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是指在特定情境下,經過慎重思考和討論,作出明確決定的一種行動。決議的制定應該注重事先溝通和溝通后的跟進,以確保決策的順利執行。這些決策實例展示了不同情境下的決策思路和方法,有助于我們提高決策的能力和效果。
熱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大全(14篇)篇一
第七十條本條例所稱共用部位,是指屬于業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樓梯間、電梯井、物業服務用房,以及房屋外墻面等。
本條例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區域內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照明設施、供電線路、煤氣(天燃氣)管道、消防設施、溝渠、池、井、公益性文體等設施設備。
第七十一條本條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熱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大全(14篇)篇二
第五條 業主依法享有對物業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務進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業主的主要權利是:
(一)參加業主大會;
(二)享有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表決通過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四)決定有關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監督業主委員會的管理工作。
業主的主要義務是:
(一)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有關決議、決定;
(二)遵守業主公約;
(三)遵守有關物業管理的制度、規定;
(四)按時交付分攤的物業管理、維修等費用。
第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定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公安、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定辦法,具體劃定本轄區內每個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
第七條 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已超過一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物業所在地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第八條 召開業主大會應當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同意才能通過。決定通過后應當予以公布。
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
第九條 業主的投票權,住宅按每戶計算表決權;工業廠房、商業用房按物業建筑面積計算表決權。
第十條 業主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撤換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二)通過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三)批準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四)決定有關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業主大會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經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在接到提議后十日內應當召開臨時業主大會。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少于五人。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二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處事公正、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
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報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對業主大會負責,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草擬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或者修訂草案并報業主大會通過,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四)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務活動;
(五)監督共用設備、設施、場地的使用和維護。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定期召集,召開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須經過半數委員同意。
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業主公約是由業主共同訂立的有關物業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務管理的協議,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業主公約作為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對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的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
第十六條 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熱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大全(14篇)篇三
第四十四條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合同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出具業主大會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和業主委員會的合法有效證明。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范圍、物業管理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服務用房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使用、合同期限、物業服務企業的退出、資料的移交、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為業主提供服務,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社區服務和社區文化活動。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明碼標價,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十七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產權轉移時,業主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四十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服務到最終用戶,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第四十九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公布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水電用量、單價、金額,按照實際費用和約定的方式向全體業主合理分攤。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以及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水電費的分攤情況提出異議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五十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并將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續簽物業服務合同。
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原物業服務企業自愿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合同自動延續至業主大會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為止。
第五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時,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其合法占有的下列資料和財物,并配合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交接工作:
(一)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資料;
(二)物業服務用房;
(三)物業管理服務期間改造、維修、保養有關物業形成的技術資料;
(四)物業管理服務期間配置的固定設施設備;
(五)其他應當移交的財物、資料。
第五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做好物業管理服務,協調、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服務的投訴。
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對于物業管理服務有爭議的,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申請協調處理。
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對有關物業服務收費有爭議的,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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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房屋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業主、使用人使用房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三)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四)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
業主、使用人不按房屋使用說明書使用房屋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負。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踐踏、占用綠地;
(二)損毀樹木、園林;
(三)占用通道等共用場地;
(四)亂拋亂堆垃圾、雜物;
(五)發生超出規定標準的噪音;
(六)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環境的物質;
(七)在建筑物、構筑物上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業主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裝修物業,應當遵守房屋使用說明書和業主公約,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將有關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使用人,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遵守。
第二十六條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按下列規定承擔:
(一)毗連部分,由毗連部分的業主共同承擔;
(二)建筑物本體共用部分,由該建筑物所有業主共同承擔;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場地,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出租物業維修責任的承擔,應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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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明確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和義務,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組成業主委員會對其物業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務委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業廠房、商業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物業管理向社會化、專業化發展,提高物業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會環境。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的物業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本省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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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總建筑面積不超過五萬平方米的住宅物業,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分期開發的物業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由同一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載明由物業買受人交納的前期物業服務費的時間、標準和方式。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前期物業服務費標準,應當按照政府指導價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過三百平方米;其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過六十平方米。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建設單位應當在先期開發的區域按照不少于先期開發房屋建筑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的獨立成套裝修房屋,具備水、電使用功能;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物業服務用房所在樓層不得高于四層。
物業服務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專用于物業管理服務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按前條規定明確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建設單位應當在商品房預售時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在房地產登記簿中注明物業服務用房面積和房號以及物業的其他共有部分。業主有權查詢。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在交付物業前,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配置獨立的水電氣計量器具。
第四十一條物業買受人應當在建設單位交付物業后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管理區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該物業區域同類物業的標準全額交納。
建設單位出售物業時,不得承諾或者約定減免物業服務費用。建設單位已經承諾或者約定減免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二)設施設備買賣合同復印件及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建筑物、場地、設施設備的清單;
(五)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產權清單;
(六)物業服務用房的清單;
(七)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必需的其他資料。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泄露業主資料,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將業主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服務無關的活動。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前款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服務的意見和建議,及時處理業主投訴,改進物業管理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不及時處理業主的投訴的,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對物業服務企業損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期整改。
熱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大全(14篇)篇七
最新版的上海物業管理條例,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條例的全文:
第一條為了規范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管理、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住宅物業管理(以下簡稱物業管理),是指住宅區內的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通過其他形式,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規定所稱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實際居住人。
本規定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其設立的房屋管理辦事機構(以下簡稱房管辦事處)承擔相關具體事務。
市和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二)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三)專項維修資金歸集、使用的指導與監督;
(四)物業使用和維護的監督管理;
(五)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宅小區綜合管理工作制度,組織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部署、推進和協調轄區內物業管理各項工作,并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本轄區住宅小區綜合管理工作制度,協調和處理轄區內物業管理綜合事務和糾紛,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及日常運作。
第六條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是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社會組織,依法制定和組織實施自律性規范,組織業務培訓,對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維護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
本市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加入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第七條住宅小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其設置的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為兩個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閉小區,且能明確共用配套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的,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定物業管理區域。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住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時,應當征求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物業管理區域的預劃意見。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住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向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申請,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核定物業管理區域。
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時,應當將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物業管理區域范圍,通過合同約定方式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第九條尚未劃分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照第七條的規定,結合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布局劃分物業管理區域。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還應當征得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物業管理區域調整后,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交付使用許可手續時,應當向房管辦事處提交下列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建設單位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前款規定的資料。
業主可以向房管辦事處、物業服務企業申請查詢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十一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除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權利外,還有權提議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義務。
業主應當直接或者通過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由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滿兩年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但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列應當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報告,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核定意見;
(二)物業服務企業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以下合稱物業管理用房)配置證明;
(三)業主清冊和物業建筑面積;
(四)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時間;
(五)已籌集的專項維修資金清冊。
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業主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建設單位書面報告或者業主書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內,會同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I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成員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代表,房管辦事處代表,物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組成?;I備組人數應當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數所占比例應當不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I備組組長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代表擔任。
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產生。
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
第十五條籌備組應當做好以下籌備工作:
(一)確認并公示業主身份、業主人數以及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
(二)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五)制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產生辦法,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
(六)制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七)完成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記錄并作出答復。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籌備組在業主委員會依法成立后自行解散。
第十六條業主大會除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外,還可以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撤銷業主小組不適當的決定。
第十七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持業主書面委托書并依據委托人對所議事項的意見進行投票表決。
第十八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小組的設立、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任期、罷免和補選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依法履行職責。業主委員會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任期為三年到五年。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符合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業主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法搭建、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欠交物業服務費或者專項維修資金、違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后出現上述情形的,應當按照業主大會確定的規則予以罷免。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主持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
(二)提出業主委員會會議議題;
(三)按照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簽署有關文書。
業主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主任履行。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一)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和基本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二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應當事先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書面通知所在地房管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邀請房管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派代表參加,并聽取房管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建議。
業主委員會不依法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其限期召開;逾期不召開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可以應業主要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定期接待制度,聽取業主和使用人對物業管理和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業主和使用人的咨詢、投訴和監督。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工作記錄制度,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物業服務合同協商簽訂活動,以及物業管理中各項重要事項的記錄,并妥善保管。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按照規定及時公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物業服務企業選聘、物業服務合同等物業管理中的各項決定和重大事項;定期公布專項維修資金和公共收益收支;接受業主查詢所保管的物業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前,應當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六十日內會同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組建換屆改選小組,由換屆改選小組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熱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大全(14篇)篇八
為了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物業服務和監督管理活動,制定了《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并將于10月1日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〇〇號)。
《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7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7月2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物業服務和監督管理活動,營造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是指業主自行或者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等形式,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規劃和社會治理體系,建立物業服務綜合協調機制和目標責任制,完善激勵政策和措施,促進物業服務發展與和諧社區建設。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二)對物業服務企業組織開展信用評價;。
(三)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業主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培訓和監督管理;。
(四)對物業的使用與維護進行監督管理;。
(五)對物業承接查驗、物業服務企業退出交接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對物業保修金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七)建立、維護物業服務和管理電子信息平臺;。
(八)處理物業服務活動中的投訴;。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公安、民政、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物業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同級黨組織領導和民政部門指導監督下,依法組織和指導本轄區內的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協調物業服務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調解物業服務糾紛;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與物業服務有關的工作。
物業服務和管理應當納入基層精神文明建設的考核內容。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服務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召集,房產、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經營單位等各方代表參加,具體解決物業服務和管理活動中需要協調的問題。
第七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物業服務規范和等級標準,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自律制度,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第二章。
物業區域的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物業區域的劃分,應當遵循規劃優先、功能完善、資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則。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區域劃分的意見。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結合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分物業區域。
物業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區域;規模過大劃分為一個物業區域不便于管理或者已經分割成多個自然街區,且其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區域。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房屋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前,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區域的備案申請。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的意見,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核定并予以答復。
建設單位應當在核定的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物業區域詳細分布圖,以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和建設標準,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十一條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劃分物業區域或者需要調整物業區域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以及相關業主意見后,確定物業區域。
調整物業區域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二條新建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在物業區域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一)不低于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二,且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應當具備通水、通電、通信、采光、通風等基本使用功能和辦公條件,配置獨立合格的水、電等計量裝置。
物業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分割、轉讓、抵押,也不得擅自變更用途。
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從物業服務用房中安排,其面積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第十三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過程中,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的設計指標進行審查。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銷售許可時,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進行核查。
第十四條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不低于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的比例增加配置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由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管理,收益用于補充物業服務費。
第十五條新建住宅物業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
第十六條住宅物業區域內已投入使用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尚未移交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的,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移交。
決定移交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驗收不合格的,由專業經營單位提出整改方案,經整改合格后移交。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尚在質量保修期內的,其整改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對配套設施設備不齊全的老舊住宅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老舊住宅區物業改造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加大資金投入,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老舊住宅區的綜合環境和物業服務。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征求老舊住宅區業主意見后,劃分物業區域,并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十八條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于買賣、贈與、繼承、拆遷或者征收補償等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人,認定為物業服務關系中的業主。
業主可以依法委托物業使用人行使業主權利、履行業主義務。委托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九條一個物業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人數超過三百人的物業區域可以成立業主代表大會,履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職責,業主代表的產生方式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二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物業區域內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一)交付的房屋專有部分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的;(二)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百分之五十的;(三)自首位業主入住之日起滿兩年且已入住戶數比例達到百分之二十的。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根據物業區域規模、業主人數和建筑面積等因素確定,由建設單位承擔;老舊住宅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二十一條符合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業主也可以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書面報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成立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并自籌備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或者鄉鎮黨委、人民政府和業主、居(村)民委員會、建設單位的代表組成,其中業主代表人數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業主代表的產生方式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征求業主意見后確定?;I備組組長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或者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的代表擔任。
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做好以下工作:(一)確認業主身份、業主人數以及業主所有的專有部分面積;(二)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內容以及表決規則;(三)起草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四)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五)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告知全體業主,前款第二項內容還應當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業主對前款內容有異議的,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記錄、處理并答復。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物業區域證明、房屋及建筑面積清冊、業主名冊、竣工總平面圖、交付使用共用設施設備的證明、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等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資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上述資料建檔保存。
第二十四條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決定下列事項:(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三)選聘、續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物業;(四)審議業主委員會提交的物業服務合同草案;(五)依法籌集、管理、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保修金;(六)改建、重建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八)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的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的來源、支付標準;(十)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事項。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五條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面積和業主人數按照下列方式確定:(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建筑面積計算,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專有部分面積之和計算;(二)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照一人計算;建設單位尚未銷售和雖已銷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計算;總人數按照以上統計的總和計算。
第二十六條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一)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二)需要提前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或者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三)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義務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逾期仍不組織召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
第二十七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應當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一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只能由業主擔任并履行職責,不得由他人代理。業主委員會委員出現空缺時,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補足;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人數百分之五十的,應當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業主大會決議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持備案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業主大會印章根據業主大會決定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經半數以上委員簽字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并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書面報告,接受業主詢問;(三)根據業主大會決定,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協調處理物業服務活動中的相關問題,維護業主合法權益;(五)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調解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六)組織、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保修金的籌集、使用;(七)根據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授權,決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并公布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八)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等做好物業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社區建設和公益宣傳等工作;(九)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
第三十條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拒絕或者放棄履行委員職責;(二)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三)利用職務之便接受減免物業服務費、停車費,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報酬;(四)打擊、報復、誹謗、陷害有關投訴、舉報人;(五)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將業主信息用于與物業服務無關的活動;(六)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業主委員會委員違反前款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后,責令其暫停履行職責,由業主大會決定終止其委員職務。
第三十一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職務自行終止:(一)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提出辭職的;(二)不再具備業主身份的;(三)不再具備履行職責能力的;(四)任職期間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五)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六十日前,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完成換屆選舉。逾期未完成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完成換屆選舉。
第三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在任期內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
拒不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其移交,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協助。
第三十四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全體業主分攤。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每年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監督。
第四章。
第三十五條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為業主提供專業服務的能力。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一)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物業服務費用;(二)勸阻、制止損害物業或者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行為;(三)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或者提供無償服務。
第三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國家有關物業服務的規范提供物業服務;(二)在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前,將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維護要求、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書面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三)落實安防人員、設施及安保措施,確保安防監控設施正常運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做好物業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四)維護物業區域環境衛生,引導業主進行垃圾分類處理;(五)定期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養護,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組織維修;(六)做好物業維修、養護、更新及其費用收支的各項記錄,妥善保管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財務賬冊,建立物業服務信息平臺,為業主提供免費查詢服務;(七)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工作應急預案,及時處理物業服務中的突發事件;(八)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改進和完善物業服務;(九)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質量,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下列信息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一)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證書、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物業服務投訴電話;(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三)電梯、消防、監控等專業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系方式和應急處置方案等;(四)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公共水電分攤費用情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五)物業區域內停車位、車庫的銷售、出租、分配以及使用情況;(六)房屋修繕、裝飾裝修以及使用過程中的結構變動等安全事項;(七)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答復。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在物業服務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一)擅自允許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廣告、宣傳、經營等活動;(二)擅自設置營業攤點;(三)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泄露業主信息,不得對業主進行騷擾、恐嚇、打擊報復或者采取暴力行為。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考核和信用評價體系,聽取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評價意見,將評價意見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和服務質量考核的內容;定期組織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檢查和考核,并向社會公布。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報送信用檔案信息、統計報表等資料。
第五章。
第四十一條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在業主、業主大會首次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應當采取招標投標方式公開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住宅面積不超過三萬平方米的,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
業主購買住宅物業后,建設單位更換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征得半數以上業主同意。
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管理。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物業交付之日的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業主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交付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的物業。
交付的物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取得城鄉規劃、消防、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電、供氣等計量裝置已按照專有部分一戶一終端結算表、共有部分獨立計量表配置;(三)教育、郵政、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環境衛生、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已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四)道路、車位、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并滿足使用功能要求;(五)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監控系統等共用設施設備取得使用合格證書;(六)同一住宅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已建成的住宅周邊場地與施工工地之間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離設施;(七)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技術資料完整齊全;(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單位將未達到交付條件的新建物業交付給買受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并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費用。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十五日前,與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工作,按照國家規定移交承接查驗資料。承接查驗后,雙方應當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作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
第四十五條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承接查驗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下列資料:。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二)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三)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四)查驗、交接記錄;(五)其他與承接查驗有關的資料。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記錄建檔保存。
物業承接查驗檔案屬于全體業主所有,業主有權免費查詢。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業主大會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承接查驗檔案。
第四十七條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決定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鼓勵業主大會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調整辦法、收費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物業服務用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與使用、合同期限、物業服務企業的退出、資料的移交、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物業使用人未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九十日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續聘或者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合同期滿仍未決定的,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九十日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到期終止合同的除外。
(四)移交提供物業服務期間配置的固定設施設備及其資料;。
(五)結清預收、代收和預付、代付的有關費用;。
(六)提供電梯、消防、監控等專業設施設備的技術手冊、維護保養記錄等相關資料;。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條業主可以采取業主直接管理、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成立其他管理機構管理等形式對物業實施自行管理,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定:
(一)自行管理的執行機構、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內容、標準、費用和期限;。
(三)聘請專業經營單位的方案;。
(四)其他有關自行管理的內容。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一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承擔義務。
第五十二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外,影響相鄰人合法權益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同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五十三條利用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經營所得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第五十四條物業區域內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且初始登記所有權人為建設單位的停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銷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不得銷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優先滿足業主需要后對外出租的,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物業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費管理具體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第五十五條物業區域內劃定車位、停放車輛,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五十六條業主、物業使用人修繕、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修繕、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物業使用人和房屋修繕、裝飾裝修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
第五十七條物業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損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和門窗位置,超荷載存放物品;(二)將沒有防水功能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客廳、廚房、臥室、書房的上方;(三)違法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破壞、擅自改變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變架空層、設備層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規劃用途;(四)擅自占用、挖掘物業區域內道路、場地,損毀樹木、綠地;(五)違反安全標準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擅自占壓、遷移燃氣管道,損壞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妨礙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暢通;(六)隨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拋物或者露天焚燒雜物,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振動、光源等;(七)擅自架設電線、電纜,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懸掛、張貼、涂寫、刻畫,在樓道等業主共用部位堆放物品;(八)違反規定停放車輛;(九)違反規定出租房屋;(十)違反規定飼養動物或者種植植物;(十一)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并向業主委員會和建設、公安、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物業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重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區域內飼養前款規定以外其他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攜犬只出戶的,應當束犬鏈牽引;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物業區域內養犬行為的監督,及時制止違法違規養犬行為。
第五十九條城鄉規劃、建設、公安、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物業區域內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環境衛生、房屋使用、物業收費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立違法行為投訴、處理和回復制度,并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聯系方式,依法及時處理物業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第六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住宅物業交付前,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物業保修金,作為物業保修期內維修費用的保障。物業保修金不得納入房屋建設成本。
物業保修金實行統一交存、權屬不變、??顚S?、政府監管的原則,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統一管理。在物業保修期內,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責任的,維修費用在物業保修金中列支。
物業保修金交存期限為五年。保修期內,物業保修金不足的,建設單位應當補足;保修期滿后,物業保修金有結余的,應當返還建設單位。
第六十一條業主專有部分出現危害安全、影響觀瞻、妨礙公共利益及其他影響物業正常使用情形時,業主應當及時養護、維修,相鄰業主應當提供便利。
第六十二條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建筑物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電梯、天線、公共照明、消防設施、安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非專有車位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電梯等屬于業主共有的特種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照特種設備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委托專業服務單位負責定期維護、保養,確保使用安全。
第六十三條住宅物業、住宅物業區域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經業主大會依法決定,可以根據維修范圍以單元(棟)為單位進行表決,也可以采取異議表決,即根據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的規定,持不同意見的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下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下的,視為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物業保修期滿后,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時,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先行采取應急措施,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一)屋面、外墻滲漏的;(二)電梯故障的;(三)消防設施故障的;(四)公共護欄(圍)破損嚴重的;(五)樓體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六)共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的;(七)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維修申請后,應當即時核準并撥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十五條住宅物業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負責分戶終端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并承擔相關費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已經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的設施設備,其維修、養護、更新等費用,不得從物業服務費中列支。
專業經營單位對專業經營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更新時,業主應當配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罰,并錄入企業信用檔案:(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資料或者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未通過招標投標方式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三)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在物業保修期內未按照規定履行保修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確定有法定資質的第三方進行維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并處所需維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專業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未按照規定接收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專業經營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更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影響房屋交付使用、業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罰,并錄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未按照規定在物業區域內公示有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收益的,用于物業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三款,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保存、移交物業承接查驗資料、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擅自撤離物業區域、停止物業服務的,或者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拒不退出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七十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對業主進行騷擾、恐嚇、打擊報復、采取暴力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錄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第七十一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銷售或者變相銷售停車位、車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退還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出租停車位、車庫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在物業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攜犬只出戶未束犬鏈牽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犬只。
第七十三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二)未按照規定籌備、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三)未按照規定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聯系方式或者對物業服務活動中的投訴,不及時受理、依法處理的;(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后不及時查處的;(五)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時審核撥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六)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七)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條例規定的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
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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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自治管理,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的管理、使用、維護、服務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物業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社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管執法、房地產開發、財政、民政、價格、公安、城鄉規劃、市政公用、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業主自治管理,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動住宅區、商業區、工礦區及機關、學校、醫院等實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服務,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發展。鼓勵采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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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依法取得的車位、車庫應當在辦理商品房房屋預銷售登記后出售或者附贈,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擬出售車位、車庫的產權證明文件和出售價格。擬出售車位、車庫數量少于本區域房屋套數時,每戶業主只能購買一個車位或者車庫。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要。未出售或者附贈的,建設單位應當優先出租給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在滿足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后,建設單位可以將車位、車庫出租給本區域外的其他人,但租賃合同期限應當不超過六個月。
第七十三條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由業主大會決定使用。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七十四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共用車庫、道路、場地停放汽車的專有或者承租人,應當交納汽車停放服務費。其中在公共、共用車庫內,專有車位、車庫用于出租的,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由承租人交納汽車停放服務費的,從其約定,出租人負連帶交納責任。
在公共、共用車庫內,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汽車停放公共服務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車位、車庫的專有或者承租人對汽車停放有保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服務合同。
汽車停放服務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收取。停放服務費可以按照車位、車庫數量計收,也可以按照登記的產權面積計收。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汽車停放服務費的具體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定期公布。
第七十五條業主大會成立前,需要滿足業主停放車輛需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應當在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單獨列賬,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可以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百分之七十應當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大會成立后,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以及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經營性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公示。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決定和合同約定使用。
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對已計入容積率,作為專有權銷售的機動車停車位建筑面積(以下簡稱專有車位),應當在辦理商品房房屋預銷售登記后出售或者附贈,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擬出售車位的相關建設工程許可證的圖紙資料文件和出售價格。
除已計入容積率作為專有權銷售的車位以外,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配套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禁止作為專有權出售。業主大會成立以前,全體業主共有的車位、車庫(簡稱共有車位),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暫租給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租期不超過6個月,租金中扣除車輛疏導停放等服務費以外的場地使用費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暫存物業服務企業賬戶。
第七十三條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和共有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共有車位,由業主大會決定使用。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七十四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提供車輛疏導停放等服務的,使用專有車位、共有車位停放汽車的使用人,均應交納疏導停放服務費。
疏導停放服務費可以按照車位、車庫數量計收,也可以按照登記的產權面積計收,具體標準,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定期公布。
專有車位、共有車位使用人對汽車停放有保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服務合同。
專有車位用于出租的租金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租金約定應明確是否包含疏導停放服務費,由承租人交納疏導停放服務費的,出租人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七十五條業主大會成立前,需要滿足業主停放車輛的需求,占用業主共有停車位的,應當在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單獨列賬,收取的停車費也可以將其中百分之三十計算為汽車疏導停放服務費,百分之七十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共有車位的車位費,以及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經營性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公示。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決定和合同約定使用。
本條例與停車有關的條款共四條,因為涉及到三個基本的民事關系,所以內容必須增加。這三個基本民事關系分別為:
3、圍繞停車位使用的服務交易關系,這是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服務買賣。
此外,有一個前期物業到業主大會行使權力之前過渡階段的處理問題;另外還有兩個其實本無必要,但因專有權和共有權在現實中沒有區分清楚而引發的混亂,所以,仍值得強調的問題:專有權出租給誰什么價錢與他人不相干;除車輛疏導、照明、攝像等共有性質的服務以外,單獨需要請停車服務方提供保管服務的,雙方自己另行議定交易。
下面重點說明標的物的問題。
首先,商品住宅這個商品的設計建造到使用,毋庸置疑的就是其使用功能必須保證當時正常的起居生活,例如,七層樓以上就必須有電梯;現在的小區綠化率必須滿足集中綠地不低于30%,等等。這些都體現在國家有強制性規范要求中,例如《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地方的《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于是,這一系列的規范就構成了對,商品的生產標準也就是出售該商品,生產方應該提供給買方的標的物要件。這是從商品標準界定的配套性質,必須作為共有部分交付給共有權人。
第二,相應地,國家規劃部門對配套建設的建筑部分,就不會計入容積率,建設單位(開發商)就不需要為這一部分繳納土地出讓金。等價地表述就是,開發商建造的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分攤了全部土地出讓金,這些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除以土地出讓金,就是樓面地價。國家對宗地確定規劃的'容積率,按容積率允許開發商售樓的面積,就是可供專有部分銷售的建筑面積。所以不計入容積率的配套建設的建筑面積,不應該成為單獨出售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
第三,如果把配套共有的建筑部位或設備設施,作為專有權列入買賣合同,會造成什么社會混亂和沖突?仍以電梯為例,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安裝在10樓里的電梯屬于專有部分出售,購買了電梯的專有權人用這個做乘運生意(建筑上稱之為垂直交通),那么,經營方認為,乘客與經營方愿買愿賣談價錢,談得攏就成交,乘客無權要求經營方被-迫接受單方出價;而乘客絕對不能容忍自己的家回不去,被別人掐著脖子要出高價,于是,社會沖突必然層出不窮,天下自然不得太平?,F實中,小區停車位漲價,引發業主車輛堵路,砸車打人耗費警力,大大增加維穩開支的禍根之一就在此。
歸納起來,《物權法》總體非常英明地給出了專有權、共有權區分,對地方立法沿此梳理關系打下了基礎,所以,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瑕疵,或者說誤用的問題,可以用共有權的原則予以解決,即規劃配套車位作為。在本條例建議中,直接根據容積率范圍予以落實,區分住宅小區車位的專有與共有。即上述第七十二條的建議。
一旦區分了專有與共有車位,余下的處理就很簡單了,即:
專有車位的出租和專有的經營性的門面房一樣,其實不用說,租金自然是雙方議定;無論專有車位、共有車位,物業服務企業都要為出入該小區的使用人提供疏導等服務,所以,該項服務業是由業主大會與企業在物業服務的交易合同中約定。作為車輛及其車內財物的保管,屬于單個使用人與物業企業單獨約定的事項,類似購買保險的業務。
歸納上述內容,即可以得出建議的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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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區域根據物業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搜集的關于重慶的物業管理條例,供大家參考借鑒。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自治縣)價格、規劃、土地、建設、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加入物業服務行業協會,交流物業管理經驗。物業服務行業協會作為物業服務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制定行業行為規范,調解物業服務企業糾紛,推動物業管理健康發展。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召集,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組成。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問題;。
(二)業主委員會換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提前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問題;。
(五)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六)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物業管理問題。
第七條物業管理區域根據物業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結合物業的共有或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物業的配套設施設備共有、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其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新建物業在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劃定物業管理區域,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建設單位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重新劃定。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當將經備案確認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
買賣合同。
中明示。
第九條已經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需要實施物業管理時,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在征求相關業主意見后,劃定物業管理區域,并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劃定有異議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在征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業主、居(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后確定。
第十一條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并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設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二)選舉、補選或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必要經費及來源以及經費管理辦法;。
(四)撤銷或者變更業主委員會超越權限的決定;。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確定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
(六)決定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申請;。
(七)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不設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未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區,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征求該住宅區業主意見并取得過半數業主書面同意后,指定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代行本條例規定的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三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該區域建筑物總面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業主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并于會前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占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書面要求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
第十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請后三十日內通知建設單位報送物業建筑面積、物業出售時間、業主清冊等材料,并負責核實材料和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通知后十日內報送材料,并協助成立籌備組。
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建設單位派員共同組成。
第十六條籌備組應當做好下列籌備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人數和業主所有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
(四)擬訂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確定候選人名單;。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籌備組推薦,三十名以上業主也可以聯名推薦委員候選人一名。籌備組應當審查委員候選人資格并確定候選人名單。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業主對業主身份、業主人數或者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復核并告知提出異議者復核結果。
第十七條業主擁有物業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按所持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對已出售但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物業,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算。
業主人數按房地產權證數計算,一個權證計為一個業主人數。對已出售但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物業,業主人數按商品房買賣合同數計算,一個合同計為一個業主人數;對未出售的物業,建設單位計為一個業主人數。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若干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提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贊同、反對或者棄權的意見應當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時如實反映。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事項作出決定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定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并邀請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參加。
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不組織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逾期不組織召開的,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內組織召開。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成員人數由業主大會決定,但不得少于五人,應當為單數。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業主委員會主任是業主委員會的代表人。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并由業主委員會罷免。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實行候補委員制。候補委員的名額和產生程序由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確定。
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備一定組織能力;。
(三)按期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業主義務;。
(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工作;。
(五)具備履行職務的健康條件和文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同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一)業主委員會名稱和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名單;。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辦公場地、聯系電話。
業主委員會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備案和公示。
第二十五條業主認為業主委員會公示(備案)事項的產生過程違反程序或者存在弄虛作假等情況的,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要求核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內,根據核實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業主委員會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持備案證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單位刻制業主委員會印章,并按照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有關規定使用印章。
第二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業主委員會工作制度;。
(二)召集并主持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公示業主大會決定;。
(三)代表全體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四)組織并監督管理規約的落實;。
(六)每半年公示一次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等使用情況;。
(八)協調業主、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
(九)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全體業主參加因物業管理活動發生的訴訟或者仲裁;。
(十)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的相關工作;。
(十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每季度應當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要求召開時,業主委員會主任應當組織召開。
業主委員會主任可書面委托業主委員會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業主委員會成員不得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并作好書面記錄,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成員半數以上簽字同意。決定作出后三日內,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七日以上。
未經全體成員半數以上簽字同意并公示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無效。
第三十條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
(四)泄露其他業主的信息;。
(五)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業主委員會成員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中止其成員職務,并提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終止其成員職務。
第三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員職務自行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任職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五)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成員受業主監督。業主有權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
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聯名,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提出對業主委員會成員的罷免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作出是否予以罷免的決定。業主委員會逾期不組織召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
第三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成員被終止資格或罷免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業主有權查詢相關資料。
業主委員會成員被終止資格或被罷免的,其擔任的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職務相應終止,并應在公告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賬簿、文件資料以及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成員集體辭職的,應當按照組織首次業主大會的方式召開業主大會,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成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業主委員會成員經遞補仍少于五人的,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進行補選。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兩個月前,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逾期未換屆的,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要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換屆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將其保管的物業檔案、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因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更等原因導致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解散的,解散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同財產清算工作。
第三十七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對全體業主、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三十八條新建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參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擬訂臨時管理規約,并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首次業主大會通過管理規約后,臨時管理規約即行失效。
第三十九條物業中有住宅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招標投標。
對于物業中有住宅的預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房屋預售許可證前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于物業中有住宅的現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住宅建筑面積少于三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參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在簽訂后十五日內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依法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時將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給物業買受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予以書面承諾。
第四十二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物業交付之日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出售物業交付之日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買受人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未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用房包括物業服務企業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應當由建設單位按照不低于房屋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的比例且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標準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無償配置。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的獨立成套裝修房屋,具備水、電使用功能;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物業服務用房所在樓層不得高于四層。
市和區、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按前兩款的規定明確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建設單位申請房屋預售許可證時應當提交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積等相關資料,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預售許可證時,應當注明物業服務用房位置。建設單位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公布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
物業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用作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中注明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以及物業的其他共有部分,業主有權查詢。
第四十四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后、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及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移交物業檔案,并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物業檔案包括下列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檔案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服務活動應當具備相應資質。
從事物業服務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六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服務。
提倡業主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參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并移交物業檔案。
物業服務合同需經業主大會審議通過。在提交業主大會審議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物業服務合同草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充分聽取業主意見。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訂立或者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四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在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時,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事項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共用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安全措施的建立、公共秩序的維護;。
(三)共有綠地、花木等的養護與管理;。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的維護;。
(五)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六)其他物業服務內容。
物業服務合同只能約定屬于民事服務內容的事項,不得約定由物業服務企業行使應當由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職責。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合同,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技術標準和行業規范提供專業化的服務,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應當樹立既為全體業主服務,也為每一個業主服務的觀念,不得侵犯或者越權限制業主權利。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接受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監督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行政管理事項。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行使屬于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責,但應當協助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管理職責。
第五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維護制度,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業主對人身、財產安全有特殊保護要求的,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第五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安全防范。
應急預案。
對突發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供水、供電、供氣事故物業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進行具體規定。
發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緊急事件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按規定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專業單位報告,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或者個人完成物業管理區域內機電設備維修養護、清潔衛生、園林綠化等專項服務,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五十四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續聘或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并將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續簽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并配合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接管。
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沒有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并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原物業服務企業自愿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合同自動延續至業主大會作出選聘或續聘決定為止。
第五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三)結算物業服務費用和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及向業主提供特約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五十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最終用戶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其中,屬物業專有部分的費用,由業主繳納;屬物業服務企業使用的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繳納。
專業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拒絕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單位委托代收有關費用的,可以根據雙方約定向委托單位收取代收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五十八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妥善保存業主信息資料,不得泄露。
第五十九條業主、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一)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間違法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三)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四)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分;。
(五)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六)將衛生間、廚房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的上方;。
(七)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
(八)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十)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改變房屋用途,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十一)亂丟垃圾,高空拋物;。
(十二)損毀樹木、園林;。
(十三)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上述行為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投訴、舉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管理規約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積極配合。因上述行為導致權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六十條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房地產權證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
業主、使用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依法申請。在設立(開業)或者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承諾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并提交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及其他登記所需材料。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出具。
第六十一條業主、使用人對物業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將裝飾、裝修的時間、范圍、方式等口頭或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告知事項進行登記并將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提醒業主或者使用人以及裝飾、裝修人員。
物業服務企業對違反裝飾、裝修規定的行為,可以報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獲取的收益歸業主共有,業主可以約定將該收益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第六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使用需要。
建設單位依法取得車位、車庫權屬登記后,可以向業主出售車位、車庫。擬出售的車位、車庫數量等于或低于物業管理區域的房屋套數時,每戶業主只能購買一個車位或車庫。
車位、車庫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個人。但是,每次租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六十四條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場地用于停放機動車,以及相關收費和管理事項,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
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臨時停放,不得收費。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
第六十五條物業專有部分出現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時,專有部分所有人應當及時修繕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修繕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組織修繕或者采取防范措施,其費用由專有部分所有人承擔。
物業共有部分出現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時,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組織修繕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第六十六條物業共有部分由于人為原因損害的,相關責任人應當及時修繕,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合理期限內相關責任人未進行修繕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組織修繕,其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六十七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條物業專有部分、共有部分進行維護、更新和改造時,相關業主負有協助的義務。
第六十九條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管理規約內容、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
租賃合同。
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七十條擁有兩戶以上業主的物業應當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顚S?、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管的原則。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歸集、使用與監管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條物業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專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專有部分業主承擔;。
(二)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部分共有的業主分擔;。
(三)全體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分擔。
因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導致物業共有部分未到維修、更新年限而需要維修、更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與其責任相當的費用。
第七十二條業主、使用人對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回復投訴人。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告知投訴人向相關部門投訴。
第七十三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中有住宅項目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三)泄露業主信息資料的,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五)泄露業主信息資料的,予以通報,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限制或者侵犯業主權利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取消其資質。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業主委員會未履行相關職責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予以通報。
第八十條業主委員會成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業主委員會成員履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的規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給業主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按約定申請仲裁。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二)違反第三項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四)違反第八項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五)違反第九項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公安、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六)違反第十項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規劃、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七)違反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八十三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物業,指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業主,指房地產權證載明或者其他法定文件確定的物業所有權人。
使用人,指物業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人。
前期物業管理,指物業出售后至業主大會成立之前進行的物業管理。
本條例使用的數字含本數。
第八十五條對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物業項目,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及物業使用與維護的相關事項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八十六條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9月25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熱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大全(14篇)篇十二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了青島物業管理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和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和各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和各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協調和指導工作。
第四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五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
合同。
的約定,實施物業管理;業主應當支持、配合物業管理企業開展工作。
第六條建立業主名冊制度。
業主名冊,由業主委員會建立和管理。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由建設單位建立業主名冊,并在業主委員會產生后移交其管理。
業主變更的,新業主應當在業主名冊上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城市規劃、建筑規模、社區建設、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以及公共配套項目等因素。
新建住宅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住宅區,其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向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尚未劃分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由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實際情況劃分或者調整。住宅區跨區(市)的,由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劃分或者調整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物業建筑面積、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時間等有關情況,并提供業主名冊;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業主可以向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一)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首套房屋辦理入住手續已滿兩年的。
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書面報告或者業主的書面要求后,應當和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I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和居民委員會成員組成。
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后三日內,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三)登記和確認業主身份;。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五)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一條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等。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成立。
第十二條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事先將會議時間、地點和議程通知所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邀請其派代表參加。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三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凡需要投票表決的,業主的意見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由業主委員會作出書面記錄并存檔。
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議題提出及確定方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和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任期、換屆及成員的更換等事項依法作出規定。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憑下列資料在所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三)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和基本情況。
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在備案后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
業主委員會成員依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更換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和公布。
第十七條經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備案時,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屆滿的兩個月前,向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業主成立換屆改選小組,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未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的,所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接到業主的書面要求后,應當組織業主成立換屆改選小組。換屆改選小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十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保管的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十九條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成立業主小組。業主小組由該幢、單元、樓層的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討論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
(二)推選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會議,表達本小組業主的意愿。業主小組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第二十條住宅物業(含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非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公開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但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住宅物業建筑面積小于三萬平方米的,經所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和起始時間等內容。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銷售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分期建設的物業除外。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未滿,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已滿,尚未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已成立但尚未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繼續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直至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之日起終止。業主應當按照物業銷售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但業主大會要求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退出。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再繼續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于期滿前二個月通知業主。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參照國家示范文本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并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銷售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業主臨時公約。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或者綜合驗收時,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查驗下列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業主名冊;。
建設單位在與物業管理企業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應當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和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物業管理用房等進行查驗,登記造冊。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開發建設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五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時,應當審查該工程規劃設計是否符合前款規定。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核發有關證件。
建設單位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房地產權屬登記時,應當提交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位置等相關資料。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時,應當在相關資料上注明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并告知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物業管理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的有關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無償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并負責維護。
物業管理用房不得抵押、交換、買賣;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按照物業銷售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物業銷售合同未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規定的文件資料到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企業信用檔案,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服務。物業管理企業的選聘、續聘、解聘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
物業服務合同草案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充分聽取業主意見。
第三十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下列事項:(一)生活垃圾收集和環境清掃保潔;(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的維護和安全巡查;(三)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行駛及停放秩序的管理;(四)庭院綠地及其設施的養護管理;(五)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六)通知有關單位維修市政公用設施;(七)物業服務合同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要求提供特約服務的,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三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但是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標準全額交納。
第三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提前收取不超過三個月的物業服務費用。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先服務后收費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四條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再續簽以及出現法定或者約定提前中止合同情形的,應當提前二個月通知對方。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移交給業主大會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三十五條有關執法機關進入物業管理區域依法執行公務時,物業管理企業不得阻撓。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違反規劃、治安、消防、環境保護、物業裝修、市政公用設施、綠化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共用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場(庫),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
第三十九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政、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
前款所列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工程施工,應當在施工前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簽訂協議,做好施工現場的恢復工作。
第四十條業主裝修房屋,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
業主裝修房屋,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以及建筑垃圾清運方式等告知業主,并與業主簽訂相關協議。
第四十一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籌集,歸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大型設施設備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條進行住宅建設工程招標時,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按照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百分之五的比例預留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并與施工單位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事項進行約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應當專戶儲存,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內的保修。
住宅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并預留保證金。
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住宅物業出現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施工單位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從保證金中支付相關費用。
合同約定的保證金預留期滿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返還保證金。
第四十三條業主大會決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應當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應當由工商、價格、公安、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城市園林綠化等部門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違法行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或者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而不予制止、處罰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公共建筑以及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等。
本條例所稱前期物業管理,是指新建物業在業主、業主大會首次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熱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大全(14篇)篇十三
物業管理招標是反映招標理念、招標重點的權威性文件,政策性強,要求文字準確、內容全面。目前較為規范的招標書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目標物業規劃建設基本情況
1.工程概況。包括總體建筑面積和占地面積、功能分布、物業棟數與樓層、地下室布局、環境規劃、容積率、綠化面積、物業管理用房面積、電梯臺數與型號等。
2.主要設備設施介紹。包括配電系統(總安裝容量、高低壓配電柜、變壓器、備用發電機數據)、給排水系統(蓄水池、泵類、消防噴淋、化糞池、污水井、雨水井等)、空調系統、通風系統、消防控制系統、樓宇自動化系統等。
3.提供的目標物業設計圖和竣工圖紙目錄(圖紙附件)。
(二)物業管理內容
1. 房屋建筑本體、公共部分的維護、管理;
2. 公共配套設施、設備維護、運行管理;
4. 公共綠化、山水園林小品的養護和管理;
5. 安全護衛及公共秩序管理;
6. 公建配套設施(便民服務網點、區內營業場所和文體活動場所)的運營管理;
7. 樓宇自動化設備系統的運行、維修、養護管理;
8. 交通、車輛行駛和停泊管理;
9. 物業及物業檔案資料收集、管理;
10. 社區文化的開展;
11. 法律政策和物業服務合同中規定的其它事項。
(三)有關事項的說明
1、物業管理相關事項說明。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物業管理范圍。指目標物業所在區范圍內的所有物業。中標企業根據政府制定的當地物業管理有關法規、條例及物業服務合同對上述區域及物業實行統一管理、綜合服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區域內如有后續物業或其它特殊情況應予以說明。
2)管理期限與前期介入。應明確中標企業管理期限(一般三年或五年)及起止日期。還應明確定標后中標企業何時開始介入前期管理,項目甲方在前期介入至物業管理單位正式入駐期應付的有關費用應明確,物業服務合同亦應在中標后一個固定的時間內協商完畢,正式簽定。
3)物業管理用房。應根據當地物業管理法規、條例有關規定,說明管理用房面積、位置以及使用過程中的房租等情況。
4)管理費標準。這是招投標關鍵項目。應說明管理費大致范圍或由投標企業自行測算,說明此項內容的評分標準。最終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管理費標準一般以中標企業在標書中的報價為準。
各資質等級物業管理企業的條件如下:
(一)一級資質
1.注冊資本人民幣500萬元以上;
3.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4.管理兩種類型以上物業,并且管理各類物業的房屋建筑面積分別占下列相應計算基數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層住宅200萬平方米;
(2)高層住宅100萬平方米;
(3)獨立式住宅(別墅)15萬平方米;
(4)辦公樓、工業廠房及其它物業50萬平方米。
5.建立并嚴格執行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系統,有優良的經營管理業績。
(二)二級資質
1.注冊資本人民幣300萬元以上;
3.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4.管理兩種類型以上物業,并且管理各類物業的房屋建筑面積分別占下列相應計算基數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層住宅100萬平方米;
(2)高層住宅50萬平方米;
(3)獨立式住宅(別墅)8萬平方米;
(4)辦公樓、工業廠房及其它物業20萬平方米。
5.建立并嚴格執行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企業信用檔
案系統,有良好的經營管理業績。
(三)三級資質
1.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
3.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4.有委托的物業管理項目;
5.建立并嚴格執行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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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大全(14篇)篇十四
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物業管理的條例,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
買賣合同。
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二十九條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三十二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五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四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三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五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六條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