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可以促進團隊之間的合作和溝通,通過共享信息和經驗來提高工作效率。這些報告范文展示了不同作者對同一事件或事物的不同觀點和分析,給讀者提供了多視角的思考。
最新不予立案報告書(案例16篇)篇一
臨沂市人民法院執行局領導:
蒙陰縣人民法院(20__)蒙商初字第164號、165號案,已于20__年5月15日裁定、6月3日判決,由被告英梅文履行賠償責任。而后扣押了英梅文的車輛,車號是魯q01366。
20__年8月22日,由呂昌立、馬連民提出了異議申請,稱魯q01366車為他們與英梅文的合伙財產,但其并未提供任何登記機關的登記證明,亦未有應當表明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等字樣。沒有營業執照,沒有變更登記,我們已向蒙陰縣法院執行局提出其為合伙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提出反駁。
同時,英梅文于12月7日給劉法余寫的以魯q01366車作擔保抵押的還款保證書和20__年5月16日山東省臨沂市交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確認魯q01366號宇通臥鋪客車是由英梅文個人出資購買的證明。足以認定該車不是合伙財產而是英梅文個人所有,因此,應當依法駁回魯q01366車為合伙財產之主張。
但是,蒙陰縣法院執行局無視以上有力證據,在案外人提出異議整整一個半月(45天)后的10月6日才下達裁定書,確定魯q01366車為合伙財產。
對此,我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四款“申請人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的規定,就蒙陰縣法院執行局不顧事實,強行認定魯q01366車為英梅文、呂昌立、馬連民三人共有財產的裁定不服,并依法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請人:
最新不予立案報告書(案例16篇)篇二
上訴請求:
一、撤消法院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號行政裁定書。
二、裁定上訴人提起的行政訴訟予以立案。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號行政裁定書裁定,依法提起上訴。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因不服被上訴人作出的xx市公安局xx分局穗公(天)駁回字[2013]0001號申請回避決定書及公安局xx區分局穗公(天)刑復字[2013]7號復議決定書。認為被告人在做出該決定書和復議決定書的過程中職權濫用(包括亂作為和不作為),侵害了上訴人合法權利,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撤消原決定,并判令被上訴人重新作出關于申請李金堯回避的決定。xx區人民法院以復議決定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而作出(2013)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號行政裁定書裁定,并明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裁定不予立案。
上訴人認為;
一、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作為受害報案人,訴被上訴人職權濫用(包括亂作為和不作為)的行為,依據的公安部規定: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
(四)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辦理。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責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二、本案有當然的可訴性。
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依刑訴法授權的司法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調整的范圍,這里司法行為主要指各種對人和物的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查封等)這一規定是為了保證公安機關辦案的需要,都是法律明確授權于公安機關的權力,這些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律依據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其中,關于人民法院不受理規定的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同時國家在法律上規定了明確的救濟辦法,那就是國家賠償,一旦出現錯案,受害人可以依法提出司法賠償。
但這決不是說,公安機關在偵察刑事案件過程中,任何侵權行為均不可訴,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中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完全取決于法律的授權,凡是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沒有得到法律授權的侵權行為就當然具可訴性。具體到本案,在上訴人發現被上訴人違反公安部規定,職權濫用(包括亂作為和不作為)任意駁奪上訴人即受害報案人的申請回避權,且沒有任何救濟手段的時候,行政訴訟當然是最終的也是必然的救濟手段,否則法律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從何可以保障?回避制度是我國在所有行政機關在處理爭議問題時的普遍規定,是為了公正的重要制度,幾乎出現在所有的相關法律法規之中,在回避問題上法律授權給公安的規定是“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責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其可訴性來源于被上訴人職權濫用的行為不是依法得到授權的行為,而是違法剝奪了上訴人依法得到授權的行為。
本案有適格的原、被告主體,有具體行政行為侵權的事實,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當然可訴!從表面看,上訴人是不服決定書本身,但更重要的是要求通過訴訟來糾正被上訴人職權濫用(包括亂作為和不作為),侵害上訴人權利的行政侵權行為。正如同人民法院不會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但法院如果為了建辦公樓去強占民房時,則法院就可能且應當成為普通民事訴訟的被告。這同樣是根據法律的授權而決定的。
對于上訴人的回避申請權利,法律絕不會授權被上訴人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由其自己最終自由決定任意處置當事人的權利,唯有經人民法院司法審判才能終局判定是非。事實上公安機關那些經法律授權的司法行為,雖然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最終嫌疑人還是要通過法院審判后才能夠決定有罪無罪及是非對錯的,而這審判不但是對嫌疑人的,同樣也是對偵察機關和公訴人的。因此,一切剝奪他人法律賦予權利的行為,如有爭議,最終只能由法院判決,法律規定由行政復議終局的除外。
法律從來沒有公安機關關于駁回回避申請的復議決定書是復議終局,不得訴訟的規定。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的訴請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裁定不予立案適用法律錯誤,缺乏法律依據。請求二審裁定撤消原審法院(2013)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號行政裁定書,并裁定予以立案。
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二0一x年五月日。
最新不予立案報告書(案例16篇)篇三
法定代表人:方某,公司總經理。
代理人:李春華,廣東穗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地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馬某,公司總經理。
聯系電話: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xx)深寶法立民裁字第26號民事裁定書對本案不予受理的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xx年4月4日向寶安區人民法院起訴,但該院作出的(20xx)深寶法立民裁字第26號民事裁定書認為“合同中約定廣州市有管轄權的法院訴訟解決,該約定明確,故此協議條款有效”并裁定不予受理,但未進行進一步闡釋。
上訴人認為,該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應該由寶安區人民法院受理。
具體理由如下:。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法院不明確,應該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重新確定。
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東莞大步紙業鍋爐房自動化控制系統采購合同書》約定:“雙方同意,任何因本協議引起的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若有關爭議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達要求協商爭議的書面通知后15天內未能解決,應提交位于廣州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協議管轄可以選擇的法院范圍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
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均不在廣州市,只有原告住所地確定處于廣州市天河區,至于合同簽訂地,合同中沒有載明,可能在廣州市天河區,也可能在廣州市其他區,甚至還可能在廣州市以外某地。
如果合同簽訂地在廣州市天河區,原告住所地也在該區,指向唯一確定,天河區法院當然有管轄權;如果合同簽訂地在廣州市以外某地,原告住所地在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區法院作為廣州唯一有管轄權的法院,也有管轄權;如果合同簽訂地在廣州市其他區,原告住所地在廣州市天河區,指向非唯一確定,那么天河區法院并不當然具有管轄權。
但是,上訴人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具體的合同簽訂地在哪里,因此對于“廣州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能確定其一定是在廣州市天河區,即該指向不具有唯一確定性,視為沒有約定管轄,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轄。
2、上訴人曾到廣州市天河區法院立案,被以約定管轄不明為由不予受理,寶安法院再次不予受理,有違民事訴訟的便民原則,加大了上訴人的訴訟成本。
上訴人曾于今年3月11日到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立案。
該院認為,除非有證據證明合同簽訂地不在廣州市或者在廣州市天河區,否則該協議管轄條款無效。
并且,未按照法律規定向上訴人出具不予立案裁定書。
不料,到深圳市寶安區法院,還是不予受理。
上訴人認為,法院之間對法律和事實的不同看法不應直接剝奪上訴人通過訴訟渠道維護權益的權利和機會,這無疑給上訴人造成諸多困惑與不便,浪費了上訴人的時間、精力與經濟成本。
在此,懇請貴院理解上訴人被僅有的兩個可能有管轄權的法院均拒之門外的心情,撤銷(20xx)深寶法立民裁字第26號民事裁定并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廣東新華控制技術有限公司。
二零xx年四月十一日。
最新不予立案報告書(案例16篇)篇四
***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的建議》的提案收悉,感謝您對我鎮工作的高度關注和支持。經審查,所提建議和意見圍繞推動科學跨越發展,促進富民強鎮這一總體目標,為我鎮優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加快發展步伐,促進各項事業健康有序發展,進一步加快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提高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水平等方面有比較重要的建設性參考價值,現予受理。鎮黨委即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給予辦理。
特此告知。
經辦人:×××。
聯系電話:×××。
監督投訴電話:×××。
***黨代表聯絡站。
××××年××月××日。
最新不予立案報告書(案例16篇)篇五
控告人:
你于年月日提出控告的,我局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本局申請復議。
(公安局印)年月日。
本通知書已收到。
控告人。
最新不予立案報告書(案例16篇)篇六
申請人:(姓名)。
住所(聯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
住所(聯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聯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
不服,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本機關認為:(不予受理的事實和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條、第十七條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最新不予立案報告書(案例16篇)篇七
上訴請求:。
一、撤消法院(20xx)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號行政裁定書。
二、裁定上訴人提起的行政訴訟予以立案。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號行政裁定書裁定,依法提起上訴。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因不服被上訴人作出的xx市公安局xx分局穗公(天)駁回字[20xx]0001號申請回避決定書及公安局xx區分局穗公(天)刑復字[20xx]7號復議決定書。
認為被告人在做出該決定書和復議決定書的過程中濫用權力(包括亂作為和不作為),侵害了上訴人合法權利,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撤消原決定,并判令被上訴人重新作出關于申請李金堯回避的決定。
xx區人民法院以復議決定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而作出(20xx)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號行政裁定書裁定,并明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裁定不予立案。
上訴人認為;。
一、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作為受害報案人,訴被上訴人濫用權力(包括亂作為和不作為)的行為,依據的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
(四)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辦理。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責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上訴人認為,前款規定已經明確上訴人權利,授權給上訴人權力,而被上訴人濫用權力(包括亂作為和不作為)任意駁奪上訴人即受害報案人的申請回避權,已經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利。
二、本案有當然的可訴性。
這些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律依據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其中,關于人民法院不受理規定的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同時國家在法律上規定了明確的救濟辦法,那就是國家賠償,一旦出現錯案,受害人可以依法提出司法賠償。
但這決不是說,公安機關在偵察刑事案件過程中,任何侵權行為均不可訴,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中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完全取決于法律的授權,凡是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沒有得到法律授權的侵權行為就當然具可訴性。
回避制度是我國在所有行政機關在處理爭議問題時的普遍規定,是為了公正的重要制度,幾乎出現在所有的相關法律法規之中,在回避問題上法律授權給公安的規定是“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責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其可訴性來源于被上訴人濫用權力的行為不是依法得到授權的行為,而是違法剝奪了上訴人依法得到授權的行為。
本案有適格的原、被告主體,有具體行政行為侵權的事實,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當然可訴!從表面看,上訴人是不服決定書本身,但更重要的是要求通過訴訟來糾正被上訴人濫用權力(包括亂作為和不作為),侵害上訴人權利的行政侵權行為。
正如同人民法院不會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但法院如果為了建辦公樓去強占民房時,則法院就可能且應當成為普通民事訴訟的被告。
這同樣是根據法律的授權而決定的。
對于上訴人的回避申請權利,法律絕不會授權被上訴人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由其自己最終自由決定任意處置當事人的權利,唯有經人民法院司法審判才能終局判定是非。
事實上公安機關那些經法律授權的司法行為,雖然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最終嫌疑人還是要通過法院審判后才能夠決定有罪無罪及是非對錯的,而這審判不但是對嫌疑人的,同樣也是對偵察機關和公訴人的。
因此,一切剝奪他人法律賦予權利的行為,如有爭議,最終只能由法院判決,法律規定由行政復議終局的除外。
法律從來沒有公安機關關于駁回回避申請的復議決定書是復議終局,不得訴訟的規定。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的訴請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裁定不予立案適用法律錯誤,缺乏法律依據。
請求二審裁定撤消原審法院(20xx)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號行政裁定書,并裁定予以立案。
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二0xx年五月日。
最新不予立案報告書(案例16篇)篇八
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寫明現住址、身份證號。被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寫明現住址、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寫明現住址及身份證號。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詐騙申請人5萬余元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事實與理由。
4月份,我與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冊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潤滑油生意,協議簽訂每人出資三萬元,收益和虧損三方共有。簽訂協議后,三人開始合伙經營。
20,魏玉星趁我公司生產假機油被查出的機會,編造能找人運作減少處罰的事實,騙取我們合伙人的信任,向公司騙取5萬元“罰款”。2011年1月,魏宇星與段新利、杜志峰三人合伙騙我說因公司生產假機油被查出,公司已由魏宇星向石家莊質監局繳納罰款,并讓我向魏宇星打欠條。
我通過河北青年報得知,石家莊市質量監督局雨花分局執法人員只是發現40個規格為18l標注“易邁斯”高速高增壓柴油發動機機油的油桶并予以扣留,并沒有對公司罰款的事實。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此致
申請人:**。
最新不予立案報告書(案例16篇)篇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條規定,你(你單位)年月(季)的應納稅稅款元,限年月日前繳納,并從稅款滯納之日起(年月日)至繳納或解繳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與稅款一并繳納。逾期不繳納將依法處理。
稅務機關(章)。
最新不予立案報告書(案例16篇)篇十
碩士錄取通知書即將發放,博士錄取通知書待研究生院通知,請全體已錄取考生注意:
1、成都市內考生請近期至數學學院研究生辦公室(數學樓南107)領取。
2、需要代領的考生請委托人帶本人身份證前往領取。
4、錄取通知書將統一以掛號信方式寄出。
最新不予立案報告書(案例16篇)篇十一
申請事項:請求撤銷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作出的《泉公(湖)不立字[2014]6號》不予立案決定,并請求貴局及時依法以聚眾哄搶罪對宋某某等人予以刑事立案偵查。
事實和理由:20xx年9月10日,申請人向泉山公安分局湖濱派出所提交《樂佳超市被聚眾哄搶案》的控告報案材料。20xx年2月13日貴局以《泉公(湖)不立字[2014]6號》不予立案。申請人對此不服,特向貴局申請復議,并希望貴局及時立案。具體理由如下:
貴局審查認定沒有犯罪事實,是貴局認定事實錯誤,貴局不予立案的決定是錯誤的。
申請人在徐州市濱湖商業街開有樂佳便利超市。20xx年9月10日上午十時許,一女(后得知名叫宋某某)開一輛面包車帶領兩個人在超市門口謾罵,下午一點多闖入超市,安排她帶來的人員強行把超市的東西往面包車上搬。三點多鐘,宋又喊來一個男子,男子讓撿值錢的東西拿,超市工作人員一邊向公司領導求救,一邊打電話報警。領導指示生命安全第一,等警察來處理。但警察來了之后不予制止,以上材料有現場錄像為證。宋某某等人共哄搶申請人貨物價值約11000元。
…………余下全文。
最新不予立案報告書(案例16篇)篇十二
申請人:邵x偉,男,1970年1月11日生,漢族,住汝州市洗耳辦事處許寨村8組,系邵x良之父。
被申請人:汝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x職務:局長。
1、請求撤銷汝州市公安局做出的汝公刑不立字【xx】0004號不予立案通知書。
請求依法以聚眾斗毆罪對楊x豪等人立案偵查。
事實和理由。
xx年3月20日,汝州市公安局作出了汝公刑不立字【xx】0004號不予立案通知書。其主要理由是認為,邵x偉控告內容無犯罪事實發生而決定不予立案。我認為楊x豪等人聚眾斗毆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已造成了邵x良死亡、李x輝重傷的嚴重后果。有充分的犯罪事實,而且參照人民法院報刊登的《單方聚眾斗毆行為也可認定為聚眾斗毆罪》的案例,應以聚眾斗毆罪追究組織者楊x豪、李x輝、田x普三人的責任。汝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明顯是在徇私枉法,甚至收取了對方的好處,私放了罪犯,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同時對本案予以立案。
xx年3月16日晚,被控告人王x印(已另案處理)到汝州市丹陽路“醉美美發廳”找其女朋友期間,該美發廳員工栗x男(系楊x豪前女友)借用王x印的手機給楊x豪打電話,掛斷后楊x豪又按此號碼打過去,王x印接聽后與楊x豪、李x輝在通話中發生語言沖突,互相辱罵,雙方約定在汝州市體育場見面打架。后楊x豪、李x輝、邵x沖(又名邵x良)、田x普等四人開車到體育場,途中李x輝還電話約了其他人。對方王x印也分別打電話約人,又叫了美發廳的員工馬x東、陳x飛、茹x楠等人到體育場聚眾斗毆。邵x沖、李x輝與王x印見面后,王x印二話不說持刀將邵x良殺害、將李x輝刺成重傷。后王x印被抓捕歸案。楊x豪、田x普等現已逃跑,下落不明。
我們認為:事件的起因是楊x豪、李x輝與王x印約定并組織的斗毆事件,且造成了邵x良被殺害、李x輝重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2條第1款聚眾斗毆的犯罪構成,且楊x豪、李x輝屬于首要分子,邵x良、田x普屬于積極參與者,均應受到懲罰。而對方由王x印組織的人員盡管只有一個不知道是誰和王x印參與了斗毆,但其他幾個人也到了現場,或打電話聯系上,王x印的性質屬于聚眾斗毆,其他人屬于積極參與者,也同樣應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由于各種原因,楊x豪、李x輝、田x普等人卻在詢問后沒有受到追究,至今逍遙法外。汝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書更是對我們的身心的傷害,為了打擊犯罪,給逝者以安慰,故我們提出控告,王x印已經被判處死刑,其他幾人的聚眾斗毆罪也應予以立案查處,故我們強烈要求上級公安機關對此案予以復議,撤銷不予立案通知書,對本案予以立案。
此致
平頂山市公安局。
申請人:。
最新不予立案報告書(案例16篇)篇十三
賠償請求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
賠償請求人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無故拘留為由,向本院申請國家賠償。
經審查,本院認為,賠償請求人__________的申請不屬于國家賠償的受案范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最新不予立案報告書(案例16篇)篇十四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xxx《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余下全文。
最新不予立案報告書(案例16篇)篇十五
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建議》的提案收悉,感謝您對我鎮工作的高度關注和支持。經審查,所提建議和意見圍繞推動科學跨越發展,促進富民強鎮這一總體目標,為我鎮優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加快發展步伐,促進各項事業健康有序發展,進一步加快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提高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水平等方面有比較重要的建設性參考價值,現予受理。鎮黨委即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給予辦理。
特此告知。
經辦人:×××。
聯系電話:×××。
監督投訴電話:×××。
黨代表聯絡站。
××××年××月××日。
最新不予立案報告書(案例16篇)篇十六
______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格式)。
_______:
你與公司所簽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勞動合同》。現因下列項之原因同知終止或解除:
1.合同期滿之日終止,不再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第______條約定的終止條件已出現.現決定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勞動合同。
3.試用期內的解除。公司決定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接除勞動合同。
4.協商:擬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勞動.請你回答是否愿意。(如72小時內無信息反饋則視為同意)。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______條______款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時間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6.其他原因結束勞動關系。結束勞動關系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對以上終止或解除意見無異議時,請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______日辦理如下相關手續:
(2)最后一月工資共______元,經濟補償金______元,代通知金______元,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時到______領取。
(3)社會保險金已交至______年______月止。
(4)檔案處理意見:______。
(5)有關證件的處理意見:______。
(6)其他需辦結的手續:______。
全部相關手續辦妥后,即發《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通知人(公司):(蓋章)。
說明。
1.本通知書一式二份,送達一份,存根一份。
2.涂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