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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章制度的心得體會實用篇一
1、公布電力事故搶修電話。
2、當值班員接到電力事故搶修電話或通知,立即通知供電所所長,由所長按照電力緊急搶修流程圖,填寫好電力緊急搶修工作單,安排有關搶修人員前往現場進行處理,并作好記錄,搶修班人員保證通訊暢通。
3、線路、設備發生事故時,值班人員報告班長后,由班長安排人員迅速趕赴現場查找線路、設備事故點和原因,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所長。
4、搶修人員到達事故現場的時限要執行供電服務承諾的時限(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城區45分鐘,農村90分鐘,特殊邊遠山區適當延長。
5、處理事故時要嚴格執行國家《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事故搶修可不辦票,但應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工作前要按規定進行驗電、掛接地線,按現場指揮人員和工作負責人的統一協調指揮進行處理工作,嚴禁盲目蠻干、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6、維護事故現場,不準無關人員進入施工范圍。
7、突發事故而造成停電,當用戶查詢時,要耐心細致地做好解釋工作。
8、做好處理事故具體記錄。
公司規章制度的心得體會實用篇二
1、進入辦公室必須著裝整潔。
2、在辦公室自覺講普通話,禁止喧嘩、說笑、打鬧,說粗話、臟話。
3、愛護辦公室的各項設施,隨時保持辦公室干凈、整潔,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氛圍。
4、不準私自動用辦公室物品,如需應向辦公室登記并做好領取記錄。
5、各大隊務必在每月5號前及時、認真遞交上一月的工作總結和下一月的工作計劃。
6、每周一例會,參會人員需著正裝,不遲到早退,有病、有事的確不能出席會議者應先請假,同意后方有效。
7、請假必須填寫請假單交領導審批,假期結束需及時銷假。
8、公司人員外出用車必須填寫派車單交領導審批,并負責車上人員及車輛的安全。
9、公司各級領導及各大隊應嚴格執行崗位職責,并嚴格遵守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公司規章制度的心得體會實用篇三
一、公司員工必須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在工作中如有打架、罵人者每人罰款50元、二、在工作中,損壞東西,責任由自己承擔。
三、工作期間,員工必須穿工作服,違者每車次罰款2元。
四、有將本公司業務外輸,即偷業務者,給予300元罰款。
五、員工必須做到實事求是地匯報結帳及開支情況,如有漏報、瞞報給予100元處罰。
六、工作時,不準拿客戶一針一線,違者罰200元。
七、工作期間,客戶獎賞的任何物品,必須帶回公司處理,不得借用任何理由,歸個人所有,違者罰款200元。
八、公司員工必須按時上班,遲到一次,罰款5元,曠工罰款40元。
九、新員工開學徒工資(全工資50%—70%)至學會。
十、公司員工不準以任何理由挪用公款,違者罰款500元。
十一、公司員工業余時間積極參加義務勞動,搞好環境衛生。
公司規章制度的心得體會實用篇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規范和完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同管理,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獐子公司章程》,聯系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既包括合同法分則規定的有名合同,也包括其他無名合同。
第三條 對外訂立合同應當按照本規定,以公司名義訂立。各部門和分公司,不得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凡與外界達成合作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原則上須簽訂書面合同。
訂立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協商一致、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凡與公司訂立合同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有經營資格或資信。
訂立合同的權限依照《公司董事會授權規則》執行。
法定代表人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訂立書面合同:
(三) 金額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即時清結的零散物資。
第七條 如遇特殊情況,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用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并經法定代表人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八條 對于合同標的沒有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語言確切描述的,應由當事人共同封存樣品,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九條 合同在具備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履行地點、方式、違約責任等合同必備的主要條款后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條 合同中引用的法規、規章等,必須是現行有效版本。嚴禁引用被廢止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合同在履行中,如因政府頒布新的法規和規章造成合同條款必須被修訂時,應以新法規和規章的有效標準文本作為修訂依據。
第十一條 合同文本擬定完畢,經評審人員審核通過后方能簽字、蓋章。
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合同必須由公司法律顧問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每一合同文本必須寫明對方的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簽約人為被授權人時,必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并填寫被授權人的身份證號碼。
第十三條 嚴禁在對外訂立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蓋章。對于不能在同一地簽訂的合同,應由對方先簽字蓋章或各自簽署后互換文本。遇例外,須法定代表人批準。
第十四條 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總經理辦公室、合同經辦單位分存,其中原件在總經理辦公室留存。
產品出口合同文本由合同經辦單位保存。
第三章 合同的公證或鑒證
第十五條 在法律、法規、規章中有規定或當事人要求必須鑒證的合同,應當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鑒證手續;需公證的合同,應當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第十六條 合同的鑒證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11月3日頒布的《合同鑒證辦法》執行;合同的公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經辦單位是完成合同的責任人,必須按合同的約定組織力量實施,按質、按量、按期完成。
第十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有關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后,轉財務部審核付款。
第二十條 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收款單位與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應當拒絕付款。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經財務部、審計部負責人,公司法律顧問、總經理、董事長審核通過。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我方變更或解除合同應書面通知合同對方,合同雙方形成的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二十三條 合同經辦單位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須在三天內向總經理匯報,必要時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四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總經理辦公室保管。
第二十五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二十六條 經過公證或鑒證的合同,在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后,應送原公證或鑒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合同是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嚴格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九條 合同經辦單位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向總經理匯報。
第三十條 各有關人員應于每月月末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合同流轉單、有關的訴訟或仲裁資料等)交總經理辦公室,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業績考核范圍。
合同經辦單位應有專人負責合同文本的保管與使用,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合同保管及其保管期限按《大連獐子島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責 任
第三十一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責任者的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 因故意或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責任者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發布。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總經理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即日起生效、實施。
第三十六條 20xx年2月1日發布的《大連獐子島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各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附件:
公司
第一條 為實施《公司合同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大連市合同文本管理辦法》、《大連市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大連市技術市場條例》、《大連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規定》所稱合同管理是指合同起草、評審、簽約、履行、終止全過程的管理,還包括資信調查、合同談判、合同變更、合同解除、糾紛處理以及合同文本的建檔、保存等。
第三條 《規定》所稱合同對方包括:
(二) 機關法人 是指有獨立的經費,并經批準成立的機關;
(五) 個體工商戶 是指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個體工商業者;
第四條 公司設立合同評審組,合同評審組由相關人員組成,負責合同訂立前的評審。
合同評審人員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監,各部門、分公司負責人。
當以上各部門、分公司為合同經辦單位時,不在評審小組之內。
評審可采取會議評審或傳真評審的形式。
養殖事業管理部負責苗種和育苗、育成、養成所需物資的采購合同的評審;項目管理部負責建筑維修、基建、修造船、設備采購等職責權限內的合同的評審;市場營銷部負責包裝物采購與廣告宣傳合同的評審;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辦公用品采購、會議籌備合同的評審;加工事業管理部負責委托加工、貨物運輸合同的評審;研發中心負責技術合同的評審;人力資源部負責員工招聘信息、培訓及工作服采購合同的評審;安全管理部負責安全管理合同的評審;財務部負責房屋租賃合同的評審。
第五條 合同經辦單位負責合同對方自然情況和資信情況調查、合同起草,并將合同對方自然情況和資信情況調查資料與附有合同經辦單位負責人簽字的《合同評審表》提交評審小組成員評審。
評審人員不應少于3人。
單項或累計金額超過10萬元的重大合同須附有總經理、董事長與公司法律顧問的評審意見。
第六條 合同經辦人對合同對方的調查評審按公司iso9001:20xx程序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進行資信調查:
(一) 與合同對方第一次往來交易時;
(二) 合同對方的資料超過一年時;
(三) 合同對方改變交易方式時;
(四) 遇有重大合作項目時;
(五) 合同對方的定單驟增或驟減時;
(六) 處理與合同對方的各種糾紛時。
資信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概要、背景、業務情況、付款記錄(以往對外付款記錄及最高信用額及信用期)、財務情況、銀行往來、公共記錄(包括法律訴訟,抵押記錄等)、綜合評估、法律意見等。
第八條 與法人或組織訂立書面合同,應參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聯合制訂發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結合實際編制。與其他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可以參照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合同對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應確認其已在大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必要時可要求對方出示《格式條款備案公示證明書》。
第九條 以設備、原輔材料、產品或商品及其他企業動產(如車輛)作為抵押物訂立抵押合同和保證合同的,應持簽字蓋章的抵押合同和保證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法定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保證合同,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以房產為抵押物訂立抵押合同的,應持簽字蓋章的抵押合同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第十條 發生轉包(或轉租)時,合同經辦人應要求合同對方出具原承包人或總承包人(或原承租人)或產權所有者的委托證明原件,并予以留存,否則不能訂立合同。
第十一條 訂立的合同必須使用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對頁數超過1頁的合同,應加蓋騎縫章。
第十二條 嚴格限制訂立傳真合同。當合同當事人不能在同一地簽訂合同時,原則上應由合同對方將簽字蓋章后的書面合同郵遞至公司,公司簽字蓋章后及時郵寄至合同對方(或合同對方同意時,也可用傳真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合同對方的簽約人必須是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委托代理人。
第十四條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合同。
授權委托事宜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偨浝磙k公室在接到經審核的合同文本和合同評審表后填寫授權委托書,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簽訂書面合同,必須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章。
第十五條 單項或累計合同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合同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親自簽訂(產品出口合同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主管副總經理簽訂);單項或累計合同金額在300萬元以下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權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簽訂;單項或累計合同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法定代表人可委托部門、分子公司經理簽訂。
(一) 當事方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標的;
(三) 數量;
(四) 質量;
(五) 價款或者報酬;
(六)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 違約責任;
(八) 解決爭議的辦法。
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鑒證的合同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鑒證。
下列重要合同應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鑒證:
(一) 租賃經營合同;
(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建筑裝飾裝修合同;
(三) 委托拍賣合同和拍賣成交確認書;
(四) 財產租賃合同(含場地、柜臺出租);
(五) 商品房銷售合同;
(六) 國有產權交易合同。
第十八條 當事幾方愿意公證的,可以申請公證;我方或合同對方要求公證的,也可以進行公證;當事幾方均不要求公證的,也可以不做公證。
法律規定某些合同必須辦理公證后才生效時,必須辦理合同公證。
經過鑒證的合同,不做公證。
第十九條 技術開發(委托開發、合作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轉讓(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轉讓)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技術咨詢(可行性報告、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技術服務(一般服務、技術培訓、技術中介)經約定,可以訂立書面合同。書面合同訂立后,可由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咨詢和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或技術交易的中介方,向大連市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或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委托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申請認定登記。
dzf ×××× — ×××
簽訂合同的順序號
簽訂合同的年份
公司名稱“”的英文縮寫
第二十二條 合同評審表、授權委托書、補充協議、解除協議、變更協議、擔保書、合作意向書、備忘錄、驗收報告、監理報告、工程量簽證單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均在合同歸檔范圍之內。
發生訴訟或仲裁的合同,其合同檔案中應附有訴訟或仲裁的全部資料。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持合同正本一份以上(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合同正本由總經理辦公室留存。合同經辦單位可持副本或合同復印件,以便履行合同。
第二十四條 合同持有部門職責如下:
(一) 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合同的編號、歸檔、存檔;
(四) 對工程建設合同,由項目管理部根據工程進度,出具已完成工程量證明及工程進度款數額報財務部支付。
第二十五條 公司對外訂立合同可分別由以下相關部門和分公司經辦:
(一) 總經理辦公室;
(二) 財務部;
(三) 項目管理部;
(四) ;
(五) 市場營銷部;
(六) 人力資源部;
(七) 安全管理部;
上述部門、分公司經辦權限及業務范圍遵從公司iso9001:20xx質量管理體系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合同訂立以后,合同經辦單位負責人應根據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適時地對經辦人員進行檢查、督促,及時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直至合同全部履行完畢,合同履行期間如有特殊情況發生,應及時向總經理匯報。
公司業務人員在履行合同中對涉及到合同履行事宜的來函、傳真應向合同經辦單位負責人匯報,并通知合同管理員。對回復的函件、傳真應以公司名義(加蓋公章)及時回復,不得延誤,回復內容必須按相應業務管理權限報批。
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及本規定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或損害公司信譽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要重視合同履行各環節的管理。
合同對方突然大量訂貨或對合同對方信用狀況存在疑慮時,必須考慮穩妥的結算方式。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在合同對方違約包括預期違約時應及時采取其他法律手段。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發布。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即日起實施。本細則實施之前已經訂立的合同,不適用本細則的規定。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應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存檔。
公司規章制度的心得體會實用篇五
一、公司全體員工要遵守公司的一切規章制度通告和公告。
二、忠于職守、服從領導。
三、不得經營于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相關的業務或兼職其他公司的職務。
四、全體員工要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職能,在工作質量上精益求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五、不得泄露業務、服務技術及生產上的機密。
六、員工每日應該保持作業地點及宿舍的環境衛生。
七、員工在工作開始時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期間要全神貫注,在工作時要互相協作,不得吵鬧斗毆、聊天閑談、搬弄是非、擾亂工作秩序。
八、公司負責人必須注意自身涵養。領導所屬員工提高公司滿意度,使員工在職業上有安全感。
九、員工要按時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1、遲到:工作時間開始后未到者為遲到。
2、早退:工作結束前十五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3、曠工: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續假而擅自不到職者為曠工。
十、有事請假,假期上班后及時銷假。
十一、以上制度望全體員工認真遵守,即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公司規章制度的心得體會實用篇六
一、目的:為加強內部管理,嚴肅紀律,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租賃全體員工。
三、職責 :考勤記錄由內勤負責,人力資源部具有督導權。
四、相關規定
1、考勤制度
2)內勤逐日認真記錄考勤。
a)員工一個月內遲到或早退5分鐘之內三次以下不作處罰;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內罰款10元,10-29分鐘罰款30元;遲到30分鐘以上按曠工半天處理。每月遲到或早退累計五次者(不含5分鐘內三次)另作曠工半天處理,并扣除當月全勤獎;但因當晚加班至第二天早晨而遲到,由部門經理簽署同意意見的除外。
b)曠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資。曠工三天以上者,一年內不予晉升或加薪。無故連續曠工三日者以自動離職論處,全月累計曠工四日或一年曠工達七日者,予以解雇,從曠工之日起,不予結算任何工資、福利,不支付離職補償金。
3)工作時間外出辦公,外出前應填寫登記表,如事先未作登記,需及時短信或其它書面形式告知市場內勤外出事由,外出回來后補簽。市內外出應填寫《外出登記表》,市外外出應填寫《出差登記表》,用車應填寫《用車登記表》。
4)請假規定:
i.總監、副總請假、出差:總經理審批,人力資源部備案;
ii.主管、經理請假:
3天以下(含)經部門經理、分管副總審批;
3天以上經部門經理、分管副總、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審批;
iii.主管以下員工請假:
3天以下經部門經理審批;
4-7天經部門經理、分管副總審批;
8天以上經部門經理、分管副總、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審批;
b)如因急病未辦理請假手續,應于假后上班第一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提供醫療機構出具建議休息的有效證明,并按規定程序進行補假。
5)考勤上報規定:每月5日前將考勤表報人力資源部。
2、休假制度
請假類型時 間提供證明備 注
事假工齡未滿一年者請事假不能超過(或累計超過)3天/月;
病假憑醫院蓋章的《疾病證明書》上的休息建議天數休假
疾病證明書
請假條無疾病證明書按事假處理
病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扣除期間其它補貼,病假超過一天扣除當月全勤獎。
生產部員工每月請病假不超過兩天,用加班工時抵可不扣全勤。
婚假可享受3天婚假,每滿一年增加1天,最高不超過8天。結婚證書
請假條不扣薪,超假按事假處理
出生證明
請假條90天帶薪工資為基本工資,超假按事假處理
工傷假因工負傷者因治療無法工作期間疾病證明
請假條按國家規定執行
上半年入司者,第二年可享受休假
休假期間,如因工作需要要求員工上班的,員工應按時上班
注:
1)未請假、請假未經相關領導全部批準、假期期限已到未辦理續假而未回工作崗位者以曠工論處,曠工超過三天以自動離職論處。
2)員工因重大疾病或家庭變故,需要請一個月以上長假者,必須先辦理離職,待事項完結以后,可向公司申請入職,公司人力資源部、分管副總、及部門經理根據用工需求情況優先錄用,根據其以往表現重新確定其工資,年序工資自重新入職起算。
3、辦公室制度
1)個人辦公區域環境要求:應保持整潔,桌面物品堆放整齊,資料保管規范有序。
2)產品演示區域環境要求:演示的產品及配件,使用后應及時歸還庫管或恢復原有擺放。
3)下班、或離開辦公室30分鐘以上的,須關閉不使用的電器,如:電燈、電腦等耗電設備。
4)辦事處倡導全體員工應對物珍惜,合理使用各種辦公資源。
5)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私打電話必須簡短,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公司規章制度的心得體會實用篇七
1、對本企業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起保證監督作用,并積極提出建議和意見。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負責建立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2、嚴格執行國家和總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加強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接受安全培訓考核。
3、深入生產一線,掌握了解職工的`思想動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各種思想問題,做到防患于未然。
4、檢查并考核同級副職和所屬單位正職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定期到承包單位檢查落實安全管理及隱患問題整改情況。
5、負責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充實專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聽取安全工作匯報,決定安全工作的重要獎懲。
6、主持召開安委會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7、組織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事故“三不放過”原則,堅持發生重大事故向上級黨委匯報制度。
公司規章制度的心得體會實用篇八
第一條:為更好的控制辦公消耗成本,規范集團總部辦公用品的發放、領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耐用辦公用品的領用:
1、耐用辦公用品包括:電話、計算器、訂書機、文件欄、文件夾、筆筒、打孔機、剪刀、戒紙刀、直尺、起釘器。
2、耐用辦公用品已于員工入職時按標準發放,原則上不再增補,若破損、殘舊需更換的必須以舊換新。
第三條:易耗辦公用品的領用:
1、易耗辦公用品分為兩部分:部門所需用品和個人所需用品。
2、部門所需用品包括:傳真紙、復(寫)印紙、打印紙、墨盒、碳粉、硒鼓、光盤、墨水、裝訂夾、白板筆。
3、個人所需用品包括:簽字筆(芯)、圓珠筆(芯)、鉛筆、筆記本、雙面膠、透明膠、膠水、釘書針、回形針、橡皮擦、涂改液、信箋紙。
4、部門常用易耗辦公用品月用量標準見附表。此標準為暫定數,可依據每月平均用量進行合理調整。
5、每月22日前,由各部門將次月《易耗辦公用品需求計劃表》填好(常用易耗辦公用品不得超過每月用量標準),經部門經理初核,中心總監或副總復核,人力資源中心總監批準后交采購部統一采購。
6、發放時間:每月1-2號(如遇假期,順延)。其余時間一般不予辦理辦公用品的領用手續。
7、領用方法:由各部門文員按發放日期統一到辦公用品倉申領,填寫《領料單》,經部門經理簽字后交倉管員按《易耗辦公用品需求計劃表》發放,若部門領用超出需求計劃的,須經人力資源中心總監批準后方可發放。
8、部分辦公用品(油性筆、水彩筆、簽字筆、白板筆、圓珠筆芯、圓珠筆、涂改液、各種電腦墨盒)實行以舊換新原則,傳真紙領用時須以中間紙交換。
9、電腦耗材品(鼠標、墨盒、打印墨水碳粉、硒鼓等)由總經辦電腦部經理審核,人力資源中心總監批準后方可領用,申領時須依舊換新。
9、本著節約與自愿的原則,可不領用或少領用的應盡量不領用或少領用。文秘資源網對于節儉成效突出的員工,公司將予以表揚。
第四條:未列入耐用及易耗辦公用品的其它物品的申領,按集團相關制度執行。
第五條:本規定自簽發之日起執行,以往如有與此制度相抵觸者,以此為準。
公司規章制度的心得體會實用篇九
1、協助公司領導制定、控制、調整公司及各部門的編制、定員;
2、協同各部門辦理員工的招聘工作,為各部門提供符合條件的員工;
3、協助公司領導和各部門做好員工的考核、轉正、任免、調配等工作;
4、協同各部門對員工進行培訓,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及工作能力;
5、負責員工工資的管理工作;
6、負責正式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
7、負責保存員工相關個人檔案資料;
8、負責為符合條件的員工辦理養老保險和大病統籌等相關福利;
9、根據工作需要,負責招聘臨時工及對其的管理工作;
10、負責為員工辦理人事方面的手續和證明。
二)公司行政管理工作
2、負責對員工進行遵守勞動紀律的教育及考勤工作的管理;
5、負責公司印章和介紹信的管理,嚴格執行印章和介紹信的使用規定;
6、負責公司文件的管理工作;
10、負責公司辦公地點安全、保衛、消防工作的管理;
11、負責員工食堂工作的管理;
12、負責對外的接待及票務、住宿等工作;
14、負責公司大事紀工作;
15、負責信訪接待工作;
16、負責對派出所、安委會、居委會等單位的聯系工作;
17、負責辦理營業執照、代碼證、統計證、稅務證等的換發年檢工作。
公司規章制度的心得體會實用篇十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一)勞動規章制度對員工具有約束效力成立的條件
從《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規章制度都具有勞動法律意義上的規章制度,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所規定的事項的制度才是勞動規章制度,也只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制度,才能對員工具有約束力。
一個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約束員工,這要從三個方面來加以衡量:
1、要看規章制度的內容是否合法。即規章制度的內容不能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社會公德等相違背。
2、要看規章制度是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對經過了民主程序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還要注意保留相關履行民主程序的證據。
3、要看規章制度是否已經向員工公示告知。在向員工公示和告知時,還要注意保留已公示和告知的證據。
(二)用人單位在制定和公示勞動規章制度時常見的問題
勞動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法律",無疑是由用人單位所掌握管理的。然而,許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公示和管理中卻存在以下常見的問題:
1、未經平等協商程序確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制定應該經過平等協商程序,即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然后由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職工代表經過平等協商確定。由此可見,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不應該是用人單位單方面的行為。在實踐中,很多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未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這樣的規章制度實際上沒有法律效力。一些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雖然已經通過平等協商程序,但由于未保留書面記錄作證據,結果在發生爭議糾紛時也很容易遭到仲裁和司法機構的質疑。
2、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規章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主要是指在法律法規保護的主體條件上,勞動規章的內容、標準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例如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這只是一個最高限定,并不是勞動合同無論期限多長,只要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就是合法的。單位制定勞動規章時,涉及到試用期問題時,就不能籠統的規定6個月的試用期,更不能讓員工先試用后再簽勞動合同。在仲裁和訴訟過程中,由于用人單位對試用期的約定無法找到法律法規和政策作依據,也就是不能提供出可以被仲裁、司法機構采信的證據,就必然會得到敗訴的結果。
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但是,不少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都是處于秘密狀態,鎖在人力資源部管理工作者的抽屜里,只有到員工違反了規章制度的規定時,才拿出來告知員工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對于這種現象,只要勞動者提出異議,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就無法產生法律效力。一些單位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勞動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當,導致證據材料沒有保留,無法向仲裁庭或法庭舉證,同樣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