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活動中,合同協議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可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和有效進行。如果您正在起草合同協議,下面的范文可以給您提供一些思路和參考。
訂立合同協議法律(匯總15篇)篇一
________________使__________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日予以終止,不再履行,且因合同所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后果互不追究。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協議書。
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蓋章)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蓋章)。
訂立合同協議法律(匯總15篇)篇二
一、擔保人愿意為作經濟擔保。
二、被擔保人在公司聘用期間,若出現貪污、盜竊、挪用公款或貨款(物)不還,勞動合同違約等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本人無力償還的部分由擔保人承擔并負責償還。
四、擔保人與被擔保人關系:_________________。
五、擔保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
六、請擔保人工作單位證明其擔保資格的真實性。
擔保人工作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
職業: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甲方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乙方律師為其法律顧問。
第二條:乙方指派鄭德龍律師擔任甲方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第三條:乙方的法律服務范圍:
第四條:乙方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咨詢不限次數;出具法律意見書每年不超過15件;出具律師函每年不超過15件;起草、審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書每年不超過20件;代理參與訴訟、仲裁案件,按照山東省律師收費標準的70%收取。
第五條:乙方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咨詢的方式為電話、qq、電子郵件或者甲方到乙方律師辦公地當面咨詢。
乙方律師協助起草、審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書的,應當在乙方律師辦公地進行。
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函的,由甲方到乙方律師辦公地領取,乙方不負責送達。
第六條:甲方每年向乙方交納法律顧問費3000元。
法律顧問費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未支付的,本合同自動失效。
第七條:甲方有權在以個人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及其相關文件中標明山東鑫希望律師事務所鄭德龍律師為其法律顧問。
第八條:乙方律師受甲方委托,從事與甲方業務有關的活動而發生的鑒定、翻譯、資料、交通、食宿差旅等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甲方應向乙方律師提供與業務有關的情況、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條:甲方無故終止合同,法律顧問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從事與律師職業道德相違背的事項,否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已收顧問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甲方之直系親屬涉及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如聘請乙方律師為其代理人的,按乙方收費標準80%執行。
第十三條: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對于在服務過程中獲取的甲方相關隱私和秘密絕對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本合同有效期限為1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甲方簽字、乙方蓋章后生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擔保人工作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填寫時間:_________________。
訂立合同協議法律(匯總15篇)篇三
為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通過友愛洽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則,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乙方延聘甲方擔任自己的家庭法令顧問一事達到如下協議,并許諾一起恪守。
第一條 效勞律師。
甲方根據乙方的延聘要求,指派本所_________律師擔任乙方的終年家庭法令顧問,律師執業證號:_________。
第二條 效勞場所。
1.甲方供給效勞的場所為本協議所列之甲方的住所地,即甲方辦公室。但下列情形破例:_________。
2.乙方在有特殊情況時,能夠要求甲方到本協議所列之乙方住地供給法令顧問效勞,但乙方應另行承當本次上門效勞的交通費用。
3.當乙方在甲乙雙方的住所之外,就乙方與他人之間的侵權補償膠葛現已達到意向,需求當場簽署寬和協議或許當場實行時,能夠要求甲方到該現場為乙方起草/審查寬和協議,但甲方不承當伴隨商洽的責任,一起乙方應另行承當本次抵達效勞現場的交通費用。
第三條 效勞范圍與內容。
本協議所列乙方家庭全體成員在個人作業、日子、學習及其他個人性質的、非經營性的活動中所遇到的法令問題。但乙方成員從事經營性活動過程中所觸及的法令業務(包含但不限于開廠、辦店、個人商標、個人專利等)不在本協議所約好的效勞范圍之內。有利息的民間假貸、自有房產的租售、個人著作權視為非經營性民事活動。
1.甲方向乙方就上述范圍內的法令業務供給口頭的咨詢、回答和定見主張。
2.乙方能夠要求甲方供給書面的的咨詢、回答和定見主張,但該書面的的咨詢、回答和定見主張限于關鍵式的和提綱性的,而非為翔實的法令定見書。
3.甲方不承當代為起草、書寫法令文書、出具具體的法令定見書的責任。
4.就個案而言,應乙方之要求,甲方承當乙方所涉個案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法令咨詢、回答、剖析評判、供給主張定見、在該法令業務的簽約和實行等關鍵時刻到現場進行法令文書審查的責任,但不承當伴隨考察、商洽商量的責任。
5.不管在什么情況下,本協議所約好的甲方效勞內容不包含甲方為乙方業務向第三方進行考察核實、調查取證之效勞事項。
第四條 效勞期限與效勞費用。
1.雙方同意,本家庭法令顧問效勞協議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協議期滿后是否續簽,可于本協議到期前一個月由雙方洽談并書面承認。
2.作為甲方供給本協議所規則之專業效勞的酬勞,乙方應向甲方付出一年的律師效勞費_________元。該費用應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現金付出。
第五條 其他事項。
如乙方需求甲方供給本協議所約好的效勞項目之外的其他法令效勞(如署理裁定訴訟、伴隨考察商洽、調查取證等),乙方應與甲方另行洽談并就該單項法令效勞簽訂協議,甲方對此應優先予以處理,如當地對該效勞項目有收費規則的,除差旅等實踐支出的費用項目外,甲方應按八折給予優惠(假如收費規則允許),如無收費規則,則甲方應參照當地的法令效勞市場行情按八折優惠。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訂立合同協議法律(匯總15篇)篇四
(一)訂立集體合同應遵循的原則:
1.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3.誠實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5.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二)訂立集體合同的內容通常情況下,集體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條件標準部分。
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技能培訓、勞動合同管理、獎懲、裁員等項條款。
2.一般性規定。
包括集體合同的有效期限,集體合同條款的解釋、變更、解除和終止等。
3.過渡性規定。
包括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爭議處理、違約責任等。
4.其他規定。
通常作為勞動條件標準部的補充條款,規定在集體合同的有效期間應當達到的具體目標和實現目標的主要措施。
訂立合同協議法律(匯總15篇)篇五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政編碼:電話:傳真:
乙方:__律師事務所。
地址:
郵政編碼:電話:傳真:甲方因業務發展和掩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國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常年法律顧問。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的服務領域。
(一)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為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含:
1、解答法律咨詢、依法供給建議或者出具律師意見書;。
2、協助草擬、制定、審查或者修正合同、章程等法律文書;。
3、應甲方請求,參與商量、談判,進行法律分析、論證;。
4、受甲方委托,簽訂、送達或者吸收法律文件;。
6、應甲方請求,講解法律知識;。
7、辦理雙方約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二)未經雙方協商批準,乙方的服務領域不包含甲方控股、參股的子公司,異地分支機構和其它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
也不包含甲方涉及長期、、企業改制、重組、購并、破產、發行、上市等專項法律顧問事務。
第二條乙方的任務。
2、乙方律師應當勤懇、盡責地完成第一條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根據法律作出的斷定,盡最大努力掩護甲方利益;。
8、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載,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當保管。
第三條甲方的任務。
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供給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材料;。
1、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請求;。
2、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事項作出獨立的斷定、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供給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喪失,非因乙方律師毛病運用法律等失職行動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法律顧問費及支付方法。
甲方應向乙方每年度支付常年法律顧問費用元,于協議生效之日交付。
甲方就第一條第三款所列的專案代理事務或者專項顧問事務如果委托乙方辦理,應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費,由雙方另訂委托代理合同,乙方應優惠收費。
本合同到期終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并結清有關費用。
第五條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產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干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公共交通費;。
2、上海市外產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信費等;。
3、征得甲方批準后支出的其它費用。
甲乙雙方經協商批準,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批準,擅自調換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的律師;。
2、因乙方律師工作耽誤、失誤導致甲方遭遇喪失的;。
3、違背第二條第5-8項規定的任務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背法律或者違背律師執業規范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七條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供給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背第二條規定的任務,甲方有權請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耽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遭遇喪失,或者違背第二條第5-8項規定的任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所其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請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實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雙方如果產生爭議,應當友愛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矩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束縛力。或者甲乙雙方如果產生爭議應當友愛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市國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自年月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為年。
時元國民幣標準聯合實際延續時間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
第十一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供給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法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法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乙方:律師事務所。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訂立合同協議法律(匯總15篇)篇六
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內容合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具備必備條款,且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勞動合同內容公平合理,用人單位不得以強勢地位壓制勞動者而制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
3)平等自愿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法律地位平等,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出于自愿而簽訂。
4)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原則是指合同條款是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不得強迫訂立勞動合同。
5)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社會基本道德原則,為人處世均應當遵循該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欺詐對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訂立合同協議法律(匯總15篇)篇七
受聘單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為依法維護聘請單位的合法權益,提高聘請單位經濟效益,根據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就聘請法律顧問事宜,商定如下協議,共同信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請,指派余*安律師擔任法律顧問。
二、法律顧問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辦理甲方的法律事務,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五)協助甲方向職工進行法制教育,提高法制觀念;。
(六)幫助企業建立健全各種。
規章制度。
強化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法律顧問在甲方任職期間的工作方式可采用下述任何一種方式:
(一)其工作時間不固定,采取靈活方式,甲方如有需要,隨時聯系;。
(二)固定工作日制度。即每周在甲方坐班天,集中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五、法律顧問具體工作安排,按照甲方的業務范圍分輕、重、緩急,隨時商定。法律顧問在履行職責時甲方應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辦公用品、交通工具及有關資料等。
六、甲方承擔所聘請法律顧問為其履行職責時支出的差旅費、補助費等有關費用,待遇視同甲方工作人員,并按規定直接由甲方予以報銷。
七、法律顧問應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甲方內部制度,在業務中接觸到甲方商業機密時,必須嚴守機密。
八、乙方負責經常督促、檢查受聘律師的工作,保證工作質量。
九、如受聘人不認真履行協議約定義務,甲方有權向乙方反映意見,直至要求換人。
十、乙方代理甲方參加訴訟或仲裁活動,應另行辦理委托手續,乙方根據最新《陜西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另行收取代理費,但可根據情況予以優惠。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隨時商定,單方無權修改或終止。
十一、協議期限一年。自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止。
十二、合同期滿后,甲方如需續聘,雙方再行商定。
十三、法律顧問全年聘金五萬元,聘金在本協議生效后三日內一次付清。
十四、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十五、本協議經雙方單位簽章后即行生效,
協議書。
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兩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訂立合同協議法律(匯總15篇)篇八
債權人:中國工商銀行(以下簡稱“甲方”)。
負責人:
營業地址:
電話和傳真:
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營業地址或住所:
為了保證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保證擔保(反擔保)。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合同法》、《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電話和傳真:
第一條被保證的主債權。
第1.1條乙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為甲方依據其與(下稱債務人)于年月日簽訂的主合同(名稱:;編號:)而享有的對債務人的債權:
第1.2條主債權的金額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約定。
第二條保證方式。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三條保證范圍。
乙方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匯率損失(因匯率變動引起的相關損失)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四條保證期間。
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兩年。
第4.2條若主合同為銀行承兌協議,則保證期間為自甲方對外承付之次日起兩年。第4.3條若主合同為開立擔保協議,則保證期間為自甲方履行擔保義務之次日起兩年。
第4.4條若主合同為信用證開證協議/合同,則保證期間為自甲方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之次日起兩年。
第4.5條若主合同為其他融資文件的,則保證期間自主合同確定的債權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兩年。
第五條乙方陳述與保證。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第5.1條依法具備保證人主體資格,為甲方提供保證擔保已根據本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獲得所有必需的授權或批準,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5.2條如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證按照《證券法》、《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及時就該擔保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5.3條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第三方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第5.4條完全了解主合同項下債務的用途,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項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實。對于國際國內貿易融資,乙方承認融資所依據的基礎交易真實,不存在欺詐。
第5.5條向甲方提供的資料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實、準確、完整的,不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或誤導性陳述。
第5.6條如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為甲方向債務人提供的國際貿易融資,則乙方接受和認可相關業務的有關國際慣例。
第5.7條若乙方為自然人,則其同時陳述和保證如下:
a、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b、有合法的收入來源和充足的代償能力;。
c、無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本息、信用卡惡意透支等行為;。
d、無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或犯罪記錄;。
e、向甲方提供擔保已征得配偶同意。
第六條乙方承諾。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諾:
第6.1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條件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
a、主債權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債務人未予清償的;。
b、乙方或債務人被申請破產或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
第6.2條甲方主債權存在物的擔保的,不論該物的擔保是由債務人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先承擔保證責任,乙方承諾不因此而提出抗辯。甲方放棄、變更或喪失其他擔保權益的,乙方的保證責任仍持續有效,不因此而無效或減免。
第6.4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無需經乙方同意,乙方繼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a、甲方與債務人協商變更主合同,未加重債務人的債務或延長債務履行期限的;。
c、因主合同采用浮動利率或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政策而導致主債權數額發生變化的;。
d、甲方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
第6.5條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不損害甲方的利益。
第6.6條進行合并、分立、減資、股權變動、重大資產和債權轉讓、重大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其他可能對甲方權益造成不利影響的行動時,應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或就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作出令甲方滿意的安排,否則不得從事上述行為。
第6.7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時通知甲方:
a、章程、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變更,股權變動;。
b、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或被申請破產;。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仲裁,或財產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d、乙方為自然人的,住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發生變更。
第6.8條對甲方發出的書面通知及時簽收。
第6.9條在國內信用證、國內信用證項下買方融資、進口信用證及進口押匯/進口代付業務項下,一旦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則乙方負有不可抗辯之保證義務,乙方不因任何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對該信用證項下之付款義務發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與信用證有關財產的措施或類似措施而提出免責或抗辯:
a、甲方的指定人、授權人已按照甲方的指令善意地進行了付款;。
c、信用證的保兌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義務;。
d、信用證的議付行善意地進行了議付。
第6.10條在提貨擔保、提單背書、授權提貨業務項下,乙方不因債務人對相應信用證款項的拒付而提出免責或抗辯。
第七條甲方承諾。
甲方承諾:對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時所提交的有關文件、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中的非公開信息保密,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違約。
第8.1條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或違背其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與承諾的,即構成違約。因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8.2條乙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的,甲方有權扣劃乙方開立在中國工商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處的所有賬戶中的款項以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扣劃款項與主合同幣種不一致的,按扣劃日甲方所公布的相應幣種適用匯率計算應扣劃金額。扣劃日至清償日(甲方根據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將扣劃款項兌換成主合同幣種并實際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日)期間產生的利息和其他費用,以及在此期間因匯率波動而產生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承擔。
第8.3條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九條生效、變更和解除。
第9.1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9.2條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應由各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條款或協議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條款仍然有效。
第9.3條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也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
訂立合同協議法律(匯總15篇)篇九
本文僅從合同簽訂前的設立簽約主體資格調查制度、建立簽約主體資信調查制度、完善授權代理制度、建立企業印章管理制度;簽訂時的質量標準條款的審查、交貨方式條款的審查、付款條款的審查、定金條款的審查、違約責任條款的審查、爭議管轄條款的審查、其他事項的審查;履行的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風險、超過法定期限和約定期限的法律風險、交付時的法律風險、合同變更、轉讓的法律風險中及建立完善的證據保存制度等幾個方面提出了一些關于合同管理的風險點并提出相關防范措施,可有效規避合同管理風險。
合同管理是全過程、系統性、動態性的。
作為市場主體之間經濟交往的主要載體,合同也因此成為企業風險的重要來源。
在合同的簽訂、履約以及審查、監督和控制的過程中,都可能面臨著因合同而產生的問題,科學有效地管控,可有效規避合同管理風險。
本文僅從合同簽訂前、簽訂時、履行中及建立完善的證據保存制度等幾個方面提出了一些關于合同管理的風險點并提出相關防范措施。
(一)設立簽約主體資格調查制度。
我國法律規定,經營活動的主體應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可分為法人、非法人經濟組織和自然人。
但主體資格不同其承擔債務的方式也不相同,企業法人是以其注冊資本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自然人、私營企業和個人經濟組織的出資人需要承擔個人無限連帶責任。
此外,國家對有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對經營的禁止性規定,對某些行業的從業資格也做了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如果企業違反此規定,或與沒有資格的主體簽訂此類合同,合同不但無效,還會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
(二)建立簽約主體資信調查制度。
企業要調查合作方的商業信譽和履約能力。
盡可能對合作方進行實地考察,或者委托專業律師對其資信情況進行調查。
其主要包括合作方的財產狀況、生產和經營能力。
調查企業經營狀況是否正常時,看是否能滿足履行合同項目的條件,避免簽約后對方不能履約。
同時需要注意了解對方的經營歷史、客戶評價等商業信譽情況。
(三)完善授權代理制度。
對企業職工簽訂合同授權的管理是防范合同風險的重中之重。
由于企業不可能將所有的合同簽訂都集中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上,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企業往往是預先給銷售人員蓋有企業公章的空白介紹信或者蓋有企業公章的格式合同,以方便其簽訂合同。
這其實就是企業的一種授權行為,但是法律風險常常會出現在這里。
由于授權不規范就會產生無權代理或表見代理行為,此方面應有法律人士把關。
(四)建立企業印章管理制度。
企業印章應由企業專人保管,嚴格按規定使用。
在企業合同上,就算沒有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的簽字,只要蓋上了行政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該合同對該企業就有了法律約束力。
若企業因行政公章和合同專用章管理保管不善,行為人擅自利用單位印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占為己有構成犯罪,除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外,如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也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質量標準條款的審查:產品質量標準一般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
企業要根據自身的產品質量情況明確約定質量標準,并約定質量異議提出的期限,超過質量異議期未提出書面異議即視為質量符合約定,但國家規定有質保期的.除外。
(二)交貨方式條款的審查:在買賣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企業交貨地點的所在地,這關系到糾紛處理時法院的管轄。
此外,合同中應列明收貨方經辦人的姓名、聯系方式等,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收貨方不承認收貨的事實,導致訴訟舉證困難。
(四)定金條款的審查: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定金條款應寫明“定金”字樣,而非“訂金”。
“訂金”沒有定金性質,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對于超過總價款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只能作為預付款,可以要求返還,但不具備定金性質。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因此,企業應當經常關注訴訟時效問題,對即將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民事權利及時向法院起訴,或向對方主張權利,或要求對方作出書面承諾履行;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民事權利,應當采取補救措施,簽訂履行協議或要求對方以書面形式承諾履行義務等。
主要是指企業因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而喪失《合同法》規定的一些法定權利的行使權。
《合同法》中許多法定權利的行使都有明確的期限規定,超過該期限,行使權也就喪失了。
如《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行使撤銷權,超過一年則該撤銷權喪失。
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變更、轉讓必須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合同方可有效。
特別是貨款支付問題上,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付款。
如果對方提出變更收款單位或變更付款期限等,必須由雙方協商一致并簽訂補充條款作為原合同附件,由雙方蓋章確認后方可生效。
四、建立和完善證據保存制度。
企業在合同管理過程中,要有專人收集并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以及雙方履行中往來的全部書面記錄。
對重要的電子郵件證據,應由公證機關下載保存并打印,制作成公證文書,對往來的傳真件必須及時復印,復印件和傳真件一并加以保存。
上述合同的原件保管不但是合同履行的必要條件,更是索賠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證據。
如果企業把合同的原件丟失,則會給企業索賠造成非常被動的局面,甚至會導致無法進行索賠。
五、結語。
在市場經濟大潮中,加強合同法律風險防范,在簽訂、履約以及審查、監督和控制的過程中,用科學的管控措施,超前謀劃,提高履約效果,可有效規避合同管理風險,節約成本,為企業爭取得最大利益。
【參考文獻】。
[1]李桂堂著,《合同管理是企業經營的關鍵》,第4期:34頁-36頁。
[2]李春亭等著譯:《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02月。
訂立合同協議法律(匯總15篇)篇十
“二手房”通常是指再次買賣交易的住房,個人購買單位自建住房,經濟適用房及竣工的商品房,辦理完畢產權證后再次交易上市買賣,這些住房都被稱為“二手房”。當前房地產市場上二手房買賣數量很大,買到稱心如意的二手房、順利過戶入住是每一個購房人的愿望。二手房買賣除關注價格外,特別應防范其中的法律風險,將買房風險降到最低。
1、房屋產權是否明晰。
購買人要購買二手房,應當審查二手房的權屬證明及相關文件。購房人都應當對售房人或中介公司所提供的房屋產權證和土地證的真實性進行核實。沒有依法進行產權登記并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買賣。為慎重起見,可由購房人委托律師調查,通過核實兩證的真實性,避免購房人被虛假的證件所蒙蔽而受騙,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購買的房屋產生產權爭議。
2、買賣雙方主體資格審查。
簽訂合同者應具備相應的權利。如:是否是產權所有者,是否還有共有人,共有人是否同意并委托代其行使權利,非產權所有者是否具有產權人及共有人經過公證部門公證的委托公證書,在委托事項中權限內容是什么?若房屋產權情況不清晰,會給買房人帶來種種麻煩,因此而影響交易的安全。除此以外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1)二手房受讓人可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二手房屬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購買人應當審查公司董事會、股東會審議同意的書面文件。
(3)二手房屬于國有或集體資產的,購買人應當審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3、核實房屋所有權人狀況。
確定房產證和土地證屬實后,購房人應當核實該房屋有無共有或抵押等他項權存在。如果該房屋屬個人所有,購房人可只與售房人交易;如該房屋還有共有權人,購房人有權要求售房人和其他共有人出具同意售房的書面文件,如果其他共有人全權委托售房人處理售房事宜的,對售房人的授權委托書應進行核實,必要時可要求售房人提供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對于已經出租的房屋,可以要求售房人提供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聲明,或在簽訂購房合同前要求售房人解除與承租人的租賃合同。
待售房屋存在抵押等他項權記載的,購房人可要求對方在購房合同簽訂后房款交付前注銷他項權或采取分階段付款的方式,以保證付款安全。
4、核實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
有相當部分的購房人認為住房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七十年,其實法律所規定的住房用地七十年使用權是最高出讓年限。()在房地產開發商建設樓盤過程中,部分開發商為降低土地成本,少交土地出讓金,其從政府處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年限有可能短于七十年而只有五十年。盡管《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房地產開發商取得該建設用地時支付的土地使用金并不涵蓋七十年后的土地使用金,因而對于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只有五十年的,會極大地影響房屋價值。對此購房者可與售房人談判,要求其降低房屋價格。
5、房屋原始的購房合同、發票及繳費票據及相關文件是否轉移。
買房人索要所購房屋的原始購房合同、發票、繳費票據及相關文件等資料,是日后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其合法利益的重要依據,若購房后疏于索要上述資料,可能會給買房人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6、房屋隨附的基本費用是否結清。
買房人購買二手房時應注意,所購房屋的水、電、汽、物業費等費用是否已經結清,相關集資費有無拖欠,房屋的維修基金怎樣處理。同時買房人應該調查清楚:預購買的房屋是否包括地下室、地下車庫等附屬設施,房屋內的裝飾物及附屬設備、裝飾裝修物、家具是否一并轉讓等,這些都關系到買房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在購房合同中要有做出明確的約定,切實保護好自身利益。
訂立合同協議法律(匯總15篇)篇十一
甲方(聘請方):
乙方(受聘方):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
簽訂日期:xx年月日
甲方(聘請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聯系人:
乙方(受聘方):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虹路世貿廣場a座20層。
郵政編碼:518033。
聯系人:
鑒于: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雙方協商后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委托事項和期限:
1、甲方委托乙方擔任的法律顧問。
2、委托期限:
本合同的委托期限為年,從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滿,如雙方同意續簽顧問合同,由雙方協商后另行簽訂。
二、法律顧問項目的主要事務:
1、提供法律咨詢意見,包括:
a、貴公司有關業務涉及的法律問題;。
b、貴公司經營管理涉及的法律問題。
2、草擬、審查、修改法律事務文件,包括:
a、為貴公司草擬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
b、審查、修改貴公司自行起草或由相對方起草的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
c、草擬、審查、修改貴公司要求或提供的其它法律文件。
3、參與經濟項目洽商,包括:
a、為貴公司的投資及合作行為之合法性和可行性提供法律意見;。
b、作為貴公司法律顧問參與項目談判、洽商活動;。
c、審查相對方的主體資格及合作資格;。
d、草擬、審查、修改項目合同、協議、承諾書等有關法律文件。
4、規范日常經營管理活動,包括:
a、協助貴公司建立、完善內部規章制度;。
b、審查貴公司自行草擬的內部規章制度;。
c、審查貴公司與員工簽署的勞動合同;。
d、對貴公司員工進行法律教育。
6、跟進各類合同、協議的履行,包括:
b、處理貴公司項目實施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事務。
7、解決經營活動中出現的糾紛,包括:
a、作為貴公司法律代表,為貴公司調解經營活動中出現的糾紛;。
b、作為貴公司委托代理人,參與貴公司涉及案件的訴訟、仲裁(含經濟仲裁和勞動仲裁)、復議、聽證等活動。
8、應公司的要求,就專項事務進行調研,并向公司或相關部門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10、提供公司認為需要的其他法律服務。
三、委托事項的事務執行。
1、乙方指派律師擔任總顧問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變更總顧問律師,不得另行指派其他律師擔任總顧問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顧問服務。
2、總顧問律師在承辦委托事項時,有權根據委托事項的具體情況,指派本所的其他經辦律師承辦具體委托事項。
3、總顧問律師在承辦委托事項時,有權根據委托事項的具體情況,選聘其他專家或其他所的專業律師承辦具體委托事項。
4、總顧問律師在承辦涉及香港、澳門、臺灣或境外的委托事項時,有權選聘香港、澳門、臺灣或境外的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完成委托事項。
甲方:
代表人:
乙方: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
承辦律師:
訂立合同協議法律(匯總15篇)篇十二
委托人:(以下稱甲方)。
受托人:(以下稱乙方)。
甲方因與一案或事務,委托乙方律師代理,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承辦本案或事務,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指派律師在認為必要時將本案或事務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師或律師助理、其他專業人員、行政輔助人員協助完成其中訴前調查及其他取證事務(包括但不限于審計、鑒定、公證、查詢工商檔案等)可以轉委托適當的專門或中介機構完成。乙方及承辦律師應認真負責地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出庭應訴,承辦律師因特殊情況或開庭時間重合而導致不能出庭的,乙方應指派其他律師出庭。
第二條、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陳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的證據或證據線索。如甲方弄虛作假或堅持違法要求時,乙方有權終止代理,甲方仍應按第四條規定支付律師費用;如甲方單方面停止履行合同,要求撤消或解除委托,仍應按第四條規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條、乙方及承辦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或咨詢意見,均不可理解為乙方或律師就處理事務、提供服務的結果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
第四條、按照《江蘇省律師收費標準》等行業收費的規定,并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律師費約定為:。
注:辦理一審繼辦二審訴訟案件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曾代理過一審或二審繼辦申訴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訴訟一、二審階段按仲裁階段收費標準,減半收取。訴訟案件中如有反訴,反訴標的額另行減半收費。
甲方支付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按規定統一收取,乙方提醒甲方,國家法律規定和乙方明文規定,乙方的律師及工作人員無權私自收取甲方任何費用。地址:南京市龍蟠中路216號金城大廈8樓郵編:210002電話:025-58785588傳真:025-58785581乙方收取費用的指定帳號:125904701610301開戶行:招商銀行南京分行龍蟠中路支行戶名:北京市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雙方沒有約定收費條款或約定不明確,無法確定收費金額的,律師費按現行有效的江蘇省律師收費標準執行。甲方違反律師費支付條款的,經乙方催后告,甲方仍未支付的,甲方應向乙方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為應付律師費的%。
第五條、本合同乙方代理及服務的有效期限至本案審理結束或乙方完成本合同事務止。本協議中如特別約定律師費包括仲裁、一審、二審多個程序律師費的,有效期限至二審判決生效或乙方完成本合同事務止;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即視為本合同乙方完成事務:訴前和解;訴訟或仲裁中甲方調解和解(包括庭外和解);他方自愿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他方完成了滿足甲方要求的;甲方向他方作出了新的行為致使受托事務成為不必要;調查或談判對象滅失或終止;其它依照法律或約定、慣例視為乙方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情形;甲方解除合同、撤銷委托的;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有效期限止,甲方事務繼續由乙方律師承辦的,視為繼續委托代理,雙方沒有其他約定的,律師費用按現行有效的江蘇省律師標準執行。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方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和乙方蓋章后生效,對本合同任何爭議,雙方可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爭議。
第七條、其他補充條款::。
訂立合同協議法律(匯總15篇)篇十三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乙方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甲方因公司投資設立、經營管理等事項需要專業的法律服務,特委托乙方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乙方表示同意;雙方根據《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員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師組成法律服務小組,負責處理甲方的公司法律事務。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項完畢之日時自行失效。委托事項時間超過預計時間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償條款,可延長聘期。
二、工作范圍。
乙方律師的工作內容具體如下:
(1)提供公司投資形式、投資可行性相關的法律咨詢意見及方案設計;
(2)提供策劃公司、集團公司股權構架方案;
(3)起草、審查、修改公司設立過程中的公司章程、股東協議等各項法律文件;
(4)提供公司投資設立的有關法律政策信息,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
(5)分析說明投資設立公司過程中的法律風險,以及如何避免法律風險;
(7)進行投資設立公司所需的有關商業調查;
(8)協助辦理公司登記設立登記手續;
(9)協助辦理投資設立公司中的其他法律事務。
2.公司經營管理法律服務:
(2)為公司提供管理層持股及其他期權獎勵計劃的方案設計及法律文件的起草;
(3)為公司與他方之間的合同和/或協議提供意見或建議;
(4)為公司建立和完善長期使用的合同范本;
(5)為公司審閱、修改合同、協議、章程等法律文件;
(6)為公司審核、修改員工手冊等內部規章制度;
(7)協助公司處理與員工的勞動關系有關的事項;
(8)參與公司與他方的商務談判;
(9)當公司與他方發生糾紛時,以非訴訟形式協助公司對外交涉、談判;
(10)為公司提供并解釋與公司日常業務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及各項政策;
(11)提供與公司業務活動相關的法律信息;
(12)對將由公司開展的重大商業活動出具法律建議;
(13)應公司要求對外出具律師函;
(14)經公司授權發表律師聲明;
(15)應公司要求對公司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專題培訓;
(16)代理公司進行各類訴訟、_____、行政復議案件;
(17)為公司辦理對外重大文件簽署等事件的律師見證事項;
(18)其他委托事項。
3.公司股權轉讓與資產重組專項法律服務。
(1)提供公司股份轉讓與資產重組的有關法律政策信息,以及相關糾紛案例;
(2)提供有關股份轉讓與資產重組的各項法律咨詢,提供書面法律咨詢意見;
(3)分析股權轉讓與資產重組過程中的法律風險,以及如何避免法律風險;
(4)進行股權轉讓與資產重組所需的有關商業調查;
(5)起草、審查、修改股權轉讓與資產重組過程中的各項法律文件;
(6)協助辦理公司股權轉讓與資產重組的各項程序;
(7)協助辦理公司股權轉讓與資產重組的其他法律事務。
4.公司改制專項法律服務。
(1)提供與公司改制相關的法律政策信息,出具書面法律咨詢意見;
(2)協助制定公司改制的具體實施方案;
(3)起草、審查和修改公司改制所需的各種法律文件;
(4)協助辦理公司改制的各種審批登記程序;
(5)協助處理公司改制中的其他法律事務。
5.公司對外投資法律服務。
(1)為公司進行對外投資項目的推薦;
(3)參與公司兼并與收購、資產重組,包括參加談判、起草相關法律文件;
(5)公司以無形資產、人力資本對外投資的方案設計;
(6)為公司增資、減資、分立、合并提供法律服務。
6.為公司提供對商業伙伴或商業對手的審慎及資信調查服務。
(1)商業伙伴或商業對手的股權結構、主要負責人、住所地等;
(2)商業伙伴或商業對手的經營一般現狀及歷史狀況;
(3)商業伙伴或商業對手的若干年度的財務報表;
(4)商業伙伴或商業對手的帳號、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線索;
(5)商業伙伴或商業對手是否被工商部門行政處罰、是否存續;
(6)商業伙伴或商業對手的其他資料,包括相關資質證書。
7.重大項目參與專項法律服務。
(1)就參與的重大項目,提供相關的法律政策依據以及相關案例;
(2)就所參與的重大項目提供相關法律咨詢,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3)對項目的有關方案,進行法律審查;
(4)協助起草、審查和修改與項目有關的協議及其他各種法律文件;
(5)根據項目需要,進行有關商務調查;
(6)協助處理項目中所發生的其他法律事務。
8.公司解散與清算專項法律服務。
(1)提供公司股份結算與清算的有關法律政策信息,以及相關糾紛案例;
(2)提供有關公司結算與清算的各項法律咨詢,提供書面法律咨詢意見;
(3)分析結算與清算過程中的法律風險,以及如何避免法律風險;
(4)協助制定公司因解散和注銷進行清算的具體實施方案;
(5)為投資者進行結算與清算所需的有關商業調查;
(6)為投資者起草、審查、修改解散、注銷過程中的各項法律文件;
(7)協助辦理公司解散、注銷各種審批登記程序;
(8)協助處理公司解散、注銷中發生的其他法律事務。
三、工作方式。
甲方安排_________與乙方聯絡,并負責收集擬處理法律事務的相關資料,配合并督促乙方開展工作。
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師負責與甲方進行日常聯絡,及時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甲方填報工作記錄表交予乙方,乙方律師處理后交回甲方存檔。
四、_____用及支付辦法。
1.合同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3.如果委托事項未能完成,甲方應按照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已完成工作量,經雙方協商后適當支付_____。
五、其他費用的負擔。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鑒定費用、評估費用、辦案費用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六、甲方應履行以下義務。
1.甲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資料和文件,并保證所提交資料和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2.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法律顧問。
5.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6.甲方有權就乙方服務范圍內的事項,隨時向乙方提出口頭或書面咨詢,乙方應及時作出答復。
7.甲方應當對乙方律師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及通訊設備。
9.甲方委托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律師執業規范。
10.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律師列席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有關會議。
11.甲方應如實向乙方律師提供任何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情況,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情況。
七、乙方應履行以下義務。
1.乙方應當指派熟知公司運作事項及相關法律的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2.乙方律師應勤勉盡責地完成委托事項,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3.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有權對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和驗證。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及時完成委托事項,并應甲方要求隨時報告工作進度。
5.乙方在維護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從法律和行業規則的要求,有權保持工作的_____性和客觀性。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因乙方律師的過錯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8.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9.乙方的工作時間、地點應根據甲方的實際法律服務內容的不同,具體協商或隨時聯系約定。
10.乙方律師有權了解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有關情況。
11.乙方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理甲方辦理之事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律師不擔責。
12.乙方對在工作中接觸、了解到的有關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八、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不再續簽本合同;
2.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5.乙方及律師不按本合同的約定提供法律服務,經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6.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的;
8.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10.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九、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十、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十一、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十三、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1)提交__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_____、_____,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十五、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十六、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訂立合同協議法律(匯總15篇)篇十四
(3)國營企業招收職工,必須是在國家下達的勞動用工計劃指標內,并向當地勞動部門辦理錄用職工手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訂立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一件十分重要的法律行為,必須嚴肅認真并履行一定的手續。
(4)合同期限、試用期限;。
(7)勞動者的工種、職務或職稱;。
(9)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方式;。
勞動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單位提出、征求應招工人的意見;也可以由被招工人與企業行政的代表,如廠長、經理,人事處、科長等直接協商,共同起草。
簽訂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向被招工人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被招工人也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勞動合同書,并簽名蓋章。
訂立合同協議法律(匯總15篇)篇十五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以下小編在這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個人訂立合同協議,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合同是在當事人雙方通過磋商取得意見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交易磋商的過程也就是訂立合同的過程。交易磋商通常要經過詢盤、發盤、還盤與接受等4個環節。
詢盤(enquiry),又稱詢價,是指一方向對方提出關于交易條件的詢問。可只詢問價格,也可詢問其他一項或幾項交易條件,直至要求對方發盤,即詢問全部交易條件。在實際業務中,多由買方主動發詢盤。
發盤(offer),又稱發價,在法律上稱“要約”,是一方(發盤人-offeror)向對方(受盤人-offeree)提出各項交易條件,并愿意按照這些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及訂立合同的一種肯定表示。
還盤(counteroffer),又稱還價,是受盤人對發盤內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表示。還盤既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也是受盤人以發盤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發盤。一方的發盤經對方還盤以后即失去效力,除非得到原發盤人同意,受盤人不得在還盤后反悔,再接受原發盤。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稱“承諾”,是買方或賣方同意對方在發盤(包括還盤中的發盤)中提出的交易條件,而愿按此與對方達成交易并訂立合同,是一種肯定的表示。一方的發盤經另一方接受,交易即告達成,雙方就應分別履行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
綜上所述,詢盤與還盤不是每筆交易磋商不可缺少的環節,即使受盤人作出還盤,也是對原發盤拒絕的同時又作出一項新發盤。因此,要達成一筆交易,發盤和接受才是交易磋商過程中不可缺少的兩個環節。
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構成一項有效發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受盤人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2.表明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3.內容必須十分確定。
此外,發盤應于被送達受盤人時方始生效,而構成一項有效的接受則需具備以下條件:1.由發盤指定的受盤人作出;2.同意發盤所提出的條件;3.在發盤規定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4.用聲明或其他行動表示出來。思想上接受但保持緘默或不行動,不構成接受。
一、要約。
1、要約的概念及其必要條件。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稱為要約人,后者稱為受要約人。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應該具備如下條件:
(1)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是本人還是代理人可以在所不問,便他必須是在客觀上可以確定的人。只有這樣,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要約人應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與之建立合同關系。
(3)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否則,就沒有承諾的對象,也不可能有承諾法律效果的產生。要約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發出要約,通常是某一具體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一般是指向社會公眾社會發出的要約,如懸賞廣告。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要約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對人的承諾,建立合同關系。要約能否為相對人所接受,關鍵是擬訂立的合同對其亦有利。
因此,要約除須表明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愿望以外,還須表明擬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的處理方法以及要求對方答復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約人考慮是否承諾。
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及其必備條件。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合理期限內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諾,必人備如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有相對人思表示,因此,承諾非受要約人作出不可。受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并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受要約人,通常是指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所作的承諾與受要約人的承諾具有同等效力。
(2)承諾必須是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發出。所謂“合理期限內”是指:要約確定承諾期限的,所確定的期限內即為合理期限;要約未確定承諾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內即為合理期限。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者,則是一種新的要約。所謂“實質性變更”,是指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
1、用人單位應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者入職的第二月起依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這實際上是有限度地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但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這是對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
2、勞動合同至少一式兩份,勞資雙方各保留一份。合同應包括《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必備條款,同時應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此外,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應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志。但是,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用人單位用工卻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在總結實踐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特意強調該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為書面的,這樣規定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合同的作用。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于勞動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并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于穩定勞動關系。
三、勞動合同的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3、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甲乙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一、借款用途從事個體經營,急需一筆資金。
三、借款利息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息為。并給予貸款方股份;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每日。
四、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證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
五、條款變更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六、權利義務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并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七、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二)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三)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四)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1、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律上處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決定是否締約,平等地決定合同的內容。任何一方可拒絕與對方簽訂合同,同時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與自己簽訂合同。
2、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從平等原則引申出來的。當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要求雙方對于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享有任何特權。當事人訂立合同只能出于其內心意愿。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3、協商一致原則。
協商一致原則要求當事人雙方就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勞動合同才成立。可能雙方當事人都有與對方訂立勞動合同的意向,但在具體條款上,如工作期限、勞動報酬等問題上往往意見不一,這時合同就不能成立。
4、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這里所說的法律、法規,根據勞動部1994年9月5日發布的《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解釋,既包括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也包括以后頒布實行的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勞動法律、法規,也包括民事、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
1、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4、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