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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涉密文件管理辦法版大全(20篇)篇一
1、涉密計算機必須與非涉密計算機網絡實行物理隔離,禁止以任何形式接入任何非涉密計算機網絡。
2、涉密計算機要專機專用。在使用、管理、維護等方面要嚴格區別于非涉密計算機,禁止混用、亂用。
3、每臺涉密計算機均須確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并明確使用人員及使用手續,嚴格控制使用范圍。
4、涉密計算機的編號及密級要按照要求,統一粘貼于計算機主機和顯示器正面左上角的位置。
5、在涉密計算機中產生存儲的各類涉密文檔、圖表、圖形(多維圖形)、數據等,應在文檔首頁左上角用三號黑體字標注密級標識。因標注密級標識影響程序正常運行的,在文件或文件夾名稱上標注。
6、涉密計算機內存儲的國家秘密信息輸出時,接受輸出信息的載體均要按照相關涉密載體的保密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7、涉密計算機的維修應在單位進行,維修時將硬盤涉密信息導入到移動涉密存儲介質中,并由本單位兼職保密員現場監督,確保所存儲的國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8、涉密計算機的報廢,要首先辦理涉密計算機的變更手續,經批準變更后方可辦理報廢手續。
9、加強放置涉密計算機場所的管理,減少無關人員進入。要按照安全保衛的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防盜措施,防止涉密計算機丟失。電磁輻射泄漏超標的涉密計算機,必須安裝電磁干擾器。
最新涉密文件管理辦法版大全(20篇)篇二
1、學校各部門對學校以上文件的收發,傳遞,閱辦,保管,存檔要有專人,做到“三勤”:勤催辦,勤檢查,勤回收。各部門、年組取的。文件要有專人保管,并按要求定期交回。
2、收發文件有登記。收到上級文件后,由專人拆封,認真核對份數,統一編號,及時登記;向下發文時,明確份數,嚴格履行發文登記(簽字)手續。
3、傳閱文件有專夾。做到及時,準確,去向清楚;達到“三不”:批閱不積壓,承辦不橫傳,傳閱范圍不擴大。
4、借閱文件有手續。借閱秘密文件要嚴格履行領導簽批,本人(借閱者)簽字手續,閱后及時歸還。
5、繳毀文件有清單。對清繳上來的文件,按規定該存檔的存檔,該上繳的上繳,該銷毀的銷毀,無論是存檔,上交或是銷毀,都必須分類列出清單備查。
6、存放文件有專柜。需要繼續保存的文件,要設專柜專人分類保管,存放文件的室內要有晝夜值班人員,確保文件管理安全。
7、秘密文件不準與其它公文混存,更不準亂放損壞或丟失。丟失者要追查責任并予以必要的紀律處分。
8、上級召開會議由領導帶回的文件,一律交文秘人員登記,保管干部調動工作,事先要把文件交清。
最新涉密文件管理辦法版大全(20篇)篇三
1、樹立正確的科學態度,自覺地按照法律和道德行為使用計算機進行與信息有關的活動。
2、學生進入本室要衣冠整潔,要穿鞋套,要注意室內衛生,不準亂扔紙屑雜物,不準帶入食物飲料,以保持機房的'整潔干凈。嚴禁喧嘩、打鬧,要保持室內安靜。
3、學生上課、上網要按指導教師的要求,嚴格操作規程,不準隨意操作,發現問題及時與老師聯系。
4、愛護設備設施,不準在電器或桌椅上亂刻亂畫,如有損壞,照價賠償,也不得擅自拆卸電腦,取走電腦設備的零部件。違者,以盜竊行為論處。
5、未經指導教師或管理人員批準嚴禁私自在微機內安裝應用程序和拷貝游戲軟件,不準使用非本室軟件。
6、要上有利于身心健康發展的網站,學會從網絡中獲取信息的方法,并能合理使用所獲取的信息資源。
最新涉密文件管理辦法版大全(20篇)篇四
涉密文件是指以文字、圖表、音像及其他記錄形式記載商業秘密內容的資料,包括公文、檔案、書刊、函件、圖紙、報表、磁盤、光盤、膠片、幻燈片、照片、錄音帶等。下文是涉密文件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為加強鼓樓區委辦公室涉密文件、資料的管理,規范相關工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制度。
接收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密件包裝應當由辦公室保密人員拆封。同時應單獨設薄登記,接收人員應及時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
二、發文制度。
分發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范圍。發文人員應履行登記、編號、簽收手續,并嚴格分發范圍,遵守相關規定;簽收時必須逐件清點、核對。
傳遞涉密文件、資料應當通過保密員進行,文件應包裝密封,嚴格按規定登記簽收。
三、制作(打印)制度。
制作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保密法》規定,履行定密程序,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注明發放范圍及制作數量,絕密級、機密級的應當編排順序號。使用計算機制作秘密文件、資料的,該計算機不能與公共信息網絡聯接。密件應當在內部文印室印刷,嚴格按照批準的數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閱讀(傳閱)制度。
涉密文件、資料須按規定范圍傳達、閱讀,不得擅自擴大范圍,也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文件內容。傳閱涉密文件,由辦公室保密員負責專夾專閱,并填寫“傳閱單”,記載夾內密件份數、編號和閱讀時間等,閱后簽字并主動退回,不得橫傳,對急辦的文件,保密員要及時催辦。涉密文件應在辦公室或機要室閱讀,絕密級文件應當即閱即批即退,并有保密員在場。
五、借閱制度。
閱讀和使用涉密文件、資料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確需在辦公場所外閱讀和使用的,要履行嚴格的借閱記錄手續。借閱人對文件負有安全和保密的責任,自覺做到按期歸還,再用再借,嚴禁將涉密文件資料帶回家或帶到其他公共場所。保密員對借出的文件應按時限要求及時追回。
密級文件資料,未經密級確定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批準,禁止復制、復印、摘抄、匯編。如復印、摘抄、匯編機密級和秘密級文件,必須經批準并履行審批手續,同時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并視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規定應當清退的涉密文件、資料,原則上應按要求退回原制發的機關、單位。特殊情況的,應說明原因并報經原制發機關同意。
七、銷毀制度。
需要銷毀的涉密文件、資料由保密員造冊,報辦公室領導審批,并履行清點、登記手續,不得擅自銷毀。送指定造紙廠銷毀的,要有保密員等二人以上押運和監銷。嚴禁將涉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
第一條涉密文件(包括確定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刊物、教材等)的擬制、印刷、傳遞、承辦、借閱、保管、歸檔、移交和銷毀,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清點、登記、簽字等手續。
第二條閱辦涉密文件必須在辦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場所進行,涉密文件應存放在鐵皮柜內;對絕密級文件必須實行專人保管,專冊登記,專柜存放。
第三條學院各部門閱辦的涉密文件應當及時清退。一般情況下,絕密及文件不超過一個月,機密級以下文件不超過三個月。確需延長使用的,應當到保密室辦理借用手續。
第四條攜帶涉密文件外出,絕密級必須由學院領導批準,機密以下必須由處,部、系,附屬醫院領導批準。嚴禁攜帶涉密文件到公共場所或探親訪友。
第五條不宜向社會公開的內部資料、刊物等,應當妥善保管,定期清理和銷毀。
第六條銷毀涉密文件應當按規定登記、審批,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場所監銷。嚴禁將各類涉密載體或者內部資料、刊物當廢品出售。
一、收文制度。
接收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密件包裝應當由辦公室保密人員拆封。同時應單獨設薄登記,接收人員應及時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
二、發文制度。
分發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范圍。發文人員應履行登記、編號、簽收手續,并嚴格分發范圍,遵守相關規定;簽收時必須逐件清點、核對。
傳遞涉密文件、資料應當通過保密員進行,文件應包裝密封,嚴格按規定登記簽收。
三、制作(打印)制度。
制作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保密法》規定,履行定密程序,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注明發放范圍及制作數量,絕密級、機密級的應當編排順序號。使用計算機制作秘密文件、資料的,該計算機不能與公共信息網絡聯接。密件應當在內部文印室印刷,嚴格按照批準的數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閱讀(傳閱)制度。
涉密文件、資料須按規定范圍傳達、閱讀,不得擅自擴大范圍,也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文件內容。傳閱涉密文件,由辦公室保密員負責專夾專閱,并填寫“傳閱單”,記載夾內密件份數、編號和閱讀時間等,閱后簽字并主動退回,不得橫傳,對急辦的文件,保密員要及時催辦。涉密文件應在辦公室或機要室閱讀,絕密級文件應當即閱即批即退,并有保密員在場。
五、借閱制度。
閱讀和使用涉密文件、資料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確需在辦公場所外閱讀和使用的,要履行嚴格的借閱記錄手續。借閱人對文件負有安全和保密的責任,自覺做到按期歸還,再用再借,嚴禁將涉密文件資料帶回家或帶到其他公共場所。保密員對借出的文件應按時限要求及時追回。
密級文件資料,未經密級確定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批準,禁止復制、復印、摘抄、匯編。如復印、摘抄、匯編機密級和秘密級文件,必須經批準并履行審批手續,同時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并視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規定應當清退的涉密文件、資料,原則上應按要求退回原制發的機關、單位。特殊情況的,應說明原因并報經原制發機關同意。
七、銷毀制度。
需要銷毀的涉密文件、資料由保密員造冊,報辦公室領導審批,并履行清點、登記手續,不得擅自銷毀。送指定造紙廠銷毀的,要有保密員等二人以上押運和監銷。嚴禁將涉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
最新涉密文件管理辦法版大全(20篇)篇五
第二條涉密和非涉密計算機必須安裝殺毒軟件,定時查殺病毒。
第三條涉密計算機與國際互聯網和其他公共信息網必須實現物理隔離。
第四條連接黨政內網的計算機,堅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網,上網信息不涉密”。
第五條涉密計算機實行專人負責,堅持“專機專用”的原則。第六條涉密計算機按計算機分級保護規定確定密級后,不能處理高密級信息。
第七條涉密計算機只能使用涉密移動存儲介質,非涉密計算機只能使用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不能交叉使用。
第八條用涉密計算機處理的信息在打印輸出時,打印出的文件應當按照相應密級文件管理,打印過程中產生的殘、次、廢頁等過程文件應按保密要求及時銷毀。
第九條嚴禁用非涉密計算機以任何形式制作、存儲、處理、發布、傳遞涉密信息。
最新涉密文件管理辦法版大全(20篇)篇六
一、文件管理內容緊要包含:上級函、電、來文,本單位上報下發的各種文件,實在由辦公室負責。
二、對上級部門發來的文件,要進行文件、文號、機要編號的。核定、登記。
三、本單位外出人員開會帶回的文件及資料應適時送交收進行登記編號保管,不得個人保管,如職工工作需要借閱的'可復印或借用。
四、凡正式文件在經登記后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依據文件內容和性質閱簽后,分送領導和承辦部門閱辦,緊要文件或急件應立刻呈送領導(或分管領導)閱批后分送承辦部門閱辦。為避開文件積壓誤事,一般應在當天閱簽完。
五、傳閱文件應嚴格遵守傳閱范圍和保密規定,不得將有密級的文件帶回家、宿舍和公共場所,也不得將文件轉借其他人閱看。對尚未傳達的文件不得向外泄露內容。
最新涉密文件管理辦法版大全(20篇)篇七
為做好黨委文件傳閱管理工作,使之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按照國家《保密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機要秘書在做好文件的收發、分類、編號、登記工作后,認真填寫收文處理單,附在所傳文件上,送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擬辦意見。
2、按照擬辦意見規定的范圍,由機要秘書及時將文件送交有關領導閱批,并請有關領導及時歸還,做到文件不橫傳、不積壓,不攜帶機要文件離開辦公室,不擅自擴大閱讀范圍。
3、需有關部門閱辦的文件,由機要秘書按領導批示請該部門負責人閱辦,閱辦后及時歸還。屬秘密文件、資料必須在機要辦公室閱讀;絕密文件要從嚴管理,單獨登記送閱,閱后及時收回。
4、校領導、離退休的副廳級以上干部閱看秘密文件或資料均應在黨委辦公室機要室內,閱后于當天將文件及時送還。行動不便的。,可由學校派專人傳達,傳達后于當天將文件返還。
5、根據來文情況,不定期分別安排副廳級以上的離退休干部、民主黨派負責人閱看文件;或按文件規定的閱讀范圍,召集有關干部、人員進行宣讀、傳達。
6、任何人不得在文件傳閱過程中擅自復制或損毀文件資料。
7、凡涉密文件的傳閱,應嚴格遵照有關保密規定具體辦理。
最新涉密文件管理辦法版大全(20篇)篇八
接收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密件包裝應當由辦公室保密人員拆封。同時應單獨設薄登記,接收人員應及時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
二、發文制度。
分發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范圍。發文人員應履行登記、編號、簽收手續,并嚴格分發范圍,遵守相關規定;簽收時必須逐件清點、核對。
傳遞涉密文件、資料應當通過保密員進行,文件應包裝密封,嚴格按規定登記簽收。
三、制作(打印)制度。
制作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保密法》規定,履行定密程序,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注明發放范圍及制作數量,絕密級、機密級的應當編排順序號。使用計算機制作秘密文件、資料的,該計算機不能與公共信息網絡聯接。密件應當在內部文印室印刷,嚴格按照批準的數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閱讀(傳閱)制度。
涉密文件、資料須按規定范圍傳達、閱讀,不得擅自擴大范圍,也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文件內容。傳閱涉密文件,由辦公室保密員負責專夾專閱,并填寫“傳閱單”,記載夾內密件份數、編號和閱讀時間等,閱后簽字并主動退回,不得橫傳,對急辦的文件,保密員要及時催辦。涉密文件應在辦公室或機要室閱讀,絕密級文件應當即閱即批即退,并有保密員在場。
五、借閱制度。
閱讀和使用涉密文件、資料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確需在辦公場所外閱讀和使用的,要履行嚴格的借閱記錄手續。借閱人對文件負有安全和保密的責任,自覺做到按期歸還,再用再借,嚴禁將涉密文件資料帶回家或帶到其他公共場所。保密員對借出的文件應按時限要求及時追回。
密級文件資料,未經密級確定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批準,禁止復制、復印、摘抄、匯編。如復印、摘抄、匯編機密級和秘密級文件,必須經批準并履行審批手續,同時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并視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規定應當清退的涉密文件、資料,原則上應按要求退回原制發的機關、單位。特殊情況的,應說明原因并報經原制發機關同意。
七、銷毀制度。
需要銷毀的涉密文件、資料由保密員造冊,報辦公室領導審批,并履行清點、登記手續,不得擅自銷毀。送指定造紙廠銷毀的,要有保密員等二人以上押運和監銷。嚴禁將涉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
最新涉密文件管理辦法版大全(20篇)篇九
(一)質量文件包括各類文件、手冊、作業指導書,有關標準、規范、規程,試驗檢驗質量活動記錄等。
(二)建立收發文件記錄,建立質量體系文件清單,及時收集整理質量活動記錄(樣品臺帳、試驗記錄、試驗報告、試驗臺帳等)。
(三)質量文件由資料員建立檔案分類妥善保管。
(四)工程試驗檢測資料,由資料員隨著工程進展及時整理并負責歸檔保管,工程竣工后移交技術部門統一歸檔上繳項目部。
(五)及時下載有關方面的電子文件、通知,經主任簽閱后編碼登記,作為有效文件。
(六)內部文件和資料,對他人復制或拷貝,須經主任批準。
(七)過期資料的銷毀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并造冊登記入檔。
最新涉密文件管理辦法版大全(20篇)篇十
涉密人員管理辦法是指為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國家機密、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而對從事涉密工作的人員進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規定。作為一名涉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管理辦法,發揮自己的作用,為國家和社會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二段:加強保密意識。
涉密人員管理辦法要求涉密人員必須加強對保密意識的培養和管理。我認為這一點非常重要。作為一名涉密人員,我們應該時刻銘記保密的重要性,不泄漏國家和單位的機密信息,盡職盡責地履行職責。在日常工作中,我們要始終保持警覺,提高警惕,避免操作不當造成信息泄露。
第三段: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涉密人員管理辦法規定,涉密人員必須遵守保密規定,防范泄密行為。我認為,這一點關系到國家安全和涉密單位的安全。作為涉密人員,我們要嚴格按照保密規定執行工作,嚴格審查涉密信息,確保信息的安全性。同時,我們還要認真執行排查措施,加強對工作的監管和管控,遵循“誰發現誰認領”的原則,對事件及時歸檔,并立即采取措施應對,確保涉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段:提高保密技能。
為了更好地保護國家機密,涉密人員要不斷提高自身的保密技能。保密技能包括信息防控、內部巡查、風險評估等方面。在我的工作中,我始終把提高保密技能作為重要任務,參加了大量的培訓課程,提升了自己的保密技能水平。我堅信,只有不斷提高保密技能,才能更好地履行涉密人員的職責,更好地為國家和單位保密工作作出貢獻。
第五段:總結。
涉密人員管理辦法是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國家機密的基本法律。相信通過不斷地學習和提高,我們涉密人員團隊一定能夠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始終保持保密意識,忠實履行保密規定,不斷提高保密技能,為國家和單位保密工作做出更多貢獻。
最新涉密文件管理辦法版大全(20篇)篇十一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市委、區委保密委員會的工作要求,科技局召開專題會議,組織全體干部職工學習《涉密人員保密管理辦法》。
11月15日上午,科技局組織干部職工學習《涉密人員保密管理辦法》,要求要嚴格落實涉密人員教育培訓、在崗保密管理、離職離崗脫密期管理、出國(境)行前保密提醒談話、涉密人員權益保障等規定,切實把涉密人員定準、管嚴、用好。
局長牛志超強調,****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做好****,不僅是機關涉密人員的職責,更是每名工作人員共同的責任。一是增強保密意識?!?***無小事”,在日常的工作中,要嚴格按照“涉密人員保密管理辦法”,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筑牢思想防線。二是抓好日常管理。進一步明確涉密人員對文件收發、登記、傳遞、歸檔、銷毀等環節的職能,使****真正做到行有規章、做有依據、查有準則。三是嚴格執行“涉密不上網、上網不涉密”的制度,規定涉密文件不得用互聯網信箱發送,不得在互聯網門戶網站上發布。四是健全制度。緊盯文件管理、辦公設備等****,嚴格進一步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不斷強化工作人員保密意識,嚴格規范工作人員保密行為,切實將****落實到各項工作中去。五是要求大家在今后工作、生活中,要時刻緊繃****這根弦,堅持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對網上公文的傳遞,做到了涉密計算機不聯網,涉密文件不上網,上網文件不涉密,對紙質涉密文件的處理嚴格按照保密規章制度進行處理,保證機關秘密的絕對安全。
通過這次學習,在全局營造“人人懂規定”、“事事守規矩”良好的學法氛圍,讓干部職工認識到****的重要性,嚴格落實《涉密人員保密管理辦法》,進一步筑牢保密思想防線,夯實****基礎。
最新涉密文件管理辦法版大全(20篇)篇十二
(20xx年12月2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11號發布,20xx年11月29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5號修改,20xx年12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屆128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推進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的命令、決定,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在所管轄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行政規范性文件分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各區和縣級市人民政府(含各國家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廳或辦公室(以下統稱政府)以自己名義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為政府規范性文件;政府職能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部門)以自己名義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為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內容的文件不納入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
(二)公布城鄉建設、經濟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或綱要的文件;。
(三)為實施上級政府或部門部署的專項工作任務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計劃;。
(四)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
(六)公布辦事時間、辦事地點等事項的便民通告;。
(七)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決定;。
(八)法律、法規對制定程序已有規定的各類質量技術標準;。
(九)對部門直接隸屬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保密等事項作出規定的文件。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和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發布和監督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制定,包括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第五條下列機構不得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臨時性機構;。
(二)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
(三)部門的內設機構及派出機構;。
(四)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六條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不得超越制定主體的法定職權范圍。
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行政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第七條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收費以及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第八條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條行政規范性文件一般以條文的形式表述。除內容復雜的外,不分章、節。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規則”、“細則”、“意見”、“決定”、“通知”、“公告”和“通告”等。涉及實體內容的一般用“規定”、“辦法”、“細則”等。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不影響其性質。
第十條政府規范性文件由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部門規范性文件由部門法制機構或者有關業務機構具體負責起草;涉及多部門職能的,可以由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加,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組織起草。
第十一條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第十二條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充分征求其他相關部門、機構的意見。
相關部門、機構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協調。
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和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十三條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完成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程序后,起草部門應當征求公眾意見。
征求公眾意見應當在起草部門或者政府的門戶網站上公開行政規范性文件文稿,并不得少于10日。起草部門還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征求公眾意見,也可以通過公開發行的報刊征求意見。對專業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論證。
起草部門征求公眾意見,應當經本部門法制機構審核同意后進行。
行政規范性文件涉及政府重大決策,擬通過公眾媒體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按照本市政府重大民生決策征詢公眾意見的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起草部門應當研究處理,將意見采納情況反饋給提出意見或建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并在起草說明中對征求公眾意見的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部門規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由部門法制機構統一審核、修改,經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形成送審稿。
部門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十六條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之前經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發布;對擅自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執行。
第十七條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形成送審稿后應當提請政府審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請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
(五)起草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
(六)其他有關材料。
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政府辦公廳(室)應當退回送審部門,要求其限期補充材料。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政府辦公廳(室)應當在政府審議前將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及其相關材料轉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收到政府辦公廳(室)轉辦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
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經政府法制機構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提請政府審議。
第十八條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應當由各個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并由主辦部門負責送審。
第十九條起草部門向政府法制機構送審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交送審公函以及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對符合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材料,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內容和制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審查。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補充有關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內補充的,將送審材料退回送審部門。
第二十一條對部門規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送審部門。
爭議較大、內容復雜,或涉及其他重大復雜問題,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審查完畢的,經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送審部門。
政府法制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審查同意。
第二十二條因情況緊急,需要迅速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條第一、二款的限制。
前款所稱情況緊急是指:
(一)發生自然災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危及較大范圍內公共安全的;。
(二)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
第二十三條對符合本規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作出審查同意的意見。
對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政府法制機構在作出審查同意意見的同時,應當提出補充修改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作出不同意發布、重新起草或者暫緩制定的審查意見:
(一)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規定的;。
(二)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四)應當征求公眾意見而未征求公眾意見的。
政府法制機構根據前款規定作出不同意發布、重新起草或者暫緩制定的意見前,應當聽取送審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政府設部門規范性文件審查專用章,由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管理和使用。
政府法制機構作出的'書面審查意見應當加蓋部門規范性文件審查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政府辦公廳(室)應當就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對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提出擬辦意見,報政府審議或者轉交送審部門處理。
送審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對本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送審部門對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政府法制機構的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說明理由,提請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八條政府規范性文件經政府審議通過后,由政府辦公廳(室)按照公文辦理程序發布。
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制定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后由制定部門按照公文辦理程序發布;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后發布。制定部門應當在部門規范性文件發布同時將文件正式文本及其電子文檔送政府法制機構核對;經核對無誤的,由政府法制機構依照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統一發布。
政府規范性文件經政府審議后決定改由政府部門發文的,不得超出發文部門的法定職責范圍,其發布程序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以函號編號發布。
政府規范性文件由政府辦公廳(室)統一編號,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統一編號規則和程序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條行政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發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規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規范性文件發布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5年。有效期屆滿,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動終止。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制定部門認為該文件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評估,由原起草部門負責,也可以由政府法制機構負責。
經評估需要繼續施行或者修改后繼續施行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為新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其制定程序依照本規定執行,并重新編文號發布。
在有效期內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以及實際情況的變化予以修改或廢止,其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屬于制定該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政府或部門。
第三十三條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向社會統一發布。未向社會統一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統一發布載體為書面發布平臺和電子發布平臺兩種形式。
市政府政報是市政府及其部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書面發布平臺。市政府政報登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文本為標準文本。
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規范性文件電子發布平臺。市政府及其部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通過該電子發布平臺向社會統一發布。
行政規范性文件電子發布平臺的建設、管理、維護及數據更新等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
第三十五條區、縣級市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統一發布制度由區、縣級市政府規定。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將通過備案審查的區、縣級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在行政規范性文件電子發布平臺上發布。
第三十六條區、縣級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三十七條區、縣級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送請備案的,應當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請備案的公函;。
(三)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說明;。
(四)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
(五)已公開發布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市政府法制機構對備案的區、縣級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內容和制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意見。
區、縣級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的,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提出撤銷或者改正的意見,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對市政府法制機構撤銷或者改正的意見有異議的,可提請市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三十九條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市政府部門和區、縣級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區、縣級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本級政府部門、街道辦事處及鎮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對本部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政府法制機構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四)不依照本規定送審或者備案、發布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通報批評,并可以提請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政府法制機構或有關部門提出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建議,收到建議的政府法制機構或部門應當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研究論證,并答復提出制定建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規定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審查的建議。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審查,并答復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四十二條政府法制機構不履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查職責,產生嚴重社會后果的,由監察機關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三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涉密文件管理辦法版大全(20篇)篇十三
一、涉密人員應遵守10條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秘密,絕對不說;
(二)不該問的秘密,絕對不問;
(三)不該看的秘密,絕對不看;
(四)不該記錄的秘密,絕對不記錄;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訊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資料;
(九)不在普通電話、明碼電報、普通郵局傳達秘密事項;
(十)不攜帶秘密材料游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二、嚴格遵守“密來密往”原則,嚴禁明密混用和復制密碼電報。
四、涉密的電子設備、通信和辦公自動化系統,應當采取必要的保密技術防范措施;
六、發生泄密事件時,涉密人員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門和上級機關報告。凡屬于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發現之日起,絕密級10日內,機密、秘密60日內查無下落的,應當按泄密事件處理和報告.
b科室微機保密管理規定
一,各科室微機由科室負責人指定專人專管。
二、專管人員應本著對單位負責的態度嚴格管理,做好保密工作。
三、嚴格執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與工作無關的嚴禁使用。嚴禁將密碼告知無關人員。
四、下班時間專管人員應負責鎖機。
五、專管人員對本科室電腦資料妥善保管,未經科室負責人許可,嚴禁將本單位軟件資料打印或拷貝給外單位人員,重要資料必須征得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否則追究保管人責任。
c保密宣傳教育規定
一、制訂、執行保密法制宣傳教育規劃,每年對保密普法工作進行布置、檢查、總結。
二、每年以創辦保密知識宣傳欄、開展保密知識競賽、舉辦保密講座、組織觀看保密教育錄相等形式,提高全體職工的保密安全意識。
三、經常性組織職工學習《保密法》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治密。
四、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保密安全教育培訓,重點對涉密人員加強教育培訓,增強整體保密管理素質。
針對當前敵特竊密活動猖獗,內部人員竊密、賣密、無意識泄密案件成上升趨勢,涉密人員管理缺乏量化考評和資質認證等問題,必須加強研究涉密人員科學管理的體制機制,考核與評估涉密人員保密能力與素質的評估指標體系與方法,建立針對涉密人員的全程管理信息系統,將涉密人員的政審、保密技能培訓、資質認證、經常性的保密教育統一起來;將涉密崗位的設置、涉密人員的選擇、培訓、使用與保密津貼的發放、人員的調配晉升等關聯起來,通過科學化、信息化、系統化的管理確保接觸秘密的人受控、可信、可靠。
改革開放在促進經濟發展、科級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時,也給我國涉密人員的管理帶來了更大的挑戰。后勤保障社會化、院校與科研機構對外交流與合作的增加等,增加了涉密人員甄選與流動性管理的難度;其次,隨著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推廣應用,涉密人員不再受時間與空間的限制,很容易通過無處不在的網絡獲取信息與發布信息,因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密技能和保密意識,很容易將知悉的秘密通過網絡泄露出去。根據近年來失泄密事件的統計分析發現,人為竊密賣密和無意識泄密占據了絕大多數。中保委發[2015]6號、中保委通[2015]1號、2號文件通知所列舉的主要失泄密事件也反映出通過網絡無意識泄密是當前必須解決的緊迫問題。歸納起來,當前國家秘密面臨的威脅主要來自以下三個方面:
三是涉密人員社會關系復雜、流動性增加,面臨更多主動或被動泄密的誘-惑和陷阱。
我黨在革命戰爭年代以及新中國建設與發展時期保密工作所取得的成功經驗告訴我們,加強涉密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是確保核心秘密安全的基礎。在當前這種嚴峻的形勢下,更要采用科學的手段和方法選人、用人,改變涉密人員的教育、培訓和任用體制,增強涉密人員的敵情觀念和法紀觀念,強化其保密意識,使他們掌握保密技能,真正做到要保密、懂保密、會保密和善保密。
作為世界擁有核心秘密最多的發達國家,美國在涉密人員管理方面可謂經驗豐富。在美國任何一個人想要接觸秘密,除了必須是美國公民,因工作需要必須接觸秘密的前提條件外,還要對其家庭出身、價值取向、心理、愛好、性格、習慣、日常所接觸的親友、消費及犯罪記錄等進行全面、系統的審查。只有通過這些審查,并且在簽訂保密協議、宣誓,經過必要的保密技能培訓和保密教育后,才能接觸限定范圍內的秘密。即使是掌管秘密的部門首長、自己的同事和親人,也無權獲取其不應該知悉的秘密,因為其定期的行為審計和審查,以及對失泄密進行的懲罰是十分嚴厲的。
德國雖然擁有世界先進的信息技術和管理經驗,但是其保密管理仍然注重以人為核心。核心秘密通過人而不是網絡傳遞,接觸秘密的人絕對不使用手機等現代通訊設備,嚴格的涉密人員管理措施和制度確保了國家秘密的安全。
與德國不同的是,美國的國防部門與軍隊,乃至軍工企業、科研院所等大量使用計算機和網絡通訊技術傳遞、處理與利用涉密信息,所采用的保密技術大多是目前成熟的商用安全技術,卻很少發生嚴重的失泄密事件。而我們國家近年來卻因網絡使用不當或管理不善造成很多嚴重的失泄密事件。分析原因還是在涉密人員管理上出現了很大漏洞。接觸秘密的人保密意識與技能差,保密教育流于形式,保密審查與監督機制落后等,使得我們不敢使用網絡但又離不開網絡。
2000年前后,我國在軍工企業推行“密級項目管理與崗位定密”,即“雙定密”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不但加強了定密管理,還對如何管好涉密人員提出了有益的思路:必須對涉密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要根據接觸秘密的范圍、涉密程度等因素建立界限明晰的涉密崗位,對每個崗位提出明確的崗前保密知識、技能的考核要求,并將涉密人員的保密津貼與涉密崗位緊密關聯起來,使崗位管理成為涉密人員管理的一種有效手段。
其實,現代管理學對人的管理提出了許多科學可行的理論與方法。對人員的管理不但要提出明確具體的要求,還要建立科學的選拔、培養和激勵機制。要從系統工程的角度將人員的選拔與素質能力評價掛鉤起來,將人員的使用與崗位需要掛鉤起來,將人員的激勵與獎勵晉升掛鉤起來,將人員的培養與資質認證、考核掛鉤起來,充分利用先進的標準、制度、工具科學管理涉密人員。裝備指揮技術學院《軍事裝備保密》教研組經過深入的調查研究,總結出四條可行的人防機制,即:
類似于銀行系統的信用等級評價體系,通過建立涉密人員的可信度評價指標體系,實現對涉密人員身份、地位、工作性質、社會環境、歷史表現、性格特征、興趣愛好、感情穩定性等可能影響其保密意志、立場、信念和執行力的諸多因素的綜合考評,對涉密人員的可信度進行跟蹤記錄,并記入其檔案或任職晉級的考核指標中。通過建立這樣的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有利于更為系統、全面地考察涉密人員的素質,預防人為因素、主觀因素對涉密人員考評帶來的負面或不利影響。
(二)
崗位認證的實質是為了加強對保密專職人員、核心崗位涉密人員的教育培訓與保密知識、技能的考核。所有接觸核心涉密事項或參與核心涉密活動的人員,在上崗前,或者調整崗位時,必須取得相應等級、相應范圍的涉密崗位資質證書。通過實施類似于國家計算機等級考試或職稱考試的上崗培訓模式,將保密教育轉變為強制性的、必須落實的一項措施,同時能夠保證保密教育的效果。崗位認證可采取分級考核并頒發證書的方式,使之與涉密人員的涉密等級、涉密領域緊密掛鉤,并規定一定的有效期(如每五年重新進行一次考核),這樣才能將保密教育經?;?、制度化。
(三)
責任分離是一種降低偶然或者蓄意泄密風險的方法。應當考慮把某些責任或者責任區的管理權與執行權加以分離,減少對涉密載體、文件、系統或者服務未經授權的訪問或者改動的`機會。對涉密人員的管理也要充分體現管理(使用)權與監督權相分離的原則。即接觸秘密的人員必須受到有效的監督,這種監督不能由接觸秘密的人自己履行。現在很多單位設置的保密專職人員,往往把本單位所有的秘密事項(如移動涉密載體)統管起來,這種做法實際上違背了秘密分割和最少知道原則,管理涉密事項的人如果不可靠,就會造成秘密的完全泄漏。反之,負責監督秘密訪問(存?。┑娜藛T不能得到秘密,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有效的相互制約。為了實現這一機制,必須在管理方式和技術手段上加以改進,例如建立移動涉密載體的監管系統。與此類推,對涉密計算機網絡、涉密場所等,都要建立健全相應的監管系統,把使用涉密網絡和進出核心涉密場所的人員有效管理起來。
(四)
獎懲激勵是管理學常用的機制。保密存在風險,保密人員承擔著相應的責任,獎懲激勵體現的是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對允許接觸秘密的人員,按照所允許接觸的信息的秘密級別確定相應百分比的附加工資或津貼。國家權力機關、軍隊相關部門在進行組織變動、編制體制調整、人員晉級晉銜、立功受獎考評時,對涉密人員要在其他同等條件下保留相應的優先權。同樣,如果出現失泄密事件,確定責任后,要依據國家、軍隊的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獎懲激勵機制的目的是充分調動人員的積極性,使他們從“要我保密”轉變到“我要保密”上來。
綜上所述,核心秘密的保密管理必須將涉密人員的管理放在第一位。這是因為獲取、利用、處理甚至管理秘密的主體是人。雖然在信息時代可以利用各種先進的保密技術,例如加密技術、身份認證技術、訪問控制技術等加強對秘密載體和信息秘密的保密監管與控制,但是,一旦有權限接觸秘密的人出現問題,上述所有手段與措施都會功虧一簣。相反,如果能建立有效的涉密人員教育、培訓、審查與考核體系,就能極大地彌補技術管理先天存在的不足,降低主動賣密或無意識泄密的風險。
最新涉密文件管理辦法版大全(20篇)篇十四
機要文件是傳遞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密級較高的文件,機要文件的管理要做到及時、準確、安全、保密。
(一)機要文件由機要人員簽收、啟封、核對、登記后,送辦公室主任提出擬辦意見報主要領導或主持工作的。領導簽批,文件應于當日處理,電報、急件隨到隨處理。
(二)按領導簽批的范圍進行傳閱。
(三)需辦理的,按局領導指示及時傳閱有關科室辦理。
(四)歸檔,交上級部門。
(一)傳閱文件要嚴格履行登記手續,按照文件閱讀范圍進行傳閱。
(二)機要人員要隨時掌握文件行蹤和傳閱進度,避免中途積壓、漏傳、橫傳。
(三)對局領導閱后所作的批示,要及時通知有關科室辦理,并做好機要文件管理,防止文件丟失。
(一)機要人員要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嚴守保密規定,做到不該說的不說。
(二)對于機要文件,要單獨存放,嚴加保管。
(三)借閱機密、秘密級文件,需經辦公室主任批準;絕密級文件一般不外借,確需借閱,需經分管領導批準。
(四)各級領導要嚴格執行領導保密規定,不得將涉密文件留在辦公室過夜或帶回宿舍閱讀。
(五)涉密文件,不得復制或摘抄。
(一)傳閱和辦理完畢的文件,應及時清理收回,分類整理,保持整潔、清潔。
(二)凡參加會議帶回或其他途徑簽收到的涉密文件,應及時送交機要室登記歸檔。
(三)干部出差、調動工作或離退休時必須將自己使用或傳閱的機要文件全部退回機要室。
(四)機要人員按上級要求及時將機要文件收回。
最新涉密文件管理辦法版大全(20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加強安徽省地質勘查基金(以下簡稱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礦產資源勘查,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參照《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地勘基金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地勘基金是指省級財政在預算內安排的著重用于本省確定的重點礦種和重要成礦區帶勘查的專項資金。其來源主要為省級分成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業權價款收入及其它資金。
第三條地勘基金原則上用于礦產勘查,經過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研究確定,也可用于地勘基金項目的資源整合、國家礦產資源儲備。經省政府批準同意,在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用于其他項目投資。
第四條地勘基金投資應著力發揮政策調控和分擔勘查風險作用,優先支持國家和省級確定的重點礦種、重要成礦區帶的地質找礦工作,引導和拉動社會資金投入礦產資源勘查。
地勘基金支持的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則上控制到普查,煤炭資源、低風險礦產及經過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批準的重要礦種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詳查。
第五條按照合理分工、有效銜接、投向互補的原則,建立省級地勘基金與中央地勘基金協調聯動機制。
鼓勵社會各類資金按“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申請與地勘基金合作開展礦產勘查。
第六條地勘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礦種的勘查:
(三)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由地勘基金出資勘查的其它礦種。
第七條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勘查成果,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一律采用市場競爭方式出讓礦業權;地勘基金與社會各類資本合作投資的勘查成果,由地勘基金管理機構登記的探礦權,或者地勘基金占有大于50%(含50%)投資比例的仍由原礦業權人登記的合作探礦權,一般采用市場競爭方式出(轉)讓探礦權;地勘基金占有比例小于50%投資比例的仍由原礦業權人登記的合作探礦權,可以以合同約定方式出(轉)讓探礦權。
第八條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地勘基金項目采用合同化管理,項目的確定要充分發揮專家作用;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公平競爭、公開透明、科學管理、專款專用、良性循環的原則。
第二章管理機構職責分工。
第九條地勘基金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共同管理,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共同委托省地勘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地勘基金項目組織實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地勘基金的預算和資金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一)確定地勘基金總預算及資金來源;
(二)審定并批復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及組織實施費預算;
(三)審核辦理資金撥付并對地勘基金的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審批地勘基金財務決算。
第十一條省國土資源廳主要負責地勘基金項目的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二)依法協調和處置相關的礦業權設置;
(三)編報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及組織實施費預算;
(四)匯總編制項目支出用款計劃,匯總編報地勘基金財務決算;
(五)監督檢查地勘基金項目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受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委托,省地勘基金管理機構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編制地勘基金項目立項公告,審核論證項目建議書,建立并維護省級地勘基金項目庫。
(二)項目的野外檢查、技術指導,項目的野外驗收;對項目設計執行和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對項目設計重大變更進行論證并提出建議。
(三)簽訂項目委托施工合同和合作勘查合同,登記地勘基金項目探礦權并維護;匯總編制項目季報、半年報、年報。
(四)受理項目設計書,參與項目的設計審查和成果驗收,參與項目預算和決算審查;保管項目實施過程中各類檔案資料和成果資料。
(五)編制項目預算及組織實施費建議,提出項目撥款申請,辦理項目經費結算。
第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協助管理地勘基金項目,負責地勘基金項目設計的初審,參與項目的野外驗收和成果驗收,對項目的工作進度和工作質量進行督促檢查。
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協助省國土資源廳對項目礦業權進行核查,協調解決項目勘查施工外部環境等問題;參加項目的野外驗收。
合作勘查單位參與項目的預算審查、成果驗收和結算審查。
省國土資源廳地質資料主管部門和省地質資料館負責項目地質資料的匯交驗收。
第三章項目及預算管理。
第十四條根據全省礦產資源規劃、地質勘查規劃、礦業權設置方案等,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編制發布地勘基金項目立項公告。
第十五條根據礦產勘查項目的不同情況,地勘基金分別采取全額投資、合作投資兩種投資方式。
下列礦產勘查項目,由地勘基金全額投資:
(一)煤炭勘查項目;
(三)尚未登記礦業權且社會資金不愿承擔投資風險的其他重要礦產勘查項目。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由地勘基金全額出資勘查的項目(含低風險類礦產勘查項目)。
上述礦產勘查項目以外的其它礦產勘查,可以采取合作投資的勘查方式。
第十六條合作勘查的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合作方申請的合作比例,新立項目不高于80%,續作項目可維持原合作比例,新申請合作勘查的續作項目合作比例不高于60%。
已登記礦業權的礦產勘查項目(包括各類投資主體),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資勘查的方式。申請合作勘查的礦業權人應按省地勘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供有關真實資料。
各方出資合作比例在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下達地質勘查基金項目任務和投資計劃時明確,并依法簽訂合作勘查合同;合作勘查合同應明確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出資方式、成果處置、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途徑等。
第十七條尚未登記探礦權的地勘基金項目按照下列方式論證立項:
(二)地質勘查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可以根據前期地質工作成果,提出尚未登記探礦權的項目申請,將申報材料報送省地勘基金管理機構。
項目經地勘基金管理機構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后,報省國土資源廳公告,入省地勘基金項目庫。
第十八條已登記探礦權的勘查項目,由探礦權人編制項目申報材料向省國土資源廳提出合作勘查立項申請,并明確合作投資比例,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論證,對前期勘查投入進行核實,最終審定是否同意合作勘查及合作投資比例。
第十九條對項目庫中可由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勘查的項目,采用競爭的方式確定合作勘查的投資主體。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根據申請合作勘查的社會各類投資主體的勘查開發業績、經濟實力、勘查投入大小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價打分,由項目審查委員會根據評分情況審定合作投資主體。
第二十條根據我省礦產勘查開發的需要和預算,省國土資源廳從省地勘基金項目庫中優選擬實施項目并公告。符合資質條件的地質勘查單位可根據公告申請承擔項目,并按照要求編制項目設計和預算。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項目設計和預算進行審查,以競爭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一條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根據審定的項目設計及預算,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共同下達項目任務和投資計劃,并批復項目預算和組織實施費預算。第二十二條地勘基金項目預算一經批復,原則上不得調整。對在實施并有望獲得重大成果且實物工作量已基本完成的項目,確需調整項目設計和預算或需要續作的項目,可實行計劃調整快速運行機制。在原項目計劃和設計的基礎上,承擔單位及時提出項目補充設計和預算,省地勘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建議,省國土資源廳會省財政廳及時組織審查并批復項目補充設計和預算,省地勘基金管理機構簽訂補充合作勘查合同和施工合同,加快勘查。
第二十三條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要求報告項目執行情況,自覺接受項目監管,項目結束后按規定進行項目驗收,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匯交項目成果資料和有關原始、實物地質資料及項目結算書。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地勘基金實行項目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五條為盤活地勘基金存量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在確保資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對未列入支出計劃的資金采用競爭性存放方式確定存儲機構。
第二十六條地勘基金支出范圍包括項目費和組織實施費。
(一)項目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用于實施項目的各類費用,主要包括人員費、專用燃料和材料費、水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印刷費、用地補償費、勞務費、咨詢費、委托業務費、租賃費和其他相關費用,以及企業法人性質和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性質的勘查單位應發生的設備折舊、應繳稅金、利潤等。
其中:人員費,指直接從事項目工作人員的工資性費用。項目組成員工資性費用屬于財政全額撥款安排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財政撥款中足額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不得在項目經費中重復列支;屬于財政差額撥款安排的,差額部分可在人員費中列支。
專用燃料和材料費,指項目耗用的專用材料、專用工具和儀器、工作設備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費用。
水電費,指用于項目的水費、電費、污水處理費等費用。
交通費,指用于項目的各類交通工具的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橋過路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等費用。
差旅費,指項目工作人員因項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雜費等費用。
會議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組織召開的與項目實施有關的專題研究、學術會議中按規定開支的房租費、伙食補助費以及文件資料的印刷費、會議場地租用費等。
印刷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印刷報告、資料、圖件的費用。
用地補償費,指因項目實施過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臨時性設施拆建費、臨時性土地占用費、青苗樹木賠償費等。
勞務費,指支付給項目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費用。
咨詢費,指項目聘請專家或咨詢機構進行業務技術咨詢、評審發生的費用。
委托業務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委托外單位進行測試、施工、加工、軟件研制的費用等。
租賃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租用專用通訊網、儀器設備等發生的費用。
其他相關費用,指除上述費用之外與項目實施有關的其他費用。
合作勘查的項目,探礦權使用費按各方投資比例承擔。以上各項費用,國家有開支標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組織實施費是指地勘基金管理機構開展項目審查、論證,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項目監理、項目驗收、資源儲量評審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發生的各類費用。
(三)項目的經費預算標準原則上按安徽省有關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項目經費支出應嚴格控制在預算核定的額度內,按規定的費用開支范圍和標準對項目進行成本核算,不得虛列、多提、多攤費用;不得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下列費用不得列入項目支出:
(一)應由事業費、基本建設資金、其他專項資金開支的費用;
(二)歸還貸款本息;
(三)投資性支出、捐贈及贊助;
(四)各種罰款、違約金、滯納金等支出;
(五)其他與項目無關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項目因不可抗力或者有關合作方終止合作需中途撤銷或者中止的,按規定經省國土資源廳會省財政廳批準同意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完成的工作量和規定的預算標準進行財務清算,并將剩余經費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九條與省地勘基金合作投資的勘查項目,合作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足額出資,資金不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到位,合作關系自行終止,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違約方承擔。
省地勘基金資金的撥付,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項目工作結束進行項目成果驗收的同時,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批準的項目設計或變更的設計,實際完成的工作量規定的預算標準進行項目經費結算。有結余資金的,按原渠道退回;資金不足時,由合作各方按照投資比例予以補齊。
第三十一條地勘基金管理機構按照財務決算的有關規定編制地勘基金財務決算報送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審核后報省財政廳。
第五章成果管理及礦業權處置。
第三十二條項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項目實施形成的地質資料和礦業權等,按照國家和安徽省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省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勘查項目和尚未登記探礦權的合作勘查項目,由省地勘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登記探礦權,項目承擔單位協助。已登記探礦權的合作勘查項目,探礦權仍有原探礦權人持有并負責維護,合作勘查合同與項目計劃任務書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建立地勘基金退出機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地勘基金在項目完成普查或必要的詳查后退出勘查,并按以下規定處置權屬:
(一)未能取得礦產資源量且不具有進一步勘查意義的,根據勘查項目成果驗收結論和地質資料匯交憑證,地勘基金投入部分由省地勘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批準予以核銷。
省地勘基金管理機構登記的探礦權由省地勘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申請注銷。與省地勘基金合作的其它探礦權,由礦業權人申請注銷。
(二)經省地勘基金管理機構組織專家論證達不到礦產地要求的項目,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審批后,地勘基金不再投入勘查,探礦權經過評估后參照第七條規定進行成果處置,合作方有優先受讓權。需要辦理礦權變更登記的由受讓方依法辦理礦權變更登記手續。
(三)能夠取得礦產地、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勘查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方式有償出讓,或納入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管理。合作投資的勘查項目,參照第七條規定進行成果處置,并按合同約定進行權益分配,合作的其他投資方有優先受讓權。暫不能出讓或轉讓探礦權的合作勘查項目,依法進行探礦權保留或交由探礦權登記審批管理機關備案管理,處置時按照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處置。
(四)省地勘基金項目因不可抗力或者經有關合作各方同意終止的,其投資及相關成果依照上述規定處置。
第三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可按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找礦成果收益分配。省地勘基金全額出資并由本省勘查單位具體承擔的項目,其勘查成果出讓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在按規定比例上繳中央及扣除勘查成本后,項目承擔單位可按一定比例分成收益(金屬礦產留成20%、煤及埋藏于地下并采用井下開采的非金屬礦產為10%),分成資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安徽省地質勘查基金投資項目地勘單位分成收入使用管理暫行規定》(財建〔2007〕782號)執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不定期組織有關機構對地勘基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地勘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建立項目管理的監督約束機制和項目監理制度,實施對項目的全過程監管。實行項目報告制度,及時處理和糾正項目執行和項目經費使用中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項目資金和技術質量管理,嚴格遵守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技術規范,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將視情況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收回已撥項目經費、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虛報項目或者以不正當手段競得項目或探礦權的;
(二)擅自轉包項目、改變項目設計、調整項目經費預算的;
(三)偽造、隱匿技術資料和地質資料的;
(四)以任何名義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隨意轉撥項目資金的;
(五)違反財務會計制度和本辦法規定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
第四十條對因組織實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項目中途撤銷、未通過竣工驗收、未按國家規定匯交地質資料的,除應當將剩余經費如數上繳外,項目承擔單位還應當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項目承擔單位在整改期間不得再承擔地勘基金項目。
第四十一條管理機構人員在項目審查、論證和管理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省地勘基金在國外、省外實施的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地質勘查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161號)同時廢止。
最新涉密文件管理辦法版大全(20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規范本廳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起草、協調、報送審查、討論通過、發布、評估等規范性文件的監督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廳制定并以本廳名義發布(包括擬報請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批準后由本廳發布)的,對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構成影響、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本廳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對具體事務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對本廳直接管理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制定文件的,不屬于本辦法適用范圍。
第三條本廳各處室、各直管單位、議事協調機構及臨時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上述處室、單位和機構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可以以本廳名義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政策法規處負責本廳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報送審查、報請公布以及指導監督工作。
第五條各處室(含有關直屬、直管單位,下同)根據實際需要,負責或者組織起草各自職權和業務范圍內的規范性文件。
綜合性的、涉及多項事務的規范性文件由辦公室或者政策法規處組織起草。
各處室在規范性文件起草前和起草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政策法規處溝通,政策法規處在政策、合法性及文件規范性方面給予支持、進行指導。
第六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守下列事項:
(二)不得違反上位法的規定;
(三)不得違反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和規范性文件規定;
(七)不得超越本廳的職權范圍。
第七條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以下形式要求:
(一)標題應當冠以制定機關名稱;
(二)結構合理,條理清晰,概念統一,語言規范準確、簡潔明了;
(五)應當明確規定有效期,暫行或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過2年;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重新制訂和發布。
第八條規范性文件應當包含下列主要內容:
(一)制定目的;
(二)制定依據;
(三)適用范圍;
(四)依法設立或者實施的有關工作制度、事項、辦事程序、時限和要求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起草人員完成起草工作后,起草處室應當在本處室范圍內組織討論、修改,形成規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見稿,并按如下規定征求相關單位意見:
(一)征求本廳有關處室和直屬、直管單位意見;
(六)依法應當組織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聽取意見。
第十條起草處室應當根據有關意見作出相應的修改或者協調,形成規范性文件草案后送政策法規處審核,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規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三)對征求意見的采納情況和未予采納的說明;
(四)公開征求群眾意見情況;
(五)有關聽證材料和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政策法規處負責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核。
對各處室提交審核的文件,經審核認為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應當自收齊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該文件退回起草處室,并說明理由;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應當自收齊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政策法規處審核規范性文件,原則上只審查合法性,不審查可行性和合理性。合法性審核應重點圍繞立法保留事項、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限制權利以及是否超越權限等七個方面開展。
若發現存在可行性或者合理性問題時,政策法規處可以就文件可行性、合理性及結構、文字表述等問題提出修改意見,由起草處室決定是否修改。
對草案主要內容意見較多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政策法規處應當召集起草處室和有關處室進行協調、修改,必要時提請廳領導召開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規范性文件草案經政策法規處合法性審核后,由起草處室提請廳務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規范性文件草案經廳務會議審議通過后,政策法規處會起草處室擬文,經分管政策法規工作的廳領導簽發后報送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
第十四條經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經審查同意的,由起草處室擬文會簽政策法規處等有關單位后呈報廳主要領導簽發;
(二)經審查提出修改意見的,由起草處室會同政策法規處修改后呈報廳主要領導簽發;
(三)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由政策法規處提請省人民政府復核;
(四)經審查認為不能發布的,經廳領導同意后,取消該規范性文件草案。
第十五條擬報請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批準、以本廳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規處按程序報經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并由起草處室報請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批準后,由起草處室擬文會簽政策法規處等有關單位后呈報廳主要領導簽發。
第十六條規范性文件發布后,由政務中心在廳門戶網站上公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的處室應當做好規范性文件實施的有關工作。
政策法規處于規范性文件發布后5個工作日內,將規范性文件紙質文本一式兩份、電子文本一式一份報請省政府辦公廳在《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上發布,并將一份紙質文本抄送省政府法制辦公室。
在《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發布前的規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十七條政策法規處每隔兩年組織對本廳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由負責組織實施的處室提出廢止、宣布失效或者修訂建議。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新出臺、廢止、宣布失效、修訂或調整的,負責組織實施的處室應當于3個月內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相抵觸或者不一致的,應當于6個月內提出修改或者廢止意見。
暫行或試行的規范性文件,負責實施的處室應當自暫行或試行期滿3個月前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于暫行或試行期滿1個月前提出廢止或制定正式規范性文件的意見。
負責實施的處室在組織實施規范性文件的過程中,發現規范性文件內容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文件規定不一致,或因實施條件發生變化等需要修訂或停止實施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及時提出修改或者廢止意見。
修改程序按制定程序執行。
第十八條規范性文件內容存在歧義,或者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廳的規范性文件有異議的,由政策法規處會同起草處室進行解釋或依法作出其他處理。
第十九條本廳與省直其他部門聯合起草、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省法制辦,各地級以上市水務局,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
廣東省水利廳辦公室。
20xx年12月13日印發。
最新涉密文件管理辦法版大全(20篇)篇十七
二、文件起草打印完畢,需經本部門主管審核簽字,報公司總經理審批簽字后,方可下發。
三、建立文件發放登記表,登記表將記錄文件名稱、發放時間及各部門、收件人等內容。
四、發文部門持所發文件及文件發放登記表,由各部門收件人簽字后領取文件。
五、文件登記表與所發文件一并存檔。
六、各部門建立本年度各類文件文件夾,文件根據文號編排順序放入文件夾。
七、每月對文件夾內的文件進行整理,如有遺漏,盡快與發文部門聯系補齊。
八、年底將所有文件夾內的文件整理、分類、裝訂成冊,存入文件柜備查。
九、公司重要文件按年度、類別裝訂造冊,存入文件柜中,在文件柜門上附有柜內文件目錄。
十、凡借閱重要文件者,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簽字后,到辦公室打借條,辦理借閱手續。
十一、借閱文件要按時歸還,撤消借條。
十二、對于重復、過時和無保存價值的文件,經部門主管審核同意,報辦公室粉碎銷毀。
最新涉密文件管理辦法版大全(20篇)篇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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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1、技術文件是本公司的核心秘密,是本公司能夠持續發展并在市場上保持強勢競爭力的有力保障,公司的技術文件屬于公司所有。
2、為規范本公司技術文件的管理,確保文件編制的正確性、完整性,明確技術文件的編制、簽署、更改、保存等相關的內容,確保技術文件的正確性及實施有效的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3、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廠的技術文件的管理。
二、技術文件的編制。
1、技術文件包括:技術文件是指公司的產品設計圖紙、技術標準、技術檔案和技術資料。
具體包括:。
1)開發計劃階段:方案設計、質量保障大綱、設計開發計劃書、檢驗要求。
2)開發設計階段:原理圖、印制版圖、產品編程手冊、機械結構圖、編程器件燒寫文件、可編程器件源碼、硬件編程手冊、軟件安裝包、驅動程序、設計評審記錄表。
3)產品調試階段:產品調試手冊、產品焊裝明細表、產品調試記錄、產品驗證記錄。
4)產品維護階段:設計開發總結、軟件使用手冊、產品使用手冊。
2、技術文件的技術要求和數據等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要求。
3、技術文件由技術開發部等相對應部門編制,各部門應對技術文件的準確性、合理性負責。
三、技術文件的提交。
1、在產品開發的整個周期中,設計人員必須按照技術文件規范認真進行各項文件的編寫工作,以保證技術文件的完整性。
2、在產品開發的各個階段,設計人員都必須按時提交設計文件,并保存在公司的服務器中。每當設計文件發生重大更改后,設計人員都必須重新提交文件,以便更新服務器中的文件,保證開發工作的可靠性。
3、設計文件的提交以starteam為準,設計人員須按照提交的文件類別提交到starteam相應的目錄。
4、對于已提交的文件,任何人員不得故意在服務器上進行刪除。
四、技術文件的歸檔。
1、各相關負責人負責技術文件的審核和批準;技術文件的編制必須嚴格執行編制、校對、審核三級把關制度;明確各級的責、權、利。
2、技術文件應保證標題欄中的編號、名稱、日期,設計、校對、審核、批準等欄中簽署齊全,簽署不齊全的技術文件不得用于歸檔。
3、文件簽署分為紙質文件簽署、電子文件簽署和光盤簽署。其中,紙質文件簽署須在紙質文件上手寫簽署,電子文件簽署則在starteam上以備注的方式進行簽署,光盤簽署則在光盤封面的標簽上進行總體簽署。
4、各類歸檔文件經確認無誤并且簽署完畢后,方可進行歸檔工作。歸檔文件要求一式兩套:一套存放在公司服務器上,供查閱使用;一套刻錄成光盤,做封存保管。
5、用來存儲歸檔文件的光盤或其包裝盒上應貼有標簽,標簽上須注明光盤的大致信息,如名稱、編號、簽署信息等。
6、歸檔文件時,須填寫設計項目歸檔資料清單,并對歸檔文件進行真實有效型和完整規范性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給予存檔。
五、技術文件的借閱。
1、任何員工之間不得私自傳閱技術文件,不得非法保持不具權限的文件。
2、若因工作需要,須借閱技術文件,則需報相關領導批準,并填寫借閱登記表,然后方可通過獲得的授權從公司服務器上下載相應的文件進行查閱。
3、對于借閱的文件,不得私自打印、傳閱,不得泄露借閱文件的秘密。
4、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將文件轉與他人或攜帶外出時,須經相關領導批準。
5、文件閱覽之后,須在相關人員的監督下徹底刪除借閱文件,并補充完整借閱文件記錄表。
六、責任追究。
各部門應嚴格遵守上述規定,若因不遵守上述規定而遺失或者泄漏公司的技術文件,公司將根據有關保密規定給予罰金處罰和公司內部記過處罰,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1、目的。
為規范本公司文件分類、編號、擬定、審批、用印、收發處理、整理存檔等工作,特制定本制度,適用于正龍物業有限公司及下屬管理中心各部門的文件管理工作。
2、職責。
2、1總經理負責公司所有對外發文審批。
2、2管理中心經理負責管理中心文件的審批。物業部負責管理中心文件的打印及文號的管理工作。
2、3部門主管負責本部門文件的擬制與審核,及負責本部門對公司內部發文的審批,并負責定期將已處理完畢的文件移交行政人事部。
2、4行政人事部負責公司文件格式、文號及內容的審核,用印管理、歸檔管理工作。
3、文件種類。
3、1上行文:請示,報告,計劃,總結;。
3、2下行文:批復,決定,通知,通告,通報,制度,規定;。
3、3平行文:信函,會議紀要。
4、文件格式。
4、1發文統一使用以上文件類別之一。
4、2秘密等級和緊急程度,用來確定文件發送方式及辦理速度,統一在文件的左上角位置加注。
4、3收文單位。是指用來處理或答復文件中有關問題和有關事項的單位。
4、4正文。是文件的主體部分。文件制發的目的和根據,講述什么事情,解決什么問題以及辦法和要求,都要在正文中闡述清楚:。
4、5標題統一使用二號或三號黑體字,放在居中位置;。
4、8落款。指發文單位全稱或規范化的簡稱。以總經理的名義發出的,要用負責人姓名(前面冠以職務身分)署名:落款一般放在正文(或附件標記)的右下角,相關于書信中具名的位置;如果正文恰好占滿全頁,落款必須放在另頁空白紙上時,并在其上面加注一行"(此頁無正文)"字樣;落款字體與正文相同。
4、9日期:
4、9、1一般應寫發文日期;
4、9、2制度或會議通過的文件應寫通過的日期;
4、9、3重要的文件寫簽發的日期;
5、文號。
5、1根據文件類別、發文日期、發文單位及發文順序對文件進行統一編號;具體文號編制規則見附件。
5、2公司文號由行政人事部統一管理,管理中心文號由物業部統一管理;。
5、3發文部門需到以上部門登記領取文號后,方可發文。
6、用印。
6、1用印是發文單位對文件負責的標志,是文件合法生效的標志,對外發文或內部重要文件都應加蓋印章。
6、2文件打印校對完之后,由管理印章的人員用印并進行登記;。
6、3印章應蓋在落款和年月日中間,即"騎年蓋月"位置。
7、1包括撰寫、審核、簽發、蓋印、發放、歸檔、整理等一系列工作:。
7、2正規文件應盡量打印,并由擬文人仔細校對審核。
7、4用印。印章管理人員依據規定加印,并作好登記。對一頁以上的重要文件還須加蓋騎縫印。
7、5發放。由發文部門填寫文件發放登記表,并做好發文簽收登記工作。需要回復辦理的文件,還要填寫文件處理單,夾在文件前面,一并送有關人員或部門辦理。
7、6收文。文件管理人員(一般為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業部相關人員)將所收到的文件登記在收文登記表內,內容包括:流水號、收文日期、發文單位、收文標題、文件編號、發文日期、份數、處理情況、備注等。
7、7傳閱。傳閱工作一般由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業部辦理。閱讀人在閱讀后應簽署姓名、日期。
7、8保存。文件辦理完畢后,由最后處理部門人員進行保管。
7、9歸檔。各部門定期將本部門已處理完畢的文件匯兌交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進行整理存檔工作。
8、相關文檔。
8、1文號編碼規則。
8、2文件編號使用登記表。
8、3對外發文登記表。
8、4對內發文登記表。
8、5收文登記表。
8、7傳閱單。
8、8用印登記表。
8、9對外發文格式。
8、10對內發文格式。
8、11報告總結格式。
機要文件是傳遞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密級較高的文件,機要文件的管理要做到及時、準確、安全、保密。
一、辦理程序。
(一)機要文件由機要人員簽收、啟封、核對、登記后,送辦公室主任提出擬辦意見報主要領導或主持工作的領導簽批,文件應于當日處理,電報、急件隨到隨處理。
(二)按領導簽批的范圍進行傳閱。
(三)需辦理的,按局領導指示及時傳閱有關科室辦理。
(四)歸檔,交上級部門。
二、傳閱。
(一)傳閱文件要嚴格履行登記手續,按照文件閱讀范圍進行傳閱。
(二)機要人員要隨時掌握文件行蹤和傳閱進度,避免中途積壓、漏傳、橫傳。
(三)對局領導閱后所作的批示,要及時通知有關科室辦理,并做好機要文件管理,防止文件丟失。
三、保密。
(一)機要人員要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嚴守保密規定,做到不該說的不說。
(二)對于機要文件,要單獨存放,嚴加保管。
(三)借閱機密、秘密級文件,需經辦公室主任批準;絕密級文件一般不外借,確需借閱,需經分管領導批準。
(四)各級領導要嚴格執行領導保密規定,不得將涉密文件留在辦公室過夜或帶回宿舍閱讀。
(五)涉密文件,不得復制或摘抄。
四、歸檔。
(一)傳閱和辦理完畢的文件,應及時清理收回,分類整理,保持整潔、清潔。
(二)凡參加會議帶回或其他途徑簽收到的涉密文件,應及時送交機要室登記歸檔。
(三)干部出差、調動工作或離退休時必須將自己使用或傳閱的機要文件全部退回機要室。
(四)機要人員按上級要求及時將機要文件收回。
最新涉密文件管理辦法版大全(20篇)篇十九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和備案工作,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建立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的行政決策機制,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河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第四條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以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為依據,維護法制統一;
(五)必要性原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已有明確、可操作性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或簡單轉發。
第五條制定機關應當控制規范性文件的數量。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下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第六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政府各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以下簡稱市直各單位)應當配合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做好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規范性文件由政府各部門負責起草。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社會關注度高或者專業性強的,起草單位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與起草。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應當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時,由一個部門主辦,其他部門配合。關系政府工作大局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牽頭,組成專門小組負責起草工作。
第八條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五)政府性基金;
(六)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規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
第九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三)論證規范性文件擬設定的基本制度和擬解決的基本問題,對其可行性作出說明。
第十條規范性文件起草過程中,起草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相關內設機構人員進行研究,并經本單位法制機構進行法律和技術審查;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與其他部門關系密切(部門職責規定、財政資金分配等)的,應當采取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被征求意見部門應當認真負責地對涉及本部門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并蓋章確認。
第十一條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切身利益或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公民對規范性文件內容有較大分歧的,可采取書面定向征求意見或登報、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公開聽取有關機關、單位或公民的意見和建議。
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公眾意見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聽證。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起草單位應當研究處理。
第十三條有關部門對規范性文件草稿的主要措施、管理體制、權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見,由起草單位與有關機關進行協商;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仍存在重大分歧的,報本級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決定。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商、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十四條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征求意見和建議情況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形成送審稿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查。
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由起草單位負責人簽署;屬二個及二個以上單位共同起草的,由所有起草單位負責人共同簽署。
第十五條起草單位報送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時,應當同時報送以下材料:
(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策規定及外地參考材料;
(三)征求的相關單位與個人意見原件、座談會和論證會原始記錄、聽證會的聽證報告;
(四)審查文件必備的其他材料。
報送材料不齊備的,政府法制機構可責令限期補齊。
第十六條政府法制機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
(二)是否與本級政府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協調、銜接;
(四)是否符合規范性文件體裁、文字語言、邏輯結構等技術要求;
(五)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規范性文件送審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但需要協調部門意見、召開論證會、聽證會、組織考察和等候起草單位報送依據材料的時間除外。
第十七條政府法制機構在必要時,可以將送審稿修改后發送有關單位重新征求意見,有關單位應當按期限要求及時回復書面意見,并提交相應依據材料;涉及重大問題的,可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
認為確有必要借鑒外地經驗的,可以列出考察提綱,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考察。
第十八條政府法制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審查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退回起草單位修改:
3.制度設計有明顯缺陷需要重新考慮改進的;
4.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單位應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而未進行協商或者沒有依照本規定進行論證、聽證,且不屬急辦事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請政府領導同意,退回起草單位:
1.限制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或增加其義務,沒有法定依據的;
2.重復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的規定,沒有新內容的;
3.擬定的文件不具有可行性的;
4.屬于部門職責范圍,應由部門制發文件的;
5.屬于執行性的技術規范或具體操作性的內容,不宜由政府制發文件的。
第十九條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政府常務會議討論規范性文件草案時,起草單位負責人應就草案主要內容進行說明,有關部門應當列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起草單位應根據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修改后報政府法制機構。政府法制機構根據常務會議紀要內容予以審定后,按照政府公文運行程序運行。
第二十二條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規范性文件,還應當在報紙上全文向社會公布,電視臺應及時發布消息。
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二十四條各級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數據庫,方便公眾查詢。
第二十五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通過調閱、抽查下級機關的發文登記簿和有關文件等方式,對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報送上年度規范性文件管理情況統計分析報告。
第二十六條健全規范性文件每隔2年進行一次清理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機關應當及時清理:
(一)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相關政策規定不一致的`;。
(二)調整對象已不存在的;
(三)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
(四)其他應當及時清理的情形。
實施機關形成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后,應當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七條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經本級政府審定后,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統一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未列入繼續有效文件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清理后的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匯編。
第二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有異議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查建議。
制定機關或者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建議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并告知當事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審查完畢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經審核,認為異議成立的,按照原發文程序,由原制定機關做出。
第二十九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下級政府、政府各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向政府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應當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三十條規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縣(市、區)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備案;
(二)政府工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報本級政府備案;
(三)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政府備案;
第三十一條備案機關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時,應當向接受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提交下列材料的電子文本:
(四)其他與制定規范性文件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二條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備案機關的法定權限;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相抵觸;
(三)是否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禁止性規定;
(四)是否符合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五)其他依法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審查完畢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
第三十四條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發現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當向備案機關發出《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意見書》。
備案機關應當自收到《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意見書》之日起20日內自行糾正,并書面反饋情況;逾期不糾正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撤銷意見,報本級政府予以撤銷,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規范性文件實行目錄管理。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定期公布通過備案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三十六條因發生重大緊急事件,為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以及出現其他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經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簡化制定程序。
第三十七條市、縣(市、區)政府各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1日《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鄉市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的通知》(新政〔20xx〕50號)同時停止執行。
最新涉密文件管理辦法版大全(20篇)篇二十
在現在社會,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文件管理辦法范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
1、目的。
為規范本公司文件分類、編號、擬定、審批、用印、收發處理、整理存檔等工作,特制定本制度,適用于正龍物業有限公司及下屬管理中心各部門的文件管理工作。
2、職責。
2、1總經理負責公司所有對外發文審批。
2、2管理中心經理負責管理中心文件的審批。物業部負責管理中心文件的打印及文號的管理工作。
2、3部門主管負責本部門文件的擬制與審核,及負責本部門對公司內部發文的審批,并負責定期將已處理完畢的文件移交行政人事部。
2、4行政人事部負責公司文件格式、文號及內容的審核,用印管理、歸檔管理工作。
3、文件種類。
3、1上行文:請示,報告,計劃,總結;。
3、2下行文:批復,決定,通知,通告,通報,制度,規定;。
3、3平行文:信函,會議紀要。
4、文件格式。
4、1發文統一使用以上文件類別之一。
4、2秘密等級和緊急程度,用來確定文件發送方式及辦理速度,統一在文件的左上角位置加注。
4、3收文單位。是指用來處理或答復文件中有關問題和有關事項的單位。
4、4正文。是文件的主體部分。文件制發的目的和根據,講述什么事情,解決什么問題以及辦法和要求,都要在正文中闡述清楚:。
4、5標題統一使用二號或三號黑體字,放在居中位置;。
4、8落款。指發文單位全稱或規范化的簡稱。以總經理的名義發出的,要用負責人姓名(前面冠以職務身分)署名:落款一般放在正文(或附件標記)的右下角,相關于書信中具名的位置;如果正文恰好占滿全頁,落款必須放在另頁空白紙上時,并在其上面加注一行"(此頁無正文)"字樣;落款字體與正文相同。
4、9日期:
4、9、1一般應寫發文日期;
4、9、2制度或會議通過的文件應寫通過的日期;
4、9、3重要的文件寫簽發的日期;
5、文號。
5、1根據文件類別、發文日期、發文單位及發文順序對文件進行統一編號;具體文號編制規則見附件。
5、2公司文號由行政人事部統一管理,管理中心文號由物業部統一管理;。
5、3發文部門需到以上部門登記領取文號后,方可發文。
6、用印。
6、1用印是發文單位對文件負責的標志,是文件合法生效的標志,對外發文或內部重要文件都應加蓋印章。
6、2文件打印校對完之后,由管理印章的人員用印并進行登記;。
6、3印章應蓋在落款和年月日中間,即"騎年蓋月"位置。
7、1包括撰寫、審核、簽發、蓋印、發放、歸檔、整理等一系列工作:。
7、2正規文件應盡量打印,并由擬文人仔細校對審核。
7、4用印。印章管理人員依據規定加印,并作好登記。對一頁以上的重要文件還須加蓋騎縫印。
7、5發放。由發文部門填寫文件發放登記表,并做好發文簽收登記工作。需要回復辦理的文件,還要填寫文件處理單,夾在文件前面,一并送有關人員或部門辦理。
7、6收文。文件管理人員(一般為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業部相關人員)將所收到的文件登記在收文登記表內,內容包括:流水號、收文日期、發文單位、收文標題、文件編號、發文日期、份數、處理情況、備注等。
7、7傳閱。傳閱工作一般由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業部辦理。閱讀人在閱讀后應簽署姓名、日期。
7、8保存。文件辦理完畢后,由最后處理部門人員進行保管。
7、9歸檔。各部門定期將本部門已處理完畢的文件匯兌交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進行整理存檔工作。
8、相關文檔。
8、1文號編碼規則。
8、2文件編號使用登記表。
8、3對外發文登記表。
8、4對內發文登記表。
8、5收文登記表。
8、7傳閱單。
8、8用印登記表。
8、9對外發文格式。
8、10對內發文格式。
8、11報告總結格式。
機要文件是傳遞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密級較高的文件,機要文件的管理要做到及時、準確、安全、保密。
一、辦理程序。
(一)機要文件由機要人員簽收、啟封、核對、登記后,送辦公室主任提出擬辦意見報主要領導或主持工作的領導簽批,文件應于當日處理,電報、急件隨到隨處理。
(二)按領導簽批的范圍進行傳閱。
(三)需辦理的,按局領導指示及時傳閱有關科室辦理。
(四)歸檔,交上級部門。
二、傳閱。
(一)傳閱文件要嚴格履行登記手續,按照文件閱讀范圍進行傳閱。
(二)機要人員要隨時掌握文件行蹤和傳閱進度,避免中途積壓、漏傳、橫傳。
(三)對局領導閱后所作的批示,要及時通知有關科室辦理,并做好機要文件管理,防止文件丟失。
三、保密。
(一)機要人員要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嚴守保密規定,做到不該說的不說。
(二)對于機要文件,要單獨存放,嚴加保管。
(三)借閱機密、秘密級文件,需經辦公室主任批準;絕密級文件一般不外借,確需借閱,需經分管領導批準。
(四)各級領導要嚴格執行領導保密規定,不得將涉密文件留在辦公室過夜或帶回宿舍閱讀。
(五)涉密文件,不得復制或摘抄。
四、歸檔。
(一)傳閱和辦理完畢的文件,應及時清理收回,分類整理,保持整潔、清潔。
(二)凡參加會議帶回或其他途徑簽收到的涉密文件,應及時送交機要室登記歸檔。
(三)干部出差、調動工作或離退休時必須將自己使用或傳閱的機要文件全部退回機要室。
(四)機要人員按上級要求及時將機要文件收回。
一、總則。
1、技術文件是本公司的核心秘密,是本公司能夠持續發展并在市場上保持強勢競爭力的有力保障,公司的技術文件屬于公司所有。
2、為規范本公司技術文件的管理,確保文件編制的正確性、完整性,明確技術文件的編制、簽署、更改、保存等相關的內容,確保技術文件的正確性及實施有效的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3、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廠的技術文件的管理。
二、技術文件的編制。
1、技術文件包括:技術文件是指公司的產品設計圖紙、技術標準、技術檔案和技術資料。
具體包括:。
1)開發計劃階段:方案設計、質量保障大綱、設計開發計劃書、檢驗要求。
2)開發設計階段:原理圖、印制版圖、產品編程手冊、機械結構圖、編程器件燒寫文件、可編程器件源碼、硬件編程手冊、軟件安裝包、驅動程序、設計評審記錄表。
3)產品調試階段:產品調試手冊、產品焊裝明細表、產品調試記錄、產品驗證記錄。
4)產品維護階段:設計開發總結、軟件使用手冊、產品使用手冊。
2、技術文件的技術要求和數據等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要求。
3、技術文件由技術開發部等相對應部門編制,各部門應對技術文件的準確性、合理性負責。
三、技術文件的提交。
1、在產品開發的整個周期中,設計人員必須按照技術文件規范認真進行各項文件的編寫工作,以保證技術文件的完整性。
2、在產品開發的各個階段,設計人員都必須按時提交設計文件,并保存在公司的服務器中。每當設計文件發生重大更改后,設計人員都必須重新提交文件,以便更新服務器中的文件,保證開發工作的可靠性。
3、設計文件的提交以starteam為準,設計人員須按照提交的文件類別提交到starteam相應的目錄。
4、對于已提交的文件,任何人員不得故意在服務器上進行刪除。
四、技術文件的歸檔。
1、各相關負責人負責技術文件的審核和批準;技術文件的編制必須嚴格執行編制、校對、審核三級把關制度;明確各級的責、權、利。
2、技術文件應保證標題欄中的編號、名稱、日期,設計、校對、審核、批準等欄中簽署齊全,簽署不齊全的技術文件不得用于歸檔。
3、文件簽署分為紙質文件簽署、電子文件簽署和光盤簽署。其中,紙質文件簽署須在紙質文件上手寫簽署,電子文件簽署則在starteam上以備注的方式進行簽署,光盤簽署則在光盤封面的標簽上進行總體簽署。
4、各類歸檔文件經確認無誤并且簽署完畢后,方可進行歸檔工作。歸檔文件要求一式兩套:一套存放在公司服務器上,供查閱使用;一套刻錄成光盤,做封存保管。
5、用來存儲歸檔文件的光盤或其包裝盒上應貼有標簽,標簽上須注明光盤的大致信息,如名稱、編號、簽署信息等。
6、歸檔文件時,須填寫設計項目歸檔資料清單,并對歸檔文件進行真實有效型和完整規范性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給予存檔。
五、技術文件的借閱。
1、任何員工之間不得私自傳閱技術文件,不得非法保持不具權限的文件。
2、若因工作需要,須借閱技術文件,則需報相關領導批準,并填寫借閱登記表,然后方可通過獲得的授權從公司服務器上下載相應的文件進行查閱。
3、對于借閱的文件,不得私自打印、傳閱,不得泄露借閱文件的秘密。
4、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將文件轉與他人或攜帶外出時,須經相關領導批準。
5、文件閱覽之后,須在相關人員的監督下徹底刪除借閱文件,并補充完整借閱文件記錄表。
六、責任追究。
各部門應嚴格遵守上述規定,若因不遵守上述規定而遺失或者泄漏公司的技術文件,公司將根據有關保密規定給予罰金處罰和公司內部記過處罰,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一、收文制度。
接收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密件包裝應當由辦公室保密人員拆封。同時應單獨設薄登記,接收人員應及時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
二、發文制度。
分發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范圍。發文人員應履行登記、編號、簽收手續,并嚴格分發范圍,遵守相關規定;簽收時必須逐件清點、核對。
傳遞涉密文件、資料應當通過保密員進行,文件應包裝密封,嚴格按規定登記簽收。
三、制作(打印)制度。
制作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保密法》規定,履行定密程序,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注明發放范圍及制作數量,絕密級、機密級的應當編排順序號。使用計算機制作秘密文件、資料的,該計算機不能與公共信息網絡聯接。密件應當在內部文印室印刷,嚴格按照批準的數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閱讀(傳閱)制度。
涉密文件、資料須按規定范圍傳達、閱讀,不得擅自擴大范圍,也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文件內容。傳閱涉密文件,由辦公室保密員負責專夾專閱,并填寫“傳閱單”,記載夾內密件份數、編號和閱讀時間等,閱后簽字并主動退回,不得橫傳,對急辦的文件,保密員要及時催辦。涉密文件應在辦公室或機要室閱讀,絕密級文件應當即閱即批即退,并有保密員在場。
五、借閱制度。
閱讀和使用涉密文件、資料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確需在辦公場所外閱讀和使用的,要履行嚴格的借閱記錄手續。借閱人對文件負有安全和保密的責任,自覺做到按期歸還,再用再借,嚴禁將涉密文件資料帶回家或帶到其他公共場所。保密員對借出的文件應按時限要求及時追回。
密級文件資料,未經密級確定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批準,禁止復制、復印、摘抄、匯編。如復印、摘抄、匯編機密級和秘密級文件,必須經批準并履行審批手續,同時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并視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規定應當清退的涉密文件、資料,原則上應按要求退回原制發的機關、單位。特殊情況的,應說明原因并報經原制發機關同意。
七、銷毀制度。
需要銷毀的涉密文件、資料由保密員造冊,報辦公室領導審批,并履行清點、登記手續,不得擅自銷毀。送指定造紙廠銷毀的,要有保密員等二人以上押運和監銷。嚴禁將涉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
第一條涉密文件(包括確定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刊物、教材等)的擬制、印刷、傳遞、承辦、借閱、保管、歸檔、移交和銷毀,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清點、登記、簽字等手續。
第二條閱辦涉密文件必須在辦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場所進行,涉密文件應存放在鐵皮柜內;對絕密級文件必須實行專人保管,專冊登記,專柜存放。
第三條學院各部門閱辦的涉密文件應當及時清退。一般情況下,絕密及文件不超過一個月,機密級以下文件不超過三個月。確需延長使用的,應當到保密室辦理借用手續。
第四條攜帶涉密文件外出,絕密級必須由學院領導批準,機密以下必須由處,部、系,附屬醫院領導批準。嚴禁攜帶涉密文件到公共場所或探親訪友。
第五條不宜向社會公開的內部資料、刊物等,應當妥善保管,定期清理和銷毀。
第六條銷毀涉密文件應當按規定登記、審批,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場所監銷。嚴禁將各類涉密載體或者內部資料、刊物當廢品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