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是一個有風險和不確定性的過程,需要采取相應的管理和控制措施。以下是一些行業領先企業的生產經驗分享,希望對大家有所啟發。
2023年屠宰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五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規劃(以下簡稱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商務主管部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七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將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于廠(場)區的顯著位置。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得出借、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八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六)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九條生豬屠宰的檢疫及其監督,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生豬屠宰的衛生檢驗及其監督,依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依法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并附有檢疫證明。
第十一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第十二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并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應當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處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
第十四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由國家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
第十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未能及時銷售或者及時出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采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不得為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第十八條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的生豬產品,應當是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
第十九條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
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
(四)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商務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二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有違法所得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屠宰生豬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的;。
(二)未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的;。
(四)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
第二十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除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外,還應當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以上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八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九條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的,由工商、衛生、質檢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尚未銷售、使用的相關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照)機關吊銷有關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定點屠宰的其他動物的屠宰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后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施行前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內,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換發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并發給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第三十五條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以及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的式樣,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屠宰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二
第一條、為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職工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漁業經濟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我區所轄的查干湖漁場、新廟泡漁場、庫里漁場和余熱魚苗繁殖場。
第三條、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開發區水產局負責本轄區的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各漁場負責。
第五條、各漁場應當設立漁業安全生產領導機構,負責本場內的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并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條、各漁場從事漁業生產的船舶,必須符合安檢標準,配齊消防、救生設備。
第七條、嚴禁漁業船舶超載、搭客、裝載危險品。
第八條、嚴禁在大風、大霧、大雨等惡劣天氣出船。一查干湖大水面三級風以上天氣禁止出船。新廟泡、庫里泡水域四級風以上天氣禁止出船。
第九條、嚴禁酒后駕船,禁止穿拖鞋作業,進行漁業作業時必須穿戴救生衣。
第十條、漁業船舶系岸或錨泊,必須按規定配備值班人員,以保證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風、防火、防盜。
第十一條、實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各漁場的安全生產工作要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并層層簽訂崗位目標責任書。
第十二條、各漁場每年至少召開四次以上安全工作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各漁場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并在醒目地段設立安全管理的標語牌,做到警鐘長鳴。
第十四條、各漁場每年至少舉辦兩次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培訓班,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職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各漁場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及時發現或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六條、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各漁場都要組建安全檢查員隊伍,并且作用發揮得好。
第十七條、各漁場要制定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機構和人員,備有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裝備和救援物資。
第十八條、車、船在行駛中工作人員禁止打鬧,生產船只必須按規定航線行駛。
第十九條、封冰期間禁止非管理車輛在湖面上行駛,(“冰雪捕魚節”期間除外),冰上從事漁政管理、冬網作業的車輛要按本單位規定的時間、路線、區域行駛、嚴禁擅自行駛。
第二十條、各種車輛、船舶駕駛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非駕。
第二十一條、對居民區和一些重要場所的安全防火設施要經常檢查,電工要隨時對轄區線路和各種用電設施進行檢修,排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各漁場要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并針對本場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
第二十三條、利用廣播、宣傳單、墻頭標語等多種形式進行防火宣傳教育,做到不在大風天倒灰及在戶外吸煙動火,采取大風天升防火旗、傳防火牌、張貼消防標語,柴草垛要遠離場居民區,防止發生火災火燒連營。
第二十四條、各漁場要做好防火的各項準備工作,要制訂防火場規民約,組建巡邏隊,建立值班值宿制度,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五條、各漁場值班員及更夫要自覺遵守崗位職責,加強四防工作,發現險情采取積極措施并及時向領導報告。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023年屠宰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三
為了加強安全管理,預防各類安全事故,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財產安全,促進公司各項工作安全、高效地開展。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各部門必須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和控制目標。要高度重視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之中,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安全為天的思想。
二、嚴格執行公司各種安全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門的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員工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要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
四、新錄用的員工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培訓,使其基本了解國家相關的安全法律法規,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各部門要定期開展安全活動,每月不少于三次,不斷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六、各部門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活動要切實落到實處,要建立健全安全活動記錄。安全活動記錄要有活動內容、時間、組織者、參加者。
七、各部門建立和健全部門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切實加強日常綜合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八、各部門加強重大危險源及重點區域的安全管理。須對重大危險源和重點區域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做到及時發現隱患和徹底整改。
九、各部門定期檢查工作區域的滅火器,并按規定期限更換滅火器;防火通道必須保持暢通,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堵塞防火通道。
十、外出業務人員加強對人身及財產的安全;各部門加強資金、財產、貨物等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強防火、防盜、防破壞等工作。
十一、值班人員要切實負起值班責任,堅守工作崗位,加強巡查,確保公司財產安全。
十二、進入場區所有人員都應戴安全帽,夜間進入場區人員必須穿反光背心,杜絕不安全事故的發生。
十三、對安全工作考核,嚴格執行安全一票否決制。
2023年屠宰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四
第一條為了加強畜禽屠宰管理,保證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畜禽屠宰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畜禽,是指人工飼養的豬、牛、羊、驢、兔、雞、鴨、鵝。
本辦法所稱畜禽產品,是指畜禽屠宰產生的初級產品,包括未經加工的胴體、肉、皮、臟器、脂、血液、頭、骨、蹄(爪)等。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督查考核和技術服務體系,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畜禽屠宰管理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提高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商務、應急管理、民族宗教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畜禽屠宰活動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畜禽屠宰廠(場)是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責任主體。
畜禽屠宰廠(場)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畜禽屠宰標準從事畜禽屠宰活動,保證畜禽產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七條鼓勵畜禽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一體化發展,推行標準化屠宰,支持建設冷鏈流通和配送體系。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保證安全、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畜禽屠宰行業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屠宰行業發展規劃應當包括發展目標、政策措施、屠宰廠(場)設置等內容。
第九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畜禽屠宰行業發展現狀、畜禽養殖數量、人口數量、消費習俗等情況,統籌規劃轄區內畜禽屠宰廠(場)的設置,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生豬屠宰廠(場)實行定點設置,并應當具備《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設置生豬之外的其他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檢驗室;
(四)建立嚴格的獸醫衛生檢驗制度,配備獸醫衛生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
(七)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標準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在有活禽交易的市場內為消費者提供屠宰服務的,市場開辦者應當劃定活禽交易區域,并符合動物防疫、衛生、消毒等國家相關規定。
經營業主應當在指定的活禽交易區域內進行屠宰。活禽交易區域應當與市場其他區域相對隔離。
第十三條畜禽屠宰廠(場)屠宰的畜禽應當依法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畜禽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依法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如實記錄屠宰畜禽的來源、數量、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號和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發生動物疫情時,還應當查驗、記錄運輸車輛的基本情況。記錄、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條畜禽屠宰廠(場)接受委托屠宰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屠宰協議,明確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委托屠宰協議自協議期滿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五條畜禽屠宰廠(場)屠宰畜禽,應當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操作規程、技術要求和畜禽屠宰質量管理規范,保障動物福利。發生動物疫情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動物疫病檢測,做好動物疫情排查和報告。
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在屠宰生產車間懸掛屠宰操作工藝流程圖和屠宰檢疫、檢驗工序位置圖。
第十六條畜禽屠宰廠(場)應當進行違禁藥物和非法添加物檢測并做好記錄。檢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檢測不合格的,不得屠宰、轉移和出售,并立即報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七條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應當遵守畜禽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與畜禽屠宰同步進行,并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肉品品質檢驗包括宰前檢驗和宰后檢驗。檢驗內容包括:
(一)是否健康;
(二)有無傳染性疾病和寄生蟲病以外的疾病;
(三)是否摘除有害腺體以及其他不可食用的部位;
(四)是否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五)是否種畜以及晚閹畜;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檢驗內容。
第十八條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畜禽產品,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或者檢驗標識,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產品,不得出廠(場)。
經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產品,應當在獸醫衛生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處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或者承擔動物衛生監督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屠宰廠(場)派駐官方獸醫實施檢疫。
官方獸醫應當按照屠宰檢疫規程對動物和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并對疑似染疫的動物和不合格的動物產品進行隔離處理,必要時可以進行實驗室檢測;發現動物疫病的,按照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或者承擔動物衛生監督職責的機構可以根據檢疫工作需要,指定獸醫專業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
第二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對胴體以及分割、包裝的動物產品加蓋檢疫驗訖印章或者加施檢疫標志:
(一)無規定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二)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屠宰檢疫規程要求;
(三)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未經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產品,不得出廠(場)。
第二十一條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畜禽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出廠(場)畜禽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號、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號、屠宰日期、出廠(場)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二條禁止收購、屠宰下列畜禽:
(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二)已經死亡的;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尚在休藥期內或者含有違禁藥物和其他化合物的;
(五)國家和省規定禁止屠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或者為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提供工具和場所。
第二十四條畜禽屠宰廠(場)發現其生產的畜禽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或者染疫、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停止屠宰,報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通知銷售者或者委托者,召回已經銷售的畜禽產品,并如實記錄通知和召回情況。
第二十五條對檢疫檢驗發現的病死畜禽、病害畜禽產品以及召回的畜禽產品,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處理記錄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產生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具體標準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畜禽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及時報送畜禽收購、屠宰、銷售、無害化處理等相關信息。
鼓勵畜禽屠宰廠(場)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全供應鏈電子信息質量安全追溯體系,與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畜牧獸醫等部門追溯平臺銜接。
第二十七條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本省畜禽屠宰廠(場)風險監測制度,對畜禽屠宰環節的風險因素進行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風險監測結果對畜禽屠宰安全管理狀況進行評估,確定屠宰監督管理的重點時段、重點區域、重點廠(場)、重點品種和監督檢查的方式、頻次,組織開展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畜牧獸醫、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運輸、商務等部門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追溯協作制度、聯合執法制度,打擊違法屠宰加工、銷售行為,整治規范畜禽產品生產經營秩序。
第二十九條實行畜禽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畜禽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確定分級管理的標準要求,引導、支持畜禽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三十條畜禽產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企業、產品經營柜臺出租企業、產品展銷會的舉辦企業和學校、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應當查驗畜禽產品銷售者的經營資格和畜禽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發現銷售不符合規定畜禽產品的,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畜禽產品安全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發現可能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的畜禽產品安全信息,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相關畜禽生產經營者等進行核實、分析,并及時公布結果。
第三十二條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畜禽屠宰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制度,定期對畜禽屠宰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狀況進行自查。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或者存在畜禽屠宰安全生產事故和環境污染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聯系方式,受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并依法及時處理;舉報屬實的,按照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食品安全、生豬屠宰等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畜禽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畜禽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畜禽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畜禽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違禁藥物和非法添加物檢測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畜禽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在屠宰生產車間懸掛屠宰操作工藝流程圖和檢疫、檢驗工序位置圖的;
(二)未按照規定簽訂、保存畜禽委托屠宰協議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違禁藥物和非法添加物檢測記錄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畜禽屠宰廠(場)收購、屠宰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畜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收購、屠宰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畜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或者個人為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提供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條件設置畜禽屠宰廠(場)的;
(二)未按照規定實施屠宰檢疫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四十條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畜禽,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1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同時廢止。
2023年屠宰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條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鼓勵生豬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一體化發展,推行標準化屠宰,支持建設冷鏈流通和配送體系。
第六條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科學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生豬養殖、動物疫病防控和生豬產品消費實際情況制訂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應當包括發展目標、屠宰廠(場)設置、政策措施等內容。
第九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組織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應當載明屠宰廠(場)名稱、生產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事項。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變更生產地址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申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變更屠宰廠(場)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將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于廠(場)區的顯著位置。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得出借、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十一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經考核合格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六)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無害化處理委托協議;
(七)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十二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依法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并附有檢疫證明。
第十三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依法查驗檢疫證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實相關信息,如實記錄屠宰生豬的來源、數量、檢疫證明號和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發現偽造、變造檢疫證明的,應當及時報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生動物疫情時,還應當查驗、記錄運輸車輛基本情況。記錄、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接受委托屠宰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屠宰協議,明確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委托屠宰協議自協議期滿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技術要求和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并嚴格執行消毒技術規范。發生動物疫情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動物疫病檢測,做好動物疫情排查和報告。
第十五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應當遵守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并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廠(場)。經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應當在獸醫衛生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處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生豬屠宰的檢疫及其監督,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將生豬、生豬產品的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足額配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任命的獸醫,由其監督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依法查驗檢疫證明等文件。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任命的獸醫對屠宰的生豬實施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者蓋章,對檢疫結論負責。未經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廠(場)。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及生豬產品,應當在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出廠(場)生豬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檢疫證明號、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號、屠宰日期、出廠(場)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其生產的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負責,發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停止屠宰,報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知銷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經銷售的生豬產品,并記錄通知和召回情況。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對召回的生豬產品采取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第十九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予以適當補貼。
第二十條嚴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嚴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
第二十一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未能及時出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采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
第二十二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嚴禁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
第二十三條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生產經營的生豬產品,必須是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
第二十四條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
第二十五條國家實行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國家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對生豬屠宰環節的風險因素進行監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并組織實施,同時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質量安全管理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
(四)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八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現生豬屠宰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在生豬屠宰相關犯罪案件偵查過程中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需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給予檢驗、認定等協助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給予協助。
第三十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停業整頓,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有違法所得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二)未按照規定簽訂、保存委托屠宰協議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的;
(五)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
發生動物疫情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按照規定開展動物疫病檢測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四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召回生豬產品而不召回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委托人拒不執行召回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和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注入其他物質的,還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還應當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被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的,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
第三十九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本條例規定的貨值金額按照同類檢疫合格及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生豬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定點屠宰的其他動物的屠宰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后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
第四十四條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以及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的式樣,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屠宰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六
1、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出現任何事故。
2、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3、經常開展安全活動,開好班前會,不定期進行認真整改、清除隱患。
4、注意搬運機械的操作,防止壓傷、撞傷。
5、正確使用帶電設備及電氣開關,防止遭受電擊。
6、易燃、易爆物品應單獨堆放,并樹立醒目標志。
7、消防器材要確保靈敏可靠,定期檢查更換(器材、藥品),有效期限標志明顯。
1、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產品規格要求生產。
2、廠區及生產車間內嚴禁吸煙。
3、愛惜生產設備、原材料和各種包裝材料,嚴禁損壞,杜絕浪費。
4、員工必須服從合理的安排,盡職盡責做好本崗位的工作,不得故意叼難、疏忽或拒絕組長或上級主管命令,對不服從者按公司管理制度執行處罰。
5、衣著清潔整齊,按照要求上班必須穿工作服。
6、嚴禁私自外出,有事必須向生產主管請假。
7、保持車間環境衛生,不準在車間亂扔雜物,禁止隨地吐痰,每次生產任務完成后要將地面清掃干凈。
8、當產品出現不良狀況時應立即停工并上報,查找原因后方可繼續生產。
1、正確使用生產設備,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指導書或是使用說明書)非相關人員嚴禁亂動生產設備。
2、嚴格按照設備的使用說明進行生產,嚴禁因搶時間而影響產品質量,若因搶時間造成原材料浪費的按原價賠償。
3、員工在工序操作過程中,不得隨意損壞物料,工具設備等,違者按原價賠償。
4、所有員工必須按照操作規程操作,如有違規操作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5、操作機器要切實做到人離關機,停止使用時要及時切斷電源。
2023年屠宰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七
為了進一步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建立強有力的安全生產經營指揮系統和良好的安全會議持序,隨時對公司的安全動態管理進行分析和指導,經公司安全委員會決定,在公司實行安全會議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生產安全會議。
第三條職責。
1、總經理負責主持召開公司級安全會議、重特大事故相關會議。
2、安全部負責公司級安全生產會議的召集、記錄和管理,并對各部、室的安全生產會議和現場安全生產會議進行監督。
3、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安全生產會議的召集、記錄和管理,并對所屬班組的安全生產會議進行監督。
4、各班組長負責本班組安全生產會議的召集、記錄和管理。
第四條會議分類。
1、公司級安全會議:公司或公司指派職能部門組織召開的安全會議。包括安全部會議,安全生產監督、環保部門在本公司的工作會議等。
2、部門、班組級的安全會議:部門、班組組織召開的安全會議。包括部門、班組的安全例會,事故報告會等。
3、班組級安全會議:班組級召開的安全會議。包括例會,事故分析會等。
第五條會議內容。
1、公司級安全會議內容包括:集中學習新的安全生產法規、條例,總結前期安全工作任務,上級主管部的指示傳達,重大事故案例分析、布置和落實安全生產工作,通報違紀違章等。
安全工作,安排下期部門、班組安全工作任務,公司最新指示,事故案例分析等。
3、班組級安全會議內容包括:集中學習新的安全生產法規、條例、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公司最新指示,事故案例分析等。
4、一般安全生產會議內容包括:學習、貫徹安全生產政策法規、標準、文件精神;布置、落實安全生產工作;通報違紀違章等。
5、安全事故會議內容:調查事故原因、落實整改措施、處理責任者、教育相關人員。
6、緊急會議:針對緊急任務、事情進行安全工作布置。
第六條會議形式。
1、公司級安全會議由總經理主持召開,安全部記錄每月不少于一次。
2、各部門安全會議由各部門負責人主持召開,一般由召集人記錄,每月不少于一次。
3、生產班組安全會議由各單位班組長主持召開,由主持人作記錄,每月不少于一次。
4、緊急會議根據實際情況由相關部門負責人主持召開。
第七條會議要求。
1、會議要求講求實效,主持人要在會前充分準備,確定議題,提出意見。
2、發言和交換意見要內容具體,語言簡明扼要。
3、會議內容要有記錄,形成決議的問題要有相關部門迅速付諸實施。
4、會議組織單位應邀請相關安全管理人員列席參加安全工作會議。
5、公司安全部、各部門、班組、班組應定期組織安全生產例會。公司安全委員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部門、班組每月召開一次,班組每周召開一次,部門、班組和班組的安全工作例會可以和其他會議和并召開。
6、會議主持人由管生產的人員擔任。公司及安全會議和調度會議主持人由生產副總經理擔任,部門、班組級安全會議主持人由分管領導擔任,班組級安全會議主持人由班組長擔任。
7、安全部、各部門、班組級個班組應做好各自召集的安全生產會議的記錄。
8、參會人員應準時到會,因有事不能倒會的(或不能準時到會)應提前向會議組織部門請假。會議組織人員應在召開前5分鐘到達會議地點,與會人員應在開會前3-5分鐘到達會議地點。
2023年屠宰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八
1.凡在回采過程中瓦斯涌出量大,以通風方法不能稀釋瓦斯保證安全生產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實施瓦斯抽放工作。
2.進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須編制瓦斯抽放設計。具體內容包括:
(1).工作面概況:開采煤層及鄰近煤層賦存情況(柱狀圖)、地質概況、回采工作面參數、預計瓦斯涌出量、管路系統設計及抽放量預測等。
(2).鉆孔數量、參數(開孔及終孔位置、上仰角、方位角、直徑、穿越巖層等)。
(3).封孔方法、封孔長度。
(4).抽瓦斯泵站的位置、巷道斷面及附屬設施(井下移動泵站)。
(5).抽放瓦斯的設備、設施及安裝情況。
(6).要附有瓦斯抽放安裝圖和抽放說明書。
3.地面瓦斯集中抽放系統必須設置抽放監控系統,監控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
a、既可獨立運行,又可作為子系統與kj131綜合監控系統聯網運行。
b、能連續監測泵房及井下抽放管路的負壓、濃度、溫度、一氧化碳、流量(純流量瞬時值、混合流量瞬時值、純流量累計值、混合流量累計值);泵房中循環水的水壓、進出水溫、水量;儲氣罐壓力、濃度、罐體高度、罐體水封水位及溫度;泵軸溫并及環境瓦斯濃度、設備供電狀態、設備開停狀態;供水管道的供水情況、供水池的水位;瓦斯閥門的開啟量;電流、電壓、功率。
c、能夠依據所測參數自動轉換為標準狀態下的混合瓦斯流量和純瓦斯流量,并計算出累計量.
d、當泵房環境瓦斯濃度超過規定時,能發出聲光報警及斷電控制,當抽放管中瓦斯濃度低于規定值時也能發出聲光報警及斷電控制。
e、具有任一分站的測點超限而由另一分站控制斷電的強制閉鎖交叉斷電功能,斷電邏輯可由用戶設置。
f、系統對采集到的數據進行實時分析處理、屏幕查詢顯示和打印,并形成相應的歷史統計數據,存儲日、旬、月報表。
g、系統具有很強的自檢診斷功能。
2023年屠宰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九
1、電氣設備進行檢修時,應執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必須經電氣負責人審批通過后,方可開始工作,現場停,送電,必須由組長或現場負責人發布停電,驗電,恢復送電命令,其他人員不得指揮。
2、一般電氣設備檢修,不做帶電工作,必要時需得到有關部門允許,方可進行工作。
3、工作前,應將工作衣衣扣,袖口扣好,應使用絕緣工具(有絕緣柄的鋼絲鉗,手鋸,旋鑿等),且準備齊全檢查是否損壞,如有折裂和絕緣不良等現象應停止使用。
4、車間停電檢修與恢復電源試驗應按“泵站管理工安全操作規程”規定進行。
5、高壓電氣設備檢修時應按照高壓泵站操作規程中所規定各項停電和送電手續。
6、臨時工作接線必須有效可靠。
7、工作時應用驗電筆明確實無電,驗電筆在設備斷電前,應試驗是否良好。
8、如在配電間以外工作,應將配電間門鎖好,鑰匙由檢修負責人帶在身邊,不得亂放。
9、線路檢修時,在切斷電源開關處,要掛上“有人工作,不可合閘”牌,有鐵殼開關應拿下瓷插鉛絲,放在工具袋內。
10、一切待命檢修的帶電裸體,應設置防護欄,并應掛上警告牌。
11、高空作業時,應配戴安全帽,安全帶,并需要有一熟悉電氣人員進行地面監視。
二、維修鉗工安全操作規程
1、設備修理按?設備拆裝操作規程?執行。
2、使用電鉆戴好絕緣手套和鋪絕緣地毯。
3、在用油類清洗零件時,不能使用汽油,并注意周圍防火措施。
4、在用砂輪機時,要注意站立位置,磨削物件時,安放的角度要適當,并預先要檢查設置是否完好。
5、使用臺鉗時,工件必須放穩扎牢。
6、高空作業要注意梯子安放穩固,并佩戴安全帶。
7、各種扳手要適合螺帽的尺寸,防止用力過猛滑倒傷人。
8、在鉆床工件時,嚴禁戴手套,女工要戴好工作帽,工件要用專用工具夾緊,不準用手拿工件操作。
9、大型工件吊裝要檢查起吊工具,吊索要扎好工件,下面不能站人,手腳也不能防在工件旁或工件下。
10、使用高空設備,要預先檢查設備是否良好,各種防護罩、網、儀表是否具備,并做好潤滑工作。
11、使用行燈必須絕緣良好,接電合理,以防漏電。
12、各種鋒利工具要安全使用,并保管好。
三、測量低壓電機絕緣電阻的安全操作規程
低壓電機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應測量電機絕緣電阻
1、水泵電機跳閘后。
2、已停止運行七天以上。
3、電機維修后。
4、安裝新的電動機。
5、在雷雨雷電時嚴禁測試電阻。
測量絕緣電阻的操作順序:
1、被測電機必須處于靜止狀態。
2、拉開被測電機分空氣開關、刀開關,掛“禁止合閘,有人操作”警告牌。
3、測量前檢查被測電機、電纜頭確無電壓后,證實被測電機上無人工作后方可測試。
4、測量電機結束后,將被測電機設備對地放電。
以上工作必須有2人在場,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四、電焊工安全操作規程
1、在重點部位進行焊接時,必須嚴格遵守三級動火制度,填寫好工作票,明確現場負責人、監護人,落實措施后,方可動火作業。
2、操作前要戴好防護手套、面罩,并穿好防護工作衣和防護工作鞋及腳蓋,再進行檢查電焊機、電線等是否良好后,方可進行工作。
3、焊接工作地點五米范圍內,周圍不準堆放易燃物品。
4、電極把手必須牢固地夾住電焊條,在對面焊接時,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火花濺在頸項里。
5、焊接過的工作物,在未冷卻前切勿拿在手中,焊接短接短小工作物價時,需要工具夾住,嚴禁用手扶,以免燙傷。
6、操作時,不得請不熟悉電焊技術知識和操作規程的容易私自作業,操作者須持有《特殊工種安全操作證》。
7、操作完畢或暫離時,須切斷電源,做好安全標志,以防造成燙傷或其它事故。
五、起重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要按操作程序由組長明確分工,進行交底,在不許有人的范圍內禁止站人,操作工人所在范圍應有退路以防萬一。
2、吊裝開始前和每進行一個階段的吊裝之后應詳細檢查吊裝的設備、索具等是否有損傷和松動現象以及時排除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3、不吊重量不明的重大設備,嚴禁吊裝超重物資,起吊部件時,提升或下降要平穩,避免發生急動和沖擊現象。
4、起重物件在歇工時嚴禁懸在半空中,而應放下落地或用木塊擱好,保證繩索不長期處于受力狀態。
5、要嚴格按照工種起重機具、工具的特點來使用和保養。
6、起吊時先拉緊吊索稍停一下,詳細檢查繩索扎緊是否牢固,再進行起吊,降落時要慢,固定后再松脫吊索或吊鉤。
7、正在起吊的部件上不準站人,起吊的物件正下方及周圍不準有人。
六、電動葫蘆安全操作規程
1、電動葫蘆應由專人使用,吊運物體前必須弄清物體重量,不得超荷,以常檢查吊鉤、鋼絲繩及制動狀況,安全附件完好狀態。
2、吊裝物體時,地面指揮發出信號方可起吊,起吊前應原地試吊一次,檢查其工作可靠性。但停車指令不論由認發出應即停車,查明停車原因,運行時發出信號,嚴禁運物從人頭頂運過。
3、不得把電動葫蘆作牽引式拖拉用。
4、鋼絲繩粗應與吊車負荷相適應,更換鋼絲繩應請有關部門驗審后方能使用。
5、吊運完畢后,應將吊鉤開到最高位置,將停妥后隨即關閉電源。
七、化驗室安全操作規程
1、每一操作之前,首先了解操作程序和所用藥品儀器的性能,集中精力地按要求進行工作,避免發生事故。
2、化學藥品要有專人、專門管理,劇毒藥品應設專柜,使用應作記錄。
3、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受陽光直射,應分別放置在背光干燥的地方,應密閉遠離火源,妥善保存。
4、易燃易揮發性物品加熱時,不得用明火直接加熱。
5、電器設備應有接地裝置,潮濕的手或物品不能接觸電閘。
6、化驗室不準吸煙,不得吃東西,不準用化驗器皿盛裝食物,火柴頭不得亂丟。
7、每個工作人員應掌握本室的總電源、水源位置,以便必要時采取緊急措施。
8、工作結束時,應對各種儀器的水、電、氣等進行關閉檢查。
9、化驗室應有滅火裝置,工作人員應掌握該滅火裝置的正確使用方法。
10、在線監測每次更換氮氣時應有專職人員操作,安裝完畢后必須用自來水檢查是否有漏氣現象。
八、naclo3安全操作規程
1、每次操作必須戴上橡膠手套,操作完畢后用清水清洗橡膠手套并晾干。
2、不小心皮膚碰到naclo3溶液應馬上用自來水沖洗。
3、naclo3溶液防止陽光直射,平時沒用時容器蓋要蓋好,防止揮發影響藥效。
2023年屠宰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
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本著“安全生產是企業永恒的主題”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及現行的有關安全技術規程、標準,嚴格安全獎懲規定,做到有章必循,確保施工安全。
認真執行十項安全生產制度:1、安全生產責任制;2、班前安全生產講話制;3、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制;4、臨時設施檢查驗收制;5、安全教育制;6、交接班制;7、安全操作掛牌制;8、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9、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處理制;10、安全生產獎懲制。
加強領導,健全體系。項目經理部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項目經理任組長,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嚴格的安全作業措施,定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充分發揮各級安檢人員的監督作用,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發現和解決事故隱患。
廣泛開展安全教育,增強職工安全意識。安全教育要經常化、制度化。開工前進行系統的安全教育,施工中開展“三工”教育。開工前和半年安全教育普及率達到100%。
堅持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制度。項目經理部對重點、難點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及大型設備操作及重點項目、關鍵工序及特殊工種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交底的主要內容要突出重點,明確標準,提出要求,要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嚴格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藝施工。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把安全生產作為主要內容來考慮。對關鍵工序、過程控制的安全技術論述清楚。施工中嚴格工序銜接,規范操作,杜絕違章指揮,嚴禁各種違章作業行為發生。
嚴格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要組織定期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閉合管理,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加強班組建設。選好班長、安全員,認真執行“三工”、“三檢”安全制度。積極開展安全小組管理活動,集思廣益,發現問題,找出隱患,及時糾正。
全面推行安全標準化管理,強化激勵約束機制。依據上級機關制定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地建設實施細則”,扎扎實實地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地建設,推行標準化管理,文明施工。根據工程特點,分別制定單項、工種、工序安全作業標準,規范指揮和操作行為,落實崗位責任制度,加大獎罰力度。增加資金投入,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使安全生產建立在科學的管理、先進的技術、可靠的防護設施上。
2023年屠宰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一
保障企業生產安全、穩定及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以及行業和公司相關安全生產、安全保衛文件精神,結合本團隊安全生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有效消除和制止生產過程中危及員工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的隱患和行為。當生產和安全發生矛盾時,生產要服從安全。
(一)團隊長是團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團隊的安全工作,做好部署、檢查、控制、考核等工作,確保上級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要求在本團隊的貫徹執行。
(二)團隊應設1名兼職安全員,協助團隊長全面開展團隊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員不在時,團隊長要明確代管人員。團隊長不在時,安全員有權安排本團隊員工完成與安全有關的工作。
(三)團隊要建立包括團隊長在內的各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全員安全生產職責。
團隊要制定安全培訓計劃,對新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按時召開安全例會,組織團隊人員認真學習安全技術、規章制度等;每次安全教育要有教育記錄,且記錄詳細、整潔。
1、有健全的消防組織,有必要的消防設備,有嚴格的防火制度。
2、團隊成員要牢記“五知三會”內容,即:一知本崗位火災危險性;二知本崗位的防火措施和防火安全制度;三知本企業的防火負責人、消防專(兼)職人員的姓名及電話;四知火警電話“119”;五知滅火的基本方法和措施。三會:一會打火警電話;二會使用各種滅火器材;三會逃生自救。
3、嚴格落實阜陽卷煙廠“安全檢查”、“消防安全管理”、“三同時管理”、“危險化學品”等管理制度。
4、認真抓好安保各基層隊伍建設和管理。
5、加強廠重點部位檢查巡視。發現重大隱患問題時,應第一時間報責任人進行相關處理。
6、加強“兩煙”倉庫防火管理,嚴格車輛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1、安全用電,做到人來電開,人走電關,每天最后一個離開辦公室的人必須對各處電器進行檢查,關閉。
2、科學使用本團隊內的各類設備管理、安全用電管理、消防控制中心安全管理、消防車輛安全管理。
維護好團隊內部治安秩序,搞好內部治安綜合治理,妥善處理好突發事件;教育員工遠離邪教組織和性質的組織。
明確檢查的周期,每次由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本團隊安全員及相關人員對本團隊進行系統的安全檢查。對檢查中所發現的或團隊成員反映的安全隱患,做到“三落實”(即:負責整改的人員和部門要落實,整改的措施要落實,整改的時限要落實)。
(一)對于違反團隊安全管理制度的`員工予以考核,對造成安全事故的員工予以處罰。
(二)對于發現并及時上報安全隱患,有效預防了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的員工予以獎勵。
2023年屠宰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二
為了加強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有力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確保公司生產活動的正常進行。依據國家和上海市有關部門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1、各部門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各項制度和操作規程。
2、對公司員工必須進行生產安全教育,填寫三級教育卡片備檔。生產員工上崗前,部門或車間必須對員工進行操作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才能獨立操作。
3、公司為從事作業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條件和防護用品。
4、杜絕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實際操作人員有權對上述行為拒絕執行。
5、生產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6、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始終處于正常工作狀況,任何人無權擅自拆除設備安全防護裝置,違者將予以重處。為了確保安全,設備安全防護裝置不能正常工作時,不準開機運行。
(3)設備停電檢修后的送電,必須由電工執行,送電完畢后由電工通知操作工或班長,正常停機或開機不受此限制。
8、禁止亂拉電線、亂接電器設備,非專業人員嚴禁從事排拉電線、安裝和檢修電器設備。
9、動用明火必須嚴格執行動用明火審批制度。
2023年屠宰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三
1、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接受農機監理部門的安全管理。
2、新購農業機械,必須及時到監理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3、未按規定參加檢審或檢審不合格的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不準使用或駕駛、操作機械。
4、農業機械投入作業前,應進行檢查、保養、緊固、調試,達到良好技術狀態,不準駕駛、操作安全裝置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農業機械。
5、不準把農業機械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操作,嚴禁年老體弱、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員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6、不準酒后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7、嚴禁隨意改裝農業機械或改變農業機械結構。
8、拖拉機通過村莊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兒童追車、扒車。
9、拖拉機上道路行駛時,不準超速和違章載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關規定。
10、農業機械在進行田間作業或其他作業時,必須遵守相關安全規定,切實加強防護措施。
2023年屠宰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四
1.1為加強本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公司財產和人身安全,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提高公司在市場經濟中的經濟效益和競爭能力,根據國家有關安全和勞動保護法令、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制度。
1.2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始終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負責制,各級職能部門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1.3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公司部門或個人要給予獎勵,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人員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資金保障不落實、安全培訓不到位、安全技術措施不力、管理混亂而造成傷亡事故和重大設備事故的公司或部門以及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遵照國家執行“問責制”的規定,給予嚴肅處理(包括經濟制裁和行政處分),觸及法律的交司法機關查處。
1.4對公司管理層的獎勵和處罰由總經理審批,對總經理和領導層的獎勵和處罰由董事會審批,董事長簽批。
對安全生產(現場安全文明生產)做出貢獻的有以下表現之一的公司、部門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2.1認真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本集團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在改善勞動 條件或防止工傷事故和員工危害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2.2在安全技術、安全管理、勞動衛生防護方面采取措施得力,使公司安全工作取得突出成績、獲得上級主管部門表彰的人員。
2.3發現重大設備隱患并及時消除,避免事故發生的,對公司的安全生產、安全檢修、設備安全運行做出貢獻的。
2.4在事故處理、事故搶修(含救火)中做出突出貢獻、避免事故擴大的有功人員。
2.5敢于及時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并進行批評教育取得效果達到消除隱患,并向上級反映的員工(包括操作工和管理人員)。
2.6符合以上2.1款至2.5款的人員,按200----20xx元給予嘉獎。
2.7 實現年度安全文明生產管理控制目標、指標的部門、工段按照與公司簽訂的安全文明生產責任書中有關規定執行。
2.8 在現場安全文明生產中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50----200元獎勵。
處罰
3.1對發生人身死亡、重傷事故及損失在5萬元以上設備事故,相關責任人均要受到相應的處罰;事故主要責任者要處以罰款500----5000元,另給一定的行政處分。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節和后果輕重對責任者(違章者)給予處罰: 造成人員輕傷事故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并處以500---1000元經濟處罰。 嚴重未遂事故和記錄事故的主要責任者待崗15天。
對在安全檢查中查出的隱患或安全管理領導小組下達的限期整改通知,無故不在規定時間內整改或已整改但結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部門(包括外包單位),追究部門、工段、外包單位負責人責任,并處以500元或以上的經濟處罰,罰款后仍需整改。
在高處或危險作業場所進行打架、打鬧的作業人員
嚴重違章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無故未參加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及考試不合格就參與生產作業并發生事故的責任者
造成人員輕傷以上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不服從現場安全人員管理或在同一生產崗位現場屢次違章的操作工
未按規定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或未辦理安全(動火作業票)就組織動工,并造成事故的單位負責人(組長或機長)含外包單位。
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場作業違章行為,按現場違章行為進行經濟處罰:
同一班組內經常出現同一類型違章的,組、機長要負責任,并處以100元罰款;
在嚴禁煙火的場所抽煙的,每人次罰款200元;
不具備帶電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帶電作業, 罰違反者100元;
沒有焊工證擅自動火焊割作業的人員,每人次罰款100元;
電焊機二次線或接頭銅芯裸露,未作包扎絕緣,罰違反者50元;
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罰違反者100元;
未拉閘停電、未掛警示牌就進行設備、電氣檢修作業,罰違反者各100元;
未拉閘停電、派人監護就進入給料槽處理卡料,罰違反者和指揮者各50元;
不走安全通道,橫跨高速運轉的皮帶和設備,罰違反者50元;
上班打瞌睡或擅自脫崗者,罰款50元;
使用工具器前未作常規檢查,罰使用人50元;
操作鏈條葫蘆時,禁止鏈條打扭使用或操作者站在葫蘆下方,罰違反者50元;
起吊超過額定負荷的吊物無安全措施的罰指揮者審批者各100元;
禁止在易燃易爆區攜帶火種,打手機或未采取相應安全措施就動火,罰違反者50元;
不關乙炔、氧氣瓶閥門就下班或離開工作崗位的罰違反者50元;
故意損壞消防器材或取用消防水當施工用水,罰責任人50元;
原料堆場和生產廠區不準用明火取暖,違者罰款50元;
制膠操作工使用甲醛配料時不戴防毒口罩的,罰款50元;
在粉塵嚴重區域工作的員工不戴口罩的,罰款50元;
邊班作業的操作工不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或交接不清就下班的,罰款50元;
操作臺有雜物,操作工不搞清潔衛生就下班的,罰款50元。
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性違章行為,對責任者進行經濟處罰和責任追究:
不經過安全培訓和三級安全教育就安排新員工上崗的,罰安排責任人100元;
使用民工不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就安排有危害作業的,罰使用單位負責人100元;
高處作業區域孔洞無牢固蓋板或圍欄的,罰車間責任人100元;
凌空處和坑凹處無安全防護欄,罰管理轄區域負責人和安全員各100元;
易燃易爆倉庫間距或與明火道路距離不能滿足防火規程要求的,罰安全員100元;
熱壓工段液壓站漏油不按規定及時處理,罰設備員100元;
默認工人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的,罰現場負責人和班組長各100元;
現場文明生產管理規定
臨時技巧、維修措施腳手架搭設不規范,材料未妥善保管或及時回收的,追究架了搭設負責人(包括外包工頭)責任并給予50元罰款,造成事故另行處理。
油庫地面漏油,不及時清理干凈的,給予倉庫管理員和負責人各50元處罰;
現場生產工作人員沒有按公司統一規定著裝或不佩戴工作牌的,給予違反者50元罰款; 生產部、技術部、各工段設備員監督工作不到位的,或安全員對安全文明生產監督工作不到位的,給予責任人或安全員50元罰款。
附則
對員工的安全、文明生產獎勵由部門、工段分管安全負責人申報,生產技術部(安全辦)審核后統一制表,經主管生產安全的副總經理簽批后發放,從公司安全文明生產獎勵資金中列支。對集團各部門和各公司領導層的獎勵,由人力資源中心按安全生產責任書進行考核統一制表,經集團管理者代表簽批后發放。
對于各項的經濟處罰,由生產部、技術部或安全管理領導小組開具處罰通知單 送財務部、辦公室備檔, 由公司財務部從其當月工資中扣除。行政處罰由公司辦公室統一 按規定辦理。
2023年屠宰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五
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具體要求是:
1、生產崗位安全檢查。職工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后再進行操作。內容包括:
(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范;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準備齊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2、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深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情況,主要內容是:
(1)是否有職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職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是否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管理責任制度。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切實落實安全生產隱患管理主體責任,對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治理負全面責任,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
2、隱患排查制度。在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重大節日前,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政府要求和自身安全生產的實際,適時進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
3、隱患報告制度。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可能引發較大及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隱患)報安全辦。報告內容:隱患單位及所在地、隱患類別、隱患內容、隱患可能造成的危害、擬采取的治理措施、隱患治理責任人、預計投入治理經費、擬完成隱患治理時限等。
4、治理實施制度。安排專項經費,用于安全生產隱患的治理整改。嚴格按照"責任落實、措施落實、經費落實、時間落實"的要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治理整改,確保治理整改到位。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在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的情況下進行隱患治理整改。
5、驗收注銷制度。隱患治理整改結束后,及時向下達隱患治理整改通知書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從業人員享有的安全生產保障權利主要包括:
1、有關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包括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權利,被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
2、有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3、有對安全生產問題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存在問題提出建議、批評、檢舉、控告,生產單位不得因此作出對從業人員不利的處分。
4、有對違章指揮的拒絕權。從業人員對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對自己不利處分。
5、有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權利。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緊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對自己不利的處分。
6、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獲得及時搶救和醫療救治并獲得工傷保險賠付的權利等。
2023年屠宰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六
(1)建立.健全并組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并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組織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4)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事故搶險,配合事故調查。
(5)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協助組長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協助組長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工作檔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檢查表,擬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檢查和督促落實。
(3)掌握公司安全生產狀況,協助制定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指導落實。
(4)履行現場安全生產檢查職責,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責任人,督促落實整改。
(5)協助組長對本單位員工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督促公司執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和員工崗前培訓教育。
(1).組織制定并監督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
(2).展開安全生產檢查,制止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3).發現事故隱患,督促相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整改。
(4).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推廣安全生產先進技術和經驗。
(5).組織公司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
(6).負責事故統計.分析,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的責任人進行處罰和教育。
(7).綜合分析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及時匯報,并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
(1)對本部門進行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
(2)對檢查中發現有安全生產的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應當場予以糾
2023年屠宰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七
1.1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工作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安全管理基礎工作,促進企業安全臺帳的標準化、規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制度山東魯成衡器有限公司內對安全生產管理臺賬的建立、記錄、歸檔、保管等內容和方法。
1.3本制度適用于魯成衡器范圍內所有安全臺賬的控制與管理
2職責
2.1冉凡得負有對安全生產臺賬的建立、記錄、歸檔、保管等組織領導責任。
2.2冉祥起負責組織員工安全手冊和管理制度的編制工作。
2.3安全科是安全生產臺賬的'主管部門,負責安全臺賬的建立、記錄、歸檔、保管及相關的控制管理。
2.4安全科、檔案室管理員是的主要配合部門,參入公司安全生產臺賬的歸檔管理工作的相關事項。
2.5各安全員負責與本制度相關的安全臺賬的、歸檔、使用、保管工作。
3.1總則:公司各部門、班組必須建立安全臺帳、檔案和安全活動記錄。
3.2臺賬種類應包括: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臺賬:
a)責任書:承包合同、上下兩級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書、生產單位從業人員安全責任狀、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責任狀、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副職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人員、安全員、部門負責人、車間主任、班組長等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b)制度文件:有關部門制訂和下發的制度性文件。
c)安全操作規程與安全技術交底資料。
d)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e)通知、通報:有關部門下發的安全生產方面的通知、通報。
f)安全記錄文件表樣
(2)安全規章制度臺賬
a)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與管理制度頒布令。
b)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編制、發布、使用、評審、修訂的記錄
c)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d)通知、通報:有關部門下發的安全生產方面的通知、通報。
(3)安全生產投入臺賬
a)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
b)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c)安全生產經費投入明細表。
d)職工工傷保險人員名冊(附社保所清單)。
e)安全生產投入各類票據復印件。
f)勞動防護用品發放、領用清單
(4)安全組織機構與人員臺賬
a)安全管理機構(領導小組)設置的文件。
b)安全組織網絡圖。
c)法人代表的職責。
d)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安全職責。
e)工會的安全職責。
f)公司安全員職責。
g)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情況表
(5)安全教育臺帳:
a)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制度。
b)花名冊:全員花名冊、安全管理人員花名冊、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及相關身份證明、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
c)公司安全教育臺帳:包括企業領導和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企業安全員安全教育情況;新員工入廠三級教育情況;特殊工種安全教育及培訓考核情況;外來施工人員安全教育情況;其它人員安全教育情況等。
d)車間安全教育臺帳:應包括車間領導及職工安全培訓情況;新入廠員工三級安全教育情況;特殊工種安全教育及培訓考核情況;轉崗及離崗半年以上復工人員的安全教育情況。
e)從事“四新”技術人員的安全教育情況;對事故責任者的安全教育情況;崗位安全技術練兵情況;應急預案的演練情況;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情況等。
f)要有教育培訓時間、地點、培訓人、被培訓人、教育培訓內容、考試時間、考試成績等。
g)考核試卷要存檔。
h)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計劃。
(6)事故臺帳:
a)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b)按照《事故管理制度》要求,事故實行歸口和分級管理。
c)年度安全事故統計表。
d)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情況表。
e)各類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登記表,企業工傷事故報案材料。
f)公司級事故臺帳要記錄所發生的各類事故,包括火災、爆炸、設備、生產、交通、人身、質量、污染和其他事故;車間級事故臺帳要記錄本車間發生的人身、火災、爆炸、設備(包括停電、停汽、停水、停風、停設備等,只要影響到生產運行均應上賬登記)、生產事故(包括跑、冒、滴、漏事故,生產指揮失誤,生產操作失誤等,凡影響正常生產運行均應上賬登記)以及其他事故。
g)要記錄事故發生所在部門、發生日期、事故類別、事故經過,并嚴格按照“三不放過”原則,進行事故原因及責任分析,詳細填寫應吸取的教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處理意見等,人身事故要將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種、工齡及事故概況等記入臺帳。
(7)安全“三同時”臺賬
a)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制度。
b)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
c)勞動保護專項措施項目確認表
d)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初步設計審批表
e)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驗收審批表
f)“四新”項目(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職業安全健康措施對策表
(8)班組安全管理臺賬
g)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h)班組安全活動管理制度。
i)車間安全生產活動記錄表。
j)班組安全生產檢查表。
(9)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1)安全組織機構與人員臺帳:
a)公司安全組織臺帳要將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組織網絡、安全員記入臺帳。
b)車間安全組織臺帳要將車間安全小組、安全組織網絡記入臺帳,并填寫本單位義務消防隊隊員組成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崗位、文化程度、安全教育狀況等)。
(12)安全檢查臺帳:
h)企業要定期組織安全檢查,要將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人、檢查出的問題、整改措施、完成時間等記錄上賬。
i)企業安全檢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車間安全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組每周不少于一次,除此之外還要按照專業特點、根據季節變化、節假日安排以及特殊作業要求,開展專項檢查。
j)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問題、整改要求及整改復查情況均應按要求如實填寫。
k)機械、電氣等設備管理資料(含設備保養、維修、檢驗、檢測、使用情況等資料)。
(13)隱患治理臺帳:
a)公司應按事故隱患治理的管理要求,凡發生的安全生產隱患治理,不論級別和資金來源,均應在隱患治理臺帳中填寫,要有隱患名稱、隱患級別、隱患所在部門、存在部位、計劃費用、實際費用、資金來源、整改前臨時防范措施、整改方案(方案要具體)、完成進度、負責人、計劃完成時間、實際完成時間、隱患治理后的評估情況等。
b)隱患整改要嚴格按照“五定”原則進行(即定臨時防范措施、定整改方案、定負責人、定整改時間、定資金來源)。
(14)事故臺帳:
k)按照《事故管理制度》要求,事故實行歸口和分級管理。
l)公司級事故臺帳要記錄所發生的各類事故,包括火災、爆炸、設備、生產、交通、人身、質量、污染和其他事故;車間級事故臺帳要記錄本車間發生的人身、火災、爆炸、設備(包括停電、停汽、停水、停風、停設備等,只要影響到生產運行均應上賬登記)、生產事故(包括跑、冒、滴、漏事故,生產指揮失誤,生產操作失誤等,凡影響正常生產運行均應上賬登記)以及其他事故。
m)要記錄事故發生所在部門、發生日期、事故類別、事故經過,并嚴格按照“三不放過”原則,進行事故原因及責任分析,詳細填寫應吸取的教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處理意見等,人身事故要將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種、工齡及事故概況等記入臺帳。
(15)安全工作考核與獎懲臺帳:
a)安全工作考核和獎懲臺帳記錄對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情況,要有各級安全工作和安全生產考核細則,對事故發生的單位、個人及“三違”人員進行處罰的情況,對防止和避免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的獎勵情況,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表彰和獎勵情況。
b)臺帳應設考核項目或內容、被考核部門和個人、主要事跡和存在問題、考核意見和結果、獎懲情況、考核部門簽字及審批部門等欄目。
(16)消防臺帳:
a)記錄消防安全組織網絡。
b)消防演練情況。
c)消防設施臺帳。
d)消防工作會議。
(17)職業安全衛生臺帳:
a)記錄員工體檢時間、人數、姓名、性別等。
b)塵、毒、噪聲分布情況及定期檢測數據。
(18)安全防護用品臺帳:
a)記錄防護用品明細。
b)每周防護用品檢查情況。
(19)事故預案臺帳:
a)記錄事故預案演練。
(20)關鍵裝置重點部位臺帳:
a)記錄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承包人員情況。
b)安全設備設施和勞保用品購買、發放登記臺帳(附票證復印件)。
c)走動式巡檢情況。
d)危險點分布平面圖。
(21)安全評價臺帳:
a)每半年開展一次動態安全評估,有安全評估報告。。
(22)安全技術裝備及設施臺帳:
a)建立安全閥。
b)聯鎖裝置。
c)阻火器。
d)煙霧報警器。
e)臺帳記錄安技設施變更情況。
(23)特殊工種人員檔案:
a)記錄特殊工種人員姓名、工種個、年齡、本崗位工齡、性別、取證時間。
b)參加培訓情況及復審考試情況等。
(24)安全學習資料檔案:
a)保存下發的上級各種文件、安全會議材料及安全試題庫、安全考試卷、安全通報等學習資料。
b)安全活動記錄要內容齊全,填寫參加人數、參加領導、活動內容、發言情況、領導簽字等。
c)安全活動內容:學習安全文件、通報、安全規章制度;學習安全技術知識、勞動衛生知識;結合事故案例,討論分析典型事故,總結吸取事故教訓;開展事故預想和崗位練兵,組織各種安全技術表演;檢查安全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和消除事故隱患;開展安全技術座談、攻關和其他安全科研活動。
d)班組安全活動記錄要將本班組的安全會議、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活動等內容記錄清楚,并與車間內容相對應。
4歸檔
4.1時間:
(1)按時間以年度為順序形成的文件,整理、編寫相應的目錄,第二年上半年歸檔。
(2)凡是有法律效用的文件材料,一生效就歸檔。
(3)工程項目,鑒定,竣工驗收后,整理、編寫相應的目錄就歸檔。
(4)辦理完畢的文件,按工作階段性進行歸檔,交檔案室統一保管。
4.2要求
(1)總則:安全臺帳資料記錄是反映一個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情況,在安全臺帳的記錄、整理和積累過程中能起到自我督促、強化安全生產管理的作用,本公司所屬生產部門均必須遵照本制度,根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范圍分別建立相應的安全臺帳,安全臺帳由各生產部門專人負責,保證資料收集的及時、準確、齊全。
(2)材料完整齊全。
(3)系統、條理、保持有機聯系:凡是歸檔文件材料,均要按其不同特征組卷,盡量保持它的內在聯系,區分它們不同的保存價值。文件分類準確、立卷合理。。
(4)立卷時,要求將文件的正件與附件,印件與定稿,請示與批復等統一立卷,不得分散。
(5)在進行卷內文件排列時,要合理安排文件的先后秩序,按時間先后排列。對于同一事情的同一文件,應統一規定進行,比如:正件與附件,應正件在前,附件在后等。
4.3歸檔的形式:
(1)文字檔案:包括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標準以及上級頒布的各種文件。證照與批文,企業內部各種證照、文件、設計方案,措施計劃,上級的各種安全總結,報告等。企業安全生產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會議通知、議程、簽到、記錄及決議等;安全檢查與整改,安全教育與培訓,危險源與應急管理、職業衛生、事故處理、安全生產獎懲、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與實施,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五同時”、“三同時”,職業衛生、勞動保護等方面的原始資料。
(2)音像檔案:記錄聲音或影像的檔案,包括照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等。
4.4保管
(1)安全生產檔案,由公司安全科分類專人保管。
(2)檔案保管年限為重要檔案七年以上,一般檔案三年以上。
4.5文件的更改
(1)文件需更改時由提出部門或文件歸口管理部門填制《文件更改通知單》,明確更改原因和更改內容,管代/安全員(管理類文件)或技術負責人(技術類文件)審核批準后實施更改,注明更改狀態。《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手冊》的更改還應經總經理批準。
(2)文件更改以劃改或換頁的形式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手冊》的更改以換頁的形式進行。安全文件更改后由安全員在《文件更改通知單》“更改記錄”欄內簽字確認。
4.6文件的換版和作廢
(1)安全文件經過多次更改、本次更改內容較多或不適用時,應進行換版。換版文件的編制、審批和發放與新文件相同。安全文件換版后應對其版本狀態進行更新。
(2)自新版安全文件實施之日起,原版安全文件自行作廢,由安全文件歸口管理部門加蓋“作廢”印章后收回銷毀。需作為資料檔案留存的應加蓋“安全資料”印章,以防止誤用。
4.7外來文件的控制
(1)總則:公司引用的外來安全文件(如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安全標準、監督檢驗報告等)應予以標識,對其發放進行控制;其中安全技術規范、標準應購買正式版本。
(2)由安全文件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外來文件的適用性、有效性進行審核,編號后按本程序的相關規定進行發放、使用和換版。
(3)對適用的法律、法規文件由安全生產綜合辦公室進行審核和保管,并在《公司適用的法律、法規登記表》上進行登記。
(4)對生產設備等專用安全文件由生產部等主管部門進行保管。
4.8安全記錄的控制參照《文件控制程序l*hq-wk-20xx》有關規定進行。
5考核
對于未按規定組織安全教育或教育率達不到規定要求,按安全獎懲辦法執行。
6附表
6.1附件1安全生產責任制-臺賬
6.2附件2安全規章制度-臺賬
6.3附件3安全生產投入-臺賬
6.4附件4機構與人員-臺賬
6.5附件5安全教育培訓-臺賬
6.6附件6安全事故管理-臺賬
6.7附件7安全“三同時”-臺賬
6.8附件8班組安全管理-臺賬
6.9附件9操作規程-臺賬
6.10附件10設備安全管理-臺賬
6.11附件11相關方管理-臺賬
6.12附件12現場安全管理-臺賬
6.13附件13危險源管理-臺賬
6.14附件14安全生產檔案-臺賬
本制度由冉凡得安全生產負責人提出;
本制度由冉祥起歸口管理;
本制度由冉祥起負責起草;
本制度由冉祥起負責解釋。
2023年屠宰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八
安全生產管理就是針對人們在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問題,運用有效的資源,發揮人們的智慧,通過人們的努力,進行有關決策、計劃、組織和控制等活動,實現生產過程中人與機器設備、物料環境的和諧,達到安全生產的目標。
第一條為打造平安縣,構建和諧社會,推動我縣鄉鎮、村莊平安建設扎實有效地順利發展,根據中央、省、市平安建設活動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平安建設實行等級化管理,由縣平安建設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綜治辦)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平安建設等級化管理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科學管理,實行量化管理,確保平安建設活動深入進行。
第四條按照平安建設考核情況,將全縣各鄉鎮和各行政村分為“平安鄉鎮”、“不平安鄉鎮”和“平安村莊”、“不平安村莊”。其中“平安鄉鎮”和“平安村莊”各分為三級、二級和一級三個級別。
第五條三級平安村莊標準:
(一)、群眾對社會治安狀況的滿意率和基本滿意率達到80以上;。
(二)、能堅持季節性治安巡邏;。
(三)、調委會組織健全并能發揮作用;。
(四)、刑事案件千人發案率低于千分之一。
第六條二級平安村莊標準:
(一)、刑事案件千人發案率低于千分之零點五;。
(二)、能堅持季節性治安巡邏且規范有序;。
(三)、調委會組織健全,能較好地發揮作用;。
(四)、群眾對社會治安狀況的滿意率和基本滿意率達到90以上。
第七條一類平安村莊標準:
(一)、刑事案件發案率為零;。
(二)、能常年堅持規范有序的治安巡邏;。
(三)、群眾對社會治安狀況的滿意率和基本滿意率達到98。
第八條各行政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不平安村莊:
(一)、發生殺人、綁架、爆炸、搶劫、放火等嚴重刑事案件的;。
(二)、發生“xx功”習練人員組織練功、發放反宣品、滋事等案事件的;。
(三)、發生赴縣以上集體上訪或者發生越戰退伍軍人上訪事件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火災的;。
(五)、發生其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事件的。
第九條三級平安鄉鎮標準:
(二)、刑事案件萬人發案率低于萬分之八;。
(三)、專職治安巡防隊伍健全;。
(四)、群眾對社會治安狀況的滿意率和基本滿意率達到85以上。
第條二級平安鄉鎮標準:
(二)、刑事案件萬人發案率低于萬分之三;。
(三)、專職治安巡防隊伍健全,且能基本發揮治安防范作用;。
(四)、群眾對社會治安狀況的滿意率和基本滿意率達到90以上。
第十條一級平安鄉鎮標準:
(二)、刑事案件萬人發案率低于萬分之二;。
(三)、專職治安巡防隊伍健全,且能常年堅持治安巡邏,積極發揮治安防范作用;。
(四)、群眾對社會治安狀況的滿意率和基本滿意率達到95以上。
第十一條各鄉鎮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評為平安鄉鎮:
(一)、發生兩起以上命案的;。
(四)、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火災的;。
(五)、發生其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事件的。
第十二條縣、鄉鎮各成立平安建設等級化管理考核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縣平安建設等級化管理考核辦公室負責對鄉鎮進行考核,鄉鎮平安建設等級化管理考核辦公室負責對本轄區內的行政村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平安建設創建活動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范圍。與綜合治理工作同部署、同考核。
第十四條平安建設創建、命名活動每年度進行一次。平安村莊由各鄉鎮負責考核推薦,由縣平安建設等級化管理考核辦公室組織復核。平安鄉鎮由縣平安建設等級化管理考核辦公室負責考核推薦。
第十五條平安鄉鎮和平安村莊均由縣平安建設等級化管理考核領導小組報縣委、縣政府命名。
第十六條平安鄉鎮和平安村莊等級分類不搞終身制,一年一評比,一年一命名。
第十七條凡經過。
考核評比,被評為一級平安鄉鎮的,由縣委、縣政府對該鄉鎮及綜合治理五職責任人予以獎勵;被評為一級平安村莊的,由縣委、線政府予以通報表揚,并由鄉鎮黨委、政府予以獎勵。
第十八條凡經過考核評比,當年未被評為平安鄉鎮和平安村莊的,由平安建設等級化管理領導小組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或黃牌警告;連續兩年未被評為平安鄉鎮和平安村莊的,由平安建設等級化管理領導小組給予黃牌警告或一票否決,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2023年屠宰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發生,確保持續穩定的安全生產形勢,根據國家、省、市安全生產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班子成員分工負責、各責任單位按權限落實的工作機制。安全工作由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統一領導。
局機關各科室、基層單位均應遵守本制度。
局森防辦除做好內部安全工作的同時,負責各鎮街森林防火責任的落實;局機關其它科室負責本科室安全工作,各基層單位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制定對策和措施,查找工作中的漏洞和問題,安排專項檢查和督查,落實安全隱患整治措施。
實行安全生產大檢查制度。除按照區安委會的安排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外,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安全大檢查,督查重點隱患單位的整治情況,排查安全隱患,通報安全生產形勢。
基層單位在防火期內,每月對森林防火責任單位的制度建立、職責確定、人員培訓、操作規程、防范措施等實行全方位的動態監控,排查各類事故隱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各單位發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向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啟動預案,組織人員進行應急處置,處置結束后,要保護好現場。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堅持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按照責任追究制度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和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在年終考核中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報安監局、監察局按照事故責任追究和倒查責任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對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單位及有關領導、責任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2023年屠宰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二十
勞動防護用品是勞動者在生產勞動中,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物質條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形式或用其它物品替代。
一、生產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由公司物資供應部組織落實。
二、采購人員,必須購買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勞保庫房人員,必須對產品質量進行驗收,合格后,分類存放,防止變質和失效,并建賬登記。
三、庫房應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檢測,過期失效及時更新更換。
四、庫房嚴格按照領用手續、規定和標準發放。
五、新入廠職工、轉崗人員、復工人員勞保用品的發放,必須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后(見教育卡或本廠安全主要負責人的審批手續)才能發放。
六、對于因工作特殊或搶險、救災后,勞保用品損壞或失去其應有功能時,本人可以提出申請,本部門負責人確認,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廠安全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以提前報廢更換。
七、職工在使用期限內離崗時,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按公司規定到主管部門辦理銷賬手續,并按一定比例折價。
八、廠內職工,上班后必須按規定正醛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正確著裝和使用者,依據本所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
九、從業人員所在的部門負責人、安全員必須隨時檢查所在崗位人員的勞保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況,對不正當使用,經教育不改正者,予以處罰。
十、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應根據公司的所有工種和類別,制定出發放標準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