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是一種約束力強的文件,雙方在簽署之后必須遵守協議中的條款。通過參考以下合同協議范文,您可以更好地了解合同的結構和要素,為您的合作提供參考依據。
電影合同電影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9篇)篇一
答辯人(第一被告):xx綠谷農產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豐南區小集鎮輝坨村,法定表人:劉麗麗(總經理)。
被答辯人(原告):xx市豐南區農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豐南區行政辦公大樓,法定代表人:孫振興(總經理)。
就原告起訴綠谷公司、卓恒公司、周連喜抵押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綠谷公司答辯如下:
對于基本事實被告沒有異議,但有幾點要說明一下:
第一,本案不能簡單地看作一個擔保(或反擔保)來看待,不能僅從法律層面來處理。本案相關事實是xxxx年在豐南區農業結構調整政策的大背景下產生的,政府號召廣大農民發展重點產業a、重點項目,而且從政策上扶植,資金上支持。按照當時的政策,每村達到成方連片新建棚室50畝以上的,冷棚每畝補貼800元、日光溫室每畝補貼2000元;或按照總投資的50%給予貸款擔保并全額貼息,在此基礎上,按日光溫室每畝1000元、冷棚每畝400元給予補貼。按照當時的這些政策,被告xx綠谷農產品有限公司符合全額貼息的條件,而且第一年也享受了這一優惠。但借款展期期間全額貼息這一優惠并沒有真正兌現。本案原告是農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先后均為政府主要領導,為政府、為廣大農民服務是該公司的重要使命之一,政府的部分優惠政策也是通過原告來實現的。綜上,原告主張利息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第二,本案中的保證合同、反擔保合同均屬于格式合同,其中反擔保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權利義務明顯沒有對等性,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證據規則》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本案中原告與其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是委托與受托關系,雙方不但有了利害關系而且還有利益上的關系,因此律師費票據就缺乏可信度。因此,無論從格式條款上講還是從證據的證明效力來看,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第三,綠谷公司投資的是蔬菜種植,而這項產業不但周期長、收益慢,而且受氣候條件、天氣狀況、市場因素影響較大,特別是近兩年來蔬菜價格總體不高,導致經濟效益不好。也正是基于此,貸款展期申請也得到了銀行的同意。被告不是不還錢、也不是不想還,只是確實存在困難,希望原告能夠理解。
答辯人:xx綠谷農產品有限公司。
xxxx年5月8日。
電影合同電影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9篇)篇二
原告與被告d廠于x年2月28日簽訂轉貸協議,約定,貸款金額總計503萬美元,其中包括買方237萬美元、101萬美元兩筆,期限分別為81個月、78個月,利率為5.17%;現匯貸款165萬美元,期限六年,利率為五年以上半年浮動利率;同時,貸款人收取手續費年率0.05%。同日,為上述協議的履行,原告與被告d廠簽訂抵押合同,d廠以其所有的生產設備及辦公樓抵押給原告,并無抵押清單,亦未辦理登記。x年6月14日被告j公司為上述貸款出具不可撤銷擔保書,為495萬美元及利息所需外匯額度提供擔保。x年11月y公司前身單位為上述貸款出具書,擔保上述貸款的償還。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放款。貸款后。d廠未全部履行還款責任,二保證人亦未履行保證責任。
本所律師擔任y公司訴訟代理人,以下為律師代理詞摘要:
代理詞:
首先、從本案證據情況來看,我方與本案沒有直接關系,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
在庭審中,原告所舉出所有證據,從內容上都與我方當事人沒有直接的聯系。我方當事人的全稱是xx公司,它是于x年服從天津市政府的行政命令,依據國家法律設立的獨立的企業法人。而本案中,原告方認為與我方當事人有關系的xx局,則是具有國家機關性質的公法人。我方當事人與其雖有著歷史上的前后相繼關系,但是因為法律性質的根本不同,兩者之間并不存在法律權利義務方面的承繼關系。因此在x年才成立的我方當事人是不應對xx局在1993年的行政行為承擔任何民事責任的。
其次、從天津市xx局的角度來看,xx局對本案中所涉的債務依照法律規定也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一)xx局于x年11月所出具的《xx局鋁包鋼絲絞線項目償還貸款保證書》不應對x年2月28日原告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所簽的《轉貸協議》項下的債務產生法律后果。
本案原告依據其于x年2月28日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所簽的《轉貸協議》為事實基礎提起對本案三個被告的訴訟,但是.在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有關證據材料卻實際發生于1993年11月,這期間存在著將近4個月的時差。最基本的法律常識、作為任何一項貸款的保證人所出具的還貸款的保證書都應在貸款協議簽訂之時或簽訂之后才應存在的法律文件而絕不會早在貸款協議簽訂前4個月就積極地為一個尚不存在的債務提供擔保。
(二)即使提供了保證,也并不導致xx局應對x年2月28日原告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又簽訂的《轉貸協議》項下的債務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后果。
根據《擔保法》實施前關于擔保問題普遍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x]8號)》第12條規定,“債權人與被保證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證合同中約定有保證責任期限,保證人仍在原保證責任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如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保證人仍在被保證人原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xx局即使曾為原告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簽訂的某個“貸款協議”提供過保證,其保證責任也應以原保證責任的期限為限,或者應當在被保證人原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而不應再為原告與第一被告在1994年2月28日又簽訂的《轉貸協議》項下的債務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三)xx局于x年11月所出具的.《xx局鋁包鋼絲紋線項目償還貸款保證書》并不具有以xx天津市冶金工業局的財產為本案中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究其實質只是一個行政文件,而不應是一個可以被推定為要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文書。
(四)即使xx局有為本案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愿意為本案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然而,其任何保證依據法律也均是無效的。這種意思表示不應對xx局,發生任何法律效果。對我方當事人也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6條規定:“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保證人即使不具備完全代償能力,仍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機關能否作經濟合同的保證人及擔保條款無效時經濟合同是否問題的批復》(法(研)復[1988]39號)第1條規定:“經濟合同的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應作為經濟合同的保證人。經濟合同中以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的,其保證條款,應確認為無效。”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的立法精神。因此,在本案中即使與我方當事人有相繼關系的xx局在當時有為本案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也應確認為無效的法律行為,它不應對天津市冶金工業局發生任何法律效果,因此也不應對我方當事人發生任何法律效力。
最后,原告要求我方當事人對本案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二)、因為本案所涉債務是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務。因此本案的保證人也只應對案中所涉債權的“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部承擔賠償責任。
在證據中可以清楚看到,本案所涉債務設有物的擔保。然而對于人保與物保的關系問題,在涉案的《轉貸協議》和《抵押合同》中均未有相關的約定,伺時在涉案擔保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中也未有相關的規定。
電影合同電影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9篇)篇三
成都公司與北京公司雙方就成都公司購買北京公司“衛星數字多媒體中心”產品達成一致意見并于9月13日兩公司簽訂了《采購合同》,合同約定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購買“衛星數字多媒體中心”共計1420臺,價值總計為2485000元。合同簽訂后,北京公司在收到成都公司支付此份合同的全部貨款后45天內提供貨物到成都公司制定地點四川省xx市,北京公司負責將產品運輸到成都公司指定的地點,同時合同中還對產品包裝要求、質量標準、驗收、質量保證等方面作了明確的約定。
合同簽訂后,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相應的貨款,北京公司將產品發貨到成都公司制定地點四川省xx市。在產品安裝投入使用一段時間后,成都公司稱北京公司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出現了無法進入系統、死機、無法搜索到信號等問題,致使產品的使用者多次找到成都公司要求處理,為了解決上述產品使用問題,成都公司額外支付了維修費用,截止到12月15日,因維修產品成都公司額外支付了維修費用共計109469.5元。
成都公司認為是北京公司提供的產品質量問題導致其額外支付了維修費要求北京公司承擔,但北京公司認為產品使用中出現的無法搜索到信號、無法進入系統和死機等問題并非是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而是因為產品使用地四川省xx市的潮濕環境、山區內無法搜索到或接受到信號等原因所造成無法使用,不同意成都公司提出的因質量問題索賠的要求。在兩公司溝通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成都公司于2月17日向北京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牟楠、田美玉代表北京公司出庭應訴。
電影合同電影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9篇)篇四
a公司與b公司于簽訂合同,約定a公司向b公司購買500個男士手包,單價為149元,質量及樣式以經a公司驗收合格后的實際樣品為準,材質為咖啡色絨面牛皮及進口牛津面料,尺寸及結構按實際樣品,交貨期為20個工作日,合約簽訂預付30%定金,貨到上海驗收后7天內一次性付清余款。
合同簽訂后,a公司員工李某于b公司提供的手包樣品上簽字確認。同年9月8日,b公司向a公司提供500個男士手包,李某代表a公司在送貨單上簽收。5月27、6月28日,b公司兩次向a公司發出催款函,要求a公司支付貨款。同年6月10日,a公司向b公司發函稱,b公司工業的男士手包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與之前的封樣差異極大。因a公司拒不付款,b公司向法院起訴a公司。
電影合同電影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9篇)篇五
3月,河南某高校與深圳某監理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投資監理合同》,約定某監理公司作為新校區項目的投資監理,服務范圍定義為“業主的投資顧問”。簽約后,某監理公司派出投資監理團隊開展投資監理工作。該高校先后支付了大部分監理費,尚有余款未付。期間,新校區建設工程多次因故停工,雙方亦因此發生糾紛。
12月,該高校向鄭州開發區法院起訴,稱被告某監理公司未履行投資監理合同義務,未對工程進行有效的質量監理、監控,導致出現轉包,使得工期延誤、工程質量嚴重不合格;沒有對施工合同進行有效審查,造成合同與招投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產生變更;被告承諾的監理人員與實際派駐人員不一致。原告稱,被告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請求判決解除雙方投資監理合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79.88萬元、判令被告交付全部監理文件及材料。
電影合同電影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9篇)篇六
x年,、夫妻以買房的名義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借款。向西定縣住房公積金辦公室提供了一份其本人與九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房屋買賣協議,但并未實際購買該房屋。x年8月19日,、作為借款人,、(之妹)作為保證人與西定a銀行簽訂了《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同日,西定縣公證處對該借款合同進行了公證,公證內容包括三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上三方當事人的蓋章、簽字、指印屬實等。同日,西定a銀行向交付了10萬元借款,在個人住房貸款憑證上簽字確認。于x年9月、10月、11月、12月分別按期償還本金和利息共計3209.2元后于20xx年元月死亡,剩余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一直未予償還。
x年6月23日,西定a銀行向西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西定縣a銀行與、簽訂的借款合同,、一次性歸還借款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訴訟費由、負擔。
20xx年12月29日該案經西定縣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西定a銀行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為有效合同。20xx年元月之后、一直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月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西定a銀行請求解除合同的理由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因已去世,被告應當歸還下欠借款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被告、作為、借款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辨稱借款并沒有用于購房,西定a銀行與屬串通欺騙、提供擔保,但改變借款用途是其個人的違約行為,亦無證據證實西定a銀行與惡意串通的事實,一審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辨稱、住房公積金余額未達到貸款數額的30%,違背了《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的規定,但該借款合同并未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為有效合同。被告辨稱自己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在法庭向其釋明后并未提出申請,要求法院依照特別程序進行審查,故無法認定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告辨稱西定a銀行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但依照法律規定在履行委托貸款協議過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引發的糾紛,貸款人(受托人)可以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該辨稱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審法院據此判決如下:一、解除、與中國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定分行簽訂的借款合同。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中國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定分行借款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利息從x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4.35‰支付至款付清之日止。三、負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負擔。
被告、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中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為:1.西定a銀行原告主體是否適格;2.、與西定a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應否承擔擔保責任。對此,中院經審理認為: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復6號《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在履行委托貸款協議過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還貸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本案中西定a銀行主體適格。2.一審出示的證據不能證實其20xx年8月與西定a銀行簽訂擔保合同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簽訂合同當日西定縣公證處對三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了公證,未出示相反證據推翻該公證書的效力,其次利害關系人亦未依照法定程序對其是否屬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確認。故不能認定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3.西定a銀行與、及、于20xx年8月19日簽訂的借款擔保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綜上,、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中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各2300元由、共同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爭議焦點。
關于“西定a銀行原告主體是否適格”
西定a銀行原告主體是否適格事實上就是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的資格問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七條第二款: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在銀行委托貸款實務中,經常會出現委托方與銀行以及借款人之間的爭議,特別是在借款人借款不還的情況下,應當由誰來歸還貸款,以及應當由誰來參與訴訟,成為了三方爭議的焦點。
被告、認為:該案中,貸款協議中的資金出借方應為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委員會,而非西定a銀行,西定a銀行只是接受委托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而非真正的資金出借方,因此不是本案適格的當事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原告西定a銀行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委托貸款合同糾紛受托人和委托人都可以提起訴訟,因此原告西定a銀行在借款人不償還借款時有權提出上訴,原審程序合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6號《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在履行委托貸款協議過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不起訴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貸款協議的受托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該批復,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本案中,原告西定a銀行作為受托人在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時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西定a銀行原告主體適格。
被告在上訴時提出:借款擔保合同應為無效。同時提出了如下理由:(1)該筆貸款違背了《北寧市公積金委托貸款辦法》的相關規定,未提供所購房屋總價30%的自籌資金證明和30%以上的首付款收據。(2)被告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應為無效,不應承擔擔保責任,原審法院錯誤地未予認定。(3)西定a銀行對、不具備申請公積金貸款條件及不具備擔保人條件是明知的,其存在惡意串通坑害行為,擔保行為應為無效。(4)借款用途是用于還與別人之間的借款,并未用于購房,是欺詐行為,擔保應為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只有在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這兩種法律規范的強制性規定時,合同才無效,違反其他法律規范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本案中,《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辦法》和《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系北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的內部管理規定,并不屬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范疇,因此西定a銀行與、及、于20xx年8月19日簽訂的借款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雖然違背了《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辦法》和《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的規定,但不違背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借款擔保合同的效力,應為有效合同。故被告的該上訴理由不成立。該借款擔保合同是有效的。
一審出示的證據僅能證實其20xx年因患腦出血住院治療及20xx年因腦出血術后患腦萎縮和癡呆癥到醫院治療,并不能證實其20xx年8月與西定a銀行簽訂擔保合同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簽訂合同當日西定縣公證處對三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上三方當事人的蓋章、簽字、指印屬實進行了公證,未出示相反證據推翻該公證書的效力,另外利害關系人亦未依照法定程序對其是否屬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確認。故該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該借款擔保合同是有效的。
被告并未舉證證實惡意串通和欺詐事實的存在,因此被告的該上述理由不成立。該借款擔保合同是有效的。
關于“銀行在委托貸款中的義務及違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銀行在委托貸款中的義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七條第二款: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從委托貸款的概念中可以知道,在“委托貸款”中存在三方主體,分別是:委托人、貸款人(銀行)和借款人。三方主體之間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委托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委托貸款法律關系,以及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貸款法律關系。委托人與借款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而是通過銀行這個媒介聯系起來。
那么在委托貸款的過程中一旦發生借款人到期不還的情況,委托人如何向借款人主張權利,銀行應不應當承擔責任呢?從法理上說,委托貸款關系其實就是一種委托合同關系,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因此,作者認為委托貸款關系要受到該條規定的規制,即貸款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借款人,該合同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擔,但如果貸款人在辦理委托事務時存在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貸款人應負賠償責任。此時貸款人是否存在過錯主要看其是否違反受托人應盡的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委托貸款中銀行作為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即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除了上述規定以外,基于委托法律關系,銀行在貸前調查、風險評價、貸款審批、貸款支付及貸后管理等方面也必須達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否則,造成委托人損失時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這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還需要將來在立法上給予更多的明確。
委托貸款中的違規行為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判斷標準,通常有以下幾方面:從肯定性識別上,首先是否明確違反后果是合同無效,其次是否將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否定性識別上看,首先僅是為了實現管理需要,一般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其次,針對調整對象而非行為內容而設定,一般也不屬于。綜合上面的考慮,在委托貸款的過程中出現了違規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還要看違反的規定是否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就本案而言,《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辦法》和《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顯然不屬于。
本案的啟示。
為了防止發生類似案件使銀行陷入信用風險糾紛,在委托貸款中,銀行應當從貸前、貸后以及糾紛發生后權利的行使三方面加強制度建設和管理,使風險降到最低。具體來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按照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進行貸前調查、風險評價及貸款支付,加強銀行監管。雖然委托貸款的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要素由委托人確定,但銀行作為具有專業知識的受托人也應該重視對借款人的資質、信用狀況、財務狀況、還款能力等信息進行調查分析,盡量減小發生借貸糾紛的概率。
第二,加強委托貸款合同的管理和履行,同時對所貸款項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銀行與借款人簽訂的貸款合同及相應的擔保合同應當經委托人書面確認。在履行合同之后,銀行應當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對所貸款項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對于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情況及時通知委托人,以確保貸款的合理使用和按期償還。
第三,糾紛發生以后,銀行應當在訴訟時效內及時主張債權、擔保物權等權利。一旦發生借款人逾期不償還貸款,銀行應在時效內及時向借款人主張權利,在借款人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銀行在貸款逾期后還應在時效內及時行使擔保物權或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防范借貸糾紛涉及的資產受到嚴重損害,并進而可能導致銀行利益和聲譽受損害。
電影合同電影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9篇)篇七
成都公司與北京公司雙方就成都公司購買北京公司“衛星數字多媒體中心”產品達成一致意見并于2010年9月13日兩公司簽訂了《采購合同》,合同約定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購買“衛星數字多媒體中心”共計1420臺,價值總計為2485000元。合同簽訂后,北京公司在收到成都公司支付此份合同的全部貨款后45天內提供貨物到成都公司制定地點四川省xx市,北京公司負責將產品運輸到成都公司指定的地點,同時合同中還對產品包裝要求、質量標準、驗收、質量保證等方面作了明確的約定。
合同簽訂后,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相應的貨款,北京公司將產品發貨到成都公司制定地點四川省xx市。在產品安裝投入使用一段時間后,成都公司稱北京公司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出現了無法進入系統、死機、無法搜索到信號等問題,致使產品的使用者多次找到成都公司要求處理,為了解決上述產品使用問題,成都公司額外支付了維修費用,截止到2012年12月15日,因維修產品成都公司額外支付了維修費用共計109469.5元。
成都公司認為是北京公司提供的產品質量問題導致其額外支付了維修費要求北京公司承擔,但北京公司認為產品使用中出現的無法搜索到信號、無法進入系統和死機等問題并非是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而是因為產品使用地四川省xx市的潮濕環境、山區內無法搜索到或接受到信號等原因所造成無法使用,不同意成都公司提出的因質量問題索賠的要求。在兩公司溝通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成都公司于2013年2月17日向北京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牟楠、田美玉代表北京公司出庭應訴。
電影合同電影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9篇)篇八
范某某于2005年9月23日向佛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于同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佛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該勞動合同爭議糾紛不屬其管轄,并作出佛勞仲案字[2005]第220號仲裁決定書,決定撤銷立案,不予受理。范某某于2005年11月4日向佛山市禪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已立案受理,案號為佛禪勞仲案字[2005]第213號。在佛山市禪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前,范某某又于2005年11月10日以郵寄方式向原審法院申請立案受理。2005年11月15日,原審法院受理了本案,范某某于同日向佛山市禪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撤訴申請書,并獲批準撤訴。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屬勞動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精神,勞動爭議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范某某未經勞動仲裁裁決,即向法院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對范某某的起訴應予以駁回,因此作出駁回范某某起訴的民事裁定。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電影合同電影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9篇)篇九
()民終字第83號2000)。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長。陽區朝外大街19號。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董葭,北京市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董葭,北京市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宇峰,北京市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周宇峰,北京市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普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普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北京華普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陽區朝外大街19號華普國際大廈l7層。
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曉,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周曉,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住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住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住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朝陽區吉祥里208樓。
法定代表人:郝有詩,董事長。法定代表人:郝有詩,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巍,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張巍,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治家,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胡治家,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國際〉、北京華普上訴人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國際〉、北京華普〉、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科技)為與被上訴人北京住總集團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住總公司)追索工程款糾紛一案,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住總公司)追索工程款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判決,市高級人民法院(1999)高民初字第1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公司在合作合同上加蓋了公章。公司在合作合同上加蓋了公章。
1993年2月20日,住總公司開發都與華普科技簽訂補充合作合同〉《〈合作合同〉》(以下簡稱補充合同),雙方對華普科技分期支付資金重新作了約定,以下簡稱補充合同),雙方對華普科技分期支付資金重新作了約定,),雙方對華普科技分期支付資金重新作了約定華普科技保證按期履行,支付罰金。華普科技保證按期履行,若違約每日按逾期金額的1%支付罰金。其中第三條還約定,因房價上漲、設計變更、層高增加、建材價格調增等第三條還約定,因房價上漲、設計變更、層高增加、情況,致使成本增加,華普科技理解費用增加,情況,致使成本增加,華普科技理解費用增加,原則上同意合理調增投資(額度雙方另議)。投資(額度雙方另議)。
住總公司開發部與華普國際簽訂了《關于全部投入,華普國際同意作為合作條件入資,并將該投資作為住總公司在合資公司中的注冊資本及投資額,件入資,并將該投資作為住總公司在合資公司中的注冊資本及投資額,不再向合資公司出資。不再向合資公司出資。3、華普大廈工程項目已由住總公司開發部項目轉為合資項目,該項目土地出讓金的交納由華普科技和吉安公司負責。轉為合資項目,該項目土地出讓金的交納由華普科技和吉安公司負責。
年底開工,月竣工,華普大廈項目工程自l993年底開工,1996年6月竣工,根據北京市朝日作出的《陽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1996年9月20日作出的《工程質量竣工核定證書》,大廈建成后的實際建筑面積為72,平方米。定證書》,大廈建成后的實際建筑面積為72,375平方米。自1992年》,23,萬元;9月至1995年11月,華普科技共向住總公司支付工程款23,萬元;818由華普國際向住總公司支付工程款自1996年3月至同年7月,由華普國際向住總公司支付工程款2,150萬元。萬元。
1996年7月31日,住總公司開發部與華普科技簽訂《元,集團代為向住總公司開發部支付工程及材料款1,730萬元,共計4,萬元。500萬元。
1996年10月10日,華普國際召開董事會通過決議,要求公司各股東華普國際召開董事會通過決議,迅速執行各股東方之間簽訂的結算協議、迅速執行各股東方之間簽訂的結算協議、加速辦理協議要求的有關事之間簽訂的結算協議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開發部簽訂《宜。同年11月13日.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開發部簽訂《保證還款合13,萬元,同》,雙方確認,華普科技尚欠付住總公司開發都13,288萬元,華》,雙方確認,雙方確認普科技以其購買的華普大廈中的部分外銷商品房作為還款的保證。普科技以其購買的華普大廈中的部分外銷商品房作為還款的保證。由于華普大廈尚未交付使用,華普科技尚未取得上述外銷商品房的所有于華普大廈尚未交付使用,權,該項財產未在北京市房管局登記備案。該項財產未在北京市房管局登記備案。
7月日住總公司就大廈項目所作的概算,21,9日住總公司就大廈項目所作的概算,華普大廈建筑安裝費應為21,501,萬元,萬元。501,97萬元,要求住總公司返還多付出的8,766.03萬元。
13,萬元,日內給付住總公司工程款13,288萬元,由華普科技承擔給付的連帶責任。(二華普國際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住總公司以13,責任。(二)華普國際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住總公司以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88萬元為本金計算的自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述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華普科技承擔給付的連帶責任。(三駁回住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給付的連帶責任。(三)駁回住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華普國際的反訴請求。869,華普國際的反訴請求。案件受理費869,645元,由華普國際和華普科萬元,69.448,311.技各負擔40萬元,由住總公司負擔69.645元;反訴費448,311.5元,由華普國際負擔。由華普國際負擔。
公司與華普科技間的合作合同因合資合同的簽訂而失效;訴稱: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間的合作合同因合資合同的簽訂而失效;一審判決認定住總公司與華普國際簽訂的項目合同確認了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合作合同的效力,有悖于法律的規定,華普科技合作合同的效力,有悖于法律的規定,認定華普國際對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結算協議予以認同,是導致判決錯誤的根本原因;公司與華普科技結算協議予以認同,是導致判決錯誤的根本原因;一審判決因華普科技是華普國際的控股公司,審判決因華普科技是華普國際的控股公司,其應承擔給負的連帶責任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華普大廈工程款應據實結算;請求住總公司退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華普大廈工程款應據實結算;還華普國際多付的工程款。還華普國際多付的工程款。
普國際的股東,面臨不簽該協議,住總公司即不交付大廈的威脅;普國際的股東,面臨不簽該協議,住總公司即不交付大廈的威脅;一審判決華普科技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審判決華普科技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華普國際提交了一份筑安裝協議,15,萬元,的建筑安裝協議,工程款應為15,000萬元,華普國際應按此支付工程款,住總應返還華普國際多付的工程款20,656萬元。后又提出,程款,20,萬元。后又提出,結算協議中因建筑標準提高,結算協議中因建筑標準提高,華普國際應向住總公司支付3,909萬元的約定,違反國家的定額標準,屬無效條款;電貼、的約定,違反國家的定額標準,屬無效條款;電貼、電權調增費的余款應由華普國際直接支付給電力部門,華普國際代住總公司交付了300款應由華普國際直接支付給電力部門,華普國際代住總公司交付了萬元的電貼費;21,926,002.萬元的電貼費;華普國際自付設備款21,926,002.02元(其中包括結算協議前和結算協議后發生的)購買國產電梯、空調、潔具等,未結算協議前和結算協議后發生的)購買國產電梯、空調、潔具等,計入結算范圍,應包含在綜合造價中,由住總公司負擔。計入結算范圍,應包含在綜合造價中,由住總公司負擔。
開發后全面負責和主持大廈工程方面的具體事務,其承擔工程款支付的連帶責任不違反公司法或合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程款支付的連帶責任不違反公司法或合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華普科技作為本案的被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技作為本案的被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結算協議簽訂前的,結算協議訂立時已予考慮,結算協議簽訂前的,結算協議訂立時已予考慮,在結算協議訂立五年后,華普國際提出設備款的問題,不但超出了訴訟時效,而且違反雙華普國際提出設備款的問題,不但超出了訴訟時效,方的約定;結算協議訂立后發生的款項,均與住總公司無關。方的約定;結算協議訂立后發生的款項,均與住總公司無關。
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為有效。意思表示,應認定為有效。合作合同和補充合同雖然是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簽訂的,但華普國際成立后,總公司簽訂的,但華普國際成立后,華普大廈項目轉為華普國際的開發項目,在華普國際與住總公司開發部簽訂的項目合同中,發項目,在華普國際與住總公司開發部簽訂的項目合同中,明確約定根據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簽訂的合作合同、補充合同及有關文件,根據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簽訂的合作合同、補充合同及有關文件,在項目建設期間以及合資合同執行過程中,華普國際對上述合作合同及項目建設期間以及合資合同執行過程中,補充合同和有關文件確認有效,補充合同和有關文件確認有效,由此說明華普國際作為華普大廈項目的所有人確認了合作合同中關于華普大廈工程具體建設條款的效力,的所有人確認了合作合同中關于華普大廈工程具體建設條款的效力,并承接了合作合同中華普大廈工程建設中的權利義務,并承接了合作合同中華普大廈工程建設中的權利義務,華普國際由此與住總公司形成了建筑工程發承包關系,與住總公司形成了建筑工程發承包關系,住總公司成為華普大廈工程發承包關系的承包人,而華普國際成為華普大廈工程的發包人,進而應是華普大的承包人,而華普國際成為華普大廈工程的發包人,廈工程的付款人,廈工程的付款人,華普國際主張住總公司開發部與華普科技間的合作合同因合資合同的簽訂而失效,沒有依據。合同因合資合同的簽訂而失效,沒有依據。
而有效,華普國際應按結算協議的約定住總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支付相應的利息;算協議的約定住總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支付相應的利息;華普科技與華普國際主張結算協議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應當無效,科技與華普國際主張結算協議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應當無效,沒有證據,不予支持。華普國際上訴主張華普大廈工程應據實結算,沒有證據,不予支持。華普國際上訴主張華普大廈工程應據實結算,不符合結算協議的約定;一審判決對其反訴主張予以駁回,是適當的。不符合結算協議的約定;一審判決對其反訴主張予以駁回,是適當的。
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均事后經華普國際確認,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均事后經華普國際確認,作為合同約定權利義務的承接者及華普大廈項目的所有人,華普國際應是完同約定權利義務的承接者及華普大廈項目的所有人,有人全的付款義務人;全的付款義務人;一審判決以華普科技簽署了與工程有關的合同及結算協議,是協議約定的付款人,且該公司是華普國際的控股公司為由,算協議,是協議約定的付款人,且該公司是華普國際的控股公司為由,判決對華普國際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判決對華普國際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改正。但華普科技與本案存在著密切的聯系,是本案適格的應予改正。但華普科技與本案存在著密切的聯系,被告。被告。
華普國際關于結算協議的約定顯失公平,華普國際關于結算協議的約定顯失公平,有關條款應予調整或撤銷的日二審期間提出的,請求是在2000年12月1日二審期間提出的,即使認定其一審反訴已包含此意思表示,該請求也早已超出法律規定的期限;包含此意思表示,該請求也早已超出法律規定的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行〉》第73條與住總公司入股華普國際18%的股份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本案不存在重復計算的問題。依據合資合同,住總公全不同的概念,本案不存在重復計算的問題。依據合資合同,18%的股份,住總公司據此應投入多少股本金,司在華普國際占有18%的股份,住總公司據此應投入多少股本金,是合資合同所涉及的問題,不屬本案審理范圍。合資合同所涉及的問題,不屬本案審理范圍。
華普大廈項目最初是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作為危改項目交由住總華普大廈項目最初是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作為危改項目交由住總公司開發建設的,改為華普國際的項目后,公司開發建設的,改為華普國際的項目后,華普國際與政府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由其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地出讓合同,由其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由此應該認定應履行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義務的是華普國際。華普國際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家繳納土地出讓金義務的是華普國際。華普國際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合資公司內各股東間如何負擔,是合資公司內部的事情,與本案無關。合資公司內各股東間如何負擔,是合資公司內部的事情,與本案無關。
證不予認可,000kva,62.證不予認可,認為華普大廈的實際用電量是5,000kva,僅占62.5%,但均沒有提供證據。華普國際向法院提交的付款明細表明其支付的300但均沒有提供證據。萬元電貼費,已經在華普國際支付的工程款中沖抵。萬元電貼費,已經在華普國際支付的工程款中沖抵。
關于華普國際提出自付設備款應包。
含在綜合造價中的主張,關于華普國際提出自付設備款應包含在綜合造價中的主張,結算協議包含在綜合造價中的主張簽訂前發生的設備款,屬于變更結算協議的內容,本院不予支持;結簽訂前發生的設備款,屬于變更結算協議的內容,本院不予支持;算協議簽訂后發生的設備款,不屬本案審理范圍,算協議簽訂后發生的設備款,不屬本案審理范圍,華普國際可依法另尋途徑解決。尋途徑解決。
雙方根據合作合同所確定的投資比例,雙方根據合作合同所確定的投資比例,在結算協議中對各自應承擔的工程款進行了結算,其中包括了工程總款、差額補償、工程款進行了結算,其中包括了工程總款、差額補償、政府稅費等整個華普大廈的費用,而非僅指建筑安裝費用,個華普大廈的費用,而非僅指建筑安裝費用,住總公司依據結算協議起訴追索工程款,也是針對整個華普大廈工程而言;起訴追索工程款,也是針對整個華普大廈工程而言;華普國際與住總公司之間是建筑承包關系,公司之間是建筑承包關系,住總公司與住總三公司之間是工程分包關系,兩者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應依據各自間的合同進行認定和處兩者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應依據各自間的合同進行認定和處理。華普國際依據住總公司與住宅三公司間的合同,主張華普國際多華普國際依據住總公司與住宅三公司間的合同,付工程款,住總公司應予退還,本院不予支持。付工程款,住總公司應予退還,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變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999)二、變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999)高民初字第18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為:一項、第二項為:華普國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住總公13,司工程款13,萬元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自1997288日起計算的利息。年8月1日起計算的利息。
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1,739,290元,由華普國際承擔l,217,一審、739,217,521,896,503元,住總公司承擔521,787元;反訴案件受理費共計896,623元由華普國際負擔。元由華普國際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竹梅。
審判員張章。
審判員于曉白。
電影合同電影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9篇)篇十
7月13日,某某公司與xx公司簽訂《成都市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一份,約定:xx公司將其施工的位于成都市新村河邊街1號“萬福大廈”工程中的給排水、暖通、電力電照及設備安裝、室內裝飾工程委托給某某公司實行監理,監理期限為12個月(207月20日至7月19日),監理費為18萬元;若合同中任一方嚴重不按合同履行責任和義務,則另一方應提前28日以書面形式,明確通知對方合同終止日期;倘若合同終止是某某公司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xx公司對某某公司至終止日期前提供的服務應付給酬金。此后,該工程非因某某公司的原因而停工,該工程被拍賣。某某公司于月17日訴至原審法院,要求xx公司支付監理費18萬元。
某某公司與xx公司簽訂的《成都市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訴訟中,某某公司認為其按合同約定實施了監理行為,xx公司應向其支付監理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關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關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定,某某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的監理日記不能證明其提供了服務,故對某某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監理費18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950元,由某某公司負擔。
電影合同電影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9篇)篇十一
原告成峰億通公司起訴稱,9月,牡丹江市政府采購中心接受采購人牡丹江大學的委托,對一批現代化辦公設備及服務進行國內公開招標。成峰億通公司按要求進行投標,有3個項目中標。經過當天市公證處現場公證及牡丹江市政府采購中心分別將中標信息刊登在權威的政府采購網站上后,原告才與采購人牡丹江大學就中標貨物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約定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如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解決辦法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所簽合同生效后,成峰億通公司開始履行合同,先后分別與兩家供應商簽訂二百多萬元的購貨合同。
成峰億通公司向法院提供證據說,9月29日,牡丹江市財政局突然向原告下達牡財行罰告字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說牡丹江市財政局調查組認定原告在該政府采購項目中存在以不正當手段惡意串通,謀取中標的行為,遂作出處罰決定:中標結果無效,撤銷該政府采購合同,處中標總金額的千分之十罰款,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在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罰款和收繳兩項合計45,981元。處罰決定的內容告知原告的次日,也就是9月30日,牡丹江市財政局和牡丹江市政府采購中心決定當天重新招標。同一天,采購人牡丹江大學沒有與原告進行任何協商,也無任何書面的、正式的解除政府采購合同的通知書給原告,就將原告中標的項目又與牡丹江另外兩個公司分別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截止到起訴之日,牡丹江市財政局也再無任何書面的、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給原告成峰億通公司。可是,前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已經開始生效。而原告成峰億通公司卻因此要向自己的供貨方賠償被迫違約產生的巨額賠款。
電影合同電影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9篇)篇十二
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訴稱并辯稱:2000年4月28日,我方與旅游公司簽訂了“租車協議書”,約定我方租11輛汽車給對方。簽約后,對方付了17.3萬元,余款承諾5月5日前付清。我方同意對方在未付清余款的情況下執行協議。我方準時提供租用車輛。5月14日,我方到對方處索取余款,對方交給我方現金3.7萬元及投訴信、醫療費收據,被我方拒絕。后對方以乘車途中因司機急剎車使一女乘客的手骨折及司機煽動客人為由拒付。我方已按合同約定完成全部義務。車輛在運行中乘客擅自走動導致扭傷,后果自負。對方以種種借口拒付是違約行為。請求判令對方支付所欠的租車款4.3萬元及違約金1萬元。
被告(反訴原告)辯稱并反訴稱:按雙方簽訂的“租車協議書”約定,對方必須準時提供租用車,確保行車安全,合同約定5月1日晚上12時到達海口,可是由于租用的6號車出故障,致使車隊于次日凌晨5時才到達海口。而10號車在高速行駛而前方又無障礙的情況下緊急剎車,導致一名導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傷。在三亞市由于1號車駕駛員在索要回扣等無理要求沒滿足的情況下,煽動游客不按原定計劃去購物點購物,并將旅游團帶至不在計劃之內的景點。致使我方的合作方三門峽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方的23846元的團費。現我方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承擔導游的醫療費920元,2262元的門票及23846元。
事實:
海口市振東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旅游公司與汽運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簽訂“租車協議書”一份,約定旅游公司向汽運公司租用11輛空調大巴車,每輛2.3萬元;汽運公司保證車輛行駛安全。簽訂協議時,旅游公司先付1萬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時起交清,否則沒收定金,取消租車協議;汽運公司于5月1日12時10分在廣西北海火車站接站,于晚上12時前到達海口,租車時間至5月5日;汽運公司必須遵守協議,必須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遲到,不得無理取鬧,如有違反,雙杯返還定金。簽約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萬元的定金和8萬元租車費。因旅游公司未按時付清全部款項,故致函汽運公司稱,因“五一”放假,所余之款于5月5日付清。汽運公司在從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一輛車發生故障,致使整個團隊不能按約定的時間到達海口。另有一輛車在行駛中急剎車,致使一名導游郭某受傷。行程結束后,汽運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萬元,同時交投訴信一份、醫療費單據給汽運公司,汽運公司表示拒絕。5月25日汽運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萬元未果的情況下,向本院起訴。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旅游公司認為不付余款給汽運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有違約行為,造成三門峽旅行社拒付尚欠該公司團費23846元。
判案:
海口市振東區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租車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除協議中的“甲方在旅游購物點的停車費和購物回扣均歸乙方所有”違反有關規定無效外,其余內容均合法。簽約后,旅游公司致函汽運公司稱5月5日付清余款,而汽運公司對此表示同意。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汽運公司未按約定時間抵達海口及造成游客損傷,屬違約行為,旅游公司亦沒有按約定的時間,即5月5日付清余款,其行為同樣違約。因此,旅游公司亦無權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所付之定金應折抵租車款。因汽運公司的違約造成旅游公司的損失大于約定的定金,故其要求汽運公司因違約行為,造成三門峽旅行社拒付團費23846元和醫療費920元,共計24766元的損失的請求,予以支持。旅游公司請求汽運公司賠償不按要求所去景點而增加支出2262的費用,不予支持。
解說:
1、本案表面看起來是一起汽車租用合同糾紛,其實是一起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本案原告汽運公司與被告簽訂了一份“租車協議”,約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汽車按規定的路線運送客人,司機由原告所派,原告必須保證在指定的時間內將被告的乘客運送到指定的地點,因此,雙方之間是一種旅客運輸合同關系。
2、本案雙方簽訂合同以后,該運輸合同是否成立了呢?從我國有關運輸合同的法律、法規來看,一般都規定運輸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告成立,運輸行業一般也認為運輸合同經協商一致即告成立,并不要求支付運費或購買客票為條件,因此,從有利于保證運輸和行業的正常秩序,保護合同雙方的長遠利益出發,一般都將運輸合同視為諾成性合同。合同當然成立。
3、根據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運輸費用,原告應當按照約定的運輸路線將旅客運到約定地點,但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給被告造成了損失;另外原告在運輸途中發生緊急剎車導致旅客受傷事件,未能為旅客提供安全保障的義務,違反了旅客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而本案被告在原告已經履行完畢運輸旅客的義務后拖欠部分運輸費用也是沒有道理的,其行為同樣違約。法院正確認定和劃分了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責任,做出了合情合理的判決。
電影合同電影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9篇)篇十三
2001年12月17日,原告黃山才在被告四川省鹽業總公司成都分公司(下簡稱鹽業公司)處購買食用精制非碘鹽,而被告將堆放在鹽業公司彭州支公司露天壩子里,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食鹽6噸(單價825元/噸)賣給了原告,原告將其中3.45噸食鹽作為封口鹽加入至569桶山露中,造成該569桶山露中鹽水出現大量黑褐色泡沫,鹽水中有細小黑色懸浮物,不符合原告與上海浦東公司簽訂的山露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質量標準,該569桶山露被上海浦東公司拒收,至今仍在原告處。
另查明,每桶成品山露的重量是50公斤,569桶山露的重量為28.45噸,每噸價格為4500元,該569桶鹽漬山露的價款應為128025元(569桶×50公斤×4500元)。又查明,鹽漬山露主要通過外貿公司出口日本,國內無銷售市場。
[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買賣食用精制非碘鹽,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原、被告之間形成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而被告出售的食鹽不符合雙方的約定,又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和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鹽漬山露因質量不合格被上海浦東公司拒收的損失128025元以及退還尚未使用的2.55噸食鹽的購鹽款2103.75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已支付的違約金27000元損失的訴訟請求理由不充分,因原告在未到交貨期限,也未采取補求措施的情況下,即向上海浦東公司支付違約金,并以此作為損失要求被告承擔損失,于法無據,且該損失被告也無法預見,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給付27000元的違約金損失,法院不予支持。
對被告辯稱未給原告的山露造成損壞結果,主張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依據不充分,因鹽漬山露系主要出口日本,國內無銷售市場,該569桶鹽漬山露已全部損壞無殘質,故被告的辯稱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張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評析]。
由于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理應對原告所受到的損失以及預期將獲得的利益承擔賠償責任。本院通過充分運用用證據規則,對原告的損失范圍,損失額的大小作出正確的確定。
1、違約責任的確定。在本案中,被告辯稱其是按國家計劃在樂山聯峰鹽化有限責任公司購進的,有檢驗報告書證明該批鹽符合gb5461―2000標準,符合合同目的。但勘驗筆錄反映,該批食鹽兌水后,鹽中有細小、黑色懸浮物。同時原告方提出的上海浦東公司出具的《02糧浦東公司第05號》中記載,浦東公司拒收原告成品山露的理由是山露鹽水渾濁、有黑色漂浮物。且該食鹽經成都市衛生執法監督所鑒定,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的一方不預知而且同樣一個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
因此,《公約》衡量是否根本違反合同,有三個條件:第一,違反合同結果的嚴重程度,即是否在實際上剝奪了另一反給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第二,這個嚴重結果能否預知;第三,不能預知者的標準是處于相同情況中的同樣通情達理的第三人。在大陸法系國家,合同債務人只有存在可歸責于他的過錯情況下,才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大陸法系國家采取的是過錯或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前者如《德國民法典》第276條“債務人,法無其它規定,應就其故意或過失的行為負其責任。”后者如《法國民法典》第1147條“凡債務人不能證明其不履行債務系由于不應歸其個人負責的外來原因時,即使在其個人方面無惡意,債務人對于其不履行或延遲履行債務,如有必要,應支付損害賠償。”
英美法系國家不以當事人有過失作為構成違約的必要條件,而認為一切合同都是“擔保”,只要債務人不能達到擔保的結果,就是違約。《公約》也沒有采取過失責任原則,只要一方違反合同,并給他方造成損失,他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至于他違反合同有無過失,在所不問。
根據《合同法》第107、108條和第120、121條的規定,只要違約就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都違約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使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仍應承擔違約責任,該方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或約定解決。可見,我國的規定與《公約》的規定是基本一致。
由此,筆者認為,原告向被告購買食鹽,其目的是用于生產食品。而被告鹽業公司作為國家指定的食鹽專銷企業,客觀上能夠知道、主觀上也有能力知道其所出售的食鹽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能否使用,但在知悉原告購買鹽用于生產的目的后,仍將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食鹽出售給原告,導致原告購買合格食鹽以用于生產的合同目的難以實現,其顯然能夠預見到原告依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的東西無法得到,已構成了根本性違約。
2、損失范圍的確認。根本違約責任或補救方法主要可采取賠償損失、解除合同、宣告合同無效等三種。關于賠償損失的范圍問題,一般應包括財產的毀損,減少和為減少或消除損失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獲得的利益,在貨物買賣合同中就是利潤。
關于賠償限額問題,應考慮兩個因素:第一,不得超過根本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因根本違約而可能造成的損失。第二,受害方因對方根本違約而嚴重影響到的訂約時的預期利益大小。關于解除合同的問題,解除合同即撤銷合同從而使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歸于消滅的行為,但是解除合同并不影響非違約方要求根本違約方賠償損失的權利。關于宣告合同無效的問題,根本違約方應對合同無效造成另一方的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而且宣告合同無效、賠償損失并不影響非違約方采取其他補救方法。
在本案中,原告方的損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獲得的利益范圍的確定是裁判的關鍵,而矛盾主要集中在確定原告方向浦東公司所支付的違約金27000元是否屬于損失的范圍。對此,筆者認為本案中違約金不應屬于原告方之損失。
其理由在于:原告與上海浦東公司簽訂的山露買賣合同約定交貨期限為7月――7月,同時雙方還約定若賣方未按期交貨,賣方須向買方支付違約金為20%.但原告在201月15日收到向上海浦東公司發送的《(02)川糧浦東司第05號》通知,指出山露不合格時,即向上海浦東公司支付違約金,并未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擴大了損失的發生,并且對于該違約金,被告鹽業公司也是無法預見。由于原告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故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負責。
3、損失大小的確定。本案中所確定的原告的損失是加入了不合格食鹽的569桶鹽漬山露的全部價款,根據是569桶鹽漬山露中加入了不合格食鹽,已被上海浦東公司拒絕收購。而這569桶鹽漬山露是否具有殘值,是本案確定損失大小的關鍵。
就一般鹽漬產品而言,加入了本案中的不合格食鹽(本案中的不合格食鹽是食鹽的顏色不符合國家食用精制非碘鹽的標準,但食用沒問題),只會影響鹽漬產品的等級,等級降低,只是價格降低,降低價格后可以賣掉以減少部份損失,恰好本案中的產品是鹽漬山露,鹽漬山露是只能出口日本、美國及歐洲等少數幾個國家,在國內無銷售地,所以本案中的鹽漬山露無法降價處理,法院就此認定569桶山露全部損壞,損失的大小就是569桶山露的價值。
電影合同電影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9篇)篇十四
為妥善解決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涉及的社會保險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與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___年7月31日聯合召開社會保險相關問題研討會。北京市三級法院從事勞動爭議審判工作的部分庭長和法官、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了研討。與會人員就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涉及的社會保險問題進行了討論,對部分問題的解決取得了一致意見,現紀要如下:
一、關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問題。
1、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主張予以補繳的,一般不予受理。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予受理。
2、因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當自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賠償數額的確定可參照《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京勞險發[]99號)和《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養發[20___]125號)的規定。
3、為便于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更及時準確地計算相應賠償數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工養老保險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聯合開發了計算農民工養老保險損失賠償金的計算機程序軟件,供仲裁員和法官在辦案時參考使用。
1、因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費,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相關醫療保險待遇損失,勞動仲裁部門受理后,應要求勞動者提交相關醫療單據,并委托所在區縣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助核算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醫療費數額。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在處理相應案件時,均可參照。
2、未經過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訴到法院的醫保待遇損失爭議案件,法院在受理后,應要求勞動者提交相關醫療單據,并可直接或通過所在區縣勞動仲裁部門委托相應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助核算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醫療費數額。
電影合同電影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9篇)篇十五
2004年3月,河南某高校與深圳某監理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投資監理合同》,約定某監理公司作為新校區項目的投資監理,服務范圍定義為“業主的投資顧問”。簽約后,某監理公司派出投資監理團隊開展投資監理工作。該高校先后支付了大部分監理費,尚有余款未付。期間,新校區建設工程多次因故停工,雙方亦因此發生糾紛。
2009年12月,該高校向鄭州開發區法院起訴,稱被告某監理公司未履行投資監理合同義務,未對工程進行有效的質量監理、監控,導致出現轉包,使得工期延誤、工程質量嚴重不合格;沒有對施工合同進行有效審查,造成合同與招投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產生變更;被告承諾的監理人員與實際派駐人員不一致。原告稱,被告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請求判決解除雙方投資監理合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79.88萬元、判令被告交付全部監理文件及材料。
電影合同電影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9篇)篇十六
仲裁經審理查明:申訴人2005年2月28日入職被申訴人公司任銷售部管理人員,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傭金,傭金按銷售額的比例計算,工資結算至2008年12月31日,申訴人2008年的月平均工資為8458元。申訴人在職期間從未休過病假,2008年8月1日起,申訴人在醫院治療,由于所患疾病不具有傳染性,因此繼續在公司上班。被申訴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出具過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勞動合同到期后申訴人仍正常上班,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雙方在2009年2月17日簽訂了《關于與王某終止勞動合同的處理意見》,被申訴人依據該《意見》向申訴人支付了8458元的終止合同補償金、傭金8769元、終止合同通知期工資4620元、醫療期及醫藥補助5個月工資23100元。申訴人所在部門其他7名員工均領取了年終獎金4620元。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在職期間的工資支付表及考勤記錄。被申訴人否認申訴人2009年1月和2月存在銷售額,申訴人也不知道其2009年1月銷售額,且未提供其存在銷售額的相關證據。另查明,被申訴人每月28日支付申訴人上月全月工資和崗位工資。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在職期間的工資支付表,因此采信申訴人關于工資標準的主張。申訴人也不知道其2009年1月銷售額,且未提供其存在銷售額的相關證據;又申訴人2月份未出勤,因此本委采信被申訴人關于申訴人該期間不存在銷售額的主張,故申訴人不享受2009年1月和2月的傭金待遇,該期間工資依照4620元固定工資標準支付。
被申訴人未就其已于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通知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的主張提供證據,又未提供申訴人2009年1月、2月的考勤記錄,因此,仲裁委采信申訴人關于工作至2009年1月31日,此后因被申訴人以勞動合同終止為由不讓其上班的主張。由于被申訴人未于勞動合同到期之日與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且雙方繼續存在勞動關系,因此認定2008年12月31日后,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訴人2009年2月17日與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實為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由于申訴人不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系,且提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要求,視為雙方協商一致,由被申訴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因此認定被申訴人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47、97條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向申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被申訴人此前已支付的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8458元和終止合同通知金4620元,應在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總額中予以扣減。
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不享受年終獎金及核算的相關規定,也未對其部門其他7名員工已領取年終獎4620元的主張提出異議,據此,本委對申訴人符合年終獎享受條件及其部門人員領取數額的主張予以采信,對申訴人提出要求支付年終獎金4620元的主張予以支持。同時,被申訴人未及時支付年終獎的行為構成拖欠,應加付該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2009年9月7日,仲裁委對該勞動爭議案作出如下裁決:
四、駁回王某其他仲裁請求。
本案雙方對該勞動爭議仲裁結果均未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從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是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只需依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在本案中,雙方的勞動合同在2009年12月31日到期,勞動者繼續履行,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訴人在2月17日直接向申訴人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通知的事由是“定于2008年12月31日即合同到期之日,不再續簽申訴人的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根本就沒有與申訴人選擇和協商的余地,是單方解除,應當認定為用人單位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2個月經濟補償金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本案仲裁裁決根據勞動者已經領取了部分經濟補償金,而自認為,被訴人與申訴人解除勞動關系,依據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按年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與本案實際情況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律條文不符。
上訴人(原審原告)吳顯碧,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建國,重慶澤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萬州區精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卉,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譚寧,重慶益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吳顯碧與重慶市萬州區精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于7月17日作出(2014)萬法民初字第05128號民事判決,吳顯碧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吳顯碧于1954年2月9日出生,12月到被告處從事炊事員工作時,系農村戶口。206月5日,原告向萬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萬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原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予受理后,原告訴至原審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認為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又變更訴訟請求,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只規定了全民所有制企業等單位的男、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齡,未規定非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但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法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一條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的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盡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對此作了補充規定,即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亦應終止。因此,原告吳顯碧于2月9日年滿50周歲,以后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
一、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原告訴訟請求的問題。
關于加班工資的問題。原告吳顯碧在被告處工作,被告對其工齡有異議,因工齡應由被告舉證,被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入職時間,故對原告主張工傷起算時間自2012月計算該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自入職以來的加班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原告沒有舉證證明其存在加班情況,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加班費該院不予支持。
對于補發工資的問題。原告既沒有證據證明其增加了工作量,也沒有證據證明其與被告就增加工作量應增發工資有過約定,原告主張補發工資沒有事實依據。
關于年休假工資。因《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原告主張自起計算年休假沒有法律依據。
關于雙倍工資的問題。因《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并沒有雙倍工資的法律規定,原告主張201月至12月的雙倍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二、
2004年2月9日以后,原告與被告沒有勞動關系,原告基于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主張的所有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其中,關于違法解除賠償金。原告在仲裁階段提出的請求是經濟補償,理由為原告提出辭職。在訴訟中原告變更請求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理由為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請求沒有經過仲裁程序,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關于加付賠償金的問題,在程序上,該請求沒有經過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從實體上,原告主張的拖欠工資也沒有事實依據。
三、關于養老保險賠償的問題。
《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辦發(2007)147號)的規定,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從207月1日起開始實施。因此2007年7月1日之前,被告未為原告繳納養老保險不歸責于被告。《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參加了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實際繳費累計不滿180個月的,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即使被告如期及時足額為原告繳納了養老保險費,原告達到退休年齡時也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客觀上不存在養老保險金的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養老保險金賠償養老保險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第九條,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法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一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辦發(2007)147號)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吳顯碧的所有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負擔。
宣判后,吳顯碧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各項費用共計1750332.70元。事實和理由:1、吳顯碧至今未享受養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仍在提供勞動,不應一律按勞務關系處理;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求的答復”中明確指出亦應適用。
被上訴人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在二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對原判認定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政策法規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均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中,上訴人吳顯碧于2004年2月9日年滿50周歲,之后與被上訴人重慶市萬州區精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不再具有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因此,吳顯碧所主張的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后的各項費用,均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吳顯碧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程楊。
審判員黃“”
代理審判員李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姜霞。
電影合同電影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9篇)篇十七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我接受本案當事人的委托,擔任本案當事人賈楠的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訴訟代理人進行了閱卷并進行了全面調查,今天又參加了庭審,對于該案有了較為全面的了解。根據法律和事實,本訴訟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在合議時能予以考慮:
被告是否將借款17萬還給原告是本案的存疑事實。
原告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三、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且借貸關系成立,借據合法有效,且原告就借貸關系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而被告主張的“收條”不具有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后果。具體理由如下:
一、從還款能力分析伊夢云有無還款的可能性進而分析還款收據的真實性。
根據原告證據二表明,被告并無償還能力,在短期內還款顯然與事實、常識不符。既然被告主張已還款,被告卻沒有就還款方式、時間、地點以及還款轉賬單予以舉證。如果以向第三人借款的方式償還,也沒有提供向第三人借還款的證據(賬目明細及轉賬單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被告不能舉證,則應承擔不利后果。因此,伊夢云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從收據的一般書寫習慣分析“收條”欠缺客觀、真實性。
本案借款數目為17萬,對于原被告都是不小的數字,然而,被告主張還款證據“收條”卻極其不規范,除簽名為原告所寫外,其余均為被告自己的筆跡,此外,不僅未寫明具體的還款日期,收條上也有其他涂鴉,極其不符合一般收據的書寫習慣,此外,被告與原告共同生活過,收集到帶有原告簽名的紙條不難,利用原告的簽名偽造“收條”的條件非常便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在“收條”存在重大瑕疵的情況下,其證明力不能與正常的收據等同,不足以證明被告主張已還款的事實,應有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不利后果。
三、被告證人證言的證明力不足以作為認定被告已經還款的根據。即便收條具有一定的真實性,但因還款“收條”僅存在還款合意,不能證明還款事實的存在。被告不能提供其他還款事實證據的前提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證人系被告的好友,在證人不能提供與被告存在借款事實相關的證據(如,被告于證人之間的借款賬目明細往來)以證明被告確實還款的前提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單憑被告提供的證人、證言不能認定被告證人存在借款事實,因此,此“收條”不能單獨作為認定被告還款事實的依據。
綜上所述:
原告提供的證據相較被告提供的證據而言,更為客觀、充分、確實,其證明力明顯更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即:認定原告提供的證據,并將其作為定案的依據,并依此請求判決被告歸還原告17萬欠款。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懇請合議庭綜合考慮以上代理意見,依法公正判決。
訴訟代理人:王艷燕。
電影合同電影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9篇)篇十八
原、被告于2月23日口頭商定:由被告承運海南產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終點站為黑龍江省大慶市讓湖路車站。商定的當天原告將3500公斤蔬菜交給被告承運,還交了7741元給被告之經辦人李某。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收到該款后出示收款收據,被告也按約定將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運往大慶。203月8日該批蔬菜到達終點站時,經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分局讓湖路車站檢查發現集裝箱后面調溫室無門鎖,可自由開啟,調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溫度顯示表失靈,調溫機不工作;3月9日交付時開啟箱內見綠水流出,竹筐裝豆角96箱,全部腐爛變黑。油豆角當時在大慶市的價格為每公斤10—12元。
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運公司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訴訟,稱:2000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溫冷藏箱發運海南產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約定向被告交納310噸冷藏箱租費1500元、車費1800元、冷藏費400元、鐵路運輸費4041元,共計人民幣7741元,而且于當日將所運蔬菜交給被告指定的冷藏倉庫。后經鐵路部門檢驗發現所運蔬菜全部腐爛。由于被告的過失,沒有盡到謹慎運輸之責,致使冷藏箱后面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顯示表失靈,調溫工作機不工作,造成我的經濟損失498099.2元(包括運費7741元在內),現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421582元及退回運費7741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辯稱:我司與原告系委托代理關系,是原告將貨物交給我公司委托鐵路部門運輸的,原告的貨物損失與我公司無關,系鐵路運輸部門的責任,要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
審判。
海口市某法院審理認為:
2000年2月23日的運輸蔬菜合同系原、被告雙方在協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的基礎上訂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約定將所運的蔬菜及租箱費、車費、預冷藏費共計7741元交給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李某的經營活動應由被告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在承運原告托運的蔬菜的過程中,造成蔬菜腐爛,被告應對承運的蔬菜腐爛承擔賠償責任。
2000年3月13日,由大慶市物價局價格管理科及大慶市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工商所開具的證明證實,油豆角的市價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的市場價格計算”之規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應承擔賠償損失42000元。
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損失42000元,應予支持。原告要求退還運費7741元沒有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2000元人民幣。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評析。
在日常的社會經濟活動中,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屢見不鮮。本案是一起關于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
一、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的發生,首先要求在當事人之間成立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認為雙方只存在一種委托代理關系。“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原告也在合同訂立后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雙方形成的是一種運輸合同關系。
二、企業法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一樣,在其未履行民事義務時,必須承擔相當的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一般都是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這種經營活動又是通過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的,因此,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運輸作業是風險作業,同時在運輸過程中損害的發生原因也是極其復雜的,法律在強調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利益保護的同時,也必須對承運人的利益作適當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應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要免除賠償責任的,就應當負舉證責任。本案中作為承運方的冷藏商運公司,在承運蔬菜的過程中,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致使蔬菜腐爛變質,在承運方不能證明有免責事由存在的情況下,應當賠償托運方的損失。
四、本案中關于貨物賠償額的計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其目的在于使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獲得如貨物安全及時到達并按合同交付時所獲得的預期利益,有利于保護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
電影合同電影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9篇)篇十九
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1、被告一立即歸還保證款65000元。
2、被告二對上述款項承擔相應份額的清償責任;。
3、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xxxx年10月13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他人借款65000元,該筆款由原告及第二被告作為連帶擔保人。然而,由于第一被告并未及時償還本息,導致債權人多次向原告催討。xxxx年4月份原告迫于壓力,只能承擔連帶責任,全額清償了該筆借款。隨后,原告多次向兩被告追償,但兩被告均不肯歸還,一直拖欠至今。
綜上,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民事訴訟法》、《擔保法》之相關規定訴至貴院,望貴院予以支持。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x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