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漢語詞語,公文的一種格式,是指對上級有所陳請或匯報時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優秀的報告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報告范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法制工作報告 司法考試中國法制史復習資料篇一
(一) 契約法規。
1、買賣契約。西周的買賣契約稱為“質劑”。這種契約寫在簡牘上,一分為二,雙方各執一份。
“劑”,是買賣兵器,珍異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較短契券;
(2)“質”、“劑”由官府制作,并由“質人”專門管理。
(2)“別”,是在簡札中間寫字,然后一分為二,雙方各執一半,札上的字為半文。
(二)婚姻制度
注意:
(1)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有一個;
(1)納采:男家請媒人向女方提親;
(3)納吉:卜得吉兆后即與女家定婚;
(4)納征:男方送聘禮至女家,故又稱納幣;
(5)請期:男方攜禮至女家商定婚期;
(6)親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婚姻最終成立。
——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
其中:
(1)不順父母(公婆)是“逆德”;
(2)無子是絕嗣不孝;
(3)淫是亂族;
(4)妒是亂家,
(5)有惡疾不能共祭祖先;
(6)口多言會離間親屬;
(7)盜竊則是反義。
注意:夫家不能離異休棄的情形: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既不能離異休棄——有所娶而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
其中:
(3)“前貧賤后富貴”是指娶妻時貧賤,但以后變的富裕。按禮制夫妻應為一體。貧賤時娶之,富貴時休之,義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權專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煙立法的原則和制度多為后世法律歲繼承和采用,成為中國傳統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繼承制度:“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
(1)王位的繼承必須是妻所生長子,無論其賢與否;
(2)如妻無子,則不得不立貴妾之子,不管其年齡如何。
注意:這種繼承主要是王、貴族政治身份的繼承,土地、財產的繼承是其次。
法制工作報告 司法考試中國法制史復習資料篇二
答:清政府立憲舉措:
1、考察西洋憲政
2、設立專職機構
3、改革官制
4、制定新法
5、頒布《欽定憲法大綱》
6、成立資政院和咨議局
7、頒布十九信條,實行君主立憲
意義:
直接從西方移植了一批近代化的法律。
確立了憲法指導下諸法分立的近代化法律體系。確立了民主憲政的發展趨勢。
中華法系“諸法合體”是如何走向“諸法分立”的?
答:清末變法修律導致中華法系走向解體。從制定大清現行刑律開始,清政府分別制定了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律草案等實體法,又制定了刑事民事訴訟律草案等程序法以及憲法大綱等法律文件,隨著修律過程中這些新的法典法規的出現,中國封建法律制度的傳統格局開始被打破,延續幾千年的中華法系開始解體。傳統的中華法系發生了重大變化,法典的“諸法合體,以刑為主”體例被西方式的由多個部門法共同組成的體系所取代;晚清政府新制定的法律,均參照了西方國家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結構模式,從而徹底改造了傳統中華法系的法律結構。辛亥革命推翻了滿清王朝,清廷的法制改革不了了之。但是,中國法制“諸法分立”的進程沒有停止。民國時期,中國法制“大陸法系化”的進一步發展,基本形成了 “大陸法系化”的“六法全書”。
3.孫中山南京臨時政府在法制建設上的建樹。
答:南京臨時政府法制建設建樹頗多:
頒布革命法令。(1)保障人權廢除封建等級特權制度。如解除“賤民”身分,禁止買賣人口;提高女權;取消官僚特權與革除官廳陋習。(2)發揚“國魂”革除封建陋習。禁煙禁賭;勸禁纏足;發布《曉示人民一律剪辮文》。(3)整飭吏治任人唯賢。
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1)建立新型的司法機關。為貫徹三權分立,實現司法獨立的資產階級法制原則,中央設“臨時中央裁判所”,后改稱“法院”;地方審判機構稱作“審判廳”,實行四級三審制。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干涉。(2)改革審判制度。仿效西方文明的審判方式,頒布《禁止刑訊文》、《禁止體罰文》,廢除封建的刑訊體罰制度。
(3)采用律師制度。為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草擬《律師法草案》,實行律師辯護制度、公審制度、陪審制度。
4.如何認識國民黨的《六法全書》
答:從1928年到1936年,國民黨政府集中進行頻繁的立法,最終建立起“六法”體系,形成了南京國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干。所謂《六法全書》簡稱《六法》,狹義是特指憲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廣義是指上述六大法典及其它附屬法規和判例解釋例,亦即整個法律體系的通稱。就其內容而言,除搬用資產階級的一些法律原則外,也繼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具有封建性的法律傳統。
答:憲法性文件主要有:《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人權條例》。
法制工作報告 司法考試中國法制史復習資料篇三
一、名詞解釋(本大題共3小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1、刑罰世輕世重
《呂刑》規定“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其大意是說,對于刑罰的適用,在各個不同的歷史時期,其輕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就是講根據不同時期犯罪的不同情況,應當依照客觀形勢的需要,制定出不同輕重的刑罰,使其符合于各個不同時期同犯罪作斗爭的實際需要;正確執行輕重不同的刑罰,才能有區別有分析地去適當用刑,以求得安定社會秩序的一致需要。這種思想和制度,既是對刑罰適用的歷史總結,又反映出適用刑罰的客觀規律性。自其形成以后,即受到歷代統治者和思想家的普遍重視。
2、黃老思想
中國戰國時的哲學、政治思想流派。尊傳說中的黃帝和老子為創始人,故名。黃老之學始于戰國盛于西漢,假托黃帝和老子的思想,實為道家和法家思想結合,并兼采陰陽、儒、墨等諸家觀點而成。《史記·樂毅列傳贊》稱其代表人物有河上丈人、安期生等。黃老之學繼承、改造了老子“道”的思想,認為“道”作為客觀必然性,“虛同為一,恒一而止”,“人皆用之,莫見其形”。
3、“六殺”
唐《斗訟律》中,“六殺”的含義:“謀殺”是指預謀殺人;“故殺”是指事先雖然沒有預謀,但是情急殺人時已經有殺人的意念;“斗殺”指的是在斗毆中過于激憤而失手將人殺死;“誤殺”是指由于種種原因錯置了殺人對象:“過失殺”,指“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至”,即出于過失殺人;“戲殺”指的是“以力共戲”而導致殺人。
二、簡答題(本大題共3小題,每小題15分,共45分)。
(1)“八議”入律。“八議”是指封建貴族富僚中的八種人犯罪后,須“議其所犯”,對他們所犯罪行實行減免刑罰的制度,表現出封建法律特權思想的鮮明特征。“八議”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議”主張,曹魏時期“八議”正式入律。“八議”是指:“議親”(皇親國戚)、“議故”(皇帝故舊)、“議賢”(有封建德行與影響的人)、“議能”(有大才能的人)、“議動”(有大功勛的人)、“議貴”(貴族官僚)、“議勤”(為封建國家勤勞服務的人)、“議賓”(前朝皇室宗親)。自營魏以后,“八議”遂成為歷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內容。
(2)“富當”入律。“官當”是指封建社會允許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種特權制度,正式規定在《北魏律》與《陳律》中。“官當”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特權法的進一步發展。
(3)“準五服以制罪”的確立。《晉律》首立“準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服制”本是中國古代以喪服為標志,規定親屬之間親疏遠近的一種制度。此時被納入法典,成為確定親屬相犯時刑罰輕重施用的原則。它規定,在刑法適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處罰愈輕;以卑犯尊,處罰愈重。凡服制愈遠,以尊犯卑,處罰變重;以卑犯尊,處罰變輕。“準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確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標志之一,其影響廣遠,壹至明清。
(4)“重罪十條”罪名的確立。所謂“重罪十條”,是指危害地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種重大犯罪的總稱。把它作為嚴厲打擊的對象,并強調“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是儒家“三綱”精神在法律中的具體體現。“重罪十條”經過《開皇律》的改造,形成了“十惡”制度,為后世封建各朝代所沿用。
2、簡述清末的司法機構進行了哪些改革。
清末司法改革主要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司法機構的改革,二是訴訟審判制度的改革。
(1)司法機構的改革
司法組織機構改革分為司法行政管理機關改革、審判機關改革、檢察機關改革。(1)設立司法行政管理機關——法部。改革后的司法行政管理機關為法部,即原來的刑部。官制改革后的法部,則成為專門的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監獄、執行刑罰、監督各級審判機構和檢察廳的工作。清末法部的職權范圍較西方國家的司法行政機關更寬,兼有部分司法審判職能,如復核大理院和高等審判廳判決的死刑案件,核實秋審、朝審等。(2)設立審判機關——大理院。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互為制約,互不統屬,相互獨立是西方憲政制度的一個基本標志。晚清政府決意仿行憲政,進行改革,并把憲政歸結于“實由官制之預備得宜:誠以未改官制以前,任人而不任法;即改官制以后,任法而不任人。”而“中國非急采立憲制度,不足以國強。”[3]因此,分設大理院可以說是清末官制改革的重心。大理院的前身是大理寺,它正式成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它的出現,標志著中國幾千年傳統的官審制度的結束。(3)設立檢察機關——檢察廳。檢察廳是清末從國外引進,在中國史無前例的一個機構。它附設于各級審判機關內,負責調查取證,對刑事案件進行公訴,對審判機關實行監督,調度司法警察。按照《大理院審判編制法》和《法院編制法》,檢察廳設在相應的審判機關之內。但與審判機關不同的是審判機關上下級無隸屬關系,而各級檢察廳則“聯為一體,不論等級之高下,管轄之界限,凡檢察廳應行職務,均可由檢察廳之命委托代理。”[4]檢察廳的職權范圍有刑事提起公訴,收受訴狀請求,預審及公判,指揮司法警察官逮捕犯罪者等。清末的檢察官機構雖然尚未完全獨立于審判系統之外,但作為一種司法審判的監督、制約機關,它的出現和存在,具有積極和進步作用。
(2)訴訟審判制度的改革
訴訟采取告核程式、檢察提起公訴、自由公證、原被告待遇平等、審判公開、當事人無權處分、干涉主義、四級三審等重要原則和制度。該草案沿襲了日本的先進訴訟制度,可以說是清末司法訴訟改革的標志,但不久辛亥革命爆發,該草案被廢止。三是《民事訴訟草案》,1911年8月,《民事訴訟律草案》分為審判衙門、當事人、普通訴訟程序、特別訴訟程序四部分。這部標志性的草案彌補了上述兩部草案的不足,在上述四個部分尤其是訴訟程序方面,對后世產生著巨大的影響。這三部草案引用了一系列的西方近代訴訟制度、訴訟原則和具體訴訟程序來改造我國舊有的封建司法審判制度。具體表現在:首先,在訴訟制度上,采用了刑事案件公訴制度、公訴附帶私訴制度、民訴案件自訴制度及代理制度、證據制度、保釋制度、陪審制度和律師制度等;其次,在審判原則上,實行合議原則、審判公開原則、辯論原則和回避原則等現代訴訟原則;再次,在審級制度上,實行四級三審終審制;最后,還規定了管轄、訴訟的普通程序和特別程序,規定了預審、合議、公判、復判等審判程序,使法律操作程序更趨規范、公正、合理。所有這些規定無疑都是沖破了舊的法律傳統,使得中國的審判制度開始向現代化邁進。
3、簡述《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一)《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主要內容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共四章21條,其主要內容是:
臨時政府由臨時大總統、副總統、行政各部、參議院和臨時中央審判所組成。
臨時大總統、副總統、行政各部是行政機關。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選舉產生,每省有一票權。臨時大總統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有統治全國,統率海陸軍之權;得參議院的同意有宣戰、媾和、締約,設立臨時中央審判所之權;臨時大總統得制訂官制及任免國務員、外交專使,但須參議院之同意。臨時大總統下分設各部,部長為國務員,輔佐臨時大總統辦理各部事務,并對其負責。
參議院,由各省的都督府委派三名參議員組成,是行使立法權的機關。其職權有議決暫行法律、預算、稅法、幣制、發行公債、檢查政府出納、宣戰媾和、締約和設立中央審判所之權,對臨時大總統行使任免國務員和外交專使職權時有承諾權;議決臨時大總統交議事件,答復臨時大總統咨詢。參議院由議員選出議長、副議長主持院務。一般的議案,以到會議員過半數同意為有效,而對宣戰媾和及締約等重大事項,則須到會議員之三分之二同意,才能議決。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還規定,臨時中央審判所為行使司法權的機關。
(二)《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特點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規定其“施行期限,以中華民國憲法成立之日為止”,可見它是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政府組織法。其特點是:以美國的國家制度為藍本,確立臨時政府為總統制共和政府,政府機關實行三權分立的原則。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仿效美利堅合眾國的政治制度,規定中央行政機關實行總統制,不采用內閣制。即總統不僅是國家元首,而且是政府首腦,總統雖然由參議院選舉產生,執行職權得經參議院同意,但實際上不對參議院負責,而且對參議院的議決有交令復議權。《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資產階級共和政體的誕生,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三、論述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20分,共40分)。
1、論述清律與唐明律在刑罰適用原則上有何發展變化。
當時世界的最高水平,反映唐代確立的封建的政治經濟制度和社會基本格局的唐律,也是封建法律自《法經》之后,經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和隋的發展之后的集大成之作。而明代是繼唐之后又一個國力比較強盛、文化比較發達的朝代,無論在政治體制還是法律制度上,它都在唐宋的基礎上有所發展和變化,在中國封建社會后期占有比較重要的地位,并對清代產生了相當重要的影響。因此,自唐明律分別產生后,歷代律學家和法律史學家對它們都給予了高度的關注,對唐明律的評價也就成為了中國法律史學的一個重要課題。晚清時期,中國社會發生了深刻的歷史變化,中國傳統法律史學開始走向現代法律史學,在這一特定的歷史時期中的唐明律研究與評價,已超出了學術的影響范圍,和當時的社會變革,尤其是法制變革相互影響,具有了廣泛的社會意義。
謂皆出自政治學方面的考量,這也是傳統中國政治滲透社會的明證。
同西方的“法治”相比,中國“禮治”觀念在形成發展的脈絡、崇尚的基本價值等方面存在著諸多的差異。就其形成的基礎而言,中國古代的“禮治”是建立在宗族倫理觀念之上的等級秩序和權力崇拜,而西方“法治”是建立在自然權利觀念之上的平等秩序和權力制衡。就治國模式而言,中國古代的“禮治”強調以人情為核心,以道德為基礎,強調統治者道德表率作用于立法建制。中國古代設法立制的最終目的在于建立和諧社會,可以說政、法是治標,德、禮才是治本,對社會的治理是由里而及表。而西方“法治”是以理性為中心,以制度為基礎,社會治理由表及里。在當今社會,“禮治”中所浸淫的“天人合一、禮讓和諧”的道德精神和“治人治其心”的治國理念是推進國家精神文明建設乃至法治文明建設的不竭動力,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而言,禮治在當代仍然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但是,決不能因此認為“禮治”具有普世之價值。更重要的是,禮治秩序中對人情的關懷和對等級的維護構成了中國邁向法治的社會的巨大障礙,法治社會所倡導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往往會因為受傳統觀念之“講人情、不講規則”和“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影響而如履薄冰、寸步難行。儒家內核之“禮治”觀念同現代政治文明的大體相悖則成為學者在文化層次上否定“中體西用”論的主要依據。在由中國傳統社會邁向現代社會的進程中,建立在小農經濟基礎上的“禮治”觀念總體上終將“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但是其中所浸淫的道德理念將分別滲透于“法治”和“德治”的價值之中。
法制工作報告 司法考試中國法制史復習資料篇四
緒
論
學時數:2學時
教學目的和要求:掌握中國法制史的概念,了解中國法制發生、發展的基本線索,以及中華法系的概念和基本特點;掌握本課程的學習方法及其意義。
索。
知識結構:中國法制發生、發展的基本線索,各種類型主要法制基本內容、主要特點。創新精神的培養:掌握法制方面的中國國情與歷史經驗教訓,從中領悟社會主義系統工程法制文化建設的重要作用。
教學方法:講授
教學過程和內容
一、概述
(一)中國法制史的概念
中國法制史是研究中國法律的起源與歷史上各種類型和各個階段的法律制度的實質、特點、作用及其發展演變過程和規律的科學。
(二)中國法制史內容概述
2、戰國至秦漢時期,這一階段是中國封建法制的奠基時期;
3、魏晉南北朝時期,這階段是中國封建法制的發展時期;
4、隋唐時期,這是中國封建法制的完備成熟階段;
5、宋元明清時期,這是中國法制進一步發展并趨于解體的階段;
6、近現代化法制時期,這主要包括清末的法制,中華民國的法制,以及人民民主政權的法制。
二、中華法系及其主要特征
1、中華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指建立在同一歷史傳統文化以及相同法律體制基礎之上具有共同特征的多國法律群體。中華法系,指一個發展于夏商至于清,以唐律為代表,以禮法結合為根本特征,其影響及于東亞諸國的法律體系。
2、中華法系的主要特征
以儒家學說作為法制的指導思想和理論依據;引禮入法,社法結合;皇帝是最高立法者及審判官;以刑為主,諸法合體;融合了以漢民族為主體的各民族法律文化;重視成文法的制定。
3、中華法系的成因
外界因素及地理因素;經濟因素;國情及政治因素。
三、中國法制史的學習方法和學習意義
(一)學習中國法制史的方法
以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指導;注意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理論知識;著重法律制度與社會土壤的關系的思索,掌握相關學科知識;掌握一定的古漢語知識。
(二)學習中國法制史的意義
1、何謂中華法系?中華法系有哪些主要特征?
《九朝律考》程樹德撰
商務印書館 1925年版 《歷代刑法志》
群眾出版社 1988年版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瞿同祖著
中華書局 1981年版 《中國法律發展史》楊鴻烈著
上海商務印書館 1975年版 《中國官僚政治研究》王亞南著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81年版 《中華法系》(上)李鐘聲著
知識出版社1984年版 《中國刑法史》蔡樞衡著
廣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古代法》[英]梅因著
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2學時
教學目的與要求:理解中國法的起源及其依據;了解夏朝與商朝法律制度的特點。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中國國家和法起源及其依據;夏商的神權法及其思想,夏商刑法的主要內容。難點主要在于中國國家和法起源的理解。
知識結構:國家與法起源的一般理論;中國國家和法起源的理論依據;中國法起源的數種觀點;夏代的法律制度;商代的法律制度。
創新精神的培養:思索國家與法起源的一般規律;理解奴隸制法的共同特征,在夏商神權法知識的基礎上,為認識西周法治思想的變化作準備。
教學方法:講授,討論輔之
教學過程和內容
第一節
中國法的起源
一、國家與法起源的一般理論
二、中國國家和法起源及理論依據
三、中國法起源的數種觀點
(一)法源于天說
(二)刑起于兵說
(三)法源于苗民說
(四)皋陶造律說
(五)法源于定分止爭說
(六)法源于習慣說 第二節
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奉“天”罰罪的神權法思想
二、《禹刑》
(一)《禹刑》的由來
(二)《禹刑》的主要內容
三、夏朝的軍法
四、夏朝的監獄
第三節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法律思想的發展
(一)“率民以事神”
(二)以天命、祖命宣布王命
二、《湯刑》及商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商朝的立法概況
1、《湯刑》
2、《湯之官刑》
3、“棄灰之法”
(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三、主要罪名及刑名
(一)主要罪名
1、不吉不迪
2、顛越不恭
3、暫遇奸究
4、不孝
5、巫風
6、棄灰于公道
(二)刑名
1、文獻記載所見商代的刑罰
2、甲骨文所見商代的刑罰
四、商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與審判活動
(二)監獄 思考題
1、簡述中國國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據。
2、夏代刑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曾憲義主編《中國法制史》第一章
葉孝信主編中國通史有關部分,版本自選。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4學時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西周初年的法制指導思想;主要的法律形式,禮的性質、作用和禮與刑的關系;西周法律的主要內容及司法制度;掌握西周法律制度對后世的影響。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西周法制的指導思想;西周主要法律形式;禮的性質、作用及禮與刑的關系。西周刑法的主要內容;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內容。西周的司法制度;難點主要在于禮的性質、作用的認識,以及禮與刑關系的理解。
知識結構:周初法制的指導思想;西周主要法律的形式;西周禮的淵源、性與作用;西周的刑法制度,西周的民法制度,西周的司法制度。
創新精神的培養:使學生充分認識周初統治者的法制指導思想以及據此制定的主要原則、制度。培養學生認識周初的禮制,對于西周法制的確立和發展具有的重大意義,以及對后世封建法制的深遠影響。
教學方法:講授
教學過程和內容
第一節
周初法制的指導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罰”
二、“親親”、“尊尊” 第二節
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立法概況
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閱”
2、《九刑》
3、《呂刑》
4、周公制“禮”
二、主要法律形式
1、禮
2、刑
3、誓
4、誥
5、命 第三節
西周的禮與刑
一、禮的淵源、性質與作用
二、禮與刑的關系 第四節
西周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的刑罰制度
(一)五刑
(二)“五罰”
(三)“五過”
二、西周的主要罪名
(一)不孝不發罪
(二)寇攘奸究罪
(三)殺人越貨罪
(四)群飲罪
(五)“賊”“藏”“盜”“奸”罪
(六)誹謗罪
(七)不從王命罪
(八)違背誓言罪
三、西周主要刑法原則
(一)區分過失與故意,慣犯與偶犯
(二)嚴禁錯殺無辜
(三)罪疑從輕
(四)同罪異罰
(五)寬嚴適中
第五節
西周的民法制度
一、西周的民法制度
(一)所有權關系
(二)契約關系
二、西周的婚姻繼承制度
(一)婚姻關系的締結
(二)同性不婚的原則
(三)“六禮”
(四)“七出”“三不去”
(五)繼承
第五節
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機關
二、訴訟制度
(一)起訴
(二)審理
(三)判決
三、監獄制度 思考題
1、簡述西周立法的指導思想。
2、簡析禮與刑的作用和關系。
3、簡述西周的刑法原則。
4、簡述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內容。
5、簡述西周的司法制度 學習文獻
《中國法制史》第二章
曾憲義主編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二章
葉孝信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中國通史有關部分
版本自選
第三章
春秋戰國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2學時
教學目的與要求:了解春秋時期公布成‘文’法的爭論及意義,戰國時期法制的指導思想;商鞅變法及各國變法,掌握這一時期法制改革的意義。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春秋時期鄭國和晉國“鑄刑書(鼎)”事件及其所引起的爭論;《法經》的結構、主要內容及其歷史意義;戰國時期法律制度的變化及其原因;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及其影響。難點在于這一時期法律變革的背景把握以及商鞅“改法為律”法律形式的變化發展。
知識結構:春秋時期成文法公布的背景及意義;儒法學派的主要法律思想;各國立法概況,戰國時期封建法律制度的發展及《法經》的制定,商鞅在秦國的法制改革。
創新精神的培養:通過本章的學習,使學生認識隨著社會制度的變遷,與其緊密聯系的法律制度也必將發生重大變革,從而進一步認識我國改革開放中,法律制度變革的重大意義。
教學方法:講授
教學過程和內容
第一節
社會變遷與儒、法學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的社會變遷及其影響
(一)經濟上的變遷;政治上的變遷;思想、文化、意識形態上的變遷;
(二)影響
二、儒家學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一)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點
三、法家學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一)主要法律思想
(二)法家的主要流派
第二節
一、各國成文法立法概況
(一)鄭國成文法立法
(二)晉國成文法立法
(三)楚國成文法立法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爭論
(一)叔向的主要觀點
(二)孔子的主要觀點
三、成文法公布的歷史意義
第三節
一、戰國時期法制發展概況
(一)戰國時期的成文法運動
(二)各諸侯國法律制度的轉型
法律性質的轉變
法律內容的變化
司法組織及其變化
一、《法經》的制定
(一)《法經》的體例與主要內容
(二)《法經》的歷史地位 第四節
商鞅在秦國的立法制改革
一、商鞅變法及其主要內容
二、商鞅變法的歷史價值 思考題
1、簡述儒、法兩家學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2、試述《法經》的結構、主要內容及其歷史意義。
4、簡述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及其影響。學習文獻
《中國法制史》第三章
曾憲義主編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三章
葉孝信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中國通史有關部分,版本自選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2學時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秦朝法制的指導思想,秦朝行政法規的主要內容,秦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內容,以及秦朝經濟法規的主要內容和司法制度。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秦朝法制的指導思想,秦朝的行政法規范,秦朝的刑法原則與刑罰體系,秦朝經濟法規的主要內容,難點在于秦朝法制主要特點的理解。
知識結構:秦朝法制的指導思想,秦朝的行政法律規范,秦朝的刑事法律,秦朝的民事,經濟法律規范,秦朝的司法制度。
創新精神的培養:在掌握秦朝法律內容及法律制度特點的基礎上,充分理解“無德帷刑”的治國模式:即暴秦速亡的哲理。
教學過程和內容
第一節
立法概況
一、秦朝法制的指導思想
(一)刑賞兼備,重刑輕罪
(二)法令由一統
二、云夢秦簡與法律形式
(一)云夢秦簡
(二)法律形式
律、令
式
廷行事
法律答向 第二節
行政法律
一、行政立法概況
二、行政法律的主要內容
國家機構及官吏的設置
官吏的條件
官吏的責任 官吏的考核
行政強制
行政處罰 第三節
刑事法律
一、刑法原則
(一)關于責任年齡
秦以身高確定責任年齡。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三寸成為成年人,達到此身高開始負刑事責任,否則不負刑事責任。
二、區分有無犯罪意識
有無犯罪意識,也是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對有犯罪意識的行為從重處罰,對無犯罪意識的行為可免予處罰。
三、區分故意與過失
泰律中稱故意為“端”,過失稱為“不端”。故意從重,過失從輕。
四、自首從輕
自首,秦律中稱為“自發”,在秦律中,自首者可以略為減輕罪刑。
五、共犯加重
為重大犯罪。
六、并合論罪
所謂并合論罪,是指數罪并發的情況下,將數罪合并在一起處刑的原則。
七、誣告反坐
誣告,秦律稱為“誣人”,誣告罪的成立,必須是端告,即故意捏故事實,向司法機關控告他人使無罪者入于罪,或使輕者入于重罪。
二、刑罰體制
(一)死刑制度
具五刑
族誅
梟首
棄市
(二)內刑制度
所謂“肉刑”,是摧殘人的肉體的刑罰。秦代繼續沿用奴隸制時期的墨(黥)、劓、非、宮、笞肉刑,并且把勞役刑結合起來使用,如黥劓城旦等等。
(三)勞役刑
強制犯人勞動的刑罰,主要有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罰作、復作。
(四)財產刑
財產刑是剝奪犯罪財產的刑罰,秦代的財產刑主要是貲、贖、沒和收等幾種。
(五)身份刑
身份刑是剝奪犯法者的爵位、官職等政治身份的刑罰,其刑名有“寺爵”、“廢”等。
(六)流放刑
流放刑是判處犯人去指定地區服役的刑罰。流放刑的刑名在秦代叫“遷”。
(七)恥辱刑
恥辱刑是一種帶有侮辱性質的刑罰,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罰。
三、主要罪名
(一)不敬皇帝罪
(二)誹謗妖言罪
(三)盜竊罪
(四)賊殺傷罪
(五)以古非今罪
(六)非所立言罪
(七)妄言罪
第四節
秦代的民事、經濟法律規定
一、主要民事制度 所有權
婚姻與家庭關系
二、主要經濟法律規范
農業生產管理的規定
官營手工業管理的規定 市場貿易管理的規定
自然資源保護的規定 第五節
秦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中央司法機關
地方司法機關
二、訴訟制度
訴訟形式
訴訟程序
審判程序
思考題
1、簡述秦代法制的指導思想。
2、試述秦代行政法的內容。
3、試述秦代的刑法原則。
4、秦代是如何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的? 學習文獻
《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秦律通論》,粟勁著,山東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四章
曾憲義主編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四章
葉孝信主編 中國通史有關部分
版本自選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第五章
漢代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5 學時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漢代初年法制指導思想的轉變;了解漢代法律形式,法律的主要內容及特點,掌握文景帝刑期改革的內容及其意義,了解漢代“春秋決獄”的審判特色。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漢代法律思想的演變及其法律的儒家化,漢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漢代刑法的基本內容及其刑法原則的發展,漢代的司法制度;難點在于漢代法律儒家化的理解。
知識結構:漢代法制的指導思想,漢代的法律形式,漢代的行政法律,漢代的刑事法律及刑罰改革,漢代民事、經濟法律規范,漢代的司法制度。
教學方法:講授為主,討論為輔。
教學過程與內容
第一節
立法概況
一、立法的指導思想
黃老“無為而治”的思想
獨尊儒術的思想
二、立法的活動
漢律六十篇的制定
西漢武帝及西漢中期的立法 東漢時期的立法
三、法律形式
律
令
科
比 第二節
行政法律
一、行政管理體制
中央行政管理體制
職官管理制度 第三節
刑事法律
一、法律原則
上請原則
恤刑原則
親親得相首匿原則
二、刑罰體制
漢初的刑罰制度
漢中期文景帝的刑罰改革
改革后的刑罰制度
三、主要罪名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傅籍制度
所有權制度
債權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
二、商事法律
農業管理方面立法
手工業管理方面的立法 市場交易與商事立法
金融財政立法 第五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中央司法機構
地方司法機構
二、訴訟審判制度
訴訟制度
審判制度
《春秋》決獄
三、監獄制度
監獄設置
監督管理
錄囚制度 思考題
1、試述漢初立法思想的轉變。
2、漢初主要的立法活動有哪些?
3、試述漢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4、試述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5、試析漢代的刑罰原則
6、漢代的行政、民事和經濟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7、簡述漢代的司法制度。學習文獻
《中國法制史》第五章
曾憲義主編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五章
葉孝信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中國通史有關部分
版本自選
第六章
學時數:4學時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各封建王朝的主要立法活動及成果,認識這一時期法制的形式體例,內容的演變,以及對于后世法制的影響。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各王朝主要的立法活動,法律形式及封建律學的發展,“八議”制度、重罪十條、“五服制罪”以及封建刑罰制度的形成與發展,掌握這一時期的司法制度發展變化。
教學過程與內容
第一節
立法概況 一、三國的立法
曹魏立法
蜀漢立法
東吳立漢
二、西晉立法
《泰始律》
“張杜律”與晉代律學
三、東晉南朝立法
東晉及宋、齊循西晉舊制
梁、陳立法無新建樹
四、北朝立法
北魏《魏律》
《北齊律》
北周《大律》 第二節
法律內容
一、行政法律
中樞機構的演變
地方行政機構
九品中正制
二、刑事法律
(一)刑法原則
“八議”、“官當”、重罪十條、“準五服以制罪”
(二)刑罰制度
曹魏的刑罰制度
晉代的刑罰制度
南朝的刑罰制度
北朝初定封建“五刑”制
(三)主要罪名
侵犯君主及危害封建統治秩序的犯罪
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
侵犯財產權利的犯罪
三、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所有權
契約
婚姻家庭
(二)經濟法律
土地立法
賦稅制度
手工業管理 第三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魏晉南北朝的司法機構
北朝的司法機構
二、訴訟制度的發展
死刑奏報制度的建立
刑訊制度的發展 “登聞鼓”直訴制度的建立 思考題
1、概述三國兩晉南北朝各主要法典。
2、論述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禮與律進一步融合的表現。
3、評述從“具律”到“名例律”的演變。
4、《北齊律》的特點及歷史地位?
5、論述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刑罰制度的逐步完善。
6、試論南北朝法律,“北優于南”。學習文獻
《中國法制史》第六章
曾憲義主編《中國法制史》第六章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5學時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隋唐時期的法制概況,隋代法制的指導思想和隋《開皇律》及其歷史地位,唐初法制的指導思想,唐朝法律的主要內容及特點,《唐律疏議》的歷史地位,唐代的司法制度。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隋代的法制概況,《開皇律》及其歷史地位,唐初立法的指導思想。唐代主要的立法活動及其成果,唐代的法律形式,《唐律疏議》的主要內容、基本特點以及歷史地位,唐代的司法制度,難點在于唐律的特點,主要是“一準乎禮”的理解。
教學過程和內容
第一節
隋代的法制概況
一、隋初法制的指導思想
取適于時,留意寬簡
注重司法實踐,銳意改革 “既為天下,事須割情”
二、隋朝的立法概況
開皇律的制定
大業律的制定 第二節
唐代的立法概況
強調執法嚴明
二、唐代的立法活動
《武德律》的制定
《貞觀律》的制定
《永徽律疏》的制定
《唐六典》的編纂
《大中刑律統類》
三、唐代主要的法律形式 律
令
格
式 第三節
行政法律
一、行政法規的主要形式與行政立法
二、主要內容
官吏的選拔
官吏的任用
官吏的考課 官吏的獎懲
官吏的監督
官吏的休致 第四節
刑事法律
一、以《唐律》為核心的刑法體系
唐律的十二篇
二、主要內容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通例
八議等特權規定
共同犯罪區分首、從原則 劃分公罪私罪的原則
累犯加重的原則
數罪并罰的原則
自首的原則 同居相隱不為罪的原則
類推原則 涉外案件的處理原則
(二)刑罰制度
封建五刑制度的確立
唐中后期的刑罰制度
(三)主要罪名
十惡
侵犯皇權罪
迷信綱常名教罪
違害人身安全罪
侵犯官私財產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管理秩序罪
職務上的犯罪 第五節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所有權
契約
家庭與婚姻
二、經濟法律
土地制度
賦役制度
手工業立法
商業立法 第六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中央司法機構
地方司法機構
二、訴訟制度
告訴程序與責任
告訴的限制
三、審判制度
司法官的責任
上訴復審及死刑復奏
四、監獄管理
第七節
唐律的特點及歷史地位
一、唐律的特點
一準乎禮
用刑持平
立法完善
二、歷史地位
對后世封建法律的影響
對東亞諸國的影響 思考題
1、簡答隋初法制的指導思想。
2、《開皇律》的主要內容及歷史意義。
3、簡述唐初立法的指導思想。
4、簡答唐律四種主要法律形式的內容。
5、論述《唐律疏議》中規定的主要刑法適用原則。
6、簡論唐代以法治官的行政法和主要內容。
7、試論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通例。
8、“十惡與“重罪十條”有何不同點?為什么?
9、唐律是如何維護貴族官僚等級特權的?
10、如何理解唐律“一準乎禮”的特點?
11、論述唐律的歷史地位。學習文獻
《唐律疏議》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
中華書局1983年版 《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陳寅恪著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2年版
《中國法律在東亞諸國之影響》楊鴻烈著
臺灣商務印書館
1975年版 《唐律初探》楊延福著
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七章
曾憲文主編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七章
葉孝信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中國通史有關部分
版本自選
第八章
宋遼金元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4學時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兩宋法制的指導思想,宋遼金元立法的主要內容及特點:以及宋元司法制度的特點。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兩宋的法律思想,宋遼金元立法的主要內容及特點,《宋刑統》與《元典章》的結構特點,宋元刑罰制度的發展變化,宋代《盜賊重法》與《重法地法》的作用與影響,宋代民商事法律規范的發展。元代的四等人制度及其在刑法中的體現,宋元司法制度的特點、難點在于宋代法律的發展變化以及元代法律內容特點的理解。
知識結構:宋代的立法概況,宋代的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商法律及司法制度,遼金的立法概況及特點,元代的立法概況,法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元代的司法制度。
創新精神的培養:有宋一代,是胡適先生稱為“中古的革新世紀”,在西方和日本學者中,也有不少人主張宋代是中古歷史上文藝復興和經濟革命的時代,通過宋代這一主要內容的學習,掌握宋代法律的發展變化,特別是敕律之變化發展,從而使我們掌握宋代法律的發展變化中的經驗與教訓。
教學方法
講授中討論
教學內容與過程
第一節
宋代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
立法思想
立法概況
二、行政法律
行政管理體制
職官管理制度
行政監察制度
三、刑事法律
(一)刑法原則 “止水思源”,綜合治本的原則
“嚴法禁”,綜合為治的原則 重典治“賊盜”的原則
(二)刑罰制度
折杖法
配役
凌遲
管置
(三)主要罪名
謀反大逆罪
“造妖書妖言”罪
貪墨罪 強盜罪
竊盜罪
三、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所有權
債與契約
婚姻法
繼承法
禁榷律法
四、宋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中央司法機構
地方司法機構
二、訴訟審判制度
(一)訴訟制度
(二)審判制度
法官責任
證據制度
審判制度 第二節
遼金法制概況
一、遼代的立法概況及特點
二、金代的立法概況及特點 第三節
元代法律制度
一、元代的立法概況
(一)主要法律
《至元新格》
《風憲宏綱》
《大元通制》 《元典章》
《至正條格》
(二)法律的基本形式 條格
斷例
二、元代法律的主要內容特點
(一)維護民族間的不平等
(二)定罪量刑的民族差別
(三)維護僧侶特權和農業人制殘余
(四)特殊的刑罰制度
三、元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中央司法機構
地方司法機構
(二)訴訟制度的特點 思考題
1、簡答宋代的立法思想。
2、宋代“以敕代律”、“引例破法”的原因及后果。
3、簡述折杖法的主要內容。
4、略論宋代的法官選拔。
5、簡述宋代的“翻異別勘”制度。
6、略論《元典章》。學習文獻
《宋刑統》竇儀等撰
吳產翊如點校
中華書局1984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八章
曾憲義主編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八章
葉孝信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中國通史有關部分
版本自選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4學時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明朝初年法制的指導思想,明朝的立法活動及其沿革,明代刑罰制度,民商立法的發展變化,明代的司法制度特點。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明初的立法思想及大明律的修訂,《明大誥》與《明會典》的結構特點,明代刑罰制度的發展變化,明代民商立法的發展變化,明代司法機構的變化與“廠衛”和“會審”制度。難點在于明朝法制對于前朝法律的繼承與發展所表現出來的聯系與比較上。
知識結構:明代的立法概況,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商法律,司法制度。
創新能力的培養:明代是中國封建社會中后期封建社會繼續發展的一個重要朝代,通過明代法律制度的內容,以了解明朝法制對于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影響。
教學方法:講授
教學內容與過程
第一節
明代的立法概況
一、立法思想
禮法結合明刑弼教
刑亂國用重典
二、立法概況與法律形式
《大明律》
《大明令》
《大誥》
《問刑條例》
《大明會典》 第二節
行政法律
一、內閣與六部
內閣及其權限
六部機構設置
二、通政使司和廷議制度 通政使司
廷議制度
三、地方省、府、州、縣制度 省
府
州
縣
四、官吏的管理
科舉與選官
考核與致仕 第三節
刑事法律
一、刑法原則
等級不平等原則
二、刑罰制度的變化
凌遲
充軍
遷徙
枷號
刺字
廷杖
三、主要罪名
侵犯皇權罪
危害人身安全罪
侵犯財產
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管理秩序罪
職務上的犯罪 第四節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規
土地所有權的形成土地買賣形式和租佃制 土有所有權的變更
婚姻與繼承
二、經濟法規
賦役制度
專賣制度
礦冶制度
海外貿易制度 第五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中央司法機構
地方司法機構
“廠”“衛”特務司法機關
二、訴訟制度
嚴厲制裁誣告行為
嚴禁越訴
軍官軍人訴訟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機構管轄
三、審判制度
逐級復審制度
會審制度 思考題
1、簡述明初立法的指導思想。
2、簡述《大明律》和《明大浩》的主要內容。
3、試述明太祖朱元璋對贓吏的懲治。
地域管轄強調
以民間半官方組織調解“息訟”
4、論明律“重其所重,輕其所輕”的原則。
5、簡述明代的司法機構。學習文獻
《唐明律合編》薛允升撰
上海商務印書館1922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八章
曾憲義主編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八章
葉孝信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中國通史有關部分
版本自選。
第十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2學時
教學目的和要求:掌握清朝法制的發展概況和主要內容:了解清朝法制的時代特點,以及清朝統治者法制指導思想的時代特性。
重點難點:重點主要掌握清代“詳譯明律,參以國制”的立法指導思想,《大清律例》的制定與清代主要立法,清代的律例關系,清代的少數民族地區立法,清代法律內容的發展,清律對旗人特權的法律保護,以及清代的司法機構與會審制度的發展,難點在于清朝法制的朝代特點的把握上。
知識結構:明代的立法概況,行政立法,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司法制度。
創新精神的培養:清朝是中國傳統法制走向解體的時期,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學習,使學生認識清朝法制的時代特點,進而認識固步自封,因循守舊必然落后,只有不斷革新圖強,才能趕上世界浩浩蕩蕩潮流的道理。
教學方法:講授
教學過程和內容
第一節
立法概況
一、清初法制的指導思想
“參漢酌金”的立法思想
“詳譯明律,參與國制”的指導思想
二、立法概況
《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
從《刑部現行則例》到《大清律例》 清朝的律例關系
《大清會典》的制定
少數民族法規的制定 第二節
行政法律
一、行政組織的法律制度
內閣
軍機處
總理衙門
六部、寺、院、監、府等機構
二、職守管理的法律制度
官吏的選拔
官吏的考核
官吏的監督 第三節
刑事法律
一、刑罰制度
除“五刑”以外,仍存在多種刑罰方法。遷徙、充軍、發遣、梟首、凌遲、刺字、枷號、戮尸暫監候與絞監候。
二、主要罪名
侵犯皇權和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
侵犯人身權的罪名
侵犯財產權的罪名 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罪名
官吏瀆職方面的罪名
第四節
民事法律
一、所有權的法律制度
二、債權的法律制度
三、婚姻、家庭與繼承的法律制度 第五節
司法制度
一、清代的司法機關
中央三法司
地方司法機構
特別司法機構
二、清代會審制度的發展 九卿會審
秋審和朝審
熱審 思考題
1、簡述清代立法的指導思想。
2、簡述清朝主要法典的制定及其特點。
3、簡答清朝職官管理的法律制度。
4、說明清朝少數民族立法及其意義。
5、試述清朝會審制度的發展。學習文獻
《中國法制史》第八章
曾憲義主編《中國法制史》第八章
葉孝信主編中國通史有關部分
版本自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第十一章
清末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2學時
學習的目的和要求:了解清末“預備立憲”的性質及過程;了解清末新政時期修訂法律活動的內容,了解領事裁判權及司法制度的變化。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清末法律變遷的社會背景,預備立憲法活動及憲法文件,各部門法的修訂,修律的特點和影響,以及清末司法制度的變化。難點于清末法律制度變革的社會背景的理解。
知識結構:清末法制變革概況,變法修律的主要內容,清末司法制度的變化。
創新能力的培養:使學生通過清末變法修律內容、實質的學習,認識中國近代法律制度極不平坦的道路,更加珍惜改革開放以來不易的法律制度環境。
教學方法:講授
教學過程和內容第一節
清末法律變革概況
一、清末變法的社會背景
二、變法修律的立法活動
三、變法的指導思想及主要特點
變法的指導思想、變法修律的特點
變法修律的影響 第二節
清末變法修律的主要內容
一、清末的“預備立憲”與憲法文件
主要活動
《欽定憲法大綱》與《十九信條》
二、“官制改革”與行政法的制定 官制改革
行政法的制定
三、清末刑律的修訂
《大清現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關于“禮法之爭”
四、清末民商律的修訂
《大清民律草案》
清末的商事立法 第三節
清末司法制度的變化
會審公廨
訴訟審判制度的改革
思考題
1、簡述清末變法修律的社會背景。
2、簡評清末預備立憲的主要活動及憲法文件。
3、簡述清末修律的指導思想。
4、清末修律中的禮法之爭簡評。
5、評述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制度。
6、評述清末司法改革。
關于“暫行章程”
學習文獻
《中國法制史》第八章
曾憲義主編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八章
葉孝信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中國通史有關部分
版本自選
第十二章
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2學時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和立法思想與主要立法活動及其內容,以及臨時政府的司法制度。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孫中山“三民主義”立法思想和“五權憲法”理論,《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主要內容和特點,《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基本內容和歷史地位,以及臨時政府訴訟審判制度的改革;難點在于孫中山五權憲法性質及其權能分治理論的理解。
知識結構:臨時政府的立法概況,臨時政府的司法制度。
創新能力的培養:通過《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等法令的學習,認識南京臨時政府法律制度的進步性及局限性,從而總結出有益的經驗及教訓。
教學方法:講授
教學過程和內容
第一節
立法概況
一、主要的立法思想
“三民主義”的立法指導思想
“五權憲法”與“權能分治”理論
二、主要立法活動
憲法性文件
其他法律法規 第二節
普通司法機關
軍事司法機關
一、訴訟審判制度的改革
禁止刑訊、體罰
審判公開及陪審制 司法獨立
1、簡述南京臨時政府主要的立法思想。
2、《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3、試述《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性質、基本內容和歷史地位。
4、試述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訴訟審判制度的改革。學習文獻
《辛亥革命資料》中國史學會編
上海人民出版社會1957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十二章
曾憲義主編
葉孝信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會2000年版 中國通史有關部分
版本自選
第十三章
學時數: 2學時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北洋政府制憲活動的內容與特點,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一般特點。重點難點:重點掌握:北洋政府憲政立法的性質和主要內容,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特點,北洋政府的司法機構和特點。難點在于北洋政府法制性質的掌握。
知識結構:立法概況及立法的主要內容,司法制度。
創新精神的培養:培養學生認識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的封建性,買辦性的特點,使學生深刻理解當代民主制度的真正理念。
教學方法:講授
教學過程和內容
第一節
立法概況和立法的主要內容
一、立法思想及原則
沿襲清末立法
粉飾專制獨裁統治 特別法優于普通法
二、主要內容
(一)憲法性文件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中華民國約法》
(二)部門法律的修訂
法律原則與特點
行政法律的修訂 刑事法律的修訂
民商法律的修訂 訴訟法律的修訂
軍事刑法與軍人訴訟 第二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普通法院組織
兼理司法法院 特別法院
平政院
二、訴訟審判制度
運用判例和解釋例
四級三審制
縣知事兼理司法 軍事審判取代普通審制
思考題
1、簡述北洋政府“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的主要特點。
2、簡評“袁記法法”。
3、簡述北洋政府《民律草案》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4、簡述北洋政府的司法機構。學習文獻
《中華法制史》
第十三章
曾憲義主編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中國法制史》
第十五章
葉孝信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版 中國通史有關部分
版本自選
第十四章
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4學時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南京國民政府的立法體制及原則,掌握“六法全書”的法律體系及其主要內容;了解南京國民政府司法機構的組織。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南京國民政府的立法體制與“六法全書”體系,《中華民國憲法》的主要內容與特點,行政法律的基本內容,民商法及其編制特色,刑事立法的基本內容,司法機構及司法活動的特點。難點在立法體制的理解。
知識結構:
立法概況
主要法律內容
司法制度
創新精神的培養,培養學生進行深入分析這一時期的法律內容在什么方面大量吸取西方國家的立法精神,哪些地方則又保留許多封建的法律傳統。
教學方法:講授及提示性教學
教學過程和內容
第一節
立法概況
一、立法概況
立法體制
立法體系
立法階段 第二節
主要法律內容
一、憲法
《訓政綱領》
《訓政時期約法》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中華民國憲法》
二、行政法
《國民政府組織法》
單行法規
三、民法
編制體例
民法結構及內容
四、刑法及其關系法
《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新刑法》
特別刑事法規
五、民事訴訟法
立法概況
內容特點
六、刑事訴訟法 立法概況
內容特點 第三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普通法院系統
特種刑事法庭 兼理軍法司法院
二、普通法院訴訟審判制度
三級三審制
公開審判制
陪審與辯護制 審檢分署制
三、特務機構及其活動 主要組織
活動特點 思考題
1、簡述國民黨的立法體制。
2、何謂“六法全書”?
3、簡述《中華民國憲法》的基本內容和特點。
4、簡述南京國民政府的民法內容。
5、簡述南京國民政府刑事法律的內容及其特點。
6、簡述南京國民政府普通法院訴訟審判制度的主要內容。學習文獻
《近代中國法制演變研究》
羅志淵著
正中華書局
《中國法制史》第十四章
曾憲義主編
葉孝信主編 中國通史有關部分
版本自選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第十五章
新民主主義時期人民民主政權的法律制度
學時數:2學時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人民民主革命各歷史時期人民民主政權法制和發展概況;認識革命根據地法治的經驗教訓及重要歷史意義。
重點難點:重點掌握《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的內容、特點及意義,《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與《陜甘寧邊區憲法原則》的主要內容,根據地時期的婚姻、繼承立法的主要內容及特點、意義。根據地時期刑事立法的主要內容及其特點、意義,“五四指示”和《中國土地法大綱》的主要內容。根據地時期司法機構的發展變化與訴訟,調解制度的主要內容,難點主要表現在這一時期各方面政策的發展變化上。
創新精神的培養:通過掌握革命根據地法制的發展概況,總結經驗,深刻認識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曲折性,培養學生建立起為現代法制建設而努力奮斗的信念。
教學方法:講授
教學過程與內容
第一節
工農民主政權的法律制度
一、憲法性文件和政權組織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蘇區的政權組織
二、土地法規的制定
土地法的三個發展階段主要內容和意義
三、刑事立法法
立法概況與立法原則
犯罪種類
刑罰制度
四、勞動立法
五、婚姻立法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的制定
婚姻的主要內容
婚姻法的意義
六、司法制度
司法體制
審判原則
審級制度 第二節
抗日民主政權的法律制度
一、憲法性文件和政權組織
《施政綱領》和《人權條例》的制定及意義
二、土地立法
主要土地法規
主要內容
三、刑事立法
刑法原則的發展
刑法主要內容
四、婚姻立法
主要婚姻立法
主要內容
五、勞動立法
主要法規
主要內容
六、司法制度
司法機構
訴訟與審判制度
第三節
解放區人民民主政權法律制度
一、憲法性文件和民主政權的建設 憲法性文件
地方人民政府的成立
三、刑事立法
犯罪種類
主要任務及原則
刑罰制度的變化
四、經濟立法
五、司法制度
人民法院的建立
法制原則 思考題
1、《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的內容、特點及意義。
2、《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與《陜甘寧邊區保障人權財權條例》的主要內容。
3、根據地時期婚姻立法的主要內容及其特點意義。
4、《中國土地法大綱》的主要內容。
5、馬錫王審判方式與人民調解制度的主要內容。學習文獻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根據地法制文獻選編》
韓延龍,常兆儒編
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1年版
《中國法制史》第十五章
曾憲義主編
葉孝信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中國通史有關部分
版本自選
法制工作報告 司法考試中國法制史復習資料篇五
一、名詞解釋:
1、“六禮”[p29] “六禮”是西周婚姻成立的條件,依次包括納采(男方請媒人向女方送禮品求婚)、問名(男方請媒人問女子名字、生辰,卜于宗廟,請示吉兇)、納吉(卜得吉兆后即定婚期)、納征(又稱納幣,男方使人送聘禮到女方)、請期(商請女方擇定婚期)、親迎(男子奉父命親去女家迎接,男先歸,候于門外)。
3、“五聽”[p30] 西周時期法官審訊的一種方法,通過察言觀色,以注意當事人表情,分為“辭聽”(理屈則言語錯亂)、“色聽”(理屈則面紅)、“氣聽”(無理則喘息)、“耳聽”(理虧則法官話聽不清)、“目聽”(無理則雙目失神)五種,故稱之為“五聽”。
4、《法經》[p51] 《法經》共有六篇,分別為《盜法》、《賊法》、《網法》、《捕法》、《雜法》、《具法》,是當時最完備的封建成文法典,也是秦、漢律的藍本。
5、“廷行事”[p71] “廷行事”即法庭成例,實際上為判例法,既可補法律文件之不足,又可修改法律規定,是秦朝的一種獨立的法律形式。
6、乞鞫[p88] 乞鞫即要求重新審判,當事人不服判決的,可在法定時間內請求復審,起源于秦,繼承與漢的案件復審制度,漢代以三月為限。
7、“親親得相首匿”[p116] “親親的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隱匿犯罪行為,而且可以減免刑罰。
8、《張杜律》[p124]《晉律》頒行后,張斐、杜預兩大律學家為之作注,經朝廷批準,頒行天下,與《晉律》具有同等效力,稱之為《張杜律》。
9、“準五服以制罪”[p128]即對于親屬之間的相互犯罪,根據五種喪服所表示的遠近親疏關系來量刑定罪。即服制愈近,對以尊犯卑者處罰愈輕,對以卑犯尊者處罰愈重;服制愈遠,則與此相反。
10、“翻異別勘”[p194]是指罪犯翻供時,該案即不得再由原審法官審理,而必須更換法官。不僅如此,回避的范圍不僅限于法官,原審官署亦必須回避,甚至原羈押場所也要回避。
11、《大誥》[p220] 《大誥》是一部以懲治官吏犯罪和豪強犯罪為主要內容的刑事特別法,是朱元璋“重典治世”的產物。朱元璋在位期間,堅持律、誥并行的方針,后又將《大誥》重要條目載入律中,使《大明律》的處刑明顯加重。直到明中葉,才將律后附誥廢而不用。
體現。
13、“朝審制度”[p251]
審由中央各部院長官負責進行,時間略遲于秋審,于每年霜降后十日進行,冬至前復審完畢。
藻掩蓋軍閥專政的實質,并以中央與地方分權為借口,平衡軍閥之間的關系。
15、平政院[p314]
大總統之下設平政院,為北洋政府設置的行政法院,審理行政官吏之違法或不正當行為,就行政訴訟法及糾彈事件行使審判權,設院長1人,評事15人,不設地方相應機構。
16、六法體系[p321]
相關判例、解釋例等。
17、“馬錫五審判方式”[p370]
“馬錫五審判方式”是一種革命根據地的訴訟方式,體現了實事求是、嚴格依法辦案的精神,深入群眾調查研究,依靠群眾辦案的精神,對新中國的法制建設產生了深遠影響。
二、簡答:
1、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p27]
(1)設立婚姻管理機關
(2)限定最遲結婚年齡
(3)實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
(4)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5)經過“六禮”
(6)貫徹“同姓不婚”原則
(7)規定休妻和限制休妻的條件
些原則。
特點:
一、《法經》以保護封建私有財產為首要任務。
二、《法經》是維護和鞏固封建政權的工具。
三、《法經》體現了重刑主義的精神。
四、《法經》維護了新的封建等級。
五、《法經》在編纂體系上開創了編纂完整的成文法典的新體系,改變了過去單項詔令、法規重疊不齊、規范不一的局面。
基本任務等特點。
3、文景刑罰改革的意義[p104]
文景時期的刑罰改革是封建法律制度發展進步的產物,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
首先,正式廢除了肉刑。肉刑作為奴隸制時期主要刑罰制度,是一種極其野蠻的酷刑,文景時期的刑罰改革不僅使刑罰制度由極端野蠻向相對人道轉變,消除了奴隸制法律制度的殘余影響,推動了封建法律制度的發展,而且有利于生產力的發展與經濟的恢復。
其次,明確規定了勞役期刑與笞刑刑制。漢朝的法定刑罰主要為財產刑、勞役刑、笞刑及死刑,縮短了勞役期刑,減輕了笞刑強度。這不僅使刑罰制度進一步向寬緩方向發展,也為后世封建五刑制度的確立奠定了基礎。
總之,西漢文景時期的刑罰改革,是我國社會從奴隸制過渡到封建制之后在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要改革,也是我國社會從奴隸制過渡到封建制之后在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要改革,也是封建刑罰由殘酷向文明轉化的重要標志,是刑罰制度發展史上的巨大進步。盡管改革有爭議和反復,但改革逐步實現了其目標,總的趨勢還是前進了一大步。
4、“親親得相首匿”原則內容及特點:[p116]“親親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隱匿犯罪行為,而且可以減免刑罰。
“親親得相首匿”是貫徹儒家法律思想的直接結果,對其后的封建刑事立法產生了重大影響,為此后歷代封建法典所繼承。
5、“準五服以制罪”的含義及原則[p128]“準五服以治罪”即對于親屬之間的相互犯罪,根據五種喪服所表示的遠近親疏關系來量刑定罪。即服制愈近,對以尊犯卑者處罰愈輕,對以卑犯尊者處罰愈重;服制愈遠,則與此相反。在這里,實際體現了儒家所提倡的三綱五常的道德觀念,反映了“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父權、夫權思想,強調了上下尊卑、貴賤、親疏的封建等級秩序。因此,它是刑罰確立的標準。以及整個法律制度進一步儒家化的重要表現,并對后世隋、唐、宋、元、明、清各代的封建制度產生了重要影響。
6、唐律中“類推”與明朝相比有何異同[p155]唐律中“類推”,就是對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可以按照最類似條款比照定罪的規定。《名例律》云“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意思為在免除刑事責任時,可以舉重罪以比照輕罰,對輕罪之處理辦法自然明確;在決定應負刑事責任時,可以舉出輕罪已比較重罪,對重罪之處自然明確。
而明律中《大明律》規定:“若斷罪無正文,引律比附。應加,應減,定擬罪名,轉達刑部議定奏聞”,明確確立了“比附”類推的原則,這是對唐律的一個發展。
7、“同居相隱不為罪”的內容及意義[p156]
唐《名例律》規定:“諸同居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即泄露其事及語消息,亦不坐。”即相互之間可以隱瞞其罪行而不予追究,就是為罪犯通風報信,令其隱蔽逃亡時,亦不負刑事責任。
同居相為隱的目的在于維護封建宗法制度和倫理道德,并進而鞏固以專制家長為首的封建家庭。
8、唐涉外案件的處理與明有何異同[p156]唐《名例律》規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依法律論。”《疏議》曰“化外人,謂蕃夷之國,別立君長者,各有風俗,制法不同。”體現了唐朝在處理涉外案件時使用屬人主義和屬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而明朝《大明律》規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擬斷。”體現了明朝在處理涉外案件時采取的僅是屬地主義原則。
9、《欽定憲法大綱》內容及評價:[p262] 內容:
《欽定憲法大綱》包括兩部分內容,分別為君上大權和臣民權利義務。
“君上大權”主要包括:
一、皇帝行使對帝國的最高統治權;皇帝的神圣尊嚴不可侵犯。
議會之權,總攬司法權等。
三、皇帝擁有統帥海陸軍的權利和外交權等
“臣民權利義務”概括性的規定了民眾享有的權利以及應承擔的義務。其權利包括:任命文武官吏和議會議員的權利;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權;訴訟權;財產不受無故侵犯權;非按照法律規定不受逮捕、監禁及處罰。其義務包括依法納稅、服兵役、遵守國家法律等。
評價:
《欽定憲法黨綱》所確立的君主立憲政制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對當時人們思想起了不小的沖擊。但其未給人民帶來民主權利,只是使君權憲法化,因而激起朝野的不滿,立憲派也大失所望。
它雖帶有濃厚的封建性,與舊有的傳統法典不同,打破了中華法系的傳統結構,使憲法作為根本大法獨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規定了國家與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
10、《中華民國民法》的特點:[p328]
《中華民國民法》為實體法,采用大陸法系的立法方式,共分為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繼承編五編,直接規范人民私權利之各種法律要件及法律效果,而非程序性的法律,采用“民商合一”編訂體系,在提倡“國家本位”維護私有財產的同時,又竭力維護禮教綱常。
三、論述:
1、唐律的主要特點及其歷史地位
主要特點:
(一)“一準乎禮,而得古今之平”
所謂“一準乎禮”,即完全以儒家禮教綱常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論依據。唐律實現了“禮”與“法”的合流,為封建綱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其具體表現有三,其一,以禮為立法依據;其二,以禮為量刑標準;其三,以禮注釋經典。由于唐律使禮與律密切結合在一起,所以使西漢以來經久不衰的引經決獄之風因失去存在的必要而基本終結。
(二)以形為主,諸法合體。
中國法典自《法經》始,經秦漢發展一直到隋唐一直是以刑法為主要內容,同時包括民事、婚姻、繼承以及行政訴訟等方面法律法規。《唐六典》制定后,雖然將行政法規作為獨立法典,但由于刑法典和行政法典相互重復和滲透,再加上民事、婚姻、訴訟仍作為刑法典的部分內容,所以唐律仍然是以刑為主,諸法合體的結構特點。
(三)科條簡要,繁簡適中,立法技術完善。
規范,邏輯嚴謹,疏議明確,立法技術空前完善。
歷史地位:
唐律不僅是唐朝實行統治的重要工具,而且對以后各封建王朝的立法也產生了深遠影響。五代沿用唐律,宋朝的《宋刑統》是唐律的翻版,明朝的《大明律》以唐律為藍本,清朝的《大清律》基本上也與唐律相同。
唐律的影響不僅限于中國國內,而且還擴大到亞洲的許多國家。朝鮮《高麗律》的篇目、內容與唐律相似。日本在公元761年編纂的《大寶律令》以唐律為藍本。越南在公元1024年頒布的《刑書》和公元1401年制定的法典,也都大量吸收唐律的內容。此外,硫球和西域的古代立法也都受到唐律的影響。
由于唐律的內容科學、完善及其在中外法制史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所以唐律是中國封建法典的楷模。
2、《臨時約法》主要內容、特點及意義
主要內容:
1)關于國體的規定。《臨時約法》確定中華民國為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規定:“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中華民國主權屬于國民全體”。這兩條規定確定了人民在國家中的主權地位,否定了幾千年一貫的封建專制制度。約法第三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明確了中華民國的主權范圍,這條規定反對帝國主義的侵略政策和國內反動勢力的分裂活動,維護中國的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
2)關于政體的規定。確立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國家機構,《臨時約法》根據資產階級的三權分立原則規定:“中華民國以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國務員、法院,行使其統治權”;參議院由各地方所選派之參議員組成,行使決議全國法律、預算、決算、稅法、幣制、公債等立法權并有彈劾大總統和國務員之權;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由參議院選舉產生,臨時大總統行使總攬全國政務、公布法律、發布命令、統帥軍隊等行政權;法院由臨時大總統和司法總長分別任命的法官組成,行使審理民、刑訴訟等司法權。
3)關于人民民主自由的規定。規定人民民主自由權利,《臨時約法》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人民享有人身、家宅、財產、營業、言論、著作、刊行、集會、結社、通訊、居住、遷徙、新教等自由;人民享有請愿、陳訴、訴訟、考試、選舉、被選舉等權利;人民有依法納稅和服兵役之義務。
4)關于保護和發展資本主義經濟的規定。確認保護私有財產和發展資本主義的方針,《臨時約法》規定:“人民有保護財產及營業之自由”,從而宣告了私有財產的不可侵犯性和人民經營資本主義商業的自由。
主要特點:
1)實行責任內閣制。《臨時約法》規定:總統任命國務員須得參議院之同意,“國務員輔佐臨時大總統負其責任”,“國務員于臨時大總統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發布命令時,須副署之”,以便用內閣牽制袁世凱對臨時大總統權利的行使。
2)擴大參議院權利,相對縮小臨時大總統的權利。《臨時約法》規定:大總統在行使宣戰、媾和、締結條約、任命國務員等重大權利時,必須得到參議院的同意,參議院有彈劾臨時大總統,以便用參議院限制袁世凱對臨時大總統權利的行使。
3)規定嚴格的修改程序。《臨時約法》規定:“本約法由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或臨時大總統之提議,經參議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員四分之三之可決,得增修之。”這種嚴格的修改程序是為了防止袁世凱擅自更動和破壞《臨時約法》。
重要意義:
《臨時約法》是中國歷史上僅有的一部資產階級共和國憲法性質的文件。他肯定了辛亥革命的勝利成果,宣判了中國幾千年來封建帝制的死刑,反映了資產階級的愿望和利益,確立了資產階級共和國的各項原則和制度,代表了中國社會發展的趨勢,順應了人民群眾的民主主義要求,所以是一部民主的進步的革命的法律。
四、案例分析
分析“春秋決獄”判決案件
附:春秋決獄佚文評析
附:《論文景帝刑制改革的思想淵源與歷史價值》
《試述唐律的歷史地位及其在吏治方面的實踐》
《試評臨時約法的歷史地位及其影響》
《春秋決獄佚文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