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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答辯狀篇一
地址: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
地址:______
因答辯人與馬___、馬___“借貸糾紛”一案,馬___、馬___不服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民三終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收到貴院送達的(_________)______民再終字第______號再審案件應訴通知書,現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維持二審原判。
事實與理由:
本案的事實是答辯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馬___、馬___分別借了兩筆款,各______萬元,共計______萬。后經過催要一共討回______萬欠款,還剩______萬沒有要回。故答辯人在一審中提出了______萬元的訴訟請求。一審中因答辯人當時不能找到馬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書寫的借條原件,在加上對方混淆視聽、胡攪蠻纏給一審法官以錯誤引導,致使一審法官的錯誤認定使得答辯人無形中損失了______萬元。貴在二審法院明察秋毫,通過對事實和證據的認真審核、調查在形成完整充分“證據鏈”的基礎上,認定了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借條(當時提供的是復印件)的證明效力,使得答辯人的合法權利得到了維護。
馬___、馬___在再審申請中說一、二審法院違背了“不告不理”原則,這完全是申請人在信口開河。一、二審法院的判決并沒有超出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只要是一個認識字的人看看一審,二審的起訴狀和一審、二審的法院_____就一目了然。再審申請人一審中因答辯人當時無法找到馬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書寫的借條原件而想瞞天過海、欲蓋彌彰賴掉該筆欠款。答辯人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是要求申請人償還欠款______萬元,一審法院判決答辯人敗訴:二審訴訟中答辯人的訴訟請求還是要求申請人償還欠款______萬元,二審法院判決答辯人勝訴;不管是勝訴還是敗訴,法院都是在答辯人的請求范圍內依法進行判決,并沒有超出訴訟請求進行判決。
二審結束后,答辯人通過苦苦尋找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申請人馬___借條的原件,但是答辯人還是無法找到原件。也正是這份證據讓申請人產生了賴賬的邪念,也使得答辯人飽受一、二審訴訟之累。法院判決依據的是事實,復印件的效力在和其他證據組合形成完整“證據鏈”時是完全有證明效力的。綜觀本案全貌,完全可以證明這份復印件證據所證明事實的真實性。
申請人所說的“子債父還”更不值一駁,借款人和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張權利,因此二審法院的判決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向申請人主張權利是因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申請人確實向答辯人借了______萬的款,望再審法院維護答辯人的利益。再審申請人所說的______萬元借款是當時所謂的“合伙協議”原因所產生。這樣的說話根本不符合邏輯,合伙是協議出資,怎么能變成欠款呢答辯人和本案申請人曾經是有過生意買賣方面的協議,但是這和這筆欠款根本無關。
此致
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再審答辯狀篇二
住所地:xx省xx市xx大道46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該合作聯社理事長
現就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與xx省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再審申請做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申請人農行江南支行認為高院的再審判決對本案定性錯誤的意見是錯誤的。高院再審判決認為本案糾紛性質為委托貸款合同糾紛,而不是同業拆借糾紛。我們表示贊同。具體理由有:
法律關系的性質由其內容即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決定,而不是由其構成要素之主體和客體等要件決定。
在本案中,當事人表面上先后簽定了兩份合同和對應的兩份承諾書,但實質上只有一份合同和對應的一份承諾書。當事人于x年12月17日和x年6月17日簽定的兩份合同除了有時間先后關系外,在合同主體、金額、利息及罰息、匯款方式等方面完全一致;同時,第一份合同的截止日與第二份合同的開始日也吻合。這充分說明當事人只有簽定一份借款合同的意圖。也就是說此案中“形式上有兩份合同,實質上只有一份合同”。這也可以佐證為什么當事人之一信用合作聯社先后以600萬和400萬的金額來貸款給康樂公司。因為當事人只有一份合同,只約定了一個1000萬的合同金額。而同時,承諾書對應于相應的合同,因為沒有對應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就沒有相應的承諾對象。也就是說,承諾書與相應的合同并存為一個意思表示的整體。這樣,前一份合同和對應的承諾書與后一份合同及承諾書分別構成兩個整體。既然兩份合同實為一份合同,具有延續性,那么兩份承諾書也具有延續性,實為一份承諾書。(這里的“一份”的表達均是以其內容而言)
而兩份承諾書均是在合同簽定之后(雖然是同一天)訂立的,承諾書與合同有產生上的牽連關系,但在產生之后,其內容具有相對獨立性。這種相對獨立性的意思是指承諾書產生于合同之上,是對前述合同意思表示的一種確認和修正。其分別確認的是合同主體、金額、利息、匯款方式等內容,其修正或者說突現的是合同性質,甚至說訂立合同的目的。依據合同法原理,當事人訂立合同前后意思表示不一致時,應以其后的意思表示為準。在本案中,顯然應該以承諾書的內容來確定合同內容,進而確定合同性質。
首先,從目的上看,前后兩份承諾書中均提到當事人借款的目的是貸款給康樂公司。而且第二份承諾書中明確約定信用合作聯社是受農行江南支行的委托貸款給康樂公司。如果當事人僅是同業拆借的話,出借人出借的目的應當是解決信用合作社的金融票據的彌補及資金臨時性的周轉困難。因此,當事人合同目的不符合同業拆借,而是委托貸款。其次,從主體上看,如果當事人僅僅是同業拆借,就沒有必要在《承諾書》中涉及借款人康樂公司。最后,從內容上看,當事人雖然沒有明確的授權委托書,但是“委托”的意思表示滲透在合同條款之中。也就是說,承諾書中有明確的委托款項。這有第二份承諾書之“委托”字樣印證。而且,權利義務關系上,信用合作聯社顯然是不承擔還貸不成的責任風險的,而由農行江南支行承擔。這符合委托貸款的本質特性。
因此,高院將本案定性為委托貸款合同糾紛是正確的。
二、申請人農行江南支行認為高院認定承諾書具有獨立性是錯誤的,我們不予贊同。具體理由有:
其一,“承諾書的出具”與“承諾書的內容”兩個概念不同。誠然,承諾書是在當事人合同的基礎上出具的,也就是說承諾書的產生與合同的存在具有因果關系,但是,承諾書一旦產生即具有相對獨立性。而這種獨立性是從其內容來說的。合同的產生與合同的內容不可混同,不能以合同產生上的牽連性來否定合同內容上的獨立性。
其二,從承諾書的意思表示來看,它有合同主體、合同金額、合同標的、合同期限、履行方式及責任承擔等內容,這完全符合一個獨立合同所具有的一般特性。因此,承諾書本身即構成一個獨立的合同。
其三,承諾書約定康樂公司還款以后,信用合作聯社即將款項返還給農行江南支行,這正是委托貸款關系中,信用合作聯社協助農行江南支行還款的表現,而不是同業拆借的義務履行。因此,承諾書不是金融融資拆借合同的補充協議,而具有獨立性。
其四,正是承諾書內容的獨立性決定了其效力的獨立性。在認定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時,應以承諾書為準。
三,本案處理結果適用法律沒有錯誤。
根據上文分析,本案應定性為委托貸款合同糾紛。而申請人江南支行認為本案中沒有委托貸款關系中所謂的“借款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主體不適格;信用合作聯社作為“受托人”沒有依據“委托人”之農行江南支行確定貸款對象、利率和用途等,也沒有收取“手續費”;信用合作聯社和康樂公司之間存在貸款關系,由江漢橋梁公司提供擔保,這不符合委托貸款的特征;此外,信用合作聯社償還農行江南支行的本息數額多于康樂公司償還給信用合作聯社的數額,也不符合委托貸款的特征。正因為如此,本案應為同業拆借糾紛。而由于本案的同業拆借違反了x年修正的《商業銀行法》和x年3月的《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中的強制性規定而為無效。因此,高院應以《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來判決信用合作聯社返還農行江南支行的本金925萬元,而不應僅以《承諾書》來駁回農行江南支行的訴訟請求。
對此,我們認為,其一,本案存在委托貸款關系中的“借款人”之第三人,這在當事人簽定的承諾書中有明確約定為康樂公司;其二,本案中委托人之農行江南支行與受托人之信用合作聯社不存在“不適格”。《合同法》第50條明確規定,除相對人惡意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對外簽定的合同為有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也證明,法人在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以外從事的活動并不完全無效。如果公司從事的活動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多為有效。從《合同法》關于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看,民事主體的行為也只有在違反公共利益時方為無效。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違反在本質上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因此才無效。而從本案來看,當事人從事的貸款活動并沒有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相反對社會公益甚為有利。因而不能因為農行江南支行及信用合作聯社違反有關委托貸款的主體規定就認定其委托貸款行為無效或不成立。同時,這也符合市場經濟關于“盡量使合同有效,而不是無效”的現代理念。其三,受托人信用合作聯社是依據農行江南支行在承諾書中確定的借款人康樂公司而向其貸款的;當事人約定利率是千分之十四;貸款用于解決康樂公司的資金周轉;信用合作聯社在兩種利率之差之間獲得利潤即相當于其獲得的“手續費”;其四,受托人返還給委托人的貸款數額必須與借款人償還的數額相等,這是從最終意義上說的,并不排除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對債務償還時間作出不同安排。因此,信用合作聯社償還給農行江南支行的數額比康樂公司償還的數額要多,這并不奇怪。貸款償還責任由康樂公司向農行江南支行承擔,這才是最根本的。
基于以上分析看,本案為委托貸款關系糾紛沒有疑問。高院再審判決處理結果依據當事人簽定的承諾書來認定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高院對農行江南支行與xx省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再審判決是正確的。請求最高人民法院維持高院的再審判決。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省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法定代表人:
x年4月17日
民事再審答辯狀篇三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因答辯人與馬某生、馬某偉“借貸糾紛”一案,馬某生、馬某偉不服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______民三終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收到貴院送達的(20xx)______民再終字第______號再審案件應訴通知書,現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維持二審原判。
事實與理由:
本案的事實是答辯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馬某生、馬某偉分別借了兩筆款,各______萬元,共計______萬。后經過催要一共討回______萬欠款,還剩______萬沒有要回。故答辯人在一審中提出了______萬元的訴訟請求。一審中因答辯人當時不能找到馬某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書寫的借條原件,在加上對方混淆視聽、胡攪蠻纏給一審法官以錯誤引導,致使一審法官的錯誤認定使得答辯人無形中損失了______萬元。貴在二審法院明察秋毫,通過對事實和證據的認真審核、調查在形成完整充分“證據鏈”的基礎上,認定了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借條(當時提供的是復印件)的證明效力,使得答辯人的合法權利得到了維護。
馬某生、馬某偉在再審申請中說一、二審法院違背了“不告不理”原則,這完全是申請人在信口開河。一、二審法院的判決并沒有超出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只要是一個認識字的人看看一審,二審的起訴狀和一審、二審的法院判決書就一目了然。再審申請人一審中因答辯人當時無法找到馬某偉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書寫的借條原件而想瞞天過海、欲蓋彌彰賴掉該筆欠款。答辯人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是要求申請人償還欠款______萬元,一審法院判決答辯人敗訴:二審訴訟中答辯人的訴訟請求還是要求申請人償還欠款______萬元,二審法院判決答辯人勝訴;不管是勝訴還是敗訴,法院都是在答辯人的請求范圍內依法進行判決,并沒有超出訴訟請求進行判決。
二審結束后,答辯人通過苦苦尋找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申請人馬某偉借條的原件,但是答辯人還是無法找到原件。也正是這份證據讓申請人產生了賴賬的邪念,也使得答辯人飽受一、二審訴訟之累。法院判決依據的是事實,復印件的效力在和其他證據組合形成完整“證據鏈”時是完全有證明效力的。綜觀本案全貌,完全可以證明這份復印件證據所證明事實的真實性。
申請人所說的“子債父還”更不值一駁,借款人和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張權利,因此二審法院的判決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向申請人主張權利是因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申請人確實向答辯人借了______萬的款,望再審法院維護答辯人的利益。再審申請人所說的______萬元借款是當時所謂的“合伙協議”原因所產生。這樣的說話根本不符合邏輯,合伙是協議出資,怎么能變成欠款呢答辯人和本案申請人曾經是有過生意買賣方面的協議,但是這和這筆欠款根本無關。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懇請法官依法維持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______民三終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民事再審答辯狀篇四
答辯人:王某,男,19xx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巴林右旗大板鎮,系巴林右旗某局職工。
答辯人因再審申請人常某等121名牧民訴巴林右旗西拉沐淪蘇木某嘎查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再審申請人不服赤峰中院(20xx)赤民一終字第344號判決,提出再審,答辯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現根據申請人再審請求、該案已有證據及相關事實,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某嘎查所簽訂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申請人所謂無效的主張沒有證據與法律的支持。
從承包程序上講,答辯人的承包行為經過當時村民超過三分之二(共計180多戶,已簽字124戶)同意,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民主議事規則,且得到蘇木政府鑒證(法律意義上的批準),完全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土地承包法》48條,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因此該承包行為不存在法律要件上的瑕疵,申請人所謂主體不適格的說法,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屬無視法律的具體規定的說法。
申請人對承包荒沙荒灘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現在又想以證據虛假為由推翻,但并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
答辯人承包土地當時因為由村民對治理荒灘作了概括的意思表示(124戶同意治理荒沙荒灘的簽名),且有蘇木政府對承包荒灘的招商廣告,并且承包事宜的辦理都在同一時段,因此沒有做到每份合同都要求村民簽字,這也符合常理,且有政府簽章進行鑒證的保障,答辯人認為不存在申請人所述“直接把全體村民的生產資料拱手送給外地人”的事實。村民同意答辯人等人治理的行為,就等于是放棄自行治理的意思表示,因此也就不能談侵害其優先治理的承包權問題。
在承包程序上找不到更有利的支持的情況下,申請人又提出答辯人的承包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一提法,事實上又與他們前面的所謂承包行為不符合法律強制規定的村民議事規則相矛盾,又等于承認該承包合同是合法的(至少是符合法定形式的),但這一理由又沒有充分的證據支持,既然承包形式合法的,其目的是響應了政府治理荒沙荒灘、改良水土、改善環境的招商引資號召,有什么非法目的?村民平均所得1.5元(如申請人所計算)就是損害了他們的利益?答辯人在村里一分不投入的情況下造林成型與村里2:8分配,所有投資風險由答辯人承擔。申請人現在的說法毫不顧及歷史事實,沒有客觀評估答辯人治理土地給村里帶來的整體利益。申請人所述于法于理都相悖,經不起推敲,完全是不顧及歷史事實、違背大多數民意及法律規定的自說自話、自相矛盾的主張,因此不應被法律支持。
二、答辯人的承包合同合法,并對土地進行了大量的投入,林權證也對這一承包行為進行了確認,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答辯人擁有合法的承包經營權,合法權益應受法律堅定的維護。
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5條規定,即使違背民主議事程序越權發包,“自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超過1年,或者雖未超過1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對原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無效或者要求終止該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這一規定,即便在違背民主議事規則的情況下,承包人已經對土地進行大量投入的情況下,也是不輕易使一個承包合同歸于無效的,因為這違背承包法及相關國家政策中有關穩定承包關系的基本原則的,更何況答辯人的承包行為沒有證據顯示違背了這一民主議事規則。在申請人訴訟后,答辯人等四名承包人對承包林木申請了鑒定,答辯人承包地塊成活率已達到91%,林地已經成型,對水土、環境的改善作用基本顯現,目前多數林木已經成材。申請人合法取得的林權證也證明,政府對答辯人承包土地享有合法經營權進行了確認,應受法律堅定地保護。申請人“百折不撓”地纏訴,其意就是要侵占答辯人治理成型的成果,坐享其成!如果這一無理要求被法院支持,政府的誠信、村民整體的對外形象(我至今不認為申請人的意志就代表整體村民的意志)都將受到毀滅性的破壞,社會中損人利已的不良風氣就會肆意橫行,其負面的示范作用將影響深遠!申請人曲解法律,以無效作為前提,說明赤峰中級法院對這一法條的引用屬“適用法律錯誤”。事實上這一規定體現最高院對于認定無效合同的審慎態度和穩妥精神,是對承包人權益的保護態度。離開了這一原則就是保護對他人物權的任意侵害行為,就是公然保護對他人財產的隨意掠奪!
三、申請人提出對村民簽名名單質疑,在之前的幾次審理中并沒有提出鑒定請求,按證據規則,應承擔不利的后果。
申請人對村民的簽名所提出的質疑,只是以證人出庭作證的形式進行了抗辯,其一兩個人的主張不足以支持申請的主張,因為村民的意思表示以多數人為準,極個別人代表不了多數村民的意思表示,且申請人沒有對證據真實性提出鑒定,證人之間的證言互相矛盾,相互抵消其證明力,申請人無法自圓其說,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申請人所謂赤峰中級法院(20xx)344號民事判決“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等說法因不符合法律的常識,不足在法院判決中給予論證,答辯人在此稍事一談,以息其呱噪。
其關于被告主體不適格問題。申請人并沒有就被告為什么不適格作出說明,是不適格發包還是不適格作被告?作為申請人自己都沒有搞明白,法院怎么給你作出回答?申請人提出答辯人偽造證據,但其提供給法庭的抗辯理由不足以推翻答辯人這一證據的真實性;申請人提出答辯人實際多占用了集體的土地,真如其所述,申請人應以侵權之訴訴答辯人,要求歸還,而不應在本案中解決,讓法院在確認無效之訴中確認剩余土地歸屬問題(答辯人承包的地塊四置清楚,沒有爭議),顯然超出請求范圍,法院沒有回答也是正確的,申請人要求做出回答才是“非分”的!申請人要求答辯人應按內蒙古自治區紀委文件精神無條件退回承包地的主張也是無理的。既然是政府文件,不應是本案無效之訴審理范圍,法院不予作答也是應該的!
綜上,申請人的再審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支持,赤峰中院(20xx)赤民一終字344號判決對證據的采信合理合法,認定事實的證據切實充分、答辯人的承包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合法有效,應得到法院的支持。懇請高院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0xx年七月七日
民事再審答辯狀篇五
答辯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朱某某,女,漢族,x年8月18日出生,現住在xx省某某縣某某鎮某某街某某巷,聯系電話(略)。
答辯人與再審申請人李某某離婚糾紛申請再審一案,現針對再審申請人申請事項與申請理由,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某中法民一終字第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并無不當。
一、再審申請人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沒有法律依據。
再審申請人與答辯人共有婚生子女4人,其中長女李某芳(12歲)、次女李某禎(10歲)自愿選擇隨答辯人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的規定將其判歸答辯人撫養,根據公平原則將另兩名婚生子女即三女李某英(9歲)、長子李某送(5歲)判歸再審申請人撫養,符合法律規定。至于所謂養子李某雄(x年出生),因其收養發生在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生效后,未依法向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該收養關系答辯人不予認可,因此答辯人依法不承擔撫養義務。
雖然再審申請人撫養義務較重,但是答辯人一方面放棄了面積較大的房屋,另一方面放棄了某某縣某某電器店經營權和約10萬元財產及2.5萬元債權(應收賬款),還以分擔債務名義向再審申請人支付3萬元費用,已經充分照顧到再審申請人利益。該判決本就是在答辯人做出巨大讓步的調解基礎上作出,再審申請人不僅趁機攫取大量利益,而且頻頻通過二審、再審程序對答辯人進行“合法傷害”,情理何在?況且,再審申請人在二審期間公開表示與答辯人共同經營的電器店生意紅火、購置地皮和建筑房屋多套,還共同經營了鞋廠,顯然所謂“撫養壓力大”只是錙銖必較的一種伎倆。
二、再審申請人認為位于某某縣某某鎮某某小區7、8號四間房和8號二間半房屬于家庭共有財產,沒有法律依據。
該爭議房產一直登記在再審申請人名下,且在答辯人與再審申請人夫婦關系存續期間獲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該房產屬于答辯人與再審申請人夫妻共同財產。再審申請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該房產產權登記存在錯誤,因此再審申請人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三、再審申請人認為某某電器店系家庭共同財產,且存在大量債務,沒有提供合法證據證明。
再審申請人宣稱某某電器店1993年起由其父母開辦,卻在一審期間未出示任何相關證據,后來出示的證據也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新證據”,因此一審法院不予認可,二審法院接受答辯人“不予質證”從而維持原判并無不當。
此外,再審申請人在二審期間建議答辯人不離婚時一再表示生意紅火,此時卻說大量負債,既然生意紅火,債從何來?再審申請人企圖通過偽造債務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昭然若揭!
四、再審申請人要求分割某某鎮某某村上嶺兩棟屋地使用權,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方面再審申請人一審期間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爭議屋地的存在,另一方面再審申請人二審期間也沒有補充新證據予以證實,因此一審法院不予認可,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符合法律規定。至于再審申請期間,答辯人提交了《土地承包協議書》,該協議已經明確該屋地使用權x年已經有償轉讓給他人,且該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不屬于“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即不屬于“新證據”,再審答辯人既沒有自行收集也沒有申請法院收集,因此該協議書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五、再審申請人認為“財產分配不公平”不屬于再審內容。
答辯人與再審申請人共有兩套房屋,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將面積較大的 164.9平方米四間三層半房屋判給撫養義務較重的再審申請人,將面積較小的77.7平方米兩間六層半房屋判歸撫養義務較輕的答辯人。再審申請人認為面積大的價錢低,面積小的價錢高,一方面再審申請人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實,另一方面該判決是一審法院作出,再審申請人未在二審期間作為上訴請求提出,現在卻對該判決提出再審請求,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該屋地處于同一小區(某某鎮某某小區),何來面積小的反而價格高?如果再審申請人認為面積小的實惠,答辯人不反對與再審申請人互換。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事項缺乏事實與法律支持,一審法院已經在查明事實基礎上作出合法判決,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并無不當,請求再審法院依法駁回再審申請人請求。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年十月九日
民事再審答辯狀篇六
答辯人:哈爾濱**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因被答辯人李**與答辯人勞動爭議再審聽證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對申訴請求部分
1、*市中級**法院(20xx)*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是在勞動仲裁及一審判決基礎上作出的,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當維持。
2、本案經過一裁二審,事實及證據均證實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法律規定勞動者只能與一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不可能同時與二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李**致事實與法律于不顧,一廂情愿地要求與沒有勞動關系的**公司恢復勞動關系。而且該項申訴請求已經超出勞動仲裁請求,依法應當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后,才依法享有對**公司的訴權。本案作為勞動爭議案件,李**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起訴,訴訟應當是建立在勞動仲裁的基礎之上,所以訴訟中的一切均應當以勞動仲裁請求為基礎,不服仲裁的事實與理由也應當緊扣勞動仲裁展開,應當圍繞著仲裁請求在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范圍內提出再審申請。而李**的申訴請求與仲裁請求明顯不一致,等于拋開事實談法律,違反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其再審請求。
3、被答辯人援引的《民事訴訟法》第179條內容準確,但李**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情形,依法應當駁回李**的再審請求。
二、對于事實與理由部分
(一)、**公司代理人通過之前的仲裁及一、二審程序證明了原告李**所稱的“事實”不存在,現向法庭作出詳細說明:
1、被答辯人在再審申請書自認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為證明其觀點在申請書中羅列了一連串的所謂的事實,在一審及二審中李**同樣對這些所謂的事實作出過解釋,先是在一審中大談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不是本人簽字,不知道是誰代簽的,要求法庭做筆跡鑒定核實。而在庭審過程中,當時作為證人的李**之妻一語道破天機,合同是她簽的字,李**對合同是誰簽的字心知肚明,在庭審中怎么就不知道了呢?而在此次再審申請中,被答辯人又杜撰出文化不高讓其妻代簽等理由云云,試圖掩蓋事實及混淆視聽。事實上李**自始知道他與**公司簽有勞動合同,存在勞動關系。事實勝于雄辯,在事實面前一切不客觀及虛假的辯解都是蒼白無力的。
(二)、根據庭審查明:李**與百力公司在20xx年*月*日即簽訂了勞動合同,李**與**公司根本不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是接受了**派遣公司的派遣,雙方訂立有勞務派遣協議,在派遣協議的第二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中明確約定:“乙方(**公司)負責與派遣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簽定勞動合同,同時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證、續訂,終止或解除手續。”本案中**公司僅是李**的用工單位,雙方根本不存在勞動關系,被答辯人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卻要違背事實逾越法律規定要求與**公司恢復勞動關系,這是一種對事實及法律的不尊重及肆意踐踏。
根據之前的一裁二審程序查明,**公司成立于20xx年*月**日,李**自稱19**年在省**管理的**公司工作,并不是在**公司工作。**公司成立至今不滿10年,李**何以主張與**公司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系自然人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只是其客戶而已,二者間只是一種商業關系,不存在李**稱的“剝離”的說法。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與**公司根本不存在勞動關系,又何以主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完全是李**一廂情愿的想法。
李**在一、審二訴訟身源部分均自認是黑龍江**勞務派遣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工。根據客觀事實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他卻違背客觀事實要求與**公司恢復勞動關系。事實上早在20xx年李**即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公司只是接受了**派遣公司的派遣,雙方訂立有勞務派遣協議,**公司僅是李**的用工單位,與李**不存在勞動關系,更無法恢復這種客觀上不存在的關系。
(三)、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不是由**公司作出,雙方根本不存在勞動關系,根本也無法解除。
李**非因工受傷,無故六個月不到用工單位(**公司)上班且沒有提供診斷及假條,用工單位將此情況反饋給李**的用人單位**派遣有限公司,用人單位核實事實后,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解除了與李**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李**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無故六個月不到單位審判且沒有履行請假手續,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地39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工單位將此情況反映給李**的用人單位**公司,**公司核實后依法解除了與李**的勞動關系。完全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對于李**在申訴書中大篇幅的自訴只是他個人的主觀陳述,把法定的證明責任無端推卸給了**公司,違反了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沒有證據的陳述,只是在掩耳盜鈴地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
綜上,希望法庭依法駁回李**的再審請求。
答辯人:哈爾濱**有限責任公司
代理人:劉欣律師
20xx年*月*日
民事再審答辯狀篇七
答辯人:林某某,男,漢族,x年6月17日出生,xx市人,住xx市城北街道x社區52號,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林某某,男,漢族,x年7月21日出生,xx市人,住xx市某某花園x號樓房,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保證合同糾紛一案,被答辯人不服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2076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答辯人現針對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答辯如下:
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一、被答辯人在理解《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時意圖將“利息標準(即利率)約定不明確”偷換成“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該上訴理由明顯不值一駁。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中所規定的“約定不明確”應當理解為“對要不要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原審判決結合本案對該法條已做出十分客觀、正確的分析,即“本案借條中明確寫明‘利息月結付給’,說明當事人之間已明確約定本筆借款應支付利息,而非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只是對利息的計算標準(即利率)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因此本案借款應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及借款人鄭某某當時是有約定了月2%的借款利息,只是礙于朋友關系,雙方只是對該利息標準做了口頭約定而沒有把它寫進借條。對此,答辯人已在本案原審時做了詳細的闡述。
被答辯人上訴認為“本案證據‘借條’中有‘利息月結現金付給’,但‘利息月結’究竟按什么標準結算,即利息標準究竟如何,并沒有約定明確,應屬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約定不明確’,故應當認定為‘不支付利息’”。該主張顯然是將“利息標準(即利率)約定不明確”偷換成“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意圖逃避其應承擔的合法債務,不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能充分印證一審判決的正確性。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上述司法解釋目前并未失效,且其規定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并沒有沖突,應予以適用,故原審判決應予以維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上訴無理,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12月9日
民事再審答辯狀篇八
答辯人:xx市順慶區城市印象業主委員會。
地址:xx市順慶區金魚嶺街42號
業主委員會負責人:xxx
被答辯人: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2012年5月29 日,答辯人因收到xx市順慶區人民法院轉來——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關于“判令被反訴人支付因違法阻攔反訴人鋪設天然氣管道導致反訴人改變原設計方案而造成的損失20000元”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二、“城市印象”小區六百多戶住戶,天然氣管道已按照小區戶數計算輸氣管徑,并已定型管徑。天然氣等能源利用配套設施在業主購置商品房時已向天然氣公司(其費用已由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代收)購買天然氣使用權。“城市印象”小區規劃區域內的用天然氣等附屬設施自然屬于業主共有。
三、如果1000多戶的“城市首座”小區要到我小區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小區生活用天然氣壓力必定有影響(因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未增壓)。這與《物權法》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的規定相違背。
“城市首座”小區最終借道“城市印象”小區23幢旁在市政主天然氣管開接口分流或接生活用天然氣管道,對我小區的用氣質量影響相比較小,答辯人并給予方便。這符合《物權法》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規定。
四、在社區居委會和答辯人建議下,要求xx天然氣公司負責人書面承諾公示于我小區:“城市首座”小區要到“城市印象”小區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后,承諾確保今后 “城市印象”小區天然氣用戶每天高峰用氣壓力無影響或正常使用,答辯人的合理訴求,xx天然氣公司一直不發布承諾書公示于小區。
五、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和《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其中,決定第(七)項 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事實上,過十分之一的業主民意同意都沒有,更不用說書面表決過半業主同意“城市首座小區要到城市印象小區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城市印象小區業委會或業主大會對此事不但未違法,而且是維護了法律的尊嚴,更不用說承擔什么損失費用或訴訟費用。
此致
xx市順慶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順慶區城市印象業主委員會
二oxx年六月一日
民事再審答辯狀篇九
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被答辯人(申請再審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答辯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_____人民法院郵寄的關于被答辯人對(20_________)____民終字第_________號案提起再審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提出的再審請求及理由作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__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一、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判決被答辯人對_______應承擔的______責任是正確的,答辯人請求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依法維持原審判決。
二、原審判決早已經生效并部分履行,再審申請人______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既沒上訴也沒申請再審,且申請再審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6個月的再審訴訟時效,判決早已發生法律效力,故應依法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三、原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正確。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