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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總結范文(19篇)篇一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管理工作,對發現問題指導整改。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為:
(三)負責挑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并加強監督管理;。
(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第三章認定條件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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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總結范文(19篇)篇二
(三)申報材料中新增“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解讀:近幾年隨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審查力度的加大,已出現部分地市在稅務審核過程中將申報材料與當年納稅申報表核對的情況,將“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添加到申報材料里,無疑對企業會計、稅務的規范性和內在邏輯的一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在每年納稅申報時要結合自身情況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的要求,填寫納稅申報表,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如下:
1、a000000――企業基本信息情況表。
該報表中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都有記載,高企申報時,相關數據應保持一致。
2、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
該報表第19行,明確要求企業填報當年研發費用總額。這對于完全依賴輔助賬進行研發費用歸集,未在管理費用科目反映研發費用的企業來講是極為不利的,主要表現在:
(1)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時,地方主管稅務機關會將企業審計報告中列示的研發費用金額與本報表第19行填列金額進行比對,如不一致,說明企業的財務核算不夠規范,無法順利得到地方推薦。
(2)專家評審、省級會簽等環節,會將納稅申報表與審計報告中相關數據比對,對于通過材料造假企圖蒙混過關的企業,這是最為有效的審核手段之一。
該報表是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稅率優惠的備案信息,包括人員信息、高新技術產品收入信息、研發費用信息。對于企業來講,需要認真填列,尤其要保證填報的所有信息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要求,避免本報表與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材料信息不一致的情況出現。
新辦法中的這項新規定,將迫使企業規范財務核算,重視研發費用的帳內核算工作,只有這樣,才能順利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
(四)增加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要求。
新辦法與版管理辦法相比,要求“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表”。新辦法加強了過程監督管理,對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表的企業,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解讀:2008版管理辦法沒有明確要求高新技術企業按年度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中進行備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稅函203號文中第五條和《山東省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指南(試行)》中第三章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前,已辦理減免稅手續的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但該要求未在原管理辦法中體現。
新辦法將高新技術企業年度備案列為法定義務,使得管理辦法更加完善,實現了備案的“有法可依”。在具體備案的內容上基本與203號文和《山東省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指南(試行)》保持一致,但是表述予以簡化,具體需要提交哪些材料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五)新增取消高企資格的條件,對不符合高企資格的企業追繳稅款。
新辦法規定“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二)有嚴重偷、騙稅行為的;(三)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四)未按期報告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的,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較2008版管理辦法,新增第(四)條“未按期報告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的,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解讀:在2008版管理辦法下,相關部門后續出臺了《關于高新技術企業更名和復審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科火字[]123號),以規范明確有關高新更名處理事項,新辦法規定對于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企業應按照新辦法的要求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并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年度發展情況表,加大了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監管力度,明確了取消高企資格后追繳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時間。
綜上所述,新辦法在對認定條件降低的基礎上加大了審核力度,對具有創新能力但規模較小、研發投入有限的企業提供了支持,也對規范高企財務核算,完善高企申報、備案流程提供了更為全面的依據,由此可見,企業研發活動能否合理規范的核算,將決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的成敗。
以上解讀只是基于現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作出的解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正式出臺后,政和科技將于第一時間做進一步深入解讀。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總結范文(19篇)篇三
自20xx年按新辦法認定高新技術企業以來,我區高度重視此項工作,通過到企業宣傳發動他們申報、定期組織召開認定工作會、招商引資引進高新技術企業等多種形式有力地推進了我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至目前我區有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8家,其中,今年新認定高新技術企業5家,它們是xx博亞精工機器有限公司、xx豐正汽車配件制造有限公司、xx忠良工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xx朗弘機電有限公司、兆山集團xx機床有限公司。另外還有1家高新技術企業xx康豪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通過了復審。
1、宣傳培訓工作情況(提供培訓場次、人數);
舉辦了高新技術企業申報認定專場培訓會10場,宣講政策,宣傳典型。區域內規模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工作人員232人次參加培訓會。
2、高企后備庫建設及輔導培育情況;
建立了我區高新技術企業后備庫,共有26家企業入庫,其中:一類企業8家,二類企業8家,三類企業10家,并根據企業的特點,制定了培育方案。
3、政策輔導咨詢工作情況;
我們先后召開高企認定專題會議,積極向企業宣傳科技政策,解答政策疑問,并不定期走訪企業,在線發布信息等。
4、部門協調配合情況;
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培育與輔導工作小組建立了協調機制,科技、財政、國稅、地稅四個部門每月召開一次聯席會,研究解決認定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明確部門間任務分工,科技部門負責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申報和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對企業研發投入情況進行監督,部門負責幫助企業建立完善研發費用輔助賬。同時,定期開展集中培訓,對企業申報專利、建立研發費用輔助賬、規范等問題進行宣傳講解。
1、完善工作平臺,加強組織領導。由于各部門工作人員發生了變動,為了保證高新技術企業工作的順利開展,我們今年4月,以襄政辦發(20xx)48號文件成立了以區委常委、副區長任組長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培育與輔導工作小組,加強對全區高新技術企業工作的統籌管理。配備了專職工作人員,保障相關工作有效落實。
2、明確培育重點,建立后備庫。為了增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的針對性,我們通過對轄內企業進行上門走訪、調查摸底,在普查企業的基礎上,根據企業的專利、成長性、創新性等指標,篩選出有條件、有潛力的企業建立了我區高新技術企業后備庫,共有26家企業入庫,其中:一類企業8家,二類企業8家,三類企業10家,并根據企業的特點,制定了培育方案。
3、開展培訓輔導,做好跟蹤服務。為了及時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高企,我們已經前往基礎較好的企業,組織開展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和專利申報的專題培訓,同時邀請市科技局、專利局領導、專家到我區對企業開展了知識產權保護和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專題培訓,加大對企業負責人和具體申報人員的培訓力度。另外,我們還召開了五次專題會議,跟蹤了解今年擬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進展情況,對企業申報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集中培訓講解,保證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材料質量。
4、大力宣傳發動,協調政策落實。區政府出臺了《關于推進高新技術產業跨越式發展的實施意見》(襄政發〔20xx〕34號),對申報和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補助獎勵,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補貼2萬元申報經費,新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獎勵5萬元,極大地提高了企業的積極性。同時,建立了知識產權激勵機制,從區級科技經費中落實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用于補貼企業申報專利,充分調動企業創新發展的積極性,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打好基礎。在國家、省、市級科技項目的申報上和區級科技項目的安排上,我們對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進行傾斜,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實現創新驅動發展。另外,我們積極協調稅務部門,對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予以落實,確保高新技術企業能夠順利享受稅收優惠。
明年,計劃新申報高新技術企業4家以上,新認定高新技術企業2家。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總結范文(19篇)篇四
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5日在北京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科技部副部長陰和俊在會上介紹簡政放權有關工作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修訂稿)》的有關情況時稱,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是這次高企政策修訂的重點方向。
附:《辦法》全文。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總結范文(19篇)篇五
××集團是我市重點培植的“××式”企業之一,xx年預計已提前實現年度經濟指標。
步發展的格局。今年,他們在原有水泵、環泵、閥門、疏浚4家研究所的基礎上,又成立了省級水工產品開發中心,并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個高新技術密集區建立了技術流動站。前三季度,成功開發出橡膠緩閉逆止閥、潛水貫流泵等40多項高科技產品,其中2項屬世界首創,5項填補國內空白。
為充分發揮公司現有產品優勢和技術優勢,××集團實施由經營產品向經營工程延伸的產業化發展戰略,成立了泵站工程服務公司、環保工程服務公司和疏浚工程服務公司,為用戶提供設計選型、土建施工、設備成套供應、安裝調試、運行管理等一條龍服務,形成了“以優勢產品吸引工程項目,以工程項目推動產品開發和配套”的產業鏈,實現了公司資本的升值。
××集團還做足營銷文章。一方面抓住西部開發的機遇,開發出適合西部氣候和地域等特殊條件的水工、環保產品,先后在西藏、甘肅、新疆、陜西、寧夏等邊遠地區設立銷售分公司,聘請當地具有一定營銷才能的人才作為銷售總代理。到目前為止,××已成功中標西藏拉薩水廠、陜西銅川污水處理廠、新疆水庫等重點工程,合同額超過5000萬元;另一方面,××積極與國內各大進出口公司開展多方位合作,培植國外代理商,并在有關國家設立辦事處,減少中間環節,加快了公司全面進軍國際市場的步伐。
剛剛辦完高新技術成果展的江蘇××水工機械集團公司,又捷報頻傳:××牌系列潛水泵在中國國際農業博覽會上被認定為全國名牌產品;今年開發的同心浮動環齒減速推流攪拌機獲國家專利;行星齒輪潛水貫流泵和自然升降浮塢式泵站等3項產品和技術被國家專利局正式受理。截至11月20日,公司完成產值2.9億元,銷售2.2億元,實現利潤2250萬元,提前實現全年目標。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總結范文(19篇)篇六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二)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管理工作,對發現問題指導整改。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為:
(三)負責挑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并加強監督管理;。
(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第三章認定條件與程序。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總結范文(19篇)篇七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管理工作,對發現問題指導整改。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為:
(三)負責挑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并加強監督管理;。
(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第三章認定條件與程序。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工商注冊滿一年以上;。
(三)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注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2.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5.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8.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專家評審。
認定機構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審查認定。
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第十四條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認定機構提出整改意見并前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暫停其認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對已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暫停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企業更名的,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企業發生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十九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有嚴重偷、騙稅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未按期報告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有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本辦法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實施。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字[2008]172號)同時廢止。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總結范文(19篇)篇八
××集團是我市重點培植的“××式”企業之一,20xx年預計已提前實現年度經濟指標。
現將工作總結如下:
××集團是我市重點培植的“××式”企業之一,是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近年來,集團走多元化發展之路,形成了潛水電泵、環保設備、特種閥門、疏浚機械四大支柱產品齊步發展的格局。今年,他們在原有水泵、環泵、閥門、疏浚4家研究所的基礎上,又成立了省級水工產品開發中心,并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個高新技術密集區建立了技術流動站。前三季度,成功開發出橡膠緩閉逆止閥、潛水貫流泵等40多項高科技產品,其中2項屬世界首創,5項填補國內空白。
為充分發揮公司現有產品優勢和技術優勢,××集團實施由經營產品向經營工程延伸的產業化發展戰略,成立了泵站工程服務公司、環保工程服務公司和疏浚工程服務公司,為用戶提供設計選型、土建施工、設備成套供應、安裝調試、運行管理等一條龍服務,形成了“以優勢產品吸引工程項目,以工程項目推動產品開發和配套”的'產業鏈,實現了公司資本的升值。
××集團還做足營銷文章。一方面抓住西部開發的機遇,開發出適合西部氣候和地域等特殊條件的水工、環保產品,先后在西藏、甘肅、新疆、陜西、寧夏等邊遠地區設立銷售分公司,聘請當地具有一定營銷才能的人才作為銷售總代理。到目前為止,××已成功中標西藏拉薩水廠、陜西銅川污水處理廠、新疆水庫等重點工程,合同額超過5000萬元;另一方面,××積極與國內各大進出口公司開展多方位合作,培植國外代理商,并在有關國家設立辦事處,減少中間環節,加快了公司全面進軍國際市場的步伐。
剛剛辦完高新技術成果展的江蘇××水工機械集團公司,又捷報頻傳:××牌系列潛水泵在中國國際農業博覽會上被認定為全國名牌產品;今年開發的同心浮動環齒減速推流攪拌機獲國家專利;行星齒輪潛水貫流泵和自然升降浮塢式泵站等3項產品和技術被國家專利局正式受理。截至11月20日,公司完成產值2.9億元,銷售2.2億元,實現利潤2250萬元,提前實現全年目標。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總結范文(19篇)篇九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二)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管理工作,對發現問題指導整改。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為:
(三)負責挑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并加強監督管理;。
(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第十一條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工商注冊滿一年以上;。
(三)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一)企業申請。
自我評價。
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注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申請書。
2.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5.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8.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專家評審。
認定機構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審查認定。
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第十四條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第十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認定機構提出整改意見并前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暫停其認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對已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暫停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企業更名的,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企業發生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有嚴重偷、騙稅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未按期報告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有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總結范文(19篇)篇十
1月29日,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科發火〔2016〕32號印發修訂后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組織與實施、認定條件與程序、監督管理、附則5章23條,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自201月1日起實施。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172號)予以廢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二)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管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指導整改。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為:
(三)負責遴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并加強監督管理;。
(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第三章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十一條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一)企業申請。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注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2.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5.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8.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專家評審。
認定機構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審查認定。
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第十四條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認定機構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暫停其認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十九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有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1.2016貴陽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2.原油市場管理辦法2016全文。
3.福建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全文2016。
4.2016廣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檔案管理辦法。
5.公路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全文2016。
6.2016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全文。
7.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全文2016。
9.廣東省中醫藥局關于醫師多點執業的管理辦法2016解讀。
10.2016汕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全文。
11.湖南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2016全文【試行】。
12.2016《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管理辦法》出臺。
13.7月1日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最新修改實施。
14.2016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全文】。
15.建設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17.寧波市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全文。
18.《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說明。
19.《嬰幼兒配方乳粉配方注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20.專家解讀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總結范文(19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第九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三章條件與程序。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總結范文(19篇)篇十二
今天給大家帶來的是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組織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第九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一)企業。
自我評價。
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復審時應重點審查第十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十五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xx]324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總結范文(19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二)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管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指導整改。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二)指導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處理建議;(三)負責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備案管理,公布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核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四)建設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為:
(三)負責遴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并加強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復核申請及有關舉報等事項,落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議;(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第三章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十一條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一)企業申請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注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2.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5.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8.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專家評審認定機構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審查認定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第十四條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認定機構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暫停其認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十九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有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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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總結范文(19篇)篇十四
1月29日,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科發火〔〕32號印發修訂后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組織與實施、認定條件與程序、監督管理、附則5章23條,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自201月1日起實施。20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172號)予以廢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管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指導整改。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為:
(三)負責遴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并加強監督管理;。
(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第三章認定條件與程序。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注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2.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5.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8.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專家評審。
認定機構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審查認定。
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第十四條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認定機構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暫停其認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十九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有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同時廢止。
1.2016貴陽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2.原油市場管理辦法2016全文。
3.福建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全文2016。
4.2016廣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檔案管理辦法。
5.公路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全文2016。
6.2016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全文。
7.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全文2016。
8.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全文2016。
9.廣東省中醫藥局關于醫師多點執業的管理辦法2016解讀。
10.2016汕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全文。
11.湖南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2016全文【試行】。
12.2016《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管理辦法》出臺。
13.7月1日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最新修改實施。
14.2016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全文】。
15.建設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16.2016年《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全文。
17.寧波市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全文。
18.《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說明。
19.《嬰幼兒配方乳粉配方注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20.專家解讀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總結范文(19篇)篇十五
201月29日,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科發火〔〕32號印發修訂后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組織與實施、認定條件與程序、監督管理、附則5章23條,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予以廢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二)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為:
(三)負責遴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并加強監督管理;。
(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第三章認定條件與程序。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一)企業申請。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注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2.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5.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8.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專家評審。
認定機構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審查認定。
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第十四條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認定機構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暫停其認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十九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有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同時廢止。
1.2016貴陽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2.原油市場管理辦法2016全文。
3.福建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全文2016。
4.2016廣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檔案管理辦法。
5.公路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全文2016。
6.2016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全文。
7.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全文2016。
8.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全文2016。
9.廣東省中醫藥局關于醫師多點執業的管理辦法2016解讀。
10.2016汕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全文。
11.湖南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2016全文【試行】。
12.2016《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管理辦法》出臺。
13.7月1日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最新修改實施。
14.2016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全文】。
15.建設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16.2016年《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全文。
17.寧波市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全文。
18.《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說明。
19.《嬰幼兒配方乳粉配方注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20.專家解讀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總結范文(19篇)篇十六
新修訂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近日將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同時三部門正在抓緊編制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國務院新聞辦于2015年1月15日(星期五)下午3時在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布廳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國務院審改辦負責人吳知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湯濤、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夏勇和科技部副部長陰和俊介紹簡政放權有關工作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修訂稿)》的有關情況,以下是內容節選: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稅收的優惠。2008年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管理辦法。實施8年來,對促進企業創新發展取得很好效果。根據加大支持新興產業和中小企業力度的新要求,三部門對認定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在本月13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審議通過,本次修訂完善主要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適當放寬認定的條件,將小企業研發費的占比由6%調整為5%,使更多的中小企業享受到高企政策的優惠。將企業科研人員占比由不低于30%調整為不低于10%,以更加適應企業研發外包、眾包等發展的新趨勢,取消近三年內獲得知識產權的限制與5年以上獨占許可獲得知識產權的方式,以鼓勵企業自主研發和技術轉讓。
二是簡化認定的工作流程,縮短公示時間,由原來的15個工作日改為10個工作日,簡化企業更名的備案流程,不再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將各地評審專家的備案管理下放給地方的認定機構,跨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企,在有效期內資格繼續有效。
三是加強認定和后續監管,建立隨機抽查與重點檢查機制,對各地認定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認定后高企資格復核機制,明確取消資格的行為及相應的處罰辦法,加強對認定企業的日常管理。
四是擴充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新增檢驗檢測、智慧城市、現代體育等服務業支撐技術,擴充文化創意、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等新興產業技術,增加增材制造、石墨烯材料等先進技術,剔除了一批落后的技術。
新修訂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近日將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同時三部門正在抓緊編制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使政策細化、具體、可操作,并將加強政策的宣傳和監督工作,使政策盡快落到實處。
到2015年底,全國共有高新技術企業7.9萬家,應該說高企的政策有力地促進了企業的創新發展。2014年高企的營業總收入同比增長12%,比規上工業企業增速高出了5個百分點,高企的研發經費投入占全國企業研發經費的一半以上,高企已成為加快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經濟提質增效的骨干力量。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認定辦法在實施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一是技術領域范圍跟不上產業發展的變化,一些新興產業,特別是現代服務業在技術領域中體現的不足。二是現有的認定條件已不適應發展的.要求,對中小企業支持的力度不夠,同時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的要求,認定的程序也需要進一步優化,后續的監管要進一步加強。
此次修訂完善有四方面的特點,
一是堅持高新技術導向,突出支持企業創新發展的政策定位。
二是與時俱進,將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和新業態等納入支持的范圍,吸收新技術,淘汰落后技術。
三是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傾斜支持,適當放寬對中小企業的認定條件,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四是堅持放管結合,優化認定的管理流程,加強后續的監督檢查,提高認定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實施新的高企政策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政策實施后將進一步鼓勵市場主體增加研發投入,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政策扶持,有利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快形成新的增長點,培育創造新技術、新業態和提供新供給的生力軍,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發展。
文檔為doc格式。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總結范文(19篇)篇十七
問題解答:
1.修訂認定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了認定辦法,聯合成立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指導各省級認定機構負責具體認定工作。認定辦法實施8年來,總體運行平穩、效果良好,但隨著形勢發展也顯露出一些問題。一是技術領域范圍滯后,一些新興產業特別是現代服務業在技術領域中體現不足。二是認定條件已不適應發展新要求,對中小企業支持力度不夠。三是認定程序有待優化,后續監管也需要進一步加強。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落實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各項舉措,用稅收減法換“雙創”新動能加法,以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增強持續增長動力,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在廣泛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修訂完善了認定辦法,經國務院批準后印發。
2.修訂認定辦法的原則是什么?
答:此次修訂按照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要求,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高新導向,突出支持企業創新發展的政策定位,增強科學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堅持與時俱進,將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和新業態納入支持范圍,同時限制落后技術。三是堅持扶持“雙創”,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適當放寬對中小企業的認定條件,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四是堅持放管結合,優化認定管理流程,加強后續監管,提高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效率和質量。
3.對認定辦法主要作了哪些修訂?
答:此次修訂的內容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調整“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比例”指標。為了使更多中小企業享受到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優惠,將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由6%調整為5%,此舉將使規模較小、研發投入相對較少的中小企業獲益。二是調整“科技人員占比”指標。考慮到目前企業研發形式日益多樣,產學研合作逐步深入,研發外包、開放式眾包等漸成趨勢,企業越來越依靠外部力量開展研發活動,為更加適應企業研發創新的發展需求,將原“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的條件,調整為“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三是調整認定條件中對知識產權的要求。取消原有“近三年內”獲得知識產權的限制,同時取消原有“5年以上獨占許可”獲得知識產權的方式。既鼓勵了企業自主研發,也有助于避免知識產權濫用,企業仍可通過技術轉讓等方式獲得知識產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有利于更好地落實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四是縮短公示時間。認定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的時間由原15個工作日改為10個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五是增加異地搬遷內容。為促進區域產業轉移和協調發展,增加對異地搬遷企業資質互認的相關內容,明確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
4.修訂后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有哪些變化?
答:作為認定辦法的附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亦作了相應修訂,與原技術領域相比,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變化:一是擴充服務業支撐技術。如新增“檢驗檢測認證技術”“現代體育服務支撐技術”“智慧城市服務支撐技術”等行業特征明顯的內容,并對“研發與設計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產業支撐技術”“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技術”等技術領域進行了補充。二是增加相關領域新技術,淘汰落后技術。如新增“增材制造技術”“石墨烯制備與應用技術”“重大自然災害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關鍵技術”“新能源汽車試驗測試及基礎設施技術”等先進技術,并排除了落后的產業技術與產品內容。三是增強內容的規范性和技術特點。突出領域的關鍵技術要求,盡可能去除產業類、產品化描述,加強領域間的協調,避免重復和遺漏,表述上更加準確、精煉、規范、專業。
答: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6)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8)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6.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還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享受稅收優惠嗎?
答: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明確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一律實行備案管理方式。因此,企業在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不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批,按照要求備案即可享受稅收優惠。
7.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在資格有效期內還需報送資料嗎?
答:為強化認定后續管理,此次修訂新增了企業在獲得資格后每年報送材料的義務,即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8.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需要重新認定嗎?
答:為解決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重復認定的問題,認定辦法明確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認定辦法重新認定。
答: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2)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3)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10.企業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稅務機關從何時開始追繳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答: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11.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企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將如何處理?
答:根據認定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稅務機關在接到認定機構通知后,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12.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續?
答: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3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總結范文(19篇)篇十八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二)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管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指導整改。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二)指導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處理建議;(三)負責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備案管理,公布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核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四)建設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為:
(三)負責遴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并加強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復核申請及有關舉報等事項,落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議;(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第三章認定條件與程序。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一)企業申請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注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2.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5.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8.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專家評審認定機構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審查認定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第十四條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認定機構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暫停其認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十九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有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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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總結范文(19篇)篇十九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二)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管理工作,對發現問題指導整改。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為:
(三)負責挑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并加強監督管理;。
(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第三章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十一條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工商注冊滿一年以上;。
(三)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一)企業申請。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注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2.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5.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8.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專家評審。
認定機構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審查認定。
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第十四條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認定機構提出整改意見并前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暫停其認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對已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暫停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企業更名的.,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企業發生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十九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有嚴重偷、騙稅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未按期報告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