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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食品生產監管工作匯報(案例17篇)篇一
20xx年以來,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嚴格食品藥品產品注冊和市場準入管理,深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監督實施新版gmp、gsp、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規范,取得了良好成績。
據了解,20xx年,我區加強食品藥品產品注冊和市場準入管理工作,共核(換)發許可證(批件)3038張、不予許可29家、注銷許可證133家;完成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評定70763家;組織開展了校園餐飲、交通要道、旅游景區、農村市場、集體聚餐等重點區域、重點場所的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民族藥、藥品生產流通領域專項整治以及醫療器械流通領域違法經營行為專項整治,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取得了明顯成效。
同時,自治區食藥監局加大飛行檢查力度,收回藥品生產企業gmp證書5張,注銷藥品生產許可證2張;吊銷藥品批發企業許可證2張,撤銷和收回藥品批發企業gsp證書25張。20xx年,全區共查辦案件5542起,罰沒款1738.17萬元,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10起9人。
20xx年9月6日至7日,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馬龍一行對烏魯木齊市落實“三節兩會”期間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行督導檢查。督導組先后對家樂福超市小西溝店、匯嘉時代北京路購物中心、新聯農貿市場(天津北路)、王家梁綜合農貿市場、希爾頓酒店(紅光山博覽中心)、塔里木酒店(北京路)、新疆瑞泰果業開發有限公司(飲料)、烏魯木齊市文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水果制品)、烏魯木齊市一禾一谷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肉制品)、新疆光合作用文化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糕點)等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單位進行了實地檢查,并聽取了烏魯木齊市局開展“三節兩會”期間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情況匯報。馬龍局長對烏魯木齊市積極推進食品生產許可制度,率先在全疆實現食品生產許可受理、審查、審批“三分離”;按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的要求認真進行日常監管;積極開展消費者關注的食用植物油、蜂蜜產品、保健食品等10類產品專項檢查和開展“三節兩會”期間食品安全監管理工作,較好地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要求所取得的成績給予充分肯定。同時對烏魯木齊市局進一步做好“三節兩會”期間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提出了三點要求:
一是嚴格落實監管主體責任。今年“三節”正值g20峰會召開和自治區舉辦亞博會之際,做好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要與穩定工作結合起來,做到兩手抓、兩促進、兩不誤;要全面落實節日期間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全面深入排查食品藥品安全隱患,防止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發生。
二是突出重點開展全方位檢查。結合正在開展的集體聚餐場所、秋季學校食堂及周邊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要對全市月餅生產企業進行重點監督檢查。要認真檢查企業原輔材料采購驗收,生產過程控制,產品出廠檢驗,原輔料、食品添加劑的貯存及使用等情況,企業是否有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生產行為。
三是加強餐飲單位從業人員管理。要以創建國家食品安全城市為契機,全面開展餐飲服務場所環境衛生和單位從業人員管理整治工作。重點檢查經營場所地面、墻面、天花板、門窗、“三防”設施等是否符合要求,場所內設施設備、食品原料擺放是否整齊規范,是否保持清潔;從業人員健康檔案是否齊全,個人衛生、工作服管理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針對督導組指出的個別企業生產不規范,存在人流、物流共用同一通道,生產記錄不完整,未按要求開展出廠檢驗;監管資源配置不到位,監管力量和監管對象嚴重不對稱,不能滿足監管工作需要等問題,烏魯木齊市局將進行“回頭看”并加大監管力度,完善監管措施,督促問題企業進行積極整改。
專業食品生產監管工作匯報(案例17篇)篇二
一是“請進來”,做好指導。開展息烽縣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培訓會,轄區內21家食品企業負責人、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人員等50余人參加,發放宣傳資料230份。業務人員對食品生產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食品生產許可申辦以及核查等方面對生產企業進行了詳細的講解、培訓。
二是“走出去”,做好服務。深入貴州味美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貴州省息烽縣葉老大陽朗辣子雞食品有限公司開展現場辦公,充分了解企業在廠房重建、搬遷以及辦理食品生產許可過程中的需求和希望,并對貴州省息烽縣葉老大陽朗辣子雞食品有限公司新建廠房進行現場指導,指導企業對車間布局進行科學規劃,合理安裝生產設備,切實為企業發展做好服務。
三是“全面學”,做好培訓。聯合縣教育局開展春季學校食堂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培訓。培訓根據實際情況分組進行,針對學校食堂300余名校園食堂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緊密圍繞餐飲服務環節存在問題及對策、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餐飲行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規范、常見食物中毒預防知識及職業道德等內容,結合往年實地檢查過程中存在問題,通過案例進行培訓講解。有效提升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增強責任意識,為學校餐飲構筑食品安全防火墻。
專業食品生產監管工作匯報(案例17篇)篇三
山東衛生新聞網訊商河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全面貫徹落實省、市政府對食品安全生產工作的總體安排部署以及《濟南市食品生產監管工作會議》精神,結合創建國家食品安全城市及省食品安全示范縣,商河縣食藥局分管局長帶隊開展了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積極推進國家食品安全城市的`創建工作。
為進一步強化食品生產環節安全監管,從源頭筑牢安全防線,我局結合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實際,采取與企業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查看企業是否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情況等多種方式,強化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意識,切實規范其食品生產行為,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同時指導企業進一步規范產品質量安全日常管理檔案,從原料的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記錄、出廠檢驗記錄、銷售記錄等方面實行痕跡化管理,全面建立全過程監控體系,構建食品生產可追溯鏈條。
通過檢查,能夠及時發現問題,進一步提高了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食品安全意識和管理水平,確保了商河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高質量、高品質食品。
專業食品生產監管工作匯報(案例17篇)篇四
日前,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辦食品生產監管工作培訓班。市食藥監局食品生產監管處和有關企業分別授課和介紹經驗。
針對各區、市局和基層監管所在工作實踐中存在的難點、熱點和疑點問題,分別講解了國家總局《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對要點表的使用、判定原則等進行了解析;解讀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及《加快食品生產小作坊集中產業園和特色食品加工基地建設實施方案》,要求按照《條例》做好小作坊監管工作,嚴格依法監管,對不符合要求的小作坊堅決予以取締,積極探索“產業園區”和“加工基地”建設,全面推廣小作坊規范提升工程;邀請青啤公司介紹了在食品安全自查、審計等管理經驗;即墨市局和日辰食品、桃李食品介紹了推動追溯體系建設方面的做法。
通過此次培訓,使參訓人員獲益匪淺,基層監管人員了解了食品生產企業在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建設方面的.先進做法和追溯體系建設的主要內容和步驟,規范了全市食品生產監管人員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為檢查過程中落實主體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方向指引,對提高監管隊伍的綜合業務水平、明確監管任務和監管重點具有重要意義。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稽查支隊、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分管負責人和業務骨干,各區、市分管局長、相關科室負責人、稽查隊長和基層監管所負責人共計220余人參加了培訓。
專業食品生產監管工作匯報(案例17篇)篇五
2016年以來,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嚴格食品藥品產品注冊和市場準入管理,深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監督實施新版gmp、gsp、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規范,取得了良好成績。
據了解,2016年,我區加強食品藥品產品注冊和市場準入管理工作,共核(換)發許可證(批件)3038張、不予許可29家、注銷許可證133家;完成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評定70763家;組織開展了校園餐飲、交通要道、旅游景區、農村市場、集體聚餐等重點區域、重點場所的'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民族藥、藥品生產流通領域專項整治以及醫療器械流通領域違法經營行為專項整治,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取得了明顯成效。
同時,自治區食藥監局加大飛行檢查力度,收回藥品生產企業gmp證書5張,注銷藥品生產許可證2張;吊銷藥品批發企業許可證2張,撤銷和收回藥品批發企業gsp證書25張。2016年,全區共查辦案件5542起,罰沒款1738.17萬元,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10起9人。
專業食品生產監管工作匯報(案例17篇)篇六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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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區嚴格落實黨委、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制,以于集鎮為試點,探索建立“1234”新型監管模式(即建立一個體系、以“雙述”亮工作、以“三牌”亮身份、強化“四個保障”),利用“以考促改”新舉措,營造“比超趕學”的新境界,實現安全生產新突破、新跨越。目前,企業安責險投保率100%,安全生產審批服務窗口群眾滿意度達100%。
安委會全體成員單位通過對屬地黨政負責人和生產企業負責人進行現場考核,實現安全隱患“一線識別”“一線解剖”“一線處理”“一線消除”,進一步壓實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
同時,迎檢企業也對政府的相關工作進行打分,幫助政府改進工作方式,提升監管水平,建立起政府和企業共同主動維護安全生產良好秩序的工作新格局。
對“黃牌”單位加強督導幫扶,企業如兩次掛“黃牌”則直接評為“紅牌”單位;
對“紅牌”單位根據檢查情況,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停業整頓等相關處理,實行“一票否決”?!凹t牌”單位每月、“黃牌”單位每季度向區安委辦報送工作進展整改情況,每半年根據工作成效,由區安委辦決定是否摘牌。
提高審批效率,落實安全源頭保障;
依托安全專家,落實監管效能保障,著力破解小微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參差不齊、風險管控措施不到位等難題,推動企業參與風險自辨自控、隱患分級自查自改,補齊安全短板,形成企業“吹哨”、安全專家全方位、全天候守護的安全監管格局。
專業食品生產監管工作匯報(案例17篇)篇七
年,全縣食品生產監管工作要深入貫徹總書記、總理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國、全省食品生產經營工作會議精神,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以保障食品藥品安全為核心,按照“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和“四個最嚴”的總體要求,堅持源頭嚴防、過程嚴管、風險嚴控,堅持依法行政,持續推進食品生產監管各項工作,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一、強化日常監管,全面落實監管責任。
(一)持續推進日常監督檢查和分級分類監管。按照食品生產風險分級分類工作要求,對全縣獲證食品生產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和分級分類監管工作,新獲證食品生產企業三個月內完成分級分類和錄入工作,按照分級分類監管工作要求,對轄區食品生產企業實行動態監管,按照風險級別的不同開展相應頻次的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檢查覆蓋率100%。
(二)繼續開展飛行檢查。201x年,按照飛行檢查數量不低于獲證企業總數10%的比例,以監督抽檢、風險檢測以及日常監管中發現問題企業、問題產品為重點配合市局開展飛行檢查。
二、突出監管重點,開展專項整治。
(三)加強重點產品、重點區域、重點時段監管。以省、市局開展專項治理為重點,突出量大面廣,區域性強,地方特色突出和風險程度較高的食品生產企業,對問題易發、多發,監管有一定難度的食品生產企業加大頻次監管力度。今年,我縣重點整治產品為小麥粉,重點區域為游集鎮,重點指標為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加強小麥粉、大桶水、肉制品、豆制品、食用植物油等區域性生產食品的整治活動,加強農村食品源頭治理,嚴防區域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加強元旦、春節、端午、中秋、國慶等重點時段的管控,加強專項檢查和監督抽檢的'力度。
(四)加強食品生產小作坊監管。繼續開展小作坊摸底登記工作,建立監管檔案,按照省局分類分級監管工作要求,配合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對小作坊運行現狀實行動態管理,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鼓勵小作坊改進生產條件和衛生環境要求,提升風險管控能力。按照市局安排,開展肉制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專項治理?!栋不帐∈称钒踩珬l例》出臺后,開展小作坊登記證發證工作。
三、開展風險監測,防控系統風險。
(五)開展風險監測工作。配合省市局開展白酒、食用油的塑化劑檢測及小麥粉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的監測。
(六)重點監管規模企業。推動規模企業以落實全過程記錄制度為重點構建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和責任機制,實現食品安全問題來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詢、責任可追究,努力降低規模企業的食品安全隱患。
(七)加強部門信息溝通。加強與農業、衛生計生、糧食等部門的信息溝通,根據相關部門開展的風險監測結果,結合監管工作,摸清食品安全行業性、系統性風險,特別是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常見食品的安全風險,提高食品監管的靶向性。
(八)繼續推進食品生產追溯體系建設工作。爭取在全縣所有正常生產的白酒、食用植物油生產企業實施追溯體系建設,逐步鼓勵有條件的其他食品生產企業建立追溯體系。
(九)開展責任約談。對出現問題的重點企業、重點產品、重點區域發現重要問題的企業負責人(質量受權人)以及轄區監管所進行集中約談,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意識和監管責任意識。
四、加大培訓和宣傳力度,營造全民共治良好氛圍。
(十)繼續加大培訓力度。加大即將出臺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的宣貫工作;繼續開展基層監管人員培訓,不斷提升基層監管隊伍的綜合業務能力和水平;積極推進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與考核工作。
(十一)加大監管信息公開力度。加大監管信息公開力度,及時公開監督檢查、專項整治等食品生產監管信息,推動行業自律、企業誠信建設。
一、加強規范管理,完善監管制度體系。
1、制定食品銷售環節飛行檢查制度及約談制度。
二、推進智慧監管,強化主體責任落實。
2、深化風險分級監管,完成食品銷售首次分級評定年度目標任務,并根據分級情況實施分類檢查。探索推進“風險分級監管+雙隨機模式,提升監管工作效能”。
3、推進智慧食藥監管,依托省局數據中心,逐步建立全市食品銷售追溯體系。
4、落實《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食品銷售監督檢查,提高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效能。
5、加強食用農產品銷售監管,推動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有效銜接,加大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者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6、落實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主體責任,督促市場開辦者全面履行法定義務,建立落實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日常檢查、信息公示、檢驗檢測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升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源頭管理水平。
三、突出問題導引,深化專項治理。
7、繼續開展畜禽水產品專項整治工作,整治規范畜禽水產品市場銷售行為,提高市場銷售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8、鞏固農村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成果,加強農村食品市場源頭治理,針對農村食品無證經營突出問題,著力開展專項檢查和治理。
9、聯合相關部門,開展高速公路服務區食品經營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校園及周邊食品安全專項檢查。
10、持續開展重點領域(大型商超、城鄉結合部、校園及周邊食雜店等)、重點品種(嬰幼兒配方乳粉等兒童食品、肉及肉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高風險果蔬等)、重點時段(節日、時令食品、夏季冷藏冷凍食品等)監督檢查。
11、做好保健食品銷售者的摸底工作,適時下發實施保健食品專項整治方案。
12、開展商場超市現制、現售專項檢查。
四、實施民生工程,穩步推進規范化創建。
13、進一步規范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及基層所食品安全檢測室快檢工作,保證檢測批次、檢測數據準確及時上傳。
14、開展食品安全規范化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創建和驗收工作;按照總局統一標準和要求,探索開展農村食品示范店、農村食品連鎖經營和集中配送等新經營模式創建活動。
五、夯實監管基礎,提升食品安全監管效能。
15、落實“三查三單”制度要求,開展飛行檢查和專項督查,保證食品銷售監管重要部署、重點工作落實到位。
16、建立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清單,指導各基層所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管工作。
17、組織開展食品銷售監管人員培訓,提升基層監管人員檢查能力和服務水平。
專業食品生產監管工作匯報(案例17篇)篇八
(一)食品監管經費尚未全部落實到位。《食品安全法》實施后,在食品企業抽取檢驗樣品檢驗不得收取檢驗費,且需要購買樣品,作為監管部門只能依靠當地政府給予解決,今年到目前為止政府只給了很少的一部分監管經費,這筆監管經費早已用完,還有絕大部分監管經費沒有著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食品監管工作的全面落實。
(二)監管人員少,工作任務多。由于監管人員數量有限,監管工作任務繁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食品監管工作的全面落實。
為進一步強化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監管,落實_、省、市、縣關于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要求,確保我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和區域性質量問題,結合我局實際,擬在下半年開展以下工作。
進一步落實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完善重點區域整治機制和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切實解決影響食品安全的隱患性、區域性問題,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維護人民群眾健康安全。
1、監管的`重點時段。中秋、國慶等節假日期間為重點監管時段。
2、監管的重點地區。重點地區為城鄉結合部,鎮、村地域。
3、監管的重點產品。重點產品為量大面廣、季節性和高風險食品。
(三)監管工作措施。
1、進一步完善食品企業檔案,實行動態監管。對已掌握的食品生產企業,補充相關數據,完善檔案內容。實行分類監管、分類指導,提高監管的覆蓋面、針對性和有效性。
2、加強監督檢查,實施重點監控。一是加強巡查。以打假責任區為基礎,組織對轄區企業進行巡查,每個企業一年巡查不少于2次,重點企業加大巡查次數。二是定期監督檢驗。對企業產品定期抽樣檢驗,一般企業和許可證管理的產品一年抽樣檢驗不少于1次。三是專項抽查。除實施產品監督檢驗外,根據專項整治的要求和企業產品質量狀況,不定期開展產品質量專項抽查。四是產品強制檢驗。對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或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但不按規定對產品出廠實施檢驗的企業,實行產品強制檢驗制度。對沒有獲得許可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加大強制檢驗的次數,嚴格限區域銷售。
3、開展重點產品專項檢查和整治工作。突出對時令食品、量大面廣的食品,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檢查和區域整治。一是開展節日熱銷食品的專項整治。在中秋、“十一”等節日前,對熱銷食品和時令食品開展專項抽查和整治,打擊假冒偽劣和計量欺詐行為。二是對容易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敏感的、高風險的以及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小麥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醬油、醋、肉制品、乳制品、豆制品等食品開展專項檢查。三是突出檢查重點。重點檢查非食用原料、食品添加劑、回收食品、重要衛生安全指標等,對檢查中發現問題較多的產品實施專項整治工作。四是完成上級部署的食品專項整治工作。
4、加強企業和小作坊管理制度建設。健全進銷臺帳和索證索票制度。企業和小作坊都必須按照要求建立原輔料進貨臺賬和產品銷售臺帳,如實記錄規定內容。加強對食品添加物質的使用登記制度。督促、指導轄區內所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小作坊建立回收食品登記處理(銷毀)制度。
5、強化不合格企業的后處理工作,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對查明屬于客觀原因造成的一般性食品質量問題的企業,要督促徹底整改,并給予幫助和技術服務。對查明屬于主觀故意造成的質量問題,必須予以行政處罰,追究企業相關人員的責任。對監督抽查和執法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必須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監督整改,整改不徹底或整頓不合格的,決不允許恢復生產。加大無證查處力度,切實落實總局無證查處工作的部署,對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一律實行無證查處。對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連續兩次市級以上監督抽查不合格或不能保持生產必備條件的,或者故意造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等違法行為的,建議上級有關部門依法吊銷許可證。對查明已流入市場的偽劣食品,要責令企業強行召回,并通報有關部門停止銷售。通過上述措施,增強企業負責人的責任意識,自覺把好食品質量關,為消費者提供良好消費環境。
專業食品生產監管工作匯報(案例17篇)篇九
2020年糜鎮市場監管所在區委區政府及區市場監管局的領導下,全所人員積極努力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實施監督管理,以“四個最嚴”為工作指導,積極開展食品安全各項工作,與區局各部門協調配合,加強食品檢查和食品抽檢的監管力度,加大對學校周邊食品流通餐飲服務以及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力度,嚴厲打擊違法經營行為。同時,針對新冠疫情形勢,加強對公共場所人員密集地方的管控,積極做好防護措施,保證環境衛生,人員流動有序?,F將2020年全年的工作情況做如下總結:
2021年工作計劃:
我所會積極完成區委區政府及區局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和工作指標。組織全所人員加強學習,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提高自身業務能力,以適應當前市場監管形勢。同時,在工作中嚴格執法,遵守工作紀律,廉潔自律,熱情服務。以飽滿的熱情投入到今后的工作中去。
總之,糜鎮市場監管所全體人員會秉承著踏實認真的工作作風,嚴謹的工作態度,每位同志都會對自己進行高標準嚴要求,做好人民食品安全的守護衛士。
上半年,根據全區反腐倡廉建設工作部署,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緊緊圍繞區委、區政府中心工作,結合統計工作實際,從“人、財、物、數”等方面構建防范機制,全局黨風廉政建設與統計事業發展相輔相成,為完成各項統計工作任務提供了有力的政治和紀律保障?,F將半年來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總結如下:
一是加強領導,確保責任到位。成立以局主要領導任組長的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主要領導對黨風廉政建設全面負責,班子成員按分工抓好分管業務科室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黨組定期研究部署全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二是落實“一崗雙責”,抓好廉政責任分解。層層簽訂黨風廉政責任書,形成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親自抓,全體干部職工積極參與,一級對一級負責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格局。
三是完善考核激勵機制。加強日常監督,每半年對本單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年末由局黨組對局機關各科室及下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進行量化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評先評優、職務晉升掛鉤。
認真對照區委、區政府今年確定的39項反腐倡廉建設重點工作任務,結合統計工作實際,明確目標,突出重點,從源頭防范著手,狠抓任務落實。
一是繼續推進廉政制度建設。進一步規范“人、財、物、數”等方面的管理,嚴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選拔任用干部,同時進一步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健全干部競爭上崗機制;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規范政府采購活動,確保政府采購工作按規定進行,堅持大宗物品采購集體研究、政府采購原則;在公務接待活動中,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和接待標準,做到不超標接待;進一步深入貫徹實施新《統計法》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堅持依法統計,確保數據質量。
二是加強廉潔從政教育。認真落實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抓好民主生活會、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廉政教育談話、述職述廉等制度的落實。深入學習黨章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引導黨員干部把黨章和《廉政準則》作為自己的行為基線,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三是進一步改進機關作風。緊緊圍繞為民務實清廉主題,牢牢把握“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總要求,集中解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方面的問題,進一步密切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努力提高統計能力、統計數據質量、政府統計公信力,為全區“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建設幸福美好新家園”提供強有力的統計保障。
四是積極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環境。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加強統計法律法規宣傳,杜絕借統計執法“索、拿、卡、要”現象的發生,維護統計部門清正廉潔的形象。推進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為推動我區統計工作各項任務的完成提供強有力的思想、組織和作風保障。通過抓警示教育筑防線,抓主題宣講強意識,抓法制宣傳明紀律,抓制度建設促規范,抓行風建設樹正氣,營造了風清氣正的良好工作氛圍。
一是抓好有關規定的落實。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委“28條辦法”和“六項禁令”、市委“20條措施”和正風肅紀“十項規定”以及區委《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有關規定》,提振全局黨員干部的精氣神,提高新形勢下做好群眾工作的能力。
二是加強調查研究。改變以往單純的數據收集、匯總,要求各統計專業人員深入基層調研,掌握了解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實際問題和困難,學會從數據中發現問題、分析問題、提出對策,當好參謀助手,服務區域經濟發展。
三是領導干部做表率。按照“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總要求,扎實開展馬克思主義群眾觀點和黨的群眾路線的專題學習,特別是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一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局領導班子帶頭示范,一級做給一級看,一級帶著一級干,堅持高標準、嚴要求,正視問題、正風肅紀。
一是加強社情民意調查。順利實施城鎮居民網絡消費調查,繼續做好中層負責人效能評價工作,在調查方式、技巧上突出規范和嚴謹,確保調查結果真實可信,有效增強政府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二是強化預警監測服務。密切關注全區經濟運行態勢,提供高質量的經濟分析文章14篇,為區委、區政府科學決策提供參考。三是有效發揮片區工作站功能,開展統計基礎規范化建設、名錄庫維護、統計普法宣傳和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制度方法改革試點培訓。
按照厲行節約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機關自身建設,努力形成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良好風氣。大力整頓會風,精簡會議,嚴格執行會議審批制度,能合并的會議盡量合并,能開短會解決的問題不開長會,可開不可開的會議堅決不開。嚴格控制外出考察,規范公務接待。上半年全局公務接待費3.83萬元,比去年同期下降57.5%。
上半年以來,我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從總體上看,在黨風廉政建設上做到了有組織領導、有責任規范、有制度措施,工作內容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工作效果到位。但是,我們也清醒地看到,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是一項繁重而長期的工程,任何時候都不能有絲毫的松懈。經過自查和總結,也發現在工作上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在認識上存在“統計部門是清水衙門,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與我們關系不大”的麻痹思想,對改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方法上還不夠創新。
針對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不足,下步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上,我們要著重抓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進一步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健全組織,落實制度,明確責任,抓好基礎,堅持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在全局創造和維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的良好環境。
二是堅持不懈地抓好學習教育,深化提高全體黨員干部對黨風廉政工作的認識,確保整個統計隊伍的長期純潔,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統計支持。
三是注重工作創新,結合統計部門面臨“地位越來越重要,任務越來越繁重,難度越來越明顯”的新形勢,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業務型機關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路子,力求摸索總結出具有統計部門特色、可具操作的反腐倡廉經驗做法。
一年來,××聯合支部在局機關黨委的正確領導下,堅持以習近平總書記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緊緊圍繞局黨組中心工作。結合思想工作實際,以政治建設為統領,以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為主線,以規范黨內政治生活為重點,為提高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作出了新的貢獻?,F將2018年黨支部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強化基層黨建,是當前市場監督管理所的重中之重,××市監所始終把抓黨建作為重點工作安排、落實。堅持“三會一課”制度,共召開支部大會4次,黨小組會12次,上黨課2次,在落實上狠下功夫,對黨員干部的學習明確目標,提出具體要求,在學習內容上突出重點,在學習形式上多措并舉,在學習效果上做到學以致用,做到學習內容、學習時間、參學人員三落實。嚴格按照要求召開“講忠誠、嚴紀律、立政德”專題組織生活會,鞏固“兩學一做”學習教育、“講重作”專題警示教育成果,規范黨支部學習討論決議,進一步嚴肅黨內政治生活。
××市監所黨支部按照“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的總目標,以黨的十九大精神、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及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主要內容,抓好理想信念教育,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四個服從”;以新《黨章》《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廉潔自律準則》為主要內容,抓好黨紀黨風建設,強化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以意識形態教育為重點,筑牢黨員干部思想意識防線。通過學習新黨章,講黨性,樹形象增強黨員的四個意識;通過組織上黨課、學先進、找差距,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權力觀,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
繼續推行“履職承諾”制度。要求黨員干部立足本職崗位,自覺接受分管領導及辦事群眾監督,促使黨員干部不斷增強宗旨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提升服務效能。針對個別黨員思想出現的不好苗頭,積極開展個別談心活動,及時解決思想上“疑難雜癥”;針對黨員出現的工作失誤和不足,及時召開動態分析會,明確工作方向和目標;不定期召開思想交流會,以身邊的人和事為素材,談認識,談理想,談信念。通過形式多樣思想政治工作,黨員的表率作用和先鋒模范作用得到積極發揮,普通干部的責任意識、奉獻精神得到增強,全支部黨員干部的都以飽滿的熱情、昂揚的斗志、全新的面貌、扎實的作風投身于服務市場發展的工作中。
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凡涉及市監所的重大決策,都由支部集體研究決定。建立“兩個制度”:一是督查制度:以支部書記為主,對黨員的日常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督查,黨員干部實行重點督察,使全支部工作做到心中有譜;二是周點評制度:在每周召開例會,在會上對上周工作進行匯報并對工作落實情況進行點評;嚴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突出問題、“嚴懲微腐、規范微權、管好微官”,強化不敢腐的震懾,扎牢不能腐的籠子,增強不想腐的自覺,讓每一名黨員時時刻刻知道自己是一名中共黨員,是一面旗幟。
在日常工作中,××市監所黨支部要求黨員樹立愛民、親民、為民形象。從自己做起,從小事做起,從本職崗位做起,為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做出新貢獻。
(1)開展黨員示范崗活動,落實監管服務責任區制度,嚴把市場準入關,規范市場主體經營行為,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2)推行“黨員亮牌上崗”制度。讓每個黨員牢記自己的使命和責任,讓群眾監督有目標,干部學習有榜樣;。
(3)暢通市場檢查“綠色通道”的服務;重點檢查煙花爆竹、石油汽油等高危行業,檢查經營者證照資質,經營的商品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有安全隱患,確保各節日期間不出現安全問題。
(4)進一步規范黨員行政執法。在行政執法中,轉變工作作風,實行人性化執法,對一般輕微違法行為實施行政告誡,注重教育引導,做好對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監管服務工作;對危害較大的違法行為,則從重從嚴處理。
1、在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學習方面下的功夫還不夠。主要表現:在學習抓的不夠緊,時緊時松。工作忙時,便不能夠堅持。存有實用主義的思想,業務素質的自我培訓標準低。
2、黨建信息報送不及時,有些工作雖然做了,但是并沒有及時撰寫組工信息進行報送。
3、由于鎮所地理位置的問題,且因請扶貧任務重的客觀因素導致所里對稅鎮鎮的監管不如××鎮全面,監管巡查較少。
總結過去,展望未來;下一年的工作即將開始。結合轄區的實際情況,進一步貫徹落實好各級黨組的指示精神。我所2019年工作措施如下:
1、繼續抓好政治理論的學習,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發揮整體作用,根據縣局黨委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繼續辦好黨務干部的培訓工作,努力建設一支學習型、創新型、實干型的黨務干部隊伍。
2、加強黨建工作定位。將其緊緊貼近地方黨委政府和上級系統黨組織的工作規劃上,充分發揮黨組織的先鋒堡壘作用。
3、加大對轄區的監管力度,減少不必要經營糾紛和消費者投訴,杜絕欺詐、誤導、尾隨兜售、強拉硬賣等現象。
4、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貫徹落實縣市監局的有關精神,加大對流通商品質量管理力度,進一步完善監管檔案。
5、做好科學規劃,制定好可行的方案,使下一步的工作更上一層樓。
總之,在今年的工作中,有成績也有不足。我們決心在下一年的工作中,繼續摸索總結好方法,吸取先進市監所的好經驗,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克服存在的不足。以高度的工作熱情,負責的工作態度,充沛的精力,扎扎實實的工作精神,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精神狀態,爭取在新的一年里做出更大更好的成績來。
2020年,**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在市各部門的指導下,緊緊圍繞全局重點工作,以提升履職盡責、科學監管、執法辦案能力為突破,以實現行政審批、市場監管、質量監管、消費維權統一規范為目標,全局干部職工克服困難,真抓實干,努力奮斗,各項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和成績,圓滿完成全年各項工作任務。
(一)立足市場監管職能,疫情防控、專項監管兩不誤。
一是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自疫情發生后,我局迅速成立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市場監管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并聯合多部門制定下發《**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市場防控協作工作方案》,全力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截至目前,共出動執法人員***人次,對全市餐飲單位、藥品經營單位、超市、農貿市場、網店等各類市場經營主體開展拉網式排查共計***個次,受理關于疫情的投訴舉報**件,反饋**件。
二是強化餐飲、流通環節,保障居民生活安全。針對疫情防控形勢及上級部門的要求,我局以生鮮、冷凍豬肉等畜禽肉類、水產品及其制品為重點品種,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大檢查,共檢查批發市場**余次、農貿市場**余次、超市**余次、活禽專賣店**余次、專業冷藏冷凍看庫房**余次、海鮮活魚店**余次,配合開展從業人員核酸檢測**余人,食品核酸檢測**余份。
(二)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推進“放管服”改革落細落實。
一是嚴格市場主體登記注冊。2020年登記注冊的各類市場主體為:內資企業新設**戶(其中私營**戶,內資**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新設**戶;外資企業新設立**戶;外資企業投資總額**萬美元、注冊資本總額**萬美元。個體工商戶新設**戶。審批食品銷售(保健品銷售)新開辦**戶,變更**戶,注銷**戶,補發*戶,合計審批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戶。辦理新開辦《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戶,變更許可**戶,注銷許可**戶,合計審批《藥品經營許可證》**戶。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復審**筆,新考證**筆,補發證書**筆,合計**筆。檢驗檢測資質認定業務擴項*筆。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注銷業務**筆,新登記**筆,變更*筆,合計辦理*筆。
二是加強市場主體信息管控。2020年,年報應報量**戶,其中企業應報量為**戶,已報**戶,年報率達95%,;農民專業合作社應報量為**戶,已報**戶,年報率為65%;個體工商戶應報量為**戶,已報**戶,年報率為64%;我局通過電視、廣播等方式不斷加大催報力度,擴大受眾范圍,保障市場主體對年報操作及內容知報、會報、應報、盡報。
三是全面推行“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工作。開辟營業執照辦理自助服務區,配備導辦員,指導申請人進行網上申報;開通企業登記咨詢熱線,對線上辦理遇到困難的申請人通過電話方式進行在線指導;加強對受理人員“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的培訓工作;保證實施“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的受理時限。截至目前共設立**戶企業,辦理變更業務**件,注銷業務**件。
四是扎實推進各項改革工作,優化我市營商環境。積極推行新版營業執照和電子營業執照換發工作;通過簡化辦事程序,減少辦事環節,扎實推進“證照分離”、“多證合一”、“企業登記全稱電子化”、“個轉企”等各項改革工作,進一步優化準入流程、減少企業創業創新的制約和束縛,營造更加便利寬松的創業創新環境和公開通明平等競爭的營商環境。
(三)防范各類風險隱患,筑牢市場安全“防火墻”
一是創新監管機制,提升食品監管水平。持續開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年”活動,通過國家app系統抽查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人次、考試合格率100%、覆蓋率100%,簽訂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承諾書**戶,檢查食品生產企業**余戶次;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重點檢查全市*農產品批發市場、**個農貿市場,深入整治蔬菜、肉類等食用農產品農藥獸藥殘留和非法添加“瘦肉精”“注水肉”,是否持有兩證一報告等問題;開展企業風險等級管理工作,截至目前開展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戶,其中a級*戶,b級*戶,c級*戶;持有有效食品經營許可證戶**戶,開展食品銷售風險分級*戶,其中a級*戶、b級**戶、c級**戶、d級**戶,開展戶數占總戶數比例超過70%;開展農村銷售環節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檢查食品經營主體*戶次;開展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綜合整治工作,截至目前共發放食品加工小作坊許可證*戶,*戶小作坊轉型升級為食品生產企業;強化重點,開展全市學校食堂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共檢查學校(含托幼機構)*所,檢查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戶;著力推進餐飲業質量提升目標,開展“互聯網+陽光廚房”建設工作,現已完成個體幼兒園改造*家;截至目前開展大型檢測活動*次,快速檢測*類食品、*個檢測項目共*批次,合格率為100%,定期公示食品安全快速檢測信息共*期,發布警示消費*次。
二是強化日常監管,保障群眾飲食用藥安全。開展藥品流通專項檢查,加大對專管藥品、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等重點品種銷售行為的檢查力度,同時對執業藥師在職在崗情況、處方藥銷售情況進行了檢查;開展藥品安全風險隱患專項排查工作,重點查看是否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超范圍經營藥品,購進、銷售假冒偽劣藥品,未嚴格按照藥品的貯藏要求儲存、陳列藥品等行為;開展疫情防控藥品質量安全專項檢查,建立發熱及購買退熱、抗病毒和抗菌藥物人員登記報告制度;截至目前,共完成**家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報資料的審查,完成《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現場檢查**家;制定印發《**中藥飲片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并組織開展自查,共檢查中藥飲片經營使用單位**家,對發現問題的*家企業責令立即改正;召開**市疫苗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定并印發了《**疫苗流通使用環節監督檢查計劃》,完成**市疫苗nra評估工作臺賬的建立工作并上報州局,疫苗nra評估工作的證據材料在進一步整理歸檔中。
三是強化責任意識,維護特種設備安全。充分發揮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能,強化宣傳教育、落實主體責任,把消除隱患和預防事故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截止目前已排查使用單位*家,排查特種設備共*臺件,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份,受理特種設備安裝改造告知行政確認事項*件;開展大型游樂設施安全專項整治、電梯安全專項整頓活動、特種設備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等專項行動。
四是加強質量監管工作,產品質量穩步提升。為進一步規范煙花爆竹市場經營秩序,開展煙花爆竹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建立健全經營業戶檔案,對無照經營業戶堅決取締;持續加強重點產品質量監管,重點監督抽查洗手液、洗滌劑等*種產品的監督抽查力度;加強食品相關產品質量監管工作,切實保障食品相關產品市場供給質量安全,共檢查銷售使用單位*余家;開展農資專項監督檢查,重點為復合肥、有機肥、摻混肥、磷酸鈣肥等產品,共監督抽查3家企業*個樣品;開展汽柴油專項整治,共抽取*個加油站*個樣品進行抽檢,針對抽檢質量不合格產品,根據《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進行依法調查;開展流通領域產品質量抽查工作,對電線、食品相關產品、可降解塑料袋產品質量進行抽查共計*個批次;開展強制產品認證無證行為執法查處工作,開展電動自行車、機動車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專項整治工作。
(四)加大消費維權力度,營造健康消費環境。
一是強化商標廣告監管,保護知識產權。開展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發放條幅*掛、知識產權宣傳材料**余份;開展知識產權專用權保護工作,對*戶企業注冊商標使用行為、*戶農資企業農機具、化肥等產品注冊商標、專利情況進行專項檢查;開展旅游市場廣告專項整治行動,共檢查擎天柱、土地圍檔、led大屏幕共計*塊,監測廣告內容*條次,未發現違法宣傳行為。
二圍繞民生計量,強化計量監督管理。全年共檢定*家單位*臺件器具,其中壓力表*塊、血壓計*臺、各種衡器*臺;制定《**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標準化戰略的意見》及《**市實施標準化戰略行動綱要》,助力**經濟社會統籌發展;開展計量標準到期復查考核指導工作,對*家企業建立的*項企業使用最高標準開展計量標準到期復查考核指導工作;開展加氣站專項整治工作,共檢查*家加氣站*臺(件)加氣槍、*臺件報警器;繼續推進“省社會公共服務標準化示范點”工作,協助北山街道通過第一階段工作專家組驗收。
三是充分發揮投訴舉報作用。截至目前,我局共答復電話咨詢**件,受理投訴舉報**件,反饋**件,辦結率98.3%;**消費者協會共接待消費者來電、來訪、咨詢**余人次,受理消費者投訴**件,調解成功*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萬元,幫助消費者得到加倍賠償**元;加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普法宣傳力度,全力做好“放心消費在**”創建工作;認真開展“五進”推進工作,創建**家消費維權服務站;認真開展odr企業培育工作,新增*家odr企業,積極引導odr企業線上自行完成處理投訴。
四是強化商品價格監管,嚴守市場穩定有序。對涉及轉供電的*家企業進行專項檢查;疫情期間累計對經營防控新型肺炎應急藥品、消殺藥械、口罩等防護用品的商家進行價格檢查**家次,對春耕期間農資商品的價格檢查*家次;對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的住房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問題進行檢查;開展涉企收費專項檢查、教育收費專項檢查、城郊農電專項檢查。
五是加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氛圍。2020年共報送輿情信息、改革信息、民生信息、解放思想信息等共計*條;在日報、晨報等媒體刊登信息*條;州市廣播電視臺播出宣傳新聞共*條;州市網絡媒體刊登宣傳信息共*條;晨報“監管在線”專欄共出刊*期、刊登各類信息*條;**電視臺“市場監管”專欄拍攝播出信息共*條;掌上“市場監管”專題刊登信息*條;快搜平臺刊登信息*余條,使廣大市民和消費者更好的了解市場監管工作,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氛圍。
(五)抓黨建提效能,全面加強自身建設。
一是加強學習教育,不斷強化政治引領。召開理論中心組學習會*次;利用新媒體“學習強國”、“新時代e支部”等平臺學習新知識、新理論,黨員干部參加率100%;通過“線上線下”黨建活動,在全局范圍內開展專題學習*場次,強化了抓黨建促脫貧攻堅的政治責任;開展2020年度入黨積極分子整頓工作,組織多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黨的理論知識測試,強化了政治思想教育;組織*個黨支部定期開展“三會一課”活動,要求支部書記做好會議記錄,確保黨員干部牢記黨建相關內容。
二是創新幫扶舉措,助推脫貧攻堅。每定期召開脫貧工作會,學習、傳達、研究脫貧攻堅工作;包保領導制定“一戶一策”脫貧計劃,注冊建檔立卡app,填寫扶貧手冊,確保精準到戶、精準到人;重大節日前夕對*個貧苦戶走訪慰問并送去節日慰問品和祝福,疫情期間送去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全年開展4次志愿服務活動,對包保村環境進行徹底清理,并種植花卉種子*斤、花苗*余顆,引導廣大群眾養成良好的環境衛生習慣,全面改善農村居住環境。
(一)繼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繼續認真貫徹執行省廳、州局和市疫情防控辦的各項文件要求,進一步落實“外防輸入、內防反彈”常態化防控策略,有效應對疫情出現的新情況,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持續強化我局各項監管職能,緊密結合我市百姓“衣食住行”各領域,提高監管效能,助推市場持續穩定發展。
(二)持續落實食藥保障工程和產品質量監管工作。一是全面推進“陽光廚房”、餐飲量化分級管理等一系列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抓典型帶動,全面打造餐飲服務示范單位。二是繼續深入開展特藥檢查、疫苗監管、專管藥品監管等風險隱患較大的監管工作,做好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指導藥品零售企業探索建立慢性病患者檔案,積極探索醫療機構“電子處方”在藥品零售環節的應用。三是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開展食品相關產品、流通領域產品質量、機動車安檢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等方面監督檢查。
(三)繼續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一是積極受理消費者投訴,認真解決消費糾紛,同時加大消費教育、消費引導普法宣傳工作。二是加大對廣告市場發布行為的監管力度,重點以保健食品等問題較多行業為整治范圍,進一步規范廣告宣傳市場環境。三是繼續開展“放心消費在**”的創建工作及“五十”、“odr”企業的培育工作及線上處理消費投訴工作。
(四)創新監管方式,優化企業服務。一是針對兩年未報年報的“僵尸戶企業、農專”開展吊銷工作。二是大力推行市場主體登記“全程電子化”。三是繼續推進“個轉企”工作,讓更多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優化我市經濟結構。四是持續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強化食品藥品許可審批。
專業食品生產監管工作匯報(案例17篇)篇十
為了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制定了《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以下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號。
《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陳豪。
2016年10月17日。
專業食品生產監管工作匯報(案例17篇)篇十一
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實產業政策引導、提升審批服務效能為工作重點,助力全區市場主體穩健增長。至目前,全區市場主體總量突破*萬家,同比增長*%,其中,企業*家,個體工商戶*戶,分別同比增長*%和*%。
堅持需求導向,主動將服務窗口前移,打通惠企便民“最后一公里”,持續優化上門駐點辦理、綠色通道、延時服務、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等個性化辦事舉措,有效提升了辦事企業和群眾的體驗感和滿意度。設于區行政服務中心的行政許可窗口也因其優質服務多次獲得“示范服務”五星窗口、“最多跑一次”改革優勝五星窗口、“區巾幗文明號”等多項榮譽。
通過暢通各類咨詢通道,加強宣傳力度,強化網上審批力量,全力引導企業通過“零見面”方式在網上申請、辦理業務。至目前,全程網辦企業數已占到辦理總量的*%以上,并通過預約辦、郵寄辦等方式進一步彌補了部分辦事群眾無法網上、掌上辦理的短板。此外,多維簡易的企業注銷新模式也得到全面推廣,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在全省率先實現全程電子化。
加強法制審核,規范處罰程序,落實“四個最嚴”要求,構建安全監管閉環管理機制,全面提升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和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今年以來,共開展執法檢查*戶次,作出行政處罰案件*件,其中大要案*件,比去年同期分別增長*%和*%,罰沒款總額達*萬元。
落實特種設備安全主體責任,持續推進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在加強對特種設備監督檢查的同時,督促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落實管理機構,落實責任人員,落實管理制度,做到設備、人員雙證齊全有證。此外,深入開展特種設備“五進”活動,進一步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的教育宣貫力度。加強特種設備應急演練體系建設,在每年定期開展*—*場專題演練的基礎上,*年我局在石化區成功舉辦了兩起大型特種設備應急演練(壓力管道泄漏事故應急演練、罐車側翻泄露應急演練,其中后一起為全國性的應急演練),較好地檢驗了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及時發現了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為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提供了依據。
扎實開展特種設備專項整治行動,對全區*臺特種設備進行賦碼,實現賦碼率*%,組織開展電梯維保質量、停用特種設備專項排查清理、醫用特種設備安全等專項檢查,有效防范和遏制了特種設備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目前,我區共有*家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近*年年均同比增長近*%,其中規模農產品生產主體*家,食品生產企業*家,食品流通主體*家,各類餐飲單位*家(其中大中型餐飲*家,備案小餐飲*家,學校食堂*家,養老機構食堂*家,企業食堂*家),開展網絡訂餐餐飲單位*家。今年以來,我局在落實好各項日常監管工作的同時,著力做好以下幾項重點工作:建成全市首個陽光餐飲示范街區。
將寧大步行街及周邊餐飲單位列為食品經營數字化智能智治試點,項目投入數字化改造資金*余萬,通過應用場景駕駛艙大屏、食安智能可視化看板、數字化應用掌上終端、數字信息公示觸屏“四個視點”將信息數據歸集賦能并進行展示,實現數字化應用場景可監控、可查視、可點接、可感知。該項工作獲得省市場監管局章根明局長批示肯定。加強進口冷鏈食品常態監管。通過多部門聯動,全面加強進口冷鏈食品“物防”工作。運用“浙冷鏈”系統對進口冷鏈食品進行全鏈條追溯管理,全區已有*家經營者激活使用“浙冷鏈”,累計賦碼*個,累計掃碼*個,賦碼率、掃碼率穩定在*%以上;累積開展進口冷鏈食品相關從業人員及環境、外包裝核酸檢測*份,結果均為陰性。創新藥品醫療器械數字化監管。全區*個疫苗接種點接入“疫苗冷鏈數據采集系統”應用,實現疫苗使用環節冷鏈數據在線管控。推進醫療器械唯一標識“賦碼溯源”,納入第一批試點的*家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已完成相關設備的采購及調試,正加緊開展設備驗證及軟件配套工作。
把好市場準入關,做好了全區*家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的日常檢查工作,督促企業按標準要求組織生產,確保源頭產品質量安全。統籌生產、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共完成抽檢任務*批次,其中生產領域*批次,流通領域*批次,合格率分別為*%和*%。暢通消費投訴渠道,今年共接舉報投訴*起,已辦結*起,辦結率*%。培育放心消費單位*家,放心工廠*家,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家,放心消費商圈*個,進一步優化了消費環境。
*年,我區商標申請量*件,注冊量*件,累計有效商標*件,同比增長*%;發明專利授權*件,同比增長*%。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件,同比增長*%,全市排名第三。新增“品字標”企業*家,發布“浙江制造”團體標準*項,新增參與對標達標企業數量*家,發放品牌標準戰略補助資金*萬元,并進一步引導企業發揮知識產權和標準化在品牌發展和科技創新上的引領作用。
建立全區企業質量獎培育庫,制定年度省zf質量獎培育工作方案,并梯隊化落實推進。*年,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獲得*市人民zf質量獎,*家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獲得*市人民zf質量創新獎,區內企業質量提升成效顯著。*年,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家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申報浙江省人民zf質量獎。
*年建成綠色石化質量基礎一站式服務平臺,*年建成磁性材料產業質量基礎一站式服務平臺、人才服務產業質量基礎一站式服務平臺。*市鎮海區駱駝商會品牌指導服務站、鎮海區農技協會品牌指導服務站、中科院*材料所初創園品牌指導服務站三家品牌指導站已完成“一站一品”建設,進一步推進我區基層品牌和知識產權工作平臺的建設。
推進全面質量管理,進一步加大卓越績效管理項目建設力度,指導幫助企業實施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提升質量管理能力。截至目前,全區累計*家企業導入國際領先的卓越績效模式(其中今年*家),助力企業質量管理不斷提升。
一是農貿市場改造提升。全區現有有證農貿市場*家,目前已完成移交*家。我局始終將農貿市場改造提升作為一項系統性工程抓緊抓實,按照星級文明規范市場標準,科學制定改造方案,加快實施項目進度,列入zf實事工程的*家農貿市場改造如期完成,市場整體形象明顯提升。截至目前,全區已實現城區二星級及以上市場*%全覆蓋,鄉村一星級及以上市場*%全覆蓋。
落實省zf民生實事工程“送藥上山進島”便民點的建設,全區共建設*個偏僻山區的便民服務點,滿足當地村民購藥需求;建成*小時“網訂店送”藥房*家,幫助群眾解決就醫、用藥需求;推進“民生藥事服務站”工程建設,全區*個民生藥事服務站提前揭牌運行,配備專業的藥師人員,設置藥事服務臺,提供優質的用藥用械指導服務。
全區目前共有食品小作坊*家,其中米面加工坊*家、豆腐加工坊*家、鹵味加工坊*家、其他*家。除個別名特優小作坊之外,其他普遍存在環境臟亂差、軟硬件老舊、日常操作不規范等問題,食品安全存在一定風險和隱患。為從根本上改善、提升我區食品小作坊的整體水平和檔次,今年我局牽頭對全區食品小作坊進行集聚化試點。
以寧大步行街為食品安全領域數字化改革落地試點,將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環節全鏈條、全周期的人員健康、食品采購儲存、食品加工操作以及涉及其他zf部門如文明平安、公共衛生、城市管理等和食品經營相關聯的基礎信息數據在線上進行歸集、分析并進行數字化賦能,成功打造全市乃至全省首個“陽光餐飲”街區食品安全數字化應用場景。*年*月*日,全市“陽光餐飲”街區創建現場推進會在鎮海召開,標志著*首條高質量“陽光餐飲”街區創建成功并上線運行。
隨著省局“浙冷鏈”、“浙江外賣在線”、“浙江企業在線”、“浙江特種設備在線”、“浙江公平在線”等十個應用系統的落地,我局積極尋找跑道,堅持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打通zf側、社會側、企業側和個人側數據,在上半年“寧大步行街陽光餐飲示范街區”試點運行的基礎上,多跨協同,共享餐飲行業從業人員的健康信息,完成“紙質健康證”向“電子健康證”的轉變,進而提高監管效能,實現在重點突破上做示范、在實踐探索上當領跑。
把守住安全底線作為市場監管的首要職責,努力打造省級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升級版”。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完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跟蹤監測和風險研判機制,排查藥品藥械潛在風險,突出重點、加大力度,著力打造公平有序競爭環境。積極開展保健食品行業專項治理、預付卡領域及教育培訓機構市場監管專項執法行動、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執法行動等,強化反不正當競爭與價格監管和反壟斷監管。
推進質量提升大行動,推進“商標品牌戰略”的實施,積極指導幫助企業爭創馳名商標,不斷提升企業產品的市場知名度和占有率。注重知識產權、品牌建設、計量幫扶、認證認可、注冊登記等多維度跟蹤服務,為企業精準施策,進一步加快“港口強區、品質之城”的建設。
專業食品生產監管工作匯報(案例17篇)篇十二
第205號。
《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已經209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少、生產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門店、在指定的區域和規定時段內銷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或者有固定經營門店、從業人員少、經營條件簡單、從事食品銷售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第三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堅持規范發展、加強服務、嚴格監管、保證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籌規劃、建設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集中生產經營場所,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改進工藝技術和生產經營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納入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風險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教育、公安、質監、工商、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有關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
第七條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公益宣傳,增強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提供違法線索并查證屬實和其他協助案件查辦的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九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食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二)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無毒、無害、清潔;。
(四)生產、銷售、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安全、無害;。
(六)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建立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制度。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并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索取的票證和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第十一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生產經營過程廢棄物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與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保證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者、從業人員應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業人員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個人衛生。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接受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十四條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加強對入場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登記備案證件、產品合格證明、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等,如實記錄并建立檔案;。
(二)建立管理制度,明確雙方的食品安全責任;。
(三)檢查生產經營環境和條件;。
(四)設置信息公示欄,及時發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五)及時制止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并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房屋出租者發現其出租的房屋內有涉嫌無證生產經營食品、生產經營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
第十六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設備、設施以及衛生防護設施;。
(三)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十七條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者應當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名稱、地點、聯系方式;。
(二)生產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三)擬生產加工食品品種、原輔料清單、工藝流程說明等;。
(四)生產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狀況說明;。
(五)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應當及時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生產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載所生產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并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
銷售記錄、憑證、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第十九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包裝食品的,應當標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成分或者配料表、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銷售散裝食品的,應當在盛放容器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
第二十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對新投產或者改變生產工藝的食品,委托具有法定檢驗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
第二十一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加工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食品安全責任書、從業人員健康證明、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目錄、舉報投訴電話等。
第二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向商場超市、單位食堂、餐飲服務企業和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銷售生產的食品,應當提供《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實行目錄管理。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國家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和必須獲得食品注冊許可的食品。
州、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衛生行政及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增補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食品攤販經營。
第二十四條縣、鄉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在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確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和時段,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攤販名稱、地點、聯系方式;。
(二)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三)攤位或者經營門店使用證明;。
(四)擬經營的食品品種。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應當及時辦理《食品攤販備案卡》。辦理《食品攤販備案卡》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食品攤販應當在攤位或者經營門店的顯著位置明示《食品攤販備案卡》、食品安全責任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投訴舉報電話等。
第二十六條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有符合食品衛生條件的食品制售設備和密閉的廢棄物收集設備;。
(二)銷售直接入口食品的,應當具有防潮、防塵、防蠅、防蟲等設備;。
(三)食品包裝容器、工具和接觸食品的售貨設備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要求;。
(四)清洗消毒產品對人體安全、無害;。
(五)及時清理場地,保持環境整潔、衛生。
無固定經營門店的食品攤販,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在劃定的經營區域、設定的經營時段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七條從事餐飲服務的食品攤販除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烹調工藝和操作過程符合衛生要求。
有固定經營門店從事餐飲服務的食品攤販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獨立操作間、配備冷藏冷凍設備。
第二十八條除國家禁止經營的食品外,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保健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等食品,食品攤販不得經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日常監管、監督抽檢等,納入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并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食品,納入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范圍。
第三十條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監督抽檢,并向社會公布檢驗結果。
監督抽檢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接受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場所公布監管人員信息、投訴舉報電話以及日常監督檢查結果。
第三十四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通知有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對停止經營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將處理情況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對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處置,封存有關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等;發生食物中毒的,應當立即送醫療機構救治,并在2個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收治醫療機構對疑似食源性疾病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至(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食品小作坊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五)(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食品小作坊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九條食品小作坊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食品小作坊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食品小作坊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食品攤販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食品小作坊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食品攤販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食品攤販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食品攤販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經營,對食品小作坊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專業食品生產監管工作匯報(案例17篇)篇十三
為全面加強我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落實國家食藥總局“四有兩責”的指示精神,進一步規范食品生產經營秩序,提升質量安全平臺,保障人民群眾消費安全,特制定本計劃。
深入貫徹食品監管“四嚴”的要求,落實_食品安全重點工作部署,按照區委區政府和市市場監管委監管工作的總體要求,繼續堅持“從嚴監管”的基本原則,以宣傳貫徹《食品安全法》為契機,以“強基礎、重監督”為抓手,加強工作創新和風險防控,嚴厲打擊非法添加、無證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行為,進一步強化對重點食品、重點區域、重點問題和重點行業的監管,努力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規范引導小作坊、小攤販依法經營,促進食品行業整體健康有序發展,努力提升我區食品安全生產水平,確保食品質量安全。
1.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和生產過程可追溯能力明顯增強。
2.濫用食品添加劑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涉及人體健康的違法行為得到嚴厲打擊和遏制。
3.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誠信意識普遍增強。
4.全年不發生重大食品安全責任事故。
2.抽檢任務(快速檢測及實驗室檢測)完成率100%。
3.食品質量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問題企業依法后處理率達到100%。
4.加大風險隱患排查,對食品質量安全違法案件的查處率達到100%。
5.推進食品安全責任信息公示制度,大型生產、餐飲、保健食品、流通公示率達100%。
6.督促企業積極落實主體責任,食品安全責任書簽訂率達100%。
7.強化餐飲服務經營者自律行為,使用食品添加劑公示率達100%,食品原料索證臺賬建檔率達100%。
8.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防止食品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
專業食品生產監管工作匯報(案例17篇)篇十四
(7月31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管理,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生產加工傳統、特色食品的生產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商品交易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在劃定或者臨時指定區域內擺攤設點,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
第三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自覺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生產的食品應當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不得生產銷售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通過獎勵、資金資助、場地租金優惠等措施,鼓勵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統一規劃建設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區,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實行集中管理。
第七條鼓勵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組建行業協會或者加入相關食品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的作用。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
第八條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產加工前應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申請登記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具有相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衛生防護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單和生產工藝流程;。
(四)擬生產的食品品種說明;。
(五)生產加工場所的衛生與安全情況說明。
第九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發證前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被公示的申請人和食品小作坊有異議的,可以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異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核實有關情況,對于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異議不成立或者無異議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核發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對不符合規定條件不予核發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并說明理由。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其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第十條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小作坊名稱、地址、經營者姓名、生產經營食品的種類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登記部門提出延續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登記證辦理。
登記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一條食品小作坊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后三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食品小作坊停業時,應當在停業五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二條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登記證載明的品種范圍外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應當在明顯位置張掛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食品小作坊向商場超市、集體食堂和大型餐飲服務企業銷售生產的食品,應當提供登記證和食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來源明確、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四)食品添加劑使用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七)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第十四條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頭制品等食品;。
(二)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
(五)使用酒精勾兌的酒類;。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生產的其他食品。
前款規定以外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進行調整。
(一)超過保質期食品、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原料;。
(二)廢棄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三)非食品原料、不符合標準和要求的食品添加劑;。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非食品級原輔料、助劑以及含有毒、有害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
第十六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進貨(原輔材料)、銷售臺賬,食品召回和銷毀記錄。相關記錄、票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七條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有包裝和標簽,標簽應當包括: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成分表或者配料表,食品小作坊名稱、地址、登記證號碼、聯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
對難以包裝和標識的食品,應當在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中予以明確。
銷售食品小作坊生產的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清晰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食品小作坊的名稱或者標志及聯系方式等。
第三章食品攤販經營。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則,統籌規劃,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和確定經營時段。劃定的區域應當符合城市或者鄉鎮規劃的要求。
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不得劃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劃定區域外,根據食品攤販就地發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保等情況下,在城市非主干道兩側臨時指定一定路段、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食品攤販集中經營區域、路段和時段的規劃設置、攤位數量等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食品攤販實行登記管理。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的,無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即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食品攤販登記工作,并將登記的食品攤販信息告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申請食品攤販登記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二)擬經營食品類別以及食品原料來源的說明;。
(三)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的有效健康證明。
食品攤販登記卡的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登記部門提出延續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登記卡辦理。
原登記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食品攤販登記卡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劃定區域攤販、臨時指定區域攤販登記申請時,根據劃定區域的攤位實際可容納數,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抽簽、搖號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食品攤販應當在其攤位明顯位置張掛食品攤販登記卡。
食品攤販登記卡不得轉讓、出租、出借。
第二十四條食品攤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備相應的制售食品的設備、設施以及防塵、防蠅等衛生防護設施;。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六)提供即食食品的,應當根據食品的種類設置相應的加熱、保溫或者冷藏設備;。
(八)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清理場地,保持環境整潔、衛生。
第二十五條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下列食品:
(一)冷葷涼菜、生食海產品、發酵酒以外的散裝酒;。
(二)不經復熱處理的改刀熟食、現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
(三)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
前款所稱“改刀熟食”,是指燒鹵熟肉產品再行切開銷售的食品。
第二十六條食品攤販應當履行下列食品安全責任:
(一)不得經營來源不明的食品;。
(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
(四)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
第二十七條食品攤販應當保存所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八條食品攤販經營不得擅自擴大面積、變更經營種類、時間、地點。
攤販經營不得影響道路暢通和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教學和單位工作秩序,并遵守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攤販劃定、臨時指定區域建設,完善配套設施,引導食品攤販逐步進入商品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簡化辦證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為食品攤販提供便利服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括食品的抽樣檢驗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和實施方案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納入省級年度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綜合治理,依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跨地區食品安全執法協作,及時通報信息,實施案件協查和證據互認,對重點、疑難案件可以實施聯合執法。
第三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制度,通過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動態信息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對消費者反映較多和本地區消費量大的食品,應當重點抽樣檢驗。
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確定食品安全信息員,發現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配合處理。
第三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從業人員進行免費食品安全培訓,督促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第三十七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向食品小作坊查驗、索取有效證照及相關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集中商品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食品小作坊的生產場地出租者發現無證生產或者生產行為與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不符,以及有涉嫌生產加工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違法活動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三十九條食品小作坊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攤販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生產經營和通知情況。
食品小作坊發現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調查和抽樣檢驗。
第四十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處置,及時救治,并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擴大,并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經營等環節。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制度,聘請公眾代表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并提出建議。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箱地址、單位地址或者舉報電話等,接受咨詢、投訴、舉報。
對咨詢、投訴、舉報的核實和處理情況應當予以記錄并保存。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省或者本地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查證屬實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四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信用記錄制度,記錄內容包括證照頒發和場地使用情況、依法經營情況、執法檢查中違法行為的查處、食品監督檢驗檢測合格與不合格等信用事項。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信用記錄情況。
第四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的信用記錄等情況,實行誠信分類分級管理。
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多次違法或者違法行為情節惡劣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名單,增加對其監督檢查和抽檢頻次,并可以責令其定期報告食品安全質量管理情況。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統,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和信息資源共享。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和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或者生產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載明的品種范圍外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超過一萬元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小作坊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食品小作坊生產活動不符合生產規范要求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小作坊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食品小作坊未建立生產臺賬記錄,或者違反包裝要求,或者違反有關義務性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的包裝、標識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登記部門吊銷食品攤販登記卡。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食品攤販經營禁止經營的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部門吊銷食品攤販登記卡。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食品攤販不履行食品安全責任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沒收用于違法經營的食品、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部門吊銷食品攤販登記卡。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經營;拒不停止經營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違法生產的食品小作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經營的食品攤販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部門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或者食品攤販登記卡。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未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廢棄物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罰;廢棄物回流入食品加工、經營等環節,情節嚴重的,由登記部門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或者食品攤販登記卡。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被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或者食品攤販被吊銷食品攤販登記卡的,其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攤販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或者食品攤販登記卡以外處罰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或者食品攤販登記卡。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攤販拒絕、阻撓、干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部門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或者食品攤販登記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九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職責的;。
(二)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抽查時違反規定的;。
(四)監督檢查、監督抽查時違法收取費用,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自月1日起施行。
專業食品生產監管工作匯報(案例17篇)篇十五
米袋子、菜籃子、火爐子雖是百姓生活中的三件平常事,卻是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關系到社會的和諧和穩定。自去年下半年以來,液化氣價格波動頻繁,市場價格持續走高,消費者承受能力有限,反響很大。價格部門如何有效地對民用液化氣價格實施監管,確保液化氣價格穩定,維護經營者與消費者正當利益,筆者談談個人淺見,與各位同仁商榷。
一、當前液化氣價格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既要金山銀山,更要綠水青山,在人們心中已成為一種理念。液化氣是一種清潔能源,產品替代性小,涉及千家萬戶,與民生息息相關。液化氣價格受國際原油價格影響,漲跌幅度大,價格變動頻繁,價格不穩定,出現了經營者難經營,價格部門難管理,消費者有怨言的.尷尬局面。
1、經營者進貨拿不到廠家價格。省的液化氣經營者絕大多數進氣地在九江煉油廠,而九江煉油廠是我省唯一的液化氣生產廠家。經營者反映廠家液化氣供應掛牌價往往是有價無市,根本拿不到廠價液化氣,特別是過年或節日期間,氣源緊張,迫不得已只有到二道販子手中購高價液化氣,且無正式發票。由于中間環節的增加,提高了液化氣進貨成本。
2、價格部門價格監管難到位。根據國家價格管理有關規定,民用液化氣列入價格管理范疇,而液化氣經營模式實行市場經濟運作,液化氣進貨價格受市場調節因素影響很大,價格變動起伏不定,導致零售價格很不穩定。每當液化氣進貨價格提高時,經營者就會主動、及時向價格部門申報要求調高銷售價格;每當液化氣進貨成本降低時,經營者卻遲遲不愿申報調低銷價。我們價格部門在液化氣價格監管過程當中,要求經營者每半個月報告一次液化氣進貨成本情況,以便根據成本變動情況及時調整液化氣銷售價格。經營者往往以未進貨、無票據等各種理由為借口(尤其是進貨成本降低的時候)拒不報告進貨成本情況。有時報上來的成本,因無正式有效票據,難于判斷進貨價格的真實性。為此,我們只有通過各種渠道,調度周邊縣市價格情況進行對比分析,進而制定管理對策。如此而來,價格部門的有效監管受到了影響。
3、周邊縣市液化氣價格相差懸殊。在同一時期,周邊縣液化氣價格,各不相同,且相差懸殊。以20xx年8月中旬為例,上高每瓶液化氣零售價90元(凈氣13kg,不含接送費,下同),銅鼓105元,萬載為100元。鄰縣之間液化氣價格每瓶相差1015元。遠遠超出了正常的地區差價,為廣大消費者所難以理解和接受。經營者提出:人家為什么能賣這么高的價格而我們不能賣?價格部門反問:有的縣低價為什么能正常經營?消費者質疑:縣與縣之間為什么會有這么大的差別?鄰縣之間經銷商進貨地基本相同,地域空間相差不遠,銷售價格的懸殊差異值得深思。
二、加強液化氣市場價格監管的建議。
如何有效管好液化氣銷售價格,確保人民群眾生活基本穩定,相關部門應密切配合,齊抓共管,采取積極措施,切實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1、加強源頭價格管理,合理配置資源,建立正常供氣保障機制。我省唯一的氣源地九江煉油廠,在省內幾乎處于壟斷地位,其出廠價格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全省各地液化氣銷售價格。一是加強源頭價格管理尤為重要,確保氣源價格的基本穩定。省價格部門要加強液化氣出廠價格的管理,給廠家出廠價格一個適當的幅度,當受國際原油價格影響較大時,出廠價超過上限,政府應當給予廠家民用液化氣補貼。二是規范經營,杜絕多環節經營,打擊二道販子價外加價的價格違法行為。三是合理配置資源,建立正常供氣機制。液化氣已成為居民生活必須品,為確保資源合理配置,減少經營環節,必須建立生產廠家與經銷企業正常供氣機制,防止只看到掛牌價而拿不到貨的不正?,F象。
2、建立信息交換平臺,及時調控銷售價格。省、市、縣價格部門建立信息交換平臺,發揮網絡優勢,定期與不定期發布液化氣出廠價信息、各地銷售價格水平。從上到下暢通信息渠道,以利于價格調控監管。
3、稅務部門要緊密配合,抓好發票管理。經營者購進液化氣一定要有正式稅務發票,防止稅源流失,減少中間環節,防止層層加價,從中漁利。嚴防投機分子擾亂液化氣市場價格。
4、建立價格穩定保障機制,維護社會穩定。在有效管理液化氣價格手段的前提下,當液化氣價格上漲到超過普通百姓的承受能力時,政府應動用價格調節基金對消費者進行液化氣銷售價格補貼,從而保持居民生活的基本穩定,安定民心,維護社會穩定。
專業食品生產監管工作匯報(案例17篇)篇十六
20xx年是食品監管體制改革后的第一年。我鎮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為切入點,圍繞_生態產業鎮,幸福新蠶鄉_發展目標,切實推進食品安全責任體系建設,完善食品監管機制,加大監管力度,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努力提高全鎮人民飲食安全保障水平。
一、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落實責任。
(一)成立領導小組。按照食品安全屬地化管理原則,鎮政府將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堅持_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部門各司其責_要求,鎮政府成立以鎮長林文杰為組長,分管副鎮長劉萍為副組長,食藥衛計辦、黨政辦、財政所、推進辦、農技綜合站、群工辦、派出所、衛生院、學校負責人為成員的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鎮范圍內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各村(社區)相應成立村(社區)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做好本村(社區)范圍內的食品安全工作,確保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三)落實工作責任。落實食品安全目標績效考核制度,年初鎮政府與村(社區)、學校等簽訂目標責任書,細化分解工作責任,并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納入村(社區)目標考核和村組干部績效考核重要內容,實行食品安全_一票否決_,實現食品安全監管的全覆蓋和無縫對接。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工作職責,切實承擔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食品監管責任,不斷創新監管方式,消除監管盲區,全面治理食品安全突出問題。
二、完善各項制度,進一步加強監管。
(一)信息收集。要充分發揮村級食品安全信息員的積極性,在上年度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摸清全鎮范圍內的餐館、商店、小賣部、流動廚師、個體醫療診所、村衛生站等基本情況,分門別類建立工作檔案,做到心中有數,為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據。
(二)日常監管。
一是嚴格群宴管理。實行農村群宴_雙申報_制度。凡5桌以上宴席,承辦廚師應向廚師所在的村(社區)食品安全信息員報告;宴席舉辦人應向村(居)民小組長報告,組長向村食品安全協管員報告后由鎮公衛所指派人員到現場進行檢查并登記。鎮食藥監辦要加強流動廚師教育和培訓管理,群宴廚師要有《健康證》方可上崗。要及時掌握各村流動廚師的相關信息,督促群宴廚師及時辦驗證,每季度對流動廚師承辦宴席等情況進行公示。每年對廚師辦席情況進行民意調查并公示調查結果。
二是加強學校及工地等食堂管理。加強對學校食堂、小賣部及工地的日常監控,確保學校食堂、小賣部進貨質量可靠和食品安全的工作相關制度的落實。搞好學校周邊環境的整治,加強日常巡查,整治流動食品攤點。做好開學前后、節日前后、流行病多發季節等特殊時期巡查工作,防止群體中毒事件的發生。三是日常巡查。實行食品安全檢查情況_月報制_。村(社區)每月開展食品安全檢查工作,鎮食藥監衛計辦針對不同時期檢查重點開展巡查,將形成巡查工作臺帳。
專業食品生產監管工作匯報(案例17篇)篇十七
為了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制定了青海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和服務,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生產經營規模小,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場所或者在相對固定區域,銷售食品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衛生計生、城市管理、公安、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與服務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設或者改造適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交易市場、街區、店鋪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完善基礎設施以及配套設施,改善生產經營環境,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提高食品安全生產經營水平。
第五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遵守食品安全標準和監督管理制度,誠信自律,接受社會監督,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不得生產銷售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六條鼓勵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組建行業協會或者加入相關食品行業協會。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督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依法誠信生產經營,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第七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公益宣傳,客觀公正地報道食品安全信息,加強食品安全輿論監督。
鼓勵消費者協會等社會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學校宣傳食品安全相關知識,倡導健康飲食方式,增強公眾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投訴舉報和獎勵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網址、電子郵箱,受理公眾投訴舉報。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
第九條食品小作坊實行許可管理制度。
食品小作坊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小作坊許可證應當載明食品小作坊名稱、生產經營者、生產加工場所、生產經營食品的品種以及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等事項。
第十條申請食品小作坊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三)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工藝技術和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申請食品小作坊許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五)生產經營食品的工藝技術、食品品種、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清單;。
(六)生產加工場所的有權使用證明;。
(七)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審查申請材料,進行現場核查,并根據審查、核查結果,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布;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申請人不得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許可證。
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者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許可證。
第十四條食品小作坊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生產經營的,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持延續申請書、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到原許可部門提出申請。許可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作出是否延續許可的決定。
食品小作坊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者未申請延續的,由發證部門依法注銷其食品小作坊許可證。
第十五條食品小作坊許可證載明的事項需要變更的,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者應當持變更申請書、食品小作坊許可證等材料,向原許可部門提出申請,許可部門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六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食品小作坊許可證、食品安全承諾書、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目錄。
第十七條食品小作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經營食品小作坊許可證載明的品種范圍以內的食品;。
(二)生產加工場所與生活區域分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分開存放;。
(八)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九)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清洗消毒產品符合國家標準;。
(十一)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規范要求。
第十八條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專供嬰幼兒、孕產婦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二)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三)冷凍飲品、速凍食品、罐頭制品、果凍食品;。
(四)采用傳統工藝以外的其他方法生產的乳制品、醬油和醋;。
(五)使用酒精勾兌的酒類;。
(六)接受委托生產加工或者分裝食品;。
(七)國家和本省規定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前款規定以外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由市、州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制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市、州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進行調整,并按前款規定的程序備案、公布。
第十九條食品小作坊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立即停止生產經營,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關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并如實記錄通知和召回情況。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告知相關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召回已經售出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補救措施或者無害化處理、銷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對召回食品的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全過程進行現場監督,并詳細記錄相關情況。
第三章食品攤販。
第二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綜合考慮安全、交通、市容以及方便群眾生活等因素,劃定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區域,確定經營時段,并向社會公布。
托幼機構、中小學門外道路兩側一百米范圍內,不得劃定為食品攤販經營區域。
食品攤販經營地點不得劃定在易受污染的區域,應當與化糞池、污水池、旱廁、暴露垃圾場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直線距離。
第二十一條食品攤販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的,無需辦理營業執照即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食品攤販登記卡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辦理;邊遠、交通不便的農村牧區,按照方便群眾的原則,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辦理。
申請辦理食品攤販登記卡應當如實提供經營食品品種和身份證、有效健康證明、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劃定經營區域的攤位實際可容納數,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申請先后順序辦理登記,頒發食品攤販登記卡,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攤販登記信息通報同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食品攤販登記卡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經營的,應當到登記部門重新辦理登記。
食品攤販登記卡應當載明食品攤販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經營品種以及經營地點、時段等信息。
食品攤販應當在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攤販登記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第二十三條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登記的食品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三)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器具和設備無毒、無害,清潔衛生;。
(五)生熟食品隔離,生熟食品加工器具區分使用;。
(六)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七)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材料包裝制售食品;。
(八)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效健康證明;。
(九)索取和保留原料進貨票據,保存期限不少于九十日;。
(十)法律、法規有關食品安全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食品攤販不得經營散裝白酒、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涼菜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第二十五條食品攤販應當在劃定的臨時經營地點、確定的經營時段內從事經營活動,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相關規定。
因規劃變更或者城鄉建設需要,劃定的臨時經營地點不再用于食品攤販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應當配合登記部門注銷食品攤販登記卡,并退出臨時經營地點。
第四章監督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食品藥品監管、質量監督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針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存在的區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問題,組織食品藥品監管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綜合治理,依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本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及風險評估工作。
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地方特色食品,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二十九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巡查機制,重點對托幼機構和中小學周邊、車站、醫院、景區景點、城鄉結合部、建筑工地等人員密集區域的食品安全實施監管,防范食品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履行監管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檢測;。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三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食品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對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或者消費者反映問題多的食品,應當重點抽樣檢驗。抽樣檢驗結果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抽樣檢驗樣品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抽樣檢驗的部門申請復檢。復檢機構不得為初檢機構,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抽樣檢驗時應當購買樣品,不得收取檢驗費用和其他費用。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實施抽查檢測,確定有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檢測結果可以作為行政處罰和采取管理措施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完整記錄許可和登記信息、監督檢查檢驗檢測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等信用事項,并向社會公布。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將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督檢查和抽檢頻次,加強整改指導,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開展執法人員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專業知識與執法能力等方面的培訓教育,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實行執法全過程記錄。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采取免費業務培訓、行政指導、示范引導等方式,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技術培訓,引導其規范生產經營,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采用公告或者通知的方式,向社會發布食品安全風險提示,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發生:
(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及風險評估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
(二)日常監管巡查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
(三)本轄區消費者投訴舉報較多,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
第三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網上信息服務公開平臺,公開食品安全監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信用記錄等內容,推行網上申報、審批、登記工作,方便公眾辦理許可、登記、咨詢等事項。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則,簡化審批辦證等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從法律、政策、技術、安全、信息等方面,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者提供咨詢和相關指導服務。
第三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二)辦理食品攤販登記申請或者注銷、撤銷食品攤販登記卡;。
(三)實施本條例規定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直接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物品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在劃定的臨時經營地點、確定的經營時段外占用城市道路和戶外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城市管理、衛生計生、公安等部門應當配合協作、共享信息,依法查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早(夜)市、集中經營區、展銷會、美食節等開辦者、組織者應當監控市場內的食品安全狀況,并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一)查驗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許可證、登記卡、從業人員健康證;。
(三)建立食品攤販檔案,記載食品攤販的基本情況、經營項目、商品信息,指導并督促食品攤販建立生產經營記錄、進貨查驗等與保障食品安全有關的制度。
第四十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予以處置,及時救治食物中毒人員,封存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防止事故擴大,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減輕事故危害,并及時通報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直接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器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超過一萬元的,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許可證;。
(二)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許可證;。
(三)使用偽造、變造、出租、出借的食品小作坊許可證。
明知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許可證,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食品小作坊許可證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食品小作坊許可證。
對通過騙取、變造、租借等方式取得的食品小作坊許可證,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撤銷。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不按要求履行許可證變更手續的,或者不按要求在生產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等應當明示的內容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百元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食品小作坊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直接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器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超過一萬元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時,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履行報告義務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食品小作坊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擅自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攤販登記卡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要求重新辦理登記繼續經營的,或者未按要求懸掛、擺放食品攤販登記卡、健康證明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百元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及其原料,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食品攤販登記卡。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攤販經營散裝白酒、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涼菜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及其原料,并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食品攤販登記卡。
第五十二條被撤銷、吊銷食品小作坊許可證、被撤銷食品攤販登記卡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小作坊許可、食品攤販登記。
第五十三條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早(夜)市、集中經營區、展銷會、美食節等開辦者、組織者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義務,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不履行本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泄露投訴舉報人信息或者投訴舉報內容的;。
(五)實施監督檢查、巡查時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同時遵守國家與本省有關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規定。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