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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與司法考試(通用20篇)篇一
地域封鎖、部門爭權、行業壟斷等因素對市場自由化競爭的限制很大,與物流行業的系統化、綜合性發展需求不相符,因此,要實現地區物流行業區域化發展,必須從大局出發,全面統籌,圍繞大型物流集散樞紐、物流通道、物流結點等要素全面規劃,做到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資源,合理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在制定統籌規劃的時候要結合各地區發展資源及地域布局狀況,要將大物流的概念注入地方立法中,加強區域間的溝通,更好更快地推進物流行業的發展。應當考慮包括現有交通運營布局、樞紐結點及預期發展狀況;東北地區作為我國重工業發展基地,重要行業物流發展狀況;東北地區作為東北亞地區中心,物流行業市場的對外發展優勢等。
(二)制定統一的、專門性區域化物流法規。
物流起源于二戰時期的美國,迅速發展于日本,成熟于歐洲,西方國家在物流法律法規構建、政府宏觀政策調控等方面都各具特色,且促進物流業獲得長足發展。制定全國性法律來規范物流業也是我國物流制度未來專業化、社會化、國際化的發展要求,但是,地方特別是區域性的專門立法如果能夠產生示范性作用,在成功實踐的基礎上形成全國性立法的途徑更加的科學。地區區域化現代物流發展也可以考慮結合整體性的基礎打破區域內地方封鎖,以區域協動的形式制定統一的區域性法規,對物流的一些基本問題做出具體的規定,如物流市場主體資格、物流市場的準入標準、市場運行規范、管理體制、相關技術標準等。
(三)制定統一、高效的物流管理制度和行業組織規范。
物流業的健康發展需要市場化的自由競爭秩序和政府宏觀調控的共同努力來保障。各國的歷史經驗已經證明,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以機動運載工具為特征的現代運輸業的發展需要政府制定有利于充分發揮各種運輸方式內在優勢、充分協調運輸系統發展的政策法規。政府對物流業的管理應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制定和實施現代物流發展促進制度,放寬對物流市場的管制,降低準入門檻,消除有關部門對物流市場的壟斷,鼓勵競爭,加強創新型人才的培養。其二,制定和實施物流設置供給制度,加強物流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是構建物流業電子商務平臺,實現物流業的信息化、專業化,促進現代物流業健康、快速、高效發展。其三,確立統一的物流業管理機構,改變物流管理政出多門的現狀。此外,政府機構設置、專門化程度也應涵蓋在管理制度之中。
在物流業發展的過程中,一些中介組織,特別是物流行業協會組織相伴而生并逐步發揮政府所無法替代的作用,在建立健全相關立法的同時,應當將物流行業組織考慮在內,一方面加強對他們的重視和扶持,提高其發揮作用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對相關組織的活動進行規范的監督,保障物流行業的規范化運行。
(四)制定并推廣物流行業標準以適應物流行業標準化要求。
物流行業標準化是現代市場意義下保障公平、自由競爭,保障物流行業規范化運行的重要途徑。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再加上wto框架內的行業發展要求,我國相繼制定了一些物流標準,尤其是國家標準委、國家發改委等八部委聯合印發了《全國物流標準20-20發展規劃》,繼而制定了相關的物流術語、物流企業、物流成本、物流園區、物流服務、物流設計、物流中心、通用平托盤、國際貨運代理等方面的通用類標準,為物流行業現代化、規范化提供了有力的支撐。
然而,也應看到我國物流標準化還存在不少問題:第一,在標準的制定上,存在著各有政策、多頭管理、標準不一的局面,在實際中容易出現執行混亂的局面,標準的可行性大大降低;第二,缺乏強有力的法律法規推行物流標準化;第三,物流系統的信息化是我國物流標準制定的弱項,建立統一可參照的信息標準可以大大降低信息系統開發費用和連接各系統的成本,還能夠為整個物流系統中的用戶提供標準化數據來源,保證物流信息傳遞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法律教育與司法考試(通用20篇)篇二
2016司法考試馬上就要來臨了,我相信在這波司考大軍中,總有一些是非法律專業的考生的。在接下來的倆個月里,復習是次要的,心態才是關鍵。不管你多么的非法律專業,但是參加了考試,畢竟資料不會少看,那么,本站司法考試專欄為你提供幾個非法律專業備考復習2016司法考試的攻略,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一、戰略上:
1、不要為了考試而辭職。
如果你的工作不是忙到不可開交的份上,我勸04年的考生不要一時沖動去辭職,辭職會給你帶來很大的精神壓力和經濟壓力。
2、不要到處宣揚你參加了司考。
吾國民眾多好“看別人好戲”,這些小人如夏日蚊帳外的蚊蟲,雖然咬不到人也嗡嗡作響擾你視聽。特別是那種小心眼的上司,更不能對她漏半點秘密!
3、一鼓作氣,背水一戰。
曾經看到有些考友參加過多次律考和司考,很佩服他們再考的勇氣,但是我更欣賞〈戰國策〉中的名言:一鼓作氣,再而衰,三而竭。雖說失敗乃成功之母,但失敗同時帶來的心理陰影是不利于下次考試的。
4、娛樂學習、熊掌魚翅?
時間有限,娛樂和學習,只能選其一;想過司考就在3個月內和disco、酒吧、飯局、逛街等說拜拜!還有別老掛在論壇上和別人辯!
二、戰術上:
1、選好書,讀對書(4點建議)。
a、務必精讀當年的司考指定用書。
和中國的眾多考試一樣,司考是個八股文考試!有的考友廣納法學屆百家之言,其實那樣不利于考試,司法考試不是培養做學者的考試,不需要百家爭鳴,遇到疑惑就查指定用書!還有一點是提醒考友的,一定要看當年的司考指定用書,當年不是往年的,切記!!!
b、精選1-2本參考書。
參考書宜精不多,多了你也看不過了,只能用來裝飾書櫥!我大力推薦李建偉的《重點法條》,還可選一本萬國的司法考試的文書寫作。
c、倍受批評的白皮書還是要買。
正如大家批評的那樣,白皮書的答案有很多錯誤,題目難度也比司考要淺,但對于非法律專業的考生來說還是不得不買它!因為它可以給你指明每個章節的重點所在,同步檢驗和強化你的看書效果。
d、離地七寸的筆記不得不看。
網上的復習資料特別多,提醒考友注意了:作者水平良莠不齊,慎重選擇!我走了很多彎路后給大家推薦離地七寸的筆記,在南方網和法專上有下載的。(嘿嘿,下載后可以放在辦公室的電腦里,老板不在時看,該方法很隱蔽)。
2、做3套以上真題或復習題。
建議做2-3套真題,有空的話再做點復習題,有助于熟悉題型,(我用的是03年萬國黃色封面的復習題集)。每年考試題目內容雖變,但題型是類似的,而且真題也有利于你體會考試的重點。
3、參加一個輔導班。
對于非法本的考友,有條件的話參加一個輔導班,一個即可!輔導班上,老師能給你指條明路,有時候也能聽到些司考的最新動態(信息就是分數),但是不要迷信老師的押題!我建議在上海的考生參加華東政法的輔導班:第一、比青浦的輔導班便宜多了,第二、周末上課不影響上班。但是考友不要對每個老師抱很高的期望,有些老師固然不錯,但有些老師是來扒分的。俗話說:老師領進門,成才在自己。
4、安排嚴密的日程,確保3月內完成復習計劃。
我安排了3個月的復習時間,但最后一個月由于上班忙,只好把行政法、憲法、法理忍痛割愛,只匆匆看了一遍《重點法條》。建議非法本的考友用4個月的工作之余復習,那樣時間就比較寬裕了。
三、具體工作復習策略。
1、最先看的應該是民法,其后是合同法,然后是國際經濟法,這3部相通的,第二輪是刑法,第三輪是看3部訴訟法(可以比較著看),第四輪是需要強化記憶的的法制史、法律道德、文書等。
2、對于民法,刑法,合同法和3個訴訟法,由于占分較多,適合仔細復習。建議非法律專業的考生可以同時使用4本書:法條,《重點法條》,指定用書,白皮書。我的方法是:對照法條和《重點法條》看第一遍,然后是指定用書和白皮書,建議看完一小節就做白皮書,然后按照白皮書提示,在書上劃重點!
對于法制史、法律道德等也不能放棄,很容易得分的科目,主要是根據老師劃的重點復習。文書可以在考試前強化看格式!這3門不要放棄呢!
三國法(國際經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以教材和白皮書結合為妙,因為《重點法條》和離地七寸的筆記都沒有關于三國的內容,而三國法考分不少。約40多分,考點又多,可以考得很徧,所以必須精確記憶。(我03年司考吃了不仔細看書的虧)。
商法、經濟法等科目不建議做白皮書,因為太費時間!可以看〈重點法條》,能拿多少分聽天由命吧!
由于最后一月中有2周工作繁忙,憲法、法理、行政法我只是翻了翻,所以不敢有建議,以免誤導大家。
3、司法考試是過關考試,不是爭當三好學生要考得優秀,所以抓大放小是必須的,抱好西瓜后在撿芝麻。當然一些小課中容易的分數也要拿好了,比如說法制史和法律道德。
過司法考試并不難,法律不是門檻很高的學科,只要認識中國字并有點邏輯思維的人都能考(精算考試才叫難),司法考試與其說難,不如說考的法律條文多,記憶任務繁重,如果不是三天打雨兩天曬網的考友應該都能過!司考其實只是眾多非法本轉行,從事法律工作的第一步,下一步是如何面對律師事務所第一年的低工資和案源問題(處理人人際關系遠比考試難)。
法律教育與司法考試(通用20篇)篇三
建設現代化的法治社會需要復合型的法律人才。本文認為只有通過更加完善的高等法學教育才能培養出基礎素質過硬的法學人才,通過更加合理的司法考試制度才能選拔出綜合能力優異的法律精英,通過更加完備的法律實務技能訓練才能培養出業務技能精良的司法工作者。從而培養出一支優秀的法律職業共同體隊伍,進一步促進我國的法治文明建設。
現代化的法治社會建設要求現代法律職業教育具備三個要素:健全的法學教育制度,科學、合理銜接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的司法考試制度,法律職業充分的身份保障制度。我們可以通過健全的法學教育制度、特別是高等教育制度來培養法律專業學生的整體人文素質,通過合理的司法考試制度來選拔優秀的司法工作人員,通過全方位的實踐培訓來提升司法工作人員的實踐業務能力。
一、現代法治要求復合型的法律人才高等教育。
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以及建設法治國家的要求,需要具備多種綜合素質的復合型的法律人才。這種法律人才應該具備三種基本素質:牢固的法律專業知識、全面的社會人文素質和扎實的法律實務技能。而成為真正的司法工作人員的第一步是大學階段的法學教育。大學的法律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專業知識的學習。
這是將來從事法律職業以及相關活動的基礎和前提性知識準備,沒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就不可能真正領會到法律的真諦,不可能養成法律人的全面素質,不可能獲得并增長法律思考與法律思維的能力,更不可能真正掌握自如地進行法律實踐操作的技能,從而不能成為一個真正合格的法律人。這種專業知識的學習是法律教育的第一步,也是最基礎的一步,這就要求高校教育進一步夯實學生的基礎知識,培養學生基本的法律素養。
(二)更為廣泛的人文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知識。
對大學法學學生來說,僅僅具備專業知識是遠遠不夠的,其還必須在獲取專業的知識的同時,盡可能地擴展知識領域與范圍,特別是需要廣泛而全面地學習或吸取其他人文社會科學各個學科、以及自然科學各個學科的基礎知識,因為這些知識在以后的司法工作中非常重要,它們是我們進行法律推理所必不可少的基石。這些知識能夠為法學的學生提供理解法律、理解社會、理解生活的背景與輔助條件,并且對于學生加深對法律本身的理解以及對社會矛盾和社會糾紛的實質把握,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幫助和促進作用,這對于將來學生變成司法工作人員之后,能夠綜合、全面、準確地把握和判斷各種實際的法律爭議和法律糾紛,恰當地處理相關的法律問題,意義重大。一個只能教條式地背誦法律條文的人,將來在實際工作中對法律實務的處理肯定也是機械而無生氣的,這種處理方式難以有效地解決遠比法律條文更為復雜的現實社會諸多問題,因此,教條的法律理解對社會矛盾的恰當化解、社會糾紛的合理解決、法律爭議的正當了結、良好的生活秩序的長久維持等方面的幫助會非常有限。
高校法律教育應該全面關注學生的素質教育,加大其他專業優質課程的開設,幫助學生提升多學科思考的理論能力。同時,應該注重提升學生靈活運用所有知識解決復雜的實踐問題的能力,特別是理論推理能力。
(三)與實務相關的社會知識。
法律是一門實踐性非常強的職業和學問,對于法律的掌握,除了專業的`法律知識,還必須對社會現實具有全面、準確而恰當的把握與理解。這就要求學生在學習法律知識的同時,也注重對社會真切的把握,也就是說要有具體而全面的社會知識和社會經驗。
這是當前階段的大學教育最為缺乏的一種培養模式,因為大學比較缺乏實踐操作的相關設施,大學教師也比較缺乏實踐的操作能力。雖然現階段有很多高校都可以幫助學生爭取到進入司法機構實習,比如:檢察院和法院進行實習的機會,但是,這種實習大都流于形式,對學生真正提升相關實踐能力幫助不大。
所以,高校法律教育應該努力提升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多開展模擬法庭、法律工作者現場講座和指導活動,以更好地幫助學生提升自己的法律實務能力。
高校學生畢業之后,還不能直接參加司法工作,其還需要通過司法考試獲得資格,這種司法考試是選取優質學生參加工作的過程。司法考試的目的是選拔人才,但是,在現代社會中,法律人才是由高等法學教育培養出來的,系統的法學知識和一定的法律技能都是通過學院式教育方法進行傳授的,司法考試是對法學教育的產品進行再次篩查的過程。
因此,司法考試必然與法學教育發生千絲萬縷的聯系。只有設置一種科學的司法考試制度,才能更好地促進高校的法律教育改革。
對于司法考試制度,必須與法學教育、法律職業選任、司法公正、法治國家的建設結合起來加以認識,而不單純地將其歸結為一種考試形式本身。我國的司法考試受到了全社會的關注,是幾乎所有法律工作者必須通過的一種考試。這種考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為法律職業共同體輸送了大量有用的人才。但是,這種司法考試本身又存在諸多問題。
我們設置司法考試的目標應該是將從高校畢業的學生當中選拔出優秀的人才,輸送到各自法律工作崗位上面。這種考試不是為了選取只會考試的人。現代化的法治建設需要那種既懂法律基礎知識,又能夠掌握相關技能,同時又具有強烈的公平感的復合型人才,而單一的司法考試形式似乎難以滿足這種人才的需求。
司法考試是一種單純的考試形式,由于考試的應試性特點,記憶性考題和應試技巧的考題占了考試的相當比例,很多人忙于應付考試,這就使得很多非法學畢業的學生能夠比較容易地通過司法考試,這些學生雖然在基礎法律知識上沒有欠缺,但是,卻可能缺乏我們日常的司法工作實踐中所必需的公平正義的理念,以及通過領會法學的真諦來靈活處理現實的司法難題的能力。
特別是,通過一次考試就確定考生的素質大小的做法最有問題。在現階段,從中小學開始,機械的應試教育一直是我國教育的關鍵問題。學生們本應該在大學階段擺脫這種應試教育的不良影響,盡量提升自己的綜合素質,特別是人文綜合素質。但是,我國的司法考試制度注重一考定終身的模式,而且,考試的題目大都是需要死記硬背的,這就又把大學教育導向了應試教育的不良模式之下。在這種考試制度的指導下,學生們只注重對法條的死記硬背,而不注重法條背后的諸多社會現實與理論問題。如果沒有解決現實社會問題的足夠的經驗和理論基礎的話,僅僅依靠幾條干巴巴的法條,是難以成為一個合格的司法工作者的。
因此,我們應該完全避免原有的單詞理論考試的模式,而采用一種兩階段的考試模式。我們應該采初試和復試兩個階段的考試,第一個階段的考試應該主要考察學生對基本的法律知識的記憶和理解程度,但是,此階段的考試重點也絕不應該只是對法條的背誦,而應該是法條訂立的理論基礎,以及如何靈活運用這些法條來解決問題;第二階段的考試是復試,這一階段主要考察學生熟練運用已有的法律知識,對社會現象和涉訴案件進行批評推理的能力,這一階段的考試應該特別重視考生的綜合業務能力,特別是對那些疑難案件的理解,通過主觀題、特別是論述題的形式,考察學生深入分析諸多復雜的社會問題的能力。考生只有兩次考試都合格,才能算通過考試。特別是第二階段的考試,在閱卷中也一定要注意考生的發散性思考模式,注重考生的創新性思考,從而選拔出那些理論基礎知識扎實,實踐業務能力卓越的優秀人才進入我們的司法隊伍當中。
而且,司法考試本身還應該注重通過靈活多變的考試形式來滿足我國的現實緊迫的需求。比如,在國外完成法律學習的學生也許通過第一階段的能力比較弱,但是,他們的國際法視野是我們急缺的,這就要求我們適當降低他們在第一階段的分數要求,從而通過創新考試形式來選拔出我們需要的更多的法律人才。
司法考試的這種改革模式反過來也能夠促進高校的法學教育改革,學生在考試指揮棒的指引下,在注重法律基礎知識積累的同時,也會更加注重自身的法律思維、法律推理的綜合能力的培養,從而更加滿足建設現代法治國家的要求。
三、法治建設與法律實務技能培養。
作為大陸法系的國家,我國現代化的法治建設要求司法工作人員能夠具備高水平的業務能力來處理負責的社會現實問題,這種能力不光是在理論能力,更重要的是實踐操作能力。我們可以通過司法考試來檢測司法工作人員的法律專業知識,但是,對于實務技能,則很難通過具體的考試形式加以檢測,必須通過專門的機構進行專業培養。
第一,法律的實踐和實務能力是通過具體訓練來掌握的。
第二,高等法學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復合型法律人才,重視理論法學教育,現有的大學法學院不具這樣培養的相關硬件和軟件,難以獨立完成實務訓練的任務,因此,需要設立更多獨立的司法研修機構來專門進行實務培訓。
這些司法研修結構不僅包括司法機關的培訓機構,比如各級法院和檢察院的培訓學院,還包括各自社會團體和培訓機構所組織的培訓活動,以及司法工作這之間的相互交流。司法機關的培訓機構組織比較嚴密,教育模式比較正規,通過它們的培訓,司法工作者可以學習到各種實踐業務能力和實踐案件的分析;其他培訓機構比較注重更為細微的層面提升司法工作者的業務能力,比如法律問題與現實的政治問題或者經濟問題、以及社會問題之間的關聯等;司法工作者之間的相互交流和幫扶是最常見,也最有效的提升業務能力的方式,通過這種交流,司法工作者能夠時時處處考慮自身的不足,通過相互學習來不斷的提升自己的實踐業務能力。
總之,培養符合建設現代的法治國家需求的復合型的法律人才需要在法律教育的各個階段,即大學教育階段、司法考試階段和司法工作階段進行改革,以努力提升法律人才的基本法律知識和技能,健全其公平和正義的內在要求,從而促使他們更好地服務于我國的現代化法治建設。
法律教育與司法考試(通用20篇)篇四
亦稱合法性原則、行政法治原則,是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在執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是國家行政機關執法的最高準則。其含義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嚴格依法辦事,使國家的行政管理活動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具體來說,第一,執法的主體合法。第二,執法的內容合法。第三,執法的程序必須合法。
堅持這一原則的理由在于:首先,指導國家行政機關正確實施管理。其次,有利于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
(二)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是指執法機關、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特別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與社會生活的常理一致。要求各種行政措施的采取都要在合法的條件下,同時做到符合科學規律、社會公德、法律目的和公共利益。
(三)效率原則。
堅持這一原則就是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在對社會實行組織和管理的過程中,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必須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效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率和效益。效率原則強調在執法時,要做到迅速、準確和有效。
法律教育與司法考試(通用20篇)篇五
引導語: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民事行為。以下是百分網小編分享給大家的2017司法考試考點:民事法律行為,歡迎閱讀!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法律事實中行為的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是民事法律關系得以發生的最大量的法律事實,有其自身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為是以取得預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表意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3.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行為人作出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須包含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該意思表示須完整地表達了將要設立、變更或終止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必要內容;行為人必須以一定的.方式將自己的內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觀地識別。 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別成立要件。合同行為: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實踐行為:交付標的物;要式行為:采用特別表意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
(2)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定享有撤銷權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法律行為之效力歸于消滅的法律行為。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有以下幾種:
第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第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第一,返還財產。因該民事行為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對方。只有一方交付財產的,作單方返還;雙方皆交付了財產的,作雙方返還。原物存在的,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價返還其價值。除返還原物外,還應退還由原物所在的革息。總之,原則上應使財產關系恢復到法律行為成立之前的狀態。
第二,賠償損失。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是由一方或雙方的過錯造成的,皆發生賠償損失的問題,由有過錯的一方向無過錯的一方賠償因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所發生的損失。在雙方皆有過錯的情況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其他法律后果。在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時,迫繳雙方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給第三人。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指法律行為的效力的開始或終止取決于將來不確定事實的發生或不發生的法律行為。
法律教育與司法考試(通用20篇)篇六
下面考試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試法理學:法律解釋,供參考。
(一)法律解釋具有價值取向性,并受解釋學循環的制約。
(二)法律解釋的分類
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的區別在于有無普遍的約束力。正式解釋又稱有權解釋,非正式解釋又稱無權解釋、學理解釋、任意解釋。
(三)法律解釋的方法與位階
1、法律解釋方法的位階次序是: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立法者目的解釋(主觀目的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客觀目的解釋。
2、位階次序可以被打破但是必須要有更強理由。
(四)我國法律解釋體制
1、立法解釋:
(1)立法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
(2)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情形:
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3)兩央、兩高、兩委(專門委員會、省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解釋的要求。
(4)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被解釋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2、司法解釋:
(1)兩高的司法解釋在公布后的30日內必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2)兩央、一高、一委可以書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其他主體提出的被稱為審查的建議。
3、不屬于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4、凡屬于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制定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凡屬于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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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與司法考試(通用20篇)篇七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物流行業已經逐步成為促進生產拉動消費的重要力量。現代物流業是一個新興復雜的行業,并結合制造行業、信息行業、制造業、交通運輸業、倉儲行業等十多個行業向著行業一體化趨勢發展,發揮著優化區域產業結構、開發區域經濟發展潛力的重要作用。
物流法律制度現狀及困境。
(一)我國物流制度發展現狀。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展開,物流行業現代化水平適應經濟發展和人民需求不斷提高,與此同時,結合本國物流業發展現狀、借鑒國外先進物流立法經驗,我國規范物流行業相關規定逐步向專門化、系統化邁進。有學者從物流產業的角度,將物流產業劃分為包括物流主體、物流行為和物流業務在內的統一體,而與此相對應來看我國物流領域的立法也包括三個板塊,即調整和規范物流主體的法律、調整物流主體之間因法律行為而締結物流關系的法律以及規范物流業務的法律。在筆者看來,雖然我國物流立法體系化不強,但是我們也應當從法制體系化的角度來認識、分析和思考,以期從中認識和比較制度上的不足,為我國全面物流制度的科學化建立和完善指明方向。當前來看,我國物流制度立法主要可從以下三個層面來認識:
一是法律層面。主要體現為涉及物流。
行業的民事立法,如道路、交通、航空相關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相關經濟法,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當然,可以看出法律層面的立法并不是專門規范物流行業的,因此對物流行業中物流主體經營范圍、標準等特殊性、專門化的因素無特別考量。
二是法規和部門規章層面。為了適應物流行業的快速和專業化發展需求,國務院和有關部委先后專門針對物流行業發展不同方面的需求出臺了一系列法規和規章,如《鐵路貨物運輸規程》、《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外商投資現代物流企業管理規定》等,由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也曾聯合下發了《關于促進我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意見》這樣宏觀性的指導文件。
三是地方立法層面。從整體立法狀況來看,我國物流行業法律法規層面立法針對性、實用性不強,遠遠不能滿足現代物流發展全國一體化、綜合性發展的需求,倒是結合地方實際的地方性探索逐步顯示出自己的優勢。例如,福建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的實際頒行了《福建省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條例》,專門針對地方物流行業發展中的規劃建設、行業管理、中介組織、人才培養、信息化平臺建設、專門稅收等問題做出具體的細化規定,使得物流行業發展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并且保障性、效率性明顯提高。
(二)我國物流法律困境。
1.物流法律體系不盡完備。當前,我國物流行業方面的法律法規分散在合同、運輸、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領域,效力層級分布于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各部門規章中,總體呈現出分散游離構架狀態,沒有形成獨立、統一、有效的物流法律體系。然而,完善物流法律制度是現代物流國際化趨勢的要求,也是物流現代化、規范化的要求,要求我國構建與現代物流業發展相適應的物流法律體系,為現代物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2.相關規定的立法層次較低。從我國當前物流制度發展現狀來看,盡管我國物流行業發展過程中從有關民事、交通、航空、經濟法律中基本可以參照適用,然而,直接規范物流行業的專門規定主要還是一些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些規范相比法律來講,一方面由不同的部門制定,標準不一,另一方面由于標準不一,各規定立法層級基本相同,加之部門利益摻雜,在執行上難免產生沖突。
3.缺乏專門化的物流單行立法。在物流業發展過程中健全的法律制度環境是現代物流業健康發展的動力和依托。在物流業相對發達的國家,政府普遍高度重視物流業發展的法律制度環境。現代物流是一體化的經濟運動過程,通過運輸、倉儲、裝卸、包裝、流通加工和信息等各個物流基本活動的有機整合,對供應鏈中物資的流動進行統籌協調、合理規劃、整體控制,實現物流系統整體最優。這種法律關系專門化、技術性的特點,迫切需要專門立法來調整。然而,目前我國相關規范層次低,交叉分散,無有效的法律對物流行業主體、行業管理、市場競爭秩序進行調整,也難以形成全國性的物流現代化發展規劃格局。
4.物流管理體制不科學。由于物流行業的綜合性發展需求,鐵路、航空、商務、郵政、稅務等部門都被納入到物流運營過程中來,難免在政策、分工執行、監督等環節產生掣肘現象,影響物流行業的高效運行。此外,行業壟斷、地域封鎖、行政權力濫用等也會嚴重影響統_開放、競爭有序的全國性物流市場的健康發展。
經濟法與現代物流法律問題的契合。
(一)經濟法規制現代物流法律問題的理論基礎。
學術界關于經濟法理論基礎問題爭議素來已久,經濟法是公法與私法融合發展的產物,其目的是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因而社會性即其本質屬性。現代物流法律問題在_定程度上超出了合同、買賣、倉儲、運輸、租賃、保管等由民法調整的私法領域問題,還需兼顧區域物流發展規劃、市場統一調配、環境資源及消費者權益保障等問題。
從經濟法視角觀察現代物流法律問題,有以下幾點意義:其一,實現自由市場經濟環境下的區域協調發展。市場經濟自由是整個經濟法體系所堅持的核心價值,市場經濟自由固然需要被尊重,但反觀現代物流業的特點不難發現,簡單、無序的任由市場調節物流業自我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實現整個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因而,現代物流產業需要實現自身發展與區域整體發展的契合,才能實現經濟法所追求的社會價值。其二,排除市場機制發揮的阻礙因素。當前,大部分地區物流行業發展存在行業發展迅速,但質量不高;行業相關管理部門很多,但不夠統一等問題,部分地區物流行業存在惡性競爭導致正規物流行業無法與無照經營、手續不全的“地下”物流企業利潤相匹。因此,經濟法之于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法律理論基礎便在于實現區域物流資源優化配置、確保區域內物流行業可持續發展。
(二)經濟法規制現代物流法律問題的現實意義。
目前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從立法精神和立法內容方面都無法適應當前市場經濟體制,存在的沖突和矛盾已無法適應時代的發展要求。同時,由于各地經濟發展狀況、自然資源狀況、物流需求狀況迥異,在短時間內難以形成全國范圍統一有效的高層次物流法律規范。物流業的市場潛力廣闊,散布在市場上的各種資本不斷跟進,許多資本也不做過多的分析和調研就盲目投資,導致市場處于參差不齊狀況。,福建省發布《福建省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條例》,其內容共25條,其中著重規定了物流業的規劃發展、相關行業扶持協調等內容,從宏觀調控角度為物流立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法律教育與司法考試(通用20篇)篇八
法律實現是指法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被轉化為現實,達到法律設定的權利和義務的結果。法律實現是將法的實施的過程性與法的實效的結果性結合的一個概念。
綜合對法律實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的評價標準以及微觀、中觀和宏觀的評價標準,對法律實施進行評價主要有以下標準:
(2)刑事案件的發案率、案件種類、破案率及對犯罪分子的制裁情況;。
(5)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實施情況進行比較的可比性研究;。
(6)社會大眾對社會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價值的切身感受;。
(7)法律的社會功能和社會目的是否有效實現及其程度;。
(8)有關法律活動的成本與收益的比率。
法律教育與司法考試(通用20篇)篇九
法的效力指法的約束力,也就是法律的適用范圍。我國采用的是以屬地為主,屬人主義和保護主義為輔的適用原則。法的效力分為對人的效力、空間效力和時間效力。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了司法考試法理學:法律對人效力資料,僅供大家參考。
1、中國公民的效力。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適用中國法律,中國公民在境外也應遵守中國法律并受中國法律保護,但須考慮中國法律與所在國法律的關系問題。
2、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效力。
(1)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中國法律;
(2)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外對中國國家和公民犯罪的,按中國刑法應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適用中國刑法,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1、屬人原則,即一國法只適用于本國公民,只要是本國公民,不論其在國內還是國外,均受該國法的約束,但對于外國人,即使在該國境內,也不適用該國法律。
2、屬地原則,即一國法只適用于本國主權范圍,不論是否為該國公民,只要其身在該國境內,都適用該國法。
3、保護主義原則,即一國法的適用以保護該國利益為依據,任何人不論其是否為該國公民,也不論其身居國內還是國外,只要侵害了該國利益,就適用該國法。
4、綜合主義原則,該原則以屬地主義為主,結合屬人主義和保護主義,既維護了本國利益,又尊重了他國主權,具有現實的操作性。
1.司法考試四卷法理學復習知識:法律效力
2.司法考試法理學:法律推理
3.司法考試備考指導法理學知識:法律規則
4.司法考試法理學:法律的意志性與規律性
5.國家司法考試法理學基礎:法律原則
6.2017司法考試《法理學》法律規則基礎知識
7.司法考試法理學講義:法律適用的一般原理
8.司法考試法理學:關于法律責任的構成的內容
9.司法考試法理學:法律解釋的方法的內容
1、屬人主義原則,以國籍為判斷標志。
2、屬地主義原則,以國家主權管轄范圍為界限。
3、保護主義原則,以是否侵犯本國及本國公民的利益為判斷標志。
4、折中主義,以屬地主義為基礎,以屬人主義和保護主義為補充。
法律教育與司法考試(通用20篇)篇十
根據,2017年司法考試非法律本科仍可以報考,下面讓我們一起來詳細了解一下!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今年司法考試的報名學歷條件仍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報名時間為6月15日至7月4日,共20天;報名方式為網上報名,考生可在規定期間登錄司法部網站( )進行網上報名,對于不具備網絡通訊條件或無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網上報名的,可在規定期間內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辦理。
根據《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今年司法考試的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具體為以下科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法制史、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等15門學科。另外,繼續允許考生使用蒙古文、藏文、維吾爾文、哈薩克文、朝鮮文5種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進行考試。考試時間仍是9月的第三個周末,即9月16、17日兩天,每天上、下午各考一場,共四場。考試試卷仍為四卷,前三卷為客觀選擇試題、機讀卡式答題,每場考試時長3小時;卷四是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法律文書、論述試題,考試時長為3個半小時。
為解決好中西部基層以及欠發達地區法律人才不足問題,司法部經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并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同意,今年繼續實施放寬條件政策,在放寬條件地區報考學歷條件放寬至法律專業專科畢業。
一般是挺公平的,不會出現地區差異,全國統一閱卷,但!閱卷畢竟是人閱,主觀層面的東西無法避免。
你在北京考試,你的卷四也是拿到這些政法大學批,在新疆考試也是在這些政法大學批!
但是!你周圍的同學是跟你一批卷子,所以同樣的答案,如果你前后左右都是學霸的卷子,你的分數可能就會低一些,但你前后左右都是一些非法本,基礎不好的考生的卷子,你的成績就可能高一些。
因為閱卷人順著批,看了好幾十個學霸的答卷,突然看到一個普通的,就會覺得很差,但如果看了好多很差的卷子,突然看到一個普通的,就會很好。所以會有一定的主觀因素,但一般都差不多的,所以大家考慮下。
還有那些機考地區的考生,如果你要換地域,也換一個不要很多985高校、學霸的地區。
1、明年會不會限制非法本?
從今年都加大放寬地區和司法部發言人的問答看來,有些地區是肯定不會限制的',因為有些地方司法人員嚴重缺乏,今年都在增加放寬區域,學歷都是專科,所以全面限制全日制法學本科才能報考幾乎是不可能的,有些地區專科能考人都不夠,所以非法本可以在某些地區考,考了以后應該是有升證的途徑的,不會一輩子只讓你有c證或者b證。
2、今年會不會放水?
這個不知道,但最后一年,沒必要再為難大家,增加難度是不可能了,從去年的難度看,確實沒15、14那么怪,15有卷四風波,16的卷四就很正常,沒有很低的分數,考的也不難,14的卷二刑法、刑訴很難。
法律教育與司法考試(通用20篇)篇十一
法律部門,也稱部門法,是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調整同一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由于社會關系復雜交錯,彼此聯系,因此法律部門之間往往很難截然分開。事實上,有的社會關系需要由幾個法律部門來調整,如經濟關系就需要由經濟法、民法、行政法、勞動法等調整。
法律部門離不開成文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但二者并不是一個概念。有的法律部門的名稱是用該部門基本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來表述的,如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刑法”和作為一個規范性文件的《刑法》或《刑法典》。但是單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個完整的法律部門,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刑法部門并不僅僅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規范的總和。同時,大多數規范性法律文件并非各自包含一個法律部門的規范,可能還包含屬于其他法律部門的規范,如大量的經濟法、行政法的規范性文件中都含有規定刑事責任的刑法規范(通常采取“準用性規則”的'表達方式加以規定)。
(二)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
建立一國法律體系的關鍵問題是劃分法律部門的根據,即標準是什么。一般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是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社會關系,即調整對象;其次是法律調整方法。
(三)公法、私法與社會法。
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是大陸法系國家的一項基本分類。最早是由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來的。到目前為止,大陸法系的法學理論中并沒有形成普遍可接受的單一的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標準。但是,這不能否定公私法之分的下列意義:有利于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劃定不同法庭如民庭與行政庭之間的管轄權限,為現行法律規定的解釋提供基礎。現在公認的公法部門包括了憲法和行政法等,私法包括了民法和商法等。
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社會化”現象的出現,又形成了一種新的法律即社會法,如社會保障法等。這是因為存在既非國家利益,又非私人利益的獨立的社會利益。有鑒于此,有人稱社會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間的法律。
公法、社會法與私法在調整對象、調整方式、法的本位、價值目標等方面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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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與司法考試(通用20篇)篇十二
法律的保護比個人的保護更有力。
法律有效力國民便昌盛。
造法易,執行難。
不確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難,極度的確定性反而有損確定性。
法律的解釋具有法律的效力。
法學家的共同意見具有習慣的力量。
在用語中不存在模糊性時,不得允許探索用語的意圖。
對制定法應當做嚴格解釋。
習慣是法律的最好解釋者。
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是基于預謀、或者是基于沖動、或者是基于偶然。
審判不應依照先例,而應依照法律。
沒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沒有刑罰。
簡短是法律之友,極度的精確在法律上受到非難。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警察必須根據法庭傳召出庭作證)。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
任何勢力不應凌駕于法律律之上。
權力和綱紀是不能同存共榮的。
法律如果推不開特權的門,也一定跨不進人民的心。
法律就像蜘蛛網,只捕捉入網中的小者,而遇到富者和強者就只好聽其把網子扯得粉碎。
當權者的觀點就是最有力的法律。
法律對不夠處罰條件的對象是無能為力的。
若是沒有公眾輿論支持,法律是絲毫沒有力量的。
如果我們國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種神靈,而不是殫精竭慮將神靈糅進憲法,總體上來說,法律就會更好。
人們通常會發現,法律就是這樣的一種網,觸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網而過,大的可以破網而出,只有中等的才會墜入網中。
人類對于不公正的行為加以指責,并非因為他們愿意做出這種行為,而是唯恐自己會成為這種行為的犧牲品。
沒有哪個社會可以制定一部永遠適用的憲法,甚至一條永遠適用的法律。
如果司法權不與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最經常與爭議相連的不是法律而是事實。
造法易,執法難。
在法學家眼中沒有法律只有法理,在執法者手中沒有法理只有法律。法學家的使命在于將法律的理性變成理性的法律交到執法者手中。
救濟走在權力之前,無救濟即無權力。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決沖突的首要渠道。
如果行政權力的膨脹是現代社會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為了取得社會的平衡,法律敎育網一方面必須讓政治充分反映民眾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體系中應該最大限度地尊重個人的主體性,使他們能夠與過分膨脹的行政權力相抗衡。
法律的調整對象是行為,而所謂社會關系不過是人與人之間的行為互動或交互行為,沒有人們之間的交互行為,就沒有社會關系。法律是通過影響人們的行為而實現對社會關系的調整。
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中,司法部門應得到人們的。
信任。
和支持。從這個意義出發,公信力的喪失就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
司法,就其本質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條件的地方,就越難看出在刑罰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人與人是不相同的,人們不能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視同仁、人人相等。
我們作為人而有權擁有的平等是環境平等,而不是個人平等。
任何事情,只要與自然發顛撲不破的永恒要走向沖突,就是無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約束任何。
法律的力量僅限于禁止每一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權利。
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
如同人們一般所理解的一樣,法律行為是對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實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種不違法的行為,同時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為,這類行為也要產生法律上的后果。這種根據法律規定而導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就是法律行為。
刑罰的嚴厲程度應該只為實現其目標而絕對必需。所有超過于此的刑罰不僅是過分的惡,而且會制造大量的阻礙公正目標實現的坎坷。
沒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沒有刑罰。
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權利。
法律的。
生命。
在于經驗,而不在于邏輯。
習慣法非但不比法令靈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適應新的條件,而且相反,它更趨向于抱殘守缺、因循守舊、難以變化。
對于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因為,即便是最小的罪惡,一旦成了確定的,就總令人心悸。
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
我們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權利是我們時代的觀念,是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
即使判決并沒有準確的判定過去發生的事實真相,法律敎育網爭端各方只要確信他們受到了公正的對待,他們也會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結果。
法律如果沒有法院來闡說和界定其真正含義和實際操作就是一紙空文。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礎。
讓我們維護公平,那么我們將會得到更多的自由。
法律的目的是創造一個穩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動結構,在這個結構中個人能夠執行其計劃并多少意識到可能產生的結果。
法律源于人的自衛本能。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嶺。
正義可以提升一個民族。
法律是正義與善良之術。
以無情的目光論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最好的法律從習慣產生。
一份不公平的。
合同。
也好過一場冗長的官司。
法律的力量僅限于禁止每一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權利。
法律用懲罰、預防、特定救濟和代替救濟來保障各種利益,除此之外,人類的智慧還沒有在司法行動上發現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不論哪個時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進行的各種闡述理論所產生的意見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會失去力量。
立法以典民則祥,離法而治則不祥。
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
如果同一批人同時擁有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利,這就會給人們的弱點以絕大誘惑,使他們動輒要攫取權力,借以使他們自己免于服從他們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執行法律時,是法律適合于他們自己的私人利益。
在忽視正義的地方,在作為正義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條款中不斷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就不僅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法包含著一個民族經歷多少世紀發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將它僅僅當作好像一本。
數學。
教科書里的定理、公式來研究。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們必須了解它的過去以及未來趨勢。
系統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識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產物,譬如作為外交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者作為希望達到政治實體內在社會統一的各階級、集團之間妥協的結果。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實施。因而迫切需要對這樣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釋有效而進行認真的。
科學。
研究。
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詞。自由是每個人,除了受到物質力量或法律阻礙外,可以任意作為的自然力量。
法律教育與司法考試(通用20篇)篇十三
法律責任的免除,也稱免責,是指法律責任由于出現法定條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從我國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實踐看,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免責形式:
1、時效免責,即法律責任經過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時效免責的意義在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督促法律關系的主體及時行使權利、結清權利義務關系,提高司法機關的工作效率,穩定社會生活秩序,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2、不訴及協議免責,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關當事人不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就實際上被免除,者受害人與加害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協商同意的免責。在這些場合,責任人應當向或主要應當向受害人承擔責任,法律將追究責任的決定權交給受害人和有關當事人。
3、自首、立功免責,是指對那些違法之后有立功表現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責任。這是一種將功抵過的免責形式。
4、因履行不能而免責,即在財產責任中,在責任人確實沒有能力履行或沒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況下,有關的國家機關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責任。
法律教育與司法考試(通用20篇)篇十四
近日,黨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了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目標任務和重要舉措。
在司法考試制度確定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公證員四類法律職業人員基礎上,《意見》將部分涉及對公民、法人權利義務的保護和克減,具有準司法性質的法律從業人員納入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范圍。
《意見》規定,建立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將現行司法考試制度調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改革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容,加強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科學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
為完善對法律職業資格的管理,《意見》提出,要加強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建立法律職業資格檔案管理和信息發布制度,建立法律職業資格暫停、吊銷制度。
同時,為實現由司法考試制度向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平穩順利過渡,《意見》要求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只對新進法律職業崗位人員實行考試和職前培訓,促進新舊制度妥善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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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與司法考試(通用20篇)篇十五
(1)對任何違法、違約的行為都應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
(2)責任與違法或損害相均衡。
(3)公正要求綜合考慮使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多種因素,作到合理地區別對待。
(5)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上述四項歸責的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八個字。
法律教育與司法考試(通用20篇)篇十六
1.法律制裁是承擔法律責任的一個重要方式。法律責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結果或體現。
2.法律制裁與法律責任又有明顯的區別。法律責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責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例題·多選題】從法理學的角度看,下列哪些表述不能成立?()(02-1-31)。
a.在近代,法律責任與權利、義務是可以相互轉移的。
b.法律制裁是主動承擔法律責任的一種方式。
c.立法是對社會資源、社會利益進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動。
d.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同時是行使執法權的過程。
【答案】ab。
【考點】法律責任。
【解析】近現代法律遵循“責任法定”、“責任自負”原則,不允許法律責任的轉移,因此a項錯誤。關于b選項,法律制裁是被動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方式,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對違法者實施相應的強制性懲罰措施,如系當事人主動承擔,如主動支付賠償、補償或恢復、補救、不算是法律制裁。因此該項錯誤,關于c選項,從立法、執法、司法的關系來看,盡管它們都屬于對社會資源、社會利益的分配活動,但是執法和司法活動都必須遵循法律進行,從屬于立法活動。因此相對于立法來說,執法和司法只能是第二性的,是立法基礎上的再分配,而立法則是對社會資源、社會利益進行“第一性分配”的活動。因此該項正確。關于d選項,執法活動從法的事實角度來看,是法在現實生活中被行政機關執行的過程,也是權力行使的過程。二者在過程上是同一的。因此d項亦正確。
法律教育與司法考試(通用20篇)篇十七
法律責任的競合,是指由于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產生,而這些責任之間相互沖突的現象。如出賣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買受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買受人向出賣人既可主張侵權責任,又可主張違約責任,但這兩種責任不能同時追究,只能追究其一,這種情況即是法律責任的競合。
法律責任競合是法律上競合的一種,它既可發生在同一法律部門內部,如民法上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也可發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門之間,如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等之間的競合。
(二)法律責任的競合的特點:
1.法律責任的主體為同一法律主體。
不同法律主體的不同法律責任可以分別追究,不存在相互沖突的問題。
2.主體實施了一個行為。
如果是數個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則應針對各行為追究不同的法律責任,而不能按責任競合處理。
3.行為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
行為人雖然僅實施了一個行為,但該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法律規范,符合數個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因而導致了數個法律責任的產生。
4.數個法律責任之間相互沖突。
如果數個法律責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吸收了其行政責任;或可以并存,如某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與附帶民事賠償責任被同時追究,則不存在責任競合的問題。當責任主體的數個法律責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時追究,顯然有悖法律原則與精神時,就發生法律責任間的沖突,產生競合。
(三)法律責任競合產生的原因。
因為不同的法律規范從不同角度對社會關系加以調整,而由于法律規范的抽象性以及社會關系的復雜性,不同的法律規范在調整社會關系時可能會產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不同的法律規范,面臨數種法律責任,從而引起法律責任的競合問題。
在民法上,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存在明顯區別,如責任主體與受害人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違反的是約定義務還是法定義務,侵害的是相對權(債權)還是絕對權(物權、人身權等)等。但在現實生活中,這種區別只能是相對的,典型的如產品責任案件,生產或銷售有缺陷產品致他人損害,會構成侵權責任,而如果生產者、銷售者與受害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則會又構成違約責任。
4.法律責任競合的處理。
(1)一般規則:
對于不同法律部門間法律責任的競合,一般來說,應按重者處之。如果相對較輕的法律責任已經被追究,再追究較重的法律責任應適當考慮折抵。
(2)法律實踐中的做法:
目前在實踐中,法律責任的競合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對這種法律責任競合的性質及法律上如何處理,理論上存在爭議,各國的法律規定也有所不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即在發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允許受害人選擇其中一種責任提起訴訟。
法律教育與司法考試(通用20篇)篇十八
下面考試網小編為大家提供了國家司法考試法理學基礎:法律原則,僅供大家參考。
1、概念: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原理或者出發點。
2、功能:
1)為法律概念和法律規則提供基礎 2)作為審判依據 3)作為斷案依據
1、對人對事的覆蓋面上,法律原則具有宏觀指導性;法律規則具有微觀指導性。
2、變化速率上,法律原則具有較強的穩定性;法律規則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易變性。
3、確定性上,法律原則較模糊;法律規則具有較高的確定性。
1、依產生基礎:政策性原則、公理性原則
2、依覆蓋面:基本法律原則、具體法律原則
3、依內容:實體性原則、程序性原則
1)存在與法律運作全過程
2)有分量問題,可“部分”適用,當兩個法律原則發生碰撞時,可將兩個法律原則不同程度的適用。
3)可以排斥規則的適用
1)只能適用法律原則,禁止適用道德原則、政治原則等非法律原則。
2)法律規則優先適用。
3)嚴格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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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與司法考試(通用20篇)篇十九
2012年司法考試《法理學》基本概念分析。法理學這門課程,是法學各專業的共同基礎課,如果把法學這門學科比作一幢高樓大廈,那么法理學就是構筑這幢大廈的地基,如果地基不穩,整幢大樓就會倒塌。因而,法理學的學習在整個司考復習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法理學在司法考試中的地位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分值比例雖逐年升高,但本科目以理解為主,短期內很難迅速提高;另一方面,法理學中闡述的原理、原則貫穿于各部門法中,具有指導意義,同時也是答論述題的內在邏輯“紅線”。
在司考復習中,法理學是考生遇到的第一座大山。法理學難就難在它的理論性強上,教材內容往往沒有對這些概念進行專門解釋,由于司法考試更注重檢測考生對法律基本理論的掌握程度,正因為如此該部分的試題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較多,易為混淆的知識點也很繁雜,故對廣大考生,法理學考試內容復習難度較大,總令人覺得無從把握。
根據法理學這門學科的'特質,要學好法理學,從而在考試中獲取好的成績,需要特別注重下列諸端:
這是近幾年司法考試題目的新趨勢,不是從概念到概念,而是在個案中考察對基本概念的理解,就是所謂“客觀題的主觀化”,這就要求我們復習的時候要著重理解,有些同學總結的“一個概念、一個個案”的復習方法值得推薦,就是在復習教材的時候把概念具體化,重視教材里所舉的例子,自己也要注意舉一些例子來幫助理解。因為司考有了重視實踐這樣的特點,所以第二章法的運行就非常重要,第二章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兩部分:第一部分是關于立法的內容,要結合《立法法》來復習,第二部分就是法律解釋與法律推理,這兩部分也是雷打不動的重點。
其二,基本概念要牢固掌握。
教材的第一章“法的本體”是司法考試客觀題中的常規考察重點,學法網司考題庫里面這個章節大量基本概念的考察題都出自這個部分,例如法的價值、法的要素、法律關系與法律事實、法律責任都是一考再考的內容,這是無論哪一年考試都要重點掌握的內容。
其三,將案例引入復習環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說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在英美法系國家,某種意義上而言,學習法律就是學習一個個的判例,這無不說明具體案例對于學習法律的重要性。在法理學復習中,引入案例分析可以讓考生觀察到法律概念如何適用于具體的案件事實,法律如何從抽象走向具體,或從具體走向抽象;案例分析還可以引導考生思考法律在實際生活中是如何發生作用的,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有何關系等等。法律|教育|網此外,經驗總結認為將案例引入法理學復習中來還有助于加強考生對問題的理解,培養考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最終高質量地完成司考目標。
另外,學習法理學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要善于運用馬克思主義哲學分析問題,也要善于運用部門法的知識來論證、升華法理學的原理,或者運用法理學的知識來理解部門法。
總之,學好法理學,塑造自身法學基礎理論修養,是司法資格考試考生必備的基本功之一。對于法理學的融通掌握,不僅直接匯及該部分的試題,而且對于其他部門法的理解、掌握和相應的試題作答,都大有益處。
法律教育與司法考試(通用20篇)篇二十
所謂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論辯中運用法律理由的過程。或者說,是人們在有關法律問題的爭議中,運用法律理由解決問題的過程。法律推理是講道理,以理服人。這里的“理”指法律理由,包括法的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
(二)法律推理的特點。
1、法律推理是一種尋求正當性證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為行為規范或人的行為是否正確或妥當提供正當理由。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問題是:規則的正確涵義及其有效性是否正當的問題,當事人是否擁有權利、是否應有義務、是否應付法律責任等問題。
2、法律推理受現行法律的約束。現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約法律推理的條件,法律的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都可以成為法律推理的理由。在我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律原則、政策、法理和習慣都會成為法律推理的前提。在英美法系國家,來自于判例之中的法律規則,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是一種實踐理性。在法律推理中,人們總是尋求盡量減少被視為專斷和非理性的意志的干擾。法學家的任務就是運用法律推理的方法,依照法律制度努力促進的價值,使法律精神與文字協調一致。
(三)法律推理的分類。
1、演繹推理。
演繹推理系指前提與結論之間有蘊涵關系的推理方法。所謂“蘊涵”是形式邏輯中的一個常用概念。我們說一個判斷或一個判斷形式p蘊涵一個判斷或一個判斷形式q,也即指,當p為真時,q也必然為真。從這個意義上,也可將演繹推理定義為前提與結論之間有必然聯系的推理。具體到法律邏輯上,演繹推理主要表現為涵攝模式中的司法三段論。即以裁判規范為大前提,以裁判事實為小前提,推演出的最后的判決結論。演繹推理在法律發現中的直接適用范圍是比較狹窄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必須先行借助其他邏輯方法對案件事實與相關規范進行加工處理后方可運用演繹法得出最后結論。以下試舉兩例以說明演繹法在法律推理中的適用情形。
大前提:刑法規定未滿十四歲者完全不負刑事責任。
小前提:季某年僅11歲,未達到刑法規定的任何法定責任年齡,處于絕對不負刑事責任年齡時期。
結論:本案中季某不負刑事責任。
2、歸納推理。
歸納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個別的事物或現象推出該類事物或現象的普遍規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種推理方法:簡單枚舉法、統計概率法與求因果聯系法。這三種方法都具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通過對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觀察、綜合、分類、比較,從而推斷出該類事物具有某種共同的屬性,是一種由特殊推導出一般的邏輯推理。與演繹法不同,歸納法是一種綜合的方法,它的結論往往會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識范圍,提出新的,并不必然蘊含于前提之中的結論。從而大大擴展我們的認識。在這個意義上,可以將歸納邏輯視為產生人類新知識的主要思維方式之一。但也正因為歸納法的結論并不必然蘊含于前提之中,其結論與前提之間缺乏必然的聯系。所以歸納法的證明力要弱于演繹法,歸納法得出的結論也并不可靠。但無論歸納法本身的證明力及其結論的可靠程度多么令人失望,不可否認歸納法乃是人類最基本的一種認識能力。運用歸納法(也只能憑借歸納法)對于經驗世界紛繁蕪雜的現象進行觀察、比較、綜合、總結而產生出的一般性知識是人類一切知識的最終根基!
法律人在法律適用中運用歸納推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則:除了所舉事例具有足夠的'代表性,累計經驗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數量越大,推論所得的結論正確的概率就越高。
3、類推法。
類推法是指由兩個或兩類事物在許多屬性上都相同,便由此推出它們在其他屬性上也相同的推理方法。例如,已知甲事物具有a、b、c、d、e等屬性,且已知乙事物具有a、b、c、d等屬性,因而得出結論乙事物也具有e這種屬性。在類推中,擬加以認識的事物,并不是在它之中或者接近它(在其本質中)加以認識的,而是在該事物與另一些與它有某些相似點的比它更為眾所周知的事物的關聯(關系)中加以認識的。因為類推的結論所斷定的內容超出了前提所斷定的范圍,其前提與結論之間的聯系具有極強的或然性。故在傳統形式邏輯中有時會被列為歸納邏輯的一個特殊形式。而不被視為獨立的邏輯形式。在類推中對于歸納法運用愈勤則類推結論的說服力愈強,強制性愈大。
相比較歸納而言,類推表現出更明顯的不穩定性及或然性,是一種更加大膽而富有風險的思維活動。類推程序的有效性主要依賴于兩個因素。第一、為了擴展比較的基礎,人們必須盡可能地出示許多特例;法律人也很盡力這樣做,但大多數人無意去強調類推。第二、類推的有效性相當根本的取決于比較點的選擇,而且取決于確定被比較者的特征。比較點的確定主要不是根據一個理性的認識,而是很大程度的根據決斷,因而取決于權利的運用,而這絕大部分都未被反思過。這兩個因素曾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類推的方法論上的作用。尤其是第二個因素構成了各國刑法“嚴格禁止類推”的最重要的法理基礎。
類推在法律上的運用不同于其他幾種邏輯方法。尤其是在刑法中,“嚴格禁止類推”更成為各國刑法所公奉的基本原則。但另一方面我們又會時常發現類推在很多經典的成功法律推理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
4、設證法。
設證法并不屬于傳統邏輯的范疇,而是由美國人ch·s·皮爾士所創立的一種獨特的邏輯方法。該方法系從一個已知的一般規律加上各種已知的特殊中,推斷出未知的特殊。皮爾士在研究邏輯推理時發現,我們時常都會面對某種很奇怪的情況,只有假設它是某個普遍規則的實例,這種情況才能得到說明,于是我們便會自覺地采納這個假定。這種思維過程就是設證法,皮爾士曾舉出幾個例子來說明設證法是如何運用的。第一個例子是有名的白豆案例:由已知:1、所有從這個口袋拿出的菜豆是白色的;2、這些菜豆是白色的;可得出結論:這些菜豆是從這個口袋里拿出的。第二個例子是關于魚化石的推理:由已知:1、所有的海洋魚類都生活在大海中;2、在某塊內陸發現了海洋魚類化石;由此可得出結論:這片大陸曾經是海洋。第三個例子則于皮爾士的親身經歷。有一次他去土耳其,在從碼頭到目的地路上,他遇到一個男人騎在馬上,4個馬夫為他撐著遮陽篷。他想到只有當地省長才有如此排場,于是推論那個騎馬的男人就是省長。這是設證法在日常生活中的一個具體運用。
設證法作為一種邏輯方法具有太強的假設性,而其結論甚至比歸納和類推所得出的結論還要不可靠得多。這是因為歸納法是由諸多相似的個性推導出一個未知的共性,而類推則是由較多個性特征的相似性推導出另一些較少的未知特征的相似性。兩者都是有較多的已知證據推導出較少的未知結論,而設證則是僅僅從個別特征的相似性就推導出另一個未知的特征的相似性。其結論必然是極不可靠的。相比較而言,設證作為一種邏輯方法似乎已經違背了傳統邏輯對于確定性的執著追求。其在方法上的起著提供假說的作用,而非直接由其產生具有說服力的結論。
設證法在一般法律活動中主要運用于刑事偵查。而具體到法律推理中設證法則主要運用于從已知特殊由規則推論到未知特殊,從案件(結論)經由規則推論到案件。它帶有從結論發現法律的味道。
設證法是一種不甚可靠的或然性邏輯,其本身不能像歸納與演繹一樣總結出固定的邏輯推論形式,且設證法的運用受到非邏輯因素的影響太深(個人知識水平、主觀偏向、經驗程度乃至外力的干預都會對設證法的效力產生直接影響)因此設證法的有效性是很難保證的,但它對于法律發現的意義又格外重大。因此為設證法創設若干保證其有效性的基本準則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法律推理在審判活動中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