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平等、自愿、等同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勞動合同范文提供了一種標準化的合同模板,方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參考和使用。
終止勞動合同與解除(模板17篇)篇一
所屬部門:____________。
因下列第____項原因,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本單位決定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解除或終止與您的勞動合同關系: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4、單位依法進行裁員;
5、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6、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
7、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9、因員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無效;
10、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2、員工已達退休年齡。
13、其它:
您可領取經濟補償金:________元,其它費用:________元。
請您于前述勞動合同解除之日前一周內到單位人事部門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和工作交接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者責任自負。
特此通知!
(公章或負責人簽字):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與解除(模板17篇)篇二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協議內容如下:
1、自(乙方工資、加班費等結算至年月日。)原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動失效,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雙方均不再為對方承擔或履行任何責任與義務。
2、乙方需在離職時,需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和歸還公司所有物品等離職手續,甲方在乙方辦完離職手續十天內付清其所有款項,(共計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
3、甲方為乙方繳納保險社會保險至。
4、乙方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離職時,甲方根據乙方需要,可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
5、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6、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7、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內容,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8、簽約地點:
此協議書一式二份,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終止勞動合同與解除(模板17篇)篇三
(勞動者姓名)_______(勞動保障卡號:),于20__年_月_日進入本單位。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年月日至20_年_月_日?,F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7條款(款項摘要: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自20_年_月_日起與其終止〇/解除〇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解除的應選擇單位提出〇/個人提出〇)。
如對本證明有異議,可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
20__年__月_日。
終止勞動合同與解除(模板17篇)篇四
(二)勞動者提出解除。
(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2.無過失性辭退第40條。
3.經濟性裁員第41條(略)。
4.解除行為的限制第42條。
(一)終止的情形。
(二)終止行為的限制。
三、經濟補償。
正文。
(一)協商解除。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繼承了《勞動法》的協商解除條款。作為現代勞動立法的發展方向,勞資雙方通過意思自治的方式處理勞動關系,事實上已經成為我們在實務操作中最常用的勞動關系解除方式。
值得關注的是,《勞動法》在關于協商解除動議方的措辭上,并未做強調性描述,反倒是勞動部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明確規定了只有當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并經協商取得一致時,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考慮到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時往往出于主動跳槽,而這種情形并不會造成其失業,且更類似于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本次《勞動合同法》立法通過第46條再次加以明確。
這一條款對我們在實踐中的影響在于:通常我們在經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后會簽署相關協議,為避免雙方今后就是否存在經濟補償問題產生爭議,我們建議企業在該協議中明確解除請求的動議方,例如使用如下的措辭:“甲乙雙方勞動合同至某年某月止,現經乙方提議,雙方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協議……”。如果雙方未簽訂協議,則應當注意證明解除的動議方。
(二)勞動者提出解除。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條款并無太大變化,倒是在試用期的問題上加強了員工的通知義務,在《勞動法》的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根據新法,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安排員工接替其工作。該條款用意在于遏制目前個別勞動者不講誠信,濫用試用期條款情形的出現。
我們注意到對于37條對于試用期的通知沒有強調書面形式,這種措辭導致我們在理解上產生了一點混亂。但是,就《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而言,應該說新法對于告知義務強調采用一種較為慎重的表達方式,無論是試用期還是非試用期,告知行為直接影響其三十天或三天預告期的起算問題,同時涉及勞動者工資等利益,因此我們認為,即使37條第二句沒有書面二字,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仍需提交書面申請。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本條的變化是本次勞動合同法中的重點變化之一。相比較原《勞動法》,該條主要增加了企業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規章制度違法、勞動合同無效等單方解除情形,以下我們逐條分解:
1.關于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首先,該條所述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那么不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是否就無須遵守了呢?顯然不是。此處所謂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是基于本法第17條明確將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規定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采用了“勞動合同約定”的措辭,事實上對于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即使沒有約定在勞動合同上,用人單位仍須遵守,否則勞動者隨時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其次,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勞動保護由誰來確認?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單位的基本責任和義務,該義務存在一定的法定標準,并非可以隨意提高。對于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勞動保護需要經國家勞動部門、衛生部門等部門確認,勞資雙方自身均無法單方做出判定。
2.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本條與《勞動法》基本一致,所謂“及時足額”是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日期支付勞動報酬,禁止克扣和無故拖欠。
3.繳納社會保險費。
就本條款的措辭來看,未足額繳納亦屬未依法繳納,但從全國人大法工委對勞動合同法所作的解釋中我們并沒有看到更為明確的答案。事實上,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在實踐中大量存在,這種欠繳有些是出于用人單位的違法目的,而有些則出于政策、執法的不統一,并不能完全歸咎于用人單位。同時,社保問題非常復雜,許多歷史遺留問題很難在短時間內得到解決,對于以前發生的欠繳情況,是否可以適用本條款?目前僅僅根據該法我們很難做出準確的判斷,相信后續的司法解釋以及相關規定會給出答案。
4.規章制度違法。
該條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規章制度違法;第二,損害勞動者權益。而對于規章制度違法又分為了內容違法和制定程序違法兩方面。
首先我們來看內容違法。所謂“法律、法規”,通常理解是指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這里法規應當包括國務院行政法規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規。那么,國務院各部委,如勞動部頒布的部門規章包括在內嗎?總所周知,勞動部的部門規章在勞動法體系中占據著絕對主導的作用,沒有了勞動部的部門規章《勞動法》幾乎沒有操作性,因此我們認為,即使該條款未明確采用“規章”的措辭,但在理解時仍應當將部門規章囊括進“法律、法規”中,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其相沖突。
此外,我們在此次全國人大法工委對該條款的解釋中還發現了一個有意思的地方:根據法工委的解釋,所謂規章制度的合法化,既不能違反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還不得與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內容相沖突。立法者認為:規章制度屬企業單方制定,而勞動合同為雙方合意而成,前者的效力應當低于后者,因此凡涉及勞動條件和勞動待遇之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按照法工委的解釋,一旦有勞動合同約定的待遇高于規章制度了,那么規章制度即已陷入違法境地,員工可以隨時行使解除權。
事實上,考慮到一個企業不同員工的勞動合同千差萬別,如何能保證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勞動保護和勞動待遇高于每一份勞動合同?同時,員工的單方解除權是一種特別解除權,對特別解除權應當嚴加限制,如果將規章制度沖突于勞動合同認定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那么這種解除權將具有極大的隨意性。
另外,依據該款可以提起解除勞動合同的主體將是全部因規章制度違法而致權益受損的勞動者,這不同于37條其他款項,一旦出現甚至是一個企業的全體員工均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這將導致企業用工關系的極大不穩定性。
其次我們看程序違法。程序包括兩方面內容: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應該說勞動合同法的一大立法特色正在于其對之前被忽視的程序問題給予了較大的關注,包括第4條在內的若干條款均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定。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提到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但對于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以及公示程序并未進行具體的說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凡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均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此即所謂民主程序。而公示程序,可以以公告,通知、培訓等多種方式進行,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對公示程序的舉證,例如目前在企業管理過程中常用的簽收員工手冊、針對新的規章制度舉辦培訓班等方式。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企業擁有自己的內部網絡,對于企業在內部網絡上進行公告雖亦屬公示手段,但鑒于網絡數據易于篡改的特性,該方式目前仍較難為法院所采信,作為用人單位應慎重使用。
最后,關于損害勞動者權益,并無太大的實質性意義,但凡違法的規章制度,皆因損害勞動者權益而致,如果對勞動者權益沒有任何侵害,那么這樣的規章制度也很少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新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當勞動合同或其條款存在26條所述情形時自合同訂立時無效,勞動者可以不予履行,對已經履行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原則,所謂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存在,如果勞動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單從理論而言,是不存在可以解除之說的。確切的說法應當是宣告該合同無效,而非解除。但考慮到勞動法的保護對象較少能掌握復雜的法律技巧,立法應更重視法律的實效性,因此,勞動合同法在此處突破了所謂民法原則,對無效合同和采用了解除之說,其用意在于將勞動合同無效情形納入到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體系中來,使得勞動者能夠更積極得運用解除方式保護自身權益。
6.第38條第二款對用人單位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采用了強調式的條款,并規定可以不經告知程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增加的主要有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本法與《勞動法》還有一個細小的區別:第38條并未使用“隨時”二字,但通過對全法的解讀我們可以看出本條仍屬隨時解除條款。
(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條之變化著重在后四、五兩項,其他四項本文不再贅述。
1.我國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沒有關于“兼職”的禁止性規定,但作為勞動者完成本職工作是其應盡的義務。因此,《勞動合同法》在立法過程中引進了這一原則,并提供了兩種可以由企業行使解除權的情形:(1)造成嚴重影響;(2)拒不改正。前者強調了對本職工作影響的程度必須達到“嚴重”的程度,而后者強調了程序,即用人單位必須先提出改正建議,如果勞動者仍不改正,用人單位方可使用本條款。
不難想象,出于用人策略的考慮,公司往往會對希望留用的人員采用情形二,而對希望借此裁退的人員采用情形一。但是相比較而言,情形一的舉證難度將高于情形二,如果僅考慮舉證問題的話,情形二的法律風險將大大降低,因此希望用人單位在實際適用本條款時能夠慎重選擇。
2.第26條第1款第1項因勞動合同無效致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同時適用于勞資雙方,需要對第26條第1款第1項做一些解釋。
首先,“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
“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者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做出行為。
2.無過失性辭退。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很顯然,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所謂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意即用人單位不但需要支付期間工資、社保,還要對包括工傷在內的所有風險承擔雇主責任;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需支付一個月工資即可,而無須再承擔其他義務。換句話說,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勞動關系的解除日仍然為通知期屆滿之日,而依照《勞動合同法》,只要支付了這一個月工資后,勞動關系即日解除。
我們需要明確的是,新法的效力顯然高于各地方性法規,應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3.經濟性裁員(略)。
本條作為企業裁員專題將另行詳述,本文不再鋪敘。
4.解除行為的限制。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合同解除行為的限制條款進行了補充,除原有的四種情形外,又增加了如第42條第1項、第5項情形。
1.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2條的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鑒于此,《勞動合同法》將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情形意即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療觀察期情形規定為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
在這里,我們順便對職業病的理解做一個澄清,并非所有因工作原因導致的疾病都叫做職業病,法律上認可的職業病是有一定范圍的,具體可以參考衛生部和勞動部在20xx年頒布的《職業病目錄》。只有被列入該目錄的職業疾病才適用本條款。
2.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亦不得由用人單位依據第40條(無過失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增加該項情形旨在保護老職工,其立法意圖和第14條第2款第1項、第2項是一致的。
第42條的立法限制同《勞動法》一樣,僅針對無過失性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而不限制員工過失性辭退,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情形之一的,即使屬于第42條所列的保護對象,用人單位亦可解除其勞動關系。
此外,本條除第2項外,也同樣是勞動合同終止的順延情形,根據本法第45條,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上述情形消失之日。而對于第2項,勞動合同是否終止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具體來說就是:
第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不得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終止勞動合同與解除(模板17篇)篇五
根據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甲方)按以下合同條款之______原因決定解除(終止)與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按排的工作。
4、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乙方過錯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5、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
6、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________。
(1)乙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辦理調出手續;
(2)存檔費用由____方負擔。
(3)住房公積金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封存或轉出)。
____年____月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與解除(模板17篇)篇六
甲方(實習單位):
乙方(實習學生):
丙方(學校部門):
為貫徹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中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中[20xx]16號)“中等職業院校要保證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時間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的文件精神,積極探索創新高技能人才培養模式,增強學生的專業技能,經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就乙方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幼兒園頂崗實習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期共同信守。
實習時間: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一、甲方職責和義務。
1、甲方在不影響本單位正常教學的前提下,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條件下工作,并明確乙方崗位的工作內容和要求。
2、甲方按照本單位的規章制度以內部員工的要求對乙方頂崗實習進行管理,并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3、與丙方一起做好頂崗實習學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遵紀守法教育以及職業道德教育,并委派幼兒園內骨干員工對頂崗實習的學生進行實習指導。
4、實習期間,甲方有責任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并落實必要的安全措施。
5、實習期間,若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不服從安排,甲方應及時通知丙方,共同協商解決辦法。
6、頂崗實習結束后,根據乙方的具體表現進行考核和評定,并簽署鑒定意見,以作為考核乙方實習效果的依據。
二、乙方職責和義務。
1、服從安排,積極參加頂崗實習。
2、嚴格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并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在崗位上認真履行職責,接受實習單位的考核,尊重實習單位的各級領導、實習指導教師和其他員工。
3、頂崗實習期間遵紀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增強自我安全保護意識;如因不服從實習單位管理而造成的傷害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擔責任。
4、定期向校內指導教師、輔導員(或班主任)匯報自己的情況,及時了解學校教學情況及其他方面的工作安排。
5、頂崗實習期間,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開實習單位,如因病或事確需離開的必須向甲方領導及校內指導教師履行請假手續,待指導教師同一頭方可離開。
三、丙方職責和義務。
1、與甲方一起做好頂崗實習學生的思想教育和指導工作。
2、為了保障實習期間的安全,丙方應組織乙方學習有關人身、生產安全的教育。乙方在實習期間若因不服從甲方管理而發生意外事故,由丙方負責處理,甲方有義務協助。
3、安排校內指導教師到甲方現場指導和了解乙方的頂崗實習情況,加強與甲方指導教師的聯系和溝通,及時幫助解決實習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4、與甲方一起做好對乙方的頂崗實習考核鑒定工作,對其實習期間的表現做出實習鑒定。
5、對在頂崗實習過程中違反《頂崗實習協議書》、擅自離開實習單位的學生,丙方將按學校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三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1、乙方實習學生應遵守甲方《職工管理規則》之勞動紀律、道德規范、行為規范、考勤管理的規定,乙方實習學生如出現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違法行為,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五、本協議一經簽訂,甲、乙、丙三方須共同遵守。其他未盡事宜,由三方協商解決。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名):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蓋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與解除(模板17篇)篇七
甲方(原出租方):
乙方(原承租方):
甲乙雙方于____年1月28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甲方將位于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F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于____年11月29日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原則,就雙方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于____年11月29日提前終止雙方于____年1月28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基于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甲方退還乙方實際返還房屋之日后的剩余租金,同時,甲方同意給予乙方元的補償,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給予的上述補償,該補償包括因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可能給乙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如乙方未在本協議約定期限前將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交付給甲方,甲方可撤回上述補償。
期限內返還房屋,乙方自愿承擔甲方就該房屋與第三人簽訂相關合同約定的.全部違約責任。
四、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對各自民事行為負責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與對方無關。
五、本協議簽訂之后,甲乙雙方不得依據《房屋租賃合同》再主張任何權利。
六、乙方自始放棄因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而賦予的對承租甲方房屋所享有的優先購買權。
七、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八、因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項下糾紛所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一切損失。
九、本協議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甲乙雙方于____年1月28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乙方:(蓋章)__房屋登記管理機關:(蓋章)__。
代表人:(蓋章)__代表人:(蓋章)__鑒證人:(蓋章)____。
____年__月__日。
終止勞動合同與解除(模板17篇)篇八
甲方:
乙方:
雙方于__年__月__日簽訂了《勞動合同》?,F由于乙方的`轉業問題,離開本公司,根據《勞動合同》第六條第7項的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一、乙方工資發至年月為止,在本協議生效日一次結清。
二、甲方確認乙方已完成所有工作交接。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不影響原合同中保密條款及雙方所簽《保密協議》的效力。
四、雙方放棄其他權益。
五、本協議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即生效,《勞動合同》同時解除。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__年__月__日。
終止勞動合同與解除(模板17篇)篇九
甲方:
乙方:
由于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根據《????》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特此甲方研究決定于年月日起與乙方解除該勞動合同。
至此,乙方與甲方結清工資等薪資事項以及社會保險等福利事項,乙方離職后將不再因此款項與甲方另有不同異議。
同時乙方鄭重承諾:離職后將按原《勞動合同》的規定,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從事對甲方不利的活動或發表不利的言論,否則愿承擔一切法律后果。
甲方(公章):
乙方簽名。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終止勞動合同與解除(模板17篇)篇十
本單位與???同志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據???????????,于??年?月?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經辦人:??年?月?日。
第?號。
本單位與???同志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據???????????,于??年?月?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蓋章):
終止勞動合同與解除(模板17篇)篇十一
二、甲方于乙方辦理離職手續時,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從年月至年月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工資結算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辦理離職手續時,工資按實際工作天數發放即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
四、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甲方支付本協議二、三條約定的費用,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
五、協議簽訂后乙方確認和甲方勞動關系續存期間,雙方包括但不限于勞動合同、工資、獎金、社會保險、經濟補償金等事宜已全部處理完畢并結清,甲乙雙方不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即便存在乙方承諾放棄向甲方追索的權利。
六、此協議書一式二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署蓋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___。
代表(簽名):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與解除(模板17篇)篇十二
武2002年就來到北京打工,在一家公司做保安,勞動合同每年簽一次。2007年1月,公司又與小武簽訂了一年期限的合同,現在合同到期了,公司決定不再續簽。小武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的,單位也得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向單位要求工作5年多
的經濟補償。
【案例解答】
小武對《勞動合同法》的理解是不完全正確的,《勞動合同法》確實規定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的,除非勞動者不愿意續訂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但該法是2008年1月1日才開始實施的,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是不適用該法中的規定的。按照之前的《勞動法》以及其他勞動相關法規,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小武的勞動合同2008年1月期滿,雖然小武在公司里已經工作了5年多,但只能要求公司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補償基數按照小武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律師提醒】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勞動合同法的突破規定,原來的勞動法只是規定了勞動關系解除時,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在勞動合同終止時也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規定顯然是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長期的相對穩定的勞動關系。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同樣,這里所指“月工資”也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但是,有一種情況用人單位在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就是: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這是勞動者不再愿意繼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這時用人單位不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
終止勞動合同與解除(模板17篇)篇十三
同志,性別女,周歲,系我單位職工,身份證號碼???????,工作崗位為銷售經理,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肆年,勞動合同期限為壹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因個人提出辭職,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此證明不影響勞動關系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申訴權利。
單位:(章)。
職工簽字:。
簽字時間:20__年10月21日。
終止勞動合同與解除(模板17篇)篇十四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__(簽字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鑒證人:__________(簽字蓋章)。
鑒證機關:__________(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鑒證機關各_____份。
終止勞動合同與解除(模板17篇)篇十五
甲方與乙方原于年月日簽訂的合第號合同,現因使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合同于年月日予以解除。
因解除合同給方造成損失計元,由方負責賠償。賠償金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分次付清。特此協議。
本協議由雙方簽蓋章后生效。協議書一式份,由雙方各收執一份。
終止勞動合同與解除(模板17篇)篇十六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因出現法定的情形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情形,一方單方通知或雙方協商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勞動合同解除一定會涉及到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意思表示,要么是單方的意思表示的結果,要么是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并可以因此將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分為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和勞動者的單方解除。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即通知對方,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解除生效。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自動歸于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于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一般情況下,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消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下面分別進行分析:
1、意定解除: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解除條件即成就。
2、勞動者30日提前通知解除:為了保障勞動者全面自由發展的權利,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即勞動者單方無條件提出辭職的權利,但為了達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利益平衡,法律規定,此種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只有在勞動者履行一定法定程序(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后才能成就。
3、勞動者單方被迫隨時通知解除:此種勞動合同解除是在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或著勞動者的人身受到威脅、迫害的情形下,勞動者有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而且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用人單位單方隨時通知解除:此種勞動解除的解除主要是指在勞動者存在嚴重違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存在其他嚴重損害用人單位合同利益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解除:此種勞動合同解除,主要是指存在非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主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提前30通知勞動者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此外,用人單位在出現經營困難等情形,需要裁減人員,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也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全體勞動者或工會。
我國《勞動法》第23條只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并沒有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規定。而20xx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了列舉式的規定。該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當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上述事實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終止勞動合同與解除(模板17篇)篇十七
填報日期:
填報人:
聯系電話:
辦理須知。
一、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用人單位留存,一份經辦機構留存(復印加蓋公章有效);
二、用人單位需提供:(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2)《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應提供本人的書面辭職申請;協商解除的,應提供雙方簽字確認的協議書等)及有關材料。
三、本表欄中:(1)非本市戶籍人員“戶籍所在地”僅需填至其戶籍所在城市;(2)“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條款”按照《勞動合同法》寫明(如依據合同法三十九條第二款,可簡化填寫為39.2或39-2等);依據三十六條的,應當在備注中注明單位提出或個人提出。
四、用人單位辦理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備案后,十五日內將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檔案轉移至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可憑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及本人市民卡到戶籍所在區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認定手續;非本市戶籍人員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選擇在寧領取的,在“暫住證”所在區經辦機構辦理;選擇回戶籍所在地領取的,需填寫《非本市戶籍人員回原籍享受失業保險金申請表》,在市經辦機構辦理。
五、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失業人員檔案及時轉移至就業服務機構或其他檔案管理機構。
六、本表可在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