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范是國家行政機關為了保證行政活動的公正、公平、透明,推動行政行為合法化、規范化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我們整理了一些行政工作中的常見問題及解決辦法,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2023年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書通知(優質13篇)篇一
今年是市現代化濱江花園城市建設的攻堅突破之年,更是街道城市工作全面提升的關鍵之年。圍繞街道當好城市建設的主力軍和管理城市、服務市民的主人翁兩大目標,為充分發揮街道轄區各法律服務所的專業優勢,更加全面有效地為街道上下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務保障,決定成立法律服務團。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構建和諧、關注民生、服務大局”為主題,突出保障城市建設、加強社區管理、提升物管水平三大重點,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和市委十二屆三次全體(擴大)會議精神,為現代化濱江花園城市建設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務。
二、人員組成:
法律服務團由街道政法委書記任團長,政法委員任副團長,各法律服務所主任任各專業服務小組組長(見附表)。服務團下設辦公室,設在司法所,司法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三、服務范圍:
征地拆遷、突發事件處置、民事糾紛、法律援助、商企糾紛。
四、有關要求:
1、服務團要充分發揮“植根基層、貼近群眾、方便快捷”的職能優勢,認真做好街道、村、社區、企事業單位的法律服務工作,主動為街道各級各單位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為困難群眾、弱勢群體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
2、服務團成員本人在遇到城市建設等相關利益沖突時,在不違背政策法規的前提下,以服從為原則,在自身帶頭的基礎上,積極做好親屬的說服解釋工作,絕不拖街道全面工作的后腿,絕不做不利于街道建設的負面工作。
3、服務團成員要經常到相應村、社區主動服務,要求每月不少于2次,要主動參與街道轄區突發事件、各類矛盾糾紛的化解和調處工作,并按照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要求,提供全面專業的法律服務。
4、各村、社區在推進法治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等相關工作過程中,要積極主動與相對應的服務團成員溝通聯絡,并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5、街道政法委要從思想組織上切實加強領導和督促指導,司法所要積極履行司法行政職能,在充分調動發揮法律服務團作用的過程中,精心組織管理,確保有序開展。
成立法律服務團,是街道建設和城市管理的客觀需要,也是推進街道法治建設的必然要求,各基層單位和各法律服務所,要充分認清成立法律服務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真組織籌劃,切實加強領導,確保街道法律服務團工作順利進行。
2023年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書通知(優質13篇)篇二
各區(市、縣)市場xxx、開發區分局、市局機關各部門:
近期我市降雨天氣頻繁出現。現根據市政府《關于認真貫徹落實省市領導指示(批示)精神切實做好汛期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筑府辦發電[20xx]24號)文件要求,將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各局、各部門要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對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生產等方面的重點工作,要層層分解任務,明確責任分工,做到措施到位,責任到位,檢查到位,落實到位。
各局、市局機關相關部門要強化汛期市場交易秩序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重點加強涉及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生產生活必須品的市場監管,密切關注汛期市場物資供應情況,嚴厲查處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兩等擾亂市場秩序的市場違法行為。同時,暢通12315投訴舉報渠道,對汛期消費投訴實行快速處置,積極化解消費矛盾,切實維護市場秩序。
各局、各部門要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圍繞汛期特點,突出對重點區域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對可能存在事故隱患和安全危害的地方,要加強巡查。同時做好機關辦公大樓電梯、地下停車場的安全隱患排查,有效防范事故。遇有情況及時向當天值班領導報告。
實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要強化信息報道工作,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在定時定限內按程序報送,不得出現瞞報、漏報、遲報等情況。值班人員堅持在崗在位,切實履行職責,嚴禁擅離職守,隨時保持通訊24小時通暢。
由于汛期一直未結束,值班表將每周安排一次。值班表不再以正式文件下發,將通過oa系統或釘釘等方式下發。請全局所有干部關注。
2023年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書通知(優質13篇)篇三
各村(社區):
按照《成都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認真做好當前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緊急通知》(成減災辦發[20xx]7號)、《_邛崍市委辦公室邛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防汛減災工作的通知》(邛委辦字[20xx]46號)和《邛崍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防汛減災工作的通知》(邛民發[20xx]67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做好我鎮防汛減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各村(社區)要牢固樹立防大災、抗大災思想,充分認識做好防災減災工作的重要性和復雜性,始終繃緊防大災、抗大災這根弦,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擔當,切實將防災減災救災責任和措施細化到每個領域、貫穿到每個環節、落實到每個崗位。村(社區)干部要加強協調切實解決當前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的困難問題。
各村(社區)要高度重視災情管理工作,主要領導親自安排,落實專人負責災情報送,不得在防汛季節期間任意更換災情報送工作人員。災報人員要加強業務學習,同時主動聯系xx鎮相關部門,暢通聯系渠道,確保一旦有災情發生時,能第一時間上報xx鎮人民政府。
各村(社區),要提前做好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物資保障籌劃,對易保存的生活物資要提前進行儲備(如棉被、棉衣等)對不易長期儲備的生活物資(如大米、菜油、礦泉水、方便面等)要主動對轄區內的超市、糧油企業,簽訂應急物資供應協議,確保一旦災情發生,能第一時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需求。對易造成橋梁、道路、通訊等中斷,形成‘孤島’的村(社區)、組,要結合實際制定應急預案,建立臨近村(社區)結對幫扶機制,確保災情一旦發生,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同時要鼓勵轄區內居民家庭儲備一些必要的應急物資(如礦泉水、糧油等),強化家庭災害自救意識。
特此通知。
xx鎮人民政府。
20xx年7月5日。
2023年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書通知(優質13篇)篇四
為深入推進我區綠色社區建設工作,營造市民關注環保、參與環保的良好社會氛圍。根據省環保廳、省民政廳《關于進一步開展“綠色社區”創建活動的通知和《關于推薦表彰第五批省級“綠色社區”的通知》(甘環發的通知精神,現將我區20xx年綠色社區創建事宜通知如下:
一、創建任務。
區級綠色社區:各有關鄉鎮(經民政部門批復擁有社區的)、街道辦事處各確定2個以上社區開展區級綠色社區創建,5月底完成創建任務,6月底前將申報資料上報區環保局、區民政局。
市級綠色社區:各有關鄉鎮(經民政部門批復擁有社區的)、街道辦事處各確定1個以上社區開展市級綠色社區創建,5月底完成創建任務,6月底前將申報資料上報區環保局、區民政局。
省級綠色社區:對已創建命名為市級綠色社區的東關富民花園社區、鎮村、東大街雷臺社區,要進一步申報省級綠色社區,申報資料務必于4月15前上報區環保局、民政局。
二、申報材料。
(一)綠色社區申報表;。
(二)創建綠色社區自評表;。
(三)創建綠色社區工作總結;。
(四)創建綠色社區相關照片和音像資料。
三、申報要求。
(一)申報省級綠色社區,務必于4月15日前,將相關資料上報至區環保局、區民政局,經審核后裝訂成冊。要求一式四份,附帶光盤。
(二)申報市、區級綠色社區,務必于6月25前,將相關資料上報至區環保局、區民政局,經審核后裝訂成冊。要求一式三份,附帶光盤。
四、評審與命名。
(一)區級綠色社區的評審命名。
凡申報區級綠色社區的單位,將由區環保、區民政等部門組成的評審小組在7月份組織考評驗收,經驗收合格,在10底由環保、民政部門統一命名。
(二)市級綠色社區的評審命名。
凡申報市級綠色社區的單位,經區環保局、區民政局初審合格后,上報至市環保局、市民政局,由市環保局、市民政局組織驗收命名。
(三)省級綠色社區的評審命名。
凡申報省級綠色社區的單位,經區環保局、區民政局初審合格后,上報至市環保局、市民政局,由市環保局、市民政局完成復驗收、省環保廳、省民政廳完成抽驗后考評命名。
五、創建工作要求。
各有關鄉鎮、各街道辦事處在接到通知后,務必高度重視,認真組織開展生態創建工作,為建設美麗、綠色、生態做出應有的努力。
2023年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書通知(優質13篇)篇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內河交通安全管理,維護內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xxx內河通航水域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與內河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內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四條xxx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在xxx交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xxx交通主管部門在中央管理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對所轄內河通航水域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責任制;
(二)落實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
(三)落實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內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二章船舶、浮動設施和船員。
第六條船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航行: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xxx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四)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第七條浮動設施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從事有關活動: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xxx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
第八條船舶、浮動設施應當保持適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從事有關活動的狀態。船舶、浮動設施的配載和系固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
第九條船員經水上交通安全專業培訓,其中客船和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船員還應當經相應的特殊培訓,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方可擔任船員職務。嚴禁未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船員上崗。船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嚴格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條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對船舶、浮動設施的交通安全負責;不得聘用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擔任船員;不得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第十一條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根據船舶、浮動設施的技術性能、船員狀況、水域和水文氣象條件,合理調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動設施。
第十二條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保證書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取得相應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并隨船攜帶其副本。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業。
第十四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不得航行或者作業。
第十五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保持瞭望,注意觀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應當根據能見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縱性能和風、浪、水流、航路狀況以及周圍環境等主要因素決定。使用雷達的船舶,還應當考慮雷達設備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區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間,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時,上行船舶應當沿緩流或者航路一側航行,下行船舶應當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間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庫、平流區域,應當盡可能沿本船右舷一側航路航行。
第十七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應當謹慎駕駛,保障安全;對來船動態不明、聲號不統一或者遇有緊迫情況時,應當減速、停車或者倒車,防止碰撞。船舶相遇,各方應當注意避讓。按照船舶航行規則應當讓路的船舶,必須主動避讓被讓路船舶;被讓路船舶應當注意讓路船舶的行動,并適時采取措施,協助避讓。船舶避讓時,各方避讓意圖經統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避讓行動。船舶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的具體規則,由xxx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船舶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
第十九條下列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向引航機構申請引航:
(一)外國籍船舶;
(三)通航條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xxx交通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引航的客船、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
第二十條船舶進出港口和通過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或者航行條件受限制的區域,應當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有關通航規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進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禁航區。
第二十一條從事貨物或者旅客運輸的船舶,必須符合船舶強度、穩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術要求和xxx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載貨或者載客條件。任何船舶不得超載運輸貨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條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物體,必須在裝船或者拖帶前24小時報海事管理機構核定擬航行的航路、時間,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載運或者拖帶安全。船舶需要護航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護航。
第二十三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情況采取限時航行、單航、封航等臨時性限制、疏導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惡劣天氣;
(二)大范圍水上施工作業;
(三)影響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體育比賽;
(五)對航行安全影響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船舶應當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停泊,應當按照規定顯示信號,不得妨礙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業的安全。船舶停泊,應當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船員值班。
第二十五條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在進行作業或者活動前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構筑、設置、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筑物或者設施;
(三)架設橋梁、索道;
(四)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
(五)設置系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
(六)航道建設,航道、碼頭前沿水域疏浚;
(七)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進行前款所列作業或者活動,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經其他有關部門審批的,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海事管理機構審批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作業或者活動,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對航道進行修復或者對航道、碼頭前沿水域進行疏浚的,作業人可以邊申請邊施工。
第二十七條航道內不得養殖、種植植物、水生物和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劃定航道,涉及水產養殖區的,航道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設置水產養殖區,涉及航道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航道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在內河通航水域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應當在進行作業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一)氣象觀測、測量、地質調查;
(二)航道日常養護;
(三)大面積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響內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危險貨物監管。
第三十條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碼頭、泊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在內河運輸法律、行政法規以及xxx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三十一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持有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頒發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配載和運輸。
第三十二條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裝卸或者過駁的時間、地點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和港口管理機構,經其同意后,方可進行裝卸、過駁作業或者進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線、定貨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第三十三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時,應當按照規定顯示信號;其他船舶應當避讓。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條設置或者撤銷渡口,應當經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征求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渡口的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
(三)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和專門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渡口經營者應當在渡口設置明顯的標志,維護渡運秩序,保障渡運安全。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渡口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渡口船舶應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四十條內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標和其他標志的規劃、建設、設置、維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條內河航道發生變遷,水深、寬度發生變化,或者航標發生位移、損壞、滅失,影響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標主管部門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標保持正常狀態。
第四十二條內河通航水域內可能影響航行安全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其所有人和經營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標志,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在海事管理機構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沒有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打撈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應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條在內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體,應當在拖放前24小時報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下列情況,應當迅速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一)航道變遷,航道水深、寬度發生變化;
(二)妨礙通航安全的物體;
(三)航標發生位移、損壞、滅失;
(四)妨礙通航安全的其他情況。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情況發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標主管部門。
第七章救助。
第四十六條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應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進行自救。船舶、浮動設施發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應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積極救助遇險的他方,不得逃逸。船舶、浮動設施遇險,必須迅速將遇險的時間、地點、遇險狀況、遇險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險地海事管理機構以及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經營人報告。
第四十七條船員、浮動設施上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發現其他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或者收到求救信號后,必須盡力救助遇險人員,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遇險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四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求救信號或者報告后,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救助遇險人員,同時向遇險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遇險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機構的報告后,應當對救助工作進行領導和協調,動員各方力量積極參與救助。
第八章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船舶、浮動設施發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立即向交通事故發生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做好現場保護工作。
第五十一條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內河交通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派員前往現場,進行調查和取證。海事管理機構進行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和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
第五十二條接受海事管理機構調查、取證的有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不得謊報或者隱匿、毀滅證據。
第五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結束后30日內,依據調查事實和證據作出調查結論,并書面告知內河交通事故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海事管理機構在調查處理內河交通事故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航路暢通,防止發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做好內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條特大內河交通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按照xxx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在旅游、交通運輸繁忙的湖泊、水庫,在氣候惡劣的季節,在法定或者傳統節日、重大集會、集市、農忙、學生放學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維護內河交通安全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內河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并組織落實。
第五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監督檢查。發現內河交通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關單位和個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機構必須采取責令其臨時停航、停止作業,禁止進港、離港等強制性措施。
第六十條對內河交通密集區域、多發事故水域以及貨物裝卸、乘客上下比較集中的港口,對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輪、旅游船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必須加強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條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根據情況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船舶,采取責令臨時停航、駛向指定地點,禁止進港、離港,強制卸載、拆除動力裝置、暫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航行或者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并對船舶、浮動設施予以沒收。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登記證書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資料,擅自航行或者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拒不停止的,暫扣船舶、浮動設施;情節嚴重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未按照xxx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船員擅自航行,或者浮動設施未按照xxx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擅自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考試合格并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擅自從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立即離崗,對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聘用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保證書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船舶進出港口或者責令停航,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的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五)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物體,未申請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時間航行的。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未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行拖離,因拖離發生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有關作業或者活動未經批準或者備案,或者未設置標志、顯示信號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從事危險貨物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作業或者航行,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船員的,并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二)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港口管理機構同意的。未持有危險貨物適裝證書擅自載運危險貨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配載和運輸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或者撤銷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或者恢復,因強制拆除或者恢復發生的費用分別由設置人、撤銷人承擔。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渡口船舶未標明識別標志、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的,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內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內養殖、種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清除,因清除發生的費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內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標志或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強制設置標志或者組織打撈清除;需要立即組織打撈清除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打撈清除。海事管理機構因設置標志或者打撈清除發生的費用,由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遇險后未履行報告義務或者不積極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發生內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調查結論,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遇險現場和附近的船舶、船員不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和指揮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轉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沒收有關的證書或者證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xxx家機關公文、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停泊或者作業,不遵守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則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從事貨物、旅客運輸,或者超載運輸貨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并對超載運輸的船舶強制卸載,因卸載而發生的卸貨費、存貨費、旅客安置費和船舶監管費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發生內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責任船員給予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證書或者證件吊銷后,5年內不得重新從業;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阻礙、妨礙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或者謊報、隱匿、毀滅證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船員的,并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12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不依據法定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批、許可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對審批、許可的安全事項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船舶、浮動設施不再具備安全航行、停泊、作業條件而不及時撤銷批準或者許可并予以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對未經審批、許可擅自從事旅客、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不實施監督檢查,或者發現內河交通安全隱患不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處罰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不同情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渡口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二)對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擅自設立的渡口不予以查處的;
(三)對渡船超載、人與大牲畜混載、人與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xxx和腐蝕品等危險品混載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為不及時糾正并依法處理的。
第十一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內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庫、運河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移動式平臺以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
(三)浮動設施,是指采用纜繩或者錨鏈等非剛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潛于水中的建筑、裝置。
(四)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通航水域發生的碰撞、觸碰、觸礁、浪損、擱淺、火災、爆炸、沉沒等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
第九十二條軍事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航行,應當遵守內河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則。軍事船舶的檢驗、登記和船員的考試、發證等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三條漁船的檢驗、登記以及進出漁港簽證,漁船船員的考試、發證,漁船之間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以及漁港水域內漁船的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由xxx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條例另行規定。
第九十四條城市園林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有關船舶檢驗、登記和船員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023年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書通知(優質13篇)篇六
市環境監察執法支隊主要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現場監督執法,依法查處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依法、足額征收排污費。
20xx上半年共檢查市本級工業企業污染治理設施542家次、建設項目1xx次、飲用水源19次,共檢查工業企業污染治理設施1088家次、建設項目258次、飲用水源及生態監察223次,許可證現場檢查300次,共檢查企業400家次,出動人員2349余人次。通過現場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了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確保了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實現了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上半年,全市共實施行政處罰23起,共計罰款16.3萬元。截止7月5日,支隊征收排污費118.3萬元。全市征收排污費451.3萬元。
二、存在的問題。
一是隊伍建設和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個別監察人員缺乏敬業精神,工作不夠扎實,缺乏主動性。
二是個別區縣對環保專項行動、排污申報,各類專項執法檢查重視不夠,人員變更未及時上報,申報和收費程序不規范,環境監測與排污申報和排污收費工作脫節,排污收費無監測報告的現象較為普遍。
三是個別區縣對信訪投訴重視不夠,協調相關部門處理不到位,缺乏事后對企業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復投訴時有發生。
三、整改措施。
(一)加大各類污染源環境監督檢查執法力度。對涉重、造紙、化工等重點行業企業環評和“三同時”制度執行、飲用水源保護、限期治理項目治理等進行現場監督和檢查。
(二)加大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力度。一是繼續深入開展飲用水源保護區整治;二是開展工業集中區環境違法行為的整治;三是開展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重點行業的整治;四是加強涉重涉危企業督促檢查;加大環境污染大案要案查處,嚴防死守,確保轄區環境安全。
(三)加強排污收費工作。進一步規范排污收費程序,認真做好排污申報登記審核,嚴格執行“一廠一冊”制,全面足額征收排污費,加強對排污費征收的稽查和處理。
(四)加強污染源在線監控設備管理工作。對已安裝在線監控設備的企業加強管理,確保現場設施穩定運行并與省、市信息中心實現聯通。
(五)加強環境監察執法能力建設,不斷推進標準化建設上臺階,力爭年底前全市環境監察機構全面達標。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們將針對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堅持人民群眾和服務對象滿意為標準,認真抓好整改落實,確保活動取得實效。
2023年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書通知(優質13篇)篇七
xxx:
茲有我公司生產部員工xx,該同志自xxx年2月21日上午8:30到12:00未到公司上班,也未請假,并且該員工近期多次遲到,其行為違反了我公司相關規定,屬于嚴重的違紀行為,依照公司規章制度視為曠工半天,按公司考勤制度進行處罰。為嚴肅紀律,從即日起給予x--嚴重警告處分,以上處分將計入年終考評。
再者從近期月考勤查看,遲到人員數量、次數增多。
望大家
引起注意,端正工作態度,以飽滿的精神
狀態投入到工作當中。特此通知
北京xxxx有限公司
xxx年三月七日
2023年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書通知(優質13篇)篇八
[]統聽字[20]第號。
應你(單位)提出的聽證要求,本局決定于年月日。
時分在舉行聽證。你(單位法定代表人)可親自參加,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參加聽證應攜帶身份證明或當事人授權委托書。
聽證由主持,你(單位)若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可以申請回避。
特此通知。
統計局(印章)。
2023年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書通知(優質13篇)篇九
各管理處、企事業單位:
經研究,決定召開全鎮消防安全培訓會,會期半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會議時間:x年7月13日(星期三)上午8:30;
二、會議地點:鎮政府食堂三樓會議室;
三、會議內容:消防安全、安全生產檢查要點;
五、要求:會議重要,與會人員務必帶上紙筆準時參加,并做好筆記。鎮安監站咨詢電話:。
xxx
x年七月七日
2023年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書通知(優質13篇)篇十
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小編收集了行政公文寫作,歡迎閱讀。
通知是適用于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1)使用范圍的廣泛性。通知是一種非常靈活的文種,在使用主體上,上至國務院、下至最基層的單位,都可使用。在通知內容上,大至國家重大事項,小至單位內部一般事項,都可用通知。
(2)文種功能的指導性。通知作為下行文時,在文種功能上具有較強的指導性。特別是部署和布置工作,批準和轉發文件等,都需明確處理問題的目的或指導思想、原則、方法和要求等,闡述說明需要做什么、如何做、怎樣做等。通知一般都較為側重具體部署,因而其指導性十分明顯。
(3)行文方向的不確定性。通知一般作下行文,多為上級機關向下行文,但在平行單位之間、不相隸屬單位之間也可使用通知,即其也可作平行文。作為平行文時,只能表述告知性或周知性的內容。重要的通知,一般在下發的同時,還要抄送上級機關。
通知大體上可劃分為批轉通知、轉發通知、傳達通知和任免通知4大類。
(1)批轉通知。批轉下級機關公文,常見的有如下幾種情況:
一是批轉重要的行政措施。領導機關認為下級機關或所屬部門在其主管或歸口管理的業務活動中所確定的重要行政措施,需要有關部門或下級機關貫徹執行的,可用批轉通知下發。
二是批轉帶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項的解決意見。一個或幾個同級機關,就有關其自身業務范圍內的重要事項的解決,提出處理意見,要求上級機關指示、批準,上級機關認為問題帶有普遍性、處理意見比較準確、可行的,通過使用批轉通知,告知所屬的機關遵照執行。
三是批轉需引起各地重視和執行的重要問題。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所屬部門上報的請求上級支持和協調的問題,以及上級機關認為下級機關或所屬部門上報的問題帶有普遍指導性的,需引起各地重視或執行的,上級同意后,往往加上批語,連同請示來文一同下發到有關部門執行,這就是常用的批轉通知。這種批準通知使用上較為普遍。
(2)轉發通知。用于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轉發機關不受等級等的限制,只要符合規定,均使用轉發通知。一般而言,需轉發的公文,都應當是對本地區、本部門、本機關或者本系統有指導意義或借鑒意義的。尤其是對不相隸屬機關具借鑒作用的公文,本級機關特別要具備虛心學習、見賢思齊等胸懷,確有作用的,就應予以轉發。對上級機關的公文,特別要認真研究,要本著求精勿濫的精神,區別處理,使所轉發的公文確實發揮作用。
(3)傳達通知。用于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執行的事項。主要有:
印發通知。本級機關制定的規章制度,需要下級機關或所屬部門執行時以通知的形式印發或頒布。
單項事項通知。要求下級機關或所屬部門周知或辦理的事項,如啟用印章,調整、撤消機構,依據形勢不同對下級或所屬部門提出不同要求的通知等。
會議通知。以通知召開會議的有關事項為主要內容。一般性的會議,包括時間、地點、內容、出席對象即可。大型、重要會議則要詳細通知。
(4)任免通知。任命和免去干部職務,在地方行政機關用通知。如既有任命又有免去干部職務的,通知標題中要有“任免”字樣;只有任命事項沒有免去事項的,只標“任命通知”。只有免去沒有任命的,只標“免職通知”。
寫作的范圍和對象,針對問題,解決問題,依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寫作范圍和對象。
(2)正文。一般包括三方面內容:第一、引據。敘述通知的起因由來、背景依據等。第二、主體。也稱事項,要清楚的表述有關內容、要求等。第三、結語。一般依據事項內容,要求等的不同而異,如“按照執行”、“參照執行”、“研究試行”等。
(3)抓住主要內容。不同類型的通知,寫法不同。但是,突出重點,抓住主要內容,是寫好通知的關鍵,切忌喧賓奪主,沖淡主要內容。
(4)文字表述準確。首先,受文單位名稱要規范;其次,應說明的情況、應執行的事項、有關的時間、地點、條件等,都要作到周密、準確,以免貽誤工作,造成損失。
(1)不能超越職權,給不相隸屬機關發文。不相隸屬機關間商洽或協調工作,一般用函的形式。這方面,濫用或錯用最常見的,如一些行政機關需召開業務上沒有關系的單位(特別是一些科研機構、事業單位等)開會時,往往以會議通知的形式發出,這實際上是一種越權行為。正確的做法應是發出邀請函,在函中講明會議的內容,邀請其參加。
(2)不能混淆公文與事務文書。公文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事務文書則是就某一事務的曉喻性文書,兩者不能混淆。如將有的經常將向公眾告曉的“啟示”誤為“通知”。
(3)不能向上級發通知。通知屬下行文,主送單位是下級機關或所屬部門。平行或不相隸屬機關需了解的,可用“抄送”的形式,對上級機關只能抄送,不能主送下通知。
(4)不能與通告混淆。通知和通告時有混淆,因此應認真辨析其差別。從受文的對象上看,通知的對象一般是行政機關,通告的對象是社會公眾。從行文要求上看,通知需周知的外,有些還需辦理或執行,通告則主要是要求遵守或周知。從公文的意義上看,通知的事項只局限于受文機關知照或執行,通告的事項則具有普遍意義。
(5)如果通知的內容重要或者緊急,可在標題中加“重要”或“緊急”兩字,寫成“重要通知”或“緊急通知”。
2023年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書通知(優質13篇)篇十一
各位居民朋友:
據xx氣象臺最新發布消息,最新氣象資料分析,今天傍晚到晚間xx境內預計有特大暴雨。預計23日夜間到24日傍晚,xxxxx兩市、xx市北部及xx山沿山有大雨到暴雨,累計雨量50到80毫米,個別鄉鎮可達80毫米以上,其它地區中雨(10—25毫米),其中xx的西南部有大雨(25—38毫米),可能引發山洪、城市內澇和地質災害,對交通、旅游、城鄉基礎設施及群眾生產生活等造成一定影響,請加強防范。
請廣大居民朋友提高警惕,注意以下安全事項,防患于未然:
一、今明兩天請不要在室外及車庫充電,避免引發用電事故。
二、車輛盡量不要停放在地下車庫,避免受損。
三、不要涉水行車、車輛水中熄火后不要重啟。
四、人員注意安全,照顧好家里的老人及孩子。
五、確保財產不受損失,做好預防準備措施。
六、在平房居住以及有地下車庫的居民,做好門前防水措施,最好自備沙袋以防雨水涌入屋內。
提醒:一旦發生險情,請居民朋友不要驚慌,做好相關急救和自救措施。同時配合社區和物業公司做好應急工作。
2023年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書通知(優質13篇)篇十二
各企業(公司):
根據北京中石大新元投資有限公司工作安排,決定于20xx年5月25日下午13點在翠宮招待所小報告廳召開北京中石大新元投資有限公司第一屆第三次董事會、監事會,企業(公司)經理述職擴大會議。
一、述職會議參會人員:
1)、北京中石大新元投資有限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全體成員。
2)、北京中石大新元投資有限公司全體人員。
3)、北京中石大新元投資有限公司直屬黨支部委員。
4)、所屬企業經理、副經理、主管會計。
5)、工會委員、各企業工會小組組長。
6)、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由石油大學(北京)在編職工出任的成員。
二、經理述職提交材料:
1)、20xx年度總結述職報告。(電子版)。
2)、20xx年度企業經營目標計劃書。(電子版、紙制加蓋公章)。
3)、20xx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紙制原件)。
4)、企業參會人員具體名單。(限三人)。
提交材料時間5月18日前電子版、紙制材料(加蓋公章)上報新元投資有限公司辦公室。
備注:述職時間每人限制10分鐘。(ppt)。
聯系人:吳老師黃老師聯系電話:
信箱地址:傳真:
北京中石大新元投資有限公司。
20xx年5月10日。
2023年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書通知(優質13篇)篇十三
中心各部門:
經領導班子研究決定,于20xx年xx月xx日(星期一)下午14:00時,在中心二樓會議室召開20xx年度工作總結大會,部署20xx年度相關工作,為確保本次會議的成功召開,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次會議屆時有xx領導參加。
二、中心領導班子成員在會議上分別匯報各自的`分管工作,要求結合實際重點匯報20xx年度相關工作。
三、部門負責人在會議上要結合實際情況匯報20xx年度的重點工作。
四、所有參會人員必須提前十分鐘到達會場進行簽到,14時將準時召開會議。
五、要求參會人員必須做好本次會議記錄,會后部門負責同志要及時將會議內容傳達給部門人員。
六、中心部門負責人(含)以上領導不得缺席本次會議,匯報工作時要求必須有書面匯報材料。各自書面匯報材料于1月25日上午9時前送交辦公室進行復印。
七、會議匯報工作程序:副主任――財務主管――客服主管――維修部――綠化保潔部――保安部――鍋爐班――常務副主任。
八、由于會議場所較小,本次會議共計劃25人參加,其中中心領導班子5人,部門負責人4人,辦公室2人,黨員2人(xxx、xxx),維修部2人,客服部3人,保安部2人,財務部1人,綠化保潔部1人,鍋爐班1人,xx管委會領導2人。部門負責同志按照計劃人數各自安排本部門人員參加會議。
九、各部門安排人員參加本次會議時盡量考慮業務骨干、技術能手參加。
十、部門負責人在xx月xx日上午10:30協助辦公室一塊布置會場。
特此通知。
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