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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協議書有用嗎治安協議書還會拘留嗎篇一
第1條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2條本規范所稱治安調解,是指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勸說、教育并促使雙方交換意見,達成協議,對治安案件做出處理的活動。
第3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治安調解。
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和單位之間,在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等活動中產生的糾紛。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第4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治安調解:
(一)雇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伙斗毆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調解的。
第5條治安調解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詢問,收集證據,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實施。
第6條治安調解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治安調解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二)公正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分清責任,實事求是地提出調解意見,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開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公開進行,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雙方當事人都要求不公開的除外。
(四)自愿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達成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五)及時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及時進行,使當事人盡快達成協議,解決糾紛。治安調解不成應當在法定的辦案期限內及時依法處罰,不得久拖不決。
(六)教育原則。治安調解應當通過查清事實,講明道理,指出當事人的錯誤和違法之處,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并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第7條被侵害人可以親自參加治安調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參加治安調解。委托他人參加治安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托書,并注明委托權限。
第8條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調解時,可以邀請當地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
當事人中有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9條治安調解一般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
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鑒定以及損毀財物價值不大,不需要進行價值認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需要傷情鑒定或者價值認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傷情鑒定文書和價值認定結論出具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
對一次調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后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10條治安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治安調解協議書》(式樣附后),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上簽名,并履行協議。
(二)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情況;
(三)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調解機關印章、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簽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治安調解機關留存一份備查。
第12條調解協議履行期滿三日內,辦案民警應當了解協議履行情況。對已經履行調解協議的,應當及時結案,對沒有履行協議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查清原因。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的,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13條治安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14條公安機關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現場調解并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進行現場調解。
現場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一式三聯(式樣附后),由雙方當事人簽名。
第15條經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應當納入統計范圍,并根據案卷裝訂要求建立卷宗。
現場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辦案部門應當將《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按編號裝訂存檔。
第16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治安調解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等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7條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x x x公安局
治安調解協議書
編號:
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包括協議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時起生效。對已履行協議的,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予處罰;對不履行協議的,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被侵害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調解機關留存一份備查。
當事人意見:簽名(蓋章):
當事人意見:簽名(蓋章):
主持人簽名:
見證人簽名:
(公安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治安協議書有用嗎治安協議書還會拘留嗎篇二
乙方:
1. 乙方作為租賃商鋪消防和治安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單位,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規、政策,全面負責消防和治安安全工作。
2. 甲、乙雙方必須認真貫徹,嚴格執行國家、濟南市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消防治安等工作法律、法規及條例。
3. 乙方在租賃期間內,必須制定相應的制度,指定一名具有安全消防治安管理責任能力的人為責任人,加強對租賃商鋪、經營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4. 在乙方租賃期內,甲方有權對乙方在安全、消防、治安日常工作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有權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在限期內整改完畢。
5. 乙方在租賃房屋內,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并不得在公用部位特別是安全通道堆放任何雜物,如出現此類違規行為,甲方一旦發現,有權責令乙方限期整改,否則由此產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擔責任。
6. 乙方有違反甲方防火安全規定(如違章動用明火、私自亂拉亂接電線、在規定禁煙區內吸煙等),甲方有權制止,如發生火災等事故所造成的責任,由乙方負責。
7. 在乙方的租賃期內,必須遵守國家法規、政策,負責安全消防治安等工作,并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責任和經濟損失。
8. 本協議一式二份,經雙方簽字生效執行。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日期:
日期:
治安協議書有用嗎治安協議書還會拘留嗎篇三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治安保衛工作落到實處,確保不發生治安責任事故,制定本協議。
勞務分包隊伍在施工現場及生活區應履行如下條款:
1.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勞務分包隊伍保衛部門應對所負責施工現場治安保衛工作負全責,保證實現無重大治安責任事故。
2.接受總包單位對治安保衛工作的監督,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對指出存在的治安方面的隱患,須及時進行整改,不得拖延。
3.勞務分包隊伍須制定相應的安全制度和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治安保衛工作.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確保安全。
4.勞務分包隊伍應定期將所屬外來務工人員狀況向地區派出所申報,及時辦理暫住證件,并將有關材料上報總包單位保留備查。凡在施工現場施工的勞務工人必須三證齊全,未經允許不得隨意調換勞務工人。
5.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佩帶出入證、戴好安全帽、嚴禁在施工現場內吸煙。
6.在施工中必須嚴格按現場規定做,不得無故制造噪聲,無事不得隨意到居民區走動。
7.勞務工人宿舍實行掛牌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宿舍的治安、消防、衛生管理。勞務工人宿舍嚴禁私接亂拉電線,不得使用電熱器具。
8.加強宿舍衛生管理,保護公共財產,門前實行三包,不得私留外人住宿;嚴禁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準酗酒滋事;嚴禁打架斗毆,如有發生,雙方隊長罰款貳百元。
凡違反上述紀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存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治安協議書有用嗎治安協議書還會拘留嗎篇四
調解地點
當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工作單位、現住址)
其他在場人員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工作單位、現住址)
主要事實(包括案發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
.......
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包括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
.........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時起生效。對已履行協議的,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再處罰。不履行協議的,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 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調解機關留存一份。
主持人 年 月 日
見證人 年 月 日
當事人 年 月 日
調解機關(印)
年 月 日
治安協議書有用嗎治安協議書還會拘留嗎篇五
調解必須堅持自愿原則,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達成協議。小編整理的治安調解的協議書,供參考!
二、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調解范圍;
三、必須是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
四、必須當事人各方由自愿接受調解的意愿;
一、宜解不宜結;
二、宜和不宜激;
三、宜緩不宜急;
四、宜寬不宜嚴.
應注意兩點:一是并非所有的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都要首先經過調解,也就是說,調解不是處理這類案件的必經程序;二、調解達成協議并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實際工作中,民警在治安調解時,必須注意:
(1)在調解前,要對案件情況進行細致的調查取證,以取得證據,查清案件事實,分清責任。
(2)是向雙方當事人了解情況,制作詢問筆錄。
(3)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進行法律宣傳。明確告知法律規定的治安調解的內容、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后果、依法履行調解協議及調解未達成協議、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法律后果等。
(4)是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的態度和意見。
(5)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說服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調解協議書。
(6)調解一般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治安調解,是指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勸說、教育并促使雙方交換意見,達成協議,對治安案件做出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治安調解。
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和單位之間,在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等活動中產生的糾紛。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第四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治安調解:
(一)雇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伙斗毆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調解的。
第五條治安調解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詢問,收集證據,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實施。
第六條治安調解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治安調解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二)公正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分清責任,實事求是地提出調解意見,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開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公開進行,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雙方當事人都要求不公開的除外。
(四)自愿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達成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五)及時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及時進行,使當事人盡快達成協議,解決糾紛。治安調解不成應當在法定的辦案期限內及時依法處罰,不得久拖不決。
(六)教育原則。治安調解應當通過查清事實,講明道理,指出當事人的錯誤和違法之處,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并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第七條被侵害人可以親自參加治安調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參加治安調解。委托他人參加治安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托書,并注明委托權限。
第八條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調解時,可以邀請當地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
當事人中有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九條治安調解一般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
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鑒定以及損毀財物價值不大,不需要進行價值認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需要傷情鑒定或者價值認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傷情鑒定文書和價值認定結論出具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
對一次調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后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條治安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治安調解協議書》(式樣附后),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上簽名,并履行協議。
(二)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情況;
(三)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調解機關印章、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簽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治安調解機關留存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調解協議履行期滿三日內,辦案民警應當了解協議履行情況。對已經履行調解協議的,應當及時結案,對沒有履行協議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查清原因。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的,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三條治安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現場調解并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進行現場調解。
現場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一式三聯(式樣附后),由雙方當事人簽名。
第十五條經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應當納入統計范圍,并根據案卷裝訂要求建立卷宗。
現場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辦案部門應當將《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按編號裝訂存檔。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治安調解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等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治安協議書有用嗎治安協議書還會拘留嗎篇六
乙 方:
項目名稱:
簽定時間:
4、協助公安保衛部門監督、考察、教育本單位違法違紀人員以及監外執行人員。
3、刑事案件發案率低于員工總數的2‰;
4、治安案件發案率低于員工總數的2‰。;
5、員工違法犯罪率低于員工總數的2‰;
6、責任書簽約率100%;
7、治安情況處理率100%;
8、外協隊伍治安保衛合同書簽約率100%。
對公司各基層單位:對治安保衛工作重視不夠、工作不力、出現不良后果的,視情況對有關責任人予以減薪、通報批評、降職等行政處罰直至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對各協作隊伍:在治安保衛方面,由于工作不力出現不良后果的,視情況給予扣罰工程款(金額由相關部門提出,公司領導討論確定)、清理出協作隊伍名單等處罰。情節嚴重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甲 方:(蓋章)
甲方代表人(簽字):
甲方經辦人(簽字):
乙 方 (蓋章):
乙方代表人(簽字):
乙方經辦人(簽字):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見證部門:(蓋章)
見證部門代表人(蓋章):
見證日期: 年 月 日
治安協議書有用嗎治安協議書還會拘留嗎篇七
管理方:以下簡稱甲方。
業主:房間,姓名: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以下簡稱小區。
為維護本小區的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小區內各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市安全責任制執行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及××市人民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小區的實際情況,本著對甲、乙雙方負責的態度,特制定本消防安全協議書,以達到各負其責,共同做好小區內治安、消防安全工作的目的,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責任
(一)經常及時地向乙方宣傳國家、市政府、公安消防機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貫徹落實消防和治安保衛的各項規定。
(二)負責制定小區的安全防火、治安保衛制度。完善消防、治安工作的責任制,并負責小區員工的防火、滅火知識培訓和有關的安全教育普及工作,開展必要的防火安全活動。配齊消防器材和防火設施。
(三)負責檢查小區內重點及要害部位的設備、設施運行情況,保證所有治安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
(四)負責督促、檢查、落實日常工作中的防火、治安保衛工作和消防隱患的整治工作。申報審批業主住宅新建、改建、擴建和內部裝修的防火工作。
(五)負責火險、火災的撲救組織工作,刑事治安案件報警及刑事治安案件現場和火警現場的保護調查。協調善后處理工作。
(六)負責檢查清理消防安全通道及公共區域內私自存放的各種物品,并對物品所有者發出警告通知書。
二、乙方責任
(一)加強防火、防盜基本常識學習,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和各種防盜能力。
(二)嚴格遵守國家和市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配合小區管理者做好入住登記工作,并按公安機關的有關規定,在入住前辦理好居留證、暫住證、就業證,需要保姆、家庭教師的業主,請到公安機關指定的政府部門辦理有關聘用手續。
(三)配合小區管理者,填寫緊急聯絡表格以備在住宅出現報警及危及安全情況時,能及時聯絡各位業主,防止出現嚴重后果。如無法聯絡及乙方未能預先安排將住宅鑰匙交與甲方保管的情況下而又不留鑰匙,致使甲方未能及時處理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負責。
(四)使用住宅內的多種電器設備時,不得擅自挪動住宅內的消防安全設施(如煙感、溫感、噴淋頭等裝置)。
(五)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物品帶入小區內。
(六)嚴禁在消防疏散通道和公共區域內存放雜物,任何由于違反規定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七)為了小區內所有業主的安全,進入小區必須使用安全門鎖系統和訪客對講機。
三、違約的處理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書條款。雙方中任何一方如有違反,將由違約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四、其它事項
(一)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此協議書如有與國家和上級主管機關規定不符之處,當以國家或上級主管機關規定為準。
甲方:乙方:施工方:
日期:日期:日期:
治安協議書有用嗎治安協議書還會拘留嗎篇八
調解地點
當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工作單位、現住址)
其他在場人員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工作單位、現住址)
主要事實(包括案發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
.......
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包括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
.........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時起生效。對已履行協議的,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再處罰。不履行協議的,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 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調解機關留存一份。
調解機關(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