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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申請書篇一
賠償請求人陳,男,i9ss年10月2日出生于xx縣,個體工商戶,系味中味食品店業主,住本縣城關鎮路87號。
委托代理人姚x,xx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賠償請求人陳于20xx年7月9日以工商局行政處罰違法為由,向本局提出賠償申請,請求:(1)返還罰款20xx元;(2)賠償毀壞的香煙大中華一條、紅塔山兩條、云煙兩條、白沙五條、牡丹五條。經本局審查查明:20xx年12月2日,陳向本局申領了注冊號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為食品、煙酒、貨。同年12月18日,味中味食品店開業。12月30日本局在檢查時發現,陳在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銷售香煙,但鑒于其開業不久,責令改正。20xx年6月15日,本局在檢查時發現,陳在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依然擅自從事香煙銷售,當告知對其進行罰款處罰時,陳對行政執法人員侮辱謾罵推操,雙方在爭執中碰翻了煙柜,致使香煙遭踐踏毀壞。陳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xx條之規定。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xx條第x款之規定,對陳作出罰款20xx元的處罰決定。
本局認為,陳在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形下擅自無賠償申請書一般應由賠償請求人自己書寫,如果賠償請求人自己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書寫。賠償請求人也可以口頭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將此記人筆錄,以便依法進行賠償。
對陳不予賠償。
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在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后的兩個月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x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年八月十日
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行政賠償申請書篇二
上訴人(一審原告):陳,女,195x年1x月3x日生,漢族,山東省總公司退休職工,租住本市龍江路號1xx戶。殘疾證號:魯xx字第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住所地:本市巫峽路6號。法定代表人:陳培新,男,職務:局長。 責任人:于守賢,男,職務:房政處主管副處長。
上訴人堅決不服xx市市南區人民法院(x9)南行初字第104號行政裁定,依法據實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9)南行初字第104號行政一審裁定,應由xx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一審法院。
(2)依法據實確認被上訴人和被上訴責任人因其行政亂作為的過錯責任以及應由被上訴人負責承擔的賠償責任。
(3)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據實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以下經濟賠償責任:a.房屋大修費用暫定80萬元;(也可判令被上訴人限期保質將房屋恢復原狀,并出具相應書面證明文件)b.自1988年3月份至x9年底近二十二年的房屋租金損失95萬元;c.多年來,被上訴人毫無妥善解決問題之誠意,以其頑劣霸權的行政亂作為逼迫上訴人訴訟、上訪、在外以市場價格租房、給上訴人造成身心病疾等人為災難而造成的經濟損失13萬元。合計人民幣共188萬元。
(4)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理由和相關依據:
(一)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第八條第一項、第四項的明確規定,被上訴人的行政級別屬“縣級以上”,并且,此案經國家和省級新聞媒體多次披露報道,屬社會影響重大的復雜案件,屬于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一審裁定沒有認定事實和相關證據就盲目結論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1)一審裁定的案由錯誤。上訴人沒有訴被上訴人“行政違法確認”。正相反,上訴人認可被上訴人“按省委[83]13號文及市委[85]81號文的規定精神”向上訴人合法私房下達的[86]青房私字第6號專用文件,并以此專用文件為關鍵的直接證據上訪、訴訟。上訴人起訴被上訴人的主要過錯是“缺失應有的法定監督管理責任,縱容責任人肆意違法、違規、抗政的行政亂作為而應承擔行政賠償的法定責任。”一審裁定沒有依據被上訴人于1986年2月對本案房屋下達的[86]青房私字第6號專用文件三項決定、一項規定的具體內容審理被上訴責任人是否存在行政亂作為的關鍵事實,嚴重違犯了《行政訴訟法》相關的明確規定。
(2)沒有相關依據和證據及枉法否認鐵的事實,就草率盲目的將本案定性為“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是一審裁定的原則性事實的嚴重錯誤。被上訴責任人于守賢早在x1年1月就已明確告知上訴人:你們私房的落實政策工作已經結束,擠占戶不遷戶騰房等諸多問題應由你們起訴到法院解決。因此,才發生上訴人與擠占戶在區、市兩級法院打了八十多起訴訟仍沒完結,仍在繼續、并引發社會強烈反響的事實。被上訴人雖然在本案庭審中又主張“此案屬落實私房遺留問題,法院不應受理。”但是,被上訴人沒有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明確規定向法庭提供足以證明其已經依法、依規、依政而作為的真正的事實和證據。同時,也沒有任何解決此所謂“落私遺留問題”的計劃和措施,純屬干擾司法公平公正的持續亂作為。
(3)上訴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根本理由、證據和事實是:被上訴法人缺失應有的法定監督管理責任,被上訴責任人肆意違法、違規、抗政并已具體下達實施的編號為707號的二次發還產權通知等多項嚴重的行政亂作為給上訴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和人為災難。一審裁定卻故意否認這些鐵的事實和確鑿證據,極為荒謬的將被上訴責任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為列為落實私房政策范圍,這是對黨和政府落實私房政策的極大抵毀和抗拒,也是對上訴人為維護私有財產合法權利依法據實行使合法訴訟權的非法侵犯。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了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等相關明確規定:一審裁定采信的證據嚴重錯誤及違法。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明確規定,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庭提交了7份直接證據、6份間接證據、2份“庭審陳述狀”和1份“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責令市房管局出具證據、核實答復的十個問題”等書面材料,以確鑿無縫隙的證據鏈證實了被上訴責任人嚴重行政亂作為的過錯和給上訴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為災難等較全面而且不容抵賴的事實。然而,一審裁定竟然枉法對上訴人提交的確鑿證據沒有依法據實核查、審理并認定,枉法侵犯了上訴人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訴訟權,顯失公平與公正。
(2)被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的11份文件證據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對本案的審理已經沒有針對性和實用性。況且,被上訴人沒有按照法律明確規定向法庭提交能夠證明其依據這11份文件精神針對此案已經實施落實解決的真實的事實和證據。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的[86]青房私字第6號文件正是被上訴人根據省委、市委相關文件和這11份文件的規定精神向上訴人合法私房下達的專用文件。因此,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效能應大大優于這11份文件,一審裁定嚴重違背了政府部門和法院法官應該知曉并實施執行的最基本法律常識。多部國家法律也早對此做出了許多明確規定,一審裁定不應明知故犯。
(3)被上訴人的庭審答辯是其經上訴人多年數次艱險危難的逐級上訪申訴之后下發給上訴人的書面答復意見,其令人發指的虛假強霸之度暴露無疑,上訴人誓死不服,因此才再度冒著艱險之危難,歷經五年堅持到法院打行政官司。這些書面答復意見也是上訴人狀告被上訴人持續嚴重行政亂作為的部分確鑿的證據,但是,一審裁定并沒有依法審理查明與此相關的事實和證據,就枉法予以裁定。
(4)上訴人合法私有房產是在被上訴人非法管理、經營期間而形成隨時都有倒塌可能、并已嚴重威脅到其他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已存在樓塌人亡的特別重大事故隱患,還造成了上訴人蒙受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為災難的現實是被上訴人無法無據不能抵賴的鐵的事實。然而,一審裁定沒有依法據實審理查明認定其根本原因,枉法否認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呈交的16份確鑿證據,枉法裁定“屬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實屬枉法裁定。
(5)一審裁定中“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位于萊蕪二路2號甲原為趙炳麟的自留房……”等內容屬違反法律的嚴重錯誤。根據xx市中級法院(x0)民上字第56號、(x4)青民監字第16號、山東省高級法院(x9)魯民監字第147號等已生效法律裁判認定:涉案房屋是由趙炳麟頂名的趙仲如家族共同共有的自住房,屬趙仲如為二分之一。此純屬多份生效法律文書所再三認定的家族內部繼承問題,與被上訴人依政執行落實其“青房私字(86)第6號文件”的三項決定和一項規定沒有因果關系。一審裁定枉法支持了被上訴人以此為由對抗法律,越權違法干涉上訴人家族內部事務,并以此為由掩蓋其嚴重行政亂作為之罪行。
(四)一審裁定喪失法律尊嚴,適用法律嚴重錯誤。
(1)本案的真正事實和確鑿證據足以證實:被上訴人違法、違規、抗政的嚴重行政亂作為根本就不能屬于“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xx市委依據國家和省委“落實私房政策”文件的相關規定,也專門下達了“(85)第97號”等一系列文件,對在落實私房政策中的不作為必須嚴懲。此案已經不屬于“歷史遺留的落實私房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再者,此案完全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受案范圍之規定,同時,也完全符合第四十一條所明確規定的提起行政訴訟的四項條件。因此,一審裁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x2]38號第三條之規定是沒有真正事實和證據、錯誤適用法律的錯誤裁定。
(2)依據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之規定,《憲法》是國家大法;《行政訴訟法》、《物權法》等都是特別法;《民法通則》等是普通法。而一審裁定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只能算做司法解釋,在上述法律中,只能是最下位法。一審裁定適用最下位法律條款公開對抗上訴人依據國家大法、特別法、普通法等上位法律條款之明確規定對被上訴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無疑是極其錯誤的枉法裁定。
(五)一審裁定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錯誤裁定。
(1)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合議庭沒有進行雙方當事人相互質證所呈交證據的程序。上訴人沒有看到被上訴人向合議庭呈交的證據。上訴人至今也沒有接到由法庭轉達的答辯狀副本。
(2)上訴人原來完好無損的合法私房成為了破爛危房和遭到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為災難的事實都在眼前明擺著,這都是最確鑿的證據。上訴人提出的賠償數額是向有關專業人員咨詢后而得出的,被上訴人當庭沒有對此提出疑義,是法官替代被上訴人提出質證。同時,上訴人也依法據實當庭訴求法院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參照上訴人周邊房屋價格等因素進行損失數額的評估。但是,一審法庭當庭就枉法予以否決,并以沒有證據為由被否定。法庭嚴重違背了以保持中立的裁判者、“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公正的審判原則,忠實的起到了疑似被上訴方所聘請的代理人作用,上訴人對此強烈反對。
綜上所述,事實真相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一審裁定沒有足以證實被上訴人嚴重違法、違規、抗政的行政亂作為屬于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的事實、依據和證據,在認定事實、采信證據、適用法律和法定程序等審理過程中,枉法袒護被上訴方,顯失中立、公平、公正和公開,嚴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明確規定,為“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人為設障,上訴人誓死不服,依法據實上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陳
x9年12月26日
行政賠償申請書篇三
原告_____(寫明起訴人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告_____(寫明被訴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所在地址)。
第三人_____(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一審行政判決書樣式相同。)
案由:____
______(簡要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的事實)。
經本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______寫明協議的內容)。
______(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長 _____
審判員 _____
審判員 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