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需要雙方的信任和誠實守信,只有建立起良好的信譽,才能獲得更多的商機。閱讀這些買賣范例可以讓我們更深入地了解買賣背后的經(jīng)濟規(guī)律和市場機制。
2023年房屋買賣糾紛訴狀(通用19篇)篇一
原告:住址:電話: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聯(lián)系人:電話:風險提示:
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該寫的一定要寫,因為其事關法院審查的范圍。但千萬不可不加思考地亂要求,如果無相應的證據(jù)來支持你的主張,勢必遭到敗訴的后果,通常還會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應的訴訟費。
另外,訴訟請求應提出具體的數(shù)額,不能籠統(tǒng)地說賠償原告的一切損失之類。雖然這是沒有爭議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訴訟請求時多多益善,比較切合實際的請求數(shù)額,不僅可以減收訴訟成本,降低訴訟風險,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調解和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減少訟累。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為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違約金;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風險提示:
訴狀是個利劍,挑起戰(zhàn)爭。如果沒有寫好,那么勢必倒過來傷到自己。因此,要擺事實,講明道理,引用有關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為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據(jù)。擺事實,是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發(fā)生糾紛的原因、經(jīng)過和現(xiàn)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并援引有關法律條款和政策規(guī)定。事實與理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向被告支付_________萬元(_________元)用于購買被告于________年開發(fā)建成的_____小區(qū)_____號樓_____、_____兩套住房,由于該小區(qū)是現(xiàn)房銷售,被告于原告付款當日便將房屋交付入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該房屋契稅及維修基金,并敦促其早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但時至今日,被告方一直以種種原因拖延原告辦理其應有的房屋所有權證,原告多次聯(lián)系被告方該項目的負責人_____要求辦理房屋產(chǎn)權手續(xù),均未果。綜上所述,被告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購房款履行了付款義務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購房合同成立,被告方應當在合同訂立之日起____日內按約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60條、《____市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管理條例》第3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定,被告應當立即辦理房屋產(chǎn)權證并支付違約金。為維護原告合法權利,特訴請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訴訟請求。此致_____市_____區(qū)人民法院具狀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風險提示:
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要能夠舉出證明案情事實,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各種證據(jù)等等。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復制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并應注明材料的出處;列舉物證,要寫明什么樣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誰保存著;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么問題等。
2023年房屋買賣糾紛訴狀(通用19篇)篇二
原告(被上訴人):瓊海萬泉河黃酒實業(yè)有限公司。
被告(上訴人):符祝浪,男,1963年2月生,漢族,瓊海市人。
審級:再審。
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一審法院:瓊海市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陳大經(jīng);審判員:黃良海、王春映。
二審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黃守冠;審判員:陳海燕;代理審判員:蔡大武。
二審再審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陳文和;代理審判員:韓少冰、韓柏定。
再審終審法院: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盧芒;代理審判員:程小平、張紅菊。
審結時間。
一審審結時間:7月28日。
二審審結時間:1910月5日。
二審再審審結時間:8月10日。
再審終審審結時間:4月20日。
一審訴辯主張。
原告黃酒公司訴稱:符祝浪在合同簽訂后交付人民幣30萬元給黃酒公司,余下的30萬元以按揭貸款方式給黃酒公司。同年4月10日,黃酒公司將房屋交付給符祝浪管理使用,符將該房屋使用。同年10月4日,黃酒公司辦好符祝浪的房屋產(chǎn)權證。同年11月4日,符祝浪夫婦同黃酒公司一道申請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合同手續(xù)。由于國家政策的原因,建行貸款及申請未獲批準,按揭貸款無法辦妥,符祝浪所拖欠的購房款30萬元未能支付,經(jīng)原告多次索付未果。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房款30萬元及利息2萬元、逾期付款滯納金和訴訟費。
一審事實和證據(jù)。
本案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瓊海萬泉河黃酒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符祝浪于3月9日簽訂《代理興建房屋合同書》一份。約定的主要內容有:1、房屋建筑面積272平方米,價值人民幣60萬元;2、符祝浪須在4月10日前交款人民幣30萬元,余下的30萬元以按揭貸款方式付給黃酒公司,但原告必須在交房后一個月將房屋產(chǎn)權證交被告,由被告符祝浪用此房產(chǎn)證等作為抵押物,向建行貸款,原告協(xié)助辦理。3、房屋移交時所應辦理的產(chǎn)權契證等手續(xù)費用由黃酒公司負責承擔。4、符祝浪交齊按揭手續(xù),超過30天后,黃酒公司應無條件將房屋交給符祝浪。同年4月10日,黃酒公司將房屋交付給符祝浪管理使用,符將該房屋使用。同年10月4日,黃酒公司辦好符祝浪的房屋產(chǎn)權證。同年11月4日,符祝浪夫婦同黃酒公司一道申請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合同手續(xù)。由于國家政策的原因,建行貸款及申請未獲批準,按揭貸款此事無法辦妥。符祝浪所拖欠的購房款30萬元未能支付。經(jīng)原告多次索付未果。
以是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法庭質證的有關材料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判案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瓊海萬泉河黃酒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符祝浪于193月9日所簽訂的.代理興建房屋的合同,名為建筑工程合同,實為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合同,按無效合同的規(guī)定處理,雙方所取得的財物應互相返還,根據(jù)雙方的責任的大小,承擔各自相應的責任。但是原告與被告的購房糾紛,被告所取得原告的房屋所有權證辦理至被告符祝浪的名下,雙方也并沒有要求互相返還該房屋的要求,所以被告尚欠原告的購房款30萬元應還本付息(利息從年7月1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中國建設銀行同期建房貸款利息率計付利息)。
一審定案結論。
依照《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1、雙方簽訂的代理興建房屋合同是無效的。
2、被告符祝浪應在本判決書生效后十天內給付原告欠購房款30萬元及1996年7月1日起至判決還清之日止的欠款利息(按中國建設銀行同期建房貸款利息率計算),逾期未給付,則處雙倍利息計付。
3、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610元,由被告負擔,原告預付的不予退還,由被告償付原告。
[1][2][3][4]。
2023年房屋買賣糾紛訴狀(通用19篇)篇三
訴訟請求。
1、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剩余房款_______元整;。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購買被告擬建造的位于__________縣_______________的一套面積為181.65平方米的商品房,該房屋為聽楓苑t11號,交房日期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協(xié)議生效后,原告如約向被告一次性支付總房款_______元。但是,被告卻遲遲沒有建造該房屋,超過交房日期也未能向原告交付此房屋。直至今日,被告一直違反合同約定,未履行交房義務,導致原告的.入住權利無法實現(xiàn)。雙方在合同第九條中約定:_________________“出賣人逾期超過45日未能交房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盡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房款,但被告到目前為止只返還給原告房款_______元,遲遲不予返還剩余房款,未能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xiàn)訴諸法院,請求法院判如所求!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本訴狀一式二份。
證據(jù)件。
2023年房屋買賣糾紛訴狀(通用19篇)篇四
一、關于本案的事實。
xxx3年1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位于從化市xx街xxx畔x11棟401房以71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現(xiàn)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為由起訴至貴院。
二、關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原告主張我方拒收定金于法無據(jù),且不可能存在拒絕收取定金的`情況。
第一、我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天給了賬號給原告,但對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給我方,同時在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jù)中,郵件無法看出是與本案的糾紛相關聯(lián)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義發(fā)出,僅僅是律師函三個字,正常人拒收寫上律師函的郵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該郵件里面的律師函是何內容,因此,我方認為與本案無關。
第二、根據(jù)《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的約定,經(jīng)紀方作為代理人有權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關稅費。但對方一直未將定金提存給中介,對方一直沒履行合同下的義務。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并無約定支付定金的情況,即使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中令頁提交了一份關于定金與剩余樓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該附件無法與《房屋買賣合同》聯(lián)系起來,且無原被告的簽名確認,更嚴重的是,該合同約定的時間是xxx2年,而本案的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在xxx3年。
第四、附件上約定支付定金的時間是在1月5日,結合《房屋買賣合同》上簽訂的時間也是1月5日,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當天是可以直接給定金的,但是對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
第五、原告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同時我方并非違約方,違約金是在要補充對方的損失在產(chǎn)生的,現(xiàn)對方毫無損失,要求違約金過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考慮!
答辯人:
xxx年月日。
2023年房屋買賣糾紛訴狀(通用19篇)篇五
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1153000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徐__________因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分兩次向原告李__________借款總共人民幣1153000元,第一次于20__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928000元,第二次于20__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25000元;被告徐__________出具兩份“借據(jù)”,在借據(jù)上雙方約定“如20__年1月25日不能付清,借方愿意付日千分之1.4違約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規(guī)定;雙方在借據(jù)上約定所謂“違約金”即利息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四倍部分利息原告不予訴求,20__年1月份商業(yè)銀行二年期貸款年利率為5.40%,20__年1月25日開始計算利息至起訴之日止,暫計利息為人民幣48771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被告至今未歸還分文;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3年房屋買賣糾紛訴狀(通用19篇)篇六
在購買房屋時買方與賣方要簽訂一份房屋。
但是難免會發(fā)生一些意料之外的事情對于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需要起訴至法院的時候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狀的范本應該怎么寫?起訴范本的內容應該包含哪些?今天為您詳細介紹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狀的范本。
一、請求貴院判令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無條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續(xù)。
二、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即日給付原告因延遲收房產(chǎn)生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人民幣×元,違約金×元/天,(由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6月10日)逾期7個月,(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原告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違約金數(shù)額。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元(大寫:)。
四、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給原告辦理房屋產(chǎn)權延期帶來的損失×元。(按銀行現(xiàn)利率執(zhí)行)。
五、請求貴院判令本案包含訴訟費在內的一切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與被告系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原告于200×年×月×日與被告簽署了《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原告購買被告開發(fā)的紅橋區(qū)咸陽路南端東側龍悅花園×樓×門號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對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原告于200×年×月×日將首付款人民幣×元,于200×年×月×日將貸款人民幣×元付于被告帳戶,合計總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帳戶。原告依據(jù)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自己作為一個買受人應盡的付款義務。根據(jù)合同第三條約定,該商品房應于20xx年10月31日前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沒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準許交付使用證》,導致至今20xx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嚴重違約且惡意拖欠賠償款。按照合同第五條第一款之約定,“甲方應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第十七條損失賠償額標準: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chǎn)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參照“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發(fā)布20xx年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的通知》中《紅橋區(qū)20xx年住宅房屋指導租金》06-05邵公莊新區(qū)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為依據(jù)要求增加違約金數(shù)額。自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6月10日的違約金為人民幣×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及違約金的合理請求都遭到拒絕,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詢問,無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xx年6月1日執(zhí)行版的相關規(guī)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一、本訴狀副本×份(按被告人人數(shù)提交);。
二、證據(jù)×份。
具狀人:
×年×月×日。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狀的范本,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關于房屋買賣合同其他的問題如: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房屋買賣合同包含哪些內容?請咨詢,我們的律師會根據(jù)您的具體情況為您具體解析。
2023年房屋買賣糾紛訴狀(通用19篇)篇七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xxxx年4月1x日雙方簽訂的“房地產(chǎn)買賣協(xié)議”,屬于無效合同。
現(xiàn)行合同法第52條明確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現(xiàn)行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3x條規(guī)定,“下列房地產(chǎn),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強制性規(guī)定是和任意性規(guī)定相對的,“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地產(chǎn)不得轉讓”,很顯然這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不是任意性規(guī)定。
從本案涉及的事實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確于xxxx年4月1x日簽訂了一份“房地產(chǎn)買賣協(xié)議”,但簽訂該協(xié)議時,答辯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魯能領寓1號樓14x3室之權屬證書(答辯人于xxx1年x月1x日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根據(jù)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條款分析,該協(xié)議因違反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3x條之強制性規(guī)定,而導致無效。
二、無效合同后的處理原則為:當事人相互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而不是繼續(xù)履行合同。
現(xiàn)行合同法第5x條明確約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
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根據(jù)本條款之規(guī)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所涉爭房屋,合法的處理方式為:被答辯人將涉爭房屋即刻交還答辯人,答辯人將被答辯人已支付的房款退還給被答辯人。
事實上,當答辯人意識到雙方簽訂的“房地產(chǎn)買賣協(xié)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后,本著人人都應該做一名公民的原則,答辯人委托青島所張三律師于xxxx年5月1日給被答辯人發(fā)送了“律師函”。該律師函中敘明,當事人確認合同無效,請被答辯人于xxxx年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帳號以便答辯人返還其已付房款,被答辯人應從接到“律師函”后15日內將該房屋返還答辯人。
被答辯人接到此律師函后,竟至國家法律于不顧,完全置之不理。對于被答辯人非法占用答辯人房屋的行為,答辯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三、在堅持上述答辯意見的基礎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請,于法無據(jù)。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訴稱,要求答辯人按照原協(xié)議之約定履行過戶手續(xù)。從上述分析看,原協(xié)議已因違法法律之強制性規(guī)定而導致無效。被答辯人要求雙方繼續(xù)履行合同一份,是非常荒謬的,也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之訴請因于法無據(jù)而不應得到法律支持。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維護法律之神圣權威,駁回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三。
xxx2年1月13日。
附件:
1、青房市地權字第xx1號房產(chǎn)證復印件一份。
2、律師函復印件一份。
2023年房屋買賣糾紛訴狀(通用19篇)篇八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二、判令被告承擔違約金人民幣萬元(小于等于房屋總價的20%);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故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3年房屋買賣糾紛訴狀(通用19篇)篇九
原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住_____市_____區(qū)_____區(qū)_____號樓_____單元_____號。電話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女,_____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住_____市_____區(qū)_____街_____號院_____號樓_____號。電話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的子女,_______________系被告_______________的父親。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立下遺囑,其自愿將位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qū)_______________區(qū)_____號樓_____單元_____號,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在_______________去世后由原告繼承,該遺囑于立遺囑當天經(jīng)河南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qū)公證處公證。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去世,原、被告因繼承發(fā)生爭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__________條之規(guī)定,依法提起訴訟,懇請依法判決。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3年房屋買賣糾紛訴狀(通用19篇)篇十
上訴人鐘某,男,漢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銅陵縣斗門村八組13號。。
被上訴人某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
上訴人因不服一審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民事判決書;2、依法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的勞動關系;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判決認為“某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將油漆工程分包給包工頭胡某,胡某招用原告鐘某從事油漆工作,鐘某的考勤及工資均由胡某負責,其性質上應屬于胡某雇傭”。一審判決如此認為顯然認定事實錯誤,難道沒有承包工程資質條件的包工頭胡某可以承包工程嗎?那《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jīng)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和第三款“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豈不要進行修改嗎?一審判決通過“肯定包工頭可以承接工程,有權招工并確認包工頭為用工主體”并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肯定了包工頭承包工程的合法性,這顯然與事實不符。
本案從表面上看,胡某從某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承接了工程,招用了鐘某,鐘某的工資和考勤均由胡某負責,但實質上胡某與某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間應當為內部承包關系,是建筑企業(yè)提供企業(yè)管理效率而實行的一種工作方式。對勞動者而言,對第三人而,胡某的一切行為均代表某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胡某招用工人是代理某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招用,胡某給工人發(fā)的工資是從某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領取后代表某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發(fā)給工人的,其所承接的工程是新世紀的工程而不是胡某個人的工程,鐘某等工人完成的油漆工程質量由某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對業(yè)主負責而非由胡某負責。因此從實質上來說,“某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將油漆工程分包(某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內部承包)給包工頭胡某,胡某招用原告鐘某從事油漆工作,鐘某的考勤及工資均由胡某負責,其性質上應屬于某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雇傭”。
一審判決依據(jù)《勞動法》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本案,適用法律錯誤。
《勞動法》第十六條只是對勞動合同的定義以及確認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于本案要求確認勞動關系風馬牛不相及。
確認勞動關系首先應當確定用工主體,其次確定原告是否為勞動法上之勞動者,最后確定用工主體與勞動者之間是否為勞動關系。
根據(jù)5月25日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作出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12號)第四條中非常明確而具體的規(guī)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yè)務)或經(jīng)營權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本案中的建筑企業(yè)為某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其將油漆工程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相對于勞動者鐘某,某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即依法應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而非由包工頭胡某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由于某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規(guī)定,某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與鐘某之間即建立了勞動關系。
因此本案應當適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第四條及《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之法律規(guī)定,確認上訴人鐘某與被上訴人某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間為勞動關系。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2023年房屋買賣糾紛訴狀(通用19篇)篇十一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林,男,48歲,住**市**區(qū)路號。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2、判令被告承擔原告聘請律師的費用2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與被告于20xx年**月**日在上海物業(yè)顧問有限公司的居間服務下,簽訂了一份《上海市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該合同”),房屋總價為755,000元,位于本市寶山區(qū)#路16弄16號3室(下稱“系爭房屋”)。由于被告不愿履行該合同所約定的交房及過戶的手續(xù)原告曾于20__年2月初將被告起訴至貴院,被告答應同意交房及辦理過戶手續(xù),雙方達成了一份《和解協(xié)議》,而后原告撤訴并與被告又簽署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約定:_________________系爭房屋的價格變更為728020元;原被告雙方于9月2日到寶山區(qū)房產(chǎn)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xù)。被告按照該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支付了所有的房款,然而雖經(jīng)原告的再三催告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不補辦理過戶手續(xù)。期間,被告還欠系爭房屋物業(yè)管理、水、電等費用1328.31元,被告應當支付的中介費7550元也是原告墊付。
原告認為,房產(chǎn)買賣雙方應當誠實信用,和解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也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應當依約履行,被告的違約行為已經(jīng)給原告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得不提起訴訟,懇請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2023年房屋買賣糾紛訴狀(通用19篇)篇十二
代理人就王某某(以下簡稱原告)xxx年4月20日向大竹縣人民法院訴龍某某(以下簡稱被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作如下答辯:
答辯請求。
被答辯人起訴的主張違背事實,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請求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根據(jù)原被告雙方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條和第六條第1項約定內容充分而且十分明顯反映了黃倫群和黃才能二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后的全過程,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xié)作。在現(xiàn)實生活中,我們老百姓也不會原諒一個出爾反爾、不守信用、說話不算數(shù)的人,這說明二位原告在合同簽訂之初,就利用被告的處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二位原告在起訴書中的訴訟請求第一項稱“依法確認原被告于xxx年3月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是沒有法律、沒有行政法規(guī)、沒有地方性法規(guī)、沒有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在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據(jù)。根據(jù)《民法通則》第5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黃倫群當時是非常清楚標的物的實際情況而強烈要求購買,說明買賣雙方的行為是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誤解、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二位原告與我的當事人所簽合同正是如此。無論是從合同的簽訂過程、或者從合同的簽訂內容來看都沒有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1款的(一)至(五)項中的任何一項規(guī)定,同時也沒有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3條第1款的(一)(二)兩項規(guī)定。請法院依法駁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二位原告在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所稱“原被告初步達成購買協(xié)議并繳納定金xxx0元不屬實,有捏造事實進行敲詐的嫌疑。如果二位原告確實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繳納定金xxx0元給被告孟波,請在法庭當庭舉證,并經(jīng)龍某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質證后法院方可采信。在本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也沒有約定繳納定金xxx0元的內容。這從另一個方面說明,二位原告想通過這種方法獲得不當?shù)美@種行為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當然,二位原告在起訴書中的訴訟請求第二項稱“依法判令四被告返還已收取的購房款和定金3xxx0元”也沒有事實依據(jù),當然本案訴訟費用由二位原告承擔。再次請法院依法駁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原告在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所稱“合同簽訂后,原告黃倫群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3萬元不屬實,被告龍某親筆書寫了收條就更不屬實,請問王某你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或摸著良心說話,到底在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是否支付購房款3萬人民幣說假話或作偽證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據(jù)我的當事人稱“多次電話聯(lián)系龍以推辭付款日期。在約定的最后付款日期5月1日還沒有到之前,又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龍某進行賠償。商議未果。談何付款之事。
六、二位原告購買的房屋雖然未取得房屋產(chǎn)權證書,這說明所有權沒有轉移,而不是債權不成立或無效,合同是債權,請二位原告把債權和物權分開,切忌混淆。再加上本案的標的物是頂層,就是農村人所說的朵尖子,不是純粹的完整的一層房屋,經(jīng)咨詢大竹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這種情形是可以補辦房屋產(chǎn)權證的。因此原告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法院理應駁回起無理要求。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法官一定會維護社會誠信,不會支持狡詐,被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該合同有效,并且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支付原告并承擔相應的損失。請尊敬的審判員采納我的答辯意見。
此致
大竹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龍某某。
xxx年9月28日。
2023年房屋買賣糾紛訴狀(通用19篇)篇十三
房屋買賣在人們生活中較為普遍發(fā)生,為此而產(chǎn)生的糾紛及訴訟也較多,其中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對合同效力的認定,筆者據(jù)此談點看法。
一、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
《意見》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xù)不完備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xù)”。關于該條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關于曹根田與張仁吉房屋買賣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政策、法律的請示報告》中已作出批復:《意見》第五十六條的精神只適用于解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條例》實施后,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即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我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已于1983年12月17日發(fā)布實施,故在此前有關房屋買賣糾紛的解決,適用《意見》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此后的有關糾紛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
《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取書面形式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對房屋買賣合同應采用何種形式才有效,目前意見不一。有人認為書面形式的合同才有效,但也有人認為在合同其他要件滿足的條件下,只是口頭形式的合同也有效。要弄清楚這個問題,首先要認識到在我國房屋買賣合同是法律許可唯一以不動產(chǎn)為標的物的特殊買賣合同。所謂“特殊”,是因為房屋買賣合同除了具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以下特性:1、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特指作為商品進入市場流通的房屋;2、房屋買賣合同是轉移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協(xié)議;3、房屋買賣是就房屋不動產(chǎn)所進行的交易,其法律調整不僅適用合同法,而且適用有關不動產(chǎn)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
其次,我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房地產(chǎn)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辦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時,須按下列要求提交證件:……(二)購買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據(jù)此,可以看出,我國對城市私有房屋的買賣其合同形式的規(guī)定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不是口頭形式。那么,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又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目前,有關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這不能不說是立法上的一個漏洞。但對究竟應采取何種形式,并非不能找到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9日對《關于范懷訴郭明華房屋買賣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的批復中指出:“房屋買賣系要式法律行為,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應具備雙方訂立書面契約、中人證明,按約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辦理契稅或過戶手續(xù)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xù)后,方能認定買賣有效”。從以上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才能成立,但對此也不能絕對化,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故在此種情形下,合同也能成立。
三、如何理解《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指出,買賣房屋必須在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后,其所有權的變更方生效。此處的“登記”與《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登記”是否一個意思,筆者認為,此“登記”并非彼“登記”。《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的“登記”指對合同本身進行登記,相當于登記備案的意思。某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的生效要經(jīng)過特別程序后才產(chǎn)生法律效力,如我國的中外合資經(jīng)營法、中外合作經(jīng)營法規(guī)定,中外合資經(jīng)營合同、中外合作經(jīng)營合同必須經(jīng)過有關部門的審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律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xù),或者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xù)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從這一規(guī)定也可看出,《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所規(guī)定的“登記”,是對合同本身的登記,未履行登記手續(xù),則該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四、如何理解房屋過戶登記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影響。
對買賣雙方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按約定交付房款及管理房屋,但未辦理過戶登記,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有人認為,應在辦理過戶登記后合同才生效,其理由一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二是未辦理過戶登記則所有權尚未發(fā)生轉移。從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以第一種理由來否定合同的效力是站不住腳的。但究竟如何理解過戶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系?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房地產(chǎn)轉讓,當事人應當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從這些規(guī)定可以看出,依法律行為而使不動產(chǎn)物權發(fā)生變動的,以絕對辦理登記為必要,如不進行登記,即使有物權變動的事實,但在法律上也絕對不產(chǎn)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從這兩條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負有向買受人交付房屋并轉移所有權的義務,合同是否有效與所有權是否轉移即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無必然聯(lián)系。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單方責任未履行成不得成為合同無效的理由。因為這些責任的實際負擔人不是僅向合同對方當事人承諾履行,更主要的是應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而這些責任與合同密切相關,履行這些責任既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應該履行的合同義務,又是對方開始履行合同的基礎保障。
因此,這些是合同有效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而不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構成要素,并不能因該義務的履行與否而決定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不久前發(fā)布實施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由請求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此規(guī)定指出,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登記備案問題,應當屬于行政管理部門的一種合同管理措施,不是確認合同效力的必要條件。《解釋》對此予以明確,避免了司法審判權與行政管理權之間的沖突。從這一解釋的精神也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中房屋過戶登記與否對合同本身的效力并無影響,故前面所說的第二種理由也不正確。
五、非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成員能否購買該組織成員的房屋。
在城鎮(zhèn)周邊地區(qū),具有城鎮(zhèn)戶口的人購買周邊地區(qū)農村住房的現(xiàn)象較為普遍。法律對能否買賣并未明確禁止,但因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故該買賣合同又具有特殊性,我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村房屋買賣涉及到土地使用權的轉移和變更,故審查買賣是否有效要看其房屋宅其地使用權的轉移是否經(jīng)過合法批準。農村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的轉移,一般應以合同的實際履行為標志,必須經(jīng)當?shù)赝恋厮姓叽濉⒔M同意才發(fā)生法律效力。
2023年房屋買賣糾紛訴狀(通用19篇)篇十四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請求:
1.依法駁回被答辯人b對答辯人a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被答辯人認為合同無效有三個原因:一是中大恒基不是指定的央產(chǎn)房代理機構,二是b是腦梗塞病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三是中大恒基與答辯人之間惡意串通。
針對被答辯人合同無效的三個理由,答辯如下:
1.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是居間服務,而不是上市交易服務。
《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央產(chǎn)房出售辦法》)第5條規(guī)定: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房地產(chǎn)中介機構,作為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的定點交易代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交易機構),承擔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根據(jù)《央產(chǎn)房出售辦法》第5條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定點交易機構承擔央產(chǎn)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只是居間服務,具體地說是向買房人和賣房人提供訂立買賣房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并不提供辦理“上市交易”手續(xù)的服務。因此買賣合同雖然是由中大恒基公司促成的,但不違反《央產(chǎn)房出售辦法》第5條的規(guī)定。
2.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中大恒基不是定點交易機構之一。
《央產(chǎn)房出售辦法》規(guī)定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代理央產(chǎn)房的上市服務,但并沒有規(guī)定定點交易機構是哪幾家中介公司。《央產(chǎn)房出售辦法》是xxxx年制定的,時至今日已經(jīng)7年之久,“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到今天可能已經(jīng)擴充到很多中介公司。楊懷波并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中大恒基不在“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之中。楊懷波證明不了中大恒基不是“上市交易”的代理機構,因此認為中大恒基代理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沒有證據(jù)支持。
3.《央產(chǎn)房出售辦法》是部門規(guī)章,違反行政規(guī)章并不是合同無效的理由。
《央產(chǎn)房出售辦法》是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的,是部門規(guī)章,而不是行政法規(guī)。《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了合同無效的幾種原因:(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根據(jù)此條第5款的規(guī)定,只有違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時,才導致合同無效。《央產(chǎn)房出售辦法》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guī),因此即使買賣合同的簽訂違反了《央產(chǎn)房出售辦法》,也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此外,簽訂的合同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也不在合同無效的其他幾種情形中,因此合同不存在無效的原因。
4.合同無效違背了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則——意思自治。
綜上,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是a和b,雙方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影響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根據(jù)《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guī)定,a和b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答辯人沒有證據(jù)證明楊懷波意思表示不真實。
b是一位70多歲的老人,還曾經(jīng)患過腦梗塞,但這些都不能夠證明簽訂合同的時候其意思表示不真實。此外,3月17日的談話錄音表明,簽合同當日,b的女兒也在簽訂合同的現(xiàn)場。另外,合同簽訂之后,中大恒基的工作人員到b的家里征詢房屋共有人的出售意見,b的妻子即房屋共有人在《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證明》文件上簽字。綜上,出售房屋不僅僅是b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是b女兒及b妻子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被答辯人沒有證據(jù)證明中大恒基與答辯人之間惡意串通。
為了解決孩子上學問題,我找到中大恒基公司,希望能買到一套學區(qū)房。在與楊懷波簽訂合同之前,先后看了很多房子,因此對中關村周圍的房子非常熟悉。b的房子在位置和總價款上都是我所能接受的,所以中大恒基帶我看房之后,很快便決定購買此房。我與中大恒基之間只是買房人與中介公司的簡單關系。b認為我與中大恒基惡意串通,卻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因此缺少最基本的證據(jù)。
2023年房屋買賣糾紛訴狀(通用19篇)篇十五
聯(lián)系方式同上。
聯(lián)系方式同上。
被告1:******。
住所:惠州市南壇******樓。
電話:
被告2:******。
住所:惠州市惠城區(qū)******。
電話:0752-***。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被告1向四位原告賠償返還定金10萬元。
2、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9.6萬元。
3、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產(chǎn)生的律師費1萬元。以上三項合計70.6萬元。
4、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雙方于20xx年4月11日簽訂《購房合同》,買賣位于廣州市番禺區(qū)******室的房屋,總樓價298萬元,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書范文。合同第三條約定“買賣雙方須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10天內前往銀行遞交申請借款所需的全部資料,逾期視為違約。”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了10萬元的定金,而被告以各種理由拖延辦理銀行的提前還款及原告的'借款手續(xù),經(jīng)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理會。
原告為了全面履行合同,于20xx年11月1日向被告發(fā)出《催促辦理銀行提前還貸的通知函》,催促履行合同。
***于20xx年12月1日明確表示不將物業(yè)售予原告,而***于20xx年12月30日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將物業(yè)售予原告,原告便于20xx年1月1日發(fā)出《通知函》確認相關事實。于20xx年1月7日發(fā)出《再次通知函》再次確認相關事實。
***于20xx年1月9日明確表示:如果要繼續(xù)履行合同,則必須將房價總款從298萬元提高到350萬元,原告便于20xx年1月11日發(fā)出《通知函(第四次)》確認相關事實。
被告對原告發(fā)出的四封函件至今未有任何回復或對上述相關事實提出異議。
被告收取定金后不依合同條款將物業(yè)售予原告,已嚴重違反合同。根據(jù)合同第11條約定,被告除返還定金外,還需按總樓價的20%支付違約金。以及第13條約定,支付原告產(chǎn)生的律師費。
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xiàn)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此致
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月日。
2023年房屋買賣糾紛訴狀(通用19篇)篇十六
苗,女,1955年5月23日生,住同上。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2、判令被告承擔原告聘請律師的費用2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與被告于20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上海物業(yè)顧問有限公司的居間服務下,簽訂了一份《上海市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該合同”),房屋總價為755,000元,位于本市寶山區(qū)#路16弄16號3室(下稱“系爭房屋”)。由于被告不愿履行該合同所約定的'交房及過戶的手續(xù)原告曾于20__年2月初將被告起訴至貴院,被告答應同意交房及辦理過戶手續(xù),雙方達成了一份《和解協(xié)議》,而后原告撤訴并與被告又簽署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約定:_________________系爭房屋的價格變更為728020元;原被告雙方于9月2日到寶山區(qū)房產(chǎn)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xù)。被告按照該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支付了所有的房款,然而雖經(jīng)原告的再三催告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不補辦理過戶手續(xù)。期間,被告還欠系爭房屋物業(yè)管理、水、電等費用1328.31元,被告應當支付的中介費7550元也是原告墊付。
原告認為,房產(chǎn)買賣雙方應當誠實信用,和解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也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應當依約履行,被告的違約行為已經(jīng)給原告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得不提起訴訟,懇請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__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房屋買賣糾紛訴狀(通用19篇)篇十七
委托人:xxx,男,漢族,19年月日生,浙江省武義縣履坦下坭村號,身份證號:,聯(lián)系電話:。
茲委托黃棟在委托人張曉陽訴被告陳望建借款合同糾紛中,擔任委托人的代理人。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有權代為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有權代為和解、調解;有權代為處理與本案訴訟過程中有關的一切實體及程序事宜。
此致
xx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
委托人:
受托人:
2014年3月10日。
2023年房屋買賣糾紛訴狀(通用19篇)篇十八
原告:李,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電話:。
被告:張,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為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違約金;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應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為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然而直到____年____月____日過后六個月,被告仍然未為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經(jīng)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種理由推脫其責任,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的了原告的'利益。
為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望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2023年房屋買賣糾紛訴狀(通用19篇)篇十九
《意見》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xù)不完備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xù)”。關于該條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關于曹根田與張仁吉房屋買賣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政策、法律的請示報告》中已作出批復:《意見》第五十六條的精神只適用于解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條例》實施后,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即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我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已于1983年12月17日發(fā)布實施,故在此前有關房屋買賣糾紛的解決,適用《意見》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此后的有關糾紛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
二、房屋買賣合同應采取何種形式
《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取書面形式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對房屋買賣合同應采用何種形式才有效,目前意見不一。有人認為書面形式的合同才有效,但也有人認為在合同其他要件滿足的條件下,只是口頭形式的合同也有效。要弄清楚這個問題,首先要認識到在我國房屋買賣合同是法律許可唯一以不動產(chǎn)為標的物的特殊買賣合同。所謂“特殊”,是因為房屋買賣合同除了具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以下特性:1、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特指作為商品進入市場流通的房屋;2、房屋買賣合同是轉移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協(xié)議;3、房屋買賣是就房屋不動產(chǎn)所進行的交易,其法律調整不僅適用合同法,而且適用有關不動產(chǎn)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
其次,我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房地產(chǎn)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辦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時,須按下列要求提交證件:……(二)購買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據(jù)此,可以看出,我國對城市私有房屋的買賣其合同形式的規(guī)定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不是口頭形式。那么,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又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目前,有關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這不能不說是立法上的一個漏洞。但對究竟應采取何種形式,并非不能找到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9日對《關于范懷訴郭明華房屋買賣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的批復中指出:“房屋買賣系要式法律行為,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應具備雙方訂立書面契約、中人證明,按約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辦理契稅或過戶手續(xù)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xù)后,方能認定買賣有效”。從以上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才能成立。但對此也不能絕對化,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故在此種情形下,合同也能成立。
三、如何理解《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指出,買賣房屋必須在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后,其所有權的變更方生效。此處的“登記”與《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登記”是否一個意思,筆者認為,此“登記”并非彼“登記”。《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的“登記”指對合同本身進行登記,相當于登記備案的意思。某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的生效要經(jīng)過特別程序后才產(chǎn)生法律效力,如我國的中外合資經(jīng)營法、中外合作經(jīng)營法規(guī)定,中外合資經(jīng)營合同、中外合作經(jīng)營合同必須經(jīng)過有關部門的審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律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xù),或者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xù)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從這一規(guī)定也可看出,《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所規(guī)定的“登記”,是對合同本身的登記,未履行登記手續(xù),則該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四、如何理解房屋過戶登記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影響
對買賣雙方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按約定交付房款及管理房屋,但未辦理過戶登記,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有人認為,應在辦理過戶登記后合同才生效,其理由一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二是未辦理過戶登記則所有權尚未發(fā)生轉移。從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以第一種理由來否定合同的.效力是站不住腳的。但究竟如何理解過戶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系?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房地產(chǎn)轉讓,當事人應當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從這些規(guī)定可以看出,依法律行為而使不動產(chǎn)物權發(fā)生變動的,以絕對辦理登記為必要,如不進行登記,即使有物權變動的事實,但在法律上也絕對不產(chǎn)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從這兩條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負有向買受人交付房屋并轉移所有權的義務,合同是否有效與所有權是否轉移即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無必然聯(lián)系。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單方責任未履行成不得成為合同無效的理由。因為這些責任的實際負擔人不是僅向合同對方當事人承諾履行,更主要的是應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而這些責任與合同密切相關,履行這些責任既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應該履行的合同義務,又是對方開始履行合同的基礎保障。
因此,這些是合同有效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而不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構成要素,并不能因該義務的履行與否而決定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不久前發(fā)布實施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由請求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此規(guī)定指出,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登記備案問題,應當屬于行政管理部門的一種合同管理措施,不是確認合同效力的必要條件。《解釋》對此予以明確,避免了司法審判權與行政管理權之間的沖突。從這一解釋的精神也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中房屋過戶登記與否對合同本身的效力并無影響,故前面所說的第二種理由也不正確。
五、非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成員能否購買該組織成員的房屋