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報告是對自己工作的一種自我激勵和自我反省的方式,能夠幫助我們發現不足并進一步提升工作能力。工作報告是一個反思自己工作的機會,可以幫助我們找到自己在工作中的亮點和不足。在寫工作報告時,我們應該突出重點,將工作中的亮點和成果進行詳細描述。以下是一些經過精心整理的工作報告范文,希望能夠給大家寫作時提供一些靈感和思路。
民事審判工作報告(專業19篇)篇一
民事審判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一環,也是法治社會順利運行的重要保障。作為一名民事審判員,我深切體會到了其工作的重要性和挑戰。首先,審判工作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利益,涉及到人們的生活、財產和信仰等多個方面,因此要保證審判的公正、公平是極具挑戰性的。其次,法律體系日新月異,社會問題各式各樣,對審判員的法律知識和專業素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作為一名民事審判員,只有不斷學習和進步,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二、審判工作中的規范與職責。
在民事審判工作中,作為一名審判員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規范,恪守審判的職責與原則。首先,審判員應當以法律為依據,客觀公正地對待每一個案件,不被個人情感和外部干擾所影響。其次,審判員應當擁有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能夠審慎權衡證據和理由,以及做出符合法律精神的判決。同時,審判員還需要注重維護紀律和行為規范,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益,確保審判的公開與透明。
三、審判中的難點與解決之道。
在審判過程中,我們常常面臨各種各樣的難點和挑戰。其中之一是如何權衡公平與公正。在一些復雜的民事案件中,當事人的利益往往相互沖突,而維護公平、保護人民群眾利益的責任又落在了我們審判員的肩上。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需要注重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統一,確保案件的公平審理和合理判決。另一個難點是如何應對快速變化的法律環境。法律的發展日新月異,新的問題和爭議不斷出現,對我們的法律知識和應對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們要不斷學習和研究新的法律法規,保持自己的業務能力和專業水平的提升。
在長期的民事審判工作中,我不斷總結經驗、提高專業素養,也收獲了很多心得體會與成就感。首先,通過審判工作,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法律的精神和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性。每一次審判都是一個公平正義的見證,而我們作為一名審判員,有責任保障每一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為社會和諧穩定作出貢獻。其次,通過審判工作,我逐漸成長為一個公正、理性和果斷的決策者。在面對各種復雜的案件時,我始終保持冷靜,始終以法律和事實為根據,做出符合法律精神和司法公正的判決。這種責任與使命感讓我對自己的工作充滿了自豪和滿足感。
五、對未來工作的展望與努力。
作為一名民事審判員,我深知自己的工作責任重大,也明白自己還有很多需要努力的地方。因此,對于未來的工作,我將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素養和知識水平,與時俱進,不斷學習和進步。我將更加注重審判的公正與公平,始終秉持司法獨立的原則,確保每一個案件的公平審理和合理判決。同時,我也將努力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益,維護司法的公開與公正,以更好地為人民群眾服務。
總結起來,民事審判工作不僅重要而且具有挑戰性。作為一名民事審判員,我們需要嚴格遵守規范和職責,解決審判中的各種難點和挑戰,并從中不斷總結經驗,提高自己的專業素養。通過這樣的努力,我們能夠獲得成就感,并為社會的公平與正義貢獻自己的力量。對于未來的工作,我們應該有謙虛的態度,不斷學習和進步,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務。
民事審判工作報告(專業19篇)篇二
調解是民事審判工作的重點和特色,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對調解工作非常重視。本人從事民事審判工作12年,深深體會到調解對于解決民事糾紛的重要性。充分運用調解方式能更好地解決矛盾,平息雙方當事人的紛爭,使雙方當事人都滿意,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雙贏”。我在審理民事案件中,非常注意運用調解方式,調解結案率較高。今年上半年,我成功調解了兩批共89件勞動爭議系列案,較好的平息了勞資雙方尖銳的矛盾,維護了社會穩定。現將我個人的調解經驗總結如下,以供參考。
首先,要認真閱卷,明確爭議焦點,對案件的法律適用要心中有數。庭詢時注意觀察雙方當事人的態度,通過詢問和觀察,判斷雙方有無調解的意向和可能性,在此基礎上再有針對性地進行調解。例如,我在今年2月份審理的64件梁蓮好等與廣州市森科隆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廣州市珠江甘蔗化工總廠勞動爭議案,公司對一審判決非常不滿,認為一審判決的補償數額明顯高于仲裁裁決的數額,故上訴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我經過閱卷,發現一審判決確有不當之處,仲裁裁決后,公司不服起訴到法院,勞動者對仲裁裁決的經濟補償金數額沒有提出異議,而一審判決的數額遠高于仲裁裁決的數額,即加重了起訴方的責任。詢問時勞資雙方情緒激動,爭辯非常激烈。在詢問過程中,我注意到上訴人的代理人在辯論時提到愿意支付部分經濟補償金,而勞動者則急于拿到經濟補償金,且上訴人提到珠江管理區的區長對本案非常重視,曾組織雙方調解。掌握了這些情況,我首先向勞動者的代表講明有關法律規定,強調調解能馬上領到經濟補償金,免除執行問題的好處,勞動者代表表示可回去與其他勞動者商量,初步同意按仲裁裁決的數額協商。庭詢后,我馬上與管理區的區長電話聯系,向其解釋了本案適用的法律法規,指出調解結案對社會穩定的重要性,希望區長利用行政主管的優勢,做通用人單位的工作。該區長對法院細致、耐心的工作態度表示感謝,愿意與用人單位的領導溝通,協助法院的`審理。我又與用人單位領導直接電話聯系,告知其法院和區領導都很重視本案的處理,講明調解結案對用人單位的好處,希望單位考慮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的困難,考慮勞動者為單位作出的貢獻,退讓一步協商處理。在此同時,我多次做勞動者代表的工作,希望勞動者考慮企業的難處,在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前提下,退讓一步。經過耐心的解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于達成一致意見,在簽訂調解書的同時,勞動者領到了經濟補償金,雙方對調解結果非常滿意,再三向經辦人表示謝意。
其次,充分利用上級主管部門的行政領導作用,在處理群體訴訟案件中,可適當與上級部門聯系,取得上級部門的支持和配合,由上級部門庭外主持協商,這樣往往會取得較好的效果。我在今年3月份曾處理了25件第四針織廠的勞動爭議糾紛,在審理過程中,市外經委曾來函法院,提出該批案件涉及面非常廣,判決結果會影響整個針織系統,希望法院慎重處理。經辦人向外經委領導指出了針織廠在轉制過程中存在的不足之處,講明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外經委領導在了解案情后,同意做單位的工作,盡量協商解決。經辦人針對勞動者均為四、五十歲將到退休年齡的女工這一特點,耐心向她們解釋法律,也告知她們法院所作的調解工作,不厭其煩地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轉達雙方的調解方案,勞動者對經辦人的耐心工作很感激,相信法官在維護她們的合法權益,而用人單位在上級部門的指引下,同意協商,雙方各自作出讓步,終于調解結案,化解了勞資雙方的矛盾。
在調解過程中,還有一點非常重要,那就是法官的審判作風。我認為,在進行調解時,法官必須樹立公正、親切的形象,在調解時耐心、細致,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既解釋有關法律法規及判例,又講明人情、道德、倫理觀念。民事案件涉及家庭倫理,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很多民事案件光靠證據和法條是很難處理的,判決結果往往導致一方不滿,有的案件判決結果不一定就是案件的客觀真實,有的當事人在人情、倫理觀念影響下,往往會作出讓步。我在3月份曾審理了一件兄妹間的借貸糾紛,妹妹起訴哥哥,要求哥哥清還17萬元借款,哥哥則堅決否認借款。一審判決妹妹敗訴。兄妹間為金錢糾紛反目成仇,多年沒有來往,一見面就互相大罵,第一次庭詢時雙方矛盾激烈,甚至大打出手,經辦人多次進行制止,并通知保安到場。他們的母親到庭了,被兄妹的行為氣得老淚縱橫。我憑著多年的民事審判經驗,判斷出兄妹間肯定有隱情。第二次庭詢時,我分開做兩兄妹的工作,首先讓雙方平息怒火,不斷灌輸孝敬父母、骨肉之情等倫理道德,同時對雙方不顧親情互相謾罵的行為提出嚴厲批評,讓其感到法官既威嚴也有人情味,使當事人對法官的公正性感到信任。通過細致的工作,兄妹倆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在簽訂調解協議后,兄妹倆百感交集,姑嫂抱頭痛哭,非常感謝經辦人讓他們一家和好,當時的場面很感人,連代理律師也很感慨地說:“法官,真不敢相信你能將這樣的案件調解成功,如我不是律師,也會感動得流淚了”。這一案件的調解成功,使我感到作為人民法官的價值和自豪,感到了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總而言之,調解工作是對法官的考驗,不但需要具備深厚的法律知識,還要具備耐心、不厭其煩的態度,同時必須通過積累總結,掌握一定的技巧,給當事人以公正、親切的形象,取得當事人的充分信任。
民事審判工作報告(專業19篇)篇三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職能包括:受理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上訴,受理重大的一審案件,發動審判監督程序,并以發布司法解釋的形式指導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法院刑事審判。
希望對你有用!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現在,我向本次會會議報告區人民法院開展刑事審判工作的情況,請予審議。
一、形勢任務。
刑事審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活動,是國家依法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重要司法工作。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改革日益深化,人們的思想觀念、生活方式都發生了較為深刻的變化,加之人流、物流、信息流大量涌入,我區治安形勢愈加復雜,搶劫、搶奪、盜竊等侵犯財產犯罪持續高發,成為危害我區社會治安的主要犯罪;“黃、賭、毒”和危險駕駛犯罪增量明顯,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有關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時有發生,危害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與此同時,人民群眾對刑事審判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對刑事司法公正的關注程度和要求愈來愈高。不僅要求準確及時懲罰犯罪,維護社會安全,還期待充分有效保障人權;不僅要求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人權,還期待有效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不僅要求依法審判刑事案件,還期待切實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穩定和諧;不僅要求公開定罪量刑結果,還期待審理過程和裁判理由公開透明;不僅要求案件審判正當合法,還期待裁判合情合理,符合社會不斷進步的正義觀念。面對日趨復雜的治安形勢和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區人民法院審時度勢,把保發展、保穩定、保民生作為刑事審判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打擊與保護并舉,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則,依法充分發揮職能,認真開展了刑事審判工作。20xx年至今年6月份,共受理刑事案件1486件,審結1458件,判處被告人2469人,其中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57人,占18.5%,為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主要做法。
(一)正確執行法律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確保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區人民法院認真領會刑事立法精神,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既依法懲罰犯罪,有力打擊和震懾犯罪行為,維護法律權威,又正確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該寬則寬,盡可能減少社會對立面,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在強化辦案法律效果的同時注重提升社會效果。
——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堅持“嚴打”方針,突出打擊重點,強化打擊力度,本著“什么犯罪突出就嚴打什么,什么犯罪對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就嚴打什么”的指導思想,重點打擊四類犯罪。一是團伙犯罪、帶有黑惡勢力性質犯罪,以及殺人、綁架、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等嚴重暴力犯罪。20xx年以來,共審理此類案件323件,占刑事案件總數的22.2%,判處被告人741人。二是搶劫、搶奪、盜竊等多發性侵犯財產犯罪。共審理此類案件354件,占24.3%,判處被告人648人。三是“黃、賭、毒”犯罪。此類犯罪嚴重擾亂社會治安,敗壞社會風氣,人民群眾深惡痛絕,依法應予嚴懲。共審理此類案件95件,判處被告人173人。四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危害食品安全和環境污染等犯罪。此類犯罪涉及面廣、危害巨大,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將其列為打擊重點。共審理此類案件27件,判處被告人56人。近年來,區人民法院先后審理了天津龍華環保凈化有限公司、天津瑞士達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劉德芳故意殺人案,洪瑞元、袁春海詐騙案等在全區有廣泛影響的案件;依法嚴懲了流竄盜竊136起、犯罪金額達370余萬元的陳洪順、趙輝,在生豬交易市場強行收取交易費達7年之久的程學廣,多次傾倒除銹劑廢液造成嚴重污染后果的宋國輝等一批犯罪分子,有力地震懾了犯罪,增強了群眾安全感,營造了良好穩定的社會環境。
——認真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有效減少社會對立面。在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對那些社會危害不大、主觀惡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情節的被告人,以及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依法給予從寬處理。20xx年以來,共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822人,占被判處被告人總數的33.3%。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積極開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審判工作。大力推進專業化審判模式,于20xx年5月正式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庭,配備具有心理咨詢師資格的法官,邀請從事婦聯、團委工作的人民陪審員參審,將心理干預貫穿于案件審判全過程,認真落實圓桌審判、卷宗封存、指定辯護人等制度,盡最大努力促使被告人悔過自新。共審理此類案件121件,判處169人,均予以從輕、減輕處罰。加強與社區矯正部門的聯系,定期對判處緩刑的未成年被告人跟蹤回訪,了解其思想表現及改造情況,并建立檔案。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通過組織法院開放日、法制宣講會、模擬法庭等形式,深入開展犯罪預防工作。
——注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努力做到案結事了。本著“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的指導思想,注重加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工作,切實保護受害人的經濟利益。近幾年,區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占刑事收案總數的15%-20%,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和故意傷害兩類。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大多數案件當事人矛盾較深、對立情緒較大,如果處理不當,很有可能導致矛盾激化,引發上訪,甚至釀成新的刑事案件。因此,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區人民法院注重加強調解工作,突出調解技巧和方法,堅持以法育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盡量減少當事人間的仇恨心理,緩解彼此對立情緒,促使被告人積極主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以取得受害人的諒解,從而大大提高了調解率。20xx年以來,共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237件,其中,民事賠償部分調解結案206件,調解率達86.9%,取得了當事人無申訴、無上訪、無矛盾激化的良好效果。
(二)自覺遵循法定訴訟程序和制度,確保刑事審判質量和效率。認真貫徹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堅持以庭審為中心,以公正為主線,將程序公正作為實現實體公正的根本保障,嚴格執行回避、公開審判等重要法律制度,積極推行被害人、證人出庭等舉措,充分保護各方當事人訴權,保證刑事審判工作依法開展。加大司法公開力度,除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案件外,一律進行公開審判,特別是今年以來,積極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1】司法公開三大平臺是指:審判流程公開平臺、裁判文書公開平臺、執行信息公開平臺。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是今年區人民法院重點推進的一項工作,旨在以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為切入點,變被動公開為主動公開、內部公開為外部公開、選擇性公開為全面公開、形式公開為實質性公開,全方位、寬領域、深層次推進司法公開各項工作,不斷提升審判質效和司法公開化水平,使寶坻法院司法形象不斷改善,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滿意度不斷提升。]【1】建設,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將符合上網條件的刑事裁判文書向社會公布,在本院門戶網站和官方微博及時發布審判信息,有效推進了“陽光司法”。認真貫徹證據裁判原則,落實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積極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實施量刑公正和均衡,減少同罪不同罰的情形;堅持落實法定審限制度,建立健全刑事審判流程管理規定、刑事審判人員。
崗位職責。
崗位職責目標管理考核辦法,積極推行普通程序簡化審理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簡單刑事案件等做法,最大限度地節約司法資源,不斷提高刑事審判效率。20xx年以來,在審結的1458件刑事案件中,無一案件超審限,生效案件無一再審,案件平均審理天數僅為22天。
(三)堅持公正廉潔文明司法,切實深化刑事審判隊伍建設。一是切實深化思想政治建設。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和人民法官為人民等主題教育實踐活動,通過集中學習、專題討論、法官宣誓、領導班子成員講黨課等多種形式,增強群眾觀點,深化宗旨意識,強化紀律觀念,改進司法作風。刑事審判隊伍的政治素質明顯提高,紀律作風明顯改進。二是切實深化司法能力建設。堅持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隊伍建設方向,通過鼓勵法官鉆研業務理論,組織專業培訓,加強業務交流,開展崗位練兵、庭審觀摩、法官教法官活動等措施,豐富知識儲備,提高司法技能。目前,我院刑事審判人員共14人,全部取得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其中1人為碩士研究生學歷,5人通過全國統一司法考試,隊伍的司法能力和專業化水平明顯提高。三是切實深化反腐倡廉建設。以治理“六難三案”[【2】“六難”是指: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立案難、訴訟難、執行難;“三案”是指: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2】為重點,以促進崗位廉潔、提升司法公信為目標,組織開展廉潔司法和司法作風專項教育活動,通過采取集中整頓、警示教育、誡勉談話、簽訂《黨風廉政建設目標。
責任書。
》、《一崗雙責目標責任書》、完善法官廉政檔案、加強對干警遵規守紀情況的日常督查等措施,增強組織紀律觀念,強化反腐倡廉意識,確保廉政隱患歸零。20xx年以來,刑事審判隊伍中無一人違法違紀,無一人因不廉潔問題而受到當事人投訴和舉報。
三、存在的問題及打算。
回顧過去的幾年,區人民法院圍繞中心,發揮職能,刑事審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著一些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一是案多人少矛盾日顯突出。近年來,隨著我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類犯罪也呈增多趨勢,刑事案件總量居高不下[【3】20xx年,新收刑事案件571件1024人;20xx年,新收589件989人;20xx年,新收594件1033人;20xx年1-6月份,新收303件536人。]【3】,且疑難、復雜案件多發、頻發,刑事審判法官工作負荷越來越重,工作壓力越來越大。二是司法能力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刑事審判法官隊伍年齡斷層[【4】目前,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官隊伍中,40-49歲的法官8人,30歲以下的法官2人。]【4】,年長的法官雖有審判經驗,但有的難以勝任高強度、大批量案件的審判任務;年輕法官雖專業知識比較扎實,但審判經驗不足。有的大局意識不強,存在就案辦案、孤立辦案的現象;有的駕馭庭審、證據認定、裁判說理能力不強;有的在適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定罪量刑方面把握不準,刑事審判隊伍的整體司法能力還有待進一步提高。三是刑事審判職能還需進一步延伸。司法實踐中,雖然開展了一些法治宣講、送法入校等活動,但方式單一、內容不夠豐富,促進公民知法守法的效果還不明顯;同時,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對犯罪未成年人的跟蹤幫教工作還沒有做到制度化、規范化,人民法院發揮刑事審判職能有效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還需進一步加強。對此,我們將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實采取措施,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刑事審判工作。
一是強化大局意識,助推美麗寶坻建設。緊緊圍繞區委提出的“打造橋頭堡、先行區,建設美麗寶坻”戰略部署,找準刑事審判工作服務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結合點和著力點,對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破壞經濟發展、影響社會穩定、危害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犯罪行為,依法從重從快予以打擊;同時,從有利于預防和減少犯罪出發,堅持“打防并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針,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長效機制,確保我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是強化公正意識,全面提升審判質量。建立合議庭、庭長、主管院長、審判委員會四級把關機制,嚴把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和法律適用關,確保案件裁判質量;完善刑事案件質量評查標準,健全刑事審判人員崗位職責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并通過開展“兩評查、三評選”[【5】“兩評查”是指:庭審評查、案件質量評查;“三評選”是指:辦案能手評選、精品案件評選、優秀裁判文書評選。]【5】活動,促進刑事審判質量提升;繼續深化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構建“網、電、人、窗、庭”[【6】“網”,是指寶坻法院網(包括寶坻法院官方微博);“電”,是指12368電話語音服務、電子觸摸屏和電子大屏幕;“人”,是指12368人工在線值守;“窗”,是指立案信訪窗口、訴訟服務窗口和審務公開櫥窗;“庭”,是指科技法庭和直播法庭。]【6】五位一體的司法公開平臺,增強刑事審判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以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
三是強化形象意識,打造人民滿意隊伍。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題,以治理“六難三案”為重點,繼續深化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著力增強政治意識、大局觀念和群眾觀點;認真組織開展教育培訓、業務研討、法官幫教、庭審觀摩等活動,著力提高刑事司法能力和水平;切實抓好《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法官行為準則》、《人民法院文明用語基本規范》和《儀表風紀管理辦法》的落實,引導法官自覺培育司法良知、遵守司法禮儀、規范司法行為,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刑事審判法官公道正派、正直善良的人格魅力和良好形象。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新形勢下,人民法院依法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穩定的任務繁重而艱巨。我們將在區委的正確領導,區人大及其會的有效監督和大力支持下,銳意進取,求實創新,努力推動刑事審判工作再上新水平,為打造橋頭堡、先行區,建設美麗寶坻再做新貢獻!
尊敬的秦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近年來,我院在區委的領導、區人大及其會的監督下,在區政府、區政協和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下,緊緊圍繞“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參與“魯蘇邊界平安區”建設,為全區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穩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刑事審判庭先后被省高院授予“集體二等功”、被棗莊中院授予“集體三等功”及“零錯案、零上訪、零投訴”競賽活動先進集體等榮譽稱號。
一、依法嚴懲各類刑事犯罪,維護社會平安穩定。
20xx年以來,共審結各類刑事案件781案,判處犯罪分子1070人,其中判處20xx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4人,3年以上20xx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08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216人,有效發揮了保平安、促穩定的職能作用。
一是依法嚴厲打擊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的犯罪。突出打擊重點,依法從重從快打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的暴力犯罪113案,判處犯罪分子159人。依法嚴懲搶劫、搶奪、盜竊等多發性侵犯財產犯罪206案,判處犯罪分子317人。審結了劉孝東、任建國、邵明法等人搶劫、搶奪、盜竊案,數罪并罰,分別判處其有期徒刑20xx年、20xx年和8年。依法審理販賣毒品等涉毒犯罪13案,判處犯罪分子28人。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孫法輝有期徒刑十五年。依法審理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136案,判處犯罪分子341人。依法審理危險駕駛、交通肇事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15案,判處犯罪分子115人。
二是依法嚴厲打擊破壞經濟秩序的犯罪。審理貸款詐騙、
合同。
詐騙、非法經營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件27案,判處犯罪分子60人,凈化了市場環境,維護了經濟秩序。審結了公安部掛牌督辦的被告人蓋小會等人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被告人蓋小會、閆志剛等人明知國家明令禁止從巴西進口牛肉制品,為牟取暴利,從香港等地購買巴西牛肉,更換包裝,對外銷售,涉案金額1000余萬元。對17名涉案人員的依法打擊,教育了廣大經營業戶,維護了食品安全。在判處主刑的同時,依法加大財產刑適用和贓款贓物追繳力度,剝奪犯罪分子非法獲利和再次犯罪資本。
三是依法嚴厲打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審結貪污犯罪案件5案,判處犯罪分子7人;審結受賄、行賄犯罪案件27案,判處犯罪分子28人;審結挪用公款犯罪案件5案,判處犯罪分5人;審結瀆職犯罪案件8案,判處犯罪分子10人,促進了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審結了棗莊中院指定管轄的棗莊高新區系列貪腐案件,對犯罪分子依法嚴懲,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延伸刑事審判功能,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一是積極運用調解手段化解矛盾糾紛。針對部分被害人法律知識欠缺的實際,開庭前向被害人及其家屬送達附帶民事訴訟告知函,詳細告知訴訟權利,指導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規范調解行為,加大調解力度,審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396件,調解結案或達成刑事和解協議99件,及時彌補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修復了社會關系。
二是全面落實未成年人特殊保護政策。積極落實新刑訴法相關規定,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推進少年法庭各項工作,積極開展“圓桌審判”、參與社區矯正、回訪幫教。貫徹未成年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基礎上,充分考慮教育和矯正效果,對初犯且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從輕、減輕判處的同時盡可能使用非監禁刑,共審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件,判處未成年罪犯4人,除一人因販賣毒品被判處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外,其他均判處緩刑,無一人重新犯罪。開展“送法進校園”活動,在全區8所學校分別設立了法制教育基地,組織在校學生來院旁聽庭審和舉辦法制講座16次,收到良好效果。
三是積極參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充分利用典型案例,積極開展法制宣傳,開展送法下鄉、進社區活動12場次,發放宣傳資料8000余份,接受法律咨詢近3000余人次,有效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開設《古城法苑》電視專題欄目,及時報道法院的重點工作、審理的焦點案件、社會關切的熱點法律問題,引導廣大群眾守法用法,收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實行定期回訪幫教制度,加強對被判處緩刑等非監禁罪犯的跟蹤幫教工作,隨時掌握罪犯的思想變化。同時,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為其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困難,預防他們因生活困難再次犯罪。
三、深化刑事審判方式改革,提高審判質量與效率。
推行刑事量刑規范化,確保罰當其罪,量刑均衡。認真落實最高法院出臺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明確量刑步驟、方法和量刑情節的適用幅度,把量刑問題融入庭審中,使量刑更直觀、更透明。針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及危害結果等進行理性分析,并根據規范量刑簡表中列出的被告人的基準刑及從重、從輕、減輕的事由和比率進行精確計算,依法判處被告人的刑期,保證不同法官對同類型案件的量刑均衡,充分體現同罪同罰、罪刑相適應的均衡量刑理念。
建立健全刑事審判流程管理,提升審判質效。嚴把事實證據關、法律適用關和庭審關、合議關、文書關,保證在每一個審判環節上不出差錯,確保案件裁判質量。積極開展審判質效評查工作,評查刑事裁判文書150份,評查刑事案件63件,有力促進了刑庭干警業務水平和刑事案件審判質量的提升。堅持審限管理制度,積極推行普通程序簡化審理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簡單刑事案件的做法,提高當庭宣判率。刑事案件宣判后,庭審法官積極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就法律適用、裁判理由向被告人及家屬作進一步釋明,做好思想疏導工作,提高了案件服判息訴率,多年來,我院刑事審判工作在全市法院目標管理考評中名列前茅。
完善與公安、檢察機關的協調機制。建立了聯席會議、個案研討、工作交流座談等常態交流方式,在敏感問題、復雜疑難案件的處理上統一認識,實現良性互動,切實形成打擊犯罪合力。為準確打擊流竄犯罪,有效對緩刑犯實行社區矯正,我院與區檢察院、司法局一道,與徐州市賈汪區、邳州市相關部門溝通協調,聯合建立了“跨省鄰邊”非監禁刑判前社會調查活動監督配合工作機制,推動了刑事審判工作健康發展。
加大刑事審判中人權保護力度。堅持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并重,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各項權利,對依法應當指定辯護人的案件,一律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確保被告人的辯護權得以充分行使,確保案件的實體和程序公正,進一步強化“超期羈押就是侵犯人權”的意識,杜絕了超期羈押現象的發生。
自覺接受監督,促進公正司法。建立健全與人大代表聯絡機制,組織開展代表專項視察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調研、旁聽庭審等活動,認真解決代表、委員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對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及時向區委和區人大匯報,有力地促進了公正司法和法院各項工作的開展。
四、強化公正廉潔為民意識,建設高素質刑事審判隊伍。
加強政治學習,提高政治素質。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和人民法官為人民等主題教育實踐活動,通過集中學習、專題討論、法官宣誓、領導班子成員講黨課等多種形式,增強群眾觀點,深化宗旨意識,強化紀律觀念,改進司法作風。
加強業務建設,提高業務能力。選擇不同類型的案件進行研論,在討論案件中提高業務水平。同時,還制定了具體措施規范業務學習,尤其就量刑規范化、修正后的刑法、刑訴法進行了系統學習研究,為提高案件質量打下堅實基礎。開展“崗位練兵”和司法大講堂活動,組織觀摩示范庭、展評裁判文書等活動,著力提高化解矛盾糾紛、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水平。
加強廉政建設,抵御廉政風險。深入開展“黨風廉政防控工作”,健全廉政檔案制度,推行廉政風險排查制度;在加強自身廉政意識的同時,全面加強刑事審判干警的警示教育,嚴格執行“五個嚴禁”;規范法官和律師關系,注重抓早、抓小、抓苗頭,開展預警談話和警示談話,嚴守最高院“五個嚴禁”規定。近年來刑事審判隊伍中無一人違法違紀,干警先后21人次受到省、市、區級表彰。
近年來,我院刑事審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這與區人大及其會的監督、關心和支持是分不開的,在此,我代表法院全體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謝。但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與新形勢和新任務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如:刑事審判工作任務繁重,審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存在;新類型案件不斷涌現,案情的疑難復雜程度日益提高,審判人員的審判能力和水平與形勢發展的要求還不能完全適應,法官司法能力和法院審判管理水平需進一步提高;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尚未建立,公、檢、法機關對證據標準的把握有時還存有分歧,工作中的協調配合需要進一步加強,一些被告人無賠償能力,被害人生活困難的案件,難以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機關的協調配合有時還不夠緊密,溝通聯絡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對于這些問題,我們將高度重視,立足自身,積極爭取各方支持,強化措施,努力加以解決。
下一步我們將重點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是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全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緊緊圍繞區委中心工作,找準刑事審判工作服務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結合點和著力點,依法嚴懲擾亂市場秩序、破壞經濟發展、影響社會穩定、危害群眾生產生活的犯罪行為。堅持“打防并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針,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解決糾紛,推行恢復性司法,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努力維護社會穩定和諧。
二是正確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認真執行《刑法修正案(九)》,統籌兼顧寬嚴相濟,區別對待不同性質的犯罪,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建立完善刑事和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和刑事被害人救助機制,有效地促進社會穩定和諧。全面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使刑事審判更加貼近群眾、反映民意,讓各方當事人和社會群眾都能切實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社會的公平。
三是深化刑事司法改革,推動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
牢固樹立現代刑事司法理念,增強擔當意識,守住公正司法底線。加強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溝通,主動按照審判程序的標準和要求開展工作,推動提高刑事訴訟整體水平。牢固樹立證據意識,嚴格遵守證據規則,始終堅持全面客觀審查證據與堅決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并重。嚴格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大力推進“互聯網+司法公開”等司法服務新模式,使司法公開成為刑事審判工作的新常態。
四是強化隊伍建設,確保公正廉潔為民司法。加強思想政治建設,確保政治上的清醒和堅定。加強司法能力建設,不斷提高駕馭處斷案件、消除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加強審判作風建設,牢固樹立群眾觀念,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強廉潔教育,健全監督管理,強化司法保障,建設一支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司法作風好的審判隊伍。
五是自覺接受監督,提升工作層次和水平。毫不動搖地堅持黨的領導,積極主動地接受人大及其會的監督,堅持重要工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認真聽取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主動邀請人大代表走進法院,視察刑事審判工作,旁聽重大案件審理。依法接受檢察機關和社會各界監督,進一步改進工作,推動刑事審判工作健康發展。
秦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接受人大監督是做好法院工作、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我們將以此次會議審議刑事審判工作為契機,振奮精神,扎實工作,銳意進取,努力推動我院刑事審判工作再上新臺階,為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新貢獻!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受亓宗寶院長的委托,現在我代表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會報告刑事審判工作情況,請予審議。
刑事審判擔負著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的重要職責,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服務經濟科學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去年以來,全市法院在市委的堅強領導,市人大及其會的有力監督,市政府、市政協及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始終堅持“三個至上”指導思想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以維護穩定為第一責任,全面加強刑事審判工作,深入貫徹刑事法律政策,積極推動平安臨沂建設。兩年來,全市法院共審結各類一審刑事案件14176件18811人,其中中院審結1381件2336人,刑事案件數量占全省的六分之一。
一、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一)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始終保持對嚴重刑事犯罪的高壓態勢,共審判故意殺人、搶劫、綁架、爆炸等嚴重暴力犯罪3256件4195人,醉駕、飆車、交通肇事等引發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3769件3917人。對于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涉槍涉暴犯罪以及集團犯罪的首犯、主犯,屢教不改的慣犯、累犯,堅決依法嚴懲,該重判的堅決重判;對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堅決依法判處死刑。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16369名罪犯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的2187人,占13.4%。付安禮等11名被告人制造海洛因16000余克,是建國以來我市發生的最大涉毒案件,三名主犯被一審判處死刑。以馬綠家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大肆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抽逃出資、保險詐騙等犯罪,并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擾亂辦公秩序,馬綠家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0xx年,同案其他20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二)嚴厲懲處危害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積極參與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共審判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走私販私、金融詐騙、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商業賄賂、侵犯知識產權等案件655件932人,追繳非法所得3108萬元,為國家、集體挽回經濟損失1.05億元,維護了國家的經濟安全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劉雙錘虛開3萬余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農產品收購發票,非法抵扣稅款,涉案金額4.7億元,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高度關注民生權益保護,協同公安機關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和嚴厲打擊“地溝油”違法犯罪專項活動,依法審判環境污染、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等犯罪案件235件369人。楊金華等5名被告人煉制、銷售110余噸“地溝油”,兩名主犯被依法判處十年有期徒刑。王洛聰銷售病死豬肉,涉案金額180余萬元,被依法判處20xx年有期徒刑。
(三)依法嚴懲各類職務犯罪。著力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推動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共審判貪污、賄賂、瀆職、重大責任事故等職務犯罪案件431件,判處犯罪分子479人,其中縣處級以上干部7人,維護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兗礦集團原總會計師陳長春(副廳級),收受賄賂207萬元,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0xx年。沂水縣政府原副縣長張傳才(副縣級),索賄受賄210萬余元,貪污公款42萬余元,濫用職權,擅自擴大征地拆遷補償范圍,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244萬元,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20xx年。蘭山區清泉莊居委原會計朱效靖、原出納盧秀榮挪用資金2300萬元,非法獲利44萬余元,貪污土地拆遷補償款52萬元,非法侵占社區資金29萬余元,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0xx年、8年。
二、準確把握刑事法律政策,不斷提高刑事審判水平。
(一)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理解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深刻內涵,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打擊孤立極少數,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數,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全面發揮刑罰的懲治、教育、改造、震懾功能。對于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組織犯罪,特別是集團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中的首犯、主犯,有計劃、有預謀進行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屢教不改的慣犯、累犯等,堅決依法予以嚴懲。對于社會危害性小、情節輕微的一般犯罪案件,本著刑罰的謙抑原則,適度從寬,以利于教育、改造和挽救罪犯。去年以來,共對8160名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緩刑率為49.9%,與全國、全省持平。
(二)積極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量刑規范化改革是中央確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項目,主要是細化刑罰適用情形,將量刑納入庭審程序,以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為搞好這項改革,我們于去年在蒙陰縣法院召開了量刑規范化改革現場會,并組織了專題培訓、庭審觀摩等活動,同時加強與公安、檢察、司法行政機關的溝通聯系,確保了量刑規范化的全面實施。通過推行這一改革,統一了量刑的方法步驟和量刑情節適用標準,較好地實現了不同法官、不同法院之間的量刑均衡。去年以來,全市法院刑事案件一審、二審服判息訴率分別達到93.6%和99.9%。
(三)全面加強監督指導工作。依法履行審級監督職能,兩年來中院共審理二審刑事案件1060件,其中依法改判254件。制定了緩刑適用、財產刑適用、減刑假釋規則等規范性文件,統一了司法尺度。通過規范案件請示、開展庭審與裁判文書“兩評查”、編發案例等方式,加強對基層法院業務指導。制定了層級管理規定,明確了審委會、院長、庭長、合議庭、審判長、承辦法官的審判管理權限和程序,并采取“一表、兩查、三把關、四通過”的辦案流程,在證據認定、定罪量刑、文書制作等環節層層審查把關,確保了辦案質量效率。去年以來,全市法院刑事案件裁判正確率達到98.3%,死刑案件核準率達100%。
三、積極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努力追求最佳辦案效果。
(一)完善少審工作機制。認真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確立了“保護優先、全面維權”的少審司法理念,按照專門化管轄、專業化審判的要求,中院建立了獨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改革未成年人犯罪審判模式,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推行“圓桌審判”、“前科封存”等制度,為失足少年撐起一片藍天。20xx年以來,共審理未成年犯罪360人,其中對225人依法適用了非監禁刑,占62.5%。中院建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并開展了“法院開放日”活動,定期組織青少年前來接受教育。郯城法院與婦聯、共青團、學校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跟蹤幫教聯動機制,受到省法院周玉華院長的批示肯定。
(二)加強特殊人群幫教。建立犯罪心理矯正機制,將刑罰矯正功能前移,貫穿于庭審全過程,注重心理疏導、法制宣傳和。
勵志。
教育,感化教育被告人。積極參與社區矯正,通過回訪幫教等方式,加強對管制、緩刑、假釋、監外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等非監禁犯的管教、幫扶,促使他們改過自新。實行審理減刑、假釋案件聽證制度,加強對在押服刑人員的回訪幫教,協助做好監禁矯正工作,促使其早日回歸社會。去年以來,共對3532名罪犯依法辦理了減刑、假釋。今年3月21日,中院在臨沂監獄公開開庭審理了喬某等三名殘疾罪犯假釋案件,并當庭宣布假釋,百余名在押服刑人員參加旁聽,《人民法院報》等多家媒體予以報道。
(三)積極倡導恢復性司法。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努力做好刑事自訴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工作,通過經濟賠償撫慰受害人,彌合社會關系,努力化解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矛盾,防止形成積怨,影響社會穩定。去年以來,全市法院自訴及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調解率達到93.8%。與市委政法委、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關于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生活困難救助制度的意見》,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專項基金,已先后為9名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金20余萬元,彰顯了社會主義司法的人文關懷。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改進社會管理、消除社會風險的司法建議16條。加強法制宣傳,通過公開審判、以案講法等方式,弘揚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識,增強群眾知法守法意識。
四、加強刑事審判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刑事司法能力。
(一)加強審判機構建設。中院設立了三個刑事審判庭,分別負責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犯罪案件,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侵犯財產權利和職務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及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多數縣區法院設立了兩個刑事審判庭,蘭山、郯城等法院成立了獨立建制的少審法庭,為刑事審判工作提供了組織保障。通過法官遴選、公開招考等方式,為刑事審判引進了一批高素質人才。目前,全市法院共有刑事法官111人,占一線法官總數的16.4%;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94人,占85%;碩士以上學位的8人,占7%。在臨沂看守所建設了1000平方米的刑事審判專用審判庭,并建立了固定刑場,確保了刑事司法安全。加強司法警察規范化建設,深入開展大練兵活動,嚴格履行押解、值庭、執行死刑職能,保障了刑事審判工作有序開展。
(二)加強思想作風建設。大力弘揚沂蒙精神,深入開展創先爭優和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主題教育實踐活動,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以群眾觀點統攬刑事審判工作,深入開展了“人民法官為人民”、“零錯案、零投訴、零上訪”競賽等活動,努力改進審判作風。嚴格執行最高法院“五個嚴禁”等規定,認真落實“一崗雙責”,建立廉政談話、風險防范、司法巡查等機制,努力培養具有“明如鏡、清如水、堅如石、重如山”司法品格的刑事法官隊伍。中院刑一庭副庭長孫葉梅,參與審理案件七百多件,判處犯罪分子近千人,先后榮獲“市十大杰出女性”、“富民興魯”勞動獎章、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并光榮當選市十二次黨代會代表,成為沂蒙刑事法官群體的優秀代表。
(三)加強業務能力建設。加大業務培訓力度,實行周六集中業務學習制度,邀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研究室主任胡云騰,國家法官學院教授曹全來等刑事專家作學術報告,組織法官深入學習領會刑事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提高法律適用水平。大興調查研究之風,舉辦了《建設公平正義社會與刑事法律適用問題研究》學術討論會,推出了幾十項在全國和全省有影響的優秀調研成果,造就了一批學習型、研究型、專家型刑事法官。去年,各縣區法院一線刑事法官人均辦案80件,居全省之首,高于全省法院55.8件平均值,其中羅莊區法院刑事法官人均辦案達到113件。
五、緊緊依靠黨委領導,自覺接受人大監督,不斷優化刑事司法環境。
黨委領導、人大監督和政府、政協及社會各界的支持,是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根本保證。全市法院不斷增強黨性觀念和憲法意識,緊緊依靠黨委領導,自覺接受人大及其會的監督,重要部署、重大案件及時向黨委、人大報告,在黨委領導和人大監督下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認真辦理人大督辦案件,去年以來中院共辦理各級督辦的刑事案件38件。通過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工作、旁聽庭審,召開特邀監督員座談會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建議,不斷改進工作。堅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完善與檢察、公安機關的溝通協調機制,配合搞好各項集中行動和專項治理,確保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加強與媒體的聯系溝通,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對社會關注的重大案件,及時發布消息,接受社會監督。建立風險評估機制,對熱點、敏感案件進行事前評估,以正確把握審判時機和裁判方法,正確引導輿論,防止惡意炒作,影響司法公正。
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刑事審判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與困難,與形勢任務的要求還不相適應,離人民群眾的期待還有一定差距。從社會管理形勢看,臨沂是人口大市、商業城市,嚴重刑事犯罪、侵財型犯罪、流動人員犯罪相對突出,刑事案件總體上一直在高位徘徊;新型案件不斷出現,犯罪的組織化、暴力化、智能化程度不斷提高。從法院自身看,新刑訴法實施后,二審工作量將增加4.8倍,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有的法官就案辦案、機械執法,影響了辦案效果;有的法官駕馭庭審能力不強,司法水平有待提高。從司法環境看,社會對刑事案件的關注度越來越高,有的案件受害人通過越級上訪、堵法院大門、打標語等方式施加壓力,增加了案件審理難度。對這些困難和問題,我們將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措施,盡快加以解決。
黨的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宏偉藍圖,也對刑事審判在內的法院各項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刑事審判體現國家意志,掌握著生殺予奪的大權,直接關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民主權利甚至是生命權利,責任尤為重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將深入學習貫徹精神,正確把握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不斷增強責任感、使命感、緊迫感,以更加飽滿的工作熱情,更加過硬的司法能力,更加務實的工作作風,進一步做好刑事審判工作。突出抓好以下四點:
一要強化服務大局意識。按照“五位一體”的工作總布局,充分發揮刑事審判的懲治與保護職能,依法打擊犯罪,保障人權,擔負起維護黨的執政地位、維護國家安全、維護人民權益、確保社會大局穩定的首要政治任務,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化解社會矛盾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二要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延伸刑事審判職能,積極參與綜合治理和平安創建活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進一步完善少年審判工作機制,繼續強化對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健全社會風險評估機制,依法監督支持行政機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推進流動人口管理、特殊人群幫教和虛擬社會管理。
三要依法履行司法職責。牢固樹立“司法責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堅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原則,深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認真學習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突出抓好社會關注案件的審理,努力把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辦成“鐵案”,經得起歷史和法律的檢驗。
四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刑事審判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與困難。高度重視刑事審判隊伍建設,全面加強思想政治、司法能力、審判作風和反腐倡廉建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司法公正、作風優良的刑事法官隊伍。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市人大會專門就刑事審判工作聽取市法院匯報,是對全市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我們將認真貫徹落實本次會議精神和審議意見,抓住機遇,開拓進取,努力開創刑事審判工作新局面,為“大臨沂、新臨沂”建設、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民事審判工作報告(專業19篇)篇四
第一段:引言(100字)。
在我與朋友合作創辦企業的過程中,我們遇到了一起合作伙伴違約的糾紛。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們不得不將這個爭議提交給法院解決。經歷了一年多的訴訟過程后,我對民事審判有了一些深刻的體會。
第二段:審判的公正性(250字)。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最讓我印象深刻的就是審判的公正性。法官在聽證會上認真傾聽雙方的陳述和論證,并且對每個證據進行了細致的分析和評估。在審理過程中,法官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詢問,確保了雙方的權利得到充分尊重。這種公正的審判使我更加相信法律的力量,也讓我對司法制度充滿了信心。
第三段:證據的重要性(250字)。
在案件審理中,證據是至關重要的。我們在整理證據的過程中,嚴謹地收集了相關的文件、通信記錄和合同等。這些證據為我們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證明了對方違約的事實。法官也對這些證據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評估。通過這個過程,我深刻體會到了證據在民事審判中的作用,只有充分準備和確鑿的證據,才能為案件的勝訴增加保障。
第四段:法律的可預見性(250字)。
在經歷了這一次民事訴訟后,我對法律的可預見性有了更深的認識。無論是在案件事實的認定還是在法律條文的解釋上,法官都傾向于根據現有法律進行判斷。法律的條文和先例為我們提供了一個相對確定的判決結果,而不是主觀的判斷或任性的決定。這種可預見性使雙方當事人都能夠在審判前有一個合理的預期,對于案件的結果也更加滿意。
第五段:人性化的審判(250字)。
最后,我想強調的是民事審判的人性化。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員都保持了高度的專業素養和真誠的態度。他們用平等、公正、理性的態度對待每一位當事人,并且用耐心和效率處理每一個細節。在聽證會的一剎那,我感受到了法律的溫暖和正義的力量。這種人性化的審判讓我深深明白,司法不僅僅是對爭議的解決,更是在恢復受害者的心靈和修復社會的信任。
結論(100字)。
通過這次民事訴訟經歷,我對民事審判有了更深的理解和體會。審判的公正性、證據的重要性、法律的可預見性和人性化的審判都讓我深感民事審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院以其公正的判決維護了我們的權益,也給予了我們信心和希望。我將永遠銘記這次經歷,并對民事審判抱有更加堅定的信心和敬意。
民事審判工作報告(專業19篇)篇五
近年來,我作為一名法官,有幸參與了許多民事審判工作。通過這些案件的審理和裁決,我深刻地體會到了法院民事審判的重要性和特點。在這個過程中,我深感作為法官,并不僅僅是一個冷冰冰的執法者,而更是一個公正、權威和智慧的仲裁者。
首先,我深刻地認識到法院民事審判的重要性。民事案件涵蓋了人民群眾生活的方方面面,關系到個人的權益和社會的穩定。人民群眾對于民事爭議的解決,期望能夠得到公正和合理的裁決。而法院則承載著保障個人權益和社會公平的重任。因此,審判工作顯得尤為重要。在每一個案件中,我都力求細致入微地審理,盡力還原事實真相,公正裁決。當當事人感受到自己的權益得到了保障,社會對法院的認可感便會提升,我也深感自己的工作是多么的有意義。
其次,我體會到了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特點。相比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更加細致而復雜。每一個案件都牽扯到了各種各樣的法律規定、證據和爭議點。在審理過程中,我時常需要面對各種繁瑣的法理問題,研讀大量的相關法律文獻和先例。同時,還需要耐心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辯護律師的觀點,并予以合理的權衡。這需要我具備扎實的法律知識和司法經驗,而且還需要靈活運用,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公正裁決。正是這些特點使得民事審判工作變得更加有挑戰性和充實。
然而,在實踐中我也發現了一些問題。在某些案件中,當事人往往只關注個人權益的實現,對法律的認知不夠充分,缺乏法律意識。有時候,他們會因為個人情緒或不滿而在法庭上言辭激烈,甚至冒犯法官。作為法官,我需要保持冷靜和理性,堅守法律底線,不被當事人的言辭所動搖。通過耐心溝通和講解法律,我希望能夠讓當事人明白自己的行為對自己的利益是無益的,只有通過法律途徑來保障自己的權益才是明智的選擇。
此外,我還深切體會到作為仲裁者的責任和權力。在民事審判中,我不僅要對案件做出公正的裁決,還需要考慮社會的公平和穩定。在處理相似案件時,我會根據案情的具體不同和社會影響等因素,靈活運用法律規定,做出符合公正原則和法治精神的判決。正是因為我深知自己這份責任和權力的重大,我在每一個案件中都嚴格要求自己,確保自己的裁決合法合理,公正可信。
通過參與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我深刻地認識到作為一個法官的使命和擔當。民事審判不僅要求我們具備扎實的法律知識,更需要有公正、權威和智慧的仲裁能力。通過理性的思考和公正的裁決,我們將維護人民的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正因如此,我在這個職業中找到了奉獻和成就感,也相信在我不斷學習和提升的道路上,我能夠為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
民事審判工作報告(專業19篇)篇六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現在,我向本次會議報告區人民法院二00六年民事審判工作,請予審議。
過去的一年,民事審判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追求公正、廉潔、高效的工作目標,積極創新工作機制,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依法公正、快速地審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2006年共受理各類民商事案件119起,結案118起,其中婚姻案件51件,占案件總數的42.8%,侵權案件23件,占案件總數的19.3%,商事案件36件,案件標的額170,9600元,占受案總數的30.25%,其它案件9件,占受案總數的7.65%。其中上訴案件9起,維持原判7起,更審改判率22%。總體而言,民事審判工作實現了新的突破,邁出了新的步伐。主要表現在:
一、圍繞“調判結合”,追求案結事了。
一年來,我們按照肖揚院長的講話精神,按照“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民事審判工作指導原則,以定紛止爭,勝敗皆服為最終目標,積極探索調解與判決的最佳契合點,盡量做到多調少判,能調不判,先調后判,民事審判干部在調解上傾注大量精力,做到用真情感動當事人,用真情打動當事人,使當事人與我們的民商事法官之間建立信任感。通過實踐,總結出了情感互動法、直陳錯誤法、宣講法律法、換位思考法、四級調解法等調解工作經驗,使之融于民商事案件的全過程,在向當事人講解相關法律知識,深入淺出地使當事人明白法律的過程中,很自然地將糾紛化解,矛盾排除。調解中,一是我們注重把握訴前立案關,特別是對家庭糾紛案件,接待中詳細了解糾紛的起因和事情的經過,對一時賭氣來訴的當事人盡力做調解工作,使其息訴;二是把握庭審調解關,按照訴訟法的規定,在庭審中對每一起案件1都進行必要的調解工作,把握住當事人的思想脈搏,不放棄做和解工作的一絲機會。特別是對婚姻家庭糾紛等事關全區穩定的案件,我們在處理時更是審慎對待,在堅持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對那些感情破裂甚至已死亡的婚姻及時依法解除,有效防止傷害、兇殺或自殺等惡性案件的發生,但同時我們也盡量挽救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家庭,在調處中,做到三看三品,即看婚姻基礎是否牢固,品離婚是否是唯一出路;看婚后感情走勢,品和好的概率多大;看誘發原因,品癥結能否解除,從而綜合考慮,避免輕率處理,以維護家庭的和諧,社會的安定。2006年共審理婚姻家庭糾紛51起,其中判決7起,調解42起,調解率占82.3%。
二、圍繞訴訟效益,降低訴訟成本。
我們在審判大流程管理的基礎上,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基本上形成以公開舉證、質證、認證和裁判為主要內容的民事審判方式,進一步強化案件流程管理,明確各個審判環節的工作時限,同時注重簡易程序的適用,在擴大簡易程序適用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提倡當日、當周、當月結案。為使無爭議或爭議不大的案件以更簡便的方式結案,達到“簡出效率、繁出精品”目的,首先明確簡易程序民事案件種類,推行對簡易案件的“提速”審,即實行案件的繁簡分流,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其次,我們整合現有的審判資源,將法警隊與立案庭業務銜接,由法警隊負責送達,根據簡易案件特點,法警隊盡量采取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初次送達時即征求當事人是否需要舉證期間和答辯期的意見,不需要的就立即送達開庭傳票,并由立案庭排期法官迅速將案件移交民商事審判庭相關承辦人,及時審理,使案件流程縮短30日左右,很大程度上縮短了案件的審理周期。既方便當事人訴訟,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又節省了人民法院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保證了案件的及時審理,防止了矛盾的激化,2006年提速審理的案件達20余起,使得這些案件在當天或一周內解決,受到當事人的歡迎。
三、圍繞“綠色訴訟”,解決訴訟困難。
我院以解決群眾訴訟難為目的,從解決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為突破口,首先按照上級院關于加強立案工作的意見,切實加強立案接待大廳的規范化建設,健全了各項規章制度,為當事人配備了休息用的桌椅、水壺和水杯等便民物品,充實了立案庭接待辦量,細化了2接待法官、排期法官、移送案件法官及庭長的責任,使立案大廳基本形成集立案、接訪、咨詢、查詢訴訟流程、傳遞訴訟材料等于一體的為民、便民的窗口,干警基本做到有訴必立,有案必接,對待群眾熱情、耐心,做到來有迎聲、問有答聲、走有送聲、辦案有回聲。立案庭在2006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共青團中央命名為出席全國“優秀青年文明號”。
其次針對民事審判工作的特殊性,還相繼制定了節假日接待制度、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服務承諾制,特別是對外來投資者或老年人、婦女、兒童涉案的,我們做到在立案環節快立案、審理環節做到快審判、執行環節做到快執行。同時我們積極開展司法救助活動,按照救助制度的規定,對確因生活一時困難交不起訴訟費的當事人予以減、緩和免訴訟費,全年共緩交訴訟費4200元,免交訴訟費50元。
過去的一年,雖然我們的民事審判工作總體上態勢良好,上訴率較之上一年有所下降,更審改判率低于全市平均值,但工作中仍有不足亟待解決。如個別干警司法理念轉變不快,不能自覺地把個案的審理置身于全區經濟建設之中,造成個案質量不高,有的案件幾次重審;加之個別審判人員業務素質偏低,工作方法不科學,不講審判藝術,辦案不細、跑粗,對待當事人不夠熱心、接待不夠耐心,,表現在對當事人態度冷、硬等,筆錄有錯字、別字,庭審時有接打手機等有損形象的現象、甚至出現因校對不認真,法律條文引用錯誤的失誤,嚴重損害司法形象的現象;現在仍有牛傳龍與李樂華借貸糾紛、隋培玉與龔衛國債務糾紛等案件判后未息訴而上訪,這些都需要我們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整頓和改進。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2007年的第一季度已經過去。目前我院受理民商事案件52件,已經審結33件,其中調解29件。
2007年,我們院黨組將借案件執法質量年活動之契機,繼續全面深入地貫徹市、區政法工作會議和區委第十九次黨代會精神,按照中院工作安排,在全面提高干警的兩個素質上下功夫,使干警扎實地樹立程序公正、司法公開的理念,注重調解原則運用,審理好涉及我區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的民商事案件,為我區的經濟建設發揮出應有的作用。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加快民商事案件辦案節奏,提高辦案效率,維護公平正義。
我們要按照實踐司法為民這個大方向、總綱領,一要從發揮審判職能入手,通過民事、商事審判,依法平等保護不同訴訟主體、不同地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健康有序運行,促進市場信用的建立;認真審理好涉及我區外來投資辦企業的或旅游開發和體制改革方面的民、商事案件,以及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婚姻、家庭等糾紛,維護我區的社會穩定。二要從抓好便民訴訟工作入手,通過推行節日辦案制度、首問負責制以及實行案件繁簡分流、設速審組適用簡易程序等提高工作效率,減輕當事人訴累,樹立法院的良好形象。
二、要嚴格執行新的訴訟收費辦法。
雖然我們院屬政企合一體制,經費相對緊張,但我們一定要以阿城法院收費事件為教訓,經費再緊張絕不向當事人伸手,堅決杜絕亂收費現象;同時為保證困難群眾能及時行使訴權,對暫無經濟能力交納訴訟費的當事人,加大救助力度,按訴訟收費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救助的相關規定,給當事人辦理減、免、緩交訴訟費,并對調解或撤訴等案件及時辦理相關退費手續,健全并完善訴訟費結算機制,確保訴訟費用預收規范、結算準確、退費及時。
三、進一步強化主管院長和民事庭長的監督管理職責。年初我院黨組與各庭庭長簽定了責任狀,明確了民庭庭長必須做到管案件和管事相結合,從案件抓起,切實負起嚴明審判紀律的管理職責,特別是要管好審判程序,對那些該回避不回避、該公開不公開,該合議不合議的做法,要及時監督,依法予以糾正,確保嚴格按照程序辦案;同時要抓好案件質量,通過旁聽庭審、列席合議庭評議、審核簽發裁判文書、抽查案件等方式,主動發現問題,及時指導合議庭辦案,確保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形象公正。
四、認真開展案件審判質量評查。
在總結原有評查工作的經驗和不足前提下,繼續在評查內容的針對性、評查方式的科學性和評查工作的延伸性上下功夫,形成政工科考評目標管理、審判監督庭評查案件質量、紀檢組查處違法違紀事件、立案庭管理案件流程、督辦室督促檢查等五方面的監督評查體系,從案件評查入手,評查中不僅要看程序,更要看實體,不僅要發現表面上的問題,而且要注意發現深層次的問題,對辦案質量做出全面的評析。評查的范圍以個案評查為主,以隨機抽查為輔,但對被改判、發回重審、引起當4事人上訪或投訴以及上級部門督辦等重點案件,必須做到嚴格、全面評查。在此基礎上,今年建立并完善法官辦案質量檔案,每次的評查結果都記錄入檔,作為民事法官業績考核、評優晉升的重要依據,以此強化法官責任心,促進辦案質量提高。
五、全力掀起“塑造服務型法院、學習型法院”活動,提升法官素質。
5、2006年以來的上訴、上訪案件和交辦案件進行查擺和剖析,通過案件查責任、追根源,進一步修訂和完善相應規章制度,以此促進干警形成學習的風氣,引導干警拓寬知識領域,重點提高民、商事法官的的六種司法能力,即面對新刑疑難復雜案件適用法律的能力、對群體性糾紛的協調處理能力、對突發性糾紛的應急處置能力、對簡易糾紛的速裁能力、駕馭庭審的能力以及制作裁判文書的能力,以適應新形勢下的審判工作需要。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2007年是我區構建和諧新林區的重要之年,我們深知審判責任重大,我們一定帶領民事審判干警,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立足審判主陣地,自覺地將民事審判工作置身于全區的工作大局之中,著眼于維護全區穩定,為全區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民事審判工作報告(專業19篇)篇七
縣法院堅持以“公正和效率”為主題,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努力推進民事審判工作,為全縣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一定的貢獻。
一是充分發揮了民事審判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的重要作用。縣法院牢固樹立和諧司法理念,從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出發,加大審判力度,兩年來依法審結家庭婚姻、損害賠償、勞動爭議、房地產買賣等民事案件2521件,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積極實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減、緩、免交訴訟費用,確保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優先受理、集中審理交通案件、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民事糾紛案件,注重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利益。強化訴訟調解,將調解貫穿于辦案的每一個環節,通過耐心細致地說服教育,有效地化解了社會矛盾,盡量把矛盾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近兩年,縣法院民事案件調處率大幅上升,受到省高院和市中院的多次表彰。
二是民事審判能力不斷提高。縣法院不斷深化民事審判管理和審判組織改革,嚴格審判流程,落實公開審判和人民陪審員制度,不斷提高民事審判能力。在“三城同創”、城市拆遷改造中,依法審理涉及拆遷安置、土地征用補償、房地產開發、影響城市化進程案件,做到快立快審快判。積極審理涉農案件,幫助化解村級債務80余萬元,促進新農村建設。注重審理好企業債務糾紛、產權糾紛等群體性訴訟案件,沒有發生一起因審理不當而引起矛盾激化案件,信訪也明顯減少。
三是法庭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縣法院注重人民法庭建設,根據方便審理、方便訴訟原則,投資近50萬元對寶應湖法庭進行裝修改造,恢復寶應湖法庭到寶應湖農場辦公,使全縣除黎城、戴樓、金南以外的八個鎮的群眾更加方便與法庭聯系。在資金比較緊張的情況下,優先為民事審判庭和審判人員分別配備電腦、車輛、電子印章等先進的辦公用品。針對民事審判面廣量大,政策法律性強的特點,將新錄用的大學生安排到法庭鍛煉,將一些責任心強、善于做思想工作的優秀法官調到民事審判庭,充實審判力量。
一是審判隊伍的素質需進一步提高。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越來越強,民事案件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面對案件增多、情況復雜、矛盾集中、法律要求提高、審理難度加大等新的變化,審判人員的觀念還沒有完全轉變,審判能力和方法還不適應,少數審判人員仍然還按照老經驗辦案,工作缺少耐心,做群眾思想工作和調解糾紛能力不高。
二是審理質量和效率有待于進一步提高。上訴案件、發改案件仍然偏多,案件平均審理天數偏長。客觀上由于民事案件數量劇增,存在案多人少、訴訟費用大幅度下降等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判質量和效率。
三是調解工作還需進一步加強。對調解在民事審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認識還不夠到位,對復雜疑難案的調解能力還不強。有的是判后釋法未跟上,往往是案結“了事”,而不是案結事了,出現重復上訪,越級上訪,甚至纏訪等。
一要充分認識民事審判在法院工作以及構建和諧金湖中的重要意義。近年來,民事案件數量劇增,占法院案件的比例由06年的33%到今年一季度的61%,民事審判工作已經成為法院工作的重點和難點。民事審判工作涉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審判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整個法院的工作和法院在外界的形象。同時,民事審判工作又有著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定紛止爭的特殊作用。因此,民事審判工作在構建和諧金湖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縣法院要轉變對民事審判工作的認識,積極謀求公正司法與促進發展、維護穩定三者之間的有機統一,不斷創新思路,創新手段,使民事審判工作成為法院面向社會、服務基層、展示形象的一個窗口和平臺。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支持和幫助法院,加大對民事審判工作的.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力度,切實解決案多、人少、錢缺等困難,以充分發揮民事審判的功能。
二要努力提高審判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審理質量。要充實民事審判法官隊伍,加強審判隊伍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法官的業務素質和司法能力,提高案件審理質量,提高審理疑難復雜案件能力。要加強對民事審判隊伍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司法作風、遵章守紀等教育,認真搞好民事審判隊伍的黨風廉政建設,樹立起審判隊伍“公正、廉潔、文明、高效”的形象。審判中努力做到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以公正為原則,以公平為目標。同時,要進一步加大民事案件的執行力度,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能夠提高辦案效率、減少訴訟成本的優越性,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加強民事訴訟調解的新方法、新機制,使調解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將調解貫穿于立案、審理、執行的全過程,做到“認識、措施、指導”三到位。對需判決的案件,要做到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并做好訴訟引導、判前釋法、判后答疑、訴訟風險告知等制度,提高審判工作的透明度和當事人的服判息訴率,減少當事人的累訴。做到能理解的不指責,能化解的不立案,能調解的不訴訟,能和解的不判決,能勸解的不強制,努力為維護穩定、推動發展、促進和諧發揮應有的作用。
民事審判工作報告(專業19篇)篇八
民事審判是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維護公平正義的重要途徑。我作為一名法官,多年來參與了許多民事案件的審理,深深感受到民事審判對于當事人的重要性。通過這些年的實踐與思考,我逐漸形成了自己的一些心得體會。
第二段:客觀公正的原則。
在民事審判中,客觀公正是非常重要的原則。作為法官,我們不能被個人情感所左右,要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案。我們要全面收集證據,仔細審查事實,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以求最終做出公正的判決。在審判中,我們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要堅持客觀公正,讓正義得以落地。
第三段:平衡當事人權益的原則。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我們需要平衡當事人的權益。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當事人的財產和生活利益,對他們來說意義重大。因此,在審判中,我們要確保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到保障,充分聽取雙方意見,保證他們有平等的發表意見的機會。我們也要善于運用調解等方式,盡量達到訴訟雙方的和解,以減少糾紛的損害。
第四段:審判公開的原則。
審判公開是提高司法透明度的重要手段,也是穩定社會秩序的重要保障。在民事審判中,我們必須保證庭審公開,以使公眾了解和監督司法的行為。民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的發揮也對于司法的公信力有著重要作用。同時,審判公開也有助于當事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審判結果更加符合公眾期待。
第五段:總結與展望。
通過多年的實踐與思考,我深深體會到民事審判的關鍵在于客觀公正、平衡當事人權益和審判公開。只有堅守這些原則,我們才能為當事人提供公正的司法保障,維護社會穩定并促進公平正義。然而,我也意識到自己還有很多需要學習和進步的方面,比如加強對案件技術性問題的研究和深入了解社會發展的趨勢。未來,我將不斷努力提升自己的素質和能力,為民事審判事業做出更大的貢獻。
總結:
通過這篇文章,我從客觀公正、平衡當事人權益和審判公開三個方面闡述了我在民事審判中的心得體會。這些原則構成了民事審判的基本框架,也是實現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在未來的工作中,我將一如既往地堅持這些原則,致力于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質,為民事審判事業做出更大的貢獻。
民事審判工作報告(專業19篇)篇九
實習本身就是一種學習。
實習期間,我被安排跟x庭長一組,得到庭長的悉心指導和無私幫助。
在工作中,我勤奮刻苦,扎實細致,嚴格要求自己,從小事做起,從點滴做起。無論是書寫應訴手續,還是擔任庭審記錄,又或是制作裁判文書,我都以高度的責任心認真對待,避免絲毫差錯。因為是剛剛接觸民事案件,難免遇到困難,每當這時我都會虛心向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優秀法官求教,而他們也總是給予我耐心細致的解答。在這樣釋疑解惑的.過程中,我逐漸進步著,從最初的手足無措,到現在可以熟練整理裝訂案卷,送達應訴手續,制作裁判文書,對整個民事審判工作有了更為深刻的認識。
同時,我特別注重學習調解經驗,對調節的重要作用、調解的技巧等問題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體會。通過在泰前法庭的實習,我對民事審判的程序、實務有了更為直觀的認識,審判理念初步養成,審判技能得到初步培養,并積累了一定的審判經驗,并以自己的良好表現得到庭長及同事們的一致認可。
民事審判工作報告(專業19篇)篇十
統形式上。此次模擬審判活動,目的就是在于讓我們能夠了解民事審判的一般程序,對民事審判有一個初步的認識,特別是本學期我們學習了民事訴訟法,經過這樣的活動,能讓我們的理論知識與應用實踐來一次結合,而且經過模擬讓我們認識到程序的重要性。
接下來簡單介紹一下案情。我們班選擇的是一起交通事故糾紛案。原告:,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麗水市蓮都區水閣街道余莊前村28號。
原告:(系原告之妻),女,1954年9月23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兩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浙江博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漢族,職工,住麗水市永暉新村1幢2單元b403室。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浙江博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麗水市蓮都區聯城鎮敏河村38號。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
2006年2月19日19時15分許,被告駕駛未年審的浙k24273號二輪摩托車從麗水市區駛往火車站方向,途經330國道119km+400m蓮都區水東大橋西端時,碰撞前面同向行駛因系頭盔停在機動車道內由原告駕駛的浙k18960號二輪摩托車(后搭乘原告),造成兩車損壞,兩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兩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有:
2、兩原告的門診住院病歷、出院記錄,待證兩原告的傷勢及治療情況;
3、醫療診斷證明書,待證兩原告的誤工及護理情況;
4、門診收費收據、住院收費收據、費用清單,待證原告花去醫療費用的事實;
5、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交款書,證明原告從事木板加工業,其收入110元/日;
6、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收款收據,證明原告摩托車的損失情況;
7、施救費、停車費、復印費、鑒定費、檢查照片等發票,待證原告的損失;
8、麗水天平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書,待證原告已構成2個10級傷殘的事實。
下面說一下這次模擬審判中的學習情況。首先在這次模擬中我感受比較大的就是證據的整理工作,眾所周知,民事訴訟證據是證明案情的各種資料,所以做起來十分繁瑣復雜。在案件的前期準備過程中,我準備了原告馬四威的大部分證據,其中包括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兩原告的門診住院病歷、出院記錄、門診收費收據、住院收費收據、費用清單、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交款書、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收款收據、施救費、停車費、復印費、鑒定費、檢查照片等發票、麗水天平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書等,由于是第一次收集整理訴訟資料,每一個證據都需要查資料,經過資料的整理我覺得以后只要從事法律相關的工作,都一定要做到細心細致,因為證據對案情是最具說服力的,如果證據環節出現了問題,可能會使當事人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就像美國歷史上著名的世紀答案“辛普森案”因為取證過程中警方出現了嚴重的違規操作結果使辛普森逃脫了刑事懲罰。還有就是在整理證據過程中學會了從國家稅務局網站、國家工商局網站下載一些表格發票模板,這也是以前從未做過的。
其次在本次模擬審判中,我們對民事審判的一審普通程序有了一次完整的認識。上學期我也去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過民事案件的旁聽,但是他們也許是處于現實的考慮,適用的程序非常簡潔,這是我們以前在課程學習中所不能想象的情形,而且通過類似的旁聽并不能完整的了解到審判的流程。所以我覺得通過這次審判,在程序方面學到的知識還是非常多的,因為我們從頭到尾都精心投入到了其中,進行了認真的準備,每一個環節我們都經過了激烈的討論,所以我們得到的,在腦海中留下深刻印象的東西,要遠比我們單純的去聽幾次庭審要多的多。當然在這樣的活動中,有些同學之擔任了旁聽,并沒有真正的參與到其中,我覺得是比較遺憾的,希望在下一次模擬審判中更多的同學可以實質性的參與到其中。下面說一下通過模擬以后我對審判流程的大致理解。首先在審判開始前應當核對雙方當事人到庭情況,然后書記員要宣布法庭紀律。法庭調查階段可分為四個部分,訴辯、質證、問答和認證。審判過程中最復雜的就是質證階段,雙方當事人要針對案件提出證據由對方當事人進行質證,我們班在此次模擬中采用的是一項證據一項證據的質證所以用時比較長,但是調理比較清晰,不容易出現差錯。然后法庭應當對案件基本情況進行總結以及做出認定,并由雙方當事人做最后辯論。接著可直接進入調節階段,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如果不同意則進入下一個環節。下面法庭進行宣判,法庭可以當庭宣判也可以擇日再判,當然為了模擬一次完整的程序我們選擇了當庭宣判。最后雙方當事人還要仔細閱讀庭審筆錄,然后在庭審筆錄上簽字。以上就是我從模擬審判中得出的總結,可能有點亂,但是對程序還是有了初步的了解,這對我以后的學習和工作肯定都會有很大影響。
我們本次模擬審判有兩位指導老師,在正式審判前王麗娜老師對我們進行過一次指導,中間對我們提出了許多建議。比如質證過程有點混亂,原被告雙方當事人說話太少,審判長要保證絕對的權威等等,這些都是我們在模擬審判中最容易出現的問題,經過我們共同的努力在正式模擬中這些毛病也都被我們改掉了。當然通過這樣的模擬我們也學到了一些在日常審判中容易出現的問題,比如證人、鑒定人員不能旁聽等等,在現實中就許多次出現過這種情況,老師也給了我們充分的提醒,我相信在以后的實踐過程中我們也能做到更好。在模擬結束后,指導老師說了許多方面的東西,既有理論又有現實。從整體上看我們的程序走的還算流暢只有結尾出現了一點小問題,這些都是我們充分準備的結果。
還有通過這樣的活動,我覺得是可以提升我們對法律的學習興趣的。這與我們傳統的法學。
教學。
方法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模式,當然這兩者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這一次畢竟是我們兩年來的第一次模擬,從興趣上來說還是非常高的,我想這就是新事物的魅力。以前的學習從來都是老師講課,我們聽課,但是聽到了多少只有自己才清楚,而且學到的東西很容易混亂忘記。但是模擬審判就不一樣,雖然次數很少,但是需要我們準備思考學習的東西卻非常多,而且大多數都是我們愿意自主去學習的東西,所以從學習的效果上來說是比較好的,比課堂上的學習印象要深刻的多。而且課堂上的學習有一部分人單純是為了應付考試。所以從整體上來說我還是比較喜歡模擬審判這項活動的。我有自己的角色,我自己能夠認真的投入進去,去完成這個角色所賦予的任務。這也是我們班級的一項工作,我們是一個團隊。通過這樣的活動我想大家對法律的熱情只會有增無減,大家對法學專業課程的學習肯定會更上心更用心,而不會像以前那樣興趣不太高,我們的學習是生動有趣的,即復習了以前學過的知識,又學到了新東西,這才是大學教育中的理想模式。
最重要的是本次我們將平時學到的知識第一次與實踐聯合到了一起。眾所周知,當前的大學教育中,大學生最缺乏的就是實踐應用能力,學到了許多本專業的專業理論知識但是卻不懂去應用,這就是學習的失敗。而我們應該在理論學習的過程中就注重實踐能力的培養,雖然學校安排有寒假實習、認知實習,畢業實習,但是效果有限或者基本流于形式。而本次模擬活動我們從頭至尾都認真參與其中,從程序到實體都學到了許多有用的知識,而且我們這次活動和本學期的民事訴訟法課程做到了緊密結合,這才是最重要最完美的,真正是在最需要的時候做到了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總之,通過這次民事訴訟案件模擬審判活動,不僅檢驗了我們的課程學習內容,還幫助完美體驗了一次完整的民事審判,將理論與實踐結合了起來。這是我的第一次模擬審判,我想也是最重要的一次。
民事審判工作報告(專業19篇)篇十一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工作計劃和主任會議的安排,前段時間,市人大常委會組織調查組,對市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情況進行了調查。其間,聽取了市人民法院關于行政審判工作情況的匯報,召開了由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門負責同志和部分人大代表參加的座談會。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近年來,市人民法院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宗旨,緊緊圍繞市委中心工作,不斷加強和改進行政審判工作,為全市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一是依法審理行政案件。今年1-9月共審結一審行政訴訟案件106件,較去年同期上升6.2%。案件類型涉及20多個行政管理區域,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案件共8件,及時糾正了個別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維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二是推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調查了解到,今年審結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機關勝訴78件,勝訴率為73.6%,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0個百分點。行政機關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執法水平有明顯提高,行政行為更加規范。三是化解行政爭議成效明顯。近年來,隨著行政爭議案件逐漸增多,市法院注重訴前協調疏導工作,積極運用和解方式化解行政爭議。今年以來共審理民生類行政案件61件,妥善解決事關群眾切身利益、涉及人員眾多、矛盾易激化的行政案件,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實現了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二)加大行政非訴案件執行力度,促進了依法行政。市法院對非訴執行案件的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加大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執行力度,做到了監督與支持并舉,切實推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今年以來共審查各類行政非訴執行案件426件,案件種類涉及城建、土地、環保、工商、技術監督、社會撫養費征收等20余種,案件類型主要集中在規費征收、處罰執行及行政強制措施方面。通過審查和執行行政非訴案件,既給予行政相對人以司法救濟,又制裁了違法行為,保證了政令暢通,維護了行政機關的權威和法律法規的嚴肅性。
(三)積極探索創新行政審判機制,提升了司法水平。一是建立健全便民訴訟機制。市法院制定了《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及社區法官工作聯系點行政訴訟受案考核辦法》,構建科學合理的行政訴訟受案網絡,進一步拓寬了受案渠道,打造了百姓維權的綠色通道,受案數量同比上升6.2%。二是建立行政復議裁決及行政訴訟聯絡員制度。今年5月,市法院與市政府法制辦在全市鎮(街)、社區和村居建立18個聯絡點,選配710名聯絡員,主要承擔向群眾宣傳法律法規、提供行政法律咨詢,為政府行政決策提供法律服務、法律事務協調、行政爭議信息收集上報、行政爭議調解等職責,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三是強化矛盾化解機制。市法院著力做好行政訴訟協調工作,特別是加大了對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費繳納、房屋登記等民生案件的協調力度。今年以來審結的106起案件中經協調和解撤訴的有77件,和解撤訴率達73.5%,既支持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又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四)改善行政審判外部環境,實現了司法與行政的良性互動。市法院深入到城管局、交通局等行政機關開展法制講座,與人社局等單位召開研討會,聯合市政府法制辦召開聯席會議,初步建立了工作聯系制度,使部分行政案件在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內得到解決,減輕了法院的審判壓力,同時促進了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工作水平的'共同提高,形成了司法與行政的良性互動機制。
近年來,市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和行政執法水平都有了顯著提高。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法律意識、維權意識的提高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涉訴的行政執法領域不斷擴大,行政訴訟案件逐漸上升,有些行政案件的審理和執行仍存在不少困難和制約因素。
一是人民群眾對行政訴訟的社會知曉度和參與度仍有待加強。行政審判工作和行政訴訟法律法規宣傳的廣度和深度還不夠,行政相對人的訴訟意識仍較為薄弱,部分群眾對具體行政行為不知訴、不會訴、不敢訴,對行政訴訟缺乏信心。二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意識有待于進一步增強。由于存在行政機關監管措施落實不到位,以及部分執法人員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和部分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十分強烈。三是部分行政非訴案件執行難度大。由于行政機關前期監管不到位,沒有提前介入等原因,一些違法行為未能在萌芽狀態得到處置,直到大量違法行為發生或已產生嚴重后果才予以處理,而法院在此基礎上再執行,已失去最佳執行時機。如征收社會撫養費案件、拖欠工人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案件由于被執行人生活拮據或者拒不配合等因素,執行難度也非常大。四是行政審判法官隊伍素質有待于進一步提高。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新類型、疑難復雜和群體性案件不斷出現,行政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與當前形勢的發展尚存一定差距。
行政案件社會關注面廣,影響大,所涉法律關系復雜。做好行政審判工作,于維護政府形象和保護群眾利益關系重大。為進一步做好行政審判工作,推動行政審判工作再上新臺階,提出以下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行政審判職能作用。一是依法、獨立、公正審理行政案件。要樹立司法權威和公信力,狠抓辦案質量和效率,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做到監督支持行政機關與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并重,增進人民群眾和政府之間的互相信任。二是依法受理、審查非訴執行案件。要進一步加強對計生、環保、工商等非訴執行案件的審查工作,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執行措施,促進執法水平的提高。對合法有效的具體行政行為要加大執行力度,提高非訴行政案件有效執結率,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供有力司法支持,維護行政機關行政權威。對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行政機關要“當判則判”,不能過于強調和解,做到不偏袒,不縱容,切實維護司法權威與公信。三是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化解行政爭議。要妥善審理好涉及勞動與社會保障、房屋拆遷、社會保險費征收等行政案件,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尤其是對處理違法占地、違法建筑等類案件,行政機關要重視正常的執法監管,及時介入,將違法行為制止在萌芽中。
(二)進一步完善行政審判工作機制。一是繼續深化行政訴訟受案機制改革。要加強對行政訴訟當事人的訴權保護,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行使訴權,不隨意限縮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依托人民法庭、法官社區聯系點和行政復議裁決與行政訴訟聯系點,不斷拓寬受案渠道,依法及時協調處理行政爭議案件,積極引導群眾通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訴求。二是進一步完善行政案件協調和解機制。要重視訴前協調疏導工作,對于那些關系群眾切身利益、涉及人員多、矛盾易激化的房屋拆遷、勞動保障等行政案件,要提前介入,服務上門,爭取運用和解方式化解行政爭議,努力做到案結事了,促使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三是進一步完善行政審判質量效率評查制度。要加強案件的審限管理,在審判過程中嚴格遵守審限規定,杜絕超審限案件發生,提高行政審判質量和效率。
(三)進一步優化行政審判司法環境。一要進一步創新思路,豐富形式,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網絡等載體,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擴大行政審判工作的社會知曉度和社會參與度,不斷增強行政機關自覺接受司法監督意識,促進依法行政。不斷提高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訴訟意識,積極引導群眾正確地利用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為行政審判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二要建立完善與行政機關的協調溝通機制。通過多種途徑,廣泛宣傳行政訴訟制度和行政審判工作成效,加強與行政機關的溝通聯系,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使其積極配合和支持行政審判工作。同時要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合法的行政行為,構建行政審判與行政執法的良性互動機制。三是行政機關要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不斷增強依法行政意識,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規范執法程序,從源頭上遏制不當執法行為的發生,避免產生行政爭議。四要充分發揮司法建議作用。通過案件審理及時發現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積極向政府及其部門建言獻策,幫助行政機關指出問題、剖析原因、提出對策,協助行政機關完善有關制度措施。
(四)進一步加強行政審判隊伍建設。要不斷加強思想政治教育與廉政教育,增強廉潔司法意識,不斷提高行政審判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要樹立公正司法觀念、增強服務大局意識,改進工作作風,保障司法公正。要認真開展行政審判業務培訓。積極組織行政審判法官參加業務學習培訓,拓寬行政審判人員的知識領域,增強他們的審案實踐能力,切實提高行政審判辦案質量和效率。
民事審判工作報告(專業19篇)篇十二
近年來,人民法院從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入手,對民事經濟審判方式進行改革探索。在證據制度方面,改革經歷了從法官包攬調查取證到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從不相信當事人舉證到絕對要求當事人舉證,再到正確處理當事人舉證與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關系的過程。在改革的過程中,人民法院對證明標準的掌握也逐步擺脫傳統理論的束縛,不斷探索符合我國民事經濟審判特點的證明標準。
所謂證明標準,就是人民法院據以判斷某項事實是否得到證明的尺度。人民法院對一項事實予以認定,必須依據證明標準判斷該項事實是否得到證明。當前,我國理論上對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缺乏統一的認識,在審判實踐中缺乏統一的司法尺度,因此有必要進行深入的研討。本文對我國民事經濟審判實踐中證明標準的適用問題作一些探討。
一、證明標準的類型。
(一)我國傳統理論上的絕對真實標準。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理論一般認為,以事實為根據,就是要“遵循客觀真實原則,忠于事實真相”:“要求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必須尊重事實,把案件的客觀事實,包括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以及雙方當事人對他們法律關系爭議的真實情況,作為定案處理的依據”。
據此,我國傳統民事審判的理論和實踐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任務是查明案件的客觀真實或案件的真實情況。查明案件的客觀真實,歸根到底,就是要求司法人員的主觀認識必須符合客觀實際。為了實現主觀認識與客觀實際相一致的證明目標,在證明標準上要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明“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這種證明標準可以稱之為絕對真實標準。
(二)西方國家的蓋然性證明標準。
與我國民事訴訟法所要求的絕對真實標準不同,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可以統稱為蓋然性證明標準。所謂蓋然性,是指法官內心確信或陪審團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事實相符只是一定程度上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對事實的證明只要求達到相對真實,而非絕對真實。
在大陸法系,證明目標是法官對真相的心證。而證明標準(也稱證明尺度)則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時候證明成功了,它決定著法官必須憑什么才算得到了心證。法官對真相心證的尺度由法律作了不同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要求有非常高的蓋然性(原則性證明尺度),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允許降低或者提高證明尺度。
與大陸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一般采取較低的蓋然性證明標準,即蓋然性占優勢標準。根據蓋然性占優勢標準,當一事實主張被陪審團確信為在證據上具有占優勢的蓋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時,那么,此項事實主張就被認定為真實。
二、我國民事經濟審判實踐對證明標準的把握。
我國民事經濟審判實踐正在逐步放棄絕對真實的證明標準,而代之以高度蓋然性標準。下述案例比較典型地反映了這種狀況。
(一)案情及法院對事實的認定。
[1][2][3][4]。
民事審判工作報告(專業19篇)篇十三
3,證據的收集提出及運用的狀況。
審判方式的改革自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減少法院的調查取證始,年底最高法院有關證據的訴訟規則出臺,意味著證據制度仍然是程序方面改革的重點和進展最大的領域之一。自然,中級法院在最高法院上述規則于四月正式實施之前在證據領域的實務狀況究竟如何,也就成為我們此次調查一個重要的關注點。以下,首先介紹一下我們所看到的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與當事人舉證的關系。
從與法官和律師的座談中,我們體會到了這些年來中級法院民事訴訟實務的最大變化,正在于當事人舉證已經成為法院獲得糾紛信息的主流,而依職權調查取證僅僅居于一種輔助性的地位。不少法官和律師都表示,據他們在訴訟實務中的感覺,恐怕每辦二十個案件才會有一件出現法院依職權的調查取證。關于法院大致在什么時候實現的從依職權取證為主到當事人舉證為主這一轉換,幾個中院似乎有所不同。b中院可能最早,大約在九十年代初期就開始實現了這個轉換。a中院和d中院次之,是在九十年代前半期實現的轉換,不過a中院的轉換大概最為徹底。而c中院則較晚,據說到九十年代的后半期才真正轉換過來。從檢索的案件卷宗來看,a中院的樣本中表明有依職權調查的案件為16個,占總樣本大約不到12%的比例,同一案件有兩次以上職權調查的樣本也只是2個25;b中院有依職權調查的樣本為23個,占總樣本的13%,其中有兩次以上職權調查的案件則為7個;相對這兩個中院來講,d中院和c中院有依職權調查情形的樣本顯得稍多一點。d中院有依職權調查的樣本24個,占總樣本的17%,兩次以上職權調查的案件為8個。c中院的這種樣本則有16個,達總樣本的20%,兩次以上職權調查的案件為6個。并且,因c中院的樣本總體上還包含有若干屬于“找案辦”而記錄明顯不全的案件,所以上列比例實際上可能還會更高一些。
看來,雖說四個中院在當事人舉證已成為訴訟實務主流這一點上大致是共通的,但在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的力度上還存在微妙的差異。這種差異還作為法官之間個性及傾向的不同,也反映在問卷調查的結果上。對于“如何處理依職權收集證據”這一提問,在a中院回收的18份問卷中,回答“基本上沒有主動”或只是因“當事人申請”而進行職權調查的為8人,選擇“視具體情況而定”的有9人,選擇“只要認為有必要就會主動收集證據”的僅有1人;而在b中院的35份問卷中,選擇不主動實施職權調查的有11人,選擇視具體情況而定的6人,選擇最后一個回答的`則有15人。d中院的9份問卷中選擇上述第一項回答的5人,選擇第二和第三項的分別有2人。估計c中院法官的意識分布很有可能與b、d兩中院的上述情況相似。對于這種認識或傾向上的微妙差異,除了可能以實務操作習慣的區別,案件類型乃至經濟發展狀況的不同等來加以說明之外,一個我們相信是極為重要的技術性因素就在于,a中院長期處于人少案多的壓力之下,法官在訪談中屢次描述了即便想主動去調查取證也缺乏時間精力的狀況。與此相對,b、d、c三個中院在這方面卻還存在著較大的回旋余地。
[1][2][3][4]。
民事審判工作報告(專業19篇)篇十四
長期以來,不管是在立法還是在法律解釋層面,我國一直沒有形成一套完備的民事證據制度,這與日益復雜化與專業化的民事訴訟實踐是不相適應的。最高法“民事證據規則”確立了一些較為科學的證據制度,有不少亮點,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這一矛盾。但是,由于不少人對最高法在制定該規定中是否存在越權立法提出質疑,以及該規則本身也存在不少的問題,其在實踐中發揮的作用并沒有達到預先的期望。筆者認為,“民事證據規則”本身存在的最大的問題在于沒有確立科學的固定爭點制度而強行的適用舉證時限制度,最終會造成程序不公與效率低下。
設立舉證時限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證據突襲,提高訴訟效率,其內容可被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舉證及固定證據的規則,另一方面是證據失權制度。舉證及固定證據的規則應是目前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審前程序的主要內容,包括訴答制度,舉證期限及證據交換等內容。按照筆者的理解,最理想的審前程序應能達到固定爭點與固定證據這兩個方面的目的。如果通過審前程序,不能固定爭點的話,進入庭審后,原告任意改變訴訟請求,被告在事實方面任意的提出新的答辯主張,這種情形下,為了保障對方的訴訟權利,就要不斷休庭,以給雙方當事人以準備新的證據或重新答辯的時間,這樣下去,無法有效的制約當事人惡意拖延訴訟的行為,雖然有利于達到公正,但遲到的公正也是一種不公正。可以說,在舉證時效確立前,我國民事訴訟一直存在這樣的問題,確立舉證時效制度的初衷就是為了克服這方面的問題。
然而,從舉證時效制度實施的情況來看,這種情況是否有效的克服了呢?筆者認為,現行的舉證時限制度,對于部分案件的審理,確實達到了防止證據突襲,提高訴訟效率的目的,但是由于審前程序設計的不合理,有時不但不能達到公平與效率的司法改革目標,甚至會造成訴訟程序上的不公及訴訟資源的浪費。如前所述,舉證時限制度的內容可被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舉證及固定證據的規則,另一方面是證據失權制度。其實這兩個方面的制度是相輔相成的,只有在科學的固定證據制度下適用證據失權制度才能達到程序上的公正,反之,固定證據制度不科學,在適用證據失權制度前沒有給當事人舉證創造充分的條件,就強行適用舉證時效制度,難謂其公正。因此,科學合理的固定證據制度應是適用證據失權制度的前提。
其實,固定證據與固定爭點是分不開的,因為,從理論上來說只有爭點固定了,當事人的.舉證范圍才能確定,固定爭點應是固定證據的一個前提。否則,當事人不知道對方確切的答辯意見,無法決定哪些證據該舉,哪些證據不該舉。這樣,爭點在舉證完成之前無法固定,就等于在舉之前還沒有固定舉證范圍,等舉證完成后,針對對方自認的事實所舉的證據完全是浪費,對于對方提出的新的答辯意見,卻又失去了舉出證據予以反駁的機會,程序上的公正與效率都受到損害。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固定爭點制度可以說是固定證據制度的前提。經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固定爭點制度在證據規則中的重要性。而我們的證據規則只專注于解決證據的固定,在沒有完備的固定爭點制度的支持下,強行的固定證據,不僅不能促進公正與效率的主題,而且會影響訴訟效率,有時也會造成程序不公。
過上述分析,我們可將科學合理的審前程序運行機制概括為:固定爭點(確定舉證范圍)―確定舉證時限-固定證據。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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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工作報告(專業19篇)篇十五
委托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xx。
受托人:xx,xx律師。
電話:xx。
委托人就xx與xx借款合同爭議糾紛一案,委托xx事務所xx律師作為委托人的訴訟代理人,代為參加該案再審程序。授權權限為:特別授權。包括但不限于:代為參加該案再審程序的調解、和解;代為簽收執行法律文書等。
委托人:
201x年xx月xx日。
一、申請主體。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案件的當事人,包括一審原被告,二審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
二、申請條件。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認為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即可向法院提起申請請求再審。
三、程序。
(一)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
(1)申請時限: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在某些特定情形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出。
(2)受訴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委托律師,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
(二)法院審查。
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14)對當事人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審查調解是否造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
法院經審查、審理,作出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二)法院決定再審的,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2.最新個人授權委托書。
4.最新公司授權委托書。
5.最新正規法人授權委托書。
6.公民代理授權委托書。
7.公司授權委托書怎么寫。
8.最簡單的個人委托書范本。
10.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樣本。
民事審判工作報告(專業19篇)篇十六
被上訴人:張,男,,漢族,家住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中和鎮清涼村4組.
上訴人不服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12月29日的()雁江民再字第號民事判決,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雁江區法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再字第號民事判決:
3、判令被上訴人資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退還上訴人劉多交購房款元,并按4月17日至交房日止,以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4倍支付利息。
4、判令兩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的損失。
5、判令兩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原告買賣合同真實、合法、有效在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原審原告劉富菊在204月17日,支付購房款元,依法簽訂了購房合同、有購房票據為證,一審、再審法院均認可,應當受到人民法院依法保護。
二、原審判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張榮華不是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第三人龔俊良屬于惡意串通損害上訴人劉富菊的合法權益,認定被上訴人張榮華簽訂的合同系無效合同。
再審上訴人劉富菊在年4月17日認定被上訴人張榮華簽訂的合同系無效合同。
三、原審原告依法簽訂合法的購房合同在先、第三人簽訂合同在后、被上訴人資陽鑫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張榮華都應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將訴訟爭議的房屋交給再審上訴人。
四、本案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審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律是錯誤,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法判決被上訴人資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協助被上訴人張將房屋權屬變更登記給上訴人劉富菊。
五.本案正確適用法律的依據應該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條相關規定。
綜上,該案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維護劉富菊合法權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要求,提出上訴請求。
此致
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民事審判工作報告(專業19篇)篇十七
【內容提要】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結構的合理與否直接影響著民事審判的公正與效率。從西方各國民事訴訟發展來看,其共同發展趨勢是由偏重開庭審理活動轉為審前準備和審判活動兩者并重,審前準備程序已日益成為民事訴訟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階段。但我國的民事審前準備程序長期以來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訴訟法學理論研究所忽視,至今尚未有嚴格意義上的審前準備程序,這正是多年來我國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癥結之一。本文在考察各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認真分析其設立旨意和訴訟……。
前準備程序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到開庭審理前所運行的一系列訴訟程序的總稱。其結構合理與否直接影響著民事審判的公正與效率。從西方各國民事訴訟發展來看,其共同發展趨勢是由偏重開庭審理活動轉為審前準備和審判活動兩者并重,審前準備程序已日益成為民事訴訟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階段。但在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長期以來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訴訟法學理論研究所忽視,至今尚未有嚴格意義上的審前準備程序,現在看來這也正是多年來我國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癥結之一。所幸的是,隨著司法界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發展,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已開始被關注并逐漸成為熱門話題。筆者不揣淺陋,試在考察各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認真分析其設立旨意和訴訟價值的基礎上,深入檢討我國當前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現狀及其弊端,并結合我國實際以及借鑒吸收西方各國有益經驗和成功做法,提出構建設想,以期對完善我國民事訴訟機制和促進公正高效司法有所裨益。
一、國外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比較研究。
(一)國外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立法模式。
就國外情況來看,各國民訴法都設置了審前準備程序。根據當事人和法官在審前準備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大致可分為兩種類型,即當事人主義審前模式和法院職權主義審前模式。這兩種模式的主要區別是看程序的啟動、延續以及終止取決于誰,如果取決于當事人,則為當事人主義審前模式;如果取決于法院,則稱法院職權主義審前模式。
1.當事人主義審前模式。
實行當事人主義審前模式的國家主要有英、美、法等國。縱觀西方各國民事訴訟發展歷史,訴訟模式經歷了曲折的變化過程,十九世紀中葉以前形成和制定的英美法系國家和法國民事訴訟法,確定了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其民事審前準備程序也就體現了這一特點,整個審前準備程序結構的重心都置于當事人一方。直到今天,這一訴訟模式一直被堅持和發展,具有較高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進步性。
英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是典型的當事人主義審前模式,它主要包括以下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傳票令狀的送達階段,原告以傳票令狀通知被告應訴,并要求被告承認送達,將送達收據送回法院。被告在法定期限內不承認送達或未作防御表示,法院可根據原告的請求作出不應訴判決;第二階段是訴答階段,被告針對原告的請求和事實主張作出答辯和駁斥,未作駁斥的視為默認,原告對此不需再舉證。被告若反訴,則需在法定期限內送達反訴狀。在此階段當事人雙方交換的訴訟文書必須載明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主張,這樣使法院審判更為集中,也可減輕對方舉證壓力;第三階段是證據發現階段,即當事人雙方將所有與訴訟有關的證據資料向法院或其他訴訟當事人披露的階段,一方若不開示,對方可申請法院裁定強制發現,當事人仍不服從,則法官可命令勾銷當事人的請求或答辯書,同時做出其敗訴的判決或以藐視法庭行為予以制裁;第四階段是庭審指導,是指當事人就一些事項,如修改傳票令狀和訴訟文書,請求作訴訟細節,請求宣誓答復等向法院申請指示的過程。(注:參見沈達明:《比較民事訴訟法》(上冊),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33-52頁。)英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具有對抗制的一般特征,即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對等性、相對性。當事人在這一階段起主導作用,傳票令狀、答辯狀等訴訟文書送達,證據發現等都由當事人依法自行進行,法院一般不去干預,僅起客觀指導、監督作用。英國一般案件都要經過審前準備程序,才會正式進入審理登記,但有些案件,當事人無實質爭議,則可協商申請法院不使用訴訟文書審理而庭前解決,這樣可以節省時間和費用。在英國,審前準備程序非常重要,它可以為審理排除障礙,使審理能順利集中進行,更重要的是可以排除大量不經審理就能解決的案件。高等法院中案件最多的王座庭只有百分之二的案件進入審理階段,百分之九十八的案件在審前準備程序中就得到解決。英國專設主事法官來負責審前準備工作,可以排除預斷,促進程序公正。(注:參見沈達明:《比較民事訴訟法》(上冊),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6-30頁。)。
美國也是非常典型的具有代表意義的當事人主義審前模式,其民事審前準備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訴答程序(pleading),即當事人之間交換訴狀和答辯狀的訴訟程序,具體是由原告把訴訟狀及法院書記官簽發的傳喚狀送達給被告,簡單說明請求什么,救濟什么。被告必須在期限內向原告送達答辯狀,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自認或否認。這是必須完成的一項任務,否則法院可應原告申請作出不應訴判決或制裁。發現程序(discovery),(注:亦譯為“證據開示”程序,見劉榮軍:《美國民事訴訟的證據開示制度及其對中國的影響》,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5卷,法律出版社版,第422頁。)即當事人相互獲取對方或者案外第三人持有的與案件有關的信息和證據的一項程序。通過發現程序,雙方當事人充分了解對方所擁有的證據,進一步明確和整理爭點,并且固定主要證據,這樣可以有效防止庭審中的突然襲擊。法律對發現的范圍僅限于不享有保密特權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信息或證據。審前會議(pretrialconference),以當事人為主進行的發現程序到了八十年代,被嚴重濫用,造成訴訟效率過低、費用過高的不良后果,為此1983年修改的《聯邦民訴規則》加強了書記官或主事法官的職權,通過組織雙方當事人及其律師召開審前會議,旨在指導、管理當事人進行發現程序,防止當事人拖延訴訟。美國審前會議召開的次數及時間沒有嚴格規定,但在最后一次審前會議中,法官則以最后審前裁定列出審前會議所協定的爭點范圍、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及其他同意事項。庭審活動不得超出最后審前裁定的范圍。美國審前會議的另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當事人和解。美國96%以上的民事案件是在審前通過和解方式或不經審理的判決得到解決,只有不到4%的極少案件才進入庭審階段。(注:〔日〕浜野惺譯:《美國民事訴訟法的運作》,日本法曹會版,第105頁。)美國負責審前程序的主體,在各個聯邦地區各不相同,有的有magistrate(下級法官)負責,有的引進英國主事法官制度,由主事法官負責。
法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保留了當事人主義模式,與英美兩國大體相同,但也有其特色之處。訴訟開始后由準備程序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及其律師召開審前會議,協商對案件進行分流,對簡單、不需審前準備的案件直接排期開庭;對相對難解決的案件,再準備一段時間,再協商決定是否需進入審前準備程序;對復雜案件,已經過兩次協商還未達到可判決狀態,則指派準備程序法官監督和管理當事人進行審前準備。
法國這種審前準備程序很有特點,比較巧妙地處理了當事人自由處分權利和法官適當介入管理的關系,而且大大加快了審前準備程序進度。(注:參見沈達明:《比較民事訴訟法》(上冊),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31頁。)。
雖然英、美、法各國審前準備程序具體做法不同,但綜合起來都具有以下共同特點,其一,當事人是審前準備程序的主要訴訟主體,該程序的主要訴訟活動權利義務歸屬當事人;其二,當事人在審前準備程序中的準備是全面而充分的,一旦進入審理階段,他們將不能舉新的證據;其三,負責審前準備階段的審判主體和負責庭審活動的審判主體分開,可以使審判法官保持中立,公正、客觀地審查和判斷證據;其四,預審法官無權調查、收集證據,不能對案件進行實體性審查,只能行使組織和監管職權。
2.法院職權主義的審前模式。
實行法院職權主義審前準備程序的主要有德國、日本、奧地利等大陸法系國家。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德、日、奧等國在制定或修改民事訴訟法時,正處于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時期,鑒于法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審前準備程序模式存在拖延訴訟的現象,不適應時代的需要。德、日、奧等國為了加快訴訟,提高訴訟效益而加強了法院的干預,從訴訟一開始就由法院依職權指揮訴訟運作,以法院職權主義模式取代當事人主義模式,將審前程序和審理程序合并在一起。(注:參見白祿鉉:《論現代民事訴訟的基本法理——對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淺見》,《中外法學》19第1期,第40頁。)對德國等國在堅持當事人主義模式實質精神的基礎上,為了加快訴訟進程而改革訴訟運作方式,加強法院職權作用,在法社會學上稱作后現代化現象。(注:季衛東:《面向二十一世紀的法與社會——參加法社會學國際協會第31屆學術大會之后的思考》,《中國社會科學》19第7期,第5頁。)它和中世紀封建社會職權主義訴訟制度有本質區別。
德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為了避免當事人故意拖延訴訟,取消了審前程序,實行“一步到庭”。但因當事人審前準備很不充分的情況下就馬上開庭審理,并允許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之前可隨時提出證據,反而造成重復開庭,拖延了訴訟。這不僅不經濟,還易導致當事人搞“突然襲擊”,使訴訟失去公平、公正,其結果有悖于改革初衷。為了克服這一弊端,1976年出臺了《簡化訴訟程序法》,對民訴法作了一次全面的修改,重點改革“一步到庭”,把法庭審理分為審前準備和主辯論期日(法庭審理)兩個階段。根據修改后民訴法為了充分進行審前準備,法官可以采用早期第一次口頭辯論程序或書面準備程序(以當事人之間限期交換書證)兩種方式,任選其一來進行審前準備,以保證一次開庭集中審理終結案件。而且將證據隨時提出主義改為適時提出主義,加強了證據失權效力的改革措施,從根本上保證了雙方當事人平等的辯論權,加快了訴訟。
日本最初民訴法同德國一樣沒有明確區分審前準備程序和法庭審理程序。而經修改以后,現行的民訴法(年修改頒布)明確規定了辯論及審前準備程序。案情較復雜的由法院直接決定進入準備程序;無法確定的,進行最初口頭辯論,辯論不能終結的視為案情復雜,進入準備程序。日本民訴法設立了三種準備程序:一是預備性口頭辯論,主要對一些公害、藥害案件審理時采取公開性預備口頭辯論;二是辯論準備程序,是法官或書記員召集當事人出席的不公開、非正式的對話;三是在一方出庭情況下,法官通過電話聯絡和證據調查等工作的一種審前準備程序。此外日本新民訴法確立了證據適時提出的原則。
從以上介紹可以看出,無論德國還是日本的民事訴訟,都經歷了一個從沒有明確審前準備階段,導致多次重復開庭到設立審前準備程序,提高庭審效率的改革過程,這也是一個司法實務界和法學理論界通過司法實踐中的多次嘗試、理論的累積深化以及法律的修改等方式不斷努力改革或改進審理的過程。目前,兩國仍在完善審前準備程序改革。
綜上分析,國外兩種傳統的審前模式的優、缺點都是客觀存在的。英美法系民事訴訟采用的當事人主義審前準備程序的優點在于有利于提高開庭審理的效率,使案件得到集中審理,但因法官過于消極,難以避免當事人濫用審前程序,拖延準備階段。而傳統的大陸法系雖然加強法官對審前準備程序的控制,防止當事人拖延審前程序,但因其審前準備很不充分,加上采用隨時提出主義,致使重復開庭,拖延庭審活動,甚至造成訴訟程序的浪費。因此德、日兩國都對審前準備程序進行比較徹底的改革,從其改革方向,我們可以看出大陸法系國家在堅持以法院運作訴訟程序前提下吸收了英、美、法等國加強庭前準備和規定證據時效的做法,逐漸向當事入主義審前模式接近和靠攏。同樣英美法等國也加強了法院對當事人運作程序的監督和管理,以防當事人濫用審前程序,拖延訴訟。由此可見,在面臨著如何公正、迅速、經濟地解決民事糾紛的共同任務下,各國民事訴訟法在審前準備程序運作方式上相互吸收各自優點,呈現趨同的特征。
(二)國外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設立旨意及其訴訟價值。
訴訟程序的價值籍著結構實現,而訴訟程序結構的設置,要以一定的設立旨意為指導。程序價值的.實現對設立旨意的反饋情況,直接可以權衡出程序結構設置是否妥當。
1.國外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設立旨意。
充分考察西方各國關于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立法體例和紛呈的學說思想,我們可以看出其設立旨意主要有以下三點:(1)訴訟民主。即審前準備程序的結構必須圍繞保障訴訟民主來設計。民事訴訟所解決的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民事主體在法律范圍內,有權自主地進行權利處分。在民事程序法上,當然要對民事主體的權利進行保障。審前準備程序主要是一個當事人自行收集證據或與對方交換信息的過程,因此更應該充分貫徹訴訟民主這一理念。(2)訴訟正當。即審前準備程序必須圍繞著公正與妥當來設計。訴訟的最終目的,是追求實體正義,這是主宰幾個世紀的訴訟學理。但進入現代社會,一個世界性的思潮在追求實體正義的目標中,也關注起程序正義,即把程序保障也作為訴訟的目標或價值判斷的標準,把實體的正義被理解為在程序正義的制約下力圖最大限度予以實現的價值。這一觀點成了歐美國家法學思想和立法的主流。各國在審前準備程序立法上也充分體現了正當訴訟理念。(3)訴訟效益。即審前準備程序必須圍繞保障訴訟迅速和廉價來設計。各國有關審前準備程序的規定,從無到有,從粗線條的勾勒到細致入微的設置,訴訟效益的價值取向體現得十分明顯,當然是在服從民主和正當的基礎上追求最大的效益。
2.國外民事審前準備程序訴訟價值。
到能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律師)信服的裁判,就必須在訴訟過程使當事人均可盡攻擊、防御之能事,使訴訟的結果在訴訟進行中能找到根據,并可預見。審前準備程序通過攻防手段和訴訟資料之公開交換,法官心證有限的表明以及對不必要證據的排除,有效預防了當事人遭到未能預見到的攻防手段而使自己遭受不利于已的訴訟后果,也有效預防了法官不遵循正當程序之規定,逕行以心證作出的判決。(3)在促進訴訟和解方面的價值。充分的審前準備程序使當事人能預見裁判結果,從而促進雙方權衡利弊,相互妥協。如美國和英國一向被認為是愛訴的民族,但其絕大多數案件都是在審理前的發現程序和審前會議階段即終結了,而且和解的比率相當大,這無疑是審前準備程序和解價值的體現。(4)在提高裁判質量方面的價值。各國審前程序各環節諸如事實整理、爭點減縮、證據開示等,為庭審充分的辯論和質證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保障了審判程序有效、順利進行,這些都有效地保證了裁判的質量。
二、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之檢討。
(一)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現狀及其弊端。
全面比較研究各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以及總結其設立旨意和訴訟價值,有利于深入檢討我國當前民事訴訟審前程序,而深入剖析其現狀和弊端,又有利于在改革和完善時對癥下藥。
由于我國民事訴訟制度受兩千多年來封建專制和大陸法系法律制度的影響,實行的是超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因而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立法也充分體現了這一特征。我國現行民訴法第113條至第119條盡管對審前準備作了具體規定,但存在理論認識誤區,即沒有認識到“審前準備”獨立的程序價值,審前準備只是第一審普通程序中的一個階段,完全依附于庭審程序。同前述幾國的審前準備程序相比,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立法具有如下特征:(1)主體是法官。審前準備程序基本由庭審法官依職權包攬所有活動,當事人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基本不介入,不發揮作用;(2)目的單一。主要是尋找案件的爭議點,積極查明案件事實,便于法官審判職能的行使;(3)內容上既包括程序性準備也包括實體性準備。法官除進行程序上的活動外,還包括對證據材料在內的各種訴訟材料進行詳細、全面的實質性審查,以了解案情,并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4)形式不公開。法官對書面材料的審查活動是封閉的,并無當事人參加;(5)由于采用超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以及未設立證據失權制度,因而不具備當事人確定爭點、固定證據、促進和解的功能。可見,在我國立法上,民事審前準備并未形成完整的訴訟程序,其只是庭審活動的一個階段,且不存在程序上的法律效力。這與國外結構完善、價值凸現的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立法相比顯得異常滯后。
滯后的立法,給審判實踐帶來了許多問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特別是加人世界貿易組織后,這種基本由庭審法官包攬,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基本不介入的超職權主義的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在審判實踐中暴露出的弊端日益突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庭審法官負責審前準備工作,審前準備行為與審判行為相混淆,容易造成法官“先入為主”、“先定后審”,使庭審活動流于形式,違背了程序正當的要求。我國審前準備程序中的審判主體就是庭審中的審判主體,庭審法官包攬審前準備和審判工作,且我國現行民訴法的有關規定及訴訟實務中的操作程序,混淆了審判行為和審前準備行為。我國民訴法第116條就庭前準備階段規定法官“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最高法院在《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中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合議庭成員應當認真審核雙方提供的訴訟材料,了解案情,審查證據,掌握爭議的焦點和需要庭審調查、辯論的主要問題。”這實際等于明確授予法官對實體問題進行預審的職權,要求法官在審前階段就必須對案件從實體和程序上予以全面核實。這必將導致“先審后開庭”、“先定后開庭”的結果,使庭審中舉證、質證、辯論等一系列對抗式活動形式化,使嚴肅的庭審活動形式化。這實質上是一種預先進行書面審理的過程,與現代訴訟中所確立的公正、公開、辯論和直接言詞等訴訟原則相違背。
2.審前準備程序中法官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配置不當,嚴重偏離當事人,不利于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違背了訴訟民主的要求。我國立法設置的審前準備程序中權利義務的配置嚴重偏離當事人,整個階段幾乎都是法院、法官的工作程序,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基本上不參與,屬于他們的審前權利義務非常有限,而且現行的訴訟機制也不利于保障當事人這有限的權利義務的行使與履行,由此產生的弊端主要有兩方面:弊端之一是不利于調動當事人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雖然民訴法規定了當事人享有起訴、反訴、變更訴訟請求、撒訴等處分權,但又把法院負責查明案件客觀真實作為訴訟基本原則,從而否認了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決定權和支配權。法院可以調查案件事實為由,限制和干預當事人處分權,如法院撤訴允許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等權利和做法,均一定程度違背了“不告不理”這一民事訴訟重要原則。弊端之二是審前準備程序中權利義務向法官嚴重傾斜,不僅加重了法官的負擔,更重要的是容易導致法官專斷,往往更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實。
3.審前準備工作不充分,不能有效地防止庭審中對方突然襲擊,違反了訴訟正當與效益的要求。審前準備程序設置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當事人從程序到實體都作好充分的準備,防止一方當事人突然襲擊,確保庭審活動的集中、順暢進行,這是各國審前準備程序的共同性原則。但是我國未建立有效的證據交換制度、證據時效制度,未規定被告答辯義務,當事人的庭前準備工作很不充分。這一弊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頒布實施后有所改善,但因與民訴法有關規定相沖突,實施效果不容樂觀。
4.我國當前審前準備和民事訴訟所支出的訴訟成本偏高,違背了訴訟效益的要求。我國民訴法規定原告起訴被受理后,法院包攬訴訟文書的送達、審核,調查必要證據等幾乎是整個審前程序的工作,這樣雖然可以有效地控制審前程序的進程,但為此卻支出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這和“辦自己的事花自己的錢”的市場經濟觀念格格不入。這樣也等于法院替民事活動中過錯方分擔大部分訴訟費用(理論上應由過錯責任方承擔)。如果審前準備程序以當事人為主導,由當事人自行送達交換訴訟文件,收集、提交、交換訴訟證據,確定訴訟爭點,法院僅作為組織者和管理者的身份出現,則不僅可以提高訴訟效率,還可以大大減少司法機關的訴訟成本。也許有人會提出改由當事人進行庭前準備,雖減少法院支出,但卻增加當事人的費用支出。這是現實存在的,不過我們可以通過規定由過錯方適當承擔受害方的訴訟開支來彌補和解決。
5.審前庭審法官為了調查收集證據,積極與雙方當事人接觸,尤其是與單方當事人接觸的機會增多,這為司法腐敗提供了便利條件,違背了訴訟公正的要求。民訴法對審前雙方當事人之間和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接觸沒有具體規定,承辦法官為了了解案情,查明事實,收集證據,往往要積極與當事人單方接觸,這為當事人提供了賄賂法官的機會。
(二)我國當前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司法改革述評。
革,一些新生的改革措施,在與現行民事訴訟法激烈碰撞、擠壓后破土而出。司法實務界的民事審前準備改革主要經歷以下幾個階段:
1.90年代中期,各地法院普遍采用“一步到庭”,取消審前準備的改革措施。當時主要是基于杜絕案件承辦法官在庭審前與當事人接觸,減少滋生司法腐敗的條件,強化庭審功能,保證庭審活動公開進行等方面的考慮,而采取取消審前準備的嘗試。但是,此項改革一開始就暴露了致命的缺陷,即在審判實踐中一旦遇到較復雜的案件,法官庭前又對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一無所知,庭審活動就變得雜亂無章;而且庭審前,雙方當事人互不了解對方證據,庭審中當一方當事人突然提出的大量證據,另一方無法進行有效的質證,法官也無法有針對性地組織、指揮庭審的進行,從而導致一案多次開庭,案件久拖不結,訴訟成本增高,效率明顯低下等弊端。這實際上在走德國和日本最早期民事訴訟的老路。“一步到庭”很快便以遭到了社會各界的抨擊而告終。
2.90年代末期,一些法院在兩大法系主要國家準備程序啟示下,開始推行“分布到庭”的審前改革措施,即在立案到庭審中間,插進一個對雙方證據及爭議焦點進行整理的審前準備階段。6月,最高人民法院總結各地法院的改革經驗,通過了《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規定了法院在開庭前,對案情比較復雜、證據材料比較多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從而把庭前證據交換做法規范化和制度化。之后,上海、北京、廣東等高級法院在制定本轄區民事經濟案件的辦案規則中,相繼制定了庭前交換證據的具體操作方法。
3.90年代末至21世紀初,全國不少法院擴大立案庭職能,將審前準備工作交由立案庭負責。庭前交換證據規范化后,推行證據交換的法院為了隔絕庭審法官與審前準備工作的聯系,避免“先定后審”和滋生司法腐敗,在最高人民法院確立的立審分立、審執分立、審監分立體制的基礎,將審前準備工作納入立案庭職責范圍。有些法院實行了書記員單序列管理改革,成立了專門的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和調配書記員,并把書記員作為審判流程管理的樞紐,由書記員輔助立案庭完成審前準備工作。至此,司法界審前準備程序結構發生了巨變。
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對審前準備程序改革作了建立科學的案件審理流程管理制度、完善舉證制度、提高人民法院各項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等規定。一些改革步伐較快的法院根據有關精神,開始推行以“大立案”為表現形式,以“審判流程管理”為主要內容的審判管理改革措施,將審前準備工作納入立案庭,使立案庭基本成為審判程序的“調度中心”,統管案件程序方面的事宜。有的法院為了提高審判效率,降低訴訟成本,試行了案件繁簡分流審理的改革,將一些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晰,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實行即來即調,快審快結。
5.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舉證時限、證據交換、被告答辯等作出具體規定,這標志著庭前證據交換和證據時效制度進一步規范化和制度化。
從上述改革來看,司法實務界的審前準備程序改革為促進我國審前準備制度的建立作了很好的嘗試,并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各地法院在改革探索中,從實際出發,設計出了一些先進的制度和做法,如建立庭前證據交換制度和證據時效制度,設立法官負責證據交換和調查取證等,這些制度和做法有利于保證當事人做好較為充分的審前準備工作。但在肯定改革成績的同時,筆者認為司法實務界關于審前準備程序的改革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成熟性,主要體現在:1.各地法院的改革大多具有自發性,缺乏通盤考慮、全面規劃和整體布局,各地做法不一,改革也有些流于枝節和浮面。2.缺乏系統理論研究。當前審前準備程序司法改革在民事訴訟立法滯后情況下,過分注重實踐探索,輕視系統理論研究,許多錯誤觀點未能澄清,導致改革不徹底。3.審前準備程序改革中存在一些誤區。如當前最為普遍的以大立案改革,從其運行情況和理性分析來看,不難看出其仍有不足之處。其實比較典型的審前準備程序應是突破民訴法對立案工作原有單一立案結構的局限,在結構上擴充立案庭配置,以庭審前各個程序環節為工作重心,使立案庭充分履行立案審查、文書送達、證據交換、證據調查、訴前保全、管轄權異議、排期開庭等程序職能。但是如果將審判流程管理和監督職能與審前準備程序相結合,很有可能影響了各種職能的充分發揮,導致審前準備與流程管理和監督職能都不能很好落實。
導致上述改革局限性的原因,有些是司法實務界的主觀原因,但更主要的應該是包括相關立法滯后和設立審前準備程序的制約條件在內的客觀原因。如司法改革制定了庭前交換和固定證據、固定訴訟請求、證據失效等規定,但因這些規定與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相沖突,很難在司法實踐中得到真正貫徹落實。當當事人堅持按照民訴法或其他規定在庭審中提出新的證據、增加訴訟請求、提出反訴等,法官也只能允許。在審前準備其他問題上也存在同樣的困境,直接影響到審前準備程序功能的發揮。當前我國普遍存在的諸如當事人普遍素質低下,難以適應以自己為主導的審前準備程序,律師人數少,不能滿足現實需要,某些傳統的司法體制和制度根深蒂固等客觀原因也是制約司法改革的重要原因。
三、構建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之思考。
我國現行的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屬法院超職權主義模式,這顯然與當前民事審判所面臨的任務不相適應。同時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從司法制度尤其是民事司法制度與世界接軌的角度考慮,構建我國審前準備程序已是勢在必行。我們應當針對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存在的主要問題,大量吸收和借鑒國外有益經驗和做法,結合我國司法實際,積極探索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改革。
(一)完善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立法應遵循的原則。
明確完善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立法應遵循的原則,對于克服立法和司法改革的盲目性很有必要。筆者認為,完善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立法應遵循以下重要原則:
1.有利于審判公正原則。公正歷來是人類社會所追求的美德和所崇尚的價值目標,也是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失去了訴訟公正的訴訟制度必然會走向死亡。因此設立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必須堅持這一基本原則。審前準備作為訴訟的一個環節必須為審判公正服務。為此,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應根據實際情況,排除預斷和先定后審,合理配置法官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建立健全證據制度,防止突然襲擊,以確保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
2.公開、效益原則。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應該向當事人及社會公開,應避免法院“暗箱操作”。審前必須告知當事人承辦法官名單,以確保當事人回避權的行使。一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必須在審前向對方公開,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也須在審前向雙方當事人公開,以確保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護權。為解決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和司法任務繁重與艱難性之間的矛盾。我們必須重視訴訟效率和效益。為此我們必須充分發揮當事人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盡量減輕法院在審前準備中不合理的負擔,減少司法機關的訴訟支出。
變更訴訟請求權請求調解權等等。改革后的審前程序,必須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才能調動當事人積極性,提高庭審效率,節省訴訟開支,才能預防法官專斷,實現審判公正。
4.方便審判活動原則。充分的審前準備是審判活動順利進行的保證,這個充分主要是針對當事人而言的。基于集中有效的庭審需要,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作好充分的準備,如整理爭點、收集、提交、交換證據等,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庭審活動順暢、集中進行。
5.吸收、借鑒和適合國情原則。我們進行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改革時必須對國外的,尤其是英、美、法的當事人主義審前模式的審前準備程序及訴訟機制進行認真系統、深入的研究和比較,揚長避短。對其中科學的、進步的、合理的,要大膽吸收、借鑒,為我所用;對其不適合或部分不適合的要果斷舍棄或進行改進。同時我們在借鑒他們有益經驗時,要注意結合我國國情和司法審判實際情況,而不能全盤照搬,對我國民事訴訟優良傳統要加以堅持和發揚。
(二)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具體制度設想。
基于我國有關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方面的立法滯后于司法改革以及司法改革做法不一的現狀,筆者認為,當前設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應從加強理論研究和統一規范司法改革兩方面著手。筆者認為,無論立法還是司法,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均應涵蓋如下內容:在庭審前設立準備程序,由當事人確定爭點,決定審判對象;實行被告強制答辯制度;建立庭前證據交換制度,使當事人充分了解對方當事人的主張及相應證據和信息,并建立證據失權制度,使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真正處予平等對抗的地位;設立準備程序法官,加強對準備程序的管理,提高審判效率;促進當事人審前和解,降低訴訟成本,使有限的審判資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開展:
1.設置準備程序法官,專門負責指揮和管理審前準備程序,排除預斷,促進審判公正。把審判法官從審前準備工作中脫離出來,專門設置準備程序法官來組織和管理當事人進行補充和更改訴訟請求,收集、提交和交換證據、整理爭點等庭前準備工作,以便集中審理,提高庭審效率。庭審法官不負責審前準備工作,有利于排除預斷,進行居中裁判,避免庭審活動形式化,而且當事人可以不必顧慮不接受法官的讓步和解建議會使自己在審理時處于不利地位。當前,司法實務界試行的大立案改革,即在立案庭設置準備程序法官統一負責庭前證據交換等相關審前準備工作,對案件實行繁簡分流,即經準備程序法官初步審查,認為屬于復雜的案件,則組織當事人整理爭點、提交和交換證據,并進行排期開庭,完成這些庭前準備工作后,移交業務庭開庭審理;對那些屬于簡單的案件,則無須進行庭前準備,直接交由“簡易法庭”或“速裁法庭”處理。
2.合理配置審前程序中法官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針對我國現行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審前權利、義務配置嚴重偏向法院和法官所產生的弊端,我們必須切實配置和落實當事人以下審前權利、義務:起訴權、反訴權、申請回避權、平等權、變更訴訟請求權、自由處分權和應訴和答辯義務,收集、提交和交換證據義務,整理明確訴訟的爭點義務等。我國一直以來實行法院送達訴訟文件,這種做法是否真能提高效率和效益,值得商榷。根據多年的實踐經驗,筆者對此持否定意見,這在前面已有論述。筆者主張在立法明確送達期限、拒收文件法律后果和加強法院監督和管理下將訴訟文件送達義務配置給當事人。我國現行民訴法將被告答辯規定為訴訟權利,這是一種過時的、違背民事訴訟當事人權利、義務平等原則內在要求的做法,其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容易給被告在庭審上制造“證據突襲”的機會,也不利于開展其他審前準備程序。按照對等原則原告向被告提交起訴狀,被告則必須提交答辯狀,而且這樣也有利于審前交換證據,確定爭點,提高庭審效率。因此應實行被告強制答辯制度,規定被告不答辯,視為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當然我們在配置審前權利義務時,必須掌握合理程度,既可保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全面、充分地進行審前準備,又可以有效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
3.建立完善的舉證制度。舉證責任制度最早見于羅馬法,現代世界各國大多繼承和發展了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我國雖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舉證原則,但因立法不詳盡和法院職權主義傳統的影響,在司法實踐中,這一原則實際上并沒得到真正貫徹執行。要想建立完善的舉證責任制度,真正貫徹“誰主張誰舉證”訴訟原則,必須從以下幾方面著手:(1)必須嚴格執行“誰主張誰舉證”,明確劃分當事人及法院收集證據的范圍。除了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的證據以外,法官原則上不能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活動,而且法官調查取證活動應當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為前提,法官調查取得的證據須經法庭質證才能作為裁判依據;(2)立法明文規定當事人不履行舉證義務所應承擔的具體法律后果,以提高當事人舉證自覺性;(3)不斷擴大和完善當事人收集證據的手段和程序,對當事人舉證進行指導和引導,在當事人取證確有困難時,可以考慮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發出調查函,強制有關單位、個人協助、配合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盡量減少和避免法院直接調查取證;(4)建立舉證時效制度,立法明文規定當事人必須在庭審前規定時間內提交所有證據,有正當理由除外,否則視為放棄舉證,由其承擔不舉證的法律后果;(5)建立對證人出庭作證的經濟補償制度,立法明文規定證人拒絕作證、作偽證的制裁措施。
4.建立證據交換制度。必須立法規定庭前交換證據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在審前法定期限內,雙方當事人必須交換各自所有的與本案件有關的證據和信息。當事人收集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未經審前交換的,不予質證和認定,即承擔證據失效后果,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也必須在審前出示給雙方當事人,并在庭審中進行質證。這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益,防止突然襲擊,使對抗雙方審前充分了解對方的主張和證據,從根本上保證雙方平等的辯論機會。
5.設置審前會議制度。美國的審前會議制度可以有效地克服發現程序被當事人濫用而引起的拖延訴訟和審前費用過高的弊端,有利于加強法官對審前程序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確保審前準備程序順利、充分地完成。針對我國當事人訴訟素質較低和不實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的現實狀況,我們可借鑒這一做法。具體做法可考慮由準備程序法官與案件書記員組織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參加審前會議,來明確和簡化訴訟爭點,修改訴狀和答辯狀,對訴訟請求進行自認,確定證據,確定出庭作證的證人及開庭審理的日期,試行和解等等審前準備工作,以此來指導、監督、管理當事人進行充分的庭前準備工作,確保庭審活動公正、公開、有效地進行。
普及推廣。在對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正式立法前,最高人民法院應在深入實踐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有關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操作規程,以的要求,按照中央的部署,共同完成司法改革的宏偉大業
民事審判工作報告(專業19篇)篇十八
試論民事司法“調審分離制度化”
[摘要]本文從分析法院民事調解制度的性質、地位和價值及弊端表現入手,剖析了法院調解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根源,并對這一制度改進的原則及具體操作進行了探討,同時也試圖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議。
[關鍵詞]法院民事調解調審分離強制調解非強制調解。
法院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對法院調解,目前學術界已有較為一致的定義,是指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和協調下,各方當事人就所爭議的民事權益進行協商的行為,或指經過協商達成協議的行為。[1]它是我國民事訴訟中最具中國特色的一項制度,肇始于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契合于改革開放前的中國社會,并與當時經濟計劃化、利益單一化、人口居住固定化、法律簡約化、權利淡漠化的社會生活條件相適應[2],對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曾經發揮了巨大作用。而且調解具有廣泛的適用性、較大的靈活性、自愿性等特點。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法制建設的進行,傳統的法院調解制度已不能適應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需要,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諸多弊端,有必要對其加以完善和發展。本文試就此作一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法院調解的.性質。
我國民訴法學界對法院調解制度性質的認識,主要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審判權說”,源于計劃經濟時代強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認為調解就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民事案件的一種結案方式;[3]第二種觀點是“當事人處分權說”,與第一種觀點相對,認為調解本質上是當事人在法院的指導下自律地解決糾紛的活動;[4]第三種觀點“審判權和處分權結合說”,則是上述兩種觀點的的折衷方案,認為調解“是建立在當事人處分權基礎上的”,“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與法院行使審判權相結合”的產物。[5]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也就是說法院調解是法院與當事人共同參與的行為,法官的主持引導和當事人的協商讓步相互結合,才可能推動調解的進程,最終導致調解協議的達成。第一種觀點只看到了法院主持的一面,卻沒有看到當事人協商的一面。換言之,只注意到了審判權的行使,卻忽略了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處分。第二種觀點只注重當事人的合意,卻忽略了法院解決紛爭的途經。法院調解作為有效的糾紛解決手段,取決于兩個要素:一是當事人的合意,二是具有解決糾紛、結束訴訟的效力。其中當事人的合意因與訴訟中的處分原則相契合,因而使合意從實質上講具有正當性;而能夠產生訴訟法上的效力,則使這種合意能以訴訟的外觀有效地發揮出與法院判決一般的解決糾紛的功能,這一點取決于法院在合意中的能動作用。法院調解是“在兩種意志(指主持調解人員意志與當事人意志)中間尋找一個平衡點,以便既保證當事人合意具備相當的‘純度’,又能使糾紛解決主持人員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糾紛解決程序具有一定的效率和利用率”。[6]因此,法院調解是審判權與訴權的結合,這才全面地把握了法院調解的性質。
二、法院調解的地位和價值。
調解之所以能夠在我國法院的司法實踐中廣泛的應用和立法中能夠長期的處于優勢地位,主要取決于調解本身所具有的獨特價值。雖然社會的客觀形勢所需要的司法背景為其存在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和環境,但真正的生命基礎卻在于其具有的地位和價值。
[1][2][3]。
民事審判工作報告(專業19篇)篇十九
20__年2月26日,縣委常務副書記、縣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主持召開了今年第二季度縣領導小組會議,現紀要如下:
會議通報了平利縣第一季度來訪情況、集體訪情況、案件查辦情況以及工作存在的問題。對第二季度動態進行了分析,排查了村務公開、退耕還林、企業改制、清退代課教師、交通治理等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
會議認為,一季度我縣工作由于各級各部門高度重視,采取了積極有效措施,加大了案件查辦力度,一些多年纏訪問題、一些影響投資環境問題、一些久拖未決的經濟糾紛得到妥善解決,保證了縣域經濟的健康發展。但與去年同期相比,總量明顯增大,集體訪批次人數成倍增長,形勢不容樂觀。這些問題的存在與少數單位不重視工作,不講原則、不講大局、遇事推諉扯皮上交矛盾,與部分干部工作作風漂涪工作方法簡單粗暴有直接關系。因此,各級各部門要端正認識,增強責任意識,改進工作方法,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會議強調,工作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會不斷產生新的矛盾,引發新的。但只要我們努力工作,牢固樹立“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思想,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工作方法,主動化解矛盾,是可以減少的。會議指出,二季度工作要以化解矛盾、減少集體訪、解決長期纏訪為核心,以二季度總量比去年同期下降為目標,認真履行職責,按“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原則,各自做好工作,確保一方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