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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特性篇一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在空間上、時間上所作的總體安排和布局,是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礎。下面為大家講解一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地位,一起來看看吧!
《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明確指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就具有法定效力,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劃和年度計劃。《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定作用主要體現在:它是審批各類土地利用項目的法定依據,根據《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預審建設項目用地,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和鄉?鎮建設用地、農民住宅用地,審批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項目用地,都必須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各類土地利用項目均不得批準。
它是使用土地和開發、整治、保護土地的法定依據。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確定了每塊土地的用途。城鄉建設、土地開發等各類土地利用活動都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沒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地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用途。
它是依法查處違法批地、用地的法定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和使用土地的,要分別給予不同形式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是土地利用動態監測的重要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中,有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在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中,有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作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權力,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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