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據書信是一種重要的書面材料,用于記錄和表達某種情況或事實。在撰寫條據書信時,要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不要遺漏重要的細節和關鍵信息。下面是一些優秀的條據書信樣本,可以用作參考和學習。
專業三公經費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一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校園建設,規范“三公”經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的使用與管理,根據國家、省、市、縣關于“三公”經費公開(示)的相關文件規定,特制定xx小學“三公”經費管控制度。
一、建立齊抓共管機制。嚴格執行中央、省、市、縣厲行節約、壓縮“三公”經費支出的各項規定,并把實現“三公”經費零增長作為20xx年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來抓,健全機制,落實責任,形成齊抓共管格局,確保完成“三公”經費控制目標任務。
二、實行報批制度。凡是學校領導干部外出考察,都要如實申報,按規定報縣組織部干部組審批、備案。
三、建立機關運行經費預決算制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三公”經費支出計劃,經縣教育資金會計核算中心審核,報相關部門審批、備案,杜絕將“三公”經費支出列入其他科目、瞞報實際支出現象的發生。
四、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對本單位“三公”經費預算、支出管理等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五、“三公”經費支出實行公開透明制度,定期公布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經費的預算、決算和績效考評情況,接受紀委、監察、審計、教職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專業三公經費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二
第一條為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以下簡稱“三公”經費)的規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財政部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加強公務機票購買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預算決算管理辦法》、《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外賓接待經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資委機關(含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下同),納入部門預算范圍的直屬單位、直管協會以及所屬、代管的預算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三公”經費管理,是指為保證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對所安排的“三公”經費實施預算編制、執行及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四條“三公”經費管理應當堅持強化預算約束,厲行勤儉節約的原則,合理編制“三公”經費預算,嚴格執行預算審批制度,保證“三公”經費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準確性。“三公”經費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包括使用當年財政撥款、以前年度結轉結余資金以及其他資金安排的預算資金。
第五條委機關各廳局和各直屬直管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是“三公”經費管理的主體,負責對本單位及所屬代管單位的日常管理,管理局負責對各單位的指導、監督工作。
第六條因公臨時出國(境)費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境)費總額,科學合理地安排因公臨時出國(境)費預算,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國(境)團組。
第七條因公臨時出國(境)費的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標準,不得擅自突破,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轉嫁或攤派費用。
第八條出訪團組應當事先填報《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附件1),由外事部門和財務部門分別出具審簽意見,明確審核責任;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組團單位應當填報《因公短期出國培訓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由出國培訓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分別出具審簽意見。出國(境)任務、出國(境)經費預算未通過審核的,不得安排出訪團組;培訓任務、培訓費用預算未通過審核的,不得安排出國培訓。
第九條國際旅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境)人員應當優先選擇由國內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由于航班銜接等原因確需選擇非國內航空公司航線,以及因最臨近目的地國家(地區)中轉需辦理過境簽證而選擇其他部近中轉地的,應當填寫《乘坐非國內航空公司航班和改變中轉地審批表》(附件2),事先報經外事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
(二)因公臨時出國(境)購買機票,須經外事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優先購買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的國內航空公司航班優惠機票,并盡可能購買往返機票。機票款通過公務卡或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
(三)出國(境)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省部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頭等艙、輪船一等艙、火車高級軟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商務座;司局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一等座;其他人員均乘坐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艙位等級劃分與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艙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設置上述規定中本級別人員可乘坐艙位等級的,應乘坐低一等級艙位。
(四)出國(境)人員乘坐國際列車,國內段按國內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外段超過6小時以上的按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12美元。
第十條出國(境)人員根據出訪任務需要在一個國家城市間往來,應當事先在出國(境)計劃中列明,并報外事部門和財務部門批準。出國(境)人員的旅程必須按照批準的計劃執行,其城市間交通費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未列入出國(境)計劃、未經本單位外事部門批準的,不得在國外城市間往來。
第十一條出國(境)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省部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費據實報銷;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標準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之內予以報銷。
第十二條出國(境)人員伙食費、公雜費可以按規定的標準發給個人包干使用。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伙食費和公雜費接待我代表團組的,出國(境)人員不再領取伙食費和公雜費。
第十三條出訪團組對外原則上不搞宴請,確需宴請的,應當連同出國(境)計劃一并報批,宴請標準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費標準掌握。出訪用餐應當勤儉節約,不上高檔菜肴和酒水。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出訪團組在國外期間原則上不對外贈送禮品,確有必要贈送的,應當事先報經外事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
第十四條出國(境)簽證費用、護照照片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注冊費用等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根據到訪國要求,出國(境)人員必須購買保險的,應當事先報經外事部門和財務部門批準后,按照到訪國駐華使領館要求購買,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五條出國培訓費開支按本辦法所附分國家和地區標準(附件3)執行,并在規定的標準之內據實報銷。
第十六條出國(境)人員回國報銷費用時,須憑有效票據填報由團組負責人和外事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的國外費用報銷單。各種報銷憑證須用中文注明開支內容、日期、數量、金額等,并由經辦人簽字。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對因公臨時出國(境)團組或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團組提交的出國(境)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復印件及有效費用明細票據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按照批準的出國(境)團組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開支標準核銷經費,不得核銷與出訪任務無關的開支。
第十七條各單位外事部門和財務部門應當配合審計部門提供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相關原始憑證。外事部門負責向審計部門提供完整的出國(境)任務批件和相關審核材料;財務部門提供準確的費用報銷憑證。
第十八條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應嚴格執行計劃和預算管理。各單位根據公務用車的配備更新標準、編制數量和現狀,在編制部門預算之前,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報各單位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總額。
第十九條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公務用車購置、保險、維修、加油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執行,降低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成本。
第二十條各單位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應當配合審計部門提供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相關的材料,如公務用車保有量、公務用車配置計劃、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支出明細賬及原始憑證等。
第四章公務接待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異地單位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復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邀請外賓來訪應當按照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嚴格執行計劃審批規定。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第二十三條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禁止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范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將休假、探親、旅游等活動納入公務接待范圍。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范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
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開支清單(附件4),并由相關負責人審簽。接待開支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執行協議價格。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二十七條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條外賓接待費開支范圍主要包括:住宿費、日常伙食費、宴請費、交通費、贈禮等,原則上不得列支外賓來華國際旅費。
(一)住宿費標準:副部長級及以上人員率領的外賓代表團,可安排在五星級、四星級賓館;司局級及以下人員率領的代表團以及其他一般外賓代表團,安排的賓館最高不超過四星級。副部長級及以上人員可安排套間,其他人員安排標準間。
(二)日常伙食費(含酒水、飲料)標準: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級每人每天600元;副總統、副總理和正、副議長級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長級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300元。
(三)宴請費(含酒水、飲料)標準:正、副部長級人員出面舉辦的宴會,每人每次400元;司局級及以下人員出面舉辦的宴會,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會、茶會分別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四)交通費標準:接待外賓確需租用車輛的,各單位應當與資質合格、運營規范的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外賓赴地方訪問時,應當按級別乘坐相應等級標準交通工具,副部長級及以上外賓可提供飛機頭等艙、輪船一等艙和火車軟席(含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座、火車高級軟臥),其他人員可提供飛機經濟艙、輪船二等艙和火車軟席(含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座、火車軟臥)。
(五)對外贈禮以贈禮方或受禮方級別較高一方的級別確定贈禮標準。贈禮方或受禮方為正、副部長級人員的,每人次禮品不得超過400元;贈禮方或受禮方為司局級人員的,每人次禮品不得超過200元;其他人員,可以視情況贈送小紀念品。
(六)陪同外賓赴地方訪問期間,陪同人員的伙食費、住宿費、交通費等開支標準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并由所在單位分別負擔。各單位接待工作人員在接待活動期間,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時用餐的,經接待單位領導批準,可以領取誤餐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次50元。
第二十九條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開支清單。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采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三公”經費預算批復后,原則上不得調整,如遇重大事項確需調整,經委內各廳局、各預算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后報送管理局,由管理局向財政部提出調整預算的申請。
第三十一條建立“三公”經費定期報告制度,各單位應按月報送“三公”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嚴格控制“三公”經費支出,嚴禁超預算或無預算支出。
第三十二條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三公”經費預決算應當按照預決算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管理局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各單位進行檢查,“三公”經費管理使用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一項重點內容。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三公”經費管理細則報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專業三公經費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三
一是繼續推進“三公”經費支出制度建設。完善“三公”經費管理的支出標準體系和支出管理規范,明確開支標準,從制度層面約束“三公”經費支出行為。
二是深化“三公”經費公開。繼續做好各單位“三公”經費公開工作,細化公開內容。指導各部門認真做好“三公”經費公開工作,細化“三公”經費的解釋說明,逐步擴大公開范圍。扎實做好“三公”經費公開工作。
三是進一步完善預算管理。深化全口徑綜合預算改革,強化收支兩條線管理,進一步規范黨政機關的收支活動。細化預算編制,進一步完善基本支出、項目支出等各項支出標準,健全各項資產配置標準。加強資金支付審核,強化預算剛性,對“三公”經費、會議經費等,嚴格控制調整追加,完善公務卡使用和結算制度。強化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擴大績效跟蹤和評價范圍。嚴格財經財務紀律,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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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四風”問題,要及時提出解決的措施辦法并提煉上升為新的制度。昨天下午召開的我市深入推進第一批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工作會議,印發了《深圳市在教育實踐活動中加強制度建設參考指南》(下簡稱《指南》),《指南》提出了上述要求。
備受關注的嚴格“三公”經費管理使用制度、干部作風狀況考核評價制度、高等學校去行政化的有關制度等制度建設,均被列入《指南》。
按照《指南》的要求,除對現行制度進行一次全面梳理,認真排查制度規范的“空白點”,及時查漏補缺外,還將聚焦“四風”問題,按照科學規范實用、符合政策法規、開門立制和強化制度落實的原則,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及時解決并提煉上升為新制度。
增加干部作風考核內容。
記者看到,在備受關注的嚴格“三公”經費管理使用制度方面,《指南》提出,要根據各單位實際,完善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辦法、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修訂樓堂館所建設管理制度,完善會議、培訓、活動經費管理辦法,完善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住房、用車等工作生活待遇方面的規定及“三公”經費管理辦法。
在干部作風狀況考核評價制度方面,《指南》提出,在現有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落實科學發展觀指標體系考核、社會建設綜合考核等制度的基礎上,增加對干部作風情況進行考核評價的.內容,突出作風在干部考核評價中的重要地位,促使以好的作風抓好工作落實。
《指南》在高等學校去行政化制度方面也提出要求,指出要細化“黨委領導、校長治校、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治理辦法,構建符合高校特點的管理體制。
將定期通報各單位建章立制情況。
《指南》還要求,在建立和完善制度過程中,必須落實體現群眾意愿、改進作風、提高效率和管理規律“四個體現”,提高制度的針對性、操作性和指導性。同時,要從起草制度開始就貫徹群眾路線,采取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擴大征求意見的范圍,對不采用的意見建議要說明情況,要進一步完善群眾監督機制,督促黨員、干部主動把自己置于社會和群眾的監督之下,堅決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無視制度的行為。
專業三公經費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四
第一條為加強中醫醫院“三公”經費管理,有效控制“三公”經費支出,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國家衛生部門“三公”經費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三公”經費是指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因公出國(境)費。
第三條根據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和部門預算編制政策,合理編制“三公”經費預算,不得超預算支出。
第四條嚴格“三公”經費監督,及時公開“三公”經費預算、決算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醫院為履行職責,開展一般公務活動和醫療救護所配備的機動車輛,包括一般公務用車和醫療救護用車。
第六條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是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包括車價、相關稅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停車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經費使用實行統籌規劃,預算總額控制。
第七條醫院應當根據縣財務批準的`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編制購置經費預算;參照核定的編制數及定額標準,編制運行維護經費預算。
第八條公務用車購置嚴格執行“先審批、后采購”制度。公務用車購置方案由縣財政局提出,經醫院意見同意后,由辦公室、設備科、財務科、紀檢組監察室共同組成采購小組,按照政府采購或招標方式統一采購。
第九條加強公務用車油耗、維修、保險、過路過橋費、停車費等運行費用的公務車核算,定期考核分析公務車費用支出情況,有效控制和降低公務車費用支出。
第十條公務用車原則上不得進行裝飾和增配,確有必要進行裝飾和增配的,要嚴格控制在購置價格2%以內,不得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
第十一條公務用車通過實行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定點保險、定點停車;公務用車必須專人駕駛;救護車出縣接病人必須由急診科開具出車證明。
第十二條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支出程序:
購置費按照招標采購價格,經院長審批后,由財務科根據預算資金渠道統一支付。
燃油費、過路過橋費由辦公室根據公務車消費情況,適時適量進行充值,經審核、審批后支付。
維修費每季度結算一次,由辦公室統一核算,經審核、審批后支付。
保險費按照招標采購價格,經審核、審批后統一支付。
零星過路過橋費、停車費、洗車費等雜費,由駕駛員填單,經辦公室審核,財務部門審批,按月支付。
安全行車獎勵由辦公室統計安全行車里程,提出獎勵方案,經審核審批后,按年度領取。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務接待費,是指醫院根據醫療業務工作,確因公務接待需要而合理開支的`費用。
第十四條公務接待費實行預算總額控制、只減不增,嚴格審批、限額報銷。
第十五條公務接待應當在定點飯店或者職工食堂按規定的標準安排。
第十六條公務接待費支出程序:
(一)在職工食堂安排的公務接待用餐,辦公室按月統計公務接待次數,用餐人次、食堂餐10元/人的限高標準核算,列入公務接待費。
(二)在定點飯店安排的公務接待用餐,辦公室按月結算,經審核審批后支付。
(三)在定點飯店之外安排的零星公務接待用餐,經辦人憑有效發票在限額內據實報銷。
第十七條因公出國(境)費是指由政府和主管局核定,用于出國訪問、考察、培訓,參加國際會議以及政府間合作項目等活動的經費,包括國際旅費、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公雜費、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會議注冊費、翻譯費、個人零用費、培訓費、境外保險費、辦理護照、簽證的費用。
第十八條人事部門根據醫院出訪、考察、出國培訓等出國(境)任務計劃及預算安排情況,提出醫院出國(境)任務計劃,經醫院黨組會研究后報院長審批。
第十九條出國(境)任務計劃的經費預算不得超過當年財政核準的出國(境)經費預算控制數額。財務科按照縣財政批復的出國(境)經費預算,合理安排經費支出。
第二十條各單位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國(境)團組,不得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或向下級單位攤派、轉嫁出國(境)費用。
第二十一條出國(境)費支出程序:
(一)接到國際交流合作中心出國(境)費繳費通知后,人事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經院長審批后,由財務轉賬支付。
(二)出國(境)人員回到單位一周內辦理財務報銷手續。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報銷出國(境)前后在國內發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補助等費用,并附國際交流合作中心開具的出國費發票。出國(境)。
期間發生的國際旅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城市間交通費等各種費用不再報銷。
第二十二條“三公”經費按規定預算科目列支。不得在“其它支出”科目列支“三公”經費,不得在培訓費中列支出國培訓費,不得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接待住宿費、用餐費除外)。
第二十三條財務部門定期統計分析“三公”經費支出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院長報告,并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經過審查批準的“三公”經費當年預算和上年決算,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醫院信息欄目,按照財政部門規定格式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辦公室、財務科、紀檢監察室等部門應當適時開展“三公”經費專項檢查。發現違反“三公”經費管理規定的,醫院按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專業三公經費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五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要求,進一步從嚴控制和壓縮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公務接待費用(以下簡稱“三公”經費)支出,努力降低行政事業成本,不斷提高機關效能,根據中央、省、市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三公”經費是指因公出國(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公務接待所產生的費用,其中,因公出國(境)經費包括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包括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是指單位為執行公務和開展業務需要合理開支的接待費用,包括在接待中發生的交通費、用餐費和住宿費等支出。
第三條 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定。其中,事業單位包括參公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局屬國有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計劃管理。
第四條 嚴格“三公”經費預算管理。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按照“三公”經費管理有關要求,從嚴編制“三公”經費預算,硬化預算約束,確保“三公”經費預算明顯下降。
第五條 因公出國(境)計劃管理。每年12月初,局屬事業單位將本單位因公出國(境)計劃報至局組織人事編制科匯總,待局主要領導批準同意后向市外事管理部門申報。市外事管理部門將我局申報情況納入全市下一年度出國(境)計劃,征求市紀檢監察機關、財政部門意見后,報政府批準。自行組團和參加省級以上機關組織的雙跨團組,均須按程序納入計劃報批,未納入計劃的市外事部門將不安排出訪任務。
第六條 公車配備、更新。局屬事業單位將本單位公車配備、更新計劃報至局辦公室匯總,待局主要領導批準同意后向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申報。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將我局申報情況納入全市年度公車配備、更新計劃內,征求市紀檢監察機關、財政部門意見后,報政府批準。
第七條 公務接待費用控制指標。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紀檢監察機關根據各部門單位的工作實際,結合當年目標任務,核定各單位的公務接待費用年度控制指標,報政府批準后下發執行。
第三章 支出調控。
第八條 實行因公出國(境)經費申報核銷制度。局機關及局屬各事業單位申請出國(境)考察,要提交出國(境)經費預算報告至局計劃財務科,報告資金來源及預算情況,并根據出國(境)的具體情況,核定經費限額報銷標準,同時將經費預算報告提交市財政部門審核。出國(境)費用必須按照核定的限額標準進行報銷,超出限額標準的,不允許報銷。
第九條 嚴格控制公車購置及運行費用。各單位公車購置嚴格執行審批程序,在年度公車配備更新計劃內報批,購置車輛不得超出單位公車編制,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全市公車購置按年度計劃數進行總量控制。各單位財務部門核算公車運行費用時要實行單車核算,公車運行費用控制在限額標準之內。要按照中央、省、市、局有關公車使用管理制度管理使用公車,嚴禁公車私用。
第十條 實行公務接待費進度控制。各單位要按照時間進度,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用支出。市財政部門對支出進度過快的。財政預算單位會提醒預警,對達到年度控制指標的財政預算單位,市國庫將暫停支付費用。
第十一條 各單位支出時要嚴格執行財經方面的相關政策規定和紀律要求,減少現金結算。公務接待費用結算票據,要注明接待具體事項,嚴禁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或在其他項目經費中隨意開支接待費。財政預算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支付結算。
第十二條 實行定期報告制度。局屬各事業單位每季度末將本單位本季度“三公”經費支出情況以書面報送至局計劃財務科,局計劃財務科審核匯總后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匯總分析、提出調控意見后,將報市政府相關領導,有關情況向市紀檢監察機關通報。
第十三條 定期公開“三公”經費使用情況。局機關及局屬各單位“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要通過發布公示、召開會議等形式進行公開,每季度在本單位公開一次,接受群眾詢問和質詢,條件成熟后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建立協作配合的監督檢查機制。對“三公”經費的監督檢查,由局計劃財務科和監察室牽頭,協同局辦公室、組織人事編制科等相關職能科室,采取集中檢查、重點抽查和明察暗訪等形式進行。各職能科室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既各負其責,又協作配合,發揮監督檢查的整體合力。
第十五條 針對“三公”經費管理規定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存在的違紀違規問題。
(一)對因公出國(境)報批、境外活動及經費報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查處隨意更改出訪路線、國(境內外)外滯留、公款旅游和超標準報銷費用等行為。
(二)對公車配備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查處超編制、超標準配車,借款、集資、挪用專項資金購車,隱匿或轉移購車款超標購車以及公車私用等行為。
(三)對公務接待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超標準公務接待行為;查處公款吃喝、在高消費場所以及經營性娛樂(健身)場所安排接待活動行為;查處違規贈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禮品、紀念品和土特產行為;查處虛列票據、弄虛作假或轉嫁費用行為。
第十六條 將“三公”經費監督管理列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工作任務,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對違反“三公”經費管理規定的單位,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局計劃財務科商局監察室等有關科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專業三公經費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六
根據市有關規定,我鄉成立了以黨委書記書記**為組長、紀委書記**為副組長、其他班子成員和部門主管為成員的"三公"經費管控工作領導小組,專門下發《**鄉嚴格控制"三公"經費的通知》,從制度上對全鄉"三公"經費支出進行規范。并多次召開黨委專題會議,分析研究自查中發現的鄉"三公"經費偏多的情況,要求鄉各部門加強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長效機制,扎實推進"三公"經費專項檢查工作的開展。
1、公務接待費用。
我鄉20xx年公務接待費預算為10萬元,1-6月實際支出52,972元,占全年預算比例52.97%。
我鄉對公務接待費用實行集體會簽制,事前先由需接待部門的主管向領導請示,報銷時必須同時有鄉長和紀委書記共同簽署的會務接待會簽單,財政所才予以報銷。我鄉嚴格按程序和規定標準控制支出,經費收入支出情況單獨記賬、單獨結報,每季度在黨務政務公開欄進行公示。經查,我鄉上半年不存在公款大吃大喝及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等情況,占全年預算比例偏高的原因是上半年創文、創衛工作任務重、檢查多,公務接待相應增多;加之全鄉上下不分節假日傾力工作,加班餐費增多等共同導致。
2、公款出國(境)費用。
上半年我鄉沒有出國(境)事項發生,此項費用不存在。
3、公車購置及運行費用。
我鄉20xx年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預算為35萬元,1-6月實際支出165,941元,占全年預算比例47%。
我鄉對公車購置及運行費用實行單列記賬,定點維修、定點加油、統一保險和統一報廢更新制度,每季度對燃修費用進行公示,接受監督。其中,今年4月由于遏止私搭亂建的需要,使用區下撥的20萬元專項經費購置哈飛雙排車一輛,價值40,389元,嚴格按照控購手續,由區財政局控購辦公室發放詢價表,取三家中最低價購買。截至目前,該車的16,320元燃修費用均從專項經費中支出。
經查,在公車管理及專項治理中,我鄉在自查自糾階段如實登記上報公務車輛情況;節假日嚴格執行公務車輛封存備案制度;實行政府采購購置公務用車;不存在超標準配備公車或豪華裝飾公務用車行為;不存在公車入私戶行為;不存在利用職權向企業或下屬單位調換、借用、租用汽車行為。
專業三公經費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七
按照上級文件精神,我局對本年度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費、公務接待費進行了自查。現將具體情況匯報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進一步搞好"三公"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局長李xx同志為組長、局領導班子成員劉x同志為副組長的'"三公"經費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我局通過制定和完善了《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和《公務用車管理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并嚴格按照制度執行,進一步確保了"三公"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二、"三公"經費自查情況。
1、因公出國(境)經費。
2015我局因公出國(境)經費年初預算數為0.2015年我局無因公出國(境)事項,沒有超預算、無預算安排出國(境)的行為,沒有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攤派和轉嫁費用等行為。
2、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維護費用。
截止2015年11月底,我局公務用車費為xxxxx元。
我局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管理制度》,在公務用車的用油、維修、保險等方面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經查,我局公務用車現有1輛,不存在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車或豪華裝飾公務用車的行為;不存在借用、占用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車輛的行為;不存在在專項項目經費中超預算列支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經費等行為;不存在違規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捐贈車輛及公車入私戶的行為。
3、公務接待費用。
截止2015年11月底,我局公務接待費用為xxxxxx元。
我局公務接待工作已實行制度化、公開化。在公務接待管理工作中,按照上級要求嚴格執行了公務接待制度和內部審批制度,我局不存在公款大吃大喝及參與高消費娛樂等情況,我局不存在向下屬單位轉移、攤派支付"三公"經費現象。
我局將以此次專項檢查工作為契機,進一步加強"三公"經費的管控工作,并強化制度建設,大力推進建立和完善厲行節約的長效機制,努力提高我局的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
xxxxx局。
201x年xx月xx日。
專業三公經費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八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八項規定以及上級部門關于加強“三公經費”管理的工作要求,樹立勤儉節約的良好風氣,特制定本辦法。
1、本辦法所稱“三公經費”是指所有使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2、因公出差、培訓、學習,須先經校務會審核簽批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批準,應結合學校重點工作合理安排,從嚴控制因公出差、培訓、學習的項目和人數,嚴格控制外出時間。報銷費用時,差旅費、培訓費等開支標準應符合報銷標準,并提供合法報銷憑證。
3、公務接待嚴格按上級文件要求,按標準接待。
4、公務用車管理:嚴格執行先登記后使用原則,由相關部門統一協調后派車,如有特殊需要,須經校長審核獲批后使用。
5、各部門“三公經費”支付應當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規定,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一般使用公務卡結算。
6、按照校務公開制度的規定,按年度公布學校“三公經費”預算和決算情況。
7、要建立健全“三公經費”使用管理內部監督檢查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對“三公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部門報送“三公經費”執行情況。
8、本辦法由校長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專業三公經費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九
為深化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要內容的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的有關要求,以嚴的標準、嚴的措施、嚴的紀律堅決反對“四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玉溪市“三公”經費管理規定(暫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切實加強“三公”經費預算的編制和執行管理,健全完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長效機制,進一步壓縮全縣“三公”經費,把節約下來的資金用于關系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生態文明建設、美麗鄉村建設等民生工程、惠民工程。xxx年實現全縣的“三公”經費支出下降15%,今后逐年下降。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縣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
第二章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三條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國內差旅內部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四條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國內差旅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開支標準,嚴格按照《新平縣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差旅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禮金、禮品和土特產品等,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吃請、游覽等。
第五條加強對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按照“任務明確、按需派遣”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安排年度因公臨時出國(境)計劃。
嚴格執行年度計劃報批、審核制度,出國(境)計劃應包括出訪任務、主要人員、時間、前往國家(地區)、邀請方和經費來源。
嚴格控制團組數量和規模,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嚴禁集中安排赴熱門國家和地區出訪,嚴禁以各種名義變相公款出國旅游。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境)限量管理規定,不得把出國作為個人待遇,安排輪流出國。
嚴格控制跨地區、跨部門團組。組織雙跨團組(包括雙跨類培訓團組)需征求有關外事部門意見。要加強出國培訓總體規劃和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出國(境)培訓總量和規模,科學設置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提高出國培訓的質量和實效。不得參加由外方資助的背景復雜、專題敏感的出國(境)培訓。不得組織未經批準或計劃外的培訓團組。
第六條外事管理部門要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境)審核審批管理。
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預算總額控制,嚴格執行經費先行審核制度。超過出國經費預算或無出國經費預算安排的不予批準,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嚴格將因公出國(境)經費開支控制在預算內,嚴禁違反規定使用出國經費預算以外資金作為出國經費,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所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國費用。
第七條出國團組必須按規定標準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違反規定乘坐民航包機,不得乘坐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不得安排超標準住房和用車,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地區,不得擅自繞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外停留時間。外事管理部門應核驗護照離、抵記錄和出訪路線,對違規的出訪團組,要及時報告同級紀委,并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出國期間,不得與我國駐外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用公款互贈禮品或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八條嚴格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出境計劃,加強因公出國(境)審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組織無實質內容的調研、會議、培訓、慶典、機構掛牌、開工儀式或內部慰問等活動。
嚴格遵守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財務制度。財務部門應嚴格根據經費預算和相關標準及管理辦法審核出國(境)費用,加強對出國(境)經費使用的監督和檢查工作,建立出國(境)經費使用情況檢查制度。
領導干部要嚴格自律,帶頭學習和嚴格遵守因公出國(境)各項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出國(境)審核、審批工作,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高消費娛樂和健身活動,不得接受禮金、貴重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第三章公務接待。
第九條本規定所稱公務接待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等公務活動。
第十條嚴格執行《新平縣縣級機關集中統一公務接待管理辦法》《新平縣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和《中共新平縣委辦公室新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厲行節約控制行政成本支出的通知》規定,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游等活動納入公務接待范圍,不得在公務活動中接受違反規定的吃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
第十一條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在各縣區、各部門間組織無實質內容、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復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點)舉辦會議和活動。
第十二條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嚴格按照公務接待審批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非公務活動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三條各接待單位應當建立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公務接待任務結束后,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并由相關負責人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和主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和用車安排,以及接待費用開支等情況。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之一。
第十四條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定點安排食宿,執行協議價格。
第十五條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按照禮儀從簡、輕車簡從的原則,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人員和車輛。
第十六條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加強對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第十七條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標準,實行接待費支出總額控制制度。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不得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不得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不得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條各接待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財經紀律和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實行接待經費報銷審批程序,從嚴控制接待費用支出,切實加強公務接待經費的審核報銷和使用管理。對未經批準,以及超范圍、超標準的費用不予報銷。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嚴格控制現金使用量,凡是具備條件的地方一律采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進行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條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裝飾和超標準配置家具、電器。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并報同級公務接待管理部門備案。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企業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制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第四章公務用車。
第二十條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嚴格執行《玉溪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玉辦發〔〕74號)及《玉溪市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玉財行〔〕2號),公務用車配備使用遵循經濟適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數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核定黨政機關一般公務用車編制的通知》(新政辦發〔2013〕50號)及新平縣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編制核定數為準,不得隨意調整。
公務用車按照統一調配、分級負責、齊抓共管和“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基本原則實施。
第二十二條配備公務用車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購置。原則上xxx年、不得再購置一般公務用車。
第二十三條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從嚴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和豪華內飾,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第二十四條公務用車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強化安全意識,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一律按要求在規定位置粘貼公務用車標識,嚴禁公車私用,嚴禁對外出租、出借,自覺維護部門形象,并接受社會監督。對發現有公車私用、出租、出借等違規違紀行為的,各部門查清事實后提出處理意見,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負責人是車輛管理、使用、安全的直接責任人,駕車人員是具體責任人。
第二十五條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登記制度,一般公務用車嚴格執行公務活動派車制度。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禁分散管理使用,減少空駛,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條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規定使用公務用車,落實工作日外、節假日封存停駛制度,除值班車輛外,公務用車統一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七條公務用車在使用中發生交通肇事,須在24小時內通知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按規定程序進行事故處理,并及時將車輛肇事情況告知負責領導。
對公務用車肇事不按規定處理的,車輛使用時嚴重違規造成較大影響的,各部門查清事實后,視情節輕重提出處理意見,追究直接責任人、具體責任人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進行經濟賠償。
第二十八條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要建立健全公務用車有關文書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和管理制度,并對公務用車進行定期清查。
第二十九條公務用車專段號牌按《玉溪市市級機關公務車輛專段號牌使用暫行辦法》執行,各部門一律不準違規借用、套掛軍用、警用或民用等車輛號牌。
第三十條根據中央、省、市公務用車配備管理規定,領導干部不得以任何名義配備專車。新提拔和工作調動的領導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原單位車輛。
第三十一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報廢嚴格執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并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報廢手續。
第五章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定期匯總本部門“三公”經費支出情況,按時報同級財政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三公”經費的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的“三公”經費進行審計,并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公務接待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公務接待的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各單位應按時公開本單位的`“三公”經費開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建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規定造成浪費的,應當依紀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有關領導干部實行問責。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審批列支財政性資金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審批的;。
(三)違反審批要求擅自變通執行的;。
(四)違反管理規定超標準或以虛假事項開支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假公濟私的;。
(六)有其他違反審批、管理、監督規定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負責人或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二)指使、縱容下屬單位或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浪費的;。
(三)不履行內部審批、管理、監督職責造成浪費的;。
(四)不按規定及時公開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有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對鋪張浪費問題負有領導責任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造成浪費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或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予以收繳或糾正;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應當責令退賠。
第四十條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受理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認真復核并作出結論。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各鄉鎮(街道)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相關辦法和措施。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共新平縣委辦公室、新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新平縣財政局會同有關單位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專業三公經費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三公”經費管理,有效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等管理制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三公”經費是指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其中,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反映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費用;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等。
第三條全市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三公”經費管理適用本規定,包括市委各部、委、室,市政府各辦、局,市人大,市政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鄉鎮街區,市屬和部門所屬財政全額撥款、財政補助事業單位、自收自支管理事業單位。
第四條“三公”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由市財政局結合各單位工作職能下達“三公”經費年度預算。各單位要遵循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的原則,認真執行預算,不準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三公”經費支出。對超預算支出的單位相應減少下一年度預算,并向市政府、市財政局書面報告超預算原因。年度預算執行中原則上不予追加,特殊原因需追加的,應嚴格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序。
第五條建立“三公”經費支出定期報表制度,各單位每月15日前按時向市財政上報上月份《“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表》,便于動態掌握、分析和考核各項經費預算執行情況。
第六條各單位要按政府收支分類會計科目細化填列“三公”經費支出數據,分別按照“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據實核算“三公”經費,并做到相關報表與會計賬簿一致。
第七條市外事管理部門要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境)計劃的審核審批管理,嚴格執行出訪團組計劃審批管理制度。各單位要堅持因事定人的原則,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因公出訪。
第八條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由市財政局按預算統一管理。各單位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需經市政府審批,然后由市財政局審核據實撥付。
第九條各單位不得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不得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出國(境)經費的支付,要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各單位要加強對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的核銷管理,詳細核實出國人員國(境)外費用報銷單,認真審核出國(境)相關批件及有效費用明細票據。必須按照批準的出國(境)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開支標準核銷經費,不得核銷與出訪任務無關的開支。
第十一條各單位要加強對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管理,相關報銷憑證必須由單位財務負責人簽字審核,單位分管領導簽批,主要領導予以審簽,明確審核審批責任。
第十二條各單位必須控制公務接待費預算,未經市政府審批不準超預算支出。
第十三條各單位要加強對公務接待費的支出管理,認真執行公務接待費開支標準,細致審查公務接待費報銷憑證(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記錄)的合規性,杜絕違規報銷。
第十四條各單位不準用公款接待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對于正常公務接待,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記錄,并由相關負責人審簽。
第十五條各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各職級人員住宿費標準安排接待對象的`住宿用房,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公務接待用餐不得超標準安排,并嚴格控制陪餐人數,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與接待無關或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費用。
第十六條各單位公務接待費支出,應在規定科目和部門決算中全面、準確、真實反映,不得列入其他項目支出科目。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
第四章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管理。
第十七條認真執行公務用車配備規定,對于可配備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要按規定范圍、編制和標準從嚴控制。各單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
第十八條各單位申請配備更新公務用車,要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市財政局按照公務用車管理規定,對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進行嚴格審核,提出公務用車購置費用安排意見,報市政府審批后納入預算管理,并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九條市財政局根據本市實際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經市政府審定后依據各單位編制內公務用車數量核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預算。各單位公務用車維修、保險等費用實行定點采購,降低運行成本。
第二十條各單位購置公務用車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及時登記固定資產臺賬,增加固定資產原值。應切實加強公務用車運行維護內部管理,嚴禁公車私用,節約運行費用支出。
第五章職責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三公”經費預算、決算編制工作,嚴格執行“三公”經費預算。
(二)加強本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完善“三公”經費控制制度和措施,嚴格控制“三公”經費支出。
(四)接受承擔監督職責的黨委、政府、人大、政協機關和各類媒體以及群眾的監督,對存在的問題認真做好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條市財政局主要職責。
(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研究制定“三公”經費管理有關制度和政策,具體負責“三公”經費管理工作。
(二)通過深化部門預算管理、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結算等財政管理制度改革,推進“三公”經費管理實現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
(三)加強對各單位“三公”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核和分析,負責全市行政事業單位“三公”經費年度預、決算公開工作。
(四)組織開展對各單位“三公”經費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處理發現的違規問題。
第二十三條市審計局主要職責。
加大對各單位“三公”經費支出的審計力度,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并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四條市監察局主要職責。
加強對各單位“三公”經費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及時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第二十五條市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根據各自部門工作職責,每年按一定比例對各單位“三公”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市直各部門、各鄉鎮街區參照本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三公”經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三公”經費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專業三公經費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一
一、公務接待堅持節約簡樸的原則,嚴禁奢侈浪費。
二、單位公務接待實行限額制,年度公務接待費用不得超過限額標準。
三、接待主體。現場準備有分管領導負責;會議室、接待室的布置、材料準備由黨政辦負責;后勤保障由機關伙食團負責;就餐服務由黨政辦安排。
四、簡化接待。來客原則上在鎮伙食團就餐,伙食團安排不了的由伙食團長在機關外安排,班子成員和機關其他職工不直接安排來客用餐;公務接待一般不上高檔菜,不上高檔酒,不發包包煙,不贈紀念品。
五、單位日常會議、公務接待實行食堂就餐制,工作日午餐一律禁止飲酒。
六、嚴禁上下級之間、同級之間用公款互相請吃請喝。
七、重大活動實行定點接待,不能到單位負責人親友經營的場所消費。消費實行公務卡支付,并于開支后的一周之內報帳。
八、鄉鎮干部到村組開展工作,原則上不到村組就餐,遇特殊情況需要在村組就餐的,要按實支付伙食費,不得接收包包煙。
二、車輛購置。凡申請新購或報廢公務車輛,必須遵照程序審批。
三、用車調度。優先保證黨政主要領導工作用車。一般人員4人以上、班子成員2人以上下村或出差,由分管后勤領導調度用車。駕駛員未經黨政主要領導同意不得私自用車。
四、用油管理。車輛加油實行定點加油、刷卡管理、每月公示。油卡由財政辦統一購買、充值。
五、車輛維修。發現故障要及時報告,500元以下的日常維修由分管后勤領導審定,500元以上維修先做預算,報主要領導審定后實施;機關車輛實行定點維修、打卡結賬。
六、車輛管護。駕駛員必須愛惜車輛,隨時保持車輛整潔衛生;實行定點洗車、集中結算(打卡)。
七、紀律要求。公車一律不進景區、酒店、娛樂場所,一律不得私駕私用,一律不得借予他人使用,一律不用于紅白喜事,節假日公車一律入庫管理;駕駛員必須隨時檢查車輛安全,按規定實施保養,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一、外出參觀學習或考察活動實行審批備案制。外出參觀學習或考察必須嚴格按照相關審批程序辦理,公款外出參觀學習或考察活動必須將個人往返時間、路線、學習考察內容和經費數額等詳細情況上報。
二、一律不準借學習考察名義用公款組織干部職工外出旅游。
三、不得用公款組織和參與沒有明確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的外出參觀、學習、考察等活動。
四、單位經審核批準后組織干部外出學習考察的,不得借機安排旅游項目。
五、對未按要求審批備案的外出參觀學習或考察活動產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因私外出產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六、違規組織公款旅游的,全部費用由個人承擔;外出學習考察活動不按規定報批備案并借機安排旅游項目的,全部費用由個人自負。
七、按規定審批備案的外出學習、考察活動中擅自安排旅游項目的,旅游項目費用由個人承擔,并給予通報批評。
專業三公經費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二
為規范和加強基層工會經費的收支管理,充分發揮基層工會為職工服務、為發展工運事業服務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工會會計制度》、《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1、遵紀守法原則。各項經費收支,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所在地方政府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認真執行工會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財務紀律。
2、經費獨立原則。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應單獨開設銀行賬戶,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
3、預算管理原則。工會經費收支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按照《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執行。
4、依法收繳原則。基層工會應依法收繳工會經費,并按規定留成上繳。
5、服務職工原則。工會經費使用要突出重點,保證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開展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6、勤儉節約原則。工會經費使用要精打細算,少花錢多辦事,節約開支,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則。要依靠職工管好、用好經費,定期公布賬目,實行民主管理,接受會員監督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
工會經費收入包括:
1、會費收入。指工會會員依照規定向工會組織繳納的會費。
2、撥繳經費收入。指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依照規定向基層工會撥繳的經費,或上級工會委托稅務代收后按規定比例轉拔基層工會的經費。
3、上級補助收入。指基層工會收到上級工會補助的款項。
4、行政補助收入。指所在單位行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工會的補助款項。
5、事業收入。指工會附屬獨立核算的企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各項事業收入。
6、投資收益。指基層工會對外投資發生的損益,如購買國債或企業債券取得的收益。
7、其他收入。指基層工會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如銀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贈收入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其他有關文件精神,應當由各級財政和企業、事業、機關等單位行政方面承擔的.費用,不得由工會經費開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基層工會要按照所在省級工會確定的經費分成比例,及時足額上解經費。留成經費支出包括:
1、職工活動支出。
指工會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發生的支出。基層工會應將會員繳納的會費全部用于會員活動支出。
職工教育方面。
用于工會開展職工教育、業余文化、技術、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學、消耗用品;職工教育所需資料、教師酬金;優秀學員(包括自學)獎勵;工會為職工舉辦政治、科技、業務、再就業等各種知識培訓等。
文體活動方面。
用于工會開展職工業余文藝活動、節日聯歡、文藝創作、美術、書法、攝影等各類活動;文體活動所需設備、器材、用品購置費與維修;文藝匯演、體育比賽及獎勵;各類活動中按規定開支的伙食補助費、夜餐費等;用會費組織會員開展集體活動等。
宣傳活動方面。
用于工會開展政治、時事、政策、科技講座、報告會等宣傳活動;工會組織技術交流、職工讀書活動、網絡宣傳以及舉辦展覽、板報等所消耗的用品;工會組織的重大節日宣傳費;工會舉辦的圖書館、閱覽室所需圖書、工會報刊以及資料費等。
其他活動方面。
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會開展的技能競賽等其他活動的各項支出。
2、維權支出。
指工會直接用于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
包括工會協調勞動關系和調解勞動爭議、開展職工勞動保護、向職工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等、對困難職工幫扶、向職工送溫暖等發生的支出及參與立法和本單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維權支出。
3、業務支出。
指工會培訓工會干部、加強自身建設及開展業務工作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開展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學習和培訓所需教材資料和講課酬金等;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組織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協作活動;召開工會代表大會、委員會、經審會以及工會專業工作會議;開展外事活動、工會組織建設、建家活動、大型專題調研;經審專用經費、基層工會辦公、差旅等其他專項業務的支出。
4、資本性支出。
指工會從事建設工程、設備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信息網絡購建而發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購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交通工具購置、大型修繕、信息網絡購建等資本性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在行政方面承擔資本性支出的經費不足,并且基層工會有經費結余的情況下,工會經費可以用于必要的資本性支出。
5、事業支出。
指對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教育、生活服務等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補助和非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的各項支出。
6、其他支出。
指工會以上支出項目以外的各項開支:
如用會費對會員的特殊困難補助、由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工會經費必須及時、足額收繳。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非職工服務和工會以外的開支;不得支付社會攤派或變相攤派的費用;不得為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拆借、經濟擔保和抵押。工會經費開支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開支集體研究決定。
專業三公經費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三
為確保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加強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和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在建工程均按工程造價的0.5%提取安全技術措施經費;
二、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必須實行專款專用;
四、安全主管部門在采購勞保用品時,必須確認勞保用品的質量;
五、定期向公司安委會匯報安措經費的提取和使用情況;
六、嚴禁不按計劃支出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和勞保用品的發放。
專業三公經費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四
合理安排各項經費支出,節約經費開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機關工作正常運轉,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局機關的經費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在局長、分管副局長的領導下,歸口辦公室統一管理。
(一)局機關經費開支按審批權限分別由局長辦公會、局長、分管副局長和辦公室主任審批。
(二)經費支出審批權限:一次性開支在xxxx元(含xxx元)以內的,由辦公室主任審批;xxx元以上至xxx元(含xxx元)的開支由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分管副局長審批;xxx元以上的開支,由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議審批。但上述開支凡屬一般性正常開支,如接待費、會議費、培訓費、水電費、醫藥費等項支出的,不論數額大小,均委托分管副局長審批。
(一)實行會議預算審批制度:各單位需召開的會議,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提交會議預算,填制《市局機關會議(培訓)預算審批表》,交辦公室主任審核報局領導審批。機關服務中心負責會場聯系及食宿交通安排等工作。
(二)實行會議經費定額管理辦法:
1、全市國稅工作會議,全區各市國稅局長會議等全市性重要會議每人每天標準為200元以內(包括食宿等所有費用,下同),會場租金據實報銷。
2、各部門召開的業務會議每人每天xx元以內,會場租金據實報銷。
3、在公務員培訓中心舉辦培訓班的,每人每天xxx元以內。
4、在南寧召開的會議,除負責會務和材料的部門外,其他部門的參會人員原則上不安排食宿。
市局召開的各類會議,原則上在本市召開。確需在外地召開的,原則上也要安排在本系統的培訓中心和招待所。
(三)會議工作人員按會議代表10%以內的比例嚴格控制。
(四)會議費結算辦法。會議結束后,由主辦或承辦會議單位憑“市局機關會議(培訓)預算審批表”及賓館、飯店、招待所費用清單向辦公室財務報帳,財務室核實在標準以內的按實際開支數轉帳結算。凡超過預算開支標準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一)實行出差審批制度:市局機關人員出差應先填寫“區局機關干部出差審批表”。在市內出差,一般干部由處室領導審批,處室領導由分管的局領導審批。到市外出差,一般干部和處室領導都必須經分管的局領導審批。處室主要負責人出差,除分管領導批準外,還要報請局長同意。處級以下干部出差,原則上不得乘坐飛機,因特殊情況需要乘坐飛機的,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處室領導簽字后,報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審批。
(二)預借差旅費:由出差當事人填寫“借款單”,經處室領導簽字同意后,憑“出差審批單”到財務室借款。
(三)報帳規定。出差人員回邕后,原則上一周內辦理差旅費報帳手續。財務室根據“出差審批單”上的出差時間、地點、路線、人數和費用進行審核。如超出開支范圍和標準的費用,由出差人自行負擔。屬于特殊情況者,要說明緣由,并經辦公室主任批準后方可報銷。在報銷差旅費的同時結清所借款項。
(一)大宗物品的管理。大宗物品(含藥品)一次采購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由服務中
心提出計劃,辦公室主任審核并報局領導審批,由服務中心按有關規定辦理購置和驗收手續。一次采購金額超過xx萬元,的經局領導批準后交市局機關招標采購小組實行招標采購。
(二)日常辦公用品的管理。原則上按季采購,由服務中心列出辦公用品購置明細計劃,按經費管理審批權限審批后,由服務中心組織采購和發放。辦公用品的購置要嚴格執行采購計劃,控制數量和標準,確保質量,做到單據、帳目、手續清楚,以便核查。
(三)零星急用辦公用品的管理:一次性采購金額在xx萬元以內的,由有關處室提出購置計劃,交服務中心審核,并按經費管理審批的權限報批后,由服務中心組織采購。一次性采購金額超xx萬元,的經局領導批準后由市局機關招標小組實施政府采購。
(四)所有辦公用品的購置,都必須辦理清點驗收、領用登記及定期盤點手續。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按固定資產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專業三公經費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五
第四條社團經費以自籌為主,并可接受有關單位或個人的贊助,同時團委通過立項支持部分活動經費。即其來源主要為:
1、會費(包括普通會費和特殊會費)
2、社團贊助
3、學校撥款;
第五條各社團會費收取實行年度收取制度,在年度招新時由社聯財務部組織統一收取,整合統計后交由經費管理機構托管。會費收取金額由各社團負責人視本社團活動情況向社聯申報。各社團有關會費收取事宜,具體規定如下:
(1)會費收取后不再歸還。除收取會費外,原則上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2)會費原則上不能超過20元/年,如確實有需要,須向校團委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收取。
專業三公經費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六
為了加強經費使用管理,做到有章可循,規范手續,節約開支,公平合理,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出差必須嚴格把關,報銷從嚴掌握。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事先必須報經有關領導批準。差旅費的報銷,嚴格按照臨財行[20xx]10號文件規定標準執行,出差途中的餐費一律不得報銷。
出差伙食補助費,按自然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省外為25元,省內(出市)為15元,市內為9元。
出差在外出租車費報銷,省外每人每天15元,憑據報銷;省內每人每天10元,憑據報銷。
住宿費報銷標準:
1、省外出差,每人每天150元;省內出差,每人每天120元;市內出差,每人每天100元。
2、超過限額部分個人自負20%,特殊情況經領導批準給予報銷。
3、參加與工作對口的'電大、函授、進修、職稱考試,需經局領導批準,取得學歷和職稱后,其學雜費方可報銷,其住宿費按公差額度的50%,憑據報銷,超過部份自負,不報出差補貼。
出差人員報銷,先由計財科審核后,再報有關領導審批。
招待費用開支必須從嚴掌握,嚴格把關。根據工作需要,確需招待的,先填報《招待費審批表》,由辦公室統一安排,經有關領導批準后方可報銷。
招待費標準一般控制在人均80元。接待來客應盡量安排在局食堂就餐。
招待時盡量減少陪同人員,一般由局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參加。
各類固定資產和設備購置應由科室提出計劃,分管局長同意,報局長審批后,方可購置,并辦理入庫登記保管領用手續。每年由辦公室、計財科聯合進行檢查核對。
各科室日常所需辦公用品,統一由辦公室訂出購置計劃,報經局長批準后,按計劃采購登記領用。
臨時急用物品購置,須按財務報銷審批權限審批,方可購置登記領用。
政治、業務學習資料和報紙、雜志訂購,根據上級規定和實際需要,從嚴從簡掌握,經局長批準后訂閱,由各科室統一保管使用。
各類文件資料的郵資管理,由辦公室統一購買郵票,使用人按需登記領用。
召開各種業務、工作會議的,召集單位或召集人須事先提出開支方案,報局長審批。
醫藥費報銷嚴格按規定標準執行。
勞保和福利的發放,由局領導確定后,再發放。未經批準的,一律不得擅自發放。
專業三公經費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七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八項規定以及上級部門關于加強“三公經費”管理的工作要求,樹立勤儉節約的良好風氣,特制定本辦法。
1、本辦法所稱“三公經費”是指所有使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2、因公出差、培訓、學習,須先經校務會審核簽批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批準,應結合學校重點工作合理安排,從嚴控制因公出差、培訓、學習的項目和人數,嚴格控制外出時間。報銷費用時,差旅費、培訓費等開支標準應符合報銷標準,并提供合法報銷憑證。
3、公務接待嚴格按上級文件要求,按標準接待。
4、公務用車管理:嚴格執行先登記后使用原則,由相關部門統一協調后派車,如有特殊需要,須經校長審核獲批后使用。
5、各部門“三公經費”支付應當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規定,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一般使用公務卡結算。
6、按照校務公開制度的規定,按年度公布學校“三公經費”預算和決算情況。
7、要建立健全“三公經費”使用管理內部監督檢查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對“三公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部門報送“三公經費”執行情況。
8、本辦法由校長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專業三公經費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八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要求,進一步從嚴控制和壓縮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公務接待費用(以下簡稱“三公”經費)支出,努力降低行政事業成本,不斷提高機關效能,根據中央、省、市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三公”經費是指因公出國(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公務接待所產生的費用,其中,因公出國(境)經費包括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包括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是指單位為執行公務和開展業務需要合理開支的接待費用,包括在接待中發生的交通費、用餐費和住宿費等支出。
第三條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定。其中,事業單位包括參公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局屬國有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嚴格“三公”經費預算管理。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按照“三公”經費管理有關要求,從嚴編制“三公”經費預算,硬化預算約束,確保“三公”經費預算明顯下降。
第五條因公出國(境)計劃管理。每年12月初,局屬事業單位將本單位因公出國(境)計劃報至局組織人事編制科匯總,待局主要領導批準同意后向市外事管理部門申報。市外事管理部門將我局申報情況納入全市下一年度出國(境)計劃,征求市紀檢監察機關、財政部門意見后,報政府批準。自行組團和參加省級以上機關組織的雙跨團組,均須按程序納入計劃報批,未納入計劃的市外事部門將不安排出訪任務。
第六條公車配備、更新。局屬事業單位將本單位公車配備、更新計劃報至局辦公室匯總,待局主要領導批準同意后向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申報。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將我局申報情況納入全市年度公車配備、更新計劃內,征求市紀檢監察機關、財政部門意見后,報政府批準。
第七條公務接待費用控制指標。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紀檢監察機關根據各部門單位的工作實際,結合當年目標任務,核定各單位的公務接待費用年度控制指標,報政府批準后下發執行。
第八條實行因公出國(境)經費申報核銷制度。局機關及局屬各事業單位申請出國(境)考察,要提交出國(境)經費預算報告至局計劃財務科,報告資金來源及預算情況,并根據出國(境)的具體情況,核定經費限額報銷標準,同時將經費預算報告提交市財政部門審核。出國(境)費用必須按照核定的限額標準進行報銷,超出限額標準的,不允許報銷。
第九條嚴格控制公車購置及運行費用。各單位公車購置嚴格執行審批程序,在年度公車配備更新計劃內報批,購置車輛不得超出單位公車編制,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全市公車購置按年度計劃數進行總量控制。各單位財務部門核算公車運行費用時要實行單車核算,公車運行費用控制在限額標準之內。要按照中央、省、市、局有關公車使用管理制度管理使用公車,嚴禁公車私用。
第十條實行公務接待費進度控制。各單位要按照時間進度,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用支出。市財政部門對支出進度過快的財政預算單位會提醒預警,對達到年度控制指標的財政預算單位,市國庫將暫停支付費用。
第十一條各單位支出時要嚴格執行財經方面的相關政策規定和紀律要求,減少現金結算。公務接待費用結算票據,要注明接待具體事項,嚴禁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或在其他項目經費中隨意開支接待費。財政預算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支付結算。
第十二條實行定期報告制度。局屬各事業單位每季度末將本單位本季度“三公”經費支出情況以書面報送至局計劃財務科,局計劃財務科審核匯總后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匯總分析、提出調控意見后,將報市政府相關領導,有關情況向市紀檢監察機關通報。
第十三條定期公開“三公”經費使用情況。局機關及局屬各單位“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要通過發布公示、召開會議等形式進行公開,每季度在本單位公開一次,接受群眾詢問和質詢,條件成熟后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建立協作配合的監督檢查機制。對“三公”經費的監督檢查,由局計劃財務科和監察室牽頭,協同局辦公室、組織人事編制科等相關職能科室,采取集中檢查、重點抽查和明察暗訪等形式進行。各職能科室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既各負其責,又協作配合,發揮監督檢查的整體合力。
第十五條針對“三公”經費管理規定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存在的違紀違規問題。
(一)對因公出國(境)報批、境外活動及經費報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查處隨意更改出訪路線、國(境內外)外滯留、公款旅游和超標準報銷費用等行為。
(二)對公車配備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查處超編制、超標準配車,借款、集資、挪用專項資金購車,隱匿或轉移購車款超標購車以及公車私用等行為。
(三)對公務接待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超標準公務接待行為;查處公款吃喝、在高消費場所以及經營性娛樂(健身)場所安排接待活動行為;查處違規贈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禮品、紀念品和土特產行為;查處虛列票據、弄虛作假或轉嫁費用行為。
第十六條將“三公”經費監督管理列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工作任務,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對違反“三公”經費管理規定的單位,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局計劃財務科商局監察室等有關科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