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合同協議,雙方可以明確約定合作期限、服務內容、報酬方式等重要事項。合同協議是通過雙方或多方協商達成一致,確定各方權益和責任的法律文件,它具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那么在簽訂合同協議時,我們應該注意哪些要點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同協議范文,供大家參考。那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水庫管理安全協議(專業18篇)篇一
為加強外來××××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實習和培訓人員的安全管理,保證生產的順利進行,保障外來參觀、實習和代為培訓人員的人身安全,根據甲方《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和《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定,經與實習、培訓組織單位(以下簡稱:乙方)協商,特簽訂安全協議如下:
二、實習、代培人員未經甲方主管領導批準,不得隨班運轉或在夜間進入廠區;
四、乙方人員進出廠區應遵守門衛制度,自覺接受檢查,不得攜帶不屬于本單位的物品。
五、乙方人員必須每日參加所在部門組織的班前會,了解夜間生產狀態與本班的工作內容;
九、保持工作環境的整潔,不得亂扔垃圾;
十、嚴禁在禁火區域動火或吸煙,嚴禁在廠區內進行炊事活動;
十二、實習、培訓中使用的工器具、材料在下班后應歸回原位,不得亂扔亂放;
十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安環部及實習、代培所在部門各一份、乙方一份,從協議簽訂之日起執行。
甲方。
乙方。
經辦部門主管:
單位負責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安環部主管:
帶隊負責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生產區域負責人:
協議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聯系電話:
水庫管理安全協議(專業18篇)篇二
乙方:河南京鑫勞務有限公司。
為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思想,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執行集團公司“施工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項目經理部與各分包單位各自的責任和義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安全生產、和諧發展的理念對新建鐵路成都東客站工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簽訂本協議,以下條款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執行。
1、乙方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先簽訂臨時用電管理協議,了解并接受甲方臨時用電管理制度和相關管理規定。
2、乙方必須制定本單位電氣安全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以及電氣事故應急措施,編制臨時用電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并在進場前一周內報甲方審核審批。
3、乙方配備至少兩名持證電工組成臨時用電安裝、檢查和維修小組,并將其電工上崗操作證復印件報甲方備案。
4、甲方提供施工現場臨時用電電源到分配電箱,并負責分配電箱下口以上設備和線路的維護管理,乙方自行提供分配電箱以下開關箱、電線纜以及用電設備,并負責分配電箱下口以下臨時用電的維護管理;乙方進入施工現場的開關箱、電線纜及設備等必須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要求。
5、乙方電氣設備、設施進場當天,甲方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進場前驗收,經對用電設備、電線纜、開關箱檢驗和測試合格并粘貼檢測合格標志后方可進場安裝使用。
6、乙方進場后,根據用電需要由甲方電氣技術人員指派專業電工為乙方接引或拆除電源。
7、乙方在施工現場用電必須做到“一機一閘,一漏一箱”,且箱內漏電保護器定期做靈敏度測試,確保動作有效。
8、手持電動工具使用完畢應拔掉電源插頭,開關箱拉閘斷電,關門上鎖。
9、乙方在施工現場使用的電焊機必須安裝二次空載降壓防觸電保護裝置。電焊機一次側進線應有防護罩,電纜線絕緣良好,長度不大于5米;二次線采用防水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電纜長度不大于30米;使用時確保“雙線”到位,不得采用金屬構件或結構鋼筋替代二次線的.地線。
10、若有電氣焊及明火作業,作業前需向甲方安全員報告,開好動火證;作業時載指定地點設看火人,配備充足防火器材。
11、乙方電氣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持證上崗,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
12、乙方負責對二級箱以下其施工用電的設備、電線纜和開關箱等進行安裝、調試、日常巡視、檢修以及拆除工作,并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和中鐵建工集團“施工用電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13、乙方在施工中如有違反以上條例及相關規范規程,必須按要求立即進行排查和整改,對于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現象甲方依據實際情況有權對乙方進行50?000元罰款。
14、乙方在施工現場臨時用電中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制度或觸犯法律法規造成嚴重事故時,一切損失及后果由乙方負責,并視情節嚴重還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15、乙方在施工完畢退出施工現場前應辦理出場簽字手續,甲方電氣技術人員有權對乙方撤出的設備和設施進行檢查,并對乙方施工用電費用進行清算,簽字完畢方可撤離現場。
16、施工用電費用甲方按照總包規定向乙方收取。
a、按照乙方在該工程內施工項目總造價的1%(參考)進行收取;即施工用電總費用(元)=施工項目總造價(元)×施工用電系數(1%)。乙方在施工入場一周內一次性付清。
b、乙方在所有配電箱中安裝電表,按實際用電量計算,每月抄表結算支付;月費用(元)=月實際用電度數(度)×單價(元/度),乙方工程完畢撤出現場前結清所有用電費用。
c、不單獨收取,臨時用電費用已包含在其它費用中。
17、臨時用電管理協議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甲方簽字同意乙方撤離現場終止。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負責人:(簽字并蓋章)。
乙方負責人:(簽字并蓋章)。
水庫管理安全協議(專業18篇)篇三
為搞好安全管理,共同創造良好安全工作環境,并明確安全責任,不連溝物資供應中心供應站(甲方)與在供應站施工單位(乙方)-----------簽訂如下安全管理協議:
四、施工隊伍的安全防護器材必須配置到位,安全措施得力,否則將不得開工作業;
五、甲方是重點防火單位,乙方施工應遵守甲方煙火管理制度,接受甲方必要的`防火檢查和管理建議。違反甲方煙火管理制度,甲方視情節可以對當事人進行批評,甚至要求乙方停止施工進行整改。
甲方主要煙火管理制度包括:
1、嚴禁吸煙,嚴禁攜易燃易爆品進入場區;
3、工作中產生的易燃廢棄物要及時清除出庫區;
六、施工車輛進站必須登記,車速不大于15km/h,出站必須經門崗值班人員檢查;
八、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當天產生的垃圾盡量當日清理干凈。施工結束后,乙方應對施工現場徹底清理,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清理出的垃圾不能隨意堆放在甲方管理的場地內。對外發生的污染、交通等意外事故由乙方負責。
九、乙方應主動創造良好安全工作環境,()甲方給予積極配合。乙方庫內施工期間,接受甲方必要的安全檢查。乙方如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甲方認為有可能危及人身及倉庫設備、設施安全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規范整改。整改措施不完備,整改不規范,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施工。
十、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身傷害,設備、設施損毀及其它損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乙方在庫內施工出現人身傷亡及設備損毀,均由乙方負責,由第三方原因造成,由乙方追究第三方責任,甲方不承擔一切后果。
十一、其它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十二、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定協議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負責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水庫管理安全協議(專業18篇)篇四
根據上級文件要求,本著向學生及其家庭高度負責的精神,為保持良好的教學、生活、管理秩序,學校原則上要求離家較遠的學生均應在校住宿。但因確有客觀原因或堅持要求在校外租房(含在外租房住宿或投靠親友自行解決住宿)的,須由學生家長到校與校方簽訂書面安全協議。為了加強在校外租房學生的管理,確保學生的人身安全,經雙方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一、申請在外租房的學生須在每學期開學兩周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并簽訂安全協議。
二、該生在校外所有人身安全和傷害事故責任均由家長負責。學校不承擔監護職責。
三、未成年人學生的父母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家長有義務和權利向其孩子的房東詢問自己孩子的情況,并有義務教育其孩子要遵紀守法,注意安全。
四、校外租房的學生要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上課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不在課余時間亂逛;不得參與抽煙、喝酒、和“黃、賭、毒”有關的活動;不得從事打架、偷盜、與社會閑散人員來往等有損學校聲譽的任何形式的各類活動;遠離網吧等;不得男女生混居租房。學生應自覺接受消防、衛生防疫、飲食、交通、社會生活安全等常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自我防范自救意識、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五、在外租房的學生要如實填寫《學生校外租房申請表》,辦理表中規定的相關手續,并向學校提供與房東簽訂的租房協議,定期向學校報告學習、生活情況。如租房地點變動要及時向學校報告。凡未辦理申請手續而居住校外者,出現所有問題一律由本人承擔,學校概不負責。
六、在外租房學生應服從房東和所在轄區的管理,不得與房東和鄰居發生矛盾、增強自我防范意識,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
七、在校外租房的學生在校外發生的一切糾紛、事故、人身財產安全等,均視為個人行為,如有違法亂紀行為及發生傷害及被傷害等事件,均由當地公安機關處理,責任自負。學校將根據公安機關的決定(意見),按校紀校規的相應條款處理。
八、學生在校外居住地點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時,需在一周內將新的居住地、新的聯系方式告知學校主管校長,以調整相關登記記錄。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學校、家長各持一份。
八、本規定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實行。
學校主管校長(簽名):__________。
家長(簽名):__________。
班主任(簽名):__________。
高(1)班學生(簽名):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水庫管理安全協議(專業18篇)篇五
一、協議目的。
因乙方承接甲方的施工升降機(或塔式起重機)安裝、拆除、維修施工任務,為確保乙方施工人員的安全及設備安全,根據合同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和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經甲乙方雙方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協議,并共同遵守本協議所有條款。
二、承包工程項目。
1、工程項目名稱:____________。
2、工程地址:____________。
3、承包范圍:____________。
4、承包方式:施工升降機(或塔式起重機)的安裝、拆除、維修等分項工程。
5、施工期限:____________。
三、乙方在本工程施工期間,必須保證以下責任目標:
1)杜絕發生死亡事故。
2)避免發生重傷,輕傷頻率控制在年3‰以下。
2、管理目標:
1)分包方與相關人員的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和三級教育率100%。
2)分包方的特殊工種持證上崗合格率達到100%。
3)每月由分包方相關負責人對設備安全檢查和反饋率達到100%。
4)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一般隱患整改率達到100%。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甲方的權利。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標準,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乙方違反甲方安全規定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罰,嚴重違章的有權要求乙方停工限期整改,對不能按要求整改且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施工隊伍,甲方有權單方中止合同,并不承擔違約責任。充分體現“安全一票否決制”的嚴肅性。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維護好各種工器具、設備和器材,對不符合施工(安裝、拆除、維修)安全使用規定的設備和工器具有權禁止其使用。
甲方對乙方進入施工現場且未進行安全教育的人員,有權對其停工。
甲方有權對乙方制定的安全方案和安全措施進行審查、審批和檢查落實,對無方案、無措施和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停止其作業。
甲方有權對乙方施工(安裝、拆除、維修)人員的勞動保護著裝及特殊防護用品進行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有權停止工作。
甲方有權對乙方施工(安裝、拆除、維修)人員的“三違行為”進行處罰,處罰辦法:(1)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及不正確佩戴的處罰50元/人次,高處作業不系安全帶處罰100元/人次。(2)違章使用嚴禁使用的工器具、設備處罰500元。(3)禁止偷盜塔吊、電梯安裝相關設備及配件,如發生此類事件調查核實后,按照所投到設備、配件價格雙倍賠償,造成誤工及數額較大情節嚴重者,移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二)甲方的義務。
甲方必須認真貫徹國家、有關省、市和上級勞動保護、安全生產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嚴格執行有關勞動保護法規、條例、規定。
向乙方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甲方應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甲方應制定建筑起重機械使用應急救援預案,并做交底。
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三)甲方的責任。
甲方負責審批乙方制定的施工(安裝、拆除、維修)安全方案,指定專人負責對乙方施工(安裝、拆除、維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作業環境、危險程度、應急方式的安全交底,并監督檢查執行。
甲方為乙方提供和創造施工(安裝、拆除、維修)作業所必須具備的安全環境與勞動條件。若施工現場需動火時,甲乙雙方派專人監護。動土作業時,由甲方負責聯系相關辦理手續,并監督標明的地下管道、電纜等隱蔽工程的標高及走向,同時進行現場確認標識。
甲方負責施工(安裝、拆除、維修)過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事故。
甲方負責對乙方在施工(安裝、拆除、維修)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
五、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乙方的權利。
對甲方的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改進意見。
在施工(安裝、拆除、維修)作業中,對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乙方有權拒絕執行。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聯系作業所在單位提供符合施工(安裝、拆除、維修)的安全條件和環境。
(二)乙方的義務。
乙方必須認真貫徹國家、有關省、市和上級勞動保護、安全生產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嚴格執行有關勞動保護法規、條例、規定。
乙方應當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乙方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乙方進行安裝時,應組織相關人員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并加蓋安裝單位公章。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乙方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甲方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三)乙方的責任。
乙方必須履行安全職責,嚴格執行安全法規、標準,認真遵守《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施工(安裝、拆除、維修)現場安全督察體系和網絡,明確安全第一責任人,現場作業要有專人負責安全。
乙方施工(安裝、拆除、維修)作業人員未接受入廠安全教育,以及進入現場未進行作業前安全教育的.,嚴禁進入現場作業。
乙方施工(安裝、拆除、維修)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施工電梯、塔吊以及乙方施工(安裝、拆除、維修)作業所在單位的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制度、相關規定,自覺接受作業所在單位、甲方安全部門及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乙方應根據施工(安裝、拆除、維修)作業項目的內容編制《施工組織方案》與《安全措施》,經作業所在單位和甲方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乙方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使用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工器具。
乙方進入現場作業的各種勞動保護、安全防護及消防器材應自備。
乙方施工(安裝、拆除、維修)作業人員應在規定的區域內作業,未經甲方許可不得超區域作業。節假日、夜間和作業所在單位休息時間施工(安裝、拆除、維修)必須經甲方和作業所在單位的同意。不得擅自動用作業所在單位的各種設備,否則后果自負。
乙方人員進入現場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施工休息期間不得亂竄。
乙方在施工現場必須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在廳門外必須設紅色警示燈。
乙方在必須服從作業所在單位和甲方安全管理人員管理。
乙方在易燃易爆生產區域使用的臨時電纜中間不得有斷頭線,并要懸空以防破損漏電打火花。
乙方在生產區域施工(安裝、拆除、維修)作業嚴禁用鐵器敲擊現場設備和管線。
乙方在生產區域施工(安裝、拆除、維修)清理時,嚴禁亂堆亂放清理的廢棄物和可燃物,保證作業現場的文明施工。
六、違約責任及處理。
除了以上甲方“責任”中所明確的,甲方原因所導致的安全事故的責任,由甲方承擔以外。在本次生產過程中所發生的安全事故,造成的甲乙雙方的人、財、物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均應由乙方自行承擔。具體涵蓋以下方面:
乙方承擔未受有關安全教育,未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具,不服從甲方安全管理、超指定區域、超時限作業而造成的各種事故責任。
乙方承擔違反甲方或作業所在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違反安全規程、不按施工方案作業、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各種事故責任。
乙方承擔由于自身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擅自動用作業所在單位設備而造成的各種事故責任。
由于乙方責任造成甲方人員、作業所在單位人員受到傷害和財產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七、不可抗力責任劃分。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戰爭、動亂)導致的安全生產事故,所造成的甲乙雙方人、財、物的經濟損失,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自身的人、財、物的經濟損失。
八、雙方在簽訂分包合同時,并簽訂本協議,與合同同時生效,未盡事宜可另行補充簽訂。
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
或委托人:____________或委托人: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__
水庫管理安全協議(專業18篇)篇六
加強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合理使用。保障起重機械安全生產,為了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根據河北省《建設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標準》、《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及有關規定,經各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機械名稱:塔式起重機型號:qtz125數量:2臺。
項目名稱:首爾園甜城三期北區。
施工地點:三河市燕郊高新區燕順路東鍘。
進出場時間:20xx年05月至?年??月。
1、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合理選擇起重機的型號、性能必須滿足工程施工需要,與起重機械出租方協商確定合理安裝位置,組織簽訂起重機租賃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書,編制塔式起重機施工方案和建筑起重機生產應急預案以及書面的安全交底工作。
2、向起重機出租方提供安裝位置及地質情況,具備安拆現場條件,做好場地與道路的暢通及電力電源設備的配備,負責起重機作業范圍內設施安全防護的搭設。
3、提出起重機械使用計劃,提前通知出租方合理做好安裝、頂升、錨固及拆除等準備工作。嚴禁違章指揮塔式起重機夜間安裝、頂升、錨固和拆除工作。
4、根據出租方提供的基礎方案及圖紙做好起重機基礎施工。由出租方技術人員指導,拆裝方驗收確認合格后填寫驗收表方可進行整機安裝。整機安裝驗收后,經項目專業安檢人員監督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將起重機租賃合同、安全管理協議書、驗收資料、起重機檢測報告、建委備案統一編號等相關資料一并存檔。
5、對起重機械安裝質量監督檢查與日常作業檢查,對運輸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和設備的不安全狀態有權制止及采取強制處理措施,嚴禁以任何理由違章指揮升降機作業。督促各方在施工過程中嚴格執行環保相關規定。
6、所租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自驗收合格30日內,在市建委(及質監站)互聯網進行使用申請,區建委進行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表掛在設備明顯處。
7、為機組人員提供食宿環境,保證機組人員正常生活。
8、負責審核出租方以及拆裝方的各種資料。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對設備進行監督檢查,督促設備產權單位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1、嚴格執行河北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管理的若干規定,出租起重機械必須有區建委備案統一編號,并有相應資質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及檢驗合格證,為承租方提供良好的機械設備和附屬設備。
2、根據施工單位提供的工程結構形式、安裝位置及地質情況與投入使用日期,做好機械定位勘察與位置確定并制定進場計劃,機械設備進場前必須簽訂租賃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書。
3、做好起重機基礎方案,提供基礎圖紙并技術指導基礎施工。施工單位組織施工,出租方和拆裝方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安裝。如委托拆裝,必須由具有相應拆裝資質的企業承擔,嚴禁委托無拆裝資質或資質等級與所安裝設備不相符的'企業進行拆裝。同時簽訂拆裝合同及安全協議書,報施工單位一份存檔。同一臺設備的拆裝、頂升和錨固必須由同一拆裝企業來完成。起重機安裝完畢后,督促拆裝方按時驗收、整理資料存檔,保證按時交付使用。
4、配備足夠的操作司機,必須是持有效證件的人員操作并持證上崗。起重機投入使用前必須根據施工現場具體環境、機械性能、升降機操作規程內容等進行書面安全使用說明,對操作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交底,做好作業記錄、維修保養記錄并填寫履歷書。
5、每月要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并填寫安全檢查記錄交施工單位一份。司機做好日常對升降機磨損檢查與正確使用,不合格的嚴禁使用。
6、配備起重機操作規程并教育司機服從總包方管理,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作業“塔式起重機操作規程”規定,做到優質服務,不得故意刁難工地,嚴禁違章作業,保證施工生產正常進行。
7、在每班作業前,必須對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檢查,在檢查或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必要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并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有關負責人報告。
8、設備出現故障必須及時組織搶修和排除,嚴禁帶病作業,保證起重機正常使用。
9、承擔因司機違章操作、機械設備自身缺陷和委托不合格的拆裝單位拆裝設備等所發生的事故的全部責任。
10、施工現場在居民區或繁華區域必須遵守環保相關規定,不得超時作業,無特殊情況不得采用鳴笛方式,不得將油污污染地面。
1、根據施工作業特點、施工環境制定安全管理技術措施,并對升降機操作人員做好有針對性的班前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并簽字方可上崗。嚴格控制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杜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及違章作業。
2根據起重機械的作業班次和使用臺數,合理配備起重機械司機,每臺起重機機械司機不得少于2名。并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從事上崗作業。
3、作業前必須嚴格檢查升降機超標磨損及故障使用情況。達到報廢標準的必須報廢更新,對設備故障必須及時排除,嚴禁僥幸、冒險從事吊裝作業。
4、掌握安全防護措施,嚴禁將過長或超過升降機吊籠物料進行運輸。嚴禁打開天窗進行運輸作業。對突然出現的意外,要果斷指揮立即妥善處理,確保施工現場運輸安全。
5、施工現場在居民居住區或繁華區域作業的必須遵守環保有關規定,夜間不得超時作業,不得大聲喧嘩,清理時不得有強噪聲作業。特殊環境和時段作業。
6、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投入使用。嚴禁強制設備帶病運行。
7、因分包方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及違反相關規定所引發的事故應由分包方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施工單位負責人(簽字):?(章)。
產權單位負責人(簽字):(章)。
使用單位負責人(簽字):(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水庫管理安全協議(專業18篇)篇七
乙方:
為履行乙方崗位職責,保證甲方財產安全,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協議如下:
一、乙方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要求規定,對甲方財產認真保管、維護;
三、因乙方失職造成甲方嚴重經濟損失拒不履行協議的,甲方將通過法律手段追訴甲方合法權益。
三、甲方制度須在相關法律法規原則下完善修訂。
四、本協議作為勞動合同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分執。
甲方(蓋章):寧夏昊昱實業有限公司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水庫管理安全協議(專業18篇)篇八
為切實加強庫區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庫區安全事故發生,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照國家有關要求及法律法規,結合當前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做好水庫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人、組織安全大檢查,制定應急預案和各種可能發生情況的應對措施,確保安全。
二、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庫區安全管理宣傳,在庫區危險地段設立警示標牌,劃設警戒線,提高廣大群眾自我防范的安全意識。
三、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巡視檢查等工作,發現安全隱患要立即排除,重大、緊急情況要及時向上級報告,堅決杜絕重大險情、災情遲報、漏報、瞞報等現象。一旦出現險情,要全力搶險,絕不能擅離職守。
四、嚴禁在水庫周邊玩耍及在庫內進行游泳,嚴禁一切水上作業。
責任人: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水庫是林山鄉最大的水利工程,防汛工作是頭等大事,加強水庫的巡查,保證水庫的安全,為了做好水庫大壩的巡查工作特制定責任書:
1、乙方***同志為***水庫巡查責任人,也是水庫安全管-理-員;
2、甲方按水利局下拔的巡查經費,全額付給乙方作為巡查員補助工資;
措施;
8、巡查人員的責任:巡查人員對巡查工作不到位,不仔細,發現問題不匯報、遲報、漏報將追究巡查人員的責任,如造成損失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巡查人員的法律責任。
甲方:******
乙方:***村村民
二〇一五年***月***日
為了嚴格執行水庫的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杜絕違章事故的發生,確保水庫的財產與員工的安全和健康,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結合水利局對水管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經水庫領導班子研究決定,與各職工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一、 年度目標
1、 重、特大事故為零,因工重傷、死亡事故率為零。
2、 不發生中毒事故。
3、 因公輕傷率為零。
4、 不發生刑事案件。
5、 不發生環保事故。
6、 不發生交通安全事故。
7、 不發生財產被偷盜事故。
二、 責 任
為實現上述目標,各位員工必須采取有力措施,認真履行以下責任:
1、 服從水庫領導和現場責任人指揮、管理,認真學習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2、 嚴格班前、班上喝酒,禁止無證、無三級安全教育上崗。
3、 在生產和工作中要自覺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做到不違規不違紀,并勸阻他人違章作業。
4、 對自己崗位出現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對無力整改的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上報分管生產安全領導。
5、 對工作中違章作業、不聽勸阻、造成人身財產傷害的視情節嚴重,除承擔相應的賠償外,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6、 在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生產必須服從安全。
7、 各值班崗位,必須本人值班,不得請人代替值班,一旦發現視為脫崗,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8、 無論上班前、上班后,不得酗酒,不得酒后駕駛機動車輛。
9、 機電操作崗位必須持證上崗。
10、 駕駛機動車輛的工人,必須辦理相關證件及保險,并做好安全防護。
三、 考 核
1、 考核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 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安全責任占60分,事故情況占40分。
由水庫安全生產領導組對各員工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分。
四、 獎 罰
1、 水庫獲得水利局安全生產獎項的,給予職工每人200元的安全生產獎勵。
2、 水庫劃出專項資金,對本年度出色完成安全生產指標的且考核分在90分以上的部分優秀員工給予獎勵。
3、 嚴重失職造成一般事故,將嚴格按照水庫《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大通水庫安全生產責任制》相關規定給予處罰,發生重、特大事故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本責任書一年簽訂一次,一式三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大通水庫管理所: 職工:
法 人 代 表:
2016年元月1日
水庫管理安全協議(專業18篇)篇九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和發展,”以人為本,關愛生命”的思想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何認真貫徹”安全生產,預防第一”方針,實現”安全發展”,是每一個施工企業都面臨的重要問題。
一、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通過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中高概率事故原因的逐一分析,可以發現,導致這些事故發生的原因既有各自的特點又有其共性。從共性角度分析,即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安全條件以及管理調節因素。
安全隱患主要有:
1、現在水利施工機械設備較多,在有限的施工場地條件下,對生產人員、交通車輛、工地設備、施工對象、工地材料的使施工安全管理難度較大。
2、因施工人員大多是外地人,而且都是文化程度較低的,對安全防范意識也自然很低,也就增加了安全隱患。
3、輕視施工安全的錯誤認識,認為抓安全主要是企業質安部門和政府職能部門的事,提高了安全標準,必須要加大工程造價,提高經濟效益及社會名譽的唯一途徑,就是提高產品質量等錯誤的認識。
4、在一些建筑企業中,一些領導認為,施工安全措施只要與甲方約定就行了,而對施工中的安全問題只要應付一下不出事故就行了。
6、防護設施不夠齊全。如模板受材料影響可靠性較低,攪拌機、振搗器、挖掘機等施工機械安全保險裝置落后,容易造成機械傷害,這也對工程施工人員的安全問題提出了挑戰。
7、事故的原因往往取決于人、物、環境,而這三者又都受到管理的制約,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以及環境的惡劣狀態都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管理上的問題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二、水利工程的安全預防
目前我國正在進行歷史上也是世界上最大規模的基本建設,每年由于安全事故死亡的從業人員超過千人,直接經濟損失逾百億元。近年來,隨著各級政府對建筑安全生產工作非常重視,全國的建筑工程安全狀況有所好轉,死亡人數呈基本下降趨勢,但安全生產的整體態勢還是比較嚴峻。 我們要正確理解與掌握安全生產的辯證關系,杜絕把安全與生產割裂開來的片面孤立的思想,特別是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必須克服安全工作的錯誤思想,樹立一切為安全工作讓路,一切為安全工作服務的觀念,堅持安全為上。并明確規定工人有拒絕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及無安全防護的危險作業。
1、抓好安全對策:
(1)詢問、交談:通過廣泛的與作業層人員詢問、交談,從中可初步分析出工作中所存在一、二類危險源。
(2)安全檢查表:運用已編制好的安全檢查表,對施工進行系統的安全檢查,辨識出存在的危險源。
2、指制定安全制度,指制定安全教育:安全管理首先是人的管理,要建立安全制度,用制度來管人,才能使施工得到一定的管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要層層制定落實安全施工制度,制度一旦制定,各級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制度進行安全生產,而且要接受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和教育,也要結合各種突發因素,制定應急情況下的施工方案,并通過分析年度計劃、月度計劃、周計劃的工作任務中所涉及的危害,識別出有關危險源。
3、要強化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管理首先是人的管理,所以施工單位和建筑單位可以實施強化安全教育培訓,來不斷提高安全業務素質,增強人得安全防范意識,應嚴格培訓、持證上崗,同時采取有效措施規范人的行為,實行規范化作業,以貫切落實《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安全生產法》。
如:可以在平時實行消防滅火知識培訓訓練,并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等消防設備,做到有備無患。
三、做好現場安全管理工作
2、加強監督巡視
堅持標準化管理是水利施工的安全基礎性工作,項目施工中要確保每一天的施工對象,使作業人員及作業程序,安全注意事項及安全措施等執行標準化和規定,使作業人員在施工前和施工中的每時每刻都能做到施工地點明確,施工對象明確,工作要求明確,安全注意內容明確,杜絕因情況不清,職責不明,盲目施工導致的安全隱患。特別是在趕工作業時特會發生意外事故,所以要加強監督巡視,管理人員要管好現場安全防護及應力支撐系統的驗收工作,如對載重機器、計量設備、帶電導線、支撐物等是否放好,是否把現場清理干凈,確保施工現場不會造成安全問題。
四、結論
制定風險控制對策,把危害與事故降低到最低程度,為提高施工企業質量管理與效益水平提供重要保障。
王 學 鋒
水庫管理安全協議(專業18篇)篇十
甲方:
乙方:
丙方:
為提高乙方在工程施工中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保證三方財產和員工的人身安全,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甲乙丙三方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
乙方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乙方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規,負責本單位承擔的施工任務范圍內全部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施工無事故。
第二條:乙方應當建立健全對施工人員的日常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考核的制度,并嚴格組織實施;不得安排未接受過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施工人員上崗作業;乙方應針對施工項目的重大危險因素建立安全預案,并組織職工進行演練。
第三條:乙方從事電工、金屬焊接、起重機械設備操作等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乙方不得安排未取得有關特殊工種考核合格證明的作業人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
第四條:乙方在施工現場的項目負責人為承建商負責施工安全管理的責任人。在進行施工作業開始,因根據工程的性質、規模和特點,至少配備一名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員,并明確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體職責和范圍,每天對施工地點進行安全檢查。
第五條:施工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
乙方應當按照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在施工現場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并達到下列要求:
(二)現場各類危險警示標志齊全、整潔、設置合理。對深槽、基坑和高空等危險施工現場,夜間要懸掛警示燈。
第六條:在公司重點防護場所使施工,乙方在施工現場安裝、使用施工機械、機具和電氣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三)在設施使用期間,乙方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保證其完好、安全。
第七條:電氣安全和防火安全
乙方應當遵守施工現場電氣安全和防火安全的有關規定,并達到下列要求:
(七)禁止在易燃易爆物附近動火;
(八)高處焊割作業要防止焊花落入易燃易爆物中;
(九)禁止焊割有壓力的容器、管道及未清洗處理過的各類油桶油罐;
第八條:勞動防護用品及保險
(一)乙方應當及時向所屬施工人員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需的、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手套、防塵面具等。
(二)乙方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為所屬施工作業員工購買意外傷害等保險,確保所屬員工的保險權利。未夠保險造成損失,由承建商承擔全部責任。___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九條: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達到下列安全作業的要求:
(一)按照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和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作業;
(三)發現施工現場有異常情況,應立即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向安全管理員或施工安全管理責任人報告。施工人員對管理人員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或安全操作規程的作業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可以向施工安全管理責任人或安全管理員報告。
第十條:施工現場日常的安全管理
乙方應當加強施工現場日常的安全巡視和檢查,乙方施工管理人員應每天對施工現場進行一次安全檢查,督促施工人員遵守施工的安全規程、制度,安全施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或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第十一條:安全監督檢查
公司負責施工管理部門或工程管理人對施工單位進行定期檢查或者抽查。發現安全隱患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作業,可以責令施工單位或施工人員立即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施工人員生活設施的管理
(一)施工現場禁止設置宿舍,現場生活管理措施、衛生管理制度,要分解責任到人;
(二)臨時設施必須符合政府、公司的有關要求,搭設整齊,內外整潔;
(三)現場配備急救藥箱,能夠緊急處置突發性急癥和意外人身傷害事故;
(四)施工現場禁止做飯。飲水用具定人管理,做好防病、防疫工作,確保無食物中毒事件發生。
第十三條:乙方須向甲方提供以下六項附件:
(一)提供施工相關資質證明材料;
(二)提供承建商項目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相關證明材料及施工人員名單;
(三)提供承建商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證書;
(四)提供施工人員安全技術和安全操作規程等;
(五)提供施工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六)三方的施工安全技術交底記錄資料。
第十四條: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前,應向___繳納安全抵押金,按合同額的5%繳納,凡安全施工無違章者施工結束后押金予以退回。
第十五條:對違反以上規定和標準者,第一次予以警告糾正,以后每發現一次,按情節輕重扣罰安全押金100-500元,連續三次受到處罰者責令停工整頓,停工期間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本公司概不負責。造成安全事故者,扣罰安全押金1000-5000元,并由肇事單位承擔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對嚴重違反規定,屢教不改者我公司有權取消施工資格。
第十六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安全生產原則,乙方自行負責施工中的安全生產工作,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任何事故(事件),由乙方全部承擔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七條:協議書一式貳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
第十八條:協議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水庫管理安全協議(專業18篇)篇十一
甲方:
乙方:
經雙方充分、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則,明確雙方責、權、利,確保服務項目能安全優質的按時完成,特簽訂如下合同:
一、甲方指定乙方為施工,施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特殊狀況(如遇不可抗力因影響,如暴風雨、雷電等),施工期順延。
二、施工地點:
三、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職責和義務。
在進場高空施工作業前對乙方負責人進行現場口頭的安全事項說明,其資料是:項目的安全規章制度及對該工程項目有關聯的安全注意事項。
為了防止誤登,在禁止或不堅固的結構區域,甲方應在這種結構的適當地點掛上警告牌。
甲方對乙方的施工設備和施工過程負有監督與檢查的責應和義務。
2、乙方安全措施與職責。
乙方負責人為安全生產職責人,負責該工程項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監管安全施工作業。
開工前務必對所屬人員進行安全注意事項、措施交底的安全教育,不安排未經安全教育人員進入作業場所。
教育和監管所屬人員不得隨意進入非該施工作業項目區域外的場所及觸摸、啟動機械、電器、控制閥等設備,否則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負全部職責。
凡在高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工作,都應視作高處作業。
擔任高處作業人員務必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師鑒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病的人員,不準參加高處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有飲酒、精神不振時,禁止登高作業。
在使用吊繩作業時,務必使用安全帶。安全帶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試驗荷重為225公斤,試驗后檢查是否有變形、破裂等,并做好試驗記錄。不合格的安全帶應及時處理。
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高處工作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發生事故。
在進行高處工作時,除有關人員處,不準他人在工作地點的下面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圍欄或裝設其他保護裝置,防止落物傷人。如在格柵式的平臺上工作,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應鋪設木板。
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上下層同時進行工作時,中間務必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罩棚或其他隔離設施,工作人員務必戴安全帽。
冬季在低于零度進行露天高處工作,必要時就應在施工地區附近設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注意防火。
在6級及以上的大風以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
需使用甲方或與甲方相關的機械、電器等設備、設施,務必經得甲方同意,并對其安全防護措施負責和承擔安全職責。
乙方對該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作業以及對參與該工程作業的所的全部人員的安全負責。
乙方負責此項目施工的全部安全職責,如果在施工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的事故職責和經濟職責。
四、甲乙雙方嚴格遵守本合同條款,履行各自的職責,搞好禮貌施工作業。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具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即生效。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代表簽字):乙方(代表簽字):
甲方(合同章):乙方(合同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水庫管理安全協議(專業18篇)篇十二
甲方:
乙方:
為了做好某改造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人身安全,經甲乙雙方充分、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簽訂此協議。
1、甲方在乙方進行施工時,有權對乙方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對于檢查當中發現的問題,甲方將依據公司相關的獎懲制度進行處罰、狀況嚴重,責令停工。
2、施工過程中,如出現人員傷害狀況,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做好事故的處理工作,防止事故的擴大化,協助相關部門做好事故的`取證工作,但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2、乙方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結合本工程制定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相關職責落實到人。
3、乙方負責人同時即為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職責人,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負責該工程項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監管安全施工作業。
4、乙方在作業過程中,應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對于作業時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5、乙方高空作業人員應經過相關安全培訓教育,具備高空作業資格,且應身體健康,凡有飲酒、精神不振狀況的,禁止進行高空作業。
6、乙方應對施工中使用的吊籃、電器、相關安全防護工具等務必做好安全檢查、管理工作,按相關操作規程要求使用,并承擔安全職責。
7、乙方施工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施工作業項目區域外的場所及觸摸、啟動機械、電器、控制閥等設備,否則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負全部職責。
8、乙方應做好施工區域的安全防護管理,施工時安排專人值守,嚴禁無關人員靠近,如因施工過程管理不到位,對無關人員造成傷害的,乙方應承擔全部安全職責。
9、乙方在作業過程中,出現的安全事故,將由乙方負責解決,并承擔全部職責,若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損失。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項目結束,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水庫管理安全協議(專業18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加強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務院《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省境內壩高15米以上或者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的大壩。
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設物和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建筑物,以及與壩體聯結的電站廠房和其他建筑物。
壩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10萬立方米以上,對重要城鎮、交通干線、重要軍事設施、工礦區安全有潛在危險的大壩,其安全管理參照細則執行。
第三條大壩的擴建、改建、除險加固的工程主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制定的技術管理程序編制設計文件,上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實施。
第四條大壩工程設計包括主體工程和與主體工程配套的工程觀測項目,如滲透壓力、滲流量、變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庫流量等,以及通訊、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設施的設計。
上述設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壩,應在擴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設計中補充完善。
第五條大壩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施工單位承擔。施工單位必須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規定的設計文件、圖紙的要求以及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制定的規范規程進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條興建大壩時,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設計方案,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標準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并樹設界標樁標志。城市規劃區內的大壩管理范圍的劃定,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一)大型水庫(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庫,從壩腳算起水平距離不少于200米,從左右岸墻(或壩頭)算起水平距離不少于50米。
(二)中型水庫(庫容1000萬立方米以上不滿1億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庫的大壩,從壩腳算起水平距離不少于100米,從左右岸墻(或壩頭)算起水平距離不少于30米?(三)小型水庫(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不滿1000萬立方米)大壩,其管理范圍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劃定。
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劃定水庫大壩保護范圍。
大、中型水庫的泄洪道超出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從泄洪道外側翼墻算起水平距離不少于15米。
(四)未達到標準的大壩,其管理和保護范圍可以適當擴大。
已經劃定的水庫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超過上述標準的,不予變更。沒有達到上述標準的,應當按上述標準重新劃定。
已建大壩尚未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的,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細則規定的標準劃定。
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禁止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挖沙、取土、修墳、開荒、炸魚、開采地下資源和其他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未經批準不得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妨礙大壩安全的原有建筑物應予拆除;經大壩主管部門批準暫緩拆除的,應丈量登記,不準擴建、改建。
第八條禁止在大壩的壩頂、壩坡戧臺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重型車輛;不是兼做公路的大壩壩頂、壩坡戧臺,未經大壩管理單位許可,不得在壩上行使機動車輛。
第九條大壩主管部門應按要求配備合格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大型水庫不少于5人;中型水庫不少于3人;小型水庫不少于2人。
第十條未達到國家有關部門規定防洪標準、抗震設防標準,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水庫大壩,必須制定控制運用計劃。
控制運用計劃,由工程管理單位編制,經大壩主管部門審查后,按下列程序審批和備案:大型水庫,征求所在地縣級三防指揮部意見后,報市三防指揮部審核、省三防總指揮部批準,送省人民政府和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備案。中型水庫經縣級三防指揮部審核,報市三防指揮部批準,送省三防總指揮部備案。小型水庫由鄉鎮水利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報縣三防指揮部批準,送市三防指揮部備案。
第十一條大壩管理單位必須依照下列標準做好防汛搶險主要物資的儲備:
(單位:每10米壩長的儲備量)。
----------------------------------------。
類別|大型水庫|中型水庫|小型水庫。
|-----------|---------|-----。
壩高(m)|10|20|30|10|15|20|10|10|15。
數量|至|至||至|至|||至|。
名稱、規格|20|30|以上|15|20|以上|以下|15|以上。
---------|---|---|---|--|--|---|--|--|--。
大石(m3)|6|8|10|3|5|6|1|2|3。
---------|---|---|---|--|--|---|--|--|--。
碎石(m3)|6|8|10|3|5|6|1|2|3。
---------|---|---|---|--|--|---|--|--|--。
中砂(m3)|6|8|10|3|5|6|1|2|3。
---------|---|---|---|--|--|---|--|--|--。
粗砂(m3)|5|8|10|3|5|5|1|2|3。
---------|---|---|---|--|--|---|--|--|--。
草包或尼龍袋(個)|120|130|150|60|80|120|20|40|60。
----------------------------------------。
第十二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因險情導致垮壩的淹沒地區范圍和淹沒區居民疏散應急方案,報同級三防指揮部批準。涉及相鄰地區的,由主管的三防指揮部會同有關地區的三防指揮部批準,或者報請上一級三防指揮部批準。
第十三條大壩出現險情征兆時,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和主管的三防指揮部,并采取搶救措施;有垮壩危險時,應及時向預計的垮壩淹沒地區發出警報。
第十四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壩定期安全檢查、鑒定制定。
大壩檢查、鑒定的項目包括:
(一)大壩。壩身裂縫、塌坑、滑坡、隆起、蟻害、鼠穴、風浪沖刷,壩踵水面漩渦、浸潤、滲漏、防滲和減壓、濾排水設施以及鋪蓋層的壓滲性能等。
(二)混凝土壩。裂縫、滲漏、剝蝕、沖刷、磨損、氣蝕、脫堿;伸縮縫止水,壩墩及基座穩固程度,廊道漏水,灌漿帷幕,反濾排水設備,滲水等。
(三)漿砌石壩。塊石松動、坍塌及局部變形,粘土防滲體裂縫、穿孔,瀝青混凝土護坡裂縫、隆起、水泡、蠕變及老化等。
(四)金屬結構件和電大設備。金屬結構件的變形、裂紋、銹蝕、氣蝕、油漆剝落、磨損、振動、焊縫、錘釘等;電器設備的老化、殘缺、松動等。
(五)閘門和啟閉機。包括第四項所列項目和門葉框架、面板扭曲,門槽和止水,啟閉機運轉靈度,嘈音和振動,螺桿彎曲度,機件的磨損、銹蝕、鋼絲繩銹蝕、斷絲和疲勞度,吊點結合、受力狀況以及電氣安全保護裝置等。
(六)水流形態的觀測。包括進水口、閘后、堰后的水流形態和攔污柵、攔魚設施、漂浮物的阻壅水狀況等。
(七)大壩附屬工程、動力、照明、交通、通訊、安全防護、避雷設施和觀測設施的完好程度。
第十五條大壩應當建立定期觀察制度。
(一)土壩和土石混合壩:沉陷、位移、浸潤線、滲漏量、壩基承壓水、壩基和壩腳附近的滲水壓力,繞壩滲流等。
(二)混凝土壩和漿砌石壩:沉陷、位移、伸縮縫、揚壓力、滲漏量、砼壩內溫度和應力以及壩前水溫等。
(三)泄水、輸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揚壓力、斷裂、滲水、水流形態、上下游河床變形等。
(四)壩前水位、庫區雨量等。
小型水庫大壩的觀察,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大中型水庫大壩的觀測內容制定。
第十六條因建設需要征用或毀棄水庫大壩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經大壩主管部門和同級三防指揮部核準,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報上一級三防指揮部備案。并由建設單位賠償大壩管理單位的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本細則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水庫管理安全協議(專業18篇)篇十四
中小型水庫在水土保持、發電、灌溉、防洪排澇等等多方面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如果中小型水庫的安全運行得不到保障,那么就會對群眾的生命和財產造成嚴重威脅,也不利于當地的社會和諧和經濟發展。所以,中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也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筆者從自身經驗出發,分別從以下四個方面對中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進行論述。
1.1水庫日常巡查。
水庫日常巡查可以說是水庫安全管理中最為基礎的一項內容。主要包括了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巡查方式,前者就是在固定次數和時間內進行常規檢查,而后者則是不固定時間和次數對某些特殊情況進行檢查。日常巡查工作盡管常規,但對排查檢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所以不能僅僅只是走一個過場,必須要嚴格執行,另外,在進行巡查的過程中,還要做好詳細的記錄,以便于日后統計和檢查。
1.2防洪調度管理。
防洪調度管理要綜合險情預測結果、水庫水位以及天氣情況等多種因素進行考慮,進而來蓄水、泄水,確保調度水庫庫容時做到科學合理。各個中小型水庫其管理方式和地理位置都存在差異,因此,在進行防洪調度時,所取得的成效也不同。如今,在防洪調度管理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比如專業人才缺乏、調度系統不健全、預測技術和計算工具落后以及通訊不暢等,這些問題導致難以落實防洪調度管理工作,對中小型水庫的社會和經濟效益產生了直接影響,因此,青海省化隆縣有必要進一步提高和改善中小型水庫的防洪調度管理工作。
2.防洪預案的制定實施。
在我國,洪澇災害十分嚴重,再加上防洪標準不高以及有些中小型水庫老化失修,缺乏足夠的防洪能力。到了汛期,往往要承受巨大的安全防洪壓力。一旦水庫發生垮壩、管涌或者壩體漫頂等危急情況,就會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通過水庫防洪預案的制定,能夠在很大程度上確保應急行動的開展迅速、有效而有序。因此,相關部門要結合中小型水庫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宜且可行的防洪預案,以減輕甚至消除洪澇災害。
3.水庫的汛前、汛后檢查及白蟻害防治工作。
3.1水庫的汛前檢查。
水庫汛前檢查包括了多方面的內容,比如防洪物資、溢洪道等水工建筑物、放水壓力涵管、閘門起閉機構、迎水坡以及水庫大壩壩體等等。雖然在水庫的日常管理中有水工建筑物的檢查,但為防止麻痹大意,確保水庫安全度汛,因此必須要對水工建筑物進行嚴格的專項檢查。就防洪物資而言,其檢查內容包括物資堆放合理性、有效性以及其配備數量等,在發現問題之后要及時予以解決,對于挪用防洪物資的問題要嚴厲處罰。
3.2水庫的汛后檢查。
汛后檢查在內容上和汛前檢查大致一樣,如果防洪物資不夠,那么要及時進行補充,如果有些水庫發生了溢洪尤其是漫頂,那么有必須在檢查內容、次數和時間上加大力度,必須予以足夠的重視,在發現情況有異常之后要及時報告,并采取有針對性的處理措施。
3.3水庫的白蟻防治工作。
就白蟻的危害而言,其具有較高的隱蔽性,如果不予以重視,極有可能導致嚴重后果。每年必須要定期開展白蟻的防治工作。而且要落實到位。為提高防治成效,相關部門還可以對防蟻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技術水平。如果條件允許還可以請白蟻防治專家和專門防治機構拉對白蟻防治工作進行指導。
4.組建大壩安全監測中心。
從青海省化隆縣中小型水庫大壩現狀來看,很多水庫尚缺少相關的監測設施,就算有,其監測設施及手段還并不完善,盡管強降雨之前,相關部門就會對各水庫工程進行拉網式檢查,然而所取得的效果卻并不理想。由于青海省財力有限,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在所有水庫都將監測設施配備齊全,因此,可以考慮建立市一級大壩安全監測中心,并配備監測設施及專業人員,以對市內所有水庫的安全運行進行監測,這樣方便于及時發現問題,而且也有利于各部門對水庫進行合理的管理,防患于未然。比如zdt-1智能堤壩隱患探測儀就是一種很好的設備,廣西桂林市水利局曾將其引入到水庫監測管理中,其效果十分理想,青海省可以積極借鑒相關設備、技術和經驗,加強中小型水庫的安全監測工作。
在養殖、供水、灌溉、防洪等諸多方面,中小型水庫都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一個地區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基石,因此,相關部門對其安全問題也必須予以高度重視。由于篇幅有限,筆者僅從以上四個方面對中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進行了論述,希望能對水庫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水庫管理安全協議(專業18篇)篇十五
第一條? 為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確保工程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水法》、《防洪法》、《安全生產法》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
第三條?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四條?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責任主體為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以及水庫管理單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小型水庫安全的主管部門職責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第五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小型水庫安全實施監督,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小型水庫安全監督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 小型水庫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指揮調度。
第七條?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小型水庫安全的義務。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安全行政管理責任人,并明確其職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落實管理經費,劃定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組織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第九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小型水庫安全監督管理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安全監督檢查,負責注冊登記資料匯總工作,對管理(管護)人員進行技術指導與安全培訓。
第十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負責所屬小型水庫安全管理,明確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制定并落實水庫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籌措水庫管理經費,對所屬水庫大壩進行注冊登記,申請劃定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督促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按照水庫管理制度要求,實施水庫調度運用,開展水庫日常安全管理與工程維護,進行大壩安全巡視檢查,報告大壩安全情況。
第十二條? 小型水庫租賃、承包或從事其它經營活動不得影響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租賃、承包后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責任仍由原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承擔,水庫承租人應協助做好水庫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第三章 工程設施
第十三條? 小型水庫工程建筑物應滿足安全運用要求,不滿足要求的應依據有關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進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運用的措施。
第十四條? 擋水建筑物頂高程應滿足防洪安全及調度運用要求,大壩結構、滲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關規范規定,近壩庫岸穩定。
第十五條? 泄洪建筑物要滿足防洪安全運用要求。對調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庫,應設置具有足夠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設施,下游泄洪通道應保持暢通。泄洪建筑物的結構及抗震安全應符合有關規范規定,控制設施應滿足安全運用要求。
第十六條? 放水建筑物的結構及抗震安全應符合有關規范規定。對下游有重要影響的小型水庫,放水建筑物應滿足緊急情況下降低水庫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條? 小型水庫應有到達樞紐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條件,配備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應到達壩肩或壩下,道路標準應滿足防汛搶險要求。
第十八條? 小型水庫應配備必要的通信設施,滿足汛期報汛或緊急情況下報警的要求。對重要小型水庫應具備兩種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庫應具備一種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 對重要小型水庫,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明確水庫管理單位;其它小型水庫應有專人管理,明確管護人員。小型水庫管理(管護)人員應參加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技術培訓。
第二十條? 小型水庫應建立調度運用、巡視檢查、維修養護、防汛搶險、閘門操作、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二十一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根據水庫情況編制調度運用方案,按有關規定報批并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 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日常巡視檢查,重點檢查水庫水位、滲流和主要建筑物工況等,做好工程安全檢查記錄、分析、報告和存檔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庫應設置必要的安全監測設施。
第二十三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按規定組織所屬小型水庫工程開展維修養護,對樞紐建筑物、啟閉設備及備用電源等加強檢查維護,對影響大壩安全的白蟻危害等安全隱患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按規定組織所屬小型水庫進行大壩安全鑒定。對存在病險的水庫應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水庫大壩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水庫病險情況決定限制水位運行或空庫運行。對符合降等或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按規定實施降等或報廢。
第二十五條? 重要小型水庫應建立工程基本情況、建設與改造、運行與維護、檢查與觀測、安全鑒定、管理制度等技術檔案,對存在問題或缺失的資料應查清補齊。其它小型水庫應加強技術資料積累與管理。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六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組織所屬小型水庫編制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應與防汛搶險應急預案協調一致。
第二十七條? 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發現大壩險情時應立即報告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強觀測,及時發出警報。
第二十八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結合防汛搶險需要,成立應急搶險與救援隊伍,儲備必要的防汛搶險與應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加強對應急預案的宣傳,按照應急預案中確定的撤離信號、路線、方式及避難場所,適時組織群眾進行撤離演練。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小型水庫安全責任制、機構人員、工程設施、管理制度、應急預案等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掌握轄區內小型水庫安全總體狀況,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對重大安全隱患實行掛牌督辦,督促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改進小型水庫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明確治理責任,落實治理經費,按要求進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匯總小型水庫安全監督檢查和隱患整改資料信息,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并指導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加強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內有關活動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小型水庫管理,發揮小型水庫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監督管理。財政、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小型水庫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設區的市、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隸屬關系,對每座小型水庫確定一名政府領導成員為安全責任人。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小型水庫的安全由水庫管理單位直接負責;未設立水庫管理單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權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企業(個人)直接負責。小型水庫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管理水庫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企業(個人)簽訂安全管理責任狀。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小型水庫,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防洪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和城鄉規劃及相關技術標準,并按照下列規定報批:
(二)新建小(2)型水庫的,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三)改建小型水庫的,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小型水庫符合降低等級運行或者報廢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并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小型水庫,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辦理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涉及建設用地的,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審批手續;需要移民的,應當根據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引導農民向小城鎮駐地或者新型農村社區集中安置。
第九條小型水庫應當具備到達其樞紐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條件,配備必要的工程和水文觀測設施、管理用房和通信、電力設施,保證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第十條小型水庫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小型水庫工程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第十一條小型水庫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劃定小型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管理范圍為大壩及其附屬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設施;設計興利水位線以下的庫區;大壩坡腳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區域;壩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區域;引水、泄水等各類建筑物邊線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區域。保護范圍為水庫設計興利水位線至校核洪水位線之間的庫區;大壩管理范圍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區域;引水、泄水等各類建筑物管理范圍以外250米的區域。
第十二條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建設工程項目,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在建設過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需要擴建、改建或者拆除、損壞原有小型水庫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擴建、改建費用或者損失補償費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的活動: (一)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設置排污口,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和垃圾、渣土等廢棄物;(二)在小型水庫內筑壩或者填占水庫;(三)侵占或者損毀、破壞小型水庫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四)在壩體、溢洪道、輸水設施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進行墾殖、堆放雜物等;(五)擅自啟閉水庫工程設施或者強行從水庫中提水、引水;(六)毒魚、炸魚、電魚等危害水庫安全運行的活動;(七)在小型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庫安全運行的爆破、鉆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墳等活動;(八)其他妨礙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的活動。
第十四條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水庫安全監測和檢查,組織做好工程養護、水庫調度、水毀工程修復等工作,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未設立水庫管理單位的,應當聘用1至3名安全管-理-員做好水庫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汛前、汛后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小型水庫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在汛期,水庫管理單位或者安全管-理-員應當按照批準的水庫汛期調度運用計劃,開展水庫調度運行,加強水庫巡查,發現險情,必須立即采取搶護措施,并及時向防汛指揮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小型水庫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組織進行安全鑒定。經鑒定為病險水庫的,應當限期進行除險加固;在未加固前,應當采取必要的控制運用或者其他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根據防汛搶險和安全管理要求組織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小型水庫通過租賃、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簽訂相應的經營合同;屬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小型水庫,應當通過公開競標的方式確定經營人。 經營合同應當包括經營項目、期限、費用或者收益分配、抗旱灌溉用水、水質保護、險情報告等內容,并可對安全管理、工程維修養護等事項做出約定。經營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小型水庫經營活動不得影響水庫的安全運行和防汛搶險調度,不得污染水體和破壞生態環境。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的小型水庫,其運行管理、防汛安全、維修養護、除險加固等經費,按照隸屬關系由本級人民政府承擔,上級人民政府可適當予以補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小型水庫,其運行管理、防汛安全、維修養護、除險加固等費用,主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上級人民政府適當予以補助。依法收取的水費以及承包費、租賃費等收入,應當優先用于小型水庫的運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小型水庫監督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對小型水庫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設立水庫管理單位的小型水庫未按規定聘用安全管-理-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批評教育;造成水庫工程損毀或者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水庫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水庫管理安全協議(專業18篇)篇十六
第一條? 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壩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庫容一百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建筑物等。
壩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庫容一百萬立方米以下、十萬立方米以上,對重要城鎮、交通干線、重要軍事設施、工礦區安全有潛在危險的大壩,其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
各級水利、能源、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大壩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第五條? 大壩的建設和管理應當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壩安全的義務。
第二章 大壩建設
第七條? 興建大壩必須符合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大壩主管部門制定的大壩安全技術標準。
第八條? 興建大壩必須進行工程設計。大壩的工程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大壩的工程設計應當包括工程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的設計。
第九條? 大壩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大壩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規定的設計文件、圖紙要求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當派駐代表,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必須返工或者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條? 興建大壩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國家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樹立標志。
已建大壩尚未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的,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一條? 大壩開工后,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建大壩管理單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設驗收規程參與質量檢查以及大壩分部、分項驗收和蓄水驗收工作。
大壩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申請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三章 大壩管理
第十二條? 大壩及其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大壩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十三條? 禁止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挖沙、取土、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第十四條? 非大壩管理人員不得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大壩管理人員操作時應當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擾大壩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禁止在大壩的集水區域內亂伐林木、陡坡開荒等導致水庫淤積的活動。禁止在庫區內圍墾和進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體的活動。
第十六條? 大壩壩頂確需兼做公路的,須經科學論證和大壩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
第十七條? 禁止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須經大壩主管部門批準,并與壩腳和泄水、輸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大壩安全、工程管理和搶險工作。
第十八條? 大壩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大壩安全管理人員。
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九條? 大壩管理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大壩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對監測資料應當及時整理分析,隨時掌握大壩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時,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及時采取措施。
第二十條? 大壩管理單位必須做好大壩的養護修理工作,保證大壩和閘門啟閉設備完好。
第二十一條? 大壩的運行,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發揮綜合效益。大壩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計劃和大壩主管部門的指令進行水庫的調度運用。
在汛期,綜合利用的水庫,其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以發電為主的水庫,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及其洪水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水庫的調度運用。
第二十二條? 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壩定期安全檢查、鑒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風、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強烈地震發生后,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應當按期注冊登記,建立技術檔案。大壩注冊登記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大壩管理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防汛搶險物料的準備和氣象水情預報,并保證水情傳遞、報警以及大壩管理單位與大壩主管部門、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之間聯系通暢。
第二十五條? 大壩出現險情征兆時,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并采取搶救措施;有垮壩危險時,應當采取一切措施向預計的垮壩淹沒地區發出警報,做好轉移工作。
第四章 險壩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尚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標準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險壩,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分類,采取除險加固等措施,或者廢棄重建。
在險壩加固前,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制定保壩應急措施;經論證必須改變原設計運行方式的,應當報請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 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所管轄的需要加固的險壩制定加固計劃,限期消除危險;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所需資金和物料。
險壩加固必須由具有相應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作出加固設計,經審批后組織實施。險壩加固竣工后,由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八條? 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險壩可能出現的垮壩方式、淹沒范圍作出預估,并制定應急方案,報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大壩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大壩或者其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的;
(五)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或者堆放雜物、晾曬糧草的;
(六)擅自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
第三十條? 盜竊或者搶奪大壩工程設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由于勘測設計失誤、施工質量低劣、調度運用不當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大壩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確保工程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水法》、《防洪法》、《安全生產法》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
第三條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四條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責任主體為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以及水庫管理單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小型水庫安全的主管部門職責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第五條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小型水庫安全實施監督,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小型水庫安全監督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 小型水庫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指揮調度。
第七條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小型水庫安全的義務。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八條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安全行政管理責任人,并明確其職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落實管理經費,劃定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組織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第九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小型水庫安全監督管理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安全監督檢查,負責注冊登記資料匯總工作,對管理(管護)人員進行技術指導與安全培訓。
第十條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負責所屬小型水庫安全管理,明確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制定并落實水庫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籌措水庫管理經費,對所屬水庫大壩進行注冊登記,申請劃定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督促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按照水庫管理制度要求,實施水庫調度運用,開展水庫日常安全管理與工程維護,進行大壩安全巡視檢查,報告大壩安全情況。
第十二條小型水庫租賃、承包或從事其它經營活動不得影響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租賃、承包后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責任仍由原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承擔,水庫承租人應協助做好水庫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第三章 工程設施
第十三條小型水庫工程建筑物應滿足安全運用要求,不滿足要求的應依據有關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進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運用的措施。
第十四條 擋水建筑物頂高程應滿足防洪安全及調度運用要求,大壩結構、滲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關規范規定,近壩庫岸穩定。
第十五條泄洪建筑物要滿足防洪安全運用要求。對調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庫,應設置具有足夠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設施,下游泄洪通道應保持暢通。泄洪建筑物的結構及抗震安全應符合有關規范規定,控制設施應滿足安全運用要求。
第十六條放水建筑物的結構及抗震安全應符合有關規范規定。對下游有重要影響的小型水庫,放水建筑物應滿足緊急情況下降低水庫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條小型水庫應有到達樞紐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條件,配備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應到達壩肩或壩下,道路標準應滿足防汛搶險要求。
第十八條小型水庫應配備必要的通信設施,滿足汛期報汛或緊急情況下報警的要求。對重要小型水庫應具備兩種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庫應具備一種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對重要小型水庫,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明確水庫管理單位;其它小型水庫應有專人管理,明確管護人員。小型水庫管理(管護)人員應參加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技術培訓。
第二十條 小型水庫應建立調度運用、巡視檢查、維修養護、防汛搶險、閘門操作、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二十一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根據水庫情況編制調度運用方案,按有關規定報批并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日常巡視檢查,重點檢查水庫水位、滲流和主要建筑物工況等,做好工程安全檢查記錄、分析、報告和存檔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庫應設置必要的安全監測設施。
第二十三條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按規定組織所屬小型水庫工程開展維修養護,對樞紐建筑物、啟閉設備及備用電源等加強檢查維護,對影響大壩安全的白蟻危害等安全隱患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按規定組織所屬小型水庫進行大壩安全鑒定。對存在病險的水庫應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水庫大壩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水庫病險情況決定限制水位運行或空庫運行。對符合降等或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按規定實施降等或報廢。
第二十五條重要小型水庫應建立工程基本情況、建設與改造、運行與維護、檢查與觀測、安全鑒定、管理制度等技術檔案,對存在問題或缺失的資料應查清補齊。其它小型水庫應加強技術資料積累與管理。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六條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組織所屬小型水庫編制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應與防汛搶險應急預案協調一致。
第二十七條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發現大壩險情時應立即報告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強觀測,及時發出警報。
第二十八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結合防汛搶險需要,成立應急搶險與救援隊伍,儲備必要的防汛搶險與應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條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加強對應急預案的宣傳,按照應急預案中確定的撤離信號、路線、方式及避難場所,適時組織群眾進行撤離演練。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小型水庫安全責任制、機構人員、工程設施、管理制度、應急預案等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掌握轄區內小型水庫安全總體狀況,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對重大安全隱患實行掛牌督辦,督促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改進小型水庫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明確治理責任,落實治理經費,按要求進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匯總小型水庫安全監督檢查和隱患整改資料信息,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并指導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加強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內有關活動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庫管理安全協議(專業18篇)篇十七
第一條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庫容十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壩高十五米以上的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建筑物等。
國家有關部門直管的大壩,由其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三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
各級水利、電力、建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大壩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大壩主管部門\\\)。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大壩主管部門對大壩的安全管理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大壩建設和管理應當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壩安全的義務。
第五條在大壩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大壩建設。
第六條大壩工程建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大壩安全技術標準。
第七條總庫容一千萬立方米以上的大壩和抽水蓄能大壩的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按《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工程場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抗震設防標準進行抗震設計。
第八條大壩工程建設,應當按國家和省基本建設的有關規定管理,并實行招投標和建設監理制度。
第九條大壩工程的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水利水電設計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一\\\)總庫容一億立方米以上的大壩工程,由甲級設計單位承擔;。
\\\(四\\\)總庫容一百萬立方米以下的大壩工程,由丁級以上設計單位承擔。
大壩工程的設計包括工程監測、水文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以及管理用房、環境綠化等設施的設計。設計文件中還應當包括大壩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第十條大壩工程的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水利水電建筑施工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一\\\)總庫容一億立方米以上的大壩工程,由一級施工單位承擔;。
\\\(四\\\)總庫容一百萬立方米以下的大壩工程,由四級以上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大壩工程建設,應由大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大壩工程竣工時,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大壩工程質量評定報告,沒有質量評定報告的大壩工程,不得驗收。
大壩的建設\\\(監理\\\)單位,應對大壩工程的資金籌措和使用、施工、工程質量等實行全過程的管理。
第十二條大壩工程竣工后,大壩主管部門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電力、建設等有關部門建設的大壩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三條大壩工程建設時,建設單位應依法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劃定大壩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有困難的,可以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先確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預留地。
大壩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的土地,未依法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第十四條總庫容一百萬立方米以上的大壩,大壩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大壩工程管理單位,配備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總庫容十萬立方米至一百萬立方米的大壩工程,沒有條件建立管理單位的,大壩主管部門必須配備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
大壩工程管理單位或大壩工程專職管理人員應參加大壩工程建設的管理;大壩工程竣工后,負責大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總庫容五千萬立方米以上的大壩所在地,有條件的應當設置公安派出所或者民警值勤室。
第十六條禁止在大壩壩體修建碼頭、渠道,放牧、堆放雜物、晾曬糧草。禁止在庫區內圍墾、填庫。
禁止在大壩管理范圍\\\(含預留地,下同\\\)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取土、造墳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在大壩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確需修建碼頭、魚塘的,須報經大壩主管部門批準,并與壩腳和泄水、輸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大壩的安全、管理和搶險工作。
第十七條大壩壩頂確需兼做公路的,須報經大壩主管部門批準,公路主管部門應采取相應的安全加固措施并承擔日常維護費用。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毀壞大壩及其觀察、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設施。
非大壩管理人員不得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
從事大壩泄洪、輸水閘門的操作,壩體變形、滲流的觀測、水文測報等工作,應當遵守有關規章制度。操作人員應經專業培訓并按規定取得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九條大壩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監測、巡回檢查、維修養護、控制運用、安全保衛、技術資料歸檔、事故處理報告、土石壩白蟻防治等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條大壩管理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對大壩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已投入運行的大壩,未設置安全監測設施的,或安全監測設施損壞失效的,應予以補設或修復。管理單位發現大壩有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并采取防范和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大壩管理單位必須做好大壩運行、監測資料的整編工作;總庫容一百萬立方米以上的大壩,應按規定進行年度匯編、登記歸檔,并上報主管部門。
大壩的水文觀測資料,應按規定每年進行整編,并上報省水文機構。
第二十二條大壩的安全鑒定,實行分級、分部門負責制度。總庫容一億立方米以上的大壩,由省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鑒定;總庫容一千萬立方米至一億立方米的大壩,由市\\\(地\\\)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其他大壩,由縣\\\(市、區\\\)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大壩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大壩的安全鑒定。大壩初次蓄水運行三至五年,應組織首次安全鑒定;以后每六至十年組織一次安全鑒定。大壩運行中遭遇特大暴雨洪水、強烈地震或者工程發生重大事故、出現影響安全的異常現象時,應及時組織安全鑒定。
電力、建設等部門所管轄大壩的安全鑒定報告,按規定抄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新安江、富春江電站大壩的安全鑒定報告,應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各級大壩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所管轄大壩進行注冊登記;電力、建設等部門所管轄大壩的注冊登記表,按規定抄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新安江、富春江電站大壩注冊登記表,應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各級大壩主管部門應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管理單位的防汛搶險物料儲備、氣象水文預報、水情傳遞、報警等防汛準備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汛前檢查,檢查報告應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
第二十五條大壩出現險情征兆時,大壩管理單位應立即向大壩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報告,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應急工作,并及時向預計可能受影響的地區發出警報。
第二十六條大壩的安全狀況分為危險壩、病壩及正常壩三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危險壩:
\\\(一\\\)實際防御洪水標準未達到正常運用洪水標準的;。
\\\(二\\\)未達到抗震設防標準的;。
\\\(三\\\)存在嚴重隱患,危及大壩安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病壩:
\\\(一\\\)實際防御洪水標準未達到非常運用洪水標準的;。
\\\(二\\\)存在隱患,尚不影響大壩整體安全的。
除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大壩為正常壩。
第二十七條危險壩、病壩的審定和通報,實行分級、分部門負責制度。總庫容一千萬立方米以上的危險壩、病壩,由省主管部門審定并通報;總庫容一百萬立方米至一千萬立方米的危險壩、病壩,由市\\\(地\\\)主管部門審定并通報;其他危險壩、病壩,由縣\\\(市、區\\\)主管部門審定并通報。
各級、各部門審定通報的危險壩、病壩,都應當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危險壩、病壩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大壩主管部門應限期對危險壩、病壩進行除險加固,也可改變原設計運行方式或廢棄重建。
改變危險壩、病壩原設計運行方式或制定保壩安全應急措施的方案,須按規定報經大壩主管部門批準;電力、建設等部門的批準方案,應抄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危險壩、病壩除險加固工程的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列入基本建設計劃的危險壩、病壩處理工程,應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辦理。
有關人民政府及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危險壩、病壩除險加固工程所需的資金。
第三十一條危險壩、病壩除險加固工程竣工后,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分級原則組織驗收。電力、建設等部門所管轄的危險壩、病壩除險加固工程的竣工驗收,應有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揮機構,應將危險壩、病壩列為防汛搶險重點,并責成大壩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組織實施保壩安全應急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大壩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對非經營性的違法行為,可給予警告、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元以上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性的違法行為,可給予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大壩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行政處罰的實施和罰款的收繳,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大壩主管部門、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尾礦壩的安全管理,由縣級以上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庫容十萬立方米以下或者壩高十五米以下的山塘水庫,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水庫管理安全協議(專業18篇)篇十八
大壩及其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加可大壩的安全保衛工作。
禁止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挖沙、取土、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非大壩管理人員不得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大壩管理人員操作時應當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擾大壩的正常管理工作。
禁止在大壩的集水區域內亂伐林木、陡坡開荒等導致水庫淤積的活動。禁止在庫區內圍墾和進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體的活動。
大壩壩頂確需兼做公路的,須經科學論證和大壩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
禁止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須經大壩主管部門批準,并與壩腳和泄水、輸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大壩安全、工程管理和搶險工作。
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大壩管理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大壩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對監測資料應當及時整理分析,隨時掌握大壩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時,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及時采取措施。
大壩管理單位必須做好大壩的養護修理工作,保證大壩和閘門啟閉設備完好。
大壩的運行,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發揮綜合效益。大壩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計劃和大壩主管部門的指令進行水庫的調度運用。
在汛期,綜合利用的水庫,其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以發電為主的水庫,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汛庫容及其洪水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水庫的調度運用。
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壩定期安全檢查、鑒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風、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強烈地震發生后,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進行檢查。
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應當按期注冊登記,建立技術檔案。大壩注冊登記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大壩管理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防汛搶險物料的準備和氣象水情預報,并保證水情傳遞、報警以及大壩管理單位與大壩主管部門、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之間聯系通暢。
大壩出現險情征兆時,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并采取搶救措施;有垮壩危險時,應當采取一切措施向預計的垮壩淹沒地區發出警報,做好轉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