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是雙方達成意向并確立權益關系的書面文件,對于保障合作、維護權益至關重要。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合同協議的實例,幫助您更好地了解合同協議的內容和要求。
優秀引用合同條款(匯總14篇)篇一
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從維護公平、保護弱者出發,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甲方(買方):冰城公司乙方(賣方):國泰化工設備公司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聯系人:聯系人:
為了增強甲乙雙方的責任感,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確保雙方實現各自的經濟目的,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以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
(應注明產品的牌名和商標)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項
(1)按國家標準;(2)無國家標準而有頒布標準的,按頒布標準執行;(3)無國家和頒布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4)沒有上述標準的,或雖有上述標準,但需要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對成套產品,合同中要明確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對某些只有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合同中應具體規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時間;實行抽樣檢驗質量的產品,合同中應注明采用的抽樣標準或抽驗方法和比例;在商品技術條件后需要封存商品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封存,分別保管,作檢驗的依據。)
第二條產品的數量
1、產品的數量:
(國家和主管部門有計量方法規定的,按國家和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國家和主管部門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成套供應的產品應應當明確確定成套供應的范圍,并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第三條產品的價格和貨款結算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項執行;
(1)按國家定價執行;
(2)應有國家定價但尚無定價的產品,按物價主管部門的批準價執行;
(3)不屬于國家定價的產品,或因對產品有特殊技術要求提高和降低價格的,按甲乙雙方商定價執行,如果按該條執行,其價格:
(執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或提貨期內,遇國家調整價格時,按交貨時的、價格執行;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行;由于逾期付款而發生調整價格的價差,有甲乙另行結算,不在原托收結算金額中沖抵。執行浮動價和協商定價的,按合同規定的價執行。)
2、產品貨款的結算: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產品的運輸條款
1、交貨方法,按下列第()項執行
(3)甲方自提自運;
第五條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1、產品的交貨期限:
2、產品的提貨期限:
(規定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的交貨日期,,以甲方的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的日期為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約定;合同規定甲方自提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乙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貨或提貨日期早于或遲于合同規定的日期,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貨或提貨。)
第六條不可抗力條款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之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索賠條款
按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用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明確責任十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方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發貨物或扣貨款來沖抵。
第八條仲裁條款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合同發生爭議,有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有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規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送達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其他
按設備的售后保修服務給予甲方保修,另外再加增一年的免費保修期,但前提是甲方要把首付貨款提升到40%。
本合同自二零一四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說明,補充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甲乙雙方的主管部門、銀行(如經公證或鑒證,應送公證和鑒證機關)等單位各留一份。
簽約方:簽約方:
甲方單位(蓋章):乙方單位(蓋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蓋章):乙方法定代表人(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優秀引用合同條款(匯總14篇)篇二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由于被保險人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時,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對被保險人應付索賠人的訴訟費用以及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負責的訴訟及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但本項費用與責任賠償金額之和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責任限額為限。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二)根據勞動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
(三)根據雇傭關系應由被保險人對雇員所承擔的責任;
(四)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
(五)產品退換回收的損失;
(六)被保險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八)保險產品造成的大氣、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所引起的責任;
(九)保險產品造成對飛機或輪船的損害責任;
(十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
(十四)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三、賠償處理。
(一)若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
3.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二)生產出售的同一批產品或商品,由于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應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
四、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保險期滿后,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期間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的總值書面通知本公司,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若高于預收保險費,被保險人補充其差額,反之,若預收保險費高于實際保險費,本公司退還其差額,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于所規定的最低保險費。
本公司有權在保險期內的任何時候,要求被保險人提供一定期限內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總值的數據。本公司還有權派員檢查被保險人的有關帳冊或記錄并核實上述數據。
(四)一旦發生本保險單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3.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五)若在某一保險產品或商品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險產品或商品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并糾正該缺陷,否則,由于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五、總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三)風險變更 保險期間,被保險人若生產、出售某種新產品或保險產品的化學成份有所變動,應在10天內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據本公司的要求,繳納應增加的保險費,否則本保險將不擴展承保該產品。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后,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保單注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注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險人注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計收,后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采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六)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被保險人的房屋、機器、設備、工作和產品或商品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并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本公司的檢查人員如發現任何缺陷或危險時,將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在該項缺陷或危險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認為滿意之前,對其有關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責任本公司概不負責。
(七)重復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優秀引用合同條款(匯總14篇)篇三
1、1本合同下列術語應解釋為:
1)“合同”系指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格式中載明的買賣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構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價”系指根據本合同規定賣方在正確地完履行合同義務后買方應支付給賣方的價款。
3)“貨物”系指賣方根據本合同規定須向買方提供的一切產品、設備和/或其它材料.
4)“服務”系指根據本合同規定賣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輔助服務,如運輸保險以及其它的伴隨服務,例如安裝、調試、提供技術援助、培訓和合同中規定賣方應承擔的其它義務。
5)“合同條款”系指本合同條款。
6)“買方”系指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指明的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單位。
7)“賣方”系指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項下貨物和服務的公司或其它實體。
8)“項目現場”系指不呢合同項下貨物安裝、運行的現場。其名稱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指明。
9)“天”指日歷天數。
2、適用性。
2.1本合同條款適用于沒有被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條款所取代的范圍。
3、標準。
3.1本合同下交付的貨物應符合技術規范所述的標準。如果沒有提及適用標準,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構發布的最新版本的標準。
3.2除非技術規定中另有規定,計量單位均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4、使用合同文件和資料。
4.1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賣方不得將由買方或代表買方提供的有關合同或任何合同條文、規格、計劃、圖紙、模型、樣品或資料提供給與履行本合同無關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人員提供,也應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須的范圍。
4.2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賣方不應使用合同條款第4.1所列舉的任何文件和資料。
4.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條款第4.1條所列舉的任何文件時買方的財產。如果買方有要求,賣方在完成合同后應將這些文件及全部復制件還給買方。
5、專利權。
5.1賣方應保證,買方使用該貨物或貨物的任何一部分是,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它知識產權的起訴。
6、檢驗和測試。
6.1買方或其代表應有權檢驗和/或測試貨物,以確認貨物是否符合合同規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擔額外的費用。合同條款和技術規格將說明買方要求進行的檢驗和測試,以及在何處進行這些檢驗和測試。買方將及時以書面形式把進行檢驗和/或買方測試代表的身份通知賣方。
6.2檢驗和測試在交貨地點和/或貨物的最終目的地進行。
6.3如果任何被檢測或測試的貨物不能滿足規格的要求,買方可以拒絕接受該貨物,賣方應更換被拒絕的貨物,或者免費進行必要的修改以滿足規格的要求。
6.4買方在貨物到達最終目的地后對貨物進行檢驗、測試及必要時拒絕接受貨物的權力將不會因為貨物在從賣方或制造廠啟運前通過了買方或其代表的檢驗、測試盒認可而受到限制或放棄。
性能、數量或重量的最終檢驗。制造廠檢驗的結果和細節應附在質量檢驗證書后面。
6.6合同條款第6跳的規定不能免除賣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義務或其他義務。
7、包裝。
7.1賣方應提供貨物運至合同規定的最終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裝,以防止貨物在轉運中損壞或變質。這類包裝應采取防潮、防曬、防銹、防腐蝕。防震動及防止其它損壞的必要保護措施,從而保護貨物能夠經受多次搬運、裝卸及長途運輸。賣方應承擔由于其包裝或其防護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貨物銹蝕、損壞和丟失的任何損失的公認或費用。
8、裝運標記。
8.1賣方應在每一包裝箱相鄰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顯的中文字樣做出以下標記:
1)收貨人。
3)發貨標記。
4)收貨人編號。
5)目的地。
6)貨物名稱、品目號和箱號。
7)毛重/凈重(用公斤表示)。
8)尺寸(以長x寬x高用厘米表示)。
8.2如果單件包裝箱的重量在2噸或2噸以上,賣方應在包裝箱兩側用中文和適當的運輸標記標注“重心”和“起吊點”以便裝卸和搬運。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運輸的不同要求,賣方應在包裝箱上清楚地標注“小心輕放”、“此端朝上,請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樣和其他適當標記。
9、運輸和保險。
9.1賣方負責辦理將貨物運抵招標文件規定的交貨地點的一切運輸事項,相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總價中。
9.2賣方應向保險公司以買方為受益人投保發運合同設備價格110%的運輸一切險。
10、伴隨服務。
1)實施或監督所供貨物的現場組裝和/或試運行;
2)提供貨物組裝和/或維修所需的工具;
3)為所供貨物的每一適當的單臺設備提供詳細的操作和維護手冊;
5)在項目現場就所供貨物的組裝、試運行、運行、維護和/或修理對買方人員進行培訓。10.2如果賣方或制造廠提供的伴隨服務的費用未含在貨物的合同價中,雙方應事先就其達成協議,但其費用單價不應超過賣方向其他人提供類似服務所收取的現行單價。
10.3賣方應提供“合同專用條款”/第五章“貨物需求和技術要求”中規定的所有服務。為履行要求的伴隨服務的報價或雙方商定的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1、備品備件。
11.1正如合同條款所規定,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與備品備件有關的材料、通知和資料:
1)買方從賣方選購備品備件,但前提條件是該選擇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
3)在備品備件停止主產后,如果買方要求,賣方應免費向買方提供備品備件的藍圖、圖紙和規格。
11.2賣方應按照“合同專用條款”/第五章“貨物需求和技術要求”中的規定提供所需的備品備件。
12、保證。
12.1賣方應保證合同項下所供貨物是全新的、末使用過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號,除非合同另有規定,貨物應含有設計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進。賣方進一步保證,合同項下提供的全部貨物沒有設計、材料或工藝上的缺陷(由于安買方的要求設計或安買方的規格提供的材料所產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沒有因賣方的行為或疏忽而產生的缺陷。
12.2本保證應在合同貨物最終驗收后的一定期限內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貨物到達最終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內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見合同專用條款)以免發生的為準。12.3買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保證期內所發現的缺陷。
12.4賣方收到通知后應在“合同專用條款”規定的時間內以合理的速度免費維修或更換有缺陷的貨物或部件。
12.5如果賣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沒有以合理的速度彌補缺陷,買方可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其風險和費用將由賣方承擔,買方根據合同規定對賣方行使的其他權力不受影響。
13、索賠。
13.1如果賣方對偏差負有責任,而買方在合同條款第13條或合同的其他條款規定的檢驗、安裝調試、驗收和質量保證期內提出了索賠,賣方應按照買方同意的下列一種或幾種方式結合起來解決索賠事宜:
1)賣方同意退貨并用合同規定的貨幣將貨款退還給買方,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手續費、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費、裝卸費以及為看管和保護退回貨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費用。
2)根據貨物的偏差情況、損壞程度、以及買方所遭遇受損失的金額,經買賣雙方商定降低貨物的價格。
3)用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設備來更換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補缺陷部分,賣方應承擔一切費用和風險并負擔買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損失費用。同時,賣方應按合同條款第12條規定,相應延長所更換貨物的質量保證期。
13.2如果在買方發出索賠通知后二十(30)天內,賣方未作答復,上述索賠應視為已被賣方接受。如賣方未能在買方發出索賠通知后三十(30)天內或買方同意的延長期限內,按照買方同意的上述規定的任何一種方法解決索賠事宜,買方將從議付貨款或從賣方開具的履約保證金中扣回索賠金額。
14、付款。
14.1本合同項下的付款方法和條件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有規定。
15、價格。
15.1賣方在本合同項下提交貨物和履行服務的價格在合同中給出。
16、變更指令。
16.1,買方可以在任何時候書面向賣方發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圍內變更下述一項或幾項:
1)本合同項下提供的貨物是專為買方制造時,變更圖紙、設計或規格;
2)運輸或包裝的`方法;
3)交貨地點;
4)賣方提供的服務;
5)16.2如果上述變更時賣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費用或時間增加或減少,將對合同或交貨時間或兩者進行公平的調整,同時相應修改合同。賣方根據本條進行調整的要求必須在收到買方的變更指令后三十(30)天內提出。
17、合同修改。
17.1除了合同條款第16條的情況,不應對合同條。
款進行任何變更或修改,除非雙方同意并簽訂書面的合同修改書。
18、轉讓。
18.1未經買方事先書面同意,賣方不得部分轉讓或全部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
19、分包。
19.1對投標文件中沒有明確分包的合同,賣方應書面通知買方其在本合同中將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并需經買方同意,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賣方履行本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20、賣方履約延誤。
20.1賣方應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交貨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
20.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賣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礙按時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情況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拖延的事實、可能拖延的時間和原因通知買方。買方在收到賣方通知后,應盡快對情況進行評價,并確定是否同意延長交貨時間以及是否收取誤期賠償費。延期應通過修改合同的方式由雙方認可。
20.3除了合同條款第23條的情況外,除非拖延是根據合同條款第20.2條的規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誤期賠償費之外,賣方延誤交貨,將按合同條款第21條的規定被收取誤期賠償費。
21、誤期賠償費。
21.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元/天罰金,工期不予順延,直至竣工。
22.1在買方對賣方違約而采取的任何補救措施不受影響的情況下,買方可向賣方發出書面違約通知書,提出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如果賣方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其它任何義務。
3)如果買方認為賣方在合同的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腐敗和欺詐行為。為此目的,定義下述條件:
a)“腐敗行為”是指提供、給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價值的物品來影響買方在采購過程或合同實施過程中的行為。
b)“欺詐行為”是指為了影響采購過程胡合同實施過程為謊報或隱瞞事實,損害買方利益的行為。
22.2如果買方根據上述第22.1條的規定,終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買方可以依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方法購買與未交貨物類似的貨物或服務。賣方應承擔買方類似貨物或服務而產生的額外支出。但是,賣方應繼續執行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
23、不可抗力。
23.1簽約雙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不能執行合同時,履行合同的期限應予延長,其延長的期限應相當于事件所影響的時間。不可抗力事件系指買賣雙方在締結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并且它的發生及其后果是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件,諸如戰爭、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震等。
23.2受影響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后盡快用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十四(14)天內將有關當局出具當局證明文件用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寄給對方審閱確認。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23.3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公認。
24、因破產而終止合同。
24.1如果賣方破產或無清償能力,買方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提供終止合同而不給賣方補償。該合同的終止將不損害或影響買方已經采取的任何行動或補救措施的權力。
25、因買方的便利而終止合同。
25.1買方可在任何時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賣方發出書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終止合同,終止通知應明確終止合同是出于買方的便利,并明確合同終止的程度,以及終止的生效日期。25.2對賣方收到終止通知后三十(30)天內已完成并準備裝運的貨物,買方應按原合同價格和條款予以接收,對于剩下的貨物,買方可:
1)僅對部分貨物按照原來的合同價格和條款予以接受;或。
2)取消對所剩貨物的采購,并按雙方商定的金額向賣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貨物和服務以及賣方以前已采購的材料和部件的費用。
26、爭議的解決。
26.1因執行本合同所發出的或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開始后六十(60)天還不能解決,任何一方均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提交仲裁。仲裁地點應在買方單位所在地。
26.2仲裁裁決應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26.3仲裁費除仲裁機關另有裁決外均應由敗訴方負擔。
26.4在仲裁期間,除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應繼續執行,
27、合同語言。
27.1本合同語言為中文。雙方交換的與合同有關的信函均用中文書寫。
28使用法律。
28.1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解釋。
29、通知。
29.1本合同一方給對方的通知應用書面形式傳真送到“合同專用條款”中規定的對方的地址。
29.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書的生效日期為生效日期,兩者中以晚的一個日期為準。
30、稅款。
30.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和有關部門的規定,買方需交納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有買方負擔。
30.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和有關部門的規定,賣方需交納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有賣方負擔。
31、合同生效及其他。
31.1本合同應在雙方簽字并加蓋雙方公章和買方收到賣方。
優秀引用合同條款(匯總14篇)篇四
1.1.3.1工程:是指與合同協議書中工程承包范圍對應的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3臨時工程: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3.4單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協議書中指明的,具備獨立施工條件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設備:是指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1.1.3.6施工設備: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現場: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作為施工場所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
1.1.3.8臨時設施: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臨時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要臨時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開工日期:包括計劃開工日期和實際開工日期。計劃開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實際開工日期是指監理人按照第7.3.2項〔開工通知〕約定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1.1.4.4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1.1.4.6基準日期:招標發包的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直接發包的工程以合同簽訂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
1.1.4.7天:除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時。
1.1.5合同價格和費用。
1.1.5.1簽約合同價: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等。
1.1.5.2合同價格:是指發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
1.1.5.3費用:是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必需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1.5.4暫估價: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專業工程以及服務工作的金額。
1.1.5.5暫列金額: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的一筆款項,用于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格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1.1.5.6計日工: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計日工計價的變更工作時,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
1.1.5.7質量保證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承包人用于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補義務的擔保。
1.1.5.8總價項目:是指在現行國家、行業以及地方的計量規則中無工程量計算規則,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以總價或以費率形式計算的項目。
1.1.6其他。
1.1.6.1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語言文字。
合同以中國的漢語簡體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合同的語言。
1.3法律。
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優秀引用合同條款(匯總14篇)篇五
1.7.1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
1.7.2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各自的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達地點發生變動的,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1.7.3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至送達地點和指定接收人的來往信函。拒不簽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拒絕接收一方承擔。
1.8嚴禁賄賂。
合同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一方合同當事人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包人不得與監理人或發包人聘請的第三方串通損害發包人利益。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監理人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通訊設備、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現場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合理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
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發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交通運輸。
1.10.1出入現場的權利。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根據施工需要,負責取得出入施工現場所需的批準手續和全部權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權利,并承擔相關手續費用和建設費用。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辦理修建場內外道路、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手續。
承包人應在訂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現場,并根據工程規模及技術參數合理預見工程施工所需的進出施工現場的方式、手段、路徑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預見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10.2場外交通。
發包人應提供場外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載行駛,執行有關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載的規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場外交通設施無法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發包人負責完善并承擔相關費用。
1.10.3場內交通。
發包人應提供場內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并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滿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設施損壞的,承包人負責修復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除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發包人和監理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
場外交通和場內交通的邊界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
1.10.5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
1.10.6水路和航空運輸。
本款前述各項的內容適用于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
優秀引用合同條款(匯總14篇)篇六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伺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輛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和特種車,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卷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
自燃是指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七)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八)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十)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一)摩托車停放期間因翻倒造成的損失;
(十三)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九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
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并折舊。
保險期限。
第十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卜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非營業用車輛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優秀引用合同條款(匯總14篇)篇七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方因項目需要向乙方采購鋼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產品品名、數量及質量標準。
甲方向乙方采購的鋼材總需求量為噸;其質量標準按國家標準執行:1、線材:gb/1499.1-20--;2、螺紋鋼:hrb335或hrb400gb/1499.2-20--;3、圓鋼:gb/1499.1-20--;4、型材:具體品牌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乙方送貨時應隨車提供乙方蓋章的鋼材質量證明文件。
二、包裝標準。
以鋼廠的原廠包裝為標準。
三、鋼材采購計劃、交貨地點。
鋼材采購數量和品規以甲、乙雙方確認的甲方采購計劃為準。甲方每月20日之前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供蓋有甲方公章的下月度需求計劃,具體分批次需求計劃須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報至乙方,雙方指定人員簽字確認后生效。乙方按照雙方確認的甲方采購計劃將鋼材送至項目所在地工地。乙方貨到工地后甲方應隨時派人驗收(當天應完成驗收)。
四、運輸、裝卸及費用負擔。
乙方負責送貨至甲方項目工地,所送鋼材的出庫吊裝費、運輸費均由乙方承擔,加入貨物單價一并結算。貨到工地卸車及其費用由甲方負責承擔。
五、鋼材的驗收標準與計量方式。
螺紋鋼、線材、圓鋼采用磅計驗收,按過磅計量交貨,甲方可復磅,磅差在正負0.3%以內(含0.3%),以乙方倉庫出庫計量為準。超出0.3%,按甲方的磅重為準。
六、鋼材配送、驗收、簽收。
乙方指定負責鋼材配送服務,(身份證號碼:)手機:;甲方授權本公司工作人員(身份證號碼:)手機:,負責鋼材收貨、驗收、簽收、價格確認,簽收時該工作人員應出示身份證件。甲方安排其他工作人員收貨時,應向乙方提交甲方出具的加蓋其公章的授權委托書或者由甲方直接在收貨單上加蓋公章。凡是簽收員簽字認可的送貨單,均視為甲方認可的有效結算憑據,乙方以此送貨單與甲方結算鋼材款。鋼材運至指定的收貨地點時,甲方應及時辦理相關交接手續,交付前發生的貨物毀損、滅失由乙方負責;交付簽收后,由甲方負責。
七、結算價、結算方式及付款期限、付款方式。
1、結算價:螺紋鋼、盤螺、線材以供貨當天“我的鋼鐵網”當日長沙市場螺紋鋼、盤螺、高線價格行情列表中對應鋼廠及品規單價作為結算價;每逢星期六按前一日的結算單價執行,星期日按后一日的結算單價執行;遇單品規缺貨或少貨,按備注欄中加價執行;遇漲隨漲,遇跌隨跌;墊資利息從到貨當日開始,按月息1.5分計算。
2、貨款的結算方式及付款期限、結算價格、逾期加價款;。
結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a:現款部分乙方貨到甲方工地驗收合格后,按第七條第1款結算價格在1日內支付乙方貨款。
b:墊資部分甲方須在20--年月日辦理付款手續,在7天內支付乙方全部貨款及墊資利息。留10萬元貨款作為后期信貸保證金,保證金在最后一次結算隨貨款一起一次性付給乙方。
c:逾期加價款:逾期未能付清,除收取正常墊資利息外,按每天每噸5元加收,直至付清全部貨款為止。
d、因乙方報給甲方的鋼材價格及交易價格未包含稅金,其稅金按甲乙雙方。
交易額的17%由甲方承擔,在甲方付清甲方全部貨款并支付全部稅金后由乙方向甲方出具發票。
3、付款方式:甲方以現金、轉賬方式付款。
4、如甲方不能按合同約定如期向乙方支付貨款,乙方有權停止供貨,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
5、乙方為本項目鋼材的唯一供貨商,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從其它渠道進貨,否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八、其它約定。
1、如甲方工地停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在乙方最后一次送鋼材之日起10天內付清所有鋼材款(含墊資利息加價款)。
2、甲方計劃、簽收、對賬等,加蓋或者該項目負責人簽字認可均有效。
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或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協商不成時,均可向乙方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十、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至本項目主體完工且所有款項付清止。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時間:年月日。
優秀引用合同條款(匯總14篇)篇八
甲方(托運方)。
乙方(承運方)。
簽約時間:年月日。
為了共同做好運輸業務,雙方根據交通部《汽車貨物運輸規則》,《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及有關貨物運輸法律文件等,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根據具體甲方要求,為甲方承擔——公路運輸業務。
二、運輸業務程序:1、甲方發出運輸指令。2、乙方認可發車。3、乙方裝車。4、雙方驗收簽收。5、發往目的地并簽收回單。6、下月費用結算。
三、甲方的權利與職責:
1、甲方權利:
(1)要求乙方按規定時間、地點、數量把貨物安全、及時甲方出庫單指明的目的地。
(2)甲方委托乙方承運的貨物種類主要為甲方生產是涂料成品和原料,甲方有權要求和監督乙方按照特殊危險物品進行裝卸及做運輸等方面的準備工作。
(3)甲方有權對乙方的違約、違規等行為而造成的運輸過程中、風險轉移前的貨物的損壞、滅失,要求乙方先予賠償;甲方在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運輸問題通知單》三天內沒有得到回復,有權作“默認賠償”處理。
(4)甲方有運輸業務當日向乙方訂運車輛,乙方需要在半小時內給予答復,并確保車輛準時到達甲方指定的提貨點,否則甲方有權另找承運單位。
2、甲方的義務:
(1)甲方的貨物,按甲方企業包裝標準的規定進行包裝。
(2)甲方須出示明確的送貨詳細地址、聯系人、電話及發貨時間和數量。
(3)向乙方提供出庫單四聯(三聯做回單,一聯交客戶)。
四、乙方的權利和職責:
1、乙方的權利:要求甲方有運輸業務當日18:00點以前通知乙方,并告知運輸數量、發運目的地地址、所需車類;告知方式為電話或傳真。
2、乙方義務:
(1)乙方車輛到達甲方提貨地點后須在門衛處登記并通知甲方倉庫負責人;提貨人必須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乙方介紹信及有關聯系單。經甲方許可后駛入指定區域等待裝車。甲乙雙方在貨車擋板處交接貨物,乙方須對所承擔的貨物做好清點工作,并按甲方要求辦理及出門手續。
(2)乙方車輛進入甲方公司區域或庫房區域時,必須遵守甲方的相關規定:車輛進入甲方上述區域時,應減速慢行,并加裝車輛排氣管防火裝置;人員進入上述區域必須申領并掛胸掛臨時出入證,嚴禁在上述區域吸煙,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倉庫、車間及辦公室等。
(3)乙方承運的運輸業務以甲方填寫并由乙方簽字確認的運輸任務單為準,運輸任務單一式兩份,乙方保留一份作為結賬憑證。
(4)乙方負責裝車,對甲方的貨物,應妥善保管,禁止野蠻裝卸,禁止用與有菱角、有腐蝕性的貨物拼裝、混裝及其他不合理的裝運方式裝運,在每一層鐵通包裝貨物的上面,鋪一層甲板再裝第二層或其他貨物以保證貨物的完好無損。出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的損失外,運輸過程中導致甲方的貨物包裝變形、插花、桶身受污染而桶內漆油未溢出的、按貨物價格的50%賠償損失;桶內油漆溢出的。按貨物價格全額賠償。
(5)貨物到達甲方客戶后,乙方負責卸貨,協同收貨人做好貨物的清點工作,并要求收貨方在甲方的出庫單上簽收并加蓋章與出庫單上所有列收貨人名稱一致的公章。如果因乙方疏忽造成送貨單據丟失,客戶收貨后沒有簽字蓋章或所蓋公章與收貨人名稱不一致,所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6)貨物送完后,乙方將有甲方客戶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有關單據回執及時返回甲方;如果乙方車輛不能及時返回,則必須用特快專遞的方式在規定的日期將回執寄回甲方;單據的回執從客戶簽收后返回甲方的時間:見附件《運輸價格表時間》。如果乙方多次逾期交回單據回執,甲方有權隨時終止與乙方的業務往來。
(7)乙方承接運輸后,必須將甲方的全部貨物進行保險。因為投保導致甲方的損失無法彌補的,有乙方進行賠償。乙方運輸車輛應配備必要的防雨毯布等用具防止貨物受損。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貨物遭雨淋損壞、被凍壞等情況,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如乙方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造成貨物短缺、送貨逾期等情況的,也給甲方客戶造成了經濟損失的,甲方的客戶損失也須由乙方承擔。但對上述的賠償,乙方承擔的方式為先予賠償并按實際損失賠償。
(8)乙方應按運輸任務單及協議附件約定的運輸時間安排運輸到貨時間,如果發生送貨逾期的情況,每逾期6小時甲方將扣除該筆運費的5%,加急運輸的,每逾期6小時,除扣除因加急而增加的運費外,同時還扣除該筆運費的10%以做補償。延長時間到貨以此類推,單經甲乙雙方確認的洪澇災害、臺風、軍事行動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的交通中斷,大霧等突發惡劣天氣造成的拖延等情況造成的逾期到貨除外。
(9)沒有甲方的運輸任務單等單據認可,乙方不得擅自從甲方客戶處帶回貨物至甲方倉庫;對于乙方擅自拉回的貨物甲方有權拒收,且無論甲方是否收貨,由此產生的運輸費用甲方不予結算。
(10)貨物送到甲方客戶處,發生找不到收貨人、地址有異、客戶拒收等異常情況,
乙方必須及時與甲方聯系,不得擅自作任何決定,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將貨物拉回甲方倉庫。貨物拉回倉庫后必須通知甲方倉庫負責人驗貨,并對客戶拒收理由由做書面具體說明(出庫單回執中應做具體說明并請客戶簽字蓋章)。如果客戶拒收的理由的由乙方的過失造成的,由此產生損失由乙方負責。
(11)運費的結算為月結,每月5日開始結算上月運費,結算前乙方必須履行完成以下義務:
(a)提交正式發票,發票內容填寫規范、完整。
(b)提交運輸業務發生明細(具體列明:承運日期、運輸任務單號碼、出庫單號碼、客戶名稱、出門證號、噸位、運費金額等)
(c)經客戶簽字蓋章的單據回執全部返回甲方(包括付款方式為貨到付款的單據)。
(d)凡運輸貨物單上付款方式一欄注明“貨到付款的”為甲方替甲方客戶代辦運輸,其運輸按甲乙雙方協議價格執行并由甲方客戶直接與乙方結算,乙方同時向甲方客戶提供正式發票。
(e)乙方對結算月度的賠償全部確認完畢。
五、其他。
1、運輸價格及運輸、回單時間見運價表格。該表與本合同具有同樣法律效益。
2、里程時間省外從裝貨后第二天起算,省內當天到達,
3、本著互惠原則,本合同運費價格為全年統一價格。(詳見運輸價格時間表)。
4、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有效期即日起至。
5、協議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營業場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某涂料有限公司乙方: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優秀引用合同條款(匯總14篇)篇九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勞動合同解除條款。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只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在審理勞動合同爭議的案件中由于沒有很好理解私法自治和公法干預的關系,導致司法實踐在審理勞動合同爭議的案件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尤其是勞動合同解除方面的法律糾紛更是困惑著司法實踐,文章圍繞此方面展開探討。
審理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案件首先應當對勞動合同法律關系有正確認識。勞動關系本質上是民事主體之間所產生的關系,因此其法律關系應當遵循私法自治原則,出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地位的懸殊以及社會發展的利益衡量,對勞動關系又更多受公法律調整,所以是《勞動法》是公法與私法相融合而產生的法律,調整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作為其中重要的的一部分,不僅體現了私法性的內容,也體現了公法的理念。當私法上的原則不能確保實質正義的時候,就要用公法的強制手段進行彌補,從而實現真正的公平和正義。也就是說法院在審理勞動合同爭議的案件中應當遵循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國家公法干預的統一,這是我們正確審理勞動合同的前提,也是正確理解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基礎。解除勞動合同爭議主要涉及到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和合同解除后涉及手續等糾紛。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是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只要構成前述條件,便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因此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是行使辭職權的行為,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也談不上違約金的問題。我們應當注意到下面情況:
第一,勞動者違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的,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因為此規定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不應當支持。
第二、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服務期有特別約定,勞動者違反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但對于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平原則予以調整,需注意的是法院一般不應主動調整,應當由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抗辯。
第三、用人單位以提供住房、汽車等特殊待遇為條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因為住房、汽車等返還問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爭議的案件予以受理,具體審理時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處理。
二、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未向勞動者送達或者在送達不能時沒有以公告、布告等形式公之于眾的,該決定對勞動者不發生約束力,勞動者請求撤銷該決定,法院應當予以撤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合同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僅應當對解除合同的事由負舉證責任,而且應當對決定告知或者書面告知的負舉證責任。需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被撤銷后,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原工資標準賠償勞動者的損失;如果訴訟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判令一次性支付勞動者自勞動合同屆滿之日至判決之日的必要生活費。
勞動合同解除后糾紛
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出具爭議,合同范本《勞動合同解除條款》。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當查驗解除勞動證明,也就是說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審核的一個條件。勞動合同解除后,根據《合同法》的相關條文,合同關系終止后,合同當事人之間仍然有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所以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合同之日,及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合同證明,證明內容應當包括合同訂立、履行、解除的時間等內容,用人單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證明而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及時作出判決,用人單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證明影響勞動者就業,勞動者提出賠償要求的,應當支持。用人單位出具的合同解除證明涉及對當事人人品等評價的,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有侮辱當事人人格等內容,如果用人單位證明的內容侵犯當事人人格權的,當事人可以一般民事案件起訴,不屬于勞動爭議。
二、有關手續的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不及時辦理勞動者檔案轉移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不得以雙方沒有結清欠款或勞動者未支付有關賠償金為由扣置勞動者檔案或不辦理有關手續,勞動者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如因用人單位的行為直接導致勞動者無法就業而造成勞動者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競業限制條款的適用問題。競業限制是指公司的職員(尤其是高級職員)在其任職期間不得兼職于競爭公司或兼營競爭性業務,在其離職后的特定時期和地區內也不得從業于競爭公司或進行競爭性營業活動。競業限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不會隨著職員的流動流向競爭性的企業,保持企業在競爭中的優勢地位。我國競業限制的規定散見于法律法規與部門規章中。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商業秘密侵權問題的函》第1條規定,勞動合同中如果明確約定了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內容,由于勞動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害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作出裁決。但是競業限制條款是一柄雙韌劍。所以我們在審判實踐中應當充分認識此特點。審理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時,如果當事人之間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合同解除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系終止的,競業限制條款應當不具有約束力,除非當事人另有特殊約定并且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外。對競業限制條款的審查也應本著意思自治為主,司法適度干預的原則。當事人對競業限制適用的地區、時間和禁止勞動者從事行業的范圍約定明顯不合理的,對超出必要程度的競業限制條款,法院可以認定該條款對勞動者不產生約束力。
最后一個問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就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勞動報酬、欠款、墊資等問題發生的糾紛;如果雙方已經結清帳目、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一方根據欠條、還款協議、合同解除協議等起訴的,可以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受理。但是如果雙方對合同解除協議的效力等提出抗辯的,如果雙方存在其他勞動關系糾紛,一般不宜按照一般民事案件裁決。法院如果受理的,法官應當行使釋明權,告知當事人應當提起勞動爭議。如果超過仲裁時效,仲裁不受理的,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應認定為有正當理由,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作出裁決。
優秀引用合同條款(匯總14篇)篇十
fidic條款適用于工程規模大、技術復雜、建設周期較長的建設工程項目。北京西客站完全符合這些條件。問題在于,應用fidic條款是有條件的,這些條件包括:
(1)采用無限制招標選擇承包商;
(2)合同履行中建立以工程師為核心的管理模式;
(3)施工承包合同采用單價合同。
這三個條件是實施fidic合同條件的前提,若它們不能全部得到保證,fidic條款必然變形走樣或被肢解。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我國建筑業發生了深刻變化,建筑市場全面推行工程報建制、招標投標制、項目建設監理制,合同監理制等。但是,我國目前建筑業的管理體制還存在不少弊端,還不完全具備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宏觀環境。比如,以工程師為核心的管理模式,體現了線性組織結構的運行機制和組織論關于“命令源唯一性”的原則,而我國的組織機構則習慣于職能型管理模式。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由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實施項目管理。fidic條款規定工程師有權處理由于工程量變化引起的單價爭議,我國則規定這一爭議最終由造價部門裁定。若以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fidic條款逐條加以對照,不難發現多處這種差異。應該指出的是,我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未對合同的計價方式作出明確規定。我國在建筑業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方面的慣用作法與fidic條款實施的要求是不一致的。我國習慣于甲方管理項目、習慣于總價包干合同,工程建設監理不適應全過程全方位進行項目管理的要求,其工作性質和工作水平并未突破以往局限于質量監理的格局,無法體現高智能服務這一宗旨。嚴格意義的招標投標,首先招標投標雙方應作到“雙盲”,我國在目前完全達到這一要求還有一定難度,有些工程項目的標底無法體現商業秘密這一特征。
外方投資項目之所以較好地應用fidic條款,主要原因在于可以剛性地滿足上述三個前提條件。黃河小浪底水利樞紐工程除了極其復雜的地質條件、諸多極具挑戰性的.技術難題外,最令人關注的是它運用國際慣例對工程建設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管理,或者說與國際慣例進行全方位的接軌。在小浪底工程沒有中國原計劃經濟下領導的權威,我國上萬名建設者和50多個國家的外商唯一共同遵循的是國際通用的fidic條款。只有熟悉fidic條款,才能在國際工程的招標投標、合同談判、設備采購、風險管理和索賠處理等方面從根本上處于有利和主動的地位。
建設項目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哪一個環節出問題勢必對整個系統產生不利影響。因此,不能孤立地抓工程質量,不能就招標投標抓招標投標,不能就監理抓監理。應以項目管理為中心,把項目管理涉及多個環節作為系統工程來研究和處理,fidic條款恰恰作到了這一點。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工程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由建設方或建設指揮部統籌進行。建設結束后,指揮部即解散,無法系統總結項目管理的經驗。國外的項目管理工作由專業人士(工程師)進行,經過一百余年的實踐,已系統總結出科學項目管理的理論和方法,形成以工程師監理項目的管理模式,對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理。完全達到這一點,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應積極探索,向這個目標努力。對于國際工程,不論是否適應,都必須無條件按國際慣例運作與實施,否則,只能被排除在外。對于國內大型復雜工程,應積極創造條件,采用fidic條款進行項目管理,積累經驗,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同時制定按不同計。
價形式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為實現以工程合同為核心進行項目管理創造條件。
綜上所述,應以管理機制和管理體制為切入點,逐步改革不適應科學項目管理的習慣作法,改革在建筑業管理方面不適應國際慣例要求的習慣作法,從管理的觀念、方法、組織和手段方面積極創造條件,逐步縮小與國際慣例的差距,加速我國建筑業與國際接軌,帶動和促進我國建筑業整體管理水平的提高。
優秀引用合同條款(匯總14篇)篇十一
1、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法文詞頭縮寫),由歐洲的法國、瑞士和比利時三國的咨詢工程師協會于19成立于比利時,fidic總部現在設在瑞士洛桑。全球有68個國家的成員協會,我國唯一的成員協會是——中國工程咨詢協會。
2、fidic合同條件,總結了發達國家近百年工程和國際工程建設的經驗,在合同條件中,集技術、設計、融資、采購、工程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缺陷修復,以及法律、有形貿易、無形貿易、服務貿易、投資貿易、國際運輸、國際保險等規則于一體。一句話——就是保障雇主項目能夠順利圓滿地完成的標準合同條件。
3、fidic合同條件源于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ice)、英國皇家建筑師學會(riba)和美國同業的某些合同條件,故,具有濃厚的“案例法制度約定法律條件”的法律推理、法律聯系、法律程序、法律責任推理和時限、時效的規律等特點,也具有與成文法相結合的特點,以適應國際工程承包和國際規則。
4、國際規則就是解決各種不同法律制度和不同法律規定不一致性的問題。特別在國際工程承包商的爭端和仲裁中顯得尤為突出,而fidic合同條件恰恰是符合國際慣例要求標準合同條件的主要范本。
5、fidic為咨詢工程師、雇主和國際開發機構、發展中國家工程咨詢業務的發展提供信息、資格預審標準格式、研討會文件,以及客戶與工程咨詢單位的協議書等。不難看出,fidic的服務對象主要是咨詢工程師、雇主和國際開發機構,以及促進發展中國家咨詢業務開展。一句話,最終是為雇主服務。同時,為保障雇主工程能夠順利實施的過程中,對雇主、承包商、各類分包商的責任、職責、義務和權利做出了“相對”均衡的分配規定。
6、fidic合同條件,是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非洲發展銀行等國際基金組織推薦使用的標準合同條件范本,也是世界各國較普遍采用的國際招標和國際基金組織招標項目的標準合同條件范本。
7、鑒于目前跨國公司、國際基金組織的對外融資、各國信貸資金的對外融資、招商引資、各國國際招標和國外承包業務的不斷發展等,fidic合同條件是目前國際上最具仿效性、最具適用性、最具通用性,最具參考性,以及最能符合國際公認規則和各國法律結合的標準合同條件范本。也是國內發包項目的雇主和承包企業與外國雇主、合資項目、融資項目、外國承包商進行合作或國際合作方面與國際接軌的主要合同條件范本。
8、對雇主和承包商來說,研究和探討fidic標準合同條件范本,對于保障雇主項目的順利完成和保護承包商的信譽和權益是尤為重要的,特別是,國內雇主的國際公開招標項目,以及國內外的承包項目。這也是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方面。
隨著我國加入wto之后,隨著國內改革開放政策的不斷深入,政企分開、股份制改造、外資項目的進入、對外國承包商準入規定的變化、全國一體化市場的逐步形成、合資/國外獨資/跨國公司/私人股本企業在國內的不斷增加和發展、國際基金組織在國內的不斷融資,特別是我國對外的資本支持的國外投資項目和國際工程業務的開展等,項目雇主,咨詢、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都面臨著國內外兩個國際競爭市場。一個是,按照“國際慣例要求”的國內外資項目、國際基金組織和外國政府對國內的融資項目的承發包市場;一個是,按照國際慣例要求的國際項目承發包市場。
企業要在狹縫中奮力求生存,在擦肩中奮力求發展,雇主則要求項目技術的先進性、可靠性、安全性、經濟性和項目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同時,又要求承包價格具有競爭力。各類承包商(含專利技術供應商、勘查、設計、施工、勞務、租賃和供應制造商等)都要以技術、質量、安全、工期、服務和具有競爭力的價格優勢來競爭。故,雇主和承包商只有與國際合同條件接軌,方能更好的保護雇主或承包商的應得權益,而fidic合同條件正是承發包行業國際接軌的重要方面。從雇主的角度來看,為了雇主項目的投資利益,面臨著國內外承包商的投標競爭,如何維護雇主項目的投資利益,其重要的武器之一就是應用fidic合同條件。但是,對雇主來說,往往是一次性的項目發包,如何盡快的熟悉和掌握fidic合同條件?因為,fidic合同條件是在項目管理的動態過程中約束和促進雇主與承包商的,所以,與國內的合同管理理念有著極大區別。雇主應尋求——既熟悉全過程的項目管理技能,又熟悉fidic合同條件的咨詢實體或咨詢工程師,是雇主的最佳選擇。所以,fidic合同條件又是工程咨詢實體和工程咨詢工程師應必備的技能。
雇主如何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用fidic合同條件來管理工程和約束承包商。按國際的慣例作法,不是成立龐大的基建管理班子所能解決的,這種作法不僅增加雇主額外的投資開支和人員編制的包袱,而且,不了解項目動態過程的約束和索賠規定,勢必使我國的雇主或我國的承包商蒙受損失。
國外雇主的作法是聘用具有項目管理(不僅是施工)能力和熟悉fidic合同條件能力相結合的“雇主代表”或“雇主工程師代表”,或聘用有這方面能力的實體派出其“雇主代表”或“雇主工程師代表”,在雇主授權下負責組織完成合同項目。但是,按新的fidic合同條件的規定,有關投資費用的增減、質量缺陷的修復和竣工期的延長縮短都由雇主全權負責,克服了雇主對“代表”在決定重大問題方面的疑慮。
從承包商的'角度來看,盡管fidic主要是為雇主、咨詢工程師、國際基金機構和發展中國家咨詢業務的發展服務的,但是,各類承包商都要受到按國際慣例招標的雇主的fidic合同條件的促進和約束。而且,版本的fidic合同條件對承包商的要求更嚴,盡管增加了對雇主的若干重要約束。但是,只要我國承包商認識到具有“案例法制度”色彩濃厚的與“成文法制度”相結合的fidic合同條件對承包商的要求是嚴謹的、是與工程管理過程相結合的合同條件、合同條件的管理應放在項目部,承包商就會在長期的國際項目的合作中站穩腳跟。承包商要想在國內外兩個國際競爭市場求得長期的生存和發展,fidic合同條件的熟悉掌握和靈活運用是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條件之一。既要滿足雇主提出的合同責任、職責和義務的要求,又要學會保護自己的應得權益。對承包商來說,由于能夠長年在該市場上運用fidic合同條件,將會越來越熟悉,運用也會越來越熟練。
(一)fidic于年為適應不同發包項目內容的國際招標編制了《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施工合同條件》、《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和《簡明合同格式》4個新版本。
1、新的fidic合同條件基本上統一了條款名稱、定義、界定和措詞,條款數目統一為20條,定義和界定分別為40-60個左右,普遍為160款左右,提高了不同版本之間條款解釋的統一性和一致性。
2、四個標準合同條件的最新版本。
——新“綠皮本”(合同的簡單格式,適用于中小的簡單項目的發包,但是,合同條件更趨嚴密和詳盡)。
(二)合同價格。
“新綠皮本”列出了計價方式,但合同價方式需雙方約定。
(三)四個版本串換應用的體會和看法。
標時,可參考與雇主的合同條件,以“綠皮本”實行招標和簽約。
當然,雇主也可以根據自己發包項目的內容和特點,來決定使用那個更加適合發包項目的fidic標準合同條件版本。
(一)新版fidic合同條件對承包商的要求更嚴格,對雇主工程利益是極大保護對承包商一般義務的要求,提到的許多方面屬于正常義務。但是,為保護雇主的工程利益,新版fidic合同條件寫的全面、巧妙又含蓄,給雇主擺脫了工程從始至終的若干風險和責任。其提法是從工程的完備性、穩定性、安全性和有效運行性等含意內容廣泛的用詞出發,為實施中追究承包商的任何責任隱含了諸多責任條款。如,承包商應為滿足合同“隱含要求”的和合同“未提及”的,但為工程的穩定、完成、安全和有效運行所需要的所有工作;再如,承包商對現場作業、施工方法、全部工程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承擔責任。
(二)轉變觀念,認識fidic合同條件具有與項目管理實施過程相融的特點。下面僅以“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為例,即,最高形式的總承包項目為例,談談看法:
1、雇主關注的主線條款。
2、雇主關注的保障工程順利實施的約束性控制條款。
2.5款〈雇主的索賠〉—正反23個條款和條款、3.5款〈確定〉,正反22個條款;
3、實施工程的法人實體和實體條款。
4、非保險方面的意外、偶然、或非簽約本意的條款。
15由雇主終止、16由承包商暫停和終止、19不可抗力;
5、雇主的應對條款。
20.1款〈承包商的索賠〉——正反16個條款和條款;
20索賠、“爭端和仲裁”;
(三)轉變觀念,fidic合同條件的談判和管理應由項目部全權負責。
2、項目經理,不能僅僅以組織設計和(或)施工的能力作為項目經理選擇的唯一標準,而應是項目全過程的管理能力、fidic合同的管理能力、有關國際經驗、國際慣例規則和設計/施工組織能力等相結合能力的人員。否則,應按時扣(或收)回的期中付款沒能足數扣(或收)回、應索賠的款項沒有索賠,應屬于合同外的合同沒有簽證,不該丟的款項丟了,如,國際航運、國際保險、雇主變更和調整、法律變化引起的費用增減、竣工期的延長或縮短等。
(四)轉變觀念,努力提高理直氣壯的“索賠”能力。
在新的fidic合同條件中,已經明確“雇主的索賠”和“承包商的索賠”條款,使得索賠已經公開化,已經變成日常合同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解決索賠,在條款中也已經明確了,由雇主按“確定”條款的規定,首先與承包商進行商定、協商、談判和調解等方法來解決雙方的索賠問題。一旦無法奏效,雇主可“確定”,對確定的結果無法達成一致,產生了爭端后,方能啟動“一人或三人爭端裁決委員會”(英文簡稱dab)進行“決定”,對該“決定”的不滿,仍要采取“友好解決”的程序,在此之前任一方不應提交仲裁。對決定仍有“爭端”后,以雙方同意的(國際)規則,最終以dab的仲裁方式來解決。所以,雇主和承包商對索賠條件應有新的認識。不能一談到“索賠”就認為是“仲裁或打官司”!
但是,索賠條款在合同條件中,僅僅從正面寫出了幾個(epc是雇主5個/承包商2個)索賠條款,應將其余10幾個(epc是雇主18個/承包商14個)反向索賠的聯系條款和其他“阿是”(即與有關事項相關的)索賠條款全部找出來,深入研討,熟練地掌握索賠條款的根據、條款的相互根據、條款的啟動程序和其相互啟動程序、時限時效和文件格式的要求,以及能夠證實的證據,方能達到為遵守合同條件實行索賠的約束目的。
索賠時限的規定是不對等的,雇主可隨時發出索賠通知,而承包商必須在事件或情況發生后的28天內發出索賠通知,承包商逾期提出索賠通知雇主應免除承包商索賠的全部責任。但,對雇主沒有此項規定。
應對上述“雇主的索賠”或“承包商的索賠”條款深入研究措施和對策,建立在雇主或承包商責任、職責、義務和權利的信譽基礎上,減少或杜絕雇主或承包商不必要的原因引起的索賠,對雇主或承包商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尋找雇主“確定”條款的反向聯系條款,做到心中有數,爭取主動。
在epc合同條件中,雇主要行使“確定”條款的正反向條款有22個,但,在“確定”條款中正面指出的僅僅是1個條款。掌握反向聯系的21個條款,便于雇主或承包商抓住實施合同項目中的大事,能夠使雇主、或承包商提前拿出意見,雙方進行商定或確定,誰抓住這方面的條款,誰就能夠爭取部分主動,使項目實施過程中雙方能夠得到更好的協調和統一。
對雇主、承包商和咨詢工程師來說,加入wto后與國際接軌的主要方面是,現代項目管理技術,與工程有關的國際規則(服務貿易、國際經驗、有形貿易、無形貿易、投資貿易、國際運輸和國際保險等)、it技術,以及合同條件等,而fidic合同條件是國際接軌的重要方面之一。它將起到了依據國際慣例適用的法律來保護雇主、或承包商應得利益的法律條款根據。咨詢工程師掌握了上述,就會對一次性的雇主、或沒有上述經驗的承包商提供有益的咨詢服務。
(七)fidic合同條件學習運用應把握其精髓,學會使用和躲藏“明搶暗箭”
1、從“成文法”觀念上轉到“案例法”與部分成文法相結合的觀念上來。
——成文法國度的合同中,是依據國家立法部門的有關法律規定來簽約的,因為國家在諸多方面都有頒布的法律、法規、條例和有法律約束的細則,法官的依據主要是國家的法律規定,而不是案例。故,在合同中總是寫出“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合同條件簡捷,簡單,對承包商較寬松。所以,國內的雇主和各類承包商必須在成文法的基礎上來適應案例法的合同條件的特點,才能確立學習應用fidic合同條件的英美法的法律觀念。
優秀引用合同條款(匯總14篇)篇十二
1、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法文詞頭縮寫),由歐洲的法國、瑞士和比利時三國的咨詢工程師協會于1913年成立于比利時,fidic總部現在設在瑞士洛桑。1998年全球有68個國家的成員協會,我國唯一的成員協會是——中國工程咨詢協會。
2、fidic合同條件,總結了發達國家近百年工程和國際工程建設的經驗,在合同條件中,集技術、設計、融資、采購、工程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缺陷修復,以及法律、有形貿易、無形貿易、服務貿易、投資貿易、國際運輸、國際保險等規則于一體。一句話——就是保障雇主項目能夠順利圓滿地完成的標準合同條件。
3、fidic合同條件源于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ice)、英國皇家建筑師學會(riba)和美國同業的某些合同條件,故,具有濃厚的“案例法制度約定法律條件”的法律推理、法律聯系、法律程序、法律責任推理和時限、時效的規律等特點,也具有與成文法相結合的特點,以適應國際工程承包和國際規則。
4、國際規則就是解決各種不同法律制度和不同法律規定不一致性的問題。特別在國際工程承包商的爭端和仲裁中顯得尤為突出,而fidic合同條件恰恰是符合國際慣例要求標準合同條件的主要范本。
5、fidic為咨詢工程師、雇主和國際開發機構、發展中國家工程咨詢業務的發展提供信息、資格預審標準格式、研討會文件,以及客戶與工程咨詢單位的協議書等。不難看出,fidic的服務對象主要是咨詢工程師、雇主和國際開發機構,以及促進發展中國家咨詢業務開展。一句話,最終是為雇主服務。同時,為保障雇主工程能夠順利實施的過程中,對雇主、承包商、各類分包商的責任、職責、義務和權利做出了“相對”均衡的分配規定。
6、fidic合同條件,是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非洲發展銀行等國際基金組織推薦使用的標準合同條件范本,也是世界各國較普遍采用的國際招標和國際基金組織招標項目的標準合同條件范本。
7、鑒于目前跨國公司、國際基金組織的對外融資、各國信貸資金的對外融資、招商引資、各國國際招標和國外承包業務的不斷發展等,fidic合同條件是目前國際上最具仿效性、最具適用性、最具通用性,最具參考性,以及最能符合國際公認規則和各國法律結合的標準合同條件范本。也是國內發包項目的雇主和承包企業與外國雇主、合資項目、融資項目、外國承包商進行合作或國際合作方面與國際接軌的主要合同條件范本。
8、對雇主和承包商來說,研究和探討fidic標準合同條件范本,對于保障雇主項目的順利完成和保護承包商的信譽和權益是尤為重要的,特別是,國內雇主的國際公開招標項目,以及國內外的承包項目。這也是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方面。
隨著我國加入wto之后,隨著國內改革開放政策的不斷深入,政企分開、股份制改造、外資項目的進入、對外國承包商準入規定的變化、全國一體化市場的逐步形成、合資/國外獨資/跨國公司/私人股本企業在國內的不斷增加和發展、國際基金組織在國內的不斷融資,特別是我國對外的資本支持的國外投資項目和國際工程業務的開展等,項目雇主,咨詢、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都面臨著國內外兩個國際競爭市場。一個是,按照“國際慣例要求”的國內外資項目、國際基金組織和外國政府對國內的融資項目的承發包市場;一個是,按照國際慣例要求的國際項目承發包市場。
企業要在狹縫中奮力求生存,在擦肩中奮力求發展,雇主則要求項目技術的先進性、可靠性、安全性、經濟性和項目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同時,又要求承包價格具有競爭力。各類承包商(含專利技術供應商、勘查、設計、施工、勞務、租賃和供應制造商等)都要以技術、質量、安全、工期、服務和具有競爭力的價格優勢來競爭。故,雇主和承包商只有與國際合同條件接軌,方能更好的保護雇主或承包商的應得權益,而fidic合同條件正是承發包行業國際接軌的重要方面。從雇主的角度來看,為了雇主項目的投資利益,面臨著國內外承包商的投標競爭,如何維護雇主項目的投資利益,其重要的武器之一就是應用fidic合同條件。但是,對雇主來說,往往是一次性的項目發包,如何盡快的熟悉和掌握fidic合同條件?因為,fidic合同條件是在項目管理的動態過程中約束和促進雇主與承包商的,所以,與國內的合同管理理念有著極大區別。雇主應尋求——既熟悉全過程的項目管理技能,又熟悉fidic合同條件的咨詢實體或咨詢工程師,是雇主的最佳選擇。所以,fidic合同條件又是工程咨詢實體和工程咨詢工程師應必備的技能。
雇主如何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用fidic合同條件來管理工程和約束承包商。按國際的慣例作法,不是成立龐大的基建管理班子所能解決的,這種作法不僅增加雇主額外的投資開支和人員編制的包袱,而且,不了解項目動態過程的約束和索賠規定,勢必使我國的雇主或我國的承包商蒙受損失。
國外雇主的作法是聘用具有項目管理(不僅是施工)能力和熟悉fidic合同條件能力相結合的“雇主代表”或“雇主工程師代表”,或聘用有這方面能力的實體派出其“雇主代表”或“雇主工程師代表”,在雇主授權下負責組織完成合同項目。但是,按新的fidic合同條件的規定,有關投資費用的增減、質量缺陷的修復和竣工期的延長縮短都由雇主全權負責,克服了雇主對“代表”在決定重大問題方面的疑慮。
從承包商的'角度來看,盡管fidic主要是為雇主、咨詢工程師、國際基金機構和發展中國家咨詢業務的發展服務的,但是,各類承包商都要受到按國際慣例招標的雇主的fidic合同條件的促進和約束。而且,1999年版本的fidic合同條件對承包商的要求更嚴,盡管增加了對雇主的若干重要約束。但是,只要我國承包商認識到具有“案例法制度”色彩濃厚的與“成文法制度”相結合的fidic合同條件對承包商的要求是嚴謹的、是與工程管理過程相結合的合同條件、合同條件的管理應放在項目部,承包商就會在長期的國際項目的合作中站穩腳跟。承包商要想在國內外兩個國際競爭市場求得長期的生存和發展,fidic合同條件的熟悉掌握和靈活運用是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條件之一。既要滿足雇主提出的合同責任、職責和義務的要求,又要學會保護自己的應得權益。對承包商來說,由于能夠長年在該市場上運用fidic合同條件,將會越來越熟悉,運用也會越來越熟練。
(一)fidic于1999年為適應不同發包項目內容的國際招標編制了《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施工合同條件》、《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和《簡明合同格式》4個新版本。
1、新的fidic合同條件基本上統一了條款名稱、定義、界定和措詞,條款數目統一為20條,定義和界定分別為40-60個左右,普遍為160款左右,提高了不同版本之間條款解釋的統一性和一致性。
2、四個標準合同條件的最新版本。
——新“綠皮本”(合同的簡單格式,適用于中小的簡單項目的發包,但是,合同條件更趨嚴密和詳盡)。
(二)合同價格。
“新綠皮本”列出了計價方式,但合同價方式需雙方約定。
(三)四個版本串換應用的體會和看法。
標時,可參考與雇主的合同條件,以“綠皮本”實行招標和簽約。
當然,雇主也可以根據自己發包項目的內容和特點,來決定使用那個更加適合發包項目的fidic標準合同條件版本。
(一)新版fidic合同條件對承包商的要求更嚴格,對雇主工程利益是極大保護對承包商一般義務的要求,提到的許多方面屬于正常義務。但是,為保護雇主的工程利益,新版fidic合同條件寫的全面、巧妙又含蓄,給雇主擺脫了工程從始至終的若干風險和責任。其提法是從工程的完備性、穩定性、安全性和有效運行性等含意內容廣泛的用詞出發,為實施中追究承包商的任何責任隱含了諸多責任條款。如,承包商應為滿足合同“隱含要求”的和合同“未提及”的,但為工程的穩定、完成、安全和有效運行所需要的所有工作;再如,承包商對現場作業、施工方法、全部工程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承擔責任。
(二)轉變觀念,認識fidic合同條件具有與項目管理實施過程相融的特點。下面僅以“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為例,即,最高形式的總承包項目為例,談談看法:
1、雇主關注的主線條款。
2、雇主關注的保障工程順利實施的約束性控制條款。
2.5款〈雇主的索賠〉—正反23個條款和條款、3.5款〈確定〉,正反22個條款;
3、實施工程的法人實體和實體條款。
4、非保險方面的意外、偶然、或非簽約本意的條款。
15由雇主終止、16由承包商暫停和終止、19不可抗力;
5、雇主的應對條款。
20.1款〈承包商的索賠〉——正反16個條款和條款;
20索賠、“爭端和仲裁”;
(三)轉變觀念,fidic合同條件的談判和管理應由項目部全權負責。
2、項目經理,不能僅僅以組織設計和(或)施工的能力作為項目經理選擇的唯一標準,而應是項目全過程的管理能力、fidic合同的管理能力、有關國際經驗、國際慣例規則和設計/施工組織能力等相結合能力的人員。否則,應按時扣(或收)回的期中付款沒能足數扣(或收)回、應索賠的款項沒有索賠,應屬于合同外的合同沒有簽證,不該丟的款項丟了,如,國際航運、國際保險、雇主變更和調整、法律變化引起的費用增減、竣工期的延長或縮短等。
(四)轉變觀念,努力提高理直氣壯的“索賠”能力。
在新的fidic合同條件中,已經明確“雇主的索賠”和“承包商的索賠”條款,使得索賠已經公開化,已經變成日常合同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解決索賠,在條款中也已經明確了,由雇主按“確定”條款的規定,首先與承包商進行商定、協商、談判和調解等方法來解決雙方的索賠問題。一旦無法奏效,雇主可“確定”,對確定的結果無法達成一致,產生了爭端后,方能啟動“一人或三人爭端裁決委員會”(英文簡稱dab)進行“決定”,對該“決定”的不滿,仍要采取“友好解決”的程序,在此之前任一方不應提交仲裁。對決定仍有“爭端”后,以雙方同意的(國際)規則,最終以dab的仲裁方式來解決。所以,雇主和承包商對索賠條件應有新的認識。不能一談到“索賠”就認為是“仲裁或打官司”!
但是,索賠條款在合同條件中,僅僅從正面寫出了幾個(epc是雇主5個/承包商2個)索賠條款,應將其余10幾個(epc是雇主18個/承包商14個)反向索賠的聯系條款和其他“阿是”(即與有關事項相關的)索賠條款全部找出來,深入研討,熟練地掌握索賠條款的根據、條款的相互根據、條款的啟動程序和其相互啟動程序、時限時效和文件格式的要求,以及能夠證實的證據,方能達到為遵守合同條件實行索賠的約束目的。
索賠時限的規定是不對等的,雇主可隨時發出索賠通知,而承包商必須在事件或情況發生后的28天內發出索賠通知,承包商逾期提出索賠通知雇主應免除承包商索賠的全部責任。但,對雇主沒有此項規定。
應對上述“雇主的索賠”或“承包商的索賠”條款深入研究措施和對策,建立在雇主或承包商責任、職責、義務和權利的信譽基礎上,減少或杜絕雇主或承包商不必要的原因引起的索賠,對雇主或承包商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尋找雇主“確定”條款的反向聯系條款,做到心中有數,爭取主動。
在epc合同條件中,雇主要行使“確定”條款的正反向條款有22個,但,在“確定”條款中正面指出的僅僅是1個條款。掌握反向聯系的21個條款,便于雇主或承包商抓住實施合同項目中的大事,能夠使雇主、或承包商提前拿出意見,雙方進行商定或確定,誰抓住這方面的條款,誰就能夠爭取部分主動,使項目實施過程中雙方能夠得到更好的協調和統一。
對雇主、承包商和咨詢工程師來說,加入wto后與國際接軌的主要方面是,現代項目管理技術,與工程有關的國際規則(服務貿易、國際經驗、有形貿易、無形貿易、投資貿易、國際運輸和國際保險等)、it技術,以及合同條件等,而fidic合同條件是國際接軌的重要方面之一。它將起到了依據國際慣例適用的法律來保護雇主、或承包商應得利益的法律條款根據。咨詢工程師掌握了上述,就會對一次性的雇主、或沒有上述經驗的承包商提供有益的咨詢服務。
(七)fidic合同條件學習運用應把握其精髓,學會使用和躲藏“明搶暗箭”
1、從“成文法”觀念上轉到“案例法”與部分成文法相結合的觀念上來。
——成文法國度的合同中,是依據國家立法部門的有關法律規定來簽約的,因為國家在諸多方面都有頒布的法律、法規、條例和有法律約束的細則,法官的依據主要是國家的法律規定,而不是案例。故,在合同中總是寫出“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合同條件簡捷,簡單,對承包商較寬松。所以,國內的雇主和各類承包商必須在成文法的基礎上來適應案例法的合同條件的特點,才能確立學習應用fidic合同條件的英美法的法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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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引用合同條款(匯總14篇)篇十三
我公司認真閱讀和理解了本工程監理招標文件后,鄭重聲明如下:
1、我方對招標文件的所有條款均完全予以確認,并無條件接受。
2、我公司非常理解和支持并服從招標人在本次招標活動的各項工作安排。
3、我公司積極響應業主針對本次招標活動的具體時間安排,對本次招標活動的時間安排無異議,完全認可。
4、我公司承諾將認真按招標文件的要求,認真履行招標文件中所有的條款,保質保量地完成本工程的監理任務。
5、如果我方有幸中標,我方將尊重貴方的全面管理,認真履行合同,實現我方在投標書及合同中的全部承諾,為貴方提供優質服務。
6、我公司嚴格按招標文件要求,規范地編制投標文件,委派有實力的人員進駐現場工作,并按貴方要求提交擬派監理人員的有效證件。
7、我單位中標后保證不隨意調整或變更主要監理人員。
8、以上承諾和聲明請招標人、專家和評委、領導給予審查和指正。
投標人(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蓋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優秀引用合同條款(匯總14篇)篇十四
在有些合同中我們會有保修期這一項,但是又的裝修公司利用消費者不了解行情的漏洞,往往把合同里的裝修期寫的不夠清楚或籠統寫成保修一年等樣式。
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住宅室內的裝修裝飾工程最低保修期為兩年,具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廚房和外墻面一般為五年。對于沒有明確保修期和保修期縮短的情況,消費者應立刻提出并與裝修公司進行協商。
按照規定,裝修方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收到工程款,是可以通過合法的有效途徑來進行維權,對于單方規定的“不予免費保修”則無法律效力。這里建議廣大消費者在簽訂合同之前就需要跟裝修施工方協商好,把相關事宜寫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在簽署的裝修合同中,會出現如果消費者索要發票,就需要承擔稅額。
消費者是有權利向裝修公司索要發票的,而且國家也提倡以發票作為日后維權的依據。發票產生的稅收是企業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制定上述合同條款的施工方必定是有意想要逃稅。
有的裝修合同中規定,施工過程當中如果消費者減少施工項目,需要支付該項目的減項費,或者規定施工方在施工過程當中擁有使用房屋的權利等條款。
在施工當中,如果消費者要求減少施工項目,應該按照實際情況(施工方已經付出勞動成果)來收取減項費,在我們簽訂合同之前就應該對于這些細則進行協商。施工當中,施工方只有對房屋施工的權利,并沒有有對房屋的使用權。
在一些不規范的裝修合同當中,有的甚至沒有明確規定工期,也沒有注明工期按照什么方式來計算。
工期是由消費者和裝修公司兩方人員一起來進行協商的,一般為2個月左右。工期的計算方式一般按照工作日來進行計算。除非遇到特殊的情況需要改變工期的情況下,必須經雙方商議,并寫明工期是按照工作日還是按日歷天數來計算。
一些霸王合同條款中會規定,施工預付款開工前支付一部分,施工進度中途支付第二部,施工結束后支付最后的'尾款。此處施工方中途沒有確切定義,如果出現爭議,消費者就比較被動。
對于這些合同條款,不僅僅要按照范本簽訂,還應該明確標出施工進度具體指那個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