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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申請書(模板16篇)篇一
×年×月×日,××××××人民法院……(寫明審判案號)對原審原告×××與原審被告×××因××糾紛(寫明案由)一案作出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民事調解書:……(寫明裁判、調解結果)。
×年×月×日,被告(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于×年×月×日作出……(寫明執行異議案號)執行異議裁定:中止……(寫明審判案號、文書名稱和執行項)的執行。
寫明原告為何要起訴繼續執行案件的事實與理由。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章):
民事審判申請書(模板16篇)篇二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_,男,×歲,漢族,農民。住_;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_,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_。
第三人:_,男,×歲,漢族,干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貼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于惡意,應于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后,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并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后,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序。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十分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于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務必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為,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民事審判申請書(模板16篇)篇三
申請再審人(原審一審被告):劉__,女,19__年x月__日出生,漢族,無業,現住西安市____x。
被申請再審人(原審一審原告):郭__,男,19__年__月__日出生,漢族,西安__x退休職工,住址同上。
申請再審人因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20__)碑民一初字第__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審判程序違法,特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對該調解協議內容二、三條立案再審,依法作出判決。
事實與理由。
一、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20__)碑民一初字第__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第三項:“本市含光路__號住房一套,歸原告__x所有,原告__x須向被告劉花娥一次性支付12000元。”根據案件事實,此住房為西安市醫學院家屬樓,屬于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所有權。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v^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故,此協議內容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二、依據《^v^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及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件屬于離婚糾紛之訴(身份之訴),因此,該調解書應當經當事人簽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區人民法院未經送達,只是送交當事人,嚴重地違反法律、審判程序。
三、申請再審人向碑林區人民法院監察室提出糾正該調解書后,口頭回復該調解書是依據《^v^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本案是涉及到身份之訴的案件,該適用法律實屬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其中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如果不請求,怎么能夠證明其婚姻身份呢?不請求,就無法證明婚姻關系的是否存在或解除。而是應當制作調解書,應當送達簽收,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四、本案申請再審人未簽收的民事調解書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綜上,依據《民事訴訟法》180、182、184條,及《再審立案規定》第8條之規定,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及違反審判程序,請求上級人民法院行使審判監督權,以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民事審判申請書(模板16篇)篇四
一審被告:李某某,女。
申請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申請抗訴。
申請事項。
申請貴院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依法抗訴。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符合《^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申請人、一審被告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與一審被告為姐弟關系,xx年某月某日二人繼承了本案訴爭房屋,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但在繼承該房屋時,一審被告已經于xx年某月某日與孫某某結婚,根據《^v^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一審被告繼承的房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房產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請人、一審被告和孫某某。申請人與一審被告在未經另一共有人孫某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被申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根據《^v^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只有經過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才有效。原審判決在未查明孫某某對申請人和一審被告的行為是否追認的情況下,徑行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辦理過戶的時間為給付首付款時,屬認定事實錯誤。
首先,一審被告做出的“余款過戶、貸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無效。本案訴爭房屋有三個共有人,在沒有其他兩個共有人的授權,事后也未取得他們追認的情況下,一審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視為是其他兩個共有權人的意思表示,一審被告的該意思表示對其他兩個共有人沒有約束力。
其次,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過戶的時間不明確,未明確約定買賣雙方履行義務的先后順序。《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第四款約定,“甲方應于結清該房屋相關費用后,協助乙方辦理該房相關的更名手續及房產證。”而該《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款規定,“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從以上可以看出,該《房屋買賣合同》對辦理過戶的時間的約定是矛盾的,約定不明確。依據《^v^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雙方應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本案中,跟據合同條款無法確定過戶時間,只能按交易習慣確定,而房屋買賣的一般交易習慣為付清全部房款后辦理過戶手續。
綜上,該房屋的過戶時間應為付清全部房款時,而不是給付首付款時,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符合《^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判決認為,被申請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屬適用法律錯誤。如前所述,該房屋的過戶時間為付清全部購房款時,在被申請人沒有付清全款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依據《^v^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被申請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判決申請人與一審被告辦理過戶手續,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原審判決符合《^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具體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孫某某是訴爭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參加訴訟,無法查明案情,依據《^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其為被告。但原審法院沒有追加,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把原本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進而錯誤判決申請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故特申請抗訴,望支付支持。
民事審判申請書(模板16篇)篇五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張三,男,xxx年11月11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奉賢區****,郵編xxxxxxxxx。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某,男,xxxx年4月14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郵編xxxxxxxxx。
提請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請抗訴,撤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xxxx)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駁回被申請人二審的訴訟請求,支持申請人原一審訴訟請求。
提請抗訴的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張三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xxxx)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xxxx)滬高一民一(民)申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特提請抗訴。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
申請人張三與案外人上海三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利公司)總經理沈某相熟。xxxx年9月30日應沈某的要求,用自有產權的房屋為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陳某借款60萬元提供抵押擔保,時間為xxxx年9月30日至xxxx年01月30日。后因三利公司償還所借款項,申請人遂要求被申請人撤銷抵押,被申請人拒絕。被申請人向法院起訴,遂涉訟;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被申請人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改判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償還60萬元并支付利息等,申請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
二、申訴的主要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首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三利公司之間未達成債務轉移的合意。申請人不是三利公司的債務人,故在申請人未明確表示接受的情況下,被申請人與三利公司不得擅自將債務轉移給申請人。
其次,三利公司與沈某在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xxxx年7月19日審理(xxxx)黃民二(商)初字第**號案件的庭審中,明確否認存在債權轉讓與債務轉移。
因此,認為三利公司已將債務轉移給申請人承擔只是被申請人單方面的一廂情愿,三方之間根本不構成債務轉移,在這種情況下,二審法院仍然認定三方之間構成債務轉移系主觀臆斷,缺乏證據證明。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抵押借款協議》實為抵押協議而非借款合同。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雖然于xxxx年9月30日簽訂了一份名為《抵押借款協議》的合同,但合同雙方主體均沒有借貸合意,申請人沒有向被申請人借款的主觀意愿,被申請人也沒有將款項借予申請人的意愿,所謂的“借款”更沒有從被申請人處移轉至申請人占有使用;該協議的重點在于抵押擔保,即申請人用其自有房屋產權對被申請人承擔60萬元的擔保責任,該筆60萬元的款項并非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所借款項,亦非申請人對三利公司所負債務。二審法院在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實際借款,也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對三利公司負有債務并在此基礎上將其對被申請人的債務移轉給申請人,在這種情況下認定該《抵押借款協議》系三方債務轉移下的借款協議,二審法院有主觀臆斷之嫌。
二)有新的證據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利公司之間系抵押合同關系。
經申請人的再三要求,作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利公司總經理沈某同意作證,證明申請人系為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非申請人本身向被申請人借款,而且實際上三利公司也未實際收到該筆60萬元的借款,因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是抵押合同關系而非借款合同關系。
三)原判決程序嚴重違法。
1、原判決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未參加訴訟。
本案中,雖然二審法院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利公司之間構成了債務轉移,但事實上申請人只是為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但是不管是何種法律關系,三利公司作為具有利害法律關系的一個主體都應當出庭參加訴訟,即使不做被告也應當是第三人,原告沒有將其列為第三人的,法院應當依職權將其追加為第三人。然而一、二審法院均沒有追加三利公司參加訴訟,致使本案事實認定不清,乃至二審判決錯誤。
2、本案一審二審中申請人一方代理律師代理資格不適格。
作為申請人一方代理律師的上海市****律師事務所王律師,其在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xxxx)黃民二(商)初字第***號案件(即本案被申請人陳某與三利公司、沈某之間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擔任三利公司與沈某的代理律師,而本案申請人與三利公司、沈某之間在這兩個案子上是有利益沖突的(若該筆60萬元的負債確實是三利公司轉移給本案申請人的則應當由本案申請人償還;若本案申請人僅為三利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則該償還責任仍歸三利公司),王律師在本案中應當回避而不應當為本案申請人代理。
四)原審判決案由確定錯誤。
本案并非民間借貸糾紛而是抵押合同糾紛。
從《抵押借款協議》字面上看,該合同是借款合同,所產生的糾紛也確是民間借貸糾紛,但實際上,協議雙方均沒有借貸的意思表示,也沒有該筆60萬元款項的實際流轉;協議雙方簽訂本協議的初衷是要為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所借60萬元款項提供抵押擔保,故該協議實質上是抵押擔保合同,因此發生的糾紛應當為抵押合同糾紛。
五)抵押債權已過訴訟時效。
根據《^v^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協議內容以及其它相關證據,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借款時間至xxxx年01月30日至,那么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應當是至xxxx年01月30日止,在xxxx年01月30日以后,抵押債權已過訴訟時效,亦即不受法律保護。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違反法定程序,根據《^v^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第二百零八條、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請抗訴,望依法處理。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申請人:
xxxx年12月12日。
民事審判申請書(模板16篇)篇六
抗訴申請人(原審原告):陳**,男,漢族......
抗訴申請人(原審原告):王**,男,漢族......
抗訴被申請人(原審被告):建**,女,漢族......
抗訴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梁**,女,漢族......
申請抗訴請求:請求**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縣人民法院(xxxx)*法民初字第888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要求法院撤銷該判決書,并改判兩被申請人所簽訂的買賣房屋合同無效,被申請人梁**將房屋返還給申請人。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xxxx年3月11日申請人的父親陳xx找王xx以35000元購買了座落在**縣xx鎮沙灣路199號2單元601號房屋一套,隨即花了15000元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并花了7000元安裝了水、電、氣、閉路,且辦理房屋產權證還需要13000元,共計花費63000元才購買了此房。陳xx與其妻湛xx在該房居住生活。xxxx年11月5日陳xx因病去世。陳xx去世后,繼承人沒有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由湛xx一人居住,后因湛xx腿腳不方便,湛xx的子女陳**、王**、建**商量將湛xx送敬老院居住,房屋由建**出租并將租金給湛xx做零花錢用,湛xx的生活費由陳**、王**、建**平均分擔。xxxx年12月18日被告建**因打牌輸了錢,做生意也虧了,就將該房屋低于成本價即45000元賣給了梁**,且是以建**自建的房屋名譽買賣的,梁**認為價格便宜,不管房屋是誰的就買下了該房屋。建**將房屋偷偷賣了后,被王**、陳**、湛xx知道后,并多次要求將房屋收回,但一直沒有結果。于xxxx年7月10日王**、建**、湛xx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訴訟期間,湛xx因建**將自己的房屋偷偷賣了后沒有收回來生氣,于xxxx年9月18日心臟病發作而死亡。以上事實有房屋買賣合同、收條、證人證言等為據。
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認定“陳xx去世后,湛xx因年歲過高并跟隨建**生活”是錯誤的。因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原審中都承認申請人的父親陳xx去世后,申請人的母親湛xx由王**、陳**、建**三人送**縣社會福利院生活,并沒有跟隨建**生活,并列舉了證據證實。所以原審法院認定“陳xx去世后,湛xx因年歲過高并跟隨建**生活”是錯誤的。
2、原審法院認定“xxxx年12月8日湛xx、建**在**縣xx鎮東升路193號夏坤壽門面內與梁**協商,由湛xx、建**將陳xx向王xx購買的座落在**縣xx鎮東升路199號2單元6-1號住房出售給梁**所有”是錯誤的。其理由是:1)被申請人建**、梁**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湛xx并沒有在場,她當時在重慶**縣社會福利院,有敬老院的證明和一起居住的老人為證。2)如果湛xx參與了協商,那為什么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沒有湛xx的名字,更沒有湛xx的簽字或蓋手印。3)被申請人梁胡軍在原審中提供的證人證實湛xx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在場,該證人證言沒有法律效力,根本不能作證據使用。因為她在原審中提供的證人沒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10日向法院提出,只是開庭時法官問被告有沒有證人出庭,被告說有;證人根本沒有在現場,這些證人都是她的親戚或哦朋友,都是為她幫忙的;證人在法庭上講具體經過時,根本就講不出來,是證人旁邊的人教他講的假話,申請人實在看不下去了,才向法官提出抗議的;證人證實的內容與客觀事實相矛盾,與書證住房出售合同相矛盾即《住房出售合同》第一、二行明確載明“建**將自建沙灣199號二單元六樓6-1住房一套約114平方米賣給烏龍村一組梁**,經雙方協商特簽訂合同如下”,從該書證來看完全是被申請人建**與梁**協商的,湛xx完全沒有在場,更談不上協商了,而且她們在協議上寫明是建**將自建的房屋,根本不可能叫湛xx到場。4)就是沒有在場的證人在法庭上作證時都沒有說湛xx參與了協商賣房,只是說在哪里坐起的,具體坐在哪里不知道。不知道原審法院憑什么說湛xx參與了協商賣房,完全是無中生有,糊涂辦案。故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4條、第77條等的規定,原審法院認定“xxxx年12月18日湛xx、建**在**縣xx鎮東升路193號夏坤壽門面內與梁**協商,由湛xx、建**將陳xx向王xx購買的座落在**縣xx鎮東升路199號2單元6-1號住房出售給梁**所有”是錯誤的。
三、原審法院以申請人陳**、王**在被申請人建**與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半年就知道買賣房屋的事實,其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是錯誤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其理由是:
1、申請人陳**、王**知道該房屋被賣后,就經常找被申請人建**把房屋還回來,她也承認將房屋還回來,她已次次哄申請人,申請人才提起訴訟的。有被申請人建**在原審法庭上的陳述為據。如果本案適用訴訟時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140條的規定應該是訴訟時效中斷,也根本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
2、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權,根本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其理由是: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雖名為請求,但實質為實體法上的形成權,因此,通說認為,其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由于合同無效制度涉及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問題,故我國合同法并未對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出斥期間進行規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合同無效的案例都沒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故此,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權,根本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答記者問》及其我國民法訴訟時效理論的規定,一審法院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以申請人陳**、王**在被申請人建**與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半年就知道買賣房屋的事實,其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是錯誤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可知,被申請人建**所賣房屋的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同時被申請人建**明知所賣房屋不是自己的而將其處分,被申請人梁**明知建**所賣的房屋不是建**自己的,因為該房屋便宜而購買,兩被申請人完全是一種惡意行為,同時原審法院違背法律規定認定事實、判決案件,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06條、我國《合同法》第52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87條等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縣人民檢察院。
民事審判申請書(模板16篇)篇七
(1)根據《監督規則》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除原裁判適用法律錯誤或審判人員有違法行為的情形外,審查發現有下列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之一的,檢察院可以根據生效裁判是否為經過再審或法院審委會討論作出的,而作出兩種不同的審查結果:。
b.經再審后作出或經法院審委會討論后作出的生效裁判的,檢察院一般應當提請上一級檢察院抗訴。
(2)對于審查后發現原裁判適用法律錯誤、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兩種情形,檢察院一般應當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請抗訴。
(3)上述第(2)種情形的,如適宜由同級人民法院再審糾正的,檢察院可以向同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監督規則》第八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六)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九)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一)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監督規則》第八十二條符合本規則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一)判決、裁定是經同級人民法院再審后作出的;
(二)判決、裁定是經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的。
《監督規則》第八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一)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二)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監督規則》第八十四條符合本規則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案件,適宜由同級人民法院再審糾正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監督規則》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有《^v^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現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現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4)根據《監督規則》第八十五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當事人對民事調解書提出申請監督的,如審查后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檢察院可以向同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也可以提請上一級檢察院抗訴。
《監督規則》第八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民事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也可以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5)根據《監督規則》第一百條、第一百零六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對于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及執行活動中審判人員有違法行為的,檢察院應當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監督規則》第一百條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一)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但不適用再審程序糾正的;
(二)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和受理條件,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審理案件適用審判程序錯誤的;
(五)保全和先予執行違反法律規定的;
(六)支付令違反法律規定的;
(七)訴訟中止或者訴訟終結違反法律規定的;
(八)違反法定審理期限的;
(九)對當事人采取罰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送達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
《監督規則》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在執行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三)存在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情形的;
(四)其他執行違法、錯誤情形。
(6)屬于《監督規則》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檢察院應當終結審查。
《監督規則》第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終結審查:
(一)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或者已經糾正違法行為的;
(二)申請人撤回監督申請,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發現已經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七)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的案件,經審查不需要采取監督措施的;
(八)其他應當終結審查的情形。
終結審查的,應當制作《終結審查決定書》,需要通知當事人的,發送當事人。
(7)根據《監督規則》第八十九條規定,檢察院審查后認為申請監督不符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提起抗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
《監督規則》第八十九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當事人的監督申請不符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提請抗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并在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制作《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發送當事人。
民事審判申請書(模板16篇)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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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申請書(模板16篇)篇九
第一段:引言(100字)。
在我與朋友合作創辦企業的過程中,我們遇到了一起合作伙伴違約的糾紛。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們不得不將這個爭議提交給法院解決。經歷了一年多的訴訟過程后,我對民事審判有了一些深刻的體會。
第二段:審判的公正性(250字)。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最讓我印象深刻的就是審判的公正性。法官在聽證會上認真傾聽雙方的陳述和論證,并且對每個證據進行了細致的分析和評估。在審理過程中,法官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詢問,確保了雙方的權利得到充分尊重。這種公正的審判使我更加相信法律的力量,也讓我對司法制度充滿了信心。
第三段:證據的重要性(250字)。
在案件審理中,證據是至關重要的。我們在整理證據的過程中,嚴謹地收集了相關的文件、通信記錄和合同等。這些證據為我們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證明了對方違約的事實。法官也對這些證據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評估。通過這個過程,我深刻體會到了證據在民事審判中的作用,只有充分準備和確鑿的證據,才能為案件的勝訴增加保障。
第四段:法律的可預見性(250字)。
在經歷了這一次民事訴訟后,我對法律的可預見性有了更深的認識。無論是在案件事實的認定還是在法律條文的解釋上,法官都傾向于根據現有法律進行判斷。法律的條文和先例為我們提供了一個相對確定的判決結果,而不是主觀的判斷或任性的決定。這種可預見性使雙方當事人都能夠在審判前有一個合理的預期,對于案件的結果也更加滿意。
第五段:人性化的審判(250字)。
最后,我想強調的是民事審判的人性化。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員都保持了高度的專業素養和真誠的態度。他們用平等、公正、理性的態度對待每一位當事人,并且用耐心和效率處理每一個細節。在聽證會的一剎那,我感受到了法律的溫暖和正義的力量。這種人性化的審判讓我深深明白,司法不僅僅是對爭議的解決,更是在恢復受害者的心靈和修復社會的信任。
結論(100字)。
通過這次民事訴訟經歷,我對民事審判有了更深的理解和體會。審判的公正性、證據的重要性、法律的可預見性和人性化的審判都讓我深感民事審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院以其公正的判決維護了我們的權益,也給予了我們信心和希望。我將永遠銘記這次經歷,并對民事審判抱有更加堅定的信心和敬意。
民事審判申請書(模板16篇)篇十
被上訴人:張,男,,漢族,家住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中和鎮清涼村4組.
上訴人不服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12月29日的()雁江民再字第號民事判決,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雁江區法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再字第號民事判決:
3、判令被上訴人資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退還上訴人劉多交購房款元,并按4月17日至交房日止,以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4倍支付利息。
4、判令兩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的損失。
5、判令兩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原告買賣合同真實、合法、有效在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原審原告劉富菊在204月17日,支付購房款元,依法簽訂了購房合同、有購房票據為證,一審、再審法院均認可,應當受到人民法院依法保護。
二、原審判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張榮華不是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第三人龔俊良屬于惡意串通損害上訴人劉富菊的合法權益,認定被上訴人張榮華簽訂的合同系無效合同。
再審上訴人劉富菊在年4月17日認定被上訴人張榮華簽訂的合同系無效合同。
三、原審原告依法簽訂合法的購房合同在先、第三人簽訂合同在后、被上訴人資陽鑫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張榮華都應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將訴訟爭議的房屋交給再審上訴人。
四、本案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審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律是錯誤,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法判決被上訴人資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協助被上訴人張將房屋權屬變更登記給上訴人劉富菊。
五.本案正確適用法律的依據應該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條相關規定。
綜上,該案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維護劉富菊合法權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要求,提出上訴請求。
此致
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民事審判申請書(模板16篇)篇十一
實習本身就是一種學習。
實習期間,我被安排跟x庭長一組,得到庭長的悉心指導和無私幫助。
在工作中,我勤奮刻苦,扎實細致,嚴格要求自己,從小事做起,從點滴做起。無論是書寫應訴手續,還是擔任庭審記錄,又或是制作裁判文書,我都以高度的責任心認真對待,避免絲毫差錯。因為是剛剛接觸民事案件,難免遇到困難,每當這時我都會虛心向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優秀法官求教,而他們也總是給予我耐心細致的解答。在這樣釋疑解惑的.過程中,我逐漸進步著,從最初的手足無措,到現在可以熟練整理裝訂案卷,送達應訴手續,制作裁判文書,對整個民事審判工作有了更為深刻的認識。
同時,我特別注重學習調解經驗,對調節的重要作用、調解的技巧等問題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體會。通過在泰前法庭的實習,我對民事審判的程序、實務有了更為直觀的認識,審判理念初步養成,審判技能得到初步培養,并積累了一定的審判經驗,并以自己的良好表現得到庭長及同事們的一致認可。
民事審判申請書(模板16篇)篇十二
統形式上。此次模擬審判活動,目的就是在于讓我們能夠了解民事審判的一般程序,對民事審判有一個初步的認識,特別是本學期我們學習了民事訴訟法,經過這樣的活動,能讓我們的理論知識與應用實踐來一次結合,而且經過模擬讓我們認識到程序的重要性。
接下來簡單介紹一下案情。我們班選擇的是一起交通事故糾紛案。原告:,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麗水市蓮都區水閣街道余莊前村28號。
原告:(系原告之妻),女,1954年9月23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兩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浙江博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漢族,職工,住麗水市永暉新村1幢2單元b403室。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浙江博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麗水市蓮都區聯城鎮敏河村38號。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
2006年2月19日19時15分許,被告駕駛未年審的浙k24273號二輪摩托車從麗水市區駛往火車站方向,途經330國道119km+400m蓮都區水東大橋西端時,碰撞前面同向行駛因系頭盔停在機動車道內由原告駕駛的浙k18960號二輪摩托車(后搭乘原告),造成兩車損壞,兩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兩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有:
2、兩原告的門診住院病歷、出院記錄,待證兩原告的傷勢及治療情況;
3、醫療診斷證明書,待證兩原告的誤工及護理情況;
4、門診收費收據、住院收費收據、費用清單,待證原告花去醫療費用的事實;
5、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交款書,證明原告從事木板加工業,其收入110元/日;
6、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收款收據,證明原告摩托車的損失情況;
7、施救費、停車費、復印費、鑒定費、檢查照片等發票,待證原告的損失;
8、麗水天平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書,待證原告已構成2個10級傷殘的事實。
下面說一下這次模擬審判中的學習情況。首先在這次模擬中我感受比較大的就是證據的整理工作,眾所周知,民事訴訟證據是證明案情的各種資料,所以做起來十分繁瑣復雜。在案件的前期準備過程中,我準備了原告馬四威的大部分證據,其中包括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兩原告的門診住院病歷、出院記錄、門診收費收據、住院收費收據、費用清單、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交款書、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收款收據、施救費、停車費、復印費、鑒定費、檢查照片等發票、麗水天平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書等,由于是第一次收集整理訴訟資料,每一個證據都需要查資料,經過資料的整理我覺得以后只要從事法律相關的工作,都一定要做到細心細致,因為證據對案情是最具說服力的,如果證據環節出現了問題,可能會使當事人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就像美國歷史上著名的世紀答案“辛普森案”因為取證過程中警方出現了嚴重的違規操作結果使辛普森逃脫了刑事懲罰。還有就是在整理證據過程中學會了從國家稅務局網站、國家工商局網站下載一些表格發票模板,這也是以前從未做過的。
其次在本次模擬審判中,我們對民事審判的一審普通程序有了一次完整的認識。上學期我也去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過民事案件的旁聽,但是他們也許是處于現實的考慮,適用的程序非常簡潔,這是我們以前在課程學習中所不能想象的情形,而且通過類似的旁聽并不能完整的了解到審判的流程。所以我覺得通過這次審判,在程序方面學到的知識還是非常多的,因為我們從頭到尾都精心投入到了其中,進行了認真的準備,每一個環節我們都經過了激烈的討論,所以我們得到的,在腦海中留下深刻印象的東西,要遠比我們單純的去聽幾次庭審要多的多。當然在這樣的活動中,有些同學之擔任了旁聽,并沒有真正的參與到其中,我覺得是比較遺憾的,希望在下一次模擬審判中更多的同學可以實質性的參與到其中。下面說一下通過模擬以后我對審判流程的大致理解。首先在審判開始前應當核對雙方當事人到庭情況,然后書記員要宣布法庭紀律。法庭調查階段可分為四個部分,訴辯、質證、問答和認證。審判過程中最復雜的就是質證階段,雙方當事人要針對案件提出證據由對方當事人進行質證,我們班在此次模擬中采用的是一項證據一項證據的質證所以用時比較長,但是調理比較清晰,不容易出現差錯。然后法庭應當對案件基本情況進行總結以及做出認定,并由雙方當事人做最后辯論。接著可直接進入調節階段,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如果不同意則進入下一個環節。下面法庭進行宣判,法庭可以當庭宣判也可以擇日再判,當然為了模擬一次完整的程序我們選擇了當庭宣判。最后雙方當事人還要仔細閱讀庭審筆錄,然后在庭審筆錄上簽字。以上就是我從模擬審判中得出的總結,可能有點亂,但是對程序還是有了初步的了解,這對我以后的學習和工作肯定都會有很大影響。
我們本次模擬審判有兩位指導老師,在正式審判前王麗娜老師對我們進行過一次指導,中間對我們提出了許多建議。比如質證過程有點混亂,原被告雙方當事人說話太少,審判長要保證絕對的權威等等,這些都是我們在模擬審判中最容易出現的問題,經過我們共同的努力在正式模擬中這些毛病也都被我們改掉了。當然通過這樣的模擬我們也學到了一些在日常審判中容易出現的問題,比如證人、鑒定人員不能旁聽等等,在現實中就許多次出現過這種情況,老師也給了我們充分的提醒,我相信在以后的實踐過程中我們也能做到更好。在模擬結束后,指導老師說了許多方面的東西,既有理論又有現實。從整體上看我們的程序走的還算流暢只有結尾出現了一點小問題,這些都是我們充分準備的結果。
還有通過這樣的活動,我覺得是可以提升我們對法律的學習興趣的。這與我們傳統的法學。
教學。
方法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模式,當然這兩者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這一次畢竟是我們兩年來的第一次模擬,從興趣上來說還是非常高的,我想這就是新事物的魅力。以前的學習從來都是老師講課,我們聽課,但是聽到了多少只有自己才清楚,而且學到的東西很容易混亂忘記。但是模擬審判就不一樣,雖然次數很少,但是需要我們準備思考學習的東西卻非常多,而且大多數都是我們愿意自主去學習的東西,所以從學習的效果上來說是比較好的,比課堂上的學習印象要深刻的多。而且課堂上的學習有一部分人單純是為了應付考試。所以從整體上來說我還是比較喜歡模擬審判這項活動的。我有自己的角色,我自己能夠認真的投入進去,去完成這個角色所賦予的任務。這也是我們班級的一項工作,我們是一個團隊。通過這樣的活動我想大家對法律的熱情只會有增無減,大家對法學專業課程的學習肯定會更上心更用心,而不會像以前那樣興趣不太高,我們的學習是生動有趣的,即復習了以前學過的知識,又學到了新東西,這才是大學教育中的理想模式。
最重要的是本次我們將平時學到的知識第一次與實踐聯合到了一起。眾所周知,當前的大學教育中,大學生最缺乏的就是實踐應用能力,學到了許多本專業的專業理論知識但是卻不懂去應用,這就是學習的失敗。而我們應該在理論學習的過程中就注重實踐能力的培養,雖然學校安排有寒假實習、認知實習,畢業實習,但是效果有限或者基本流于形式。而本次模擬活動我們從頭至尾都認真參與其中,從程序到實體都學到了許多有用的知識,而且我們這次活動和本學期的民事訴訟法課程做到了緊密結合,這才是最重要最完美的,真正是在最需要的時候做到了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總之,通過這次民事訴訟案件模擬審判活動,不僅檢驗了我們的課程學習內容,還幫助完美體驗了一次完整的民事審判,將理論與實踐結合了起來。這是我的第一次模擬審判,我想也是最重要的一次。
民事審判申請書(模板16篇)篇十三
【內容提要】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結構的合理與否直接影響著民事審判的公正與效率。從西方各國民事訴訟發展來看,其共同發展趨勢是由偏重開庭審理活動轉為審前準備和審判活動兩者并重,審前準備程序已日益成為民事訴訟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階段。但我國的民事審前準備程序長期以來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訴訟法學理論研究所忽視,至今尚未有嚴格意義上的審前準備程序,這正是多年來我國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癥結之一。本文在考察各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認真分析其設立旨意和訴訟……。
前準備程序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到開庭審理前所運行的一系列訴訟程序的總稱。其結構合理與否直接影響著民事審判的公正與效率。從西方各國民事訴訟發展來看,其共同發展趨勢是由偏重開庭審理活動轉為審前準備和審判活動兩者并重,審前準備程序已日益成為民事訴訟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階段。但在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長期以來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訴訟法學理論研究所忽視,至今尚未有嚴格意義上的審前準備程序,現在看來這也正是多年來我國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癥結之一。所幸的是,隨著司法界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發展,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已開始被關注并逐漸成為熱門話題。筆者不揣淺陋,試在考察各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認真分析其設立旨意和訴訟價值的基礎上,深入檢討我國當前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現狀及其弊端,并結合我國實際以及借鑒吸收西方各國有益經驗和成功做法,提出構建設想,以期對完善我國民事訴訟機制和促進公正高效司法有所裨益。
一、國外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比較研究。
(一)國外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立法模式。
就國外情況來看,各國民訴法都設置了審前準備程序。根據當事人和法官在審前準備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大致可分為兩種類型,即當事人主義審前模式和法院職權主義審前模式。這兩種模式的主要區別是看程序的啟動、延續以及終止取決于誰,如果取決于當事人,則為當事人主義審前模式;如果取決于法院,則稱法院職權主義審前模式。
1.當事人主義審前模式。
實行當事人主義審前模式的國家主要有英、美、法等國。縱觀西方各國民事訴訟發展歷史,訴訟模式經歷了曲折的變化過程,十九世紀中葉以前形成和制定的英美法系國家和法國民事訴訟法,確定了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其民事審前準備程序也就體現了這一特點,整個審前準備程序結構的重心都置于當事人一方。直到今天,這一訴訟模式一直被堅持和發展,具有較高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進步性。
英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是典型的當事人主義審前模式,它主要包括以下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傳票令狀的送達階段,原告以傳票令狀通知被告應訴,并要求被告承認送達,將送達收據送回法院。被告在法定期限內不承認送達或未作防御表示,法院可根據原告的請求作出不應訴判決;第二階段是訴答階段,被告針對原告的請求和事實主張作出答辯和駁斥,未作駁斥的視為默認,原告對此不需再舉證。被告若反訴,則需在法定期限內送達反訴狀。在此階段當事人雙方交換的訴訟文書必須載明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主張,這樣使法院審判更為集中,也可減輕對方舉證壓力;第三階段是證據發現階段,即當事人雙方將所有與訴訟有關的證據資料向法院或其他訴訟當事人披露的階段,一方若不開示,對方可申請法院裁定強制發現,當事人仍不服從,則法官可命令勾銷當事人的請求或答辯書,同時做出其敗訴的判決或以藐視法庭行為予以制裁;第四階段是庭審指導,是指當事人就一些事項,如修改傳票令狀和訴訟文書,請求作訴訟細節,請求宣誓答復等向法院申請指示的過程。(注:參見沈達明:《比較民事訴訟法》(上冊),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33-52頁。)英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具有對抗制的一般特征,即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對等性、相對性。當事人在這一階段起主導作用,傳票令狀、答辯狀等訴訟文書送達,證據發現等都由當事人依法自行進行,法院一般不去干預,僅起客觀指導、監督作用。英國一般案件都要經過審前準備程序,才會正式進入審理登記,但有些案件,當事人無實質爭議,則可協商申請法院不使用訴訟文書審理而庭前解決,這樣可以節省時間和費用。在英國,審前準備程序非常重要,它可以為審理排除障礙,使審理能順利集中進行,更重要的是可以排除大量不經審理就能解決的案件。高等法院中案件最多的王座庭只有百分之二的案件進入審理階段,百分之九十八的案件在審前準備程序中就得到解決。英國專設主事法官來負責審前準備工作,可以排除預斷,促進程序公正。(注:參見沈達明:《比較民事訴訟法》(上冊),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6-30頁。)。
美國也是非常典型的具有代表意義的當事人主義審前模式,其民事審前準備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訴答程序(pleading),即當事人之間交換訴狀和答辯狀的訴訟程序,具體是由原告把訴訟狀及法院書記官簽發的傳喚狀送達給被告,簡單說明請求什么,救濟什么。被告必須在期限內向原告送達答辯狀,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自認或否認。這是必須完成的一項任務,否則法院可應原告申請作出不應訴判決或制裁。發現程序(discovery),(注:亦譯為“證據開示”程序,見劉榮軍:《美國民事訴訟的證據開示制度及其對中國的影響》,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5卷,法律出版社版,第422頁。)即當事人相互獲取對方或者案外第三人持有的與案件有關的信息和證據的一項程序。通過發現程序,雙方當事人充分了解對方所擁有的證據,進一步明確和整理爭點,并且固定主要證據,這樣可以有效防止庭審中的突然襲擊。法律對發現的范圍僅限于不享有保密特權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信息或證據。審前會議(pretrialconference),以當事人為主進行的發現程序到了八十年代,被嚴重濫用,造成訴訟效率過低、費用過高的不良后果,為此1983年修改的《聯邦民訴規則》加強了書記官或主事法官的職權,通過組織雙方當事人及其律師召開審前會議,旨在指導、管理當事人進行發現程序,防止當事人拖延訴訟。美國審前會議召開的次數及時間沒有嚴格規定,但在最后一次審前會議中,法官則以最后審前裁定列出審前會議所協定的爭點范圍、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及其他同意事項。庭審活動不得超出最后審前裁定的范圍。美國審前會議的另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當事人和解。美國96%以上的民事案件是在審前通過和解方式或不經審理的判決得到解決,只有不到4%的極少案件才進入庭審階段。(注:〔日〕浜野惺譯:《美國民事訴訟法的運作》,日本法曹會版,第105頁。)美國負責審前程序的主體,在各個聯邦地區各不相同,有的有magistrate(下級法官)負責,有的引進英國主事法官制度,由主事法官負責。
法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保留了當事人主義模式,與英美兩國大體相同,但也有其特色之處。訴訟開始后由準備程序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及其律師召開審前會議,協商對案件進行分流,對簡單、不需審前準備的案件直接排期開庭;對相對難解決的案件,再準備一段時間,再協商決定是否需進入審前準備程序;對復雜案件,已經過兩次協商還未達到可判決狀態,則指派準備程序法官監督和管理當事人進行審前準備。
法國這種審前準備程序很有特點,比較巧妙地處理了當事人自由處分權利和法官適當介入管理的關系,而且大大加快了審前準備程序進度。(注:參見沈達明:《比較民事訴訟法》(上冊),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31頁。)。
雖然英、美、法各國審前準備程序具體做法不同,但綜合起來都具有以下共同特點,其一,當事人是審前準備程序的主要訴訟主體,該程序的主要訴訟活動權利義務歸屬當事人;其二,當事人在審前準備程序中的準備是全面而充分的,一旦進入審理階段,他們將不能舉新的證據;其三,負責審前準備階段的審判主體和負責庭審活動的審判主體分開,可以使審判法官保持中立,公正、客觀地審查和判斷證據;其四,預審法官無權調查、收集證據,不能對案件進行實體性審查,只能行使組織和監管職權。
2.法院職權主義的審前模式。
實行法院職權主義審前準備程序的主要有德國、日本、奧地利等大陸法系國家。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德、日、奧等國在制定或修改民事訴訟法時,正處于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時期,鑒于法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審前準備程序模式存在拖延訴訟的現象,不適應時代的需要。德、日、奧等國為了加快訴訟,提高訴訟效益而加強了法院的干預,從訴訟一開始就由法院依職權指揮訴訟運作,以法院職權主義模式取代當事人主義模式,將審前程序和審理程序合并在一起。(注:參見白祿鉉:《論現代民事訴訟的基本法理——對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淺見》,《中外法學》19第1期,第40頁。)對德國等國在堅持當事人主義模式實質精神的基礎上,為了加快訴訟進程而改革訴訟運作方式,加強法院職權作用,在法社會學上稱作后現代化現象。(注:季衛東:《面向二十一世紀的法與社會——參加法社會學國際協會第31屆學術大會之后的思考》,《中國社會科學》19第7期,第5頁。)它和中世紀封建社會職權主義訴訟制度有本質區別。
德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為了避免當事人故意拖延訴訟,取消了審前程序,實行“一步到庭”。但因當事人審前準備很不充分的情況下就馬上開庭審理,并允許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之前可隨時提出證據,反而造成重復開庭,拖延了訴訟。這不僅不經濟,還易導致當事人搞“突然襲擊”,使訴訟失去公平、公正,其結果有悖于改革初衷。為了克服這一弊端,1976年出臺了《簡化訴訟程序法》,對民訴法作了一次全面的修改,重點改革“一步到庭”,把法庭審理分為審前準備和主辯論期日(法庭審理)兩個階段。根據修改后民訴法為了充分進行審前準備,法官可以采用早期第一次口頭辯論程序或書面準備程序(以當事人之間限期交換書證)兩種方式,任選其一來進行審前準備,以保證一次開庭集中審理終結案件。而且將證據隨時提出主義改為適時提出主義,加強了證據失權效力的改革措施,從根本上保證了雙方當事人平等的辯論權,加快了訴訟。
日本最初民訴法同德國一樣沒有明確區分審前準備程序和法庭審理程序。而經修改以后,現行的民訴法(年修改頒布)明確規定了辯論及審前準備程序。案情較復雜的由法院直接決定進入準備程序;無法確定的,進行最初口頭辯論,辯論不能終結的視為案情復雜,進入準備程序。日本民訴法設立了三種準備程序:一是預備性口頭辯論,主要對一些公害、藥害案件審理時采取公開性預備口頭辯論;二是辯論準備程序,是法官或書記員召集當事人出席的不公開、非正式的對話;三是在一方出庭情況下,法官通過電話聯絡和證據調查等工作的一種審前準備程序。此外日本新民訴法確立了證據適時提出的原則。
從以上介紹可以看出,無論德國還是日本的民事訴訟,都經歷了一個從沒有明確審前準備階段,導致多次重復開庭到設立審前準備程序,提高庭審效率的改革過程,這也是一個司法實務界和法學理論界通過司法實踐中的多次嘗試、理論的累積深化以及法律的修改等方式不斷努力改革或改進審理的過程。目前,兩國仍在完善審前準備程序改革。
綜上分析,國外兩種傳統的審前模式的優、缺點都是客觀存在的。英美法系民事訴訟采用的當事人主義審前準備程序的優點在于有利于提高開庭審理的效率,使案件得到集中審理,但因法官過于消極,難以避免當事人濫用審前程序,拖延準備階段。而傳統的大陸法系雖然加強法官對審前準備程序的控制,防止當事人拖延審前程序,但因其審前準備很不充分,加上采用隨時提出主義,致使重復開庭,拖延庭審活動,甚至造成訴訟程序的浪費。因此德、日兩國都對審前準備程序進行比較徹底的改革,從其改革方向,我們可以看出大陸法系國家在堅持以法院運作訴訟程序前提下吸收了英、美、法等國加強庭前準備和規定證據時效的做法,逐漸向當事入主義審前模式接近和靠攏。同樣英美法等國也加強了法院對當事人運作程序的監督和管理,以防當事人濫用審前程序,拖延訴訟。由此可見,在面臨著如何公正、迅速、經濟地解決民事糾紛的共同任務下,各國民事訴訟法在審前準備程序運作方式上相互吸收各自優點,呈現趨同的特征。
(二)國外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設立旨意及其訴訟價值。
訴訟程序的價值籍著結構實現,而訴訟程序結構的設置,要以一定的設立旨意為指導。程序價值的.實現對設立旨意的反饋情況,直接可以權衡出程序結構設置是否妥當。
1.國外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設立旨意。
充分考察西方各國關于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立法體例和紛呈的學說思想,我們可以看出其設立旨意主要有以下三點:(1)訴訟民主。即審前準備程序的結構必須圍繞保障訴訟民主來設計。民事訴訟所解決的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民事主體在法律范圍內,有權自主地進行權利處分。在民事程序法上,當然要對民事主體的權利進行保障。審前準備程序主要是一個當事人自行收集證據或與對方交換信息的過程,因此更應該充分貫徹訴訟民主這一理念。(2)訴訟正當。即審前準備程序必須圍繞著公正與妥當來設計。訴訟的最終目的,是追求實體正義,這是主宰幾個世紀的訴訟學理。但進入現代社會,一個世界性的思潮在追求實體正義的目標中,也關注起程序正義,即把程序保障也作為訴訟的目標或價值判斷的標準,把實體的正義被理解為在程序正義的制約下力圖最大限度予以實現的價值。這一觀點成了歐美國家法學思想和立法的主流。各國在審前準備程序立法上也充分體現了正當訴訟理念。(3)訴訟效益。即審前準備程序必須圍繞保障訴訟迅速和廉價來設計。各國有關審前準備程序的規定,從無到有,從粗線條的勾勒到細致入微的設置,訴訟效益的價值取向體現得十分明顯,當然是在服從民主和正當的基礎上追求最大的效益。
2.國外民事審前準備程序訴訟價值。
到能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律師)信服的裁判,就必須在訴訟過程使當事人均可盡攻擊、防御之能事,使訴訟的結果在訴訟進行中能找到根據,并可預見。審前準備程序通過攻防手段和訴訟資料之公開交換,法官心證有限的表明以及對不必要證據的排除,有效預防了當事人遭到未能預見到的攻防手段而使自己遭受不利于已的訴訟后果,也有效預防了法官不遵循正當程序之規定,逕行以心證作出的判決。(3)在促進訴訟和解方面的價值。充分的審前準備程序使當事人能預見裁判結果,從而促進雙方權衡利弊,相互妥協。如美國和英國一向被認為是愛訴的民族,但其絕大多數案件都是在審理前的發現程序和審前會議階段即終結了,而且和解的比率相當大,這無疑是審前準備程序和解價值的體現。(4)在提高裁判質量方面的價值。各國審前程序各環節諸如事實整理、爭點減縮、證據開示等,為庭審充分的辯論和質證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保障了審判程序有效、順利進行,這些都有效地保證了裁判的質量。
二、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之檢討。
(一)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現狀及其弊端。
全面比較研究各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以及總結其設立旨意和訴訟價值,有利于深入檢討我國當前民事訴訟審前程序,而深入剖析其現狀和弊端,又有利于在改革和完善時對癥下藥。
由于我國民事訴訟制度受兩千多年來封建專制和大陸法系法律制度的影響,實行的是超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因而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立法也充分體現了這一特征。我國現行民訴法第113條至第119條盡管對審前準備作了具體規定,但存在理論認識誤區,即沒有認識到“審前準備”獨立的程序價值,審前準備只是第一審普通程序中的一個階段,完全依附于庭審程序。同前述幾國的審前準備程序相比,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立法具有如下特征:(1)主體是法官。審前準備程序基本由庭審法官依職權包攬所有活動,當事人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基本不介入,不發揮作用;(2)目的單一。主要是尋找案件的爭議點,積極查明案件事實,便于法官審判職能的行使;(3)內容上既包括程序性準備也包括實體性準備。法官除進行程序上的活動外,還包括對證據材料在內的各種訴訟材料進行詳細、全面的實質性審查,以了解案情,并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4)形式不公開。法官對書面材料的審查活動是封閉的,并無當事人參加;(5)由于采用超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以及未設立證據失權制度,因而不具備當事人確定爭點、固定證據、促進和解的功能。可見,在我國立法上,民事審前準備并未形成完整的訴訟程序,其只是庭審活動的一個階段,且不存在程序上的法律效力。這與國外結構完善、價值凸現的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立法相比顯得異常滯后。
滯后的立法,給審判實踐帶來了許多問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特別是加人世界貿易組織后,這種基本由庭審法官包攬,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基本不介入的超職權主義的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在審判實踐中暴露出的弊端日益突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庭審法官負責審前準備工作,審前準備行為與審判行為相混淆,容易造成法官“先入為主”、“先定后審”,使庭審活動流于形式,違背了程序正當的要求。我國審前準備程序中的審判主體就是庭審中的審判主體,庭審法官包攬審前準備和審判工作,且我國現行民訴法的有關規定及訴訟實務中的操作程序,混淆了審判行為和審前準備行為。我國民訴法第116條就庭前準備階段規定法官“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最高法院在《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中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合議庭成員應當認真審核雙方提供的訴訟材料,了解案情,審查證據,掌握爭議的焦點和需要庭審調查、辯論的主要問題。”這實際等于明確授予法官對實體問題進行預審的職權,要求法官在審前階段就必須對案件從實體和程序上予以全面核實。這必將導致“先審后開庭”、“先定后開庭”的結果,使庭審中舉證、質證、辯論等一系列對抗式活動形式化,使嚴肅的庭審活動形式化。這實質上是一種預先進行書面審理的過程,與現代訴訟中所確立的公正、公開、辯論和直接言詞等訴訟原則相違背。
2.審前準備程序中法官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配置不當,嚴重偏離當事人,不利于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違背了訴訟民主的要求。我國立法設置的審前準備程序中權利義務的配置嚴重偏離當事人,整個階段幾乎都是法院、法官的工作程序,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基本上不參與,屬于他們的審前權利義務非常有限,而且現行的訴訟機制也不利于保障當事人這有限的權利義務的行使與履行,由此產生的弊端主要有兩方面:弊端之一是不利于調動當事人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雖然民訴法規定了當事人享有起訴、反訴、變更訴訟請求、撒訴等處分權,但又把法院負責查明案件客觀真實作為訴訟基本原則,從而否認了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決定權和支配權。法院可以調查案件事實為由,限制和干預當事人處分權,如法院撤訴允許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等權利和做法,均一定程度違背了“不告不理”這一民事訴訟重要原則。弊端之二是審前準備程序中權利義務向法官嚴重傾斜,不僅加重了法官的負擔,更重要的是容易導致法官專斷,往往更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實。
3.審前準備工作不充分,不能有效地防止庭審中對方突然襲擊,違反了訴訟正當與效益的要求。審前準備程序設置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當事人從程序到實體都作好充分的準備,防止一方當事人突然襲擊,確保庭審活動的集中、順暢進行,這是各國審前準備程序的共同性原則。但是我國未建立有效的證據交換制度、證據時效制度,未規定被告答辯義務,當事人的庭前準備工作很不充分。這一弊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頒布實施后有所改善,但因與民訴法有關規定相沖突,實施效果不容樂觀。
4.我國當前審前準備和民事訴訟所支出的訴訟成本偏高,違背了訴訟效益的要求。我國民訴法規定原告起訴被受理后,法院包攬訴訟文書的送達、審核,調查必要證據等幾乎是整個審前程序的工作,這樣雖然可以有效地控制審前程序的進程,但為此卻支出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這和“辦自己的事花自己的錢”的市場經濟觀念格格不入。這樣也等于法院替民事活動中過錯方分擔大部分訴訟費用(理論上應由過錯責任方承擔)。如果審前準備程序以當事人為主導,由當事人自行送達交換訴訟文件,收集、提交、交換訴訟證據,確定訴訟爭點,法院僅作為組織者和管理者的身份出現,則不僅可以提高訴訟效率,還可以大大減少司法機關的訴訟成本。也許有人會提出改由當事人進行庭前準備,雖減少法院支出,但卻增加當事人的費用支出。這是現實存在的,不過我們可以通過規定由過錯方適當承擔受害方的訴訟開支來彌補和解決。
5.審前庭審法官為了調查收集證據,積極與雙方當事人接觸,尤其是與單方當事人接觸的機會增多,這為司法腐敗提供了便利條件,違背了訴訟公正的要求。民訴法對審前雙方當事人之間和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接觸沒有具體規定,承辦法官為了了解案情,查明事實,收集證據,往往要積極與當事人單方接觸,這為當事人提供了賄賂法官的機會。
(二)我國當前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司法改革述評。
革,一些新生的改革措施,在與現行民事訴訟法激烈碰撞、擠壓后破土而出。司法實務界的民事審前準備改革主要經歷以下幾個階段:
1.90年代中期,各地法院普遍采用“一步到庭”,取消審前準備的改革措施。當時主要是基于杜絕案件承辦法官在庭審前與當事人接觸,減少滋生司法腐敗的條件,強化庭審功能,保證庭審活動公開進行等方面的考慮,而采取取消審前準備的嘗試。但是,此項改革一開始就暴露了致命的缺陷,即在審判實踐中一旦遇到較復雜的案件,法官庭前又對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一無所知,庭審活動就變得雜亂無章;而且庭審前,雙方當事人互不了解對方證據,庭審中當一方當事人突然提出的大量證據,另一方無法進行有效的質證,法官也無法有針對性地組織、指揮庭審的進行,從而導致一案多次開庭,案件久拖不結,訴訟成本增高,效率明顯低下等弊端。這實際上在走德國和日本最早期民事訴訟的老路。“一步到庭”很快便以遭到了社會各界的抨擊而告終。
2.90年代末期,一些法院在兩大法系主要國家準備程序啟示下,開始推行“分布到庭”的審前改革措施,即在立案到庭審中間,插進一個對雙方證據及爭議焦點進行整理的審前準備階段。6月,最高人民法院總結各地法院的改革經驗,通過了《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規定了法院在開庭前,對案情比較復雜、證據材料比較多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從而把庭前證據交換做法規范化和制度化。之后,上海、北京、廣東等高級法院在制定本轄區民事經濟案件的辦案規則中,相繼制定了庭前交換證據的具體操作方法。
3.90年代末至21世紀初,全國不少法院擴大立案庭職能,將審前準備工作交由立案庭負責。庭前交換證據規范化后,推行證據交換的法院為了隔絕庭審法官與審前準備工作的聯系,避免“先定后審”和滋生司法腐敗,在最高人民法院確立的立審分立、審執分立、審監分立體制的基礎,將審前準備工作納入立案庭職責范圍。有些法院實行了書記員單序列管理改革,成立了專門的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和調配書記員,并把書記員作為審判流程管理的樞紐,由書記員輔助立案庭完成審前準備工作。至此,司法界審前準備程序結構發生了巨變。
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對審前準備程序改革作了建立科學的案件審理流程管理制度、完善舉證制度、提高人民法院各項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等規定。一些改革步伐較快的法院根據有關精神,開始推行以“大立案”為表現形式,以“審判流程管理”為主要內容的審判管理改革措施,將審前準備工作納入立案庭,使立案庭基本成為審判程序的“調度中心”,統管案件程序方面的事宜。有的法院為了提高審判效率,降低訴訟成本,試行了案件繁簡分流審理的改革,將一些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晰,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實行即來即調,快審快結。
5.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舉證時限、證據交換、被告答辯等作出具體規定,這標志著庭前證據交換和證據時效制度進一步規范化和制度化。
從上述改革來看,司法實務界的審前準備程序改革為促進我國審前準備制度的建立作了很好的嘗試,并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各地法院在改革探索中,從實際出發,設計出了一些先進的制度和做法,如建立庭前證據交換制度和證據時效制度,設立法官負責證據交換和調查取證等,這些制度和做法有利于保證當事人做好較為充分的審前準備工作。但在肯定改革成績的同時,筆者認為司法實務界關于審前準備程序的改革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成熟性,主要體現在:1.各地法院的改革大多具有自發性,缺乏通盤考慮、全面規劃和整體布局,各地做法不一,改革也有些流于枝節和浮面。2.缺乏系統理論研究。當前審前準備程序司法改革在民事訴訟立法滯后情況下,過分注重實踐探索,輕視系統理論研究,許多錯誤觀點未能澄清,導致改革不徹底。3.審前準備程序改革中存在一些誤區。如當前最為普遍的以大立案改革,從其運行情況和理性分析來看,不難看出其仍有不足之處。其實比較典型的審前準備程序應是突破民訴法對立案工作原有單一立案結構的局限,在結構上擴充立案庭配置,以庭審前各個程序環節為工作重心,使立案庭充分履行立案審查、文書送達、證據交換、證據調查、訴前保全、管轄權異議、排期開庭等程序職能。但是如果將審判流程管理和監督職能與審前準備程序相結合,很有可能影響了各種職能的充分發揮,導致審前準備與流程管理和監督職能都不能很好落實。
導致上述改革局限性的原因,有些是司法實務界的主觀原因,但更主要的應該是包括相關立法滯后和設立審前準備程序的制約條件在內的客觀原因。如司法改革制定了庭前交換和固定證據、固定訴訟請求、證據失效等規定,但因這些規定與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相沖突,很難在司法實踐中得到真正貫徹落實。當當事人堅持按照民訴法或其他規定在庭審中提出新的證據、增加訴訟請求、提出反訴等,法官也只能允許。在審前準備其他問題上也存在同樣的困境,直接影響到審前準備程序功能的發揮。當前我國普遍存在的諸如當事人普遍素質低下,難以適應以自己為主導的審前準備程序,律師人數少,不能滿足現實需要,某些傳統的司法體制和制度根深蒂固等客觀原因也是制約司法改革的重要原因。
三、構建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之思考。
我國現行的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屬法院超職權主義模式,這顯然與當前民事審判所面臨的任務不相適應。同時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從司法制度尤其是民事司法制度與世界接軌的角度考慮,構建我國審前準備程序已是勢在必行。我們應當針對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存在的主要問題,大量吸收和借鑒國外有益經驗和做法,結合我國司法實際,積極探索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改革。
(一)完善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立法應遵循的原則。
明確完善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立法應遵循的原則,對于克服立法和司法改革的盲目性很有必要。筆者認為,完善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立法應遵循以下重要原則:
1.有利于審判公正原則。公正歷來是人類社會所追求的美德和所崇尚的價值目標,也是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失去了訴訟公正的訴訟制度必然會走向死亡。因此設立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必須堅持這一基本原則。審前準備作為訴訟的一個環節必須為審判公正服務。為此,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應根據實際情況,排除預斷和先定后審,合理配置法官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建立健全證據制度,防止突然襲擊,以確保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
2.公開、效益原則。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應該向當事人及社會公開,應避免法院“暗箱操作”。審前必須告知當事人承辦法官名單,以確保當事人回避權的行使。一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必須在審前向對方公開,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也須在審前向雙方當事人公開,以確保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護權。為解決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和司法任務繁重與艱難性之間的矛盾。我們必須重視訴訟效率和效益。為此我們必須充分發揮當事人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盡量減輕法院在審前準備中不合理的負擔,減少司法機關的訴訟支出。
變更訴訟請求權請求調解權等等。改革后的審前程序,必須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才能調動當事人積極性,提高庭審效率,節省訴訟開支,才能預防法官專斷,實現審判公正。
4.方便審判活動原則。充分的審前準備是審判活動順利進行的保證,這個充分主要是針對當事人而言的。基于集中有效的庭審需要,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作好充分的準備,如整理爭點、收集、提交、交換證據等,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庭審活動順暢、集中進行。
5.吸收、借鑒和適合國情原則。我們進行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改革時必須對國外的,尤其是英、美、法的當事人主義審前模式的審前準備程序及訴訟機制進行認真系統、深入的研究和比較,揚長避短。對其中科學的、進步的、合理的,要大膽吸收、借鑒,為我所用;對其不適合或部分不適合的要果斷舍棄或進行改進。同時我們在借鑒他們有益經驗時,要注意結合我國國情和司法審判實際情況,而不能全盤照搬,對我國民事訴訟優良傳統要加以堅持和發揚。
(二)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具體制度設想。
基于我國有關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方面的立法滯后于司法改革以及司法改革做法不一的現狀,筆者認為,當前設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應從加強理論研究和統一規范司法改革兩方面著手。筆者認為,無論立法還是司法,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均應涵蓋如下內容:在庭審前設立準備程序,由當事人確定爭點,決定審判對象;實行被告強制答辯制度;建立庭前證據交換制度,使當事人充分了解對方當事人的主張及相應證據和信息,并建立證據失權制度,使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真正處予平等對抗的地位;設立準備程序法官,加強對準備程序的管理,提高審判效率;促進當事人審前和解,降低訴訟成本,使有限的審判資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開展:
1.設置準備程序法官,專門負責指揮和管理審前準備程序,排除預斷,促進審判公正。把審判法官從審前準備工作中脫離出來,專門設置準備程序法官來組織和管理當事人進行補充和更改訴訟請求,收集、提交和交換證據、整理爭點等庭前準備工作,以便集中審理,提高庭審效率。庭審法官不負責審前準備工作,有利于排除預斷,進行居中裁判,避免庭審活動形式化,而且當事人可以不必顧慮不接受法官的讓步和解建議會使自己在審理時處于不利地位。當前,司法實務界試行的大立案改革,即在立案庭設置準備程序法官統一負責庭前證據交換等相關審前準備工作,對案件實行繁簡分流,即經準備程序法官初步審查,認為屬于復雜的案件,則組織當事人整理爭點、提交和交換證據,并進行排期開庭,完成這些庭前準備工作后,移交業務庭開庭審理;對那些屬于簡單的案件,則無須進行庭前準備,直接交由“簡易法庭”或“速裁法庭”處理。
2.合理配置審前程序中法官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針對我國現行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審前權利、義務配置嚴重偏向法院和法官所產生的弊端,我們必須切實配置和落實當事人以下審前權利、義務:起訴權、反訴權、申請回避權、平等權、變更訴訟請求權、自由處分權和應訴和答辯義務,收集、提交和交換證據義務,整理明確訴訟的爭點義務等。我國一直以來實行法院送達訴訟文件,這種做法是否真能提高效率和效益,值得商榷。根據多年的實踐經驗,筆者對此持否定意見,這在前面已有論述。筆者主張在立法明確送達期限、拒收文件法律后果和加強法院監督和管理下將訴訟文件送達義務配置給當事人。我國現行民訴法將被告答辯規定為訴訟權利,這是一種過時的、違背民事訴訟當事人權利、義務平等原則內在要求的做法,其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容易給被告在庭審上制造“證據突襲”的機會,也不利于開展其他審前準備程序。按照對等原則原告向被告提交起訴狀,被告則必須提交答辯狀,而且這樣也有利于審前交換證據,確定爭點,提高庭審效率。因此應實行被告強制答辯制度,規定被告不答辯,視為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當然我們在配置審前權利義務時,必須掌握合理程度,既可保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全面、充分地進行審前準備,又可以有效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
3.建立完善的舉證制度。舉證責任制度最早見于羅馬法,現代世界各國大多繼承和發展了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我國雖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舉證原則,但因立法不詳盡和法院職權主義傳統的影響,在司法實踐中,這一原則實際上并沒得到真正貫徹執行。要想建立完善的舉證責任制度,真正貫徹“誰主張誰舉證”訴訟原則,必須從以下幾方面著手:(1)必須嚴格執行“誰主張誰舉證”,明確劃分當事人及法院收集證據的范圍。除了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的證據以外,法官原則上不能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活動,而且法官調查取證活動應當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為前提,法官調查取得的證據須經法庭質證才能作為裁判依據;(2)立法明文規定當事人不履行舉證義務所應承擔的具體法律后果,以提高當事人舉證自覺性;(3)不斷擴大和完善當事人收集證據的手段和程序,對當事人舉證進行指導和引導,在當事人取證確有困難時,可以考慮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發出調查函,強制有關單位、個人協助、配合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盡量減少和避免法院直接調查取證;(4)建立舉證時效制度,立法明文規定當事人必須在庭審前規定時間內提交所有證據,有正當理由除外,否則視為放棄舉證,由其承擔不舉證的法律后果;(5)建立對證人出庭作證的經濟補償制度,立法明文規定證人拒絕作證、作偽證的制裁措施。
4.建立證據交換制度。必須立法規定庭前交換證據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在審前法定期限內,雙方當事人必須交換各自所有的與本案件有關的證據和信息。當事人收集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未經審前交換的,不予質證和認定,即承擔證據失效后果,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也必須在審前出示給雙方當事人,并在庭審中進行質證。這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益,防止突然襲擊,使對抗雙方審前充分了解對方的主張和證據,從根本上保證雙方平等的辯論機會。
5.設置審前會議制度。美國的審前會議制度可以有效地克服發現程序被當事人濫用而引起的拖延訴訟和審前費用過高的弊端,有利于加強法官對審前程序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確保審前準備程序順利、充分地完成。針對我國當事人訴訟素質較低和不實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的現實狀況,我們可借鑒這一做法。具體做法可考慮由準備程序法官與案件書記員組織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參加審前會議,來明確和簡化訴訟爭點,修改訴狀和答辯狀,對訴訟請求進行自認,確定證據,確定出庭作證的證人及開庭審理的日期,試行和解等等審前準備工作,以此來指導、監督、管理當事人進行充分的庭前準備工作,確保庭審活動公正、公開、有效地進行。
普及推廣。在對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正式立法前,最高人民法院應在深入實踐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有關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操作規程,以的要求,按照中央的部署,共同完成司法改革的宏偉大業
民事審判申請書(模板16篇)篇十四
委托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xx。
受托人:xx,xx律師。
電話:xx。
委托人就xx與xx借款合同爭議糾紛一案,委托xx事務所xx律師作為委托人的訴訟代理人,代為參加該案再審程序。授權權限為:特別授權。包括但不限于:代為參加該案再審程序的調解、和解;代為簽收執行法律文書等。
委托人:
201x年xx月xx日。
一、申請主體。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案件的當事人,包括一審原被告,二審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
二、申請條件。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認為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即可向法院提起申請請求再審。
三、程序。
(一)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
(1)申請時限: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在某些特定情形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出。
(2)受訴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委托律師,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
(二)法院審查。
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14)對當事人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審查調解是否造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
法院經審查、審理,作出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二)法院決定再審的,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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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申請書(模板16篇)篇十五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現在,我向本次會議報告區人民法院二00六年民事審判工作,請予審議。
過去的一年,民事審判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追求公正、廉潔、高效的工作目標,積極創新工作機制,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依法公正、快速地審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2006年共受理各類民商事案件119起,結案118起,其中婚姻案件51件,占案件總數的42.8%,侵權案件23件,占案件總數的19.3%,商事案件36件,案件標的額170,9600元,占受案總數的30.25%,其它案件9件,占受案總數的7.65%。其中上訴案件9起,維持原判7起,更審改判率22%。總體而言,民事審判工作實現了新的突破,邁出了新的步伐。主要表現在:
一、圍繞“調判結合”,追求案結事了。
一年來,我們按照肖揚院長的講話精神,按照“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民事審判工作指導原則,以定紛止爭,勝敗皆服為最終目標,積極探索調解與判決的最佳契合點,盡量做到多調少判,能調不判,先調后判,民事審判干部在調解上傾注大量精力,做到用真情感動當事人,用真情打動當事人,使當事人與我們的民商事法官之間建立信任感。通過實踐,總結出了情感互動法、直陳錯誤法、宣講法律法、換位思考法、四級調解法等調解工作經驗,使之融于民商事案件的全過程,在向當事人講解相關法律知識,深入淺出地使當事人明白法律的過程中,很自然地將糾紛化解,矛盾排除。調解中,一是我們注重把握訴前立案關,特別是對家庭糾紛案件,接待中詳細了解糾紛的起因和事情的經過,對一時賭氣來訴的當事人盡力做調解工作,使其息訴;二是把握庭審調解關,按照訴訟法的規定,在庭審中對每一起案件1都進行必要的調解工作,把握住當事人的思想脈搏,不放棄做和解工作的一絲機會。特別是對婚姻家庭糾紛等事關全區穩定的案件,我們在處理時更是審慎對待,在堅持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對那些感情破裂甚至已死亡的婚姻及時依法解除,有效防止傷害、兇殺或自殺等惡性案件的發生,但同時我們也盡量挽救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家庭,在調處中,做到三看三品,即看婚姻基礎是否牢固,品離婚是否是唯一出路;看婚后感情走勢,品和好的概率多大;看誘發原因,品癥結能否解除,從而綜合考慮,避免輕率處理,以維護家庭的和諧,社會的安定。2006年共審理婚姻家庭糾紛51起,其中判決7起,調解42起,調解率占82.3%。
二、圍繞訴訟效益,降低訴訟成本。
我們在審判大流程管理的基礎上,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基本上形成以公開舉證、質證、認證和裁判為主要內容的民事審判方式,進一步強化案件流程管理,明確各個審判環節的工作時限,同時注重簡易程序的適用,在擴大簡易程序適用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提倡當日、當周、當月結案。為使無爭議或爭議不大的案件以更簡便的方式結案,達到“簡出效率、繁出精品”目的,首先明確簡易程序民事案件種類,推行對簡易案件的“提速”審,即實行案件的繁簡分流,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其次,我們整合現有的審判資源,將法警隊與立案庭業務銜接,由法警隊負責送達,根據簡易案件特點,法警隊盡量采取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初次送達時即征求當事人是否需要舉證期間和答辯期的意見,不需要的就立即送達開庭傳票,并由立案庭排期法官迅速將案件移交民商事審判庭相關承辦人,及時審理,使案件流程縮短30日左右,很大程度上縮短了案件的審理周期。既方便當事人訴訟,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又節省了人民法院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保證了案件的及時審理,防止了矛盾的激化,2006年提速審理的案件達20余起,使得這些案件在當天或一周內解決,受到當事人的歡迎。
三、圍繞“綠色訴訟”,解決訴訟困難。
我院以解決群眾訴訟難為目的,從解決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為突破口,首先按照上級院關于加強立案工作的意見,切實加強立案接待大廳的規范化建設,健全了各項規章制度,為當事人配備了休息用的桌椅、水壺和水杯等便民物品,充實了立案庭接待辦量,細化了2接待法官、排期法官、移送案件法官及庭長的責任,使立案大廳基本形成集立案、接訪、咨詢、查詢訴訟流程、傳遞訴訟材料等于一體的為民、便民的窗口,干警基本做到有訴必立,有案必接,對待群眾熱情、耐心,做到來有迎聲、問有答聲、走有送聲、辦案有回聲。立案庭在2006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共青團中央命名為出席全國“優秀青年文明號”。
其次針對民事審判工作的特殊性,還相繼制定了節假日接待制度、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服務承諾制,特別是對外來投資者或老年人、婦女、兒童涉案的,我們做到在立案環節快立案、審理環節做到快審判、執行環節做到快執行。同時我們積極開展司法救助活動,按照救助制度的規定,對確因生活一時困難交不起訴訟費的當事人予以減、緩和免訴訟費,全年共緩交訴訟費4200元,免交訴訟費50元。
過去的一年,雖然我們的民事審判工作總體上態勢良好,上訴率較之上一年有所下降,更審改判率低于全市平均值,但工作中仍有不足亟待解決。如個別干警司法理念轉變不快,不能自覺地把個案的審理置身于全區經濟建設之中,造成個案質量不高,有的案件幾次重審;加之個別審判人員業務素質偏低,工作方法不科學,不講審判藝術,辦案不細、跑粗,對待當事人不夠熱心、接待不夠耐心,,表現在對當事人態度冷、硬等,筆錄有錯字、別字,庭審時有接打手機等有損形象的現象、甚至出現因校對不認真,法律條文引用錯誤的失誤,嚴重損害司法形象的現象;現在仍有牛傳龍與李樂華借貸糾紛、隋培玉與龔衛國債務糾紛等案件判后未息訴而上訪,這些都需要我們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整頓和改進。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2007年的第一季度已經過去。目前我院受理民商事案件52件,已經審結33件,其中調解29件。
2007年,我們院黨組將借案件執法質量年活動之契機,繼續全面深入地貫徹市、區政法工作會議和區委第十九次黨代會精神,按照中院工作安排,在全面提高干警的兩個素質上下功夫,使干警扎實地樹立程序公正、司法公開的理念,注重調解原則運用,審理好涉及我區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的民商事案件,為我區的經濟建設發揮出應有的作用。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加快民商事案件辦案節奏,提高辦案效率,維護公平正義。
我們要按照實踐司法為民這個大方向、總綱領,一要從發揮審判職能入手,通過民事、商事審判,依法平等保護不同訴訟主體、不同地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健康有序運行,促進市場信用的建立;認真審理好涉及我區外來投資辦企業的或旅游開發和體制改革方面的民、商事案件,以及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婚姻、家庭等糾紛,維護我區的社會穩定。二要從抓好便民訴訟工作入手,通過推行節日辦案制度、首問負責制以及實行案件繁簡分流、設速審組適用簡易程序等提高工作效率,減輕當事人訴累,樹立法院的良好形象。
二、要嚴格執行新的訴訟收費辦法。
雖然我們院屬政企合一體制,經費相對緊張,但我們一定要以阿城法院收費事件為教訓,經費再緊張絕不向當事人伸手,堅決杜絕亂收費現象;同時為保證困難群眾能及時行使訴權,對暫無經濟能力交納訴訟費的當事人,加大救助力度,按訴訟收費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救助的相關規定,給當事人辦理減、免、緩交訴訟費,并對調解或撤訴等案件及時辦理相關退費手續,健全并完善訴訟費結算機制,確保訴訟費用預收規范、結算準確、退費及時。
三、進一步強化主管院長和民事庭長的監督管理職責。年初我院黨組與各庭庭長簽定了責任狀,明確了民庭庭長必須做到管案件和管事相結合,從案件抓起,切實負起嚴明審判紀律的管理職責,特別是要管好審判程序,對那些該回避不回避、該公開不公開,該合議不合議的做法,要及時監督,依法予以糾正,確保嚴格按照程序辦案;同時要抓好案件質量,通過旁聽庭審、列席合議庭評議、審核簽發裁判文書、抽查案件等方式,主動發現問題,及時指導合議庭辦案,確保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形象公正。
四、認真開展案件審判質量評查。
在總結原有評查工作的經驗和不足前提下,繼續在評查內容的針對性、評查方式的科學性和評查工作的延伸性上下功夫,形成政工科考評目標管理、審判監督庭評查案件質量、紀檢組查處違法違紀事件、立案庭管理案件流程、督辦室督促檢查等五方面的監督評查體系,從案件評查入手,評查中不僅要看程序,更要看實體,不僅要發現表面上的問題,而且要注意發現深層次的問題,對辦案質量做出全面的評析。評查的范圍以個案評查為主,以隨機抽查為輔,但對被改判、發回重審、引起當4事人上訪或投訴以及上級部門督辦等重點案件,必須做到嚴格、全面評查。在此基礎上,今年建立并完善法官辦案質量檔案,每次的評查結果都記錄入檔,作為民事法官業績考核、評優晉升的重要依據,以此強化法官責任心,促進辦案質量提高。
五、全力掀起“塑造服務型法院、學習型法院”活動,提升法官素質。
5、2006年以來的上訴、上訪案件和交辦案件進行查擺和剖析,通過案件查責任、追根源,進一步修訂和完善相應規章制度,以此促進干警形成學習的風氣,引導干警拓寬知識領域,重點提高民、商事法官的的六種司法能力,即面對新刑疑難復雜案件適用法律的能力、對群體性糾紛的協調處理能力、對突發性糾紛的應急處置能力、對簡易糾紛的速裁能力、駕馭庭審的能力以及制作裁判文書的能力,以適應新形勢下的審判工作需要。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2007年是我區構建和諧新林區的重要之年,我們深知審判責任重大,我們一定帶領民事審判干警,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立足審判主陣地,自覺地將民事審判工作置身于全區的工作大局之中,著眼于維護全區穩定,為全區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民事審判申請書(模板16篇)篇十六
民事審判是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維護公平正義的重要途徑。我作為一名法官,多年來參與了許多民事案件的審理,深深感受到民事審判對于當事人的重要性。通過這些年的實踐與思考,我逐漸形成了自己的一些心得體會。
第二段:客觀公正的原則。
在民事審判中,客觀公正是非常重要的原則。作為法官,我們不能被個人情感所左右,要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案。我們要全面收集證據,仔細審查事實,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以求最終做出公正的判決。在審判中,我們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要堅持客觀公正,讓正義得以落地。
第三段:平衡當事人權益的原則。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我們需要平衡當事人的權益。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當事人的財產和生活利益,對他們來說意義重大。因此,在審判中,我們要確保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到保障,充分聽取雙方意見,保證他們有平等的發表意見的機會。我們也要善于運用調解等方式,盡量達到訴訟雙方的和解,以減少糾紛的損害。
第四段:審判公開的原則。
審判公開是提高司法透明度的重要手段,也是穩定社會秩序的重要保障。在民事審判中,我們必須保證庭審公開,以使公眾了解和監督司法的行為。民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的發揮也對于司法的公信力有著重要作用。同時,審判公開也有助于當事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審判結果更加符合公眾期待。
第五段:總結與展望。
通過多年的實踐與思考,我深深體會到民事審判的關鍵在于客觀公正、平衡當事人權益和審判公開。只有堅守這些原則,我們才能為當事人提供公正的司法保障,維護社會穩定并促進公平正義。然而,我也意識到自己還有很多需要學習和進步的方面,比如加強對案件技術性問題的研究和深入了解社會發展的趨勢。未來,我將不斷努力提升自己的素質和能力,為民事審判事業做出更大的貢獻。
總結:
通過這篇文章,我從客觀公正、平衡當事人權益和審判公開三個方面闡述了我在民事審判中的心得體會。這些原則構成了民事審判的基本框架,也是實現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在未來的工作中,我將一如既往地堅持這些原則,致力于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質,為民事審判事業做出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