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保險交易的基本依據,是雙方共同約定和遵守的重要文件。在下面,我們將展示一些常見的保險合同案例,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學生保險合同(精選16篇)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實習單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學院系或實習畢業生)。
為明確實習大學生與實習單位的權利與義務,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則,協商一致,簽訂如下協議:
一、實習期限。
(一)經甲方同意,乙方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到甲方實習,甲方按本單位規章制度,合理安排乙方的實習崗位和實習內容。
二、實習崗位。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
崗位,從事。
工作。
三、實習內容。
(三)甲方負責為乙方制定實習方案,明確實習內容要求,指定實習指導老師;。
(四)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日常管理,并負責組織開展大學生實習的各項活動。
(五)實習結束,甲方對乙方的實習情況進行考核鑒定,并為乙方出具《大學生就業實習證明》,作為參加實習的經歷憑證。
四、實習期間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六)甲方需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七)甲方根據實習崗位實際情況,按國家規定向乙方提供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八)甲方為乙方提供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五、實習補貼。
(九)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結合甲方實際情況,確定乙方的實習補貼,實習補貼為。
六、實習期間乙方應遵守以下規定:
(十)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實習規章及其它各項規章制度。如違反國家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或終止實習。
(十一)因乙方原因造成實習基地財物損失的,按甲方規定處理。
(十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甲方規定,乙方應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若有泄漏,按國家有關法規和甲方規定處理。
七、民事糾紛。
(十三)實習期間甲、乙雙方若發生民事糾紛,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八、協議解除。
(十四)乙方在本協議履行期間可以在說明原因的情況下向甲方提出終止實習合同,但必須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做好工作交接,否則應承擔相關責任。實習期間,甲方如發現乙方不符合實習要求規定等情況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終止實習,解除本協議。
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九、法律效力:
(十五)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交政府人力資源部門備案,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簽約雙方已明確上述條款并接受其約定,現自愿簽字確認:
學生保險合同(精選16篇)篇二
乙方(用人單位):_________。
丙方(學生):_________。
為保證就業實習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護學校、用人單位及學生的合法權益,甲乙丙三方本著自愿合作的原則,經慎重協商,甲乙丙三方承認《_________大學大學生就業實習管理規定》對三方均有的約束力,并達成如下就業實習協議:
一、乙方要求甲方為其介紹丙方從事就業實習工作,其中 。
工作內容:_________。
工作時間:_________。
就業實習報酬和福利待遇:_________。
二、在辦理實習信息登記時,乙方在就業實習報酬外應向甲方支付管理費用_________元(即按實際聘用人數,每人管理費_________元或按學生酬金的_________%計)。
管理費用于為丙方購買人身保險等。
三、乙方在丙方實習期間,不得無故克扣丙方的勞動報酬。
無論乙方辭退或丙方辭職,乙方均需付足學生自勞動開始之日至離開之日的全部報酬。
乙方有權根據其用工需要而終止與丙方實習用工關系,乙方終止用工關系需提前10天通知甲方、丙方。
如丙方因無故離職,或因表現不佳被辭退,學校將按考勤等校規處理。
四、乙方在_________日以前,將丙方的報酬付給甲方,統一由甲方發放,乙方不直接與丙方發生經濟關系。
乙方應對丙方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損害或變相損害丙方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合法權益。
否則,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負責。
但是,甲方應為丙方提供相應的醫療保障,乙方對丙方的醫療不承擔責任。
在工作期間,乙方對丙方的故意行為造成的自身人身傷害事故不負責任。
有關勞動保護的其他內容參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甲方是具體負責指導大學生就業實習的組織管理機構。
在工作中甲方教育丙方遵紀守法,執行用人單位及學校的規章制度,履行就業實習協議中的各項義務,如乙方與丙方發生糾紛,甲方主持調解雙方的爭議。
在調解前,乙方或丙方不可申請仲裁和訴訟。
七、乙方有權與丙方簽定有關知識產權、保密義務等協議。
甲方督促丙方執行上述協議。
八、本協議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丙方(簽字):
班級:_________學號: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
學生保險合同(精選16篇)篇三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為保證就業實習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護學校、用人單位及學生的合法權益,甲乙丙三方本著自愿合作的原則,經慎重協商,甲乙丙三方承認《湖南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大學生就業管理規定》對三方均有的約束力,并達成如下就業實習協議:
一、乙方要求甲方為其介紹丙方從事就業實習工作,其中。
1.工作內容:_________。
2.工作時間:_________。
3.就業實習報酬和福利待遇:_________。
三、乙方在丙方實習期間,不得無故克扣丙方的勞動報酬。
無論乙方辭退或丙方辭職,乙方均需付足學生自勞動開始之日至離開之日的全部報酬。
乙方有權根據其用工需要而終止與丙方實習用工關系,乙方終止用工關系需提前10天通知甲方、丙方。
如丙方因無故離職,或因表現不佳被辭退,學校將按考勤等校規處理。
乙方應對丙方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損害或變相損害丙方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合法權益。
否則,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負責。
但是,甲方應為丙方提供相應的醫療保障,乙方對丙方的醫療不承擔責任。
在工作期間,乙方對丙方的故意行為造成的自身人身傷害事故不負責任。
有關勞動保護的其他內容參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甲方是具體負責指導大學生就業實習的組織管理機構。
在工作中甲方教育丙方遵紀。
七、乙方有權與丙方簽定有關知識產權、保密義務等協議。
甲方督促丙方執行上述協議。
八、本協議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學生保險合同(精選16篇)篇四
____________________學校(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自愿報學甲方_____級_____專業并由甲方錄取,雙方的權力和義務如下:
一、甲方對乙方負下列責任:
1、保證乙方畢業后安排就業(本市或南方任選)。
2、協助畢業生依據《勞動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3、保證就業率達到100%。
4、甲方按_____市物價部門的收費規定,不亂收費。對超出《收費一覽表》標準的收費,乙方有權拒付(見《收費一覽表》)。
5、乙方入校清注冊費用后,即簽訂本合同。
二、乙對甲方負下列責任:
1、略2、略3、略。
4、在甲方安置的企業或甲方的勞務型企業與之簽訂就業合同,并購買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不計較企業性質,企業規模大小。
5、略6、略7、略8、略。
9、如系乙方自身原因被企業辭退或自行離開就業單位的責任自負,但有關就業要求可由甲方的職業介紹所按規定解決。
三、凡單方提出違反合同中的有關條款約定的,需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xx元,甲方不能保證乙方正常就業而非乙方正常就業而非乙方責任,則退還全部已交費用。
四、雙方經協商確定的其它事項: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簽章)。
代表人:(簽章)乙方家長:(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學生保險合同(精選16篇)篇五
第一條?本_____合同由_____條款、投保單、_____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_____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圍。
第二條?在依法成立的學校或者幼兒園注冊,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大、中、小學學生和幼兒,可作為本_____合同的被_____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或對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被_____人為未成年人,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第三章?_____責任。
第三條?在_____期間內,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_____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_____金:
(一)被_____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_____人按_____單上所載的人身意外傷害_____金額給付意外身故_____金,對該被_____人的_____責任終止。
被_____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的_____金的,身故_____金為扣除已給付_____金后的余額。
(二)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_____合同所附《人身_____殘疾程度與_____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_____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_____金額給付殘疾_____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_____金。
1.被_____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_____人給付各項殘疾_____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_____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_____金。
2.被_____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_____金者,_____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_____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_____金。
(三)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_____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_____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傷程度之一者,_____人按該表所對應的燒傷程度及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燒傷_____金。
1.被_____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傷或殘疾的,無論是否發生在身體同一部位,_____人僅按給付金額較高的一項給付_____金。
2.被_____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_____人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燒傷_____金,即:后次燒傷_____金的金額較高的,應扣除前次已給付的_____金;前次燒傷_____金的金額較高的,_____人不再給付后次的燒傷_____金。
3.被_____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不同部位時,_____人給付各項_____金之和,但給付金額總數以_____金額為限。
第四章?責任免除。
第四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_____人身故、殘疾或燒傷的,_____人不承擔給付_____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_____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_____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_____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_____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_____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六)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第五條?被_____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_____人也不承擔給付_____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_____、_____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_____期間;
(二)被_____人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_____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五)被_____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_____(hiv)期間;
(六)被_____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的活動期間。
第五章?_____金額。
第六條?_____金額由投保人、_____人雙方約定,并在_____單中載明。本_____合同最低_____金額為3000元,_____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_____金額是_____人承擔給付_____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第六章?_____期間。
第七條?除另有約定外,_____期間為一年,以_____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七章?_____費。
第八條?_____費按年度計算。投保人應在訂立合同時一次交清_____費。
第八章?投保人義務。
第九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_____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_____人有權解除本_____合同,且不退還_____費。對于本_____合同解除前發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負給付_____金的責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且足以影響_____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_____費率的,_____人有權解除本_____合同;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_____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并在本_____合同解除前發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負給付_____金責任,僅按約定退還未滿期凈_____費。
第十條?投保人應在訂立合同時或按雙方約定交付_____費。_____費交付前發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承擔_____金給付責任。
第十一條?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_____人。投保人未通知的,_____人按本_____合同所載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第九章?_____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十二條?發生本_____合同_____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后,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_____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_____人。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_____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調查等費用,應由被_____人承擔。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必要的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索賠申請人向_____人申請賠償時,應于合理期限內提交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和材料。被_____人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_____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_____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_____金責任。
(一)被_____人因意外身故,索賠申請人應填寫_____金給付。
申請書。
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_____人:
1._____金給付申請書;
2._____單;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5.被_____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7._____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被_____人意外殘疾或燒傷的,索賠申請人應填寫_____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_____人:
1._____金給付申請書;
2._____單;
3.受益人身份證明;
4._____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殘疾或燒傷鑒定診斷書;
5.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6._____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十四條?_____人在收到索賠申請人的_____金給付申請書和第十三條所列的相關證明和資料后,應及時做出核定。
對屬于_____責任的,_____人應在與索賠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_____金數額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_____金義務;對不屬于_____責任的,_____人應向索賠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_____金。
通知書。
;對確定屬于_____責任的而給付_____金數額不能確定的,_____人應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并在最終確定給付數額后作相應扣除。
第十五條?在_____期間內,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在事故發生日起失蹤,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_____人應根據該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給付身故_____金。但若被_____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索賠申請人應于知道被_____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_____人支付的身故_____金。
第十六條?索賠申請人對_____人請求_____金的權利,自其知道_____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章?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處理。
第十七條?訂立本_____合同時,投保人或被_____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_____金受益人。身故_____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各身故_____金受益人將享有相等的受益權。
投保人或被_____人可以變更身故_____金受益人,但需書面形式申請通知_____人,由_____人在本_____合同上批注。身故_____金受益人變更若發生法律上的糾紛,_____人不負任何責任。
被_____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指定或變更受益人須經其監護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應經被_____人書面同意。
本_____合同殘疾或燒傷_____金的受益人為被_____人本人,_____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變更。
第十一章?爭議處理。
第十八條?因履行本_____合同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單載明的_____機構_____。_____單未載明_____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_____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本_____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書面形式通知_____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_____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1.解除合同通知書;
2._____單;
3._____費交付憑證;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三)根據本_____合同,索賠申請人已領取過任何_____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在_____期間內,經投保人與_____人雙方約定,可以采用附加條款或批單的方式變更本_____合同的有關內容。這種附加條款或批單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本_____合同條款與附加條款或批單不一致之處,以附加條款或批單為準,附加條款或批單未盡之處,以本_____合同條款為準。
第二十一條?本_____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一條?本_____合同具有特定含義的名詞,其定義如下:
_____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_____合同的中國人民_____公司各分支機構。
索賠申請人:指就本_____合同的身故_____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_____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就本_____合同殘疾或燒傷_____金而言是指被_____人。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燒傷:指被_____人在_____期間內因意外事故導致的機體軟組織的燒傷,燒傷程度達到度,山度燒傷的標準為皮膚(表皮、皮下組織)全層的損傷,涉及肌肉、骨骼,軟組織壞死、結痂、最后脫落。燒傷的程度及燒傷面積的計算均以_____人、被_____人雙方約定的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為準。
肢: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_____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_____金給付比例表》約定的人體部位,即人體分為兩個部位:頭部、軀干及四肢部。
無有效駕駛執照:指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駕駛證或駕駛_____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醫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事故。
潛水: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活動。
攀巖運動:指以攀登懸崖、樓宇外墻、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武術比賽: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探險活動: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特技: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未滿期凈保費(一年期_____單)計算公式:未滿期凈保費=_____費_________[1-(保單已經過天數/365)]_________(1?20%)。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學生保險合同(精選16篇)篇六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圍。
第二條年滿3周歲至70周歲、身體健康的自然人,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第三章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營運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內因交通事故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上所載的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同一類別交通工具所負的給付上述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以該類別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該類交通工具的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該類別交通工具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章責任免除。
第四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殘疾、身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恐怖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因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間。
第五章保險金額。
第六條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保險的累計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10萬元,其中各類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如下:
(一)飛機:人民幣50萬元;。
(二)火車(含地鐵、輕軌):人民幣30萬元;。
(三)汽車(含電車、有軌電車):人民幣10萬元;。
(四)船舶:人民幣20萬元;。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但同一被保險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險。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六章保險費。
第七條保險費為每份人民幣88元,投保人應于投保時交清全部保險費。
第七章保險期間。
第八條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八章投保人義務。
第九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于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并在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僅按約定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
第十條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第九章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十一條發生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保險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調查等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承擔。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必要的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述規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十二條索賠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和材料。被保險人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意外身故,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4.交通事故證明;。
6.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7.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8.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意外殘疾的,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身份證明;。
4.交通事故證明;。
5.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殘疾鑒定診斷書;。
6.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7.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三)索賠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提供法律認可的其他有關的證明資料,以提出索賠申請。
第十三條保險人在收到索賠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通知書和第十二條所列的相關證明和資料后,應及時做出核定。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索賠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向索賠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而給付保險金數額不能確定的,保險人應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并在最終確定給付數額后作相應扣除。
第十四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發生日起失蹤,后經人民法院宣告為死亡的,保險人將根據該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受益人應于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保險人支付的身故保險金。
第十五條索賠申請人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章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處理。
第十六條訂立本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權。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申請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若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指定或變更受益人須經其監護人同意。
本保險合同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變更。
第十一章爭議處理。
第十七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本保險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條釋義。
本保險合同具有特定含義的名詞,其定義如下:
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
索賠申請人:指就本保險合同的身故保險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險合同殘疾保險金而言是指被保險人。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乘坐:從乘客雙腳踏入機艙、車廂或甲板時開始,至乘客離開機艙、車廂或甲板時終止。
交通工具:指飛機、火車(含地鐵、輕軌)、汽車(含電車、有軌電車)、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傾覆、出軌、墜落、沉沒、起火、爆炸、與其他物體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事實。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肢: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衛生組織所訂的定義為準。若在被保險人的血液樣本中發現上述病毒的抗體,則認定被保險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學生保險合同(精選16篇)篇七
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第三條投保人通過就讀學校統一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投保手續。第三章保險責任第四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載明的身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根據殘疾程序,按《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如果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治療仍未結束,則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況鑒定殘疾程序,按《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第六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每年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全數時,該年度的保險責任終止。第四章除外責任第七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疾,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斗、醉酒、自殺以及故意自傷身體;(二)被保險人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灑后駕駛機動車;(三)被保險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費用;(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五)戰爭、軍事行為及**;(六)核輻射、核污染;(七)整容、麻醉、服用藥物、注射;(八)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詐騙行為;(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意外傷害。第五章保險金額第八條保險金額為每人每年人民幣一萬元。第六章保險期限第九條保險期限按學生在校學習的學制(包括在校學習、生活、參加社會實踐及寒暑假期間)確定,不足一年時按一年計算。保險期限自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并本公司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被保險人辦妥畢(肄、結)業高校手續之日的二十四時止,第七章保險費第十條保險費為每人每年三十元(費率為3‰)。無論被保險人學制長短,保險費均應在投保時一次繳清。第八章保險金的申領和給付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遇節假日順延)通知本公司,否則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等項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本公司可在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第十二條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時,須提交下列證件;(一)保險單、被保險人名單及被保險人身份證;(二)投保人所在學校及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三)被保險人死亡,須提供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四)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份身體機能,應在治療結束后,治療沒有結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療情況,由本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殘疾程度鑒定書,一次性結案;(五)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證明。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金由受益人領取。被保險人殘疾時,保險金由被保險人領取或委托他人代領。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即自動失效。第十五條受益人應通過被保險人的就讀學校領取保險金。第十六條在保險有效期內變更受益人時,投保人應書面通知本公司。第九章告知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時,本公司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第十八條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第十九條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不還保險費。第二十條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第十章爭議處理第二十一條因保險合同發生爭議且經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一章其他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在本市范圍內轉學,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直到保險期滿轉學時,投保人須書面通知本公司。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轉學去外地就學或退學的,經鳳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可辦理退保手續,本公司將下一學年以后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第二十五條本保險條款法所述保險事故是指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學生保險合同(精選16篇)篇八
1、勞動合同法適用的用人單位。所有的用人單位,它包含經工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也包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還包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
2、勞動合同法適用的勞動者。我市的在編人員和近幾年為鄉鎮招錄的本科畢業生不適用勞動合同法,除此之外,所有在勞動合同法適用的用人單位中工作的勞動者。
3、保姆、家庭鐘點工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因為他所服務的是家庭,而不是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用人單位。
4、為個體包工頭打工的人員適用勞動合同法。個體包工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雖然沒有工商執照,但他是應該起執照而沒有起執照,屬非法用工,也按有工商執照對待。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必須的。
1、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在建立勞動關系前訂立勞動合同,也可以在建立勞動關系后訂立勞動合同,但最晚不得超過一個月。
2、如果用人單位在用工一個月還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那么將從用工第二個月的第一天開始為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共支付11個月。
1如果用工一個年還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法律上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3、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怎么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4、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用人單位一份,必須給勞動者一份。
三、勞動合同的種類。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也就是只要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能夠正常開展工作,勞動者就可以工作到退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如果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或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條款。
(一)法律要求必須具備的條款。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雙方可以協商的條款: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如果約定試用期的要遵循以下4條。
(1)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之內。
(2)試用期的時間。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下不許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至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至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3)試用期的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試用期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現在是每月900元。即兩個80%,一個最低。
2、如果約定培訓的要遵循以下4條。
(1)培訓項目。必須是專業技術培訓。上崗前的教育、軍訓等培訓不算。
3(2)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于培訓該勞動者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共3項。
(3)可以約定服務期。服務期的時間雙方協商。
(4)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支付約定金的方法是將用人單位為該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分攤到服務期內,勞動者服務時間差幾個月支付幾個月分攤的培訓費作為違約金。
3、如果約定保密條款的,要遵循以下6條。
(1)保密的內容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事項。
(2)保密的時間是雙方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和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一是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違反保密約定的勞動合同法沒有作規定,應由其它相關法律來調整。二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對勞動者的競業限制。
(3)競業限制的人員。只有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其他人員不得約定競業限制。
(4)競業限制怎么制定。一是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最多2年,二是競業限制人員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三是不許自己開辦生產、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企業。
(5)要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約定競業限制條款,要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如不給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沒有義務遵守競業限制約定的條款。
4(6)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多少,法律沒作規定,雙方商定。
五、勞動報酬和休息休假。
這一講主要遵循以下3條。
1、對工資數額和支付的要求。要雙方協商一致,但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資。目前是每月900元。用人單位必須按月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對增加工作時間的規定。如果需要加班,每周最多允許加1天,也就是每周至少休息1天。如果需要加點,一般每天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時,在保障勞動者健康的條件下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不論加班還是加點,必須通過工會與職工協商,每月總數不得超過36小時。加點的,按150%付給工資。休息日加班的,能補休的要補休,不能補休的要支付200%的工資。節假日加班的要支付300%的工資。
六、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一)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的概念。解除是在合同履行當中停止履行。終止是出現以下情況勞動合同結束:合同已到約定期限,勞動者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勞動合同法的社會保險費怎么算?
滿意答案。
好評率:100%。
樓主你好.如果按你的工資1490元作為基數購買的話那么具體費用如下:養老保險:個人月繳費119.2元(8%)單位月繳費178.8元(12%)醫療保險:個人月繳費29.8元(2%)單位月繳費149元(10%)重特病個人每月1元單位每月8.94元(0.6%)。
如果你在原單位工作8個月的話那么個人繳費就是1243.6元單位繳費是3316.48元回答完畢..謝謝采納!
學生保險合同(精選16篇)篇九
1.保險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保險合同終止的最常見、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險合同期限屆滿。
2.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所謂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即保險合同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后,合同因保險人按約定履行了全部保險金賠償或付義務而消滅。
3.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滅失而終止這里所說的保險標的滅失是指保險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滅失或喪失。如果保險標的非因保險事故而滅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也就因客體的消滅而終止。
4.人身保險合同因被保險人的死亡而終止人身保險合同以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為保險標的,其保險利益是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被保險人如果非因保險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該保險合同就不再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也就隨之而滅失。
5.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而終止《保險法》第42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在保險人賠償后30et內,投保人可以終止合同;除合同約定不得終止合同的以外,保險人也可以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應當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至合同終止之日期間的應收部分后,退還投保人。需注意的是,《保險法》第42條規定的保險合同終止與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不同,前者是保險人作了相應的賠償之后,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終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終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險人履行了全部賠付義務而終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滅。
學生保險合同(精選16篇)篇十
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工程公司)于20xx年2月28日向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雙方20xx年3月1日簽訂的《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合同書》中有“本保險合同主要內容包括‘保險單明細’、‘特別約定條款’”等內容。保險單明細上,投保人一項為工程公司;投保范圍一項內容為:年滿16周歲至65周歲,能夠正常工作或勞動,屬于投保單位的工作人員或由投保單位管理的臨時用工及勞務工人員及該項目施工活動的相關人員等均在該保險范圍內,都屬于被保險人。本保險為無記名投保;保險責任一欄為包括“被保險人在施工現場或從事與本工程相關的工作,由意外事故導致的身故和殘疾”在內的5項內容;保險期限為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1月20日;保險金額:身故保險金20萬元/每人。20xx年10月28日,工程公司向保險公司報案稱:20xx年10月27日下午,挖掘機操作人員王某在操作挖掘機過程中,山體垮塌,挖掘機被掩埋,駕駛員王某來不及跳離而被埋其中,工程公司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施救,但駕駛員王某還是不幸死亡。因保險合同書上沒有指定受益人,后王某的繼承人向保險公司提出了20萬元的索賠請求。
保險公司受理該案件后,認為根據20xx版《保險法》第十二條“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以及第五十三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因為工程公司沒有證據能夠證明王某同意工程公司為其投保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所以工程公司對于王某沒有保險利益,該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不應當對于王某的死亡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案中,保險合同簽訂于20xx年3月1日,根據前述20xx版《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如保險公司認為,工程公司沒有證據能夠證明王某同意工程公司為其投保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所以工程公司對于王某沒有保險利益,該案保險合同無效。但根據20xx版《保險法》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以及第三十一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的規定,工程公司對于作為其勞動者的王某,是有保險利益的。
學生保險合同(精選16篇)篇十一
凡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在本保險有效期內,在受雇過程中,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時,遭受意外而致受傷、死亡或患與業務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雇用合同,須負醫藥費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
上述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包括短期工、臨時工、季節工和徒工。
1.死亡:最高賠償額度按保單規定辦理。
2.傷殘:a.永久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賠償額度按保單規定辦理。
b.永久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賠償額度按受傷部位及程度,參照本保單所附賠償金額表規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單規定的賠償額度。
c.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5天的,在此期間,經醫生證明,按被雇人員的工資給予賠償。
注:(1)本公司對上述各項總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保單規定的賠償限額。
(2)被雇人員的月工資是按事故發生之日或經醫生證明發生疾病之日該人員的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足12個月接實際月數平均。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或由于核子輻射所致的被雇人員傷殘、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員由于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這些疾病而施行內外科治療手術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員自加傷害、自殺、犯罪行為,酗酒及無照駕駛各種機動車輛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5.被保險人對其承包商雇用的員工的責任。
在訂立本保險單時,根據被保險人估計,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付給其雇用人員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總數,計算預付保險費。在本保險到期后的1個月內,被保險人應提供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實際付出的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確數,憑此調整支付保險費。預付保險費多退少補。
被保險人必須將每一雇用人員的姓名及其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妥為記錄,并同意本公司隨時查閱。
1.如發生本保險單承保責任范圍的事故,被保險人應迅速將詳細情況通知本公司。
2.在未經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事項不能作承認、提議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名義進行訴訟、追償,被保險人應全力協助。
3.在發生本保險單項下的索賠時,如同時又有承保同樣責任的其他保險,本公司對有關賠款及費用僅負比例賠償責任。
4.索賠期限,從發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過1年。
1.被保險人應對其經營的業務,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發生。
2.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取消本保險單,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險人取消保險單,保險費照上述四項調整,按日計算退費。
3.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如經協商不能解決時,應在被告人所在地進行仲裁或訴訟。
本保險擴大承保對被雇用人員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不論遭受意外傷害與否,因患疾病(包括傳染病、分娩、流產)所需醫療費用,包括治療、醫藥、手術、住院費用。除另有約定外,本保單只限于在中國境內的醫院或診療所治療,并憑其出具的單證賠付。醫療費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論一次或多次賠償,每人累計以不超過本保險單附加醫藥費的保險金額為限。
本保險擴大承保對被雇用人員,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時,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所引起的對第三者的撫恤、醫療費的賠償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賠付的金額,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三者責任險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單上列明的最高賠償金額為限。對人身傷亡的賠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幣5萬元為限。
項目。
傷害程序按保單規定賠償。
最高額度的百分比。
(%)。
(一)。
(二)。
(三)。
(四)。
(五)。
全身癱瘓(必須終身臥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學生保險合同(精選16篇)篇十二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圍。
第二條在依法成立的學校或者幼兒園注冊,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大、中、小學學生和幼兒,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第三章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所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的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后的余額。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傷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對應的燒傷程度及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燒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傷或殘疾的,無論是否發生在身體同一部位,保險人僅按給付金額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燒傷保險金,即:后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應扣除前次已給付的保險金;前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保險人不再給付后次的燒傷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不同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但給付金額總數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章責任免除。
第四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學生保險合同(精選16篇)篇十三
××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載條款的規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內,承保下述雇主責任險,特立本保險單。
投保人。
姓名。
地址。
營業性質。
地區范圍。
保險期限個月自零時至二十四時止。
雇員一覽表雇員工種總計。
估計雇員人數。
估計工資及其他收入總數。
雇主責任險賠償限額費率保險費。
死亡。
傷殘。
附加醫藥費保險每人累計不超過。
第三者責任險累計每次事故。
保險費總數(預付)。
投保人對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條款明確無誤簽字:
日期: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
日期:
學生保險合同(精選16篇)篇十四
本公司對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根據保單明細表規定,負責賠償:
(2)雷電、水災、爆炸;。
(3)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4)盜竊;。
(5)工人、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條款第二條除責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預料和突事故。
發生上述損失事故后,現場的必要清除費用,本公司也可賠償,但以不超過附表列明的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和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3)核反應、輻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4)自然磨損、氧化、銹蝕;。
(5)錯誤設計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6)換置、修理或矯正標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支付的費用;。
(7)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器裝置的損壞或建筑用機器、設備、裝置失靈;。
(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9)各種后果損失如罰金、耽誤損失、喪失合同;。
(10)文件、賬簿、票據、現金、有價證券、圖表資料的損失;。
(11)保單中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12)領有公區運輸用執照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13)盤點貨物當時發現的短缺;。
(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責任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本保險在保單列明的建筑期限內自投保工程動工日或自被保險項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時起生效,直至建筑工工程完畢經驗收時終止。但本保險的最晚終止期應不超過保單中所列明的終止日期。保險期限的擴展,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的書面同意。
第四條保險金額。
建筑工程應為保險標的建筑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運費、安裝費、關稅等。建筑用機器、設備、裝置應按重置價值計算。其他承保項目應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額。
第五條被保險人的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發生意外事故,對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并付諸實施。
二、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損失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書面提供詳細經過。
三、為便于調查,被保險人在檢驗損失前應保護事故現場。
四、為防止損失擴大,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將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對有益的合理措施費用,本公司可予以償付。但本項費用和賠款總額以不超過受損的被保險項目保額為限。
五、保險內容如有變化(如保險項目有增減、工程期限縮短或延長、保險金額應調整等),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批發手續。
六、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對上述規定的義務,如故意不執行,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索賠和賠款。
一、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應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證明單據,作為索賠依據。
二、本公司的賠款以恢復投保項目受損前的狀態為限,受損項目的殘值應予扣除。
三、賠款可以現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損項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總賠款金額不得超過保單規定的保險金額。
四、保險金額如低于本條款第四條規定的數額,其差額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本條款第四條規定數額的比例賠償。
五、本公司賠付損失后,如需恢復原保險金額,該恢復部分應另交原保險費率按日計算的保費。
六、本保險單負責賠償的損失、費用或責任,如另有別家公司保險的存在,不論為被保險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擔賠償的責任。
第七條爭議。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學生保險合同(精選16篇)篇十五
1、受理案件逐年增長,爭議金額逐年遞增。自20xx年以來,該院受理的保險糾紛案件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20xx年共受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16件,占全院商事受案數的0.8%,涉案標的額32.3萬元;20xx年,受理57件,涉案標的額93.7萬元,與上年同期相比分別上升了256%和190.1%;20xx年,受理21件,標的額127.6萬元,同比分別-63.2%和+36.2%。20xx年,受理23件,標的額200.3萬元,同比上升了9.5%和56.9%。20xx年,受理31件,標的額298.2萬元,同比上升了34.8%和48.9%。
20xx年至20xx年區法院受理保險合同案件情況。
2、案件調解率低,判決率高。許多保險合同糾紛爭執的焦點往往是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因此當事人之間調解、和解的空間小,加之許多保險公司認為調解往往涉及到內部責任承擔,對調解設置了繁雜的內部審批手續和嚴格的權限,導致此類案件中保險公司的調解意愿不強,調解率遠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20xx年以來共審結的142件保險合同案件中,判決結案79件,占結案總數的55.6%;調解23件,僅占16.2%;撤訴及其他結案40件,占28.2%。
3、案情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特點。20xx年以前受理的案件,案由較為單一,大多是以機動車保險、火災險和運輸險等普通財產保險和各類人壽保險為主,且多因保險人拒賠保險金而由被保險人發動的訴訟。而近年來,案由趨于多樣化,消費信貸保險、兼有委托理財性質和保險合同性質的理財型保險等新類型保險合同糾紛不斷出現,且既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起訴保險人的,也有保險人起訴投保人的(保證保險糾紛、保險代位權糾紛及追索保險費糾紛);既有給付之訴,也有確認之訴;既有繼續履行合同之訴,也有解除合同之訴。
4、對合同條款理解不一致或缺乏核查證據,過錯責任難以認定。保險合同糾紛當事人往往就關鍵事實各執一詞,但又難以提供有效證據。糾紛發生后,雙方極易產生爭執,雙方矛盾仍主要集中在對保險合同條款的理解、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擔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比例上,特別是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及承保、理賠范圍條款理解不一的爭議。財產保險案件中,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證明保險標的價值的發票、賬冊等相關證據滅失的情況下,如何確定賠償金數額也成為案件審理的難點。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較少,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較多,結案周期長。20xx年該院審理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按照簡易程序審結的案件共6件,占總結案數的19.4%;按普通程序結案的25件,占總結案數的80.6%。鑒于保險合同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初期雖然大多適用簡易程序,但在審理過程中,往往因遺漏加當事人或案情復雜而不得不轉為普通程序予以審理。此外往往還需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或需進行重新鑒定、評估或當事人要求法院進行調查取證,有的案件存在多次調查、多種鑒定,如當事人申請進行保險合同事故調查追加當事人等事由,甚至為了進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對是否投保人親自簽名進行筆跡鑒定等,因此,審理周期長的情況較為突出。
1、投保人、保險人誠信缺失。保險合同糾紛很大一部分集中在雙方對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和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的爭論上。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最大誠信”原則貫穿于保險合同的始終。但在締結、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保險人常采用“擦邊球”的方式規避“誠信”義務,主要表現為:投保人缺乏誠信,不愿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根據司法統計結果顯示,區法院在20xx年審結的案件中,由于投保人不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導致保險人不履行賠償義務而產生糾紛的約占保險合同案件的40%。此外,保險人為多發展客戶,保險代理人只說明對投保人有利的內容和解釋,不利的不說或輕描淡寫的進行解釋,不能讓客戶正確認識和知曉合同內容,從而無法做出正確判斷的現象普遍存在。
2、保險合同條款專業性太強、不易理解且內容分散。主要表現為:(1)保險條款語言不夠通俗,內容復雜,合同附件太多。現行的保險合同普遍不易讓人看懂,在對保險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均有一定困難,法官也要對保險合同條款前后對照閱讀方能理解。(2)保險合同內容分散性強,重點不集中且互相否定。保險合同中,常常同一個內容的描述會在不同的地方、甚至一些偏僻的地方多次出現,并且這些內容互相之間有相互否定的作用,所以一旦不注意否定項,則可能會因此而遭受損失。
3、保險人理賠審查過嚴,手續煩瑣。保險人往往在未認真審核的情況下即承保,出險后卻想盡一切辦法進行審查拒賠。一方面以內部嚴格的審批程序和設置繁瑣的理賠手續來拖延時間,另一方面花費大量人力去調查與免責相關的事項,動輒提出免責。
1、保險公司自身經營管理制度不健全。(1)內部管理不善。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保險代理人管理不到位。特別是保險代理人違規操作是引發糾紛的重要原因。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寫投保單內容甚至代簽名的現象較為普遍,一旦出現諸如帶病投保情形而保險公司拒付保險金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往往以保險代理人未履行條款說明義務為由抗辯,從而形成糾紛;二是保險公司內部各部門協調不夠。(2)履行說明義務不到位。主要體現在:一是保險條款本身沒有體現明確說明義務的要求。二是沒有對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進行提示或特殊印制。三是對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概念理解過于狹隘,認為僅指除外責任條款,沒有認識到限制保險人責任的免賠額(率)條款和被保險人違反義務保險人可解除合同或拒賠條款也屬于責任免除條款的一部分,因而未予以明確說明。
2、保險法律法規不完善,司法解釋較少,導致法律理解和適用上存在較大的分歧。隨著新型保險業務和新類型保險案件的不斷出現,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已明顯滯后,導致實踐中諸多問題在認識和處理上都存在較大分歧。保險立法滯后于保險業務實踐,是引發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律原因。
3、監管缺位。盡管我國有保監會專門行使對保險業的監督權,但是,現行的保監會在監管業務上仍然存在較多的缺位,這是導致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管理因由。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側重于檢查保險公司的義務狀況、財務狀況、資金運用狀況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但卻不能對商業保險合同中非主要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有效的監管,特別是對合同陷阱、規避義務和責任的保險合同內容的監管方面,還停留在理論階段。監管缺位,導致許多投保人、保險受益人明顯感覺到受到了欺騙,但卻苦于無處可申,于是不得已只能選擇訴訟的途徑,從而引發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1、完善保險法律法規。完善和修訂作為規范保險活動基礎的保險法律法規,是解決保險合同糾紛的根本之策。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滯后性和穩定性,使得法律滯后于現實,法律也不可能隨時修訂。因此,在成文法傳統中,常采取司法解釋的方式及時回應現實對法律的新期望和新要求。法律法規的完善,不應要求是全面的完善,而是針對當前保險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位,通過立法加以填補,使保險合同行為有法可依。
2、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審判人員應牢固樹立平等保護的司法理念。由于保險合同糾紛具有與普通商事合同案件所不同的所特有特征,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稍有不慎,就會使原本已經“傾斜”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加不平衡,從而給當事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害,進而危及法律和法制的尊嚴。因此審判人員必須牢固樹立平等保護保險合同當事人權利的理念,按照保險合同特有的規律和規則,結合商法的原則與精神以及保險原理,妥善處理保險糾紛。
3、規范保險公司的企業行為。一是規范保險公司的內部管理行為。特別是規范保險行業的管理,加強對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相關組織的管理,通過有效的制約措施,規范保險中介行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責、權、利。二是完善保險公司的市場主體角色,強化其社會責任。主要是明確其作為救濟人一方的救濟義務。同時,通過加強監管的方式,及時發現和處理保險公司的虧損經營行為,使得投保人免受其經營不善的影響。三是規范保險公司的理賠程序。目前的保險合同糾紛,主要還是理賠難的問題引起。理賠難重點體現在理賠無門、理賠成本高、時間長、理賠不公平等。因此,解決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必須明確規定保險理賠的程序及理賠期限,通過規范化的保險理賠行為,公開化理賠程序和標準,改變目前理賠屬于保險公司內部行為的不合理現象。
4、保監會的監管意識、監管力度和監管水平需要進一步增強。一是變事后監管為事前監管。二是應把監管和服務結合起來。作為保險業專門監管機構,保監會不僅要依法約束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也要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和幫助,盡力幫助排除影響保險業發展的障礙。三是保險監管機構在對保險公司制訂的保險條款履行審批和審查備案程序時應堅持合法原則,這是從源頭上規范保險公司經營行為的重要舉措。
學生保險合同(精選16篇)篇十六
安全保障義務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那么經營者保證安全義務的責任類型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了解。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至此,《解釋》確立了經營者的直接責任。
例如,飯店服務人員沒有擦干凈地板,留有污漬,顧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傷害;某商場在通道上安裝的玻璃門未設置警示標志,一般人很難發現這是一扇門,顧客通過時撞在門上,造成傷害,飯店和商場經營者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種責任類型的特征為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不是由于直接加害人的行為,而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是因為這種未盡注意義務的行為而直接產生的損害,這時候的責任,就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的直接責任。按照《法國民法典》對侵權責任形態的界定,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侵權責任,就是直接責任,以區別對他人的行為所致損害負責或者對自己管領下的物件所致損害負責的替代責任。
經營者對自己的經營活動或者社會活動所致損害負責,原則上是為自己的行為所致損害負責,因此應當是直接責任。經營者承擔直接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引起正當信賴,例如信賴其環境設施的正常利用符合安全性要求。
(2)損害發生于經營者的危險控制范圍。
(3)對發生損害的潛在危險經營者能夠合理予以控制。
(4)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第三者責任的介入。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解釋》明確了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賠償責任。例如第三人在旅店將住店的旅客殺害,搶劫犯在銀行營業場所搶劫顧客的錢財或傷害顧客的身體,顧客到餐廳用餐、與他人發生爭執而遭到毒打,顧客在商場購物時被偷、被打等,是此類案件常見的表現形式。其含義是:首先,受害人在旅館、飯店、銀行等從事特殊經營活動的場地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后,應當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例如,受到其妻子傷害的丈夫,直接加害人就是其妻,應當由其妻承擔責任。
要準確理解補充賠償責任的涵義,要抓住以下兩個要領:一是順位的補充,即首先應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責任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者不能確定誰是直接責任人時,才由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實體的補充,即補足差額。但必須注意的是,經營者只能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意味著,經營者的補充賠償責任的總額,不是以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而是根據其自己行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
(1)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是損害事實發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2)經營者對侵權的發生未盡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侵權成立的條件,但非原因。
(3)第三人侵權與經營者的不作為行為發生競合。符合上述條件,經營者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經營者在承擔了補充責任之后,獲得對加害人或者其他賠償義務人的追償權,這是一種單向的追償權,即實際承擔責任的經營者可以向終局責任人、直接侵權的第三人追償。這一責任設計完全符合侵權的原因力理論分析。所謂“原因力”是指在構成損害結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個原因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大所發揮的作用力,對于損害事實之出現起主要作用的原因為主要原因,對于損害事實之出現起次要作用的原因為次要原因,其中主要原因對于損害事實之出現具有較大的原因力,而次要原因對于損害事實之出現具有較小的原因力。分析原因力的作用主要是用以確定加害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和承擔多大的民事責任。由于這種類型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介入導致損害的發生,從原因力分析,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才是損害事實發生的直接根本原因,而經營者的不作為并非損害后果發生的原因,只是加大了損害發生的可能性,或者說如果經營者勤勉積極地履行其安全保障義務,則極有可能避免損害的發生。因此,經營者違背此義務只是侵權成立的條件,而非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