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報告需要具備客觀性和準確性,以確保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實可信的。以下是一些優秀的情況報告實例,這些案例展示了撰寫情況報告時的一些常見做法和經驗。
監管者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優秀15篇)篇一
(一)本制度報告的對象為縣政協領導和機關干部職工。
(二)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2、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
3、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4、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情況;
5、配偶、子女受到執紀執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情況;
6、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
7、黨員領導干部應邀參與的民族宗教活動;
8、機關干部應邀參加社團組織活動及大型聯誼活動。
9、辦公室接待中反映出的社會熱點、政治敏感問題及傾向性問題。
10、政協機關干部在場的群體性上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三)本制度第二條之“1-6”款,縣處級干部應按《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報告縣政協黨組,并按規定報告縣紀委。
監管者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優秀15篇)篇二
1、學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包括個人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較大失誤需向組織說明的問題,范圍一般為:營建、買賣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聘用配偶、子女親友在本校從事臨時工作的情況;租貸學校公房、借用公款等情況。應在事前書面報告教委政工科,屬不可預見的應在事后10天內報告教育局政工科。
2、學校重大事項報告:發生師生違法犯罪、侮辱毆打教師、火災、被盜、傷殘、特大交通事故、非正常性死亡、倒房、中毒、學生出走等突發性事件,必須在2小時內向教育局辦公室報告,重特大突發性事件須同時報教育局分管副局長或局長。
3、基建、借款、承包等事項報告:學校5萬元以上基建工程項目,1萬元以上大型設備購置以及萬元以上資金的出借;學校商店、食堂等承包,應事前書面報告教育局計財科。凡需公開招標和統一采購的項目均要按有關程序辦理。
4、組織學生外出春、秋游,社會實踐等活動,事前應書面報告教育局普教科,原則上要“就近、徒步”,確需車輛、船只等交通工具安有關規定執行。
5、學校停課(或調休)一天以上,校長(書記)外出兩天以上和組織教師集體出縣外出活動,需事前書面報告教育局。
監管者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優秀15篇)篇三
為加強我校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學校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參照《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詩山中心小學中層干部,各小學校長、教導主任等行政領導干部。
(一)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裝修、轉讓私房(含經商鋪面)或宅基地以及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干部配偶、子女私人辦學情況,組織或參加有償家教、有償托管、有償補課等的情況,從事教學用書、教學用品、教輔資料、學習用具等的經營情況。
(三)干部配偶、子女承包經營或參與承包經營我縣學校內及學校周邊的學生食堂、飲食店、商店等的情況。
(四)干部配偶、子女參與我縣教育系統大宗物品采購、基建工程項目等的投標、建設情況。
(五)干部配偶、子女受聘為我縣學校臨時工的情況。
(六)干部本人婚姻狀況變化的情況。
(七)干部生育二胎及收養子女的情況。
(八)干部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婚喪嫁娶、慶賀生日、喬遷新居等事宜的操辦情況。
(九)干部本人因公因私外出較長時間情況(一周及以上)、出國(境)情況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包括本人接受國際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個人邀請,參加在國內外舉辦的學術交流和其他活動,以及被授予榮譽獎勵等的情況。
(十)干部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以及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的情況。
(十一)干部本人正常收入之外的大額收入(1萬元及以上或價值1萬元及以上的物品)情況。
(十二)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情況。
(十三)干部本人、配偶、子女認為需要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一)報告內容所列事項分為事前報告類和事后報告類。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八、九項屬于事前報告類,第六、七、十、十一、十二項屬于事后報告類,第十三項由報告人根據相關規定和該事項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作事前報告或事后報告。
(二)事前報告類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提前5天報告;事后報告類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10天內報告。報告人應如實填寫《詩山中心小學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并附必要的說明材料),由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向詩山中心小學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報告的,應在事后一個月內及時補報,并書面說明原因。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也可事前請示。
(三)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詩山中心小學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四)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以保密。組織認為應予以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開。
本制度所列報告對象要增強組織紀律觀念,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做好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工作,嚴格按照報告的內容和程序進行報告。參照中央紀委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凡個人該申報不申報的,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或弄虛作假、報告失實的,視其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和通報批評等處理。對違反有關規定,構成違紀的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同時,把執行情況列為干部考核、評優和晉級的一項重要內容,并記入個人廉政檔案。
(一)本制度由詩山中心小學負責解釋。
(二)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監管者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優秀15篇)篇四
第一條為規范和監督重大事項集體決策行為,提高重大事項集體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重大事項集體決策,應當堅持科學性、民主性、公開性和效率性。
第四條校長室負責重大事項集體決策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一)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和縣教育局工作的計劃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
(三)重要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實施;
(四)干部人事管理權限范圍內人員的任免和獎懲;
(五)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六)一次性投入、額度較大的設備采購;
(七)重大事件和緊急情況的研究處理;
(八)涉及到辦學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的實施方案;
(九)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的重要請示和報告;
(十)其它對學校發展有深遠影響或人民群眾密切關注的需要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重大事項集體決策,應當采取總支委員會或者班子成員辦公會形式研究決定。
第七條重大事項集體決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七)形成紀要。學校辦公室負責形成“重大事項決策會議紀要”,并獨立編號。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應當在會議紀要中單獨列明。
第八條學??傊瘑T會議和班子成員辦公會議記錄由學校辦公室負責整理,需要印發的,報黨總支書記或者校長審定簽發。
第九條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做出后,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決策的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并將決策實施過程中的社會效果等信息及時反饋給學校辦公室,由學校辦公室整理后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
監管者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優秀15篇)篇五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兑幎ā返陌l布施行,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完善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要求的具體措施,是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從制度上保證各級領導干部嚴格按照黨的要求辦事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必將發揮積極作用。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推動《規定》的貫徹落實,日前,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負責同志接受了記者的采訪,就《規定》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規定》,請介紹一下出臺這部法規的有關背景情況和修訂的簡要過程。
答: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提高管黨治黨水平,是我們黨作為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加強自身建設的基本經驗之一。健全和完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關系到干部隊伍建設以及黨和國家的形象,對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作用重大。
1997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實施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中辦發〔1997〕3號)。2004年,根據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要求,中央紀委開始對《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進行修訂。2014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發〔2014〕30號)。實踐表明,《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對加強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變化,特別是新時期黨建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設的不斷深入,《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亟待修訂。主要體現在:一是報告內容范圍較窄,未涉及黨員領導干部經濟活動方面等人民群眾熱切關注的有關事項,不利于黨組織全面了解領導干部的有關情況;二是調查核實和責任追究部分內容比較單薄,力度不夠,需要加以充實完善,等等。2014年9月,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完善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敝?,中央領導同志又多次作出批示,要求修訂《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為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回應社會關切,中央紀委迅速開展了修訂工作。在認真學習、深刻領會中央精神的基礎上,充分聽取了部分中央國家機關負責同志和部分省(區、市)紀委負責同志的意見,數易其稿,形成了修訂送審稿。2014年12月,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并原則同意了修訂送審稿。根據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的決定,將文稿送中央組織部征求意見,同時征求了十幾個省(區、市)紀委書記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紀檢組組長的意見,并請他們代為征求本省(區、市)黨委書記、駐在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意見。同月,中央組織部部務會議討論并原則同意了這個文稿。
2014年2月,中央紀委會議審議并原則同意了修訂送審稿,要求根據審議意見修改后呈報中央審議。修訂送審稿先后經中央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同意,最后經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并于5月26日印發??梢哉f,《規定》的修訂工作,堅持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精神,是集體智慧的結晶。
問:請介紹一下此次修訂的主要目的。
答:修訂《規定》,完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是黨中央在深入分析世情、國情、黨情的深刻變化,認真總結我們黨作為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加強自身建設基本經驗的基礎上,積極適應反腐倡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從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的高度,作出的一項重大部署,是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監督和管理,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大舉措。
此次修訂的主要目的,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預防腐-敗。加強對領導干部監督、促使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是黨中央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一貫要求。自上世紀九十年代初以來,黨中央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作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重要工作,先后出臺了許多重要規定,包括要求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一方面體現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是加強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重要舉措;另一方面體現了預防腐-敗的思想,是“治病于未發之前”或“治病于初起之時”的舉措,體現了對領導干部關心愛護的精神?!兑幎ā烦A袅恕蛾P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內容外,還緊緊抓住當前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將房產、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事項列入報告內容。上述事項是近些年領導干部容易發生問題的方面,有的是隱性的、苗頭性問題,有的是群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問題,有些則是容易發生腐-敗的問題。領導干部通過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可以全面了解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別是當前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下,黨提倡什么,反對什么,領導干部應該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從而不斷強化嚴格自律的意識,自覺將不廉潔行為解決在萌芽狀態,避免小錯釀成大錯,有利于廣大人民群眾看到我們黨的優良作風和良好形象,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對我們黨搞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信心,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增強黨的階級基礎,擴大黨的群眾基礎,使黨始終得到人民群眾支持和擁護。
問:請介紹一下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
答:《規定》共23條,3400余字。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適用對象、報告內容、報告的程序、綜合匯總和查閱及調查核實的權限和程序以及違反規定的處理等。
與2014年頒布實施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相比,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按照四中全會的要求,把房產、投資、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列入報告內容。同時,《規定》仍以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為主,除住房和投資以外,不涉及其他財產事項。二是,將收入申報制度與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合并,并相應修改了報告主體的范圍,吸收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95年發布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以下簡稱《收入申報的規定》)的有關內容。主要考慮是,納入收入申報制度可以增強報告制度的系統性和科學性, 便于統一組織實施。而且,《收入申報的規定》中有些內容已不符合當前實際情況,有必要進行修改完善?!妒杖肷陥蟮囊幎ā返倪m用對象是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包括非黨員領導干部,為了保持二者適用對象上的一貫性,《規定》將非黨員領導干部納入了報告主體范圍。三是,進一步完善了報告程序,明確了查閱和調查核實報告材料的條件、主體和審批程序,在制度設計上妥善處理了對領導干部的關心愛護和對領導干部的管理監督之間的關系,指導性、針對性和操作性都很強。
問:《規定》的適用對象主要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那么對鄉科級干部是否有報告要求?
答: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始終是我們加強廉潔自律工作的重點?!兑幎ā返倪m用對象也主要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這與近年來我們頒布實施的廉潔自律方面的法規(例如《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在適用對象上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在執行中互相銜接,也容易被大家接受。
鄉科級干部,特別是縣(市)直屬機關的科級領導干部和鄉鎮領導干部,大多面對人財物方面的實際事務,容易產生權錢交易和不廉潔行為。同時,鄉科級干部大多直接與人民群眾打交道,其行為關系黨的形象和黨群干群關系,關系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確有必要對鄉科級干部加強監督和管理,要求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但是考慮到,第一,我國鄉科級干部的數量比較龐大,統一要求他們全部報告,工作量大,工作成本比較高;第二,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情況差異很大,在報告主體上不宜搞一刀切;第三,此次修訂的主要目的是切實解決影響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執行效果和貫徹落實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在報告內容和報告程序方面予以修訂。因此,為了突出監督重點,《規定》沒有將縣(市)直屬機關的科級領導干部、鄉鎮領導干部納入報告主體范圍。但是《規定》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范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備案?!睂⒖萍壐刹渴欠窦{入報告主體范圍的權力賦予了各省(區、市)黨委、政府,這樣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作出相應的規定,切實解決問題,增強實效。
|
答:十七屆四中全會要求將領導干部的投資情況列入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內容。投資的種類非常多,一般分為實物投資和金融投資。實物投資是一種直接投資,屬于比較傳統的投資方式,包括投資經商辦企業,投資貴重物品,投資房產等。金融投資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在實物投資的基礎上形成的。金融投資的目的在于金融資產的增值收益,是一種間接投資,包括購買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和購買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證券等。
投資的方式雖然多種多樣,但現階段對于領導干部來說最具有普遍性的投資方式是購買有價證券、股票等金融理財產品。這類金融理財產品的金額起點較低、投資方式簡便、可選擇的種類豐富,為大多數領導干部所接受。同時投資這些金融理財產品已采用實名制,使對領導干部報告這類投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供了制度和技術上的依據。
而其他一些投資方式,例如經商辦企業,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的有關規定,領導干部禁止“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因此,大多數領導干部不得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和個人經商辦企業(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可以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票、證券)。但考慮到領導干部的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可以從事以上投資行為,且這些投資行為一般所需資金數額較大,容易產生利益沖突,群眾反映突出,因此《規定》將領導干部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和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列為需要報告的事項。
另外,關于房產的問題,《規定》不僅要求報告房產的投資情況,還應當注明房產來源和具體地址、建筑面積以及商品房、福利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或自建房等產權性質。
問:對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如何進行充分運用?
答: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材料的運用,《規定》主要設計了兩種運用方式。
第一種,是《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綜合匯總程序,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報告情況進行綜合匯總。同時,考慮在以往的工作實際中,通過綜合匯總可能發現一些普遍性問題。對這些普遍性的問題根據《規定》“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進行專項治理”的要求進行有針對性的處理。
第二種,是《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查閱程序?!蛾P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十二條曾原則規定了報告材料的運用,即“紀檢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經審批可查閱本地區本部門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實踐中各地普遍反映,此條中“工作需要”的規定不明確,不便于操作。為了有效利用報告材料,充分發揮報告制度的作用,《規定》結合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職責,對報告材料的使用條件和程序作了進一步完善,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監督工作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绷硗?,考慮到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也可能需要查閱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因此《規定》新增加了“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兑幎ā访鞔_:在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檢察機關查閱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時,均要求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
|
問:違反報告要求,應當受到何種追究?
答:《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對報告人違反規定的,只設計了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的責任追究方式?!兑幎ā吩诖嘶A上增加了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責任追究方式。這樣規定,理由一是實踐中普遍反映,《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的責任追究力度不夠,剛性不強。為維護制度的嚴肅性,使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真正落到實處,這對進一步強調紀律要求,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約束是非常必要的。二是與今年初中央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相銜接。該準則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蓖瑫r,在其第十三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本準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按照上述規定,領導干部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報告,隱瞞不報或者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屬于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特別是隱瞞不報的行為,情節更為嚴重,應當視為違紀行為,理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因此《規定》增加了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責任追究方式。
答:深入學習和貫徹《規定》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各級黨委、政府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各級黨委、政府要深刻認識學習宣傳貫徹《規定》的重要意義,把學習貫徹《規定》與貫徹落實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結合起來。要把學習宣傳貫徹《規定》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真正做到認識到位、措施到位、落實到位。要通過新聞媒體等多種形式準確、生動、有效地宣傳《規定》。各級領導干部一定要深入學習,提高認識,準確把握《規定》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深刻領會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重要意義,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檢察機關,要深刻認識開展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的重要性,嚴格執行《規定》,充分發揮《規定》賦予的有關職責權限,切實做好相關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以《規定》的發布施行為契機,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把新時期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斷推向前進。(姜潔)
監管者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優秀15篇)篇六
第一條為促進我局各項事業又好又快發展,進一步增強重大決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進重大決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提高重大決策事項的質量,促進領導干部知法懂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根據我局重大決策的需要,組織專家圍繞全局性、長期性、綜合性問題進行戰略研究、對策研討,提供法律科學的咨詢、論證意見。
第三條法律咨詢實行動態管理,重大決策法律咨詢實行咨詢。
第四條法律咨詢主要職責:
(一)對擬實施的關系全局水利事業發展涉法問題的咨詢;
(二)對解決我局發展中重點、難點和熱點的法律問題的咨詢;
(三)對其他重要工作決策前的咨詢;
(四)對其他需要咨詢事項的咨詢。
第五條咨詢論證方式:
(一)通過召開法律咨詢論證會議形式進行;
(二)通過網絡、電話、書面等形式進行。
(一)所涉及的單位按職責規定提出咨詢事項;
(二)所涉及單位提供相關材料;
(四)所涉及單位根據法律咨詢組成員的意見,形成決策建議報鎮政府。
第七條法律咨詢組成員應就下列內容對咨詢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咨詢事項是否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咨詢事項是否符合安順經濟社會發展實際;
(三)咨詢事項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詢的內容。
第八條重大決策法律咨詢人員應做到: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
(二)善于聽取各方面意見,團結同志,合作共事;
(三)在精力和時間上能夠保證法律咨詢組的相關工作和活動。
監管者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優秀15篇)篇七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關案件資料或統計數字的;
8、新聞部門來人來函采訪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機關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發生泄露機秘文件或綜治保衛出現問題的;
11、其他應報告的重大事項。
重大事項發生后,實行逐級呈報制度。直接責任人應當立即將情況向負責人報告;負責人向分管領導報告;分管領導向主要領導報告。情況緊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領導報告(外出時應先報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級報告的同時,直接責任人所在單位對涉及到的有關單位要及時告知。
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知情人及時報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響或事態擴大的,由黨委研究決定,視情況給予表彰和獎勵。
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知情人有義務及時呈報主要領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別情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和黨紀政紀處分。
1、隱瞞不報的;
2、擴大或縮小事態進行謊報的;
3、有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4、設置障礙、阻止知情人上報或對期限打擊報復的。
以上問題由主要領導責令有關部門查處,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決定處罰。
監管者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優秀15篇)篇八
重大或突發事件包括:火災、電梯困人、爆炸、突發性停電、水浸、盜竊、打架械斗等破壞行為;刑事案件;用戶集體投訴(三家以上);中央空調主機、發電機、高低壓電柜、消防設備、通訊設備等主要設備設施故障。現在,就來看看以下兩篇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吧!
一、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我局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提高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副科級以上干部。
三、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婚喪嫁娶、慶賀生日、喬遷新居等易引起群眾議論的;。
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接受國外和港澳人士邀請赴外考察、參觀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戚在自己單位單位安排工作或就業的;。
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屬勞務輸出、出國、出境、探親、定居、自費留學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親屬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重大民事糾紛的;。
9、本人認為其他可能引起群眾議論的事項。
四、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以事前請示。
五、局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
六、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根據答復意見辦理。
七、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保密。組織認為應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八、領導干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由局黨組、紀檢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九、局黨組、紀檢組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要把領導干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報告的部門每年須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局黨組、紀檢組報告一次。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局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并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責任,保證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情況;。
2、局領導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況;。
6、領導干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情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程序和要求。
1、全局干警都要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后又報告,保證領導對工作進展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3、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報告部門或個人用書面或其他形式報告,能事前報告的事宜要事前報告,事前無法報告的,事后應及時報告;。
6、報告事項由受理人審批或請示有關領導后審批。急事及時批復,其它事項三天內批復。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事項由局務會會議研究確定。
三、紀律與監督。
1、上級負責人對下級報告的重要事項,屬自身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答復或處理,自身難以決斷的要及時上報,因自身答復不及時或處理不當或應上報而沒上報的,造成后果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2、報告對象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報告,并嚴格按批復意見辦理,辦結后將辦理情況向受理人寫出書面匯報或口頭匯報。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復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3、對一些影響全局的突發事件,本科室或當事人無論什么原因,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追究當事人和科室負責人的責任。
4、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政工科負責督辦。并按有關要求,該上報的要及時上報。每半年檢查一次執行情況,并寫出書面報告。
監管者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優秀15篇)篇九
1、上級有關部門來街道檢查指導工作;。
2、參加上級召開的有關重要會議情況;。
3、有關部門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財產變更、轉移、外借和帳號借用的;。
5、部門單位接受有關部門贊助或長期借用外單位通訊工具、車輛及其他財物的;。
6、部門單位使用的公共設施遭受較大損失或出現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關案件資料或統計數字的;。
8、新聞部門來人來函采訪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機關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發生泄露機秘文件或綜治保衛出現問題的;。
重大事項發生后,實行逐級呈報制度。直接責任人應當立即將情況向負責人報告;負責人向分管領導報告;分管領導向主要領導報告。情況緊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領導報告(外出時應先報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級報告的同時,直接責任人所在單位對涉及到的有關單位要及時告知。
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知情人及時報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響或事態擴大的,由黨委研究決定,視情況給予表彰和獎勵。
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知情人有義務及時呈報主要領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別情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和黨紀政紀處分。
1、隱瞞不報的;。
2、擴大或縮小事態進行謊報的;。
3、有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4、設置障礙、阻止知情人上報或對期限打擊報復的。
以上問題由主要領導責令有關部門查處,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決定處罰。
監管者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優秀15篇)篇十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主管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并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責任,保證xx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情況;
2、總經理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況;
6、領導干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情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6、報告事項由受理人審批或請示有關領導后審批。急事及時批復,其它事項三天內批復。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事項由總經理會議研究確定。
1、上級負責人對下級報告的重要事項,屬自身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答復或處理,自身難以決斷的,要及時上報,因自身答復不及時或處理不當或應上報而沒上報的,造成后果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2、報告對象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報告,并嚴格按批復意見辦理,辦結后將辦理情況向受理人寫出書面匯報或口頭匯報。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復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3、對一些影響xx全局的突發事件,本部門或當事人無論什么原因,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追究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4、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質檢部負責督辦。并按有關要求,該上報的要及時上報。每半年檢查一次執行情況,并寫出書面報告。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監管者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優秀15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及時充分掌握xx金融業有關重大事項情況,切實履行人民銀行維護區域金融穩定職責,不斷提升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工作水平,推動xx金融業持續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江西省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試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金融業重大事項,是指金融機構發生的機構變更重大事件、業務經營重大事件、金融突發事件、各類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規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在xx設立的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
第四條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遵循及時性、真實性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及時性原則。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按本制度規定的時限和途徑及時報告。
真實性原則。金融機構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當按本制度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報告,并確保報告事項的真實準確。
屬地管理原則。xx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h(市)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報告,并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設立金融服務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構成以及職責另行規定。
各金融機構應將重大事項報告工作具體落實到相關職能部門,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具體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機構變更重大事項:(一)機構名稱或者地址變更;(二)機構性質變更;
(八)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機構變更重大事項。
第七條業務經營重大事項:
(一)金融機構重大規章及政策措施變動情況;
(二)金融創新和開展新的高風險金融業務情況,主要指:
新開辦資金信貸產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創新業務;
(八)開展針對防范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其它系統性風險的壓力測試結果;
(九)違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規定的事件;
(十)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業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金融突發事件:(一)發生擠提事件,包括:
1.銀行業存款非正常大幅下降,頭寸不能滿足客戶正常要求;
2.證券業客戶保證金非正常大規模提取,頭寸不能滿足客戶兌付要求;
3.保險業被保險人非正常大規模退保理賠,或者出現非正常保單引發重大糾紛;
4.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金融擠提事件。
(五)業務系統、網絡系統發生故障,在4小時內難以恢復而影響對外營業的情況;
(六)因風災、水災、火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賬冊、重要空白憑證、財產、人員等造成損害或者傷害的,以及保險業機構因此而造成承保財產賠付人民幣50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或者人身傷亡賠付人民幣25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的。
第九條各類金融案件:
(一)金融機構發生的經濟案件(貪污、賄賂、挪用、侵占等)及資金風險案件;
(二)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案件;
(三)發生詐騙、盜竊、搶劫、涉槍、竊(泄)密、計算機網絡犯罪等案件;
(四)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金融案件。
第十條其他報告事項,包括:
(一)金融機構上級行(部、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總行(部、公司)領導到xx視察工作;
(二)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因學習、培訓等離開崗位10日以上的;
(三)業務系統、網絡系統升級改造需暫停營業或者調整營業時間的情況;
(四)金融機構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門和監管部門行文報告的有關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生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按照《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附件1)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
第十二條報告途徑。金融機構應區分報告事項內容,按照《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的規定分別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辦公室和貨幣信貸管理科進行報告。
第十三條報告時限。實行事前報告、實時報告與定期報告相結合的辦法。總體要求:
(三)金融突發事件、各類金融案件,應當立即(最遲不超過2個小時)報告,事后還應當及時報告事件進展動態;其他臨時有關事項,也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報告方式。金融機構報告重大事項應當以《重大事項報告書》(附件2)形式進行報送。緊急情況應當在第一時間內電話報告,并應當在知曉事件發生后10小時內通過傳真、郵件、專人送達等形式補報書面材料。
(一)機構變更重大事項:變更目的及意義、變更內容、變更依據、變更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擬(已)采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二)機構經營重大事項:重大政策與決策調整的目的、依據、內容、出臺的時間、實施效應及其對金融和社會穩定的影響;金融創新業務(產品)的名稱、內容、風險控制、業務發展及社會影響等情況;開展上市企業輔導情況以及上市企業基本情況、經營情況、主要財務指標;業務系統、網絡系統推廣運行及升級改造的時間、內容、范圍、風險防范和維護金融穩定的措施;金融機構違規經營、管理漏洞以及管理層重大工作失誤、失(瀆)職行為的主要表現、可預見風險以及擬(已)采取的措施;經營期間資本充足率、備付金率、流動性比率、資產利潤率、利息回收率、存貸比例、中長期貸款比例、不良貸款率、最大十戶貸款比例等指標異常變動的情況,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后果,擬(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金融突發事件:發生突發事件的金融機構名稱、地點、時間;突發事件的原因、性質、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可能或者已經造成的損失;對突發事件擬(已)采取的應對措施及其效果等情況。
(四)各類金融案件:案件的“五何要素”(何時、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案發經過、可能或者已經造成的損失、有關方面擬(已)采取的措施;涉案人員的基本情況,涉案資金追收情況及風險預測,案件發生機構已(擬)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等詳細情況。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門和監管部門行文報告有關重大事項時,應當同時抄報當地人民銀行。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上級行(部、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總行(部、公司)領導到xx視察工作,相關金融機構應當事前報告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對屬于涉密事項的報告,應當注明保密級別,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xx轄內人民銀行各縣(市)支行應當按照本制度的相關要求并依照《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相關內容,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其轄內金融業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接到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后,應當視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和上級部門匯報。必要時報請有關部門啟動《xx金融機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xx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未按本制度有關要求及時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真實,致使風險處理延誤或者處理不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的,人民銀行依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xx轄內各級人民銀行有關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重大事項管理職責,做到依法行政、依規管理、及時處理、保守秘密。因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不作為或者亂作為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按相關管理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xx中心支局報告的重大事項按外匯管理現行制度規定執行,其中涉及本制度第二章規定的報告內容應當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備。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xx年3月1日起試行。
監管者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優秀15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信息管理,確保生產經營信息及時、有效,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嚴格重大事項報告管理制度。當出現、發生或即將發生重大事項時,按照本制度規定,負有報告義務的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向公司總經理報告。
第三條各部門(車間)負責人為重大事項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和報告人。
第四條報告人應在本制度規定的第一時間內向公司總經理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并保證提供的相關證明真實、準確,不存在重大隱瞞、虛假陳述或引人重大誤解之處。
第五條公司各部門(車間)出現、發生或即將發生以下情形時,報告人應將有關信息予以報告:
(一)應收賬款或存貨較上年同比增減10%以上;
(四)單一品種、規格存貨(包括原材料、包裝材料)。
積壓時間超過1年且賬面價值超過5萬元;
(五)單一客戶發貨金額超過授信額度50%且超過額達到20萬元(含)以上;
(六)因產品質量事故或發貨失誤等經營行為給公司造成不利影響或損失;
(七)國家安全環保政策及產業部安全環保狀況出現變化;
(八)生產過程中發酵水平、提取收率等指標較正常水平出現10%波動以上;
(九)出現設備非正常停產;
(十)因設備檢修、生產產品品種輪換等原因出現設備正常停產,應提前2周報告;
(十一)產品質量不合格;
(十二)產品檢測工作給生產經營工作造成影響;
(十三)不按照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操作規程,妨礙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有損產品品牌形象;
(十四)重要或核心技術出現泄露;
(十五)重要技術或工藝取得突破;
(十六)項目開發過程中及產業化實施時出現任何異常問題;
(十七)財務出現票據丟失、賬款不符等;
(十八)單項費用發生額超過預算;
(十九)同一個部門一個月內連續兩人提出辭職;
(二十)發生仲裁、法律糾紛事項;
(二十一)被國家行政或司法部門調查;
(二十二)發生安全環保事故;
第六條發生第五條(一)至(四)款事項應在事項發生當月月度終了10日內報告;
(五)至(九)與(十一)至(二十一)款事項應在事件發生后1日內報告;
(二十二)款事項參照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報告。
第七條按照本制度規定負有報告義務的有關人員和部門,除緊急情況外,在報告重大事項時應以書面形式報告。書面報告經報告人簽字后呈報公司總經理。
緊急情況下,各部門(車間)可以不履行簽字程序先行上報。
各部門及下屬車間原則上通過上一級主管上報,但緊急情況下或下屬車間和部門認為必要時,可直接向公司總經理報告。
第八條報告人應持續關注所報告信息的進展情況,已報告的重大事項出現其他進展或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事件的進展或變化情況,在第一時間向公司總經理履行持續報告義務。
第九條隱匿或未及時上報相關信息而導致不良影響、造成損失的,相關部門(車間)第一責任人負主要責任。公司領導對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本制度規定向公司總經理報告應報告的事項;
(三)拒絕答復公司總經理對相關問題的問詢;
第十條本制度由公司制度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監管者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優秀15篇)篇十三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主管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并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責任,保證文秘部落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情況;
2、總經理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況;
6、領導干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情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6、報告事項由受理人審批或請示有關領導后審批。急事及時批復,其它事項三天內批復。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事項由總經理會議研究確定。
1、上級負責人對下級報告的重要事項,屬自身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答復或處理,自身難以決斷的,要及時上報,因自身答復不及時或處理不當或應上報而沒上報的,造成后果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2、報告對象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報告,并嚴格按批復意見辦理,辦結后將辦理情況向受理人寫出書面匯報或口頭匯報。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復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3、對一些影響xxxxxxx全局的突發事件,本部門或當事人無論什么原因,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追究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4、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質檢部負責督辦。并按有關要求,該上報的要及時上報。每半年檢查一次執行情況,并寫出書面報告。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監管者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優秀15篇)篇十四
一、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我司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提高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
三、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于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四、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以事前請示。
五、公司黨委組織部門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
六、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根據答復意見辦理。
七、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保密。組織認為應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八、領導干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由公司黨委、行政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九、公司黨委、行政及紀委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部門要把領導干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報告的組織部門每年須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公司黨委、紀委報告一次。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注:查看本文相關詳情請搜索進入安徽人事資料網然后站內搜索領導個人事項報告制度。
監管者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優秀15篇)篇十五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情況;。
2、局領導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況;。
6、領導干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情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3、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報告部門或個人用書面或其他形式報告,能事前報告的.事宜要事前報告,事前無法報告的,事后應及時報告;。
6、報告事項由受理人審批或請示有關領導后審批。急事及時批復,其它事項三天內批復。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事項由局務會會議研究確定。
1、上級負責人對下級報告的重要事項,屬自身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答復或處理,自身難以決斷的要及時上報,因自身答復不及時或處理不當或應上報而沒上報的,造成后果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2、報告對象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報告,并嚴格按批復意見辦理,辦結后將辦理情況向受理人寫出書面匯報或口頭匯報。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復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3、對一些影響全局的突發事件,本科室或當事人無論什么原因,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追究當事人和科室負責人的責任。
4、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政工科負責督辦。并按有關要求,該上報的要及時上報。每半年檢查一次執行情況,并寫出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