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體會具有反思和思考的作用,讓我們更清晰地認識自己的優點和不足。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心得體會范文,供大家參考。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啟示。這些范文涵蓋了不同領域和不同主題的心得體會,旨在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應用心得體會的寫作方法。無論是對于學習、工作、生活還是成長,都可以從中找到一些借鑒和啟發。希望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借鑒這些范文的優點并結合自己的經驗進行寫作,寫出一篇有思想、有觀點、有深度的心得體會。
最新行政訴訟敗訴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一
第一段:引言(120字)。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為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訴訟結果存在敗訴這一可能,敗訴并不意味著完全失敗,而是對于訴訟啟示與警醒,因此,我們需要從敗訴案例中吸取經驗和教訓,不斷完善自身的行政法律知識和訴訟策略。
第二段:敗訴案例的概述及原因(240字)。
敗訴案例通常會涉及行政機關在處理某一具體問題上的違法行為,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訴訟中未能獲得勝訴的原因。例如,在某地的一起環境污染行政訴訟案中,原告以證據清晰的監測數據證明該企業違反環境保護規定,但由于法院認為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企業的行為存在明顯的環境污染行為,最終導致原告敗訴。這種情況下,敗訴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違法行為。
敗訴案例向我們傳達了許多重要的啟示。首先,行政訴訟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對于原告來說,他們需要充分了解行政法律相關知識,以及在具體案件中的適用法律規定。其次,原告需要遵循證據規則,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在特定的案例中,即便原告能夠提供作為證據的物證或書證,仍然需要從法律上進行證明,并與被告的辯護人進行一定的證據對抗。此外,原告還應充分利用受眾的關注度,通過媒體等渠道將案件引起公眾的關注,從而推動司法機關對案件進行公正、公正的裁決。
第四段:從敗訴中吸取教訓(240字)。
從敗訴案例中我們可以得到許多寶貴的教訓。首先,我們應該認識到訴訟的結果并不完全取決于原告的證據和法律知識,法院的主觀判斷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其次,我們需要學會傾聽對方的觀點和解釋,從而更好地預判和應對對方的辯護策略。除此之外,我們還應該及時調整自己的訴訟策略,包括律師選擇、證據準備、庭審辯論等方面,以提高勝訴的幾率。最重要的是,在敗訴之后,我們不應氣餒,應該認真反思敗訴原因并積極更正,以便在下次的訴訟中取得更好的結果。
第五段:結語(360字)。
行政訴訟敗訴案例心得體會告訴我們,在行政訴訟中,敗訴并不意味著終止,而是一次重要的教育經驗。我們應該從敗訴案例中汲取經驗和教訓,不斷提高自身的行政法律知識和訴訟策略,以便在下次的訴訟中取得更好的結果。同時,我們還應該借助媒體等渠道引起公眾的關注,推動司法機關對案件進行公正、公正的審理。最后,我們要保持積極樂觀的心態,在面對失敗時,雖然有所失落,但絕不能氣餒,而是要從失敗中尋找新的動力和變革的機會。行政訴訟是社會進步的保障,成功敗訴都是司法體制的正常運行,通過不斷摸索和改進,我們才能最終實現公平正義。
最新行政訴訟敗訴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二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法治的推進,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通過行政訴訟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然而,在行政訴訟中,敗訴也是常有的事情。在我最近一次行政訴訟敗訴的經歷中,我深刻地體會到了敗訴的痛苦和教訓,同時也從中獲得了一些寶貴的心得體會。
首先,敗訴告訴我,當事人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必須充分準備和掌握法律知識。行政訴訟涉及的法律法規眾多復雜,對我們的法律素養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這次訴訟中,我對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深入了解,導致我在辯護過程中無法有效地運用法律條文,無法合理、準確地駁斥對方的意見和觀點。所以,我明白了法律知識的重要性,并下決心加強學習,提升自己的法律素養。
其次,敗訴也提醒我要十分注重證據的收集和保存。行政訴訟,特別是對公共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訴訟時,往往需要充分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觀點和主張。在本次的訴訟中,盡管我有一些證據,但是在法庭上卻沒有恰當地使用和展示它們。這使得我的辯護力度不夠,面對對方的駁斥和抨擊幾乎無還手之力。因此,我深刻認識到,掌握、運用、充分利用證據是行政訴訟勝訴的關鍵。
第三,敗訴也告訴我要合理利用法治資源,并爭取專業法律意見的指導。在行政訴訟中,盡管我們可以自行代理,但是我們也可以選擇委托專業的律師來代理自己的案件。通過請律師代理,我們不僅可以更好地利用律師的專業經驗和法律資源,還可以獲得專業人士的指導和建議。而在我的案件中,由于自負,我沒有選擇律師,結果在訴訟中遭受了很大的困難和壓力。因此,我認識到,合理利用法治資源,尤其是請律師代理,能夠提高勝訴的機會。
第四,敗訴讓我深刻領悟到訴訟是一場長期的戰斗,需要堅持不懈。在行政訴訟中,勝訴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常常需要進行多輪的訴訟和上訴。盡管敗訴令人沮喪,但是要能夠堅守初心,保持信心,不輕言認輸。在本次敗訴之后,我并沒有灰心喪氣,而是重新審視和總結了自己的不足,并堅定地決定繼續訴訟,爭取勝利。因此,我相信只要我堅持不懈,勝利最終會屬于我。
最后,敗訴也讓我認識到法律與公平并不總是一致的。在我的案件中,雖然我覺得自己的請求合理合法,但是法庭最終判決我敗訴。這使我深刻認識到法律并不一定能夠完全維護公平和正義,司法判斷可能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因此,我在反思和總結中意識到,除了法律之外,還需要我們更多地發揮自己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尋找其他途徑和方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通過這次行政訴訟敗訴的經歷,我深刻體會到了訴訟的艱辛和不易。我相信通過及時總結和反思,不斷完善自己的法律素養和技巧,我一定能夠在未來的行政訴訟中取得更好的結果。同時,我也希望能夠通過我的經歷和體會,為其他人在行政訴訟中遇到類似問題時提供幫助和啟示。
最新行政訴訟敗訴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三
行政訴訟敗訴是每一個參與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都不愿面對的結果。它代表著自己在法律面前的失敗,給自己的權益損害帶來了進一步的困擾和不公。然而,即使敗訴也不意味著完全的絕望,我們可以從中獲得寶貴的經驗和教訓,提高自己對法律的認知,并在今后的行政糾紛中避免類似的錯誤。
首先,敗訴原因可能是因為自己的案件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行政訴訟是一項嚴肅的法律程序,要求當事人能夠提供充足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如果自己在訴訟過程中缺乏有效的調查和收集證據的能力,就會使自己處于弱勢地位,增加敗訴的可能性。
另外,敗訴原因還可能是因為自己在法律邏輯上的推理和表達存在問題。在行政訴訟中,法律邏輯和條文解釋的準確性對于案件的勝敗有著重要的影響。如果自己對法律的理解不夠深入,或者在陳述案情和辯護時缺乏清晰和連貫,就會給對方找到訴訟的漏洞,進而導致敗訴。
通過這次敗訴,我深刻認識到了行政訴訟的復雜性和嚴謹性。行政訴訟不僅需要對事實和法律的全面了解,更重要的是要學會如何精確判斷證據的有效性和如何運用法律邏輯來推理和表達。只有在這些方面都具備了足夠的能力和素養,才能在訴訟中占據主動地位,提高勝訴的可能性。
另外,敗訴心得還包括了對自身不足的反思和提升。在未來的行政訴訟中,我應該更加注重對自身素質的提升和修煉。只有具備了扎實的法律基礎,了解各種法律規定的具體細節,才能在行政訴訟中做到諳熟法規,避免因自身的理解錯誤而導致敗訴。
第四段:總結經驗。
通過這次敗訴,我也深知行政訴訟是一項需要付出巨大努力和時間的工作。在今后的行政糾紛中,我會更加重視對案情的調查和收集證據,確保自己在法庭上有足夠的底氣和說服力。同時,我還會加強法律素養的提升,深化對法律邏輯和法規的理解,提升自己在行政訴訟中的競爭力。
第五段:展望未來。
雖然敗訴是一種痛苦和失敗,但它也是一種成長和收益。通過這次經歷,我對法律的認識和應用能力有了提高,并且對自身的不足有了更明確的認知。我相信,只要不氣餒、不放棄,我必將在將來的行政糾紛中能夠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經歷了行政訴訟敗訴,雖然失去了案件的勝訴權,但是我們卻從中獲取了寶貴的經驗和教訓。通過認真總結心得,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我們可以在今后的行政糾紛中做到更加游刃有余,降低敗訴的可能性,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最新行政訴訟敗訴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四
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行政訴訟成為維護公民權益的有效手段之一。然而,不論是行政訴訟還是其他訴訟途徑,敗訴不可避免。作為一名曾經敗訴的當事人,我深感行政訴訟敗訴的痛苦與無奈。然而,從這次敗訴的經歷中,我也汲取了寶貴的教訓。下面將通過五段式文章,探討行政訴訟敗訴的原因及其給我帶來的體會。
首先,行政訴訟敗訴的原因在于證據不足。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證據是決定勝敗的關鍵因素,而我在這次訴訟中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作為當事人,我應該提前準備好充分的證據,以確保自己在法庭上有更大的勝訴機會。這次敗訴教會了我在行政訴訟中積極準備證據的重要性。
其次,行政訴訟敗訴的原因在于代理律師的能力。我這次敗訴的律師雖然經驗豐富,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辯護和訴訟策略,使得我的案件在法庭上輸得苦不堪言。這讓我意識到,選擇一位優秀的代理律師至關重要,他們可以為我們提供合理的法律意見和專業的訴訟服務,增加我們勝訴的機會。
再次,行政訴訟敗訴的原因在于對法律的理解不清晰。雖然我在起訴前查閱了相關法律條款,但我對其中一些條款的理解并不透徹。在庭審過程中,法官對我提出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追問,而我卻無法提供確鑿的法律依據來支持我的觀點。這讓我意識到,對法律的理解和掌握是行政訴訟成功的關鍵,在起訴前應該對法律進行全面深入的學習和研究。
此外,行政訴訟敗訴的原因也與公正裁判的保障不力有關。在這次敗訴的過程中,我發現法官對證據的處理不算公正,有些關鍵的證據被忽視或者錯誤地評估,這嚴重影響了我案件的審理結果。面對這樣的情況,我深感對公正裁判的保障還存在不足,司法體系仍需進一步完善。
最后,行政訴訟敗訴給我帶來了深刻的體會。雖然敗訴對于當事人來說是一次失敗和打擊,但我相信失敗并不可怕,重要的是從失敗中吸取教訓,不斷進步。這次敗訴讓我意識到在行政訴訟中需要做好充分的準備,選擇好合適的律師,加強對法律的學習,同時也讓我更加關注司法體系的公正性和完善性。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敗訴是一次痛苦而無奈的經歷,但在這次經歷中,我深感證據不足、代理律師能力、對法律理解不清晰以及公正裁判保障不足是危及敗訴的重要因素。只有從這些教訓中吸取經驗教訓,才能在將來的行政訴訟中更好地捍衛自己的權益。
最新行政訴訟敗訴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五
行政訴訟是我國法律體系中重要的一環,它保障了公民和組織對于行政行為的合法權益。然而,在實踐中,很多人遭遇到了行政訴訟敗訴的情況。作為一個敗訴的當事人,我深感痛苦與無奈,但同時也學到了一些寶貴的經驗和教訓。本文將結合我的親身經歷,從五個方面談談我的行政訴訟敗訴心得體會。
首先,對于敗訴需正確認識。敗訴并不意味著自己一無是處或者法律存在缺陷,它只是司法審判的一個結果。行政訴訟是一場公平、公正的較量,勝敗乃常態。我們不能過分自責或灰心喪氣,而應該及時調整心態,從中汲取經驗教訓,為今后的訴訟之路做好準備。
其次,敗訴需要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在敗訴之后,我反思自己可能存在的失誤和不足之處。例如,我的行文表達是否準確、充分,是否有法律條款作為支持,是否及時收集證據等等。只有及時總結并改正自己的不足,才能在今后的行政訴訟中有更大的勝算。
第三,敗訴也需要尊重法官的判決。法官是公正、中立的第三方,他們經過嚴格的法律訓練并具備專業知識。敗訴不代表法官的失誤,而是表明自己的主張未能取得法律的支持和認可。我們要尊重法官的判決,接受現實,同時也要利用法官的意見和觀點來完善自己的主張。
第四,敗訴也需要尋求其他解決方案。行政訴訟敗訴并不意味著終點,我們可以尋求其他合法有效的解決途徑。例如,與相關部門溝通協商,尋求自愿解決。在實際操作中,我選擇了與被告達成和解協議,雖然未能完全達到我的訴求,但也在某種程度上獲得了一定的滿足。
最后,不論輸贏,都要保持堅持與熱愛。敗訴并不意味著不再追求正義與公平。相反,這是一個更加需要堅持和努力的時刻。只有保持對法治的信仰,堅持自己的正義信念,我們才能在日后的行政訴訟中取得更好的結果。換個角度看,敗訴也是一次寶貴的經驗積累,我們要從中吸取教訓,為未來更好的行政訴訟之路打下堅實基礎。
總之,行政訴訟敗訴讓人感到失望和痛苦,但我們不能因此氣餒,必須正面面對、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以更好地為自己辯護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今后的行政訴訟過程中,我們應該更加謹慎、充分準備,相信正義必將在合法的道路上實現。(1200字)。
最新行政訴訟敗訴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六
第一段:引言(字數:100字)。
在人生的道路上,我們常常會遇到種種挫折和失敗,而行政訴訟的敗訴則是其中一種常見的失敗體驗。在過去的一次行政訴訟中,我不幸落敗,但我從中領悟到許多寶貴的經驗和教訓。這篇文章將會總結并分享我在行政訴訟敗訴過程中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保持冷靜和客觀(字數:200字)。
在行政訴訟敗訴之后,我首先學會了保持冷靜和客觀的態度。在敗訴之初,我心中充滿了失望和憤怒,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我逐漸明白,在法律面前,冷靜和客觀是至關重要的。我需要冷靜分析自己雖敗猶榮的地方,并認真審視對方觀點的合理性。這樣的冷靜和客觀的態度可以幫助我更好地分析事實和法律規定,為以后的行政訴訟打下良好基礎。
第三段:增強法律素養和實踐經驗(字數:300字)。
我還意識到行政訴訟敗訴意味著我在法律上的素養和實踐經驗有不足之處。為了避免將來再次失敗,我開始加強學習法律知識,深入研究與行政訴訟相關的法律法規,了解行政訴訟的原則和程序。此外,我也開始注重提高實踐經驗,在參與更多法律活動和爭議解決過程中逐漸磨礪自己的技能。通過不斷學習和實踐,我相信我將能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和實踐經驗,為將來的行政訴訟打下堅實基礎。
第四段:加強溝通和協商能力(字數:300字)。
行政訴訟敗訴還教會了我加強溝通和協商能力。在敗訴的過程中,我意識到很多問題可以通過溝通和協商得到解決,而不一定非要通過訴訟解決。因此,我開始注重與他人建立良好的溝通關系,學習有效地表達自己的意見,并嘗試與他人進行協商,以達到雙方的最大利益。通過這樣的努力,我相信我將能更好地處理類似的爭議,并減少訴訟的風險。
第五段:總結教訓和展望未來(字數:200字)。
在行政訴訟敗訴之后,我深刻懂得失敗并非終點,只是人生中的一種經驗和教訓。通過這次失敗,我學會了保持冷靜和客觀的態度,增強自己的法律素養和實踐經驗,以及加強溝通和協商能力。這些經驗將成為我未來行政訴訟道路上的寶貴財富,幫助我在更多的訴訟中取得成功。雖然這次敗訴給我帶來了沉重的打擊,但我相信,通過不斷的努力和積累經驗,我一定能在行政訴訟的道路上走得更遠。
最新行政訴訟敗訴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七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違法現象屢禁不絕。作為廣大市民,我們必須積極參與到交通行政訴訟中,共同維護交通秩序和社會安全。我通過參與一起交通行政訴訟的經歷,深刻體會到了訴訟的重要性和程序的復雜性。在整個過程中,我認識到了我自身的不足,并總結出了一些心得。下面,我將就我的這些心得體會分享出來。
首先,了解訴訟程序的重要性。交通行政訴訟是一項十分嚴謹和復雜的程序。只有在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訴訟程序的情況下,我們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在這起交通行政訴訟中,我曾因對程序不熟悉而錯失了一次應訴的機會,這讓我深感其重要性。因此,在平時,我們應該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理解,熟悉訴訟的流程和要點,以免因為程序的瑕疵而導致訴訟失敗。
其次,保持良好的溝通和態度。在交通行政訴訟中,良好的溝通和和解是解決問題的關鍵。與交通執法部門、法官以及其他相關人士保持積極和善意的溝通,有助于化解矛盾,減少訴訟糾紛。在我的訴訟過程中,我通過與交通執法部門的交流,及時提供相關證據,向對方說明事實真相,最終使訴訟順利解決。這次經歷讓我明白,保持良好的溝通和態度對于訴訟的成功非常關鍵。
再者,注重證據的收集和保全。在交通行政訴訟中,證據是我們勝訴的關鍵因素。因此,在訴訟過程中,我們應該及時收集、整理和保全相關的證據,以確保最終能充分證明自己的權益。在我自己的案件中,我通過拍攝交通事故現場的照片、收集相關的證人證言以及保留相關的交通違法通知單等證據,使我能有力地辯駁對方的指控,并最終獲得了勝訴。這次經歷讓我深刻認識到,注重證據的收集和保全對于訴訟是極其重要的。
此外,明確自己的合法權益和維權方式。在交通行政訴訟中,我們應明確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他人誤導和欺騙。同時,我們也要知道如何選擇合適的維權方式。有時候,通過和解和妥協可能是解決糾紛的更好方式。在我個人的案件中,我經過權衡利弊,最終選擇了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需要我們在了解自己的權益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做出決策,確保自己的維權方式合法有效。
總體來說,交通行政訴訟是一個需要我們積極參與的過程。通過參與一起交通行政訴訟的經歷,我深刻體會到了訴訟的重要性和程序的復雜性。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需要了解訴訟程序的重要性,保持良好的溝通和態度,注重證據的收集和保全,明確自己的合法權益和維權方式。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并為社會交通秩序的維護作出貢獻。相信未來,隨著更多人對交通行政訴訟的重視和參與,我們的城市將更加安全和諧。
最新行政訴訟敗訴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八
在現代社會中,交通事故頻發,給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帶來了巨大威脅。為了維護公平正義,保護市民的合法權益,我國設立了交通行政訴訟制度。通過參與與交通事故相關的訴訟案件,我有幸獲得了一些寶貴的經驗和心得體會。以下將從案件準備、審理過程、法律知識、社會責任和心態調整五個方面進行論述,以期對我的交通行政訴訟心得有所總結與分享。
首先是案件準備階段。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充分的案件準備是至關重要的。在此期間,我要仔細檢查和收集所有與案件相關的證據,例如交通肇事的現場照片、相關人員的證言以及醫療記錄等。此外,還應該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深入了解和學習,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的背景和法律意義。只有以充分的準備,才能更好地應對訴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困難和挑戰。
其次是審理過程。在交通行政訴訟中,法庭是決定案件勝負的地方,了解并遵守審理規則和程序非常重要。在旁聽其他案件的庭審過程中,我深刻認識到證據的重要性和答辯辯護的技巧。與案件相關的當事人應當尊重法庭的判決,并遵守庭審紀律。此外,我還學會了如何向法庭提出合理且有力的辯護意見,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堅持自己的立場。
第三是法律知識。交通行政訴訟是一項涉及法律領域的活動。參與其中,我受益匪淺,不僅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關法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還在實踐中學習到如何運用這些知識來應對復雜的案件。在這個過程中,我體會到了法律知識的實用性和必要性。只有熟悉法律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并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以應對未來可能遇到的問題。
其次,是社會責任。作為一名交通參與者,在行駛過程中應該時刻注意安全,遵守交通法規。通過交通行政訴訟,我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社會責任。我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對自己的行駛習慣進行反思和改進。此外,我還要積極普及交通安全知識,在社區、學校等場合宣傳交通安全,以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識和遵守法規的自覺性。
最后一點是心態調整。在交通行政訴訟中,可能面對各種困難和挑戰。為了更好地應對這些困難,我要調整自己的心態。首先要保持平靜和理智,以便更好地思考和處理問題。其次要相信法律定能給予自己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不被外界干擾和誘導。最后,無論結果如何,都要接受并尊重法院的判決。只有保持樂觀積極的心態,才能戰勝困難,贏得勝利。
通過參與交通行政訴訟,我不僅對法律知識有了更深入的認識和理解,還深刻體會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和社會責任。在未來的生活中,我將繼續努力學習法律知識,不斷改進自己的行駛習慣,并將交通安全的觀念傳播給更多的人。通過這些努力,我相信可以為社會的交通安全做出一份貢獻。
最新行政訴訟敗訴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九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關于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所謂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指由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必須遵循的規范和制度。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進行,如果違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則視為違法。行政處罰直接關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通過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予以保障。
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保證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問題,是行政處罰法的重要內容。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行政行為缺少程序方面的法律規定。對于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散見于各個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中,而且大多只規定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沒有如何進行處罰的程序性的規定。行政處罰缺少必要的程序,沒有規范,由此帶來了不少消極后果,諸如:處罰的隨意性,有利爭著罰,無利不愿管;不向被處罰人說明理由,也不允許當事人申辯,影響了處罰的公正性;有些行政機關利用罰款,牟取小團體利益,甚至_,等等。行政處罰法確定行政權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保障政府正確、從事合理地行使權力。
一方面要授予行政機關所必需的權力,另一方面要控制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范圍內行使權力,因此,必須采取合理的方式和遵循適當的程序,方式不合理,程序不適當,就可能變成濫加干預。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程序的重要作用也正是在這里。
最新行政訴訟敗訴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十
民訴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民事訴訟活動和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規則,而且對于及時解決民事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近日,民行科組織本科干警認真學習新修改的民訴法,逐條解讀、相互交流、充分探討、熱烈討論。本次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共60條,對原民事訴訟法修改和增加80多處,與民行檢察監督有關的8項,內容涉及民事案件管轄、證據規定、案件送達、立案、審理、執行、審判監督等,范圍很廣。民行檢察監督工作是此次民訴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訴法拓展了民行檢察監督范圍民事訴訟法修改強化了對民事訴訟活動的全面監督,加強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以達到維護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
(一)從總則上為監督范圍的擴大提供明確的依據。民訴法將第14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該條的爭議點在于審判活動是否包括執行,檢法兩院從91年開始就對該問題爭論不止,面對法院執行等問題的日益嚴峻,將民事訴訟從受理、立案、調解、庭審到執行整個訴訟程序納入檢察監督范疇是全國各級檢察機關一直在堅持實踐的,也是勢在必行的,因此該條修改確保了檢察機關的全面監督,成為民訴法修改的一大亮點。從此,各級檢察機關探索的立案監督、調解監督、執行監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不再屬于1創新案件,而是實實在在的常規案件。在具體條款中也進一步明確了各項監督權力,如民訴法第208條規定,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提出抗訴。修改民訴法第2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法律首次對調解和執行監督作了具體明確規定,這對強化調解、執行的監督具有里程碑意義。
(二)監督方式的增加與豐富。原民訴法僅將抗訴規定為民事監督措施,而抗訴因上級抗訴、時間長、法院難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問題而影響監督效果。多年來,各級檢察機關均探索實施再審檢察建議與檢察建議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與規范性文件出臺。再審檢察建議具有時間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實現同級監督的優點而大力推廣,但因在法律上無名分,影響了監督效果。修改民事訴訟法第208條、209條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從而明確將檢察建議納入了監督措施。
檢察建議內容豐富,主要包括再審檢察建議、糾正違法檢察建議等,方式更加靈活柔和,這也推動檢察機關大力開展同級監督工作,以提高監督效果。
(三)強化監督手段。
原民訴法對民行監督的保障措施沒有規定,致使民行監督乏力,修改民訴法則強化了監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確規定調查取證權。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權一直是一個爭議的問題,其證據效力因沒有法律規定而受到置疑,已嚴重影響了民行監督正常開展。修改民訴法第210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這有利于檢察機關把握事實、核實證據、做出判定。二是規2定了對審判中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修改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檢察機關可以明正言順地對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實施監督,以強化監督力度。
(四)增加公益訴訟制度。隨著食品安全事故與環境污染問題的不斷加劇,在民事訴訟中增加公益訴訟制度得到了人大代表與專家學者的支持。對于檢察機關,已經有部分檢察院開始嘗試提起公益訴訟并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修改民訴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該條規定給檢察機關提供了一條公益訴訟道路的方向,我們可以通過其他法律明確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地位,也可以在實踐中不斷總結檢察機關能夠實現公益訴訟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那么在下次民訴法修改中或許就能將檢察機關的主體資格寫入民訴法中了。
二、準確把握檢察機關的工作重點修改后民訴法確立了多元化民事檢察監督格局,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訴法要求做好各項監督工作。
一是強化職權意識,以修改后民訴法實施為契機,轉變工作思路,增強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變被動監督為主動監督,變等案上門為主動出擊。重點應該是加強對程序違法案件、瀆職審判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判決、裁定、調解等三類案件的抗訴。程序違法的背后,往往隱藏著司法腐敗,造成司法不公,程序違法侵害的不僅僅是私權,3而且還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成為檢察監督的重點。二是積極受理當事人抗訴申請,要嚴格把好受理關。只有符合法律的三種情形,檢察機關才能受理其申請。對于檢察機關已經抗訴過的案件,當事人也不能再申請抗訴。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審查,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對于不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在不抗訴決定中詳細闡明不抗訴的理由,并做好息訴工作。同時,靈活運用其他監督手段,除抗訴外,民事檢察監督還可以通過檢察建議、再審檢察建議等方式進行。
最新行政訴訟敗訴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十一
20xx年以來,我縣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深入貫徹落實《行政訴訟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創建法治政府的要求,認真落實全區依法行政工作會議精神,夯實法治建設基礎,突出亮點,積極作為。同時我縣在加強制度建設,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完善行政監督機制,不斷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觀念和能力,化解社會矛盾等方面取得新進展,為保障和促進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現將我縣貫徹落實《行政訴訟法》的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近年來,在縣委的正確領導和縣人大的監督支持下,我們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強領導,強化措施,完善機制,狠抓落實,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積極推進法治政府建設。20xx年以來,我們的主要工作和成效是:
(一)加強學習宣傳,增強依法行政意識。為切實把《行政訴訟法》貫徹好、實施好,縣政府積極組織學習培訓、廣泛進行宣傳,促使政府各部門、各鄉鎮學好、用好《行政訴訟法》,提高依法行政意識。一方面是強化學習培訓。縣政府通過政府常務會議和班子學習會形式,專題研究學習了《行政訴訟法》。縣法制辦通過舉辦學習研討班,分期分批組織各部門、各鄉鎮負責人學習行政訴訟法。積極組織政府部門負責人參加領導干部任前法律考試。認真抓好公務員、執法人員培訓工作,把《行政訴訟法》列入培訓內容,組織進行系統化學習。另一方面是加大宣傳力度。通過電視、網絡、專題知識講座、印發法律宣傳資料、組織法律咨詢等多種方式,廣泛開展法律宣傳,增強廣大行政執法人員尤其是各級領導干部對《行政訴訟法》的認識,提高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通過訴訟解決行政爭議、依靠法律維護合法權益的意識。
(二)規范應訴行為,推進行政應訴工作。20xx年至今,縣政府共應訴案件41件,其中判決撤銷1件(國土局辦理的土地證),確認行政強制行為違法但不予賠償1件,確認行政強制行為違法但賠償當事人合理損失1件,撤訴3件。主要涉及土地登記、山林土地確權、兩違強拆等領域。一是積極履行應訴職責。制定了案件收件、交辦、答辯審簽與匯報制度,進一步規范了行政應訴受理程序。按照“誰承辦、誰應訴”的原則,明確行政應訴責任主體。規范行政應訴案件委托代理行為,安排精通業務工作人員及律師代為出庭應訴。主動接受司法監督,全面履行生效的行政判決和裁定。二是落實出庭應訴和責任追究制度。要求各單位、各部門行政首長積極自覺地出庭應訴。按照“權責一致”原則,加強對行政應訴工作的`監督和考核,將行政首長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的執行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對于無正當理由拒絕、推諉或者未及時履行答辯、舉證義務導致案件敗訴、因違法或不當行政導致案件敗訴等情況,嚴格追究責任。三是落實行政應訴案件定期報告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應訴案件定期報告備案制度,及時督查行政應訴工作情況。同時,縣政府法制機構加強審判機關的溝通聯系,實時對政府部門、鄉鎮政府負責人出庭情況進行統計,適時監督和指導,促進依法行政。
(三)加強執法監督,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一是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堅持“復議為民”“定紛止爭”的理念,不斷創新復議工作方式,做到行政復議與行政執法規范相結合,建立健全復議和解、調解、聽證制度,拓寬復議渠道,提高復議質量與效果。20xx年1月至今,縣政府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4件,受理4件,占收案總數的100%。主要涉及鄉鎮土地權屬糾紛等領域。受理案件全部按期辦結。二是完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縣政府研究出臺了《馬山縣行政執法案卷質量基本標準》,每年均制定發布開展執法案卷評查方案,采取單位自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活動。三是嚴格落實行政決策制度,繼續抓好重大決策聽取意見、聽證、合法性審查、集體決定、實施情況評價、追究等制度,確保縣政府的重大決策都能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同時,積極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四是加強非行政許可與行政許可清理。認真貫徹《行政許可法》,20xx年以來每年均組織開展了執法主體清理和執法主體公布工作,規范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開展了行政許可“四項”清理以及非行政許可項目的清理工作;切實規范行政許可與非行政許可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減少行政爭議。五是加強執法資格培訓。每年分期分批組織執法人員進行培訓和考試。嚴格加強執法人員的證件管理工作,全縣現有持有證件執法人員459名(不包括公安部門),基本實現持證上崗、亮證執法。此外,積極開展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規范性文件“兩備”工作,加強備案登記工作,促進備案監督工作主動化。
(四)加強文件清理,規范抽象行政行為。一是加強規范性文件清理。積極清理規范性文件,規范政府抽象行政行為,從源頭防止行政爭議發生。二是加大審核力度。加強規范性文件草案審核工作,明確規定規范性文件草案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由縣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核,未經審核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縣政府法制機構把握“合法性、適當性、協調性”的審查原則,對草案進行嚴格審查把關,對審核合法的及時出具《規范性文件法律審核意見書》;對不合法、制定程序不到位等,實行退回制和書面告知存在問題和理由,規范履行審查職責。同時,對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關系密切和對本地區、本行業建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一律要求起草部門采取向社會公布或者召開聽證會形式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吸收合理建議,規范政府決策工作。
(五)加強組織領導,推進政府法治工作。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及時成立和調整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由縣長任組長,分管副縣長任副組長,各有關部門為成員,切實加強對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領導。二是強化目標考核。根據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及時制定下發依法行政考核細則,完善政府決策、規范性文件制定、行政爭議工作機制等相關制度,層層分解任務,順利通過市政府對我縣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并將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依法行政工作納入縣委、縣政府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連續三年開展對全縣11個鄉鎮和24個部門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督促各鄉鎮和各部門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確保政府行為的法治化。三是積極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向律師事務所聘請政府法律顧問。同時,計劃年底前實現全縣政府部門及鄉鎮設立法律顧問室制度。
總的來說,我縣在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推進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和突破。但我們也清醒地看到,我們的工作離上級的要求和群眾的期望還有一定的差距,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一是部門及鄉鎮之間執法工作開展不平衡,有些部門和鄉鎮依法行政、依法應訴工作認識還不到位;二是法制機構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法制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三是對部門、鄉鎮執法監督力度需進一步加大;四是有關行政爭議發生前的行政聽證、行政協調太少,聽取當事人表達意見渠道還貫徹不到位等。對此,我們將予以高度重視,切實采取有效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二、下階段工作思路。
下階段,我們將繼續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強化領導、完善措施、狠抓落實,貫徹實施好《行政訴訟法》,著力推進我縣法治政府建設。重點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加強領導,強化宣傳。一方面要加強領導。要進一步明確縣依法行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分解任務,落實責任。定期召開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工作例會,分析問題,研究對策,積極推進工作進度,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另一方面要大力宣傳。通過電視、網絡、報紙、手機短信等多種載體和舉辦專題講座、培訓班等多種方式,進一步加大《行政訴訟法》宣傳力度,為法治政府建設營造良好的氛圍和輿論環境。同時,通過依法辦理執法監督案件,積極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以案說法,消除當事人的顧慮,提高政府公信度,引導群眾通過合法途徑解決行政爭議、化解行政糾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突出重點,狠抓落實。一是加強行政應訴工作。積極履行應訴職責,主動接受司法監督,落實行政應訴和責任追究制度。繼續推行依法行政目標考核,將依法行政考核納入政府及其部門績效評估工作,逐步理順行政執法體制。二是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嚴格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確保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合法、科學,具有可操作性,防止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三是加強行政執法隊伍管理。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理論和執法業務的培訓,提高執法水平。強化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取消其執法資格,調離執法崗位。四是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備案審查等制度,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切實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認真開展執法檢查,高度重視依法行政考核檢查,抓好考核檢查成果的運用,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深刻分析原因,及時提出整改要求。五是加強法制機構建設。進一步充實政府法制機構人員力量,健全基層法制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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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訴訟敗訴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十二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行政訴訟制度在我國的實踐中也得到了不斷完善和推廣。作為一名行政法律工作人員,我在過去一年中從事了大量的行政訴訟工作,對于這一制度有了更為深刻的理解和體會。在這里,我愿與大家分享我對于行政訴訟的年度心得體會。
首先,行政訴訟使權利得到更好的保護。行政機關的公權力有時候必然會產生一些問題,而行政訴訟就是市民維護自己權益的一個途徑。通過行政訴訟,市民可以追究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使得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在今年的行政訴訟工作中,我親眼見證了很多市民通過行政訴訟贏得了勝訴,使得原本被侵害的權益得到了恢復。這無疑是行政訴訟制度的一大好處。
其次,行政訴訟促進了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一定要嚴格依法進行。然而在實踐中,仍然存在一些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時濫用職權、違法行使權力的情況。而行政訴訟制度的存在,使得行政機關必須面對司法的審查和監督。通過行政訴訟,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官的審查和裁決,有助于強化行政機關的法治意識,促使其依法行政。在我處理的一起行政訴訟案件中,法院判定行政機關的行為違法無效,行政機關也因此調整了自己的工作流程和運作規范,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再次,行政訴訟緩解了社會矛盾。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矛盾和沖突。而行政訴訟的存在,通過司法的裁決和公正,可以使矛盾得到合理化和妥善解決。今年我處理的一起行政訴訟案件,就是由于市民對一家企業的環境污染行為不滿而提起的訴訟。通過行政訴訟的公開審理和裁決,不僅讓受害的市民得到了賠償,也讓企業意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進一步推動了環境治理的進程。這種通過行政訴訟緩解社會矛盾的情況在實踐中并不罕見,無疑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很大貢獻。
最后,行政訴訟增進了法治社會的建設。法治社會的建設需要一個健全的司法制度作為保障,而行政訴訟則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訴訟的普及和完善,提升了行政法治水平,推進了法治社會的進一步建設。從我從事行政訴訟工作的一年來看,行政訴訟的實踐對于我個人的法治觀念提高有著積極的影響。通過處理一些復雜的行政訴訟案件,我越來越意識到,只有依靠法律規范和司法機關的公正判斷,才能真正解決社會問題,實現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總而言之,過去一年的行政訴訟工作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對行政訴訟制度有了更為深入的理解。行政訴訟使權利得到保護,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緩解社會矛盾,增進法治社會的建設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我相信,在不斷的實踐中,行政訴訟會進一步完善和發展,為推進我國法治社會建設做出更大的貢獻。
最新行政訴訟敗訴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十三
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11月,全國人大會通過了關于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在立法目的、受案范圍、管轄制度、當事人制度、審理判決制度和執行制度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是十八屆四中全會之后修改的第一部國家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訴訟法》施行近25年來第一次大規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長期以來困擾行政訴訟發展的突出問題,對我國民主政治發展和法治國家建設必將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長期以來,在我國行政法領域中,最根本的爭論在于價值之爭。主要觀點有三種:(1)管理論。受前蘇聯的影響,我國在建國后相當一段時期,管理論占據主導地位。“行政法作為一種概念范疇就是管理法,更確切一點說,就是國家管理法。”(2)控權論。這種學說,受法治發達國家的影響比較大。“行政法定義的第一個含義就是它是關于控制政府權力的法。……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政府的權力不越出它的法律規范,以此來維護公民不因權力濫用而受到侵害。”(3)平衡論。這種學說試圖吸收前兩種觀點的合理之處,指出現代行政法本質上應是“平衡法”,“平衡”是現代行政法的精神。[3]以上觀點爭論的核心,是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系模式,也就是說行政法的價值究竟是行政權優先,還是公民權優先,還是兼顧兩者。比較而言,管理論在學術界的支持者較少,在某些官員和普通群眾中仍然有很大市場。控權論和平衡論之爭是學術界的主要爭論,這種爭論也導致原《行政訴訟法》在目標定位上的偏離。
作為行政法重要組成部分的《行政訴訟法》,也存在著同樣的價值之爭。主要觀點有兩種:(1)保護公民權說。“行政訴訟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通過行政訴訟制度解決糾紛,也不在于通過審查行政行為以維護和監督行政公權力在法定軌道上運行,而在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2)兼顧行政權與公民權說。“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與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是行政訴訟宗旨的兩個基本點,二者不可偏廢。既要看到保障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必要性,又要看到保護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性。不能用一方面去否定另一個方面。”以上兩種觀點,前者明顯受到“控權論”的影響,后者受“平衡論”的影響比較大。
原《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該條指明了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它體現了行政訴訟的價值判斷,關系到行政訴訟制度的設計,對《行政訴訟法》的實施產生直接影響。據此,行政訴訟有三項目的或曰功能:(1)保證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2)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3)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可以看出,在價值上采用的是“兼顧行政權與公民權說”。學術界對于這一規定爭議不斷,爭論焦點在于行政訴訟究竟要不要“維護”行政權。從表面上看,行政訴訟通過對合法行政行為作出維持判決、對違法行政行為作出撤銷判決,從而兼有維護行政權和保護公民權的雙重功能。但是,20多年的行政訴訟實踐表明,強調行政訴訟具有維護行政權屬性的制度安排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因為當“維護行政權”和“保護公民權”這兩種價值出現沖突時,在當前司法獨立不夠健全的形勢下,司法實踐往往會選擇前者而不是后者,這是我國行政訴訟出現“三難”困境的根本原因。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本身具有國家權威性和強制執行力,不需要再由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去維護行政權。實踐中,有些行政機關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法治觀念淡漠,依然存在“權大于法”的思想,粗暴執法、執法謀利等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這一背景下,強調法院要維護行政權,往往為行政機關干預司法審判留下制度漏洞。要想真正解決我國行政訴訟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必須重新定位行政訴訟立法價值,徹底調整行政權和公民權的關系模式。
從憲法上看,《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價值,只能是“保護公民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事實上是建設法治國家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前提條件。行政訴訟法的立法依據是中國憲法,《行政訴訟法》的內容是根據憲法確定的。《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擁有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取得賠償權等基本權利。隨之,國家通過制定行政訴訟法等形式為這些權利提供具體的法律保障。因此,國家設置行政訴訟制度的目的就是“保護公民權”,而不是“維護行政權”。行政相對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是尋求權利救濟,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就是要對訴訟請求作出回應。因此,《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完善,必須修改立法價值條款,實現立法價值的歸位。有學者明確提出建議:“本次《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應特別注重貫徹‘公民合法權益保護’優先的原則,應當旗幟鮮明地將‘保障公民權益’作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根本目的。”
令人欣喜的是,在此次修法活動中,全國人大會對原法的立法目的作出修改,實現了行政訴訟的價值回歸。新《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與原法相比,作了三處修改:(1)將“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確”修改為“公正”。因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線,是人民群眾的核心要求,而“正確”不足以概括對司法工作的要求。(2)增加“解決行政爭議”。其目的是進一步強化通過行政訴訟化解行政糾紛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決行政爭議,有利于增強公民的法治意識,避免出現“信訪不信法”的現象。(3)將“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刪除了“維護”。其目的是“強調行政訴訟就是要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控制和監督,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7]行政訴訟的功能主要是對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進行司法監督,為受到違法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行政相對人提供法律救濟。“行政訴訟的定位必須回歸訴訟制度本身,訴訟的基本功能是解決爭議繼而保護公民權利,行政訴訟雖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有所區別,但不能否認其本質屬性。”
行政訴訟法心得體會篇2新的《行政訴訟法》已經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法對1990年起實施了25年的《行政訴訟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刪除了5條,修改了32條,新增加了29條,總條文由75條增加到103條,改革力度之大,堪稱脫胎換骨。作為一名基層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擔案件辦理及其他各類行政執法活動,《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對我們的執法辦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響。下面談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訴訟時效延長對執法辦案的影響。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將訴訟時效從三個月延長到六個月,還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首先在執法辦案中《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訴訟時效自動從三個月變成六個月,手寫裁決時要注意將訴訟時限做相應的改變。其次在辦案中要將案件證據及時固定,證據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這不僅對證據的收集提出較高要求,對證據的保存更提出嚴格的要求,對執法檔案的保存環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對自由裁量權的影響。在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中法院只審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對合理性進行審查,即只要行政行為合法行政機關就能勝訴。而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同時,第七十條第六項規定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可見,新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對行政行為的自由裁量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執法辦案中運用自由裁量權既要合法,還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則,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為。
三是對執法程序的影響。在日常辦案中,我們一般都比較注重實體公正,對執法辦案中的程序相對比較忽略,不注重程序。實踐中受警力及各種因素限制,單人詢問,事后簽名,有時還會出現詢問人時間沖突,有時雖然時間沒有沖突,但詢問地點距離較遠,詢問時間相差只有兩三分鐘顯然不足以到達等錯誤。同時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也就是說,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將被排除,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即使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法院也會判決行政行為違法。這就要求我們在日常的執法辦案中,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執行,不能因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導致最終的行政行為違法。
新的《行政訴訟法》從解決人民群眾對行政訴訟中存在”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著手,將受案范圍擴大,審查立案變為登記立案,延長起訴期限,增加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不執行判決可拘留行政機關直接負責人,復議機關無論是否變更行政行為都可能成為被告等進行了全面修改,對公民的權利保障進一步加大,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力度越來越大。可以預見,新的《行政訴訟法》實施后,行政訴訟案件將大量增加,行政機關的敗訴率提高,作為執法民警,首先從自身做起,加強法律學習,提高法律素養,迅速適應新法的變化,做到規范執法,減少執法爭議,從源頭上減少行政訴訟和敗訴的可能。
最新行政訴訟敗訴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十四
《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具有劃時代的里程碑意義,標志著當代中國”人治時代的終結“和”法治時代的開始“,不僅推動了行政訴訟實踐的發展,更意味著一場”靜悄悄的革命“。通過認真學習《行政訴訟法》,我受益匪淺,對行政訴訟法有了更深層次的理解。
所謂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定程序審查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相關爭議的活動過程。我認為對行政訴訟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幾個要素:
1、行政訴訟的原、被告地位恒定。行政訴訟的主體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訴訟參加人和法院。基于行政權的特性和行政訴訟的首要任務,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作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列為被告的,則必須是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兩者地位不能交換。
2、行政訴訟的客體為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所要處理的,是由行政行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爭議。行政機關非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審查對象。
3、行政訴訟的類型為主觀訴訟。簡單說就是訴訟程序的啟動以存在主觀上的權利侵害為前提。《行政訴訟法》第2條,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訴條件。
4、《行政訴訟法》中規定了有關受案范圍、原告資格、舉證責任、審理程序等具體制度的設計,目的是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建設、提高公務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密切相融,要求政府必須依靠法治來行使管理社會的職能,實現從”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轉變。
作為一名路政執法人員,我們一定要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案,在查處每一起案件中,都應該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秉公執法、不詢私情。要通過不斷學習加強自身業務水平和行政執法能力;要進一步轉變傳統觀念,積極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最新行政訴訟敗訴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十五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最高法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2日。
法釋〔2015〕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適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實際,現就有關條款的適用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一律接收起訴狀。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后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
起訴狀內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補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并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當事人拒絕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當事人對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一)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五)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七)請求一并審查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
(八)請求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九)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未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五條、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第六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
第七條、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第八條、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第九條、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并審查復議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復議機關對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最新行政訴訟敗訴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十六
行政訴訟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公民維權、監督政府的有效途徑。我今年參與了一起涉及行政訴訟的案件,親身體驗了行政訴訟的過程與心態轉變。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對行政訴訟的年度心得體會。
第一段:了解行政訴訟的意義與價值(200字)。
在參與行政訴訟之前,我對行政訴訟的認識僅停留在書本知識上,沒有真正理解其意義與價值。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我逐漸領悟到,行政訴訟是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方式。通過行政訴訟,公民可以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監督政府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行政訴訟具有追求公正、維護法制、保障人權的價值,是現代社會法治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段:面對訴訟過程的挑戰與艱辛(200字)。
行政訴訟的過程并不容易,參與其中將面臨許多挑戰與困難。首先,訴訟過程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對當事人的要求也較高。其次,行政訴訟往往需要與政府機關對抗,面臨官司不易打贏的情況。另外,行政訴訟還面臨政策法規的變化、證據收集的難度以及專業知識的需求等問題。這些困難使得行政訴訟過程充滿挑戰,需要當事人有足夠的耐心和毅力。
第三段:鍛煉法律思維與實踐能力(200字)。
參與行政訴訟的過程中,我不僅增加了對法律知識的理解,還提升了法律思維和實踐能力。首先,行政訴訟過程要求當事人具備敏銳的法律意識和判斷能力,能夠針對具體案件選擇合適的法律理論和借助相關法律規定解決實際問題。其次,行政訴訟需要進行較為復雜的證據收集與整理,這鍛煉了我分析問題的能力和調查研究的技巧。通過整個過程的參與,我逐漸形成了系統的法律思維和實踐能力,為以后面對類似問題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第四段:發現行政訴訟的不足與改進方向(200字)。
盡管行政訴訟在保障公民權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我也發現了其中存在的不足之處。首先,行政訴訟的成本較高,參與訴訟需要支付較高的訴訟費用,這對于一些經濟困難的當事人來說存在一定限制。其次,行政訴訟的時間周期較長,有些案件需要經過多次訴訟才能得到解決,給當事人造成了心理上的負擔。因此,我認為行政訴訟制度需要進一步改進,降低成本,縮短訴訟周期,更好地為公民提供法律保護。
第五段:堅持法治精神,推動行政訴訟發展(200字)。
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了法治精神的重要性。只有堅持依法行政,加大對行政違法的打擊力度,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我也認識到行政訴訟離不開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需要政府、法律機構及公眾的支持。我將積極參與行政訴訟,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同時,我也會積極向身邊的人宣傳法律常識,提高大眾的法律意識,為行政訴訟的發展和完善做出自己的貢獻。
總結:行政訴訟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參與其中讓我深刻認識到其意義與價值。盡管行政訴訟過程中有許多挑戰與困難,但通過參與訴訟,我鍛煉了法律思維和實踐能力。同時,我也發現了行政訴訟的不足之處,并提出了改進的方向。最重要的是,我將繼續堅持法治精神,推動行政訴訟的發展,為保障公民合法權益而努力。
最新行政訴訟敗訴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十七
新《行政訴訟法》將于20xx年5月1日實施,為正確理解與適用新《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6日至8日舉辦全國法院新《行政訴訟法》視頻專題培訓班。通過參加培訓學習,使我受益匪淺,我認為新《行政訴訟法》的修改亮點頗多。
1、立法宗旨的調整。與舊法相比三處變化,“正確”審理行政案件….修改為“公正、及時”…..,“維護”刪除了,同時刪除了后面的“維持判決”,反應了從指導思想上做了改變,這就是一個理論的突破。“解決行政爭議”寫進第一條,行政訴訟不能空轉,必須解決問題。
2、訴訟主體和審查對象的變化。具體行政行為改為行政行為,但大部分可訴的行政行為仍是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特定,不可反復適用,具有直接執行力,針對現實存在已經發生的特定事項,具有產生、變更、消滅法律關系的效力。
3.訴權保護和行政機關應訴。解決“立案難”和“告官不見官”的問題。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政府積極支持負責人出庭制度,執行該制度時從實際出發,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建議。“相應的工作人員”指對情況比較了解的人員。《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4、合法性審查原則。在行政協議、行為明顯不當等領域,合法性審查仍然是首要原則,合理性審查仍處于從屬地位,無法與合法性審查并駕齊驅。新《行政訴訟法》第70條增加了明顯不當行政行為的撤銷,擴大了合理性審查的范圍,標志著從合法性審查到合理性審查的突破,這個理論突破會深深的影響中國的行政審判。
5、受案范圍。新《行政訴訟法》仍采取不完全列舉式。第十二條第(一)到第(六)項主要按照行政行為類型進行列舉,第(七)項到第(十二)項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權利進行列舉,可能產生競合,建議按當事人訴求確定案由。第十三條排除受案范圍的列舉。從修改看,在人身權、財產權后面加了一個“等”,為后來的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間。這一條的立法技術是比較高超的,以后法律法規規定可訴的其他權利都可訴。
6、行政訴訟的管轄。行政訴訟最大的問題就是地方干預,法律做了一些規定,比如中級法院受理縣政府為被告的案件。四中全會文件出臺,司法體制改革中提到了跨區域法院審理跨區域案件。配套刪除了中級法院下移管轄。
7、訴訟參加人。原告的資格上,明確擴大了受案范圍,相對人的概念進行了擴大。原告主體資格判斷標準,結合了主觀判斷標準和客觀判斷標準,注意把握:直接的利害關系,而非間接的利害關系;現實的利害關系,而非可能的利害關系;特定的利害關系,即“本人”受到侵害。《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這既是一個理論問題,也是一個實踐問題。當下,行政復議制度幾乎是形同虛設,為了激活行政復議制度的實施,解決復議機關不作為問題而設立。第三人資格。新增了“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前提是有利害關系,且為負面影響。對第三人上訴權的限制。《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8、登記立案。目的是解決立案難問題。部分媒體存在誤讀,登記立案并非不作任何審查,前提是依法,依據行政訴訟法。立案階段避免實質審查,有些要素必須通過法庭調查才能確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四款規定體現了立法機關解決立案難問題的決心。
9、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規范性文件不在受案范圍,不能單獨起訴,只能附帶審查。規范性文件違法可能對公民權利侵害更嚴重,新《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可以與行政復議相銜接。主要審查對權利義務的規定是否違反上位法。雖然是附帶審查,但有獨立性,相當于合并審理,在訴訟中要有所體現。法院可以將認定不合法的情況向制定機關提出司法建議。《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10、完善了證據制度,促進公正審判。這次修法將很多成熟的證據規則吸收進來,增加了電子證據,明確被告舉證制度和逾期舉證后果,以及原告舉證,法院調取證據制度,證據適用規則。
11、完善了訴訟程序,推動了程序的科學化。以前的法律規定不明確,需要司法解釋補充內容。一是明確了判決形式,以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取代了維持,《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二是增加了判決給付,這個與受案范圍的擴大有關。三是增加了確認違法。四是增加了判決履行協議(第78條)。這個是非常實質的一個規定。延長了審理期限,起訴期限從三個月改為六個月。不作為的起訴期限,新《行政訴訟法》將60日改為兩個月。一審和二審審限進行了延長,增加了簡易程序。
12、完善監督機制,加強行政審判監督。一是再審(第91條),二是檢察院的監督(第101條)。參照民訴法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13、完善了制裁機制,解決行政判決執行難。處理行政機關負責人、公告、拘留等。《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前我們面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一體化建設的大環境,實踐是制度完善的推手,反過來制度又會對實踐進行保障。新《行政訴訟法》的實施正好在此大環境下,希望新《行政訴訟法》的實施能夠順利,成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個助力!
最新行政訴訟敗訴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十八
新的《行政訴訟法》已經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法對19__年起實施了25年的《行政訴訟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刪除了5條,修改了32條,新增加了29條,總條文由75條增加到103條,改革力度之大,堪稱脫胎換骨。作為一名基層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擔案件辦理及其他各類行政執法活動,《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對我們的執法辦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響。下面談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訴訟時效延長對執法辦案的影響。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將訴訟時效從三個月延長到六個月,還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首先在執法辦案中《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訴訟時效自動從三個月變成六個月,手寫裁決時要注意將訴訟時限做相應的改變。其次在辦案中要將案件證據及時固定,證據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這不僅對證據的收集提出較高要求,對證據的保存更提出嚴格的要求,對執法檔案的保存環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對自由裁量權的影響。在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中法院只審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對合理性進行審查,即只要行政行為合法行政機關就能勝訴。而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同時,第七十條第六項規定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可見,新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對行政行為的自由裁量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執法辦案中運用自由裁量權既要合法,還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則,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為。
三是對執法程序的影響。在日常辦案中,我們一般都比較注重實體公正,對執法辦案中的程序相對比較忽略,不注重程序。實踐中受警力及各種因素限制,單人詢問,事后簽名,有時還會出現詢問人時間沖突,有時雖然時間沒有沖突,但詢問地點距離較遠,詢問時間相差只有兩三分鐘顯然不足以到達等錯誤。同時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也就是說,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將被排除,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即使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法院也會判決行政行為違法。這就要求我們在日常的執法辦案中,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執行,不能因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導致最終的行政行為違法。
新的《行政訴訟法》從解決人民群眾對行政訴訟中存在'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著手,將受案范圍擴大,審查立案變為登記立案,延長起訴期限,增加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不執行判決可拘留行政機關直接負責人,復議機關無論是否變更行政行為都可能成為被告等進行了全面修改,對公民的權利保障進一步加大,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力度越來越大。可以預見,新的《行政訴訟法》實施后,行政訴訟案件將大量增加,行政機關的敗訴率提高,作為執法民警,首先從自身做起,加強法律學習,提高法律素養,迅速適應新法的變化,做到規范執法,減少執法爭議,從源頭上減少行政訴訟和敗訴的可能。
最新行政訴訟敗訴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十九
10月,黨的xx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11月,全國人大會通過了關于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在立法目的、受案范圍、管轄制度、當事人制度、審理判決制度和執行制度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是xx屆四中全會之后修改的第一部國家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訴訟法》施行近20xx年來第一次大規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長期以來困擾行政訴訟發展的突出問題,對我國民主政治發展和法治國家建設必將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長期以來,在我國行政法領域中,最根本的爭論在于價值之爭。主要觀點有三種:(1)管理論。受前蘇聯的影響,我國在建國后相當一段時期,管理論占據主導地位。“行政法作為一種概念范疇就是管理法,更確切一點說,就是國家管理法。”(2)控權論。這種學說,受法治發達國家的影響比較大。“行政法定義的第一個含義就是它是關于控制政府權力的法。……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政府的權力不越出它的法律規范,以此來維護公民不因權力濫用而受到侵害。”(3)平衡論。這種學說試圖吸收前兩種觀點的合理之處,指出現代行政法本質上應是“平衡法”,“平衡”是現代行政法的精神。[3]以上觀點爭論的核心,是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系模式,也就是說行政法的價值究竟是行政權優先,還是公民權優先,還是兼顧兩者。比較而言,管理論在學術界的支持者較少,在某些官員和普通群眾中仍然有很大市場。控權論和平衡論之爭是學術界的主要爭論,這種爭論也導致原《行政訴訟法》在目標定位上的偏離。
作為行政法重要組成部分的《行政訴訟法》,也存在著同樣的價值之爭。主要觀點有兩種:(1)保護公民權說。“行政訴訟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通過行政訴訟制度解決糾紛,也不在于通過審查行政行為以維護和監督行政公權力在法定軌道上運行,而在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2)兼顧行政權與公民權說。“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與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是行政訴訟宗旨的兩個基本點,二者不可偏廢。既要看到保障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必要性,又要看到保護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性。不能用一方面去否定另一個方面。”以上兩種觀點,前者明顯受到“控權論”的影響,后者受“平衡論”的影響比較大。
原《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該條指明了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它體現了行政訴訟的價值判斷,關系到行政訴訟制度的設計,對《行政訴訟法》的實施產生直接影響。據此,行政訴訟有三項目的或曰功能:(1)保證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2)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3)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可以看出,在價值上采用的是“兼顧行政權與公民權說”。學術界對于這一規定爭議不斷,爭論焦點在于行政訴訟究竟要不要“維護”行政權。從表面上看,行政訴訟通過對合法行政行為作出維持判決、對違法行政行為作出撤銷判決,從而兼有維護行政權和保護公民權的雙重功能。但是,20多年的行政訴訟實踐表明,強調行政訴訟具有維護行政權屬性的制度安排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因為當“維護行政權”和“保護公民權”這兩種價值出現沖突時,在當前司法獨立不夠健全的形勢下,司法實踐往往會選擇前者而不是后者,這是我國行政訴訟出現“三難”困境的根本原因。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本身具有國家權威性和強制執行力,不需要再由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去維護行政權。實踐中,有些行政機關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法治觀念淡漠,依然存在“權大于法”的思想,粗暴執法、執法謀利等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這一背景下,強調法院要維護行政權,往往為行政機關干預司法審判留下制度漏洞。要想真正解決我國行政訴訟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必須重新定位行政訴訟立法價值,徹底調整行政權和公民權的關系模式。
從憲法上看,《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價值,只能是“保護公民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事實上是建設法治國家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前提條件。行政訴訟法的立法依據是中國憲法,《行政訴訟法》的內容是根據憲法確定的。《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擁有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取得賠償權等基本權利。隨之,國家通過制定行政訴訟法等形式為這些權利提供具體的法律保障。因此,國家設置行政訴訟制度的目的就是“保護公民權”,而不是“維護行政權”。行政相對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是尋求權利救濟,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就是要對訴訟請求作出回應。因此,《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完善,必須修改立法價值條款,實現立法價值的歸位。有學者明確提出建議:“本次《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應特別注重貫徹‘公民合法權益保護’優先的原則,應當旗幟鮮明地將‘保障公民權益’作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根本目的。”
令人欣喜的是,在此次修法活動中,全國人大會對原法的立法目的作出修改,實現了行政訴訟的價值回歸。新《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與原法相比,作了三處修改:(1)將“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確”修改為“公正”。因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線,是人民群眾的核心要求,而“正確”不足以概括對司法工作的要求。(2)增加“解決行政爭議”。其目的是進一步強化通過行政訴訟化解行政糾紛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決行政爭議,有利于增強公民的法治意識,避免出現“信訪不信法”的現象。(3)將“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刪除了“維護”。其目的是“強調行政訴訟就是要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控制和監督,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7]行政訴訟的功能主要是對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進行司法監督,為受到違法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行政相對人提供法律救濟。“行政訴訟的定位必須回歸訴訟制度本身,訴訟的基本功能是解決爭議繼而保護公民權利,行政訴訟雖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有所區別,但不能否認其本質屬性。”
行政訴訟法心得體會篇2新的《行政訴訟法》已經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法對1990年起實施了20xx年的《行政訴訟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刪除了5條,修改了32條,新增加了29條,總條文由75條增加到103條,改革力度之大,堪稱脫胎換骨。作為一名基層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擔案件辦理及其他各類行政執法活動,《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對我們的執法辦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響。下面談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訴訟時效延長對執法辦案的影響。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將訴訟時效從三個月延長到六個月,還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首先在執法辦案中《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訴訟時效自動從三個月變成六個月,手寫裁決時要注意將訴訟時限做相應的改變。其次在辦案中要將案件證據及時固定,證據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這不僅對證據的收集提出較高要求,對證據的保存更提出嚴格的要求,對執法檔案的保存環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對自由裁量權的影響。在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中法院只審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對合理性進行審查,即只要行政行為合法行政機關就能勝訴。而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同時,第七十條第六項規定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可見,新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對行政行為的自由裁量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執法辦案中運用自由裁量權既要合法,還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則,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為。
三是對執法程序的影響。在日常辦案中,我們一般都比較注重實體公正,對執法辦案中的程序相對比較忽略,不注重程序。實踐中受警力及各種因素限制,單人詢問,事后簽名,有時還會出現詢問人時間沖突,有時雖然時間沒有沖突,但詢問地點距離較遠,詢問時間相差只有兩三分鐘顯然不足以到達等錯誤。同時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也就是說,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將被排除,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即使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法院也會判決行政行為違法。這就要求我們在日常的執法辦案中,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執行,不能因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導致最終的行政行為違法。
新的《行政訴訟法》從解決人民群眾對行政訴訟中存在"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著手,將受案范圍擴大,審查立案變為登記立案,延長起訴期限,增加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不執行判決可拘留行政機關直接負責人,復議機關無論是否變更行政行為都可能成為被告等進行了全面修改,對公民的權利保障進一步加大,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力度越來越大。可以預見,新的《行政訴訟法》實施后,行政訴訟案件將大量增加,行政機關的敗訴率提高,作為執法民警,首先從自身做起,加強法律學習,提高法律素養,迅速適應新法的變化,做到規范執法,減少執法爭議,從源頭上減少行政訴訟和敗訴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