應保密。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組織認為應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必須范圍內公開。
八、領導干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由局黨組、紀檢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必須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九、局黨組、紀檢組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狀況的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要把領導干部執行本規定的狀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一項資料。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報告的部門每年須將執行本規定的狀況向局黨組、紀檢組報告一次。
項目重大事項報告大全(21篇)篇七
重大或突發事件包括:火災、電梯困人、爆炸、突發性停電、水浸、盜竊、打架械斗等破壞行為;刑事案件;用戶集體投訴(三家以上);中央空調主機、發電機、高低壓電柜、消防設備、通訊設備等主要設備設施故障。現在,就來看看以下兩篇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吧!
一、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我局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提高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副科級以上干部。
三、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婚喪嫁娶、慶賀生日、喬遷新居等易引起群眾議論的;。
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接受國外和港澳人士邀請赴外考察、參觀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戚在自己單位單位安排工作或就業的;。
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屬勞務輸出、出國、出境、探親、定居、自費留學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親屬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重大民事糾紛的;。
9、本人認為其他可能引起群眾議論的事項。
四、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以事前請示。
五、局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
六、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根據答復意見辦理。
七、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保密。組織認為應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八、領導干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由局黨組、紀檢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九、局黨組、紀檢組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要把領導干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報告的部門每年須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局黨組、紀檢組報告一次。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局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并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責任,保證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情況;。
2、局領導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況;。
6、領導干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情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程序和要求。
1、全局干警都要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后又報告,保證領導對工作進展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3、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報告部門或個人用書面或其他形式報告,能事前報告的事宜要事前報告,事前無法報告的,事后應及時報告;。
6、報告事項由受理人審批或請示有關領導后審批。急事及時批復,其它事項三天內批復。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事項由局務會會議研究確定。
三、紀律與監督。
1、上級負責人對下級報告的重要事項,屬自身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答復或處理,自身難以決斷的要及時上報,因自身答復不及時或處理不當或應上報而沒上報的,造成后果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2、報告對象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報告,并嚴格按批復意見辦理,辦結后將辦理情況向受理人寫出書面匯報或口頭匯報。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復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3、對一些影響全局的突發事件,本科室或當事人無論什么原因,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追究當事人和科室負責人的責任。
4、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政工科負責督辦。并按有關要求,該上報的要及時上報。每半年檢查一次執行情況,并寫出書面報告。
項目重大事項報告大全(21篇)篇八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紀檢監察機關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的程序化、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切實提高重大事項報告的質量和效率,確保信息渠道暢通有效、信息報告及時準確,便于領導及時了解有關信息、全面掌握工作動態、深入研究和解決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促進反腐倡廉建設和領導干部作風建設,維護全市政治穩定、社會和諧,特制定晉城市紀檢監察系統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實事求是、及時準確、信息暢通”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紀檢監察系統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動權,切實促進反腐倡廉建設和領導干部作風建設,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為推動全市轉型發展、安全發展、和諧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證。
1、本單位(系統)貫徹落實市紀委監察局重要決定和部署的情況;
2、本單位(系統)的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和重點工作情況等;
3、本單位(系統)領導班子成員的重大違紀問題;
7、因一些敏感事件或因素引發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其他不穩定因素;
10、其它市紀委監察局要求報告和本單位(系統)認為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
2、市紀委辦公廳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重大事項報告的組織、管理。各縣(市、區)紀委監察局辦公室(廳)、派駐機構(含派出機構)承辦本單位、本系統重大事項報告事宜。
3、重大事項的報告均以書面形式報告,經單位負責人審簽并加蓋公章后上報。重大突發事件或事故要在3小時內報告;情況緊急時,可先用電話報告,然后再補報文字報告。其他應報告的重大事項應在知曉后24小時內報告。
4、重大事項報告要寫明時間、地點、主要人物、事件經過、應急措施、初步原因、聯系人及有效聯系電話。因情況緊急,來不及報送詳細情況的,可先進行初報,然后隨著事態進展和調查處理進展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5、各單位重大事項的報告,由辦公廳值班人員負責接收,報辦公廳主任和分管領導閱批后報送紀委監察局主要領導同志。
1、報告重大事項是一條嚴肅的政治紀律,各縣(市、區)紀委監察局、派駐機構(含派出機構)必須嚴格執行。要以對黨、對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采取有力措施,嚴肅工作紀律,確保做到重大事項即發即報,防止遲報、漏報、瞞報和誤報。
2、提高重大事項報告的準確性。重大事項報告一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深入實際,掌握第一手資料,做到事實清楚,信息準確,表達清晰。切不可道聽途說,模棱兩可,帶來判斷失誤,造成工作損失。
3、辦公廳對接收的重大事項報告,要立即登記,迅速報請辦公廳主任和分管領導閱批,并按領導要求及時、安全、保密地做好承辦工作。
4、各單位要將重大事項報告列入責任考核內容,促進紀檢監察干部不斷強化責任意識,增強政治敏銳性。對一些影響全局的突發事件,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5、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市紀委辦公廳不定期進行通報。
項目重大事項報告大全(21篇)篇九
編制報告需要注意事項:
1. 報告要突出項目建設必要性(從城市改造、環境改善、市場需求、經濟效益著手)
2. 報告要突出項目建設可行性(如選址條件、地質條件、建設條件、企業管理、資金、市場需求、項目效益等方面)
3. 建設項目水、電、氣情況介紹,缺一不可
5. 報告中應介紹公司資金情況,分析項目資金情況
6. 報告中應做單位成本分析(如房產項目應計算每平米單位造價)
7. 報告中不應只有建設項目資金情況,還應包含土地使用資金情況介紹
8. 報告中應做效益分析,包括經濟效益分析(如成本、銷售)、環境效益分析(如改善環境、商業氛圍)、社會效益分析(如提供就業機會)
9. 編制生活污水、垃圾排放處理方案
10. 勞保在申請報告中可不寫,可研報告中寫
11. 投資概算表分類要明確:主體部分、水電安裝部分、室外配套項目(如綠化、配電房、公路)
12. 法律法規才能作為編制報告的依據,講話文件不能作為依據
13. 分析項目風險時,從風險因素、風險防范措施幾個方面寫,結論應為低風險
15. 能耗、環境影響分析,嚴格按照規范計算
16. 提供區位圖、總平面圖、本項目平面圖、基本戶型圖
17. 提供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
項目重大事項報告大全(21篇)篇十
為了進一步對加強各協會開展活動的協調和服務,結合文聯實際工作,特制定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項是由各協會組織開展的參加人數較多、具有較大影響力的集會或群眾性活動,比如:跨縣市區、跨協會、有上級協會參加的活動;同市外、省外、國外的聯辦聯展活動;有市級及以上領導出席的或參加人數100人以上的廣場文藝、大型展覽、展演活動等。
二、活動申報要求。
1、各協會舉辦活動前,應向文聯提交活動方案并提出申請,若有要求文聯協助解決具體問題的,需提前兩周申報。
2、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目的、方式、人數、時間、地點、負責人的姓名、職責和聯系方式等,特邀參加的,應注明特邀人員的基本狀況。
3、文聯在接到舉辦活動的申請后,應盡快作出回復。
4、活動的主辦協會取消活動的,應及時告知文聯,并及時通知預定的參加者。
三、舉辦活動的組織原則。
1、各協會組織重大活動務必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文聯或他人的利益。
2、根據“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凡重大活動各協會應制定活動相關的應急預案,活動的主辦協會及其負責人對活動全過程及人員安全負全面職責。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項目重大事項報告大全(21篇)篇十一
為保證北京和風社工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全體工作人員正確處理重大事項,樹立危患意識,特制訂《北京和風社工事務所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內容如下:
第一條上級有關部門來機構檢查指導工作;
第二條參加上級召開的重要會議情況;
第三條涉及到公共財產變更、轉移、外借和帳號借用的;
第四條涉及機構形象或工作的突出事件;
第五條發生泄露機秘文件或綜治保衛出現問題的;
第六條“事務所”接受有關單位、部門或個人贊助的;
第七條“事務所”使用的公共設施遭受較大損失的;
第八條“事務所”工作人員出現人身安全情況的;
第九條其他應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一條重大事項發生后,實行逐級呈報制度。直接責任人應當立即將情況向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向事務所主任報告;事務所主任向理事會報告。情況緊急的,可直接向事務所主任報告(外出時應先報告主持工作的)。
第二條在逐級報告的同時,事務所主任對涉及到的有關單位要及時告知。
第一條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主管、事務所主任、知情人及時報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響或事態擴大的,由理事會研究決定,視情況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二條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主管、事務所主任、知情人有義務及時呈報上級領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別情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和紀律處分:
(1)隱瞞不報的;
(2)擴大或縮小事態進行謊報的;
(3)有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4)設置障礙、阻止知情人上報或對期限打擊報復的。
項目重大事項報告大全(21篇)篇十二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主管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并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職責,保證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一、報告資料。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狀況;
2、總經理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狀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狀況;
6、領導干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狀況;
二、重大事項報告程序和要求。
項目重大事項報告大全(21篇)篇十三
7、對發生重大治安問題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和責任查究的情況;
8、涉及政策、法律、法規不明確和必須請示的重大問題;
9、對于影響社會穩定的緊急情況或重大問題必須隨時專題報告;
10、其他上級要求報告的情況。
1、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以口頭和書面的方式報告鎮綜治辦及有關領導;
2、發現重大事項的時間和方式、地點和涉及人員、人員傷亡救護的基本情況;
3、重大事項的初步情況,已采取的措施及可能造成的影響、后果;
4、報告部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5、接到報告后,認真做好記錄、及時協調有關部門予以有效控制和處理,并及時呈報所領導及上級綜治辦等。
對隱瞞重大事項不報或報告不及時的對重大事項發生部門負責人實行問責,待查明瞞報原因后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對已知發生重大事項而不調查核實、不處理的,責成有關人員做出書面檢查,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
2、對發現重大事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建議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項目重大事項報告大全(21篇)篇十四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情況;。
2、局領導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況;。
6、領導干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情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3、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報告部門或個人用書面或其他形式報告,能事前報告的.事宜要事前報告,事前無法報告的,事后應及時報告;。
6、報告事項由受理人審批或請示有關領導后審批。急事及時批復,其它事項三天內批復。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事項由局務會會議研究確定。
1、上級負責人對下級報告的重要事項,屬自身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答復或處理,自身難以決斷的要及時上報,因自身答復不及時或處理不當或應上報而沒上報的,造成后果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2、報告對象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報告,并嚴格按批復意見辦理,辦結后將辦理情況向受理人寫出書面匯報或口頭匯報。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復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3、對一些影響全局的突發事件,本科室或當事人無論什么原因,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追究當事人和科室負責人的責任。
4、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政工科負責督辦。并按有關要求,該上報的要及時上報。每半年檢查一次執行情況,并寫出書面報告。
項目重大事項報告大全(21篇)篇十五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主管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并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職責,保證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一、報告資料。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狀況;
2、總經理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狀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狀況;
6、領導干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狀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程序和要求。
文檔為doc格式。
項目重大事項報告大全(21篇)篇十六
第二十六條[未完成整改責任]被稽察單位逾期未按照整改通知書的要求完成整改的,由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妨礙執法責任]被稽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撓稽察人員履行職責的;。
(二)銷毀、隱匿、篡改或者偽造有關資料的;。
(三)其他妨礙稽察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責任]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挪用政府資金的;。
(二)干預項目招標投標的';。
(三)不依法履行項目審批、建設管理等職責,造成項目建設和管理出現嚴重問題的。
第二十九條[稽察人員責任]稽察特派員、稽察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稽察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隱匿不報或者不按規定處理的;。
(二)編造虛假稽察報告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三十條[援引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聽證規定]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十萬元以上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項目重大事項報告大全(21篇)篇十七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關案件資料或統計數字的;
8、新聞部門來人來函采訪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機關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發生泄露機秘文件或綜治保衛出現問題的;
11、其他應報告的重大事項。
重大事項發生后,實行逐級呈報制度。直接責任人應當立即將情況向負責人報告;負責人向分管領導報告;分管領導向主要領導報告。情況緊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領導報告(外出時應先報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級報告的同時,直接責任人所在單位對涉及到的有關單位要及時告知。
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知情人及時報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響或事態擴大的,由黨委研究決定,視情況給予表彰和獎勵。
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知情人有義務及時呈報主要領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別情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和黨紀政紀處分。
1、隱瞞不報的;
2、擴大或縮小事態進行謊報的;
3、有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4、設置障礙、阻止知情人上報或對期限打擊報復的。
以上問題由主要領導責令有關部門查處,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決定處罰。
項目重大事項報告大全(21篇)篇十八
第十條[稽察職責]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對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和標準、工程進度及工程質量控制、投資控制及投資效益,以及項目業主、參建單位和中介機構與重大建設項目有關的行為,實施項目稽察。
第十一條[稽察人員]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
稽察特派員由省和設區的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委派,并配備稽察工作人員協助工作。
稽察特派員、稽察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具備項目建設和管理的專業知識,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特派員職責]稽察特派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被稽察單位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
(三)檢查被稽察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其他資料,監督其資金使用、投資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
稽察特派員對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結論的公正性、真實性、合法性承擔終身責任。
第十三條[稽察權保障]稽察特派員、稽察工作人員和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統稱稽察人員)依法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四條[稽察回避]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實行回避制度。稽察人員對曾經管轄、工作過的或者其近親屬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被稽察單位,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禁止行為]稽察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參與或者干預被稽察單位生產經營和項目建設;。
(二)泄露被稽察單位的商業秘密;。
(三)收受、索取被稽察單位以各種形式提供的財物等不正當利益。
項目重大事項報告大全(21篇)篇十九
第一條為加強重大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規范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行為,保障重大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項目,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資金、實行審批制管理的建設項目。
本條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投資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和土地批租收入中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中央補助投資資金、國債專項資金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水利建設基金等。
第三條市和區縣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按照重大建設項目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
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監督、指導區縣發展改革行政部門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
第四條開展稽察工作應當遵循職責明晰、各方協作、程序規范和權利義務平衡的原則。
第五條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交通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建設項目監督協調機制,統籌安排監督計劃,加強信息溝通和監管合作,實現監管信息共享和監管結果共用。
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根據稽察工作需要,可以會同財政、審計、監察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交通等行政部門對重大建設項目開展聯合檢查。
第二章稽察職責。
第六條發展改革行政部門在項目審批職責范圍內,對重大建設項目的下列情況實施稽察:
(一)項目審批手續履行情況;。
(二)法人責任制和招標投標制的執行情況;。
(三)資金落實和到位情況;。
(四)建設進度、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等情況;。
(五)投資概算和政府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
(六)竣工驗收情況;。
(七)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情況。
發展改革行政部門對重大建設項目可以實施從批準項目建議書到項目竣工的全過程稽察,或者對本條前款規定的部分情況實施專項稽察。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舉報涉及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況的違法違規問題。
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其他舉報方式;接到舉報后,對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作出處理;對于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轉送有權部門處理。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在案,并告知舉報人或者供舉報人查詢。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信息。
發展改革行政部門任命稽察特派員,并配備稽察工作人員協助其工作;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參與稽察工作。
稽察特派員和稽察工作人員(以下統稱稽察人員)應當熟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具備與稽察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九條稽察人員與被稽察單位或者稽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稽察人員未主動回避的,被稽察單位有權向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有關負責人應當就是否回避作出決定。
第十條稽察人員開展稽察工作,不得干預被稽察單位的正常建設及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泄露稽察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非法利益,不得向被稽察單位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稽察人員不得有下列影響稽察工作客觀公正的行為:
(一)接受被稽察單位的饋贈、報酬、福利待遇,在被稽察單位報銷費用;。
(二)參加被稽察單位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
(三)其他可能影響稽察工作客觀公正的行為。
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舉報稽察人員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為。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作出處理。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在案,并告知舉報人或者供舉報人查詢。
第三章稽察程序。
第十一條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發展改革行政部門的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資情況,制定重大建設項目年度稽察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稽察人員應當在5個工作日前向被稽察單位送達書面稽察通知。有證據表明被稽察單位的行為可能危及重大建設項目工程安全或者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等情況時,經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有關負責人批準,稽察人員可以持書面稽察通知直接實施稽察。
書面稽察通知應當載明稽察項目、內容、時間和要求等事項。
第十三條稽察人員開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稽察單位負責人對重大建設項目情況或者重要事項進行說明;。
(二)查閱反映重大建設項目審批、建設、運營使用、工程技術、財務會計等情況的資料;。
(三)采用記錄、復印、照相、錄音、錄像等形式收集證據;。
(五)檢查被稽察單位項目管理信息系統;。
(六)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與設備供應、招標代理、咨詢評估、項目管理等單位了解、核實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被稽察單位應當配合稽察人員開展稽察工作,及時、如實向稽察人員提供與重大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合同、報表等資料和情況。
第十五條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根據稽察工作需要,可以對重大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與設備供應、招標代理、咨詢評估、項目管理等單位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取得相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稽察人員應當記錄稽察情況,形成稽察記錄。
稽察特派員和被稽察單位應當分別在稽察記錄上簽字、蓋章。被稽察單位認為稽察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補正;經補正,被稽察單位仍有異議的,應當在稽察記錄上簽署異議意見,并簽字、蓋章;拒絕簽字、蓋章的,稽察人員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七條稽察特派員應當在稽察工作結束10個工作日內完成稽察情況報告,并及時書面征求被稽察單位意見。被稽察單位應當在收到稽察情況報告10個工作日內向稽察特派員提交書面意見。
稽察特派員應當在收到被稽察單位的書面意見5個工作日內,向被稽察單位反饋意見采納情況,說明理由,并將稽察情況報告和被稽察單位的書面意見一并報發展改革行政部門審定。
稽察情況報告應當包括重大建設項目的審批情況、實施情況、主要問題、整改意見和處理建議等內容。
稽察特派員對稽察情況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八條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應當在審定稽察特派員提交的稽察情況報告、研究被稽察單位的意見后,向被稽察單位出具稽察結論,同時抄送相關行政部門。
稽察結論能夠滿足相關行政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第十九條被稽察單位未執行項目審批內容的,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被稽察單位整改,視情節輕重有權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責令被稽察單位作出檢查;。
(二)通報批評被稽察單位;。
(六)暫停被稽察單位同類新項目的審批。
被稽察單位騙取項目審批的,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撤銷審批、追回政府投資的建設資金等處理決定。
第二十條被稽察單位應當按照整改通知的要求進行整改,并向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提交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當包括整改計劃、措施和結果。
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應當對被稽察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建立稽察臺賬,記錄整改情況。
第二十一條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初,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按照上一年度稽察計劃要求完成的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加強研究,就帶有普遍性和規律性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建議。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被稽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可以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或者未提交整改報告的。
被稽察單位有本條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或者行政問責。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與設備供應、招標代理、咨詢評估、項目管理等單位不配合調查、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發展改革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發展改革行政部門在稽察工作中發現被稽察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與設備供應、招標代理、咨詢評估、項目管理等單位有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應當移交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稽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或者本市有關規定,由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被稽察單位違法違規問題隱匿不報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二)出具虛假稽察情況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法律、法規對重大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中的其他違法行為規定有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項目重大事項報告大全(21篇)篇二十
第一條為及時充分掌握xx金融業有關重大事項情況,切實履行人民銀行維護區域金融穩定職責,不斷提升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工作水平,推動xx金融業持續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江西省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試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金融業重大事項,是指金融機構發生的機構變更重大事件、業務經營重大事件、金融突發事件、各類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規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在xx設立的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
第四條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遵循及時性、真實性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及時性原則。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按本制度規定的時限和途徑及時報告。
真實性原則。金融機構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當按本制度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報告,并確保報告事項的真實準確。
屬地管理原則。xx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縣(市)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報告,并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設立金融服務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構成以及職責另行規定。
各金融機構應將重大事項報告工作具體落實到相關職能部門,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具體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機構變更重大事項:(一)機構名稱或者地址變更;(二)機構性質變更;
(八)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機構變更重大事項。
第七條業務經營重大事項:
(一)金融機構重大規章及政策措施變動情況;
(二)金融創新和開展新的高風險金融業務情況,主要指:
新開辦資金信貸產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創新業務;
(八)開展針對防范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其它系統性風險的壓力測試結果;
(九)違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規定的事件;
(十)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業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金融突發事件:(一)發生擠提事件,包括:
1.銀行業存款非正常大幅下降,頭寸不能滿足客戶正常要求;
2.證券業客戶保證金非正常大規模提取,頭寸不能滿足客戶兌付要求;
3.保險業被保險人非正常大規模退保理賠,或者出現非正常保單引發重大糾紛;
4.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金融擠提事件。
(五)業務系統、網絡系統發生故障,在4小時內難以恢復而影響對外營業的情況;
(六)因風災、水災、火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賬冊、重要空白憑證、財產、人員等造成損害或者傷害的,以及保險業機構因此而造成承保財產賠付人民幣50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或者人身傷亡賠付人民幣25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的。
第九條各類金融案件:
(一)金融機構發生的經濟案件(貪污、賄賂、挪用、侵占等)及資金風險案件;
(二)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案件;
(三)發生詐騙、盜竊、搶劫、涉槍、竊(泄)密、計算機網絡犯罪等案件;
(四)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金融案件。
第十條其他報告事項,包括:
(一)金融機構上級行(部、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總行(部、公司)領導到xx視察工作;
(二)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因學習、培訓等離開崗位10日以上的;
(三)業務系統、網絡系統升級改造需暫停營業或者調整營業時間的情況;
(四)金融機構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門和監管部門行文報告的有關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生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按照《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附件1)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
第十二條報告途徑。金融機構應區分報告事項內容,按照《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的規定分別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辦公室和貨幣信貸管理科進行報告。
第十三條報告時限。實行事前報告、實時報告與定期報告相結合的辦法。總體要求:
(三)金融突發事件、各類金融案件,應當立即(最遲不超過2個小時)報告,事后還應當及時報告事件進展動態;其他臨時有關事項,也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報告方式。金融機構報告重大事項應當以《重大事項報告書》(附件2)形式進行報送。緊急情況應當在第一時間內電話報告,并應當在知曉事件發生后10小時內通過傳真、郵件、專人送達等形式補報書面材料。
(一)機構變更重大事項:變更目的及意義、變更內容、變更依據、變更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擬(已)采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二)機構經營重大事項:重大政策與決策調整的目的、依據、內容、出臺的時間、實施效應及其對金融和社會穩定的影響;金融創新業務(產品)的名稱、內容、風險控制、業務發展及社會影響等情況;開展上市企業輔導情況以及上市企業基本情況、經營情況、主要財務指標;業務系統、網絡系統推廣運行及升級改造的時間、內容、范圍、風險防范和維護金融穩定的措施;金融機構違規經營、管理漏洞以及管理層重大工作失誤、失(瀆)職行為的主要表現、可預見風險以及擬(已)采取的措施;經營期間資本充足率、備付金率、流動性比率、資產利潤率、利息回收率、存貸比例、中長期貸款比例、不良貸款率、最大十戶貸款比例等指標異常變動的情況,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后果,擬(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金融突發事件:發生突發事件的金融機構名稱、地點、時間;突發事件的原因、性質、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可能或者已經造成的損失;對突發事件擬(已)采取的應對措施及其效果等情況。
(四)各類金融案件:案件的“五何要素”(何時、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案發經過、可能或者已經造成的損失、有關方面擬(已)采取的措施;涉案人員的基本情況,涉案資金追收情況及風險預測,案件發生機構已(擬)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等詳細情況。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門和監管部門行文報告有關重大事項時,應當同時抄報當地人民銀行。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上級行(部、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總行(部、公司)領導到xx視察工作,相關金融機構應當事前報告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對屬于涉密事項的報告,應當注明保密級別,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xx轄內人民銀行各縣(市)支行應當按照本制度的相關要求并依照《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相關內容,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其轄內金融業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接到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后,應當視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和上級部門匯報。必要時報請有關部門啟動《xx金融機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xx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未按本制度有關要求及時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真實,致使風險處理延誤或者處理不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的,人民銀行依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xx轄內各級人民銀行有關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重大事項管理職責,做到依法行政、依規管理、及時處理、保守秘密。因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不作為或者亂作為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按相關管理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xx中心支局報告的重大事項按外匯管理現行制度規定執行,其中涉及本制度第二章規定的報告內容應當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備。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xx年3月1日起試行。
項目重大事項報告大全(21篇)篇二十一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主管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并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責任,保證xx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情況;
2、總經理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況;
6、領導干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情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6、報告事項由受理人審批或請示有關領導后審批。急事及時批復,其它事項三天內批復。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事項由總經理會議研究確定。
1、上級負責人對下級報告的重要事項,屬自身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答復或處理,自身難以決斷的,要及時上報,因自身答復不及時或處理不當或應上報而沒上報的,造成后果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2、報告對象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報告,并嚴格按批復意見辦理,辦結后將辦理情況向受理人寫出書面匯報或口頭匯報。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復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3、對一些影響xx全局的突發事件,本部門或當事人無論什么原因,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追究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4、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質檢部負責督辦。并按有關要求,該上報的要及時上報。每半年檢查一次執行情況,并寫出書面報告。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