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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復審申請書(通用15篇)篇一
原審被告人劉善柱非法行醫一案,申請人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人民法院(20xx)古刑初字第177號刑事判決及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唐刑終字第96號刑事裁定,現依法提出再審申請。
2、依法對本案啟動再審程序,改判劉善柱無罪。
申請再審法定事由: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人民法院(20xx)古刑初字第177號刑事判決及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唐刑終字第96號刑事裁定認定事實不清,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適用法律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第三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定,應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糾正原一、二審判決錯誤。
事實與理由:
第一部分,關于本案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
一、死者是否死亡不清:本案被害人尚萬興已經死亡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根據被害人尚萬興就診病歷記載,20xx年5月29日0:55分,死者尚萬興家屬放棄繼續搶救治療,簽字表示一切后果自負,隨即出院。
此后,尚萬興家屬聲稱尚已經死亡,但是醫院、公安、檢察院、法院、申請人均未見過死者尸體,沒有看到確切死亡的證據,故申請人認為死者是否死亡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死者死亡原因不清:被害人尚萬興死亡原因的事實不清,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害人死亡與劉善柱行為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本案一審判決及二審裁定均未采納被害人死亡原因不清,被害人死亡與劉善柱行為無因果關系的意見,現整理并補充此意見如下:
(一)如果死者在離開醫院后死亡,其死亡原因不清。
1、死者可能因為家屬放棄救治而導致死亡。
根據病歷記載,5月29日0:55分,尚萬興家屬放棄繼續搶救治療,簽字表示一切后果自負,隨后家屬聲稱患者死亡。
故不能排除患者死亡是由于家屬放棄救治導致的。
2、死者可能因為病歷所載疾病以外的原因死亡。
根據古冶區中醫醫院病歷記載,死者尚萬興住院期間存在多種疾病,但是否有其他疾病尚不可知,故不能排除尚萬興因病歷所載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導致死亡的可能性。
另,幫助死亡、幫助自殺、他殺等情形在司法實踐屢見不鮮,不能排除尚萬興存在以上死亡原因的可能性。
3、在案證據不能證實死者的真實死亡原因:本案證實死者死因的唯一證據為《尚萬興死亡分析意見》,但不能得出確切結論。
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公(冀唐)鑒(法檢)字【20xx】157號《尚萬興死亡分析意見書》中分析說明,“通過查閱死者生前的病例,死者腦干出血,故分析死者系腦出血死亡”。
可見,鑒定人僅僅是根據死者生前病歷推斷死者系腦出血死亡,在沒有對尸體進行檢驗的情況下,并不能確定其為腦出血死亡,不能證實死者的真實死亡原因。
4、本案鑒定人出庭作證證實不能確定死者的真實死因。
本案一審庭審過程中,鑒定人依法出庭作證,其證實在沒有對死者進行解剖尸檢的情況下不能確定死者是否真實因腦出血而死亡。
(二)如果如《尚萬興死亡分析意見》推斷,死者是腦出血死亡,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死者腦出血的真實原因,但可以確定與劉善柱無關。
1、本案鑒定意見不能證實死者腦出血的真實原因。
根據《尚萬興死亡分析意見書》記載,死者于20xx年5月29日死亡,但鑒定意見是20xx年7月17日作出的,與死者死亡時間間隔49天,鑒定意見的準確性存疑。
另,本案鑒定意見所使用的都是推理性的詞語,如“腦出血考慮與高血壓或顱內動脈瘤破裂有關”,“如果當時確實有腦出血,輸入葛根素注射液只能為不適宜”等,此推理性的詞語不能確定死者腦出血的真實原因。
2、多種因素均可以引發腦出血從而導致患者死亡。
根據醫學資料所載,如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中西醫臨床用藥手冊——內科分冊》第732頁所載,腦出血的原因除了高血壓外,還有腦動脈粥樣硬化、血液病、腦淀粉樣血管病、動脈瘤、動靜脈畸形、腦動脈炎、硬膜靜脈竇血栓形成、夾層動脈瘤、原發性或轉移性腫瘤、梗死后腦出血、抗凝或溶栓治療等。
本案中,在不能確定死者腦出血真實原因的情況下,不能排除其他多種因素引發腦出血的可能性。
3、出庭法醫和《尚萬興死亡分析意見書》可以確定如果有腦出血也與劉善柱之行為無關。
根據出庭法醫所述,被害人如果確有腦出血,則也與劉善柱行為無關。
根據《尚萬興死亡分析意見書》所載,“如果當時確實有腦出血,輸入葛根素注射液只能為不適宜”,可以確定,劉善柱輸入葛根素注射液的行為與腦出血無關。
(三)如果高血壓或腦動脈瘤破裂引發腦出血,現有證據不能確定在輸液前或輸液時有腦出血,且即便當時有腦出血,劉善柱之行為也無過錯。
1、腦出血的時間不能確定。
本案證據不能確定死者尚萬興腦出血的時間,有可能是急性腦出血,是在輸液后因自身疾病引發腦出血,此種情況下,腦出血與劉善柱無關。
2、鑒定意見不能確定死者當時是否有腦出血。
根據《尚萬興死亡分析意見書》中表述,“如果當時確實有腦出血……”可見鑒定意見中僅是假設當時有腦出血的情況,不能證實死者當時確有腦出血。
3、死者到劉善柱處就診時無腦出血癥狀。
根據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史大卓、王承龍主編的《心腦血管病手冊》第435頁記載,腦出血常于體力活動或情緒激動時發病,發病時有反復嘔吐、頭痛、血壓升高,病情發展迅速,常出現意識障礙、偏癱和其他神經系統局灶癥狀。
本案中,死者到錦玉診所就診時,主訴自己頭暈發沉,要求輸液,其當時意識清楚,并沒有嘔吐、頭痛的癥狀,并無腦出血癥狀。
4、如果死者當時有腦出血,劉善柱應其要求輸入葛根素只能為不適宜,而非不能用。
根據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新編藥物學》、《簡明新藥特藥手冊》和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出版《科學合理用藥》所載,葛根素對腦出血者慎用而非禁用、忌用。
通過分析可知,本案中,即便死者尚萬興當時確有腦出血傾向,使用葛根素對其治療也是可以的,只是要小心謹慎,出現不良反應要立即停止使用。
根據劉善柱的供述、陳新的證言可知,當死者尚萬興出現嘔吐反應后,劉善柱對其立即停止使用葛根素,并未違反葛根素的用藥說明。
另,根據《尚萬興死亡分析意見書》所載:“如果當時確有腦出血,輸入葛根素注射液只能為不適宜”,可見鑒定意見中也明確說明,在腦出血后并不是不能使用葛根素,而是不適宜使用葛根素,故劉善柱對死者使用葛根素治療并無過錯。
(四)在不能確定死者到劉善柱處時有腦出血癥狀的情況下,劉善柱行為并無不當,其行為與死亡后果之間無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1、根據唐山市古冶區中醫院病歷記載,死者在病發時有腦梗塞。
根據20xx年5月19日唐山市古冶區中醫院入院記錄及影像檢查報告單顯示,死者尚萬興入院時考慮第四腦室血腫至中間孔外側孔阻塞,在病發時明顯具有腦梗塞癥狀。
另,根據唐山市古冶區中醫院住院記錄記載,死者因腦梗塞多次住院治療。
2、死者尚萬興到錦玉診所就診時,其有腦梗塞癥狀。
根據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心腦血管病手冊》第417頁和第435頁所載:腦梗塞常在安靜的狀態下發病,多數患者發病時無明顯頭痛、嘔吐,發病后1至2天內意識清楚或輕度意識改變。
本案中,根據劉善柱供述和《尚萬興死亡分析意見書》記載,死者尚萬興到錦玉診所就診時,主訴自己頭暈發沉,要求輸液。
其當時意識清楚,并沒有嘔吐、頭痛的癥狀,明顯為腦梗塞癥狀。
3、死者尚萬興到錦玉診所就診時,其有腦梗塞癥狀,劉善柱輸入葛根素是對癥的。
根據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的《新編藥物學》第392頁所載,葛根素有舒張冠狀動脈和腦血管作用,用于治療血性腦血管病。
個別患者在用藥開始時出現暫時性腹脹、惡心等消化道反應,繼續用藥自行消失。
本案中,若死者到錦玉診所就診時為腦梗塞,則劉善柱用葛根素對其治療是正確的,其嘔吐反應也屬于用葛根素的不良反應,繼續用藥會自行消失。
綜上所述,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劉善柱之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有因果關系。
一、二審法院未認定劉善柱之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但同時載明對辯護人有關死者之死與劉善柱之行為無因果關系的意見不予采納,其判決及裁定表述前后矛盾、自相矛盾。
三、劉善柱行為依法不構成非法行醫罪,原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在情節嚴重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造成就診人死亡的三種情況下構成犯罪。
一、二審法院以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定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5號第二條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案中劉善柱的行為不符合以上任意一種情形。
1、劉善柱不具有前三種明確列明后果的罪狀。
2、劉善柱不屬于非法行醫被處罰兩次后再次非法行醫。
3、劉善柱不具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從法律規定和立法本意來看,非法行醫均在導致一定的后果的情況下定罪,本案證據不足以證實劉善柱導致一定的后果,只能證實其有非法行醫行為,而根據上述規定,有非法行醫行為在沒有造成后果的情況下,必須是因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以情節嚴重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劉善柱雖然有非法行醫行為,但其不屬于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否則司法解釋關于非法行醫兩次處罰再在行醫構成犯罪就沒有意義了。
第二部分,關于本案量刑:劉善柱具有諸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之情節,即便構成犯罪,一、二審法院量刑畸重。
一、劉善柱具有自首之法定從輕、減輕處罰之情節。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自首需要滿足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兩個條件。
通過分析本案證據材料,劉善柱之行為完全符合自首要件,應認定為自首。
1、劉善柱系自動投案:劉善柱明知報警而沒有離開,且主動到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法發60號】第一條之規定,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屬于自動投案。
此外嫌疑人有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符合立法本意的情形,也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
根據本案相關證據可知,郝樹娥于20xx年5月25日0時在劉善柱家向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區分局東北區派出所報警,民警介入調查,劉善柱明知他人報警,沒有逃避偵查,在家中等待民警到來,后積極配合辦案民警到東北區派出所做了兩次詢問筆錄,分別是20xx年5月25日、6月24日,之后在20xx年7月11日,劉善柱被訊問。
可見,劉善柱屬于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其沒有逃避偵查的行為,符合自動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
2、劉善柱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劉善柱在20xx年5月25日、6月24日的兩次詢問筆錄中如實供述了自己給死者使用的藥物,死者的反應等情節,也如實供述自己沒有從業資格證的事實,屬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綜上,劉善柱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其行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條有關自首的規定,請予以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中常見量刑情節適用的第四條“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請合議庭考慮對劉善柱從輕、減輕處罰。
二、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
本案中,在區衛生局的調解下,劉善柱給付被害人家屬36萬元進行賠償,且被害人家屬郝樹娥明確表示諒解劉善柱,不追究劉善柱的法律責任,說明劉善柱已經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第九條“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第十條“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請合議庭依法考慮對劉善柱從輕處罰。
三、劉善柱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
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七條之規定,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本案中,劉善柱自愿認罪,請合議庭考慮對其從輕處罰。
四、劉善柱主觀惡性較輕,人身危害性小,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劉善柱雖然沒有醫生執業資格,但本案證據并不足以證實其診療行為致被害人死亡、嚴重損害被害人身體健康或有其他嚴重情節,依法不應構成犯罪。
如果其構成犯罪,劉善柱也具有多種法定、酌定從輕、減輕量刑情節,依法可免于刑事處罰。
一審判決及二審裁定對案件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申請人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原判決,對本案重新審理,維護原審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撤回復審申請書(通用15篇)篇二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申請人因1案,于年月日向你院起訴,業經你院立案受理。現因特此申請撤回起訴,請予核準。
原告在起訴時,附送證據材料(材料名稱)共件,請予發還。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撤回復審申請書(通用15篇)篇三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后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并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因此,在書寫財產保全申請書時,要更加側重于說明對方當事人有轉移資產的風險以及進行財產保全的重要性。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查封被告在________公司擁有的___%股份;。
2.保全費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與理由:風險提示:
在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時,申請人必須充分論證、說明進行財產保全的合法性、必要性。在實踐中,有的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過于簡單,事實及理由不充分,不符客觀實際,完全以自己的意愿出發,沒有規矩。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要求重新提供申請書,甚至不予受理。
貴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了申請人訴________公司股權確認一案。因被申請人股權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申請貴院依法查封被申請人在________公司的______%股權。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撤回復審申請書(通用15篇)篇四
申請人(被告):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原告):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申請事項:被申請人遞交了日期為20xx年8月15日由申請人由xxx書寫的整張借條,該借條有“xxx”簽字,20xx年6月,申請人請求對該整張借條的字跡及其“xxx”三個字的簽字進行鑒定,鑒定是否為申請人xxx所書寫。現在申請人撤回對該筆跡鑒定的申請。
申請事實理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xx)浙0305民初xxx號,貴院正審理中,被申請人提交了借條一份,證明申請人欠借款元的事實,并且主張該借條的“xxx”三個字的簽字及其整張借條的字跡皆是xxx所書寫,20xx年6月申請人申請該整張借條的字跡及其“xxx”三個字的簽字的字跡是否xxx所書寫。之前因時隔多年,申請人記憶模糊,無法記清該簽名是否是自己親筆書寫,經仔細回憶,恐該字跡系申請人書寫,因此,再此向貴院申請撤回對該整張借條的`字跡及其“xxx”三個字的簽字進行鑒定的申請,對法院正常工作的勞煩,實屬愧疚!
此致
莆田市秀嶼區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撤回復審申請書(通用15篇)篇五
申請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被申請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被申請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申請人與兩被申請人因工程設備材料轉讓糾紛一案(案號:(xxxx)杭西民二初第xxx號),業已經貴院開庭審理,現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法申請撤訴,請核準。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特別授權代理人(簽):
撤回復審申請書(通用15篇)篇六
1.撤銷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第xx項;(可以要求撤銷全部判決,也可要求撤銷判決中的某一項或幾項。)。
2.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即要求再審被申請人向再審申請人立即支付xx款xx元及xx款利息xxxx元;(必須寫清再審的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許多申請人疏忽這一點。)。
3.本案一、二審及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撤回復審申請書(通用15篇)篇七
申請人:湖南湘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一步兩搭橋——銀橋公寓705號。
法定代表人:任海輝,總經理。
被執行人:湖南省永州公路橋梁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回龍塔路85號。
法定代表人:尹維輝,總經理。
請求事項。
撤回對(xxxx)瀏民初字第1636號民事調解書的執行。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依據以生效的(xxxx)瀏民初字第1636號民事調解書,于年月日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貴院作出裁定書,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就執行事項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已經履行完畢調解書所約定的義務,故申請人申請撤回對于本案的執行。
此致
瀏陽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xxxx年4月11日。
撤回復審申請書(通用15篇)篇八
申請人(被告):.,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被申請人(原告)::.,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申請事項:被申請人遞交了日期為2008年8月15日由申請人由...書寫的整張借條,該借條有“...”簽字,2018年6月,申請人請求對該整張借條的字跡及其“...”三個字的簽字進行鑒定,鑒定是否為申請人...所書寫。現在申請人撤回對該筆跡鑒定的申請。
申請事實理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18)浙0305民初...號,貴院正審理中,被申請人提交了借條一份,證明申請人欠借款405000元的事實,并且主張該借條的“...”三個字的簽字及其整張借條的字跡皆是...所書寫,2018年6月申請人申請該整張借條的字跡及其“...”三個字的簽字的字跡是否...所書寫。之前因時隔多年,申請人記憶模糊,無法記清該簽名是否是自己親筆書寫,經仔細回憶,恐該字跡系申請人書寫,因此,再此向貴院申請撤回對該整張借條的字跡及其“...”三個字的簽字進行鑒定的申請,對法院正常工作的勞煩,實屬愧疚!
此致
莆田市秀嶼區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2018年,月,日。
撤回復審申請書(通用15篇)篇九
法定代表人:___。
被申請人:___女,漢族__年。
申請撤銷事項: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支付經濟補償金爭議一案已經由__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審理并作出_勞仲案第仲裁決,該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因此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該仲裁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一、適用法律不當。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面載明的合同期限為__年月日至__年月18日,仲裁委裁決時的適用的法律條款為:“當事人雙方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適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因此過了試用期”。而事實是該合同約定的固定期限已經超過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而不是仲裁委認定的不超過一個月,因此仲裁委就當事人雙方試用期限顯屬適用法律不當。
二、違反法定程序。
申請人__有限公司于__年月_日收到仲裁委的應訴通知書,上面約定仲裁委給予申請人不低于10日的答辯期,因此申請人的答辯期最遲可以到5月30日。但是在仲裁委出具的通知書上卻要求申請人_月_日去開庭,不到庭視為放棄按缺席處理,申請人沒有口頭或書面承諾放棄答辯期,但是仲裁委卻只給了申請人4天的答辯期,申請人(即原審被申請人)享有當然的答辯權利,這是不容置疑的,有權利就要有實現權利的必要條件,答辯期限是條件之一,必須給予保障,仲裁委這樣明顯顯失公平,沒有保證申請人的答辯權,同時仲裁委在舉證通知書中給申請人的舉證期限也只給了4天,給申請人調查取證帶來了很大的時間限制。
二、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沒有證據支持。
本案在仲裁過程中,本案被申請人(原審申請人)__年入職并做出納工作這一主張并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這一時間和崗位,其同時向仲裁庭提交關于工作時間的證據只提供了個人銀行卡交易明細,本案申請人(即原審被申請人)___有限公司向仲裁庭對被申請人(原審案件申請人)提交的關于的工作時間證據真實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均提出異議,但是仲裁委對我方提出的異議未與理睬,并用結論來證明結論(見裁決書第2頁第5段前三行)并采用了推定的時間作為本案起始時間,直接影響了本案的裁決結果,對申請人很不公平。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述裁決予以撤銷。
此致
__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有限公司。
__年7月8日。
附件:裁決書復印件一份。
通知復印件一份。
應訴通知書復印件一份。
舉證通知書復印件一份。
撤回復審申請書(通用15篇)篇十
范文一:
申請人:xx。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被申請人:xx,民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區xx樓xx室。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撤銷人仲案字第號仲裁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時,違反法定程序,直接導致認定事實錯誤,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鐘勞人仲案字【2012】第2號仲裁裁決書顯失公正。為此該裁決符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法定程序”的申請撤銷條件,故特現提出申請撤銷。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辯論和質證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員作出事實認定的關鍵證據為,裁決書中所稱的“本委調查收集的證據,公司提交區勞動監察大隊年檢材料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
對這份關鍵證據,仲裁員在取得后未由申請人進行質證。更未征詢申請人的最后意見,即直接用此證據做為判決根據。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剝奪了申請人的質證權利和辯論的權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沒有對該份證據進行證據,沒有在取證后征詢申請人的最后意見,申請人沒有對該份證據質證和發表意見,仲裁員又未對該證據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導致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
該份證據公司提交給區勞動監察大隊年檢材料20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是申請人將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表格直接抄送給勞動監察大隊的。工資一項,該表格中并沒有結構分項,只有總數。根據該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發放了爭議的加班費。該份明細表與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并無矛盾之處。根據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沒有任何道理。
該份證據為“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區間為“12月至2011年5月”。該證據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性。用距離雙方爭議時間七個月后的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的證據作為裁決依據顯然是錯誤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46條規定,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仲裁委員會印章。
該份裁決書并無仲裁員簽名。
綜上,申請人認為,【2012】第號仲裁裁決書的作出違反了法定程序,裁決書本身缺少法定簽名要件,依法應予撤銷,懇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撤銷。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申請人:景德鎮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xx,江西景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梁某。
請求事項:撤銷景德鎮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景勞仲案字第x號仲裁裁決。
事實與理由:
本案仲裁庭審時間為5月23日,其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施行,《仲裁裁決書》也已載明,裁決適用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但是,仲裁庭在裁決過程中嚴重違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程序:
1、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但是,本案的仲裁庭成員多達五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2、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本案仲裁庭共有五人,卻只有三人在筆錄上簽名,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3、仲裁庭成員同時擔任書記員制作筆錄,導致產生自審自記自裁現象,這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由合議庭成員兼任書記員的性質完全相同,有違公正公平原則。
4、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但是根據庭審筆錄記載,庭審時仲裁庭既未組織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也未組織雙方互相辨認,更未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甚至沒有在庭審過程中出示任何一方提交的證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5、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是本案并未在庭審過程中出示、質證任何一方提交的證據,可見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均未經過查證屬實,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6、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但是,本案的仲裁裁決書卻只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沒有仲裁員的簽名,所有仲裁員的名字都是打印上去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以上六點均可由《庭審筆錄》和《仲裁裁決書》予以證明。
綜上所述,景德鎮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景勞仲案字(2008)第x號仲裁裁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請求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撤銷該仲裁裁決。
此致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景德鎮某公司。
xx年xx月xx日。
撤回復審申請書(通用15篇)篇十一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被執行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
撤回對海勞仲裁字(20xx年)第547號仲裁裁決的執行。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申請人依據已經生效的`海勞仲裁字(20xx年)第547號仲裁裁決書,于20xx年12月向貴院申請執行,貴院于20xx年12月27日依法作出秀執字(20xx年)第43號執行裁定書。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就全部執行事項達成和解協議,且被執行人已經履行完畢和解協議所約定的全部義務,故申請人申請撤回對于本案的執行,敬請貴院予以批準。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撤回復審申請書(通用15篇)篇十二
被申請人:_______。
申請人申請撤回對被申請人_______因_______糾紛一案提起的仲裁申請。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_______因_______糾紛一案向貴委提出仲裁申請,現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行達成和解。鑒于上述原因,特向貴委申請撤回仲裁申請,望貴委予以辦理為盼!
此致
法定代表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撤回復審申請書(通用15篇)篇十三
申請人:湖南湘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一步兩搭橋——銀橋公寓705號。
法定代表人:任海輝,總經理。
被執行人:湖南省永州公路橋梁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回龍塔路85號。
法定代表人:尹維輝,總經理。
請求事項。
撤回對(xxxx)瀏民初字第1636號民事調解書的執行。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依據以生效的(xxxx)瀏民初字第1636號民事調解書,于年月日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貴院作出裁定書,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就執行事項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已經履行完畢調解書所約定的義務,故申請人申請撤回對于本案的`執行。
致
瀏陽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撤回復審申請書(通用15篇)篇十四
申請人于月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的仲裁申請,現提出撤回。
撤回仲裁申請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注:1.申請人系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申請人系法人或其它組織的,應寫明名稱,并加蓋公章。
2.本申請書應用鋼筆、毛筆書寫。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撤回復審申請書(通用15篇)篇十五
被申請人:張永利、男、出身于:____年08月08日。
原起訴案由:父母遺留財產糾紛案。
我于____年月日向貴院起訴張永利財產糾紛案。
現因被申請人張永利經法院查明,并無隱瞞財產行為,并達成財產分配協議,現決定撤回起訴,請貴院予以辦理為盼!
此致
沙灣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