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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協會申請書(專業13篇)篇一
社會團體是社會群眾團體的一個分支。中國有全國性社會團體近個。其中使用行政編制或事業編制,由國家財政拔款的社會團體約200個。在這近200個團體中,全國總工會、共青團、全國婦聯的政治地位特殊,社會影響廣泛。還有17個社會團體的政治地位雖然不及上述三個社會團體,但也比較特殊。它們分別是:中國文聯、中國科協、全國僑聯、中國作協、中國法學會、對外友協、貿促會、中國殘聯、宋慶齡基金會、中國記協、全國臺聯、黃埔軍校同學會、外交學會、中國紅十字總會、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歐美同學會、中華職業教育社。以上20個社會團體的主要任務、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直接確定,它們雖然是非政府性的組織,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著部分政府職能。被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
在國際上,由于各國在文化傳統和語言習慣方面存在著不同,社會組織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有多種不同的稱謂。如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公民社會、第三部門或獨立部門、志愿者組織,慈善組織、免稅組織。等等。這些叫法在內涵上區別不大。與政府、企業相區別,社會組織具有非營利性、非政府性、獨立性、志愿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征。
中國大陸地區開始正式用“社會組織”代替“民間組織”。“民間組織”的“民間”是與“政府”、“官方”相對應的反映了傳統社會政治秩序中“官”與“民”相對應的角色關系容易讓人誤解民間組織是與政府相對應甚至是相對立的`。因此在新的形勢下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和黨的十七大把民間組織納入了社會建設與管理、構建和諧社會的工作大局對傳統的提法進行改造提出了社會組織這一稱謂。
社會組織稱謂的提出和使用,有利于糾正社會上對這類組織存在的片面認識,形成各方面重視和支持這類組織的共識。我國將社會組織分為三類,即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社會團體是由公民或企事業單位自愿組成、按章程開展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行業性社團、學術性社團、專業性社團和聯合性社團。基金會是利用捐贈財產從事公益事業的社會組織,包括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是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分為教育、衛生、科技、文化、勞動、民政、體育、中介服務和法律服務等十大類。
社會團體協會申請書(專業13篇)篇二
尊敬的校協會管理中心:
聽聞近些年國內多有安全事故,不僅有天災,也有人禍,嚴重得威脅到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不說大方面,就是校園安全事故也是存在的。一旦發生校園安全事故,對于同學們老師們來說都是莫大的'傷害與恐慌。
作為大學生,我們能夠走到今天,享受如此良好的學校教育,離不開政府,離不開老師,離不開家庭的辛勤培養與付出。如果有一名同學在校期間遭遇安全事故問題,都是極其令人痛心與悲傷的。
正所謂“天災無力,人禍可避”,又所謂“小心駛得萬年船”。設想如果能夠成立一個校園安全協會,日常進行一些校園安全知識宣傳工作,可以開設安全知識教育課堂,又可以辦理各項危險危機安全防范演練。這些工作的進行與深入,勢必有效提高同學們的安全意識,大大降低安全事故發生幾率,在思想與實際工作上為校園安全事業做出巨大貢獻。不僅如此,近年來針對大學生的各種詐騙活動都十分猖獗,而且屢禁不止。政府公安部門也沒有十分有效的防治辦法。那么就促使我們大學生自身要具備較強的防騙意識、安全意識,這些安全意識的建設工作都可以是由于我們的校園安全協會出力,做出一定的貢獻與努力。
以上就是我們的校園安全協會創辦的一些理念,遞交此份申請,希望老師能夠批準我們的創辦申請。如若許可,我們一定努力辦好協會,竭心盡力為建設安全校園事業做出貢獻,為豐富精彩的校園文化生活添磚加瓦。
此致
敬禮
社會團體協會申請書(專業13篇)篇三
尊敬的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各位老師:
我于20xx年4月擔任大學生心理健康協會會長,經過幾個月的工作,我覺得自己的能力非常有限,無法再擔任此職務,故向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大學生心理健康協會提出辭職,以下是我的辭職原因:
1、學習.我在擔任會長期間雖然沒有任何科目掛科,可是由于種種原因不能拿到更高的獎學金,同時我的英語四級還沒有過,作為一個英語專業的不能連四級都不過吧,即使過不了,只要努力過則不會有任何遺憾;還有我沒有帶動協會開展更多的,更有意義的活動,影響社團的聲譽,我想辭職。
2、時間.首先,我現在是大二的學生了,平時功課很忙。除了星期三和星期五晚上沒有課外,其他時間都有課;其次,我也擔任著外語系團總支副書記職務,不過我也計劃辭職中.
3、自身.我的組織能力不強,不能很好的凝集心協內部干事和成員。在思考問題上,我的想法過于單純,沒有考慮全局,不夠成熟,所以,坐在這個位置的我已無法忍受自己再這樣下去了,我需要再學習學習更多的東西才能擔當此職。
以上是我辭職的原因,是我內心所想的,一切從實際出發,我希望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大學生心理健康協會批準我的辭職申請,重覓新人才,這樣對中心開展工作,協會發展,對我個人都非常有利。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申請日期:
社會團體協會申請書(專業13篇)篇四
我是本校----,本人熱愛大學生活,熱愛學生活動,為了響應學校社團的號召,為了更好的豐富學校的社團活動,本人呢希望通過組織社團為我校的學生社團活動發展貢獻一份微薄之力,同時也想能更好的為廣輕的同學服務,并在此過程中鍛煉自己的綜合素質,為將來就業做好充分而且有效的準備,于是經過我認真而周密的思考,在和幾位志同道合的同學商議之后,我們決定一起把我們自己的社團活動搞起來,所以我們決定成立自行車協會。
〈1〉.現在,自行車運動尤其是自行車長途旅行活動已經在全國蓬勃開展起來。越來越多的勇敢者嘗試以單車作為交通工具,改寫了只有機動車輛才能進行長途旅行的歷史。他們在艱苦的長途騎行過程中,體魄與毅力的雙重磨練與提升;在融入大自然的過程中,心靈的釋放;在體驗沿途歷史風俗民情的過程中,化入個人文化底蘊的閱歷的積淀;在脫離復雜的人際關系和學習的壓力下,隊友們甚至陌生人之間真誠相待的交往過程中,真摯友誼建立的感情體驗。
漸走進校園。我們學校積極響應政府,把工作落實到各個部門,號召全校師生一起為“低碳減排·綠色生活”做貢獻。
〈3〉另外,在我們校園這個大家庭中,自行車的種類和數量都比較多,自行車亂放的情況隨處可見。自行車沒有得到有效的管理,學校缺少一個管理自行車的組織。
1.創建自行車協會有利于提高我校的青年一代野外生存能力和鍛造我校同學的冒險精神。21世紀的今天,優勝劣汰,競爭非常殘酷。沒有一點冒險精神的人,面對未來可能的各種考驗,將只能是膽小怕事,精神崩潰的人,只能是毫無建樹的庸碌之人,只能是沒有創造精神的墨守成規之人。所以,我們要大力提倡自行車旅行,讓更多的人喜歡上這項運動。通過旅行,不但提高了我們的獨立能力,也使我們富有冒險精神。這樣,在未來的競爭中我們將更具優勢!
2在協會穩步發展階段,在協會里打造一支維修隊伍,協會會對協會內維修人員進行一定的培訓,同時我們還會不定期地開展一些公益活動,如免費維修;和環保協會合作,宣傳環保知識等。
4〉達到一定條件時,我們將建立協會網站,作為會員的公共交流平臺同時向外界介紹協會和自行車運動,把協會歷史檔案中一部分優秀游記、圖片等資料刊登在網站上用以宣傳。加強同其它自行車協會的交流。
會長
負責統籌協會各方面事件,重要決策,監督管理協會內部日常事務
副會長
一般在會長不在的時候決定些事,如果緊要的事,幫會長和會長協作,對一些事物的處理等
秘書部
負責協會日常會議準備工作,會員檔案管理
維修服務部
為全校師生提供維修保養活動
外聯部
負責對外聯絡,校內其他協會和為協會活動邀請嘉賓
宣傳部
向同學們宣傳協會活動,為活動準備文娛節目
組織部
負責協會活動的組織,寫策劃書,總結書,申請和布置活動場地
財務部:負責協會的資金得收入,保管支出,并做好相關的記錄
1,
2,
3,
關事宜。在使用完畢后需自己還車給車主。
2.回收二手車
3.與商家合作,協會作為中介商
自行車不僅僅是一項運動,它更是一種文化,是一種載體。我們以自行車為媒介,廣交朋友,為會員建立一個共同的家,讓他們體會大學生活的豐富多彩,樹立一種樂觀向上的精神。我們以自行車為工具去“行萬里路,讀社會書”,磨練人的意志與品質,加強隊員的心理素質,培養團隊精神。
社會團體協會申請書(專業13篇)篇五
尊敬的院團委:
為響應學院社團工作的發展,壯大我院社團力量,同時也為提高我院國家計算機二級等級考試的通過率。我們誠懇申請成立c語言協會,把我院c 語言學習者和愛好者都聚集起來,為他們提供專業培訓和指導,使其有一個廣闊而專業的學習交流平臺,使有c語言基礎的同學在有更大的用武之地,更大的發展空間的同時,也可以把更多的學習資源充分利用,讓同學們能相互學習,共同進步,也使老師和同學、同學和同學有一座溝通的橋梁。我們的目標是直擊國家計算機二級等級考試,乃至更高等級的考試,使在校大學生有更充分的就業準備。現將協會建設初步構想匯報如下:
一、社團名稱:c語言協會
二、社團宗旨:本協會的宗旨是“直擊計二考試,濃厚學習氛圍,豐富在校生活,提高就業能力”。 著眼高職院校,發掘和培養具有創新意識的應用型、復合型人才;為老師與學生搭建溝通的橋梁,為同學和同學建立交流的平臺,使學生和社會進行初接軌;組織開展具有學術性、實踐性和實用性的科技活動,為有理想的同學提供參加全國等級考試的交流、實踐平臺;傳承我院以往發展經驗,促使我院計算機等級考試通過率進一步提高。
業市場的認同度和對就業市場的適應度。我們必須以“緊密度”、“認同度”和“適應度”的理念為指導,來提高學生的個人素質,提升畢業生在就業市場的認同度,那么必須加強職業指導,提升畢業生對就業市場的適應度。就高職畢業生而言,要培養學生具有競爭意識和競爭手段,高職學生畢業后進入市場經濟的潮流中,必須要有較強的競爭意識和競爭實力。只有擁有較強的實力,才能及時把握時機,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戰勝對手,使自己立于不敗之地。而c語言,作為一門計算機語言,是一種工具。很多人都把c語言作為計算機入門的第一門語言來學習,通過學習c語言也可以更加深入的了解計算機,為學習其他計算機語言打下好的基礎。
我校從建校開始到現在,一直很重視全院學生實用能力的培養,復合型人才越來越得到學校的重視。學校在前幾年,畢業生就業率都取得了累累碩果。但在我院發展歷程中,我們仍然看到了很多缺點和不足。成績只是屬于過去的。學院若在就業率上還要有重大的突破,必須注重學生綜合素質的進一步提高,而c語言作為綜合素質培養的一部分,在校的學習和鉆研是十分必要的。
通過對我院學生綜合素質不足的思考,我們看到:我院雖然有跟外校同樣強大的師資隊伍,同樣優秀的學生。但是老師和學生、學生和學生之間卻缺少溝通的橋梁,同學們對自身素質提高認識度不夠,學習方向不明,還有就是學習的平臺缺乏,造成有學習意向的學生沒有合適的老師指導,在學習上有豐富經驗的老師卻無人請教,學院內學生綜合素質養成氣氛并不十分活躍,致使學生綜合素質不能進一步提高。
為了扭轉我院綜合素質不足的局面,我們社團成立籌備組積極響應廣大師生和學院教研工作發展的號召,申請成立c語言協會,以c語言學習為基礎,帶動其他各學科的創新,調動我院師生的學習積極性,提高我院學生的學習意識和競爭實力,把我院的學習氣氛搞上去,就業率提上去,促進我院再上新臺階。
四、協會職能機構
我們通過對我院和外校同類社團的了解和訪問,結合我校師生的實際需求以及我校資源配置情況,我們協會設立秘書處、實踐部、組織部、外聯部、宣傳部以及老師顧問團,各機構有以下工作構想簡述如下:
秀學生社團”以及“社團活動積極分子”的評比工作
實踐部——開展新會員培訓工作,舉行全院性的交流會、講座或論壇
組織部——負責項目的承接、醞釀、升華,并承擔主要項目的設計任務,組織國家等級考試的安排工作,及關于考試的咨詢工作。
宣傳部——負責協會宣傳工作,建設協會網站協會成立后,我們將盡我們最大的努力做好、做實、做精我們的工作。在協會的建設工作上將主要分為三大塊。組織上,強化社團理事會的職能,努力建設出一個具有較高領導能力、組織能力以及決策能力的團隊,更好地為廣大同學服務;學術上,加快社團學術和會風的建設并擴大社團的影響力,營造良好的學習和交流氣氛,實現整個社團理論水平,實踐能力的提升,調動我院師生的積極性,提高我院學生的學習水平和廣大同學的就業適應能力,把我院學習氣氛搞上去,促進我院學術再上新臺階,社團工作有更新成就;實踐上,努力拓寬途徑,為會員提供更多的實踐機會,使會員學到的理論知識能夠學以致用,并強化知識與技能。我們將繼續致力于此,全方位建設社團,使我們社團成為一個重宣傳、重實踐、強交流的全院的精英社團! 我們懇請院團委領導,批準我們協會的申請,我們堅信在院團委領導的支持和關懷和我院同學的擁護下,本協會一定可以把我院學生社團事業辦得紅紅火火,使社團活動體現大學生活潑向上的積極風貌,使我院社團真正成為學院學生養成高素質的搖籃,使學生社團活動成為我校的一大亮點,一道美麗的風景線。
希望院團委接受我們的申請,給我們一次提升我院大學生能力的機會,為我院的發展積蓄更大的力量!
c語言協會 籌備委員會
二〇xx年十月十八日
社會團體協會申請書(專業13篇)篇六
尊敬的校團委,社團聯合會:
您們好!我們是一群熱衷于策劃的學生,我們深深感受到了由于策劃所帶來的效益和樂趣,但是我們學院卻沒有一個給眾多策劃愛好者共同學習、互相探討以提高策劃能力的平臺,因此我們懇請申請成立華南農業大學策劃協會,一個服務于廣大學子的社團,一個策劃愛好者展現才華的舞臺。
本協會是以“普及策劃知識,提升策劃知識與文化品位,培養策劃能力,造就有潛力的策劃人才”為宗旨。通過傳播策劃知識和舉辦策劃活動等途徑,給眾多的有志大學生提供一個體現自我價值,挖掘自我潛力,提升自我綜合素質,增長社會經驗的平臺。也讓大家在合作的過程中不斷充實自我和全面提升自己的策劃能力。協會同時也努力為協會成員創造鍛煉自我,發展自我,完善自我的機會,爭取讓每位協會成員在協會有充分的機會參與協會實踐活動以及在畢業之后能夠成為各種業務知識過硬,社會實踐能力強,思想品質高尚的精英型人才,切實提高自身的綜合能力,為今后投入激烈的競爭中添帆加翼。
協會成立后,在協會的建設上將主要分為三大塊。組織上,強化協會管理委員會的職能,努力建設出一個具有相當領導、組織、決策能力的團隊,更好地為廣大會員服務;學術上,加快協會學術和會風的建設并擴大策劃協會的影響力,營造良好的學習氣氛,實現整個協會理論水平,實踐能力的提升;實踐上,努力拓寬途徑,為會員提供更多的實踐機會,使會員學到的理論知識能夠學以致用,并強化策劃知識與技能。我們將繼續致力于此,全方位建設協會,使我們協會成為一個重學術、重實踐、強交流的全校乃至全省知名的精英社團!
我們懇請團委領導,社團聯合會批準我們協會的申請,我們堅信在團委領導的支持和關懷下、在我校同學的擁護下本協會一定可以把我校學生社團事業辦得紅紅火火,使社團活動體現大學生活潑向上的積極風貌,使我校協會真真正正成為學院學生練就一身真“功夫”的搖籃,使學生社團活動成為我校的一大亮點,一道美麗的風景線。
成立策劃協會是我們所有策劃愛好者的愿望,也是策劃協會全體社員的共同期待,我們堅信有能力、有決心、有智慧辦好這個協會。
此致
敬禮
xxx。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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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協會申請書(專業13篇)篇七
xx土家族自治縣民政局:
近幾年來,隨著建筑業的不斷發展,帶動xx建筑裝飾裝修行業迅速發展。目前,我縣裝飾裝修企業10余家,從事裝飾裝修室內設計人員近20人,從事裝飾裝修行業技術工人約500人。按照行業現行管理模式,通過成立建筑裝飾協會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裝飾裝修企業守法、誠信經營;加強技術交流,提高設計水平和裝飾裝修質量;加強法規和職業道德培訓促進從業人員隊伍再教育,成為建筑裝飾裝修行業同仁的共同心聲。應廣大裝飾裝修從業人員和裝飾裝修企業要求,由xx土家族自治縣裝飾裝修行業管理辦公室、宜昌興業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湖北永興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發起開始醞釀籌備xx土家族自治縣建筑裝飾協會。
業務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建筑裝飾企業服務,反映企業訴求,規范市場行為,推進行業健康發展,為提高我縣裝飾裝修行業整體水平,進一步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作出貢獻。
業務范圍:把行業組織起來,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梁和紐帶作用,為企業的經營和行業的發展提供多種服務,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具體的業務范圍是:
1、積極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裝飾裝修行業的方針政策,協助xx縣建設局加強建筑裝飾行業管理。
2、接受建設局的委托,結合我縣實際情況,提出加強裝飾行業管理的意見、建議,協助建設局對裝飾企業和建筑裝飾市場進行動態管理。
3、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協調行業間生產經營和技術合作,規范建筑裝飾市場并使其健康有序的發展。
4、積極開發新產品,舉辦技術講座、產品展覽會等活動,推廣新技術、新產品和科技成果,推進建筑裝飾行業技術進步。
5、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授權及會員單位委托的其他事項。
活動地域:本協會辦公地點設在xx縣龍舟坪鎮環城東路80號。
活動方式:本協會實行會員制,包括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具體領導開展協會相關工作。
協會經費來源:1、收取的會費;2、接受的捐贈;3、政府資助;4、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5、利息;6、其它合法收入。
其中團體會員為xx土家族自治縣裝飾裝修行業管理辦公室,宜昌興業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湖北永興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幾家建筑裝飾裝修公司,個人會員為裝飾裝修材料供應商、裝飾裝修設計人員、技術人員及相關從業人員。
xx土家族自治縣建筑裝飾協會將在縣民政局和縣建設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下開展有益xx建筑裝飾裝修市場的相關業務活動,為提高xx建筑裝飾裝修整體水平和xx的經濟發展發揮積極的作用。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特申請籌備成立xx土家族自治縣建筑裝飾協會,請予以批準。
籌備發起單位:(籌備發起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
二〇一x年四月十九日。
社會團體協會申請書(專業13篇)篇八
xx縣畜牧發展中心:
目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進入新的歷史階段。加快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戰略性調整,大力發展畜牧養殖業,努力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總體目標,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縣農業和農村工作的中心任務。但隨著畜牧業的不斷發展,畜產品產量的不斷豐富,迫切需要有一個中介組織來解決小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發展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已成為畜牧業發展的必然要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戶與市場之間需要構建一個互通的“橋梁”和“紐帶”,以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幫助農民進入市場,實現千家萬戶的小生產者與千變萬化大市場的對接。像協會這樣一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就是小生產者與大市場的“對接器”,是連接農戶與市場的“橋梁”和“紐帶”;只有把分散的農民聯合起來,發展合作經濟組織,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形成規模經濟,才能規避市場風險,增強競爭力,成立協會類中介組織就是一個行之有效的辦法。隨著人們生活條件的提高,為了進一步推進我鎮畜牧業進程,增強農產品市場競爭能力,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因此,擬成立xx縣牛村鎮養殖協會。協會成立后,將遵守“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充分利用本地區的資源優勢,積極為會員簽訂包銷合同,實行訂單農業,協會聘請技術人員全程進行技術指導,推廣高產、優質、生態養殖技術,嚴格按訂單生產,實行專業化管理,為會員提供銷售、技術及生產資料供應等服務,引導農民進行標準化生產,從而帶動牛村養殖戶更好地發展,為農民增收做出應有的貢獻。
農民協會在科技興農中的作用不容忽視,是普及推廣農業先進實用技術的載體。在農業向現代化、集約化、精準化發展的新形勢下,科學技術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農民協會多是以種糧大戶、科技示范戶為主體發展起來的,他們講什么農民相信,他們教什么農民接受,他們讓干什么農民認可。通過這種能人效應和示范效應,把農民看得見、摸得著、學得會的先進實用技術迅速有效地傳播給會員和農戶,打開了科學技術通向千家萬戶的渠道,成為普及推廣農業科技的一支群眾性社會力量。
特此申請。
xx縣牛村鎮養殖協會籌備小組
20xx年9月3日
社會團體協會申請書(專業13篇)篇九
尊敬的校領導:
我們是物理系xx級現代教育技術班的學生,都是臺球業余愛好者,向您申請成立昭通師專臺球協會。
臺球協會是昭通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在校大學生自愿組成的、具有公益性的、服務性的團體,屬校團委及學生社團聯合會領導,是本校大學生的組織。本社有其他社團所沒有的特色和優勢。
臺球是一項老少皆宜,適合于各文化層次的既富有消閑性又具有知識性的球類活動。它具有愉悅性,掌握了各種桿法技術,打起來得心應手,成功率日見提高,更是令人心醉的一項活動。它很高雅,使置身其中的人有一種超脫感,即使比較講究身份的人,也不會有"不屑與之為伍"的自外于人的心境。它需要精確的計算,對心態與肌肉要有自控意識。雖然它有時也在一大堆失敗中惹出一些煩惱,但它可以鍛煉個人的堅韌性格,不為勝負所累。只要幾桿打的如意,失敗的失落感又會得到平衡。
學校云集五湖四海的朝氣蓬勃的莘莘學子,前景一片光明。豐富我們大學生的業余生活,需要一個活躍系內外、豐富同學課余生活的社團。而臺球——一項紳士而又健康的體育活動在我們學校竟是空白。故申請在學校校成立“昭通師范高等專科學校臺球協會”簡稱——昭師臺協。臺球協會將以"為學校服務、為會員服務、培養高素質強水準的綜合性人才,提高我校學生的學習創新能力和社會實踐水平,增進學生體質和提高運動技術水平,使我校系學生成為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為宗旨。
(1)定期組織會員進行臺球技術的研究和交流及觀摩各類比賽等活動。舉辦臺協內部的比賽和規模不同的邀請賽。
(2)本著“友誼第一,比賽第二”的原則與各協會間舉辦臺球或之外的各類健康友誼聯賽。
(4)臺球協會不忘對干部和愛國主義教育和愛心教育,特積極組織"緬懷革命先烈,重溫歷史"活動,每年清明節時將組織會員到烈士陵園為烈士掃墓。
(5)臺球活動及其他時間、地點、會員組織已納入活動日程。
(1)進行會員單形式宣傳。
(2)聯系活動地點,安排會員控制現場秩序。
(1)聯系學校學生處開辟昭通師范高等專科學校臺球協會論壇,提供臺球交流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2)申請一個校友錄空間,豐富協會生活,提供一個交友平臺。
.臺球文化背景等知識講座或交流會
(1)聯系專業人士安排講座,并申請一定經費。
(2)對講座內容進行宣傳。
(3)從協會內部選出臺球水品較高或學習經驗豐富的成員以講座或坐談的方式進行臺球經驗交流。
臺球協會愿與全院師生共建和諧校園,共創美好未來。為我校建設為一流的高等學府一起努力懇請校領導批準,特此申請。
社會團體協會申請書(專業13篇)篇十
近日,民政部通過官網公布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眾可以在8月21日前,通過登陸民政部官網、發送電子郵件、郵寄信函3種方式提出意見。
社會團體是社會組織的重要組織形式,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積極作用。截至底,全國已登記社會團體共32.9萬個。
《征求意見稿》降低準入門檻,支持鼓勵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團體發展。為滿足城鄉社區居民生活需要,在社區內活動的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團體,可以直接進行登記,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除了城鄉社區服務類社團,《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社團也可以直接登記。并確定了四類直接登記社會團體的業務范圍。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發起人、擬任負責人的條件及責任。此外,還增設第五章“組織機構”,引導社會團體通過建立完善的內部治理機制,規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相關權利義務,健全內部監督制度,保障依法自治。
同時,《征求意見稿》增設第六章“信息公開”,明確規定了登記管理機關、社會團體的信息公開義務,鼓勵社會公眾對社會團體進行監督,以提高社會團體透明度,提升公信力。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社會團體登記、檢查、評估、表彰、處罰等信息。明確社會團體作為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應當主動及時向社會公開章程、負責人、組織機構等有關重要信息。將現行的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并將年度工作報告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征求意見稿》強化了對社會團體財產使用和處置的監管,力圖切實保障社會團體的非營利性。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會團體財產,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社會團體財產收支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對于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財產的,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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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協會申請書(專業13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第三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下列團體不屬于本條例規定登記的范圍:
(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并經國務院批準免于登記的團體;。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準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
第四條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國家保護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范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轄。
第七條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社會團體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會團體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記。
第九條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第十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十一條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準籌備: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四)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社會團體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準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動資金;。
(六)業務主管單位。
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依照法律規定,自批準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準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社會團體備案事項,除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出具的批準文件。
第十八條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社會團體成立后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申請登記。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其所屬于的社會團體的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該社會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章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二十一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備案(以下統稱注銷登記):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二十二條社會團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書。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該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二十四條社會團體撤銷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辦理注銷手續。
社會團體注銷的,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二十五條社會團體處分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社會團體成立、注銷或者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社會團體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社會團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會團體的資產。
社會團體的經費,以及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會團體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社會團體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社會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社會團體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第三十七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對社會團體進行年度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申請重新登記。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社會團體協會申請書(專業13篇)篇十二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第三條成立以下社會團體,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直接進行登記:
(一)行業協會商會;。
(二)在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內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的科技類社會團體;。
(四)為滿足城鄉社區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區內活動的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團體;。
成立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團體,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必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下列團體不屬于本條例規定登記的范圍:
(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并經國務院批準免于登記的團體;。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內部經本單位或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同意成立,在本單位、社區內部活動的團體。
第四條在社會團體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發揮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社會團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六條國家保護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范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國家制定扶持鼓勵政策,支持社會團體發展。
社會團體以及對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公益性捐贈的個人和組織,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對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管轄。
第九條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其中,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團體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第十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社會團體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會團體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成立社會團體,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發起人應當對社會團體登記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對社會團體登記之前的活動負責,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主要發起人應當作為該社會團體第一屆理事會負責人的候選人。
第十二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條件的負責人,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七)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會員應當具有地域分布的廣泛性;第二項規定的發起人應當在擬成立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業務領域內具有社會認知的代表性,并應當成為該社會團體的會員。
第十三條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會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
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等字樣。
第十四條申請登記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二)驗資證明、場所使用權證明;。
(三)章程草案;。
(四)會員、擬任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名單;。
(五)發起人、擬任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章程草案、擬任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者會員代表通過。
社會團體登記前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發起人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第十五條社會團體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黨建要求、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
(五)組織機構的產生程序、議事規則;。
(六)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七)財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財產的處理;。
(十)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四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其中,對全國性社會團體的登記,情況復雜,6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國務院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登記管理機關在審查發起人提交的文件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征求有關方面意見或者組織專家進行評估,所需時間不包括在登記時限內。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一)申請登記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的;。
(二)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條準予登記的社會團體,由登記管理機關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并在登記證書上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
(五)注冊資金。
社會團體登記前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業務主管單位。
第十九條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規定的負責人擔任;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依照法律規定,自批準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準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批準文件,申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第二十一條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辦理稅務登記。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社會團體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自變更決議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修改決議作出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或者核準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或者核準。
第二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先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二十四條社會團體應當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30日內,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向社會公告。不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不履行職責的,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社會團體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章程的規定進行處置;章程未規定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社會團體,或者用于公益目的。
第二十六條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清算報告書,辦理注銷登記。
社會團體登記前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回該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和印章,財務憑證按照國家有關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社會團體成立、注銷或者變更登記事項,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遺失或者毀壞的,社會團體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決定,社會團體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公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作廢。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九條社會團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完善內部治理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依法開展活動。
第三十條社會團體的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或者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是社會團體的權力機構,行使制定、修改章程和會費標準,制定、修改負責人、理事和監事選舉辦法,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社會團體的終止事宜,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對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三條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由社會團體保存,并向社會通報。
第三十四條社會團體設監事。監事有3名以上的,可以設監事會。監事或者監事會行使檢查社會團體財務,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社會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社會團體的負責人不得具有近親屬關系。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社會團體的負責人:
(一)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條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其所屬于的社會團體的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該社會團體授權的范圍內使用規范全稱開展活動、發展會員。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八條社會團體之間不得建立或者變相建立垂直管理關系。
第六章信息公開。
第三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二)對社會團體開展檢查、評估的結果;。
(三)對社會團體表彰、處罰的結果;。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條社會團體應當向社會公開章程、負責人、組織機構信息,以及接受使用社會捐贈情況和國務院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變更的,社會團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一條社會團體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并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在向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第四十二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開。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社會團體的財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社會團體的財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會團體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
社會團體不得接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違反社會公德的捐贈。
第四十四條社會團體必須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財產來源屬于政府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社會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社會團體財務收支應當全部納入其開立的銀行賬戶,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
第四十五條社會團體接受境外捐助、開展對外合作項目、加入國際組織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團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以及章程核準;。
(二)對社會團體依照本條例及其章程開展活動、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抽查;。
(三)受理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社會團體的舉報;。
(四)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七條登記管理機關在履行職責時,對社會團體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進入社會團體的住所、活動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三)詢問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五)查封或者扣押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六)對社會團體實施財務審計,查詢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銀行賬戶。
擬采取前款第五項規定措施的,還須經登記管理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
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調查通知書。
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四十八條業務主管單位對社會團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以及章程核準前的審查;。
(三)負責社會團體年度工作報告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
(六)應當由業務主管單位負責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對社會團體的評估、社會團體及其負責人等的信用記錄制度,與業務主管單位、其他有關部門共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信息。
第五十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不得向社會團體收取費用。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社會團體不再具備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的,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第五十三條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活動的;。
(三)社會團體的負責人不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五)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修改章程核準手續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
(八)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
(九)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財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十)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社會團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將其列入異常名錄,并通過統一的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督促其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社會團體連續2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社會團體被列入異常名錄的,有關部門依法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的資格。
第五十六條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開展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后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社會團體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公告作廢。
第五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是指社會團體的理事長或者會長、副理事長或者副會長、秘書長。
第六十一條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六十二條在中國內地設立國際性社會團體,參照本條例進行登記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10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社會團體協會申請書(專業13篇)篇十三
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第三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下列團體不屬于本條例規定登記的范圍:
(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并經國務院批準免于登記的團體;。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準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
第四條。
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
國家保護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范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營轄。
第七條。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社會團體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會團體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記。
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第十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十一條。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準籌備: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四)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社會團體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注所;。
(二)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準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動資金;。
(六)業務主管單位。
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依照法律規定,自批準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準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社會團體備案事項,除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出具的批準文件。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社會團體成立后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申請登記。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其所屬于的社會團體的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該社會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章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二十一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備案(以下統稱注銷登記):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二十二條。
社會團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書。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該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撤銷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辦理注銷手續。
社會團體注銷的,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處分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社會團體成立、注銷或者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問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社會團體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
社會團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會團體的資產。
社會團體的經費,以及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會團體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井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宙計機關的監督。
社會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社會團體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
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
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第三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對社會團體進行年度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申請重新登記。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近日,國務院總理簽署第666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進行了重要修改。
在社會團體登記方面,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中的“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修改為“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十一條中的“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修改為“申請登記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書”修改為“登記申請書”。
第十二條修改為:“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社會團體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業務范圍、活動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動資金和業務主管單位。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中的“不予批準籌備”修改為“不予登記”,“申請籌備”修改為“申請登記”。
刪去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依照法律規定,自批準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準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批準文件,申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刪去第二款。
第十九條改為第十七條,刪去第一款。
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八條,刪去第一款中的“備案事項”和“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九條,刪去其中的“注銷備案(以下統稱注銷登記)”。
刪去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刪去其中的“或者備案”。
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刪去第一款第一項中的“籌備申請”。
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中的“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修改為“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將其中的“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修改為“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