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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工作總結 廣西森林法實施辦法篇一
我國森林總體面積大,但覆蓋率小、森林經營水平低、人均占有資源少、以森林為主體的生態和環境仍在惡化。下文是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森林管理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不斷擴大森林資源,實現自然生態良性循環。
第四條森林資源實行分類經營管理。按照森林的主要用途劃分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包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
鄉(鎮)林業工作站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林業工作的機構負責轄區內的林業管理工作。
第六條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收取、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森林經營管理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資源檔案,及時、全面地掌握森林資源消長和森林生態環境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森林資源數據,建立森林資源統計年報制度。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林地實行總量控制,穩定和擴大林地面積。
(一)連續兩年閑置、荒蕪的;
(二)擅自用于非林業生產的;
(三)造成林地嚴重破壞,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第十條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發包給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林業生產。林地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改變國家所有的林地使用權或者集體所有的林地權屬,但不改變林地用途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并向原林地使用者或者所有者支付有關補償費。
第十二條林地使用權或者森林、林木所有權,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不得流轉的除外。
林地使用權或者森林、林木所有權流轉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依法取得的權屬證書;
(二)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三)遵循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
(四)依法簽訂書面合同;
(五)依法辦理權屬證書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商品林的所有權及其林地使用權以及依法允許轉讓的其他林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林地使用權的,不得改變林地所有權和林地用途。
第十四條林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國有林場、苗圃和自然保護區的撤銷、合并,以及林業主管部門管理的自然保護區隸屬關系的改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其他各有關主管部門管理的森林、林木經營管理單位的建立、撤銷和合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章森林保護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珍貴、稀有、古老或者特大樹木檔案,設立保護標志。禁止濫伐、盜伐和亂采濫挖。
第十六條修建道路、架設輸電線路、通訊線路、旅游索道、鋪設管道、埋設電纜等建設項目,應當盡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或者避開林木。確實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以及為建設項目留出通道或者劃定保護范圍并且在通道或者劃定的保護范圍內不允許種植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手續。
建設項目通道內或者劃定的保護范圍內允許種植林木或者建設期間砍伐林木后允許重新種植林木的,不需要辦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手續;允許種植的林木,不得危及建設項目建成后的安全運行或者使用。
建設項目建設期間確需砍伐林木的,應當與林木所有者簽訂林木砍伐補償協議,支付林木補償費。
第十七條禁止砍伐天然林木燒制木炭。
第十八條采挖、收購、經營(加工)和運輸樹蔸樹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松樹采脂或者以挖根、采枝、采葉、剝皮等方式利用油用林木提取芳香油的,不得違反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操作技術規程。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業有害生物的預防和除治工作。
發生危險性和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林業有害生物疫情發生區設立臨時林業檢疫檢查站,控制疫情傳播。
第二十一條自治區實行全年森林防火。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的重點森林防火期,規定森林防火高火險區和高火險期,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林區森林防火基礎設施的建設。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改燃節材、改灶節柴等節省燃能技術或者材料,減少森林資源的消耗。
第四章植樹造林
第二十三條自治區植樹造林總體規劃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招標、拍賣、劃撥等方式,取得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溝、荒灘、荒丘的林地使用權植樹造林。營造的林木,誰造誰有,合造共有,允許依法繼承和流轉。
鼓勵利用外資、社會資金按照植樹造林總體規劃營造工業原料林和公益林。
鼓勵農村居民充分利用房前屋后土地種植零星林木。
第二十五條林木采伐跡地、火燒跡地必須在當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低產低效的天然商品林,進行人工更新改造的,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遵守造林技術規程,確保造林質量,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具備封山育林條件的林地可以封山育林,對新造林地實行封山護林。
封山育林、封山護林應當根據當地群眾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分別采取全封、輪封等方式。
封山育林、封山護林應當設立標志。封山面積、界限、時間和方式由鄉、鎮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在封育區和封育期內,禁止砍柴、采挖藥材、挖取樹蔸、移植樹木、挖石、取土和其他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復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實行造林檢查驗收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組織對造林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核實造林面積和成活率。植樹造林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計入本年度造林面積。經補植成活率達到百分之八十五的,可以計入下年度造林面積。
第五章森林采伐
第二十八條采伐森林、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九條公益林不得進行商品性采伐。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業原料林的主伐年齡和皆伐面積由經營者自主確定。一般用材林的主伐年齡和皆伐面積以及未達到主伐年齡的商品林,因自然災害或者林種結構調整需要進行改造,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采伐技術規程執行。
第三十條商品林采伐限額實行五年總控的管理方式。編制年森林采伐限額的單位剩余的年度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實,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工業原料林實行采伐限額單列。在一個采伐限額執行期內,各森林經營單位當年剩余的采伐限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實,可以結轉使用。
第三十一條設立木材市場,應當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流通、保護資源的原則。林業、工商、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做好木材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在林區從事木材經營(加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并在經營(加工)許可證規定范圍內進行經營(加工)活動。
申領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經營(加工)木材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加工)無合法來源的木材,并接受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農村居民銷售個人所有的零星木材,應當持有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第三十五條從林區運出原木、鋸材、竹材、木片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木材,必須依法辦理運輸證件。對無運輸證件的,公路、鐵路、航運等交通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第三十六條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木材檢查站,負責查驗木材和國家、自治區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以及其他林產品運輸證件和森林植物檢疫證件。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自治區統一印制的行政執法證件,并佩戴標志。
第六章法律責任
(一)超過年森林采伐限額下達木材生產計劃的;
(二)超過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
(三)越權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
(四)對申請采伐許可證,不按期辦理的;
(五)年度森林火災、森林病蟲害防治不力,損失嚴重的。
第三十八條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完成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更新造林的,責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逾期不更新造林的,由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造林,所需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在封山育林、封山護林區和封山育林、封山護林期內砍柴、采挖藥材、挖取樹蔸、移植樹木、挖石、取土,致使林木受到毀壞的,責令違法責任人賠償損失,補種毀林株數三倍以下的樹木,可處以毀壞樹木價值三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砍伐天然林木燒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加工)木材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三)經營(加工)來源不合法的木材的,沒收經營(加工)的木材及其違法所得,并處經營(加工)的木材價款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加工)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分,由直接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決定。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實施。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森林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1、改善空氣質量
2、緩解“熱島效應”
3、減少泥沙流失
4、涵養水源
5、減少風沙危害
6、豐富生物品種
7、增加景點景區
8、帶動種苗、花卉產業
9、減輕噪音污染
10、優化投資環境
11、美化自然環境
實施辦法工作總結 廣西森林法實施辦法篇二
第三條 因工作需要,確需購買的辦公設備由當事人所在部門提出申請,報單位領導審批后再購買,所購辦公設備要經公司機關有關部門備案。(配備人員見附表1)
第四條 新購辦公設備采取公司與個人按照一定出資比例購買,在規定使用年限后歸個人所有。在規定使用年限期間,一般情況是公司所有,個人使用。(見附表1)
第五條 原購辦公設備由所在單位登記后統一在公司綜合工作部備案,原則上在規定使用年限內不再重復購買,達到規定使用年限后,由綜合工作部會同相關部門對其評估后折價處理,原使用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條 在規定使用年限期間,因個人原因造成辦公設備毀損、滅失、被盜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個人負責。
第七條 在辦公設備規定使用年限期間,配備人員因工作需要發生調動的,公司范圍內調動辦公設備采取“機隨人走”,公司范圍外調動辦公設備上交公司,由公司返還其剩余年份的出資額。所交辦公設備由綜合工作部會同相關部門對其評估后折價處理,原使用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條 在規定使用年限期間,辦公設備的維修與保養由使用人負責,所發生的費用按照年限費用遞增辦法包干使用,據實列銷(見附表2)
第九條 辦公設備購買費用按照崗位不同采取不同的出資比例。
l 公司經理、書記的辦公設備購買費用據實報銷。
l 公司副職領導的辦公設備購買費用在基礎出資比例上個人降低50%。
l 公司部門負責人、項目領導班子成員的辦公設備購買費用在基礎出資比例上個人降低25%。
l 其他崗位人員的辦公設備購買費用按照基礎出資比例。
第二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辦公設備的使用效率,保持其設備性能,有效節約費用開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辦公設備包括為完成工作而購買的攝像機、照相機、便攜式計算機、移動硬盤、u盤、手機等。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條 辦公設備由公司財務部設立專門帳戶,發生的費用一律按使用年限及出資比例辦理報銷。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公司綜合工作部負責解釋。
實施辦法工作總結 廣西森林法實施辦法篇三
國家有關條例號召,有為青年立志從軍,熱血男兒 精忠報國;沒有穩固的國防,便沒有人民的安寧。下文是山西征兵工作實施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新兵征集工作,保證兵員質量,促進國防建設,根據國務院和發布的《征兵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的規定服兵役,是每個公民應盡的光榮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的適齡青年及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全省的征兵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征兵機構組織實施。
全省每年的征兵人數、范圍、對象、要求和時間,由省人民政府和省軍區根據國務院和征兵命令具體規定。女兵的征集,由省人民政府征兵機構確定征集辦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根據省人民政府、省軍區的征兵命令,負責本區域的征兵工作。
第五條 適齡公民報名地址:
一、在戶藉所在地報名;
二、城鎮經勞動部門批準,在計劃內招用的不遷戶糧關系的農民輪換制、合同制適齡工人,可在工作單位所在地報名。
前款第二項應征公民在服役期間,其優待由原工作單位負責,不再享受戶籍所在地的優待并免交農村三項費用。退伍后仍回原單位繼續履行合同至期滿。
第六條 征集新兵的文化程度,按照當年省人民政府、省軍區的征兵命令執行。
第七條 征兵期間,地方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電位招工、招干應服從征兵工作,不得招收征集對象。
第八條 兵員征集應與兵員儲備相統一。專業技術兵應按照省軍區的規劃,對口征集,定向儲備。
第九條 各級宣傳、文化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結合兵役登記和民兵預備役工作,加強國防教育,并使之形成制度。
征兵期間,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應征公民及其家屬的工作,鼓勵應征公民為保衛社會主義祖國依法報名應征。
第十條 縣、鄉人民政府的征兵機構,應當接受群眾監督,對確定體格檢查、體格檢查合格和準備批準入伍的應征公民,應當張榜公布。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十一條 征兵期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征兵辦公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街道辦事處,也應成立征兵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
征兵辦公室一般由兵役機關和同級公安、衛生、宣傳、民政、勞動、財政、教育、交通等有關部門和群眾團體抽調人員組成。
第十二條 征兵辦公室的職責:
二、擬訂兵役登記和兵員劃撥、被裝發放、新兵運輸等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制定應征公民政治、身體、文化審查的具體措施,保證新兵質量;
四、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的征兵工作;
五、組織新兵交接和運輸工作,確保新兵按時安全起運;
六、做好征兵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防止發生事故;
七、負責接收部隊按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并做好善后工作;
八、負責承辦征兵工作其它事宜。
第十三條 各級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和由于政治原因退兵的復核、接收落戶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抽查和由于身體原因退兵的復查工作。
教育部門應當教育適齡學生響應國家號召,依法履行兵役義務,并應當協助兵役機關對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和病史調查,準確提供在校期間的有關證明材料。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征兵工作做好義務兵家屬的優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轉接待工作。
勞動人事部門應當協助民政部門接收安置退伍軍人,督促有關單位接收部隊退回的原是在職職工的不合格新兵復工、復職。
財政部門負責保障兵役登記和征兵工作所需經費的預算及使用管理,監督征兵經費專款專用。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新兵運輸保障和運輸中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兵役登記
第十四條 縣級兵役機關應當在每年征兵前按照上級兵役機關兵役登記的要求,組織基層單位對公民進行兵役登記。
基層單位設有人民武裝部的,由人民武裝部負責;未設人民武裝部的,應當指定一個部門負責。
第十五條 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進行兵役登記。
退伍軍人參加預備役登記,不進行兵役登記。
全日制中等學校(含職業中學、中專、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的在校學生可暫緩登記。
第十六條 對登記合格的適齡公民,應當進行身體、政治和文化情況的初步審查,擇優選定預征對象。
第十七條 兵役登記時,基層單位應當對往年登記的、經核對不符合服兵役條件的應征公民注銷。
第四章 體格檢查
第十八條 征兵開始時,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制定本地體格檢查實施計劃,并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實施。
第十九條 縣級衛生部門應當按照兵役機關的計劃,指定醫院或統一抽調醫務人員組成體檢組,采取一組一站或一組兩站的辦法實施。
體檢前,地、縣兩級征兵辦公室應當對醫務人員進行培訓、正確掌握標準,防止偏寬偏嚴和漏診、誤診。
第二十條 潛艇人員的體格復查,由地、市統一組織進行。水面艦艇人員、坦克乘員和空降兵的體格復查,由縣組織進行。
普通兵由縣進行抽查。具體抽查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按征兵任務進行確定。對抽查不合格率達到百分之三以上的縣,應全部進行復查。
體檢期間,省和地、市兩級征兵辦公室應組織體檢組,深入到縣級體檢站進行抽查和指導。
第五章 政治審查
第二十一條 政治審查工作實行村、鄉、縣三級審查負責制和派出所聯審制度。政審前,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對縣、鄉兩級政治審查干部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 政治審查干部應當按照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于征集公民服現役政治條件的規定》,對本單位、本地區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政治審查。
對中央警衛師條件兵的政治審查,應當執行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于挑選中央警衛師兵員政治條件的規定》,由專門人員負責本地區范圍內的調查取證。
第六章 審定新兵
第二十三條 審定新兵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提出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審查批準。
第二十四條 對新兵的審查確定,應當召開征兵辦公室主任、政治審查和體格檢查組長、基層單位征兵負責人以及接兵部隊負責人聯席會議,集體審議確定。
第二十五條 審查確定新兵,應全面衡量,擇優確定,并應當有一定的機動數額。
第二十六條 對坦克乘員、水兵和空降兵可在縣(市、區)范圍內確定;潛艇水兵在地(市)范圍內確定。
第七章 新兵交接和運輸
第二十七條 交接新兵由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與接兵部隊進行。交接新兵有關事宜應當在新兵起運前一天辦理完畢。
第二十八條 辦理新兵交接手續時,由縣級征兵辦公室統一編造《新兵花名冊》一式兩份,分別交接兵部隊、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
第二十九條 省軍區應當會同鐵路軍隊代表處和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根據接兵部隊提供的新兵人數和乘車、船起止地點,提出新兵運輸計劃。并按規定時限報北京軍區運輸部門。
鐵道、交通部門應當根據新兵運輸計劃、及時調配車輛,保證新兵安全到達部隊。
第八章 接收退兵
第三十條 接收退兵應當按照國防部和北京軍區有關退兵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新兵到達部隊后,經檢疫復查不符合征集條件被部隊按規定退回,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負責接收。
第三十二條 對入伍前有犯罪行為的新兵,部隊按退兵期限退回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接收并提請司法機關處理;超過退兵期限退回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關于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幾個問題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與部隊發生退兵意見分歧時,由軍分區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省軍區裁定。
第九章 兵役征集經費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兵役登記和征兵工作所需經費,由省財政廳統籌解決,列入地方預算“兵役征集費”科目。
基層單位兵役登記和征兵所需經費,由本單位負擔。
第三十五條 兵役征集經費開支范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和省財政廳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為武裝警察部隊征集新兵所需的經費,由有補兵任務的武裝警察總隊按照本省規定的征兵經費標準撥給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第十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為征兵工作先進單位:
一、適齡公民自愿參加兵役登記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
二、征兵工作中,無違法違紀現象的;
三、如期保質保量完成征兵任務的;
四、征兵中無行政責任事故的;
五、對部隊按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能夠及時接收的。
一、模范地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征兵命令,表現突出的;
三、作風深入,吃苦耐勞,工作突出的;
四、義務兵家屬積極支持子弟履行兵役義務,表現突出的;
五、勇于同征兵工作中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的。
一、未完成征兵任務的;
二、征兵中發生嚴重行政責任事故的;
三、出現部隊退回政治條件不合格新兵的;
四、對部隊按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拒不接收的。
一、在征兵中索賄、受賄的;
二、濫用職權、假公濟私或挾嫌報復的;
三、征兵中玩忽職守,致使征兵工作遭受損失的;
四、泄露征兵機密,遺失征兵機密文件的。
一、一至三年內取消招工、招生資格或經商、務工資格;
二、屬在職職工的,一至三年內不得調資、晉級或轉正,直至辭退、開除;
三、罰款。
罰款數額不低于當地一戶義務兵家屬三至五年優待金總額。
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二條 對征兵中抵制、阻止應征公民履行兵役義務,或者提供假證明材料的直接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應當受到處罰的公民拒不執行處罰,妨礙正常兵役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辦法所稱“基層單位”,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村(居)民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負責解釋。
帶戶口本身份證畢業證及其復印件1寸照片3張去武裝部現場報名,證件不合格現場駁回。
(1)政治審查、身體檢查符合應征公民服現役的政治和身體條件;
(3)年齡一般不超過25周歲,部隊特別需要并具有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放寬至27周歲。比原規定縮小了年齡段,原規定是年齡一般不超過28周歲,部隊特殊專業需要或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年齡可放寬至30周歲。
實施辦法工作總結 廣西森林法實施辦法篇四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下文是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信訪工作責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推動信訪問題及時就地解決,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適用本辦法。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綜合運用督查、考核、懲戒等措施,依法規范各級黨政機關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把信訪突出問題處理好,把群眾合理合法利益訴求解決好,確保中央關于信訪工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工作匯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信訪工作順利開展;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導致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
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權范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各級領導干部應當閱批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協調處理疑難復雜信訪問題。
第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序,及時妥善處理。
垂直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的信訪工作,應當督促下級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
第六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在預防和處理本地區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風險防控預警,針對具體問題明確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并加強對信訪群眾的疏導教育。
第七條 各級信訪部門應當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的信訪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問題,分析研究信訪情況,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應當遵守群眾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熱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范圍,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督查情況。
第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干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國家信訪局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對工作成效明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通報表揚;對問題較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強工作指導,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責任追究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對前款規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根據情節輕重,對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采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對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 對受到通報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以及影響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時,取消該地區、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十五條 對受到誡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以及影響特別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信訪工作責任制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有規范的書面材料,有利于信訪事項的辦理,所以,信訪人要寫好向有權機關及信訪局送的信訪材料。
一、信訪材料類型
1、《信訪申訴書》,是信訪人初信初訪時提出信訪事項的信訪材料;
3、《信訪請求復核書》,是信訪人不服有權機關復查意見,向再上一級有權機關請求復核的信訪材料。
三、信訪材料內容
1、《信訪申訴書》提出信訪事項要符合《信訪條例》第十四、十九條
的規定,最后提出信訪要求解決的問題;
2、《信訪請求復查書》先寫明不服×年×月×日,××××單位辦理××××信訪事項的意見(注明有權機關辦理回復文號)、然后提出復查理由,最后為信訪復查要求解決的問題。
3、《信訪請求復核書》先寫明不服×年×月×日,××××單位辦理××××信訪事項的復查意見(注明有權機關辦理回復文號),然后提出復核理由,最后為信訪復核要求解決的問題。
三、 信訪材料首尾
三類信訪材料的臺頭都要寫清楚所送交的有權機關或信訪機構的單
位名稱,如:紅花崗區建設局、遵義市信訪局等;最后寫清楚信訪人姓名(或信訪單位名稱)、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聯系電話和信訪時間。
四、注意問題
信訪材料內容要客觀真實,語言通順、簡單清楚、內容短小。一件信訪材料只提出一個信訪事項,一件信訪材料只要求解決一個問題,一件信訪材料臺頭只寫一個單位,一件信訪材料只能送交一個單位。
實施辦法工作總結 廣西森林法實施辦法篇五
律師事務所是什么?律師事務所(法律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可能由一位或多位律師共同組成。那么大家對于法律事務所的管理有多少了解呢?歡迎閱讀!
律師事務所設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
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新修訂的《律師法》于20xx年6月1日實行,根據新《律師法》第15條、第16條和第20條的規定,我國的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有:合伙所、個人所和國資所三種組織形式。新律師法實施后,合作所開始退出律師服務歷史的舞臺。
1.授權委托書:該委托書是證明你委托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代理你去完成一定民事活動的書面憑證。授權委托書一定要寫明委托權限,授權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
2.代理合同:該合同明確地詳列了你和你的委托代理人律師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當你填寫完上述文件并按規定交納了費用后,你就聘請了一名律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并取得執業許可證。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加強內部管理和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監督、指導。
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
第二章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伙設立、律師個人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
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
第六條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律師;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數額的資產。
(一)有書面合伙協議;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一)有書面合伙協議;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資產。
(一)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二)有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十條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除符合《律師法》規定的一般條件外,應當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師法》規定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需要國家出資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由當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籌建,申請設立許可前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律師業發展需要,適當調整本辦法規定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和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資產數額,報司法部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設立律師事務所,其申請的名稱應當符合司法部有關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的規定,并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前按規定辦理名稱檢索。
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時一并報審核機關核準。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應當從本所合伙人中經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由本所律師推選,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
個人律師事務所設立人是該所的負責人。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
(二)律師事務所的宗旨;
(三)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四)設立資產的數額和來源;
(五)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六)律師事務所決策、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責;
(七)本所律師的權利與義務;
(八)律師事務所有關執業、收費、財務、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師事務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辦法;
(十)律師事務所章程的解釋、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其章程還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律師事務所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律師事務所章程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律師執業經歷等;
(二)合伙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三)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四)合伙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五)合伙人會議的職責、議事規則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債務承擔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間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違反合伙協議承擔的責任;
(九)合伙協議的解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合伙協議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合伙協議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并簽名,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程序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許可,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設立申請并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
(一)設立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章程;
(四)住所證明;
(五)資產證明。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還應當提交合伙協議。
設立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的批件。
申請設立許可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三)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絕補正、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
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征求擬設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對于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也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核實。
經審查,應當對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出具審查意見,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決定。
準予設立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不準予設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辦公場所懸掛,副本用于接受查驗。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應當載明的內容、制作的規格、證號編制辦法,由司法部規定。執業許可證由司法部統一制作。
第二十二條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人應當在領取執業許可證后的六十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辦理稅務登記,完成律師事務所開業的各項準備工作,并將刻制的律師事務所公章、財務章印模和開立的銀行賬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一)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予設立決定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設立決定的。
第四章律師事務所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后報原審核機關批準。具體辦法按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程序辦理。
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原審核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律師事務所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變更住所,需要相應變更負責對其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機關的,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將有關變更情況通知律師事務所遷入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律師事務所擬將住所遷移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按注銷原律師事務所、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六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被除名。
新合伙人應當從專職執業的律師中產生,并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但司法部另有規定的除外。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處罰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處理相關財產權益、債務承擔等事務。
因合伙人變更需要修改合伙協議的,修改后的合伙協議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報批。
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變更組織形式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并對章程、合伙協議作出相應修改后,方可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變更。
第二十八條律師事務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對原律師事務所進行變更或者注銷原律師事務所、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相關律師事務所的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后,提交分立協議或者合并協議等申請材料,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設立分所,須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律師事務所分所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二)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三)自行決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律師事務所在取得設立許可后,六個月內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一年的,視為自行停辦,應當終止。
律師事務所在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前,不得自行決定解散。
第三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在終止事由發生后,應當向社會公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依法處置資產分割、債務清償等事務。因被吊銷執業許可證終止的,由作出該處罰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因其他情形終止、律師事務所拒不公告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
律師事務所自終止事由發生后,不得受理新的業務。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清算結束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注銷申請書、清算報告、本所執業許可證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連同全部注銷申請材料報原審核機關審核,辦理注銷手續。
律師事務所被注銷的,其業務檔案、財務帳簿、本所印章的移管、處置,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規則
第三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本所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
律師應當接受律師事務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律師事務所受理業務,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與本所承辦業務及其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第三十四條律師事務所組織開展業務活動,應當指導本所律師依法執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建立承辦重大疑難案件的集體研究和請示報告制度,對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收費,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及時查處有關違規收費的舉報和投訴。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和實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勵機制。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
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合伙律師事務所和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為聘用的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個人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的,應當按前款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第三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執業風險、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等基金。
律師參加執業責任保險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律師事務所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律師事務所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進行管理,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依法承擔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管理責任。
合伙人會議或者律師會議為合伙律師事務所或者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決策機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重大決策應當充分聽取聘用律師的意見。
律師事務所根據本所章程可以設立相關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協助本所負責人開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本所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組織開展業務學習和經驗交流活動,為律師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提供條件。
第四十一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投訴查處制度,及時查處、糾正本所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調處在執業中與委托人之間的糾紛;認為需要對被投訴律師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報告。
對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其解除聘用關系或者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將其除名,有關處理結果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備案。
已擔任合伙人的律師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處罰期滿后三年內,不得擔任合伙人。
第四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規定對本所律師的執業表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考核,評定等次,實施獎懲,建立律師執業檔案。
第四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于每年的一季度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上一年度本所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轄市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接向所在地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年度檢查考核。具體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由司法部規定。
第四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對所承辦業務的案卷和有關資料及時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執業許可證,不得變造、出借、出租。如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原審核機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在當地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律師事務所被撤銷許可、受到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繳其執業許可證。
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應當自處罰決定生效后至處罰期限屆滿前,將執業許可證繳存其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六章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
(二)監督律師事務所執業和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四)監督律師事務所進行清算、申請注銷的情況;
(五)監督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和上報年度執業總結的情況;
(六)受理對律師事務所的舉報和投訴;
(七)監督律師事務所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對發現、查實的律師事務所在執業和內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當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者有關律師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認為需要給予行業懲戒的,移送律師協會處理。
第四十七條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三)對律師事務所進行表彰;
(五)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審查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設立分所、注銷申請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負有前款規定的有關職責。
第四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四)組織對律師事務所的表彰活動;
(七)負責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有關重大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律師事務所實施監督管理,不得妨礙律師事務所依法執業,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實施許可和管理活動的層級監督,按照規定建立有關工作的統計、請示、報告、督辦等制度。
負責律師事務所許可實施、年度檢查考核或者獎勵、處罰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許可決定、考核結果或者獎懲情況通報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并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十一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支持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和協會章程、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協調、協作機制。
第五十二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組織、隊伍、業務情況的統計資料、年度管理工作總結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司法部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關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實施辦法工作總結 廣西森林法實施辦法篇六
目前,我國土地利用與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及負面作用。研究借鑒國外土地利用與土地管理的經驗,對于促進我國城郊結合部土地利用與管理,推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無疑具有積極意義。下文是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保護、開發、使用和管理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自治區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和建設用地批準書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五條自治區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第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區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地區行政公署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本地區的土地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七條國有土地的所有權和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八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可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第九條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依法實行登記發證制度。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
在本自治區的中央國家機關使用國有土地的登記和發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用途的,當事人必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資料,向原登記發證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登記發證的人民政府依法進行土地變更登記,更換或者更改土地權屬證書。
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必須自依法取得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發證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登記發證的人民政府依法進行土地變更登記,更換或者更改土地權屬證書。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或者因抵押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必須自出租、抵押合同訂立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發證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登記,取得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十四條土地登記申請人在申請土地登記時,隱瞞事實、偽造有關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騙取登記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其土地登記。
土地登記發證后發現有錯登、漏登等不當登記情形的,原登記發證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更正。
第十五條土地權屬證書是土地權利人擁有合法土地權利的法律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和買賣。
第十六條確認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確認農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含地區行政公署)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規范編制。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可以由地區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地區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根據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九條縣(市)、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國家規范要求劃分土地利用區,確定每類土地利用區的規模及控制范圍界線,明確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管制規則。土地利用區應當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一般農業用地區、林業用地區、城市建設用地區、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獨立工礦區、土地開墾區和禁止開墾區等。
第二十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修改。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經國務院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各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報有批準權的機關批準。
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嚴格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保護耕地;
(二)以土地供應引導需求,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護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執行方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將計劃指標逐級分解下達。
第二十三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執行。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
未執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或者沒有完成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計劃指標的,等量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節余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經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其用地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可以逐級向原批準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機關申請從預留機動計劃指標中安排。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和統計,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
土地調查結果和土地等級評定結果,應當作為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有償使用、征用土地補償和征收土地稅費等的依據。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二十五條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以及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標和政府領導任期目標,并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監督考核。
(三)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
依照前款規定開墾的耕地,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新開墾的耕地不超過4公頃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也可以由地區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二十七條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沒有條件開墾的,應當繳納耕地開墾費。
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自行開墾耕地的,應當按批準的耕地開墾項目和開墾期限開墾耕地,并在辦理批準手續時預繳耕地開墾費。
耕地開墾費的繳納標準、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以及預繳耕地開墾費的退還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在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縣(市)范圍內,無法開墾出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數量的耕地或者沒有條件開墾耕地的,由地區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進行易地開墾。
依照前款規定尚不能完成耕地開墾任務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進行易地開墾。
第二十九條依法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并嚴格保護和管理。
地區、設區的市、縣(市)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數量指標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分解下達。
(一)一次性開發不超過50公頃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一次性開發超過50公頃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一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可開墾區范圍內的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灘等未利用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開發,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需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田、水、路、林、村土地整理方案,經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驗收合格后,其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也可以將補償指標有償轉讓給其他需要履行耕地補償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復墾,并自復墾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經驗收不符合要求的,由用地單位和個人向土地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每平方米20—80元的土地復墾費,并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復墾。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建設占用土地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
在農用地范圍內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農村村民建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包括農村行政辦公設施,文化、科學、醫療衛生設施,福利設施,教育設施,生產服務設施,水利設施,防洪設施和鄉村道路等。
第三十七條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的除外。
建設項目應當盡可能使用未利用地和現有建設用地,控制占用農用地;能使用現有建設用地的,不得提供漸增建設用地。
第三十八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逐級審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權限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批準。
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和零散的農村村民建住宅需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可以由地區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
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逐級審查,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第四十條依法由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屬于自治區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批準權屬于國務院的,先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再報國務院批準征用土地。
農用地轉用和征用土地批準權屬于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同時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征用土地審批手續;農用地轉用依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由地區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先由地區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土地。
第四十一條具體建設項目使用現有的國有建設用地和已批準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自治區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報國務院批準。
具體建設項目除占用國有未利用地外,還需占用農用地的,所需占用的國有未利用地應當與需占用的農用地依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一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企業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使用集體土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先依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鄉鎮企業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的用地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農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由經營管理集體土地的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先依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五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一)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
(二)丘陵地區、山區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米。
(一)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標準的;
(二)出租、出賣原住房的;
(三)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人要求另立門戶的;
(四)原有宅基地能夠解決子女另立門戶需要的。
第四十七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重建、擴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應當在施工前向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準用地的界線、面積和用途。
(二)臨時使用不涉及占用耕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企業采礦、取土占用土地不超過三年的,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參照臨時使用土地的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臨時使用農用地的補償費,按該土地臨時使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與臨時使用年限的乘積數計算;臨時使用建設用地的,按當地同類國有土地年租金與臨時使用年限的乘積數計算;臨時使用未利用地的,按當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與臨時使用年限的乘積數60%計算。造成地上附著物破壞的,應當視具體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臨時使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恢復種植條件;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或者恢復的種植條件低于原有種植條件的,應當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臨時使用其他土地造成土地破壞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負責復墾或者繳納土地復墾費。
(一)不可抗力;
(二)國家政策重大調整;
(三)政府和政府部門行為;
(四)其他正當理由。
第五十條非農業建設項目的用地單位和個人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每年每平方米2-10元的土地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根據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批準延期的除外。
(一)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
(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
(四)農業人口安置辦法;
(五)征地補償登記的機關、對象、期限和應當提交的文件;
(六)禁止事項;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單位和土地承包經營者不得搶栽搶種作物或者搶建建筑物、構筑物。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地上附著物的產權證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逾期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視為放棄補償;但是,有正當理由導致延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除外。
(一)被征用土地情況;
(三)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方案。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征詢被征地單位、土地承包經營者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征詢意見的期限為20日。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被征地單位、土地承包經營者應當服從,不得阻撓。
第五十三條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六)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
(八)征用荒山、荒地、荒溝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
上述地類按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確定。
第五十四條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分別為:
7.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過0.02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養殖水面等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為該農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
征用荒山、荒地、荒灘和其他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五十五條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按重置價格并結合成新確定補償費,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對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林(果、竹)木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
第五十六條建設項目依法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為征用當地同類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70%,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辦法辦理。
第五十七條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和其他重大建設項目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貧困山區移民安置用地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違法的用地批準文件,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并予以宣布。
第五十九條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土地審批、登記、發證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等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有違法或者不當情形的,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糾正或者予以撤銷。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應當責令其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經有權機關批準、無密級的土地登記統計資料、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耕地保護情況、土地審批情況、土地等級評定結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圖形數據等基礎資料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
(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
(三)基本農田和其他耕地保護情況;
(四)耕地開墾、土地復墾情況;
(五)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和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審計情況;
(六)土地審批情況和土地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還應將前款所列事項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違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為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價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違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為非法出讓、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價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非法出讓、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價款的確定,以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成交價格為準;未約定成交價格或者約定的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以政府確定的標定地價為準。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偽造、涂改和買賣土地權屬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未經批準擅自開發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報批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其停止開發,可以并處非法開發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依法沒收在非法轉讓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所得收入應當上繳國庫。
沒收集體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其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轉移的,應當依法辦理集體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續。
(一)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二)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
(五)不履行耕地保護責任,致使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明顯減少的;
(六)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
(八)其他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1、土地資源數量不清
2、土地資源質量不明
3、土地權屬混亂
4、土地糾紛多且復雜
5、土地浪費大
土地利用是一個動態的概念,人類最早對土地的利用是直接從土地上獲取野獸、植物果實等食品;隨著人類社會分工和原始農業的產生,人類開始通過播種、收獲等農業活動獲得糧食等農產品;現在,人們常說的土地利用已經是土地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綜合行為了。
土地利用的基本內容包括:土地資源的調查、分類、統計;土地利用程度、結構、效益等現狀分析;土地利用規劃;土地開發;土地保護。
土地資源的調查、分類、統計是土地利用的基礎性工作,為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土地提供了科學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析為更合理地利用土地指明了方向;土地利用規劃用于指導今后土地利用規劃的實踐;土地開發是土地的廣度和深度利用。
人類通過利用土地來滿足自己的生存和發展需要,土地利用的三大目標是土地利用的經濟目標、生態系統目標和生態環境目標。中國人口眾多,土地資源相對不足,可開墾耕地資源已經很少,應更注重土地的集約利用;為保證國內糧食的供給應在農業優先的前提下,統籌安排用地比例。
實施辦法工作總結 廣西森林法實施辦法篇七
中信大錳田東新材料公司員工績效考核辦法(試行)
總則
第一條 ?適用范圍
(一)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所有員工(未轉正者除外)均需參加考核。
考核對象為金屬錳廠普通員工。普通員工是指在金屬錳廠生產一線從事技能操作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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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考核目的
全面了解、評估員工工作績效,提高企業對人力資源控制和配備的有效性,通過科學考核發現人才,使用人才,為員工提供一個競爭有序、積極向上的工作氛圍,也作為績效工資考核、員工調動和崗位輪換的依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考核原則
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提高員工績效為導向;
(二)公平、公正、公開;
(三)全方位考核;
(四)考核定期化、制度化。
第四條 ?考核用途
考核結果的用途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薪酬分配;
(二)職務升降;
(三)崗位調動;
(四)員工培訓;
(五)鞭策后進、激勵先進。
二 ?考核方法
(一)考核程序
績效考核的一般過程分為:確定考核內容、制定績效考核標準、實施考核、考核結果的分析和評定、考核結果的反饋與實施糾正、考核結果運用。
第六條 ?考核周期
考核分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月度考核于次月十日前完成;年度考核于次年一月二十日前完成。
第五條 ?考核職責劃分
(二) ? 人力資源部職責
1、作為考核工作具體組織執行機構,
2、綜合評定員工員的考核分數;
3、處理員工的考核申訴。
4、提出考核的反饋意見
6、組織績效考核工作;
7、培訓參與考核的各級管理人員;
8、監督及控制考核工作的全過程;
9、匯總統計考核評分結果;
10、協調、處理各級人員關于考核申訴的具體工作;
11、對各部門月度、年度考核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12、對考核過程中不規范行為進行適當處罰、指導與糾正;
13、為每位員工建立考核檔案,考核結果與薪酬掛鉤拿出20%的薪酬作為員工績效工資,計算并報批實施。
(三)各部門主管的職責
1、負責考核工作的整體性和及時性并有計劃地推行新的考核體系;
2、處理本部門關于考核工作的申訴;
3、嚴肅處理違背考核宗旨,以權謀私的個人;
4、幫助本部門員工制定季度工作計劃和考核標準;
5、對所屬員工進行考核評分;
6、綜合評定本部門員工的考核等級;
7、組織所屬員工的績效面談,并幫助員工制定改進計劃;
第六條 ?考核維度
員工績效考核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從多方面、多角度進行研究和設計,所以對考核維度的設計很重要。考核維度是對考核對象考核時的不同角度、不同方面。
1.任務績效;
2.周邊績效;
3. 管理績效。
1.專業知識和相關專業的知識
2.技能、技術或技巧
3.常識
4.工作經驗
素質能力主要包括:
1.人際交往能力
2.協調能力
3.主動和創造能力
4.判斷和決策能力
5.計劃和執行能力
6.解決問題能力
7.體力
8.判斷能力
(三)工作態度:指被考核人員對待工作的態度和工作作風。(工作態度是工作能力向工作業績轉換過程中的調節變量)態度考核分為積極性、協作性、責任心、紀律性考核。
第七條 ?考核指標的權重
權重表示單個考核指標在指標體系中的相對重要程度,以及該指標由不同的考核人評價時的'相對重要程度。這是在考核中很重要的一條規定,因為這將影響到考核的公平性。具體權重見月度考核、年度考核的相關內容。
第八條 ?考核程序
(一)各考核人對被考核人進行考核評分;
(四)人力資源部將所有綜合評定結果報總經理審批后反饋到部門,由部門主管將最終考核結果反饋給被考核人或張貼示眾。
第四章 ? ?月度考核
第九條 ?月度考核的范圍
月度考核對象包括普通員工(含金屬錳廠各部門生產一線員工)。
第十條 ?月度考核時間
次月的第一個星期考核上個月的績效,七個工作日內結束。
第十一條 ?月度考核流程
考核分為員工自評、直接上級考評和人力資源主辦會同部門負責人復核三個環節。
(一)員工自評.
員工根據本崗位的考核表給自己評分。員工應認真、嚴肅、客觀地進行自評打分。員工自評是員工自省和反映真實自我的重要機會,也是直接上級考評的依據之一。
(二)直接上級考核.
直接上級根據員工的當月表現和實際工作業績給員工進行評分。直接上級應本著對事不對人的客觀態度對下級進行評分,為避免對下級可能存在的信息失真,在評分時應適當參照員工的自評情況。
(三)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核對
各員工的最終得分=員工自評分*20%+級上級考評分*80%
第十二條 ?月度考核的目的
使員工把注意力集中于這些短期業績指標,及時調整自己的行為,以便完成短期工作任務。
第十三條 ?月度考核結果的用途
(二)當月月考核結果直接影響下一月度的績效工資,間接影響年度考核結果。
第五章 ? ?年度考核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的范圍
年度考核分為個人考核和部門考核兩種情況。
(一)個人年度考核:主要是對員工本年度的工作業績、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進行全面綜合考核。年度考核要對員工的長期發展和能力長期表現進行評價,在月度考核維度上增加能力維度。年度考核作為晉升、淘汰、評聘以及計算年終獎金、培訓的依據。
第十五條 ?年度考核的時間
次年一月的第二個星期考核,14個工作日內結束。
第十六條 ?個人年度考核的流程
(二)員工自評;
(三)直級上級考評;
(四)人力資源部負責復核;
(五)總經理根據部門考核結果進行審批;
(七)辦公室把員工考核結果單下發員工個人同時進行考核資料歸檔。
第十七條 ?個人年度考核結果的用途
個人年度考核結果主要作為職務升降、工資等級升降、年終獎金發放、聘任職稱等工作的依據。對于薪酬的具體影響參見《高郵市高新制衣有限公司薪酬設計方案》。
依據考核結果的不同,公司對每個員工給予不同的處理,一般有以下幾類:
(一)職務升降。年度考核為優的員工,優先列為職務晉升對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員工給予行政降級處理。
(二)工資升降。連續兩年內考核結果累計一“優秀”一“良好”或以上者,以及連續三年考核結果為“良好”者,工資等級在本職系本職稱系列內晉升一級。當年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員工工資等級下調一級,對于連續兩年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員工進行待崗處理。
(三)年度獎金分配。在年度獎金分配時不同的考核結果對應不同的考核系數。具體見《中信大錳有限公司薪酬設計方案》詳細說明。
(四)職稱聘任:年度考核為優秀的員工,優先列為破格聘任對象。
第五章績效反饋
第十八條 ?績效反饋的重要性
員工通過反饋知道主管對他的評價和期望,從而根據要求不斷提高;主管通過反饋指出員工的績效水平和存在的問題,可以有的放矢地進行激勵和反饋。
第三十五條 ?績效反饋面談
(一)績效反饋面談的目的
2、對績效評價的結果達成共識,分析原因,找出需要改進的方面;
4、為員工的職業規劃和發展提供信息;
(二)績效反饋面談的方法
1、選擇合適的面談時間
2、選擇合適的面談地點和環境
3、收集、整理面談所需要的信息資料
第十九條 ?績效反饋面談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開始”并不是無關緊要的
(二)及時調整反饋的方式
(三)強調員工的進步與優點
(四)注意傾聽員工的想法
(五)坦誠與平等應該貫穿于面談的始終
(六)避免沖突與對抗
(七)形成書面的記錄并確定改進計劃
第六章申訴及其處理
第二十條 ?申訴受理機構
被考核人如對考核結果不清楚或者持有異議,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向人力資源部申訴。考核管理委員會使員工考核申訴的最終處理機構。
人力資源部是考核管理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一般申訴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協調、處理。
第二十一條 ?提交申訴
員工以書面形式向人力資源部提交申訴書。
申訴書內容包括:申訴人姓名、部門、申訴事項、申訴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申訴受理
(一)人力資源部接到職工申訴后,應在三個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復。對于申訴事項無客觀事實依據,僅憑主觀臆斷的申訴不予受理。
(三)申訴處理答復:人力資源部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明確答復申訴人;人力資源部不能解決的申訴,應及時上報考總經理處理,并將進展情況告知申訴人,并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訴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考核過程文件(考核評分表、統計表)公正公開,考核結果反饋到個人,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說明權屬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及相關實施細則由公司各部門共同補充,由總經理核準后實施。實施后,原有類似規章制度自行終止,與本辦法有抵觸的規定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的最終決定、修改廢除權屬公司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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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工作總結 廣西森林法實施辦法篇八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重要的制度籠子,體現了以來管黨治黨理論和實踐的創新成果,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利器。下文是福建問責條例實施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全面從嚴治黨,規范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的問責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干部踐行忠誠干凈擔當。
第三條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第四條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范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七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條問責決定應當由黨中央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其中對黨的領導干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采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九條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個人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并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問責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日前,福建省委印發《關于貫徹〈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分為總則、問責情形、問責方式及適用、問責程序、附則五章,共27條。《實施辦法》遵循《問責條例》立法精神,聚焦管黨治黨突出問題,突出有權就有責、權責要對等的要求,注重體現福建特色,對黨的以來福建省開展黨內問責工作的實踐和經驗進行總結提煉,用制度固化成果,體現可操作、可執行。
《實施辦法》聚焦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維護黨的紀律不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等方面問題,細化了22種具體問責情形。這些問責情形既體現中央要求,又注重結合福建實際,明確規定在落實建設“機制活、產業優、百姓富、生態美”新福建工作要求上不到位的,對省委“五抓五看”要求執行不力的,落實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不力的,以及其他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的,都將進行問責。
在問責程序中,主要明確了問責啟動、問責調查、問責決定的作出、問責執行與監督等內容。為保證問責落地生根,《實施辦法》明確要求各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黨組織實施問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失責不問、問責不當,或者對問責決定不落實的,應當及時督促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實施問責。通過層層傳導壓力,推動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切實扛起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
實施辦法工作總結 廣西森林法實施辦法篇九
一、收取保證金的目的
員工在任職期間酒店將對員工進行工作技術、技能和其他酒店知識的培訓,而且要為其提供必要的培訓環境。
為避免員工惡意破壞酒店公共財物、嚴重違紀,影響酒店聲譽情況的發生,保證酒店的正常運轉。
督促酒店和部門對員工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訓,使員工盡快掌握酒店相關專業知識,否則員工有權向酒店進行投訴。
二、保證金的收取
保證金共計佰元,新員工在試用期開始時必須向酒店繳納壹佰元保證金,剩余保證金將在轉正后逐月扣除。酒店同時出具給本人相關證明材料,以便日后備用。
三、保證金的退還
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后,酒店將全額退還保證金給本人。員工在合同期未滿而擅自理店者,按勞動合同中的規定執行并扣除一定數額的賠償金。
員工退離酒店時,必須配合酒店辦理完所有手續和崗位工作交接,才能退還保證金,否則不予退還。
四、員工在試用期(試用期一至三個月):
酒店認為其不能勝任具體崗位工作而勸退者,保證金予以退還。
員工本人單方面終止協議給酒店造成一定損失,保證金不予退還。
員工離職時工作交接不清,相關手續辦理不完善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在試用期內已發工鞋、工襪者將扣除相應成本費。
五、員工在試用期后,按酒店程序(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辭職者在辦清交接手續后可退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