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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優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一
公司章程和管理規定具有嚴肅性和禁令性。在工作的四年當中,我深深地體會到這一點,并且明白了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源泉動力就在于此。在實際工作當中,我嚴格遵守規章,嚴格執行總公司提出的“八條禁令”,但仍存在很多不足這處。現對自身存在的問題,進行反思,進行批評與自我批評。要學會認錯,認錯是成長的開始,是進步的開端。我想只有走過這個過程,我在工作上,才能漸漸成熟。
內強素質、外主形象、從內心深處強化思想覺悟。積極參加所有的培訓,或者學習總、省公司的下發的文件要求,我覺得保持一個良好的態度,作為服務行業,積極的心態,非常重要。每一個人都有心情不好的時候,在其職,謀其事。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會更加注意自己的態度,我覺得自己做的還不夠好,堅持對客戶來有迎聲,去有送語,接待客戶時,雙手遞接,面帶笑容,我現在還在強調自己做這些,先做個自我批評。
領導一般下發的某種文件,要學會無條件執行,并且高效的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所有工作。除努力做好本職工作以外,還要經常去做一些份外的事,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持斗志,才能在工作中不斷得到鍛煉,充實自己,在我們的職業發展道路上會起到關鍵作用。
在注意時效,態度的同時,要有主動服務的意識,團體協作的精神,團結就是力量,在以后的工作中,注意和其他崗位人員的銜接,從不給下一處理人造成任何的`不便,這是我工作以來,一直堅持的原則,以后更要堅持做的更好。
永遠懷抱感恩之心,這一點非常重要。感恩是人性中最重要的美德,羊有跪乳之恩,鴉有反哺之義,何況人呼?在公司中,我要感恩領導給予的工作機會,我會無條件執行領導的任何指示;感謝同事們的幫助和支持。
最優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二
學生教學管理是學校教育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對于學生的學習成果和素質培養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作為一名學生,在這個過程中深刻地體會到了學生教學管理規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過參與和遵守學生教學管理規定,我逐漸形成了規范自己行為、養成良好學習習慣的意識。以下是我對學生教學管理規定的一些心得體會。
學生教學管理規定是學校對于學生行為的規范,旨在營造良好的學習環境,提高學生的學習效果。作為學生,我們要明確學生教學管理規定的重要性,意識到遵守規定對于我們的學習和成長起到的積極作用。我在學校這幾年的學習生活中,深切感受到學生教學管理規定為我提供了一個穩定的學習環境,幫助我更好地集中注意力,提升學習效果。
第二段:養成良好學習習慣的重要性。
學生教學管理規定要求我們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這對于我們的學業發展和未來的成長至關重要。良好的學習習慣可以幫助我們高效地學習,提高學習效率。在學習生活中,我逐漸養成了按時上課、按時完成作業、注重課堂筆記記錄等良好習慣。這些習慣讓我能夠更好地掌握課堂知識,提升學習成績,并且為我今后的學習和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學生教學管理規定還要求我們遵守紀律,培養紀律意識。在學生教學管理規定的指導下,我學會了遵守紀律、遵守校規校紀。嚴格遵守紀律可以讓我們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維護學習環境的秩序。同時,遵守紀律也可以讓我們更好地與他人協作,培養自己的團隊合作精神。通過遵守規定,我在學校的集體活動中積極參與,發現了自己的潛力和特長,提升了自信心。
學生教學管理規定對于學生行為提出了明確且具有約束力的規定,對于維護校園秩序和教育公平起到了重要作用。學生遵守規定可以讓學校和老師更加公正地對待每個學生,不會因個體行為而影響整個班級的學習氛圍和教學效果。學生教學管理規定的約束力,使得每位學生都知道自己的責任和義務,能夠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學習任務,實現個人的學習目標。
遵守學生教學管理規定,對于學生的成長和個人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它不僅能夠規范學生行為,提高學習效果,還能夠培養學生的自律能力和責任感,為學生未來的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同時,學生教學管理規定的意義還在于,它能夠培養出全面發展、陽光向上的學生,為社會發展做出貢獻。作為一名學生,我深信學生教學管理規定的指導與加強,對我的成長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我將繼續遵循這些規定,做一個守紀律、學習優秀的學生。
總結起來,學生教學管理規定對于學生的學習和成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過遵守規定,我在學習生活中形成了良好的學習習慣和紀律意識,提高了學習效果,培養了自律能力和責任感。學生教學管理規定的有效實施,為學生的個人發展和社會發展注入了源源不斷的動力。作為學生,我們應該深刻認識到學生教學管理規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積極投身其中,形成良好的學習生活習慣。
最優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三
第一條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高等學校或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高等學校要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要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要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高等學校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一節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
通知書。
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應當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節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由學校規定。
第十三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四條學生學期或者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重修等要求,由學校規定。
第十五條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審核后予以承認。
第十六條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十七條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節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所在學校批準。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九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一條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四節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三條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可以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四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條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節退學。
第二十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八條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退學的本專科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條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辦理。
第六節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一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是否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以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由學校規定。對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三條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四條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應當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并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予以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九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
證明書。
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條學校應當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一條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四條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要幫助。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七條學生舉行大型集會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條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條學校、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一條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五十二條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五十三條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條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第五十六條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七條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八條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六十條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六十一條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二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六十三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復。
第六十四條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五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條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六十八條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并及時向學生公布。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指導、檢查和督促本地區高等學校實施學生管理。
第六十九條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7號)、《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教學[1995]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最優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四
學生學習管理規定是學校為了幫助學生更好地管理學習行為而制定的一系列規則和制度。作為一名學生,我深刻認識到這些規定對我的學習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在實踐中,我遵循學生學習管理規定,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并從中獲益良多。
第二段:規定對學習習慣的培養有利。
學生學習管理規定對于培養學生良好的學習習慣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比如,規定要求我們按時上下課,并提前準備好所需的教材和工具。通過遵守這些規定,我逐漸形成了良好的時間觀念和計劃能力。我意識到,在合理安排學習時間的前提下,我能更好地集中精力學習,提高學習效率。此外,規定還要求我保持良好的學習環境。我按時清理書桌,使我的學習環境更加整潔、舒適,創造了良好的學習氛圍,促進了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第三段:規定對學習方法的指導有益。
學生學習管理規定中的一些具體要求對于指導學生學習方法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比如,規定要求我們定期參加各類學習講座和心理輔導講座。通過這些講座,我學到了很多提高學習效果的方法和技巧,比如提取關鍵詞、學會思維導圖等,借助這些方法,我能更好地理解和記憶學習內容。另外,規定還要求我們做好學習筆記和總結。在實踐中,我發現寫筆記和總結可以幫助我更好地理解和鞏固知識,提高學習效果。因此,這些規定給我提供了寶貴的學習指導和方法。
第四段:規定對學習的監督起到促進作用。
學生學習管理規定還為學生的學習提供了監督和激勵。比如,規定要求我們每周上交學習計劃和學習總結,并評定學習成果。在提交學習計劃和總結的過程中,我掌握了自我監督的能力,提高了自律性和責任心。每周的評定結果也給了我一種及時反饋的感覺,激勵和鞭策我進一步提高學習成績。通過這種持續的監督和評定,我逐漸養成了良好的學習習慣和自主管理學習的能力。
第五段:總結。
學生學習管理規定是一項重要而必要的制度,它對于學生的學習起到了積極推動的作用。通過遵循這些規定,我培養了良好的學習習慣,掌握了提高學習效果的方法,逐步養成了自律性與責任心,并通過自我監督和評定不斷進步。在今后的學習生涯中,我將繼續遵守這些規定,不斷提高學習能力和素質,為自己的未來奠定堅實的基礎。
最優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五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修訂后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已經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一節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學校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期限等由學校規定。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學生入學后,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復查的程序和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十二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由學校規定。
第十四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學生每學期或者每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等要求,由學校規定。
第十六條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應當予以標注。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應當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錄取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十九條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可以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三節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學校應當制定學生轉專業的具體辦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標準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應當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應當優先考慮。
第二十二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三條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生轉學的具體辦法;對轉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區域內學校轉學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轉學行為。
第四節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五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六條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并實行靈活的學習制度。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并簡化休學批準程序。
第二十七條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八條休學學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學生休學期滿前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節退學。
第三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一條退學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節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二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應當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學位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學生提前畢業的條件,由學校規定。
第三十三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后是否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以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規定。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對退學學生,學校應當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節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三十六條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應當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八條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三十九條學校、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條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四十一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條學校應當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四十五條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六條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條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四十八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九條學校、省(區、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條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應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條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條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五十四條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五十五條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五十六條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五十七條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五十八條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學生申訴。
第五十九條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學校應當制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六十條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一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六十二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作出決定。
第六十三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處理因對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學生申訴時,應當聽取學生和學校的意見,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查。根據審查結論,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的,予以維持;。
(四)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本規定以及學校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的,責令學校重新作出決定。
第六十四條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六十五條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教育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或者處理申訴、投訴過程中,發現學校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相應義務的,或者學校自行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規定,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改正;發現存在違法違紀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和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學校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或者紀律處分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并及時向學生公布。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地區高等學校的學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最優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六
第一段:學會遵守規定紀律的重要性(200字)。
學生是學校的一份子,必須嚴格遵守學生相關管理規定,以維護校園秩序和良好的學習環境。管理規定的制定是為了保障學生的安全,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不論是校規校紀,還是學生行為規范,都是對學生的要求和期許,考驗著學生的自律能力和道德素質。遵守規定不僅是為了個人的進步,更是為了集體的利益,只有從小事做起,才能培養良好的行為習慣。
第二段:遵守規定帶來的好處(200字)。
嚴格執行規定紀律能夠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價值觀和道德觀。校規校紀的執行讓學生懂得了什么是責任與奉獻,學生行為規范的遵守培養了學生的良好習慣和自律能力。遵守規定也能夠建立學生對權威的意識,明白自己的行為會影響到他人和整個社會。遵守規定的好處不僅僅是在學校,更是在未來的工作和生活中,養成良好的習慣和井然有序的生活習慣能夠使自己更加高效和成功。
第三段:遵守規定帶來的困難和挑戰(200字)。
有時候,遵守規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學生還處于自我意識形成的階段,往往容易受到誘惑和影響,違背規定。有時候,規定可能會限制了一些學生的個性發展空間,這也會讓學生對規定產生不滿和厭倦。與此同時,遵守規定也要求學生對自己有嚴格的要求,在尊重規定的基礎上尋求自己的發展和創新,這是對學生自身能力的考驗。
第四段:養成遵守規定的良好習慣(200字)。
遵守規定是一種自律能力的培養,也是一種責任的體現。要養成遵守規定的良好習慣,首先是從自我要求開始。要明白規定的意義和價值,認識到自己遵守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在遇到困難和挑戰時,要堅守初心,不輕易放棄,并且通過充分的溝通和理解,尋找到自己的發展空間。同時,還要做到言行一致,做到自己說的、做的、想的都是一致的,這樣才能真正做到遵守規定。
第五段:遵守規定帶來的收獲(200字)。
在遵守規定的過程中,學生實現了個人價值的最大化,并從中獲得了成就感和滿足感。只有在規定的約束下,學生才能更好地發展自己的潛能,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通過遵守規定,學生不僅活出了自我,還能帶動身邊的同學都向著正確的方向發展。這種成長的過程也是學會理解和尊重規定的過程。遵守規定帶來的收獲是具有持久性的,它會伴隨著我們的成長,為我們的未來鋪平道路。
總結:學生要明白遵守規定紀律的重要性,并從中學會如何樹立正確的人生價值觀和道德觀。遵守規定不僅有困難和挑戰,更需要學生養成良好的習慣與嚴格的自律能力。只有通過遵守規定,學生才能實現個人的價值,得到滿足感和成就感。遵守規定帶來的收獲是持久的,它將伴隨學生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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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級部門對學籍管理的相關政策,我校結合實際,把學籍管理設為學校最基本的常規管理之一,在對學生學籍建立、管理方面確實做到了認真、細致的工作。
學校對各年級電子學籍及紙質學籍分級管理,做到層次清晰,查找方便。
對于轉學、休學、退學的學生,必須憑戶口遷移證和轉學證明,轉入學生必須由本人或學生家長申請,班主任審查同意,學校領導批準、教導處辦理轉學接收證明。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休學,退學的學生必須由本人申請,班主任審查同意,學校領導批準,才能辦理休學、退學手續。對辦理了休學、退學手續的學生,班主任必須在學籍簿上注明休學、退學的時間、原因。教導處已建立專冊登記簿。
學籍資料填寫、報送及存檔,是學籍靜態管理的主要方面。根據檔案資料的完整性、連續性、準確性、真實性的原則,我校對學生檔案進行了規范化管理。
一是購置了統一規定的檔案盒,案卷目錄祥細,為檔案標準化管理奠定了基礎。
二是遵循檔案管理的原則,對檔案資料及時收集,對各種表冊及時建立、及時填寫、整理、分類。及時裝訂成卷,編寫歸檔。
三是有效的利用計算機、打印機統計報表,使檔案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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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進我國與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了解和友誼,促進高等學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對接受和培養外國留學生工作的規范管理。特制訂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相關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增進我國與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了解和友誼,促進高等學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對接受和培養外國留學生工作的規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高等學校,系指經教育部批準的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本規定所稱外國留學生是指持外國護照在我國高等學校注冊接受學歷教育或非學歷教育的外國公民。
第三條高等學校接受和培養外國留學生的工作,應當遵循“深化改革,加強管理,保證質量,積極穩妥發展”的方針。
第四條接受外國留學生的高等學校,應當具有必備的教學和生活條件,以及相應的教學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條高等學校接受和培養外國留學生,應當遵循國家外交方針,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六條教育部統籌管理全國來華留學工作,負責制定接受外國留學生的方針、政策,歸口管理“中國政府獎學金”,協調、指導各地區和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工作,并對各地區和學校的外國留學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
教育部委托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國家計劃內外國留學生的招生及具體管理工作。
第七條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外事和公安部門審批,并報教育部備案。高等學校接受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的外國留學生,由教育部審批。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工作的協調管理。外事、公安等有關部門協助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做好外國留學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高等學校具體負責外國留學生的招生、教育教學及日常管理工作。學校應當有校級領導分管本校的外國留學生工作;學校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外國留學生管理制度,并設有外國留學生事務的歸口管理機構或管理人員。
第三章外國留學生的類別、招生和錄取
第十條高等學校可以為外國留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接受學歷教育的類別為:專科生、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學歷教育的類別為:進修生和研究學者。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應當制定外國留學生招生辦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規定招收外國留學生。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招收外國留學生名額不受國家招生計劃指標限制。
第十三條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并公布對外國留學生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并以人民幣計價收費。
第十四條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的專業應當是對外開放專業。為外國留學生單獨設立新的學歷教育專業,必須報教育部審批。
第十五條申請到我國高等學校學習、進修的外國公民,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并符合入學條件,有可靠的經濟保證和在華事務擔保人。
第十六條高等學校應當對申請來華學習者進行入學資格審查、考試或考核。錄取標準由學校自行確定。對使用漢語接受學歷教育者,應當進行漢語水平考試。
第十七條外國留學生的錄取由高等學校決定。高等學校應當優先錄取國家計劃內招收的外國留學生;高等學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際交流外國留學生和自費外國留學生。
第十八條高等學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學校錄取或轉學的外國留學生,但應當事先征得原接受學校同意。
第四章獎學金制度
第十九條中國政府為外國留學生來華學習設立“中國政府獎學金”。
“中國政府獎學金”類別有:本科生獎學金、研究生獎學金和進修生獎學金等。
教育部根據需要,設立其他專項研究或培訓等獎學金。
第二十條教育部根據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協議以及我國與外國交流的需要,制定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外國留學生的招生計劃。
第二十一條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來華學習的外國留學生應當接受享受獎學金資格的年度評審。評審工作由高等學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對未通過評審的外國留學生,將根據規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地方人民政府和高等學校可以根據需要單獨或聯合為外國留學生設立獎學金。中國和外國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經征得高等學校和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為外國留學生設立獎學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五章教學管理
第二十三條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學校統一的教學計劃安排外國留學生的學習,并結合外國留學生的心理和文化特點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在確保教學質量的前提下,可以適當調整外國留學生的必修和選修課程。
第二十四條漢語和中國概況應當作為接受學歷教育的外國留學生的必修課;政治理論應當作為學習哲學、政治學和經濟學類專業的外國留學生的必修課,其他專業的外國留學生可以申請免修。
第二十五條漢語為高等學校培養外國留學生的基本教學語言。對漢語水平達不到專業學習要求的外國留學生,學校應當提供必要的漢語補習條件。
高等學校可以根據條件為外國留學生開設使用英語等其他外國語言進行教學的.專業課程。使用外語接受學歷教育的外國留學生,畢業論文摘要應當用漢語撰寫。
第二十六條高等學校組織外國留學生進行教學實習和社會實踐,應當按教學計劃與在校的中國學生一起進行;但在選擇實習或實踐地點時,應當遵守有關涉外規定。
第二十七條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教學需要,為外國留學生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外國留學生在教學計劃以外使用其他設備和獲取其他資料,應當提出申請,由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審批。
第二十八條高等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國留學生進行學籍管理。高等學校對外國留學生作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時,應當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如受到上述處分者為國家計劃內招收的外國留學生,學校還應當書面通知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為外國留學生頒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業證明,為獲得學位的外國留學生頒發學位證書。學校可以根據需要提供上述證書的外文翻譯文本。
第六章校內管理
第三十一條高等學校一般不組織外國留學生參加政治性活動,但可以組織外國留學生自愿參加公益勞動等活動。
第三十二條高等學校應當允許、鼓勵外國留學生參加學校學生會組織舉辦的文體活動;外國留學生也可以自愿參加我國在重大節日舉行的慶祝活動;在外國留學生比較集中的城市或地區,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外國留學生舉辦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
經學校批準,外國留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聯誼團體,并在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外國留學生成立跨校、跨地區的組織,應當向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申請。
第三十三條高等學校應當尊重外國留學生的民族習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舉行宗教儀式的場所。校內嚴禁進行傳教及宗教聚會等活動。
第三十四條外國留學生經高等學校批準,可以在校內指定的地點和范圍,舉行慶祝本國重要傳統節日的活動,但不得有反對、攻擊其他國家的內容或違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五條高等學校應當為外國留學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務設施,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和公布服務設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外國留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得就業、經商,或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但可以按學校規定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七章社會管理
第三十七條外國留學生的社會管理,由有關行政部門負責。高等學校應當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做好外國留學生的社會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外國留學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應當按規定到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有關部門應當為外國留學生正常的學習和社會實踐活動提供方便,收費標準應當與中國學生相同。
第四十條外國留學生在我國境內進行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國留學生在我國境內進行宗教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的管理規定》。
第四十一條外國留學生攜帶、郵寄物品入出境,應當符合我國有關管理規定。
第八章入出境和居留手續
第四十二條外國留學生一般應當持普通護照和“x”或“f”字簽證辦理學習注冊手續。來華學習六個月以上者,憑《外國留學人員來華簽證申請表》(jw201表或jw202表)、學校的《錄取通知書》和《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向中國駐外簽證機關申請“x”字簽證;來華學習期限不滿六個月者,憑《外國留學人員來華簽證申請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學校的《錄取通知書》,向中國駐外簽證機關申請“f”字簽證;以團組形式來華的短期留學人員,也可以憑被授權單位的邀請函電,申請“f”字團體簽證。
第四十三條持外國外交、公務、官員或特別護照和中國外交、公務或禮遇簽證來華者,如需到高等學校學習或進修,應當持本國外交機構出具的、聲明在華學習期間放棄特權與豁免的照會,向中國省部級外事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外事部門的同意函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改辦“x”或“f”字簽證;持外國外交、公務、官員或特別護照根據雙邊協議免簽證來華者,如需到高等學校學習或進修,應當換持普通護照,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x”或“f”字簽證;持普通護照但非“x”或“f”字簽證來華者,如需到高等學校學習或進修,應當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改辦“x”或“f”字簽證。外事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上述人員的申請時,應當查驗申請人的《外國留學人員來華簽證申請表》(jw201表或jw202表)、學校的《錄取通知書》和《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
第四十四條外國留學生家屬可以憑接受學校的邀請函,向我駐外使(領)館申請“l”字簽證來華陪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憑接受學校的公函,為外國留學生陪讀家屬辦理簽證延期,陪讀家屬在華停留期限不得超過外國留學生居留證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五條學習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外國留學生來華后,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到衛生檢疫部門辦理《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確認手續。無法提供《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者,必須在當地衛生檢疫部門進行體檢。經檢查確認患有我國法律規定不準入境疾病者,應當立即離境回國。
第四十六條持“x”簽證入境的外國留學生必須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在學期間,如居留證上填寫的項目有變更,必須在10日內到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七條外國留學生轉學至另一城市時,應當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遷出手續。到達遷入地后,必須于10日內到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遷入手續。
第四十八條外國留學生在學期間臨時出境,必須在出境前辦理再入境手續。簽證或居留證有效期滿后仍需在華學習或停留的,必須在簽證或居留證有效期滿之前辦理延期手續。
第四十九條外國留學生畢業、結業、肄業、退學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境。對受到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的外國留學生,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法收繳其所持外國人居留證或縮短其在華停留期。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條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以外的教育機構接受外國留學生,由教育部負責審批,有關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留學的原因主要有下:
旅游
開闊眼界和經驗
學習與該國有關的語言、文化知識
追求更好的教育條件。在從發展中國家到發達國家留學的學生中,這個原因最為常見。
外交原因。政府之間為了表示親善合作,可能互派學生、官員或者軍人到對方學校學習。
就業因素,以取得外國名校之有效力畢業文憑做為個人未來就業市場優勢為主要原因。
青春期心理,急于離開父母。
鍛煉生活獨立能力。
與移民有關的原因,例如:
隨父母暫時居住在外國的未成年人。
以留學生身份申請學生簽證,獲得暫時定居權。
熟悉該國社會,積累經驗,為以后永久性定居作準備。
單親家庭,跟隨監護人。
最優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九
學生管理規定是學校為了規范、管理和監督學生行為所制定的法規和制度,它對于保護學校的教育教學環境,維護學生的個人權利,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在過去的一段時間里,我認真學習了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并從中深刻領悟了多方面的啟示和感悟,現在我將其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二段:嚴格執行紀律制度的重要性。
學生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了學生的日常行為規范和禁忌行為,對于學校的日常紀律規范和維護秩序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嚴格執行紀律制度,不僅是對學生的一種規范作用,還能讓學校營造出一個安全、有序、和諧的教育環境。因此,我認為要保持良好的學習環境和學生生活品質,學校必須貫徹執行學生管理規定,讓學生真正感受到學校的權威。
第三段:發展自律能力。
管理制度的存在不僅僅是要懲罰和教育學生,更重要的是讓學生在規范的環境下逐步發展自己的自律能力。在學校的各個方面,如作業,課堂、宿舍等,堅持遵守規定的習慣和對規定認知是學生自律能力的關鍵。自律不僅僅是品質的體現,并且會帶領學生走向成功的康莊大道,因此我們要時刻提醒自己,學校的懲罰教育并不是唯一的途徑,要實現自我管理,需要我們細致、自覺、果斷地行動。
第四段:保證學生的健康與安全。
保持學生的健康安全是學校管理規定的重要目標之一。在管理規定中,對于學生在校期間的習慣和飲食,以及宿舍和學校環境的衛生等方面都有極為詳細的規定。學校為學生制定規定是為了讓學生在健康、清潔的環境中成長。此外,學校還對交通安全、防詐騙等方面也制定了詳細的管理規定,從而保障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
第五段:結束語。
學校規定學生管理的法規和制度,不僅僅是對學生的約束,更是一個學習、成長的機會。學生們應該在學校管理規定的約束和幫助下,逐漸培養良好的品德和習慣,自覺尊重學校的管理制度,為自己的未來奠定堅實的基礎。回想學習規定的過程其實就是自我約束的過程,從而提升了學生對自己行為和道德倫理的認識,也是我們自我完善的良機。因此,我們應該要時刻保持規定,不斷學習和進步,為自己創造一個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
最優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十
近年來,學校對學生進行管理的相關規定越來越多,旨在促使學生養成良好的學習和行為習慣。作為一個即將畢業的大學生,我深有體會地感受到學校管理規定對我的影響與幫助。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一、管理規定的必要性;二、規定對學生的作用與意義;三、規定的不足與改進;四、我對這些規定的認識與思考;五、我對未來學生管理的期望。
首先,學校對學生進行管理的規定是非常必要的。作為學校,其目標是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而這就需要學校對學生的管理。紀律作為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通過規定來明確學生的行為規范和紀律要求,旨在創造一個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合理的規定可以使學生養成良好的習慣,尊重他人,發展自身,為以后的學習和工作打下基礎。
其次,學校管理規定對學生的作用和意義不可忽視。首先,規定為學生們提供了一個規范和公平的學習環境。在一個清晰的行為準則下,學生不僅可以自由發展個人能力,也可以有效避免不良行為的發生。其次,規定促使學生養成良好的學習和行為習慣。每個學生都有自己的興趣愛好和特長,規定能幫助他們明確自己的方向和目標,更好地規劃和安排自己的學習及生活。最重要的是,規定培養了學生的法制意識和遵紀守法意識。在學校規定的法律框架下,學生更容易明確自己的法律責任和權利,避免接觸到非法和有害的事物。
然而,目前學校管理規定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需要進一步改進。首先,管理規定需要更具體、更靈活。一些規定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不易為大部分學生所理解和遵守。其次,管理規定的執行和監管力度需要加強。雖然學校已經制定了一系列規定,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學校對違規行為的處理不夠嚴格,導致了一些學生的違規行為不受到應有的制約。最后,學校管理規定需要更加注重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目前的規定完全是針對學生的行為進行制約,缺乏對學生主動參與學校管理的鼓勵和支持。
對于這些規定,我有自己獨特的認識與思考。首先,我認為學校管理規定的主要目的是幫助學生逐步進行自我管理。規定是一種約束力量,但隨著學生自身意識的提升和責任的增加,學生應該逐漸形成自律的能力與品質。其次,我認為規定的制訂需要考慮到學生的個體差異和特殊需求。每個學生都是獨特的個體,規定需要對學生的差異性進行充分的考慮,不應將學生都一概而論。最后,我認為規定應當更加注重學生的參與感和主體意識。學生只有意識到規定對自己的重要性,才會更好地遵守規定,并積極參與到學校管理中。
綜上所述,學校對學生進行管理的相關規定在培養學生的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能力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然而,規定還需要不斷完善和改進,逐漸引導學生形成積極的行為習慣和法律意識。我希望未來的學生管理能更加注重學生的參與與主動性,激發學生的積極性和創造力,使學生能夠更好地發展自己的優勢,更好地為社會做出貢獻。
最優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十一
第三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一條退學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節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二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應當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學位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學生提前畢業的條件,由學校規定。
第三十三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后是否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以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規定。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對退學學生,學校應當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節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三十六條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應當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八條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
證明書。
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三十九條學校、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條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四十一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條學校應當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四十五條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六條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條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四十八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九條學校、省(區、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條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應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條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條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五十四條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五十五條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五十六條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五十七條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五十八條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學生申訴。
第五十九條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學校應當制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六十條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一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六十二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作出決定。
第六十三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處理因對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學生申訴時,應當聽取學生和學校的意見,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查。根據審查結論,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的,予以維持;。
(四)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本規定以及學校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的,責令學校重新作出決定。
第六十四條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六十五條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
規章制度。
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教育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或者處理申訴、投訴過程中,發現學校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相應義務的,或者學校自行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規定,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改正;發現存在違法違紀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和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學校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或者紀律處分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并及時向學生公布。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地區高等學校的學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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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優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一節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學校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期限等由學校規定。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學生入學后,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復查的程序和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十二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由學校規定。
第十四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學生每學期或者每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等要求,由學校規定。
第十六條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應當予以標注。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應當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錄取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十九條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可以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三節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學校應當制定學生轉專業的具體辦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標準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應當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應當優先考慮。
第二十二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最優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十三
第二十三條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生轉學的具體辦法;對轉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區域內學校轉學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轉學行為。
第四節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五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六條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并實行靈活的學習制度。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并簡化休學批準程序。
第二十七條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八條休學學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學生休學期滿前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節退學。
第三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一條退學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節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二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應當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學位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學生提前畢業的條件,由學校規定。
第三十三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后是否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以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規定。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對退學學生,學校應當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節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三十六條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應當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八條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三十九條學校、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條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四十一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條學校應當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四十五條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六條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條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四十八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九條學校、省(區、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條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應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條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條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五十四條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五十五條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五十六條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五十七條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五十八條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九條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學校應當制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六十條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一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六十二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作出決定。
第六十三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處理因對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學生申訴時,應當聽取學生和學校的意見,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查。根據審查結論,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的,予以維持;。
(四)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本規定以及學校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的,責令學校重新作出決定。
第六十四條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六十五條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教育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或者處理申訴、投訴過程中,發現學校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相應義務的,或者學校自行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規定,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改正;發現存在違法違紀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和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學校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或者紀律處分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并及時向學生公布。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地區高等學校的學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自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最優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十四
第五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憲法、法律、法規;。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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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高校要根據新《規定》,及時認真修訂、重訂或新訂本校的學生管理規定細則,報市教委備案。同時要做好9月1日起實行新《規定》的各項準備工作和銜接工作,做到順利起步,平穩過渡,逐步完善。
二、各高校自9月1日起,要嚴格遵照新《規定》的內容和精神實施學生管理工作,凡與新《規定》和國家其他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校內“規定”,須予廢止。
三、各高校要抓住實施新《規定》之機,大力改革學生管理工作,突出學校育人功能,努力探索依法自主、民主參與、權利義務相結合的學生管理新模式。學校在建設完善育人環境的同時,既要督促學生履行自己的義務,也要切實維護保障學生的權利;特別是在對學生作出處理和處分時,要嚴格依法,務必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理適當,同時要切實維護保障學生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訴權。
四、新《規定》對于高校與國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之間的關系,作出較多調整,旨在進一步推進高校依法自主辦學,政府依法實施指導、檢查和督促。各高校一方面要細致做好相關方案,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自主權力;另一方面要規范校內學生管理程序,做好與市教委的管理工作接口,并要求在“接口”之前,要做到“三完”,即校內程序完成、校內環節完備、校內操作完善。
五、市教委將根據新《規定》精神,自9月1日起,對各高校修訂、重訂或新訂的學生管理細則以及實施學生管理工作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提出相應指導意見。
最優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十六
學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是一項非常瑣碎、細致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它不是簡單的孤立的工作,而是與其他一切工作密不可分,息息相關。尤其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觀念的更新,獨生子女和特殊群體學生的增多,給學校學生日常的管理工作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面臨著新的挑戰。因此,要做好學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必須要有一個大局觀念,統籌安排。下面我就結合自己的實際工作,從幾個方面談談自己的體會。
一、教師良好的人格魅力是做好學生管理工作的前提。
學高為師,身正為范,教師的生命融入事業之中,生命和使命同行,人格就能閃發出耀眼的光輝。教師人格高尚、完美,就對學生有感染力、輻射力,教育效果就良好。俄國教育家烏申斯基說:“在教育工作中,一切都應以教師的人格為依據。因為教育力量只能從人格的活的源泉中產生出來,任何規章制度,任何人為的機關,無論設想得如何巧妙,都不能代替教育事業中教師人格的作用。”確實如此,凡是成功的教師,無論他是大學、中學、小學的教師,無不以人格之光燭照學生的心靈,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學生的人格。
教育學生是個過程,不管教師自覺不自覺,對學生都在起作用,產生影響。不是正面作用,就是負面作用,對學生的影響不可能是“零”。當十幾年班主任,有些學生走路、說話、寫字都有班主任的影子,這就是“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的結果。教師的一言一行影響學生成長、成人、成才,言教重要,身教更重要。所以,我認為教師應該塑造完美的人格,在德、才、識、能諸多方面均須自覺錘煉,不斷提高,不斷完善。德行教師須具有高度的事業心、使命感、責任感,忠誠帶來,熱愛學生,與學生心心相印。才學須好學不倦,苦練基本功,研究學生,因材施教。
二、嚴格的規章制度是做好日常管理的有利保障。
不以規矩,不成方圓。規章制度的制定不在于如何去整治誰,而在于通過規章制度的制定、實施、學習,使其內化為學生們自覺遵守的'行為準則。十幾年的班主任工作中,我深深體會到對學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行為規范教育--即養成教育,必須居于各種教育手段之首位。一個集體,如果缺少高尚道德情操的熏染和規章制度的約束,必將是一盤散沙。因此,學校通過各種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學習,使學生更加充分認識到這些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并結合班級的實際情況,開展有針對性的學習和討論。讓學生明確哪些事該做,哪些事不該做,在明辨是非的同時,不斷增強自制能力。同時,這對增強學生的集體觀念和集體榮譽感都有很大的幫助。
三、班級管理是作好學生管理的重要手段。
班主任是學校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在班集體管理中起著組織者、管理者和指揮者的作用。不論是初次踏上班主任工作崗位的年青教師.還是飽嘗班主任甘苦的老園丁都要從以下方面作到:
1、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吸引力。班主任應具備的基本素質包括正確的教育思想、嚴謹的工作作風、靈活的工作方法,以及敏捷的思維、廣博的學識等。其中,班主任自身的人格魅力是做好工作的前提。
2、優化班級內部環境,提高感染力。所謂班級內部環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指班容班貌;二是指適宜于學生個性發展的心理環境。
3、周密安排工作程序,強化控制力。管理班級就是對班級進行有效控制,控制力的強弱取決于班主任能否科學地設計工作程序。
4、做好學生的心理輔導工作學生心理輔導工作,要注意把握學生心理動態,對于不同心態的學生分別“對癥”進行心理輔導。加強和改進學生思想道德建設,是一項利在當代、功在千秋的偉大工程。
總之,班主任在德育工作的過程中切忌急于求成,德育工作既要溫柔如水,又要有穿石的力度和耐心,將班級建成一個和諧的集體,一個具有道德感召力的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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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優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十七
第六十七條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六十八條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并及時向學生公布。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指導、檢查和督促本地區高等學校實施學生管理。
第六十九條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7號)、《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教學c1995]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最優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十八
第六十七條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六十八條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并及時向學生公布。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指導、檢查和督促本地區高等學校實施學生管理。
第六十九條本規定自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7號)、《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教學c1995]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最優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十九
第一條為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一節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學校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期限等由學校規定。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學生入學后,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復查的程序和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十二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由學校規定。
第十四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學生每學期或者每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等要求,由學校規定。
第十六條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應當予以標注。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應當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錄取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十九條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可以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三節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學校應當制定學生轉專業的具體辦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標準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應當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應當優先考慮。
第二十二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三條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生轉學的具體辦法;對轉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區域內學校轉學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轉學行為。
第四節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五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六條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并實行靈活的學習制度。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并簡化休學批準程序。
第二十七條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八條休學學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學生休學期滿前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節退學。
第三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一條退學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節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二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應當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學位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學生提前畢業的條件,由學校規定。
第三十三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后是否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以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規定。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對退學學生,學校應當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節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三十六條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應當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八條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三十九條學校、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條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四十一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條學校應當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四十五條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六條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條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四十八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九條學校、省(區、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條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應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條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條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五十四條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五十五條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五十六條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五十七條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五十八條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九條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學校應當制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六十條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一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六十二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作出決定。
第六十三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處理因對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學生申訴時,應當聽取學生和學校的意見,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查。根據審查結論,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的,予以維持;。
(四)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本規定以及學校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的,責令學校重新作出決定。
第六十四條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六十五條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教育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或者處理申訴、投訴過程中,發現學校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相應義務的,或者學校自行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規定,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改正;發現存在違法違紀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和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學校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或者紀律處分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并及時向學生公布。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地區高等學校的學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自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最優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二十
第五十條學校、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一條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五十二條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五十三條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條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第五十六條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七條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八條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六十條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六十一條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二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六十三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復。
第六十四條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五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條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最優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心得體會(模板21篇)篇二十一
第一條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高等學校或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高等學校要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要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要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高等學校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