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在寫作時都希望能夠有所突破和提升,在這時候,范文范本就是一個很好的參考工具。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精彩范文范本,相信大家一定會從中受益匪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研究(匯總22篇)篇一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p>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p>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研究(匯總22篇)篇二
經過對刑法分則近兩個月的學習,我了解到、體會到更多刑法的樂趣,揣摩到更多屬于刑法的真諦。上學期通過學習刑法總則,開始接觸到什么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知道那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而設置的對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違法與犯罪的根本性區別等。犯罪是指違反刑事法律并且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對犯罪的定義體現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據法律——刑法的規定。刑事責任,基于我的簡單理解就是犯罪人應負擔的法律責任,負責任就有承擔懲罰的義務。刑罰是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利益的強制性制裁方法。我是這樣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為——是對社會的一種嚴重的侵害;刑罰是制裁的方法——是國家對犯罪分子的嚴厲懲罰。刑罰也是惡,直觀的看是“以惡制惡”。所以“制惡”是不得已的,是為了國家、社會的安定,是為了保護大眾的平等的權益不受侵害,所以我們強調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為刑罰是“以惡制惡”,于是我們又強調刑罰人道主義,刑罰個別化等等。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边@一犯罪概念是對各種犯罪現象的理論概括,它不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闡明了犯罪的社會政治內容,從而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則標準。
刑法學總論是對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較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問題,而刑法各論是在總論的指導下,根據一定的標準和規則,對所規定的各類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種具體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體系,即先分類后分種,使其脈絡清晰。通過學習,我了解到,目前我國刑法分則對各種犯罪采用的是簡明的分類方法,將犯罪共分為10大類,依次是(因為同類客體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從重到輕排列的有次序關系的,而不是分別是的平等關系):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采用這樣的分類方法是從犯罪的同類客體出發。而對各類犯罪以及各種具體犯罪的排列標準主要是以各類各種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規定的,但存在相對性,有時還得做具體分析。
刑法分則具體條文一般由()罪狀和法定刑兩部分組成,由于罪狀與罪名密切相關,因此對罪狀,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論的重要內容。而對刑法具體條文的學習理解自認為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學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__、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研究(匯總22篇)篇三
通過讀書活動的學習,讓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礎。我們可以利用我們所學的和知識來維護我們自己法律他人的權利。
我們國家很早就開始了關于法律的宣傳,比如中央電視臺的“法治在線”、“今日說法”等欄目,讓我們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樣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墒莾H僅這樣是遠遠不夠的。我們的法制觀念某種程度和法律素質的`程度,將直接關系到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們中華民族依法治國、步伐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因此,學習法律,提高法律素質,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或者說要求,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乙烯。
同時,因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事就是法制經濟。使自己充分運用法律這一武器來規范、引導、掣肘制約和保障市場主體的活動、市場秩序的維系、國家對海外市場的宏觀調控、資本市場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發揮等。
在學習中,我感覺到自己有了極大的變化。開始自覺性比以前更自覺地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也更堅定的確立了正確的政治方向。這較大對我自己以后的發展是有很大幫助的。也讓我更加弄清楚了入黨的積極意義。由于法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保障這些得以正常運行的基本準則。讀完這本書,我更加了解了自己正當權益的合法權益,權益和維護這些權益的程序和手法。也具有了依法自我法律意識保護的意識,并有了一定的尋求法律救濟的能力。爭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養水平。
近年來,由于我國的市場經濟、社會結構、價值觀念都發現了重大變化,我們的思想觀念也隨之發生了巨大變化。我們更應該掌握應該新聞學的基本理論,了解并明確各主要法律政府機構部門的基本精神和規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識的基礎上形成有關法與法律情形的知識、思想、心理、觀點和評價。
研究會并學會運用法律知識和法律規范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基本概念了解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看法,掌握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精神和內容,增強法律意識,提高了法律素質。并堅持做到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正確理解和堅持實行依法治國方略,決心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奮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研究(匯總22篇)篇四
9月份,在xx省醫學會增強法制建設讀書學習活動中,我積極、主動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進行了系統學習,通過學習,是我對刑法的內容有了一定的認識,同時也是我覺得要不斷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學習,提高法律意識,提升法律修養,不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員工,作為醫療事故鑒定及法醫臨床司法鑒定工作中的一員,更應該學法、用法。通過學習使我產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將小談一下對本次學習的一些心得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及其罪刑關系的法律。刑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強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罰還是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生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法。
具體說,有四個方面,即: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法;保衛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法;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法;維護社會秩序法。
所以,我們對刑法要有一定的認識,只有這樣,才能在這個法制的社會中立于不敗之地,維護自身權利,同時也保護他人權利。
1、學會自律、自護。學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曉其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學習法律還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約己,換句話說就是要知法守法。
學了法,還要學會用法,學會用法律條文的規定來保護自己,當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應當拿起法律這把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免遭侵害,給予相應的懲罰。
2、做好法律的宣傳者。作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關的醫療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職工作的同時,更應該學好法律知識。不單單如此,還要做一個宣傳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時,帶動身邊更多的人去學習國家法律,讓身邊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養的良好公民,增強法制觀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護的能力和抵御社會不良影響、預防違法犯罪的能力。那我們將生活在一個安全、和諧的環境中,使我們的身心更加健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研究(匯總22篇)篇五
【內容提要】刑法溯及力問題是刑法修訂后法律適用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雖然對刑法的溯及力問題一般比較容易把握,但也存在一些有爭議的疑難問題,需作進一步探討。主要是:“跨法犯”的法律適用;新舊刑法的比較;處刑輕重的比較;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以及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
刑法的溯及力從屬于刑法的時間效力,是關于刑法生效后,對其生效之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者判決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對于刑法的溯及力問題。從我國現行刑法第12條的規定來看,我國刑法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新法處罰較輕的除外。司法實踐中,對于刑法的溯及力問題一般比較容易把握,但也存在著一些有爭議的疑難問題。筆者結合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對刑法溯及力中的一些具體問題作一番研究。
一、關于“跨法犯”的法律適用。
所謂“跨法犯”,是指行為始于新法生效之前而結束于新法生效后,跨越新舊兩部刑法的情形?!翱绶ǚ浮钡姆蛇m用,事實上涉及刑法的溯及力。對此,理論和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跨法犯”涉及新舊刑法的適用,應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解決法律的適用。即原則上適用舊法,只有在新法比舊法處刑較輕的情況下適用新法。第二種觀點認為,“跨法犯”的行為始于舊法有效期,終于新法生效后。從行為的階段性來看,一般應分別適用舊法和新法。第三種觀點主張,對“跨法犯”應一概適用新法。
筆者認為,“跨法犯”是司法實踐中客觀存在的犯罪現象,其突出表現形式是繼續犯和連續犯。所謂繼續犯,亦稱持續犯,是指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呈繼續狀態的犯罪。繼續犯的本質在于犯罪行為的繼續,即某種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實施過程中”。(注:高銘暄.刑法學原理〔m〕.第二卷.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569.)所謂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于數個同一的犯罪故意,連續多次實施數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注:姜偉.犯罪形態通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291-292.)由于我國刑法對繼續犯、連續犯的追訴期限采用以行為終了時有效的法律為準,因此,筆者主張對“跨法犯”的法律適用,宜適用新法,即同意上述第三種觀點。因為上述第一種觀點以從舊兼從輕原則解決“跨法犯”的法律適用,事實上是無視新法生效后部分行為應當適用新法的情形。而第二種觀點則將持續或連續的犯罪人為地劃分為兩個階段,實踐中必然導致一個案件中對同一罪名同時適用新舊兩部法律的結果,因而也是不足取的。當然,對“跨法犯”一概適用新法,盡管有可資參考的立法例,如聯邦德國刑法典第2條第2款規定:“行為之際,處罰之規定有變更者,適用行為終了時之有效法律?!钡?,在新法較舊法處罰為重時,似乎有違現代刑法溯及力的前提原則,即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因此,對于“跨法犯”在堅持適用新法的前提下,在具體處刑時,可作適當的調整,從而既體現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又便于司法操作。事實上,對于“跨法犯”的法律適用,是有可資參考的司法解釋的。1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了《關于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復》。該《批復》明確,“對于開始于9月30日以前,繼續或者連續到1910月1日以后的行為,以及在年10月1日前后分別實施的同種類數罪在新舊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且應當追訴的情況下,應當一概適用修訂刑法一并進行追訴。對于修訂刑法比原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和情節較為嚴格,或者法定刑較重的,也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但在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出酌情從輕處理意見”。筆者認為,上述司法解釋是合適的,對于“跨法犯”的法律適用,應以此司法解釋為準。
二、關于新舊刑法的比較問題。
在刑法的溯及力問題上,我國刑法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實踐中,對于新舊刑法的比較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存在爭議的。但是,對于行為終了時與處刑時之間還存在中間過渡法的情形,究竟應當如何比較新舊法律及如何選擇適用法律,則存在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刑法溯及力新舊刑法的比較是指行為時法與處罰時法的比較。即行為時法為當時的法律亦即舊法,處罰時法為新法。對中間過渡法可不予考慮,而只是簡單地比較行為時法與處罰時法。另一種觀點認為,刑法溯及力新舊刑法的比較,既要對行為時法與處罰時法作新舊比較,又要考慮中間過渡法的實際存在。中間過渡法相對于行為時法是新法,但相對于處罰時法則為舊法。在新舊法律的適用選擇上,應當在堅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下,決定新舊法律的適用。
筆者認為,在行為時法與處罰時法之間存在所謂中間過渡法,是由于立法變化所造成的客觀法律現象。實踐中突出的表現是1979年刑法第187條規定了玩忽職守罪,1997年修訂刑法對玩忽職守罪進行了分解,出現了包括刑法第168條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在內的一系列玩忽職守型犯罪條款,且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又對1997年刑法第168條作了修正,從而在此類玩忽職守型犯罪中先后出現了三部法律的規定。實踐中,對于行為發生在1979年刑法有效期內,處罰在1997年刑法第168條修正之前的,或者行為發生在1997年刑法第168條期限內的,處罰在19刑法修正之后的,其新舊刑法的選擇一般不成問題。但是,對于行為在1979年刑法有效期內,即1997年10月1日之前,而處罰在年刑法修正之后的,在新舊刑法的選擇上便會產生上述爭議。筆者認為,我國刑法采用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其所謂舊法,不應當是泛指相對于新法之舊法,而確切地應當是指行為時的法律。所謂新法,同樣不是簡單的相對于舊法的新法,而應當是指處罰時的法律。因此,所謂新舊刑法的比較,應當是指行為時刑法有關條文與處罰時刑法有關條文的比較。處于行為時與處罰時的中間過渡法,因其既不是行為時法,也不是處罰時法,因而在刑法溯及力新舊刑法的比較上不具有任何意義,在法律適用上是應當不予考慮的。當然,如果行為發生于所謂行為時法,持續或連續并終止于中間過渡法,則此時的所謂中間過渡法便成為行為時法,即成為與處罰的時法相對應的所謂舊法。
三、關于刑法處刑輕重的比較。
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規定的某一犯罪有兩個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最低刑是指具體犯罪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筆者認為,上述司法解釋對“處刑較輕”的解釋同上述第二種觀點基本一致,是正確的。但是,該司法解釋在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其所解釋的“處刑較輕”主要限于法定刑中的主刑,未直接規定附加刑的輕重比較。筆者認為,刑法溯及力中的刑罰輕重,基本的標準是主刑輕重的比較。只有在新舊刑法主刑輕重一致的情況下,才比較附加刑的有無或輕重。至于附加刑的輕重,根據刑法第34條的規定,應當理解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是相對于主刑序列的由輕至重的排列。而具體罰金、沒收財產的輕重,則應以實際的罰金數或沒收的財產數為準。總之,刑罰的輕重,既包括主刑的輕重,又包括附加刑的輕重。在主刑輕重相同的情況下,應當考察附加刑的輕重。但是,在主刑輕重比較明了的情況下,附加刑的輕重可不予考慮。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新舊刑法處刑輕重的比較是建立在新舊刑法對某一犯罪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相一致前提下所作的比較,如果犯罪構成要件發生變化,所涉及的首要問題是是否構成犯罪的評判。例如,1979年刑法第151條規定的盜竊罪的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修訂刑法第264條盜竊罪相應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從刑罰輕重來看,當然是1997年修訂刑法第264條比1979年刑法第151條為輕。但是,修訂刑法第264條盜竊罪的構成中增加了“多次盜竊”的要件,因此,對于發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多次盜竊未及數額較大的行為,不能以1997修訂刑法處刑較輕而適用之,而應當首先判斷此行為在1979年刑法中是否構成犯罪。事實上,除了慣竊以外,1979年刑法對一般的多次盜竊數額未達較大程度的,是不以盜竊罪論處的。因而對此種情形,不能因為1997年刑法處刑較輕而適用之。正確的做法是適用1979年刑法,不以犯罪論處。應當說,立法上相似的情況還有很多,在刑法溯及力問題上應當注意把握。
四、關于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
根據有關立法規定,刑法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具體刑法條文應當如何適用所作出的規范性解釋。我國刑事司法活動的客觀現實是,刑法司法解釋在司法活動中起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大量案件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罪重與罪輕的界定,主要的依據是刑法司法解釋,即刑法司法解釋起到了刑法規范的作用。因此,在刑法溯及力問題中探討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便顯得尤為重要。
刑法理論界有觀點認為,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涉及三個方面:一是刑法司法解釋對所解釋的刑法規定頒布實施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二是刑法司法解釋對所解釋的刑法規定實施以后自身發布實施以前所發生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三是刑法司法解釋對其解釋的刑法規定實施以后而其自身施行以前,已有司法解釋正在生效實施,新的司法解釋是否有溯及力。(注:劉憲權、阮傳勝.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j〕.政治與法律,1994.(4).)。
筆者認為,刑法司法解釋是對具體刑法條文所作的規范性解釋,其具有兩個鮮明的特征:一是依附性,依附于所解釋的刑法條文;二是滯后性,在時間上后于具體刑法條文而產生。刑法司法解釋的依附性決定了它受制于被解釋的刑法條文,因而在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上應當服從于刑法溯及力的一般原則,即從舊兼從輕原則。因此,對于上述刑法司法解釋溯及力涉及的第一、二方面的問題,筆者主張一般應當以具體的被解釋條文有無溯及力為準,即貫徹從舊兼從輕原則,從而決定具體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
但我們也應當看到,刑法司法解釋還有滯后性的特點,即在效力上后于被解釋的條文而生郊,加上刑法司法解釋客觀存在的擴張性解釋,因此,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便會出現依附性的例外,即在溯及力問題上不同于被解釋的刑法條文。對此,刑法學界有觀點認為,刑法司法解釋對其生效以前的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應根據刑法司法解釋的內容不同區別對待:刑法司法解釋的內容不屬于擴張性解釋的,其溯及力的有無應以其生效后的有關案件是否正在辦理或尚未辦理為準;屬于正在辦理或者尚未辦理的,即使行為發生在司法解釋生效以前,也應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刑法司法解釋的內容屬于擴張解釋的,其溯及力的有無應以擴張解釋是對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有利還是不利為準;如擴張解釋是對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有利的,則該司法解釋對其生效以前的案件具有溯及力;如擴張解釋是對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不利的,則該司法解釋對其生效以前的案件不能具有溯及力。(注:張軍.試論刑法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j〕.中國法學,1992.(2).)筆者認為,上述關于刑法司法解釋溯及力的觀點,不再以被解釋的條文有無溯及力為準,而是以具體刑法解釋的內容為依據。即出現了依附性的例外,由于這種例外體現了刑法溯及力的核心原則,即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因而是適當的。
至于刑法司法解釋涉及的第三個問題,即刑法司法解釋對其解釋的刑法規定實施以后而其自身實施以前,已有司法解釋正在生效實施,新的司法解釋是否具有溯及力問題。筆者認為這是關于同一刑法條文前后有兩個司法解釋如何適用的問題。對此,應當以刑法從舊兼從輕溯及力原則解決新舊司法解釋的運用。即一般應適用行為時的司法解釋,只有當處罰時新的司法解釋不認為是犯罪或適用刑罰較輕時,才適用新的司法解釋。而不能以新法優于舊法或新司法解釋優于舊司法解釋的原則,決定具體司法解釋的適用。
五、關于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
刑法的溯及力,從狹義角度理解,是指刑法條文(主要指刑法分則條文)的溯及力。廣義地說,還包括與刑法條文密切相關的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非刑事法律似乎與刑法的溯及力無關。但事實上,刑法的溯及力不僅僅局限于刑法典本身,從總體上還應當包括其他有刑罰規定的法律。我國現行刑法第101條規定:“本法總則適用于其他有刑罰規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刑法溯及力是由刑法總則規定的,按上述刑法第101條的規定,亦即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條文同樣會涉及刑法的溯及力問題。此外,在刑法分則中,存在有大量空白罪狀的犯罪,這些與犯罪構成密切相關的空白罪狀一般是由非刑事法律所規定的。可見,非刑事法律也可能涉及刑法的溯及力問題。理論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是缺乏對非刑事法律刑法溯及力的研究。鑒于這一問題涉及具體的司法適用,在此,筆者僅對空白罪狀中非刑事法律涉及的刑法溯及力問題作一探討。
溯及力以及如何確定溯及力原則的問題。
筆者認為,由于空白罪狀中的非刑事法律對該種犯罪的構成具有直接的影響。因此,該非刑事法律對具體犯罪刑法的溯及力有決定意義,即存在刑法的溯及力問題。同時我們認為,此種情形下刑法條文的溯及力問題同樣應當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即原則上應當適用行為的非刑事法律。只有當新的非刑事法律的規定導致某種犯罪不成立或罪輕時,才能適用新的非刑事法律。事實上,除了空白罪狀犯罪以外,我國刑法中一些涉及犯罪主體、對象范圍由非刑事法律規定的犯罪,同樣存在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例如,刑法第196條規定的信用卡詐騙罪的信用卡范圍,便涉及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1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該《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商業銀行(含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轉帳結算、存取現金、消費信用等功能”。從當時商業銀行發行的信用卡的實際情況看,事實上包括了部分借記卡。1999年1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此《辦法》第5至第7條規定,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準貸記卡兩類。借記卡按功能不同分為轉帳卡(含儲蓄卡)、專用卡、儲值卡,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此外,《辦法》第67條規定:“本辦法從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發卡銀行應當在半年內達到本辦法有關要求,中國人民銀行19頒布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在本辦法頒布之前制訂的銀行卡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由此可見,從1999年3月1日起,信用卡的范圍發生了變化,并明確信用卡與借記卡是兩種不同的銀行卡,因此,認定信用卡詐騙罪也必然發生范圍上的變化。對于行為發生在1999年3月1日之前,并于1999年3月1日以后處理的信用卡詐騙案件,便涉及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對此,筆者認為應當堅持刑法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解決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即對于發生在1993年3月1日以前的涉及借記卡的詐騙罪案件,1999年3月1日以后正在辦理或未審結的應適用《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不認為是信用卡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研究(匯總22篇)篇六
1、為進一步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而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規定,擴大犯罪主體的范圍,同時,增加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是犯罪。
2、針對一些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增加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證據滅失的,嚴重妨害司法機關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3、對實施詐騙、銷售違禁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發布信息的行為,進一步明確規定如何追究刑事責任;針對在網絡空間傳授犯罪方法、幫助他人犯罪的行為多發的情況,增加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媒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4、針對開設“偽基站”等嚴重擾亂無線電秩序,侵犯公民權益的情況,修改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降低構成犯罪門檻,增強可操作性。
5、針對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惡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況,增加規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是犯罪。
6、對單位實施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規定了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研究(匯總22篇)篇七
刑法學作為研究刑法的科學,是隨著刑法的產生而出現的。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隨著人類對犯罪和刑罰的認識不斷深入,積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遺產,成為人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古代刑律十分發達,當時律學主體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學問,也就是現在的刑法學。例如,我國春秋時期就有所謂刑名之學。但是,刑法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卻是近代才出現的。一般認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里亞論犯罪和刑罰一書的出版,標志著刑法學的正式誕生。此后,經費爾巴哈、龍勃羅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斷努力,先后出現了刑事古典學派與刑事實證學派,創立和發展了刑法理論體系。
刑法學分為以下類型:規范刑法學,是指以本國的現行刑法為研究對象,主要采取注釋方法揭示法條的內容,并加以評注而形成的刑法規范知識體系。
理論刑法學,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對蘊含在法條背后對法條起支撐作用的法理加以闡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在理論刑法學中,按照其內容又可以分為刑法法理學與刑法哲學。
比較刑法學,是指采用比較方法,研究各國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異同,闡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國際刑法學,是指對國際刑事法律規范進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本書屬于規范刑法學,是以我國現行刑法規范為研究對象的。規范刑法學是刑法學的基礎,也是刑法入門的基本知識。
刑法體系:
其中,總論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則,刑法的效力范圍,犯罪的概念和構成,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正當行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共同犯罪,罪數形態,刑事責任,刑罰概說,刑罰的體系和種類,刑罰裁量,刑罰裁量制度,刑罰執行制度,刑罰的消滅。
分則部分包括概述,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刑法的設立目的:
這一直也是讓民眾所不解的事,大部分人恐怕都是認為刑法不過是統治階級利用國家機器統治民眾的工具而已,如果沒有刑法恐怕我們的生活也不是會亂成一團,但是刑法并不是可有可無、僅僅是統治工具而已。同態復仇是最原始的“刑罰”方式,“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不僅是古代巴比倫人處理糾紛的方法,同樣適用于全世界任何一個民族和文明。但是同態復仇有個最大的缺點,就是冤冤相報。如果按照同態復仇的方式,恐怕人類一直會處在不停的戰爭和糾紛之中。而刑法的出現就是為了結束同態復仇的無止境的狀況。同態復仇也是一種司法,但是毫無疑問他的結果是更加嚴重的沖突。而刑法則是轉向恢復性司法,也就是恢復到傷害造成之前的狀況。如果不能恢復,則用另外的方式來補償,如經濟補償等。這就是刑法最大的意義。如果還有人說刑法是統治階級的“走狗”或者之類的話,那么確實應該讓他來嘗試一下同態復仇是什么感覺。
刑法的地位:
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地位應該不同,他涉及到其他部門法中最嚴重的情況,又脫離于其他部門法。我自己將法律分為三等,一等為最基礎最初級,三等為最高級。一等法律即為憲法,憲法規定國家生活中最基本的問題,調整最基本的社會關系,也可以說是調整所有社會關系的基礎,但是由于本身憲法過于模糊,并且一般不適用于案件,而適用的時候也大抵不是用憲法的形式,所以雖然他是“不可違背”之法,但應該是放在第一等的。二等法律是各類部門法,不包括刑法。部門法是調整各類不同社會生活中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其中有相通之處,也有獨立之處,他們是國家生活中和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也是支持法律生活的法律,所以是二等之法律。三等法律就是刑法了,之所以將刑法放在三等,并不是它比其他法律更加的完善或是意義更大,而是因為他所規定的不僅僅是傳統意義的“刑法”的范圍,而且包括其他部門法中最嚴重的方面。而刑法在制定和應用的時候應該注意其與其他部門法的相適之處。而這些觀中國之刑法,恐怕還是不完善的。
刑法的歷史:
刑法學作為研究刑法的科學,是隨著刑法的產生而出現的。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隨著人類對犯罪和刑罰的認識不斷深入,積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遺產,成為人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古代刑律十分發達,當時律學主體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學問,也就是現在的刑法學。例如,我國春秋時期就有所謂刑名之學。但是,刑法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卻是近代才出現的。一般認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里亞論犯罪和刑罰一書的出版,標志著刑法學的正式誕生。此后,經費爾巴哈、龍勃羅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斷努力,先后出現了刑事古典學派與刑事實證學派,創立和發展了刑法理論體系。刑法學分為以下類型:規范刑法學,是指以本國的現行刑法為研究對象,主要采取注釋方法揭示法條的內容,并加以評注而形成的刑法規范知識體系。理論刑法學,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對蘊含在法條背后對法條起支撐作用的法理加以闡述而刑成的刑法知識體系。在理論刑法學中,按照其內容又可以分為刑法法理學與刑法哲學。比較刑法學,是指采用比較方法,研究各國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異同,闡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國際刑法學,是指對國際刑事法律規范進行研究而刑成的刑法知識體系。本書屬于規范刑法學,是以我國現行刑法規范為研究對象的。規范刑法學是刑法學的基礎,也是刑法入門的基本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研究(匯總22篇)篇八
關于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釋出臺,官方還沒有消息。但是大家可以根據一些經驗推測一下。最快最有可能司法解釋在這個月末出臺。最慢的話則是12月底。理由如下所述:
通過時間2011年2月25日。
施行時間2011年5月1日。
通過時間2011年4月20日。
施行時間2011年5月1日。
(二)關于司法解釋的作用。
司法解釋是法律解釋的一種。屬正式解釋。司法機關對法律、法規的具體應用問題所做的說明。但是在國內,司法解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可以與其上位法即憲法和法律相沖突。法院判決時可以直接引用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配合法律的實施的,并且刑法修正案九的適用的時效問題在修正案是沒有說明的,因此,必須有配套的司法解釋來予以輔助法律的實施。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釋在本月末出臺的可能性是相當大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研究(匯總22篇)篇九
經過對刑法分則近兩個月的學習,我了解到、體會到更多刑法的樂趣,揣摩到更多屬于刑法的真諦。上學期通過學習刑法總則,開始接觸到什么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知道那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而設置的對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違法與犯罪的根本性區別等。
犯罪是指違反刑事法律并且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對犯罪的定義體現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據法律——刑法的規定。刑事責任,基于我的簡單理解就是犯罪人應負擔的法律責任,負責任就有承擔懲罰的義務。
刑罰是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利益的強制性制裁方法。我是這樣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為——是對社會的一種嚴重的侵害;刑罰是制裁的方法——是國家對犯罪分子的嚴厲懲罰。刑罰也是惡,直觀的看是“以惡制惡”。
所以“制惡”是不得已的,是為了國家、社會的安定,是為了保護大眾的平等的權益不受侵害,所以我們強調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為刑罰是“以惡制惡”,于是我們又強調刑罰人道主義,刑罰個別化等等。
讀著這一步步從中間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語,當時即對刑法產生了濃厚的興趣,而這學期的刑法分則學習,讓我更清楚的意識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實的卻曲折離奇的案件,也不是電視劇上那虛構的狗血劇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門法之中,唯一一個與犯罪有關,且關系無比密切的法律。
同時,犯罪,作為一個與暴露人性丑惡有關的行為動詞,集心理、倫理、醫學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準確的`界定如下,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這一犯罪概念是對各種犯罪現象的理論概括,它不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闡明了犯罪的社會政治內容,從而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則標準。
原則較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問題,而刑法各論是在總論的指導下,根據一定的標準和規則,對所規定的各類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種具體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體系,即先分類后分種,使其脈絡清晰。通過學習,我了解到,目前我國刑法分則對各種犯罪采用的是簡明的分類方法,將犯罪共分為10大類,依次是(因為同類客體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從重到輕排列的有次序關系的,而不是分別是的平等關系):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采用這樣的分類方法是從犯罪的同類客體出發。
而對各類犯罪以及各種具體犯罪的排列標準主要是以各類各種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規定的,但存在相對性,有時還得做具體分析。
刑法分則具體條文一般由罪狀和法定刑兩部分組成,由于罪狀與罪名密切相關,因此對罪狀,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論的重要內容。
而對刑法具體條文的學習理解自認為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學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其中的“行兇”的概念是比較模糊的,其含義十分寬泛而難以確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毆是行兇,傷害他人是行兇,殺人行為也是行兇;赤手空拳毆打他人是行兇,使用器械、傷害他人也是行兇。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必要對“行兇”的概念進行分析,闡明其真實的含義。
理解法律條文的規定,行兇是和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規定的,因此,它們之間應當具有性質和程度的考量。而殺人、搶劫、綁架等犯罪行為是可能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實施的行為可能造成防衛人重傷、死亡的時候,才可以認定為“行兇”;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輕微的暴力行為則應當被排除在“行兇”的范疇之外。
因此,刑法分則是關于具體犯罪和具體法定刑的規范體系,這些規范明確了對各類、各種具體犯罪定罪量刑的標準。刑法總則是關于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的規范體系,這些規范是認定犯罪,規定刑事責任和適用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研究(匯總22篇)篇十
內容摘要:嚴格責任作為一種歸責原則為英美法系所獨有,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一般不承認嚴格責任。本文從嚴格責任的概念入手,對嚴格責任的構成、與絕對責任的聯系進行了分析和考察,認為我國刑法既無必要引入嚴格責任原則,實際上也沒有規定適用嚴格責任的罪名。
關鍵詞:嚴格責任絕對責任無過錯責任證明責任。
嚴格責任本質上是一種歸責原則,并非在此歸責原則下實現的責任主體所承擔的一種法律責難后果與狀態。現代意義上的刑法嚴格責任產生于英美法系刑法理論中,它作為一種刑法制度為英美法系所獨有,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一般不承認嚴格責任。
嚴格責任的概念學界眾說紛紜,這種多義性來自英國法與美國法嚴格責任歸責范圍上的差異,人們對英美法關注的側重點和對嚴格責任范圍界定的不同,在概念歸納上景象各異。
有人認為,刑法中的嚴格責任,是指對于一些缺乏主觀罪過或主觀罪過不明確的特殊侵害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刑法制度。
嚴格責任,也叫絕對責任、無過錯責任,它指法律允許對某些缺乏犯意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嚴格責任是一種不以存在過錯為要件的責任形態,在理論上又稱為絕對責任或者不問過失責任。嚴格責任不要求主觀上有過錯,但也不是必須無過錯,只要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危害后果,不論主觀上處于何種心理狀態,行為人都要對此結果負刑事責任。
嚴格刑事責任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人的行為不具有對被控犯罪必要后果的故意、放任或過失;即使被告人的行為是基于合理的錯誤認識;即使認為自己具有犯罪定義所規,但卻要承擔刑事責任,這種責任就是刑法中的嚴格責任。
上述嚴格責任的概念表述主要區別在于,嚴格責任是不是絕對責任;在嚴格責任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控訴機關對行為是否完全免除了罪過證明責任。回答這些問題,首先應當對英美刑法中的嚴格責任進行比較考察。
其實,美國和英國刑法中嚴格責任的具體內涵上存在差異的,美國刑法中,嚴格責任一般就是指絕對責任,二者都是針對“沒有犯意要求的犯罪”,概念上是通用的,沒有太多的區分。但在美國也有觀點認為,嚴格責任和絕對責任也有細微區別,嚴格責任指只要被告人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不允許被告人提出主觀過錯方面的'“善意辯護”理由,但仍允許行為人以行為時處于無意識狀態、不自愿等作為辯護理由提出,而絕對責任則連這類辯護理由也是不允許的;英國法中的嚴格責任和絕對責任區分較為明顯,嚴格責任主要指對“對某些犯罪,法官并不把犯意作為決定刑事責任的先決條件要求檢察官加以證明,只要被告實施了一定的為法律禁止的行為,而被告又不能證明自己‘主觀上不存在過錯’,被告可能被判有罪?!苯^對責任是指“犯意不是某些案件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犯意的存在與否,不僅檢察官無需證明,而且被告也不能據此作為辯護的理由。
嚴格責任之所以稱之為“嚴格”,是因為它對行為人謹慎行事的要求更加嚴格和苛刻,它是一般過錯責任的例外。嚴格責任歸責原則下,控訴方無需證明行為人是何罪過內容、有無罪過內容,但并不是意味著行為人真的就沒有任何過錯了。嚴格責任歸責原則的確立,是“公平”和“效率”兩種法的價值平衡、博弈的結果,立法者在某些特殊的調整領域,采取了更為功利的態度:首先選擇了效率。但另一方面,作為平衡,嚴格責任的適用范圍、懲罰措施也受到了“嚴格”的限制。其中范圍上的限制主要表現在嚴格責任僅適用于侵犯公共福利的犯罪。一般說來,這些犯罪行為人的犯意較為隱蔽,控訴方采用一般的歸責方法難以證明,為提高訴訟效率,強化對該類犯罪的預防,不再要求對犯意進行證明。從認識論角度出發,不要求證明并不等于客觀上不存在,事實上,大多數的犯罪行為人是有罪過內容的,只是控訴方不負舉證責任而已。所以,稱嚴格責任為無過錯責任是不確切的,嚴格責任更應該是“不問過錯責任”即行為人不是缺乏犯意,而是不問其犯意如何。
[1][2][3][4][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研究(匯總22篇)篇十一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將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p>
三、將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改為:“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p>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
五、將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修改為:“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p>
六、將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修改為:“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p>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后增加五條,作為第一百二十條之二、第一百二十條之三、第一百二十條之四、第一百二十條之五、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的;
“(三)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絡的;
“(四)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以制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p>
八、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九、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一、將刑法第一百七十條修改為:“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p>
十二、刪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十三、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p>
十四、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p>
十五、將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p>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十七、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p>
十八、將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款修改為:“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p>
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p>
二十、將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十二、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四、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p>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p>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后增加二條,作為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p>
三十、將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增加二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p>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
三十三、將刑法第三百條修改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p>
三十四、將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修改為:“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p>
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p>
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八條之一:“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十七、將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修改為:“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三十八、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修改為:“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十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修改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p>
四十、將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p>
四十一、將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四十二、將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修改為:“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p>
四十三、刪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
四十四、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p>
四十五、將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修改為:“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mm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十六、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四十七、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四十八、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p>
四十九、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修改為:“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p>
五十、將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戰時從重處罰?!?/p>
五十一、將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修改為:“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研究(匯總22篇)篇十二
在河南省醫學會增強法制建設讀書學習活動,我積極、主動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進行了系統學習,通過學習,是我對刑法的內容有了一定的認識,同時也是我覺得要不斷加強對習慣法知識的學習,提高法律意識,提升法律修養,不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員工,作為醫療事故鑒定及法醫中同臨床司法鑒定工作中的一員,更應該學法、用法。通過學習或使我產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將小談一下對學習的一些心得體會。
具體說,有四個方面,即: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法;保衛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法;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公民權利法;維護社會秩序法。
所以,我們對刑法要有一定的認識,只有這樣,才能在廉政建設這個法制的社會中立于不敗之地,維護自身權利,同時也維護他人權利。
1、學會自律、自護。學法律,就要首先辦到知其文、曉其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由重罰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學習法律還要踏實懂得知其不能而約己,換句話說就是要知法守法。
學了法,還要學會用法,學會用法律條文的規定來保護自己,當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應當拿起法律這把武器,來維護自身免遭的合法權益免遭虐待,給予相應的懲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研究(匯總22篇)篇十三
現代社會競爭越來越激烈,擁有一個高的學歷,無疑是自身立足發展的重要砝碼。高的學歷,在哪個方面都更據優勢,更有吸引力。近年來考研的人越來越多,如何準備考研,怎樣考上自己理想的大學和專業,成了很多人關心的話題。接下來小編告訴你考研經驗總結。
確定目標。
剛開始打算考研的時候,其實心里也是很猶豫不決,就害怕自己目標定高了,最后竹籃打水一場空,其實考過之后才發現并不是這個樣子,南航遠沒有你想象的那么遙不可及,只要你對自己充滿信心,只要你能堅持下去,成功必定會屬于你。
初試。
(暑假前)決定考哪所學校之后就開始著手準備初試了,最先準備的是英語,數學兩科(這兩科的戰線會拉的比較長),英語最開始就是背單詞、做閱讀理解,我的英語閱讀理解看的是吳耀武的視頻,個人感覺還不錯,數學剛開始就是看教材打基礎,然后做做課后老師布置的習題,這樣能夠幫助自己回憶。
怎么準備考研。
下定考研的決心。
考研是一個艱辛的過程,無論是從時間上,還是個人付出上。在校參考的考生,因為是在大四,中間會遇到很多事情,比如找工作,準備論文之類。最后每年都會有一不小的一部分人報了名卻不沒進考場,甚至準備大半年,最后名都沒報就放棄了。白白浪費了時間和精力,真的是挺可惜的。
其實考研,對于家庭環境不是特別差、也不是特別不想再讀書的人來說,還是值得去搏一搏的。一旦下定決心,就安心下來,好好準備。
復習時間。
對大多數的在校學生來說,用一年左右的時間準備就可以了。也有些想報考特別好的大學,從大二就準備的。通常是從大三下期一開學就開始準備,也就是考試前一年的一二月份。這樣到考試時,有兩個學期加一個暑假的時間,好好利用,基本沒有問題。
各科時間劃分。
數學(150分):從大三下學期一開學就開始準備,也是從考試前一年開始?;〞r間最多。
英語(100分):可以暑假開始準備。成績好的同學,從9月分份開始也來的及。
政治(100分):建議從暑假開始準備,每天花的時間不用太多。但要堅持看書,搞懂原理。
專業課(150分):也可以從暑假開始準備,如果考的科目多,提前一點。最好找一兩個考同樣科目的同學為伴,這樣有問題也可以有人問??佳杏邪?,相互促進,你會輕松很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研究(匯總22篇)篇十四
摘要:當前盜用和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正在逐步增加,如何在信息時代利用法律武器維護公民個人信息的安全,保護好公民個人信息成為法律工作的重要內容。
關鍵詞:公民個人信息;信息時代;刑法;保護。
1前言。
公民個人信息是公民基礎的個人資料和數據,涉及公民個體活動和個人利益,當前涉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呈現高發的特點,由于公民個人信息在我國長期得不到法律體系的有效認定和規范,導致公民在個人信息保護和相關維權上呈現出意識薄弱和行為不規范的特點。2015年為了形成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全面法律層面保護,最高法院推出了《刑法第九修正案》,其中將公民個人信息正式列為法律保護對象,并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構成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內容和要件,使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形成了刑法制度的基本前提和保障基礎。
2公民個人信息的概述。
2.1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定義。
我國刑法第九修正案將公民個人信息定義為:公民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職務、生活事實等能夠識別和確定公民個體的所有信息和數據,這些信息和數據能夠與公民行為、人格權密切相關,既與公民個人生活密切相關,也與社會公共活動緊密聯系,從保護公民個人利益、維持社會安定祥和的角度來看,應該做好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
2.2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屬性。
從法律屬性上看公民個人信息既屬于個體的隱私權,也屬于個人的人格權,還屬于公民的所有權,由于公民個人信息不能單獨或脫離客體而單獨存在,因此在法律上要給與公民個人信息一定的'保護。要確保公民個人信息作為物權上的客體地位,同時也要看到公民個人信息在利用中的財產功能,因此要在刑法中強化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這樣才能更好地實現對公民個人利益的尊重和維護,也才能加速公民個人信息各種法律屬性的實現和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研究(匯總22篇)篇十五
引言。
刑事政策的基本內涵是以“刑事犯罪”為重點的。曲新久教授在其著作《刑事政策的權力分析》一文中將其定義為國家基于預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維持秩序、實現正義的目的而制定、實施的準則、策略、方針、計劃以及具體措施的總稱。由此可知,刑事政策與刑法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自刑事政策被提出以來,國內很多研究學者為其理論解釋與法律關系等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但是至今其基本內涵還存在一定的爭議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研究(匯總22篇)篇十六
已經考完試的很多學長學姐都會寫下自己的備考經驗??墒敲鎸Τ啥训慕涷炠N,哪些該看哪些該信,哪些不該看哪些不該信?你是否又能一眼看到重點呢?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最新考研經驗常識方法,希望能幫到各位。
考研時間。
2021(1月—2月)復試準備、查詢成績。
2021(3月—4月)參加復試、申請調劑。
2021(5月—6月)一輪復習夯實基礎。
2021(7月—8月)暑期復習彌補弱項。
2021(9月—10月)了解政策按時報名。
2021(11月—12月)現場確認參加初試。
考場所需工具。
一、必須帶。
(1)身份證,準考證,學生證(應屆生是否攜帶看考場要求)。
準考證打印時間為12月14日至28日。建議大家一次性多打印幾張,并在書包中備好準考證的電子版,以防丟失準考證。
(2)鉛筆、橡皮。正品中華牌2b鉛筆,至少2根(不要買假貨,不然卡白涂)。
(3)小刀。用來拆信封,試卷和答題卡都是封在信封里;。
(4)固體膠或膠水。用來封信封;。
(5)真正的手表。而不是手機和智能手表,有計算、記憶功能的手表不能帶入考場哦!
(6)中性筆。顏色可以是黑色、藍色、藍黑,不要用鋼筆或者圓珠筆;。
(7)畫圖工具。專業課涉及到畫圖的同學一定把自己平常用的畫圖工具帶齊全。卷面比較扭曲的童鞋也可以帶把尺子。
二、不能帶。
誰帶誰狗帶!!
(1)通訊工具。手機、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具有通訊功能的工具;考試中,手機一定要關機、離身,不要存有僥幸心理哦。
(2)草稿紙??紙霾辉试S私自帶。有考生反饋,去年在準考證背面打草稿,導致英語成績被取消。提醒大家,慎把準考證當草稿紙!
(3)電子用品: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就是電子詞典啥的~。
三、可帶可不帶。
(1)計算器。有些專業課考試可以攜帶計算器,公共課的數學就不要想啦;。
(2)小零食。做考研試題,其實是個體力活,3個小時的高強度勞動,可以吃些巧克力等高熱量的小零食,醒腦提神,補充能量。(小編帶過巧克力,但沒時間吃......)。
(3)資料:在進考場前,可能會有小段排隊等待時間。可以帶上錯題本或最重要的資料,在考前再看上幾眼。
如何有效提高復試成績?
一、英語聽說能力準備。
英語聽力部分,大多數學校都以四六級等現有的重要考試作為參考標準,不知道如何準備聽力的童鞋可以多聽英語六級聽力。
對口語的考查,各個學校各不相同。有的學校制定了非常詳細的標準和流程,甚至規定了每個老師發問的方式和時間;有的只是面試老師的自由發揮,成績也基本上由面試老師主觀判定。
不管面試嚴不嚴格,大家都要認真準備這幾個問題:一是自我介紹,考研幫的英語面試專題中有詳細的自我介紹模板,大家只要抓緊背起來就好了。二是作好用英語回答專業類問題的準備,平時就注重對專業詞匯的積累。
二、綜合面試準備。
1.穿著方面:老師想要的是一個富有朝氣的年輕人。男生要穿著整齊,一定要好好打理頭發,把臉頰刮干凈;女生同樣要穿著整齊大方、精神干練,長頭發的要扎起來,馬尾即可,可以適當地化淡妝,但是切忌濃妝艷抹。
2.非專業類問題:問題一般都比較富有生活氣息。老師主要看重學生是什么樣的人,所以言談舉止、一舉一動都非常重要。因此,大家要在做自我介紹的時候表現得勇敢自信,清晰流利。
3.專業類問題:大家在這個時候要始終保持一種謙虛、謹慎、從容的心態,切忌過度緊張導致胡言亂語。當大家抽到難以回答的題目時,不要不懂裝懂,也不要直接說不知道傻站在那,應該先講出一些自己了解的相關知識,然后委婉表達出自己不是很了解,老師一般不會為難你的。
三、專業課筆試準備。
如果學校提供了考試范圍,同學們在初試結束后一定要盡快開始復習。不要考慮自己的分數高低,如果等分數公布后再進行復習,時間是不夠的,因為有的學校公布分數后一周就進行復試工作。
如果學校沒有給考試范圍,盡量找到這個專業的學長學姐們,詢問下考試的大概內容,做到有備無患。
大家在準備復試時除了看指定的參考書目之外,還要多聯系實際,多關注現實。大家必須努力建立所學專業知識與日常生活的聯系,在平日的生活中要多聽、多看、多思考,要有意地關注本專業的信息,逐步地加深對所學專業的認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研究(匯總22篇)篇十七
雖然被害人被廣泛使用在刑事訴訟案件中,但關于其具體定義到目前為止卻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不同學科關于被害人的定義各有不同。在犯罪學中,一般將刑事被害人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被害人是指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狹義被害人是指犯罪行為侵害的自然人。而由于刑法學是一門司法學科,其更多的關注如何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等問題。因此,刑法學視野下,被害人的研究要圍繞著這些問題來展開,與犯罪學中的被害人研究區分開來。
刑法學視野中,過分地強調和擴大被害人范圍并不會對確定被告的刑事責任有所幫助,況且在司法上也不具可行性。具體來說,刑法學中的被害人不能和犯罪學一樣包括所有受到犯罪行為影響的人,只能包括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或者單位,這比犯罪學中被害的涵蓋范圍要窄,尤其要注意在刑法學中被害人不能包括國家。因為犯罪本身就是一種對國家現行秩序的反抗,每一個犯罪行為都必然會損害到公共利益或國家權力,如果抽象的國家權力可以作為被害人的話,那么在所有的犯罪行為中國家都成為了被害人,這顯然不便于對被害人問題做更進一步的研究。
二、在刑法學犯罪論中被害人的地位。
1.在犯罪概念中被害人的地位。
(1)被害人問題在形式方面的探討。我國《刑法》規定,“侵犯國有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構成犯罪。從這條規定中不難看出,侵犯個人或單位權利的行為都構成犯罪,其中單位和個人就成為被害人,因此基本可以說,在犯罪的同時被害人也產生了。從這個角度來看,盡管被害人的定義沒有明確給出,但其已經在刑法中暗示出來了。
(2)被害人問題在實質方面的探討。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一般可以將犯罪概念的實質看做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這是因為被害人是社會的一份子,當被害人的'生命或財產安全受到侵害時,也意味著社會的利益受到了侵害?;诖?,基本可以認為其犯罪實質方面具有社會危害性。但是,也有部分學者認為犯罪行為只是對國家法律和社會秩序進行了侵害,而沒有侵害被害人的權利。對于這種觀點,筆者認為欠缺考慮也不合邏輯。因為對這個問題進一步思考就會發現,要通過犯罪違反國家秩序或國家法律只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破壞國家權力,一種是侵害被害人的權利。而在對權利的侵害過程中,必然會產生受害人。因此,不管從什么角度來說被害人都是其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2.犯罪構成中的被害人承諾問題。
前面已經提到過,被害人問題在刑法學中的討論不多,但若是單純的被害人承諾問題,則被經常探討,只不過大多集中在其具體概念上,對于其分類和構成條件的探討則依舊較少。此外,目前關于被害人承諾在犯罪構成中的地位也存在較大爭論。部分學者認為,既然犯罪論中犯罪構成可以指導所有行為,那么正當防衛也應該被包含在犯罪構成中。但實際情況卻是正當防衛不屬于犯罪構成的范疇,且是與犯罪構成并列。這導致我國犯罪構成理論在正當防衛、被害人承諾等犯罪阻卻事由上自相矛盾。
其實在刑法理論中,認為犯罪阻卻事由如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等,在形式上并不符合犯罪構成,在實質上也沒有社會危害性。部分學者認為應從犯罪構成內部對犯罪阻卻事由的非罪行進行說明。筆者認為,這完全沒有必要,我國目前的犯罪構成理論就已經可以對正當防衛等進行準確說明,我們可以從犯罪構成的外部,采用非犯罪構成的方式進行闡述。
三、刑罰論中被害人因素的影響。
被害人因素對刑罰論中的各環節都有重要影響,不管是對于刑罰目的的設置、刑罰功能的體現,還是對刑罰的具體量裁,都與被害人因素密切相關。以下,筆者將逐個開始談起。
1.被害人因素與刑罰目的的設置。
為了保證刑罰目的的合理性、適應性以及取得預期的效果,國家在設置和確立刑罰目的時必須充分考慮各種影響因素。而被害人作為犯罪行為的直接承受者,是在確立刑罰目的時必須要考慮到的一個重要因素。
首先要明確的是,刑罰必須要對被害人有著安撫效果,可以通過對被害人精神的安慰使被害人從痛苦中解脫出來,而對此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將犯罪者繩之以法。因為人的天性決定著被害人只有看到對自己造成侵害的犯罪者遭受同樣大的精神痛苦和物質損失時,才能產生一種精神上滿足感,以此從痛苦中解脫出來。因此,刑罰必須給犯罪者帶來痛苦,以此達到對犯罪者痛苦報應的目的。但是,實際還可能存在另一種情況,也就是被害人認為犯罪者所受到的刑罰痛苦不夠,這可能導致被害人采用非法手段對犯罪者進行打擊報復,或者被害人因為心理傷害過大產生報復社會的偏激想法,最終觸犯國家相關法律。這些因素可能導致被害人由最初的受害者變為犯罪者。為了預防這種情況,刑罰必須通過公正的判決來對被害人進行鼓勵或通過刑罰的痛苦來對被害人加以威嚇,總之刑罰要達到預防被害人成為犯罪者的目的。綜合以上兩點,考慮到被害人因素,刑罰不但要具有報應目的,而且還應該具有預防目的。
2.被害人因素與刑罰功能的體現。
我國刑罰學者很早就開始了刑罰對被害人所具有功能的研究,目前來看,得到廣泛認同的觀點是“刑罰應對被害人具有安撫和補償功能”。其中“安撫”是指刑罰能在一定程度上滿足被害人的合理要求或愿望,如被害人需要一定的經濟補償或希望犯罪得到懲罰等;而“補償”是指對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侵害和物質損失進行彌補。必須要注意的是,為了盡可能地減少被害人精神痛苦的時間,刑罰必須要在最短的時間內發揮其安撫功能。而且在刑事判決中,相關法院判處犯罪人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不屬于刑罰補償功能,而是屬于一種民事賠償范疇。因為刑罰中的補償功能是指在被害人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后,國家沒有將犯罪人繩之以法或犯罪人本身無法賠償被害人時,由國家給予被害人一定的物質或經濟補償,這種補償是與國家公權力對應的,和民事訴訟中犯罪人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參考文獻:
[1]高銘暄,張杰.刑法學視野中被害人問題探討[j].《中國刑事法雜志》,2006年1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研究(匯總22篇)篇十八
內容提要:因果關系問題,一直是刑法理論研究中一個爭論多多的問題,刑法因果關系研究論文。我國刑法因果關系問題的研究,自上個世紀五十年代以來,因受馬克思列寧主義哲學因果關系理論和前蘇聯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影響,宥于必然性和偶然性以及在原因上內因和外因的爭論中,造成理解上的混亂。本文從普遍的立場出發,借鑒英美法國家刑法因果關系理論和大陸法國家刑法理論,區分刑法因果關系和事實聯系及事實因果關系,從刑法的目的、任務和機能的角度重新認識刑法因果關系,并對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研究的現狀提出了一點建議,最后,對同樣存在許多爭議的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問題進行了簡要的討論,或者從這個新的思考角度,可以對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有所裨益。
關鍵詞:事實因果關系刑法因果關系不作為犯。
刑法學上的因果關系理論,是刑法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大陸法系國家,自十九世紀提出因果關系理論至今,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學說和觀點,且隨著刑法理論的向前發展,先后出現了一系列極有影響的因果關系理論。而英美法國家刑法學中的因果關系理論,則將因果關系區分為事實因果關系和法律因果關系。所謂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就是客觀存在于外界之中的先行為與后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系。這種聯系是純自然的存在,與人的主觀認識沒有任何關系,與法律規定也無關。而所謂法律原因,就是在法律上有價值的原因,也就是事實原因中,能夠被法律認為應讓行為人對產生的危害結果承擔責任的原因。[1]我國的刑法理論,秉承前蘇聯的刑法理論,在因果關系問題上,局限于馬克思列寧主義哲學上的必然性聯系和偶然性聯系以及內因和外因的論述上,而造成對刑法因果關系的種種理解,從而使學說觀點長期爭論不休。一方面固然有利于刑法理論的研究和發展,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對因果關系的理解混亂不堪。在刑法因果關系問題上,還存在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對象、范圍以及刑法因果關系的機能等一系列問題的爭論。
一、刑法因果關系的界定。
刑法因果關系,有的學者認為,是指犯罪實行行為與對定罪量刑有價值的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律的聯系,法學論文《刑法因果關系研究論文》。[2]也有的學者認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關系,是指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3]還有的學者認為,刑法因果關系是作為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因果關系,同時又是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關系,是事實因果關系與法律因果關系的統一。[4]種種不同的觀點,分別從不同的角度理解刑法因果關系。從以上的觀點中可以看出:(一)刑法因果關系首先是一種聯系。根據馬克思列寧主義哲學,事物之間的聯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聯系著的。(二)刑法因果關系是一種人的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因為只有人的行為才能給予法律上的評價,自然力或者動物力縱使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結果,也不能以刑法來處罰它們。(三)人的行為是有主觀罪過的行為,才能成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沒有主觀罪過,人就不能對他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自然不能認為行為和結果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雖然我們在研究和司法實踐中認定因果關系時,應考慮各種事實的條件,但只要被確定為刑法上的原因的人的行為,則必然有主觀上的罪過。除了上述的幾種觀點,我們能否從其它的角度來觀察刑法的因果關系呢?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要從其它的角度來看刑法因果關系,應該先考察刑法因果關系的機能,以及研究刑法因果關系要解決的問題。刑法的因果關系理論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判斷因果關系是否存在的問題,二是判斷存在的因果關系對犯罪構成要件有無重要性的問題。[5]刑法的因果關系有兩個機能,一是定罪的判斷機能,即根據刑法的因果關系,要為誰定罪,也即判斷犯罪的主體。二是量刑的機能,即在各個犯罪主體之間如何讓其承擔刑事責任。這兩個機能和上面的要解決的兩個問題具有密切的聯系,當然,定罪和量刑是不能割裂的,而應該是緊密聯系的。在現實生活中,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這種事實的聯系(包括事實的因果關系)如果被刑法認定具有刑法的意義,即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否則不能作為犯罪來處理,如行為人是未滿14周歲的兒童,其行為不構成犯罪,行為和結果之間也就沒有刑法因果關系可言。這里不是說刑法因果關系是犯罪的構成要件的內容,因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便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因果關系。在量刑上,刑法因果為犯罪主體確定刑事責任,是刑事責任的依據。如行為人甲以殺人的故意持刀傷害某乙,乙受傷住院,適逢醫生丙與乙舊有仇隙,乃故意不為救助,致乙死亡。在此案中,甲和丙的行為自然構成犯罪,但是應該如何定罪和量刑還要依靠刑法因果關系理論來指導。日本學者野村稔認為由于刑法將人的行為作為規范的規制的對象,因此人的行為與結果(外界變動)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為需要解決的問題。在此場合,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被肯定,亦即將結果歸因于行為,因此將結果包括在內的廣義的行為作為評價對象而進入了刑法的世界(刑法評價對象的確定機能)。也就是說,關于刑法的因果關系是從外界的變動出發,就刑法的評價對象的人的行為予以發現之際,幫助人的思維方式。
事實的因果關系,已如前述,是一種客觀的,自然的聯系。而刑法的因果關系,則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先從刑法的目的談起,因為即言因果關系有刑法的意義,以及其有重要的機能,自然不能脫離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目的,可以籠統的說總有保護社會生活利益的內容。而刑法的機能或者任務,也都有保護社會的含義。主法益論者,認為刑法的目的和任務在于法益的保護,因此當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脅時,刑法自然會介入社會個人的生活,論行為人與法益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從而為行為人定罪量刑。我國刑法第二條規定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因此若有對上述保護對象的侵害,刑法就會有所反應。但是對社會生活利益的侵害,有人的行為亦有自然力以及動物力,對后者,因其非人力所能預料,難以控制,故而不具可罰性;而前者,也要區分而對待,在客觀的事實中,人的行為是危害結果的原因,但是在刑法的意義上,則并非這種事實的原因就是刑法上的原因。如行為人并無主觀的罪過,則縱使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也不能對之定罪量刑。所以,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同于事實的因果關系。比如在間接正犯的場合,如行為人驅使動物傷害他人。這里,在客觀事實上,他人被傷害的結果,是因為動物的襲擊,而這危害結果與動物的襲擊之間有事實的因果關系,但是刑法不認這種事實的因果關系為刑法的因果關系。行為人與動物的襲擊和他人的傷害結果,有一定的事實聯系,又因為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罪過,因此,行為人的驅使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依從刑法的目的、任務和機能出發,被判定為有刑法的因果關系的存在,行為人應該承擔刑事責任。有的學者認為,刑法因果關系首先是客觀世界存在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這種基本表現為哲學上外因與結果之間的關系。[8]應該承認,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以事實聯系(包括事實因果關系)為判斷的物質基礎,但它本身不是事實聯系,也不是事實因果關系本身。事實因果關系僅僅是事實聯系中的一種,事實聯系的范圍更為廣泛,它包括一定的條件。刑法因果關系與刑法的目的、任務及機能密切相關,而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事實的聯系及事實的因果關系則是客觀的一種聯系。在客觀的事實中,人的行為都可以是對社會生活利益的侵害結果的原因,但是在刑法上,刑法因果關系不同于事實因果關系。人的行為有的有主觀上的罪過,有的則沒有主觀罪過,前者,自然有刑法的意義,而后者,則不具有刑法的意義。出于保護的目的,刑法一旦查明有社會生活利益被侵害的事實,則必依一定的標準,在造成危害結果的諸多事實聯系中尋出具有刑法意義的因果關系,對行為者加以刑事責任。從這種意義上看,刑法因果關系是一種判斷或評判。所謂判斷,是指一定之認識主體基于其特定的目的或需要,依據已認識的客觀材料運用抽象的思維方法對事物或現象所作的一種確定。刑法以其自身的目的、任務和機能,而帶有一定的價值取向,以此為出發點,對社會中人的行為和危害結果進行評判。在現實中,一般都是先有危害結果的發生,然后根據危害結果和各種事實,查明案件,理清各種事實聯系,從中判定什么樣的行為應對此危害結果負責,應怎樣負責即是一個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斷過程。在這過程中,判斷的主體是立法者,執行者則是司法者,對象是行為人的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而事實之因果關系則是一種認識,因其具有客觀性而不容主觀的判斷。但是刑法因果關系并非純主觀的,它是以一定的事實聯系為基礎的。事實的因果關系也是以一定的事實聯系為基礎的,而其本身就是一種事實聯系。大陸法系早期的條件說,即認一切行為在論理上可以成為發生結果的條件,都是結果發生的原因。就是以事實聯系為因果關系的基礎,甚至就以不具有刑法意義的事實聯系為刑法因果關系。而后來的原因說,則于事實聯系中擇一定之原因為刑法上的原因,自然考慮事實的因果關系。再到后來是相當因果關系說,則更體現刑法的因果關系理論是一種判斷的理論。相當因果關系說,以條件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認為由其行為發生該結果在經驗上是通常的,即限于被認為是“相當”的場合,肯定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在相當因果關系說中,“相當性”判斷是一個關鍵的問題。在相當因果關系說中,還有分主觀相當因果關系說、客觀相當因果關系說和折衷的相當因果關系說。主觀說認為對因果關系的判斷,以行為人之主觀為主,即行為人能否認識行為與危害結果之相當性;而客觀說則以社會一般人的經驗考察行為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相當性;折衷說則結合兩者,以平衡社會及個人權利,不致強求個人,也不使社會之生活利益受損害。而所謂相當性,也是一個判斷的問題。折衷的相當因果關系,立法者及司法者立于社會一般人的經驗以及個人的特殊情況所為的一種對行為的評判。日本刑法學者野村稔認為,相當因果關系,也就是在一般人的經驗上,只看這種行為,通常被認為會發生這樣的結果,這種場合就存在因果關系。所以,將它作為定型的判斷,在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層面予以論述。至此,相當因果關系就與構成要件該當性這樣的刑法評價發生關聯。
疫學的因果關系,也是表明刑法因果關系是一種具有一定價值取向的評判,所謂疫學的因果關系,是由于產業、食品、藥品等公害犯罪中,往往難以確定因果關系,但是如果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發展,由于沒有被科學的自然法則完全解明,就否認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對大多數公害犯罪就不能認定,就不能追究行為人的責任。為了解決這種不合理的現象,就提出了疫學的因果關系。因為難以查明事實的聯系,但又不能違背刑法的目的,所以還是依一定的經驗,認產業、食品、藥品等公害犯罪中行為人的行為,與出現的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的因果關系。此種理論已為某些國家司法實踐所采納,而甚至在英美國家,有案例采取嚴格責任理論,某些對于特定行為的一個或多個行動要件不要求故意、輕率、甚至疏忽的犯罪被稱為嚴格責任犯罪。將嚴格責任犯罪區別于一般意外事件,而認為行為人的行為,縱使沒有主觀的罪過,也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刑法的因果關系,應當負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刑法目的性非常明確和明顯。
刑法的因果關系,與刑法的目的、任務、機能相關,故自有其主觀判斷性。刑法因果關系是受刑法目的規制的。一定的行為是否與危害結果有刑法的因果關系,必須依照立法者、司法者的主觀判斷。這種判斷以一定的客觀事實聯系包括事實因果關系為基礎。如故意殺人罪,醫生故意注射毒藥而令病人死亡,構成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又如醫生以殺人的故意,對病人在其求救時不予救助,致其死亡,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前者,刑法因果關系以行為人的作為和危害結果為判斷的基礎,而后者,則以行為人的不作為、危害結果以及行為人的作為義務為判斷的基礎,在這里,行為人的不作為和病人之死亡結果是沒有事實的因果關系的,而僅僅是因為作為義務的存在而具有一種事實的聯系,但也由此而具有刑法因果關系。但是在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斷上,事實因果關系是刑法因果關系的物質前提,只要某一行為在邏輯上與危害結果存在這種必要條件聯系,無論作用大小,距離遠近,都應作為事實原因而納入刑法因果關系的候選對象中,而不能在此區分原因與條件,從而將部分必要條件排除在此范圍之外。甚至還要考慮存在一定的事實聯系,以避免判斷不合理。
二、刑法因果關系。
對刑法因果關系和事實因果關系的區別,早有學者提出,如有學者認為,刑法中的因果關系與先驗范疇的因果律不同,與自然科學的必然性因果法則不同,而與歷史學的個別因果關系的因果意義是相同的。刑法學的認識目的是關于個別的因果關系的認識。但是刑法因果到底是什么,應如何界定?本文從刑法本身的目的、任務以及機能出發,區分刑法因果關系和事實聯系以及事實因果關系,認為刑法因果關系是由立法者所評判,而表現為人的行為與其造成的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據以判斷確定犯罪和刑事責任的法律上的聯系。這一界定沒有改變多少,主要包含著以下幾個方面的涵義:
(一)刑法因果關系是一種有價值取向的判斷。出于刑法的目的、任務和機能,刑法認一定的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而不局限于事實聯系及事實因果關系,從而具有一定的主觀判斷性。
(二)刑法因果關系依然是一種聯系,是人的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
(三)刑法因果關系有兩個機能,一個是定罪上的機能,一個是量刑上的機能。已如前述,刑法因果關系涉及對犯罪請便的認定和刑事責任的承擔。
(四)這種聯系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所謂具有法律意義,是指這種聯系因其本身涉及法律的目的和機能而進入法律的視野,且最終由法律進行評判。
如某甲為一汽車運輸隊的修理員,明知由駕駛員所駕駛的汽車有故障的存在,但故意不予維修,駕駛員在不知情況的條件下,在一次出車中發生了重大的事故。在此案例中,修理員的不作為與事故之間顯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而駕駛員的業務行為則與事故固然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但其不具有刑法之意義,不是刑法因果關系,從而修理員的行為構成犯罪,而駕駛員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三、理論探討。
中國刑法理論承前蘇聯刑法理論,雖有很大的發展,但許多問題仍局限于舊的理論和學說之中。刑法的因果關系問題,一直受蘇聯刑法學中的因果關系理論的影響,也存在著必然性聯系和偶然性聯系的爭論,同時也有內因與外因的爭論,使我國刑法因果關系問題的認為混亂不堪。時至今日,不少學者紛紛主張,應該從新的思考角度來研究我國刑法因果關系,也出現了不少對這方面的嘗試,有力的推進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發展,但在刑法因果關系問題上,還是有不同的爭論,因此有必要對中國刑法因果關系問題進行探討。因為馬克思列寧主義哲學關于因果關系的論述,以及蘇聯刑法理論的影響,在現實中,存在著對刑法因果關系的性質是采必然性因果關系還是雙層次因果關系說的爭論。所謂必然性因果關系說,為前蘇聯刑法學家皮昂特考夫斯基所主張,這種觀點認為,只有行為人的行為與其所產生的必然的結果之間才存在因果關系。另一種必然、偶然因果關系說認為刑法因果關系是極為復雜的,既有主要的,作為基本形式的必然因果關系,也有次要的,作為補充形式的因果關系。而偶然因果關系是當危害行為本身并不包含著產生危害結果的根據,但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的因素合乎規律地引起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這是刑法因果關系問題關于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爭論。而所謂內因和外因,是指事物發展的內在根據和外部條件,內因和外因被廣泛應用于事物變化的分析之中。哲學中因果關系研究的目的在于發現事物之間存在的因果規律,以使人類運用這些因果規律在改造自然、改造社會中獲得更大的自由,而刑法因果關系并不關注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系是否符合規律,是否具有普遍性,而注重的是在具體案件中,當某一特定的危害結果發生時,到底有哪些人的行為或事件對結果發生起了作用,起了多大作用,行為人應承擔什么樣的刑事責任。[18]哲學固然是具體學科的基礎,但具體學科本身有其不同的特點,這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辯證統一。哲學的因果關系,是客觀事實的,不容人的主觀意志創造,固然存在著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而且在原因上,是有內因和外因的區別,而刑法因果關系本身是一種帶主觀判斷性的法律上的聯系,自然有其自身的特點。刑法因果關系不必注重因果關系的必然性或偶然性,也不能在事實的聯系中尋求內因和外因的區別。而注重的是行為人的主觀罪過,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為危害結果負責,如何負責。因為刑法本身有極強的目的性,有其特別的任務和機能。
中國刑法因果關系問題上,存在必然性和偶然性以及內因和外因的爭論,是因為并沒有把刑法因果關系和事實聯系以及事實因果關系區別而對待,而是依據哲學上因果關系的理論,套在刑法因果關系上。正是以事實的聯系的一些特點和性質來說明刑法因果關系,從而造成了理論上的混亂。筆者認為,刑法的因果關系完全不同于事實聯系及事實因果關系,但是以它們為判斷的基礎的。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理論長期宥于事實因果關系我必然性和偶然性以及內因和外因的觀點,不能清楚的認識刑法的因果關系,而且,會在刑法因果關系的兩個機能的發揮上產生問題,可能導致不能認識具有刑法因果關系的行為和危害結果,致使有的犯罪行為不能被依法追究,從而不能達到刑法保護社會生活利益的目的,不能實現其任務和發揮刑法的機能。因此,在區別刑法因果關系和事實聯系及事實因果關系之后,上面所說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內因和外因的爭論,或許可以從一個新的思考角度,而可以澄清問題。
所謂因果關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是指一現象和另一現象這間的聯系的一種性質,前者表現出聯系的固定性、不變性和規律性,而后者,則表現出隨機性、無規律性。這兩者主要用于事實聯系或事因果關系的判斷上,屬于客觀世界的范疇,是事實因果關系所具有的兩種性質。事實原因中的內因和外因,則是事物發展變化的內在根據和外部條件。刑法上原因中的內因,和人的主觀意志有密切的聯系。要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行為人必須具有主觀的罪過,包括故意和過失。在故意犯罪中,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知道一定的'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存在著事實的聯系或事實的因果關系,這也正是故意的認識范圍。行為人依據自己的認識,利用這種事實的聯系而實施一這種行為,構成犯罪。如在故意殺人罪中,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投毒的行為會致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結果發生,而有意識地利用這種毒藥和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的事實因果關系,而有意識的利用或者放任,則其投毒或者放任的行為獲得了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中原因的意義。在不純正不作為犯中,如護士對求救的病人故意不給救助,護士明知病人會因沒有及時救助而死亡,但其基于自身的意志,利用這種事實的因果關系,采不作為的方式放任事實因果關系的發展,其不作為因此而具有刑法上的意義,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過失犯罪中,行為人預見或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可以避免或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致使危害結果的發生。在過于自信的過失中,行為人預見到危險狀態,但相信自己可以避免,終因事實因果關系的作用而發生危害的結果。如甲駕車自坡上下,預見到可能撞傷行人,但其相信自己的駕技可以避免,然危害結果仍然發生。甲已預見到自己駕駛行為可能會造成危害的結果,此兩者之間的事實因果關系也有所認識,然甲仍以其意志實施行為,不嚴加注意反而相信自己,當結果發生時,因其注意義務的存在,其行為具有刑法上的意義,因果關系也存在。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中,行為可能會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但行為人因違反注意的義務,而沒有認識行為可能造成危害結果,故一旦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就被賦予刑法的意義。在過失不作為犯中,因行為人違反了注意義務,從而也違反了作為義務,使事實的因果關系得以發展,而產生危害的結果。如值班的火車扳道工,因過失而忘記為火車扳道,致使行駛至此的火車出軌,造成重大事故。扳道工固然應該預見不實施作為會發生危害的結果,也應該知道負有作為的義務,但因過失而違反此雙重的義務,刑法自然認為其過失的不作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可見,刑法因果關系的存在,和行為人的主觀罪過有密切的聯系,是因為行為人主動積極地利用事實因果關系或放任事實因果關系或者違反注意義務令一定事實因果關系的實現,從而使其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的因果關系。因此,可以說行為人的主觀意志,是刑法因果關系原因上的內因,因其主觀的罪過出發,行為人的行為才具有可罰的根據,這種從內在的主觀出發的原因,可以說是刑法原因中的內因。而外因,則是其主觀罪過所支配的事實聯系或事實因果關系,是一種條件。行為人的主觀意志通過對外部的事實聯系及事實因果關系的支配而使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的意義。如果沒有內因,只有事實的聯系或因果關系,行為人的行為是不能被給予刑法上的評價的。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在于事實的因果關系,而是基于行為人的主觀意志,若行為人的主觀意志完全支配事實聯系的發展,則其應負犯罪既遂的刑事責任,事實聯系或因果關系并沒有完全發展者,為未完成的犯罪。而如又有其它的因素的介入,即應具體分析該介入的因素是否也具有刑法的意義,而判定其犯罪與否及量刑的問題。從刑法的目的、任務和機能考察,因果關系的認定,則是為社會生活利益的保護而令他人的行為為其結果負責任。故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斷,不是事實因果關系或事實聯系的認識,而有主觀性的存在。因此,因為什么而認行為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的因果關系,自是立法者權衡社會的利益(包括國家、社會、個人的利益)保護和行為人的個體權利的問題。因此,不能不慎重考慮。因此,犯罪構成要件是對立法者此種主觀的判斷的嚴格限制,在基本原則上講,則是近代法治國家的罪刑法定主義。刑法因果關系不能任由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主觀判斷,而應明確的有犯罪的構成要件加以限制。而現在一般主張的折衷的相當因果關系說,也是對此種評判的一種限制,立法者及司法者應考察社會一般人的經驗,又結合行為人個人的利益,再由此進行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斷。
對中國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新思考,有的論者提出構建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理論體系的設想:第一層次,劃定具有法律價值性的一切事實。尋找的方法是“由果溯因”,首先用“butfor”公式找出與結果有關的一切行為和事件,然后由“社會經驗法則”進行篩選,最終確定具有法律價值性的一切事實。第二層次,從具有法律價值性的事實中尋找相當因果關系,決定結果責任的歸屬。[19]這種構想區分了刑法因果關系和事實因果關系,正是本文所主張的。刑法因果關系應該擺脫其與事實聯系及事實因果關系的糾纏而造成的“必然性”和“偶然性”以及“內因”和“外因”的爭論。而從刑法的目的、任務和機能出發,明確刑法因果關系的主觀評判性。另一方面,以罪刑法定主義和犯罪構成要件從基本原則和具體立法司法中發揮刑法的保障機能,這樣才可以既保護社會生活利益,也可保障個人的權利不受刑法的侵害,充分發揮刑法的兩個機能。上述的設想最終歸結于相當因果關系理論,也是值得肯定的。但有的學者認為,在相當因果關系說中,認為一般人不能認識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行為人特別認識的,兩者具有因果關系,將是否有因果關系歸結到是否認識,抹殺了因果關系的客觀性,是不妥的。[20]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依然沒有認識到刑法因果關系的主觀性,而局限于事實聯系及事實因果關系的客觀性中。刑法因果關系當然不能憑空而存在,必定要以一定的事實聯系及因果關系為其基礎,但刑法因果關系本身主要卻是一種主觀的判斷,具有強烈的法律意義。同時它又是主客觀相統一的,以客觀實在為評判的基礎。相當的因果關系說,本身就是刑法因果關系判斷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已經顯示出很強的優越性。而在我國現實的司法實踐中,司法者往往自覺或不自覺的運用相當因果關系理論來判斷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21]相當因果關系是值得借鑒的。總之,應從新的角度來考察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理論,應該從長期以來的混亂的爭論中走出來,加強對刑法因果關系本身的特點的研究,才能有利于刑法理論的發展。
四、不作為犯。
不作為犯因其不同于作為形式的犯罪的特點,而使他的因果關系問題更是爭論中的爭論。不作為犯,歷來是刑法行為理論的一個復雜的問題,我們首先要簡要的談談刑法上的行為理論。在大陸法系的刑法理論中,刑法上的行為理論是一個漸次發展的過程。19世紀自然科學發展迅速,產生了因果行為論,認為行為是意思所惹起的外界的自然因果過程。而后的目的行為論,認為刑法的行為指人為達成其特定的目的而支配其身體所為的活動。到晚近的社會行為論,出現于20世紀三十年代,該論認為為了正確的理解行為,不能只從自然的物理的方面理解行為,而必須從社會的意義上來把握。認為行為的“社會性”是行為概念的本質要素。此外有日本學者團藤重光主張的人格行為論,人格行為論以行為是人格的主體的現實化的身體動靜為刑法上的行為。在因果行為論上,對不作為,因其不具有外界的身體動靜,缺乏事實的因果關系,故而被排除在行為之中。在目的行為論者看來,對不作為的理解,也存在問題,因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沒有事實的因果聯系,故不能是有目的的行為,也被排除在行為之外。主社會行為論者,論不作為也具有社會性,因此而可包括在行為之中。而主張人格行為論者,因人格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概念,雖然可以把不作為包括在行為之內,但因其它的問題未能很好解決而沒有太多的人主張。我國以危害行為來概括刑法上的行為,強調其危害性,認為刑法上的危害行為,是指由行為人的心理活動所支配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梢?,不作為在刑法理論上,是行為概念的下位概念,與作為一起作為行為的兩種表現形式。不作為并非僅僅有無所作為,而是不為能為之所應為,即不實施作為義務要求的一定的行為。因此,不作為犯,是因不作為而構成犯罪的情形,即行為人負有作為義務,在其能履行義務的時候不履行義務而構成犯罪。在論及不作為犯的因果關系時,要先清楚不作為是否包括在行為之下,而且,往往因為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缺乏事實因果關系而被排除在刑法行為之外。
不作為犯的構造,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二)行為人能夠履行此作為義務,刑法不能強求行為人為不能為的行為。
(三)因其不作為而危害社會,構成犯罪。行為不具有危害性是不能構成犯罪的,當然便無所謂不作犯。從不作為犯的構成上看,作為犯罪與不作為犯罪的區別主要在于作為義務的有無,因為不作為不是沒有行為,而是沒有為所要求的行為。
不作為犯的特殊性,讓不作為犯的因果關系問題爭論頗多。有的學者主張否定說,認為不作為犯不具有因果關系,或有的主張肯定說,認不作為犯有因果關系。但在肯定說中又有不同的主張,有的認為不作為犯罪的原因在于“他行為”,“先行行為”或“其他準原因”,準因果關系說則認為不作為犯的不作為在物理上沒有原因力,但在法律上應認為存在原因力。此說頗不同于肯定說和否定說。不作為犯因果關系否定說,認為無中不能生有,因其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沒有事實的因果關系而否認其刑法因果關系,是不正確的。因為不論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都可以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而刑法應該對此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作為或不作為作出反應,要肯定其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不作為犯的因果關系以一定的事實聯系為基礎,也不是憑空的捏造。而肯定說中的各種觀點,把不作為犯刑法上的原因說成是其它行為、先行行為等,也是沒有區分刑法因果關系一事實因果關系,仍以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來說明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同樣也是不正確的。準原因說雖然知道在事實的聯系之外尋找刑法上的原因,但也沒有完全弄清楚刑法上的原因的內涵,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不作為既然可以構成犯罪,則不作為本身與危害結果之間應有刑法因果關系。有的國家在刑法典中明文規定不作為的犯罪,如德國刑法第13條規定:依法有義務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而不防止其發生,且其不作為與因作為而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相當的,依本法處罰。日本刑法改正草案在第十二條也規定,負有義務防止犯罪事實發生的人,雖然能夠防止其發生而特意不防止該事實發生的,與因作為而導致的犯罪事實相同。
在英美刑法理論中,有學者主張,在法律上,就像(英國)《刑法典草案》規定的那樣: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有義務去實施某一行為,而不去實施該行為,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他就引起了作為犯罪要素的危害結果。我國刑法雖然沒有不作為犯的明文規定,但在分則各條的罪狀中,并不區分作為與不作為,即沒有將不作為犯排除在犯罪的行為之外,也可說明不作為犯在刑法上,有其因果關系,只是不同于作為犯的因果關系而已。有的學者認為,在任何一種不作為犯罪中,不作為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都是在應當實施某作為以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的情況下,因不作為、不防止而導致結果發生,不作為只能與行為人先行行為、他人(包括被害人)行為或自然事實等因素結合才能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不可能單獨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這種觀點有一定的道理,不作為犯本身有其獨特的構成,其不作為與作為義務以及危害結果之間具有事實的聯系,相互結合。不作為本身,在事實中不是危害結果的原因,而只胡在刑法上才具有原因力。也有的學者認為,在不作為犯罪之中,當行為人實施不作為之前或同時,已經存在著或潛伏著某種對社會有害的因果發展過程,它是決定事物發展方向的內因。行為人的特定作為義務,在止危害社會的結果出現之前,互相排斥,互相吸引,基本處于均勢……如果負有特定作為義務的人不履行其應盡的義務,即不作為,就會使阻止危害社會結果出現的外因遭到破壞,致使原來應該受到阻止的危害社會結果出現。這里論者所說的內因,應該是指事實因果關系中原因,而這種事實因果關系的內因,正是刑法因果關系的外部條件,筆者認為,刑法因果關系中的原因上的內因,是行為人內在的、主觀的意志支配,也即罪過的心理狀態。而外因則是外部的、客觀的事實聯系。刑法的因果關系是一種帶有價值取向的主觀判斷性的聯系,存在于作為犯和不作為犯之中。不作為犯的因果關系因與作為形式犯罪的刑法因果關系具有不同的特點,首先,在行為的原因力上,作為的原因力與不作為的原因力有很大的區別。所謂力,本來是物理學上的概念,即物體作用于他物體的性質。力的概念,廣泛的運用于社會學中,如法律上的溯及力。刑法學上行為的原因力,并非與物理學上的力相同,原因力是抽象的概念,是指行為作為原因可以引發一定結果的性質。一般認為作為具有原因力。不作為是否有原因力,學說不一。但從客觀上自然的角度觀察,不作為是沒有原因力的,因為不作為可以表現為沒有任何動作的相對靜止。而從刑法意義上,應當承認不作為的原因力。不作為的原因力與作為的原因力相比,前者具有隱蔽性、間接性和消極性。所謂隱蔽性,是指不作為犯的因果關系,往往不易認識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而難以判斷。所謂間接性,是指不作為犯的因果關系,相對于作主犯的因果關系而言,行為人通過一定的事實因果關系而實施犯罪,有間接的實施犯罪行為的性質。在作為犯中,行為人直接利用事實的因果關系。所謂消極性,指不作為表現為消極的行為,不是作為形式的積極行為。刑法的因果關系,是基于一定的行為事實而為的判斷,作為犯的因果關系,因其行為與事實因果關系聯系密切,其明顯的特征。而不作為因果關系,因其須通過作為義務之存在而與事實的因果關系結合,故有隱蔽性等特征。
犯罪是對社會生活利益的侵害或威脅,作為形式的犯罪,是在社會生活利益處于安全、穩定、靜止的狀態,以積極、主動的行為令社會生活利益發生危險,侵害或威脅。而不作為犯,則是因一定的條件,社會生活利益處于危險、不安、變動的狀態下,負有防止義務的行為人,以其不作為令社會生活利益向前發展,而受侵害或威脅,正是不作為原因力的作用,令社會生活利益最終受到侵害或者威脅。正是這樣,不作為犯的不作為本身,與危害結果之間是沒有事實的因果關系的,而只有事實的聯系,以作為義務為紐帶把不作為和危害結果聯結起來。
不作為犯因其本身的特殊性,而使其因果關系不同于作為犯,但是無論作為犯還是不作為犯,它們的因果關系也不再是一般的事實因果關系,而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作為犯的因果關系中,行為人應當預見或已經預見,會使一定的事實因果關系向前發展,從而出現危害的結果,而故意地利用此種事實因果關系或聯系,或過失的任外部事實聯系的發展。李斯特在他的刑法教科書中寫道:“不作為是指對結果的意志上的不阻礙,意志活動在這里存在于身體運動的任意的不實施之中。它要求一個非強制的、由思想支配的行為人的行為,也即意志的客觀化。相對于作為犯罪而言,不作為犯罪往往要求更多的意志力?!闭怯捎诓蛔鳛楸旧砘谄渥陨淼闹饔^意志,在故意或者過失的情況下,而致一定危害結果的發生,因而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其行為被認定為危害結果的原因。但不作為犯的原因行為,必須具有作為義務的存在,在這一點上,是不同于作為犯罪的??傊鲇谛谭ǖ谋Wo社會生活利益的目的,出于刑法的任務和機能,刑法會認不作為亦可以是犯罪結果的原因,行為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而令行為人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研究(匯總22篇)篇十九
目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存在著三個問題備受爭議,第一,這種罪入刑的原因,第二司法實務當中面臨著較多認定地難點。第三,這種罪和相關罪名怎樣界分還有怎樣弄清楚犯罪的形態。面對以上三點問題,筆者將會在原有刑法典上司法解釋框架中基于主動學理探究以及實踐反饋。進而希望能夠給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刑法研究方面提供一定的幫助。
一、入刑的重要意義。
妨害信用卡這種行為對于社會造成十分嚴重的危害與影響。信用卡主要是使用延期付款這種形式給持卡者以及消費者提供信用。進而將信用行為從生產到消費這一領域上延伸。對于社會再次生產以及發展發揮著促進以及推動的作用。但是,一旦發生了信用卡犯罪這種行為,將會使金融管理秩序遭到破壞,同時還會對社會公眾的經濟利益造成嚴重的損害。將會造成直接實際的危害。針對其所造成的危害情況,必須要把這類違法行為納入到刑法規范當中。
二、認定其犯罪行為的方式。
(一)第一種認定方式。
雖然學術界方面對于持有這一詞的理解方面存在著一定的不同,但是其主流上的觀點均覺得應該對偽造信用卡以及偽造空白行用卡實施嚴格的控制。簡單的說,就是實際的一種占有與支配。通常在司法實踐當中對持有進行判斷,不需要對其行為持續以及時間維度進行考察,同時也需要對行為人以及對象二者空間維度進行考察。只需要擁有實際上地占有與支配即可。持有也許是靜態,例如固定存放,或許是動態,例如轉移存放。目前,實施法律支配說屬于通說主張。主要的觀點就是行為人其法律或者是實際上的一種控制以及支配物的狀態。信用卡不僅有偽造的情況,同時還有變造的情況。而變造指的就是本來信用卡是金融機構發售的真信用卡,但是行為人利用改變卡號以及使用期限還有改變個人信息這些方法所形成的一種信用卡。主要是通過過期卡以及作廢卡還有丟失卡,對其進行變造。或許是因為考慮此種行為在實際生活中比較罕見,所以立法者并沒有將這種行為納入到我國刑法規制當中。
(二)第二種行為。
以刑法理論的角度去看,騙領信用卡,指的是行為人去金融機構申請行用卡辦理的過程中,提交的個人信息與資料不真實。進而獲得發卡機構發放的信用卡這一行為。這里認為虛假的材料主要包含,提供虛假的職業和收入以及財產證明,還有信用證明等。這里對于虛假身份重點強調。身份證明值得就是申請信用卡的人在辦理信用卡業務中,必須要給發卡機關提供一個可以證明自身身份地材料。證明虛假身份的意義:當前學界上持有兩種觀點,第一個是需要界定一個嚴格的范圍,規范身份證明。所謂的限定主要包含,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以及現役軍官還有境外居民的合法護照。等等。第二個就是廣義的去理解身份證明,也就是經需要具備證明效力,可以使外界對其身份材料和新建以及證件這些身份的證明。筆者覺得,認證身份證明應該針對實際情形去頂。現在并沒有統一的規定每個銀行申領過程中身份證明的材料與證件。所以說應該理解為身份證明就是申領人出示的虛假刑資信證明或者是擔保材料對于申請信用卡業務當中,辦卡銀行要求出示的身份證明的材料與證件。
三、界定本罪和相關犯罪。
(一)第一種行為。
針對只存在非法持有別人信用卡的這種行為,但是之后并沒有非他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這種情形,應該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處理比較為合適,現實中就算存在著盜竊和搶劫以及侵占等這些非法持有信用卡的行為?;蛘呤琴徺I別人盜取信用卡的這一情形,都應該以該罪論處。
(二)第二種行為。
例如,存在行為人對于買受人或者是接收人即將使用其出售或者是提供偽造信用卡,以及虛假身份證明所騙領的信用卡,進而進行詐騙這一事實行為屬于直銷的,也就是刑法意義上地明知,仍然和詐騙達成協議,給收買人出售或者是給接收人提供偽造信用或者是虛假身份證明所騙領到的信用卡,應該以信用卡詐騙罪共犯進行論處。如果屬于行為人夠買加的信用卡或者是通過假的身份信息騙領或者信用的目的,是想要使用其進行詐騙,那么則為信用卡詐騙罪或者是本罪的連犯,選擇一個重罪對其進行處罰。如果行為人自己利用假的身份信息所騙領到的信用卡將其賣出,或者給其他人提供所騙信用卡,那么應該按照信用卡管理罪將其定罪,同時還要遵循從重原則對其進行處罰。如果雙方,這里指的是行為人和偽造信用卡的人,兩個人合作,并且幫助其銷售或者購買假的信用卡這一行為,應該予以偽造金融整票罪對其共犯進行處罰。
(三)第三種行為。
如果存在,假借他人身份信息騙領信用卡的這種行為,并且在騙領后又將信用卡供給他人使用。這同時符合《刑法》中第177條之一第1款第3項規定和第177條之一第1款第4項規定,這種情況應該定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對其進行處理,同時還應該遵循從重處理的原則。如果行為人使用假的身份信息這一方式來騙領信用卡之后,利用所騙領的信用卡去進行詐騙等行為,這樣構成本罪以及信用卡詐騙罪牽連犯罪,這里覺得應該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對其進行處罰。
四、本罪的既、未遂界定。
(一)將這種罪定為是行為犯,在學術界方面不存在爭議。但是這里所指的僅僅需要行為人著手,將其定位是犯罪既遂。這里覺得認定犯罪既遂,包括行為實施的是不是足夠充分這一問題。必須將這4種行為其中的一種實施完畢之后才可以將其認定為既遂。針對上訴詳細表現的`方式特點去看,應該將既遂與未遂這兩種罪選擇不同的對待方式去對待。
(二)騙領型,和之前所講的兩種情形做比較,對騙取型既遂及未遂進行認定比較容易。僅行為人利用虛假的身份信息向銀行或者是別的金融機構騙領信用卡這一行為入手,同時所實施的騙取行為被沒有被銀行或者是相應的機構發現,騙領信用卡成功,便可以將其認定是既遂,若行為人在進行騙領的過程當中,因為一些客觀的因素,例如被銀行或者是相應的機構發現其身份信息是虛假的,那么這里認為構成了未遂。
(三)持有型,所謂的持有型主要包含三種,第一種是明明知道所持有的信用卡是偽造的,第二種是明明知道持有的信用卡是為趙的空白卡。第三種為非法手段持有他人的信用卡。前文已經對持有的概念進行了分析,這里對既遂與未遂進行認定時必須要充分的考慮持有這一行為對于事物控制現狀的一個把握,若行為已經實施了,那么就將其定位既遂。
(四)運輸型,運輸型和上面你第三點持有型作比較,發現運輸型比較特別。主要原因就是偽造出來的信用卡或者是偽造出來的空白信用卡若進行起運,就相當于對于金融秩序造成了實際上的侵犯。因此,不管運輸行為人其目的有沒有實現,并不會對構成既遂或者是未遂起到決定性的作用。若偽造出來的信用卡或者是偽造出來的空白行用卡只是通過別人進行運輸,但是并沒有起運就被發現的,這里覺得已經將這一行為認定是犯罪未遂比較適合。如果是在進行郵寄的過程當中被發現的,也應該將其認定是犯罪未遂。
五、結語。
通過本文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刑法研究,使我們了解到,隨著信用卡被人們廣泛的使用,發現了信用卡相關的很多問題,其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就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刑法研究,本文提出了其入刑的重要意義,提出了認定犯罪行為的一些方式,并且闡述了如何界定本罪以及相關犯罪的行為。希望能夠給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刑法研究提供一定的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研究(匯總22篇)篇二十
內容提要:因果關系問題,一直是刑法理論研究中一個爭論多多的問題。我國刑法因果關系問題的研究,自上個世紀五十年代以來,因受馬克思列寧主義哲學因果關系理論和前蘇聯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影響,宥于必然性和偶然性以及在原因上內因和外因的爭論中,造成理解上的混亂。本文從普遍的立場出發,借鑒英美法國家刑法因果關系理論和大陸法國家刑法理論,區分刑法因果關系和事實聯系及事實因果關系,從刑法的目的、任務和機能的角度重新認識刑法因果關系,并對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研究的現狀提出了一點建議,最后,對同樣存在許多爭議的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問題進行了簡要的討論,或者從這個新的思考角度,可以對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有所裨益。
關鍵詞:事實因果關系刑法因果關系不作為犯。
刑法學上的因果關系理論,是刑法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大陸法系國家,自十九世紀提出因果關系理論至今,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學說和觀點,且隨著刑法理論的.向前發展,先后出現了一系列極有影響的因果關系理論。而英美法國家刑法學中的因果關系理論,則將因果關系區分為事實因果關系和法律因果關系。所謂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就是客觀存在于外界之中的先行為與后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系。這種聯系是純自然的存在,與人的主觀認識沒有任何關系,與法律規定也無關。而所謂法律原因,就是在法律上有價值的原因,也就是事實原因中,能夠被法律認為應讓行為人對產生的危害結果承擔責任的原因。[1]我國的刑法理論,秉承前蘇聯的刑法理論,在因果關系問題上,局限于馬克思列寧主義哲學上的必然性聯系和偶然性聯系以及內因和外因的論述上,而造成對刑法因果關系的種種理解,從而使學說觀點長期爭論不休。一方面固然有利于刑法理論的研究和發展,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對因果關系的理解混亂不堪。在刑法因果關系問題上,還存在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對象、范圍以及刑法因果關系的機能等一系列問題的爭論。
一、刑法因果關系的界定。
刑法因果關系,有的學者認為,是指犯罪實行行為與對定罪量刑有價值的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律的聯系。[2]也有的學者認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關系,是指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3]還有的學者認為,刑法因果關系是作為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因果關系,同時又是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關系,是事實因果關系與法律因果關系的統一。[4]種種不同的觀點,分別從不同的角度理解刑法因果關系。從以上的觀點中可以看出:(一)刑法因果關系首先是一種聯系。根據馬克思列寧主義哲學,事物之間的聯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聯系著的。(二)刑法因果關系是一種人的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因為只有人的行為才能給予法律上的評價,自然力或者動物力縱使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結果,也不能以刑法來處罰它們。(三)人的行為是有主觀罪過的行為,才能成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沒有主觀罪過,人就不能對他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自然不能認為行為和結果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雖然我們在研究和司法實踐中認定因果關系時,應考慮各種事實的條件,但只要被確定為刑法上的原因的人的行為,則必然有主觀上的罪過。除了上述的幾種觀點,我們能否從其它的角度來觀察刑法的因果關系呢?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1][2][3][4][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研究(匯總22篇)篇二十一
刑事政策,其內容必然是圍繞著“刑事犯罪”而展開的。曲新久教授在其著作《刑事政策的權力分析》一文中將其定義為國家基于預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維持秩序、實現正義的目的而制定、實施的準則、策略、方針、計劃以及具體措施的總稱。姑且不論這一定義是否準確,但基本把形勢政策學的內容都概括進去了,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刑事政策與刑法存在著千絲萬縷的關系。自刑事政策被提出以來,無數杰出的刑法學者為明確其定義貢獻了自己的才智,但刑事政策是什么至今仍然是一個充滿爭議的問題。
刑法相對于其他部門法而言,是一門以剝奪行為人生命、自由、權利、財產等國家刑罰權保障其實施的法律,其制裁手段具有嚴厲性。刑法對行為人的影響如此之大以至于刑法學的基本原則大半都是圍繞著如何防止其濫用而展開的,即刑法的謙抑性。刑法的這兩個相互矛盾、相互制約的性質,正好對應了刑法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兩大機能。而刑事政策作為應對犯罪的準則、策略、方針、計劃及具體措施的.總和,其著眼點并不局限于刑法,還包括各種間接的與防止犯罪有關的各種政策,例如居住政策、教育政策、就業政策等亦均包括在內。由此可以看出,與刑法相比,刑事政策所關注的范圍更加廣泛,其手段也更加靈活。以刑事政策取代刑法,一方面破壞了刑法本身的謙抑性,使得刑法的適用失去相應的制約,可能導致破壞法治、侵犯人權等法治悲劇的產生;另一方面,也會使刑事政策失去其自身本應具有的廣泛性、靈活性,而將之束縛在刑法一隅,失去其本應具有的宏大視野。
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對這種犯罪是否施以刑罰、刑罰如何執行等等無不是在當時當地刑事政策的指導之下完成的。比如最近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將死緩核準執行死刑的條件進一步限制,將刑法第五十條中的“故意犯罪”改為“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這實際上就是我國長期以來堅持“保留但嚴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的發展結果。這也可以用來解釋為什么同樣的行為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時代為什么會有不同的命運。因為各個國家、一個國家在不同時期的刑事政策未必會完全一致。如果我們進一步追問造成這種刑事政策差異的原因是什么,筆者認為應該是犯罪形勢的發展變化。因為刑事政策是一門研究如何預防、控制犯罪的學問,那么不同的犯罪形勢必然呼喚不同刑事政策。例如,隨著近年來我國境內恐怖主義勢力的抬頭,出現了如昆明火車站暴恐案等惡性的事件,這必然影響到我國相應刑事政策的調整。這種調整反映到刑法立法上,就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條后增加了四個條文(此處暫且不論這些條文的設置是否合理),加強了對恐怖主義活動打擊力度。由此可見,刑事政策是跨越犯罪學與刑法學的橋梁,在對犯罪形勢科學研究的基礎上,指導刑法如何根據犯罪形勢的變化應時而變,實現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兩大機能。當然,刑事政策的應對絕不僅僅局限于刑法立法,它應當而且必然包括其他方面的應對,比如火車站等人流聚集處加強安保人員的反恐應急能力建設、組建專門的應急隊伍等等。
三、結語。
研究刑事政策與刑法關系時,應注意:首先,刑事政策關注的范圍遠大于刑法,不應只關注于兩者的交叉部分,而忽視了刑事政策在其他領域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其次,刑事政策具有廣泛性、靈活性等特征;而刑法則受到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則的嚴格限制。在我國這樣一個法治尚未完全實現的國家,刑事政策在指導刑法立法、司法過程中不能突破罪刑法定等刑法基本原則對刑法的限制。雖然這種限制會導致刑事政策對刑法的指導作用比較有限,但應對刑事犯罪問題,僅僅依靠刑法是不夠的,除了刑法領域外,刑事政策在其他領域也應當有所應對。最后,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風險刑法”的出現,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也在不斷變化,刑法解釋本身也在不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研究(匯總22篇)篇二十二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p>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解讀】近年來,少數非法助考利益集團利用竊聽、竊照等專用器材,以及網絡、無線傳輸等途徑組織考試作弊,危害了考試的公平與安全。
新的刑法修正案細化了專用間諜器材和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名稱,并且在原來的量刑基礎上,增加到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對于打擊非法助考團伙,維護考試公平又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結語】刑法修正案(九)和我們的生活緊密相關,在此,我們真誠提醒準備參加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必須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這些涉及考試工作的條款,知曉違反這些規定將導致的嚴重后果,在報名和參加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過程中,誠信應考,避免因違反上述規定而受到處罰。
聊城大學東校區到達2號教學樓(考試地點)路線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