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在國外工作可以在國內交社保嗎 中國員工派駐國外合同匯總篇一
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經濟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職工):
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_勞動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從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二、工作內容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部門、工種或職務)為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章確認的協議書或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三、工作時間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 小時,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_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_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 為周期,總工時 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工資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 )種形式執行,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乙方試用期工資 元月。試用期滿工資 元月( 元日)。
2、其他形式: 。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調整乙方工資,乙方在六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
(四)甲方每月 日發放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每 (年季月)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內,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并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四)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節日假、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七、勞動紀律
(一)甲方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八、本合同的變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并辦理變更本合同的手續。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甲方歇業、停業、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9、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并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按第6項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關規定的還需支付乙方醫療補助費。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雙方在七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
十、本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甲方應向乙方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十一、違約情形及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二)乙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十二、調解與仲裁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效,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相抵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下列文件規定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在國外工作可以在國內交社保嗎 中國員工派駐國外合同匯總篇二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勞務人員的有關事宜,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條總則
1.應乙方聘請,甲方同意從內地選派_________名勞務人員前往香港乙方公司工作。
2.甲方派遣勞務人員(以下簡稱勞務人員)在香港工作期限為_________個月。
3.勞務人員的年齡為_________至_________周歲,并具有_________畢業文化程度。
4.勞務人員須身體健康,須經內地縣級以上醫院體格檢查(包括肺部x光檢查)合格。女性人員臨赴港前應提交縣級以上醫院的未孕證明。
5.勞務人員須在技術專業水平方面符合乙方要求,并經乙方考試或其他形式考核認可方可派出,考試或考核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6.乙方與甲方勞務人員個人之間所簽訂的雇傭合約必須采用香港有關_規定的標準合約《聘用外地雇員的雇傭合約》,該合約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工資和其他待遇
1.勞務人員與香港當地雇員實行同工同酬的原則。本合同雇傭的勞務人員底薪為:工種_____________;人數_________;每人月工資_________(港幣)元。
2.乙方對勞務人員工資每月結算一次。乙方須以自動轉賬方式將工資直接存入以勞務人員名義開立的銀行賬號內。
3.勞務人員除上述薪酬外,還享有與當地同等職位雇員一樣的獎勵、增薪和其他應有的福利待遇。如果同一公司內并無相等的職位,則與其他公司相等職位的本地雇員相等。
4.合同期內,若因企業臨時停產、息業或其他乙方原因,致使勞務人員暫時不能工作,乙方須照常支付該期間內的基本工資和待遇;如提前解除合同,乙方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甲方,或支付7天工資作為代替通知金。
第三條工作時間、休假及加班待遇
1.勞務人員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6天,超時工作,乙方須按香港現行勞工法例及當地同等人員標準付給勞務人員相應的報酬。
2.勞務人員享有香港法定的有薪節、假日。節假日加班與當地雇員享受同等待遇。
3.勞務人員服務滿一年,可磧兇釕?天有薪年假。
第四條勞保福利待遇
1.乙方負責為勞務人員提供適當的住宿,住宿條件須符合香港有關規定并經甲乙雙方共同核定。
2.勞務人員由于受雇及在雇傭期內遭遇意外而受傷、患上職業病或發生有關醫療事宜,乙方應負責一切必需的醫藥費及住院費,并支付補償。此條款自勞務人員抵港之日起生效。
3.勞務人員享有與當地人員同等的醫療服務和職業意外、人身意外及職業疾病醫療保障,由乙方按照香港現行法例負責購買保險及承擔所需費用。
4.如醫生證明勞務人員因生病或受傷不適宜再繼續受雇,乙方便應將勞務人員遣返并立即通知甲方,并承擔有關費用及傷遣費。
5.勞務人員在合同期內發生意外,乙方須按保險條例負責為勞務人員向保險公司索賠。如意外死亡,乙方須負擔將勞務人員遺體及個人物品運返其居住地的運輸費用。
6.勞務人員工作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由乙方免費提供。
7.勞務人員在香港工作的所有稅收,均由乙方負責申報,按香港現行稅法執行。
第五條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負責在內地初選所需各類勞務人員,安排時間由乙方面試考核;
(2)負責安排核定人員到縣級以上醫院檢查身體,辦理體格合格證明書;
(3)負責辦理勞務人員出境的一切手續;
(4)教育勞務人員嚴格遵守香港的法律、法規、社會公德,遵守合同和乙方有關的規章制度。
2.乙方責任
(2)乙方負責勞務人員體檢的費用;
(4)負責合同期內對勞務人員在香港期間的管理;
(6)負責在規定的14天內安排因停產、息業、破產、或其他原因被解雇的勞務人員返回內地。
第六條勞務人員的責任和人員的更換
1.勞務人員的責任
(1)必須遵守香港現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
(2)遵守甲方和乙方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本合同的條款;
(3)合同期內,不準私自變換工作另行求職或兼職;
(4)不得與任何人發生借貸關系;
(5)合同期滿,必須按時回內地,不準以任何理由滯留不歸;
(6)遵守廠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不準罷工或以其他形式怠工。
(1)勞務人員申請與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或游客結婚;
(2)涉及非法或不道德行為,不宜繼續工作;
(3)不履行或破壞合同;
(4)懷孕;
(5)因病需長期治療,不能繼續工作。
3.屬以上(1)~(4)款的情況,如與乙方有關,路費及所發生的費用應由乙方負責;如與乙方無關,路費由被遣返的勞務人員自負,屬第(5)款的情況,路費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合同的生效、終止和延長
1.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按雙方簽字之日起并經甲方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有效期從勞務人員進入香港之日起兩年內有效。
2.合同到期如需續約,甲、乙雙方需提前兩個月協商續訂。勞務人員到期后須返回內地;續約后乙方所需人員,甲乙雙方按有關規定協商作出安排。
3.合同生效后不準單方面終止。如單方違約,須支付對方為此而付出的費用并加付工人一個月工資。
4.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雙方可協商終止合同:
(2)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戰爭、自然災害等)使得合同無法執行。
本合同如在上述情況下終止,乙方則負責安排勞務人員回內地并負擔所需費用。
第八條仲裁
因執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爭議,由簽約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仍不能解決,將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訴方所在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為最終裁決,雙方必須無條件執行,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在國外工作可以在國內交社保嗎 中國員工派駐國外合同匯總篇三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電 話: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電 話:
經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就甲方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該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
二、房屋用途為住宅用房,乙方承租該房屋僅作為住宅使用,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三、
(一)該房屋租賃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每次向甲方繳納 個月租金 元(大寫: )。
在國外工作可以在國內交社保嗎 中國員工派駐國外合同匯總篇四
乙 方
根據《xxx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試用期--個月。
本合同--------終止。
(一)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二)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完成規定本職工作,達到規定的工作時間。
(二)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加點的,甲方應支付加點工資。
(三)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 建立建全生產工藝流程, 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四)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一) 甲方的工資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二)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的的乙方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元。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按-----執行。
(一)簽約三年可享受三天年假,7月8月有高溫補貼。年假的天數與簽約的年數對等。 (二)簽約三年以上可享有雙倍年假。企業內部競爭高一級崗位升職將獲優先考慮。簽約年限少于三年的不具有同等待遇。如高溫補貼,修年假,優先升職加薪與特別獎勵等等福利待遇。‘—————————。
(一)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二)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一)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二)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三)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四)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六)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七)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 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 甲方以下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二)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在國外工作可以在國內交社保嗎 中國員工派駐國外合同匯總篇五
這兩個公約都是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起草。該協會很早就致力于統一代理法的工作,由許多著名比較法學家參加。《代理統一法公約》初稿的最后文本由梅杰斯(eduard maurits meijers)提出,并于1952年得到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委員會的批準。《代理合同統一法公約》草案的最后文本由古扎威勒(max gutzwiller)和哈麥爾(joseph hamel)提出,1960年得到批準,這兩項公約草案經協調后于1961年4月公布。這兩個公約是建立在大陸法將代理區分為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的基礎上,前者規范的是直接代理,后者規范的是間接代理。
(1)《代理統一法公約》。該公約的特色表現在:第一,與英美代理法一樣,不區分商事代理與民事代理;第二,公約只對兩大法系沒有爭議的直接代理進行了規定,而沒有涉及英美法上的不公開本人身份的代理或大陸法上的間接代理(即行紀)。公約最初的設想是,像英國法那樣,除顯名代理外,還規定隱名代理與不公開本人身份的代理,但這個方案遭到了拒絕,理由是該方案的采用將在不適用普通法的國家帶來一些列難以解決的問題。后來,公約保留了隱名代理,并與顯名代理同等對待,但剔除了不公開本人身份的代理。第三,沒有明確規定表見代理或英美法上的不容否認的代理(agency by estoppel)。盡管該公約第10條規定:“代理人由于他所處的地位而具有代理權的情況下,該代理人擁有以本人名義去做那些由于他所處的地位通常可以去做的法律行為”,但該條規定的情形屬于英美法上的默示通常權限(usual authority),是實有授權,不是外表授權。第四,原則上不允許復代理,即除非本人同意,代理人無權委托他人代為代理。總之,該公約回避了有爭議的問題,對直接代理中的原則問題作了簡潔明快的規定。
(2)《代理合同統一法公約》。該公約所調整的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間接代理制度,其特色在于:第一,公約中的代理人類似于德國商法中的行紀人。該公約第5條規定:“傭金代理人是以傭金代理為職業,以自己名義,為他人(本人)利益而買賣商品和有價證券的人”。依此規定,代理人必須是以傭金代理為職業和從事貨物買賣活動。這與英國的行紀人(factor)有很大的差異,因為factor不必以代理為職業,也可以從事貨物買賣以外的活動,同時也不限于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第二,公約放棄了德國商法上行紀合同中的兩個合同結構的模式,承認本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直接合同關系,即本人或第三人都可以創設出這種一個合同的局面。公約第19條規定:“假如在買賣合同中或簽訂合同時的種種情況中可以看出,買方或賣方的身份是傭金代理人……本人即可以向作為第三人買方或賣方行使請求權,但該請求權須從屬于第三人可以向傭金代理人提出的一切抗辯”。同時,第20條也規定“在未履行買賣合同項下的義務的情況下,第三人有權向本人主張該買賣合同項下的利益,但本人可以向傭金代理人提出抗辯的情況除外”。第三,公約沒有像大陸法中行紀制度那樣允許行紀人在一定條件下行使介入權,而是采用英美法的做法,不允許代理人在不向本人做任何說明的情況下,自己與本人進行交易。第四,公約規定了信用擔保代理,即傭金代理人只有在“作為第三人的擔保人”,或者依其營業地的習慣性作法通常應該給予擔保的情況下,才對第三人的付款或合同履行承擔個人責任。總之,公約整體上采用大陸法上的行紀制度,但又有限度地吸納了英美法上的做法。
上述兩個公約,之所以未能生效,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公約本身存在缺陷,同時也沒有得到商業界或各國政府的支持;其次,國際統一私法協會未能協調大陸法系國家與普通法系國家關于商法上概念的根本分歧,如傭金代理人、不公開本人身份的代理、不容否認代理等;再次,20世紀60年代人們還沒有認識到統一國際貿易法的重要性;第四,國際統一私法協會沒有及早地推動這兩個公約的實施。盡管如此,它們對后來的《國際貨物銷售代理公約》產生了重大影響。
2、《國際貨物銷售代理公約》
由于《代理統一法公約》與《代理合同統一法公約》并沒有消除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代理問題上固有的分歧,其內容和形式主要帶有明顯的大陸法痕跡。為解決這一難題,國際統一私法協會自1970開始,準備起草一項解決國際貨物買賣代理合同中的實際問題的新統一法規。到1972年將前述兩個公約合并,制定了新的草案文本。此次草案文本,排除了特定類型的代理,僅限于調整國際貨物銷售中的代理,其目的既規范代理的外部關系,也規范代理的內部關系,同時摒棄了大陸法中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的區分。1981年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理事會成立了一個由大陸法系、普通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的三名專家組成的小組,對草案文本進行審查和修改。小組建議刪除爭議較大的有關代理人與本人關系的內容,僅就代理的外部關系擬定一個統一法規,至于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留待將來的國際公約規定。協會理事會接受了這一建議,并重新擬定了文本。1983年2月由49個國家的代表在日內瓦召開的外交會議上最終通過了這一文本,稱為《國際貨物銷售代理公約》(也稱《日內瓦代理公約》)。依照公約規定,經10個國家核準一年后生效,目前只有法國、意大利、墨西哥、南非和荷蘭批準了該公約,故尚未生效。
(1)公約的適用范圍。第一,代理的含義。公約規范的代理是“當某人(代理人)有權或意欲有權代表另一人(本人)與第三人訂立貨物銷售合同時”的代理(第1條第1款)。這一定義避免了大陸法中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的的劃分,更多地采納了英美法上的代理概念。第二,代理的范圍。公約第1條第2款規定:“本公約不僅調整代理人訂立貨物銷售合同的行為,也調整代理人旨在訂約或有關履行該合同的任何行為”。可見,代理的范圍沒有像大陸法那樣只局限于法律行為。第三,公約所規范的代理只涉及以本人或代理人為一方與第三人為另一方之間的關系(第1條第3款),本人與代理人的內部關系不屬調整范圍。第四,公約不區分商事代理與民事代理,但將以下特殊性質的代理排除在國際貨物銷售代理之外:(a)證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或其它交易所之交易商的代理;(b)拍賣商的代理;(c)家庭法、夫妻財產法或繼承法中的法定代理;(d)根據法律上的或司法上的授權發生的、代理無行為能力人的代理;(e)按照司法或準司法機關的裁決或在上述某一機關直接控制下發生的代理。
(2)代理權的設定與終止。第一,關于代理權的設定,按照第9、10條的規定,可以明示(口頭或書面),也可以默示,并且無須書面形式或書面證明,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要求的限制。第二,關于代理權的終止,有根據當事人的行為終止和根據法律的規定終止兩種情形。前者包括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協議、交易的完成、本人撤回代理權或者代理人放棄代理權。第三,代理權終止的效力。除非第三人知道或理應知道代理權的終止或造成終止的事實,代理權的終止不影響第三人。代理權雖已終止,但為了保護本人或繼承人的利益,代理人仍有權實施必要的代理行為。
(3)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第一,代理在本人和第三人之間產生約束力。根據第12條的規定,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代表本人所為的行為,如果第三人知道或理應知道代理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的,則代理人的行為直接拘束本人和第三人。該情形同時也包括了英美法上的隱名代理。第二,代理在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拘束力。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在其授權范圍內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并且不應當知道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身份實施代理行為,或者代理人承諾該行為只約束自己的(如行紀合同),那么代理行為只約束代理人和第三人,不能拘束被代理人。但是,(1)當代理人由于第三人未履行合同債務,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未履行或無法履行其對被代理人所負的合同債務時,被代理人可以行使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而從第三人那里享有的權利,但第三人有權對被代理人行使第三人對代理人的抗辯權,此即被代理人的介入權;(2)當代理未履行或無法履行其對第三人所負的義務時,第三人可向被代理人行使第三人對代理人享有的權利,但被代理人有權向第三人主張代理人對第三人享有的抗辯權,也有權向第三人主張被代理人對代理人享有的抗辯權。此即第三人的選擇權。
(4)無權代理行為。第一,表見代理。根據公約第14條的規定,當代理人未經授權或超越代理權限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時,該行為對被代理人和第三人沒有約束力。但是,如果被代理人的行為導致第三人合理并善意地相信代理人有權代表被代理人時,被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缺乏代理權限而對抗第三人。第二,無權代理的追認。按照公約第15條,代理人的無權或越權代理行為可由被代理人予以追認。一經追認,該行為的效力與事先獲得授權行為的效力相同。第三,代理人的代理權限默示保證義務。當代理人未經授權或超越代理權限與第三人實施代理行為時,如果代理人的行為未獲被代理人的追認,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賠償數額相當于第三人在行為人具有代理權限時所應當享有的債權額。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缺乏代理權限或者超越了代理權限的,代理人不負賠償責任。
《國際貨物銷售代理公約》正是順應了消除國際貨物銷售代理法律沖突的統一化運動并伴隨著《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結而產生的必然結果。它調和了大陸法和普通法上對本人或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所作出的不同規定和分歧,在其范圍所及的領域里為國際貨物的銷售代理提供了一套比較簡便、明確且具有一定可行性的規則,這對于協調和促進各國代理法的統一,對于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無疑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該公約是目前為止國際社會關于國際代理統一實體法方面最為成功、最為完備的國際公約。
3、《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中關于代理的規定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早在1971年就將《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以下簡稱《通則》)列入工作計劃,以便通過非立法的方式統一或協調各國的合同法律制度,但直到1980年才成立了一個特別工作組來準備《通則》的起草。經過眾多國家的合同法和國際貿易法專家、學者和律師的共同努力,終于在1994年5月完成并獲得通過。《通則》旨在為國際商事合同確立一般規則,它可用于解釋或補充國際統一法律文件,可作為國內或國際立法的范本。《通則》雖然不是一個國際性公約,不具有強制性,完全由當事人自愿選擇適用。但是,由于它盡可能地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體系的一些通用的法律原則,同時還總結和吸收了國際商事活動中廣為適用的慣例和規則,因而對于指導和規范國際商事活動具有很大的影響力。1994年版的《通則》并沒有規定代理制度,但在10年后即2004年4月,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對《通則》進行了修訂,增加規定了代理人的權限。
(1)適用范圍。根據《通則》第條規定,第一,《通則》中關于代理的規定只適用于本人與第三人或者代理人與第三人的外部關系,而不涉及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內部關系;第二,《通則》避免采用大陸法系國家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的區分,“不論代理人是以自己名義還是以本人的名義行事”都適用《通則》;第三,《通則》只適用于本人和代理人基于自愿委托產生的代理權限,不適用于法定代理權限或國家機關任命的代理人的權限;第四,《通則》只適用于有權代表本人締約的代理人的權限,僅為雙方當事人介紹締約機會的居間人和僅代表本人進行磋商但無權締約的中介人(如商事代理人)不適用《通則》規定;第五,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機構、職員的權限適用特別規定(如公司章程等),《通則》僅在未與特別規定相沖突的情況下才可以得到適用。
(2)代理權的授予及其范圍。第一,關于代理權的授予,《通則》沒有對授予的形式作任何限制,代理權的授予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明示的授權方式包括書面形式(如委托書、電傳、信件等)和口頭陳述。默示的授權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或本人的具體行為來確定(第條第1款)。第二,關于代理權的范圍,《通則》第條第2款規定,“代理人有權根據情況為一切必要行為,以達到此授權的目的。”可見,《通則》盡力擴大代理權的范圍,允許代理人為達到授權目的而采取一切必要行為。當然,如果本人在授權時作出某種限制,代理人應當遵守。此外,代理人的行為不得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違背。
(3)代理的類型與效力。根據《通則》第條、第條的規定,代理分為公開代理(agency disclosed)和不公開代理(agency undisclosed)。第一,關于公開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行事,且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代理人是以一名代理人的身份行事的,則代理人的行為應直接影響本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在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不產生任何法律關系。但是,代理人經本人同意成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行為應僅影響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關系”(第條)。在公開代理的情況下,代理行為只約束本人和第三人,除非經本人的同意,代理人不受其約束。第二,關于不公開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行事,且第三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該代理人是以一名代理人的身份行事的,代理人的行為僅影響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但是若該代理人以企業所有人的名義代表企業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企業真正的所有人一經披露,第三人有權對企業真正的所有人行使其對代理人享有的權利”(第條)。按照不公開代理,原則上只在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效力,不僅本人不得介入合同成為當事人,而且第三人也不能選擇本人作為合同當事人,除非代理人以企業所有人的名義代表企業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而企業真正的所有人一經披露,第三人有權對企業真正的所有人行使其對代理人享有的權利。依此規定,《通則》沒有像《國際貨物銷售代理公約》那樣規定代理人的介入權和第三人的選擇權。
(4)無權代理。第一,無權代理行為的追認。根據第條規定,代理人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的行為可由本人追認,經追認的行為如同代理人自始就依代理權行事產生同樣的效力。賦予本人追認權是為了保護本人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也需兼顧,因此,如果在代理人行事時,第三方既不知也不應知代理人無權代理,則第三方可在本人追認前,隨時通知本人表示拒絕受追認的約束。第二,表見代理。代理人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行事時,其行為不影響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但是,當本人造成第三方合理地認為代理人有權代表本人行事,且代理人是在該權限范圍內行事時,則本人不得以代理人無代理權為由對抗第三方(第條)。這一規定與《國際貨物銷售代理公約》的規定一致。第三,無權代理人的責任。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行事的代理人,如未經本人追認,則應對第三人承擔將其恢復至如同代理人有代理權或未超越代理權行事時第三方應處的同等狀況的責任。但是,如果第三方已知或應知代理人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則代理人不承擔責任(第條)。
(5)代理權濫用之禁止。根據第條的規定,如果代理人締結的合同存在代理人與本人的利益沖突,而且第三方已知或應知這一情況,則本人可主張合同無效,除非本人已經同意,或已知或應知代理人涉及利益沖突;或者代理人已經披露與本人的利益沖突,但本人在合理時間內并未提出反對。利益沖突的典型是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這一規定是《國際貨物銷售代理公約》所沒有的。
(6)次代理。按照第條的規定,代理人有指定次代理人履行那些非合理預期代理人本身履行的行為的默示權力,依此規定,本人在授權時明確允許代理人可以選任次代理人的,應屬當然。如果次代理人在其代理權限范圍內行事,則直接約束本人與第三人。
(7)代理權的終止。第一,代理權終止對第三人的效力。《通則》第條第1款規定,“除非第三人知道或應該知道代理權限已經終止,代理權限的終止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據此,代理權限的終止要想對第三人產生效力,必須是第三人知道或應該知道代理權限已經終止。否則,代理人的行為繼續對本人及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產生影響。第二,代理權終止對代理人的效力。《通則》第條第2款規定,“盡管代理權終止,但代理人仍有權為防止損害本人利益采取必要的行為。”即代理權限終止后,為了使本人的利益免受損害,代理人仍有權實施一定的行為,此系誠信原則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