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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信息報告制度內容篇一
婦幼衛生信息報告制度
一、明確全省婦幼衛生信息報告的職責
(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提高對做好婦幼衛生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把婦幼衛生信息系統建設列入當地衛生發展規劃和目標管理的內容,從政策、經費、人員等各方面給予大力支持,進一步提高信息報告的時效性和準確性,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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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齡婦女死亡登記、出生缺陷兒登記、高危妊娠管理登記、體弱兒童管理登記、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登記、產前篩查與診斷登記、新生兒疾病篩查登記、婦女病普查普治登記、計劃生育服務登記、孕產婦傳染病實驗室檢測登記、孕產婦傳染病登記、孕產婦保健手冊、兒童保健手冊等。
2.填報圍產兒及兒童死亡報告卡、孕產婦死亡報告卡、出生缺陷兒報告卡,按月上報全省統一的婦幼衛生年報調查表至轄區婦幼保健機構。
3.配合轄區婦幼保健機構開展死亡孕產婦調查,提供死亡孕產婦病歷、搶救記錄等醫療保健資料,做好孕產婦死亡病歷討論及評審工作。
三、做好全省婦幼衛生臺帳管理及質量控制
(一)村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建立全村(社區)育齡婦女死亡、孕產婦死亡、圍產兒兒童死亡臺帳,建立孕產婦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產后訪視管理及14歲以下兒童出生花名冊、兒童保健管理、體弱兒管理等婦幼保健工作臺帳,按月實施質量控制后,向鄉鎮衛生院或縣(市、區)婦幼保健機構上報“甘肅省村級婦幼保健工作報表”,并以年為單位裝訂成冊保存。
(二)鄉衛生院要建立全鄉育齡婦女死亡、孕產婦死亡、圍產兒兒童死亡臺帳,建立孕產婦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產后訪視管理、新生兒疾病篩查及14歲以下兒童出生花名冊、兒童保健管理、體弱兒管理、出生醫學證明使用等管理臺帳,按季度開展信息質量控制,上報甘肅省圍產兒情況調查表、甘肅省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調查表、甘肅省出生醫學證明使用情況調查表及孕產婦保健情況調查表、7歲以下兒童保健情況調查表、流動人口兒童與孕產婦健康狀況調查表、婦女病普查情況調查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數量和質量情況調查表到縣(市、區)婦幼保健機構,以年為單位裝訂成冊保存。
(三)縣級婦幼保健機構要建立全縣育齡婦女死亡、孕產婦死亡、圍產兒及兒童死亡、出生醫學證明使用管理臺帳,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信息質量控制,上報甘肅省婦幼衛生年報及有關調查表至市州婦幼保健機構,撰寫年度質量控制報告、質量評估報告、主要數據分析報告,與年報調查表一起裝訂成冊保存。
(四)市(州)婦幼保健機構要每年開展一次信息質量控制,并上報所有甘肅省婦幼衛生年報調查表至省婦幼保健院,撰寫年度質量控制報告、質量評估報告、主要數據分析報告,與年報調查表一起裝訂成冊保存。
四、實行孕產婦及兒童死亡評審報告和出生缺陷報告制度
(一)報告對象
凡發生在我省境內的孕產婦死亡、圍產兒及5歲以下兒童死亡、醫療保健機構(包括民營)內出生或引產的缺陷兒(無論孕周大小,排除計劃外引產)均需及時登記并填寫相應的報告卡逐級報告。
(二)報告流程
1.發生在村級的孕產婦死亡、圍產兒及5歲以下兒童死亡,村醫要及時登記并上報死亡線索至鄉衛生院,鄉衛生院登記留底,并組織人員完成初步調查工作,填寫圍產兒及兒童死亡報告卡、孕產婦死亡名單報告至縣婦幼保健機構。
公共衛生信息報告制度內容篇二
第一條 為加強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信息報告制度,提高信息報告質量和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國家衛生統計調查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衛生監督信息報告是衛生監督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認真組織落實,按照本規定要求,做好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
第三條 衛生監督信息報告應遵循依法報告、統一規范、分級管理和準確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 衛生部負責統籌規劃全國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的建設,規定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的范圍、內容和方式,建立健全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管理制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報告網絡系統建設,協調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衛生監督信息報告任務,對本行政區域內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
第五條 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負責建立國家級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網絡平臺,建立國家衛生監督信息數據庫;負責全國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的業務管理和培訓指導;負責全國衛生監督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報告和反饋;負責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的運行維護和數據安全。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的業務管理和培訓指導;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衛生監督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報告和反饋;負責本級信息報告網絡系統的運行維護和數據安全。
第六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為衛生監督信息的責任報告單位,依據職能分工和管轄范圍,承擔相應衛生監督信息報告任務。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確定專職報告管-理-員,負責衛生監督信息審核、上報工作。
衛生監督人員為衛生監督信息的報告人,負責相關衛生監督信息的收集、錄入工作。
第七條 衛生監督信息報告范圍和內容由衛生部提出,經國家統計局批準后實施。
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衛生監督工作需要可調整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內容。
第八條 衛生監督信息報告采用網絡報告方式。衛生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報告人登錄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將采集的信息按要求錄入系統,由報告管-理-員進行審核校驗,經核實無誤后由報告單位負責人審核上報。
第十條 報告衛生監督個案信息時,報告人應在該信息產生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報告。其他衛生監督信息的報告,按照衛生部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的統計年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條 發現已報衛生監督信息存在重復、差錯時,報告單位應及時修報。發現漏報的,應及時補報。
第十三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職業病等相關信息的'報告,按照衛生部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衛生監督報告信息,建立衛生監督信息定期分析通報制度。
衛生監督信息的發布按衛生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要及時將衛生監督信息分析結果向上級衛生監督機構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下一級衛生監督機構反饋。
第十六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將衛生監督信息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檔案管理。涉及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的原始資料由責任報告單位負責保管,保存期限為3年。衛生監督信息數據庫要按規定妥善管理,定期備份和維護。
第十七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級信息報告系統用戶權限的維護,制定相應的制度,加強對信息報告系統的帳戶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信息報告系統使用人員未經許可,不得轉讓或泄露信息報告系統操作帳號和密碼。發現帳號、密碼已泄露或被盜用時,應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碼,同時向上級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建立健全衛生監督信息查詢、使用制度。未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不得擴大系統使用的范圍和權限。
第二十條 涉及列入保密范圍的衛生監督信息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對同級衛生監督機構和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的進行考核評估,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現的問題應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制定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考核方案,定期對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進行檢查,并將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情況納入對衛生監督人員的考核內容。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衛生監督信息報告資料。對于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的領導,將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建設納入衛生信息化建設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加大投入,充實力量,建立規范合理的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運行機制和保障機制。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設置專門部門負責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配備開展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所需的人員和設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工作經費。
第二十六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加強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培訓工作,提高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管理水平,提高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當根據本規定,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民航、鐵路、部隊等部門的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衛生部原發布的《衛生監督統計報告管理規定》(衛監發〔91〕第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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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信息報告制度內容篇三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傳染病防治法、應急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第三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堅持依法管理,分級負責,快速準確,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鼓勵、支持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國際交流合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專業分工,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與管理工作,具體職責為:
(一)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行政轄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進行監測、信息報告與管理;負責收集、核實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資料;設置專門的舉報、咨詢熱線電話,接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的`報告、咨詢和監督;設置專門工作人員搜集各種來源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和實驗室,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標本的實驗室檢測檢驗及報告。
(三)負責公共衛生信息網絡維護和管理,疫情資料的報告、分析、利用與反饋;建立監測信息數據庫,開展技術指導。
(四)對重點涉外機構或單位發生的疫情,由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管理和檢查指導。
(五)負責人員培訓與指導,對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轄區內醫院和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情報告和信息網絡管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九條 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監測體系,構建覆蓋國家、省、市(地)、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的信息網絡系統,并向鄉(鎮)、村和城市社區延伸。
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管理平臺、基礎衛生資源數據庫和管理應用軟件,適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法定傳染病、公共衛生和專病監測的信息采集、匯總、分析、報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具體職責為:
(一)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包括報告卡和總登記簿、疫情收報、核對、自查、獎懲。
(二)執行首診負責制,嚴格門診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報告制度,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專門的部門和人員,配備必要的設備,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信息的網絡直接報告。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應按照規定時限,以最快通訊方式向發病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并同時報出傳染病報告卡。
報告卡片郵寄信封應當印有明顯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疫情”標志及寫明xx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的字樣。
(四)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五)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標本采樣。
第十一條 流動人員中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報告、處理、疫情登記、統計,由診治地負責。
第十二條 鐵路、交通、民航、廠(場)礦所屬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 軍隊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軍人中的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直接報告。
軍隊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地方就診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人員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將傳染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和個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章 報告
第十六條 執行職務的醫護人員和檢疫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均為責任疫情報告人。
責任疫情報告人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現有法定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攜帶者,必須按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疫情報告,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均為責任報告單位。依照有關法規對責任疫情報告人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鄉(鎮、地段)級以上的責任報告單位必須建立疫情管理組織,指定專職疫情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或所轄區域內的疫情報告工作。
縣(市、區)級以上責任報告單位必須實現計算機網絡直報,鄉(鎮、地段)級責任報告單位應創造條件實現計算機或采集器的網絡直報。
公共衛生信息報告制度內容篇四
1.1 目的
為加強對國家救災防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與管理,保證報告系統的有效運行,使各級政府和衛生部門及時掌握災區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的必要信息,提高處置速度和效能,特制定本規范。
1.2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衛生部199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1995年
《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衛生部200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
〈全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作規范》衛生部2001年
《衛生部關于執行〈全國衛生業務統計調查制度〉的通知》衛生部2002年
《衛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衛生部、國家保密局2001年
《全國救災防病預案》衛生部1998年
《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國家保密局1999年
〈國家鼠疫控制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2000年
《霍亂防治方案》衛生部1995年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國務院1989年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國務院1990年
《核事故醫學應急管理規定》衛生部1994年
1.3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及信息管理。
2 .救災防病信息報告
2.1 定義
對災害及其造成的環境惡化,食品、飲水污染,媒介生物孳生或遷移,居住、生活條件惡化,心理應激,抵抗力下降等因素導致的疾病發生、流行和潛在危害及處置信息的報告。
2.2 分類
災害類型主要包括水災、旱災、雪災、風災、地震、火災及其它自然和人為災害。
自然災害災區和人為災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
2.3 報告內容
2.3.1初次報告
(1)必須報告信息
災害類型、受災地點、范圍、受災人口數、傷亡人數及災害的地區分布;衛生服務能力受損情況;災區衛生需求和資源需求情況。
(2)盡可能報告信息
災害引起的疾病情況;當地救災防病服務能力;食品供應、供水情況。
2.3.2階段報告
主要報告災區新發生情況及災情進展,并對初次報告的內容進行補充、修正。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受災人口情況;相關疫情(疾病)發生情況及趨勢;衛生服務能力消耗情況;災民應急食品、水、燃料供應及居住環境狀況;采取的防病措施及效果;供水與衛生設施遭受破壞與污染情況;災區人口流動情況;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及儲存場所情況;病媒生物的變化情況。
2.3.3總結報告
災害的發生情況;受災人口情況;相關疾病發生情況;救災防病工作情況及評估;衛生系統損失及衛生服務能力消耗情況;相關衛生資源剩余、需要補充情況;經驗及教訓。
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
3.1 定義
對突然發生的、直接關系到公眾健康和社會安全的公共衛生事件(重大傳染病疫情、危害嚴重的中毒事件、影響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物質泄漏事件、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它嚴重影響公眾健康事件)及處置信息的報告。
3.2 分類
3.2.1重大傳染病疫情
(1)發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亂暴發;
(2)動物間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類、丙類傳染病暴發或多例死亡;
(4)發生罕見或已消滅的傳染病;
(5)發生新發傳染病的疑似病例;
(6)可能造成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社會穩定的傳染病疫情,以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臨時規定的疫情。
3.2.2其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中毒人數超過30人或出現死亡1例以上的飲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內發生3人以上或出現死亡1例以上的職業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學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體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潛在威脅的傳染病動物宿主、媒介生物發生異常;
(5)醫源性感染暴發;
(6)藥品引起的群體性反應或死亡事件;
(7)預防接種引起的群體性反應或死亡事件;
(9)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10)發生生物、化學、核和輻射等恐怖襲擊事件;
(11)學生因意外事故、自殺或他殺出現死亡1例以上的事件;
(12)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臨時規定的其它重大公共衛生事件。
3.3報告內容
3.3.1初次報告
(1)必須報告信息
事件名稱、發生地點、發生時間、波及人群或潛在的威脅和影響、報告聯系單位人員及通訊方式。
(2)盡可能報告的信息
事件的性質、范圍、嚴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發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發展趨勢。
3.3.2階段報告
報告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件的診斷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階段報告中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同時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
3.3.3總結報告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對事件的發生和處理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其原因和影響因素,并提出今后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4. 報告原則、時限和方式
1.1 報告原則
初次報告要快,階段報告要新,總結報告要全。
4.2 報告時限
4.2.1救災防病的初次報告時限為政府有關部門確認發生災害后24小時內。
4.2.2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以最快的方式報告,同時在6小時內完成初次報告。
4.2.3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階段報告應根據事件的進程變化或上級要求隨時上報。
4.2.4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總結報告應在事件處理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上報。
4.3 報告方式
4.3.1事件發生地的`縣(市、區)為基本報告單位,衛生行政部門為責任報告人,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使用《國家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報告,責任報告人還應通過其它方式確認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報告信息。
4.3.2救災防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報告原則上以《國家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報告管理信息系統》為主,但在緊急情況下或報告系統出現障礙時,可以使用其它方式報告。
5.信息系統的管理
5.1 系統要求
信息報告系統的硬件及軟件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的使用要求進行配備。
5.2 人員要求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按照國家衛生信息網建設的有關要求,安排專職或兼職人員,確保信息報告系統的正常運轉。
5.3 網絡管理與維護
5.3.1國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網絡運行、數據庫維護、信息安全、技術培訓及指導。
5.3.2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每年投入專項經費,確保網絡的正常運轉和硬件更新。
5.3.3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網絡管理、使用及維護。
5.4 安全與保密
5.4.1信息安全
(1)信息的應用與交換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信息安全的規定。
(2)對所報告的信息打印存檔,做好信息備份工作。
5.4.2系統安全
(1)各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根據所在省(市)的相關技術環境,選擇安全、可靠高效的載體建立衛生信息通訊網絡。
(2)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對信息報告系統設置不同的權限,分級管理,分級負責,信息報告人員不得隨意轉讓或泄露信息報告系統操作帳號與密碼。
(3)web數據庫服務器應設有防火墻,實行雙機鏡像熱備份,備份數據專人保管。
5.5 考核與督導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加強救災防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管理,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查與考核,建立獎懲機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對救災防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工作進行督導。
公共衛生信息報告制度內容篇五
一、明確全旗婦幼衛生信息報告的職責 明確全旗 明確全
(一)各基層衛生院婦幼信息報送人員,要切實提高對做好 婦幼衛生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提高信息報告的時 效性和準確性。各基層衛生院完成本轄區范圍內的婦幼衛生 信息管理工作,按規定程序和時限收集整理、匯總、審核上 報各類婦幼衛生信息。
(二)各基層衛生院按照屬地化管理和逐級上報的原則,根 據《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的要求,確定專人負責婦幼 衛生信息管理工作,健全原始登記,完善醫院婦幼衛生信息 統計報送制度,認真填寫有關基礎性表格,按規定時限將信 息材料報告旗婦幼保健所。
二、明確全旗婦幼衛生信息報告內容 明確全旗 明確全
實行孕產婦及兒童死亡評審報告和出生缺陷報告制度
(一)報告對象
凡發生在我省境內的孕產婦死亡、圍產兒及5歲以下兒童死亡、醫療保健機構(包括民營)內出生或引產的`缺陷兒(無論孕周大小,排除計劃外引產)均需及時登記并填寫相應的報告卡逐級報告。
(二)報告流程
1.發生在村級的孕產婦死亡、圍產兒及5歲以下兒童死亡,村醫要及時登記并上報死亡線索至鄉衛生院,鄉衛生院登記留底,并組織人員完成初步調查工作,填寫圍產兒及兒童死亡報告卡、孕產婦死亡名單報告至縣婦幼保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