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是一種法律文書,用于規范貨物或人員的運輸過程和責任分配。在下面的合同范例中,你可以了解到一些常見的運輸合同條款和約定。
優質物流運輸合同糾紛案例大全(17篇)篇一
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訴稱并辯稱:2000年4月28日,我方與旅游公司簽訂了“租車協議書”,約定我方租11輛汽車給對方。簽約后,對方付了17.3萬元,余款承諾5月5日前付清。我方同意對方在未付清余款的情況下執行協議。我方準時提供租用車輛。5月14日,我方到對方處索取余款,對方交給我方現金3.7萬元及投訴信、醫療費收據,被我方拒絕。后對方以乘車途中因司機急剎車使一女乘客的手骨折及司機煽動客人為由拒付。我方已按合同約定完成全部義務。車輛在運行中乘客擅自走動導致扭傷,后果自負。對方以種種借口拒付是違約行為。請求判令對方支付所欠的租車款4.3萬元及違約金1萬元。
被告(反訴原告)辯稱并反訴稱:按雙方簽訂的“租車協議書”約定,對方必須準時提供租用車,確保行車安全,合同約定5月1日晚上12時到達海口,可是由于租用的6號車出故障,致使車隊于次日凌晨5時才到達海口。而10號車在高速行駛而前方又無障礙的情況下緊急剎車,導致一名導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傷。在三亞市由于1號車駕駛員在索要回扣等無理要求沒滿足的情況下,煽動游客不按原定計劃去購物點購物,并將旅游團帶至不在計劃之內的景點。致使我方的合作方三門峽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方的23846元的團費。現我方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承擔導游的醫療費920元,2262元的門票及23846元。
事實:
海口市振東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旅游公司與汽運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簽訂“租車協議書”一份,約定旅游公司向汽運公司租用11輛空調大巴車,每輛2.3萬元;汽運公司保證車輛行駛安全。簽訂協議時,旅游公司先付1萬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時起交清,否則沒收定金,取消租車協議;汽運公司于5月1日12時10分在廣西北海火車站接站,于晚上12時前到達海口,租車時間至5月5日;汽運公司必須遵守協議,必須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遲到,不得無理取鬧,如有違反,雙杯返還定金。簽約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萬元的定金和8萬元租車費。因旅游公司未按時付清全部款項,故致函汽運公司稱,因“五一”放假,所余之款于5月5日付清。汽運公司在從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一輛車發生故障,致使整個團隊不能按約定的時間到達海口。另有一輛車在行駛中急剎車,致使一名導游郭某受傷。行程結束后,汽運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萬元,同時交投訴信一份、醫療費單據給汽運公司,汽運公司表示拒絕。5月25日汽運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萬元未果的情況下,向本院起訴。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旅游公司認為不付余款給汽運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有違約行為,造成三門峽旅行社拒付尚欠該公司團費23846元。
判案:
海口市振東區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租車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除協議中的“甲方在旅游購物點的停車費和購物回扣均歸乙方所有”違反有關規定無效外,其余內容均合法。簽約后,旅游公司致函汽運公司稱5月5日付清余款,而汽運公司對此表示同意。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汽運公司未按約定時間抵達海口及造成游客損傷,屬違約行為,旅游公司亦沒有按約定的時間,即5月5日付清余款,其行為同樣違約。因此,旅游公司亦無權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所付之定金應折抵租車款。因汽運公司的違約造成旅游公司的損失大于約定的定金,故其要求汽運公司因違約行為,造成三門峽旅行社拒付團費23846元和醫療費920元,共計24766元的損失的請求,予以支持。旅游公司請求汽運公司賠償不按要求所去景點而增加支出2262的費用,不予支持。
解說:
1、本案表面看起來是一起汽車租用合同糾紛,其實是一起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本案原告汽運公司與被告簽訂了一份“租車協議”,約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汽車按規定的路線運送客人,司機由原告所派,原告必須保證在指定的時間內將被告的乘客運送到指定的地點,因此,雙方之間是一種旅客運輸合同關系。
2、本案雙方簽訂合同以后,該運輸合同是否成立了呢?從我國有關運輸合同的法律、法規來看,一般都規定運輸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告成立,運輸行業一般也認為運輸合同經協商一致即告成立,并不要求支付運費或購買客票為條件,因此,從有利于保證運輸和行業的正常秩序,保護合同雙方的長遠利益出發,一般都將運輸合同視為諾成性合同。合同當然成立。
3、根據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運輸費用,原告應當按照約定的運輸路線將旅客運到約定地點,但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給被告造成了損失;另外原告在運輸途中發生緊急剎車導致旅客受傷事件,未能為旅客提供安全保障的義務,違反了旅客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而本案被告在原告已經履行完畢運輸旅客的義務后拖欠部分運輸費用也是沒有道理的,其行為同樣違約。法院正確認定和劃分了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責任,做出了合情合理的判決。
優質物流運輸合同糾紛案例大全(17篇)篇二
原告李向麗,女,生于1987年。
委托代理人韓旭升,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田廣旭,該公司法律事務部職工。
委托代理人劉玉民,河南世紀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向麗訴被告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里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6月9日起訴,同日本院決定受理。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向麗及其委托代理人韓旭升,被告委托代理人田廣旭、劉玉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6月13日,原告乘坐被告的禹州發往許昌由李xx駕駛的豫kb5769號中型普通客車,行駛途中與岳xx駕駛的豫k60379號貨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禹州市交警大隊禹公交認字[2008]第027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x、岳xx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在站內購票,乘坐被告的客車,被告應保證將原告安全送達目的地,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被告應當依客運合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180000元。
被告辯稱,被告萬里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道路運輸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之規定計算賠償數額,最大賠償限額應為150000元。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原告的身份證、家庭戶口薄,證明原告的身份,以及被撫養人的情況。2、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證明事故的發生原告無責任。3、診斷證明、出院證明、病例、陪護證明,證明原告的傷情治療情況及陪護情況。4、鑒定書1份,證明原告傷殘為9級傷殘。5、勞動合同書1份、工資表1份、辦學證明,證明原告的經濟狀況。6、醫療費、交通費、鑒定費票據。7、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1份,證明被告適格。8、行車證、運輸證、保險卡、企業登記情況、企業注銷情況。
被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融資租賃合同書1份,證明該車為分期付款。2、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據的證明一份,證明該公司為原告墊付醫療費情況。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3無異議,對原告提供的證據4有異議認為屬單方鑒定。對原告提供的證據5有異議,認為該證據合同書存在虛假。工資卡不符合法定形式。對原告提供的證據6有異議,認為交通票據有虛假。對原告提供的證據7有異議,認為法院判決不能作為本案判決依據。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有異議,認為該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不是分期付款合同。
本院認為: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3無異議,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應予采用。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4、5、6、7提出異議,但未提供推翻此證據的依據,理由不能成立。經本院審查,上述證據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可以作為有效證據。被告提供的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
綜上,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8月11日,張xx與許昌運輸經貿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賃豫kb5769號普通客車,豫kb5769號客車的行車證、運輸證、保險證車主均為許昌運輸經貿有限公司,營運線路為許昌—禹州,營運單位是許昌運輸經貿有限公司。許昌運輸經貿公司與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合并,并于201月24日辦理了注銷登記手續。2008年6月13日7時許,司機李xx駕駛豫kb5769號客車,與岳xx駕駛豫k60379號中型普通貨車,在省道豫103線72km+150km處相撞,造成豫kb5769號客車乘車人李xx、謝xx、王xx、牛xx、魏xx、楚xx、劉xx、李xx、銀xx受傷。另九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禹公交認字(2008)第027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x,岳xx均有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基本相當,李xx,岳xx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李向麗無責任。李向麗住院治療116天,為治療花去醫療費53663.17元。被告萬里公司等單位為原告墊付醫療費54300元,支付交通費2137元。年6月11日經許昌鈞州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李向麗因車禍左上肢喪失功能25%以上,傷殘程度評定為9級傷殘,支付鑒定費600元。另查明,李向麗在禹州市泡泡語言中心上班,月工資1616元,其父親李xx,生于1951年8月7日,母親靳xx生于1952年5月1日。李向麗兄妹二人。河南省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為13231(每天36元)。
本院認為:豫kb5769號客車的營運單位許昌運輸經貿有限公司與被告萬里公司合并,應由被告萬里公司承擔責任。原告李向麗乘坐豫kb5769客車,與被告萬里公司形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承運人被告萬里公司有義務將乘客李向麗安全送達目的地。在運輸途中,豫kb5769號客車與豫k60379號貨車相撞,致李向麗受傷,李向麗無責任,承運人被告萬里公司應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原告的損失包括:醫療費54237.67元、誤工費計算至定殘之日19392元(1616×12月)、護理費8352元(116×27d00uybx08"%、交通費2137元、傷殘賠償金52924元(13231×20×20%)、鑒定費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60元、營養費116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35348元(8837×2×1/2×20×20%)、二次手術費10000元,共計185310.67元,扣除被告萬里公司等單位墊付治療費54300元,下余131010.67元,應由被告萬里公司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李向麗各項損失131010.67元。
二、駁回原告李向麗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914元,由被告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蔣衛華。
審判員:孟得坡。
人民陪審員:邵華敏。
優質物流運輸合同糾紛案例大全(17篇)篇三
范某某于9月23日向佛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于同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佛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該勞動合同爭議糾紛不屬其管轄,并作出佛勞仲案字[]第220號仲裁決定書,決定撤銷立案,不予受理。范某某于月4日向佛山市禪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已立案受理,案號為佛禪勞仲案字[2005]第213號。在佛山市禪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前,范某某又于2005年11月10日以郵寄方式向原審法院申請立案受理。2005年11月15日,原審法院受理了本案,范某某于同日向佛山市禪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撤訴申請書,并獲批準撤訴。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屬勞動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精神,勞動爭議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范某某未經勞動仲裁裁決,即向法院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對范某某的起訴應予以駁回,因此作出駁回范某某起訴的民事裁定。
優質物流運輸合同糾紛案例大全(17篇)篇四
民終字第83號2000)。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長。陽區朝外大街19號。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董葭,北京市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董葭,北京市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宇峰,北京市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周宇峰,北京市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普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普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北京華普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陽區朝外大街19號華普國際大廈l7層。
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曉,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周曉,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住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住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住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朝陽區吉祥里208樓。
法定代表人:郝有詩,董事長。法定代表人:郝有詩,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巍,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張巍,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治家,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胡治家,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國際〉、北京華普上訴人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國際〉、北京華普〉、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科技)為與被上訴人北京住總集團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住總公司)追索工程款糾紛一案,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住總公司)追索工程款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判決,市高級人民法院(1999)高民初字第1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公司在合作合同上加蓋了公章。公司在合作合同上加蓋了公章。
1993年2月20日,住總公司開發都與華普科技簽訂補充合作合同〉《〈合作合同〉》(以下簡稱補充合同),雙方對華普科技分期支付資金重新作了約定,以下簡稱補充合同),雙方對華普科技分期支付資金重新作了約定,),雙方對華普科技分期支付資金重新作了約定華普科技保證按期履行,支付罰金。華普科技保證按期履行,若違約每日按逾期金額的1%支付罰金。其中第三條還約定,因房價上漲、設計變更、層高增加、建材價格調增等第三條還約定,因房價上漲、設計變更、層高增加、情況,致使成本增加,華普科技理解費用增加,情況,致使成本增加,華普科技理解費用增加,原則上同意合理調增投資(額度雙方另議)。投資(額度雙方另議)。
住總公司開發部與華普國際簽訂了《關于全部投入,華普國際同意作為合作條件入資,并將該投資作為住總公司在合資公司中的注冊資本及投資額,件入資,并將該投資作為住總公司在合資公司中的注冊資本及投資額,不再向合資公司出資。不再向合資公司出資。3、華普大廈工程項目已由住總公司開發部項目轉為合資項目,該項目土地出讓金的交納由華普科技和吉安公司負責。轉為合資項目,該項目土地出讓金的交納由華普科技和吉安公司負責。
年底開工,月竣工,華普大廈項目工程自l993年底開工,年6月竣工,根據北京市朝日作出的《陽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1996年9月20日作出的《工程質量竣工核定證書》,大廈建成后的實際建筑面積為72,平方米。定證書》,大廈建成后的實際建筑面積為72,375平方米。自1992年》,23,萬元;9月至1995年11月,華普科技共向住總公司支付工程款23,萬元;818由華普國際向住總公司支付工程款自1996年3月至同年7月,由華普國際向住總公司支付工程款2,150萬元。萬元。
1996年7月31日,住總公司開發部與華普科技簽訂《元,集團代為向住總公司開發部支付工程及材料款1,730萬元,共計4,萬元。500萬元。
1996年10月10日,華普國際召開董事會通過決議,要求公司各股東華普國際召開董事會通過決議,迅速執行各股東方之間簽訂的結算協議、迅速執行各股東方之間簽訂的結算協議、加速辦理協議要求的有關事之間簽訂的結算協議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開發部簽訂《宜。同年11月13日.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開發部簽訂《保證還款合13,萬元,同》,雙方確認,華普科技尚欠付住總公司開發都13,288萬元,華》,雙方確認,雙方確認普科技以其購買的華普大廈中的部分外銷商品房作為還款的保證。普科技以其購買的華普大廈中的部分外銷商品房作為還款的保證。由于華普大廈尚未交付使用,華普科技尚未取得上述外銷商品房的所有于華普大廈尚未交付使用,權,該項財產未在北京市房管局登記備案。該項財產未在北京市房管局登記備案。
7月日住總公司就大廈項目所作的概算,21,9日住總公司就大廈項目所作的概算,華普大廈建筑安裝費應為21,501,萬元,萬元。501,97萬元,要求住總公司返還多付出的8,766.03萬元。
13,萬元,日內給付住總公司工程款13,288萬元,由華普科技承擔給付的連帶責任。(二華普國際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住總公司以13,責任。(二)華普國際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住總公司以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88萬元為本金計算的自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述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華普科技承擔給付的連帶責任。(三駁回住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給付的連帶責任。(三)駁回住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華普國際的反訴請求。869,華普國際的反訴請求。案件受理費869,645元,由華普國際和華普科萬元,69.448,311.技各負擔40萬元,由住總公司負擔69.645元;反訴費448,311.5元,由華普國際負擔。由華普國際負擔。
公司與華普科技間的合作合同因合資合同的簽訂而失效;訴稱: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間的合作合同因合資合同的簽訂而失效;一審判決認定住總公司與華普國際簽訂的項目合同確認了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合作合同的效力,有悖于法律的規定,華普科技合作合同的效力,有悖于法律的規定,認定華普國際對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結算協議予以認同,是導致判決錯誤的根本原因;公司與華普科技結算協議予以認同,是導致判決錯誤的根本原因;一審判決因華普科技是華普國際的控股公司,審判決因華普科技是華普國際的控股公司,其應承擔給負的連帶責任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華普大廈工程款應據實結算;請求住總公司退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華普大廈工程款應據實結算;還華普國際多付的工程款。還華普國際多付的工程款。
普國際的股東,面臨不簽該協議,住總公司即不交付大廈的威脅;普國際的股東,面臨不簽該協議,住總公司即不交付大廈的威脅;一審判決華普科技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審判決華普科技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華普國際提交了一份筑安裝協議,15,萬元,的建筑安裝協議,工程款應為15,000萬元,華普國際應按此支付工程款,住總應返還華普國際多付的工程款20,656萬元。后又提出,程款,20,萬元。后又提出,結算協議中因建筑標準提高,結算協議中因建筑標準提高,華普國際應向住總公司支付3,909萬元的約定,違反國家的定額標準,屬無效條款;電貼、的約定,違反國家的定額標準,屬無效條款;電貼、電權調增費的余款應由華普國際直接支付給電力部門,華普國際代住總公司交付了300款應由華普國際直接支付給電力部門,華普國際代住總公司交付了萬元的電貼費;21,926,002.萬元的電貼費;華普國際自付設備款21,926,002.02元(其中包括結算協議前和結算協議后發生的)購買國產電梯、空調、潔具等,未結算協議前和結算協議后發生的)購買國產電梯、空調、潔具等,計入結算范圍,應包含在綜合造價中,由住總公司負擔。計入結算范圍,應包含在綜合造價中,由住總公司負擔。
開發后全面負責和主持大廈工程方面的具體事務,其承擔工程款支付的連帶責任不違反公司法或合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程款支付的連帶責任不違反公司法或合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華普科技作為本案的被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技作為本案的被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結算協議簽訂前的,結算協議訂立時已予考慮,結算協議簽訂前的,結算協議訂立時已予考慮,在結算協議訂立五年后,華普國際提出設備款的問題,不但超出了訴訟時效,而且違反雙華普國際提出設備款的問題,不但超出了訴訟時效,方的約定;結算協議訂立后發生的款項,均與住總公司無關。方的約定;結算協議訂立后發生的款項,均與住總公司無關。
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為有效。意思表示,應認定為有效。合作合同和補充合同雖然是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簽訂的,但華普國際成立后,總公司簽訂的,但華普國際成立后,華普大廈項目轉為華普國際的開發項目,在華普國際與住總公司開發部簽訂的項目合同中,發項目,在華普國際與住總公司開發部簽訂的項目合同中,明確約定根據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簽訂的合作合同、補充合同及有關文件,根據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簽訂的合作合同、補充合同及有關文件,在項目建設期間以及合資合同執行過程中,華普國際對上述合作合同及項目建設期間以及合資合同執行過程中,補充合同和有關文件確認有效,補充合同和有關文件確認有效,由此說明華普國際作為華普大廈項目的所有人確認了合作合同中關于華普大廈工程具體建設條款的效力,的所有人確認了合作合同中關于華普大廈工程具體建設條款的效力,并承接了合作合同中華普大廈工程建設中的權利義務,并承接了合作合同中華普大廈工程建設中的權利義務,華普國際由此與住總公司形成了建筑工程發承包關系,與住總公司形成了建筑工程發承包關系,住總公司成為華普大廈工程發承包關系的承包人,而華普國際成為華普大廈工程的發包人,進而應是華普大的承包人,而華普國際成為華普大廈工程的發包人,廈工程的付款人,廈工程的付款人,華普國際主張住總公司開發部與華普科技間的合作合同因合資合同的簽訂而失效,沒有依據。合同因合資合同的簽訂而失效,沒有依據。
而有效,華普國際應按結算協議的約定住總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支付相應的利息;算協議的約定住總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支付相應的利息;華普科技與華普國際主張結算協議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應當無效,科技與華普國際主張結算協議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應當無效,沒有證據,不予支持。華普國際上訴主張華普大廈工程應據實結算,沒有證據,不予支持。華普國際上訴主張華普大廈工程應據實結算,不符合結算協議的約定;一審判決對其反訴主張予以駁回,是適當的。不符合結算協議的約定;一審判決對其反訴主張予以駁回,是適當的。
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均事后經華普國際確認,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均事后經華普國際確認,作為合同約定權利義務的承接者及華普大廈項目的所有人,華普國際應是完同約定權利義務的承接者及華普大廈項目的所有人,有人全的付款義務人;全的付款義務人;一審判決以華普科技簽署了與工程有關的合同及結算協議,是協議約定的付款人,且該公司是華普國際的控股公司為由,算協議,是協議約定的付款人,且該公司是華普國際的控股公司為由,判決對華普國際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判決對華普國際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改正。但華普科技與本案存在著密切的聯系,是本案適格的應予改正。但華普科技與本案存在著密切的聯系,被告。被告。
華普國際關于結算協議的約定顯失公平,華普國際關于結算協議的約定顯失公平,有關條款應予調整或撤銷的日二審期間提出的,請求是在2000年12月1日二審期間提出的,即使認定其一審反訴已包含此意思表示,該請求也早已超出法律規定的期限;包含此意思表示,該請求也早已超出法律規定的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行〉》第73條與住總公司入股華普國際18%的股份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本案不存在重復計算的問題。依據合資合同,住總公全不同的概念,本案不存在重復計算的問題。依據合資合同,18%的股份,住總公司據此應投入多少股本金,司在華普國際占有18%的股份,住總公司據此應投入多少股本金,是合資合同所涉及的問題,不屬本案審理范圍。合資合同所涉及的問題,不屬本案審理范圍。
華普大廈項目最初是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作為危改項目交由住總華普大廈項目最初是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作為危改項目交由住總公司開發建設的,改為華普國際的項目后,公司開發建設的,改為華普國際的項目后,華普國際與政府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由其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地出讓合同,由其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由此應該認定應履行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義務的是華普國際。華普國際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家繳納土地出讓金義務的是華普國際。華普國際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合資公司內各股東間如何負擔,是合資公司內部的事情,與本案無關。合資公司內各股東間如何負擔,是合資公司內部的事情,與本案無關。
證不予認可,000kva,62.證不予認可,認為華普大廈的實際用電量是5,000kva,僅占62.5%,但均沒有提供證據。華普國際向法院提交的付款明細表明其支付的300但均沒有提供證據。萬元電貼費,已經在華普國際支付的工程款中沖抵。萬元電貼費,已經在華普國際支付的工程款中沖抵。
關于華普國際提出自付設備款應包。
含在綜合造價中的主張,關于華普國際提出自付設備款應包含在綜合造價中的主張,結算協議包含在綜合造價中的主張簽訂前發生的設備款,屬于變更結算協議的內容,本院不予支持;結簽訂前發生的設備款,屬于變更結算協議的內容,本院不予支持;算協議簽訂后發生的設備款,不屬本案審理范圍,算協議簽訂后發生的設備款,不屬本案審理范圍,華普國際可依法另尋途徑解決。尋途徑解決。
雙方根據合作合同所確定的投資比例,雙方根據合作合同所確定的投資比例,在結算協議中對各自應承擔的工程款進行了結算,其中包括了工程總款、差額補償、工程款進行了結算,其中包括了工程總款、差額補償、政府稅費等整個華普大廈的費用,而非僅指建筑安裝費用,個華普大廈的費用,而非僅指建筑安裝費用,住總公司依據結算協議起訴追索工程款,也是針對整個華普大廈工程而言;起訴追索工程款,也是針對整個華普大廈工程而言;華普國際與住總公司之間是建筑承包關系,公司之間是建筑承包關系,住總公司與住總三公司之間是工程分包關系,兩者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應依據各自間的合同進行認定和處兩者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應依據各自間的合同進行認定和處理。華普國際依據住總公司與住宅三公司間的合同,主張華普國際多華普國際依據住總公司與住宅三公司間的合同,付工程款,住總公司應予退還,本院不予支持。付工程款,住總公司應予退還,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變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999)二、變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999)高民初字第18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為:一項、第二項為:華普國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住總公13,司工程款13,萬元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自1997288日起計算的利息。年8月1日起計算的利息。
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1,739,290元,由華普國際承擔l,217,一審、739,217,521,896,503元,住總公司承擔521,787元;反訴案件受理費共計896,623元由華普國際負擔。元由華普國際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竹梅。
審判員張章。
審判員于曉白。
優質物流運輸合同糾紛案例大全(17篇)篇五
a公司與b公司于簽訂合同,約定a公司向b公司購買500個男士手包,單價為149元,質量及樣式以經a公司驗收合格后的實際樣品為準,材質為咖啡色絨面牛皮及進口牛津面料,尺寸及結構按實際樣品,交貨期為20個工作日,合約簽訂預付30%定金,貨到上海驗收后7天內一次性付清余款。
合同簽訂后,a公司員工李某于b公司提供的手包樣品上簽字確認。同年9月8日,b公司向a公司提供500個男士手包,李某代表a公司在送貨單上簽收。5月27、6月28日,b公司兩次向a公司發出催款函,要求a公司支付貨款。同年6月10日,a公司向b公司發函稱,b公司工業的男士手包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與之前的封樣差異極大。因a公司拒不付款,b公司向法院起訴a公司。
優質物流運輸合同糾紛案例大全(17篇)篇六
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于勞動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勞動爭議案例關鍵詞:解除勞動合同糾紛經濟賠償金糾紛。
——王某與北京某地產公司勞動爭議案評析。
【勞動爭議案例爭議焦點】。
【勞動爭議案例關鍵詞】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糾紛協商一致違法解除。
申訴人:王某。
被申訴人:北京某地產公司。
一、勞動爭議案例基本案情。
王某系北京某地產公司(以下簡稱“地產公司”)員工,王某自2005年2月28日起與地產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任銷售部管理人員,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傭金。2008年8月1日,王某被確診為肺結核(無傳染性),醫師開具的治療期為9個月。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但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合同,王某繼續在公司上班,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2009年1月31日,公司以雙方合同已在2008年12月31日終止為由,不讓王某繼續到公司上班,并在2月17日向王某發出《關于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提出其定于2008年12月31日(即原勞動合同到期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終止與王某的勞動關系。地產公司僅支付王某2008年12月31日前的工資,及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王某則認為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數額過低,經與公司協商不成,王某向北京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仲裁申請。
二、審理結果。
被申訴人辯稱:認可申訴人關于入職時間、崗位及工資構成的主張,但不認可申訴人主張的具體工資數額。申訴人享受傭金待遇,故不再享受年終獎。被申訴人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已經通知申訴人終止合同,且申訴人出勤至2008年12月31日,當日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并就有關未結算的傭金、工資及補償金等進行了協商,簽署了書面協議。因此,不同意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仲裁經審理查明:申訴人2005年2月28日入職被申訴人公司任銷售部管理人員,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傭金,傭金按銷售額的比例計算,工資結算至2008年12月31日,申訴人2008年的月平均工資為8458元。申訴人在職期間從未休過病假,2008年8月1日起,申訴人在醫院治療,由于所患疾病不具有傳染性,因此繼續在公司上班。被申訴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出具過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勞動合同到期后申訴人仍正常上班,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雙方在2009年2月17日簽訂了《關于與王某終止勞動合同的處理意見》,被申訴人依據該《意見》向申訴人支付了8458元的終止合同補償金、2007年傭金8769元、終止合同通知期工資4620元、醫療期及醫藥補助5個月工資23100元。申訴人所在部門其他7名員工均領取了年終獎金4620元。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在職期間的工資支付表及考勤記錄。被申訴人否認申訴人2009年1月和2月存在銷售額,申訴人也不知道其2009年1月銷售額,且未提供其存在銷售額的相關證據。另查明,被申訴人每月28日支付申訴人上月全月工資和崗位工資。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在職期間的工資支付表,因此采信申訴人關于工資標準的主張。申訴人也不知道其2009年1月銷售額,且未提供其存在銷售額的相關證據;又申訴人2月份未出勤,因此本委采信被申訴人關于申訴人該期間不存在銷售額的主張,故申訴人不享受2009年1月和2月的傭金待遇,該期間工資依照4620元固定工資標準支付。
被申訴人未就其已于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通知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的主張提供證據,又未提供申訴人2009年1月、2月的考勤記錄,因此,仲裁委采信申訴人關于工作至2009年1月31日,此后因被申訴人以勞動合同終止為由不讓其上班的主張。由于被申訴人未于勞動合同到期之日與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且雙方繼續存在勞動關系,因此認定2008年12月31日后,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訴人2009年2月17日與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實為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由于申訴人不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系,且提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要求,視為雙方協商一致,由被申訴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因此認定被申訴人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47、97條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向申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被申訴人此前已支付的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8458元和終止合同通知金4620元,應在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總額中予以扣減。
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不享受年終獎金及核算的相關規定,也未對其部門其他7名員工已領取年終獎4620元的主張提出異議,據此,本委對申訴人符合年終獎享受條件及其部門人員領取數額的主張予以采信,對申訴人提出要求支付年終獎金4620元的主張予以支持。同時,被申訴人未及時支付年終獎的行為構成拖欠,應加付該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2009年9月7日,仲裁委對該勞動爭議案作出如下裁決:
四、駁回王某其他仲裁請求。
本案雙方對該勞動爭議仲裁結果均未提起訴訟。
三、勞動爭議案例評析意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從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是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只需依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在本案中,雙方的勞動合同在2009年12月31日到期,勞動者繼續履行,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訴人在2月17日直接向申訴人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通知的事由是“定于2008年12月31日即合同到期之日,不再續簽申訴人的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根本就沒有與申訴人選擇和協商的余地,是單方解除,應當認定為用人單位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2個月經濟補償金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本案仲裁裁決根據勞動者已經領取了部分經濟補償金,而自認為,被訴人與申訴人解除勞動關系,依據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按年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與本案實際情況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律條文不符。
優質物流運輸合同糾紛案例大全(17篇)篇七
今天上午9時20分,本市首例機動車車主向行人賠償后,向保險公司理賠遭拒案宣判。朝陽法院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營業部賠償車主周某4萬元。
法院認定,周某所投保的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在其投保的第三者險的承保范圍之內。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宣判后,保險公司的應訴代表當即表示要上訴,并稱人保不應成為法規沖突中的犧牲品。
今年8月6日,王某駕駛起重車在朝陽區姚家園路平房附近將騎車人廖某撞碾而亡。朝陽交通隊出具責任認定書,稱事故發生前雙方進入路口時的信號燈狀態無法查證,故車禍原因無法查清。
按照新“交法”的規定,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負全責。在交通民警的主持下,車主劉某與死者家屬達成損害賠償調解書,劉某賠償對方10萬元。但此后劉某找到中國人保北京分公司要求理賠4萬元保險金時,卻被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沒有事故責任”為由拒絕。
在此案開庭審理后的第二天,北京市人大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該辦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該辦法將于1月1日施行。
優質物流運輸合同糾紛案例大全(17篇)篇八
為妥善解決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涉及的社會保險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與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___年7月31日聯合召開社會保險相關問題研討會。北京市三級法院從事勞動爭議審判工作的部分庭長和法官、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了研討。與會人員就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涉及的社會保險問題進行了討論,對部分問題的解決取得了一致意見,現紀要如下:
一、關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問題。
1、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主張予以補繳的,一般不予受理。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予受理。
2、因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當自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賠償數額的確定可參照《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京勞險發[]99號)和《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養發[20___]125號)的規定。
3、為便于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更及時準確地計算相應賠償數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工養老保險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聯合開發了計算農民工養老保險損失賠償金的計算機程序軟件,供仲裁員和法官在辦案時參考使用。
1、因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費,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相關醫療保險待遇損失,勞動仲裁部門受理后,應要求勞動者提交相關醫療單據,并委托所在區縣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助核算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醫療費數額。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在處理相應案件時,均可參照。
2、未經過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訴到法院的醫保待遇損失爭議案件,法院在受理后,應要求勞動者提交相關醫療單據,并可直接或通過所在區縣勞動仲裁部門委托相應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助核算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醫療費數額。
優質物流運輸合同糾紛案例大全(17篇)篇九
爭議焦點:公司《職位聘用書》上薪酬承諾是否屬于“書面工作失誤”
案情簡介:2007年,申訴人原就職的公司被某知名跨國公司(即被訴人)收購,被訴人向申訴人寄發《職位聘用書》要約,申訴人接受要約,并與被訴人簽署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被訴人認為《職位聘用書》中月薪1萬多元屬于工作失誤,要求按照申訴人在原單位的'薪金報酬每月6千多元支付工資。為此申訴人委托我所郭行飛律師、楊欣律師向浦東新區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主要觀點:
申訴人: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被訴人《職位聘用書》中關于薪金報酬的要約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被訴人對該薪酬承諾屬于“書面工作失誤”的解釋是根本站不住腳的。申訴人要求被訴人按照《職位聘用書》上薪酬承諾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被訴人:《職位聘用書》中關于崗位、月薪和年薪、相關福利與申訴人原就職公司的薪資待遇及福利有巨大差距,屬于失誤,非被訴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顯示公平,被訴人有權對此做出調整。
優質物流運輸合同糾紛案例大全(17篇)篇十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我接受本案當事人的委托,擔任本案當事人賈楠的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訴訟代理人進行了閱卷并進行了全面調查,今天又參加了庭審,對于該案有了較為全面的了解。根據法律和事實,本訴訟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在合議時能予以考慮:
被告是否將借款17萬還給原告是本案的存疑事實。
原告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三、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且借貸關系成立,借據合法有效,且原告就借貸關系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而被告主張的“收條”不具有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后果。具體理由如下:
一、從還款能力分析伊夢云有無還款的可能性進而分析還款收據的真實性。
根據原告證據二表明,被告并無償還能力,在短期內還款顯然與事實、常識不符。既然被告主張已還款,被告卻沒有就還款方式、時間、地點以及還款轉賬單予以舉證。如果以向第三人借款的方式償還,也沒有提供向第三人借還款的證據(賬目明細及轉賬單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被告不能舉證,則應承擔不利后果。因此,伊夢云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從收據的一般書寫習慣分析“收條”欠缺客觀、真實性。
本案借款數目為17萬,對于原被告都是不小的數字,然而,被告主張還款證據“收條”卻極其不規范,除簽名為原告所寫外,其余均為被告自己的筆跡,此外,不僅未寫明具體的還款日期,收條上也有其他涂鴉,極其不符合一般收據的書寫習慣,此外,被告與原告共同生活過,收集到帶有原告簽名的紙條不難,利用原告的簽名偽造“收條”的條件非常便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在“收條”存在重大瑕疵的情況下,其證明力不能與正常的收據等同,不足以證明被告主張已還款的事實,應有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不利后果。
三、被告證人證言的證明力不足以作為認定被告已經還款的根據。即便收條具有一定的真實性,但因還款“收條”僅存在還款合意,不能證明還款事實的存在。被告不能提供其他還款事實證據的前提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證人系被告的好友,在證人不能提供與被告存在借款事實相關的證據(如,被告于證人之間的借款賬目明細往來)以證明被告確實還款的前提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單憑被告提供的證人、證言不能認定被告證人存在借款事實,因此,此“收條”不能單獨作為認定被告還款事實的依據。
綜上所述:
原告提供的證據相較被告提供的證據而言,更為客觀、充分、確實,其證明力明顯更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即:認定原告提供的證據,并將其作為定案的依據,并依此請求判決被告歸還原告17萬欠款。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懇請合議庭綜合考慮以上代理意見,依法公正判決。
訴訟代理人:王艷燕。
優質物流運輸合同糾紛案例大全(17篇)篇十一
原告成峰億通公司起訴稱,9月,牡丹江市政府采購中心接受采購人牡丹江大學的委托,對一批現代化辦公設備及服務進行國內公開招標。成峰億通公司按要求進行投標,有3個項目中標。經過當天市公證處現場公證及牡丹江市政府采購中心分別將中標信息刊登在權威的政府采購網站上后,原告才與采購人牡丹江大學就中標貨物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約定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如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解決辦法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所簽合同生效后,成峰億通公司開始履行合同,先后分別與兩家供應商簽訂二百多萬元的購貨合同。
成峰億通公司向法院提供證據說,9月29日,牡丹江市財政局突然向原告下達牡財行罰告字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說牡丹江市財政局調查組認定原告在該政府采購項目中存在以不正當手段惡意串通,謀取中標的行為,遂作出處罰決定:中標結果無效,撤銷該政府采購合同,處中標總金額的千分之十罰款,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在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罰款和收繳兩項合計45,981元。處罰決定的內容告知原告的次日,也就是9月30日,牡丹江市財政局和牡丹江市政府采購中心決定當天重新招標。同一天,采購人牡丹江大學沒有與原告進行任何協商,也無任何書面的、正式的解除政府采購合同的通知書給原告,就將原告中標的項目又與牡丹江另外兩個公司分別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截止到起訴之日,牡丹江市財政局也再無任何書面的、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給原告成峰億通公司。可是,前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已經開始生效。而原告成峰億通公司卻因此要向自己的供貨方賠償被迫違約產生的巨額賠款。
優質物流運輸合同糾紛案例大全(17篇)篇十二
注意抵押財產的合法性。
抵押財產應當可以進入民事流轉程序而又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抵押物合法性應從以下方面進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為根本不能變現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同時應對擔保人的身份進行考察,防止擔保人不符合法律規定,致使擔保合同無效。
注意抵押財產的真實性。
抵押財產應是法律上沒有缺陷,真正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財產。抵押財產沒有其它法律負擔,在此之前沒有設置過抵押,抵押的價值沒有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抵押財產沒有設置多重抵押。
考慮抵押財產的變現能力。
對抵押財產要充分考慮其變現的能力,即使真實合法的財產其變現能力也會因各種原因降低,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另外應充分考慮到抵押財產不能變現的可能性,以免出現債權人無力接受該項財產又無法變現的情況。另外對一些價值雖然很高,但專業性很強的設備等財產應特別注意,由于專業性很強這類財產一般很難進行變現,一般不要接受這樣的抵押。
對保證人資格進行考察。
采用保證形式進行擔保的情況,對保證人的資信能力及信譽必須進行認真的考察,同時必須注意擔保人是否為法律限制進行擔保的主體,以免出現因擔保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使擔保無效的情況。
辦好法律規定的手續。
應當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按法律規定應辦理抵押登記的,按規定到不同的登記部門去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三,對法律沒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的,為防止合同欺詐,可到當地的公證機關去辦理登記手續。辦理抵押登記的優點在于登記后,抵押物可以對抗第三人的要求;在辦理登記的審查中可以發現不良苗頭,及時對可能出現的欺詐進行防范。
其他預防手段。
在合同簽訂前,應當運用合法的調查手段通過不同渠道來核實擔保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抵押權人應當要求所接受抵押財產憑證應一律為原件。對數額較大的不動產要求抵押人提供有關機構所作的資產評估報告。
1、主體違法: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
2、客體違法:抵押財產是擔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
借錢不還擔保人反告銀行。
南陽市xx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霓虹燈廣告),向中國農業銀行南陽市宛城區支行(以下簡稱宛城區農行)借款8萬元,5月18日到期。當日,南陽市民馬xx與宛城區農行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書》,以其合法的房產作為抵押物,為霓虹燈廣告提供債務擔保,并在南陽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11月10日,宛城區農行向霓虹燈廣告送達《逾期貸款催收通知單》,要求霓虹燈廣告歸還借款,霓虹燈廣告負責人進行了簽收。
宛城區農行發出催款通知書后,霓虹燈廣告并未主動歸還分文,擔保人馬xx也未主動代為償還。而作為債權人的宛城區農行,在以后長達的'時間內,既未向借款人追要欠款,也未向法院起訴,更未向擔保人馬xx行使抵押擔保權。
借款到期后,擔保人馬志剛找宛城區農行,要求退回自己抵押的《房權證》,由于這筆借款沒歸還,遭到了拒絕。
去年11月20日,馬xx將宛城區農行告到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自己對該筆借款的保證責任免除,解除雙方的房產抵押登記,并返還自己的《房權證》。
判決。
超過訴訟時效銀行終審敗訴。
今年1月27日,南陽市宛城區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1.霓虹燈廣告向被告宛城區農行所借的8萬元借款,已于xx年5月18日到期,距今已有15年之久。被告對借款人的主債權早已超過訴訟時效,且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情形,被告亦未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兩年內,行使抵押權。被告怠于行使其權利,原告所訴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2.被告宛城區農行辯稱,原告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原告已喪失勝訴權,因原告所訴是排除其物權上的妨害,不涉及債權,不適用我國民法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對被告辯稱法院不予采信。
根據合同法、擔保法相關規定,法院遂判決:終止原告馬志剛與被告宛城區農行之間的抵押合同;被告宛城區農行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將原告馬志剛的《房權證》返還,并協助其辦理抵押權解除登記。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優質物流運輸合同糾紛案例大全(17篇)篇十三
1月20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鋼鐵廠購買了鋼材2000噸,每噸價款1000元,并簽定了一份鋼材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由鋼材廠于5月20日和10月30日分兩批將2000噸鋼材送到該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現場,貨到后一個星期之內,該建筑公司支付貨款。5月20日,該鋼材廠將1000噸鋼材運到了該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現場。建筑公司多次與該鋼材廠協商,要求其將1000噸鋼材按合同中的約定運到甲地的施工現場,而此時,甲地的施工現場因其未能按期送貨而導致工期推遲,損失了4萬元。而鋼材廠認為自己已經按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交付鋼材的義務,而且乙地的施工現場也屬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額外的運輸費再將該批鋼材運至甲地,并要求該建筑公司支付該批鋼材的貨款100萬元。而建筑公司認為鋼材廠不按合同履行,因此拒絕支付貨款。10月30日,鋼材廠將另外1000噸的剛才運送到該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現場,而此時市場的鋼材價格大幅降價,建筑公司以鋼材廠不守信用為由拒絕受領。于是,建筑公司與鋼材廠發生糾紛,雙方均認為對方違約而訴至人民法院。
問題:
(1)鋼材廠將第一批1000噸的鋼材運到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現場,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建筑公司損失的4萬元應當有誰負責?請說明理由。
(1)鋼材廠應當依照雙方合同的約定,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鋼材廠無視合同關于履行地點約定,應當在甲工地交貨,卻在乙工地交貨,屬于違反合同的違約行為。
建筑公司多次與該鋼材廠協商,要求其將1000噸鋼材按合同中的約定運到甲地的施工現場,而鋼材廠認為自己已經按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交付鋼材的義務,而且乙地的施工現場也屬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額外的運輸費再將該批鋼材運至甲地,這顯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因此,建筑公司因為鋼材廠的違約導致工期延誤,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鋼材廠承擔違約責任。
(2)雙方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分為兩次履行,每次1000噸。違反第一次履行義務是否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否構成“根本違約”,這是守約方能否拒絕受領第二次鋼材的關鍵所在。
從案情看,第一次鋼材的延遲帶來4萬元損失,可見,建筑公司的施工沒有受到致命影響,不構成“根本違約”。
鋼材公司第二次鋼材在10月30日運至甲地,符合合同約定。可見,建筑公司應受領第二次的1000噸鋼材。
問題還在于,10月30日,市場的鋼材價格大幅下降,建筑公司能否以市場上的低價受領這1000噸鋼材呢?我認為,不能。建筑公司應以合同約定的每噸1000元,支付第二次1000噸鋼材的貨款。
可能有人會說,鋼材公司履行遲延了,合同法規定,履行遲延有一個懲罰機制,即:交貨方遲延交貨的,價格上漲的以原價結算,價格下跌的以市場價結算。收貨方遲延受領的,價格上漲的以市場價結算,價格下跌的以原價結算。那么,鋼材公司的第二次1000噸是否構成遲延交貨??我認為,第二次1000噸交貨完全符合合同的約定,建筑公司不應拒絕受領,否則建筑公司構成受領遲延,應承擔違約責任。
有人可能會想,既然第一次的1000噸沒有到貨,這個1000噸應該算是第一次吧?我認為,這樣的理解很想當然,也不公平。因為,第一次1000噸構成違約,鋼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了;再把它拿來說事,把第二次的交貨作為第一次的交貨的遲延,有失公平、公正。
優質物流運輸合同糾紛案例大全(17篇)篇十四
答辯人(第一被告):xx綠谷農產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豐南區小集鎮輝坨村,法定表人:劉麗麗(總經理)。
被答辯人(原告):xx市豐南區農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豐南區行政辦公大樓,法定代表人:孫振興(總經理)。
就原告起訴綠谷公司、卓恒公司、周連喜抵押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綠谷公司答辯如下:
對于基本事實被告沒有異議,但有幾點要說明一下:
第一,本案不能簡單地看作一個擔保(或反擔保)來看待,不能僅從法律層面來處理。本案相關事實是xxxx年在豐南區農業結構調整政策的大背景下產生的,政府號召廣大農民發展重點產業a、重點項目,而且從政策上扶植,資金上支持。按照當時的政策,每村達到成方連片新建棚室50畝以上的,冷棚每畝補貼800元、日光溫室每畝補貼2000元;或按照總投資的50%給予貸款擔保并全額貼息,在此基礎上,按日光溫室每畝1000元、冷棚每畝400元給予補貼。按照當時的這些政策,被告xx綠谷農產品有限公司符合全額貼息的條件,而且第一年也享受了這一優惠。但借款展期期間全額貼息這一優惠并沒有真正兌現。本案原告是農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先后均為政府主要領導,為政府、為廣大農民服務是該公司的重要使命之一,政府的部分優惠政策也是通過原告來實現的。綜上,原告主張利息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第二,本案中的保證合同、反擔保合同均屬于格式合同,其中反擔保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權利義務明顯沒有對等性,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證據規則》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本案中原告與其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是委托與受托關系,雙方不但有了利害關系而且還有利益上的關系,因此律師費票據就缺乏可信度。因此,無論從格式條款上講還是從證據的證明效力來看,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第三,綠谷公司投資的是蔬菜種植,而這項產業不但周期長、收益慢,而且受氣候條件、天氣狀況、市場因素影響較大,特別是近兩年來蔬菜價格總體不高,導致經濟效益不好。也正是基于此,貸款展期申請也得到了銀行的同意。被告不是不還錢、也不是不想還,只是確實存在困難,希望原告能夠理解。
答辯人:xx綠谷農產品有限公司。
xxxx年5月8日。
優質物流運輸合同糾紛案例大全(17篇)篇十五
成都公司與北京公司雙方就成都公司購買北京公司“衛星數字多媒體中心”產品達成一致意見并于2010年9月13日兩公司簽訂了《采購合同》,合同約定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購買“衛星數字多媒體中心”共計1420臺,價值總計為2485000元。合同簽訂后,北京公司在收到成都公司支付此份合同的全部貨款后45天內提供貨物到成都公司制定地點四川省xx市,北京公司負責將產品運輸到成都公司指定的地點,同時合同中還對產品包裝要求、質量標準、驗收、質量保證等方面作了明確的約定。
合同簽訂后,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相應的貨款,北京公司將產品發貨到成都公司制定地點四川省xx市。在產品安裝投入使用一段時間后,成都公司稱北京公司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出現了無法進入系統、死機、無法搜索到信號等問題,致使產品的使用者多次找到成都公司要求處理,為了解決上述產品使用問題,成都公司額外支付了維修費用,截止到2012年12月15日,因維修產品成都公司額外支付了維修費用共計109469.5元。
成都公司認為是北京公司提供的產品質量問題導致其額外支付了維修費要求北京公司承擔,但北京公司認為產品使用中出現的無法搜索到信號、無法進入系統和死機等問題并非是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而是因為產品使用地四川省xx市的潮濕環境、山區內無法搜索到或接受到信號等原因所造成無法使用,不同意成都公司提出的因質量問題索賠的要求。在兩公司溝通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成都公司于2013年2月17日向北京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牟楠、田美玉代表北京公司出庭應訴。
優質物流運輸合同糾紛案例大全(17篇)篇十六
()民終字第83號2000)。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長。陽區朝外大街19號。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董葭,北京市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董葭,北京市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宇峰,北京市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周宇峰,北京市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普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普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北京華普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陽區朝外大街19號華普國際大廈l7層。
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曉,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周曉,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住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住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住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朝陽區吉祥里208樓。
法定代表人:郝有詩,董事長。法定代表人:郝有詩,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巍,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張巍,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治家,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胡治家,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國際〉、北京華普上訴人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國際〉、北京華普〉、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科技)為與被上訴人北京住總集團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住總公司)追索工程款糾紛一案,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住總公司)追索工程款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判決,市高級人民法院(1999)高民初字第1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公司在合作合同上加蓋了公章。公司在合作合同上加蓋了公章。
1993年2月20日,住總公司開發都與華普科技簽訂補充合作合同〉《〈合作合同〉》(以下簡稱補充合同),雙方對華普科技分期支付資金重新作了約定,以下簡稱補充合同),雙方對華普科技分期支付資金重新作了約定,),雙方對華普科技分期支付資金重新作了約定華普科技保證按期履行,支付罰金。華普科技保證按期履行,若違約每日按逾期金額的1%支付罰金。其中第三條還約定,因房價上漲、設計變更、層高增加、建材價格調增等第三條還約定,因房價上漲、設計變更、層高增加、情況,致使成本增加,華普科技理解費用增加,情況,致使成本增加,華普科技理解費用增加,原則上同意合理調增投資(額度雙方另議)。投資(額度雙方另議)。
住總公司開發部與華普國際簽訂了《關于全部投入,華普國際同意作為合作條件入資,并將該投資作為住總公司在合資公司中的注冊資本及投資額,件入資,并將該投資作為住總公司在合資公司中的注冊資本及投資額,不再向合資公司出資。不再向合資公司出資。3、華普大廈工程項目已由住總公司開發部項目轉為合資項目,該項目土地出讓金的交納由華普科技和吉安公司負責。轉為合資項目,該項目土地出讓金的交納由華普科技和吉安公司負責。
年底開工,月竣工,華普大廈項目工程自l993年底開工,1996年6月竣工,根據北京市朝日作出的《陽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1996年9月20日作出的《工程質量竣工核定證書》,大廈建成后的實際建筑面積為72,平方米。定證書》,大廈建成后的實際建筑面積為72,375平方米。自1992年》,23,萬元;9月至1995年11月,華普科技共向住總公司支付工程款23,萬元;818由華普國際向住總公司支付工程款自1996年3月至同年7月,由華普國際向住總公司支付工程款2,150萬元。萬元。
1996年7月31日,住總公司開發部與華普科技簽訂《元,集團代為向住總公司開發部支付工程及材料款1,730萬元,共計4,萬元。500萬元。
1996年10月10日,華普國際召開董事會通過決議,要求公司各股東華普國際召開董事會通過決議,迅速執行各股東方之間簽訂的結算協議、迅速執行各股東方之間簽訂的結算協議、加速辦理協議要求的有關事之間簽訂的結算協議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開發部簽訂《宜。同年11月13日.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開發部簽訂《保證還款合13,萬元,同》,雙方確認,華普科技尚欠付住總公司開發都13,288萬元,華》,雙方確認,雙方確認普科技以其購買的華普大廈中的部分外銷商品房作為還款的保證。普科技以其購買的華普大廈中的部分外銷商品房作為還款的保證。由于華普大廈尚未交付使用,華普科技尚未取得上述外銷商品房的所有于華普大廈尚未交付使用,權,該項財產未在北京市房管局登記備案。該項財產未在北京市房管局登記備案。
7月日住總公司就大廈項目所作的概算,21,9日住總公司就大廈項目所作的概算,華普大廈建筑安裝費應為21,501,萬元,萬元。501,97萬元,要求住總公司返還多付出的8,766.03萬元。
13,萬元,日內給付住總公司工程款13,288萬元,由華普科技承擔給付的連帶責任。(二華普國際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住總公司以13,責任。(二)華普國際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住總公司以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88萬元為本金計算的自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述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華普科技承擔給付的連帶責任。(三駁回住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給付的連帶責任。(三)駁回住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華普國際的反訴請求。869,華普國際的反訴請求。案件受理費869,645元,由華普國際和華普科萬元,69.448,311.技各負擔40萬元,由住總公司負擔69.645元;反訴費448,311.5元,由華普國際負擔。由華普國際負擔。
公司與華普科技間的合作合同因合資合同的簽訂而失效;訴稱: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間的合作合同因合資合同的簽訂而失效;一審判決認定住總公司與華普國際簽訂的項目合同確認了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合作合同的效力,有悖于法律的規定,華普科技合作合同的效力,有悖于法律的規定,認定華普國際對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結算協議予以認同,是導致判決錯誤的根本原因;公司與華普科技結算協議予以認同,是導致判決錯誤的根本原因;一審判決因華普科技是華普國際的控股公司,審判決因華普科技是華普國際的控股公司,其應承擔給負的連帶責任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華普大廈工程款應據實結算;請求住總公司退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華普大廈工程款應據實結算;還華普國際多付的工程款。還華普國際多付的工程款。
普國際的股東,面臨不簽該協議,住總公司即不交付大廈的威脅;普國際的股東,面臨不簽該協議,住總公司即不交付大廈的威脅;一審判決華普科技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審判決華普科技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華普國際提交了一份筑安裝協議,15,萬元,的建筑安裝協議,工程款應為15,000萬元,華普國際應按此支付工程款,住總應返還華普國際多付的工程款20,656萬元。后又提出,程款,20,萬元。后又提出,結算協議中因建筑標準提高,結算協議中因建筑標準提高,華普國際應向住總公司支付3,909萬元的約定,違反國家的定額標準,屬無效條款;電貼、的約定,違反國家的定額標準,屬無效條款;電貼、電權調增費的余款應由華普國際直接支付給電力部門,華普國際代住總公司交付了300款應由華普國際直接支付給電力部門,華普國際代住總公司交付了萬元的電貼費;21,926,002.萬元的電貼費;華普國際自付設備款21,926,002.02元(其中包括結算協議前和結算協議后發生的)購買國產電梯、空調、潔具等,未結算協議前和結算協議后發生的)購買國產電梯、空調、潔具等,計入結算范圍,應包含在綜合造價中,由住總公司負擔。計入結算范圍,應包含在綜合造價中,由住總公司負擔。
開發后全面負責和主持大廈工程方面的具體事務,其承擔工程款支付的連帶責任不違反公司法或合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程款支付的連帶責任不違反公司法或合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華普科技作為本案的被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技作為本案的被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結算協議簽訂前的,結算協議訂立時已予考慮,結算協議簽訂前的,結算協議訂立時已予考慮,在結算協議訂立五年后,華普國際提出設備款的問題,不但超出了訴訟時效,而且違反雙華普國際提出設備款的問題,不但超出了訴訟時效,方的約定;結算協議訂立后發生的款項,均與住總公司無關。方的約定;結算協議訂立后發生的款項,均與住總公司無關。
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為有效。意思表示,應認定為有效。合作合同和補充合同雖然是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簽訂的,但華普國際成立后,總公司簽訂的,但華普國際成立后,華普大廈項目轉為華普國際的開發項目,在華普國際與住總公司開發部簽訂的項目合同中,發項目,在華普國際與住總公司開發部簽訂的項目合同中,明確約定根據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簽訂的合作合同、補充合同及有關文件,根據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簽訂的合作合同、補充合同及有關文件,在項目建設期間以及合資合同執行過程中,華普國際對上述合作合同及項目建設期間以及合資合同執行過程中,補充合同和有關文件確認有效,補充合同和有關文件確認有效,由此說明華普國際作為華普大廈項目的所有人確認了合作合同中關于華普大廈工程具體建設條款的效力,的所有人確認了合作合同中關于華普大廈工程具體建設條款的效力,并承接了合作合同中華普大廈工程建設中的權利義務,并承接了合作合同中華普大廈工程建設中的權利義務,華普國際由此與住總公司形成了建筑工程發承包關系,與住總公司形成了建筑工程發承包關系,住總公司成為華普大廈工程發承包關系的承包人,而華普國際成為華普大廈工程的發包人,進而應是華普大的承包人,而華普國際成為華普大廈工程的發包人,廈工程的付款人,廈工程的付款人,華普國際主張住總公司開發部與華普科技間的合作合同因合資合同的簽訂而失效,沒有依據。合同因合資合同的簽訂而失效,沒有依據。
而有效,華普國際應按結算協議的約定住總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支付相應的利息;算協議的約定住總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支付相應的利息;華普科技與華普國際主張結算協議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應當無效,科技與華普國際主張結算協議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應當無效,沒有證據,不予支持。華普國際上訴主張華普大廈工程應據實結算,沒有證據,不予支持。華普國際上訴主張華普大廈工程應據實結算,不符合結算協議的約定;一審判決對其反訴主張予以駁回,是適當的。不符合結算協議的約定;一審判決對其反訴主張予以駁回,是適當的。
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均事后經華普國際確認,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均事后經華普國際確認,作為合同約定權利義務的承接者及華普大廈項目的所有人,華普國際應是完同約定權利義務的承接者及華普大廈項目的所有人,有人全的付款義務人;全的付款義務人;一審判決以華普科技簽署了與工程有關的合同及結算協議,是協議約定的付款人,且該公司是華普國際的控股公司為由,算協議,是協議約定的付款人,且該公司是華普國際的控股公司為由,判決對華普國際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判決對華普國際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改正。但華普科技與本案存在著密切的聯系,是本案適格的應予改正。但華普科技與本案存在著密切的聯系,被告。被告。
華普國際關于結算協議的約定顯失公平,華普國際關于結算協議的約定顯失公平,有關條款應予調整或撤銷的日二審期間提出的,請求是在2000年12月1日二審期間提出的,即使認定其一審反訴已包含此意思表示,該請求也早已超出法律規定的期限;包含此意思表示,該請求也早已超出法律規定的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行〉》第73條與住總公司入股華普國際18%的股份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本案不存在重復計算的問題。依據合資合同,住總公全不同的概念,本案不存在重復計算的問題。依據合資合同,18%的股份,住總公司據此應投入多少股本金,司在華普國際占有18%的股份,住總公司據此應投入多少股本金,是合資合同所涉及的問題,不屬本案審理范圍。合資合同所涉及的問題,不屬本案審理范圍。
華普大廈項目最初是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作為危改項目交由住總華普大廈項目最初是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作為危改項目交由住總公司開發建設的,改為華普國際的項目后,公司開發建設的,改為華普國際的項目后,華普國際與政府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由其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地出讓合同,由其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由此應該認定應履行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義務的是華普國際。華普國際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家繳納土地出讓金義務的是華普國際。華普國際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合資公司內各股東間如何負擔,是合資公司內部的事情,與本案無關。合資公司內各股東間如何負擔,是合資公司內部的事情,與本案無關。
證不予認可,000kva,62.證不予認可,認為華普大廈的實際用電量是5,000kva,僅占62.5%,但均沒有提供證據。華普國際向法院提交的付款明細表明其支付的300但均沒有提供證據。萬元電貼費,已經在華普國際支付的工程款中沖抵。萬元電貼費,已經在華普國際支付的工程款中沖抵。
關于華普國際提出自付設備款應包。
含在綜合造價中的主張,關于華普國際提出自付設備款應包含在綜合造價中的主張,結算協議包含在綜合造價中的主張簽訂前發生的設備款,屬于變更結算協議的內容,本院不予支持;結簽訂前發生的設備款,屬于變更結算協議的內容,本院不予支持;算協議簽訂后發生的設備款,不屬本案審理范圍,算協議簽訂后發生的設備款,不屬本案審理范圍,華普國際可依法另尋途徑解決。尋途徑解決。
雙方根據合作合同所確定的投資比例,雙方根據合作合同所確定的投資比例,在結算協議中對各自應承擔的工程款進行了結算,其中包括了工程總款、差額補償、工程款進行了結算,其中包括了工程總款、差額補償、政府稅費等整個華普大廈的費用,而非僅指建筑安裝費用,個華普大廈的費用,而非僅指建筑安裝費用,住總公司依據結算協議起訴追索工程款,也是針對整個華普大廈工程而言;起訴追索工程款,也是針對整個華普大廈工程而言;華普國際與住總公司之間是建筑承包關系,公司之間是建筑承包關系,住總公司與住總三公司之間是工程分包關系,兩者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應依據各自間的合同進行認定和處兩者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應依據各自間的合同進行認定和處理。華普國際依據住總公司與住宅三公司間的合同,主張華普國際多華普國際依據住總公司與住宅三公司間的合同,付工程款,住總公司應予退還,本院不予支持。付工程款,住總公司應予退還,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變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999)二、變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999)高民初字第18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為:一項、第二項為:華普國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住總公13,司工程款13,萬元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自1997288日起計算的利息。年8月1日起計算的利息。
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1,739,290元,由華普國際承擔l,217,一審、739,217,521,896,503元,住總公司承擔521,787元;反訴案件受理費共計896,623元由華普國際負擔。元由華普國際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竹梅。
審判員張章。
審判員于曉白。
優質物流運輸合同糾紛案例大全(17篇)篇十七
原告與被告d廠于x年2月28日簽訂轉貸協議,約定,貸款金額總計503萬美元,其中包括買方237萬美元、101萬美元兩筆,期限分別為81個月、78個月,利率為5.17%;現匯貸款165萬美元,期限六年,利率為五年以上半年浮動利率;同時,貸款人收取手續費年率0.05%。同日,為上述協議的履行,原告與被告d廠簽訂抵押合同,d廠以其所有的生產設備及辦公樓抵押給原告,并無抵押清單,亦未辦理登記。x年6月14日被告j公司為上述貸款出具不可撤銷擔保書,為495萬美元及利息所需外匯額度提供擔保。x年11月y公司前身單位為上述貸款出具書,擔保上述貸款的償還。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放款。貸款后。d廠未全部履行還款責任,二保證人亦未履行保證責任。
本所律師擔任y公司訴訟代理人,以下為律師代理詞摘要:
代理詞:
首先、從本案證據情況來看,我方與本案沒有直接關系,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
在庭審中,原告所舉出所有證據,從內容上都與我方當事人沒有直接的聯系。我方當事人的全稱是xx公司,它是于x年服從天津市政府的行政命令,依據國家法律設立的獨立的企業法人。而本案中,原告方認為與我方當事人有關系的xx局,則是具有國家機關性質的公法人。我方當事人與其雖有著歷史上的前后相繼關系,但是因為法律性質的根本不同,兩者之間并不存在法律權利義務方面的承繼關系。因此在x年才成立的我方當事人是不應對xx局在1993年的行政行為承擔任何民事責任的。
其次、從天津市xx局的角度來看,xx局對本案中所涉的債務依照法律規定也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一)xx局于x年11月所出具的《xx局鋁包鋼絲絞線項目償還貸款保證書》不應對x年2月28日原告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所簽的《轉貸協議》項下的債務產生法律后果。
本案原告依據其于x年2月28日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所簽的《轉貸協議》為事實基礎提起對本案三個被告的訴訟,但是.在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有關證據材料卻實際發生于1993年11月,這期間存在著將近4個月的時差。最基本的法律常識、作為任何一項貸款的保證人所出具的還貸款的保證書都應在貸款協議簽訂之時或簽訂之后才應存在的法律文件而絕不會早在貸款協議簽訂前4個月就積極地為一個尚不存在的債務提供擔保。
(二)即使提供了保證,也并不導致xx局應對x年2月28日原告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又簽訂的《轉貸協議》項下的債務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后果。
根據《擔保法》實施前關于擔保問題普遍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x]8號)》第12條規定,“債權人與被保證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證合同中約定有保證責任期限,保證人仍在原保證責任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如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保證人仍在被保證人原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xx局即使曾為原告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簽訂的某個“貸款協議”提供過保證,其保證責任也應以原保證責任的期限為限,或者應當在被保證人原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而不應再為原告與第一被告在1994年2月28日又簽訂的《轉貸協議》項下的債務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三)xx局于x年11月所出具的.《xx局鋁包鋼絲紋線項目償還貸款保證書》并不具有以xx天津市冶金工業局的財產為本案中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究其實質只是一個行政文件,而不應是一個可以被推定為要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文書。
(四)即使xx局有為本案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愿意為本案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然而,其任何保證依據法律也均是無效的。這種意思表示不應對xx局,發生任何法律效果。對我方當事人也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6條規定:“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保證人即使不具備完全代償能力,仍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機關能否作經濟合同的保證人及擔保條款無效時經濟合同是否問題的批復》(法(研)復[1988]39號)第1條規定:“經濟合同的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應作為經濟合同的保證人。經濟合同中以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的,其保證條款,應確認為無效。”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的立法精神。因此,在本案中即使與我方當事人有相繼關系的xx局在當時有為本案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也應確認為無效的法律行為,它不應對天津市冶金工業局發生任何法律效果,因此也不應對我方當事人發生任何法律效力。
最后,原告要求我方當事人對本案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二)、因為本案所涉債務是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務。因此本案的保證人也只應對案中所涉債權的“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部承擔賠償責任。
在證據中可以清楚看到,本案所涉債務設有物的擔保。然而對于人保與物保的關系問題,在涉案的《轉貸協議》和《抵押合同》中均未有相關的約定,伺時在涉案擔保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中也未有相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