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是規范行政行為和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體系,是行政管理的基礎和保障。行政總結范文中提到的經驗和教訓,對于其他行政人員也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行政案件審理報告(優質15篇)篇一
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要求,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本著“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原則,完善內部執法監督體制,規范文書制作,提高辦案質量,保證我局藥品、醫療器械、藥品包裝材料等處罰案件查處行為的準確與公正,根據《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審核暫行辦法》,結合我局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一章審核范圍與程序。
第一條案件范圍。
1、我局法律法規職權范圍內立案查處的案件。
(一)辦案機構立案后擬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在行政處罰前、須將案件材料初步裝訂成卷連同草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法制科審核。
(二)法制科對辦案機制送審的案件應及時登記,認真審核,原則上科室所有人員均要參加審閱,商定審核意見。由負責人在“案件審核意見表”上簽字。
對案情復雜,認定困難的案件,法制科與辦案機構應互相征求意見,以求準確無誤,雙方意見不一致時由案件審核委員會決定。
(三)法制科擬定審核意見后,應經主管領導審批簽字,然后返送辦案機構。
(四)對適用聽證程序(責令停產、停業、資格罰、處罰金額一萬元以上罰款)的案件、減輕處罰的案件和其它法制科認為需要進行集體討論決定的法制科進行初步審核,提出意見,然后交案件審核委員會審核。法制科負責案件審核委員會的召集、匯報案情、會議記錄及填寫審核意見。
(五)案件初審時間為5個工作日,法制科提出修改意見的卷宗,辦案機構在糾正或補充后再次送審的,審核時間為3天。
(六)重大復雜疑難案件或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提出審核意見的,經局長同意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
(七)有下列情況的案件應重新報法制科審核。
1、當事人陳述申辯后,辦案機構經合議作出改變原處罰標準的;
2、根據行政訴訟判決、行政復議決定、執法監督決定,需對原處罰決定撤銷重作(的案件),辦案機構作出新的擬處罰意見的(案件)。
3、需要移交司法機關及其它有關部門的案件。
(八)行政處罰案卷審核主要采用閱卷或集體會審方式,重大復雜的案件應向辦案機構了解情況,或者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
(九)當場處罰案件應在結案后3日內,將案件處罰決定書交法制科備案(審核)。
(十)法制機構應作好審核案卷的編號登記,交接登記,防止丟失。
(九)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罰實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回避。
1、本案的調查人員;
2、當事人、本案調查人員的近親屬;
3、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
(一)對本案是否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情況是否清楚明確。
1、當事人是否是該行政違法行為的主體;
3、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政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
(三)案卷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1、案卷事實是否完整、清楚;
2、證據是否真實、充分、有效;
3、對違法所得的計算認定是否準確、有據。
(四)違法行為的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條文是否正確:
1、有無適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3、處罰的種類、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無畸輕畸重、顯失公平的情況。
(五)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
1、有無履行立案審批手續;
2、采取封存、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時,是否按規定出具行政強制措施的書面文書;
3、有無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有無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6、有無處罰決定書文稿(草擬);
7、其他依法必須經過的程序或履行的手續;
(六)有無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的情況。
(七)草擬的處罰決定書文稿格式是否規范,表述是否準確,用詞是否嚴謹,詞句是否精煉,有無概念不清或其他容易引起誤解或爭議的情形。
(八)其他應審核的事項。
第三章審核意見。
第六條法制工作機構對行政處罰案件初審后,提出下列書面意見:
1、對具有管轄權、當事人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手續完備、處罰決定恰當、文書制作規范的行政處罰案件,同意辦案機構意見。
2、對無管轄權的行政處罰案件,建議辦案機構按有關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3、對當事人不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違反辦案程序等情況的行政處罰案件,直接或書面建議辦案機構補充或糾正。
4、對當事人不構成違法的行政處罰案件,建議撤銷立案。
5、對定性不準、適用法律法規不當、處罰種類和幅度不當、程序不當、手續不全、文書制作不規范的行政處罰案件,法制科不在“審核意見表”上簽署意見,視具體情況直接向辦案機構建議修正、補充或填寫“案卷審核情況反饋意見表”,書面反饋意見連同案卷返辦案機構補充、修正后重新審核。
第七條法制科在“案件審核意見表”上簽署意見后,須經主管領導簽字審批。第八條案件審核表一式兩份,一份隨案卷入卷,一份由法制機構存檔。
第九條案件審核委員會審核行政處罰案件實行主任負責制。審核意見及決定應制作書面文書,并由與會者簽名。第十條經過案件審核委員會審核的行政處罰案件,辦案機構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處罰相對人后,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對簡易程序案件及各縣備案案件發現的問題及時向辦案機構反饋,對問題較大認為需改變和撤銷的案件報案件審核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對處罰終結歸檔的案件,法制科要按照省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向辦案機構反饋意見。
第十三條法制機構應建立行政處罰案件檔案。檔案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案件審核意見表、案件審核書面記錄案件立案備案登記表,案件審核登記表,案案卷審核情況反饋意見表,處罰決定書(草擬)等與同一行政處罰案件有關的材料。
行政案件審理報告(優質15篇)篇二
***人民政府:
按照《***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對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實施并已辦結的稅務行政處罰案卷進行了自查,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我局對此次評查活動高度重視,按照案卷評查要求及標準,及時組織安排自查自評及重點檢查。經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我局共實施并已辦結稅務行政處罰16件(見附件),未發現存在違反處罰程序、文書使用不當、處罰適用法律不當等問題,案卷整體質量較高。
二、主要做法。
務總局制定的《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同年,我局積極開展各崗位人員在職練兵、能手競賽活動,較好地提升了執法業務水平,增強了責任意識。
(二)堅持人機結合,強化執法監督。2011年以來,我局依托稅收綜合征管軟件數據集中的優勢,在全系統范圍內推行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對包括稅務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在內的具體稅收執法行為進行自動預警提示和自動監控考核,實現了執法監督人機結合的管理要求,大大提高了執法監督的效率。同時,綜合運用日常監督檢查、稅收執法重點檢查、稅務執法案卷評查等手段,健全人機結合的監督檢查模式,加大對稅收執法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力度,以考核促管理,以檢查促規范。
(三)嚴格責任追究,發揮制度功效。為了對執法過錯行為實施嚴格、公正的責任追究,切實增強廣大國稅人員的執法責任感,保證各項責任追究制度作用的有效發揮,我局制定了《柞水縣國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管理辦法》,重點規定了行政處理和經濟懲戒的責任追究形式,將稅收執法各環節中常見、多發的違法違規行為列入追究范圍,同時明確了責任區分的標準和實施追究的程序。從近幾年的執行情況看,我局各部門及下屬單位能夠認真貫徹落實各項要求,對查實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給予相應的責任追究。
三、存在問題。
檔案整理人員在檔案歸檔后移交時個別案卷無簽字,存在責任心不強的問題。
四、今后打算。
(一)進一步增強責任程序意識。要求全市各級國稅機關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結合全員崗位練兵活動,加大業務培訓力度,督促廣大稅收執法人員不斷增強執法程序和責任意識,努力提高稅收執法水平。
(二)進一步加大執法監督力度。認真貫徹落實各項監督制約制度,綜合運用信息化監督考核、日常監督檢查及年度重點檢查等手段,重點抓好對稅務行政處罰權、稅務行政許可權實施重點環節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跟蹤檢查,進一步推動稅收執法監督檢查的全面化、日常化。
(三)進一步嚴格過錯責任追究。嚴格按照稅收執法責任制的要求,對各類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嚴格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兌現經濟懲戒,落實行政處理,確保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特此報告,請審閱。
行政案件審理報告(優質15篇)篇三
案卷評查自查情況的工作報告***人民政府:
按照《***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對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實施并已辦結的稅務行政處罰案卷進行了自查,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我局對此次評查活動高度重視,按照案卷評查要求及標準,及時組織安排自查自評及重點檢查。經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我局共實施并已辦結稅務行政處罰16件(見附件),未發現存在違反處罰程序、文書使用不當、處罰適用法律不當等問題,案卷整體質量較高。
二、主要做法。
務總局制定的《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同年,我局積極開展各崗位人員在職練兵、能手競賽活動,較好地提升了執法業務水平,增強了責任意識。
檔案整理人員在檔案歸檔后移交時個別案卷無簽字,存在責任心不強的問題。
四、今后打算。
(一)進一步增強責任程序意識。要求全市各級國稅機關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結合全員崗位練兵活動,加大業務培訓力度,督促廣大稅收執法人員不斷增強執法程序和責任意識,努力提高稅收執法水平。
(二)進一步加大執法監督力度。認真貫徹落實各項監督制約制度,綜合運用信息化監督考核、日常監督檢查及年度重點檢查等手段,重點抓好對稅務行政處罰權、稅務行政許可權實施重點環節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跟蹤檢查,進一步推動稅收執法監督檢查的全面化、日?;?/p>
(三)進一步嚴格過錯責任追究。嚴格按照稅收執法責任制的要求,對各類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嚴格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兌現經濟懲戒,落實行政處理,確保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特此報告,請審閱。
桃源縣發展和改革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依法行政是行政執法單位實施行政管理、行政執法所必須遵循的原則;多年來,桃源縣發改局一直高度重視依法行政工作,將依法行政作為貫徹執行發改系統管理法律法規及各項地方政策規定的重要措施來抓緊抓好。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質量和水平,根據濱州市《關于開展2011年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近日在縣發改系統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自查自評活動。
一、領導高度重視,著力安排部署。
為了將自查自評活動扎實有效地開展并形成長效機制,成立了行政執法案卷自查自評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組長由局長擔任,副組長由黨組書記劉百業擔任,成員包括:許志民、張小軍、高平林。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行政執法案卷自查自評活動日常性工作。辦公室主任(兼)由許志民副局長擔任,工作人員(兼)由張小軍、李祥民擔任。
作之一,是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我局推動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有利于提高我局的行政執法水平,保障我局切實履行法定職責;有利于。
總結。
經驗,查找不足,改進工作,對于強化內部監督、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在會議中,局領導安排:辦公室認真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自查自評工作;業務股室負責行政執法案卷的集中、整理,積極配合辦公室,進行案卷的指導工作;各股、所負責人在業務股室的領導下具體工作。
二、各項措施得力,層層抓落實。
了解并掌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及行政許可案卷的評議標準,還對過去的案卷進行了整理及工作的回顧,在事實依據、適用法律條款、處罰額度從思想上都有了進一步的深刻認識,而不是過去的只聽負責人的部署,所有這些對我局的執法人員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質量和水平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此次自查自評的學習及行政執法案卷及行政許可案卷的評議標準將對現在及以后的各項工作起到很好的指導作用。
三、自檢自查結果。
今年我局以“完善執法機制、提高執法水平、爭創一流業績”為目標,逐步建立“發現及時、制止有效、查處到位”的執法新機制,執法機制和體制進一步完善。2011年我局備案30件,項目審批30件,執法處罰案卷0件。
我局采取有力措施,扎扎實實開展了自評。參照案卷基本標準、案卷文書一般標準、行政處罰簡易程序處罰案卷標準、案卷歸檔標準等標準進行了自檢自查。自評采取抽查的方式,對抽查的案卷,嚴格按照《評分標準》中的評查內容和標準逐項進行評查。
自查結果:基本按行政許可案卷評分標準(一般程序)執行,主要存在的問題:
1、受理通知和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沒有寫編號;
2、內部審批不規范,有制作會議記錄,但沒有制作內部審批表;3、未制作統一規范的卷宗封面。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我局將按照市和縣委、縣政府的要求,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的要求,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不斷提高行政執法質量和水平。
一是加強理論學習與實踐相結合。根據工作的特殊性及季節性,合理安排學習發改系統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注重培養內在修養;在行政執法監察工作過程中,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適用法律法規準確。
二是建立健全案卷評查制度。此項制度將作為一項內部監督形式固定下來。通過年底各所匯總自查自評及平時抽查,及時總結經驗,查找不足,改進工作,提高行政執法質量和水平。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作為各所依法行政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三是認真履行職責,提高辦案質量。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和集體議案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辦事。同時,認真執行錯案追究制度,不斷提高辦案的準確性。通過考核、評比、案件評查等對各股室、各執法點乃至各執法崗位的工作質、量進行評定,對優勝者進行表彰獎勵,并以此作為培養和使用的重要條件。
根據《關于開展我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改革推進和工作落實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府辦字[2011]100號)文件要求,為進一步規范規劃建設領域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我局認真對照通知要求,進行了全面的自查?,F將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執法依據方面。
我局城鄉規劃工作的行政執法,嚴格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執行,并常態性地組織學習,廣泛地利用各種媒體進行宣傳。
二、執法過程方面。
自頒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后,我局緊緊圍繞“執政為民,服務發展”的要求,在執法過程當中堅持以人為本,樹立行政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的觀念,嚴格遵循“違法輕微、首犯不罰”的原則,做到處罰公開公正、過罰相當、集體審理、教育優先,對于違法行為符合不予、從輕、減輕一律以警告為先。
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將裁量情節作為行政處罰主要事實之一進行認定,在調查取證和對裁量情節、幅度進行討論后嚴格執行裁量標準。
同時,積極與市國土資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等相關單位做好聯動管理,保證執法的公平公開公正。
三、執法結果方面。
今年,我局對行政處罰的處罰案件的執行情況和結案情況在各責任部門都進行了登記備案,沒有出現重大的行政處罰案件。
四、存在不足與改善措施。
為此,我局在今后的行政執法工作中要進一步深入組織學習各項法律法規,加強執法隊伍的建設,完善各項具體的規章制度,確保在規劃建設領域的行政執法中能夠準確地運用自由裁量權。
行政案件審理報告(優質15篇)篇四
第一條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第二條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
第三條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行政案件審理報告(優質15篇)篇五
擬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構成。其中,正文包括7個方面的內容:
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職業或工作單位、住所等情況。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等情況。
違法事實包括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目的、手段,以及違法情節、違法所得、違法后果等一系列實際情況。記載違法事實,應客觀真實、內容全面、重點突出。
相關證據是指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收集到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既然是相關證據,就一定與案件事實密不可分,無論其是否有利于當事人。
證明內容是辦案人員對證據與當事人違法行為關聯性的分析論證。對于重大案件及證據較多甚至相互矛盾的復雜案件,在調查終結報告中說明證明內容非常必要,有利于辦案機構對證據的全面性、關聯性及證明力進行梳理,去偽存真,正確認定違法事實;有利于核審機構進行審查,以及最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性質是指違法行為所屬的具體類型,如無照經營、虛假廣告、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這項內容涉及辦案機構對所調查違法行為的定性和認識,以及法律適用問題。
說明自由裁量的理由,即辦案機構在調查終結報告中說明其對所列違法行為原則上如何處罰,是從輕、從重還是減輕處罰,這樣處罰的理由是什么。在行政處罰案件中,辦案機構應該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主觀過錯情況,根據立法的目的、原則和相關規定,在職權范圍內決定是否處罰以及如何處罰。
處罰依據即辦案機構擬具體適用的法律條文。需要注意的是,在調查終結報告中應具體寫明所依據法律的名稱和具體條文,不能籠統地寫成依據某法或者依據有關規定。在調查終結報告中寫明處罰依據,是案件法律適用正確的基礎。
處罰建議即辦案機構最后對案件當事人提出的具體處罰意見,包括明確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或數額。
除制作擬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外,辦案機構還應草擬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交核審機構核審。
行政案件審理報告(優質15篇)篇六
民事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
現代社會普遍關注和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個永恒的主題――司法公正,最終落實到審判質量上。據統計,筆者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占民事案件總數的90%左右。可以說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質量,左右著人民法院的整體質量,因此,對如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探討,不無意義。
一、簡易程序的重要意義。
簡易程序是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相對第一審普通程序而言,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有著以下重要意義:1、便于當事人訴訟。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許多地區交通不便,這些客觀情況給人民群眾進行訴訟造成一定困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有效地為當事人減輕訴訟往返之勞,節省人力、財力和時間,使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及時得到解決,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受到保護,有利于調動人民群眾工作和生產的積性。2、便于人民法院辦案。民事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簡單民事案件。在近年來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與適用普通程序相比,簡化了許多程序和手續。這就使一大批簡單的民事案件得到了及時的處理,從而提高了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使人民法院能夠集中精力更好審理重大、復雜的民事案件,保證辦案質量。3、有利于緩解審判力量與審判任務不相適應的矛盾,及時化解糾紛,有效地防止矛盾的激化。4、有利于培養、鍛煉和提高審判人員獨立思考的決策能力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傊?,正確把握簡易程序,是最現成、最簡便、最快捷、最直接的提高辦案效率的方法之一。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和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簡易程序適用的范圍包括兩個方面: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僅限于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包括基層人民法院臨時派出的審判組織,也包括基層人民法院在區、鄉、鎮常設的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其審判活動以及所作出的判決、裁定與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及其作出的判決、裁定具有同等效力。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僅限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是指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如果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比較復雜,涉及人和事太多,人民法院需要花相當多的時間和精力,才能查明全部案件事實的,就不能適用簡易程序。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受者,關系明確,不需要通過其他事實去認定,雙方當事人對此也無異議或者重大分歧。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議無原則分歧,人民法院不需要做大量工作來澄清事實、消除分歧。上述三個條件,是互相聯系、不可分割的,三個條件必順同時具備,才能構成簡單的民事案件。正確識別簡單民事案件,是正確適用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正確適用簡易程序的基礎,如果將非簡單的民事案件視為簡單民事案件,就會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影響辦案質量。因此,正確理解和把握以上三個條件是非常重要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二、三款的規定,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已經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但已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上述是法律明文禁止、絕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此外,院長、庭長、審判員認為案件事實不清、法律關系復雜、爭議較大、社會各界關注且又認識不一的案件,或由于立法滯后、法律規定不明確、甚至無法律規定的也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筆者認為,除以上情形外,都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三、簡易程序的特點。
簡易程序的特點,重在一個“簡”字。但在適用簡易程序時,要注意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1、起、應訴立案手續要簡?!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鶎尤嗣穹ㄔ夯蛘咚沙龅姆ㄍタ梢援敿磳徖恚部梢粤矶ㄈ掌趯徖?。按照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對適用的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當事人的起訴方式,無論是口頭起訴還是書面起訴,不能限制,也不能附加任何的條件,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當事人的起訴方式規定一般應是書面的,僅對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例外,允許口頭起訴。筆者認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原告無論是口頭起訴還是書面起訴,只要是原、被告同時到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并且是決定當即審理,只要被告不要求書面答辯,就無須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由審判人員在開庭前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并由原、被告在庭審中直接口頭控辯。這樣可以減少法院轉送起訴狀副本(或口頭起訴要點)、答辯狀副本的時間。只有在原、被告不是同時到法庭解決糾紛,或者被告明確表示不同意在答辯期內解決糾紛的,才存在通知被告應訴并向其送達起訴狀副本。如被告要求書面答辯或雙方任何一方要求給時間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則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予以準許。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是否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可因案而異,不搞一刀切。
傳喚當事人的方式要簡。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書面通知(包括一方當事人代通知回去轉干部交另一方當事人)打電話或請基層干部、群眾捎口信的方法傳喚當事人、代理人、證人到庭。但遇到一方當事人拒絕到庭時,則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和有關送達的規定,用傳票傳喚,否則不能適用拘傳、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有的同志認為,適用簡易程序不能采取缺席判決,理由是缺席判決規定在普通程序的`有關條款中。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片面的。因為從整部民事訴訟法序列上看,簡易程序雖是一個獨立的審判程序,但并不是完整的第一審程序。它的規定簡單、原則和很不完整。如對起訴的條件、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的某些方面、案件的中止終結判決和裁定等等都無具體規定。因此不能說明簡易程序章節中沒有特別的規定,則應本著總則指導分則的原則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立法精神(即除了不受限制的條款外,就是要受普通程序的其他條款限制)受總則和普通程序中有關條款的約束。
一個環節也不能少,保證執法的公正嚴肅。那么,適用簡易程序是否可以隨而便之任意操作呢?回答是否定的。適用簡易程序,原則上來說,也應在總體上按照普通程序的順序進行。那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又如何簡化庭審的方法呢?筆者認為,重點應當放在正確理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的精神上。筆者理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不受提前三日的限制,可以隨時傳喚。公開審理的,可以張貼公告,也可以不張貼公告,應視個案而定,由人民法院自行決定,有的人認為公告是公開開庭審理案件的標志,不張貼公告就不公開開庭審理,這是對法律的誤解。適用簡程序審理的都是事實比較清楚、權利和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經濟案件,無須過多調查即可認定。在具體操作庭審時,雙方當事陳述后,即可由審理員歸納、核對雙方當事沒有爭議的事實,然后僅對爭執的焦點,由雙方舉證、質證、辯證。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可融為一體。調查后進行辯論后又可恢復法庭調查,大辯論套小辯論,邊調查、邊質辯、邊篩選異同,邊歸納認證。不局限于普通程序規定的順序。這樣可以大大地縮短庭審時間,提高效率。
四、理順關系、走出適用簡易程序認識的誤區。
當前在適用簡易程序的問題上,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主要受兩種傾向的影響。一些人認為現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范圍太寬,影響了案件審判質量,認為應當加以限制;而一些人則認為審判方式改革,還應擴大簡易程序適用的范圍,只有這樣才能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解決老百姓的告狀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范圍究竟是寬了窄了,筆者認為,只在理順以下幾個關系,就可以寬窄相宜。
首先,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案件質量和效率與適用簡易程序的關系。筆者認為,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固然是人多智慧多,但并非必然導致案件質量高。而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雖有點勢單力薄之嫌,但也不必然案件質量低。審判質量的高低,從內部因素來說,關鍵在于審判人員素質以及執法的監督體制是否健全。案件的質量和效率與運用什么程序沒有必然的聯系,更不具有排他性。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要有質量和效率的必然聯系;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同樣要有質量和效率。那種認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質量應該高,效率低點沒關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效率應當高。質量低一點也可以的認為是錯誤的。無論適用何種程序審理案件,都應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保證質量,提高效率。而且,也只有保證了質量的效率才是真正的效率。
其次,要正確認識和處理案件多、任務重、審判力量不足與適用簡易程序的關系。適用何種程序審理案件,只能以案件難易情況作為客觀標準,決不能因任務重、審判力量不足就無限制地擴大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否則,欲速不達,損害執法的嚴肅性。
再次,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調解和判決與適用簡易程序的關系,調解和判決是結案的一種方式,與適用什么程序沒有因果關系。只要當事人自愿,適用普通程序依法調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也要依法調解,在調解不成立時,無論運用普通程序還是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都無例外地適用判決。那種把結案的方式與適用何種程序亂加聯系,或者認為適用普通程序可以少做調解工作,適用簡易程序應當多做調解工作同樣都是錯誤的。
第四,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審判方式與適用簡易程序的關系。
最后,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與運用簡易程序的關系。審判委員會是我國人民法院特有的一種審判組織形式,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都是事實清楚、權利和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因此,一般來說,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應是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范圍,審判委員會可以把主要精力用于討論和解決有關審判工作的其他重大問題。
開擴思路、更新觀念,理順關系、走出誤區,大膽、正確地適用簡易程序,是深化庭審方式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當前,應把推行獨任審判法官資格、選用制和錯案追究責任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貫穿到適用簡易程序當中,明確各自權、責,使簡易程序的適用更加規范、科學和高效。
行政案件審理報告(優質15篇)篇七
隨著我省高速公路發展步伐不斷加快,高速公路法制化管理進程也在不斷進步。《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的頒布,將交通行政處罰列入到我省高速公路收費管理的范疇中,這既是對推進我省高速行業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也是對完善我省高速逃費處理模式的突破。如何借助交通行政處罰的力量,打擊惡性逃費行為,維護正常收費秩序,促進高速行業管理規范,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嶄新而迫切的課題。
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對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的行為,依照《高管條例》的規定均采取補交車輛通行費票款的處理,以往對逃費行為加收票款的政策不再施行。但以補票作為處理逃費車輛的唯一措施,根本無法對高速公路逃費行為進行全面、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集中問題有以下三點:
(一)對逃費車輛的處理較輕,造成逃費行為屢禁不止。大量不法司機們意識到,現行逃費處理措施僅為補交票款,逃費成本幾乎為零,就紛紛大行其道。高速公路出現了頻頻作案,屢禁不止的逃費車,并有擴張漫延的趨勢。據不完全統計,僅京珠高速公路的逃費車就達1.26萬輛,查處逃費金額288萬元;逃費車更加嘆為觀止,截止11月20日,逃費車達7.51萬輛,累計查處逃費金額達978.8萬元,逃費車輛增長率為496.03%。
(二)對逃費車輛的處理缺乏主動權,制約了對假證、假軸等逃費車輛的有效打擊。逃費車輛經常通過使用假行車證虛報座位和限重的方法逃費,而行車證的真偽只有通過公安內部網才能查詢到。收費管理人員即使當場就識別出假證,卻拿不出逃費者制假的依據。目前多半采取聯動稽查的方式,聯合公安、交警部門共同查處此類逃費車輛,此方法雖在一定程序上打擊逃費車輛,但此舉多因收費管理人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無法當場獨立取證,執行力薄弱,工作效率較低。
(三)逃費車輛肆意干擾正常收費秩序,對收費管理工作造成嚴重困擾。大量逃費車輛利用沖磅、繞磅、跳磅進行逃費,情節惡劣者甚至在磅稱上反復通過數次,對收費人員的政策宣傳和嚴厲制止置之不理,還與收費人員爭執糾纏,經常造成車輛滯留,車道堵塞,嚴重干擾了收費現場的通行秩序,對收費現場安全保暢工作形成壓力。
對逃費行為實施交通行政處罰是加強、改進和完善高速行業管理的一項重要法制舉措。推行這項重要舉措,對于維護國家利益,整頓收費秩序,提高人員素質,保證交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一)捍衛國家利益。高速公路通行費收入是國家及地方稅費收入的重要部分,直接關系到國家基礎建設、社會保障及經濟發展。湖北省每年通行費征收幾十億元,每年查處偷逃漏費的金額高達數百萬元。巨額的數據警示我們,國家的規費收費不能再繼續受到不法逃費份子的侵占了。只有對性質惡劣的逃費車輛實行合理合法的交通行政處罰,通過這種最嚴厲,同時也是最有效的行政法律手段,才能及時制止和糾正偷逃費行為,為交通建設發展提供有力支撐,保障國家利益不受損失。
(二)促進高速行業管理規范。隨著我省高速公路發展步伐的加快,對其行業規范化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逃費行為屢禁不止,愈演愈烈一直是困擾著高速行業管理的老問題。要徹底整頓逃費行為,交通行政處罰是非常行之有效的手段。通過人身罰、行為罰、財產罰和精神罰的強制措施打擊情節嚴重、集團性作案的逃費案件,建立打逃長效機制,促進高速行業走上法制化軌道,為湖北交通又好又快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三)有利于提升高速公路執法隊伍素質。在對逃費行為實施交通行政處罰前,高速公路執法人員有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要做,這就要求高速公路從業人員必須要熟悉相關業務范圍的法律法規,不僅要熟悉掌握通行費征收的法律法規,還要掌握《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相關法規,在學習中實踐,在實踐中學習從而不斷提高執法水平,提升隊伍素質。
(一)交通行政處罰的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交通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交通行政機關或者法定授權組織、交通行政委托組織,依法懲戒違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構成犯罪的交通行政相對一方的一種制裁性法律制度。
(二)對逃費行為實施交通行政處罰的執法依據:根據《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公路車輛通行費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有權拒絕其通行,并要求其補交車輛通行費,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可處以本省路網最遠站至本站全程通行費2倍的罰款;故意堵塞收費車道的,實行強制牽移,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由于我省高速公路對逃費行為實施交通行政處罰尚處于探索階段,執法主機、執行機構等等基本要素都尚未明確制定。筆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執法原則和《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具體規定,結合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實際,對高速公路逃費行為實施交通行政處罰的基本要素提出以下設想,僅供參考。
(一)對依法設立交通行政執法主體的設想。目前,高速公路的路政和交警部門才有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資格,收費管理人員不具備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這里設想通過上級部門授權,使高速公路收費管理所的收費班長、收費監控員、收費監控室主任通過全面、系統的交通行政執法知識培訓、考核,持有全國統一頒發的《交通行政執法證》,具備交通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
(二)對界定“惡意逃費”概念的設想?!陡吖軛l例》第四十五條中提出的惡意逃費行為,設想將其定義為逃費金額達元以上或有事實依據屬于第三次逃費的行為。
(三)關于取證的設想。交通行政處罰程序中,取證是一項重要環節。對取證方式有三個設想。其一是以舉報人報案的方式取證(保安可為舉報人員);二是通過費亭的監聽設備或使用錄音筆錄下當事人承認逃費事實并交待逃費經過的視聽資料取證;三是搜集當事人逃費的數據資料取證。
(四)關于受理、審批部門的設想。由于我省針對打逃的行政處罰尚處于探索階段,尚未明確受理及審批部門。如借鑒省交通廳1998年頒布的關于貫徹實施《湖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可將省高管局路政科設立為審批部門,省交通廳設立為行政復議機構。另外,設想采取二級審批制度。如簡易的交通行政處罰,由各條高速公路單獨設立稽查大隊進行審批;如重、特大交通行政處罰,采取基層單位立案——各路段稽查大隊審批、備案——高管局路政科審批的制度。
根據《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并結合我省高速公路普遍存在的逃費行為發生頻繁,分布較廣,不便集中懲治的特點,對打逃實施交通行政處罰的程序提出以下設想,僅供參考:
(一)報案:當班收費員發現逃費車輛,且逃費金額達到元以上,第一時間上報收費監控室。
(二)初步調查:由收費班長和收費監控員兩人調查取證,向當事人出示其《交通行政執法證》,告之當事人認定的逃費事實,處罰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
(三)勘驗筆錄:攝取逃費車輛全景或局部照3—5張,詢問當事人(逃費人員),證人(收費員或保案人員),進行勘驗依法制作《詢問筆錄》、《勘驗檢查筆錄》。
(四)處罰審核:管理所收費監控室主任核查上述資料,并對案件材料和視聽資料進行整理,制作立案審批表、案件處理意見書、交通行政處罰意見書,然后上報管理處收費稽查大隊審核。審核如不通過,稽查大隊將不予處罰原因和依據明確通知管理所領導,該逃費車輛采取票款補交的形式處理;審核如通過,稽查大隊通知管理所按交通行政處罰規范流程處理。
(五)下達交通行政違罰通知書:收費監控員依法制作交通行政違法行為通知書,聽取當事人申辯并記錄,并告知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向省政府法制辦或交通部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并公布舉報監督電話。
(六)結案:當事人接受行政處罰書時后,簽收文書送達回證,收費監控員制作結案報告。管理所當日即將交通行政處罰款存入交通行政處罰的指定帳戶上,并將處罰票據復印件歸檔。
(七)行政復議:案件60日內被行政復議,由高速行業主管部門專設機構全權處理。
對逃費行為實施交通行政處罰,是對高速公路現行逃費管理模式的重大改革,但怎樣合理合法、積極穩妥地推進處罰工作,是有待我們深思熟慮的一大管理課題。建議采取”上級授權,試點推行,制度出臺,付諸實踐”的辦法,僅供參考。
(一)自上而下推行處罰試點改革,具有較為堅實的合法性根基。針對逃費行為實施交通行政處罰,由省高速公路行業主管部門首先明確導向,為下級各高速路段確立改革的具體目標,并通過授權方式為下級采取處罰措施提供合法性保證。
(二)出臺對逃費行為實施交通行政處罰的實施細則,起承上啟下的樞紐作用。由省政府聯合省高速公路行業主管部門出臺處罰實施細則,對“上”貫徹《高管條例》精神,對“下”做出處罰的具體部署,即將《高管條例》的要求和精神加以明確具體化,又傳達給基層試點單位并要求其擬定處罰試點方案,進一步豐富細化內容。
(三)未雨綢繆,努力在對逃費行為正式實施交通行政處罰前消除法律問題隱患。在試點的過程中進行充分的調研和合法性論證,采取一種積極主動、富有前瞻的方式,為處罰的合法化提供制度基礎,盡量避免因處罰的合法性爭議而導致擱淺的風險。
綜上對高速公路打擊逃費實施行政處罰的一些探討和研究,純屬紙上談兵,個人的粗淺見解。由于本人水平有限,還有許多問題仍需進一步深入研究。這些問題有管理體制方面的,有集中權力與職責內容方面的,有機構設置方面的,有人員編制方面的,有部門之間協調方面的,等等。本人在此拋磚引玉,期待通過此文引起法律專家、政府機構和高速行業主管部門對此項工作的重視,為在高速公路順利推行行政處罰制度,有效打擊逃費行為,營造規范和諧的收費環境,盡一份綿薄之力。
行政案件審理報告(優質15篇)篇八
第一條為使行政賠償案件審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促進行政機關合法、準確、公正、及時的審理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賠償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賠償案件(以下簡稱賠償案件),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受害人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案件。
第三條審理賠償案件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范性文件正確,符合《賠償法》及本規定的程序。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為已被人民法院、行政復議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確認違法,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由《賠償法》第七條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管轄。
第五條賠償義務機關審理賠償案件,由本機關的行政復議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沒有行政復議職責的賠償義務機關審理賠償案件,由本機關負責政府法制工作的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未設政府法制機構的賠償義務機關審理賠償案件,由本機關指定的機構承擔具體工作,但是不得指定引起該賠償案件發生的機構承擔。
第六條賠償義務機關根據本規定第五條確定的具體審理賠償案件的機構,對外使用(或者與原機構名稱同時使用)“××人民政府(或部門)行政賠償審理辦公室”的名稱。其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并審查賠償請求;。
(二)審查被認為侵權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并就此提出意見;。
(三)對依法應當賠償的案件,提出具體賠償方式和賠償標準;。
(四)了解、研究行政賠償工作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并向本機關領導提出改進行政執法工作的建議。
第七條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的,應當依照《賠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請。
第八條賠償義務機關受理賠償案件,應在收到賠償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對賠償申請進行審查,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受理,并以賠償義務機關的名義向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
(二)對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材料不足應補充有關材料的,應以行政賠償審理辦公室的名義將申請書發還請求人,限期補正。補正后決定受理的,以收到補正后申請書之日為收到申請日期。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三)對不具備法定條件的,以賠償義務機關的名義裁決不予以受理,并將不予受理裁決書發送申請人。
第九條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審理辦公室對依照《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需要立案辦理的案件,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經本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后立案。
第十條賠償案件調查取證應當有兩名以上的案件承辦人員參加。下列證據經查證屬實后,可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一)行政機關職權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證人證言;。
(五)視聽資料;。
(六)申請人陳述;。
(七)現場勘驗筆錄;。
(八)檢驗、檢定或者鑒定結論。
第十一條案件承辦人員進行現場勘驗檢查,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參加,并通知申請人到場;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承辦人員記錄在案,不影響勘驗檢查的進行。
第十二條對賠償案件中的受害人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鑒定,應到法定鑒定機構進行;沒有法定鑒定機構的,應到縣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醫療單位進行。第十三條對申請人及有關人員作調查詢問時,可根據需要下達調查詢問通知書,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被調查詢問人校閱后,簽名或者押印。
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直接受理的賠償請求案件,對依法已經確認或者經審理確認有《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第十五條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賠償,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事項、賠償方式及賠償標準等在法定范圍內進行協商。經過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行政賠償協議書。協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二)賠償義務機關的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三)請求賠償依據事實和理由;。
(四)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賠償的方式及標準;。
(五)履行協議的期限;。
(六)協議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
(七)協議人簽名或者蓋章;。
(八)制作協議的年、月、日。
第十六條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賠償經過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行政賠償決定書。行政賠償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二)賠償請求的具體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范性文件;。
(四)賠償的標準、方式;。
(五)實施賠償的期間;。
(六)不服賠償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七)作出賠償決定的年、月、日。
賠償決定書由賠償義務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賠償義務機關的印章。
第十七條賠償義務機關受理賠償請求案件,經過審查,認為依法不予賠償的,應當制作拒絕賠償決定書,其內容除載明第十六條一款(一)、(二)項外,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拒絕賠償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二)不服拒絕賠償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三)作出拒絕賠償決定的年、月、日。
第十八條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請求行政賠償的,應當符合《行政復議條例》關于管轄和受案范圍的規定。
第十九條行政復議機關審理一并請求賠償的行政復議案件,依行政復議審理程序,并應當在復議決定書內作出有關賠償的決定。
一并請求賠償的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書內有關賠償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條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
第二十一條對立案審查的賠償案件,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結案。
第二十二條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但請求人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提交中止時效原因的有效證明。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二十三條送達賠償決定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押印。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必須使用掛號信,以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到日期為送達日期。第二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送達賠償決定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簽收;本人已向賠償義務機關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交其收發部門簽收。
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賠償決定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押印,把賠償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或者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五條賠償義務機關應在賠償決定書中規定的期間向賠償請求人支付國家賠償費用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賠償。賠償請求人應當出具收據或者其他憑證。
第二十六條國家賠償費用的支付與核撥,按《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及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依照《賠償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向責任者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追償的標準及程序,按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賠償義務機關審理賠償案件,應當在結案之日起一月內將賠償結論的副本報上級行政機關備案。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屬部門的,向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備案;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案件審理報告(優質15篇)篇九
局局令第138號)第一條為了規范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理、復核行政處罰案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設立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稱案審委),負責對立案查處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集體審理。
第四條案審委應當由五名以上的單數委員組成,其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名。主任委員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縣(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根據人員編制等實際情況設置案審委委員。
案審委委員應當由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擔任。
第五條案審委審理案件實行會議制度。案審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員主持。
第六條對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決定的,或者情節復雜、影響重大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員進行集體審理。對其他行政處罰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員進行集體審理。
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第七條案審委應當下設辦公室(或者專職工作人員,下同)。案審委辦公室(以下簡稱案審辦)應當按照查審分離的原則設置。
案審辦的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一)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初審;
(二)召集案審會議,組織整理審理記錄;
(四)組織行政處罰案件復核及聽證工作;
(五)組織對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批案件的審查;
(六)承擔案審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條案件承辦機構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后,將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審辦進行初審。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案由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調查經過及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三)調查認定的違法事實及主要證據;
(四)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提出的申辯事實及理由;
(五)違法行為性質及定性依據;
(六)擬處理意見及其依據;
(七)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九條案審辦應當自接到案件材料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案件的初審工作。初審內容主要包括:
(一)對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違法主體認定是否準確;
(三)辦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執法文書是否規范;
(五)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六)處理建議是否合法、適當;
(七)處罰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條案審辦對案件進行初審后,應當提出初審意見,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報請案審委集體審理。
案審辦初審時發現案件需要進行補充調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向案件承辦機構提出補充調查或者補正的建議。
第十一條案審會議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二)案件承辦人員介紹案情及擬處理意見;
(三)案審辦介紹案件的初審意見;
(五)參加會議委員對擬處理意見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進行審議,并形成結論性的處理意見;
(六)會議主持人宣布案審會議結束。
案件承辦人員可以列席案審會議。
第十二條案審委應當對案件進行全面審理,并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對違法行為需要由其他部門進一步處理的,向有關部門提出行政建議;
(六)對違法行為需要補充調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補正的,提出補充調查或者補正等處理意見。
案件審理可以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的專家意見。專家意見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三條案審會議應當形成審理記錄,經參加會議的案審委委員確認簽字,存入行政處罰案卷。具備條件的可以同時采集錄像、錄音等視聽資料,作為文字記錄的輔助材料存入案卷。
第十四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案審會議結束后,根據案審委提出的處理意見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告知、不予行政處罰、行政建議、案件移送等相應的執法文書。
作出不予行政處罰、行政建議、案件移送等決定的,應當報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告知內容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未要求聽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報請案審委主任委員批準后送達并執行。
第十六條當事人提出新的申辯事實及理由的,案審辦應當組織進行復核,并報請案審委重新審理。
經過聽證的案件,案審辦應當報請案審委重新審理。
第十七條案審委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案件重新審理后,維持原處理意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送達并執行。
案審委改變原認定的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或者處罰種類及幅度的,應當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
經復核重審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十八條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不得擅自改變。確有法定事由需要改變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經案審委重新審理決定,并報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十九條案審辦負責督促案件承辦機構及時對案件進行立卷存檔以及對《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案件報告、備案。
第二十條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因案件管轄、延期或者其他依法需要報請決定的案件,應當由案審辦組織進行審查,并報請案審委主任委員批準決定。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年9月18日公布的《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審理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令第137號《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137號。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已經2011年1月1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保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法規、規章適用準確,處罰合理、公正,執法文書使用正確、規范。
第四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系統內部門之間辦案協作。
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需要其他部門協助的,可以提出協查請求;接到協查請求的,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發現違法行為需要由其他部門進一步處理的,應當及時通報。
第五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案件承辦機構和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監督檢查。
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可以進行督辦。
第六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實行回避制度。案件承辦人員、審理人員和聽證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或者前款規定人員本人申請回避,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
第二章管轄。
第七條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管轄。有管轄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之外開展調查取證等活動的,應當通報相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必要時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協調工作。相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八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之間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或者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為需要指定管轄的,可以指定管轄。
第九條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必要時,可以直接辦理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
對重大、復雜的行政處罰案件,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報請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
第十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辦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移送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辦理的案件屬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關部門。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第十二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檢驗、檢測、檢定、鑒定等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期限。
立案案件應當報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人批準,并按照本規定程序辦理,直至結案。
第十三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記錄在案。
第十四條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對案件進行全面調查,收集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現場筆錄以及檢驗、檢測、檢定或者鑒定結果等,經查證屬實后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第十五條現場檢查由案件承辦人員進行,可以邀請法定檢驗、檢測、檢定、鑒定機構的人員或者有關技術人員參加?,F場檢查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檢查的進行,承辦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載明情況。
現場檢查情況應當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簽署意見,并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可以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情況。第十六條案件承辦人員對當事人或者有關證明人的詢問調查應當個別進行。詢問前應當收集、核對被詢問人的身份證明,并告知其權利和義務。
詢問調查應當制作筆錄,經被詢問人確認無誤后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其更正或者補充,更正或者補充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以簽名、蓋章或者押印等方式確認。
第十七條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原始證明材料作為證據。收集原始證明材料有困難的,可以提取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本等,并由證據提供人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
收集、提取的證據應當注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并由案件承辦人員、證據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案件承辦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有關證明人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證明材料。根據需要可以采取錄音、錄像和拍照等方式收集證據。
第十九條案件調查中發現的涉嫌假冒產品,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業進行鑒別。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查證后,可以將企業出具的鑒別證明材料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出具證明材料的企業對其證明內容負責,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十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
所抽樣品需要檢驗、檢測、檢定或者鑒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檢定或者鑒定結果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律、法規、規章對復檢有規定的,應當同時告知當事人復檢權利。
第二十一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人批準。第二十二條對于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作出以下處理決定。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
(一)根據情況及時采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強制措施;
(三)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第二十三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中,可以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強制措施。
經調查,不需要繼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四條調查取證過程中,出現當事人拒絕接受調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拒絕在相應執法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等情況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在執法文書或者其他有關材料上載明情況,并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加以證明。
必要時,案件承辦人員可以邀請第三方作為見證人。
第二十五條因涉嫌違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終止,并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調查無法繼續進行的,案件承辦機構可以報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決定終止調查并結案。
第二十六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設立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實行案件集體審理制度。
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按照《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案件審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對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理由、處罰種類及幅度,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八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案件復核按照《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案件審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當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違法事實及證據、處罰依據及理由、處罰種類及幅度、處罰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濟途徑及期限、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及日期等內容,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自作出之日起7日內按照本規定第七章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行政處罰,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技術規范沒有規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確有必要超過30日的,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一條因案件管轄或者其他依法需要報請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的案件,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上報。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接到上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
第三十二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報請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案件辦理過程中聽證、公告、檢驗、檢測、檢定或者鑒定以及發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期限。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
第三十三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擬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之一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自告知次日起算,當事人享有在3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的;
(二)吊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許可證的;
(三)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的。
前款(三)項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按照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有關規范性文件未做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為3萬元以上(含3萬元)。
第三十四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設立的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案審辦),負責聽證的具體組織工作。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聽證申請;當事人口頭提出申請的,案審辦應當將當事人基本情況、聽證請求事項以及事實和理由記錄在案,并由當事人簽名或者簽章。
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接到當事人聽證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以下要求組織聽證:
(一)確定聽證主持人和記錄員。聽證主持人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指定非本案承辦人員擔任,聽證記錄員由案審辦有關人員擔任。
(二)確定聽證參加人。聽證參加人包括案件承辦人員以及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提交書面委托書。
(三)確定聽證主要內容。案審辦向聽證主持人提交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證據、擬處罰意見以及聽證申請等有關材料。
(四)確定聽證時間和地點。案審辦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在舉行聽證之前,提出撤回聽證申請的,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聽證的,視為撤回聽證申請。
第三十八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聽證會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紀律;
(二)核對聽證參加人姓名、年齡、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權利、義務;
(三)案件承辦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事實、證據以及處罰意見;
(四)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第三十九條聽證主持人負責維持聽證會秩序,保障聽證參加人依法行使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享有詢問聽證參加人的權利。
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放棄申辯和質證權利退出聽證會的,主持人可以宣布聽證終止。
第四十條聽證會結束后,聽證筆錄應當當場交聽證主持人以及聽證參加人審核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案審辦應當將聽證筆錄和案件有關材料一并提交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進行重新審理。
第四十一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未依法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或者未依法組織聽證的,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第五章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第四十二條對于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當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三條案件承辦人員在實施當場處罰時,應當收集必要的物證、書證、當事人陳述、現場筆錄等證據,并使用統一的當場處罰決定書。
前款規定的當場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的名稱,并由案件承辦人員及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第四十四條案件承辦人員實施當場處罰,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案件承辦人員適用簡易程序實施當場處罰的,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第六章行政處罰的執行和結案。
第四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未按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繳納罰款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為當事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第四十九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第五十條對罰沒物品的處置,按照《質量技術監督罰沒物品管理和處置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對依法解除登記保存或者行政強制措施,需要返還涉案物品的,應當及時予以返還。
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確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應當采取公告方式告知領取。公告期滿仍無人領取的,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將涉案物品上繳或者依法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五十二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一)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依法需要中止執行的;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執行的。
第五十三條因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終止,并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行政處罰決定無法繼續執行的,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終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五十四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予以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的;
(二)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后,執行完畢的;
(三)不予行政處罰的;
(四)案件移送有管轄權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的;
(五)決定終止調查的;
(六)決定終止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的。
第五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以下案件,應當在結案后15日內向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備案:
(一)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督辦的案件;
(二)指定管轄的案件;
(三)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四)向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
(五)經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結案的案件。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于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案件或者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十六條案件辦理過程中形成的材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立卷存檔。
第七章期間與送達。
第五十七條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期間。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的時間,執法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五十八條送達執法文書應當使用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載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五十九條送達執法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時交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委托代理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六十條受送達人拒絕接收執法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等第三方的見證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留置送達應當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情況。
第六十一條直接送達執法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基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有關基層組織代為送達,也可以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的,以郵寄回執上載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六十二條采取本規定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可以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報紙、電視或者互聯網等新聞媒體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載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法律、法規授權的質量技術監督執法機構辦理行政處罰案件,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本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技術監督局1990年7月16日公布的《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1995年12月8日公布的《技術監督行政案件現場處罰規定》、1996年9月18日公布的《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聽證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行政案件審理報告(優質15篇)篇十
(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3次會議通。
過)。
根據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結合國家賠償工作實際,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以下簡稱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陬^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填寫《申請賠償登記表》,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條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
(一)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書;
(二)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但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五)賠償義務機關職權行為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六)證明賠償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條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認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決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駁回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賠償委員會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賠償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賠償登記表》副本送達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
第五條賠償請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律師、提出申請的公民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賠償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代理人。
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可以委托本機關工作人員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第六條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委托他人代理,應當向賠償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賠償請求,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第七條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應當指定一名審判員負責具體承辦。
負責具體承辦賠償案件的審判員應當查清事實并寫出審理報告,提請賠償委員會討論決定。
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必須有三名以上審判員參加,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八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賠償請求人的近親屬;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親屬;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第九條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可以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第十條組織協商應當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則。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一方或者雙方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經協商達成協議的,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后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
第十二條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有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證據。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
賠償請求人可以提供證明職權行為違法的證據,但不因此免除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質證:
(一)對侵權事實、損害后果及因果關系爭議較大的;
(二)對是否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爭議較大的;
(三)對賠償方式、賠償項目或者賠償數額爭議較大的;
(四)賠償委員會認為應當質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賠償委員會認為重大、疑難的案件,應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賠償委員會應當執行。
第十六條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前,賠償請求人撤回賠償申請的,賠償委員會應當依法審查并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中止審理:
(二)賠償請求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賠償請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審限內不能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
(五)宣告無罪的案件,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六)應當中止審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除后,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恢復審理,并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終結審理:
(三)賠償請求人據以申請賠償的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或者無罪判決被撤銷的;
(四)應當終結審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決定:
(四)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查清事實后依法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作出決定,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一條國家賠償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賠償請求人申請事項及理由,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情況;
(三)賠償委員會認定的事實及依據;
(四)決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五)決定內容。
第二十二條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分別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
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辦理本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參照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即行廢止;本規定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行政案件審理報告(優質15篇)篇十一
xx年,按照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全市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總體思路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xx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攬,貫徹落實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一二三四五”的工作思路(即緊緊圍繞經濟建設“一個中心”,確保特種設備和食品質量“兩個安全”,突出抓好科技創新、檢驗檢測能力、抽檢分離制度“三個提升”,實現名牌戰略、標準化戰略、建設節約型社會和“三位一體”質量電子監管網建設“四項突破”,加強規范內部管理、和諧機關建設、廉政建設、依法行政、公務員法實施和事業單位改革“五個保障”),認真開展“科技提升年”活動,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創造性的開展工作,為促進全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一、切實抓好“兩個安全”,在“平安濱州”建設中有新的作為。
進一步提高食品質量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在建設“平安濱州”工作中重要性的認識,強化措施,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在食品質量安全方面,要在嚴格落實食品市場準入制度、加強證后監管的同時,著力建立管理、執法、檢驗的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進一步加強對食品加工企業的普查,健全食品企業檔案,分別針對不同類型、不同規模食品企業的特點,探索不同的監管措施。在抓特種設備安全方面,進一步完善安全監察責任制,加強基層安全監察網絡建設,健全完善預警機制,充分發揮安全監察、檢驗檢測和行政執法三位一體的整體合力,做到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率達到98%以上,重要特種設備和重大事故隱患監管達到100%,應急救援措施制定率達到100%。督促廣大企業制定應急救援措施,要加強重點危險源特別是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監控,加大依法施檢和監管的力度,督促企業守法生產經營。
二、落實“科技提升年”的要求,在提升全系統的綜合素質和工作質量上有新的作為。
要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為先導,不斷增強加快發展、科學發展、創新發展的緊迫感,努力創新管理模式,提高工作質量,加強自身建設,為質監事業的長遠發展積蓄后勁。
1、加快科技人才隊伍培養,提升科技創新能力。要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加強質監科技資源整合,加快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符合科技發展自身規律和本單位客觀實際的科技體制。繼續做好教育與培訓,加強業務知識學習,及時掌握新理論、新標準、新方法,不斷更新知識結構,下大力培養一批市場營銷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復合型人才和學科帶頭人。各單位要按照全省和全市質監發展“”規劃綱要的要求,合理有效的組織實施,按計劃完成xx年立項的20個項目,爭取2—3個科研項目在市級立項和獲獎,省級的成果有所突破。
2、加強實驗室建設,提升檢驗檢測能力。在xx年能力建設的基礎上,要進一步加大實驗室建設力度,充分發揮實驗室現有資源的作用。繼續建設完善山東省安全網質檢中心,努力向國家級中心實驗室水平靠攏,在國家級中心建設上實現突破。全面完成鄒平縣食品通用實驗室建設。繼續完善壓力管道、壓力容器實踐考核模擬仿真系統,逐步建成省內一流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基地。做好棉檢體制改革配套設備引進與企業設備改造工作,引進1臺hvi大容量棉花綜合測試儀,推動2-3家企業完成設備改造。要建立超聲波監護儀、心電監護儀、米尺等計量標準。加強技術機構內部基礎管理,以檢驗檢測報告、證書為抓手,推行檢驗檢測質量追究制度,提高技術機構的社會公信力和影響力。圍繞中央和省、市提出的調整產業結構、節能降耗、自主創新等方面的要求,積極探索新興檢驗項目,拓展新的檢測領域,爭取新的市場份額。積極探索檢驗機構間的合作,面對新的挑戰,拿出新的舉措,保證我們的質檢機構在激烈的國內、省內競爭中腳步站得穩,步子邁得大,道路走得遠。
3、強化區域監管責任制,提升抽檢分離水平。在原有基礎上,不斷健全完善制度,把工作做細、做實,繼續深化和落實抽檢分離制度,進一步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全面完成定檢計劃,保證抽樣全面、及時,檢驗準確、公正,后處理科學、到位。
三、抓亮點,攻難點,擴大結合點,在全面履行工作職能服務經濟發展上有新的作為。
1、做好中國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山東金質區域監管信息系統和企業質量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三位一體”質量電子監管網建設,探索新的監管模式?!叭灰惑w”質量電子監管網的建設工作,是國家質檢總局、省局實現監管機制和體制創新的重要舉措,是落實省局提出的“圍繞增強質監工作有效性,加快推行電子監管工作”的重要保障和必然選擇。要高度重視,作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工作,加強組織領導,配好工作班子,完善工作體系,嚴格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和省局的總體部署和工作要求,借鑒先進省市的經驗,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抓出實效。
2、繼續深化以質取勝和名牌引領濱州經濟發展戰略,推動各項工作開展。圍繞政府工作中心,立足服務,堅定不移的實施以質取勝和名牌戰略,著力提高全市產品質量整體水平。要進一步發揮好綜合管理職能作用,組織協調好各級各部門的工作,充分發揮質監部門在設備、技術、信息方面的優勢,以延伸十大產業鏈為工作重點,幫助企業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提高產品質量,積極培育名牌企業、名牌產品,增強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力爭完成市政府下達的爭創中國名牌1-2塊、山東名牌10塊的任務,爭取再有1個企業獲得省政府質量管理獎,2個企業通過省政府質量管理獎的復評。力爭xx年新增地理標志保護產品1個以上,獲得國家免檢產品2個以上。
3、大力實施標準化戰略,為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提供技術支持。根據《山東省“”標準化發展規劃綱要》和省局標準化戰略的重點領域和重點任務,認真做好采用國際標準工作,鼓勵企業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制定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標準,提高核心競爭力。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和清理,規范標準內容,嚴格備案程序,保證備案標準的質量,探索食品企業標準化工作的新路子。做好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創建工作,指導企業建立健全企業標準體系,實現我市aaa級或aaa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零的突破,把我市企業標準化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為企業培育名牌產品打下堅實的基礎。建立和完善農業標準體系,加強農業標準化示范區的管理和經驗推廣,做好第5批國家級農業標準化示范區項目的驗收工作。要大力培育無公害農產品,提高濱州農產品市場競爭力和社會知名度,為新農村建設做出努力。
4、做好能源、民生計量工作,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積極發揮能源計量工作在建設節約型社會中的技術支持作用,根據《節約能源法》的要求,提高能源計量數據的準確性和利用率。圍繞省、市確定的重點耗能企業,努力推動企業計量評價體系的建設,繼續大力開展能源計量服務活動,指導企業制定節能方案,及時發布節能降耗最新技術法規和信息,推廣先進節能方法,引導企業走質量效益型、節能環保型道路,努力營造企業、社會關注節能降耗、重視能源計量工作的良好氛圍;加強民生計量監督檢查,圍繞政府、社會和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焦點問題,繼續加大對加油機、民用四表、定量包裝商品等的計量監督檢查力度,提高監督檢查工作的有效性,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完善制度,強化措施,在提高保障能力上有新的作為。
xx年是加快發展、全面提升的關鍵一年,各項工作任務十分繁重。為圓滿完成目標任務,保證各項工作落實,必須加強自身建設,強化保障措施。
1、加強制度建設,深化內部管理。在xx年重點強化對外協調溝通的基礎上,重點加強內部管理,根據現行規定和我局實際,建立完善各項制度,健全績效考核體系,細化分解工作任務,加大督查督辦工作力度,推進各項改革,使各項工作有章可循,運轉舒暢。
2、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機關。要發揮、調動、保護好各方面的積極性,進一步處理好各種關系,力爭在全市系統實現“觀念和諧、發展和諧、管理和諧、內外和諧、人際和諧、生活和諧”的目標,營造一個“環境好、人才旺、事業興”的新局面,為質監事業的科學、穩定發展奠定基礎。要加強黨組織建設,發揮黨的基層組織作用,建設質監文化,不斷提高質監隊伍的凝聚力。
3、狠抓行政執法工作,構建“大稽查”的工作格局。各單位要把行政執法工作作為推動各項業務工作發展的保障,繼續圍繞政府中心工作,加大執法力度,抓住重點,重拳出擊,打假治劣,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凈化經濟發展環境,為全市經濟建設保駕護航。同時嚴格執法、規范執法,不斷提高辦案效率和辦案質量。針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出現的制假、售假行為,要反復打,打反復,進一步提升質監行政執法工作的有效性和權威性。強化上下聯動、內外聯動,進一步加強市、縣區局、技術機構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聯動、配合,形成“大稽查”格局,增強執法打假的力度。強化區域監管責任制的落實,凡因區域監管機構監管不到位,被上級發現并查處的,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領導的責任,推動區域監管工作邁上新臺階。注重打假和扶優相結合,為我市名優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4、積極穩妥地做好公務員法實施和事業單位改革。結合公務員法的實施和事業單位改革,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強化公務員隊伍執政能力建設,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提高公務員管理水平和工作質量。按照省局的部署,積極穩妥地開展事業單位改革,吃透精神,把握政策,遵守紀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穩定工作。
5、抓好廉政建設,樹立質監系統的良好形象。認真落實質檢系統行風建設“八嚴禁”的要求,進一步鞏固和深化“行風建設年”成果。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堅持做到在教育上把好“總開關”,在制度上架起“高壓線”,在監督上重點管好“一把手”。積極推進“三個體系”的落實,做到“用制度管權、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加大監督力度,實行工作問責制。充分宣傳、展示質監系統的好典型,發揮典型示范作用,引導和教育職工發揮優良傳統和作風,努力形成全社會關注質監工作、支持質監工作的良好氛圍。按照在中紀委七次全會上提倡的“八種風氣”的要求,全面加強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和干部生活作風建設,以求真務實的精神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
行政案件審理報告(優質15篇)篇十二
在我國的司法體系中,行政案件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作為行政機關與公民之間的互動方式,行政案件涉及到人們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作為一名行政執法干部,我時刻牽掛著如何更好地服務公民、維護社會治安。最近,我參與了一次行政案件工作報告,深刻認識到行政案件的重要性,收獲頗多。以下是我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學習新知識。
在報告中,我們通過聽取先進案例、分析行政案件趨勢、破解難案等形式學習了大量新知識。通過聆聽醫療糾紛、勞動爭議、拆遷補償等案例的闡釋,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行政案件領域內的重點問題和處理方式。特別是對于涉及到人的問題,我們需要更加敏銳地察覺案情變化,提前改變對策和應對方式。同樣地,對于涉及到財產的問題,我們也需要更加果斷地采取措施,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在報告中,我們明確了行政案件工作的重要性。行政案件是政府部門通過公共權力實施行政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影響,涉及到行政機關、公民和組織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政府治理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對于政府來說,解決行政案件工作既是政治任務,也是社會責任和職責所在。因此,行政執法干部需要深刻認識到這一點,以高尚的政治品質和職業操守,堅守法律底線,維護公正權威,保障人民群眾的權益。
第四段:對自己的工作提出要求。
報告中,我們重點強調了行政執法干部的職業操守。在行政案件工作中,我們必須《守法》、《規范》、《誠信》和實踐“陽光執法、文明執法、公正執法”的執法理念。只有遵紀守法、嚴格規范執法行為和執法程序,才能防止濫用職權、貪污腐敗等違法行為的產生。同時,必須以高度的責任心和使命感,保障法制與社會發展的有序進行,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
第五段:收獲的意義。
通過此次行政案件工作報告的學習,我認識到一個既簡單又復雜的道理:要成為好的行政執法干部,既要勤奮學習、積累經驗,又要不斷地反思自己,從實際工作中探討行政案件問題的解決,從群眾的實際需要出發,合理利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學習新知識,制定合理的執法計劃和策略,落實具體的執法措施,推動行政執法工作不斷向前發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將秉持正義之心,忠實履行職責,遵循法律規定,把執法工作做得更加優秀,以實際行動為人民服務,讓黨和人民群眾對我們行政執法干部更加信賴和支持。
行政案件審理報告(優質15篇)篇十三
第六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本規定自7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技術監督局1990年7月16日公布的《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1995年12月8日公布的《技術監督行政案件現場處罰規定》、9月18日公布的《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聽證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行政案件審理報告(優質15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了規范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保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法規、規章適用準確,處罰合理、公正,執法文書使用正確、規范。
第四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系統內部門之間辦案協作。
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需要其他部門協助的,可以提出協查請求;接到協查請求的,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發現違法行為需要由其他部門進一步處理的,應當及時通報。
第五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案件承辦機構和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監督檢查。
當事人或者前款規定人員本人申請回避,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
行政案件審理報告(優質15篇)篇十五
2011年3月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8號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案件審理規定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第一條為了規范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理、復核行政處罰案件,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設立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稱案審委),負責對立案查處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集體審理。第四條案審委應當由五名以上的單數委員組成,其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名。主任委員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h(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根據人員編制等實際情況設置案審委委員。案審委委員應當由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擔任。第五條案審委審理案件實行會議制度。案審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員主持。第六條對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決定的,或者情節復雜、影響重大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員進行集體審理。對其他行政處罰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員進行集體審理。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第七條案審委應當下設辦公室(或者專職工作人員,下同)。案審委辦公室(以下簡稱案審辦)應當按照查審分離的原則設置。案審辦的主要工作職責包括:(一)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初審;(二)召集案審會議,組織整理審理記錄;(三)按照案審委提出的處理意見,組織案件承辦機構制作相應的執法文書,并履行相關的報批手續;(四)組織行政處罰案件復核及聽證工作;(五)組織對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批案件的審查;(六)承擔案審委的其他日常工作。第八條案件承辦機構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后,將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審辦進行初審。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一)案由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二)調查經過及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三)調查認定的違法事實及主要證據;(四)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提出的申辯事實及理由;(五)違法行為性質及定性依據;(六)擬處理意見及其依據;(七)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九條案審辦應當自接到案件材料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案件的初審工作。初審內容主要包括:(一)對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二)違法主體認定是否準確;(三)辦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四)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執法文書是否規范;(五)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準確;(六)處理建議是否合法、適當;(七)處罰裁量是否合理、公正;(八)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第十條案審辦對案件進行初審后,應當提出初審意見,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報請案審委集體審理。案審辦初審時發現案件需要進行補充調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向案件承辦機構提出補充調查或者補正的建議。第十一條案審會議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會議主持人宣布本次會議參加人員是否符合規定,說明本次會議審理案件的數量及審理程序等;(二)案件承辦人員介紹案情及擬處理意見;(三)案審辦介紹案件的初審意見;(四)參加會議委員對案件的管轄權、違法事實、證據、辦案程序、法律依據、當事人申辯事實及理由等內容進行審議,并發表意見;(五)參加會議委員對擬處理意見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進行審議,并形成結論性的處理意見;(六)會議主持人宣布案審會議結束。案件承辦人員可以列席案審會議。第十二條案審委應當對案件進行全面審理,并提出以下處理意見:(一)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二)對違法事實不能成立、違法行為已過追訴時效或者違法主體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四)對違法行為需要由其他部門進一步處理的,向有關部門提出行政建議;(五)對違法行為依法不屬于本部門管轄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或者司法機關;(六)對違法行為需要補充調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補正的,提出補充調查或者補正等處理意見。案件審理可以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的專家意見。專家意見應當記錄在案。第十三條案審會議應當形成審理記錄,經參加會議的案審委委員確認簽字,存入行政處罰案卷。具備條件的可以同時采集錄像、錄音等視聽資料,作為文字記錄的輔助材料存入案卷。第十四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案審會議結束后,根據案審委提出的處理意見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告知、不予行政處罰、行政建議、案件移送等相應的執法文書。作出不予行政處罰、行政建議、案件移送等決定的,應當報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第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告知內容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未要求聽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報請案審委主任委員批準后送達并執行。第十六條當事人提出新的申辯事實及理由的,案審辦應當組織進行復核,并報請案審委重新審理。經過聽證的案件,案審辦應當報請案審委重新審理。第十七條案審委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案件重新審理后,維持原處理意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送達并執行。案審委改變原認定的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或者處罰種類及幅度的,應當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經復核重審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第十八條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不得擅自改變。確有法定事由需要改變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經案審委重新審理決定,并報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第十九條案審辦負責督促案件承辦機構及時對案件進行立卷存檔以及對《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案件報告、備案。第二十條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因案件管轄、延期或者其他依法需要報請決定的案件,應當由案審辦組織進行審查,并報請案審委主任委員批準決定。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年9月18日公布的《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審理工作規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