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實現員工正當權益和用人單位合法經營的重要保障。以下是一些勞動合同范本的下載鏈接,希望能夠幫助到需要的人。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合同規定(精選17篇)篇一
勞動合同是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當事人雙方即應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任何一方未經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但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在特定情況下享有單方解除權的除外。下面小編帶來的,希望大家喜歡!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員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一、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入職甲方,甲乙雙方簽訂的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班后,乙方在家突發腦溢血,甲方予以用心協助。根據規定,乙方3個月的醫療期截止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結束。
根據保險條例規定,雙方一致認為,該次事故不屬于工傷范圍,故乙方同意放下工傷認定申請。現因乙方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然后是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根據乙方的申請,雙方同意于年月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相關協議資料如下:
二、甲方與乙方結清以下款項:
1、至勞動合同關系解除之日止乙方醫療期工資______元。
2、甲方發給乙方相當于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______元。
3、甲方向乙方額外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人民幣______元。
4、甲方向乙方支付相當于9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人民幣______元。
上述1、2、3、4項共計人民幣元,乙方同意現金領取或由甲方支付到乙方工資帳戶中。
三、乙方應于簽訂本協議當日內向甲方交回工作服、廠牌等屬于公司的物品,甲方給乙方開具離職證明。
四、乙方由其自行決定是否申請勞動潛力鑒定,甲方將帶給協助。
五、乙方應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工作交接辦結時,甲方與乙方結清工資、經濟補償等費用,然后乙方同意此后放下向有關機構(包括乙方、勞動部門、仲裁委和法院等)主張其它工資(含加班工資)、經濟補償、社會保險、患病待遇等相關之權利。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畫押):授權代表:
乙方家屬(簽字畫押):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
單位住所: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
住址: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按照等法律規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供雙方遵照執行:
1、本勞動合同為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_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地點: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號。
第三條、工作內容:
1、乙方的工作崗位為_______,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換乙方的的工作崗位和工種。勞動合同范本大全。
2、若因乙方不勝任該工作,甲方可調整乙方的崗位并按調整后的崗位確定一方的薪資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調整,甲方可以提前____日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按照國家規定發放。
3、在工作過程中,因乙方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標準工時制,甲方保證乙方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由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安排,乙方應當服從。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條、勞動報酬:
1、乙方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元,其中試用期內工資為人民幣元;
2、因生產經營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發放加班費。
3、甲方保證按月發放工資,具體發放日期為。
第六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七條、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
第八條、乙方應當保守工作期間知悉甲方的各種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公司機密等任何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否則造成甲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未與其他任何單位保持勞動關系或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否則,給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乙方單獨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1、若乙方需解除勞動合同書,應當提前____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甲方,書面通知以送達甲方為準。
2、有關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事項,按照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應當將正在負責的工作事項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財物與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辦理交接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4、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乙方依法應獲得經濟補償金,但乙方未與甲方辦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暫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本著合理合法、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一式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甲方(蓋章)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
簽約代表(簽字)_______。
甲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
用工形式_____________。
鑒證編號_____________。
編號: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考核,錄用乙方為工人。遵照國家有關勞動法規和政策,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錄用乙方從事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期限為##年(月),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個月,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基本權利和義務:。
甲方:
1.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及本合同各項條款規定,對乙方進行管理;。
3.做好乙方上崗前的安全教育并提供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作業;。
4.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實施獎勵和處分。
乙方:
2.遵守國家政策、法律,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紀律;。
3.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
4.完成甲方分配的生產(工作)任務和經濟指標。
第三條雙方應明確的具體事項:。
1.工資待遇:。
2.勞動保險及福利待遇:。
3.根據行業特點協議勞動合同保證金和人身保險:。
4.其他:。
第四條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須提前##天通知對方,方能解除合同,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一方違反本合同,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按責任大小負責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性質:
地址: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四川省勞動廳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并達成協議條款如下:
一、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乙方為甲方聘用職工。
二、本合同為__交通局聘用人員期限合同,合同自20__年月日起至__年x月x日。
三、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安排在本單位從事工作,為八小時工作制。根據工作需要,甲方可將乙方調往本單位內另一部門(或崗位)工作。乙方應按照甲方關于本崗位生產(工作)任務和責任制的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或工作任務。甲方應合理確定勞動定額。
四、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集體合同條款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須的勞動保護用品,保障乙方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甲方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乙方有義務遵守安全規章和安全操作規程。甲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工時和休息、休假制度;乙方應遵守甲方有關工時和休假的規定。
五、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按照國家規定,以法定貨幣(人民幣)按月支付乙方應得的工資報酬。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也不得違反市交通局集中研究的有關規定。
六、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甲方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甲方為乙方辦理的社會保險包括:退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甲方根據國家規定和本單位的經濟能力為乙方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七、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執行甲方依法建立的規章制度和各種經營規范,服從組織安排,搞好本職工作,保證完成任務。
八、勞動合同期滿,或在勞動合同期內甲方依法破產、撤消等,本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還約定應聘者有違法違紀行為,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為勞動合同期內本合同終止的條件。
九、除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從事第二職業。如乙方嚴格遵守甲方的工作時間,從事第二職業不影響本合同履行且不為甲方的競爭對手效力時,甲方可以準允從事第二職業。
十、乙方在合同期內和終止、解除合同后,須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乙方公開涉及甲方利益的商業秘密之前須征得甲方同意。
十一、本合同終止、解除后,所有屬于甲方但由乙方保管、使用的物品和圖表及其它文件均應交還甲方。
十二、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款,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乙方違反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三、乙方個人情況如家庭住址的更改,只要對勞動關系意義重大,應主動通知甲方人事(勞動)部門。若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按乙方以前說明的地址發送有關文件應視為已送達。
十四、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聘用期間,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資/月,獎金,合計政策和局有關規定執行。
2、聘用期滿后,根據需要和工作表現,由甲方決定是否續聘。
十五、本合同書未經國家規定程序修改,則修改部分無效。本合同書代簽或未簽字(蓋章)無效。
十六、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執行。
十七、本合同書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簽訂地點:__。
簽訂時間:年月日。
用人單位(甲方):
地址:職工(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____省市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合作期限:從月日起至日止。
二、工作內容:乙方的工作崗位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事務。
三、勞動時間:每天勞動時間從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每個月休息4天,每個星期休息一天,如無特殊情況不可連續休息2天以上。如因工作需要,甲方可安排乙方加班。每晚加班時間在4小時以內,加班費于發薪日同時發放。乙方辭工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
四、勞動報酬:甲、乙雙方根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約定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元月。甲方每月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貨幣工資。
五、乙方自行處理吃宿問題。
六、勞動紀律:甲、乙雙方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要告知乙方,乙方要予以遵守并服從甲方的管理。乙方不得泄漏甲方的商業秘密及客戶資料,否則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甲方可追究法律責任,并終止合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如有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條約,其補充條約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合同規定(精選17篇)篇二
為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應約定明確的期限。
在實踐中,確實有一些職工在工作中表現消極,經常違反企業規章和勞動紀律但情節又夠不上勞動法規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要解除勞動關系就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解除勞動關系又給企業造成損失。
在另外一些情況下(如職工不勝任工作),企業雖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并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國有企業除外)。
因此,如果約定明確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宜太長),企業就有相當的主動權,可以避免承擔因辭退引發的賠償責任。
1.勞動合同應盡量詳細地約定雙方的義務。
約定雙方義務的益處既在于保證雙方按照合同嚴格履行職責,防止出現違約情況;也在于一方違約時,能夠有明確的處罰依據。
對于企業來講,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職工的工作崗位及其具體職責,并明確對于該崗位工作的具體要求。
這樣,員工有違反職責的行為,就有明確的處理依據。
2.勞動合同最好約定明確可行的違約責任和罰則。
約定違約責任和罰責,既可以起到警戒作用,更能夠成為日后作出相應處理的有力依據,上了法庭也不需要在違約責任問題上依賴法官的自由裁量,為保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利提供必要的保障。
對于違約責任,主要是指違約賠償責任,可以由企業與職工雙方商定各種違約情形下具體的賠償數額;對于職工違紀的處罰方式,可以是警告、記過、扣工資、開除等。
對于職工的違紀處罰,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不可能太詳細,可引用企業規章的規定。
3.最好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或者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一旦出現某些事由,勞動合同即終止,雙方不再受勞動合同約束;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即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勞動者發生某些行為,企業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但應注意,不能把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也約定在勞動合同中并規定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者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的好處在于:一旦有約定情形出現,企業就可以不再履行勞動合同,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比如某公司約定:職工當月無故曠工2天,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補償金。
如果按照法律規定,職工曠工2天,顯然不太可能被認為是嚴重違反企業規章。
如果沒有上述約定,企業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很可能被判賠償。
編號: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
第二條乙方性別_______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每周休息日為____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按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__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勞 動 合 同 續 訂 書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____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續訂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終止。
甲方(公 章)__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____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續訂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終止。
甲方(公 章)__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甲方(公 章)__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使 用 說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合同規定(精選17篇)篇三
編號: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永久住址:
現居住地址:
家庭電話:手機:
合同起止日期:
一、合同的訂立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乙方保證在簽訂本合同時與其它任何單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勞動關系。
二、工作期限條款。
1、本合同期限類型為期限合同。
2、本合同有效期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其中前_______個月,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為試用期。
3、試用期滿后,甲、乙方均有權通知對方是否轉正和續簽合同,如果甲、乙方通知對方不續簽合同,則通知之日為本合同的終止之日。
4、試用期滿后,甲方同意乙方轉正并給乙方辦理轉正手續的。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條款。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部門,從事方面工作。乙方承認甲方的《員工守則》和其它規章制度,愿意接受甲方所安排的工作,并有責任履行全職工作。甲方根據經營情況和乙方工作業績能力表現,可以變更或調整乙方的職位和工作內容。
2、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3、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
1、甲方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但因工作及職責需要,對部分職位實行不定時工時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乙方的職位實行工時制(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須遵守國家及甲方的有關規定。
3、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班次、休息日進行調整,但須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4、乙方按國家及甲方規定享受休假、探親假、婚喪假、法定節日休假,請事假和病假。
五、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條款。
1、工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原則。甲方每月號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
2、乙方試用期的月工資為人民幣元整(稅前),轉正后的月工資為人民幣元整(稅前)。乙方的個人所得稅由甲方代扣。
3、乙方任職不同的職位和不同的級別享受相應的工資和獎金。甲方將根據乙方的業績、能力和表現調整乙方的工資和獎金。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甲方根據實際經營狀況、規章制度、對乙方考核情況,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變化等,調整乙方的工資水平,但不可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6、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時,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
7、甲方根據經營情況為乙方提供相關福利待遇。
六、社會保險條款。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用及住房公積金。其中單位應繳部分由甲方繳納,個人應繳部分由乙方繳納,甲方代為扣繳。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條款。
1、甲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工作規范、操作規程、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工作場所和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的勞動工具。
2、甲方根據乙方崗位的實際情況,向乙方按時提供國家及甲方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定期的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3、乙方須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規范、操作流程、勞動安全衛生制度,自覺預防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4、甲方根據工作的需求,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技能、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勞動安全衛生等規章制度的教育。
六、勞動紀律條款。
1、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履行所從事職位的職責;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規范;愛護財產;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職業技能。
2、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員工守則》和規章制度的規定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訂日期: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合同規定(精選17篇)篇四
第三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四)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三條 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續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的期限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系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其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即行解除,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二)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三)違反本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
(五)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侵害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六)用人單位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金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勞動者違反本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直接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五十條 因勞動者存在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被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且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5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號令發布的《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合同規定(精選17篇)篇五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合同規定(精選17篇)篇六
規定》已經2019年10月1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9年12月11日起施行。
自治區代主席楊晶2019年11月11日。
第一條為了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合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在訂立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
規章制度。
等情況;勞動者也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
第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的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經辦人與勞動者本人分別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印章。
第八條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勞動合同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九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五)勞動紀律;。
(六)教育與培訓;。
(七)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二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滿兩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二條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集資、入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及其它費用,也不得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和其他證明。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并辦理手續。
第十六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勞動教養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按本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規定的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五)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準給予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提出并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用人單位因裁減人員,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經濟補償一般不超過勞動者本人十二個月工資,但當事人約定超過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按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簽訂后,可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鑒證。
第二十九條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勞動者已經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由于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勞動合同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都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2019年12月11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合同規定(精選17篇)篇七
勞動合同法病假規定就是為廣大員工提供的關于勞動法中對員工的病假的相關規定,來看下面: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最新勞動法中對于病假工資是怎么規定的呢?下面梳理了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借鑒。
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
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
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
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第五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六條 原系全國勞動模范、省(部)級勞動模范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斗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七條 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于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后,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 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合同規定(精選17篇)篇八
書(臨時工、季節工、農民輪換工)。
編號:_________。
甲方(單位)名稱:_________。
所有制性質: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乙方(工人)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務工許可證號碼: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勞務市場介紹,同意招用_________為臨時工。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如下條款: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滿,本合同自行終止。如甲方需要繼續留用,經乙方同意,雙方可以續訂合同,并辦理鑒證手續。
二、生產(工作)任務: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崗位,承擔_________臨時生產(工作)任務。乙方若同意,須服從。在合同期內甲方因調整生產(工作)任務,需要變更乙方的崗位和任務,需經乙方同意。如乙方不同意,可提出辭職,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三、勞動時間與勞動報酬:
(1)勞動時間:甲方實行每周_________日,每日_________小時工作制。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因生產(工作)需要加班加點的,甲方應從流水作業和臺機人員的操作等問題考慮,提前通知乙方并征得同意,按規定發給加班加點費。
(2)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根據乙方的崗位和承擔任務,甲乙雙方協商定為每月_________元。加班工資,按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獎金,根據單位效益和勞動貢獻,定期發給。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月工資按計件單價結算。具體辦法在本合同雙方約定欄中約訂。從事夜班的,應發給夜餐費_________元。
(3)在合同期間,如發生停工待料情況,甲方每天發給乙方基本生活費_________元。
四、勞動保護、保險福利待遇:
(1)從城鎮招用的臨時工,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險金繳納辦法與本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相同。臨時工本人負擔標準工資的_________,先由甲方統一支付,后在其當月工資中扣除。
(2)根據工作崗位需要,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甲方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_________,及勞動保健食品費_________元。從事起重、電焊、司爐等特殊工種作業的,需持有關部門核發的《專業崗位操作證》方可上崗。
(3)在合同期內,臨時工或農民工發生工傷、致殘、工亡或非因工傷、殘、亡以及疾病的,其待遇應分別按國務院第41號令、第87號令及_________人民政府第_________號令的有關規定執行。
(4)合同期間,甲方發給乙方每月副食品補貼_________元。冬季取暖期間,按規定每月發取暖津貼_________。
五、勞動紀律:
乙方在合同期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1)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證生產。
(3)愛護單位財產,不無故損壞公物。
(4)上班工作(生產)時間不得做私事不得做與生產工作無關的事。
(5)聽從指揮,服從調動。
(6)保質保量完成任務,不得投機取巧。
(7)有事及時請示報告,不得擅自主張。
六、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和辭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雙方一致同意的;。
(2)符合本合同第六條第三項和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
(3)乙方培訓(熟練)期滿,不符合錄用條件或本人不愿意供職的;。
(4)乙方非因工負傷,治療終結仍不能復工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宣告破產;。
(2)乙方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或判處徒刑的。
(三)乙方在合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惡劣,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有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等違法行為,尚未構成刑事責任的;。
(5)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或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辭職:
(2)甲方不按合同規定發放工資或連續兩個月不支付工資的;。
(3)人格受到甲方負責人侮辱的;。
(4)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政策,侵害工人合法權益的;。
(5)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6)經國家批準應征入伍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六條第3項情況之一的;。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合同規定(精選17篇)篇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為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開始生效。
第二條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約定時間不一致,以實際到崗之日為合同起始時間建立勞動關系。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三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點為甲方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根據公司業務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業績等,在與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時,不再與乙方另外簽訂勞動合同,只需在原訂合同上進行相應的變更說明;乙方應履行新任崗位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和相關協議,待原訂合同期滿后,再按照新任崗位、工作地點簽訂合同。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甲方依法制定員工工時、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須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時、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規定上下班。
第七條乙方依法享有的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第八條甲方因項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加點的,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統一安排;加班費用在項目提成里支付。
第九條乙方加班不能自行決定,須經上級安排或者按照程序報上級批準,否則不視為加班。
四、勞動報酬。
第十條甲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結合本公司實際和。
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乙方的工資水平。
第十一條乙方月工資標準為元,試用期滿后的工資標準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辦法執行,但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甲方有權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辦法等公司制度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第十三條甲方于每月日以貨幣形式,按照公司規定的月工資標準足額。
向乙方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則提前一天或延至節日假滿;每月日以貨幣形式向乙方足額支付月實發獎金(即銷售提成)。
第十四條乙方如果對甲方發放的工資表示異議,則應在工資結清之日起10日內向甲方書面提出,超過時間則視為無異議。
五、福利待遇。
第十五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和醫療待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制度執行。
第十六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七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標準的工作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八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本公司規程。
第十九條如乙方在工作過程中產生職業危害病,甲方則按《職業病防治法》等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相關權益。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二十條甲乙雙方在本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變更勞動合同部分條款。
第二十一條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導致本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時,可以對本合同相關內容進行變更。
第二十二條訂立本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
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勞動合同:
2.嚴重違反本合同或甲方的規章制度;。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終止:
1.合同期滿且雙方不能就勞動合同續簽達成一致的;。
2.甲方經營的狀況不佳或已經破產關閉;。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就合同續訂或者終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見,并辦理相關書面手續。
八、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
上需要的甲方雇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如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全額追索。此保密義務在合同終止或期滿后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
第二十九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屬實)乙方必須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且在三個月內不能在同一地區從事同行業,如有違反甲方有權通過法律及個人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2.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條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辭職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甲方將。
在乙方辦理交接工作后支付乙方的當月工資和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由此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約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依法給對方予以賠償。
第三十二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權依法從乙方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包括但不限于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償:
1.依照法律法規約定和合同約定乙方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違反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
3.工作失誤給甲方造成了經濟損失;。
4.應向甲方支付的其它任何款項;。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在簽訂本合同之時,乙方須保證自己已不存在其他的勞動關系。如果由于乙方未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引起的糾紛,視為乙方嚴重違反本合同,甲方有權與其立刻解除勞動關系。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對此不負任何法律責任,乙方還必須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對外承擔的損失、招聘費、培訓費等)。
第三十四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向相關部門提請仲裁。
十一、其他規定。
第三十五條乙方在此確認已充分知悉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手冊、獎懲辦法、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等),確認這些規章制度以及以后修訂的規章制度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乙方有約束力。
第三十六條如果乙方的通訊地址發生變更,乙方應即時書面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照本合同中所列的通訊地址給乙方郵寄的文件,視為已送達。
第三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及甲方的規章制度執行。
第三十八條簽訂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修改、廢止的,依法執行新的法律、法規。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合同規定(精選17篇)篇十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工之日就是勞動者在本單位開始工作的第一天開始,勞動關系并于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用人單位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風險,要把握好勞動合同的簽訂及時間的選擇,可以在入職前一天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需支付勞動者2倍工資的補償,一年以上未簽訂的'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就要正確對待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搜集勞動者不簽合同的有利證據,可以通過寄快遞,在封面一定要寫明大概內容,也就是有一份存根做證據。如果相關資料寄不到勞動者手中,此時就要看勞動者提供的詳細資料真實度,如果是按照勞動者本人所提供的資料寄過去的,其最終怎人歸屬于勞動者。而用人單位就可以正確規避合同到期不及時續訂的疏忽風險。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合同規定(精選17篇)篇十一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合同規定(精選17篇)篇十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勞動關系,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關系,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登記制度和合同檔案保管制度。
第七條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工作內容、勞動時間、勞動報酬、勞動條件、職業病危害和社會保險等有關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有關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八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用工之日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勞動者簽字,用人單位和其法定代表人加蓋印章。
第九條勞動合同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和居民身份證號碼等基本情況,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含起始日);。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七)教育與培訓;。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以固定期限作為勞動合同條款的,合同期限不能少于30日。
勞動合同未約定起始日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補簽的勞動合同,以勞動關系形成之日為起始日,合同期限自補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6個月。
第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條款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間應當支付合理的勞動報酬。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約定的試用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不得超過15日;。
(二)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不得超過30日;。
(三)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不得超過60日;。
(四)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3年以下的,不得超過90日;。
(五)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不得超過6個月。
用人單位因特殊情況需延長試用期的,勞動者有權要求其變更合同期限,或者要求對延長的試用期限按照非試用期的標準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必須應勞動者的要求及時變更合同期限,或者支付非試用期標準的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條款,也可以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后,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自動失效。
用人單位在與需要保守商業秘密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協商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有權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證金和其他費用,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和其他證件,也不得附加限制勞動者權利的任何條款。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一)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三)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崐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結束,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或者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有效部分的履行。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勞動者已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已履行部分支付勞動報酬。
第十六條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企業經營等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在變更前,要求變更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將變更內容以書面形式送交另一方。
第十八條因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變更勞動合同的,變更后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勞動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的,不影響原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條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五)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
(六)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崐損害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第(一)項至第(三)項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經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依據前款規定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有第二十條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五)簽訂集體合同的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但當事人已就補償或者保障等事項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有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且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期限延長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在勞動合同履行中,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在解除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報酬并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二)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四)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以上的勞動者,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或者患職業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六級以上傷殘等級的勞動者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訂勞動合同。
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其續訂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少于6個月。
第二十八條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3日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并告知其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和其他有關權利。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名單報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在3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相關手續,并在辦結相關手續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每人500元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收取抵押金、保證金和其他費用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被收取人數每人1000元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克扣、無故拖欠勞動報酬,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賠償。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招用其他單位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勞動者提供虛假證明而造成的錄用不當,用人單位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勞動者違反本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直接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4月1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合同規定(精選17篇)篇十三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依據本規定訂立勞動合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有關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休息休假、職業培訓、安全衛生、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等方面的勞動規章制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工會依法幫助、指導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八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勞動者應當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
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來京務工人員,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崗位用人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和學歷、就業狀況、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證明。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等基本情況,并具備以下條款:。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社會保險;。
(六)勞動紀律;。
編輯。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合同規定(精選17篇)篇十四
第一章總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依據本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市____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有關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休息休假、職業培訓、安全衛生、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等方面的勞動規章制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工會依xx助、指導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八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勞動者應當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來京務工人員,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崗位用人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和學歷、就業狀況、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證明。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等基本情況,并具備以下條款:。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除本規定。
第十二條規定的條款外,經當事人協商一致,還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下列內容:
(一)試用期;。
(二)培訓;。
(三)保守商業秘密;。
(四)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或者“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
(二)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分配工作的;。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____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________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____日;勞動合同期限在________年以上________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____日;勞動合同期限在________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本規定。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在與按照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協商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十九條訂立。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合同規定(精選17篇)篇十五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依法確立勞動關系,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定義)。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訂立和變更合同的原則)。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和履行。
第五條(合同的訂立)。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雙方各執1份。
第六條(合同的提前送交)。
用人單位應當在正式訂立勞動合同7日前,將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但勞動者表示愿意當即訂立勞動合同的,可不受此限。
第七條(合同的內容)。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五)勞動紀律;。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八條(合同中的試用期約定)。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滿3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九條(合同中的特殊約定)。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用人單位因可能對勞動者出資培訓或者分配住房等原因,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有關協議中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合同的約束力)。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履行規定的義務。
第十一條(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內,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的,需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二條(無效的合同)。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合同規定(精選17篇)篇十六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說你怎么怎么樣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于20xx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于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如何認定曠工?
曠工幾乎被所有的企業認為是嚴重違紀的行為,在原來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勞動者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20xx年1月被廢止后,企業可以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很多企業都將曠工幾天以上認定為嚴重違紀的行為之一。律師認為,曠工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沒有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提供勞動;
第二,沒有正當理由;
第三,沒有經過用人單位同意。
曠工如何處理?
第一次曠工,通過口頭或書面警告,讓本人認識到錯誤的嚴重性并且責令反省;
第三次曠工,開除或勸退。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合同規定(精選17篇)篇十七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性質: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姓名: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貫:
省
市
縣(區)。
鄉(鎮)。
村(街)。
號
現住址:
屬于:農業人口。
非農業人口。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及《___省實施〈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細則》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生產(工作)任務。
根據甲方企業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從事。
崗位,為。
工種,承擔。
生產(工作)任務。其中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為: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根據工作崗位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甲方應配備必要的勞動安全保護和防護設施。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依據有關政策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支付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
元。試用期滿,根據乙方的崗位、技能水平,承擔的任務等情況,定為每月。
元。乙方從事的工種為全額計件工資制,經甲、乙雙方協商月工資按計件單價結算,具體辦法雙方約定為____。
(二)加班工資為每小時。
元。法定節假日每小時。
元。
(三)乙方從事夜班工作的,甲方應按規定支付乙方夜餐費。
(四)按照國家及企業的有關規定,乙方應享受____等,每月計。
元,津貼____元,獎金____。
五、勞動保險福利待遇以及社會養老保險均按現行有關政策執行。
六、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
1.依據國家和___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有權制定廠規廠紀。
2.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及有關法規、政策,甲方有權對職工實施獎勵、處分、經濟處罰。
乙方權利。
1.乙方享有與其他工人相同的主人翁地位,參加企業民主管理。
2.乙方享有與其他工人相同的政治榮譽和政治待遇(入黨、入團、評選先進、模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