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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管轄權異議答辯狀范文一
法定代表人:董x;
被上訴人:電池有限公司。住所;石家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豐產路。法定代表人;張;上訴人xx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上訴人電池有限公司訴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藁民初字第00853號民事裁定書,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撤銷()藁民初字第0085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藁城市人民法院無權管轄本案,依法移送上訴人原住所所在地即加工承攬地xx市寶安區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和理由:
第一, 原審裁定事實不清,定性錯誤,本案實質上是加工承攬合同,而非買賣合同糾紛狀中提及的。
被上訴人在起訴狀中提及的“名為加工合同,實為購銷合同”,也就是雙方簽訂的《產品代加工合同》屬于典型的加工承攬合同,而不是買賣合同。
第二, 在同一個標的上,與既有生效法律文書沖突,一審管轄審理將會導致國內法院判決裁定互相打架,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
上訴人基于《產品代加工合同》,于x年5月向xx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以加工承攬合同為案由起訴被上訴人,要求支付加工款。被上訴人分別向xx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以及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為《產品代加工合同》是購銷合同,均被駁回。見證據()深寶法民二初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書,和()深中法立上裁字第1790號號民事裁定書,并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認《產品代加工合同》是加工承攬合同。而一審法院認定《產品代加工合同》是買賣合同,把加工承攬合同關系中的糾紛視為買賣合同糾紛加以管轄,顯然是錯誤的。
懇請貴院公正嚴格執行法律,支持上訴人的合法請求。
此致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主題管轄權異議答辯狀范文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東法杰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年7月15日,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xx年八月一日
主題管轄權異議答辯狀范文三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東法杰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年7月15日,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xx年八月一日
主題管轄權異議答辯狀范文四
上訴人:劉,男,住xx市xx區濟洛路號號樓x室。
被上訴人: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路號花園小x號樓xx室。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長。
上訴請求
請求貴院裁定撤銷xx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市民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移送至xx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x年12月23日,上訴人劉就xx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實業有限公司訴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向xx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xx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xx市槐蔭區人民法院管轄。
x年2月19日,xx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市民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不服xx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市民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認為其作出的裁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本案應由上訴人劉住所地人民法院即xx市xx區人民法院管轄。具體理由如下:1、原審裁定認定對本案有管轄權錯誤;原審裁定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原告實業有限公司提交的被告的戶籍證明顯示,被告住所地在xx市市中區六里山路63號名人府小區8號樓3單元1804室,屬于本院管轄的范圍。”認定對本案有管轄權;上訴人劉認為,其戶籍所在地為xx市xx區濟洛路234號,另一被告的經常居住地也在xx市xx區濟洛路234號,均不在xx市市中區人民法院管轄的區域內,因此xx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認定對本案有管轄權存在錯誤。2、xx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并無管轄權;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復印件,只是提供了另一被告王世虎的戶籍證明,而沒有提供上訴人劉戶籍信息,實際上上訴人劉住所地是xx市xx區濟洛路234號,并不是被上訴人提交的《起訴狀》中所述的xx市市中區六里山路63號名人府小區8號樓3單元1804室,且被上訴人并未提交上訴人劉任何信息資料,甚至連上訴人真實名稱都不確定,因此xx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3、本案應由上訴人劉住所地人民法院即xx市xx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才符合法律規定,更為合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劉請求貴院依法撤銷xx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市民初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移送至xx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王成
x年五月 日
主題管轄權異議答辯狀范文五
上訴人(原審被告):_________________,女,漢族,19xx年**月**日出生,現住__________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因原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訴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管轄異議,上訴人不服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就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__________市*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管轄。_____________年*月*日,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做出(_____________)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裁定書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_________________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主題管轄權異議答辯狀范文六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產業聯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路33號,法定代表人,劉,董事長.
被上訴人一(原審原告一):上海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路5號,法定代表人,張,電話。
被上訴人二(原審原告二):王,男,漢族,1x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路58號.
上海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訴上海產業聯合有限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案,已由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號(x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x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上訴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上訴人不服,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x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與理由: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x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上海產業聯合有限公司雖然注冊地在上海市松江區洞涇經濟開發區,但從x7年9月至今,上訴人的營業地(辦事機構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區路33號(有上海市產業協會出具的證明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但是在本案中,上訴人上海產業聯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類似此情況全國或上海都較多,類似的情況應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與法院無關。
本案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沒有規定由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上訴人的主要營業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虹口區,松江確實沒有營業地(辦公地),法院送達地址也在虹口區,即上訴人的住所地在虹口區,且被上訴人之一上海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的經營地在楊浦區,所以該案應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上海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訴上海產業聯合有限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應該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故請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x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